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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0 14: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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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

篇1

一、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意义

1.坚持市场经济方向,搭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桥梁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前20年重点解决了市场经济的方向以及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等问题。宏观市场环境具备后,微观经济的运行载体如何构造就成为关键。

(1)市场经济难以在一个所有者内部实现。市场经济不可能在一个所有者内部完成交换,在一个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以中央惟一主体集中国有经济产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只能是一个所有者内部左兜与右兜的关系。在国有之间及和政府的关系上,有说不清的矛盾,弃不掉的情结,国有企业始终不能完成制度性脱困。因此,如何坚定市场经济方向,从产权上构造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运行载体就成为改革的关键。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传统公有制模式必须打破;另一方面,如何在公有制模式创新的前提下推进市场经济又无法从国外照搬照抄。中国市场经济微观载体的构造要以公有制为主,这是特殊国情。现行公有制模式归根到底还是政府所有制,从上看,现有的政府所有制是以中央政府作为惟一法律主体,代表全国管理国有资产,但一个主体是不能构造出真正的市场经济的。

(2)外部多元化的困惑。现实当中客观存在着地方国有资产。省、市、区、县政府层层都有国有资产,但在法律上又不能得证,仅仅是一种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在这样的矛盾下,要发展市场经济,就面临一个选择,是一步到位搞非国有化的外部多元化,还是分步到位先搞公有制内部的多元化探索,然后逐步实现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我们无法简单重复西方数百年前走过的所谓市场化、私有化、民主化的道路,更不可能去借鉴进行"休克疗法"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改革,只能在综合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承受力度、社会的安定程度的统一的基础上,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发展道路,通过创新赶超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

(3)内部多元化的创举。把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样的构造形成了中国特色改革的创举。中国能不能在一个主体内部完成从一元到多元的构造呢?这是近10年来国内界和政界一直在探索的大问题。不这样做,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就无法建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主体来说,这必将完成从1到300的飞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规范的微观经济载体的多元化构造打下初步的基础。所谓从1到300的跨越,即从国有经济的中央惟一主体论跨越到中央国有和地方两级政府国有并存的国有经济出资人的格局。届时,一个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加上250多个地区一级的地方政府,就形成了300个左右国有经济的出资人主体。这300个主体均要成立各自相对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不同层面代表着三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而它们下边又分别要成立若干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些资产经营公司从事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运作,从出资人的角度去和下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实体企业相对接,完成国有经济内部多元化的构造。这是一支庞大且多元化的国有经济力量,它们将在贯彻公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一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市场经济和创新的公有制模式之间搭建中国特色的资本经济桥梁。

尽管像意大利、法国、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自己的国有企业,但中国这样的国有经济转轨过程这些国家都没有经历过。这一改革是无法简单地用私有化或民营化的提法所涵盖的。用和发展的观点看,这一创举将会形成中国迈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制转轨改革的重要理论。

(4)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资本经济的产物。①1978年党的前,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就是一个大工厂,政资不分,政企合一,企业的人财物、销,政府包办一切,国家资产和国有资产划等号,没有必要成立国资委。②从1978年12月到1988年10年间,中国的企业改革尽管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但仅仅是围绕国有企业从生产型转向经营型的放权让利的思路推进。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机制在向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迈进中,仅仅实现了从产品经济向实体经济为主的商品经济的过渡,资本的概念还不被人们承认,更谈不上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的不同。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并没有确立,而其自身的所有者主体也没有到位,就像一个"没有头只有身子的人",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无论怎么强调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不是处在放权让利不够,把企业管死,就是放权让利过大,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失控状态的两难境地。③从1988年到1998年,随着股份制在中国的提出,产权改革和资本经济开始在中国出现,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但由于领导层和人们对这一巨大改革转型必要性的认识不足,加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成立,一定会从旧的行业管理部门手中接管权力。因此,国资局的工作并没有按预计的方向发展,而是遇到了现实中巨大的阻力。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已经很清晰,只要抓好管理就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建立企业制度就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理念占据上风,最终导致国资局未能按既定的方向发展,而是被撤消。④1998年至今,全国只有上海、珠海、深圳等少数城市保留了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或者与后来成立的企业工委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变相存在并坚持运转。其他省市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和国资管理都处于停滞状态。现实中普遍严重发生了国有企业的"婆婆"被取消后,陷入了"内部人控制"的处境。国务院不得不又建立了稽查特派员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然而对这一制度的定性和定论,直到今天也无法得证。

