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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职能,摆正位置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全市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一项新的检察业务,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特征,但又区别于普通的社会预防。如何立足职能、摆正位置,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干什么,如何干”的定位问题,这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惩防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那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既不消极待命而故步自封、又不包揽天下而越位欲为,其职能定位应当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围绕中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腐败、更加注重预防、治理源头腐败、构建惩防体系等路径,进而实现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发展”的第一要义。
具体地讲,就是用足、用好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手段,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职能,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如2011年市院本着“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的理念,通过《关于阳煤集团总医院贯彻落实情况的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发现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医疗纠纷处理、干部任用交流等方面存在职务犯罪的隐患或漏洞,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应邀进行了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得到高度赞誉和一致认可,真实地体现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阳检建[2011]4号检察建议书获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唯一获得的优秀检察建议。
二、端正态度,坚定信心
不论从事什么性质的工作,必须端正和严肃工作态度。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检察人员是执法的主体,必须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必须务实、廉洁、高效,而检察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和群众,那么必须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预防工作永无止境,尚需坚定信心,围绕职能、拓展空间,科学管理、规范业务永远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要把质量和效果作为衡量预防工作成功与否和检验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准。对任何一个案件来说,“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那么,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同样是在关注现实、发现问题、研究措施、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取得突破的;又是在正视现实中把握其创新变革的本质规律,在批评现实中寻找其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加强对下指导和机构完善,提高业务综合素养与务实技能(预防调查与分析、法制教育与宣讲、理论研究与表达、外部协调与沟通),加快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化建设步伐,克服基层院业务短板现象等,这都是我们急需努力的工作方向和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是明确预防执法主体。市检察院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确立了贯彻《条例》三个执法主体机关的协调机制,有效整合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资源。2009至2012年度,市检察院每年都协调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召开联系工作会议,且累计对辖区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近40个单位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预防调查、发现隐患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进而实现预防之目的。如2012年8月,市检察院组织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并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在对阳泉市第十五中学校贯彻落实《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情况检查中,发现矿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业务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于是发出检察建议书,并主动提供预防咨询和免费发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引》资料,帮助研究制订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的意见(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关注预防重点领域。市检察院通过与市国土局、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公路分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在国土资源、工程建设、公路建设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构建了不同行业系统化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体现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如2011年5月,市检察院、郊区检察院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国家重点工程――平阳高速公路七标段)联合签订的《“检企共建”联系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赞誉,为《山西日报》、《中华铁道网》、《交通廉政・太阳专刊》等多家媒体报道。
三是发挥预防协调作用。市检察院作为预防领导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职责,如2009年11月,在全省较早地与市委党校建立了阳泉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基地,为市委党校和市委组织部组织的县级干部和组工干部培训班授课8次;2011年4月,在市展览馆举办了“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回展览”,累计7400余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观看了展览;2012年初,两级检察院分别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递交了2011年度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通过建言献策,努力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2012年9月1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调整增加至27个,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任务,安排部署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的“五进”实践活动,得到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肯定。
三、拓宽思路,注重方法
思路决定出路。有了好的工作规划和打算,还必须有好的工作方法与技巧。遇及困难,我们在深刻剖析原因的同时,更要结合具体实际、寻找解决问题的措施。
首先要整体把握协调性原则。也就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要坚持“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做到治标与治本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最大限度地实现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这也是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既要以深入“三项重点工作”为切入点,紧密结合中央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抓系统、系统抓,深入重要部门、重点行业加强预防调查,又要围绕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力开展犯罪分析、对策研究、预防建议、警示教育、宣传咨询、基地建设等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部协调制度》、《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实施办法》等制度,逐步形成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党组统一领导、业务分管领导齐抓共管、预防部门加强协调、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系统健全的内部格局,从组织、机制、纪律、装备等方面进一步保障预防工作正确、统一、协调、健康地开展,打破既往预防部门单打独斗、孤掌难鸣的状况。如2011年,组织举办了优秀“检察建议”、“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评比等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活动,以进一步规范各项预防业务、提高和提升预防工作质量与效果,实现预防工作“上下一体化”的组织优势。
其次要注意点面结合的辩证关系。要学会借力作业、借鸡下蛋,拓宽预防领域、丰富预防措施,主动地争取党委、人大以及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积极调动全社会一切可用资源,最大限度地产生协同效应。如2010年收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职务犯罪案例30个,辅以自省、点评或旁白,在《阳泉法制》三期连载警示教育文章《这些人是怎么倒下的?》,其效果显著、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2012年4月,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届廉政短片评审中,我市矿区院、郊区院报送的《廉由心生,洁随一生》、《反腐倡廉,廉洁奉公》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法制教育宜兼顾和涵盖法制宣讲、基地建设、广告宣传、报刊宣教、手机短信、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而不是单纯局限或教条于课堂讲授。
