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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前言
近年来,县域经济在国家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下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为城市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离不开交通发展,发展县域经济首要要发展县域交通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资金缺乏限制了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目前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的现状,简要分析了县域交通经济的融资困境。
一、我国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现状
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交通经济的拉动,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我国县域交通经济无论是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质量都得到了质的提高。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民间社会团体投资和农民筹资等,其中政府投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他的筹资渠道只是对政府投资的辅助。
政府投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债资金;二是中央补助。但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不断增大,政府投资并不能满足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需求,还需要其他融资方式的补充。
银行贷款在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对县域交通建设的贷款并不是十分积极,因为县域经济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发展相对缓慢,偿贷时间长,偿还能力也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不稳定。因此,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太高。
民间投资也是交通经济的一种融资手段,但是交通建设耗资巨大,项目建设时间长,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并不大,依靠民间资本来发展交通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县域交通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还有农民筹资以及以工代资等,这种融资方式是农民参与交通建设的重要形式,但是农民筹资的金额有限,仅仅依靠农民筹资远远不能满足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虽然上述县域交通经济的融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仅仅依靠这些手段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满足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需求,我们必须不断地深化融资,创新融资模式,以便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来发展县域交通经济。
二、解决县域交通经济融资困境的途径
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城乡交通设施的建设以及维护都需要大批的资金,而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的渠道狭窄,因此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我们必须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来发展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结合我国县域交通经济的发展实际和客观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县域交通经济的融资困境。
(一)建立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
建立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券,将社会闲散资金和分散的个人投资资金集中起来,聘请专业的投资机构与专家管理和操作基金,投资于县域交通建设,获取投资收益后,再按照出资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建立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的优点是,既可以吸引社会资金用于县域交通建设,又可以降低县域交通建设的负债率和融资成本。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交通建设主要的融资渠道就是建立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虽然我国目前也设有公路建设专项基金,但是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资金,受政府财政状况的影响很大,难以保证县域交通建设。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而不是以政府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多层次、多渠道地吸引外来资金,增强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的融资能力,充分发挥县域交通建设专项基金对县域交通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发行县域交通建设债券
事实上,国外通常都会发放较大规模的交通建设专项债券来募集交通建设所需的资金,比如目前遭受欧洲债务危机的葡萄牙就专门发行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债券,以加大基础交通设施的建设来复苏经济。根据我国的交通建设经验,发放针对县域交通建设的债券是可行的,也是县域交通经济融资的有效手段。发行县域交通建设债券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行国债,利用国债筹资是县域交通建设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二是发行更具灵活性和本地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县域交通建设所需资金,以地方税收和其他经常性收入作为还债资金的来源。除此之外,政府可以适当放松公路经营企业发行交通建设债券的条件,让公路经营企业尽可能地发行交通建设债券,比如三年期债券和五年期债券等。
(三)完善贷款管理
为建设县域交通设施,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通常都会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体制,这就需要国家完善贷款修路的管理。目前我国县级政府贷款建设交通设施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地方政府没有对建设项目做可行性研究就仓促立项,贷款建设公路,导致政府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债务风险日益加大。也使银行产生不良贷款,不敢贷款给政府修建交通设施。
我国房地产开发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房地产基金等多种形式。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主要是定金及预收款,这部分资金在开发资金来源中占有很大比重。1998—2006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及各项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的占比一直在30%以上。另外两大资金来源是“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2006年,前三大资金来源总计21986.1亿元,占当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额的81.8%。虽然近几年“国内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到2006年已不足20%,但在“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有很大比例来自银行对个人的按揭贷款,加上这部分资金,房地产开发中使用的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较多。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1998年以来,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从1998年的2028.9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14076.4亿元。2007年6月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达到1.7万亿元。
2006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中企业自有资金为5025.1亿元,占比18.7%,比1998年上升了6.2个百分点。近几年房地产企业新增自有资金主要是以投资为目的的社会资金,这些资金大多以股权融资的形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达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的要求,一些企业往往通过关联企业贷款、挪用已开工项目资金、向省外企业借款以及销售回款再投资等方法来筹措自有资金。
我国房地产债券最先出现在1992年,由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商推出,分别是“万国投资券”、“伯乐投资券”、“富岛投资券”,总计1.5亿元。1993—1998年上半年,受政策限制,房地产企业没有公开发行房地产债券。1998年以后政策限制逐步放松,房地产企业重新恢复了债券发行。如“1998深振业债券”、北京“首创债券”等。到1999年,债券融资额达到10.37亿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为0.23%。2000年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券融资比例日益下降,2004年降至1998年以来的最低点,债券融资额不足2000万元,占比仅为0.001%。2005年5月24日人民银行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一些大型房地产公司万科、金融街、浦东金桥等陆续了发行计划。当年债券融资达到5.61亿元,在当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为0.03%。
2002年7月,我国逐步开始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200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严格对房地产行业的银行贷款条件,房地产开发商纷纷寻找新的融资渠道,房地产信托在这种背景下迅速发展起来。目前,信托融资已涵盖了房地产投资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从土地开发到物业管理、从民用住宅到商用物业。2006年,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产品共发行99个,占全年信托产品总数的18.1%;发行规模167.3亿元,占全年信托发行规模的28.1%。
1998年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总额为362.74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为244.3亿元,而到2001年,利用外资总额下降到130.22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下降到93.32亿元。可见,一段时间以来外商对我国的房地产发展前景并不看好,因此投资规模迅速萎缩。最近几年中国宏观经济稳定高速增长的势头和房地产发展的上升态势使得外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看法逐渐发生了改变。2006年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总额为394.4亿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为297.5亿元。2006年利用外资总额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占比为1.47%;2007上半年利用外资占比为1.8%。
我国居民住房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商业性的购房贷款和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金融的政策,居民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从1998年的426.2亿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198542亿元,8年间增长了40多倍。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占同期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从1998年的0.5%上升到2006年的8.8%。