必须看到这次国有资产组织体系建立的背景:①在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出现;②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商品经济进入到资本经济时期,资本被普遍承认,资本收益的准则被共同遵守,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完全可以分开,股东已成为现代国有企业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国有出资人仅以股东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显然,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资本经济时代的一个产物。

2.公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的新模式

篇2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迅速发展。据统计,2002 2009年,我国担保机构净增加了12877家,担保机构数量扩大近18倍,注册总资本更是达到3500亿,呈“井喷”式增长。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随着融资担保行业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市场风险亟待高度关注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二)主辅业倒置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担保公司偏离主营业务,热衷于大项目和高风险、高盈利的投资项目或证券投资,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融资日渐活跃,担保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提高,其资金运用的自主性也随之提升。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以较高的担保费率获得大量的资金。通过这种利益机制的诱导,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往往流向高风险项目,而没有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反担保环节薄弱。整个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抵押率,部分担保公司为了追求业绩增长,往往放宽反担保限制,使许多抵押物不足或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的企业顺利获得受保资格。不仅如此,担保公司往往忽视对抵押物品及时的价值评估和流通性调查,对抵押品没有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抵押率不足的反担保无法缓冲风险,不能对担保公司进行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将会承担较大损失。

(四)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有些担保公司在注册成立后,便非法挪用注册资金,从事投资投机活动,导致资本金严重不实;有的担保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通过违规扩大担保倍数开展担保业务;还有些担保机构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担保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以某担保公司为例,截至20lO年2月末,其资产总额为82374.55万元,由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操作,负债总额达74018.88万元,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89.86%。这些违规经营现象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而且严重破坏了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致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对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缺乏信任,担保公司的发展荆棘载途。

二、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乱象丛生,迫切需要国家对其加强行业监管。然而,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既缺乏高层次的法律体系,又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无法对担保公司形成有效监督和管理。

(一)监管法规建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而且其他相关规定也多是不同部门和不同地方在各自监管领域和地域内颁布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监管规定不仅存在部门和地域局限性,而且内容交叉重复,有的甚至相互冲突,无力对整个担保行业形成全面有效约束,法律威慑力明显不足。监管法律体系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是我国担保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担保公司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

(二)监管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办法》的要求,目前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总体上由银监会等多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而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则由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从各省的情况看,目前省级以下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有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负责,有的由工信部门负责,有的则由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而由地方财政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又多与财政部门存在监管被监管关系。这种复杂而混乱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群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人人可管却无人肯管”,“人人在管却人人管不好”,遇到利益大家都管,遇到问题大家都不管,严重削弱了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

(三)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缺乏类似穆迪、标准普尔的权威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以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不可能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使得担保公司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出于对利益的追逐,一些还款能力和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因支付较高的担保费率成为担保公司的受保客户,严重扰乱了担保行业的秩序。

(四)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及时、充分而准确的信息披露,是增强外部约束和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自身存在较多问题,大多数担保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不高,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披露公司信息。担保公司透明度的严重缺乏一方面加大了社会监管成本,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银行)也很难搜集到担保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对担保公司的信任度难以提高。这导致担保公司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担保公司缺少透明度使市场难以给予其充分信任,于是担保业务就难以展开,担保公司进而趋向于非法经营以维持公司发展,进而导致其更不愿意披露公司信息。

三、规范担保行业必须实施全方位监管

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方位的监管体系,是规范担保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法规建设,加快立法进程。国家应抓紧制定《融资担保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要在清理与整合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与《融资担保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解决现有部门和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尴尬现状,使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加强行业监管,明确监管主体。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来看,亟待改变目前部门和地区各管一段、各管一片的现状,应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一个部门统筹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监管。从长远来看,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潜力及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参照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分业监管模式,成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形成有力而高效的监管系统,解决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复杂混乱的局面。

(三)加强评级建设,提高信用水平。各级政府应致力于诚信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要加快培育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评级机构,对包括担保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使其成为担保公司、企业和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提高银、保、企、合作效率。

(四)加强信息披露,扩大合作空间。监管部门应出台强制性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杠杆比率、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及时、真实与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了解和认可度,扩大银、保、企三方合作空间。

(五)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相比政府监管法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且由行业内部共同制定的规范也更切合实际。同时考虑到担保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政府监管难免跟不上行业更新的步伐。相比之下,行业协会可以对各种情况作出迅速反应,并整合各担保公司的力量,对行业内的担保公司形成及时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篇3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非经济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不仅是国家政权机关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还是行政机关为人民及公众服务的经济基础。科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快速发展,更是我国社能否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资源利用率不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从资产管理现状入手,建设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的分析

