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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5 09:27:4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篇1

一、公司治理与分权原则:历史与起源

西方国家几百年的权力制衡经验表明.“三权分离”的模式不仅在政治上适用,效果良好,而且在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实践中也同样取得很好效果。通过将一个单位整体的权力划分为若干部分,彼此监督权力、互相协作运用权力,使该政治体、企事业单位、公司法人建立管理科学、权责分明,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还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系统风险以及减少腐败的发生,实现透明化的管理。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计上要求公司“三会”的形式运作,俗称“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重大的决策机构,监事会(美国等称审计监督)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就狭义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1.公司治理的历史沿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产生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联系在一起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关系。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一个从管理层中心主义到股东会中心主义,再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化过程。但是董事会的出现并没有解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问题。

2.公司治理的垒球化浪潮。自2O世纪9O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英国首先掀起了这一浪潮,80年代由于不少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如Cadbury委员会及其发表的《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关于董事会薪酬的Green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

3.全球公司治理运动彤成的原因。第一,公司治理和企业融资。现任世界银行行长沃尔芬森(JamesD.Wolfenson):“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重要。”投资者意想如何——Mcl【imeySurvey:McKimey(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InvestorOpinionSurvey),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第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推动了运动的兴起。由于机构投资者手中控制大量的资金,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会对公司施加压力。要求管理层按股东的期望来管理公司,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如英国国家退休金协会,美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协会(CalPEI~S)等。另一方面,亚洲危机的爆发,也唤醒了人们对亚洲公司治理的重新认识。金融危机的出现,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薄弱,如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以及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董事会以及控股股东缺乏诚信和问责机制。

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的措施辨析

第一,比较研究:公司治理模式及我国的选择。(1)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得以相对集中;二是依靠活跃、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三是依靠外部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四是依靠健全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等法律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管;五是对管理层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制度,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2)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两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另外,公司相互持股比较普遍。银行对公司的控制方式是通过控制股票投票权和向董事会派驻代表,有些还是监事会主席,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另一特色就是强调职工参与,在监事会中,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的多少,职工代表可以占到1/3到1/2的职位。(3)日本模式: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会制”,但是强调“内部控制”。董事会主要是由管理层构成。日本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多数公司都有一家主要的银行——主办行作为股东和业务伙伴。(4)东亚模式:在大部分东亚国家(地区),公司股权集中在家族手中,公司治理模式因而也是家族控制型。控制性家族一般普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东亚地区除日本家族控制企业所占比重较少之外,在韩国,家族操控了企业总数的48.2%,台湾是61.6%,马来西亚则是67.2%。在菲律宾和印尼,最大家族控制了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6。(5)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是内部人控制,即在法律体系缺乏和执行力度微弱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际的企业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也呈现出强烈的趋同趋势。英美型的外部治理模式日益为各国所仿效。在80年代。由于德、日经济的强盛,人们普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以及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各国学习的样板。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的作用,似乎更能够适应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持市场信心,能够防范金融经济风险,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从反面教材分析,国际上安然公司和环球公司事件所敲响韵警钟,使公司治理成为全球公司改革和监管的中心。也使国际社会对经济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的建立。提高丁防范银行、证券等金融风险的任务的认识。从风险产生的内外因素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也应当从内外两个方面人手防御。(1)内部风险管理是关键。因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尽快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优秀的企业在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通常都能扮演“火车头”的角色。(2)外部条件有反作用的功效。无论从我国人世的承诺分析,还是从市场竞争分析,从国内外银行的经营绩效、盈利能力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强化公司治理结构都时不待我。我国近200家超大型国营企业和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是共和国最核心的“家底儿”,它们的改制上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说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是“一场输不起的实践”,当然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没有退路。所以才是形势逼迫下的“背水一战”。

三、实证分析:良好的公司治理对风险防范的效用

尽管我国许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典范——上市公司出现了银广夏、红光等不光彩的事件,给我国实行公司治理模式的效果产生怀疑。导致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任务异常艰巨。但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不仅在良好公司治理下,实现了筹集资金的目的,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良好公司治理的公司各项指标都较好。这将给正在积极准备上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极大的启迪和借鉴(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经理层治理100家上市公司平均治理指数为58.33%,较全部样本平均水平(48.54%)高9.69个百分点。

100家上市公司中最高治理指数为77.74%,最低为53.79%。相差23.95个百分点。观察前100家上市公司的绩效会发现,在盈利能力、股本扩张能力、成长性、财务安全性、股东权益等方面,前10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都比全部样本的平均水平高,说叫前100家公司的绩效高于平均水平。

通过分析和对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指数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经济》杂志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伴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经理层治理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经理层治理的总体水平较低,经理层治理指数平均值为48.54%,并且其次级指标的得分有较大的水平差异,表现为任免制度和执行保障的平均得分分别为63.07%和61.77%。而激励约束机制的平均得分只有33.0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在经理层治理的激励约束的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较大缺陷。

第二,在经理层治理100佳中,制造业公司所占的比重最高,并且超出全部样本中制造业公司所占的比例,说明在制造业中有相对更多的经理层治理良好的企业。从全部样本的行业得分状况来看,最差的三个行业是。金融、保险业、采掘业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在经理层治理100佳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所占的比重最高。经理层治理得分较低的股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或其他政府部门。

第四,经理层治理指数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具体而言,经理层治理评价指数得分提高10%,公司的每股收益就会平均增加0.0278元,每股净资产平均增加0.1044元。

可见,公司治理与否、好坏都与公司的业绩有着很大的关系,而我国金融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还列倒数最后的位置,相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差甚远,然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又是一国金融风险的集中地,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任重道远。

四、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正当火热,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当务之急,实现股权的分散化、引进国际成功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及理念,能够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的“灵魂”,而不是一张公司治理的“皮”或“影子”。我国最早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交通银行虽然形式上建立了三权分离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但是近几年的改革却迟迟不到位,国务院原计划让其改革后早日上市,但是目前上市安排已经落在中行、建行后面,可见其只是建立形式的分离,而实质上并未监督落实,落脚在关键的一点就是主体缺位,所有权主体空缺,代位或授权行使权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未从骨子里去实现企业效益收益的最大化,都是“艄公”角色。我们期盼在汇丰银行人股交通银行后,能够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得完善。能够迅速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竞争能力。

