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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5 09: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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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篇1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篇2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计算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方法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历史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内容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经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应用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社会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计算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篇3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环境影响评价

1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由排污单位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当投保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时会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金额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费率界定和赔偿的科学性,在投保单位和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理的赔付关系,需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二者还没有真正的实现有机的融合,但是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构建中已经将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融入其中;第二,环境污染损失认定的有效依据就是研究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式。专家和学者已经明确了“环境敏感区”、“危险废物”、“有毒污染物”和“危险物质”的概念,差别费率的措施已经在轻度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中推广[1]。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环境评价学,在不一样的企业中推行不一样保险费率,环境评价学中指出,各地区的环境敏感度不同,它们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就会不一样。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聘请环境问题专家来开展评价工作,当风险评价结果出来以后,保险公司要以此为依据选择承保的费率和条件。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处境

3.1没有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范畴,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非偶然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定价基础需要有大量的统计信息为依据,否则保险业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无法实现。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越多就会使风险保费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得以提升,但是投保人的积极性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投保企业就会出现被动投保的情况,这就背离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

3.2污染事件认定缺乏规范的标准

污染事件和责任企业、污染项目有着直接的关系。环保部门存在着环境监测的业务,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与四周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源头比较困难。保险赔付的正常程序为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找到问题的原因,认定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索赔的相关事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认定赔偿事宜比较的复杂。保险公司隶属于商业机构范畴,他们的认定结果没有行政效力,假如只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赔偿事宜会引起很多的麻烦,从而使赔偿的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3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从而存在良品被次品驱逐的现象,也被称为逆向选择。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非常高的企业选择进行投保,这就使得保险人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划分到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投保,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得到了一些缓解。然而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会存在,这就使得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投保企业的风险水平,或者是需要较高的调查费用去进行核实。假如还是依据行业的平均费率去签单,就会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受到一定的影响。

4环境影响评价所起到的作用

4.1对制定赔偿限额和费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失衡的状况。到了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可以准确的推算出自身的经济损失情况,从而使保险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合理评估保险的风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限额设定与保险费率之间问题的主要前提条件,这样的评估需要全面了解以前的所有事故信息,还要对未来的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2]。对比交通事故和突发环境事故的统计信息详见图1所示。通过分析图1可以得出,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要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出很多倍,不需要进行大数定律的数理统计分析。所以,科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是制定责任限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4.2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主要原因。要想较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类型和重要主体发挥较好的作用。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详细信息,环评机构在书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采购到生产都要进行认真的了解。结合自身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其变成特殊的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这样投保人可以全面的了解自身的风险,依据他们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合同,从而实现双赢[3]。其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是重要的评价类型,可以较好的延续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中,对实际环境影响和监督潜在的危害起到较好的管理作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环境监测、环境审计等。在行政制度的作用下,环评机构承担着评价环境影响后的一系列工作,定期将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提交给保险人,使企业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促使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4.3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评价方式和类型比较多,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和环境事故后果评价会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事故发生以后,对事故所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被称之为环境事故后果评价;借助一定的措施定量评估环境资产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将人们所承受的环境损失赔偿意愿表现出来,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二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科学评价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可得出科学的定量结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现场经济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行业中有成熟的评估方法来估计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缺水型损失是衡量保险业间接经济损失的三大衡量指标[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为了减轻和降低危害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是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在事故中,由于缺水给人民生活、工业制造和服务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称之为事故造成的缺水型损失。在环境科学领域,生态损失可以通过许多成熟的模型来进行衡量,所以,综合以上所有的评价体系信息得出一个明确的、比较具有说服力的环境事故损失评价额度。

5结语

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帮助保险单位和投保单位之间进行监督,并避免出现污染事故。因为当前环境评测制度还不完善,还无法准确地获取环境报告,导致责任保险经营遇到困难,为了将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做好,需要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1]熊英.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现代法学,2007(1):90~101.

[2]周一虹,陈文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责任保险[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8(4):38~40.