国家财政拨款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要来源,但是其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资产配合不合理、资产利用率不高及对资源的利用存在重复等现状。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之间,在资源共享方面做的也不到位,资产配置也并不是在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造成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职责不明,存在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应该清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而行政事业单位只是对其具有使用权,但是个别单位却利用国家资源进行营利性活动,为自己和亲朋好友谋福利。另外,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制定的口号和措施不少,但是却并没有付诸到行动上,其在思想方面的管理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力度也稍有欠缺。

三、建设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行完善与创新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日益复杂,其所获得的资源明显增多,但是其管理体系却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一致。要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且设置专业人员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小组,对国有资产实现专项专管,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较为全面和详细的清单,并对资产浪费和损害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例如,可以在建设节约型行政事业单位上下功夫,积极开展环境、资源、绿色文化等方面的宣传,做好环境卫生、餐饮卫生、车辆管理及节能降耗等有关工作,积极推动智能物联网建设,努力成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宣传者、推动者、实践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要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履行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的单位要限期整改,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向信息化、集体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是按照陈旧的方法进行管理,其管理水平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是不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应该朝着信息化、集体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各部门之间资源的有效共享,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监管,才能真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从目前的传统操作升级到利用软件系统进行操作,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该实行网络操作。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推动,真正把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具体工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上下合力、各方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认真落实社会责任,积极履行法定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有关工作。要扎实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抓好人防及地下空间管理,倡导绿色安全出行,提高办公区、生活区绿化美化水平和义务植树尽责率,积极创建环境建设样板单位,切实做好机关内部管理、安全保卫及稳定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北京社会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与收入管理四个环节的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要规范,建设标准的国有资产配置体系,对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购置时,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在资产处置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要对长期闲置而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资产进行重新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循环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入管理方面,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法规对国有资产实现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要依靠职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资改革,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站在职工群众的立场上处理好涉及改革的重大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职工群众在改革中受益,使职工群众自觉成为深化改革的支持者、拥护者、实践者、受益者。要依靠职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衡机制,打造“阳光行政事业单位”。

四、结语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十三五”时期深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任务。建设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蔡文春,郝新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讨[J].价值工程,2016(9)

[2]冯秀丽.认清问题创新思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J].国有资产管理,2015(4)

[3]周顺民.公共财政框架下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若干思考[J].国有资产管理,2014(1)

篇4

一、引言

经济学家哈耶克曾经指出,信息是所有决策的基础。财务信息系统是国有资本财务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流是各种财务监管的基础,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是有效财务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国有资本财务信息监管是由静态到动态、由事后到事前、事中,由被动到主动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国有资本财务信息监管的内容

财务信息监管是指国资监管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过程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以便及时规避和发现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实现预期经营目标,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财务信息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资金的监管。国有权属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所需的周转资金外,企业重大筹资、集资、融资活动都应报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监管部门同意或备案。

2.2 资产的监管。国有资本运营主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企业资产行使监管职能。国有权属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等应按规定程序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2.3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国有权属企业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不得随意高估或隐瞒收入,并准确核算当期的利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分配利润。国有资本运营主体要适时对企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2.4 财务报告的监管。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保证财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尽可能从源头上堵住会计信息做假的可能性。基层企业应在月、季和年度终了向相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报送审计报告。

三、国有资本财务信息监管现状

3.1 国资监管体制未完全理顺。我国建立起国家、省、市(州)三级国资产监管机构,改变了过去“多龙治水”的状况,但国资监管体制仍未完全理顺,县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绝大多数挂靠财政部门。因此,市(州)以上的国有资本财务信息质量高、时效性强,而县级的国有资本财务信息时效性差、缺泛有用性,月报、季报、半年报收集难度大,真实性难以保证,造成国有资本“纵向”财务信息链断裂。

3.2 财务信息质量不高。目前,国资系统使用的月度财务快报结构简单,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表格、指标设置不尽合理;以及对企业财务信息监督机制不全,有效约束的力度不强,导致基层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出资人的权力和利益被架空,极易滋生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国有权属企业因规模、地理位置、外部环境不同,部分企业经营管理层重视不够、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因素,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国有资产运营分析等财务信息的时效性、有用性差别很大。

3.3 财务信息批露不足。《企业国资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中没有信息批露事项的专门规定,上市的国有资本权属企业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尚有所顾忌,非上市国有权属企业由于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其财务信息既不公开,也没有专业人士评价。

