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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问题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中立性是指在报告的信息中不存在要取得某种事先定好的结果或诱发某种特定的行为的偏误。然而上市银行在选择及变更理财产品会计政策时,很多时候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或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更经常的是考虑对触碰监管红线(存贷比等)的规避。这不仅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中的“中立性”要求,还会直接造成同业之间可比程度降低,也会对货币政策实施产生负面影响。各家银行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不同类型产品的发展规模的差异,都可以用存贷比压力予以解释。负债端计入吸收存款的7家银行2013年存贷比均值为67.89,大于计入以公允价计量的金融负债与其他负债的5家银行均值65.86。且如果单独考虑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2家,存贷比均值仅有59.94。此外,从年报信息无法判断所计入科目的2家银行,存贷比均值高达71.43。由此,可推知银行对表内理财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中明显考量了存贷比的影响。2.会计处理选择性降低净利差等指标可比性。银行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不一致性,将直接导致理财产品对各银行净利差等指标产生影响。比如保本产品如果资产端是按基础资产分项核算,大部分收益计入了利息收入,而负债端计入吸收存款,负债成本计入到利息支出中;如果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相关损益则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中。这两种方法计算的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是不同的。由于理财产品的净收益率普遍要低于银行净利差水平,因此按各项资产和吸收存款口径计算的净利差会被低估。3.资产负债与收益的不匹配。有关理财产品会计政策选择的随意性过大,导致了资产负债性质与收益性质的不匹配,不符合通用会计准则的原则。这混淆了普通存款的利息支出和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负债的拆分与相关损益的不拆分导致投资收益被高估,无法真实反映衍生工具的收益,也导致了利息支出被低估,不能准确反映存款成本,高估了净利差。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问题1.理财产品会计政策、规模、收益、计量和概况披露信息不足。16家上市银行财务报告中,会计政策披露率低于25%,理财产品筹资金额披露率低于32%,理财业务收入披露率低于44%,理财资产存续余额披露率低于44%,公允价值披露情况详略不一。总体来讲,会计信息透明度较低,无法满足报告使用者基本的信息需求。2.披露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严格意义上讲,表外理财产品属于监管角度的中间业务,不属于会计准则角度的表外业务,但是鉴于所蕴含的巨大风险和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部分银行(共5家)在或有事项、承诺及主要表外事项或代客交易中予以披露,但是口径却存在差异。3.已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有待提高。部分银行存在附注信息与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信息自相矛盾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附注信息。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情况与财务报告信息匹配程度有待提升。运行模式不规范,有些银行合同签订内容与理财产品实际运行模式严重脱离;附注信息还存在着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关联性不足的缺点。财务报告信息无法体现各种揽储手段。银行普遍将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到期日集中安排在月末或季末,变相地增加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从而加剧了存款的波动性。而从财务报告信息中无法将这种揽储手段予以区分和判断。
三、政策建议
(一)改进与完善会计准则实务中理财产品自由度较大的差异化会计处理方法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监管指标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而实务中理财产品详略程度不一的信息披露也无法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急需一个完整、综合、透明、连续的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今年1月以来,各家银行陆续推出了挂钩黄金、商品、农产品、环保概念等理财产品。
不断研究当前市场热点以及投资者的接受心理,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选择一些能够躲避风险的投资品种,这可以说是挂钩型产品的一个创新。
除此之外,银行挂钩型产品最大的创新就是挂钩标的更加多元化,产品结构也更加丰富。从以前传统挂钩利率、汇率和股票,发展到现在挂钩黄金、原油、商品、农产品、环保概念等等。投资者在股市,基金等投资品种风险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保本型的银行挂钩型理财产品。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挂钩环保概念
2月4日,汇丰银行推出了一款挂钩“汇丰气候变化指数”的理财产品。这款保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与汇丰气候变化指数的表现挂钩,上不封顶,购买的截止日期为2月22日。挂钩的股票有威立雅环境集团(VeolEnvironment)、丹麦维斯塔斯公司(Vests Wind Systems)、废品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Inc)、再生能源集团、全球最大铀矿商-CamecoCorporation。理财币种分别为人民币,欧元,澳元和美元四种。
与汇丰银行在2007年年底推出的气候变化指数挂钩产品相比,这款产品的最大亮点就是设置了触发事件。理财计划在除去最后一个估值目的其它估值日(估值日是指执行日后满一个月的当日,以及之后每个月的当日,一共是24个估值日),如果篮子内所有股票当中表现最差的一只股票的股票表现等于或高于触发水平(100%),那么触发事件发生,理财计划则提前终止,投资者可以提前赎回投资本金。
这款产品是汇丰银行推出的一个系列挂钩气候指数表现的理财产品,汇丰气候变化指数是旨在追踪50家从事减低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或者适应气候变化效果的最大公司的表现。其产品最终收益为该指数2年间的平均增长幅度,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汇丰气候变化指数从2006年至2007的平均涨幅为30%左右,因此这一系列产品的未来增长空间还是值得期待的。
除此以外,另有不少中外资银行也发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投资机会,纷纷推出环保概念理财产品。荷兰银行两年前推出的挂钩水资源理财产品,近两年来收益相当可观,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近期分别推出了挂钩二氧化碳排放的理财产品,交通银行则推出了挂钩水资源和铀能源股票理财产品。
挂钩农产品指数
交通银行于2008年1月18日推出“得利宝・浓青4号-五谷丰登收益优化”系列理财产品。这一系列理财产品投资币种为人民币、澳元、欧元、港币和美元,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理财选择。该系列产品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小麦、大豆、玉米的历史表现,将投资于这三种农产品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45%、30%和25%。
挂钩商品指数
盈利模式差异化凸显
5大国有上市银行已悉数披露了2014年业绩报告。从净利润上看,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2763亿元,同比增长5.1%;农业银行实现净利润1795.10亿元,同比增长8.0%;中国银行实现税后利润1771.98亿元,同比增长8.22%;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2282.47亿元,同比增长6.10%;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658.50亿元,同比增长5.71%。
如何看待5家国有大行净利润增速集体下滑至个位数的现状?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张云表示,进入新常态后,银行业发展速度会有所调整,其发展速度应和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相适应的水平。
还有观点认为,判断上市银行盈利能力,不能仅从净利润增速上进行评价,还应该关注利润总额的情况。工行董事长姜建清就表示,尽管去年5.1%的利润增速与前些年两位数水平相比确实有所下降,但目前该行利润基数已非常大,2014年一年利润即相当于2000年起连续8年的利润总和,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快速增长。
值得关注的是,5家国有大行在盈利模式上已开始分化。如中国银行海外业务资产同比增长18%,占总资产27.4%,税前利润同比增长30%。海外业务税前ROA(资产收益率)提升9bps,而国内业务税前ROA则下降7bps。工商银行互联网金融,则被定位为业务拓展的新增长点。“工行‘融e购’”开业仅1年,交易额突破700亿元,已跻身国内电商前列。小额‘e贷’余额达1527亿元,相比年中的290亿元增长530%。”中金公司分析员黄洁表示,同时,支付方面,工行“e支付”用户超过4100万,预计未来将提升至1亿。
此外,来自兴业证券、招商证券等券商的分析人员均表示,交通银行目前估值水平低于4大行,尽管当前业务亮点不足,但后续题材丰富,其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混业经营试点都有望成为该行新特色。
从已公布2014年业绩报告的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情况看,除平安银行依旧保持高速扩张的发展态势外,其他银行均进入稳定发展状态。
数据显示,平安银行2014年年末实现营业收入734.1亿元,同比增长40.6%,其中利息净收入530.5亿元,同比增长30.3%,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98.0亿元,同比增长30.3%,每股收益1.73元。“随着平安银行成本收入比的逐季下行,两行整合的制度红利开始释放。”兴业证券银行业分析师吴畏表示,平安银行前期已披露200亿优先股和100亿普通股融资方案,定增若能如期完成,将打开公司资产运用空间,提升资产运用效率。而年内积极的减值计提和资产处置,也为该行长期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银行业竞争加剧
银行业来说,2015年的息差收入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挑战。
从已公布2014年财务快报几家上市银行来看,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利润同比增速多在15%左右,但民生银行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为5.36%,中信银行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为3.87%,2015年的首次降息是否会使部分银行今年净利润增速归零值得关注。
3月1日,央行网站上降息以及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的消息公布两小时不到,以“上浮到顶”为关键词的公告已见诸不少中小银行官网及官方微信。“对于一浮到顶的银行,降息之后负债成本是有增无减,而信贷资产端,核心客户、存量的长期借款人的贷款利率会下降,息差收入的下降不可避免。” 某股份行上海分行高管说。
一位券商银行业分析师有相同看法,“银行盈利压力越来越大,所以许多银行不愿上浮到顶,但中小银行机制灵活、有服务特定对象的比较优势,资产段收益率也比较市场化,存款利率上浮则有一定空间。”他说。
不少市场人士亦认为1.3倍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已无限接近利率市场化,而利率市场化是监管层早已定调的改革方向,对银行影响不大。“利率的管制在放松,银行也愈加理性,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理好行内业务,比如存款成本和贷款收益的关系。” 上述上市城商行高管说,调整一次对利润总体影响不大,从整体银行业来看,银行收入利润主要取决于经济面和政策,从单个银行来看,则取决于其战略定位。
虽然目前为止,上市银行仍鲜有存款利率“上浮到顶”者,但不代表后续不会跟进。“存款利率出现差异化,虽然大行暂时不为所动,但不可无视,毕竟部分客户会选择去留的。”一位地方监管部门官员说。
而农行一位要求匿名的高管亦表示,银行存款利率上浮主要取决于银行的盈利情况以及同行之间吸存的竞争程度,大行后续还是很有可能做出部分调整的。
资产将分拆上市
蛰伏了多年的银行股终于一扫此前的“破净”状态,尤其是几波强势上涨,引领大盘冲击4000点。数据显示,目前,建设银行市净率最高为1.10倍。中国银行则摘得四大行市盈率“金牌”,由2013年末的4.79增至7.11倍,市净率与其他银行处于大致相同水平。分析人士指出,过去一段时期,中行股价涨幅显著高于同业,其重要原因在于此前其股价估值水平显著低于可比银行,因而获得较多券商分析师和买方机构认可,尤其是受到A股市场公众投资者的追捧。
中金公司的一份研报,引发市场对银行股估值的巨大遐想。
日前,中金公司研报称银行将分拆资产,且最快将在今年二季度启动,而银行未来特定业务将采取“先分拆―再引资―最后上市”的路径演化。由此,中金预测银行股价将有20%以上的上涨空间。
多位市场分析人士表示,不论对于银行自身发展还是股东方,银行资产分拆乃至上市都存在诸多障碍,监管层不会推进这么快。
“这个故事讲起来很美,但实际是另一码事。”华东一家大型券商银行业研究员表示。
“如果银行资产分拆得以实施,对银行估值的确会有相当大的提升,银行内部优质资产很多”,华泰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张帅说,“不过,市场并没有认识到,比如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业务,银行很早就开始做了,规模也不小,但市场对银行估值主要还是参考传统的信贷业务来评定的。”
(一)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不健全。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支持,因此,难以对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到底应定位为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界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存有不同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还引申出其他的很多问题。第一,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的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银行自身或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对外签约或者交易,这从实质上已经违反了投资者与相关方之间的约定;第二,缺乏法律主体资格容易使得投资者出现理解误区,将银行存款等自营产品与银行理财等代客产品混淆,不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理财产品对外投资交易在借助银行或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时,使得投资交易流程变得繁琐,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银行在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之间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第四,缺乏交易主体资格使得不同理财产品间难以独立交易、流动性差,不利于活跃理财产品市场,影响市场成长性与有效性。业界一直呼吁要确定银行理财产品独立的产权主体地位,但却没有取得真正实质性进展。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法律的瓶颈来说,信托法将理财业务的专属经营权授予信托公司,银行难以获得理财业务的主体资格。尽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积极地策划各种资产管理计划,但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依然还是委托关系,只有信托产品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除外。众所周知,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资产管理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托管理关系是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完整主体资格的关键所在。因此,银行理财的相关法律问题已成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无法回避的问题,再加上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特点,迫使银行理财借助信托、保险公司债权计划、券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载体,使得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交叉性金融风险加大。