第二,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否应该领薪酬问题?是否真正“独立”?其责权利如何确定?证监会所作的重大努力之一就是设立独立董事,即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防止内部人控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独立董事的机构还不多,并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其分支机构如何有效设立利用独立董事也需要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该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和控股股东,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发表公开声明。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兼职不能超过5家,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应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篇2

人们使用网上银行最为关心的莫过于网络安全问题。目前,国内互联网风险形势严峻,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成为公众使用网上银行时心中最大的隐忧。根据国内互联网安全公司金山网络2012年2月20日的《2011~2012中国互联网安全研究报告》,2011年金山毒霸累计捕获新增病毒约1 230万个,全国平均每天在4%~8%的电脑上会发现病毒,金山毒霸保护用户免于病毒攻击的次数约每天500万次。虽然2011年新增病毒总数自2010年以来再次下滑,而针对网购的攻击则日益普遍,钓鱼网站取代病毒木马成为互联网第一大安全威胁,每月拦截网民访问次数比去年激增了100倍。金山毒霸云安全中心数据显示,2011年,金山毒霸网购保镖日平均保护2 000万次网购操作,日均覆盖500万网民。病毒产业追逐经济利益的趋势不会改变,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2012年,病毒制造者会通过各种手段给用户带来新的安全威胁。

网上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与传统的银行业务相比,网上银行具有开放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网络社会化,互联网是社会化网络;二是终端社会化,进行网上银行操作的计算机都不是银行的终端;三是客户自助操作,网上银行业务是由客户操作,而非银行柜员进行操作。这些开放性的特征,形成了网上银行业务特有的风险。

网上银行的风险点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用户端、信息传输过程、银行端和商户端。用户端的风险主要由于用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或被欺诈而引起个人信息泄露或导致交易风险,例如,用户不注意计算机使用环境、未能有效防范各种类型的木马病毒,登录假网站或钓鱼网站,泄漏自己的账户信息、身份证信息、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未使用或丢失U盾或动态密码卡等等,这些都是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的原因。信息传输过程中的风险是由于网上交易的信息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传递的,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加以防范,则存在着交易信息被篡改和窃取的可能性。银行端和商户端的风险主要来自于黑客入侵、银行和商户的相关业务和产品设计缺陷、内控管理不严、网站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网上交易风险监控能力不足等。尽管目前各家银行、商户网站均采取了防火墙和网络检测等安全措施,然而2011年底以来CSDN等网站的暴库事件表明,针对运营商服务器展开的攻击仍然存在。

商业银行防范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措施

网上银行风险防范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本文仅从商业银行角度,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提出网上银行风险防范对策。

(一)事前防范措施

1.确定风险管理原则,即审慎性原则和安全性与便利性均衡原则。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银行要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减少客户的资金损失,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因此,要坚持审慎性原则。同时,银行也是服务行业,面向广大客户提供服务,要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宗旨,最大程度满足客户的需求,方便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是客户自助操作,通过互联网公开透明渠道提供服务,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安全手段;然而风险防范措施过于严密,采取过多的安全手段、措施,为防范个别、少数不法分子的作案而采取过高、过多的安全手段,会影响广大用户的方便性,因此,过分强调方便也是不现实的。处理好安全性与便利性的关系是一个难题。银行应以满足广大客户最基本的安全手段、安全措施为基础,在设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手段时应考虑广大客户最基本的需求,统筹兼顾便利性与安全性的平衡。

2.把风险防范嵌入到产品创新和流程优化工作之中。商业银行设计新产品、新业务流程和编写业务需求时,必须同时分析风险点和风险环节,并相应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制度缺陷、流程缺陷和系统缺陷。

3.普及网上银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当用户通过银行网站或柜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时,银行可结合口头提示、宣传资料、网站、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向其揭示网上银行的相关风险,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客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严格审核用户身份证件,防止代人签约网上银行或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和签约网上银行。此外,还应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明示本行正确的网上银行官方网址和呼叫中心号码。网上银行用户自身也要加强学习,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培养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二)事中防范措施

1.合理制订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内控管理。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设置网上银行有关参数,并进行规范管理,规范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参数管理中,最重要的莫过于网上银行的交易限额管理,银行要对客户的不同情况(例如,使用安全产品的情况),针对不同交易种类合理设置交易限额,防范大额资金风险。

2.加强安全防护手段,根据当前互联网安全形势,持续优化安全产品和手段,不断加固防范措施。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加快网上银行安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的安全性。近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推出了二代U盾,与原有普通U盾相比,二代U盾增加了液晶显示屏回显交易信息、物理按钮确认交易两道安全环节,液晶显示屏回显交易信息可让客户再次确认收款人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恶意软件篡改客户提交的交易信息;通过物理按键来增加客户干预,可防止不法分子远程控制客户计算机、利用客户插在计算机上的原有普通U盾进行网银交易而给客户造成损失。同时,银行还可提升多渠道信息交互的产品研发,针对较高风险的交易。例如,银行在验证证书或动态口令后,仍不对交易进行处理,而是将登录状态、账户、金额等敏感信息即时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用户手机,待用户核实后,最终决定对交易进行确认或取消。

3.加强假网站监测,定期搜索与本行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做好对“钓鱼”网站的24小时监测和防控工作,并通过专业化工具进行主动搜索、关停。检查本行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并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风险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众进行通报提示。