与此同时,我国住房公积金也发展较快。2006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7871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3804.7亿元。2007年6月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达到4002.6亿元。
二、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市场体系创新空间的狭小,现有各种房地产融资方式的发展很不平衡,仍然过分依赖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房地产投资信托融资等方式的融资额在房地产融资格局中的占比很小。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不利于金融业及房地产业的稳定。房地产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加强了房地产业和银行业的关联度,使银行系统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波动的牵连,承担较大风险。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过分依赖,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对银行体系的调控有可能对房地产业造成直接的冲击。此外,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方式也难以适应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
近年来,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较快,出现地区性的房地产热。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容易造成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产生泡沫。一旦泡沫破灭房地产价格下跌,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就会贬值甚至大幅缩水,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商以银行借贷融资为主,自有资金很少。有统计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银行资金占其资产的比率在7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的问题较为严重。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良莠不齐,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开发贷款门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条日趋紧张,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就会暴露。
当前,假按揭已成为个人住房贷款最主要的风险源头。“假按揭”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和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存在操作风险。突出表现在:一是贷前审查经办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审查流于形式,随意简化手续,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严,对明显存在疑点的资料不深入调查核实。二是抵押物管理不规范,办理抵押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不按程序操作,或过分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造成抵押品贬值或抵押无效。三是个别基层行贷后管理混乱,个人贷款客户资料不够全面和连续,缺少相关的风险预警措施。
银行土地开发贷款面临着较大风险。一是土地储备中心资产负债率较高。虽然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均由政府全额拨款组建,但目前一部分地区存在政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过少、注册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其对银行资金过分依赖,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二是银行难以对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有效监管。各地土地储备机构大都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专户,各银行对其资金使用很难监管。在地方政府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土地储备机构极可能成为财政融资渠道,出让土地的收入有可能被挪作他用,甚至受地方利益驱使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三是银行向土地储备中心发放的贷款没有有效的担保措施。当前土地储备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政府保证和土地使用权质押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合法性尚存在问题。从《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土地储备中心只是代行政府部分职权的机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土地使用者,因而对其储备的土地也就谈不上拥有真正意义的使用权。可见,对于银行来说,土地质押并未落到实处。四是土地储备中心的运营风险。土地市场价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譬如受政策影响土地价格可能大幅下滑,拍卖中土地流拍或中标人违约,都可导致土地出让的收入低于土地收购价格,形成银行信贷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发展前景
我国经济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作为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也会更快地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房地产金融需要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2
自1991年安徽省首条高速公路――合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以来,经过25年时间的起步、发展与路网加密,目前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4200公里,公路里程及密度已稳步上升至全国中游水平。高速公路行业具有投资大、投资集中、回收期长的特点,为完成高速公路建设任务,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千方百计从各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安徽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这段时间内,安徽省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融资方式逐步由单一渠道向多渠道不断拓展,融资活动亮点纷呈,本文以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一、融资政策介绍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逐步由单纯依靠计划投资,发展到政策筹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从单一的依靠养路费、车辆购置费,发展到向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和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以及利用外资等,逐步建立并坚持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模式大致也是如此。
1984年,国务院召开第54次常委会,决定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标志着我国高速公路由过去的单一政府投资,朝着多元化投融资方向发展。此后,国家及安徽省层面不断出台对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方面相关政策,主要涉及项目资本金、车购税补助、省级财政支持、专项发展基金等,从各个方面极大拓宽了高速公路建设筹融资渠道,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融资模式演变
(一)1996年以前:单一政府投资
安徽初期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全部由政府投资,并无其他资金来源,融资渠道极为单一。
(二)1996年至2006年: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以间接融资为主
1996年,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以合宁路全部资产为股本发起设立了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在香港成功上市发行H股,成为“中国公路境外上市第一股”,开创了国内公路企业境外融资的先河,同时为安徽高速公路建设新添了资金来源。其后,通过积极引入国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境外低成本贷款,为安徽高速公路建设增添了丰富的筹资渠道。在这一阶段,随着企业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开始收费产生效益,总体上形成了“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
(三)2006年以来: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直接融资比重上升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06年成功发行第一期短期融资券20亿元,开启了安徽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先河。在此之后,通过(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境外债券、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企业筹集了大量低成本资金,直接融资在融资中所占比重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
三、主要融资方式
经过30年左右的探索发展,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方式基本实现了从贷款到债券、从股权到债权、从境内到境外的全覆盖,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权益性资金
1.中央车购税补助
自《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等出台以来,中央通过拨付车购税补助的方式,有效补充了安徽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缺口,企业累计收到车购税补助资金近200亿元。
2.省级财政性资金
为支持省内高速公路建设与发展,安徽省通过对企业交纳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由本级财政适当安排用于企业贷款贴息或对其建设项目的投入,同时返还一定比例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3.专项建设基金
由专门银行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设立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注入项目资本金,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的重点领域建设。目前,企业已签约国开发展专项基金9个项目,累计筹措资金超过40亿元。
4.永续债券
通过设置一定债券条款,债券原则上可长期存续,且能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目前,企业已成功注册永续票据20亿元,已发行10亿元。
(二)债务性资金
1.银行贷款
具有金额大、期限长、合作稳定的特点,是高速公路企业传统也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企业债务性融资中占比约七成。截止目前,企业已与国内外逾20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合作关系,授信额度超过2000亿元。
2.债券融资
包括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境外债券等多个品种,具有产品灵活、利率低等特点,近年来在企业融资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截止目前,企业已通过债券融资累计取得资金约700亿元。