第三要注意把握正确的工作导向。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并非主观臆断、标新立异,不是数字拼凑、外形包装,应时刻明白“预防的目的是什么、预防的手段有哪些、预防的效果怎么样”,坚持业务数量与工作质量并重,树立数量是基础、质量是生命的理念,既要防止攀比、虚夸、堆砌甚至作假等数字表面繁荣的苗头,又要克服忽略党的事业、宪法法律与人民利益有机统一的倾向。学会工作、善于工作,这既是扎实工作作风的问题,又是创新管理机制、公正廉洁执法、塑造社会形象的问题,要把实际工作的成效业绩通过数字、图文、影像客观、全面、真实地概括反映出来。如2011年12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与科学发展》一文参加最高检“预防职务犯罪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研讨会;2012年8月,《关注民情 创新机制 化解矛盾――通过预防调查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的典型案例》一文代表我省参加了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调查经验交流。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219-02
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1.明确立法思路。一是实现立法指导思想从“控制管理型”向“培育发展型”转变。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控制型管理”的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对被管理对象“不信任”、“不成熟”的指导原则基础之上 [1]。① 但是社会组织单靠政府管制的“呵护”是永远不会“成熟”的,如果不解决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未必能反映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和制度变革的理性要求。二是要把握好现实与发展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导引作用。作为法律来说,它是对已存在和发生的社会现象的反映及其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它对应于社会现实,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制度规范问题。而且法律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修订,因此一部好的法律应尽可能预见到所调整事物的适时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问题。因此中国民间组织立法原则必须把握好现实与发展的互动关系,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中的问题有自身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矛盾的反映。因此,依靠强化管理来解决问题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而且很容易扼杀组织的创新精神和发展活力。
2.加强法律规制。(1)对NGO经营活动进行管制。法律明确规定,NGO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也不能从事与自己的章程规定的宗旨不一致的活动。② 为了进一步拓展NGO的资金渠道,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允许社团兴办经济实体,依靠自己的技术、知识优势谋求生存。但这却又引发NGO营利化的问题。因此,对NGO经营性活动予以管制是必要的。(2)通过法律解决NGO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NGO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志愿者更为缺乏。NGO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从事的大都是公益性事业和社会服务事务,所提供的较低的回报使其在吸引人才上相当困难。从而进一步影响NGO的总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因此应当采取一定的扶植、鼓励措施以保证NGO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的稳定。将NGO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订社会组织相应的标准。(3)对NGO进行财务监管。从目前立法状况看,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较少,现有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如《国家民委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等。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比较笼统、零散,也没有体现NGO财务监管的特点——NGO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们既不能像企业一样开展经营活动,也不能像政府可通过财政收入维持运转,它们只能依赖社会捐赠、政府财政拨款、税收减免、服务性收费、志愿活动等形成的公益资产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此对NGO的财务监管也应区别于企业和政府。针对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资金,首先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赠与资金,不能挪作它用。其次,NGO接受捐赠财产的数目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除了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接受财会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从而确保这部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Deborah Eade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应该是促进改革公民社会的参与与民主程度。能力建设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通过评估增强对受援组织活动的质量的改善,对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能力的提高。能力建设一种目标,通过对环境的分析和目标的选择,以提高机构的决策能力。能力建设是一个适应变革的过程。”[2] 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组织目标与使命并有效地传达出去。一个组织的使命是该组织建设的首要问题,决定和规约着其组织活动的目标、领域和方式。一个NGO必须对它为什么存在,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有绝对清楚的认识。同理,它也要清楚什么是本组织不能,或者不应该试图去做的事。组织内部人士对共同的价值和目的具备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由此发展实现这些目的的战略。有了明确的特性、价值观以及目的,一个组织就需要把这些东西清楚而有效地传达给不同的群体:它要在其中活动的社区,政府部门,它想要影响其政策或行为的企业和其他机构或组织,以及潜在的捐助人。这些群体都是相互关联的。政府部门更可能关注公众知名度高的组织的言行,而个人则更愿意把钱捐给他们以前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渠道听说过的组织。
2.实行民主、高效、公开的治理。中国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应实行民主、效率、公开原则: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除了需要有一套制度规则与程序之外,还需要有一系列非正规的行为准则,以切实在组织内部形成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体制。社会组织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利润取向,但同企业一样,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在既定投入条件下的产出最大化,因此必须像企业那样尽可能有效地运用这些资源,不仅要获得经济效益而且要获得社会效益。
3.加强专业能力建设。NGO需要在它选择的领域开展优质的工作。由于许多NGO刚刚开始在诸如个人咨询、社会工作、肢残和精神残疾儿童康复等方面开展工作,这些工作无论对它们,还是对中国都是很新的领域,所以,这个要求很难。这些组织大多高度敬业,也非常有创新精神,但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缺乏经验。在某些选定的环节提高其员工的技能,对许多本土NGO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主要要依靠对员工的经常性培训。组织应拟订可满足个人发展需要,切合工作要求及顺应组织发展需要的训练及培育计划,即所谓的员工事业规划方案(Employee Career Develop Program,简写为CDP),并按部就班地安排同仁参加训练及培育的活动,以帮助员工了解和熟悉工作,更重要的是培育他们成为资深且优秀的人才。
4.提高合理调动资源特别是本土资源的能力。要使NGO的宗旨和目标得以实现组织必须建立对获取所需资源的投入。它既包括资金、物品的投入,也需要人力的投入。同时组织必须建立对获取所需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的机制。首先是资金来源,目前中国的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小组织在调动资源上还缺乏相应的经验,因而常常无从下手。求助于国际资助,是目前许多中国NGO的无奈选择。但是中国的NGO数目正在不断增多,同时由于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政府税收的稳定增长,国际发展机构,特别是附属于外国政府的机构将在未来几年里撤出中国,将它们的资源转到更穷的国家。因此,开发对本土资源的调动能力将更为重要。这就需要发现的眼睛和创新能力。除了筹集资金,NGO还应该提高对资源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的能力,并充分重视人才,吸纳人才,因为归根到底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
三、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合作关系
