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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债券收益大小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例如国债是以政府的税收作担保的,具有充分安全的偿付保证,一般认为是没有风险的投资;而企业债券则存在着能否按时偿付本息的风险,作为对这种风险的报酬,企业债券的收益性必然要比政府债券高。当然,实际收益情况还要考虑税收成本。
2、安全性原则
投资债券相对于其它投资工具要安全得多,但这仅仅是相对的,其安全性问题依然存在,因为经济环境有变、经营状况有变、债券发行人的资信等级也不是一成不变。因此,投资债券还应考虑不同债券投资的安全性。例如,就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而言,政府债券的安全性是绝对高的,企业债券则有时面临违约的风险,尤其企业经营不善甚至倒闭时,偿还全部本息的可能性不大,企业债券的安全性不如政府债券。对抵押债券和无抵押债券来说,有抵押品作偿债的最后担保,其安全性就相对要高一些。
3、流动性原则
债券的流动性强意味着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将债券兑换成货币,同时债券价值在兑换成货币后不因过高的费用而受损,否则,意味着债券的流动性差。影响债券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是债券的期限,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期限越短,流动性越强。另外,不同类型债券的流动性也不同。如国债、金融债,在发行后就可以上市转让,故流动性强,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发行后再到交易所申请上市,债券是否上市的流动性差别很大,上市前后债券的流动性差别很大,上市后债券的流动性还受到该债券发行主体资信情况的影响。
而在债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中,投资者应考虑影响债券收益的各种因素,在债券种类、债券期限、债券收益率(不同券种)和投资组合方面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根据投资目的的不同,个人投资者的债券投资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种: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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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为了使四大商业银行不过多承担政策性负担,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并允许它们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为大型公共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实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它们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构成了我国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品种。
一、我国政策性金融债的历史
(一)派购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开始于1994年4月。当时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每年都完成了发行任务。这种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派购发行的券种,有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三个品种,在付息方式上,在1994年度发行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单利债券,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按年付息的附息债券。所发行的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五年朔、八年期的金融债券为规避利率风险,从1995年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一定的准浮动利率。派购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尚未正式流通,但中国人民银行己批准在货币市场上做抵押回购业务,同时可以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
(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推出的券种按期限分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七年期、十年期、二十期、三十年期。按性质分有浮动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投资人选择权债券、发行人选择权债券以及增发债券等。
二、政策性金融债投资优势分析
(一)收益要比同期限定期存款要高
目前在中国的各大商业银行,一年期定存利息在3.3%左右,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为5%到7%不等。根据金融学里面的“72法则”,投资定期存款要23年资产才能翻倍,而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只要10年到14年就能翻倍。因此,从短期来看,投资定期存款与投资政策性金融债差别并不大,但从十年以上来看,投资政策性金融债的收益则比定期存款要大许多。
(二)风险较小
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表面上是以这些银行的信用为担保,而实质上则是以国家的信用为担保。因此,购买政策性金融债的风险,几乎等同于购买国债的风险,意味着违约风险几乎为零。
(三)流动性较强
投资任何一项金融产品,除了要衡量它的风险和收益,还要考虑它的流动性。而政策性金融债的流动性几乎与国债一样,属于流动性很强的债券。这样能确保投资人在遇到急需资金的情况时,能迅速变现。
三、政策性金融债投资策略分析
(一)梯子策略
本人建议投资者将资金平均分成三份,三分之一购买一年期的,三分之一购买两年期的,三分之一购买三年期的。这种梯子策略的优势是能兼顾收益与流动性。
这里不妨用一个案例来说明。假设某投资人拥有本金30000元,想投资政策性金融债。而这种债券一年期的利率5%,两年期为6%,三年期为7%。按单利计算。第一种投资方法是将30000元全部投资于三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券,收益为30000:7%:3=6300元。这种投资方法的好处是收益较高,但弊端是三年内将这30000元捆绑在这笔投资之上,流动性明显不足。第二种投资方法是用1万元投资一年期的政策性金融债,1万元投资两年期的,1万元投资三年期的。这样获得的收益是10000:5%+10000:6%:2+10000:7%:3=3800元,收益比第一种投资方法要少,但能保证每年都有现金流。如果一年期的债券到期后,无须取用,则又可以用来投资一年期或者两年期的债券,又能获得500元或者1200元的收益。这种梯子投资策略,牺牲了一点收益,但取得了较大的流动性。我认为比较符合现实情况。
(二)利率策略
目前利率市场化预期上升,而利率的上升势必导致债券在某一时点上现值的下降(见公式(1))。因此如果投资债券组合,我建议集中投资于短期债券。因为短期债券对
利率波动敏感性小。
(三)捕捉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投资机会
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是基准利率体系的形成以及利率传导机制的完善,利率市场化也将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的定价机制,改变目前利率被扭曲的情况。今年债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投资方向,就是通过捕捉市场上这种利率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微小定价偏差。