3.其他
包括融Y租赁、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等资金来源,可作为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有益补充。目前企业已成功尝试了包括融资租赁、信托等相对新型融资渠道,保险资金、资产证券化等尝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中。
关键词:公租房;利益博弈;激励约束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2)04-0016-07
一、公共租赁住房体系运行中的资金来源问题的背景
住房需求的层次性决定了住房供应的层次性。在中国城镇人口中,既有高收入水平人口,也有中低收入水平人口,高收入水平人口有高档的住房需求,中低收入水平人口则有中低档的住房需求,因此,需要建立具有层次性的住房供应体系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高收入水平人口的住房需求可以通过商品房来满足,而中低收入水平人口的住房需求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保障性住房来满足。然而,相对商品房体系而言,中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仍不够完善,相关制度也不够健全,如何建立一套有效运作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尚在探索之中。以往中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组成,但多年来,经济适用房未能很好地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而商品房居高不下的房价又让许多有居住需求的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近几年来,国内商品房房价居高不下,已远远超出普通家庭的合理承受范围,据2010年《中国经济蓝皮书》的数据显示,加上每年需要向城镇转移的农业人口,85%的中国家庭没有购买住房的能力,其中尤以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最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就自然地形成了一个既不满足住廉租房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既没资格买经济适用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这个“夹心层”主要由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等群体组成,其人口规模达到全国城镇人口的一半以上,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是当前推行改善民生政策的重中之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下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下文简称“公租房”)建设,建立一个有效运作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体系。加快公租房建设的政策便应运而生①。
公租房有效弥补了此前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的一个大缺口,将成为中国保障性住房的主力产品,但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就是公租房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来源不足。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需要巨额资金,政府没有能力全额负担,因此必须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公租房建设领域中来。但是,对民间资本持有者而言,由于利润相对低且分配和销售等主动权在政府手中,加上参与机制不顺畅,故目前民间资本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与此同时,对地方政府而言,由于与商品房建设相比,公租房建设投入大、产出少,故地方政府推进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也并不一定高。
二、公共租赁住房体系运行中的资金来源问题研究的现状和意义
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工程,但在建设公租房时所面临的资金来源问题是该项工程绕不过的一大难题,必须予以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中央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和政策,例如,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16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此同时,部分专家学者也针对这一难题做了一些相关研究,例如,郭士征认为,应将住房保障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体的筹资渠道,同时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住房保障基金[1];王琨提出应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益、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2];江莉认为,应优先为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提供经营性抵押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3];吴海瑾认为,应建立规范的城市基本住房专项资金,除在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土地出让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外,还应该规定由相应级别的财政预算保底[4];文林峰认为应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拓展资金来源渠道[5];田浩认为应利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投资建设公租房以缓解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问题[6]。这些政策和研究成果对于解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加快公租房建设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它们大多创新性不足,且大多集中在宏观领域,倘若将其直接应用于具体的、复杂的微观领域,就显得可操作性不强。
1、企业的主要筹资渠道
企业筹资渠道,是指企业筹资的门路,包括筹集资金的来源和方向。我国企业筹集资金主要分为内部筹资渠道和外部筹资渠道两种。
(1)内部筹资渠道
企业筹集的资金来源于企业自身。主要是指企业自留资金,包括企业自由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利息、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内部筹资渠道由于不需要承担借款利息成本,故在资金成本上的负担相对较小,风险近乎于零。
(2)外部筹资渠道
企业筹集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外部。外部筹资渠道的范围较广,主体包括政府、银行、企业、个人等,内容涉及国家财政资金、专业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经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外商资金、民间团体资金、居民个人资金等。外部筹资渠道的资金来源广速度快,可筹集资金金额较大,筹集到的资金弹性较大,是企业筹资渠道的重要来源。但由于资金来源于外部,一方面需对资金的获取和偿付承担较大风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由于借贷而产生的高额成本。
2、企业的主要筹资方式
筹资方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形式。企业的筹资方式属于企业的主观行为,只要筹资方式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就可以考虑采用。目前我国主要的筹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吸收直接投资
即企业直接从投资者处取得其作为资本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吸收国家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外商投资、个人投资。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在于操作比较简便,而且投资者往往是企业拥有者,享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的信誉,企业的财务风险也较低。缺点是资本成本较高、企业的控制管理权不集中、筹资范围太小等。
(2)发行股票
即企业在证券发行市场发行股票,从而取得投资者的股本。发行股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发行股票的优点包括:一是普通股票的不可偿还性和永久性等特征,致使筹资风险较低,有利于企业长期持续的稳定经营。二是筹资范围较广,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社会资本。三是为获得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的资格,企业会自觉规范自身的资本结构和内部控制。
但发行股票也存在诸多缺点。一是股票投资的风险较高,导致必须设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才能吸引投资者,故资本成本也较高。二是股票发行需支付相关的发行费用,筹资费用较高。三是股票发行需经历较长的周期和繁杂的审核环节,难以满足企业应急性的筹资需求,及时性较差。四是发行股票可能会分散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3)发行债券
即企业在证券发行市场发行债券,从而取得向投资者借入资本,属于企业的负债范畴。发行债券的优点包括:一是债券的风险相较股票更低,而且债券利息可以税前支付,减少应交所得税,所以其资本成本也较低。二是债券的发行费用也比股票低。三是发行债券所取得的资本属于企业负债,不会分散股东控制权。
但债券具有偿还性和期限性,筹资财务风险较高,且债券发行有着诸多限制条件,能够筹集的资金金额受限。
(4)银行借款
即企业从银行处借入的资本,属于企业的负债。银行贷款筹资是我国企业的第一大筹资方式,其优点包括:一方面,企业借款筹资只要达到银行的条件即可取得借款,筹资所需时间短,较为迅速。另一方面,借款筹资成本较低,且具较大弹性,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
其缺点主要是银行借款的财务风险较高,需按时还本付息,一旦失去偿付能力,则可能面临高额滞纳金,甚至破产。同时,借款限制条件较多,银行要保障其资金的可收回性,对企业有着严格的信用评级标准,严格限制借款期限、规模等。
(5)商业信用
即企业在往来业务之中,产生的产品赊购和货款预付。商业信用筹资的具体形式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商业信用为企业争取了短期的资金使用期,取得较为简易,筹资方便,且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担保,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里。但其筹资成本较高,所筹资金使用期限相对较短,一旦企业未能还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企业的信用,受外界干扰较大。
二、影响我国筹资渠道及筹资万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企业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多种多样,影响我国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选择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五个方面,即资金要求、企业自身、筹资风险、筹资成本和资本结构。
1、筹资数额
筹资数额即企业需要筹集的资金量。筹资数额应该与企业实际资金的需求量相呼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量来确定恰当的企业筹资数额,筹资数额与企业需求量不一致,过多或过少,都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2、筹资时效
企业筹集资金具有一定时效性的要求。这要求企业在资金急需时能够迅速筹集所需资金;在不需要时能够及时的偿还,而不因资金闲置或拖欠产生额外的费用。
3、使用期限
这是今年试点按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的第一个专项债券。
实际上,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并非新事。2015年4月,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自此,地方政府就开始了专项债发行之旅。近两年,很多地方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就包含了土地储备业务。 土地储备债券成为财政部为地方融资“扩明渠”的积极尝试。
那么,财政部为何选择当前这一时点,将土地储备债券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项债品种推出?继土地储备债之后,未来地方专项债还将有哪些新的动作?