4.构建科学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网上银行风险监控系统,对网上银行系统资源使用情况、业务覆盖区域网络性能、外部系统访问情况等进行监控,有效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网上银行风险。首先,要建立有效实用的网上银行风险稽核模型,确定具有什么样特征的交易是可疑的交易,进而采用事中监控手段。在日常工作中,应实现对风险稽核模型的动态管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交易习惯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其次,在此基础上,制订监控规则,并依据监控规则,分析客户交易行为,识别高风险交易,进行事中监控管理。在监控中,应重点加强对大额、频繁、跨地区操作等交易的分析、识别和事中监控,实现对高风险交易的实时监测、事中干预、事后核实、事后提醒等功能,对风险等级高的交易实施事中干预。此外,要完善黑名单的监控类型和控制措施,以作为事中监控的有力补充。对已经发生风险事件的,通过客户服务中心、业务部门以及其他渠道收集风险事件涉及的账号、手机号、证件号以及IP地址,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将涉嫌信息在黑名单中进行登记,关闭其今后的电子银行交易,防止损失扩大。

5.建立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风险信息跨系统、跨渠道共享和联动。建立银行同业之间,以及银行与合作伙伴间的风险联防机制,推进可疑交易跨行追索机制,实现跨行可疑交易账户的快速锁定和资金冻结。

篇3

金融危机爆发,各个银行逐渐暴露出了市场的单一化,各项体制的不完善的缺陷,从而也反映出了金融市场在配置资源、揭示信息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金融市场道德体系的建立、银行呆账坏账比率和余额的逐年上升,这不但造成了整个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的下降,也给国际经济发展造成损失,虽然金融危机对国外的银行造成了破产,但是从营销和运营体系上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国外银行还有差距,这就使得国内银行难以获得全球资源共享。因此,解决金融市场的营销创新和道德问题,并将两者结合起来一起发展,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的构成

1.利率风险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风险之一。由于利率是资金的机会成本,汇率、股票和商品的价格皆离不开利率;同时由于信贷关系是银行与其客户之间最重要的关系,因此利率风险是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虽然以存贷利率为标志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推进,但是目前我国基准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开始,影响利率的市场因素仍不明朗,而且市场仍然没有有效的收益率曲线,利率风险将逐步成为我国金融业最主要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是市场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以来,人民币兑外汇的风险明显上升。从2005年7 月到2006年5月中旬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已突破8元心理价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因素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大,我国银行业的汇率风险也将进一步提升,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多数以传统的业务为指导,低端业务居多,存贷款业务仍然是各家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并且占据首要地位。传统银行业务单一化,缺乏个性,不同层次的目标客户但是产品却大致相同。而相对高端的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都处在起步期。产品创新层次少、规模小、技术含量以及附加值偏低、审批时间长等问题是制约传统银行发展的主要因素。

1.统一管理与自主创新的矛盾突出,分支机构自主创新的空间不足。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和业务创新基本上是自上而下进行的,通常是由总行自发制订方案,然后向下推动,基层行缺乏自主创新和使用新产品的权限。

2.产品研发创新推广机制不畅开发周期长。商业银行新产品的推出主要经历以下几个环节:需求收集需求传递需求整合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在需求收集环节,由于现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注重产品推销任务的完成,而没有涉及客户满意度和客户需求的反馈等,因此,作为最贴近市场和客户的一线客户经理,只想着如何把产品推销出去,而没有收集客户需求的动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即使各家银行的风险体制十分完善,但是风险控制却难以严格把关。而这时,需要更显营销思路。以中国民生银行为例,2008 年实行了事业部制的改革,来自各方的怀疑和猜测不断。这些怀疑和猜测往往会转化为“民生银行事业部改革并不顺利、走回头路”的传言。

1.勇于创新,开拓实践

对于很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而言,事业部制并不陌生。但是长期以来,所有中资银行一直延续着总行、分行、支行的块状管理体制,哪怕是最小的一个支行也是五脏俱全。而国际上包括汇丰、花旗等主要商业银行所采用的,大都是以业务条线垂直管理的事业部体制,上世纪60年代,美国就开始了从以规模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事业部制尝试,这一管理体制七八十年代进入欧洲,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后也在东南亚逐渐推广开来,而在中国却一直难以实施。

2.营销创新带来各项业务的新突破

在外界的高度关注中,民生银行经过近两年的全面探索,到了 2009 年 6 月末,民生银行的各个事业部在规模增长和业绩增加、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客户选择和定价能力等几个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增长、改进和提升。从风险控制及资产质量看,得益于专业评审、分级监控、专业贷后管理等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和专业化经营体制下的风险控制防线前移,虽然事业部主要业务领域的原材料、产成品价格大幅波动,企业盈利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恶化,但事业部资产质量呈现稳定向好趋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双比去年末下降5.34 元和0.48个百分点。

3.营销创新成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

事业部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出色的风险管理更值得关注。风险管理部负责派驻风险总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工作,派驻风险总监的职责是协助所驻事业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共同承担事业部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和市场营销历来存在矛盾,一收就死、一放就乱。过去商业银行采取集中评审来解决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集中评审就会远离市场,丧失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一年多的事业部实践,嵌入式的事业部风险管理模式克服了以往的不足,体现出日益突出的体制优越性。

篇4

关键词:风险 信息披露 呆帐准备金

从完全无风险意识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WTO,国际金融业进人中国资本市场,国有商业银行日益与国际接轨,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

一、不良贷款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国际金融界从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一条重要教训是:银行坏账的推迟核销与累积而不是坏账本身导致了金融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商业银行的坏帐,美国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质量自行及时处理,从而对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日本则对贷款坏帐的核销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呆帐的核销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结果大量应该核销的坏帐未能及时得到处理,最终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中国,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作为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主要由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呆帐的核销并无太多的自主权。每年,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达的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范围,提出不良贷款的核销计划,这些计划经当地财监办同意后,报总行批准。由此可见,呆账的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层层上报,这样就使得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机。

二、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人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人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人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做冲减利息收人处理。”显然,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人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而美国大部分银行是60天,这一期限过长,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坏帐比例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增大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三、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应着眼于总体资产的质量,而不应仅仅针对贷款的质量。国际惯例将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类别的资产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另一类是针对总体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普通准备金,也就是一般准备。

