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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管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18 09: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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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管

篇1

精神病人治疗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综治办、区残联和各街道等组成,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落实专人每天收集相关部门的工作信息,以日报形式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区安保指挥部;每周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研究解决精神病人在收治、监护和康复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开展线索调查

由社区精防医师、派出所民警和居委干部组成社区精神病人调查评估小组,按照区人口办提供的实有人口信息,对可能有精神疾病行为线索的相关人群,开展滚动排摸,世博期间共对常住人口42076人和流动人口12300人开展线索调查,并对113例疑似病人进一步核实诊断,确诊108例,全部录入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数据库,其中102人风险评估为0~2级,6人为3级及以上。

查找病人去向

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和各街道等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历年户籍资料查阅和居委干部走访等多种途径核查病人去向。到2010年4月15日,本区在册精神病人2208例,其中住院470例,本区常住1198人,外区或外省市常住536人,查无此人4人。还有外区户籍常住本区病人20例,故实际需要在我社区监护或康复的病人为1218例。各部门形成查找病人去向的工作机制,对新报告的病例及时查明情况,做到对病人底数和去向的日日清。

开展风险评估

世博前,调查社区常住1218例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为:疾病分类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占68.0%,情感障碍患者占8.0%,其他精神障碍占24.0%;年龄最小20岁,最大91岁,平均年龄(54±14.3)岁;男女比例分别为50.2%和49.8%;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占者67.3%,高中及中专占22.2%,大专及以上者占10.5%;婚姻状况为未婚者占49.3%,已婚者占41.4%,离婚及丧偶者占9.3%。对1218例精神病人开展风险评估,危险性为0~1级有1173例,2级有39例,3级及以上有6例。

落实居家监护及定期随访

对排查确认具有暴力倾向或曾肇事、肇祸的25例精神病人,由社区民警、居委干部和患者近亲属(监护人)落实三方监护管控措施,并签订精神病人监护责任书,对其他精神病人落实家庭监护人或社区看护人(一般为楼、组长或居委社工)。监护人或看护人每日督促病人按时按量服药,掌握动态情况。区精神卫生中心和社区精防医生在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的协助下,根据风险等级情况对社区精神病人实行分级随访(对0~1级病人至少每周随访一次,对2级病人至少每两天随访一次,对3级及以上病人每天随访),及时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及生活状态,指导病人正确服药,对病人进行心理疏导,促进康复。对精神病人实施规范服药和定期随访后,病人的按医嘱服药比例由原先的51.0%提高到71.2%,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39,P>0.05);病人家庭支持(两种情况为社区精神病人有家庭支持:与家属同住的;虽然独居,但家属经常照料的)的比例由原先的42.4%提高到67.4%,二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39,P>0.05)(表1)。对精神病人实施规范服药和定期随访后,风险等级中原有2级病人39例、3级病人6例全部降低至1级及以下,原有0~1级病人情况稳定,病人危险性等级降低,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39,P>0.05)(表2)。

积极发挥社区康复机构的作用

每个街道都有精神病人康复机构,统一名称为“阳光心园”,在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残联的领导和管理下,相关人员经过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对白天监护措施无法落实、病情相对稳定的52名精神病人,由街道送患者至社区阳光心园,区精神卫生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每天对阳光心园患者进行专业指导。医务人员、相关人员共同落实对患者的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简单劳动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营造有利于精神病人康复的社会环境。

加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力度

以往每年也对社区精神病人家属和管理网络内成员进行培训,开展社区健康宣教活动,但未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2009年,我区对精神病人家属培训129人,对管理网络内成员培训127人次,开展健康宣教活动7次。2010年世博会期间,由固定师资每月两次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相应的培训人数分别达到782人和363人次,健康宣教活动24次。

增加医疗资源的投入

1增加床位数。我们投入3000万元,完成了对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大楼的改扩建工作,增设应急床位150张。对风险评估为3级及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曾经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对居家看护不能真正落实的,区精神卫生中心落实收治146人。

2增加医生、护士数。世博期间从外省市精神卫生中心借调6名医生和10名护士,充实队伍,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床护比达到1∶0.6,医护比达到1∶2.19;同时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职和兼职精防医生各4名,满足对社区病人管理随访工作的需要。

3增加经费投入。在保证日常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每年100万元)的基础上,世博期间增加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对病人的滚动排查、风险评估、免费服药、治疗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实施免费服药及住院救助。按照上海市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为精神病人做好登记和审核工作,落实免费服药病人80人,救助住院病人25人,有效地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为了在精神病人突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置,我们完善了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处置医疗组和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团队(由医务人员、社区民警、民政干部和居委社工等组成)。在接到报告后,要求医疗组及服务团队各方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各司其职,通过采取心理疏导和医疗救治,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4起。2010年全区精神病人肇祸起数比上一年下降50%;肇事起数比上一年下降30%。

讨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精神卫生的关注和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实现人人享有精神卫生保健是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努力方向,也是公共卫生工作目标之一。在精神疾病治疗管理工作中,要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才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确保上海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需要对病人做到“三清”、“三落实”。世博会期间,我区对可能有精神疾病行为线索的常住人口42076人、流动人口12300人开展线索调查,并对113例疑似病人进一步核实诊断,确诊108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早管理”,预防疾病的进一步发生、发展。