重要当口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此时推出土地储备债券,起码有两重考虑。
一是地方融资“明渠”急需扩张。进入2017年以来,配合金融防风险、监管地方债违规举债融资,就成为财政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一系列规范文件和开展地方巡查,急堵地方违规融资暗道。
“被堵住暗道的地方融资需求,急需更多的明路来疏导,地方基建既是当地需求,也是中央稳增长的手段。”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朝才表示,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储备债券成为财政部为地方融资“扩明渠”的积极尝试。
为何过去两年的专项债难以满足地方融资的胃口?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对记者表示,过去两年专项债的发行较为笼统,虽然规定与项目对应,但债券发行很少明确具体项目,涉及土地储备的,也多以“用于土地收储项目”等模糊的表述概括。
市场普遍认为省级政府对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责任没有实质差别,省级政府就是专项债真正的偿还人。由于一般债券要靠一般财政预算收入还本付息,每年发行规模基本由赤字率锁定,因此专项债券的规模就跟地方债券后续的增量筹资形成了直接挂钩的关系。但如果专项债券的偿还主体默认还是省级财政,这导致地方专项债券确定发行规模时,还是会参考省级一般财政预算,这就严重限制了专项债的发行规模,跟不上地方融资需求。
“财政部希望把专项债做大,如果能够确保以项目收益作为专项债的偿还来源,也许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赤字和债务余额管理的限制,专项债的融资规模就能跟上去。”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正是在这样的思路下,由于土地储备的收入比较容易和特定土地资产相对应,因此财政部以此为突破口,开始推出专项债新品种。
财政部此时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有另一重考虑:2018年地方债务置换将逐渐走入尾声,这为专项债券明确与项目挂钩,提供了现实可能。
2015年至2017年,是财政部集中推进地方债务置换的三年,在此期间,地方专项债中置换债一直占主要位置。以2016年为例,全年共2.51万亿元人民币的地方专项债券,置换债占2.11万亿元,新增专项债仅四千亿元。
置换债的初衷,就是把省市县各级融资平台的未偿旧债都置换到省级财政,这也是过去两年市场上天然将专项债视为省财政兜底的根本原因。在这种背景下,仅占很小比例的新增专项债,难有规范发展壮大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至2018年债务置换总规模将收缩至1万亿元左右,并在2018年8月前完成全部置换,专项置换债规模也将随之大幅下降。这将为地方专项债券的独立运转提供更多的现实空间。
四个拓展方向
作为探路之举,土地储备债券的推出开启了地方专项债的升级之旅。据记者了解,下一步地方专项债券可能将在四个方面进一步拓展。
首先是地方专项债券的品种将更加丰富。在用途分类上,能源建设专项债券、机场建设专项债券、污水处理、区域电网乃至收费大学生宿舍等,都是未来可能推出的选项。
新品种推出的步伐正在加快。记者了解到,财政部与交通部可能将在近期推出收费公路专项债,两部委正在制定有关收费公路O钫管理条例。
在期限分类上,目前专项债券有 1、2、3、5、7 和 10 年等种类。“未来还可考虑发行 1 年期内的短期债券以及 15、20 年期的长期债券。”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说。1 年期内的短期债券可以是地方政府周转性资金,长期债券可为地方大型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且满足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投资者的需要。
二是专项债券的规模比例还将调整。最近几年,地方政府新增发行的专项和一般债券的规模比例快步缩小,2015年新增地方专项债仅为一般债券规模的五分之一,而在2017年财政预算中,二者新增规模都设在8000亿元左右,已几乎达到1:1。
“未来专项债券规模的发行规模可能会逐步超过一般债券。”上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尤其对于那些以往还本付息情况好、高质量项目比较多的发达地区,专项债券占地方债的比例可以考虑提高到70%左右。
三是专项债券发行主体的级别,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扩展至地级市。“其实无论是一般债还是专项债,发行主体都应可以考虑有所扩大,但专项债直接跟项目挂钩,所以需求更加明显。”温来成说,部分专项债券甚至可以考虑扩大到财政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市。
但温来成同时认为,相对于扩大发行品种和规模而言,扩大发行主体仍是长期之举。这需要一系列的机制建设先行,比如实行省级政府对市级政府债务不救助的原则,完善市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但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住房需求有待释放。一是高房价限制了部分城市居民购房需求。根据清华大学等机构的《中国居住小康指数2012》,40个大中城市平均住房自有率为78.6%,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垫底,其中上海市住房自有率仅为67.9%。二是2014年人户分离人口有2.98亿人,尽管进入城市生活,但其中多数人并未进入商品房市场。三是中国城镇化率还很低(2014年为54.77%),仅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14年为53.39%),未来仍有大量农村人口向省市迁移。
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有助于释放住房需求并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前提,房地产不稳,则中国经济不稳,必须加快消化高企的商品房库存。《中国居住小康指数2012》也显示,48.4%的受访者认为住房问题应靠政策支持,因此政府有必要想办法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可借鉴美国的两房模式,成立中国版住房银行,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降低房贷利率并提高商业银行的放贷意愿。
个人住房贷款存量与居民部门债务占GDP比例均较低,也为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了条件。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有较大增长空间,为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业务来源。2014年年末中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1.5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例仅为18%,而同年美国未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占GDP比例为54%。二是居民部门杠杆率低,房地产抵押贷款发生系统性违约的概率不大。根据国际结算银行的数据,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时居民杠杆率为95.5%,而2015年1季度中国居民杠杆率仅为37%,也远低于同期美国的65.9%和日本的77.1%。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国际经验
本文通过对相关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梳理,以期为中国住房金融制度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第一,为稳定住房市场或改善民生而设立。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一是为稳定住房市场。大萧条时期美国房地产业深受冲击,1933年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出现危机。
胡佛政府上台后建立了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和联邦住房贷款系统、成立房利美,构建了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基础。另一种是改善民生。二战后日本住房严重短缺,但住房投资建设资金匮乏,房地产业发展缓慢。1950年出台《住宅金融公库法》,设置住宅金融公库,为建房购房提供长期、低息贷款。1955年新加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通过建屋发展局用于建设组屋和发放低息贷款,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
第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营。第一种是依据法律设立公共机构专司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如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和吉利美均为美国联邦住房和发展部下辖机构,高管由美国政府任命。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依据《中央公积金法》设立,总经理由总理任命。第二类是住房储蓄银行,吸收会员储蓄并向会员发放住房贷款,该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体系。第三类是专业金融机构,专门负责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筹集、贷款或担保增信,比较典型的有美国两房与加拿大的全国抵押贷款与住房公司。
第三,资源来源稳定多样。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长期运行的基础,根据国际经验,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强制储蓄,即要求将企业雇员收入的一定比例存入政策性住房机构,以此使雇员有享受低息住房贷款的权利,分企业和雇员缴存与企业单方缴存两种。二是合同储蓄,即储户与住房金融机构签订储蓄合同,在储户存储到达一定金额后,即可按合同规定获得与存款利率和存款数额挂钩的住房贷款。三是专项债券,通过发放抵押贷款融资证券(MBS),如美国的两房与吉利美、丹麦住房抵押贷款银行所发行的专项债券。四是专项基金,通过国家立法,吸纳各类政策性资金组成专项基金,定向用于发放住房贷款。
第四,提供多种融资工具。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各国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工具。一是发放低息贷款。因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通常较长,购房者实际成本对利率变动非常敏感,发放低息贷款有效降低了其负担。二是提供信用担保。在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时,对其提供信用担保,能提高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意愿,降低首付比例,同时因信用等级的提高可获得更低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三是贷款流动性支持。购买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通过结构化设计后在二级市场出售,将商业银行流动性差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现金,加快了资金周转。资金占用成本的降低提高了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意愿,购房者也能获得利率更低的贷款。
三、中国公积金中心改组成国家住房银行的可能性
自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历经20余年发展,中国公积金管理中心体系已形成相当规模,为改组成国家住房银行奠定了基础。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棚户区改造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1,并被视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成立专门的住宅金融事业部并发行住宅金融债券,向市场投资者筹资,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工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迅速推进。据住建部统计,2008-2012年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棚改成就显著。
然而,资金缺口巨大是推进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障碍。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436号)。根据该通知,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如果按每户50平方米、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计算,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建安成本就将超过7000亿元,而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下拨2014年保障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仅有1193亿元(包括用于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等)。即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加上国开行的千亿元贷款,距离470万套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7000亿元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而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
