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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互联网金融要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互联网金融管理及监管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要求,如对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范。整体来看,《指导意见》有以下几个特点。
制定主体复杂多样。《指导意见》的制定主体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基本监管主体,如一行三会,也包括了互联网主管机构,如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国家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还有专业性的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等经济主管部门。这种复杂多样的参与主体是中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历史上较为少见的,反映了中央政府互联网金融问题的重视。
文件的立意是发展与规范并举。从《指导意见》的结构来看,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强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该部分明确提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所谓发展之策,既有宏观性的支持,也有较为务实的财税政策方面的鼓励,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励互联网金融的立意,并试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化解当前金融体系中的一些体制性难题,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规范问题上,一方面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尤其是一行三会的职责划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要分类指导。这是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客观认知上提出来的,文件指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具体规范问题上,文件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了明确要求,并提出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这也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出了较为清醒的认识和判断。
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这五项原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当前互联金融发展与规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充分平衡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既强调依法监管,也肯定适度、分类、协同监管,同时鼓励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体性等特点决定了其监管需要创新,需要分类和协同并重,因为过于机械地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界定难于适应灵活、跨界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复杂性也大大有别于传统成熟市场国家的情况,且成熟市场国家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规体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社会的泛化和繁荣远比一般国家更为突出,加上我国基础性法治建设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执法问题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针对基本执法、基本规范和部门职能协调问题。
厘清了基本互联网业务的划界及监管归属问题。《指导意见》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体系中最为流行且影响广泛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势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明确了各自的监管归属体系。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这为下一步相关业务领域的精细化规范奠定了基础。
强化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安全规范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对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指导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等基本保障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普遍性、群体性、跨界性决定了消费者或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指导意见》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资金、信息及风险三个基本要素做了规范性考虑。《指导意见》要求,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该制度的普遍性确立,将有助于相对透明而独立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为约束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保护客户资金奠定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种透明化的、独立的第三方制约将有助于防范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助于投资者、消费者理性决策和选择。在信息披露上,《指导意见》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同时,该文件还强化了风险提示,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文件还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一定的准入机制,尤其是投资性风险更应设定适当的合格投资准入机制。
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保护规则,但是倡导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维权提示,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等问题明确提出来,为下一步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及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行业自律、监管协调和数据监测统计等。明确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还提出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要求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确保不因合作、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不足之处
《指导意见》历经了较长时间的部门沟通和协调才终于出台,其虽然奠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但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文件的规范性、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的名称可以看出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权威性不足,文件虽然由中央政府十个部门共同推出,但是仅仅作为指导意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际上,从文件的内容来看,尽管对各部门的职能上,甚至个别文句还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义务,但是“指导意见”的称谓大大削弱了其约束效应。
发展与规范兼顾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规范性。《指导意见》用了较大的篇幅鼓励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虽然在倡导各类机构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设定了诸多前提条件,如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这种意愿是美好的,但是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一般性互联网企业或电商企业适宜进入的,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性还是应该适度而不宜泛滥。尽管设定了依法合规条款,但是指导意见的倡导性和鼓励性容易引导未来监管机构在准入上过于宽松地设定机制,也势必为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建设带来不确定性。