3.4 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目前,新闻媒介、社会公众、企业职工难以介入国有资本财务信息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未完全承担起相应的监督职责。国有权属企业公开财务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基层企业重要的经营决策、财务信息资料不能及时、准确地上报出资人,导致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四、国有资本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国有资本权属企业的动态财务信息是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建立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尤为重要,将财务监管系统与企业的财务核算系统对接,实时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向、预算控制、对外投资、重大事项,以便于科学考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财务统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

4.2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和财务指标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分步实施县级国资监管体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建立独立的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完善和更新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快报的各项指标体系,提高财务信息的实效性、有用性、真实性,满足出资人财务监管的需要。

4.3 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财务信息是出资人了解国有权属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据和基础。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权属企业财务信息对外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按期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及重大财务事项,让国有资本及国有权属企业的财务信息置于政府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4.4 加强财务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各企业要认真编报会计报表,提高财务分析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重点分析企业的运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为监管决算提供具体化、定量化的基础数据和资料。要统筹制定财务信息系统建设中长期规划,完善资金、资产、财务报告、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制度。加强国有权属企业的会计、审计和统计的“链”动,完善财务预算、决算、快报、审计及审计后续管理、分析评价等工作,抓住财务信息监管的核心和重要环节,建成全面、高效、即时的财务信息监管系统,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5

篇5

一、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概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国有资产的监督问题及相关形势日益严峻。同时,国有企业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目前形成了审计机关、主管单位及组织内部三种监督三足鼎立的局面。

首先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自改革开放后国家审计工作启动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内容,1999年甚至专门颁发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已废除)。201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其中“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其次是主管单位的政府监管。2003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资委)成为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十年来,各级地方国资委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纷纷探索适合地方情况的国有企业监管模式,在国有企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并派出财务总监,以适当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的方式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监管。

最后是组织内部的自律监督。在企业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方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自己正常开展而构建的内控体系,以机制的力量进行自我约束;二是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准则开展的系列内审活动,协助企业组织有效开展风险管理。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定位及其在国企监管中的角色

地方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到国有企业,从委派行为的最表层来看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不过,结合其具体职能及国有企业治理、经营管理、审计等方面事项,财务总监具有多重角色,主要情况如下:

首先,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财务总监一般由国资委委派,其“组织工作由地方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需要定期向国资委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其财务总监的报告内容作是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实际上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

其次,是企业治理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出资人对相关资产的监管,其监管活动实际上属于治理层面的问题,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本身也是这种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对目标企业进行即时性、全过程的财务监督,通过确保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健康运行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及有效使用。

再次,是审计工作推进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国资委财务总监相关规程中明确规定财务总监“指导所驻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也是财务总监向国资委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另外,有很多地方的实践证明,有财务总监监管的单位,国家审计工作审计出的经济问题及腐败事件比没有财务总监监管单位少得多,即财务总监的存在实际上也利于国家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委派财务总监的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维度

笔者参照各地的相关制度,认为委派财务总监的在国企监管中的作用发挥维度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基本定位层面,以向国资委定期报告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全程控制。政府监管的关键体现是定期向派出单位――国资委进行定期报告。对此,各地均制定、颁发并推进实施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根据地方情况对报告事项、报告程序、报告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同步形成了配套的回复制度、保密机制及问责机制。财务总监的办公地点在目标企业组织内部,办公时间与目标企业组织正常办公节奏相始终,对于目标企业来说是全程控制,藉此国资委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全程控制。

其次,在微观层面,以管理型监督的姿态推进企业组织财务管理的持续优化。财务监督是财务总监的基本职能,财务总监有权“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所驻企业的财务运作、重要资金收支、投资、融资、担保以及资产评估、处置等情况”,确保企业财务运行的合规、高效。财务总监同时还可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机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建议或意见”,即在确保目标企业财务运行健康的基础上推进优化,可以说是企业组织财务管理持续优化的重要推手。

篇6

(二)建立健全了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管。一是建章立制,依法监管。先后研究制定了几十个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的制度体系,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国资监管新体制、依法推进企业改革改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二是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完成了93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参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市属监管国有企业的“家底”。三是改革企业考核分配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出台了《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完成了12家试点企业*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工作;与15户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了*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调整企业领导班子20个,选拔了27名优秀人才充实企业领导班子,免职14人。查处案件20余起。四是突出重点企业监管,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向11家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完成了对10余家重点企业经营状况、经济责任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审计工作。