(二)外部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从外部的监管情况来看,目前的理财市场普遍缺乏相应的法规与有效的监管。自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起,不断针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了一些规定、细化了一些条款,主要是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但是银监会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保险、证券、基金则涉及有限。然而市场的投资交易等运作主要由银行以外的机构来进行,因此还需要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配合。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联合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实行,沟通成本较高、但效率不一定高。当初的分业监管在目前新形势下已显现弊端,监管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现在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并有相互竞争趋势。由于监管不力,产品销售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常需要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事实上,从理财市场的发展来看,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这似乎让投资者觉得,理财产品可以完全替代银行存款、规避国家利率管制,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传统存款业务的转化,结果就导致了存款业务表外化,这就形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的原因,客观上也要求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银行理财业务制度不到位。首先,一些商业银行的高层,比如董事会、高管层,对理财业务的发展没有正确和明确的定位,没有真正树立代客理财的观念,只把它当做吸纳存款的一种替代手段、甚至有些银行把理财当作简单的高息揽存和变相房贷的业务。还有一些则作为加强流动性的手段,理财业务不够规范。其次,从内部因素来看,理财市场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存在偏低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外汇、基金、股票、保险、国债、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资质条件等等,这样的人才在我国理财市场上还非常欠缺。从内控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一直没有将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很好地区分开来,虽然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两个业务加以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如何突破银行的内控瓶颈也是理财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从理财业务的开展中,在契约签订之前,银行业务员有义务告知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收益等信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准确地告知投资人资金的营运和收益信息。但从现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部分银行很少披露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例如,一些农商行、城商行以及外资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他们仅仅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一条简单的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却基本不告知这个产品之前的业绩表现情况。而某些外资银行则会对要的信息进行删选,如果理财产品到期收益较好,则现在信息,反之,则对到期收益不好的理财产品置若罔闻。其次,所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存在产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这样的问题。其中,不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领域是所有商业银行受到的最大诟病,很多银行仅仅公布理财资金的大体投资范围,比如货币市场或者信贷市场。其实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投资在多个不同的投资品或者不同的市场,如果银行能够公布不同市场的投资占比,投资者就能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但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公布这样的投资占比信息。第三,银行不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在公布产品信息时部分银行有较大随意性、缺乏规律性,不同理财产品公布的信息格式不同、详细程度不一样,更新时间不一致,缺乏规范性操作。最后,理财产品信息难找、难懂。有些银行网站设计比较复杂,首页没有明确的提示,投资者往往需要反复多次点击寻找才能找到,而更多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专业术语过多,责任条款过细,让投资者觉得晦涩难懂、难以理解。另外,在发展理财业务方面,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投资者对于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信赖度最大,远远超过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正是基于这一点却发现,在近十年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都会出现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忽视“预期收益”,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理财市场的信用风险认识不充分。
二、完善银行理财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健全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针对银行理财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有三种:资产负债关系,如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此类产品适用商业银行法;委托关系,如委托理财产品,适用合同法;信托关系,如信托理财产品,适用信托法。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要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目前银行理财管理中存在的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方式受限、理财产品无法开户、理财产品不能质押等问题。二是借商业银行法修改契机,明确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合法性。现行商业银行法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多年,期间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内容。受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的限制,银行理财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新的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经许可商业银行可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允许银行一定的跨业经营,并对金融监管协调等进行修订。力争拓宽银行理财的义务范围,扩大理财资金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可进一步考虑建立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上各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并无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整个理财市场的有效和稳健发展,可考虑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规章,要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的资产管理在统一的法规下经营。通过这些顶层设计的推动,不仅要解决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问题,还要解决各个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完善银行理财市场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约束的金融监管,其目的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基本做法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能够影响被监管者成本收益的方法,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目前看来,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理财市场,必须构建银行理财监管制度,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1.对银行理财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金融改革是监管的“一体两翼”。在银行理财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面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咄咄逼人的竞争,本文建议监管部门以推动银行理财稳健发展为出发点,将维护金融稳定与推动金融创新有机结合,为银行理财业务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可以按照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遵照市场化监管的思路,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在目标上,要明确理财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在手段上,保持合理的管理边界,既不为银行违规行为埋单,也不放任不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建设,为一致性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对银行理财实行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分级管理。可以参考国际资产管理业务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持牌经营,要求银行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隔离,建立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交易的监控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产品设计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差、投资管理能力低的金融机构蜂拥进入理财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能力与监管许可相匹配的机制,实现监管对银行理财风险的动态管理。高评级银行相对于低评级银行在试办新的业务类型、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产品报告等多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先权或者自由度。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银行才可以持牌开展特定业务。例如,先进的大型银行做全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收益类产品、债权、衍生产品、股权等,要求这些银行的运作模式、风险控制能力、人才队伍、信息披露、IT系统都达到很好水平。复杂的、简单的和做代销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类别的牌照,分类监管,有利于督导低评级银行向标准靠拢和明确改进方向,有利于提升整个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水平和加强风险控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便可以水到渠成。并依据现有的银行业技术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精神,通过细分业务类型与准入,将其纳入风险监管体系。2.营造鼓励银行理财创新的监管环境。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相对较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健的以风险管理为基调的文化,与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理财业务完全不同,使得银行理财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创新步伐不够快。创新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灵魂,没有创新,银行理财业务不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应对银行理财创新采取包容态度,积极引导、允许试错,去除对创新失败零容忍。建议监管部门在理财创新上加强管理:一是对现有创新工具进行综合考虑,从稳定和改革需要以及发展前景角度做一次评估,对于前景好的创新要形成制度规范以鼓励其发展,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创新应该予以停止。二是积极鼓励创新。从理论上讲理财业务未来将囊括资产负债、交易及其衍生品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发展趋势,保险,证券、基金行业已经率先针对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机制,而且一些相关产品已经开始侵蚀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此时如果不积极把握时机,趁势而上,银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做好创新评估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分析和评估创新行为,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和建议。3.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首先,国家应率先做好该工作,强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其次,由于理财产品的经营和运作涉及多个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所以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就变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
关键词:理财产品 会计核算 风险管理
随着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监管日趋严格,以及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自营业务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理财产品也同样需要,应将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以量化的形式反映进理财产品会计报表和监管报表,以达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