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融资模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直接投资是支持棚改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除通过公共财务预算收入安排资金以外,还通过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统计,2010-2012年,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231.25亿元、555.12亿元和580.08亿元;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80.61亿元。
2.银行贷款
除政府投资外,银行贷款也对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巨大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可采用的银行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性贷款。其中,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主力,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为公租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贷款支持。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国开行累计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4077亿元,贷款余额2946亿元,占全部棚改贷款余额的60%。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性贷款是指建设公司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来支持棚户区改造。但是,受制于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较小,其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不大。
3.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为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多个文件,支持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据统计,2013年全国发行了63只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募集资金约527.06亿元;2014年上半年,全国已发行58只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募集资金约552.29亿元。从当前实践来看,由于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受发行主体自身净资产规模的限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支持棚户区改造很难满足建设需要。但从长期看,随着企业债发行方式的改革与优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填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具有可持续性。
(二)创新融资模式
1.REITs模式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其本质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即由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并通过公募或私募方式面向投资者发行各种受益凭证(如股票、债券、票据等),从而筹集资金并投向房地产,其房地产运营收入的一部分将作为投资者的回报。需要强调,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不动产领域,包括直接收购物业、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等,一般采用组合投资,从而分散单一项目的投资风险。
2.项目收益债券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在我国,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目前尚无先例,但其运作原理与美国的市政收益债券类似。具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券应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同时还设有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与一般的企业债券相比,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这既实现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也保证了债券的偿付。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土地整理和开发,会形成一定收益;棚改之后的住宅商业开发,也会形成可观的回报;同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中央及地方政府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较大的财政补贴。这就意味着,棚户区改造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基于此,可以依托项目收益债券来支持棚户区改造,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三)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1.传统模式面临诸多限制,难以满足棚改所需资金
在棚户区改造的上述三种传统融资模式中,就政府投资而言,在我国经济增速回落的背景下,政府财税收入增幅也可能会随之下降,所以对棚改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可能大幅提升,因此政府筹资将在棚改中更多地发挥引导作用,并非扮演投资主力的角色。就银行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决定其不会大规模向具有公益属性的棚户区改造提供低息贷款,而且利率市场化也会进一步强化其这种行为;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棚改融资的主力,每年投资规模也在千亿元左右,对有近万亿元资金需求的棚改工程来说,仍然杯水车薪。就企业债券而言,受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负担较重以及发债企业净资产的约束,企业债券对棚改的支持力度有限。因此,传统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我国棚改所需的巨额资金。
2.REITs模式发展不成熟,难以适应棚改项目
对于成熟经济体来说,REITs是房地产建设融资的主要模式。但在我国,REITs属于创新品种,将其应用于棚户区改造领域,仍然面临三大问题:一是REITs的配套制度不完善。REITs的发行、运行以及赎回等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包括REITs的成立、募集、资产托管、证券交易和转让等,而这些制度建设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二是REITs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较高。REITs模式的一大特点是依靠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吸纳私人资本,但棚改项目的保本微利特性决定其很难满足REITs所要求的收益率,所以投资者投资棚改REITs的积极性可能不高。三是REITs以已经开始建成运营的房地产为基础资产发行收益凭证,无法解决在建项目的资金筹措问题。
3.项目收益债是适合棚改的有效融资模式
依托项目收益债券来支持棚户区改造,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传统融资方式和REITs模式所面临的障碍。第一,项目收益债券可以有效降低地方债务压力。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未来项目收益,而不依托地方财政,因而不会增加地方债务压力。第二,项目收益债券可以有效隔离风险。与以融资平台为发债主体的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棚改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融资平台公司的其他业务风险。第三,项目收益债券的筹资规模较大且成本更低。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额可以匹配项目总投资,不受企业净资产等条件约束;另外,项目收益债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者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为主,有较强的流动性,债券利率可参考同评级企业债券,较低的利率水平符合棚改公益属性的特点。因此,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
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分析
(一)债券发行主体
在已发行的以棚改为募投项目的企业债券中,地方融资平台是主要发行主体,这就意味着目前的棚改企业债券隐含了政府财政担保并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是棚改项目收益债券与现行的棚改企业债券不同,其以独立运营的棚改项目公司为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并由项目公司封闭运作管理。具体来说,由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设立专门且独立的棚改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棚改项目的投融资及经营管理,并以项目收益作为偿债基础。由此可见,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实现了发行主体与地方融资平台的主体信用脱钩。
(二)偿债资金来源渠道
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所以棚改项目收益债券也以棚改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为主要偿债来源。从已发行的资金用于棚改项目的企业债券来看,棚改收入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分别是政府回购款、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和土地二级开发收入。
1.政府回购收入(BT收入)
棚改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其公益属性和公共特征决定了政府应在棚改中发挥主导作用,相应的,政府财政资金也就成为棚改项目的重要收入来源,这种现象在棚改工程推进初期尤为明显。在具体操作中,棚改项目建设主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即BT协议),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按协议约定向建设主体支付回购款,而这部分回购款也就成为棚改项目的收入来源。从已发行的棚改企业债券来看,大约有七成左右的债券都以政府回购款作为偿债来源。
以政府回购收入作为棚改项目的收入来源,最大的问题是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创新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目的之一就是以项目公司而非地方融资平台作为债券发行主体,使地方政府不承担棚改债券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其提供隐性担保。如果继续使用BT模式作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款来源,则违背了债券创新的初衷,即没有起到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的作用。因此,政府回购收入不适合作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来源。
2.土地一级开发收入
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是棚改项目的另一重要收入来源。就其操作而言,地方政府授权棚改项目公司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职责,承诺待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公开出让,从而将一定比例的出让金作为收入支付给项目建设公司。从已发行的棚改企业债券来看,部分债券以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企业债券中,政府通常会在棚改地块之外配套给予发行人土地出让金的收益权作为偿债保障,这种形式则违背了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来源于项目自身收益”的初衷。因此,以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作为收入来源,出让金必须来源于棚改地块本身,但项目地块的出让金可能无法很好地覆盖投资成本。