与国际惯例相比较,中国的商业银行所执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大多数国家,对贷款提取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贷款余额的1%~2%,这是基于他们的不良贷款的比例一般是贷款余额的1%左右而设计的。但是在中国,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很高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2%,因此,商业银行按l%的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使银行的准备金的充足性受到影响。其次,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实际意味着当年核销的呆账,当年不再提取呆账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是在次年提取并计人次年成本的。这种做法实质是对贷款损失的推迟确认,违背了稳健原则,累积了风险。最后,将准备金划分为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属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专项资本则不可以。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从提取方法上看,很像一般准备,但实质却是专项准备,以此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实际上等于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使得8%这一数字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

从国际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协议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两项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充足的资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依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风险管理状况,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是较为粗放的。按照中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上市银行,则应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除上市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非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特别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衍生金融产品,目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均无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商业银行一般是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不在表内处理。而目前各商业银行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五、风险防范与会计改革对策

篇5

关键词:风险 信息披露 呆帐准备金

从完全无风险意识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加入WTO,国际金融业进人中国资本市场,国有商业银行日益与国际接轨,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

一、不良贷款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国际金融界从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一条重要教训是:银行坏账的推迟核销与累积而不是坏账本身导致了金融危机。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商业银行的坏帐,美国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质量自行及时处理,从而对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日本则对贷款坏帐的核销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呆帐的核销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得到大藏省的批准,结果大量应该核销的坏帐未能及时得到处理,最终促成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中国,不良贷款主要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作为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认定,主要由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于呆帐的核销并无太多的自主权。每年,商业银行的各分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达的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范围,提出不良贷款的核销计划,这些计划经当地财监办同意后,报总行批准。由此可见,呆账的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层层上报,这样就使得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暗藏了巨大的危机。

二、应收未收利息的处理与银行风险

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之日起,逾期180天(含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人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人当期损益,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对已经纳人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做冲减利息收人处理。”显然,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人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而美国大部分银行是60天,这一期限过长,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已大大降低,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坏帐比例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增大了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

三、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应着眼于总体资产的质量,而不应仅仅针对贷款的质量。国际惯例将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类别的资产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另一类是针对总体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普通准备金,也就是一般准备。

与国际惯例相比较,中国的商业银行所执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大多数国家,对贷款提取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贷款余额的1%~2%,这是基于他们的不良贷款的比例一般是贷款余额的1%左右而设计的。但是在中国,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很高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2%,因此,商业银行按l%的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使银行的准备金的充足性受到影响。其次,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l%与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实际意味着当年核销的呆账,当年不再提取呆账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是在次年提取并计人次年成本的。这种做法实质是对贷款损失的推迟确认,违背了稳健原则,累积了风险。最后,将准备金划分为专项准备金和一般准备金属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般准备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专项资本则不可以。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从提取方法上看,很像一般准备,但实质却是专项准备,以此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实际上等于提高了资本充足率,使得8%这一数字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信息披露与银行风险

从国际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协议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两项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充足的资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依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风险管理状况,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要求是较为粗放的。按照中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上市银行,则应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除上市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非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特别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衍生金融产品,目前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均无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商业银行一般是在表外科目进行登记,不在表内处理。而目前各商业银行估算风险时,并没有把表外科目风险计算在内,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披露要求更是近乎空白,忽视了国有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五、风险防范与会计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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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42-04

预抵押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物权,在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前,因借款人(购房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而设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记,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贷。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购商品房为抵押物。但鉴于该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抵押登记,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产权证书后,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在预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记之间的还款期限内,为防止借款人违约,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还会与借款人和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担保协议,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对借款人(购房人)的该笔个人住房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俗称阶段性担保。在这个过程中,看似商业银行已经为贷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仍面临着对预抵押房屋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能否配合开发商单方撤销预抵押登记、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预抵押登记费用、预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诸多风险,亟需商业银行给予足够重视。

一、预抵押登记制度概述

预抵押登记制度是德国民法学者在中世纪创设的,后来陆续被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所吸纳,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该制度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是指通过对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动产的抵押合同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公示力,以保护将要取得抵押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法律有关预抵押登记的规定

预抵押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预抵押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二)预抵押登记的性质

对于预抵押登记的性质,在国内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请求权保全制度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登记不是设定物权,而是以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准物权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称之为准物权。三是债权物权化说:该观点认为预抵押权综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性,预抵押登记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预抵押权乃是基于其物权的本质才被规定在《物权法》中的,同时,其又具有债权的请求特性。但不论学术界对预抵押登记性质的界定如何,都无法掩盖其保护合法的、可期待权人利益的目的。

(三)预抵押登记的效力

预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整个预抵押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预抵押登记制度仅规定了预抵押登记后请求权的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在国际上实行预抵押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预抵押登记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1、权利保全效力,即预抵押登记后,未经预抵押权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2、顺位保全效力,即当预抵押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不动产权利的顺位不是依本登记的日期确定,而是以预抵押登记的日期来确实的。3、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预抵押权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从而使该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于破产债权的效力。4、预警效力,即通过预抵押登记使得第三人认识到预抵押权人日后成为本登记权利人的可能性,从而不敢为妨害预抵押登记所保全的权利(或权利顺位)的行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预抵押登记为由进行抗辩。

(四)预抵押登记的意义

我国法律设立预抵押登记制度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对预抵押事实进行登记,可以对抵押人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进行限制,当抵押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抵押权人依照规定可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抵押登记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经过登记可以向社会公众宣告不动产已经抵押的事实,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因预抵押登记面临的风险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B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为了防止违约,B银行在与李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了商品房预抵押登记,李某承担了登记费用80元。随后,B银行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李某失踪,造成贷款逾期。B银行在追索欠款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导致预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预查封。因联系李某未果,B银行遂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A公司认为:该房屋已办理预抵押登记,其承担的也仅是保证责任,根据“物保优于人保”原则,B银行应首先主张预抵押权。鉴于此,B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预抵押权,但法院认为:该抵押登记只是预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处于查封状态,因此无法通过法院执行直接行权,必须另案。数月后,因房价上涨,A公司希望回购该房屋。经协商,B银行扣划了A公司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替李某归还了欠款。随后,B银行向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撤押通知,预抵押权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现,并提讼,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购房屋的行为和B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的行为无效。2、B银行向其退还办理预抵押登记的费用8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的典型案例。其中,商业银行面临着预抵押权如何实现、能否单方撤销预抵押、预抵押物的查封及预抵押登记费用的承担等多重风险。