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理财产品按收益特征可分为: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以下,本文将对前两种产品的会计核算进行账务分析。
(一)业务负债
向居民或企业募集的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资金,在“业务负债科目”内核算,包括以下5项:
1.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本金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的理财产品本金,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发售时募集资金增加反映在贷方,到期后居民前来兑付本金时反映在借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2.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应付利息
本科目用来核算商业银行向客户售出理财产品后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每月计提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按月计提的应付利息,借方反映到期实际支付时冲销的利息,余额在贷方,所有客户兑付完毕后余额为零。
3.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是平价募集资金还是溢折价募集资金,溢折价的部分需要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溢折价摊销。
4. 业务负债—募集资金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在存续期内所遇到的理财产品发行市场的同品种剩余期限市场收益率的变化所对应的资金价格变化。
5. 业务负债—理财产品委托客户的收益
本科目核算应属于客户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应收到的利息,贷方反映应付居民的利息,借方反映计提出来的应付利息,贷方反映冲销的收益。
(二)业务资产
商业银行使用募集资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或逆回购,形成业务资产,在“业务资产”科目内核算,包括5项。
1.业务资产—理财产品面值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面值,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购入时反映在借方,到期或卖出时反映在贷方,代购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2.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利息调整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溢、折价,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借方反映购入的溢价和折价摊销,贷方反映购入的折价和溢价摊销,债券售出或到期后余额为零。
3.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变动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购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债券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应收利息
本科目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持债券的应收利息,借方反映购入债券的应收利息和按月计提的应收利息,贷方反映收到利息或卖出时销账的应收利息。
5.业务资产—理财产品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本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的差额,本科目余额反映商业银行发售某期理财产品的真实损益,年度终了将本科目余额结转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再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结转为“本年利润”。
(三)损益类科目
损益类科目包括3项:
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理财产品;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资产;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业务负债。
(四)表外科目
开出理财产品收款凭证本金。
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一)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
商业银行必须做到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相分离、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相分离、对公理财产品与对私理财产品相分离,做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中央国债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与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分开,从账户管理上设置防火墙,使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严格分离。自营与理财业务发生交易时应有后台结算交割单作为结算单据,而不是商业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当自营与理财的托管账户、银行结算账户完全分开后,理财产品买卖债券都从后台实现,实行券款对付交割分别有相应的指定账户时,才能有效杜绝自营与理财的利益输送及产生风险。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应单独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建立理财产品单独的一级科目、二级科目的日计表、月计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还有理财产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募集资金和持债的期限结构表、单独的托管账户的券种余额表等风险管理的报表,应归档保存,居民或企业有权利查询理财产品的投资情况,因此须做到完整、准确地记录该项业务。
(二)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流动性及其风险开展相应的压力测试,应定期组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计算流动性比例及流动性期限缺口,对其管理应比照自营业务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指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须符合本行的流动性管理的总体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调节,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产品发售与交易投资间的平衡运作。
商业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如7天、14天、21天、1个月的理财产品的滚动发行,整合所有资源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这一模式的益处首先在于理财产品丰富,容易满足不同期限的多层次客户需求;其次期限结构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业务、债券业务两项相适配,大集中形成大资金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但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短期风险被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当某一期限的产品购买量少或兑付量大、某个期限的缺口难以满足时,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往往来源于一级资金批发商,一旦市场资金收紧,一级资金批发商不出钱时易导致资金链断裂。而且募集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商业银行和客户都难以理性估算
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三)市场风险管理
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做好对理财资金投资债券资产的客观估值及验证,对于理财产品所购买的资产(债券)可以按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净价估值作为净价公允价值来进行风险计量,进行浮动盈亏的管理,有利于防止未来的风险,当市场行情不好等原因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率或本金受损时,提前公告预警。在本会计核算流程中将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计量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当中,理财产品会计计量市场风险的核算方法应与自营业务达到同等水平。
对理财产品所持债券可以按照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限额评估其合理性,应对久期、凸性、基点价值、var值、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利率敏感性缺口等指标进行计量,采用银监会新资本管理办法下的监管报表体系及这十八项风险管理指标,对一般市场情况下资产池承受的风险,及极端不利情况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充分揭示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源自于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的重新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变动,也产生于央行利率政策的调整,应利用缺口分析理论或模型,对理财产品的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重新定价期限缺口实施定期监控,主动调整付息负债与生息资产的对应关系,精细化管理理财产品,实现风险可控下的理财产品安全化。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募集资金和债券投资收回发生变动,则客户面临承担理财资金配置存款和投资配置债券的机会成本风险,应注意在产品设计时,募集资金的期限尽量与所持债券的期限相匹配,不建议为追求高收益率而持有期限较长的债券或高风险产业债券,使理财产品看起来利润较高,但一旦理财产品到期,较长期限的债券需要自营业务买回,这时容易产生纳入自营业务的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负数的结果(如果市场处于下跌状态),可能会产生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质量、利润的损失,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购买该类债券还可能最终流向高风险产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资产质量风险。
1.2前、中、后台未有效分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其中,理财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但从宁波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控流程来看,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方案及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的设计、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理财收益的测算等均由同一部门负责,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2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理财手续费的收入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通常按一定比率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如该手续费属管理费性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分期确认。但商业银行一般在理财产品申购时点直接从理财申购资金中扣除手续费作为当期收入,或直至产品到期日才确认理财收入,收入确认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
2.2非保本产品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有违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其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是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以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产品类型作为表内核算或表外披露的划分依据。如协议约定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视同几乎所有的风险报酬已转移给客户,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仅作表外披露,理财产品对应的本行存量资产也终止确认;反之,则纳入表内核算,对应的基础资产也在表内反映。然而,出于揽存、维持市场份额和维护银行声誉的压力,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一般都按照预期收益率结算客户最终收益,或以“备用信用”或“抽屉协议”形式向客户承诺理财产品的保本性。此外,对公众投资者的权利主张,商业银行也会承担事实上的保兑义务,即提供道德上的追索权。因此,单以购买协议作为表外业务表外披露和表内核算的划分依据不够准确。
2.3“资产池”理财产品未单独建账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除为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银行并未对滚动发售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立独立账户,而是直接将其纳入“资产池”,导致一笔理财资金同时对应着资产池中的多笔资产,每一期理财产品与整个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不能做到一一对应,无法单独进行估值和收益测算。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内部调剂匹配“资产池”内投资资产,采用期限错配、内部转移利润等手段,调节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达到期限短、收益高的目标。显然,在资产池运作模式下,商业银行无法对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无法准确核算每一个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
3对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目前,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原则性较强,约束力不够。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方法不一致、信息不可比的现状,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指引应区分理财产品业务类别(如保本和非保本),从会计科目设置、台账管理、初始确认和计量、终止确认、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使得监管规定从原则性向规范性方向发展。可以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每一项或一期个人理财产品均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月末年末编制合并报表以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整体情况。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5-0062-0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理财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但是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进度不相匹配,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风险,特别是近来围绕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不断,出现了理财客户与商业银行的矛盾和冲突等不和谐现象,在2007年A股市场的大牛市中,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却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如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消息不断,引发了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危机。本文从商业银行和客户两个层面对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误区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一、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完善