(一)购入债券时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准备长期持有的债券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限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例]A公司2006年1月1日以106620元购入B公司2006年1月1日发行的4年期债券,票面利率5%,债券总面值100000元,该债券于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单利计息,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A公司购入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620
贷:银行存款 106620
(二)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折价时有两个关键问题要解决。
(1)债券实际利率的确定。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设:债券实际利率为i,期限为n年,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则:债券到期本利和=债券总面值十债券总面值×票利率×n。令:债券投资总成本=债券到期本利和×(1+i)-n,则(1+i)-n=债券投资总成本/债券到期本利和,从而可计算出债券实际利率。
接上例A公司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计算如下:债券到期本利和=1130000+100000×5%×4=120000(元),令:106620=120000×(1+i),则债券的实际利率i=3%。
(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企业取得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实务中债券利息在债券到期日一次性收到,采用实际利率法时,应先把债券到期所能收取的利息总额折算为年金,然后以年金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计算每期(一般按年计算)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即根据这个利息终值求各期利息年金。计算每期利息年金,到期收到的利息总额=利息年金×年金终值系数,即F=A×(F/A,i,n),其中:F表示到期支付的利息总额,A表示年金,i表示实际利率,n表示期间,承上例,计算A公司购入债券的利息年金:20000=A×(F/A,3%,4),(F/A,3%,4)=[(1+3%)4-1]/3%=4,1836,A=20000/4.1836=4780.57≈4781(元)。摊销债券溢折价,承上例,A公司各期的摊余成本、溢价摊销、票面及实际利息如表1所示:
(3)会计分录。对于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上述债券溢折价摊销表中所列的应收利息年金和实际利息收入数字,只能作为计算各期溢折价摊销额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由于表中溢价摊销是按债券期满应收利息总额折算出来的利息年金计算的,则每期的实际利息收入是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后计算出来的实际利息收入,而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应收利息,是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金额,因此计价基础不同,这样在作会计分录时,当期应收利息仍应按照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而当期的实际利息收入应该按应收利息与溢价摊销金额的差额(或折价摊销金额之和)确定,只有这样应收利息和实际利息收入的计价基础才是一样,企业的账户才能平衡。
A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贷:投资收益 341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581
A公司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货:投资收益 337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630
A公司2008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贷:投资收益 3321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679
A公司到2009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
贷:投资收益 327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730
至此,“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的6620元已经全部摊销。
(三)债券到期收回本息的会计处理 2009年12月31日收回本金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20000
此外,如果是折价购入的债券在折价摊销时采用加计处理,即期初摊余成本:上期摊余成本+折价摊销,投资收益=应计利息+折价摊销,折价购入债券与溢价购入债券的会计处理只是在利息调整确认和摊销的方向有别,其余的会计处理相同。
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溢折价摊销的会计处理
应付债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是分别从债券发行方与债券投资方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考虑的,因此设置的账户正好相反,一方是筹资方,设置负债账户;另一方是投资方,设置资产账户。这样其应付债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溢折价摊销的金额相同。
(一)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发行的债券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仍接上例:B公司2006年1月1日发行债券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662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6620
(二)债券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计算实际利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应付债券的实际利率是指将应付债券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债券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由此可见,债券发行方与投资
方计算实际利率的方法是相同的,即债券的账面价值=到期应付债券的本利和×(1+实际利率)。以此公式计算出发行债券的实际利率。106620=120000x(1+i)-4。B公司的实际利率与投资方相同,也为3%。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到期还本付息应付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参考上述债券投资方计算方法确定。承上例,B公司各期的摊余成本、溢价摊销、票面及实际利息计算如表2所示: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将用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计算出来的应计利息计入其科目的贷方,将上表计算的溢价摊销额计人应付债券科目的贷方,将应计利息减去溢价(加上折价)摊销后的余额,计人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