(三)坚持以“三个一批”为主线,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改制。一是出台了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政策。研究制定了《深化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市属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范了改革程序,有效化解了制约改革改制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派驻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加大改革攻坚力度。从全市抽调155名机关干部组成40个帮助企业改革改制指导组,派驻到特困企业指导改革改制工作。三是将89户企业移交县区管理,分级推进改革。截至目前,89户企业已完成改制17户,年底前还能再完成15户。四是组建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搭建三个平台。将39户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授权其管理,形成了国资委监管、投资控股公司运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企业稳定。一是努力做好稳定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市国资委共接待各类上访808起、13587人次,其中集体访314起、12930人次。处理来信195件。先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197起,预防142起。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4年9月至*5年10月,累计向困难企业支付改革成本缺口和帮扶救助资金32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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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区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区国资运营的基本情况

区的国资工作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力地支持了全区的经济建设。

(一)摸清家底,理顺关系,构建监管体系

1.从组建各类园区公司开始,我区各国有公司克服各类困难,从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入手,积极开展经营活动,截至11月,全区各国有公司资产总计77.58亿元;账面负债总计54.57亿元,账面资产负债率70.34%。

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来看,银行融资27.37亿元(含国开行)、大额应付款2.1亿元、公司内部及公司与财政和管委会往来15亿元,再剔除内部往来等,公司的实际负债39.57亿元,实际资产负债率为51%。

从债务期限结构来看,目前银行融资除国开行贷款属于中长期外,其余为短期贷款,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现正在努力调整债务的结构。今年9月份,国司5亿元三年期信托贷款到位后,兴科公司对于近期到期的银行贷款2.07亿元,进行了置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还贷压力。下一步如信托贷款能实行滚动发行,国司企业债顺利发行,以及正在谈的国开银项目,将进一步有效地优化区国有公司债务结构,中长期的资金将占绝大部分。同时为进一步优化国有公司资本结构,下一步拟进行重组借壳上市,打造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平台。

从负债的偿还能力来看,应该说随着各个园区公司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周围环境的不断改善,作为偿债主要来源的园区土地,价值已经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并随着明年高铁的通车地价还有一定的升值空间,同时通过园区开发和招商也为我区近年来税收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根据国有资产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有区国资委——区国资办——区国有公司的组织体制框架进行调整,确立了区国资委——区国资办——国投总公司——区国有公司的组织体制框架,理顺了管理体制。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为区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财政局内,承担区国资委的日常工作。区国司设在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建章立制,夯实基础,确保规范监管

1.制定了《秀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作为区国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区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发展方向,部署了区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任务。

2.出台了《秀城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秀城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用、选派、管理办法》、《秀城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秀城区国资委工作制度》、《秀城区国资办工作制度》、《加强区属国有公司管理的补充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通知》、《区区级国有公司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管理办法(试行)》、《区区级国有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国有公司人员工资资金管理的意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区属国有公司在人、财、事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突出重点,规范手段,做好监管工作

1.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凡区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涉及公司股权变更,重大项目投资,重大项目的发包,对外融资,资金拆借、担保、银行贷款等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重大事项,严格要求向区国资委作出报告。重大事项按照报告事项的具体情况分为报备和核准两类,核准分国资办核准、区国资委专题会议核准、区国资委全体会议核准。

2.认真做好国文秘站:有公司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区委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国有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工资福利按标准,商品服务按定额”“项目支出按财力可能”的原则,由各公司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正常经费及项目支出预算,提出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区国有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从资产安全性指标、效益性指标、计划性指标、综合性指标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区属国有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

3.对国有公司债务实行动态监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区属国有公司债务动态监管,要求区各国有公司按月上 报债务来源、债务到期日等债务详细情况,及时落实到期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做好对区属国有公司债务平衡机制的测算,确保债务规模不突破偿债来源的可能。

.建立国有公司外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区国资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公司实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加强对国有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探索,整合资源,拓展融资手段

1.调整整合现有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组建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通过调整出资主体,将各国有公司出资主体由区国资委调整为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通过优化重组、使公司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真正做强、做大、做精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增强综合实力,为国有公司融资融券搭建新的平台,进一步理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

2.积极开展信托融资工作。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来源,区国资办积极与市国资委、信托公司、银行进行沟通、协调,落实信托机构、担保单位、协作银行,做好信托融资的材料整理、项目包装等工作。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担保,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5亿元,期限3年,用于区基础设施建设。每年的资金使用成本为6.65%(包括各种中介费用)。

3.积极筹备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我区以国司为主体与嘉发公司联合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为6-8亿元,债券期限8-,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目前发债主体的筹建、发债审计所需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发债项目的包装工作已初步完成。市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十家国有公司三年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招标,已确定西南证券为主承销商,有关发债项目与承销商多次沟通后,确定以余新镇两分两换项目作为发债项目,相应的材料已收集完毕。