理财产品的设计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基础,监管部门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但是,实践中上述规定形同虚设,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时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在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产品过程中,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所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对产品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市场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进行有效评估,没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对销售产品的风险收益监测数据没有进行必要验证。如某银行清盘其“港基直通车”产品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主动清盘其QDII产品,该银行的该款理财产品全仓投资单一基金,且在市场处于历史高位时发售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
(二)未有效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任务没有认真对客户风险偏好进行评估,或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没有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理财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明显不足或有意弱化风险。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通知》还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进行了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应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合规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若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但是商业银行特别是在销售环节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风险披露、揭示义务,有的为了完成销售任务甚至有意弱化风险、盲目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银行预期收益率高达36%。
(四)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未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相关情况,特别是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未能很好地向客户提供方便、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
信息的透明对等一直是社会信息传播的价值追求之一,金融行业的高风险属性更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做到信息的透明与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材料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首先是在产品设计、营销阶段,商业银行未能客观全面揭示理财产品潜在的风险,客户无法全面准确了解商业银行的真实能力、产品信息等,无法在事前全面识别该产品对自己的利弊,这往往是今后纠纷产生的诱因。其次是在理财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既包括因理财业务高度专业性而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包括主观方面,尤其是商业银行是否善尽职责客户难以知悉。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银行不曾向客户进行任何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而在产品到期日,客户接到零收益的通知感到突然,一时间不能接受,引发客户强烈不满也在情理之中。据报道,一位客户向记者出示了某银行《“汇理财”2007年第一期F2计划》的合约,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同意本产品乙方(某银行网点)无须向甲方(即产品购买者)提供对账单。显然,该银行利用“法律”手段,免除了自己的账单提供义务。
(五)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而且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到位,常常引发投诉、争议,甚至诉讼。
管理漏洞和投诉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同时,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处理机制也不完善,缺乏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情况分析研究不足,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和改正,进而引发诉讼。
二、实践中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误区
近年来的理财产品纠纷不仅反映了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从另一个层面也反映了普通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认识上的诸多误区。
(一)将银行理财等同于储蓄存款。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对股票、基金更为保守(稳健),但本质上是金融投资产品,并不是储蓄存款。即使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也可能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将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误认为是实际收益,忽视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多数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与所投资标的的市场表现挂钩,理财产品说明书上的预期收益通常是预测得出,金融市场变化莫测,理财期满最终实现的收益,很可能与预期收益有偏差。
(三)将口头宣传等同于合同约定。理财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产品购买合同中约定。对自己不完全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要光听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须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及理财合同的条文,以及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四)盲目从众心理,将别人说好的产品误认为适合自己。理财产品千差万别,高风险的产品可能带来高回报,会受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人追捧,但对抗风险能力差的人并不适合,投资者应正确评估自己,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五)投机心理作怪,将投资理财误认为投机发财。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将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导致落人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而“血本无归”。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措施
一方面,消费者在选择投资产品前,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做好家庭理财规划,如: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充分的信息分析,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选择投资自己熟悉、具备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善于借助外力,适时咨询真正合格的金融专家,以获得决策参考;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选择合法的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的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中,必须牢记个人客户是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设计者,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减少理财产品的消费矛盾。
(一)做好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合理宣传和营销理财产品,加强风险揭示。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对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如含有对某项业务或产品以往业绩的描述或未来业绩的预测,应指明所引用的期间和信息的来源,并提示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并不是产品最终业绩的可靠依据,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的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重要内容。
(二)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认真履行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
商业银行应披露理财产品的背景、投资去向、收益预期、支付方式、实时收益信息等等,并根据《个人理财办法》及其指引的规定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等资料,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减少因误解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同时,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应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客户经理要加强与投资人的信息沟通,对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警示等重要事项公告,要及时在网点进行公告,并确保能够随时联系到投资人,以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要尽快完善系统功能,履行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义务。同时商业银行应打破部门间、总分行间资源条块分割的局面,充分实现信息共享,使基层营销人员全面掌握每期理财产品的设计背景及运用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到位的服务,合理引导预期,并及时将产品存续期内总行的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传导给投资人,使投资人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并积极应对。
(三)加强对客户的评估和识别,增强善良管理人观念,以客户利益为优先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高、中、低端分层,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帮助客户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客户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方法,设计涵盖不同的理财产品的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向客户提供与其持有资产相关的账单和报表,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人利益。按照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以“住院医生”而非“门诊大夫”的态度密切关注客户,持续跟踪,全程维护,做到“给信息、听意见、懂法律、会解释”。对于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采用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要按照审慎尽责的原则,依据投资人的资产结构、投资经验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属性、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差别化营销和个性化服务,减少因营销不当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要建立通畅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客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意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客户关系和银行信誉,影响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受到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理财业务发展中,大家都不希望出现问题,不希望受到客户投诉。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受到投诉,就要端正认识、妥善处理,把客户投诉的处理作为解决问题、提升客户服务和营销能力的重要
机会,决不允许敷衍塞责、坐视放任,致使矛盾激化,甚至影响银行的信誉和形象。《个人理财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化解与客户的矛盾,维护其声誉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商业银行及时收集市场信息,了解客户需求的途径之一。
(五)进一步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要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在充分评估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上,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进一步强化市场研究,完善产品研发流程,严格按章程、说明书规定进行投资操作,严格投资管理,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时要遵循“两不做”原则,即:商业银行没有定价权或者缺乏科学定价方法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商业银行无法独立进行持续估值的理财产品不能做。应立足于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银行、信托公司的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客户风险。