B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419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581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B公司2007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37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63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B公司2008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321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679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B公司2009年12月31日计算最后一次利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327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1730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0
至此,“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6620元已经全部摊销。
(三)债券到期偿还本息的会计处理 2009年12月31日支付本息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债券――面值 100000
――应计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如果债券折价发行,则应将应付利息计人其科目的贷方。将折价摊销额计入应付债券一利息调整科目的贷方,将应付利息和折价摊销额之和计人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对于公司来说,企业的各种变动、经营模式都需要资金,因此融资即成为企业经营的保证。融资方式的选择则会对企业的结构和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和最具投资价值的就是我国上市公司,所以对我国上市公司注入新鲜有质量的经济融资模式则会有效提高公司运行,发挥经济市场。企业的灵魂是资金,要维护企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必须要持有一定的资金数量。
一、融资的意义
融资对于一个企业、公司来说是一个过程。企业的竞争日益强大,而融资的规模代表企业的规模,融资的进度代表公司的信誉,加起来便是衡量企业的成功与否的重要途径。所以想要企业发展,就要寻找合理的融资方式,配合企业的管理,这样才能使企业稳定迅速的发展。
二、融资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融资需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
2.1 外源融资是指公司向公司之外的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将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为自己投资的一个过程。外源融资分为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等等。其融资方式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公司企业在以资金的使用者方面,从资金所有者方面直接融资,而不通过银行,这已经是现代经济市场通常的融资做法。
2.2 间接融资是以银行作为中介金融机构而所用的资金通融方式,客户需要的信用由银行以及其他机构以货币的形式给予。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较多,吸收存款的起点较其偏低,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大面积的筹集资金,这钟低起点却大面积所筹集的资金最后便会形成巨额资金。因为金融机构的覆盖性以及资产、负债的多元化,比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安全性相对较高,而且融资成本也因金融机构的特性而大大降低,这样的融资方式对融资公司的约束性减小。
三、融资的手法
3.1 基金组织
融资其中第一融资方式便是基金组织。投资方只对企业进行入股方式有期限的资金投资,入股方在其期限到达便撤股,在投资方投资期间并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这种融资方式国外的企业使用居多,因为国外基金组织相对较多。假若我国上市公司选择了这种融资方式,那企业性质便会更换为中外合资。
3.2 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在投资方将融资款打到被融资公司账户的时候马上给投资方出示相对金额的银行承兑出来,银行承兑归投资方所有。此种方式保障了投资方的融资安全性,只是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要缴纳保证金的,最早是100%缴纳,现在有的银行最低可以达到10%。
此方式都有期限的限制,期限根据各金融机构而定。
3.3 直存款
直存款不仅是一类特别难操作的融资类型,还保持着高收益和低风险两种性质。投资方主动到项目方开定一个银行账户,将融资款一数存入其中,存后与银行签订一定期限不挪用此款的协议,银行则会支付给存款者此款项的贷款。
3.4 银行信用证
银行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担保。目前这种融资方式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能进行只有更改企业的性质才可以进行此中融资。
3.5 委托贷款
委托人向业务银行提供资金,确定贷款对象和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此资金来源要合法,并且银行代以使用、发放和收回贷款业务内的所有资金。委托人必须符合委托贷款的条件要求,应为机关政府、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体商户和有民事能力的公民。
3.6 直通款
直通款就是针对项目直接投资,此手法要严格审核企业固定资产以对银行作抵押,利息较高。
3.7 贷款担保
对继续资金的企业开出的高于银行利息的投资担保公司。
3.8 公司债券
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债务凭证即称为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与企业形成本加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
3.9 典当抵押
此种手法是指将动产、房地产或者所持有的财产权利支付高于银行的利息并在期限内还回当金赎回物资抵押给典当行的行为。
四、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是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而根据各企业不同的资金需要,融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4.1 银行定期贷款
银行贷款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根据资金的性质,可以将银行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种类型。通常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长期项目进行投资,期限一般较长。定期贷款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两种。假若企业需要快速的并且融资成本低的融资方式,那么银行定期贷款具有此类有点,它无需经过银行机构之外其他部分的审批,可以为继续融资资金的企业提供快速安全有效的资金。专款贷款的贷款利率较低较优惠,有一定的特定的融资方式。