(一)商业银行能否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如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时,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抵押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银行是否能行使预抵押权?这在我国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中指出:“按揭购房法律关系涉及银行、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三方,其中购房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关系。与现房抵押不同,按揭购买期房的抵押登记应属于物权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在按揭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银行的抵押权尚未确立,当按揭购房者断供违约时,银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银行对抵押期房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等期房变现房后办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此通知规定:作为预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其只能等待抵押物从期房变成现房,并且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后,方能就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个人住房贷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为商品房烂尾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所致,且此时开发商均处于资不抵债情况。如法院必须要求预售商品房变成现房,并办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后,方能主张优先受偿权,那么,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商业银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

在商业银行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只要开发商履行了还款责任,则借款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而开发商则享有了就所还贷款向借款人(购房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时商品房已预售给购房人,并也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此时开发商享有的债权与购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权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预抵押登记是否无需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出具任何证明即告自动失效呢?纵观《担保法》、《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无明确规定。

(三)预抵押房屋被预查封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常见情况,即预抵押给商业银行的商品房,因为抵押人或开发商的其他诉争,导致该商品房被预查封,如在此预查封期间,商业银行欲行使预抵押权,应如何应对风险?依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知,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根据此规定,设定了预抵押权的商品房也可能因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关系的其他诉争使得该房屋成为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从而给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银行造成一定的风险。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如果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则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有两处环节会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一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抵押权登记,此时产生一次登记费;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与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一次登记费。目前,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是:两次登记费用均由抵押人(即贷借款人或购房人)承担。但随着近两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和收费的不断质疑,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预抵押登记风险的措施

预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问题,作为最常见的预抵押权人--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共存。因此,商业银行应时刻认清法律关系,合理合法规避风险,确保预抵押权及其衍生的优先受偿权不被侵蚀。

(一)行使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物权法》既然规定了预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维护购房人和放贷商业银行的正当利益。一旦抵押人违约,首要的救济措施就是依据《抵押合同》行使预抵押所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只是鉴于抵押物的状态为在建工程,没有正式的产权证书,就否定了商业银行的抵押权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状态,作为购房人才对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权,为了保护这种期待权,防止一房多卖,《物权法》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同样,仍然是为了保护后继的放贷银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权,防止一房多贷,《物权法》又明确了预抵押登记制度。因此,商业银行对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动摇的抵押权,可据此优先受偿。而且,《担保法》也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可在诉讼中向受理法院详细阐明这一法理关系,明示作为预抵押权人享有的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确保优先受偿权可以顺利主张。

(二)单方撤销预抵押权的风险防范

从法理上分析,签订《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因此,解除该合同主体依然也只能是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同时,无论办理预抵押登记还是正式的抵押登记,均需要商业银行和购房人一起向登记部门共同申请,那么撤销抵押时,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为抵押人的购房人向登记部门申请,由作为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确认后,方可撤销。如果商业银行单方申请撤销抵押,一是登记部门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与他人存在纠纷,商业银行将难辞其咎。因此,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如何在充分保护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支出,并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最稳妥的做法莫过于: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无论是购房人、开发商、商业银行或与购房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业银行在诉讼中均应坚持以下观点:即请求人民法院务必在《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写明:商业银行在全部贷款结清后,应向房屋预抵押登记部门出具《同意撤销抵押申请书》,撤销争议房屋的预抵押登记。如人民法院不愿将此明确,而仅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表明:由购房人配合办理撤销预抵押手续。那么。商业银行则不能主动撤押,只能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撤押手续。但此时商业银行仍然面临风险,必须严密跟踪执行程序,避免在贷款未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预抵押权被强制撤销。

(三)预抵押物被查封的风险防范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查封仅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普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抵押人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并不能限制优于抵押人权利的预抵押权人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间,出现了预抵押权人需要行使预抵押权的情形时,预抵押权人仍然依法享有将抵押物以法定方式变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此时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仍有余款,则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归还抵押人,而应作为抵押人的财产对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预抵押权的债权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同一房屋上设立的两个预抵押权,则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在执行时亦有顺位上的区别。因此,预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执行预抵押权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现法院拒不执行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复议或异议程序。

(四)预抵押登记费用承担的风险防范

根据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明确,“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因预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只能由预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来承担。但现实中,各家银行无一例外均是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缴纳,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则必须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来承担。尤其是2012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商业银行各项收费的检查力度,因此,商业银行应立即着手改变现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诉或违规等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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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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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商业信用,操作,法律法规,市场等都有可能带来经营风险,但是风险发生率最高,最多样化,危害性也最大的就是市场风险。因此,各商业银行都十分重视市场风险的防范。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

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概念一般是指,市场中存在的利率或汇率变动导致的利差下降、证券减值、外汇交易损失等进而为商业银行运作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2004年12月36日,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做了规范的定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非有利变动而使银行内部和外部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于以上各因素的影响,金融产品的价格会出现波动,这就会使进行投资的商业银行所持有价金融产品的资产发生变动,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和投资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一般认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

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思路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就是商业银行在日常业务经营中采取有效合理的手段,对可能发生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发生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日渐开放的今天,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是每个商业银行的必要工作。

对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防范,应该从以下几点思路出发:

1.从本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出发。目前存在的商业银行因经营侧重点,经营方式,经营环境,银行背景及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在防范市场风险时不能盲目的学习和引进,要注意对自身情况的分析,从实际出发。

2.防范中注意度的把握。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不是不节制任意的防范,如果为了避免市场风险出现而采用过于激烈的防范方式,那么商业银行的业务工作就有可能过于呆滞和古板,这样,银行就会很难创新有新的突破,过度的防范会造成得不偿失;同样的,风险的防范也不能掉以轻心,没有足够的重视则随时会造成风险的出现。