(六)规范理财业务销售
银监会对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提出了刚性要求,未取得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资格认证的人员均不得销售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加强和规范理财业务销售人员资质、销售方式、销售过程以及售后服务的管理。
(七)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可分为自营资产管理和代客资产管理。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与传统的银行资产管理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的银行资产管理是指银行对自营的资产,包括表内资产、或有资产等进行管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其资产管理的内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商业银行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即是以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受客户之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金融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快速积累,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存款“脱媒”效应开始显现。深化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促进了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立并日益活跃,通过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商品期货、金融衍生、股权投资等市场工具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风险的条件已经具备。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又为客户财富投资管理和风险分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性资产管理计划,如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可以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通常把银行理财、保险资产、券商资产管理、信托计划、基金等及其延伸业务统称为大资产管理或泛资产管理,就是说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信托业务的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融资范畴,投资者将自己的投资交给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风险。它既是利率市场化和客户资产多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商业银行缓解表内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导致的风险集聚、管理成本上升、资本约束等问题的战略举措,更是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和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具体表现,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领域。
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管理资产的金融服务,既可以节约资本、不需计提风险拨备,又能实现较高收益率,实际的交易业务量也没有减少,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则没有反映这类业务,只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了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银行依靠自身的品牌和信用支撑,通过信息中介服务,让资金的使用人与资金的拥有人直接见面,让资金的拥有人知道资金的使用人在哪里、他们需要资金做什么;让资金的使用人知道所需资金是谁提供的,将原本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部分业务转换成了不占资本的中间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发展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提高的重要表现。它是客户对资产多样化需求与银行经营创新的结果,是资产证券化和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客户直接融资市场和投资渠道背景下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产物,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品种,并对实体经济运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也有人把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影子银行的范畴。
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按产品结构,可大致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非结构性产品中包括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和股权类理财产品。从收益率来划分,又有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非估值型理财产品之分。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按照惯例,一般都提供预期收益率区间。固定收益类的理财型产品,有相当部分不提供净值,而是提供预期收益率。股权类理财产品,一般不提供估值和收益率。自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发行理财产品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扩张迅速。到2013年9月末,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且产品创新活跃,客户群体广泛,已成为商业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中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风险
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办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时间还较短,在其内部也尚有不少问题没有厘清,加上技术、工具、人才等储备不足,就在市场压力和同业竞争的态势下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问题。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存在误导。从法律上讲,银行代客管理资产,只是承担在代客资产管理中相应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由客户承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往往银行还隐性承担了信用、市场风险。在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是委托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与其签订理财协议,即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风险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但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往往是把对银行信用的信任转变为对银行产品的信任,进而对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的信任,其购买理财产品时,关心的只是收益,并不认真关注所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甚至全然不顾其风险的大小,哪个理财产品收益高就投资那个。只要是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不论怎么提示风险,都被当成是银行存款产品一样来购买。而银行则是按规定对代客投资业务进行操作,主要是防控由理财产品发售、管理引发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并把获取的信息,通过事先约定的渠道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但事实上,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市场如有变化、政策如有调整,就会使银行理财产品潜在的投资风险敞口即刻转变为现实的风险损失。尽管有协议在先,有些投资者还是会把风险推向银行,使得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声誉而被迫应对,难以独善其身。
这从原因上分析,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即是指投资者购买了该类产品之后,银行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固定或浮动收益权利的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上与自营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类似,所募集的资金实际已变成了银行负债,其资金的运用也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如同银行的存款与贷款。这种做法很容易误导投资者把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当成银行存款一样对待,把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误解为是与银行的债券债务关系。事实上,这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性质,扭曲了理财业务的本来面目,还使商业银行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设计有缺陷。商业银行为了争取客户,只顾提高收益率,往往在一些理财产品的设计上,期限过度错配,加上监管不够充分,投向风险过高的领域。如发行不超过几个月的短期限理财产品,而其投资对象却是长期限的资产,甚至超过10年的投资项目。一方是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另一方是流动性较差的投资资产,存在着严重的过度期限错配。同时为获取较高的收益,加上理财产品不受资本的约束,也不受贷款限额的控制,有些银行就把理财产品当作贷款投放或自营表外融资的工具,甚至将自营融资不能投放的项目通过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增大了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如把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房地产等高风险或限制性行业和领域,一旦所投资资产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违约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被当作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如有些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充当流动性管理、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工具。通常把理财产品到期时间设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点,将客户的理财到期资金直接记录为当期存款,然后再在下月、季或年度开始时再将其转回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以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真实的存款基数。这种与银行表内业务绑定的做法,不利于银行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不彻底。有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由同一部门进行经营与管理,没有专门从事理财业务经营与管理的部门,自营产品与理财产品交叉销售,而且还与银行自营的表内外业务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同时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银行理财产品在对外签署理财投资协议、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合同签订等活动中,基本上都是以商业银行名义进行。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不能有效隔离,理财产品出现风险时就会直接危及到商业银行。
银行理财没有严格按产品进行核算。有些银行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以期限错配溢价、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溢价来获取收益,没有严格按规定实现单个理财产品的独立核算,或按产品独立核算的质量不高,没有做到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还有些商业银行通过低概率的高预期收益率来吸引客户,但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率远远未达到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预期收益率,甚至出现亏损,就通过违规转移内部收益来填补收益缺口,以保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刚性兑付。
银行理财业务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薄弱。依据现行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投资资格,银行要发行理财产品就只能通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并在法律上明确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但事实上,相当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只是为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提供了一个合法合规的通道或工具,并没有实际的风险识别能力、防控能力,更没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只是收取手续费。尤其是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需求,加快理财产品推出的种类和数量,以使得本行的理财产品能够在市场上争得主动,于是对一些信托计划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调查、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往往就将本应由合作机构做的工作都代为完成,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同时,按现行的做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通常是由合作机构一次全部投放到位的,由于其投资标的多样,投资方式灵活,加上合作机构又没有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日常跟踪管理,一些理财资金的实际用途很难得到有效监督、监控,甚至有些连基本的监控手段、渠道都没有。出现风险后一些第三方合作机构反应迟缓、消极,还把责任都推给银行,对此银行又很难约束第三方的行为,除非与其不做业务。这既增大了银行的潜在风险,也直接影响到了银行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商业银行为客户利益服务和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受到影响。近年快速增长的信托业务,就是在这种特定环境下的一种非正常发展,是监管不完善的一种具体表现。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一旦暴露,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商业银行很难在短时间快速遏制和有序处置,从而造成风险的扩散和传播,极有可能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甚至还会影响其理财业务的正常运行。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既要不断探索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新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不断提升代客资产管理的水平,为客户创造价值,又要加强自身对代客资产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获取更多的收益,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积累更多的经验。