4.2 股票融资
股票融资是指向股票所有者、资金提供者直接从并不通过金融机构由资金盈余部门融资给资金短缺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股票融资最大的有点即可永久性使用并且利息只需要按照企业的经营需要所定,所以并无股利固定性压力,风险性降低。因股票融资需要企业发行股票,
资金更是发行股票所筹集,资金越多,债权人的损失便越小。所以,股票融资不仅有风险小的特性,还会随着股票融资的筹资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知名度,为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
4.3 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也可以称为融资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相对结合,金融租赁融合在企业的资金筹备里,为推动企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它是使用权与所有权者之间存有的一种借贷关系。出租方将租赁物在有限的期间内租赁给使用者,而使用者按照期限交付给承租人规定的租赁费用,期限内便具有此租赁物的使用权、所有权。此方式融合了贸易、金融和租借形式为一体化,便于企业的灵活操作,对企业融资所取得的效益也是巨大的。
4.4 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高风险与高潜在收益并行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对投资人的职业性具有很高的要求,根据不同的企业重心发展方向,可以将风险投资分为四种:种子资本、导入资本、发展资本、风险并购资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是风险投资的重要运作形式,专业的风险投资方会通过对需要融资的企业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具体投资方式结构条件性谈判等一系列,最后进行筛选,把风险投资投入到巨头一定发展的企业中。风险投资所采用是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也就是有限合伙形式。风险投资基金的结构都是建立在法律结构之上的,风险投资公司具有此基金的运作权利,最后取得相应的报酬。而风险基金对那些企业家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他们要懂得如何运作经营,还要有奋发向上的特殊人性要求,这些都奠定了风险基金的特殊性。
4.5 合伙
合伙企业成立必须要有以合伙人自愿与企业合作并且投入一定的资金比例用于企业的资金运作。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只能按无限合伙方式设立,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由此所有合伙人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除非不投资或介入其他经济活动。所以合伙企业有着生命有限但责任无限的特征,他们可以相互、财产共有和利益共享三大方面。在企业合伙初期,为了防止合伙人发生经济纠纷,合伙人需要先签订合伙章程,个隔火企业内部关系都属于合伙关系。因为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连带关系,所以对有些投资人便会对日后的责任产生担心,与爱他公司相较,单单在理论上此种类型的企业盈利颇丰,因为合伙企业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合伙融资的优点所在。
五、上市公司常用的融资方式和选择
5.1 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包括筹资费用企业用资的费用,也就是企业所手机的各种续支付的费用,不同的融资方式都会有不同成本的融资。股票融资、债券融资、银行融资和银行融资就是融资方式由低到高的融资成本。一般普通债券和银行借款的利率都高于可转债的利率,所以可转债便是融资成本最低的一种融资方式。由此可知;股票、普通债券、银行借款、可转债、内源融资的融资成本便由高到低呈现出来。
5.2 融资具有的风险
可转债与银行借款和普通公司债券相比,融资的风险相对来说风险较小。这样就降低了企业对利息和期还本的压力。但银行借款和债券的融资性方式便提高了融资的风险性,因其必须要到期还本与交付利息。最后是股票融资,上文提到股票融资没有到期还本和交付利息的压力,所以企业选择股票融资的方式,便会把融资风险降到最低。
5.3 融资的期限性
银行机构一般规定的融资期限都较短,因其要保证风险性的最低限度,所以很难融资长期而且巨大的借款。而股票融资是本企业的资本金,所以股票融资具有永久性且没有期限的特性。另一个是债券融资,它是针对社会大众所筹集的公众款项,还款的期限和银行融资相比来说要长久的多。
5.4 融资手续
银行融资虽然期限短但其手续较之其他的融资方式来说最为简单、省时,并不如股票融资、债券、可转债等要接受严格的审批。因审批手续较复杂,所以需要较长时间。
六、各融资方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我国是有秩序的法律社会,所以影响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多种多样。证券法和公司法约束了股票的发行,对其有着一定的条件和规定,这也是对企业选择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根据各项法律法规,所有企业必须在执行这些条例的同时才能进行融资,所以法律法规能够对企业的融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便会根据这些条例慎重进行选择。
6.1 各政府的融资政策
不同的地方政府经济对策必然不同,对企业的经济政策且也大相径庭,企业在融资的同时会考虑各地政府的经济增长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政策,综合前面才能选择出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所以政府的经济政策便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活动。又可见根据政府所鼓励的融资方式,企业一般都会优先考虑。所以政府的经济政策对各企业的发展和融资方式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6.2 企业方向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不同的作业方向,根据不同的行业需求所选取的融资方式也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一般企业在初期都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可实行的风险投资能力较低,所以此时应选择风险力较低的融资方式。而在企业进入成长时期的时候,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有所提高,因企业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在抵御风险投资压力的同时也可以增强的抵押能力。在你企业进入了成熟期后便是衰退期,风险压力再次增大,企业的经营压力也陷入较大的局面,所以在这承受着各种风险压力的情况下,股权融资这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便会为企业所亲睐