目前,上海市对精神病人实行“户籍地建档、居住地管理”。近年来我区大规模的旧区改造使人口外迁,以及社会对精神病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故精神病人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登记时使用假名字、假地址的现象也有发生,为查找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为此,区精神病人治疗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工作机制,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和各街道等想尽各种办法,整整用了3个多月时间,对新老病人重新核实登记,一一查明去向。病人的底数清和去向清,为进一步落实病人的风险评估和社区随访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区是精神病人全面康复、回归社会的主要场所,目前,精神卫生服务的主要目标是将以“医院为中心”的病人治疗服务转向以“社区为中心”的病人康复管理。从社区1218例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可见:社区在住精神病人处于社会的底层,缺乏家庭照顾,重性精神病人占2/3以上,迫切需要社会给予全方位的关心、照顾、监护和康复。对精神病人实施定期随访和规范服药后,病人按医嘱服药的比例显著提高,由原先的51.0%上升到71.2%;病人家庭支持比例显著提高,由原先的42.4%上升到67.4%;病人危险性等级显著降低,原有2级及以上病人全部降至1级及以下,原有0~1级病人病情稳定。可见对社区在住精神病人实行分级管理,促进家庭监护人或社区看护人落实责任,医务人员、社区民警和居委干部等联手对病人进行定期随访,指导规范服药及康复锻炼,能显著降低病人危险性等级。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成了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隐患,为此我们完善了区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医疗组和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团队,世博期间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4起。2010年全区精神病人肇祸起数比上一年下降了50%,肇事起数比上一年下降了30%,维护了社会平安稳定。

篇2

三、加强日常管理。社区(村)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对已纳入精神病管理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随访管理。对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以上(含3级)的精神病人,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由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纳入重点人员进行管控并备案,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跟踪管理。未纳入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前未被发现或家属未告知)出现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监护人应及时与社区(卫生院)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加强医疗救治。对已备案且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由辖区政府负责,公安机关配合送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卫生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病人就近送往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实施紧急医疗处置前,应由监护人签署意见书,监护人不在场时,由现场履行公务人员签字证明。对无明显滋事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居家治疗的病人,由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定期上门了解情况。

篇3

颅神经血管压迫综合症是指脑血管压迫相应的神经根所产生的一系列临床症状。根据血管压迫的神经不同,可表现为三叉神经痛、面肌痉挛、舌咽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是功能神经外科常见的手术之一,是目前神经外科治疗颅神经疾病最有效的手术方法[1]。我科自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共收治颅神经血管压迫综合症48例,采取有效的心理干预使病人进入积极的术前状态,在心理和生理上与手术相适应,提高患者对手术的应对能力,促进术后心理和生理的康复。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48例病人中男30例,女18例;患者年龄在21-68周岁范围之内,平均年龄为(418±23)岁。患者病程在3-37a之间,平均病程为(65±21)a。48例患者接受手术治疗前,均接受了包括药物、理疗、以及针灸在内的治疗方法,临床症状缓解后又复发或无效。术前行头颅CT检查或MRI检查排除颅内占位病变。

12手术方法[2]患者在全麻状态下实施微血管减压术。手术过程当中,患者取健侧卧位,头部屈曲,切口位置选取为耳后发际内位置,手术切口长度结合患者病情,控制在4cm-7cm范围之内,切口深度控制为二腹肌沟外侧起始区域。呈“”方式剪开硬膜,以显微镜为辅助设备,沿小脑幕角下行寻找岩静脉及其所对应的责任血管。在对目标血管进行减压处理的基础之上,在患者脑干部位与面神经部位间隔位置加垫大小适当的Teflon棉垫,以此种方式确保血管与神经的完全分离。

2心理干预

21术前心理护理

211重视对患者心理状态的合理评估需要护理人员对病患的心理状态进行正确且可靠的评估,这一点是确保心理干预能够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所在[3]。实际工作中,护理人员需要对病患的基本资料进行全面收集,当中的关键资料包括患者一般资料、疾病资料、家庭资料、以及社会支持系统资料等。同时,护理人员需要认识到:面肌痉挛虽然并不具备生命危险,但仍然会不自主的出现面部抽搐的症状,这一点对于患者正常的社会交往以及心理健康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对于年龄较小的患者而言,长期性的就医、以及不平等的对待使得患者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和情绪烦躁状态[4]。作为护理人员的我们,就需要对患者的此种心理状态予以充分的认识,引导患者正确的抒发内心的烦闷与抑郁,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心。同时,还需要将有关微血管减压手术治疗的目的、方法、效果、预后、以及注意事项告知患者,树立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

212加强护患沟通,使护患关系进一步的和谐与融洽自患者入院以来,护理人员首先就需要想患者热情的介绍整个医院、病室的环境,使患者能够尽快的适应全新的生活环境。同时,还需要善于发现患者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不良习惯,采取针对性的引导护理措施[5]。

213使患者的个性化需求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在患者接受微血管减压术治疗之前,护理人员需要为患者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环境,使患者手术前的睡眠能够得到充足的保障。术前需要辅助患者清洁头部,避免术后出现各种不良并发症症状。手术前1h-2h左右,可以向患者介绍微血管减压术成功的经验以及典型案例,克服患者对于手术的恐惧感。