1.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分析。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同政府关系可归结为四种类型:(1)对立的、不信任的关系。这可能是由于政府腐败,不热心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社会组织不热心于社会经济发展,热衷于反政府活动而导致的。(2)社会组织自行其是,不同政府发生关系。有些社会组织不接受政府资助,不抵制但也不配合政府的工作。这类组织大多规模不大,影响也很有限。(3)非政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如果社会组织是政府建立并进行经常性干预,或者政府是主要资助来源,那么该组织就有可能在资金、思想和资源上形成对政府的依赖,可能会在决策和行动上不同程度地失去自主性。(4)合作关系。当社会经济发展是双方的共同目标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会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政府接受社会组织的自、独立性和倾听社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则协助政府实施国家计划、政策和规章,共同从事社会发展活动[3]。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其合作关系,而减少两者的冲突,对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2.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培育支持和监督管理两方面。首先,就培育扶持作用来说,政府对NGO的扶持培育,最重要的是资金方面的资助。西方国家NGO的资金30%以上来自政府资助,如果缺乏政府提供的资源,许多NGO组织就难以生存。政府负责提供资金,NGO承担服务性工作,NGO的服务实现了政府期望的公共目标,政府资助则壮大了NGO的服务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我们应该吸取他们的经验,制定具体办法,为中国NGO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其次,就监督管理作用来说,从总体上看,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登记环节控制得很严,但机构一旦完成登记,政府对组织的管理则变的很松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因此,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一方面政府应该放松登记管制,以体现公民的自由,同时加强对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这些组织的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1.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些既给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使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新形势、新特点面前,我们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现阶段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并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社会建设水平的高低、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和检验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有些已不适应、不符合时展的需要,人民群众以及不同的社会群体对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现阶段社会管理又面临着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从源头上如何解决好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管理分散、多头管而又不管、管不好、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位、不到位以及社会管理现有的资源和力量整合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中认真改进和完善。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的重要举措。创新社会治理,是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乎服务民众、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维护民利、保障民安的重大责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期待社会和谐、社区平安、民生改善。社会治理创新,就是要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让人民群众通过高效、有序的社会管理,感受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
二、创新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
1.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业各阶层,既有农民、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也有军队退役人员、原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
2.从社会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变化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以“单位制”和城市街居、农村社队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党和政府主要通过单位、街居、社队联系群众、整合社会利益、调节社会矛盾。现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大部分已经剥离出去,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城乡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导致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3.从思想文化层面看,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部分社会成员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4.从工作层面看,一些部门和地方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管理一手软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对新情况,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
三、如何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社区中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社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的创新机制与路径选择,“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理念应运而生,为推动社区发展,创新社会社区治理的机制、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下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所谓“三社联动”就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由于社区建设在我国大陆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更是处于初创时期,在近年来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发展中,三者之间虽然开始了“联动”,即互动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一些“联动”多是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现实”权衡而形成的临时性关系,有的甚至还有“两张皮”现象。“进入新世纪,置身于我国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在社区积极推进“三社联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联动”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标、任务,认识及定位。通过建立互相学习、合作的关系,共享彼此所拥有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现阶段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中,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反映和表达社区成员或特定居民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提升居民素质,从而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1.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城市基层组织的最小分子,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作用关键。社区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功能错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要重视加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加快推进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联动”背景下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选择
1.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的首要任务,是培育以地域为基础的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塑造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让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规模扩大了,类型增多了,然而人际关系却疏远了,服务也单一了。社区没有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共同体,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要改变社区建设轻视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建设的现状,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营造社区共同体上来。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夯实社会治理基石,成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将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混同,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为此,必须明确城市社区治理功能定位,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
3.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通过市场化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权利垄断,推动竞争-合作主义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垄断,扩大社区居民选择权,提高社区治理效率。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当前,政府角色失调和行为失范是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变倡导者、指导者为控制者、领导者,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此,通过转换思维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通过营造法治环境,开展法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
四、小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势在必行。“三社联动”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时期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表达途径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及社会治理困境加剧的背景下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的优势,实现“三社联动”发展,这不仅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路径。
参考文献
[1]史云贵.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径[J].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吴淑珩.连云港市创新探索“三社联动”提升社会管理水平[J].中国民政报,2012年.