综上所述:根据对我国现有的上市企业的融资方式的选择进行研究、总结教训与经验得出以下结论。企业的融资不仅仅会应先各企业的发展和前途,还会影响经济资本市场的发展。要规范我过上市公司的融资形式,公司内部的强化积累还有已经上市的公司的自生能力。只有自生能力有所提高、加强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获取利益的能力、提高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竞争力的情况下才能清醒理智的选择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要树立各种清晰的融资观念,有计划的进行融资行为。在具有市场观念的同时了解效益的观念和成本观念最后衡量风险投资的观念在合法的情况下增强融资方式和选择的所有观念。只有综合全面的融资观念、加强企业内部能力、理性的进行合法的融资,才能使企业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正飞等著.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与融资结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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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忠明[等]著.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偏好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上任后,史文森仔细研究了捐赠基金的传统投资方法,发现它们往往是将基金资产保守地按不同比例投资于美国股票(尤其是大型蓝筹股)以及美国债券(尤其是美国国库券)。而无论哪种方式,史文森都认为如此保守的投资组合只能注定表现平平,收获比市场平均值更低的利润。
史文森没有受到捐赠基金传统投资方法的影响,他邀请老同学迪恩与他一起并肩作战,两人花了数年时间评估各种投资组合,考虑不同的投资战略。在与耶鲁投资高层多次沟通之后,史文森终于决定将他们研究的投资组合理论付诸实践。 创新利用投资组合
史文森和他的团队设计了一种更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在原有的基础上引进了其他资产类别,包括国外市场、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的套利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他的《非传统的成功》(Unconventional Success)一书中,史文森就这种多种资产类别的投资方式作了重点说明,它由以下六种资产类别构成:
国内股票30%
国外成熟股票15%
新兴市场股票5%
不动产和自然资源20%
美国国库券15%
美国通货膨胀保护债券(TIPS)15%
这种多元资产组合证券的投资方式,与传统的公司、大学或者教会捐赠基金的投资方式有天壤之别。史文森将投资方案中债券的比重由先前的70%降到了30%,且调整后债券中的一半都是美国通货膨胀保护债券。与之相对应,史文森将股票的比重由原来的30%增加到50%,同时还大幅投资国外证券产品。他坚信这种非传统的投资方式可以战胜股市,而且风险比较小,因为组合里的各种资产是“不相关的”。
在《非传统的成功》一书中,史文森提出了三条较为普遍适用的建议:
一、投资多元化,可覆盖上述建议的六种资产分类;
二、根据最初的权重,定期重新平衡一下上述六种资产的投资结构(一年一次或两次);
三、重点关注成本低的指数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
史文森坚持自己的投资组合理念――股票偏好+多元化+另类投资,而这种降低波动性、提高收益率的方法,的确让他获得了巨大成就。而他有效运用竞争、激励、企业家精神以及市场准则,所主导的“耶鲁模式”使自己成为机构投资的教父级人物。从他上任至今,耶鲁基金每年收益大幅超越市场,价值增加200多亿美元,遥遥领先于美国同行,是世界上长期业绩最好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慧眼识才守正用奇
史文森的成功不仅归功于他科学的投资战略,对人才的大胆使用也是他成功的原因之一。2003年哈佛经济学家JoshLerner的研究表明,耶鲁捐赠基金在1998-2002年中一大半的优异表现,都得归功于史文森所挑选的基金人才。
史文森将耶鲁的捐赠基金分给上百名基金经理帮他打理,包括几十只对冲基金。他特别善于挑选聪明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也非常偏爱有品格、有才能、有激情的人,尤其是那些把自己的钱大量投入到自己管理的基金中的经理人。
有人用“守正用奇”来概括史文森在他《机构投资与基金管理的创新》中的理念。“守正”首先体现在投资管理者的品格上,即受托人应如何服务于受益人的需要等问题。而史文森30年如一日为耶鲁工作,无视外界的高薪诱惑,正是体现了一个受托人“守正”的职业品德。在他对外部经理的选择上,亦是将品格放在第一位,这也有力地保障了耶鲁的利益。
而他独到的识人能力也帮助他避开很多次风险。据说,有一些看起来完美的基金经理人被他拒绝,尽管资历颇深,尽管回报上乘,但几年过去,恰恰证明史文森当时的决定是正确的。
史文森凭借对投资理念的执着,对人才的大胆使用,在长期获得高回报率的同时,每年为耶鲁提供40%左右的财政支持。耶鲁投资模式中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机构投资流程和不受市场情绪左右的严谨的投资原则。史文森强调的基本概念是:追求风险调整后的长期、可持续的投资回报,投资收益由资产配置驱动,严格的资产再平衡策略,避免择时操作。恪守这样的投资准则,可以使投资者在瞬息万变、充满机会和陷阱的资本市场中,克服恐惧和贪婪,抓住投资的本质,获得合理的回报。这就是所谓的“管理好风险,收益自然就有了”。
史文森1985年开始管理耶鲁捐赠基金时,它只有不到10亿美元,那一年他们用来维持耶鲁运行的资金是4500万美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耶鲁捐助基金超过160亿美元,而这一年他们花了11亿美元来运作耶鲁,25年间发生了巨大的积极变化。
摩根士丹利的前任投资策略家巴顿・比格斯称,史文森为“在一个充满了自我推销式偏执的职业中的一位哲学王子”。浑身散发着学者气质的史文森教授,很难让人把他和基金掌门人联系在一起。 大卫・F・史文森的投资智慧
有三件基本的事情你可以做,来影响你的收益:
资产配置决策
决定在投资组合中包含哪些资产,以及你将以何种比例持有这些资产。
择时交易
假设国内股票很贵、外国股票很便宜,你打算持有更多外国股票、更少国内股票,用短期投资去赌长期目标,这就是择时交易。由于偏离你的长期目标而获得的回报,归功于择时交易。
证券选择
①如果你通过购买指数基金,按照市场的比例购入市场上所有的股票,那么你证券选择的回报为零,因为你的投资组合的表现会和市场的一样。
②如果你决定要尝试去战胜市场,那么一系列赌注会决定证券选择为你带来的回报。
(如果你认为福特的前景比通用汽车公司更好,你想要增持福特的股票,减持通用的股票。)
如果结果证明这个赌注下对了,那你就由证券选择获得收益;假如结果与之相反,那你就由证券选择而亏损。
③如果你不出钱,那这就是场零和博弈。
一、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概况
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大都采用多种保险投资方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为五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组合。
在投资多样化的前提下,各国政府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在这方面的限制更加严格(详见表1)。
以美国纽约州为例,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房地产投资不得超过10%,海外投资也不得超过10%。由于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来源不同,它们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寿险资金由于其长期的特点,以资本市场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股票类资产比重较大;非寿险资金投资则主要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例如,1995年英国寿险资金46%投资于本国股票,13%投资于外国股票,2%投资于国外债券;非寿险资金投资本国股票为26%,投资外国股票7%,投资国外债券10%,投资本国公共部门债券21%。
