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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考知识产权评估意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同时,从政府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2.1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实施、人才引进、企业并购、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目前,贵州、浙江等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出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办法。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依据。作者认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也应走法制化的轨道,应当适时制定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条件、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的运用,以及因未评估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2.2加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整合资源,针对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国际交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能够提供高质量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教学内容。
(一)知识产权融资模式研究 知识产权融资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通过运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来获得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和证券化融资等具体方式。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表明,对于科技型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起源于日本。Robert和Bruce(2002)指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进行负债融资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相关投资报酬率的难以确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不对称、传统质押品的缺乏。Kumar和Jayant(2006)定性研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能性与有效性,并进一步探讨了将知识产权预期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担保物的相关问题。
在1995年,我国颁布的《担保法》指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即未来现金流作为质押物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国内许多学者也展开相关研究,张平(2007)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会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陆志明(2004)指出,金融机构需要改变其传统的经营理念,才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得到良好的发展,此外,他还指出知识产权的质押价值更多的是基于相应的知识产权的预期的现金流入。席东升(2008)研究了制约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发展的因素,从而进一步提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对策。
(二)知识产权估价相关研究 对知识产权的准确估价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实现的基本前提,许多国外学者对此作了一系列相关研究。Gene,David等(2005)指出制定一个合理的、有效的估价模型是知识产权评估的关键,并介绍了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Sheng-hsing Chen(2008)探讨了实物期权法、风险调整净现值法等知识产权估价的新理论及模型,并提出将内含报酬率法、现金流量法、敏感度分析相结合,进而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制度以保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许多学者对价值评估也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杨松堂(2007)主要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价值评估方法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李万县和万威武(2006)以索洛生产函数经济增长模型为基础,进一步构建出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
(三)知识产权融资风险相关研究 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包括一般信贷风险、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和处置风险等,要顺利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必须对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散和控制。对于风险的研究,国外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控制、管理融资体系带来的风险的研究,Lynnette(2008)以宏观的国家的融资体系对企业的影响为出发点进行研究,他指出就经营方式类似的企业来说,以银行为导向的融资系统的国家比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信用风险要小。Jarunee(2007)认为知识产权融资对于中小银行具有很大挑战性,从而站在银行的角度进一步提出风险资本管理模型。宋伟和胡海洋(2009)通过研究指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机制都或多或少存有缺陷,应建立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同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分散。张伯友(2009)指出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因素是企业经营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并建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用以引导中小型企业将经营风险与知识产权风险分解开来。
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已逐步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之一。整体看来,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已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
(1)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有充足的知识产权资源。通常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诸如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最基本的资产,如果能够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进而实现企业融资,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进而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使得科技的迅速发展,再加上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范围以及相应的保护技术方法等各个方面的渐趋成熟,使得知识产权的数量逐渐增加,并有一定的积累,所以从知识产权供给的充足性这个角度来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备最基本的条件,是可以进行的。
(2)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特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具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但相对大型企业来说在经营管理各方面都不是很成熟,使得其风险相对较高,并且由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限制,无法进入证券市场融资,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根本不可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然而此时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础,可以利用企业自身优势资产即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来进行融资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其自身成长特点,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实现其自身价值,进而满足其融资需求。
(3)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与支持。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我们国家提出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比如,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这对于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体系,顺利发展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宏观方面来说能够积极推动产权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现的难点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基本可行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仍比较缓慢,究其原因可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此主要分析以下方面:
(1)法律、政策环境。我国采用政府主导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使得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和相关政策的支持。虽然目前我国已提出系列的政策法规,但相关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这导致融资实践起来非常困难。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银监发[2009]3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并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这两项政策的实现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才有根本性的转变,但要达到完善程度还是有较大差距,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在我国的流通范围仍然不广。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信度。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在于要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其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先决条件,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具有公信力,将会影响知识产权的实际融资能力,从而导致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以顺利进行。目前我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具体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尤其是对于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常见的各类知识产权缺少相对较为具体的评估准则。另外,专门的评估人才缺乏、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都使得价值评估很难顺利的进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3)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因素。目前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质押融资缺乏相关的成功经验,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收益作为担保,由于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流动性比较差,变现受许多因素制约,不确定因素比较多,以及由于自身较高的经营风险、较差的抵御风险能力、知识产权质押的各种风险等消极因素使得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融资风险。另外,现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如“三鹿”品牌价值的突然消失,风险问题若得不到有效治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难以持续。
三、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若按照传统的动产抵押融资的方法,实施结果未必理想,这最终使知识产权融资的某些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制度并加以落实,同时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以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更加畅通。
(二)完善科学评估知识产权工作,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 知识产权价值的科学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知识产权的价值的确定,是决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的关键,结合目前我国评估的环境,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专业化,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数据平台,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信息及数据上的支持;加强评估质量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性质、标准和职业道德,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水平,以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顺利进行。
(三)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更新理念,开发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等,积极探索股权、商标、专利权等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建立适合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融资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注重自身建设 首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不断创新,只有通过产品、技术的不断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强企业管理,设置知识产权研发与管理机构,加大研究力度,维护企业形象,同时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企业应建立起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适应现代市场发展需要的企业制度;最后,资金对于企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必须合理进行投融资管理,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使用,努力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竞争力,以期为企业创造更大的财富,从而形成良好的循环系统。
四、结论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离不开企业自身的管理运作机制与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支持。首先,政府部门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宏观融资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其次金融机构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创新融资方式;再次,相关的价值评估体系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最后,企业自身要有规范的治理方式,合理的资本结构,同时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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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umar,Jayant,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How Far Possible and Effective[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2006.03,p98-102.
[4]Lynnette D.Purda.Risk perception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8.07,p1178-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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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陆志明:《创业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第6期。
[8]李万县、万威武:《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经济增长模型》,《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9]刘叔恒:《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刍议》,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10]宋伟、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2009年第4期。
[11]席东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对策与研究》,《太原科技》2008年第11期。
[12]苑泽明:《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供给与实现路径》,《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5期。
目前科研界存在的“高耗低产”的现状不得不让人担忧,因此如何从科研立项环节加强评估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规避政府投资风险,完善管理体制客观要求,应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新型国家的步伐,科技创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创新投入高、科技进步贡献率大、对外技术依存度低、创新产出高等是创新型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主要衡量指标。通过与大中小型企业项目评估来看,无论是针对个人或项目评审,知识产权是评估基础成分的基本。我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评估纳入政府科研立项评估体系,以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政府科研立项的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评估应当成为政府科研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是规避政府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研创新成果的法律武器,是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战略资源。但在我国以往的科研立项中,不乏一些由于在选题环节出现偏差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有很多项目在投入大量经费或者结题以后才发现是国内外已经取得了专利知识产权的技术,甚至有的科研成果在进入产业化阶段后被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这不仅导致科研经费的重大损失,也影响了“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了“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要求。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纳入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提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起点水平,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避免政府投资风险。
(二) 是完善科研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发创新活力、聚集创新优势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举足轻重。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城市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是城市创新能力最终体现。但是,在科技管理体制上,原有的科研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不协调的地方。这种二者不协调的弊端导致了科技项目重复立项和某些科技成果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科研资源的浪费。【张鼎映,《科技项目立项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由于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将会扼杀社会的创新动力。因此,在科研项目立项中未雨绸缪,作好知识产权评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精神和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