[3]谢志强.基层社会治理新思路[J].人民论坛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联动”如何“联”如何“动”[J].中国民政,2015(12):16-28.
[5]吕青.创新社会管理的“三社联动”路径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6):7-12.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黑龙江大庆市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为魂,从2005年大庆市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启动以扁平化管理,综合执法为特征的公安体制改革,2009年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优势,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2012年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市区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接连几年的大胆尝试,大庆市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被总结为“大庆经验”。
1“大庆经验”:社会治理的新探索
“大庆”之名源于石油、取之国庆,闻明于其丰富的能源资源。1959年开发建设,1979年建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战线的一面旗帜。
2005年,大庆市开始实施以“1+5”为基本脉络的公安体制改革。“1”即以扁平化和综合执法为特征的改革,包括纵向管理体制和横向机构改革,变市局、分局、派出所管理为市局、分局两层管理,变分局多部门、多警种、多派出所为“三警种、一部门”。“5”即在扁平化基础上推行警务指挥,社区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五项深化改革举措。该项创新警务工作机制,不仅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也更合理的进行了警队配置。从宏观层面观察大庆市的公安“扁平化”改革,打通了公安内部条线管理,处理好了体制和机制的关系。明确了上下级的职责,做到对口服务,资源集中,一对一责任、提高效率,百姓遇到应急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服务。
2009年,大庆市又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高度集中了社会资源、集中治理,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思路,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在这场改制中,百姓的需求、群众的特性、人的价值诉求被提上日程,正确处理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提倡政府工作做减法,社会治理做加法的今天,大庆市政府减少了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服务的重大转变;政府瘦了身,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社会做了加法,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继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成立,大庆市即建立了民情社情政情收集处置反馈系统和“百湖民声”网络问政机制。在丰富了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优化了群众监督的入口,通过问情于民落实知情权,问需于民落实选举权,问计于民落实参与权,问绩于民落实监督权,大庆市以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真正意义上激发了群众主人翁意识,提高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效率。
2012年,大庆市再次大胆尝试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新社区的合并改革了社区管理体制,使管理层级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变为市、区、社区三级。新社区实行“一委一站一会”新模式。“一委”即社区党工委;“一站”即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实施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平台,内设综合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一会”即居民议事会,是新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同时,实行“一社多居”,即在一个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内设置三到四个居委会,居委会不再参与行政管理事务,而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次改革再次发挥了公民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管理层级多、办事流程繁琐、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不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
纵观三次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从警务工作机制、民生工作机制到社区工作机制,大庆给我们的是一种范本、一种模式,但更多的是一种启示和印证。
2“大庆经验”:有效社会治理的三个要点
区别于“温州模式”、“深圳模式”的工业化转型道路以及经济服务性的“浦东模式”,“大庆模式”开创了独一无二的资源性城市转型之路。以“浦东模式”作对比,其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准确把握历史机遇、大量吸引高端外资、走开发公司主导下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之路。基于现代化的大背景,浦东依托于上海开放城市的环境善于吸收发达国家政府先进管理经验的海派文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从源头开展经济建设。但相比较政治地位特殊的大庆市,最初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任,陆续又扛起支撑龙江发展。其完全是主动作为,自力更生,以石油为支撑,以内生动力为驱动,追求经济城市“双转型”的道路。因此总结大庆治理模式中的有效经验作为折射镜,亦是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一个良好的参考。
2.1创新社会治理准确定位,做到改体制与建机制同步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体制是一个框架和结构,机制是一种规则和运行,体制问题解决了,机制问题同样要解决好,否则体制就难以发挥作用。大庆市的改革不是小打小闹,是结构性的改革,通过体制再造将人力、物力、财力、权力、注意力下沉到基层。大庆市的扁平化改革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入分析、理性定位,切中百姓需要。减少层级,提高效率,零成本零距离的深入基层,将具体的改革落实到社区、公安、公共服务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对于大庆市而言,在科学的框架设计下良性的运转自己的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进行结构和资源上的转型,以此来形成系统良好的动力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运转机制。动力机制促进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保障机制的周密使得激励机制更富实际价值与作用,同时带动运转机制的活力,盘活了整个社会治理的生物链。
2.2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民参与度, 建立互信互任关系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主要环节,是监督政府的审判者与执行者。随着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希望投入到社会治理与基层建设中来。同时,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行政审批程序烦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办事缺乏透明度、官员腐败等现象也切实得需要基层群众的民主公正的监督。因此政府与百姓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政府提供增益,提升公民生活品质的同时保障维持的提供,使公民生活品质不降低,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履行公民责任,认真务实的投入到政府监督中,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