图1描述了1992年-2003年美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情况。债券投资是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一大投资方式,虽然每年投资比例起起伏伏,但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3年高达66.34%;股票投资为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二大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一直高于10%,2000年高达30%;抵押贷款也是重要的投资方式,1992年投资比例达15.6%,但近年来其投资占比一直下滑,2003年降为0.28%;短期投资近年来重要性日益突出,2003年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现金及短期投资占比达9.3%;美国财产保险业的房地产投资占比一直不高,1992年的高峰期不过2.5%,后来占比不断下降,2003年仅为0.81%。
总的来看,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非常谨慎,2/3的投资资产是债券,其中大部分是市政债券、高评级公司债券和美国国库券。图2是1999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债券投资的构成情况。在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所投资的债券中,短期(5年及以下)、中期(5至10年)和长期(10年以上)三分天下,其中短期债券占比最多,并且呈现不断增加趋势,2004年估计占比达45.5%左右。
就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投资策略更加稳健。表2是1996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与房地产投资占比情况。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6年—2004年,2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股票投资占比从未超过15%,2004年仅为8.93%。另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4年以来,在上述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0家公司基本上未从事过房地产投资。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一)1995年—2004年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及其波动情况
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总投资额不断增加,平均增长率达9.62%,2001年达到最高值19.66%(详见图3)。总投资的不断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持续增加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的看来,由于种种因素,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比较明显。图4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平均投资收益率情况。在此,投资收益率二利息和投资收人/投资资产。10年间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收益率波动起伏,最高时曾达到7.51%(1998年),最低时仅为5.53%(2004年)。这说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比较大。
表3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及其波动情况。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财产保险业整体水平,各家收益率均值及其波动差别也很大。从投资收益率情况看,1995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平均值达6.72%,而同期20家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投资收益率均值高于这一行业水平,而其它16家公司都低于这一水平;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收益率偏低的状况,是与其投资谨慎策略息息相关的。从20家公司的具体情况看,投资收益率均值差别很大,10年均值最高的第一美国(FAF)达14.76%,而最低的保罗·旅行者(STA)仅为5.39%。从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20家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波动也普遍较大,且情况各异。1995年-2004年,20家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均值为1.62,大大高于财产保险业的整体水平(0.66),其中有14家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高于1,有5家公司标准差超过2,第一美国(FAF)高达5.63。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成因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利率的上下波动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利率上升,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升。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美国市场利率一直变动不定,使利率风险成为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图5是1980年—2004年美国市场的利率变化情况。从1980年-2004年,美国的短期利率(3月期票据)、中期利率(1年期票据)和长期利率(10年期票据)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各年起伏不定,给上市公司的资金运用带来很大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信用风险是债券面临的主要风险,而不同债券因为其信用等级不同使其信用风险各异。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投资谨慎,一般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的证券,故信用风险较低。例如,在丘博集团的资产组合中,70%以上的应税债券是由美国财政部或美国其它政府机构发行的、或者是由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评级的AA级以上债券;90%以上的免税债券为AA级以上债券,大约70%的债券为AAA级;只有不足2%的债券低于投资级别,因此丘博集团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很小。
3.汇率风险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化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以丘博集团为例,2004年底,其财产保险子公司共拥有非美元投资资产约45亿美元,这些资产的品质和到期日与国内资产相似,主要以英镑、加元和欧元计价。当英镑汇率、加元汇率或者欧元汇率下降时,丘博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