部门职责划分及其界定不足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适应监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指导意见》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但对两家机构的监管职责没有明确,尤其是后者对“金融信息服务”进行监管,这是否意味着金融信息服务的提供需要其专门化的许可?或者备案?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需要经过其审核?笔者认为,这里的监管不应该是准入层面上的监管,而应该是金融服务信息不能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应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机制应该在金融监管机构层面上,其他监管或执法机构应该从事中事后的强制性法规视角进行执法和监督,这一点应该在文件中明确。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形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逐步加强,经济的不稳定性日益突出,这向处于新旧体制磨合期的人民银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我国的一些地区尤其是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作用与金融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要求,开始出现不相适应的迹象。实践要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目标,必须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适时作出调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的商业化发展相一致。
和我国其他地区的金融业发展一样,顺德金融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历史积累的不良资产总量大。1999年底,顺德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81亿元,比例高达34.7%;二是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差,亏损面大,资产收益率普遍较低。1999年底,顺德市金融机构平均综合收息率仅为57%,9家金融机构中有5家亏损。三是违规经营屡查屡犯、金融案件时有发生。这表明繁荣的顺德金融背后,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的主要领导,在对顺德市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以后,一致认为顺德金融业深层次风险隐患尚未消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银行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此,他们创造性地提出,在防范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应该尽快实现金融监管重点的转移,即实现监管重点从单纯业务和风险防范监管转移到以经营效益为核心、带动业务和风险防范监管上来,进一步增强顺德市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彻底改变人民银行监管低效的被动局面。
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促使人行顺德支行明晰了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管思想,即把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控作为切入口,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体系,以金融企业最终经营成果作为监管的主要依据。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的会计核算指标。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没有把银行不良贷款纳入其损益核算范围,已成为银行收益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改革后的核算制度必须准确认定银行贷款损失,而且必须能够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核准银行的实际收益,侵入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服从和服务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实现和提高。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体现
在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推动下,按照新的金融监管思路,从今年年初开始,人行顺德市支行全面开展了金融监管创新工作,并制定颁布试行了《中国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效益监管整体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中的“效益”概念,已不是现行不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缺乏损失补偿机制的金融机构账面利润,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的完整意义的效益。它不仅包括资产收益和其他收入来源的增加,还包括负债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的减少。
《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以金融机构权责发生制下核算的本期财务收益为基础,扣减本期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及虚增盈利,得出本期真实的经营收益,以此为依据,一系列考核指标值,再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的监督和管理。
《方案》的基本思路决定了效益监管的中心操作环节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对于不能正常收回本金的贷款,在设定的考核期内,分三种情况进行界定:(1)若不能正常收回利息,则这种贷款全部记入损失;(2)若只能正常收回部分利息,则这些贷款按照欠收利息的比例部分记入损失;(3)若能正常足额收回利息,则这些贷款不计入损失。
这种贷款损失认定的原理是:贷款收息不采用利随本清的方式,一般采用按月计收,极少一部分采用按季计收,因此,若有贷款不仅不能正常地按时收回本金,而且在有相当时间跨度的考核期内欠收利息,则这部分贷款资金在此后一段时间内能够收回的可能性将极小,而且欠息情况越严重,能够收回的可能性越小,所以,可以认为这部分贷款资金已沉淀。而对于商业化的金融机构来说,若沉淀了的信贷资金能够正常足额收息,则与该信贷资金没有沉淀、从而被收回重新放贷收息所产生效益是基本一样的;反之,若沉淀的信贷资金不能收息或不能足额收息,则该信贷资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完全或部分失去了使用价值。这种既不能产生效益而又因为沉淀而不能保支付的资金,对金融机构来说是名存实亡的。依据这一原理,考核期内贷款损失余额的增加值就是一个机构在该考核期内的贷款损失值。《方案》有关贷款损失动态界定原理的这种客观性和全面性,使其很好地避开了包袱对本期损失的干扰,从而为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设立奠定了基础。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实践
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资产质量状况的逐步恶化,严重阻碍了我国的金融改革与,但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不可能最终促使金融确立以效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而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理性人。对此,人民银行顺德支行的高同裕行长认为,人民银行要全面推进不良贷款的促降工作,与其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不如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监管,使有效的经营管理成为金融企业自身的要求,以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监管效果。
他认为效益监管才是人民银行督促和帮助金融企业化解不良贷款的根本途径。效益监管解决了监管宏观刚性与经营微观灵活性的矛盾,使人民银行与金融企业两者的根本目标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金融企业来自管制的压力消除了,但是来自竞争的压力却增大了。金融企业因而不得不自觉放弃“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经营方式,使争设网点、高息揽存等现象将不禁而止。同样,效益监管的实施,必将使金融企业从一开始就按照商业原则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严格,从而极大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也会通过各种途径来盘活信贷资产质量,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据此,高行长认为,效益监管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有机结合,保证金融企业在信用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条件下,能够对财务收支进行正确核算和对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反映。从人民银行的角度看,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由于《方案》既体现了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继承,又体现了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与发展,客观上有助于培养良好的银行经营文化,有助于推动金融企业银行制度的建立。测试结果表明,《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方案》对银行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可以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因此,《方案》在顺德市金融业的试行工作进展相当顺利。辖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开始朝着监管预期方向发展。