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防范方法建议

根据市场风险防范思路,商业银行对于市场防范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1.增强员工整体市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氛围。员工的业务工作关系到商业银行的整体运作,只有员工树立起市场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保证银行真正做到市场风险的防范。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的血液,关乎企业命脉,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文化因此而变得十分重要。因此,作为商业银行控制体系的前提的风险风险文化必须作为商业银行业务文化的核心,这就需要对风险防范氛围的营造。通过对员工整体市场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对良好的市场风险防范氛围的营造,商业银行整体就会处在一个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内,就可以最有效的防范市场风险。

2.注意市场风险数据的积累和市场风险信息分析。市场风险随时都在发生,不同的商业银行,不同地区的商业银行每天都在经历着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任何一种风险的出现都不是一次性的,也不是针对一家银行的。因此商业银行要注意及时总结自己和其他银行所出现的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找出风险出现的原因并尽快获得避免的方法。我们没有办法准确的预料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找出其避免方法,但是我们有能力对已经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做到避免其再次发生,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损失。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有一支强大的针对市场风险应对的工作队伍。

3.建立起银行市场风险识别体系。市场是敏锐的,而人的天性弱点决定了市场中经营者的反应及洞察力一般是相对迟钝的。对于市场风险的出现,往往是有过程的,也是循序渐进的,只是日常金融活动中,商业银行一般不能及时注意到风险出现的苗头,最终导致风险危害性。因此,在预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建立里银行风险识别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4.加强银行内部资金转移管理。根据市场风险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市场风险一般是由于由于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非有利变动而导致的,所以,资金问题是造成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为了防范市场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可以合理的对内部资金进行转移,分散内部资金的用途,这样就可以合理的分散风险。但是,对于内部资金的转移,要加强管理,避免风险大的资金流向,同时也要注意对留存资金的控制。

对于内部资金转移的控制,不仅可以使商业银行有效的防范风险,当风险出现时,也可以使银行的风险损失降低。

商业银行的风险问题是当前和以后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市场风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和损失也越来越多。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于市场风险的防范以减少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根据正确的防范思路找到适合自己的市场风险防范的方法对于商业银行的长久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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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晓星.Var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6(4):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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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主体风险问题由来已久,制约商业银行发展在股份制改造背景下,以及我国加入W TO.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问题尤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风险的界定

商业银行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商业银行处于不确定性环境中加之内部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暴露导致银行价值遭受贬损或者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经营货币的性质,导致其经营中的每一项业务都伴随着较高风险,包括存款的吸收,贷款的发放以及衍生金融产品的推出和中介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缘自自身管理弊病管理弊病被忽视或得不到根治不断积累和加深在外界风险环境的刺激下就可能发生危机。

新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进行了明确分类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相互独立,通常可相互转化。商业银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自身资本金比率不符合要求:二是内部管理不善,信贷管理水平低下内部控制不健全违规操作现象普遍甚至出现挪用公款、携款外逃现象:三是存款准备率水平低,存款人一旦挤提存款,银行就会出现支付危机:四是贷款核准制度不健全贷款到期时违约.或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银行不良资产增加.收益能力下降.信贷资金周转困难。客户可根据银行活动的一些指标体系初步判断.预警银行风险,减小损失。

二、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分析

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多样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银行风险的内部成因一般容易控制和管理,而外部的环境因素银行个体一般难以控制:但可以利用预警系统发出的信号调整经营策略。概括起来商业银行风险成因主要有

1.资本金比率低御险能力弱

我国经过股份制改造之后的新型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风险并不突出,而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存在比较严重的资本金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安全的重要保证。资本充足率越小,风险越大,安全度也越差因为资本占资产的比率越小当资产一旦发生损失时,给予补充的能力越小。巴塞尔协议为了加强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强行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高,2002年资本净额为188179亿元,虽然比2001年的1827.90亿元略有增加,但由于加权风资产总额由2201020’fZ,元增加到2309861亿元,因此资本充足率由830%降低到815%:而中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则由2001年的576%下降为2002年的554%。

2004年1月国务院批准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储备注资中行和建行:6月,建行和中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协议,分别向信达公司移交不良贷款1298亿元和1498亿元。这是政府使建行和中行上市达到8%资本金充足率而进行的一次大规模注资。另外,银行自身的利润留存则由于盈利水平低下而难有作为。在资本金补充不力的情况下,资本金的消耗与流失现象却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不良信贷资产的增加、固定资产的贬值等。

2内部管理不善.防险意识差

商业银行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管理问题积累的结果,管理不善主要体现为风险意识薄弱,缺乏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从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来看,银行”重贷轻管”“三查“制度流于形式,贷前调查不细贷时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缺乏动态的跟踪监测。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内部授权授信制度、贷款审核审批制度.信用证和承兑汇票的签发制度等形同虚设.难于有效执行。甚至某些职员游离于内部控制制度之外,无约无束利用职权挪用公款,甚至携款外逃。

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过程中对风险的重视,管理不够。商业银行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如利率、证券市场行情、周边国家经济情况等的变化不够敏感应对风险能力差。

3盈利模式单一化险水平低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比重较小只能提供较少的银行服务与产品,利润来源单一。国有商业银行传统产品与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存在产品单一性.同质性.网点相似性的特点中间业务.个人业务开展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最高为17%,有的甚至不足1%。而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其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美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30%上升到目前的384%。

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盈利空间小。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可能导致恶性循环银行为达到业绩要求,往往发放大量放贷争取客户.放松信贷审核标准导致不良资产的增多.为银行风险埋下了隐患另外这种模式的盈利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对利率管制的影响。

三、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途径

1进行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股份制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最具有代表性的产权体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产权模式的最佳选择,应当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转换的主要方向。股份制改革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能够有效理顺国有产权关系,重新定位其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彻底消除行政干预。国家作为大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发挥作用.真正实行政银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充分利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集聚资金,解决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单一和资本金匮乏问题。同时.银行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和规模内尝试参与市场交易.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最佳组合。

2.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清除违规操作滋生的土壤。包括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人事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建立在丰富的业务数据、科学的管理模型以及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基础上.包括对风险的识别、度量、控制和监测等四个部分。目前,许多外国银行已经开始使用新一代风险测量模型.风险管理部每天用风险价值VARN算市场风险.跟踪信用风险.分析收益与业务量的关系.计算边际收益和违约概率.并据此确定准备金数额和配置经济资本。加入WTO后.利率和汇率管理体制逐步放开.金融衍生工具大量出现.银行风险敞口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到整体的风险管理范畴,加以全盘统一规划,从组织、技术、人员上做好准备,逐步推行全方位风险管理模式。