银行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要彻底回归自营。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在存款利率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变相提高利率的一种存款产品。尽管已按自营业务纳入了资产负债表,但为避免投资者或公众误解,商业银行要把它从现有的理财产品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银行的一种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的存款类产品,并改变其产品名称和产品章程。如可称其为浮动收益存款、定向投资存款等,不能提前支取,但可以用作融资的质押。同时在银行理财产品中还应抓紧对非标准债权投资资产的改造,把部分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改造成标准化的债权直接融资产品,实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标准化、可交易、具有公允价值和流动性。
积极试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依据国家金融改革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加快推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扩大业务规模,使之成为与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一样具有独立的主体投资资格,并能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各类公开市场开立相关交易账户,直接参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权、收(受)益权、股权、另类投资品等各类资产的投资。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产品透明度,节省相关费用和融资成本。同时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风险管理,既要严格落实相关的合作准入、风险评级、合作限额等措施,避免在业务合作中,因风险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薄弱环节,或可能引发的交叉性金融风险,又要避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真正体现商业银行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思路来经营代客资产管理业务,避免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合作机构都来参与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尽管如此,信托、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仍将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
完善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制度。商业银行要在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账务核算、资产托管和系统操作等方面与银行自营业务相隔离,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理财业务的独立和完整,避免资产管理中的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要把理财业务的资金与吸收客户存款的资金严格分开管理,严格分账核算,以避免利益输送和转移。在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对理财业务的前、中、后台实行严格的部门分离,理财产品之间也应严格分离,确保每只理财产品有独立的托管账户,其风险与收益做到独立核算。健全和完善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制度体系,使每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都公开透明,确保理财业务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梳理理财业务资金流动的相关信息,集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并要与银行自营业务的流动性管理对接,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协调好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金的统一调度。对开放式理财产品都要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不得办理无期限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其自身存续期限,投向高流动性低风险和低流动性高风险的理财资金都要按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率设定限额,对封闭式理财产品则必须要严格按期次发行。
强化对理财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虽然不承担理财产品投资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隐含了发行银行的信誉,所以更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尽可能为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好服务,帮助客户或投资者分析、识别、防控风险。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理财产品风险防控提示要优于对自营业务的风险防控,并对不同风险状况、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特征进行定义和风险评级。要让客户充分感受到银行在代客业务中的尽责服务、超值服务,感受银行的品牌和信誉,把商业银行间的风险管理差异,充分地体现在其理财产品上,这也是防控声誉风险的重要举措。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其风险揭示应更为充分、信息披露更为详尽,使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更为便捷,更具可信度,真正做到把不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给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建立理财业务的风险拨备制度。为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要尽快研究建立相应风险的拨备制度。具体可依据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确定差异化的拨备计提标准。如对债权类、票据类、股权类理财业务以及基础资产为普通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抵押支持债券等信用类债券的声誉风险,就需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期限,融资主体的资信状况及其在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情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等情况,按照时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保有额=计提时点理财业务余额×计提比例。对债券类理财业务中,基础资产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债券的,可不计提。
强化从业员工的业务技能提升,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理财业务专业团队。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的业务,其能否成为银行经营收益可持续的主要来源,关键在于人才。商业银行要重视和强化代客投资研究和资产管理专业人才的吸纳、培训、培养,尤其要增大资源的投入和人才的储备,形成一支与其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的投资研究、研发设计、投资交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估值、托管和信息披露、合规性审查、风险管理等的专业化团队和一套严格、完整的激励机制。
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变化快速、内涵范畴宽泛、法律权责关系多样,涉及主体众多,仅仅依靠市场自律来防控风险是不够的。事实证明,任何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如缺少了严格的监管,或监管不到位,就会有监管套利,就会酿成大的风险问题。国外一些引发金融危机的事例也表明,危机的爆发是外部因素冲击、监管的缺位失效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脆弱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要防控银行理财等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监管部门既要督促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管理,又要从审慎监管入手,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来改进和加强,尤其是要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更多地尝试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细化监管内容,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家监管机构很难能够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的跨市场产品、结构化产品以及场外交易等进行有效监管,包括一些组合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等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出现不同金融机构从事同类业务却有不同的监管标准等问题。因此,要尽快建立一个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的功能性监管协作机制,对机构、产品的市场准入、营运要求、风险控制、违规惩处等进行联合监管,对交叉业务要有明确的监管限定和总量控制。要严格规范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模式,避免监管套利,进而对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同时对参与此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也应纳入监管范围,督促其在资产管理业务评级中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等。
进一步放开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按照“分类监管、持牌管理”的要求,对不同资质的银行开放不同种类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有一个标准化的规定,包括产品及业务的设计、开展方式等。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除了有理财的直接融资功能外,与传统的理财产品还要有明确的区别和差异。同时要允许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可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债券,包括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加快推进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账户,可以单只理财产品为单位独立开设,禁止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并要严格理财产品开立账户的准入条件,开户产品须获得相应的“备案通知书”,并要坚持采取一手交券、一手交款的DVP债券结算方式。还要尽快研究开放银行理财产品的二级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投资与交易,让巨额的理财产品有一个转让的渠道和平台,不仅使之能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还可以形成一个理财的市场价格。
严格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尽快出台理财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规范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模板,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简约易懂的形式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资金是否流向限制性行业或领域,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银行理财业务的透明度。如对所有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须及时披露实际收益率,如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上限有差异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公开解释。以确保各商业银行在发行产品时,更为谨慎的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避免以高预期收益率来误导投资者,并且鼓励商业银行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净值型的理财产品。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首先把结构性理财产品归类为成“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因此将相应的损失与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的科目。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混合理财产品可以选择将整体指定成“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是“金融负债”。其次是对于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划分,将它划分为“衍生金融工具”进而对其进行相关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主合同的方面把它划分记入“吸收存款”科目,采用摊余成本方式来进行会计的后续处理,将其相关损失和收益的核算列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的原则在于嵌入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中认为其应该从主合同中进行分离同时成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来进行会计处理。最后将理财产品都作为“吸收存款”科目核算,并按照公允价值来处理后续核算,其相关的损失和收益列入“利息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用结构理财产品中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通过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由于汇总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所以结构性存款归属为存款项目并放入贷款存款比率的运算范畴,从而计入“吸收存款”科目。