篇4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_9944(2016)06-0085-02

1 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由排污单位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当投保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时会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金额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费率界定和赔偿的科学性,在投保单位和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理的赔付关系,需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二者还没有真正的实现有机的融合,但是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构建中已经将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融入其中;第二,环境污染损失认定的有效依据就是研究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式。专家和学者已经明确了“环境敏感区”、“危险废物”、“有毒污染物”和“危险物质”的概念,差别费率的措施已经在轻度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中推广。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环境评价学,在不一样的企业中推行不一样保险费率,环境评价学中指出,各地区的环境敏感度不同,它们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就会不一样。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聘请环境问题专家来开展评价工作,当风险评价结果出来以后,保险公司要以此为依据选择承保的费率和条件。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处境

3.1 没有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范畴,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非偶然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定价基础需要有大量的统计信息为依据,否则保险业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无法实现。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越多就会使风险保费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得以提升,但是投保人的积极性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投保企业就会出现被动投保的情况,这就背离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

3.2 污染事件认定缺乏规范的标准

污染事件和责任企业、污染项目有着直接的关系。环保部门存在着环境监测的业务,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与四周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源头比较困难。保险赔付的正常程序为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找到问题的原因,认定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索赔的相关事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认定赔偿事宜比较的复杂。保险公司隶属于商业机构范畴,他们的认定结果没有行政效力,假如只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赔偿事宜会引起很多的麻烦,从而使赔偿的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3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从而存在良品被次品驱逐的现象,也被称为逆向选择。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非常高的企业选择进行投保,这就使得保险人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划分到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投保,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得到了一些缓解。然而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会存在,这就使得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投保企业的风险水平,或者是需要较高的调查费用去进行核实。假如还是依据行业的平均费率去签单,就会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受到一定的影响。

4 环境影响评价所起到的作用

4.1 对制定赔偿限额和费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失衡的状况。到了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可以准确的推算出自身的经济损失情况,从而使保险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合理评估保险的风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限额设定与保险费率之间问题的主要前提条件,这样的评估需要全面了解以前的所有事故信息,还要对未来的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交通事故和突发环境事故的统计信息详见图1所示。

通过分析图1可以得出,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要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出很多倍,不需要进行大数定律的数理统计分析。所以,科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是制定责任限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4.2 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主要原因。要想较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类型和重要主体发挥较好的作用。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详细信息,环评机构在书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采购到生产都要进行认真的了解。结合自身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其变成特殊的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这样投保人可以全面的了解自身的风险,依据他们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合同,从而实现双赢。其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是重要的评价类型,可以较好的延续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中,对实际环境影响和监督潜在的危害起到较好的管理作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环境监测、环境审计等。在行政制度的作用下,环评机构承担着评价环境影响后的一系列工作,定期将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提交给保险人,使企业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促使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4.3 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影响

篇5

1.1简述环境工程的具体内容

环境的适应性主要指的是产品在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对储藏和运输中的各种极端环境状态下,实现自身功能的一种性能。另一种简单的说法就是不产生不可逆损坏和能正常工作的能力。通过环境试验,充分反映出产品设计、研制以及材料选用等方面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并技术改进这些问题,以此提高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

1.2简述环境适应性的具体内容

环境工程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环境的污染问题及提升环境质量的技术研究,环境工程中涉及到了很多的学科,例如生态学科、环境医学和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等,但是无论涉及到了多少学科,环境工程最为核心的工作重点就是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环境工程不仅研究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而且研究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探讨可利用资源技术、生产工艺以及按区域环境来调整进行运作和管理,以此获得更大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益,这也是环境工程未来发展的方向。

2简要叙述环境适应性和产品可靠性的差异性

环境的适应性是检验产品可靠性的重要方式,但是在进行检测的过程中,环境的适应性也会对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意义上讲产品环境适应性不合格,说明产品不能正常使用;而产品可靠性高低,则只表示产品故障发生率的高低,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环境适应性不同于可靠性。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看似不明显,但是很重要。