2.3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对公众生活的改善,创新社会治理应当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随着人们的需求结构从最基本的温饱需求向高水平高质量的小康需求转变,公民对于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等现代需求、价值观看得越发重要。具体体现在户籍制度、高考改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项目上个人利益的争取上,更体现在公民争取政治参与平等观念的转变,每一个人都积极投身于政府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中。其次,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加强,逐步从有组织到组织相对弱化,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因此唯有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效管理社会人的同时引导并支持社会人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投身于民间组织的建设中,社会治理才能良性运作。再者,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变得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人们在信仰、道德、伦理方面有着不同的走向,因此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不仅仅体现在刚性需求的建设开发中,更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即时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指导理念、体制机制、以及方法手段,强调社会治理的本质与核心当是“以人为本”。
3创新社会治理:由权力管制走向多元治理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中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执政者从权利管制走向多元治理。“大庆经验”是成功践行创新社会治理的典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应当择其益者,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执政观念,提供公民更多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与渠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创新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1)制度规范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等等,这就对公众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上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期待。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很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程序不明确等等,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下也就导致了非制度化的参与,诸如集体散步等政治参与行为。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做到制度公开,程序透明公正,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获得法律的保障。
(2)理念问题。在传统国家,官民关系表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而在现代国家,官民关系则体现为“委托与的关系”。在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治理不等同于统治。在治理中,每一个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参与者。治理的目的不是过去把人给管死,而是通过积极的参与、沟通、协调、鼓励、规范和阅读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的秩序和状态。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
(3)培育与发展的问题。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一定是个社会组织极为发达的社会。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亦是一个政府分权社会增权的过程,即政府的权力从社会领域适当退出,留下的空间由社会组织填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里的发达国家,每万人里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只有3.8个,法国是110个,日本是97个,发展中国家平均10个以上,足见我国的社会力量太弱。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党和政府是治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和平民百姓同样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平等对待并有效发展才能盘活整个社会的治理能力,真正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参考文献
[1] 胡仙芝.公众参与制度化:社会治理创新的突破点[J].人民论坛,2014(S1).
[2]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 陶建群,王志远.大庆:以人为本创新社会治理[J].人民论坛,2014(16).
一是慈善创造柔性调节方式改变富足者和困境者的生活状态,创新社会管理。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度制篇》中说: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实现贫富者和谐相处,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慈善组织动员有能力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移富济贫式地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以这种市场和政府无法取代的柔性调节方式,进一步均衡收入分配格局,缩小贫富差距,逐步实现“富人不藏富,穷人不仇富”,不失为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好方式。
二是慈善在促进企业更加景气和群众充分就业上创新社会管理。老子说,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同时,以投资社会、扩大人类自我价值实现可能性和推动经济长期增长为宗旨的新慈善事业正在兴起。通过参与慈善提高企业美誉度以及慈善的资本市场的运作解决企业发展、群众就业上慈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实现“企业不倒闭,人人有事干”,这也不失为创新社会治理的好方式。
三是慈善在提升人的精神文明水平的过程中创新社管理。在实施慈善的过程,传递了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守望相助、出入相携传统美德,弘扬了“平等、互助、博爱、共享”的现代慈善精神,从而,改善着个人和群体的精神面貌、道德境界。这样“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社会和谐稳定就有了可能,这还是不失为创新社会治理的好方式。
二、当前发展慈善事业助力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和形式
一是从需求端入手,不断创新慈善服务形式。按照《慈善法》的要求,不断创新慈善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坚持重物质捐赠到精神支持、心理抚慰三者并重,坚持拯救性慈善和预防性慈善同举、传统与现代兼收、一次性捐赠与再生性捐赠并蓄,坚持登门捐赠、网络捐赠渠道不断承继革新,坚持消费式慈善、生意式慈善、捐时间、捐产权等慈善形式审慎拓展,以此满足不同人的慈善需求,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慈善活动。
二是探索发展慈善经济,推动慈善可持续发展。国际慈善机构认为,慈善有两种模型,一种是没有任何有形式回报的单向转让型捐赠;另一种是能够收到具体有形东西的双向交换型捐赠。一方面可探索创办慈善经济实体,在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后再用部分收益扩大慈善再生产和社会救济。另一方面,可探索创造适应不同捐赠者的个性产品,以优质的服务赢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导权。第三方面可探索支持企业大胆尝试孵化慈善产品,通过产品的研发、生产促进慈善经济的发展。