二、 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原则和内容
科研立项(SRTP)是指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前针对具体研究课题进行项目依据、资金、人员、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完成标准等进行设置、论证的第一道程序。【http://baike.com/wiki/%E7%A7%91%E7%A0%94%E7%AB%8B%E9%A1%B9】简言之,就是科技项目管理中项目的确立。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科研立项评估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并最终为项目规划、政府决策和技术研发提供决策依据。
在立项阶段,知识产权的各个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涉及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应当成为被研究和考虑的因素。
知识产权评估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查新检索,而是一项贯彻到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技术、法律、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以下应当成为科研立项中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是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包括权利类别、数量、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等;二是项目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三是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及其说明;四是项目预计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五是项目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六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由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别较多,技术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知识产权的预期产出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这些评估内容既可以由项目申请主体提供,也可以由决策部门委托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团队和市场运营专业人员开展专题论证。
三、 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参考知识产权评估意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和潜在风险,适时调整项目决策。同时,从政府层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科研立项中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体系,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一)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体系
2012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重大经济项目投资、重大科技计划制定实施、人才引进、企业并购、进出口贸易等活动。目前,贵州、浙江等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出台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办法。2010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一定程度上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依据。我认为,科研立项的知识产权评估,也应走法制化的轨道,应当适时制定科研立项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具体条件、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意见的运用,以及因未评估而导致国家科研经费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
整合资源,针对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通过联合培养、远程教育、专题培训、国际交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能够提供高质量专利分析和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鼓励和支持高校在知识产权学历教育中纳入有关项目知识产权评估的教学内容。
(三)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研发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和创新之源,政府对科研项目的财政支出能够发挥政府对自主创新的规划和引导作用。企业作为科研产品与市场研发的市场主体,是承担科研的中坚力量,也是科研项目重要的申报者、承担者和执行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直接决定着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益。
因此,要站在为行业产业发展“导航”的高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培养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全过程,企业科研部门要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协调配合,在科研项目申报之前进行充分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风险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抢占技术制高点。
(四)搭建打造专业化、高端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专利评估将有效确立专利价值,为专利资产的应用提供参考意见。 就专利评估的目的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企业重组与收购及合资前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直接转让和购买;通过债务融资获取资本构成;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知识产权产品的保险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的解决。目前实际进行的评估业务大多是产权变动为主的法定评估事项。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也对专利评估及其应用作出了规定。其中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并对其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额度可以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国内外专利评估产业的发展和现状
一、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概念界定
《辞海》中对能力的解释为:能力通常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定义职业能力是“一种以能干的、有效率的和恰当的态度履行高标准工作的才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胜任能力定义为:“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参照以上定义,笔者将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定义为:为了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对知识产权出具合理的价值意见,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具体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评估技术能力、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能力等。
通过以上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内涵的界定,可以看出执业能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操作标准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意见,不断提高学习使自己的执业能力适应知识产权评估能力要求,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二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素质,包括知识产权涉及的专业知识、经济行为及价值要求,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关要求,知识产权评估相关技术要求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内容
(一)知识产权评估职业道德相关要求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独立客观、守法遵规、执业胜任、保密尽责、职业态度、身心素质。
1.独立客观: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在对知识产权价值出具咨询意见的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结果意见,另一方面评估人员要取得可靠、详尽的资料作为基础对评估对象价值出具意见。
2.守法遵规: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过程中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行业执业标准。
3.执业胜任:一方面指资产评估机构承接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进行业务安排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人员应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
4.保密尽责: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涉及客户知识产权评估相关的经济行为和知识产权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部机构和人员及公司未参与项目的员工泄露,但在执业过程中,对于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得因客户推说属于公司机密而放弃追问或对相关资料的索取。
5.职业态度: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对工作专业的认可程度、在评估实践活动中的敬业精神和在评估专业方面对成就的渴望。
6.身心素质: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技术、交易、价值要求