(二)保本性理财产品1.由保本型理财产品所筹集的资金记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中投资的资产划分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银行和其投资者进行签订了合同,并且其合同内容中保证了“保本”,产品到期时应对其本金进行保证性的支付,意味着筹集到资金之后再理财投资操作时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商业银行进行负担,商业银行并不会“全部让客户承担风险和报酬”,因此筹集资金和投资资金在表内应该计量为金融负债与金融资产。2.募集资金计入“吸收存款”,投资资产按照“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进行划分。划分由监管部门的规定在表内的理财产品归入结构化存款进行管理分析,并且按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将其记入“贷存比”的运算口径,因而列为“吸收存款”。3.将所筹集到的资金记入“其他负债”或者其他相关负债科目进行核算,投资的资金记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应的资产项目。若把理财产品确定为金融资产以及金融负债则无需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从而降低估计的难度。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银行一般在表外对非保本性的理财产品进行核算,记账的方法也是各有不同没有统一,有的银行选择在总账进行核算,期末进行轧差出表;有些则选择用复式记账直接进行表外的登记方法。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存在的风险
(一)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利于报告使用者理解信息由于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原则还未达成同一的意见,因此出现了在会计实际操作中多种处理方式的现象,各个银行根据不明确的会计规范,采取对其自身最有好处的账务处理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处置,这种选择方式违反了可比性及可靠性的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困难并为报告使用者不能够方便有效的得到信息。不同的银行提供的财务信息并不具有有效的可比性,会造成报告使用者对理财产品的的评判产生影响,并可能会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因而,对于理解理财产品的经济本质以及确定统一有效的账务处理原则应值得重视。
(二)没有从账户管理上区别理财与自营业务现在有一部分银行是独立于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的自营和理财业务的托管债券账户以及其资金结算账户都只是简单的进行拆分,在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同时后方没办法单方面进行的结局,必须加以前台流程进行辅助,就商业银行自己出具的债券买卖成交单来成为结算的票据,因此,商业银行能够方便地对它的自营理财业务产生的资金进行调配或者进行利益传输。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混合了理财产品和自持资金,商业银行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资金经过向资金池等方法进行整合,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时间、投向及风险大小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为了保障较高的投资回报和确定资产配比的稳固性,商业银行往往采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法进行实时操纵。资金的错位配置特别易引发类似流动性风险的产生,也会加大了监管部门在关于资金流的监察难度,并且信息使用者也很难对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
(三)银行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风险首先,理财产品销售的不负责行为。当前商业银行销售的代售类型的理财产品并没有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造成了银行对于其进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受约束、不负责人和不考虑风险的“三不”行为。在2008年次债危机的教训中,国外银行也是处于相同的位置,将巨大的风险次级以抵押债券的形式转移给社会大众,将其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却并拒绝对产生的风险来负责和处置,极易让不处于强势位置的社会大众承担亏损。此时,应该通过对会计规则的完善来让代销类型的产品产生的风险也规划到商业银行本身的运营之中,迫使其对代销类型的产品的风险情况进行加强关注,并且有筛选的介绍给社会大众,这必然会使整个社会的稳固与优势发展产生好处。其次,是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无效,目前银监会的管理体力的建立主要是以信贷资产方面为重点,但是在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未进行过多关注。因而,通过表外的理财产品躲避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大部分表现在:银行可以通过理财产品将“信贷资产”转换到表外,借而躲避监管。最后,披露内容原则比较单一。然而我国这些没有确定的规范,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方式只进行简单的原则性的介绍,并没有具体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计、风险等模型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理财产品的收支,所产生的相应手续费和佣金收支的总额只是单一的叙述并没有进一步详尽的解释。
(四)分支机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有待研究因没有得到独立法人的资质,商行的下属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源于总行,其中少部分商业银行下属机构代售其他商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发行由总行或者被商行进行处理。因而,银行下属机构比较困难进行依次分类明确其所募集的理财资金整体是投向了何处的资产,也没办法依据上级监管规定按所投资的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下属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理财产品最终变成部分下属机构用来进行调整账务及藏匿风险资产的工具,最后导致报表质量及信息披露的公信力的下降。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监管合作,统一会计处理方法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会影响一般企业、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影响面广泛。银行主管部门、证券主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协调配合、整合分析有关案例的会计处理方式,运用定性与定量联合方式,理清产品关于代销、资金筹集、售卖、购入、投资等各个步骤的界限,确认各个步骤会计处理原则及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注解或者接受专家组给出建议、解决监管盲点等方式进行同一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原则,找到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从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彻底分开商行需要做到以下几种业务的区别,自营业务与非自营理财业务的区别、收益固定形式和浮动形式理财产品进行区别、对公理财产品和对私理财产品进行区别,达到分账经营、分类管理、分人管理及加强风险防控。上海清算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将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托管债券和理财业务托管债券的账户彻底的进行区别,在账户经管方式上建立保护网,从而达到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区别。自营和理财业务发生时应有具体的后台清算交易单作为其结算单据,而并非通过以商行自行机打形式的交易单为结算单据,当自营和理财的托管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能够进行全部区别,理财产品的购买债券都能够仅仅通过后台操作来完成,实行券款对付交割都有一一对应的账户,这样可以有力阻断自营与控制理财产品的利益传输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表外理财产品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首先是建设会计与监管联动机制,将记入表内的业务进行确定,正确的区分表内与外的事项,使得理财产品能够规范、有序的进行表外业务的开展。其次是监管部门要通过进一步明确表外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和相关标准,不仅要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同时要尽量避免被披露过多从而引起使用者读取信息的困难。此外,还应该在同一表外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适时加入动态披露的方法,方便使用者进行全面评估商业银行潜在风险。
近期,短期理财基金赚足了投资者眼球,继华安和汇添富推出短期理财产品受追捧以来,南方、华夏、嘉实、易方达、广发等大型基金公司纷纷跟进,目前各大基金公司已申报21只理财债券基金。随着7月24号南方基金公司旗下理财14天和60天两只产品获批,短期理财基金市场终于迎来重量级的“千亿”大佬。
H股指数年化分红回报达4%
彭博数据显示,H股指数当前股息率为4.066%,同期沪深300仅为2.141%,恒生指数为3.853%。过去内地投资者缺乏直接分享H股市场高股息收益的渠道,现在有了跨境ETF和联接基金,这个夙愿就能实现。易方达香港H股ETF联接基金7月18日开始发行,由于可在银行渠道认购,受到众多投资者关注。
华安首创机构电子直销平台
企业管理闲散资金能不能像个人一样高效便捷?华安基金与农行合作推出的“农行机构电子直销”业务即将此想法变成现实。作为业内首个开通基金电子直销平台的基金公司,华安经过两年多开发与测试,成功推出了业内首个支持企业用户“在线开户”、“在线理财”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为企业客户构建了一个网上全流程“一站式”的自助服务平台。
工银基金卡“货”动心弦
银行活期利率和一年定存步入下行通道,而货币基金以远超活期存款的收益率以及类似活期存取便利的优势,受到众多投资人士青睐。近日国内首款兼具自动申赎货币基金、货币基金自动偿还贷记卡欠款功能的信用卡工银货币基金信用卡全面上市。借助该卡,投资人可以实现投资消费两不误。
浦发银行增资浦银安盛基金
浦发银行近期公告称,将对其控股基金公司浦银安盛进行增资。业内人士表示,增资体现了股东对于公司团队、公司长期发展以及基金行业前景充满信心。上半年,浦银安盛旗下7只产品全部取得正收益,其中有5只产品位列同类基金的前1/5,3只股债产品跻身同类基金前十。
鹏华:降息降准窗口再启
随着CPI进一步下行预期增强,出于稳增长的需要,三季度降息、降准窗口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债市牛尾行情延长,目前仍是配置债基尤其是纯债基金的良好时机。鹏华基金表示,三季度债市很可能呈现震荡形态的慢牛格局,部分收益率较高的中等级信用品种及长期利率品种均有较好的长期配置机会。“我们可以观察到整个企业界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社会整体对信用的需求降低,市场利率水平在往下走。”
华安:上证180ETF逆市增长
随着上证180指数静态市盈率探底至10倍左右,旗舰指数基金上证180ETF的份额7月份逆市增长至185亿份,成为近期获得净申购最多的ETF产品。华安基金指数投资部总监、上证180ETF基金经理许之彦表示,上证180ETF快速增长(从2008年不足7亿份额增长超过20倍)表明市场对蓝筹ETF的信心。
汇添富:理财基金“弯道超车”
随着央行连续降准降息,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整体下行。值得关注的是,在“流动性拐点”上成立的首批短期理财基金却越战越勇,在最近2个月的降息通道中实现了“弯道超车”,相对于货基的收益排名不断上升。数据显示,汇添富理财30天B 7月排名大幅上升,排名在97只货币基金中居15位。
华商:悲观预期均得到反映
聚焦于小盘股的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8月1日起正式开始募集。该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田明圣认为,目前中证500指数估值已下降到历史底部区域,经济层面的悲观预期均得到反映,中证500指数弹性大的小盘股未来反弹空间广阔,因此,不同风格的投资者,此时择基入市时机较佳。
国投瑞银:正视杠杆指基狂热
数据显示,7月以来抄底资金暗流涌动,多只杠杆指基场内份额增长比例超20%,同时部分杠杆指基的溢价率也在持续攀升,最高溢价率创出127%的历史新高。对此,国投瑞银理财专家建议,投资杠杆指基应该避免两对“傲慢与偏见”,让杠杆指基真正成为高β投资者在市场转折期的抄底利器。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基金发行
信达澳银基金公司最新公告称,旗下第8只基金产品——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基金8月6日起全国上柜发售,该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的股票,其中大消费类配置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者可通过各大银行、券商渠道及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对于近期市场各板块表现,拟任基金经理钱翔认为,目前正是上市公司集中半年报的时期,受制于经济增速下滑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而消费板块相对表现较好,主要在于消费板块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弱,大众消费的非耐用品弹性较小。
南方理财14天债券基金发行
南方基金公告称,旗下首只短期理财产品——南方理财14天债券基金将于8月6日至8月10日在全国银行和券商网点、第三方销售机构、南方e站通等开始发售,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期获批的南方理财60天基金也将随后于近期推出。据了解,南方理财14天有认购费申赎费全免、天天可买等特点。
华夏恒生ETF基金结束发行
首批跨境ETF产品华夏恒生ETF基金8月3日结束发行。该产品主要投资于恒生指数的成份股,其中包括和记黄埔、长江实业、腾讯控股等众多在A股市场中无法买到的优质个股。对想投资香港股市的投资者而言,华夏恒生ETF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便利通道,尤其是目前港股市盈率处于历史极低水平,中长期投资价值凸现。
鹏华纯债基金正式发行
鹏华旗下首只开放式纯债基金——鹏华纯债债券型基金于8月2日正式发行。这是目前市场上较为稀缺的专注于债券投资的品种,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相较普通债券型基金,鹏华纯债的波动性更低,债性更为纯粹。
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基金发行
诺德基金旗下首只分级指数基金——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基金于8月1日起公开募集。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合并募集,作为国内第一只完全复制跟踪深证300指数的基金,该基金将运用以完全复制为目标的指数化投资方法。
大摩多元收益债基发行
(一)银行理财产品现状 银监会要求银行在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中间业务各项余额等信息,但并没有给出中间业务的分类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银行都侧重于突出自身的优势项目,详细披露自己经营好的中间业务,避免暴露自身的劣势项目或者容易产生问题的项目,例如某些信贷资产出表类理财产品,这造成了银行间的可比性不高,也失去了通过会计信息披露来暴露风险的机会。此外,对于年报别提到“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到,对于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各家银行均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有详细的披露,具体的信息的有理财产品的种类、收入金额、增长情况等,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也有对其估价方法的说明。
对于理财产品的表内列示,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有较为详细的披露,明确地在财务报告中出“理财产品”的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均有所披露,让报表使用者更加直观的了解该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风险情况。六家银行在利润表中均列示了“手续费与佣金收入”一项,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还列示了该项目的明细科目,将“理财产品收入”单独披露。此外,只有工行、中行、建行对于中间业务进行分类,但分类结果各不相同。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约束力 以下是监管指标对普通信贷业务与理财产品的适用方法,详见表2。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由于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对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而当前的监管体系的计算项目大都以资产负债表项目为准,由此产生了当前监管体系对理财产品约束力较小的情况。