3简要叙述环境工程对于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

现阶段的保护环境免受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污染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最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因素就是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工业污染物包括三种,它们分别是:第一种工业废水;第二种工业废气;第三种工业废渣。这三种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没有进行彻底的加工,工业的原材料和生产的产品没有完全的进行利用,这样的工业污染物对于环境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在要求工业企业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生产管理,对于生产的工业流程要进行彻底的改进和创新。在这一个方面工业企业要严格的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投入经济和人力进行这方面的建设,改善现在的工业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防止工业企业对环境进行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要有效的对工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进行规范;同时要不断的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突破,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缓解环境的污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对于环境的污染是很难给予防治的,所以环境工程最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有效的控制住外界对于环境的污染。环境工程中有很多的课题,但是大气的环境污染是环境工程中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就具有针对性的讲述环境工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环境工程对于各种范围内的大气的质量要求是不一样的。环境工程中规定:相对于空旷的地域,大气的环境质量应该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对于城市的控制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对于污染源相对集中的个别城市区域的空气质量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也不能够危害周围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更不能危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大气污染的危害表现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表现是降尘量的增加;第二种表现是降低了周边的能见度;第三种表现是导致周边的树林生长异常。但是最为严重的危害还是有可能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环境工程中对于大气污染的污染源的认识是,矿物燃料的燃烧造成了大气污染。燃烧使得大量的有害气体排放,严重的污染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同时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五种:第一种是烟尘;第二种是一氧化碳;第三种是二氧化碳;第三种是碳氢化合物;第四种是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现阶段的最主要防治措施有两点:第一点是植树造林;第二点是进行城市绿化。通过这两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的净化空气。环境工程中防治尘土扩散的方法是建立防风林。但是参照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程度,改善大气污染的主要措施还应该是在新型能源上下功夫,尽量采用无污染的能源来进行使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时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也要有一定的改变和创新。生产设备的创新有助于烟尘的排放,工业燃料的有效利用同样也可以减少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目前世界上已经在进行汽车燃料的创新工作,但是经过了大量的调研和研发后,这个项目目前还在研究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最后一个步骤是废气的处理。烟气中的粉尘可以通过过滤、洗涤、静电沉降等方法与气流分离。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将石灰石粉末吹入燃烧室,与二氧化硫化合成灰分,这样能够降低二氧化硫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还可以用碱性物质吸收二氧化硫。本文上面简述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治理内容,但是要想最大限度的实现大气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将环境适应性和产品的可靠性相结合,只有这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平衡,才能够相互促进。

篇6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篇7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篇8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篇9

一、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984年,为了加强工业环境管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世界商会在法国主持召开了世界工业环境管理会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这一会议上正式提出。会议认为,造成全球环境污染的根源在于各国企业,污染不仅是一种浪费,也是一种低生产效率的反映。要解决环境问题,企业是一股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力量,保护环境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自然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之间的平衡,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从而维持最佳生态系统和人类环境;(2)清洁、有效的生产技术,接近零排放的工艺方法,既要考虑当展的需要,又不损害未来发展的能力。(3)衡量企业发展的标准由生产总值转变为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多项指标,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笔者认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企业在追求自我生存和永续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提高企业市场地位,又要保持企业在已领先的竞争领域和未来扩张的经营环境中始终保持持续的盈利增长和能力的提高,保证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长盛不衰。

二、环境污染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国家制度、企业文化、企业制度、市场环境等,本文主要从环境污染的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的发展影响环境,反过来环境污染对于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很大干扰,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可以说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这一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表现的尤为突出。以我国为例,我国经过20余年的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期后,传统发展模式和粗放的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环境急剧恶化已严重制约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并已成为国家可持续性发展的瓶颈。经笔者分析,环境污染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水污染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水污染局势,部分地区水质甚至出现持续恶化的状况,不仅影响人民生活,直接危害人的健康,还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断发生,不仅使工厂停产、农业减产甚至绝收,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威胁了社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污染对工农业、食品、药品等企业生产的危害最为明显,例如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和药品等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

(二)空气污染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最引人注意的空气污染现象莫过于“雾霾”。据最新数据,受雾霾重污染天气的影响,我国重要的钢铁产区唐山丰润区钢铁行业停、限产30%,轧钢企业8:00-20:00全线停产。以雾霾为例,空气污染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主要有:(1)雾霾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一些紧急商务出差被延误,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2)某些企业因运输问题不得不不计成本地增加预留库存,甚至完全改变自己的库存制度;(3)一些企业因雾霾不得不搬迁,耗资巨大;(4)由于雾霾严重,一些户外工作的进程不得不停滞,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与效益。

(三)噪声污染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噪声污染是仅次于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其对生物和人类的影响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对企业而言,噪声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建筑和仪器设备的影响。噪声对仪器设备的影响与噪声强度、频率以及仪器设备本身的结构与安装方式等因素有关。当噪声级超过150dB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噪声级超过140dB时,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噪声还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噪声易烦易怒,工作效率下降。尤其是一些石油化工企业,存在风机、电机、物料泵等众多噪声源,控制噪声危害难度较大,对职工的听力产生了一定影响,影响了职工身心健康。

(四)土地污染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而且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十分严峻。以珠三角地区为例,超过30%的土壤属于三类、劣三类,已不适宜种植农作物。土地污染对于农业企业的影响最为显著,当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植物的忍耐限度时,会引起植物的吸收和代谢失调;一些残留在植物体内的有机污染物,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甚至会导致遗传变异;Cu、Ni、Co、Mn、Zn等重金属和类重金属以及As等会引起植物生长发育障碍。污染土地种植出的粮食和蔬菜被人食用以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些企业也势必会遭受社会的谴责,失去信用,更何谈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当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提起高度注意,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首先必须认识到环境污染对企业自身的危害,保护环境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人类社会才能和谐前进,人类文明才能得以延续。