22术后心理护理

221消除恐慌心理在接受微血管减压术后,患者可能会出现包括眩晕、呕吐、头疼、以及舌咽神经痛在内的并发症症状。患者往往会对此症状感到十分的担心与恐惧。这一情况下,就需要护理人员及时向患者进行讲解,使患者认识到出现上述症状是术后低颅压因素、或者是及血性脑脊液刺激神经根因素所引发的,属于正常性症状,随着术后的恢复会得到逐渐的缓解与消退,以此消除患者的顾虑。同时,患者下床活动时需要安排专人进行陪护,做好相应安全保障工作。

222避免焦虑情绪三叉神经痛及面肌痉挛病人术后可有不同程度面部麻木感,或面瘫。给予局部按摩,保暖,促进血液循环。因面部感觉减退,残留食物易存在于颊部与齿槽间,且咀嚼时颊粘膜和舌易被咬伤而发生溃疡。因此,应及时清除口腔残留食物,嘱患者进食后漱口,且进食时细嚼慢咽,防止咬伤,舌咽神经痛的病人可能会出现咽后壁异样感而发生误咽,呛咳现象。

223调节紧张心理三叉神经痛病人术后外展神经暂时性麻痹,可能是术中分离三叉神经根周围蛛网膜,牵拉或者触碰外展神经所致。表现为患侧眼球不能外展,复视。应耐心向病人解释出现复视的原因,安慰病人,消除其紧张心理。

224关爱病人三叉神经痛及面肌痉挛病人术后可能出现耳鸣及听力下降,可能是手术操作影响面神经、听神经和供血动脉而出现听力损害。护士需做好其心理护理,减轻病人的心理负担,必要时提高说话的音量或在健侧与病人交流。护理人员应同时关心,爱护病人者,使病人感到温暖。

3小结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护理逐步确立了“以病人为中心”整体护理的理想观念,强调了人的“生物心理社会”的整体性,注重病人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用心理学知识与患者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主动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帮助适应和建立对疾病的正常反应性,是提高护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每个护士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王义宝,公茂青,张九伟,等磁共振3D-SPGR序列成像技术在颅神经血管压迫综合症的应用[J]中华神经外科杂志,2006,22:296-299

[2]陈信康功能性神经外科学[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330-346

篇4

1.1 对象 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在我院住院1周以上的精神病患者121例,条件为精神症状基本得到控制,意识清楚,问答切题,按住院号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强化组。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方面差异无显著性。

1.2 方法

1·2·1 主要负责施教者为具有年资10年以上及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分别担任责任组长),对照组采取按照健康教育的要求对患者进行常规教育,除出入院教育外,住院期间对患者进行随机教育,强化组根据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同阶段存在的不同健康问题和要求,结合医生的诊疗计划,依照护理程序的框架,在护士长的指导下作出教育计划,每天护士根据计划对患者实施健康教育,效果评价由护士与患者及其家属共同评价签名。再由护士将效果评价与患者的病情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新的计划第二次再对患者实施,如此循环反复至患者出院。在出院前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评价:(1)了解患者对疾病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包括各种检查指导、用药及特殊治疗指导、饮食、康复);(2)遵医行为(包括入院宣教、出院指导);(3)满意度,将所得的数据采用χ2检验,见表1、表2、表3。

1.2.2 采用精神护理观察量表(nosie)[2]共30项,其内容包括7个方面:(1)社会能力(5项)、(2)社会兴趣(5项)、(3)个人整洁(4项)、(4)激惹(6项)、(5)迟缓(3项)、(6)幻觉幻听(4项)、(7)抑郁(3项),评分有5级,0分=没有,1分=有时有,2分=时常,3分=经常,4分=一直是,其中负性项目为反序计分,计分方法:主要通过护士对患者的观察及交流进行评定,评定时间为治疗前及治疗后第六周各一次,每病人由两名护士评分,记分时两名评定者分数相加,计算总分,然后用减分率进行比较。

对照组入组前平均分为106分,干预后平均分为43分,减分率为59%,强化组入组前平均分为112分,干预后平均分为20分,减分率为82%。

2 讨 论

2.1 从表1、表2、表3中可以看出,强化组的健康教育效果从相关知识的掌握、遵医行为和满意度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而且还可以看出,本次被调查者中,所有参加试验的患者对健康教育的接受程度效果均较好,但调查患者对回归社会的能力、社会兴趣、个人整洁3个方面强化组高于对照组,减分率高出21%,差异有显著性。

2.2 健康教育是有目标、有组织、有系统、有评价的教育活动[1],是促进人们自觉地采用有利于健康的行为,以改善、维持和促进人体的健康[3]。本院于1998年开始实行系统化整体护理,在常规的健康教育中护士通常重视患者的出入院指导,住院期间只会将疾病的知识灌输给患者,出现反馈少,双向交流少,增加了教育的盲目性。在强化组中护士能针对患者的各种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实施个性化健康教育,使患者增强自信心,在宣教过程中,患者提出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反馈,从而提高了患者的主观能动性,使其健康问题不断的表现出来,加快了疾病的转归。

2.3 健康教育的进展增加了患者的自信心,护士通过对患者施行系统化、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可有效地解决了患者健康需求,使患者能面对事实,面对疾病,能掌握更多的健康知识。随着护理模式的转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提高,护士主动向患者应用系统化、个性化健康教育,增加了护患间的互动交流,提高了护理服务质量,满足了患者对健康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减少医疗纠纷与诉讼的最有效的预防机制之一。