银行是风险和利益的统一体,而银行监管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让银行放弃部分利益来预防风险。在现行的监管规则下,受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约束,信贷业务的扩张遇到了瓶颈。与此同时,理财产品却在监管约束少的优势下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也埋下了很多的风险隐患。更有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攫取利润,利用理财产品的监管漏洞转移信贷资产。
(三)银行理财产品会计规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财产品的记账规则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以此产生了会计实务中四种处理方法的局面,各银行针对模糊的会计规范,采取最有利的记账规则处理理财产品,违背了会计可比性和可靠性的信息质量要求,也为监管工作、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困扰。因此,理清理财产品的经济实质,确立正确统一的记账规则迫在眉睫。
(四)银行理财产品表外核算的弊端 (1)理财产品销售的不负责行为。当前银行销售的代售类理财产品并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造成了银行对于其销售的理财产品不负责任、不受约束、不考虑风险的“三不”行为。在 2008 次债危机的教训当中,国外银行也承担了这样的角色,将风险极大的次级抵押债券销售给社会公众,却定位于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愿对其风险进行相应的管理,很容易让弱势的社会民众蒙受损失。此时,可以通过会计规则的修改让代售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纳入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当中,对其迫使其销售理财产品的同时更加关注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有选择性的推荐给社会公众, 这无疑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良性发展都是有益的。(2)理财产品金融监管失效。当前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主要围绕信贷资产监管展开,对于表外理财产品的监管约束力少之又少。因此,利用理财产品逃避监管的方法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银行可以利用理财产品转移“信贷资产”出表,逃避监管。(3)披露内容规范过于简单。而我国对这些缺乏明确的规范,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计方法一般只进行原则性的说明,并没有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风险等模型进行分析。对于理财业务的收入和支出,只简单的提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支出的总额,而没有更详细的说明。
二、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及监管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在银行同购买者签订理财合同的时候,法律事实成立,表明债务债权关系存在。在实际活动中,银行对理财资金的投向拥有控制权,由银行亲自履行投资行为,符合“拥有或控制”的条件。如果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客户已经发生付款行为且付款金额确定,符合“流入或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第二条规定。足见,代客理财的金融产品符合会计确认标准。综上所述,可以对自营类理财产品进行表内核算,设立“理财资产”和“理财负债”科目,纳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核算。
对自营类理财产品,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表内计量,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表外披露。如果表内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各银行代售类理财产品内容差异较大,很难找到产品相应的市价,则只能按照模型计算其公允价值。此时,违反《会计法》按照事实记账的精神。采用历史成本记账,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理财资产”,并按交付信托公司的资金计入“理财负债”项目,类似保险公司的会计记账方法。考虑到理财产品投资一般风险大、波动性大的特点,在小范围内的价值波动并不需要银行担负责任,因此,可以在表外对其公允价值进行定期的披露。
(二)银行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披露要求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间业务的规范法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它是一部对中间业务初步规范的法规,明确提出了允许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并详细说明了包括中间业务的准入条件、申报办法、中间业务在内的相关内容,要求各银行加强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中间业务的统计情况,并提出了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其证券业务。2007 年 7 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银行在报表附注中必须披露中间业务各项余额等信息。2010 年 8 月,银监会编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72 号文”)下发,要求在 16 个月内,商业银行在《通知》之前发行的存量表外信贷资产都要转入表内,并按照 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2011 年 1 月,银监会又修改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将衍生产品具体内容介绍和风险尽可能详尽的告诉投资客户,并且在财务报告中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财政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披露规范根据财政部 2002 年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和风险头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重要会计政策主要包括:(1)公允价值相关信息。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技术和采用该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数额。(2)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3)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例如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等。(4)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经逾期或者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包括该资产的期限分析、减值时所考虑的因素等。(5)风险信息。企业应当披露其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包括其到期日分析等,也应当分析其市场分析,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等。
根据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当披露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初始和后续计量时的金额。主要涵盖以下内容:在报表的附注中,应当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以及产生原因、期初期末的余额、预期补偿金额;或有负债的形成原因及财务影响、获得补偿的可能性;重要的未决诉讼与仲裁。
(四)从决策有用观看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必要性首先,为了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需要改进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由于理财产品的高创新性使得存款者很有可能对其运作方式和风险难以了解,而其高风险性又决定了理财产品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购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很有可能蒙受损失。如果银行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更多的信息,则可以帮助购买者更好的做出购买决策。其次,为了上市银行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加强理财产品风险信息的披露。股票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而理财产品所埋下的隐患和风险会对整个银行未来发展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财务报告中对一年中投诉率最高的理财产品进行披露,并汇报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案件情况。再次,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需要加强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银监会的监管目标促是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监管部门通过对社会公众普及财务报表的查阅方法,并对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加以约束,可以协助公众深入了解银行业务,这对于银行的健康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如果可以把表外理财产品纳入到表内核算或者更加详尽的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则可以起到约束过度金融化的作用。将表外理财产品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其资产和负债,可以使其受到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指标的硬约束,也能够按时进行减值准备,防范风险。出于各种指标的限制,银行也不会肆无忌惮的发放该类理财产品,损害购买者利益。
三、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政策建议
(一)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制定原则 本着维护银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设立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以下原则: (1)重视对理财产品会计信息的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加强单独对理财产品的披露; (2)确认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是为社会公众、投资者、银行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服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从购买者的角度出发,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情况。设立存款者关心的理财产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三部分。基本情况介绍本年度理财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基本形式,披露本年度新增类型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披露各类理财产品总体收益率,收益率前十名和后十名理财产品的名称及收益率情况;风险情况披露报表日理财产品公允价值情况,对于亏损较大的产品进行单独情况说明。第二,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在监管报表中设立理财产品评估指标。从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设立理财产品发展评估指标,包括基本情况、收益情况和风险情况三个部分。基本情况包括数量、产品类型以及今年新增理财产品的内容介绍,并对各类产品的销售增长率进行披露;在收益情况中,披露理财产品的利润率信息;在风险情况中,披露收益后十名的理财产品名称、收益率和原因,列示当前持有的理财产品公允价值,对其中有重大风险的项目进行披露。
(三)会计信息基础上改进金融监管规则 (1)利用会计信息加强监管。会计的本质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企事业单位真实的经济活动。因此,本文在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规则(包括记账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过程中,始终秉承事实记账为第一原则,让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更好的体现在利益相关者的面前。
将自营类理财产品入表后,计入“理财负债”科目中,下设二级科目为“银信合作产品”、 “衍生金融产品”等, 以更清晰地对不同性质代客理财的金额进行列示。针对不同性质的自营类理财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应分别对待:一是银信合作类自营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本质是委托贷款,应视同普通信贷业务,并纳入贷款的监管体系当中,也对其进行存贷比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等。二是金融工具类自营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的本质是代客投资金融工具类产品,如果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低于保本额时,应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风险;如果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出于对声誉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防范,应按“理财负债”余额计提一定数量的拨备。通过拨备的管理让银行对于理财业务的开展更加谨慎。
(2)会计信息之外的监管规则改进。理财产品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银行作为合同的制定方,试图通过免责条款的设定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但对购买者的权益造成了威胁。虽然合同上的免责虽然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免责,但让银行有恃无恐,销售不负责任的理财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应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相应的监管。一是监管部门应对银行止损政策、客户赎回等条款介入管理,用干预的手段保障购买者的权益。针对每类理财产品,出台相应的止损办法,避免理财产品亏损过大;对于处于亏损期的理财产品,如有客户需要赎回的,应给予适当的退出机制。二是监管部门应对理财产品总体的收益率应予以监测,约束银行夸大收益率的行为。银行对于每一款理财产品均设有预计收益率,预计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间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从大样本角度来看,所有理财产品的实际加权收益率应与预计加权收益率之间相差不大。如果相差过大,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银行有夸大收益率、隐瞒风险之嫌。三是对代售类理财产品设置准入门槛。该类产品不满足入表核算的条件,因此只能在表外进行披露。但为了防止银行不负责任的销售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注意防范,对其所售产品设置审批制度或者准入标准,以减少社会公众的损失,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保障银行业的声誉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