参考文献:

[1]黄菁.环境污染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及影响机制研究[J].湖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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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1][1]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过失但是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者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者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2]。第二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而且多是间接故意,但是也不排除过失。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故意的。[3][3]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行为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污染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即使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也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4][4]

在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第

二、四种观点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认为,首先,这种观点没有区分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和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即没有区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因素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因素。从刑法第338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描述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属于依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这就要求我们主要应当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至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即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以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则明显是过失。其次,我们知道,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认识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后果;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即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这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需达到的目的。[5][5]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想而知,环境和人类息息相关,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无法回避环境污染给自身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很难想象行为人会去追求或者希望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排除了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四种观点中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而言,我们认为,如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那么就同样不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同属故意仅因为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要将它们区别开来,分别定罪量刑,间接故意就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直接故意就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在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理由如下: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否则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过失结果无价值理论,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都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为前提。第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两个量刑幅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如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包括故意犯罪的话,显然法定刑偏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从法定刑方面也可以推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6][6]第

三、“事故”一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定为过失犯罪的原始依据,“事故”就是意味着突发的意外的变故或者灾祸,包含有出乎意料的意思,这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相吻合,也符合立法者惩罚环境犯罪的立法原意。

二、主观方面持故意态度可以构成其他罪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乏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心态的例子。如下面这一案例: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系一家村办小厂,连厂长共5名职工。该厂只有一间平房、两只铁锅和几口大缸,濒临倒闭。1988年,曹保章承包了向阳化工厂。在明知本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有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4日与上海锯条总厂签订了处理钢锯热处理产生的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规定:自1989年1月起,上海锯条总厂将每月约10吨的含氰废渣委托向阳化工厂处理;向阳化工厂必须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处理含氰废渣,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等。签约后的当月,曹保章即派职工两人雇本村李正华的一条渡船到宝山区刘行乡上海锯条厂热处理车间装运含氰废渣。临行前,曹保章对3人说:“下脚料有毒,不要带回来,偷偷扔到河里,千万不要被人看见。”于是,三人遵嘱行事,含氰废渣全部被抛入沿途河中。事后,曹保章将此“妙法”告诉陆垣福。陆垣福称赞说“这办法好!”此后,每月都有10吨含氰废渣被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自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指使陆垣福、陈祥兴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抛入水中,折合成纯氰化物20多吨,致使大面积水域遭到严重污染,大量鱼及水生生物死亡,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多万元,并给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潜在危害,也在群众心理上投下了恐惧的阴影。与此相对应的是曹保章等人从处理费、运输费等方面牟利7.3万多元。[7][7]众所周知,过失犯罪,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从根本上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完全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的。而本案例中,曹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无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却签订协议,而故意向水域投放含氰废渣,造成水生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等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已超出了过失的范畴,至少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内容。[8][8]那么针对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怎样适用法律怎样定罪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仍然应该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定罪处罚。这也主要是主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学者所持的观点。另外一种认为,如果明知而故意为之,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是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论处。[9][9]

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所以不赞同第一种观点。且如果一定要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则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相同,也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也不能不处罚,否则将导致过失犯罪受处罚,而主观恶性更大的故意犯罪反而不受处罚的更不合理的局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事实按相关的故意犯罪论处,它是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法律尴尬局面的正确做法。

实践中,如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论处。进一步说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刑法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都可以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险犯和故意犯的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14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情况,第115条规定了它的故意犯和过失犯。首先,从条文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有相似性,前者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者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行为对象的相似性让它们有了竞合的可能性。其次,我们是认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持广义客体说的观点的。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且包括生态环境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既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犯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因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侵犯客体也有相通之处,但是侧重点仍然有不同,前者首先侵犯的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直接侵犯的就是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利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完善规定即它关于处罚危险犯的规定和它明确惩罚故意犯罪的规定来弥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不足,当然这是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具体说来是当主体、客体、客观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仅因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分别定罪量刑,即当主观方面是过失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当主观方面超出过失的范畴如是间接故意时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法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遇到的尴尬问题,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又不乏主观为故意的案例,这时我们该怎样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此适用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有效惩治环境犯罪,遏制环境污染的强劲势头。至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正如前文所述,也正如刑法第338条所描述的那样:违反国家规定…,重大环境污染罪是以侵害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为前提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一定。三是法条竞合的情况。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互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当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条的犯罪构成时,是法条竞合的情况,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此外,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差别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行为人的过失这一心态是对会么而言,如果是对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都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对行为的性质持故意心态而对后果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应当采纳严格责任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适用严格责任的纷争历来不断,其症结点在于对严格责任的涵义不明、不统一,且与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等相近概念在使用上存在混乱。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概念本来自英美法系,当被引进我国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涵义产生了曲解。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0][10]我们也知道,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和特征的高度概括,它决定着事物的属性、功能、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我们逻辑思维的起点。[11][11]如果概念不明、不统一,肯定与否定并非指向同一对象,那么争议再多也是枉然,也不会有什么有意义的结果。