参考文献

篇5

1 资料与方法

骨折病例收取标准为:通过查阅2007~2011年在我院病案室住院精神病患者记录,全部病例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1],经 X 线检查确诊并排除病理性骨折患者。采用自行设计的表格收集住院精神病患者发生骨折时的年龄、诊断、用药情况、骨折的类型、X 线诊断等有关情况,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统计与分析处理。

2 结果

16例患者骨折发生年龄为56~92岁,其中以60~75岁患者居多。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2例,情感障碍1例,精神发育迟滞1例,血管性痴呆2例,住院病程为3~50年,其中10年以上病程有12例。均服用抗精神病药,氯氮平3例,喹硫平9例,阿立哌唑3例,西酞普兰1例。骨折多于上午6时左右、夜班2时左右发生。骨折类型:8例为股骨粗隆间骨折,2例为股骨颈骨折(62.5%骨折发生在髋部),都没有受到暴力而是在下蹲、跌倒甚至正常行走时发生,X线检查都显示骨小梁变细,骨密度降低。余骨折部位有腰1压缩性骨折、锁骨肩峰端骨折、桡骨远端骨折。

3 讨论

3.1 髋关节位于全身的中部,是全身最深的关节,是一典型的杵臼关节,其主要的功能为负重,并将躯干的重量传导至下肢,且又能进行一定范围的活动,故具有相当的灵活性。髋部骨折的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50岁以后每10年增加1倍,尤以女性多见,男女比例约为1:2.5~3。老年髋部骨折近90%的是跌倒所致,也就是说老年人发生髋部骨折往往是人们意想不到的较小创伤所引起的,如平地走路时滑倒或绊倒、从床上或座椅上跌下,都可造成髋部骨折,所以老年病人在室内行走坐立或外出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摔跤,以防髋部骨折的发生。

3.2 16例患者几乎均进入老年期,有长期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史和较长的住院史。 精神病伴骨折患者合并骨质疏松症已被观察到,有作者认为与服用某些药物有关[2], 抗精神病药可导致机体催乳素水平增高,降低雌激素水平,使机体白细胞介素6对抑制骨吸收的作用下降,骨组织纤维结构受到损害,由于精神病患者病程长,治愈率低,需要长期治疗,包括长期的住院治疗和长期服药,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常常需要经过肝脏解毒,通过肾脏排泄,都会不同程度影响肝、肾功能,使促进肠道钙吸收的维生素D合成减少。由于精神病特殊的病情往往较长时间在室内活动和卧床,减少了光照时间而影响维生素D的合成和钙吸收, 加之饮食单调,进食副食少,摄入的钙也就减少,钙缺乏导致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甲状旁腺素分泌增多,增加破骨细胞的数量和功能,导致骨矿含量降低和骨质疏松[3]。这是精神病患者发生骨折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很多骨质疏松的患者血清钙基本正常,因为当钙摄入不足时,机体为了维持血清钙的水平,就要将骨中的钙释放到血中,由此骨中钙量减少,运动不足又导致机体废用性退化等,都能加快骨质疏松的形成,从而增加骨折的发生率,故血钙正常并不意味着机体不缺钙。确诊骨质疏松的最佳方法为行骨密度检查或者X线检查。因此强调治疗骨折及精神病的同时应增加患者室外活动机会,实行分类开放管理,加强合理功能锻炼,食用高钙饮食,尽量减少骨量丢失,如同时给予钙剂、罗盖全、鲑鱼降钙素等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症。合理调整抗精神病药,定期进行X线检查,发现骨质疏松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应加强监护。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第 3 版.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2001.75

篇6

2010年2月19日晚9点左右,泌阳县板桥镇敬老院五保供养人员胡丙旺精神病发作,手持菜刀等凶器,先后将5名供养人员杀害致死。2009年,云南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7名村民倒在精神病人的刀下,其中5人死亡,2人受伤……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精神病人杀人伤人、危害社会的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隐患,时时在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大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和不安全感。

俗话说,碰上什么人,也别碰上精神病。由于精神病人通常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控制自我,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无法对其实施刑罚,他们伤人甚至杀人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被精神病人打伤甚至被杀,只能自认倒霉,往往是连经济赔偿都拿不到。但是,我们必须追问一句:谁该为这些无辜者的生命安全承担责任?谁应该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去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至少有1600万精神病人(广义上的),其中具有暴力倾向的约为1.6~3.2万人,而且每年还在不断产生新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然而,由于缺乏细化措施,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相关机关没有给予解释,这一要求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落实。与此同时,不少肇祸的精神病人身处农村,家境贫寒,亲人无力看管,也无钱治疗。许多精神病人特别是那些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流落街头和社会,无人看管,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于精神病人,社会个体和家庭往往无力承担起治疗和监管的责任。更多精神病人,则基本上处于“家庭监管”的状态,而这些精神病人的家人连自身的安全都不能完全保障,更别说“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政府应当从公共安全的高度出发,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为公众筑起一道安全的篱笆。相关部门应该有固定的财政预算,成立一个基金,专门承担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由国家出钱,将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隐患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样,一方面能通过治疗手段使精神病人重新回到社会,同正常人一样生活,减轻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篇7