知识产权具备鲜明的特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特性不同,每一行业的同一类知识产权特点不同,同一行业同种类的不同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也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熟悉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具体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特点,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特点,知识产权相关的价值特点。
1.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特点:是指具体作为评估对象的某项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组合的技术应用状况、技术先进性、技术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内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技术的内涵可能不同,但知识产权技术特点的基本点是作为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的核心独特性。
2.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特点:是指具体进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的特点。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抵押融资、出资、转让、知识产权诉讼纠纷、财务报告目的、风险投资等,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需要掌握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的交易特点,如出资行为知识产权评估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评估的影响、抵押融资知识产权评估中地方政策对评估的影响、财务报告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会计政策对评估的影响等。
3.知识产权相关的价值特点: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对资产评估出具评估对象价值意见的内涵的不同,最常见的价值用途有现有使用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现有使用价值是指在现有市场、经营和财务战略下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用途主要包括许可合同、财务报告目的、诉讼等;市场价值是指公开市场上,公平条件下买方和卖方都可以接受的价值,用途主要包括合并/并购、转让等;清算价值是指假设无形资产不作为继续经营的一部分并且资产是在强制情况下售出,用途主要包括拍卖、借款担保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关要求
作为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权属性,其或者为法人实体所拥有或者为自然人所拥有,而作为对评估对象出具价值意见的资产评估人员需要熟悉作为评估对象拥有者――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拥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况,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运营相关知识,跨国并购相关知识等。
1.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拥有知识产权基本概况:是指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原理、构造等方面的内容,如某企业拟转让某项专利技术,评估人员需要了解和熟悉作为评估对象的该项专利技术的基本内容、技术原理等,如果对于特别专业的知识产权无法对其专利技术内容进行判定,资产评估人员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人员借助专家意见对其内容进行判断。
2.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运营相关知识:是指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企业经营相关的知识,包括企业经营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经营地位、知识产权在企业所处行业中的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3.跨国并购相关知识:知识产权服务对象委托进行的评估行为如果涉及国际事务,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具备跨国并购相关的知识,如并购方或被并购方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
(四)知识产权评估相关技术要求
评估人员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需要具备的技术知识主要包括价值评估知识、战略管理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统计分析知识等。
1.价值评估知识:是指资产评估人员所具备的价值评估的方法。从方法途径来说具体包括成本法、市场法、经济评估法等。成本法是以成本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包括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是以市场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市场价值法和可比使用费率法;经济评估法受两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是现金流量的资本化。从方法的复杂性来说具体包括行业标准法、评级/排名法、经验法则、现金流量贴现法、蒙特卡洛估价法、实物期权法等。评估人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当的评估方法,因此评估人员需要掌握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内涵、应用条件、估算方法等。
2.战略管理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需要掌握的关于行业发展分析、企业战略等方面的知识。其可为判断知识产权拥有者未来的发展提供帮助,进而为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提供专业判断。
3.财务管理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该掌握的财务分析、投融资等相关知识。对于资产评估人员,如果采用特定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估算时,需要对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估算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未来收益状况。
4.统计分析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运用特定分析方法时需要具备的统计分析相关知识。如许可评估中蒙特卡洛方法的运用等,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完成统计分析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操作中熟练使用。
三、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分级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不同层次的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执业能力的标准不同,笔者将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精通执业能力知识,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与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乙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经过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经验的逐渐积累,执业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并将其有效地运用到评估实践当中去,对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处理达到相应的水平;丙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具备的最基本的执业能力。具体内容含义见下表。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理查德・瑞兹盖提斯[美].企业知识产权估价与定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尼克・伯特洛蒂.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J].中国资产评估,1997(1).
【关键词】开放式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管理
开放式创新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创新的“专属权”问题。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中,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竞争关系的不断加剧,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的内部,而是需要从开放式创新的组织边界以外来获得更多的资源,从而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价值。开放式创新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行为,需要企业进行全方位战略的转变。
一、开放式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复杂化。从知识产权生成的渠道上看,开放式创新推动了这种生成渠道的创新,由传统的单一的制度创新发展成为外部综合资源和机制的创新,渠道得到有效的拓展。这种本质上外部市场化的生产渠道是开放式创新得以完成的关键,也使得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变得复杂化。在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下,企业必须要重视的一项工作就是“技术合作”。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就成为一项十分复杂的过程,上游供应商、科研机构、用户、政府等行为主体都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关联主体。在复杂的环境变迁中,每个要素和主体对技术合作和创新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必须要对外部的技术资源进行评估和选择。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其管理内容必然会变得复杂化、多元化。
(二)知识产权管理成本重心转移。在传统的创新模式中,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知识产权技术带来的“垄断性利润”,形成竞争保护的壁垒防止竞争企业的“入侵”。因此对外部的技术和知识价值采取的客观谨慎的态度。然而,在开放式创新的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如何利用外部的知识产权而获利,因此就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化管理运作。这样,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上对知识产权的研发和控制性成本转移到对外部知识产权及其各个相关方面的评估上。