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收益损失。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就是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小于或大于负债的净现金流,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与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相联系的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在不降低价格的情况下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产损失。如果出现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时,流动性风险就产生了。
5.股票投资风险
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图6是1990年—2004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走势情况。总体上看,美国股票收益率变化幅度很大,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最高曾达到40%(1996年),而最低时为—20%以下(2002年)。因此,股票投资占比较高的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往往投资风险较大,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
三、投资风险对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基础资本的影响很大
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是指保险公司要求等于或超过与其可能出现偿付无力风险的具体风险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要求的一种制度。在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量化为所需的净值。这种方法从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出发,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状况,有弹性地衡量该公司用于支持业务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盈余低于其要求的风险基础资本(或风险基础资本的百分比)就会受到监管行动的约束,如加强监控、限制新业务的增长、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以免被接管等。
二、期权在融资决策中的应用
1、公司成立初期期权交易
在新公司成立之初,往往也是缺口较为严重的时期,这时候,公司需面向市场去征集投资方能融汇资金,支撑公司的下一步发展。此时,对于投资方而言,同样面临着较大的机遇与挑战。一旦新公司起步后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则其盈利上升空间十分广阔,投资者的收益同样十分乐观;相反,倘若新公司由于缺乏运作经验、不能把握机遇,则很可能得不到良好运转,甚至负债、倒闭,那时投资者的投入资金也将付诸东流。为此,面对新公司财务金融的期权认购问题,投资者往往采取阶段性多期部分投资的办法,即每阶段仅投入部分资金,并同时制定一阶段目标,目标实现后方进行下一步投资。这是一种目前得到了较为普遍采用的投资者风险规避方法,其一方面帮助投资方有效的实现了风险规避,不至由于一次性投入过多而导致资金大量损失,且提供给投资方更多次的谈判机会以争取获得更低价认购的可能;另一方面,对新公司而言,帮助其在实现资金融汇的同时仍占据公司最大份额的股份持有权,避免了公司主控权的丧失,这样可以为创业者带去更多的动力,为公司财政金融争取到更好的业绩收入。此方法通常仅适用于新公司成立初期,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其投资者便不再仅局限于较大的投资家,而是可以实现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发行,以此实现期权交易。
2、融资过程中的股票交易与债券交易
公司在进行资金筹集时,常用的融资方法不外乎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认股权证指的是股票发行一方公司授予投资者向股票发行公司购买证券的权力,该权力有一定的期限,且证券购买同样有相应的数量限定。认股权证类似于期权的购买,拥有认股权证的投资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购入股票,且该约定价格往往低于股市现行的股票价格,以此为认股权证的投资方带来收益。特殊情况下,会出现约定价格高于股市现行股价的现象,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与银行签订备用协议的方法是规避前述现象的主要办法之一,即认股权证发行公司首先对期权的售出价格作出合理的规定,以此作为公司股票的底线约定价格,一旦股票出售留有余量,则按照事前约定好的价格将全部余留股票出售给协定银行,若无余量则无需与银行交易。此办法可确保公司全部股票以不低于一定数额的价格出售完毕。但选用此法的公司与在与银行签订协议的同时缴纳一笔风险资金,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债券交易是公司融资过程中又一项重要方法,且其中亦融合了一定份额的期权交易。且近些年来,债券交易形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多种新型债券层出不穷。以可转换债券为例进行介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以债券模式认购后,其形式可在债券与股票二者间相互转换。认购者可在公司相应股票行情看好,确认股票收益更高时将所持债券通过相应机构转换为股票,同时缴付一定的利率差额,也可在股市走低时保持债券持有权,相对保守的获取债券收益。对于认购者而言,这是一种“旱涝保收”的低风险投入形式,其可在股市不景气时以债券持有者身份获得债券利息收益,而在股市走高时转而成为股票持有者,获取更客观的股票收益。同时,对于股东之中,这种模式同样是颇受欢迎的。首先,有益于认购者的债券、股票转换形式为股东争取了更多数量的投资者,融汇了更大量的资金;其次,倘若股市看好,债券持有者将债券换购为股票,则此时包括利率差额在内的股票价格往往以远高于股票的发行价格,股东大可从中获利;即便股市走低,持券者始终以保守姿态持有债券,那么股东也相当于以债券的较低利息完成了大量融资的过程。由此可见,债券交易同样是股东与认购者均十分乐于接受的融资方案。
三、期权在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公司发展一旦渐趋成熟,那么公司便需要寻找一定的项目进行投资,以实现公司财务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对于项目的选择便显得十分重要。好的项目,不但可以为公司赚取更多的利益,促进公司的下一步发展,同时还可以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业内形象,为后期与其他公司的合作赢取更多的机会。因而,在项目敲定前,需要公司进行多方面的观察选择,对项目开展多方分析、预测,最终做出决策。然而,项目进展受多方因素共同影响,许多方面是难以进行预料的,因此很难确定性的依照某类预测规律发展。公司若要作出较好的项目选择,则需要公司对期权理论进行更深一步的了解及运用。类似于公司发展初期投资者的投资办法,公司同样可以利用好项目的投资时期实现不同期内的不同盈利效益。在进行资金投入时,不必将项目所需资金一次性投入,可通过预付一部分定金的办法进行“试水”。倘若项目发展势头良好,收效可观,则可追加后续资金投入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若项目发展不利,再进行资金投入可能会扩大损失,则可仅以损失所付定金为代价撤销投资。预付定金的方法为当前的项目投资中广泛使用,这一方法使得项目赢得了更多的有兴趣投资公司,同时也帮助公司规避风险,有效地实现了期权利用。公司期权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相反,期权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而不断增长,且其增长模式多种多样。公司可以提高自己的生产力,扩大经营范围以提高期权;还可以拓展自身市场,以不断增加市场份额的方式帮助期权增长;此外,还可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开发、推广新型产品,提高经营收益,这些方式,均可以帮助公司的期权增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纳税筹划(Taxpla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现对中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三大方面的纳税筹划略陈管见。