二、目前我区国资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自按实运作以来,我区国资工作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构建了国资监管体制,制订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完善了日常监管工作,积极开展国资运营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全区的经济建设,但目前我区国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国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从管理体制上看,区级国有公司的监管体系较为完善,但乡镇、街道的国有公司尚未纳入区直借监管。区国资委对乡镇、街道的国资运作尚未进行有效的监管、指导,尚未形成全区国资运营一盘棋的格局。从乡镇(街道)国有公司目前的情况看,存在公司数量不少,但规模普遍偏小,资产质量较差的现象,没有实现规模化运营,后续发展动力不足。

2.国有资产管理分散、效益不高。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单位的许多国有资产及储备土地尚未改变“各级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分散占有和使用”的传统模式,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没有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不高,未能实现“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存量转化为增量”的转变。

3.融资手段单一,创新能力不足。我区国有公司普遍存在融资方式手段单一,创新能力不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财务成本较高,目前我区国有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均占资金来源总额的90%,且主要为中短借款,债务来源、期限及结构不合理,财务风险偏高。

4.国资监管力量薄弱。区国资监管的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区、镇(街道)国资监管力量严重缺乏,尤其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更为稀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三、今后我区国资的工作方向和思路

(一)按照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做大做强区、镇(街道)二大国资平台。

要树立“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国资”的理念,平台有多大,今后发展的空间就有多大,要把整合资产组建公司作为今后的建设和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参照区国司组建模式,对乡镇(街道)现有的国有公司进行整合,组建乡镇(街道)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将分散在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各类存量资产在保持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不变的基础上,将所有权上收重新评估后注入公司,通过做大做强乡镇(街道)国资平台,积极提升各乡镇(街道)的融资能力和造血功能。

(二)要解放思想、理念创新、大胆实践,进一步探索融资的新途径。

通过创新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在继续做好企业债券、信托凭证等融资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融资(上市或借壳上市、私募)方式,改善资本机构,分散偿债风险。继续做好与金融部门的沟通联系,利用项目优势争取更多的支持。通过股权融资,争取长期信贷资金,努力实现提高净资产,降低负债水平的目标。逐步改善我区区级国资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债务结构,不断增强区级国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要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发挥国有资产作用的新途径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资平台加大资本运作,做好土地这篇文章,探索发挥国有资产的调控、桥梁和引领作用。通过组建和引进一批创司、风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四两拨千斤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投融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通过国有资产投入使企业形成骨干、产业形成规模,并根据“有进有退”的原则,择时出售或转让所投资的股权,让利于社会、让利于投资者。

(四)要牢记使命,履行好职责,努力做好国资监管的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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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顺体制、明晰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国资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的有关要求,理顺完善三位一体的资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层面管理主体的职能职责,确保实现管理不断层、职责不缺位。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指导资产管理工作,审批重大产权变动事项,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政府负责;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在国资监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配置和处置资产并对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行使资产占有和使用权,负责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的责任,对国资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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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造假问题严重,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以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当前如何有效防范和治理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是灾难性的,危及到整个社会行业诚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导致决策失误,危害社会经济秩序。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灵,不但会导致国家宏观调控的紊乱,还会造成国家投资受损。国家统计局每年各地上报的经营数字都掺有水分,这些虚假资料,会导致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不准确,使国家宏观调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威胁着市场经济秩序。

(二)导致税收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的手段是多样化的,但最终的目的总是将原本属于国家或企业的资产据为小集体或个人所有。如一些企业虚增会计报表支出项,多列费用,少列收入,以此隐瞒利润,用以逃避税收;还有些经营者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不实估价,压低国有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三)削弱了投资者的信任度

当前投资者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分析报告》显示: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只有8.5%的个投资者认为可信,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认为是不可信或者不完信的。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安然公司破产案让公司员工和股票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与之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也付出了几十亿美元的代价。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成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主要原因是会计监管体系缺陷和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一)利益驱动

我国资本市场投机行为多于投资,成为不少公司圈钱的渠道,这些公司为了从资本市场上合法“圈”到更多的资金,获取超额利益,往往会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以骗取股东的信任与支持。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成本过低。会计信息造假缺乏健全的发现机制,违法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同时当前对信息造假的惩罚力度又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公告的虚假会计信息越来越多。

(二)内部监督评价机制不合理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多由国家委派,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董事会或经理人手中,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权最终便落到了管理当局的手中,管理当局不愿看到有损自己利益的审计报告,他们会通过审计机构的选聘权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权来干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使会计报表的审计缺乏独立性。