(三)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在开放式的创新模式中,企业必须要跨越一定的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边界,获得更多的创新资源,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提高了价值创新环节的风险管理要求。在外部缺失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复杂化的内、外竞争关系就会形成一个十分混乱的状态,企业很容易丧失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的技术流动明显,风险的因子作用力明显,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二、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战略模式
(一)知识产权许可战略模式。知识产权许可模式就是指产权的开发或者是许可方将知识产权按照合同授予被许可方允许其使用的活动。在这种模式之中,交叉许可是其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两个或以上的权利人允许对方使用的情形。这种交叉许可实际上就是通过资源的合作创造来实现双赢,目前在美国的高科技公司中这种模式比较常见。
(二)知识产权联盟战略模式。在实践活动中,企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实际上就是专利的联盟,在联盟内部有利于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同时也能实现成果共享,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利用行业的资源来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应用资源。
(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战略模式。知识产权的合作开发就是指企业之间利用特有的组织形式进行技术的合作创新,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合作开发的战略模式在广义上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各种技术成果转化,狭义上则具体指企业与科研院校进行的共同研发。这种战略模式在我国目前已经引起关注,很多企业开始谋求向这一模式转变。
(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战略模式。知识产权的免费开放模式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独立创新和合作创新平衡关系的一个产物。在信息技术的条件下,企业必然会利用各种信息经营的系统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因此也将会更多地关注如何利用技术领先和专利的组合去实现创新。这四种战略模式是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受到影响后企业的经营行为所考虑的战略范式,在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外部资源的环境条件来选择适合的模式,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去经营这些战略,才能有效提高自身的综合经营效益。
三、开放式创新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
(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务模式。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商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要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中,大部分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商务模式的重要性,甚至看到了它能够发挥技术创意所达不到的惊人效果。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的商务模式就是建立开放式商务模式,其核心在于与其他的企业建立“共同性发展关系”,就是指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上升到公司的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项盈利资产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就需要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以借此获得更多的价值。例如,戴尔公司利用某软件的优势性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的方式对其进行转移,获得了明显的知识产权转让的费用,或者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权来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风险投资,为企业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对于企业来说,开放式创新模式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内容复杂化、多元化,对风险的管控能力要求也在提高,因此,企业必须要规范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性的管理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流动的内容进行综合的管理。宝洁公司、博奥生物等企业在这个方面形成了示范性的管理内容,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很多企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困扰的同时,这些企业却利用管理的手段将可能性的法律纠纷彻底解决,盈利效果十分明显。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流动中各种风险因子进行制度化创新管理,利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充分评估知识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各种影响,针对这些内容利用制度的手段进行综合优化配置,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提升,又有效规避了此项活动带来的风险。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开放式创新的模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对于外部资源要对其进行客观、准确地评估其价值和风险,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就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企业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对企业外部的各种可用的知识技术进行选择,结合内部的资源基础和对技术的应用能力进行评估,找到与自身发展战略相匹配的技术内容,获得更多的经济价值。具体来说,企业必须要建立评估系统必须的人力、技术等资源基础,对评估对象的范围、特点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合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各种知识产权必要部分、自有部分和急需部分。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的动态性发展特性,企业的评估系统应该满足这个实时性、专业动态化评估的要求,以获得等多可观的收益。
(四)培育、利用知识产权管理的中介机构。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性发展内容,在这其中,各种服务中介机构的数量在增多,服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对于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介机构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一方面,相关的部门应该利用政策、法规等手段培育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对相关的人才的培养,优化服务机构的行业服务环境。此外,在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有效利用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降低管理的成本,利用其专业性管理优势来为自身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水平,而这也符合开放式创新的模式要求。
综上所述,新时期企业的发展已经迈入到开放式创新的范式阶段中,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中,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内容复杂化、管理成本重心转移、风险管理要求提高这三个方面。基于这些影响变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主要有知识产权许可、联合经营、合作开发等内容,因此,企业要想利用开放式创新的范式条件实现全新发展,就需要创新管理的商务模式、规范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系统,并利用相关的中介机构来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管理的综合能力,不断实现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乃肖,黄春花.开放式创新下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初探[J].改革与战略,2012(02)
一、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知识产权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体现在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管理成本重心发生转移以及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等。
第一,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外部创意和外部市场化渠道是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的关键,技术合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更高的位置。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从简单的线性过程转变为一个复杂的反馈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包括用户、上游供应商、竞争对手、科研院所、大学、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外部创新源建立协同创新关联。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竞争环境的改变,每个创新源对企业的重要性将发生一定的改变,为了使外部创新源能够与企业内部的知识和能力保持正向匹配,就必须对外部知识源进行客观的评估和选择。因此,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来源更加多样化、知识产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知识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形式更加丰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也就更加复杂。