一、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1](P4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比发行债券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2](P121)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可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借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3)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购置设备、兴建工厂、开办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4)从投资伙伴上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除征企业所得税外,投资者分配的股息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交所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中的紧密合作型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松散合作型企业,则部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虽部分的承担纳税义务,但不能享受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子公司不仅可独立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享受注册地区的税收优惠。[3](P205)
由于企业的经营目的不同,应该根据自身的状况,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依照国家制定的财务政策所允许的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主要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现行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结算;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结算;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结算;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结算;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结算。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4](P132)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与已有利的方法。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宣传费业务、业务招待费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5、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5](P138)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由于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受到企业内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企业的财务、供应和销售、企业管理等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致力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信互动的税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节约税费支出,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英法,王全福,宋惠玲.邯郸市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42-45.
[2]于反.中小企业如何合理节税[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那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方案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借以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的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到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对减轻税负意义重大。例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办交通等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如,某合资企业,起初在深圳建厂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没有盈利,减免的税收,相当于一大笔收益。到第四年纳税年度时,业主将厂址迁往上海开发区,同样再次享受减免税政策,高额的税款再次转化为投资者的收益。(3)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购置设备、兴建工厂、开办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4)从投资伙伴上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除征企业所得税外,投资者分配的股息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交所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中的紧密合作型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松散合作型企业,则部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虽部分的承担纳税义务,但不能享受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子公司不仅可独立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享受注册地区的税收优惠。由于企业的经营目的不同,应该根据自身的状况,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依照国家制定的财务政策所允许的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现行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4、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与已有利的方法。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宣传费业务、业务招待费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