3.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不足以平衡项目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来说,政府与项目公司往往采取一二级联动开发的合作形式,即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利,同时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使得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合法获得土地二级开发权。项目投资主体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待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主体有权获得房产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停车费等配套收入,并以该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从已发行的棚改企业债券来看,部分债券以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与政府回购收入和土地一级开发收入相比较,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是棚改项目收益债券较好的收益来源。一是不增加地方债务压力。由于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是棚改建设企业经营棚改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地方政府收入范畴,地方政府也没有为其提供隐性担保,因此不会增加地方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二是项目收益来源明确且多样化。以项目建成后房屋租售收入偿付棚改项目收益债券本息,可通过未来租售收益金额分布确定债券本息偿还的结构。
(三)债券的交易结构及还款安排
1.交易结构安排
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交易主要分为以下步骤(见图1):
第一步,投资人缴款,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将净额划入棚改项目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资金划出必须用于约定的棚改项目;
第二步,棚改项目产生收入,一部分来源于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另一部分来源于商业开发收入;
第三步,棚改项目收入直接划入由监管银行监管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中,若有剩余则将剩余资金划入发行人日常账户;
第四步,若棚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应支付债券本息,可适当安排第三方作为外部增信机构,就实际账户金额与应付本息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第五步,在债券付息日前,项目公司将付息兑付款项划入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账户,完成本息兑付。
2.还款方式设计
以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是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有效还款方式。在具体的还款方案设计中,应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债券偿付周期与项目现金流相匹配。应在科学估算棚改项目未来现金回流的基础上,设计债券偿付周期,确保棚改项目收入覆盖债券本息。
二是实行严格的资金账户封闭管理。一方面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确保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另一方面设立“项目收款专户”,专门全额接受棚改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对项目资金流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要设立“偿债资金专户”,使其与“项目收款专户”对接,保证棚改项目收入优先用于债券本息偿付。
三是采取差额补偿措施,当预计的项目收入不能完全覆盖债券本息时,应由第三方就差额部分进行及时补偿,确保债券本息按时偿付。这里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为企业法人,例如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担保公司等,也可以为各地为推进保障型住房建设设立的专项基金。
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建议
最后,本文就促进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允许棚改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利率超过同期定存利率的40%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然而,棚改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在推广的初期,由于市场认可度相对较低,可能会推高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利率,并使其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4倍,从而导致债券发行失败。因此,为保证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顺利推广与实施,建议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棚改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利率不受第18条规定的限制。
(二)建议允许棚改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最高为80%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就棚改项目而言,鉴于当前有限的政府财力和较大的债务压力,政府难以向棚改项目提供大规模的财政支持,更多的资金需要从市场筹集。因此,除了20%的最低资本金由政府提供之外,建议剩余80%的资本金可以完全通过棚改项目收益债券来补足。
(三)引入专业咨询公司及评估公司对项目未来运行情况做出可靠评估
与一般的棚改企业债券不同,棚改项目收益债券以未来棚改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依托项目收入现金流来设计债券的发行额度与偿付周期,因此准确估算棚改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及收益,对于债券的按时偿付非常关键。目前,棚改项目未来运行情况的估算主要由两类机构来完成,分别是工程咨询公司和房地产评估公司。其中,工程咨询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棚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进度、工艺标准、投资金额以及经济效益;房地产评估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棚改项目完成后的项目收入。
为促进棚改项目收益债券更好的推广应用,建议选择高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和评估公司对棚改项目未来收益做作出可靠评估。其中,工程咨询公司应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甲级资格;评估公司应具有证券评估资格,或具有住建部认定的房地产估价一级资质,亦或是具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土地评估A级资信资质。
一、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现状
金融租赁是二战后金融创新的产物。它已成为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几乎渗透了所有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仅为22亿美元,年租赁额不足美国的2%。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均在10%~20%之间,中国只有1%。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由此可见,我国的租赁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总体增长。制约我国租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资金,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严重阻碍着租赁业的发展。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商务部批准筹建的,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商务部批准的租赁公司分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国内试点租赁公司两种,他们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千万美元;而申请国内试点租赁公司,只要企业经营三年以上没有亏损就可以申请,其在注册资金上也没有原则性的要求。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不高,但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要求很高。银监会鼓励资产规模800亿以上的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境内外大型的租赁公司投资兴办金融租赁公司。
2008年2月,银监会了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是我国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进入金融租赁业。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试办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名称、注册资本金等情况见下表)。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银行改制上市的完成,改革的重心也逐渐转移,银行开始向租赁、信托行业等更多业务领域扩展。
二、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受宏观政策紧缩的影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目前我国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主要有: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其中发行债券和股票由于国家对债券的发行控制较严,难以达到发行条件,即使能发行所利用的资金数量,时间也十分有限。至于股票上市就更难达到条件,况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租赁公司被批准发行股票;商业票据承兑实践已证明,是搞活资金流通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此项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充分利用这种手段融资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可见,资金来源的单一性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金融租赁公司只能把同业拆借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不得不以短期资金支持租赁项目的长期占用,由于拆借资金成本较高,造成了许多租赁公司出现经营亏损,而且拆借资金受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影响较大,稳定性差。这也是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经营困难和支付风险的根本原因所在。
从表中看,以上银行系租赁公司中除了国银租赁,其他租赁公司资本金均未超过45亿元。面对像飞机融资等单一项目融资规模巨大的业务,注册资金二三十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显然“独木难支”。而在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步步紧缩的大背景下,即使背倚实力雄厚的银行股东,新生不久的金融租赁公司仍受资金来源的局限,为了克服这种局限,银行系租赁公司之间开展了所谓的战略合作,即试图以各自股东的交叉贷款来规避关联交易,从而扩大资金来源,摆脱资本金不足的困境,但这样做存在潜在的关联交易风险。
2.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趋同。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看起来都是“1+N”的模式,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忽视了商业银行本身的特点和金融租赁业务的特点和风险,都奔着飞机融资租赁而去。飞机租赁行业由于业务规模大、市场需求旺盛,不约而同地受到所有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追捧。然而,商用飞机的主要制造商空客、波音公司的订单已经排在至少六七年之后,市场上的飞机几近无货可供。对于中国的飞机租赁公司来说,由于存在包括进口税收、货币兑换及飞机进口政策、繁琐的审批手续等不可逾越的制度、体制障碍,显然对其盈利不利。