三是领导干部、先富起来的人勇敢地公开带头捐赠,有利开展社会爱心大动员。《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当前,由于顾虑,各级领导干部公开带头捐赠的不多,先富起来的人带头捐赠还没有完全形成气候。慈善组织在不断创造条件和机会上持续用力,让领导干部、先富起来的人勇敢地公开带头捐赠,助推“仇官、仇富”不良心态回归到民爱官、民尊富的良性轨道上来。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一)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的精神内核和价值基础。要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就必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理念的现代化。具体地说,就是要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把政府和社会纳入到同一价值体系中,并发展为一种集体行动意识,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完成协同治理的社会发展目标。
(二)创新社会管理法制
创新社会管理需要比较完善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应当不断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社会规则,明确各方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的边界。从政府来说,主要包括各个层面管理上的总体制度的设计和改革。从公民来说,需要以制度化方式确立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
(三)创新社会管理手段
社会管理手段上的创新,面临着制度推行、时间管理、知识管理、组织变革等难题,都将产生“执行”上的障碍和瓶颈,而问题的核心却不仅仅是管理思想的本身,更多的是如何落实执行管理思想的问题。这些工作单纯靠人、靠思想都是很难实现的,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有效解决信息难以互通、责任难以落实、统计难以进行、制度难以维系、执行难以保障等等社会管理问题。
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作用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教育、医疗、交通、就业等民生领域有广阔空间,以信息资源的应用推动民生服务高效方便,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首先,在服务领域方面,除社会和经济领域以外,政治、文化教育、医疗健康、劳动就业、法律等领域都能够应用电子公共服务。不断扩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公共服务各领域的应用范围,可以实现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办理”。在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全方位融合的基础上,能够提供个性化、智能化服务,使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进社区、到家庭、惠民生。其次,在服务方式的方面,基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创新了政民之间信息交互方式,达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时性和信息采集、处理的电子化等。
(二)提高行政效能
社会治理的效率理念要求政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首先,在政府办事效率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能够优化和扩展政府部门的业务管理模式和工作服务方式,能够突破时间、空间限制快速传输信息,可以通过无纸远程办公方式,提高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反馈速度。其次,在政府治理成本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大大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成本。一方面为政府管理减少冗余环节,降低人力、资金、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政府对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了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促进了政府的有效运作。
(三)实现“善治”目标
当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首要方向和目标,就是把社会、政府、企业、公众视作平等契约主体,使用信息技术达成各方的交流与互动。第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条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各类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不仅可以公开,公民还可以进行实时信息反馈。第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民主化。政府拥有大量信息资源,并且有权调配、调节、引导信息资源,因此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消除公共管理中信息的不对称性,推进社会治理民主化。
三、基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我国政府已经完成了海量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庞大的设备投入急需转化为实际应用效果。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应该是一种“基本模式”,这种模式既要能适应国情,符合电子政务发展现状,普遍适用,并能灵活变动。因此,我们提出了目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模式
(一)信息公开政府的信息公开是最重要、最基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政府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都将通过这一渠道进行公开,这也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最主要的渠道。
(二)增值业务开发简单来说,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就是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再加工”。一是对内部的增值服务。集成和利用政府内部信息资源,为政府部门和首脑决策提供信息支撑。二是对外部的增值服务。通过委托、采购的方式方法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深度应用。
1.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体制变革,也包括与此相联系的政府职能转变等制度与体制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也是社会的需求。社会管理是政府与社会共同的任务,需要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管理的实质说到底是权力与权利如何合理配置运作和博弈的过程。因此作为权力的实施者,公共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对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影响。
2.创新社会管理的行政伦理诉求
行政伦理作为指导和影响行政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社会体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所说,任何一套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价值体系。维系一个社会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往往是人们内心的价值积淀。[1]
对于伦理价值的作用,库珀认为:“我们信仰什么和我们对这些信仰又有什么样的感觉,都影响了我们的性格形成;反过来,这些性格塑造了我们的行为方式。价值观控制了人类行为,它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尺度’。”[2]由此可见,行政伦理对指导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行政人员的伦理价值观影响甚至决定着管理的绩效和走向。