近期,“被精神病”事件的新闻时有发生,所谓“被精神病”,是指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行送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接受治疗。如,湖北的彭宝泉、河南的徐林东、广州的邹宜君等。2010年4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2003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六年半时间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2006年10月21日,因家庭纠纷,广州的邹宜君被家人送进精神病医院。此类事件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精神病人,这类平时不被人注意的群体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精神病人在诊断、收治、监管等方面暴露出的严重问题也浮出水面。

一、我国精神病人收治现状

我国精神病人的收治方式有二种:一是自愿住院治疗,这类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一定自知力,会主动求医。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即强制收治,部分是由亲属委托医院收治,部分是流浪精神病人或司法实践中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由政府部门强制送治。据统计,目前在我国精神病院60%以上的住院患者属于强制收治。

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精神病人收治、监管的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诊断认定、监管、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时没有一个判定的标准,也毫无程序可言,有的先进行初诊,如果判断有精神病症状,进行收治;有的不进行初诊,只要亲属或政府部门委托医院收治,就被强制收治观察。当前精神病人收治制度的缺失和收治标准的不明确,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正常人被误当成精神病人被强制治疗事件频频发生。

二、“被精神病”事件频发原因、根源及折射的问题

(一)“被精神病”事件频发原因

“被精神病”事件频发的原因既有法律的空白,也有医学的模糊。精神病人是指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人。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他们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精神疾病跟生理疾病比较而言,最大的差异表现在病人对自己病情的认识即自知力,通常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知力丧失,病情越重自知力越缺乏。

由于精神病学是一门经验科学,除了少数器质性精神病外,大多数精神疾病并不能通过客观的仪器检查来判断,因此,是否精神病是由人来主观判断的。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与病人交流、向病人亲属了解其有无异常的行为举止,如果某些亲属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情况,就有可能会把正常人收治进来。一个精神正常的人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后会一再辩解自己没病,而不承认有病则会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精神病人都说自己没病,越说自己没病就越证明有病;这个人可能还会进行反抗,而这种表现也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他可能还会诉说遭到了亲属的迫害,对此亲属自然是彻底否认,而医生则会认为这个人有妄想、幻觉,病得很严重了。

另外,由于在实践中强制住院的医学标准比较宽松和模糊,导致精神科医生裁量权过大,一名接诊精神科医师就可以决定强制住院。对于一些有不良动机的亲属强行送来的“病人”,医生可能先入为主,既然亲属说有病,那就很可能有病,而有些精神病院为谋求经济利益,只要病人亲属能够支付治疗费、住院费,就强制收治;甚至,某些精神科医生出于某种私利或者迫于某种压力,明知就诊者没有精神病,而故意诊断为有精神病,继而将其强制住院。

(二)“被精神病”事件频发根源在于法律缺失

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无针对精神病人收治方面的专门法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立法,到去年6月公布草案,其间历时25年,至今仍未能出台。目前除了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强制收治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关于强制住院的全国性规范,仅有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内容如下:“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其中第2条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入强制治疗的范围是非常荒唐的,“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疗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绝接受治疗,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许多精神病人“丧失自知力”,不知道或者不认为自己患病,但是,所有精神正常者都不会承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以“拒绝接受治疗”作为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逻辑非常荒唐,实际是彻底剥夺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权利。

现行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不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还缺乏必要的、审慎的法律程序保障,被送治人缺乏住院自决权,也缺乏质疑和申辩的权利。在强制治疗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公民的治疗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可以被他人单方面决定、处置,被送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被精神病”事件折射的社会问题

通过几起“被精神病”事件对我国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发现“被精神病”事件存在的原因不仅仅是医学的模糊和法律的空白,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精神病院的“权力”很大,精神病医生的裁量权很大,甚至可以未经当面诊断就可以决定强行收治。二是家庭的“权力”也很大,一个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捏造事实把另一个家庭成员送入精神病院。三是政府的“权力”也很大,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为压制公民,给上访者戴上“精神病”的帽子。如新京报2008年12月8日报道,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当地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收治20余日,后在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才被放出。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当地政府解释称,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到上级处分。当政府将权力滥用到可以把一名正常公民变为“精神病人”,只因为他多次上访,“败坏”地方政府的形象时,这时的权力已锐变为压抑群众申诉、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其后果更为可怕。

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使个人或政府有了空子可钻,肆意扩张手中权力,可以随意将阻碍其利益的正常人送入精神病院。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尽快加强精神病诊治、监护和认定的立法,制定《精神卫生法》刻不容缓,从制度上规范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从医学角度强化精神病人的界定,加强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强化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制度,规范强制治疗行为

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制度,可从源头上杜绝个人或政府钻法律的空子,滥用权力,防止“被精神病”的频繁发生。精神卫生法的制定,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规定强制住院治疗,即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强制治疗,强制治疗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问题。需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承认精神病人的住院权

目前,在国际上,精神病人的住院权得到普遍的承认。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权,英国的《精神卫生法》也规定,正在发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危害,他不愿意接受治疗,不可以强制。精神病人并非完全丧失自知力,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自决权,防止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处置。

(二)强制治疗的标准

什么样的精神病人才需要强制治疗。可参照联合国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之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强制治疗:(1)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2)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住院治疗可能导致其病情严重恶化。