3.相对于商务部监管下的飞机租赁公司,对于银行系租赁公司而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人才和经验的缺乏,都使其业务一时难以打开局面。
4.制度屏障。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副会长屈延凯介绍,中国飞机租赁市场近九成已被外资租赁公司垄断,与外资竞争对手相比,这几家租赁公司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比如起步较晚、缺乏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支持、法律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少等。
三、如何解决银行系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
1.拓宽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尤其是根据金融租赁的中长期性和具有投资功能来确立稳定的、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金融租赁资金具有资本数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筹集成本要低、租金的潜在风险大、租赁资产变现能力差的特点。目前,在宏观政策紧缩下,从各家银行系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看,普遍呈现出单一和不足的特点,无法满足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即使金融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能够落实,银行贷款能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在目前可行的租赁操作方式下,开展租赁业务也必亏无疑。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可以收取少量的手续费,但租金率只能比照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对承租人来说,实际租赁成本已略高于承租人向银行直接贷款成本,因此有实力的承租人往往难以接受;而对于租赁公司来说,一方面租赁收益正好全额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除手续费外,本身并无其他收入;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租赁收益与手续费收入必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直接税费远远大于手续费收入。面对如此严酷的生存环境,金融租赁公司在巨大的金融租赁需求和众多的租赁项目面前的确心有余而力不足。
(1)国家重视,政府支持。从美国日本等国的情况看金融租赁的资金来源的共同点是:国家重视,政府支持。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金融环境实施了符合租赁资金特点的特殊的融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上必须要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尤其在目前,融资租赁市场还十分不发达,更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加强扶持。首先是建立租金补贴制度,对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项目进行融资租赁时直接进行财政租金补贴,或是银行为这些项目向租赁公司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间接地进行补贴,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其次是税收政策:直接投资减税,允许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从而使承租人可以间接得到优惠租金的好处。再次,在财务制度方面给予的倾斜,如允许承租方将租金作为费用列入成本核算,对技术更新较快、产品周期较短的设备,允许其加速折旧等。最后是完善信用保险、担保制度,如由政府拨款设立专门的信用保险基金,或由政府对特定的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担保,以降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风险。
(2)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现代金融体制虽然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所以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比较各种融资渠道的利弊,选择其具体融资渠道。股权融资,对于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债券融资,对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效益好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筹措中长期资金;银行借款,利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或政策性银行的专项贷款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中长期特定资金,用于政府鼓励的产业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 , 并监督其使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允许国内保险公司资金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还可以引进外资;租赁基金,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闲置资金和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租赁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实践来说,现在还不具备大范围实施的条件,但资产证券化是当代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因为金融租赁业要成为一个行业发展的话,必须要借助金融市场来融资、而租赁资产证券化正是接通了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市场的一个通道。
2.完善业务定位和盈利模式。 由于金融租赁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银行在经营这项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等风险。在目前信贷收紧的背景下,银行有限的信贷资金会优先保证老客户的资金使用和投放。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求大心里比如共同趋向飞机租赁这种资本密集型行业,融资租赁的高杠杆性可能使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暴露,一旦有呆账,数目就很大。所以,银行系租赁公司与一般租赁公司相比,一定要利用自己的优势找准自己的定位,把握好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做到足够专业化。尽管从表中看,目前各家银行的业务定位可以用“1+N”来概括。“1”就是基础性业务,即围绕现有的高端、大型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N”就是若干行业中,如航空、航运、工程机械、铁路、电信、中小企业的设备租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发展专业化的租赁业务,但在实际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却都奔向了飞机租赁。这实际上是缺乏远见和明确的执行定位。商业银行在金融租赁中的具有相当的优势,与以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的产业资本型等租赁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在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信息方面并不具备优势,所以在定位时应设法避开自己不熟悉或不专长的部分,而着力于自身优势最大限度的挖掘和发挥。
3.就制度方面而言,由于银行系租赁公司目前主要开展的是飞机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的飞机租赁市场,政府都有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的投资减税,相当与获得飞机购买价格10%的减税扣减,在日本,出租人还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好处;还有如政府信贷和政府贴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本币和境外资金的融资租赁业务、境内不同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实行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税基。
[中图分类号]F83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2―0057-03
一、我国高速公路融资方式的渐变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筹资过程中发挥着主渠道和引导作用
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始于20世纪的80年代初期。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多属于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其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开发银行拨给或委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中央基本建设资金,以及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中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这类拨款在当时都严格规定了拨款用途、拨款限额和拨款进度。由于当时融资方式的单一性,国家财政状况的好坏对高速公路建设的布局和数量就起到决定性作用。受当时国家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制约,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高速公路资金大都来源于政府投资。
(二)巨额的银行贷款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
银行贷款一直是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一点是国家预算内的投资比重逐年下降,银行贷款和业主自筹的比重逐年上升,并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据统计,到2002年底,高速公路所筹得的建设资金中,约一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目前,高速公路使用的银行贷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策性贷款,银行商业性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相对而言,尽管政策性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率低些,但由于国家政策性银行“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手续的烦琐,事实上众多的高速公路通常能够获得的也就是商业银行一般性商业贷款。目前,高速公路融资的绝大部分都靠银行贷款来解决。
(三)市场机制作用的效果已有显露,筹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1.组建公路股份公司并上市发行股票,部分地区尝试发行企业债券。近年来,为了缓解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国家大力扶持公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资。自1996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来,已有五家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共融资117亿元左右。发行A股(B股)有9家,共募集资金71亿元。到2005年为止,公路行业已有十四家上市公司,共募集资金188亿元。上市公司筹集到的资金除一部分还贷款和改善经营条件外,其余全部用于其他公路项目的建设,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公路的建设发展。股份制筹措资金具有筹措快、地域广、无需还本付息等优点,是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主渠道之一。但是目前公路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单一和企业成长性差,导致总体赢利水平偏低,在二级市场表现一般,很难大规模融资。同时,由于认识的不到位,发行条件的过多限制,高速公路发行企业债券也仅在部分省市小范围内发行试点。