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将公民纳入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中,社会管理创新主要在于鼓励和保障公民参与、形成多中心治理格局等,但就目前而言,居于主要地位的还是党和政府,公民参与的作用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公共行政伦理十分重要。过去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将社会协调发展放在了经济发展之后,这导致了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因而出现了诸如社会公平、公共安全、弱势群体、环境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与目前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责不清、角色定位存在误区、缺乏公民参与有关的。因此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转变政府的理念,进行行政伦理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人员的行为从民意角度出发,以推己及人、兼济天下的政治情怀从事公共管理工作。
因此,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除了重视培育公民社会、强调公民参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形成多中心治理格局等变革之外,还必须注意到政府行政伦理对于政府行为的影响。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进行公共行政伦理建设。
3.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行政伦理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树立行政人员的重视公共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行政伦理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贯彻民主、责任、透明公开、公平正义的行政伦理理念,以便于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
3.1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政府伦理的核心。“公民为本”又称“以公民为中心”,回答的是政府的一切管理活动“到底为了谁”的问题,涉及政府管理的终极目标和根本价值选择。[3]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政府伦理要求坚持以公众满意为原则,突出公共行政过程中人的代表性、回应性和责任性的价值,扩大公民的参与程度。
3.2重视民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社会管理创新是强调政府服务主动性和民众参与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在于强调公民的参与和民主价值,公共行政必须以与实现和保障广泛的公民参与为对应的伦理与责任的方式进行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公民社会成长,形成多中心治理模式。
3.3树立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伦理观念。在公共行政中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在涉及到一些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时,不能够只是作被管理者,公民有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有发言权。为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必须首先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障了知情权才能够有安全感和参与的可能。这就要求公共行政部门人员必须树立公开透明、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伦理观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4树立造福于民的正确政绩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正确政绩观的集中体现。“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为官一任理应造福一方。创新社会管理,必须要求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老百姓们办实事。权为民所用这几个字必须深深铭记于行政人员心中,这几个字也可以引发关于政府职能的着力点以及行政伦理的思考。
3.5坚持公平正义的行政责任伦理。社会管理创新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更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孔子说过:“政者,正也”。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要求行政领导者公正正义,“正己而正人”。坚持公平正义是公共部门应有的价值理念,也是行政人员必备的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行政人员要能够做到坚守正义、主持公道,以公道正直之心对待各方。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从2010年开始的微博大发展,有人从中看到民众监督的进步,有人看到公民社会的推动,也有人看到了国家安全的隐患,看到个人权利的过度膨胀。观察者们见仁见智,因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一个权利麦克风,蕴藏着向全世界宣告他的所思所想的能量。此时,一切存在就会呈现出不可捉摸性。
于是,政府开通微博,不仅是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也是政府了解舆情、改善自我,应对新时代执政挑战的需要。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2011年2月19日,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八点意见,在第七点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机制。”
总书记讲话表明,加强和创新互联网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党政部门与领导干部能否有效运用互联网、管理互联网已经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标尺,各级党政部门都应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创新互联网管理新模式。
作为社会化媒体的典型代表,微博已经成为新兴的社会信息聚合平台,过去两年,社会化媒体发展进一步加速,使微博成为一股时尚潮流,微博成了互联网上首要互动平台、社会监督的重要工具以及发泄不满的宣泄场所。根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5亿。微博使用人数2011年则暴涨近300%,达到24988万人。与此相对的是,政务微博相对滞后。以新浪为例,政务微博仅不到万家,相当于一个政务微博对应万余网民。这种悬殊的差距,在某种层面上反映了许多党政部门观念上的落后,与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
当然,在微博舆论场,也活跃着一批优秀的政务微博。比如说,平安北京,平安肇庆,搭建起的警民互动平台,南京的转变政府宣传方式,再到桃源网的良好的政府宣传平台,各级党政部门利用微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不断取得新的突破。现在,需要的是更多党政部门跟上来,勇敢地面对微博。
二、维护国家社会安全的需要
微博既是社交平台、信息总汇,同时也是强大的社会动员工具,原来散落在社会各个角落的个人,通过微博个性关注的功能,可以迅速找到与自己志趣相投的人,从而结成社交圈子,并进行实时通联。在某些情况下,一旦有人在自己的圈子中煽动性信息,这些信息就会以类似病毒传播“1—N—N”的方式快速扩散。从2010年底开始的“阿拉伯之春”中东北非革命,到8月发生的伦敦骚乱,推特,脸书,黑莓手机等社会化网络媒体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动员作用。由此可见,微博本身虽然是中性、开放的社交平台,但却会因它特殊的传播方式,能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自2010年12月,开始于突尼斯的动荡在阿拉伯国家中疯狂蔓延。突尼斯总统本·阿里出走、埃及总统穆巴拉克下台、利比亚陷入内战、巴林等国示威浪潮高涨。整个中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局。而其间的最大特色,则是推特、脸书等社交媒体参与其中,成为社会动荡的源头。
在中国,微博用户已达2亿多,大量网民既在微博上娱乐聊天,也在微博上关心政治。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多发期,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必须高度关注微博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而要对微博加深认识、加强管理,最好的方式,就是党政部门直接开通微博。