(三)强制治疗的程序

强制治疗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除司法实践中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外,强制治疗可由法定监护人提出送治要求,但必须经过医疗看护人同意方可送治;医疗看护人也可根据病人病情主动要求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将精神病人送医疗机构检查与治疗。医疗看护人应参与精神病人住院治疗中的全程决策,从而保障精神病人住院权的实现。被送治人对强制治疗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讼。

(四)如何防止政府、亲属和医院滥用权力

可借鉴法国的体制,为了避免家庭成员与精神病医生恶意串通,法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一位与医院和家庭无牵连的医生提出收容申请和一份医学证明,任何一家医院都不能收容精神病人。

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强制治疗做法,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虽然精神病院和家庭两者之间,可以形成互相制约的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精神病院或者家庭单方面把精神正常的人强行住院,但也可能形成利益同盟,分别通过强制治疗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必须有精神病院、家庭和当事人之外的中立方——社会或者司法的干预、监督。社会、司法给予的干预、监督,主要不是针对强制治疗中的精神医学专业问题,而应当是其适用的程序。

(五)建立对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监督制度,也就是医疗看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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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问题已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对我市精神病人的现状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发现基层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急需加强。

1 基层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固原市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最南端,位于西安、兰州、银川三个省会城市的中心地带,是集中连片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也是革命老区。辖4县1区62个乡镇3个街道办891个行政村,行政区划面积10540平方公里,总人口150.14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5.67%,回族人口占45.3%。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9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2元,分别比全区平均水平低2231元和1086元。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15所,精神专科医院1所,由于经济条件落后,加之群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不足,广大精神疾病患者尤其是农村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生活质量很差,同时高额的医疗费用也给患者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起步较晚,在很长时间内,基本是一片空白。自2005年实施686项目以来,在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精神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环境的变化,精神、心理健康问题在人群健康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精神病人病程长(极大部分为几十年),难治愈,易复发,康复后难以被社会接受和难以找到工作,长期患病和治疗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很多家庭因精神疾病而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境地。精神病人已经成为社会上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治疗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社区精神病人的治疗、日常管控主要以家庭为主,而这种管理却存在许多问题。

1.1 精神卫生工作力量不足,医务人员缺乏,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与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另外,传统的治疗方法比较单一、方式比较封闭,主要靠专业机构和药物,缺少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1.2 精神病人接受治疗情况差。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根据不同病情,每人每月在1000-3000元,大部分精神病人,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病人得不到长期正规的治疗,难以保证治疗效果。

1.3 监护人监护责任落实差。由于歧视、偏见依然存在,缺乏对精神疾患的科学认识,精神病患者难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甚至被关锁和禁锢。再加因精神病人发病时间长、治疗费用高、难以控制其行为等原因,大多数监护人失去了信心和耐心,基本上没有进行有效监护。社区、村(居)委会、医院等没有专项资金,也难以落实监护责任,只在病人肇事、肇祸时才采取一些强制控制、治疗措施。

1.4 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的牵头协调、经费渠道、救助机制、治疗管控、医疗保险、应急处置等问题,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规定,但是操作性不强。如定点医疗、强制收治、监护责任等没有有力措施来保证落实,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和人员,没有保障经费,没有纳入医疗保险病种等。一些精神病人经过医院治疗后,自知力恢复,可以出院,却找不到接纳的地方。

1.5 齐抓共管机制不完善

精神病人的管理涉及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城管、财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目前,涉及精神病人管理的牵头协调、经费渠道、救助机制、治疗和管控、医疗保险、随访管理、应急处置等问题,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一些规定,但是操作性不强,落实得不好。如定点医疗、强制收治、监护责任等没有有力措施来保证落实,没有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和人员,没有保障经费,没有纳入医疗保险病种。

1.6 流浪精神病人管理难度大

精神病人难以控制自身行为,容易脱离掌控,经常有精神病人到处流浪。流浪精神病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安全。但是,鉴于以上各种原因,流浪精神病人管理难度相当大,基本处于无人管的状况。

2 思考和建议

精神病人问题已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救治不及时或看管不严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精神病人特别是重性精神病人的救治和监管仅靠亲属和个案管理医生是远远不够,需要多部门协作,并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资助。真正帮助精神疾病人特别是重性精神病人实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家能有安”。为此建议:

2.1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明确组织协调部门,将各涉及到的部门纳入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经费由财政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抓,基层组织主动抓。由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公安机关将肇事精神病人列为重点人口管控,负责强制收治;卫生部门负责肇事精神病人的监测,督促精神病院做好鉴定、收治和管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及送返原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查清原籍与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协调有关精神卫生机构接收治疗;残联对治疗出院后生活贫困的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药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将精神病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负责核拨收治管控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社区、村(居)委会负责协助精神专业人员开展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2.2 突出工作重点

2.2.1 保证工作经费。将精神病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支付渠道和结付办法,完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

2.2.2 加大精神卫生投入。加强与定点医院的协作,及时送治重性病人;逐步免费为精神病人提供基本的药品;条件成熟时建立专科医院或在县级区域增设精神专科,收治无监护人的和流浪精神病人。保证“病能有医,疯能有控”。