3.拓展业务范围,转变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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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5.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商业银行面临的会计风险更为复杂,这就给我们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实现安全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不断地进行深化改革,但是银行内部的管理还不够完善,最终导致银行会计工作面临种种风险,下面以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为例展开探讨。

一、 商业银行会计的主要职责

从核算内容上看,商业银行会计的主要职责既核算对内业务,又核算对外业务,并以对外业务为核算主体,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综合性和客观性。

从核算范围上看,商业银行会计一方面核算商业银行本身的业务活动,还要核算、反映和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产活动情况。因此,商业银行会计的核算对象及其广泛,具有综合性、社会性的特征,并且要以宏观经济活动为核算的主体,以发挥商业银行会计固有的对客观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的特殊功能。

二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类型

为了进一步防范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我们必须了解相关的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只要具备一定的会计风险意识,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做得有条不紊。具体地讲,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人工操作中的风险

主要有会计、储蓄或经办员责任心不强和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银行会计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而风险性又大的工作,面对大量结算票据、现金资产,以至密押、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制度不健全造成或发生工作疏漏所导致的资产损失是巨大的, 同时还会使银行信誉受损。

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工作的稽核缺乏实效性,稽核制度有名无实,流于形式。稽核工作往往是稽核人员敷衍了事,在有关凭证和账薄上盖个章,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会计风险,有损于稽核职能的发挥,没有起到稽核工作的实质作用。

内部控制中的风险

在银行内部,各个层面上的会计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的现象。

会计网络化中的风险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银行会计业务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提高了核算质量解放了劳动力;另一方面计算机作案的案件不断发生出现了作案由简单型向智能型发展的趋势,表现为:故意更改计算机数据或程序篡改处理结果,有的还利用计算机网络作案采取非法修改数据毁坏数据备份盘和有关凭证账页等手段实施电脑智能型作案 。

三、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主要成因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动态的调整过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操作性不强和滞后性的弱点。特别是新的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许多业务的规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我国商业银行相关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修订,制定的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导致有些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盲目性、操作性不强等现象。而对业务起到监督控制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更是存在缺乏系统性、有效性等问题。虽然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印押证三分管、钱账分管、内外账定期核对、事后监督、重要会计事项审批、轮休强休等内部控制制度,但各内部控制制度之间却存在相互独立,甚至抵触的现象,因而极易导致各种会计风险的发生。

(二)稽核和检查监督不力,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一是会计监督检查深度和广度不够,财会主管部门对有关业务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存在一定的盲区和死角,而且奖罚手段软化,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往往责不到人、法不责众,使会计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不足。三是会计监督部门与稽核、监察等部门缺少沟通联系,造成监管重叠或出现真空地带而降低了监督效率。

(三)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个别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对会计结算操作程序和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不熟悉、不了解,对风险防范的目标和重点模糊不清,尤其是对会计电算化的特质认识不清,缺乏电算化条件下的会计风险防范意识,工作中只满足于“账平表对”,导致把关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四)社会变革与利益驱使,极易引发会计风险

随着社会变革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不断增强,为追逐利益,机构部门往往弱化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造成商业银行潜在的会计风险。

四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其一,商业银行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管理规定来办理会计业务,严格审核票据,不得无理压票、退票、不得接受远期过期票据。强化票据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强化票据审验职能,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训,尽快提高其专业技能,增强防范意识,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有效规避风险,不给犯罪分子留可乘之机。

其二,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在办理大额汇划业务时,要严格执行授权制度,对于大小额系统退回的款项要按规定入了客户帐再办理,严格审批商业银行系统内部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严禁随意把汇划资金做内部挂账处理,有效杜绝利用汇划系统挪用客户资金和系统清算资金的行为。

(二)建立科学的会计风险监督体系

其一,事前监督。主要是制定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会计定量预测技术和方法,辨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测算,以减少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把损失控制到最低:不断改进监督工具和手段,以预警信息提示替代人工经验判断,强化事后监督和判断分析能力。

其二,事中监督。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加强稽核系统与柜面交易实时监测系统的互动,在风险控制中互为补充,发挥两套系统在风险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协防能力。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动态地监控风险状况,及时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后监督。

其二,事中监督。通过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检查分析,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结果进行全面复审检查,考核各单位控制会计风险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同时做到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增强后台对前台操作风险的控制能力,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措施,以强化事后监督的作用,进一步防范风险。

(三)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其一,提高政治素质。银行会计人员应具有敏锐的政治头脑、新锐的思想观念、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其二,提高文化素质。利用薪酬激励、素质考核等手段,鼓励会计人员努力提升自己的学历层次,重视知识复合。

其三,提高业务素质。要求会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组织能力。

(四)认真解决新形势下产生的商业银行会计问题

其一,金融机构要加强行业间的协作,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针对新形势下产生的会计问题达成共识,不断完善《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制定合理有效的会计制度,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例如:对于“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行为,人民银行与银监局要对各商业银行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在银行会计业务处理中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来执行,把各种会计业务核算风险及时化解。

其二,商业银行在高科技不断应用于银行会计领域中时要加大对电子网银等高科技手段所带来的会计风险加以防范,保持银行会计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例如:在网上银行等业务以其快速、便利的特点为客户所接受认同时,银行会计人员在向客户办理业务时要向客户书面提示风险,加强业务风险宣传将最新的风险防范措施告知客户,让客户享受的快捷、便利、安全的电子银行业务。

总之,商业银行会计的工作尤为重要,它始终贯穿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加强商业银行会计风险,迫在眉睫,长期而艰巨。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各种因素,从会计风险管理体系、机制和技术方面出发,不断完善和提高商业务银行会计风险防范工作,才能有效抑制商业银行风险的不断蔓延,商业银行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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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银行作为信贷发放者的重要性正在不断下降,国际大型银行逐步由传统的买入持有商业模式向发起分配商业模式转变,即银行通过证券化、信用衍生工具将其发放的信贷再次分配到资本市场上,更多地成为交易型主体。