顺德市某金融机构,资产沉淀严重,被认定为高风险机构,但由于其贷款以中、长期为主,且做了“贷新还旧”和“追加贷款”的处理,所以1999年末其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只有0.73%,而采用《方案》的认定方法,该金融机构1999年末的贷款损失率达到80%,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其信贷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这充分说明,《方案》能够有效避免“贷新还旧”、“追加贷款”、“以贷收息”等方式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的扭曲,其对贷款损失认定的标准明确、计算结果惟一,完全不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数字是否真确、贷款质量评价人员的判断是否客观、贷款质量的评价标准是否统一为转移。这就为人民银行顺德支行动态地掌握辖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创造了条件。同时,《方案》还提出了促进金融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初步思想和基本方法。为此,《方案》试行后,顺德金融业出现了积极变化,金融机构开始转变经营理念,理性地追求“效益规模基础上的资产规模”,在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历史包袱的消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场景之一。
工行顺德支行:把“蛋糕”做大,从优质资产业务拓展中求效益。效益观念的强化,使工行顺德支行在贷款投向和投量方面积极争取主动,(1)突出重点,开拓优质客户市场,不断加大对AAA的信贷投入,以确保资产收益率的逐步提高。(2)注重特点,开拓票据融资市场,仅上半年该行贴现余额达到62744万元,占顺德市贴现余额的44.6%,为该行带来利息收入1496.2万元,成为该行较大的效益增长点。(3)创建试点,开拓非生产流通领域企业信贷市场,寻求新的资金运营途径。(4)围绕热点,开拓住房信贷和消费信贷市场,6月末,该行的上述两项贷款余额已经达到8143万元,比年初增长了五倍。该行通过这些举措,在经营效益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实现了扭亏为盈。
场景之二。
中行顺德支行:迅速减员增效,广泛开展“节约创效益”活动,打好“翻身战”。面对人浮于事、连年亏损的巨大压力,中行顺德支行在效益观念的驱动下。从今年5月底起全方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已减员近300人,同时,先后出台了《银行顺德支行2000年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顺德支行节约创效益实施方案》,加强了成本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上半年,该行较去年同期减亏8038万元,减幅达54.39%,占佛山全辖减亏额的80%。
场景之三
农行顺德支行:加速对中间业务的系统化、集约化整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对经营效益的贡献率。首先是重点立项,着重拓展了七个项目,包括保险业务、与电信局联网扣费业务、网上申报纳税业务、证券理财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等。其次是采取措施,保证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措施包括公关领先、功能设计、技术支持、人力投资等。对中间业务的整合增强了农行顺德支行的营利能力。仅上半年,农行顺德支行已实现账面利润1.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0.89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1.3%,其中中间业务实际实现收益86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3万元。
场景之四。
顺德农信社:千方百计消化债务,不断增强后劲。沉重历史包袱使顺德农信社不敢轻言效益。为寻求人行顺德支行效益管理模式下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顺德农信社提出了“三个一点”的历史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即“归还一点、落实一点、减免一点”,用实事求是的态度,争取最大限度地消化历史债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1-4933-04
The Correlation among Xinjang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HUANG Wen-sheng
(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02,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apital is increas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Xinjiang rural area and it can not be met fully relying on its own capital accumulation. Consequently, it is necessary for substantial infusion of external funding. However, the self-sufficiency rate of finance is low and the rural formal finance is repressed, resulting in the demand for informal credit. Considering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as a whole and financial supporting to agriculture, the effect of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on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using gray correlation analysis was studied.
Key words: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Xinjiang
在已有的文献中人们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都证明了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制度类型和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存在差异。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①供给主导(Supply leading):金融发展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Gurley等和Mckinnon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探讨金融发展的路径。宾国强采用OLS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实际利率、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验证了Mckinnon的观点。②需求跟随(Demand following):金融的发展只是被动地对经济发展做出反应。Robinson认为是经济增长带动了对金融服务的需要。Lucas和Stem等经济学者认为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被过分夸大了。韩延春认为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最为关键因素,而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极其有限。③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Demetrlades等通过对16个国家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史永东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和基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框架下的计量分析,得出中国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在Granger意义上存在双向因果关系[1]。
有关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多被隐含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之中。徐笑波等学者较早将金融深化理论应用到农村金融领域。安翔等运用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分析等方法也证明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2]。