2.2.3 完善保障体系。目前,精神病人尤其是农村精神病人医疗没有保障。应尽快完善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机制,将精神病纳入城乡医疗保险的病种,并可在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上给予一定倾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流浪精神病人、贫困精神病人的救济办法,加大救济力度;加大对贫困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

2.2.4 强化重性病人监控。建立精神病人档案,尤其是要加强重性精神病人随访管理工作,及时强制收治肇事肇祸病人,跟踪治疗情况,落实病情回访,加强对家庭监护人精神卫生知识传授及医疗监护能力培养,创造条件帮助精神病人尽快康复,走向社会。

2.2.5 建立社会救助中心。建立社会救助中心,统一开展弱势群体救助、救济工作,集中代养病情相对稳定的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减少病人病情的恶化。

2.2.6 对于遗弃、虐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对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使其切实负起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2.3 强化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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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属对病人管理不到位,病人不按医嘱维持药物治疗,服药依从性差,间断服药或停药,导致病情波动或复发。

2家属对精神疾病知识不熟悉,对精神疾病复发先兆症状观察不到位,不能及早发现逐渐升级的情绪变化。

3病人家庭经济困难,维持服药治疗的费用未解决,病情复发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病人危险行为逐渐升级。

4监护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病人病情反复发作,家人厌烦,对其失去信心,放弃不管,让病人流浪街头。

5社区管理网络不完善,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安部门之间共同协调不够,对本辖区内危险行为级别高的精神病人不掌握,出现危险行为时未能及时协调处理。

干预措施

1社会干预

1.1加大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

定期到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开展精神卫生知识专题讲座,讲解精神疾病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决定的;患有精神疾病要及早到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关心、不歧视精神病病人,帮助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的责任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及对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和歧视,促进病人坚持药物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病人服药依从性,使其病情稳定。

1.2建立三级管理治疗网络

成立由686项目办、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生、家属或监护人等组成的社区精神病人管理治疗小组。管理治疗小组成员对社区内危险行为级别高、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登记在册。定期举办社区医生、社区居委会、民警、家属培训班,提高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对有肇事肇祸或倾向病人社区管理的技术水平。管理治疗小组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每一个危险行为级别高,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病人,及时进行社区重点管理。

社区干部定期上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了解病人病情,与家属一起督促病人按医嘱服药,进行心理疏导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训练,帮助其参与社会生活。随时掌握病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协助紧急处置。社区精神病人出现肇事肇祸行为倾向时,监护人及时与社区医生或护士取得联系,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及时出警协助处置,预防或减少社区精神病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

1.3争取

686项目的支持社区医生积极与686项目办公室联系,协助家庭贫困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办理686项目,提供门诊免费抗精神疾病药物治疗和一次性住院补助;686项目办的精神科专科医生定期免费为病人进行药物调整和用药指导。有暴力倾向或出现危险行为时,686项目办及时出诊进行应急处置。通过686项目,减轻其经济负担,增强生活的信心,提高病人坚持服药的依从性,促进病情稳定。

2家庭干预

2.1社区医生行随访指导

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每月定期上门开展家庭随访。了解病人病情,指导病人规范用药,讲解精神疾病的性质、特点,病情复发的先兆症状,家庭护理的基本知识,坚持服药治疗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等,教会如何及时发现疾病加重的征兆、逐渐升级的情绪变化,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紧急处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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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一经鉴定为精神病人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处于精神病病发期时,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应撤销案件;已移送起诉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值得注意的是,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其一,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二,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其三,由于有关精神病人犯罪方面的法律弱化了其应有的威慑力,且对精神病的鉴定事宜,法律未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此,社会上有些人可能利用法律的空白,假装精神病人来逃避法律责任。针对精神病人犯罪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一、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

精神病人之所以会危害社会,是因为其心理健康存在缺陷,那么,对精神病人最直接的保护无疑应当是治疗。近来,由于社会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压力日益增大,人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已凸显出来,因此,《精神病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提上议事日程。《精神病卫生法》主要应当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

二、刑法的修改和完善。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只是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仅在必要的时候,才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在必要的时候”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常常因无法把握,而使该规定留于形式。因此,我国刑法应当作相应的修改。例如,规定精神病人犯罪必须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直到其经评估被认定为确实康复,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准许其回归社会。与此同时,应对监督评估的主体、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定,保证评估认定的有效性、合法性。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法律都有相关规定。

三、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

与法律的修改相适应,我国市级以上的地区应当设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机构,专门收治犯罪的精神病人。这里的“强制医疗”意味着犯罪的精神病人必须被送入强制医疗机构进行医治,而不是“在必要时”,才由政府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监管机构,只是设施及条件更象医院罢了。

四、监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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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对湖北省襄南监狱各监区服刑的精神病犯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精神病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特点着手,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和完善精神病犯刑罚执行提出若干思考。

一、精神病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行为特点

实践中,有两种需要执行刑罚的精神病罪犯,一是犯罪时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犯罪时有完全服刑能力的人,在服刑期间突发精神疾病。这两种精神病犯除少数严重者由监管机关决定保外就医外,大部分仍在监狱服刑。精神病犯在监狱里是一个特殊的罪犯、特殊的患者,是一群以精神(心理)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群体,且往往因患病类型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致使其行为较之其他罪犯有较大差异,其具体表现在:

1、人身危险性和不可预测的人身攻击性。精神病犯在精神病发作时思维已经混乱,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因此因病致行凶、伤害、自杀、强行脱逃等狱内监管突发事故时有发生,精神病发作时往往具有突发性,其行为具有不可预判性,从襄南监狱这几年精神病犯发病行凶来看,往往就是一句话和一个行为就实施行凶行为,时间持续十分短暂,对防范造成很大困难。如襄南监狱罪犯宁某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该犯有明显暴力倾向,多次无故行凶,在20__年以来出现了5起以上无故行凶。

2、改造的反复性较大。精神病犯在精神和情绪正常时,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教育,一旦精神和情绪异常,对民警教育和管教置若罔闻,甚至对民警教育抱仇视心理,严重的对民警进行行凶报复。如襄南监狱罪犯李某在正常时和民警谈话,谈完了还起身给民警鞠躬说谢谢,发病后在民警制止其行凶时,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有企图对民警行凶的行为。

3、情绪受外在因素影响大。春天或气温显著变化时,精神病犯往往情绪波动引发精神病,其他一些外在因素也容易引起情绪波动进而精神病发作。如襄南监狱罪犯李某在最近一次的精神病发作就是因为其他罪犯在其面前抽烟引发其行凶。

4、恶化的人际关系,怠误病情治疗。精神病犯入监前要么没有家人,要么与家人关系较差,在监狱服刑期间也基本不与其他罪犯交流,封闭自己。如襄南监狱罪犯胡某就是将自己父亲杀死而入狱,入狱后又因为精神原因与其他罪犯关系较为恶劣,平时基本不与其他罪犯进行交流,民警教育该犯也是不予理睬,导致在监狱服刑中完全封闭自己,不利于病情治疗。

二、目前监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狱没有专门的精神病治疗机构,对精神病犯的医疗设施落后、手段匮乏、水平有限,没有有效的治疗措施。现在监狱通行的做法是每隔一段时间都有安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对精神病犯进行巡诊,但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对病情了解欠缺的原因,不能根据病情及时调整药量。同时在精神病犯拒服时无切实有效措施,如罪犯李某拒服,安定医院的专科医生要求强行灌服,但分监区包括监狱医院医生都不会强行灌服,而且后续控管等措施跟不上,导致无法落实治疗。因而如何落实治疗精神病犯是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2、分管分押措施形同虚设。间歇性精神病罪犯或者在服刑期间患精神病的罪犯需要分管分押,但目前在一些监狱,由于缺少专业的精神病防治医护人员,不得已对病犯采取分散监护、禁闭、严管等原始办法,这些做法对病犯的治疗、康复极其不利;同时,一名病犯往往需要一至二名其他罪犯护理,这又给其他罪犯的正常教育改造带来不利影响,且无法达到有效防止精神病罪犯引起狱内突发安全事件发生的目的。

3、对精神病犯发病后的控管和治疗没有具体规定,监狱管教民警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此类罪犯的教育和控管还是停留在对正常人的一套方法,大多数效果不好。精神病罪犯发病时,监狱目前一般是对其加强教育,端正思想,严禁他犯与该犯发生冲突,在精神病犯行凶时申请使用戒具对其进行控管。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对精神病罪犯管理难以解决,没有治疗精神病的条件就送隔离,而隔离往往对精神病的缓解没有任何作用。如罪犯宁某今年因行凶隔离两次,但隔离期满回监后仍然我行我素。

精神病人刑罚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引起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在实践中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也不多,即使提出纠正意见,监管单位也没有很好地整改解决,致使这些问题既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精神病犯和疑似精神病犯及心理障碍的罪犯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罪犯由病情引起性格和行为的变化是监管安全的一大隐患,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亟待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精神病犯刑罚执行的建议

由于精神疾病有其特殊的规律性,早期干预、疏导、治疗等往往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监管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精神病人在监内执行的科学监管制度,监所检察机关要重点对监内执行的精神病人严格执法和科学监管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应遵守预防为主、及早干预、积极治疗、积极控制的原则,具体说:

1、监狱应对民警进行一些专业医学知识的培训,使民警在工作中能有的放矢,更有效的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控管,以确保监管安全。精神病罪犯是一群以精神(心理)活动异常为主要表现的群体,且往往因患病类型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致使他们与普通罪犯相比,部分或全部丧失服刑能力,因而对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教育自然有别于普通罪犯,就有必要针对精神病罪犯的实际情况在监区安全设置、民警工作方法、病犯活动方式、病犯个人卫生、病犯就医条件等方面制定出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做到有章可循。

2、落实常规制度,加强控管。对精神病犯要严格落实互监、点名等常规制度,在互监安排上要考虑罪犯的病情、性格等特点来进行互监编排及床铺安排,要综合考虑有利于罪犯的情绪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及有利于控管的原则。注重集体行动,严禁放单飞。同时严禁其他罪犯欺负、精神病犯。要加强耳目工作,及时发现精神病犯情绪的波动情况,以利于及早干预。

3、强化治疗,辅之以心理矫治。对精神病犯要加强治疗,对专科医生的治疗方案要积极落实,督促罪犯按时按剂量服药。在其精神病未发作和情绪波动时,要及早干预,积极运用个别教育、心理矫治等措施,缓解心理压力,减少情绪思维的波动,通过这些积极、系统的治疗逐步缓解精神病发病的时间和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