(三)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我国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职业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无视会计法律法规的存在,利用职务的便利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坏会计资料从中谋取私利,造成会计信息造假泛滥。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监管体系的完善

根据上面对会计造假原因的分析,我们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以及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因素,探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首先,立足于建立一个素质优良的独立董事队伍和一个健全、有效、开放、按市场机制运作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以市场配置资源作为建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其次,要建立有效的选聘机制,加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最后,要完善独立财务董事制度,改善董事会成员构成。

(二)建立股东损失赔偿制度

建立有效的赔偿制度,对凡因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而导致股东受到损失的,应由该公司及其董事会负赔偿责任;凡注册会计师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法规的行为,为公司出具虚假的审计意见,从而导致股东受到损失的,应由该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违法违规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失信行为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失信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作用和震慑作用。

(三)完善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科学、规范化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客观地、全方位地反映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绩效,满足企业各方面信息使用者评价和了解经营者经营能力与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其次,逐渐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声誉档案,建立防止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内在激励机制。

随着会计实务的飞速发展,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也随之不断变化,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监管体系也要随着宏观与微观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做到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李祥富,计惠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经济学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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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88-02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第三十一年,在此期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经历着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等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一系列挑战。因此,在全球化的背影下审视和推动我国资本市场,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考虑和谋划资本市场的发展定位,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

一、我国资本产品及其衍生品发展现状

截至2009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B)总数达到1 708家,同比2008年新增83家。股票总发行股本24 523亿股,同比2008年底新增2 376亿股。但是,由于政策信息、庄家设置陷阱和一般投资人缺少投资知识。沪深两市股票市场总市值还是有过从2007年底的32.7141万亿下降到2008年底的12.1366万亿,两市市值共缩水63.9%。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数据均创造了历史的新高,但是,股市在一段时期内的涨落却常常会动摇人们投资的信心,对于那些以保值和适当增值为目的的普通中小股民更是如此。由于我国普通股民缺乏科学的投资知识来分散投资规避非系统风险,更重要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即缺少可供普通股民使用的对冲产品以减少系统风险。由此,导致2008年中国股市大跌时,大多数普通股民只能“望盘兴叹”。

二、我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上市公司组成单一

1.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流通股占其总发行股本的比例不高。2008年我国股票总发行股本18 900.12亿股,但可流通股本却只有6 964.97亿股,约占总股本的36.85%。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所占比例过高,“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2.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我国企业的平均水平。长期以来形成的融资体制单一化导致了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虽然大部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成功上市,通过一系列发行新股、配股等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资金,但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流通股不高,所以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3.我国上市公司组成结构不合理。截至2008年底,在1 625家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比重大,而非国有企业比重小。大型传统产业企业占大多数,中小企业和非传统产业企业占少数。然而这些大型企业的股权在短时期内是不能流动的,这就对我国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二)金融产品种类单一

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当中产品结构过于单一,信贷等传统的零售业务领域仍然占我国银行业务中的大多数。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储蓄存款达到217 885亿元,占各项存款资金总额538 406亿元的40.47%。

这表明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中以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的存款机构占据我国居民投资很大的市场。虽然以财务公司、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投资中介机构的发展速度喜人,但在市场的规模和规范体制方面,其发展与国外发达的金融投资中介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契约性储蓄机构中,由于我国国民的受教育度和物资生活水平仍较低,只有与社会保险中的五个险种的公司或基金相关的占有一定的市场,而人寿保险公司却相对滞后。我国金融中介机构发展的滞后性导致了我国金融产品缺乏多样性,由此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投资种类也就相对贫乏。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严重滞后,而衍生工具又是我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规避或分散经营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现今交易的品种仅局限于大豆、有色金属等,但是早在1991年我国就建立了商品期货市场。可谓启蒙早、发展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用中金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它的成立代表着我国衍生产品进入崭新一页。目前,中金所正积极筹划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并且深入研究开发国债、外汇期货及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有帮助其使用者避险的特点,进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系统风险。如中小股票投资者可以使用空头对冲,多头对冲等手段规避股票的系统风险。由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中小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滞后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人缺乏经验,便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形成了相关的理论体系。但是,我国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创建出来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所以,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同样的弊病。个别违法、违背道德的投资者或投资机构利用证券法等法律的不健全和空隙破坏资本市场的诚信和公平,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普通投资者的信心。