篇11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核心区域,对外开放的步伐比较大,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一同增长,同时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辽宁省的居民生活质量和经济发展了。如何协调好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问题,成为了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过一些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的系列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通过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双向作用的研究,使两者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准备,使之能达到促进辽宁省的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本文研究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环境效应,接着又研究了环境的反馈效应,通过对双向作用进行分析,来找到协调发展两者有效途径,并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一、辽宁省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污染的现状

1.辽宁省FDI的现状

辽宁省地处环渤海湾,有良好的自然资源基础,土地肥沃,工业化水平高,人力资源雄厚,便利的交通设施,城市化水平也处于前列,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许多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辽宁省的各个产业,促进了对当地资源的开发力度,并有效地促进了辽宁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辽宁省凭借这优厚的资源和地里优势以及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大力扶持,让大量的外资主动进入。经济增长与FDI的循环,让辽宁省在最近几年经济增长大大加快。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889家,新批协议外资284.5亿美元,实际外商直接投资为201.3亿美元,增长1.1%。新批以及净的增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215个。由以上数字可以说明辽宁省近年来经济增长的速度。

2.辽宁省环境污染的现状

辽宁省的经济增长是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增加的。文章用学界比较流行的“三废”即废气、固体废弃物、废水等污染指标来展现辽宁省环境污染的变化程度的。这些污染指标自1992年以来,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增加比较显著的是工业废气,从1992年的20230.6标立方增加到2011年的46859.7标立方,增长近一倍。截止到2011年底,辽宁省的工业粉尘排放量已经达到了23-12万吨。同样,工业废水也是在稳步增长的。总表现来看,“三废”的排放量是在不断地增长的,而且在趋势上与FDI是一致的。

二、辽宁省FDI与环境的效应分析

1.技术效应

当辽宁省引进大量外商直接投资时会伴随着大量比较先进的技术引入,通过扩散的方式会对辽宁省的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FDI技术扩散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就称为技术效应。正效应表现在:一是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通过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和处理污染的技术,提升了辽宁省的环境管理;二是FDI能提升辽宁省的技术水平,从而提供生产率,减少了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

2.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主要表现在外商直接投资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会对投资所在环境产生相应的影响。若FDI主要投资从服务行业转向制造行业,会对环境产生更小的环境压力,这样的结构效应是积极的;若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主要出于工业化的初始阶段,FDI将投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重化工业,结构效应就表现为消极的。

3.规模效应

FDI的大量涌入会在提升该国或者当地的经济规模的同时会增加环境污染的排放,这种FDI导致的环境效益称为规模效应。在论证FDI的规模效应方面有著名的“环境库兹列茨曲线”理论,该理论表明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表现为正相关关系,当人均收入达到了某种水平之后,两者表现为负相关关系,总的污染物排放将随着经济发展先上升后再下降。

三、协调好辽宁省FDI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建议

1.创建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

我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红利不再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目前,FDI被吸引的主要因素还是政治稳定。投资软环境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法制建设,创建规范、透明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给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在自身职能方面加强建设,增强工作上的透明,建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规避政府部门人员的寻租行为,从而保证引进外资的质量。

2.合理优化产业结构

关注FDI投资规模和强度向关注FDI产出效益和税收贡献份额转变,从追求FDI引入的数量进一步向追求FDI项目的质量转变,从引进FDI工业项目为主向同时引进FDI工业、现代服务业和企业研发机构、总部经济转变。

3.完善环境法律和标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在生态环境方面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各种要素资源短缺的发展的瓶颈凸显。在此背景下,辽宁省政府加强了对环境的规制,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处理措施和办法,形成了综合的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态势。但是,辽宁省仍有许多环境标准远远不如发达国家严格。因此,省委省政府应尽快让这些标准与国际接轨,以免国外限制的一些高污染产业乘虚而入,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1]管陵.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J].南京审计大学学报,2007(08):22-27.

[2]刘荣茂,张璐.FDI 对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为例[J].理论探讨,2007(12):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