第二,管理成本重心的转移。在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通过R&D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获得垄断地位和相应的垄断利润,并对其他企业形成进入壁垒。企业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外部技术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应用其他企业或者机构的专利而获益,为此,企业需要提高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积极购买或者出售专利。创新理念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本的差异。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监督控制成本,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则主要包括对外部知识产权的评估、选择购买、合作共享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跨越组织边界和知识边界,甚至地域边界以获取外部创新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对创新过程控制的难度,如果没有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紊乱,甚至导致企业丧失知识产权。此外,企业技术和创意的流动性增强,会增加创新成果产出的不确定性,增大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可能性。并且,开放式创新增加高素质人员的流动性,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容易导致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获取有关企业所需的技术研发信息、市场竞争信息等,预测未来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而谋求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的主动权,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对策的总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由此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其是指许可方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活动。其中,交叉许可是知识产权许可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各自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交叉许可能够使各个公司更好地交流想法,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如微软实施了一套交叉许可授权计划,不仅与交叉业务领域的几十家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交叉授权许可协议,还与一些没有直接关联的公司签署了类似协议。再例如,同是信息技术领域的大型公司,2010年美国IBM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高达5896件,韩国三星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达到4551件,为了避免专利纠纷,IBM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半导体、显示器、通信等领域签署了数个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技术专利诉讼的几率。
第二,知识产权联盟。其主要指专利联盟或专利池。建立专利联盟有利于企业维权,并可通过专利成果共享,提升联盟内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行业质量。如我国首个家电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该联盟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导,整合了行业内的174项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池,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联盟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稳定了市场秩序,减少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企业合作研发是实现共性技术开发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创新为目的,通过优势资源互补,以合同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约束合作研发的联合行动。广义的合作研发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多种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狭义的合作研发则指企业、大学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共同研发活动。合作研发有利于实现信息、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共享,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外部性。
第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信息化要求企业在私有创新和合作创新之间寻求更多的平衡。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更多地关注利用技术领先地位和专利组合,促进合作创新。2005年,美国IBM公司承诺开放包括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语言处理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专利技术,供从事开发源代码工作的团体和个人免费使用,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专利开放行动。
上述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具体实施和应用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组合利用,以发挥各种模式的最佳效果。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企业通过内部研发获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企业需要将外部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内部创新过程有机结合,以此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和核心竞争力。
三、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企业开放式创新的特征以及由此引致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要从“控制”转向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和增值。这就要求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随着开放式创新理念的不断深入,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也已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几乎与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受重视程度相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一种更好的商务模式比一个好的技术或创意更为重要,比如戴尔、沃尔玛或是西南航空公司。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共同发展的关系,企业的CEO和CFO应当将知识产权资产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个盈利资产看待。因此,企业除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产权管理以外,必须重视通过经营知识产权而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创造和整合的基础上谋求更多的超额利润。具体而言包括:直接利用优势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和转让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而获取许可费或转让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获得风险投资、利用知识产权直接投资、实施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等。
第二,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宝洁、博奥生物等国内外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避免专利纠纷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创新,包括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成果配置效率和价值增值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
第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能在更广范围搜寻外部知识资源,其基础在于能够客观而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从而在大量可用技术当中选择与企业自身内部知识资源和能力相匹配的最适应技术。为此,企业必须首先评估自由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征,在与外部开展知识产权合作时,充分了解哪些技术是自己已经拥有的、哪些是急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及其匹配性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工作,知识的动态性和多变性极大地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当前企业实施有效开放式创新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发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工具。
第四,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通过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以企业依法经营为基础、以社团自我维权为手段、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企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制度体系,开展对企业人员的技术知识产权培训等。
(注:本文得到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产业集群开放式创新机理与路径研究》和2012年武汉市企业博士后创新专项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柴金艳:基于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8(9).
[2] 胡承浩、金明浩:论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科技与法律,2008(2).
中图分类号:F830.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2-0027-02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着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