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意味着投资者将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阻碍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行。风险企业和不法分子急于向缺少投资知识或信息的投资者推销证券,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可能降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进而不愿涉足资本市场。更进一步,一旦投资者已经购买了某种证券,融资者就更可能从事风险活动或进行欺诈,这种道德风险的问题也会打击投资者因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完成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阶段,培养了1.5亿多的投资者,建立了100多家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伴随我国宏观经济以又好又快的方式不断向前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也将迎来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明天。

(一)进一步发展金融投资中介、丰富金融产品

进一步发展金融投资中介。扩大其服务对象,不但能够提供企业的投资理财服务,而且依据普通投资者风险规避心理能够提供科学稳健的投资理财工具。

金融中介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从而减少妨碍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阻力。如果我国经济社会中有更多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普通中小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这类机构降低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小额储蓄者也可以信赖中介机构间接地参与到资本市场中来。

首先,投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有更加专业的投资知识来甄别信贷风险,从而可以降低由逆向选择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它们具有专门技术来监督借款人的活动,进而能降低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再次,投资中介可以选择资产组合来分散投资以规避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监管体系和金融投资中介机构的规范和发展,应进一步拓展资本市场的宽度和广度。增加资本市场的层次,丰富金融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种类。逐步培养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使我国资本市场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依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及美国、欧洲等发达资本市场的成功经验,修改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使法律更加公平,机制更加健全,制度更加透明,市场体系更加安全与高效,相关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执行严格的准入限制、准入标准和审核过程更加公平与透明。严格约束信息的披露,要接受对相关账簿的定期审查和报告,而且还必须向公众公开一些信息。严格限制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和所持有的资产。禁止从事超过业务范围外的活动,对金融机构的竞争施以限制性的规定,防止相互之间肆无忌惮的竞争。

完善资本市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给投资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保证相关法律的执行系统健全、执法高效有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资本市场运行制度。限制企业信息的披露,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并使之合理高效地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及全体投资者的投资环境。

四、结论

我国在未来几年应从全球的视野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突出强调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继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逐步深化市场改革创新,平稳推出创业板市场,有序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和监管力度。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功能稳步发挥,增加投资者信心,保持市场总体平稳运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关各方应抓紧时机,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制度,坚持不懈地抓好市场监管体系,引导和规范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经济的服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自主创新等全局性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弗雷德里克 S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查尔斯P 琼斯.投资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 陈雨露,汪昌云.金融学文献通论:宏观金融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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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及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规章及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运作等。放眼近年经济危机下的金融业,金融动荡危机极少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发生在刚起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对监管上的得失掌控还未成熟,严格规范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不如西方金融体系稳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学习,监管制度比起以前颇有收益。目前对于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是分业监管。加入WTO以后,这种模式将面临着严峻考验。在全球经济环境中,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中流砥柱,金融全球化导致了金融经济的激烈竞争。金融危机的产生机制总是类似:正的股票收益导致了乐观的投资氛围,从而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厌恶度,引发稿杠杆投资和资产价格的上升,而这些行为更加重了市场的乐观情绪,把资本市场逐步引入泡沫化。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基础差、问题多等金融现实使得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挑战。世界各国银行业不断加强调整金融创新,我国应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效率高、协调性强的统一监管模式,以现行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督为一家的统一监管核心完善中央银行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加强

1.建立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依靠

根据各国发展的速度不同,国情不同,建立合理的监管选择需要多方面的因素考虑。从金融监管的理论来讲,建立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尽可能防止、减少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我国的发展国情看来,加入WTO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国民经济对国际资本、技术、资源市场的依存稳步上升。为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提供了便利,引进国外资金解决了我国资金短缺的重要难题。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有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业,保险业则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三者互相协调共同建成一个严密的国家金融监管组织系统。由于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发展联系紧密,我国对金融监管工作要求也变的更加复杂、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与国际的合作,使监管工作变的更加困难。但是,不同金融部门的相互合作已经有所提高,如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步开放。但是就金融的总体来讲,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银证合作等仅仅只限于表面,而且混业金融在法律中也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这些都需要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统一。

2.建立我国全面的金融监管体系大致需二个阶段

(1)由于我国当前分业经营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金融监管专局可与人民银行互相制约,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使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更加明显。(2)就目前我国经济状况看来,我国需要创立综合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了解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动向,让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3.经济危机下金融监管的完善

中国作为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后起之秀,从国际经济市场对比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萌芽,国际经济竞争能力较弱。为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有效的进行,我国需加强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根本保障。我国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如,对确保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等。中国经济的崛起需加强国民信用制度基础建设,着力金融监管的执法,加大金融稽查力度,才能确保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