2.利用外资的渠道不断拓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在利用外资方面,除了发行B股和H股筹集外资以外,国家在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或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这些贷款对弥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和加快公路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使用外资存在着流向不合理问题,第一个层次上表现为地区分布不合理,第二个层次上表现为等级分布不合理。
3.吸收民间资本越来越成为高速公路领域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目前各地特别是经济特别发达的省、市都在积极探索包括转让经营权、合资、合作以及BOT等在内的各种融资办法。很多省份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思路是:先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修路,使民营资本可以通过“修路――转让――修路”的方式介入,滚雪球般以最小的投资最大限度地撬动外来资本,从而尽可能地为道路建设提供资金,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民营资本是以赢利和资本回收为目的,会将高速公路资产作为商品来经营,使道路的使用者满意,吸引更大的交通量;也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政府经营的弊端。
二、我国高速公路现有融资体系的局限
(一)国家财政资金可成为高速公路融资的基石,但只能起引导作用,难以起主导作用
前已所述,政府财政资金理应是支持和保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也是未来我国高速公路资金筹措的基本立足点。但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1979年,这一比重为28.4%;1996年达到历史最低,为10.7%。此后这一比重尽管止跌回升,近几年一直维持在15%左右。这一比重,目前既低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4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的水平。政府可支配的财力有限,就不可能再向过去那样由国家财政资金提供全额的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资金,而必须转换筹资思路,以国家财政资金作为有限的引资资金,更多地采用市场经济条件融通建设资金的方式来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长期、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从根本上保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得以顺利实施。
(二)过度的银行信贷融资,造成高速公路融资结构的畸形发展,形成潜在的社会风险
从国内金融市场整体融资结构来看,2003年国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人民币,占融资总量的85%,而同期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新增规模为5340亿元,只占融资总量的15%。可以看出,间接融资占有绝对比重,融资结构严重失衡。就高速公路融资情况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的是国家预算内投资比重逐年下降,银行信贷资金比重逐年上升,并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高速公路融资的绝大部分都靠银行贷款来解决,普遍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银行将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换个角度讲,也就意味着金融风险可能流向银行系统,并扩大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为全社会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较大的难度。即是说,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企业由于缺乏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就会导致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基本由银行和政府承担,从而造成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大量增加和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不断加重,就会把市场经济发展中本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三)外源融资方式难以即刻担当重任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发展资本市场过分强调服务于宏观经济调控,过分强调融资功能和服务国有企业改制。尤其是1998年,为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的目标,当时甚至有人提出了“股市要为国企扭亏服务”的口号。在此背景下,企业从根本上忽视了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片面地一味追求上市“圈钱”,结果未能发挥出市场应有的配置资源的效力,造成非常低下的运行效率。尤其是当前股票市场漫漫熊市未见休止,2004年2月初国务院指导意见及其后的逐步落实仍然止不住市场下滑的情况下,现阶段对利用股票市场筹措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也不能寄以厚望。另外,由于认识的不到位,发行条件的过多限制,高速公路发行企业债券也仅仅在部分省市小范围内发行试点。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历年来公路建设部门发债总额未超过10亿元人民币,远远满足不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巨大需求。有时即使是能够争取到发行额度,但由于未形成健全的担保体系,也有可能使筹资计划难以实现。
(四)外商直接投资渠道不畅
鼓励外商直接融资可以缓解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匮乏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我国高速公路项目的债务负担。这几年在利用外资方面确实取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从总体来说,利用外资的比例仍较小。对于项目融资方式,国内目前仅有广深高速公路一个项目实施,BOT融资方式在公路行业刚刚起步,外商独资的项目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也没有出现,发行国际债券进行公路建设在我国还没有实践的项目。另外,我国在公路建设中使用外资方面也存在着流向不合理问题。外商直接投资和国际证券融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并大多集中在普通公路,较少投资于高速公路;而且目前东部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比例大约为40.3%。我国把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公路都归类为社会公益性项目,把外资用于这些等级公路的建设,无疑会增加政府的债务负担,加重债务问题。
三、讨论与改进
关键词 高速公路 经营期 后续融资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飞速发展,各地域之间的物流、人流和商品流将更加频繁,而高速公路的建设速度迅猛发展,无疑为国民经济腾飞构筑了坚实宽阔的跑道。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6.5万公里,继续位居世界第二。根据交通部公布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从2005年起到2030年,国家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使我国高速公路里程达到8.5万公里。近10多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从建设投资到营运管理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融资模式从单纯的政府投资,发展到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以及股票上市、债券融资,管理模式从单纯的政府成立管理局(处)到建管一体、以路养路,成立项目业主法人企业。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融资,主要由中央、财政、地方、银行、外资、民资等几个方面构成。从银行贷款中获得的资金绝大部分是商业银行一般性商业贷款。随着利率的提高,我国地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70%左右,日益加大的债务,金融机构关闭信用担保,不再提供贷款,使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处在风险敞口,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同时,高速公路作为公路运输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时间长的特点,同时,高速公路作为经营性项目,在其营运过程中还需要大量的维护和管理资金。因此,我国高速公路项目运营资金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研究高速公路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对于优化高速公路的融资结构,创新融资体制及提高融资决策的科学性,缓解高速公路运营资金的供需矛盾,促进高速公路快速、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高速公路行业融资现状
(一)高速公路主要融资方式
1.财政融资。财政融资是政府为实现调控经济的目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它是一种政策性的融资活动,因而其资金来源也只能是政策性资金。该融资方式的特点:一是资金来源的成本费用要远低于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二是资金的来源量大集中、相对稳定、可用期长。当前,我国财政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各级政府投资,也就是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二是利用交通规费和由车辆购置费等财政专项资金构成的公路建设资金;三是国债。
2.银行贷款。自1984年国家推出“贷款修路,收费还债”的政策以来,银行贷款成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有时会占到建设总资金的60%以上,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的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这类贷款融资量大、使用期长、资金成本低,非常适合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3.证券融资。证券融资是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各种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证券融资以其融资主体主动、筹集资金广泛、资金用途灵活和使用期限长等特点较商业银行贷款优越。
4.ABS融资。ABS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资产证券化。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动的证券的行为。ABS使项目进入资本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与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筹资的成本,大量吸纳资本市场的资金。
5.TOT方式融资。TOT是英文“transfer operate and 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转让经营权,它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经营公司通过合约的形式,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某高速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或收费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经营,转让期满后,受让方将该交通基础设施无偿地、完好地交还交通主管部门(转让方)。
6.BOT方式融资。BOT的中文意思是“建设—经营—转交”,其基本含义是由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签订特许权授让协议,再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高速公路的融资、设计、建设、营运和维护的任务。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并收取费用,用所得收入清偿项目债务,弥补经营开支并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