商业模式的转变带来了一个新变化,就是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的脆弱性,风险被广泛地分布在银行体系之外。但与此同时,新的银行商业模式使银行更加依赖金融市场,由此也衍生出了新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从不同侧面全面地为我们展示出在新的银行商业模式下风险要素的新特征及其传递的过程,同时也表明,新的风险可以放大传统风险管理手段的诸多漏洞,传统的用于评估银行账的历史数据法、VAR等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的商业模式下评估风险的需要;仅仅依赖于简单的风险权重,已经不能描述日益复杂的新型风险。

一、新商业模式下商业银行风险的特征

一是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账,交易账的规模迅速上升,并且交易账的风险类型发生了显著变化。2000-2006年,全球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翻了一番,其中绝大部分是交易资产的增长,结构化信贷产品风险大大上升。

二是相对于传统的信用敞口,交易账特别是OTC的急速膨胀带来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迅速扩大。新型交易对手不断涌现,如对冲基金、伞形基金等,其对风险的偏好较强,并且这些敞口变得日益复杂。

三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估值较为困难。多数产品没有经过流动性压力测试,因此价格难以确定。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就深刻地暴露出,复杂交易资产的定价构成了危机发展的重要一环。由于计量手段落后,许多银行都无法计算他们对次级债券和与之相关的结构化产品的总体风险敞口规模。

四是流动性风险。通过风险缓释和证券化技术进行风险转移高度依赖于市场的流动性。在一个充斥着交易资产的市场中,市场流动性和融资流动性高度相关,特别是许多结构化产品是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二级市场极其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流动性管理将与资本充足率管理同等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在新风险防范上存在的问题

1.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程度;风险报险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风险决策系统,确立、行使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等职能;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上述系统为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经营运作及其风险防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对风险的防范从理论上也很重视,对传统的信贷风险防范形成了一套相对严谨的操作规章,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估计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果用传统的风险防范手段来应对新商业模式下的新风险,显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2.风险管理技术比较落后。目前,全球金融市场上,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发展速度惊人,但风险防范的意识与理念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再加上比较落后的风险管理技术,势必导致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不断创新的同时伴随着风险及其损失的加大。

3.金融体系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差。经过30多年凝炼提升,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一直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部分的产值都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这就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4.风险防范操作层面上的工作力度不够。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对金融风险都有了全新的认识,在风险防范上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大都停留在各种文件、各种规章的层面上,在风险防范的实际操作上,深入不够,导致新风险出现后,应对手段不充分,往往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这就说明商业银行认识到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对风险防范的体制、机制、技术保障等方面工作的加强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的路径选择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然危机之前,发达国家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识与技术还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对创新型金融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再加上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技术没有跟上,并且没有严格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构建金融防火墙,最终导致了金融风暴的发生。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大滑坡,让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金融风险防范体制、机制以及风险防范的工具开发与技术创新将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被各国监管当局和各商业银行所高度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虽然这次金融危机给我国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较小,但在金融风险防范上也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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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易导致流动性缺口。如果商业银行错配人民币存贷款期限结构,将给流动性风险埋下隐患。以“短存长贷”为例,所谓“短存长贷”是指商业银行把流动性需求很强的短期存款运用到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资产上,负债流动性高于资产流动性。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挤兑,易引发流动性危机。

二是新兴业务易带来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近年来,商业银行新兴业务发展较快,各种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代客业务等发展迅猛,新兴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些新兴业务虽然并不直接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但却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商业银行客户在进行直接投融资(包括购买理财产品)时,由于其通过银行运作的资金数额大,通常是集中支出或回流,“大进大出”,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三是其它风险易诱发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存在很强相关性,流动性风险实质上是这些风险长期积聚恶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这些风险没能得以有效控制,最终将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旦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导致存款人对整个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担忧,将会引发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四是负债业务的流动患问题不容忽视。其一,贷存比率的适度性问题。如果商业银行单边一味快速增加贷款量,存款并没有同步增长,便会导致银行业的贷存比过高,潜在的支付压力加大。其二,存款稳定性问题。在银行的负债结构中,公司存款、机构存款和同业存款,虽然单笔金额大,成本低,但稳定性较差,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的敏感性较强。如果宏观政策或市场稍有变化,就会出现波动,存款就会即刻减少,显然这类存款占比过高,易引起流动性波动。其三,存款质量问题。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银行间的存款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各银行季末相互竞争冲存款时点数,市场资金面一旦趋紧,一些中小银行有可能为完成存款指标,被迫采取人为手段,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虚拟交易来派生、衍生存款。这种存款不仅稳定性差,而且潜在风险大。

流动性风险预判能力

和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商业银行自身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有待加强。由于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沿袭了以存贷款为主的模式,流动性风险问题未能受到应有的关注。加之国有商业银行为强大的国家信用所支撑,所以人们总是认为银行的命运与政府的支持联系在一起,认为政府会承担一切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管理理念也相对落后。商业银行缺乏流动性风险意识,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上,缺乏流动性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体系有待强化,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有待改进。现行衡量和反映银行流动性状况指标比较单薄,只能监测某一时点上银行流动性状况,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状况,更不能完整反映银行的融资能力。同时,国内商业银行普遍缺乏全程监控流动性风险的机制,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缺位。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银行业流动性监管制度有待细化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既包括正常环境下的日常管理、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管理,也包括极端情景下的预防管理,如压力测试等手段。前两者更多体现在事中和事后管理,后者体现在事前的分析预判,而流动性风险来势凶猛且为银行预留的反应时间极少,同时其爆发的低频率也为管理的前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对商业银行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流动性动态监管尚有细化的空间,对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压力测试也有待进一步常态化。

预防流动性风险的建议

一是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加强风险防范教育,增强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牢固树立风险第一的思想,主动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对风险管理文化给予高度重视,通过政策、制度和培训等方式,学习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先进理念和技术知识,提高预防风险的实践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