对于党政部门而言,了解远比漠视、回避微博更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当微博里的信息以裂变的方式转播时,任何不利于国家治理的负面、消极信息甚至谣言,都有可能具有巨大的威力;任何局部的批判都会有可能扩张成全面的消极氛围;任何情绪发泄都有可能会蔓延成大规模的怨恨和对抗。
所以,党政部门及领导干部开微博,参与微博的信息传播,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更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党政部门开通微博,可以打开网络问政的新渠道,与民沟通,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可能搜集网络舆情,关注舆情动态走势,及时发现舆情苗头,控制舆情的发展态势,从而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政府了解舆情的需要
如今,微博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舆论场,数以亿计的微博用户,分布在世界各地,几乎所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微博都是“永远在场”的信息平台。“大事看微博”已经成了当下网民的共同观点。突发事件早期,传统媒体报道速度往往赶不上微博,微博第一手信息的价值越来越高。根据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统计,2011年上半年网络舆情热点事件中,首发自微博的占18.8%。微博已经超过论坛,成为热点事件第二大舆情源头。微博在中国,正在成为越来越有影响力的社会热点信息场所。有了微博,人们打开电脑后第一件事,不再是上新闻网站的主页,也不再是打开邮箱浏览邮件,而是登陆微博,获得信息。可以说,不关注微博上的信息,党政部门和干部就会“慢半拍”、“不入流”。对微博上出现的新闻事件不予回应,更可能在短时间内陷入舆情危机。
诚然,微博上不乏激烈意见存在,甚至情绪宣泄等消极内容。《环球日报》总编辑胡锡进曾发微博:“无论我在说什么,多么恳切,都会有一些人对我“拍板砖”。这真是太有趣了,看来我得习惯微博里的文化。”这就是微博,在这里,从狂热追捧到讽刺谩骂都会被毫无保留的呈现出来,人与人之间的地位趋向平等,“权威”被解构,“主流”被消解。微博上也有很多的建议是相当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党政部门可以通过微博平台,向网民征集第一手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也可通过与不同领域的专家直接对话,寻找到解决社会治理方面问题的良方。
一个新事物的诞生,一定是机遇与挑战共存,只有看到机遇并迎接挑战的人才能把握机遇,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利用新事物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同样,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我们的党政部门和党政干部不应看到微博带来的挑战就望而却步,一定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微博,利用微博。只有这样。我们的党政干部和党政部门才能将执政为民的理念实践到微博中去,开创党政部门微博问政,微博施政的新局面。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侦查监督工作承担着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工作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办案风险预警提示等工作,能够融入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文拟从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进行探讨,借此推动侦监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据及现实意义
侦查监督工作立足“三项”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依据及政策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性质获得了明确的宪法基础,作为国家政权的工具和必要保障,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作为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整个社会运行提供法制、秩序和公正的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200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一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参与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强化法律监督,切实发挥批捕、等职责,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综合运用监督立撤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标志着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参与模式”在制度规范上得以确立。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就业结构、劳动关系、利益调整带来深刻的变化,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和非正常上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大有作为,侦查监督部门通过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责,找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结合点,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研判,及时准确查找社会管理中的风险源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和谐,努力从源头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更好的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从工作实践来看,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尚存在以下不足:
(一)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被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侦监部门和干警不能准确把握侦监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切入点和立足点,认为社会管理创新与侦监工作没有太大的联系,因而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习惯于就案办案,不能将执法办案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缺乏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不能及时通过执法办案研判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办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不强。
(二)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衔接机制不健全。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起与行政执法机关、基层社会管理单位的对接平台,使侦监工作在获取基层民意社情信息、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处于滞后地位,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纠纷激化到通过办案来处理时,已经失去了最佳化解时机,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导致复杂矛盾在侦监环节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
(三)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手段单一。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监督的方式进行参与,手段较单一,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权是程序性权力不是实体处分权力,法律没有就监督权的实施保障进行规定,当被监督的社会管理主体对侦监部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不予采纳时,侦监部门就束手无策。进一步讲相关社会管理主体即便接受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往往以各种不同的理由进行简答的答复,严重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果,成为影响侦监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