大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关系时,往往将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割裂,把农村正规金融视为农村金融的整体,或者只考虑民间借贷。我们将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视为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生态,再考虑财政支农的因素,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探求农村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
1 新疆农村资金配置现状
1.1 财政收支缺口较大,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对资金的需求
与发达地区相比,新疆财政的自给率较低,加之农业部门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政府缺乏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内在机制。以2007年为例,地方财政缺口509.3亿元,财政支农的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约12%(图1)。虽然财政支农力度在逐年加大,但相对于农村庞大的金融需求还是偏小。仅以涉农企业为例,2007年新疆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投入有限,仅有57家龙头企业获得财政资金,且数额较小。同时新疆财政支农占农业GDP比重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维持在4%~9%,而财政资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尚无法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因此,农村经济对金融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
1.2 农村正规金融抑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国际上通常采用戈德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相关率(FIR)和麦金农提出的货币化率(M2/GDP)指标来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根据表1可以看出,新疆农村金融资产总量(包括农村现金流通量、农业存款、农户储蓄存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村保费收入)由1993年的125.6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680.78亿元;农村M2(包括农村现金流通量、农村居民储蓄存款数额和农业存款额)由1993年的94.7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75.86亿元;农村金融相关率(农村GDP由农林牧渔总产值代替)曾由1993年0.63上升到2002年的0.94后降至2008年的0.72;农村货币化率曾由1993年的0.48上升到2002年的0.69后降至2008年的0.52。主要原因是2002年后受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领域大幅度撤退,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的经营目标,使得农村贷款规模停滞不前、农村金融资产增长缓慢。根据国际上通用的金融相关率在1/5~1/2之间处于金融结构初级阶段、在1左右来衡量金融结构是否达到了高级阶段的标准,新疆农村金融的发展基本上超越了初级水平,处于中级阶段。由于新疆农村金融结构的滞后,必然引起农村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造成农村金融抑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3]。
2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规模测算
由于农村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准确估算其规模比较困难。借鉴中国农业大学郭沛[3]的估算方法,所采用的规模估算建立在如下假设之上:①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和农户;②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占全疆私营个体经济的70%;③私营个体经济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④私营个体投资来源于自身积累和农村正规与非正规的借贷;⑤私营个体分别按5.5%(窄口径)和26.0%(宽口径)估算来自于非正规渠道的融资数额(表2);⑥有农村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农户占农户数量的40%。
3 新疆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3.1 研究方法
大多数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都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回归分析是一种通用的方法,但因变量分布规律、样本量、统计数据质量的约束,实际应用中会导致方法的失效和结果的歪曲、颠倒。本研究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弥补了回归分析所导致的缺憾。无论样本量多少或有无典型的分布规律,这种方法都可以应用,而且计算量小,计算十分简便,一般不会出现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结果不符合的情况。
灰色关联分析是对系统中各因素间关联程度的量化比较,实际上是对动态过程发展态势的量化分析。灰色关联分析最终体现为对关联度系数的计算,关联度系数是对因素之间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种定量分析。关联度系数越大,关联程度越大。进行关联分析首先要指定参考数(序)列。一般地,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Yi,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Xi。给出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数据之后,在对时间序列作初值化处理的基础上,计算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之间的关联系数和关联度,进而利用关联度矩阵分析各个比较序列对参考序列的影响程度。
3.2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1)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指标的选取。新疆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但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的直接业务对象是商业部门,对农业和农村的直接金融支持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金融机构只包括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影响的重要程度,本文选取了以下反映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①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水平指标,FIR;②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效率,存贷比例;③农村正规金融贷款总额;④财政支农支出总额;⑤民间借贷规模。
2)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指标的选取。《新疆统计年鉴》中反映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有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及生产情况、耕地、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商品产值和商品率、乡镇企业数量等资料。而农村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收入水平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选取了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作为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4]。
3)数据来源。有关新疆农村金融的各项指标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统计资料、对民间借贷的常规监测及2009年对全疆14个地州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主要来自于《新疆统计年鉴》2004-2009年各期。
本项研究中,母因素——农村金融各项指标为:x1(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水平):FIR(%);x2(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效率):农村贷款余额/农村存款余额(%);x3(农村正规金融贷款):农村贷款余额(亿元);x4(财政支农规模):财政支农总额(亿元);x5(民间借贷规模):民间借贷总额估计(亿元);子因素——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指标为:y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亿元);y2:乡镇企业增加值(亿元);y3:农村人均纯收入(元)。
本文所用各数据见表3。
3.3 结果及分析
计算各母、子因素间的关联度,形成关联矩阵R(表4)。
从关联矩阵可以看出:
1)财政支农资金投资的总体效益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对农村社会经济应有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仅在0.6左右,是所有对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因素中最小的。这可能是由于新疆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及农业GDP的比重较小,财政资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虽然财政支农的投入量在逐年增加,但其支援农村生产方面的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各部门事业费支出一直偏高,平均比重达60%以上,生产性支出少,非生产性支出较多,必然弱化了财政支农对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2)农村正规金融各发展指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效果不同。农村正规金融贷款规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比其他因素的大;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存贷比)关联度较小,这可能是农村资金外流没有很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整体规模的关联度在农村正规金融各项发展指标中最低,可能是由于新疆农村金融的FIR只有0.7左右,农村金融结构还比较滞后,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不高,所以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最低。农村贷款规模与乡镇企业增加值的灰色关联度在第三列的元素中最小(0.885 151),说明农村正规金融对乡镇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乡镇企业“贷款难”现象的确存在。农村贷款规模与农民纯收入的灰色关联度为0.944 742,这与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先后推出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抗震安居工程、农户妇女自主创业、林果业、农机具消费贷款等多项惠农贷款有关。
3)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突出。民间借贷规模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都比较大,其中民间借贷对乡镇企业的贡献最显著,这可能是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很好满足乡镇企业贷款需求,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缺”作用[5]。其次民间借贷与农民增收的灰色关联度在0.9以上,说明民间借贷在农民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农民增收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与农业增加值的灰色关联度为0.867 643,小于农村贷款与农业增加值的关联度0.952 629,说明民间借贷主要是对农民增收、乡镇企业增加值关联度比较大,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其他领域,农村正规金融发挥着更大的作用[6]。
4 结论
1)农村正规金融贷款规模和民间借贷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都比较大,说明二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贡献。
2)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指标的关联度由大到小的顺序(农林牧渔增加值、农村人均纯收入、乡镇企业增加值)刚好与民间借贷的关联度顺序(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人均收入、农林牧渔增加值)相反,说明二者互为补充。
3)民间借贷是农村金融生态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通过吸收存款和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得到大量资金,具有规模优势、政策优势及人才优势;民间借贷基于血缘、地缘和人缘关系,具有信息甄别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和独特的隐性约束优势。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的成长不仅不会阻碍,反而有利于正规金融实力的壮大和效率的提高,二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协调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重要选择[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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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钱水土,陆 会.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户融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8(10):174-186.
收稿日期:2012-07-26
由于早前美联储将银行业符合金融监管法“沃克尔法则”(Volcker Rule)合规期从2015年7月推迟到2017年7月,华尔街的银行家们为按照法则要求抛售其所持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争取了两年的时间,此即意味着银行业再一次争取了更多时间继续以高风险投资获利。
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沃克尔在国会力推而得名的“沃克尔法则”在2010年被正式纳入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这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当中。该法则力在加强对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其主要通过限制商业银行规模,避免出现“大而不能倒”等系统性风险发生;同时限制银行等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另外,该法则还限制银行等拥有或参股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中给银行划出明确界线。
可以想到,如此限制投行掘利业务的法则一经提出便饱受华尔街银行家的抵制,还遭到了来自于政府官员的批评,将美国银行同监管机构间的冲突加剧。经过长时间的多方斡旋后,法则终于敲定。这一新规的提出已经表明了银行监管也的决心――法则的实行已成定局,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对于美国“沃克尔法则”,中国市场一直处于旁观的位置上,从美国”沃克尔法则”研究中国银行业监管思路,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中不可小觑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国银行业现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尚未到达完全成熟阶段。在其快速丰腴自身的过程中,势必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发展轨迹。而这个过程,正是需要银行业的自身成长与监管部门的正确引导――两者的良好配合才能共同促进整个中国银行业的进步,保障其的成长历程健康有序。因此,只有走在市场的前面,用发展的监管思路正确引导归置银行业的成长,为其发展铺平道路,监管业才能高效健康地推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另外,作为不可被剥离出世界金融市场的一份子,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对于国际金融稳定性将发挥重要作用。
面对如火如荼的金融产品创新,早在2013年9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了“栅栏原则”,即由于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与存贷款“互联互通”,因此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式”隔离,鼓励在各自业务区域内的进行积极创新。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势不可挡,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已成为摆在更高决策层面前的一道难题。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带来服务能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提高的好处,也可能带来风险的传染性、复杂性、破坏性加大等问题。
20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以生动的教训表明,不同性质的业务过度交叉,会加剧风险的隐匿、转移和传染。“栅栏原则”已经为中国银行业、亦是金融业的监管开了一个好头:为需要保护的业务设置隔离机制,防止“栅栏”内外业务高度关联,以保护存款人、纳税人利益不受损害;并且,设置“栅栏”防护的监管手段有必要延伸至近年来蓬勃兴起的表外创新业务,即信贷类、理财类、类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
中国市场需紧跟国际监管趋势,不得不说,早前的“栅栏原则”与“沃克尔法则”在本质上是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虽然“沃克尔法则”的正式实施时间一拖再拖,但是美联储自始至终对于其新规的执行并未给予个别市场“例外豁免”的资格,即这一监管新规的实施已成定局。
中国应当继续密切关注该法则的动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沃克尔法则”的提出和确立将代表了银行监管新趋势的渐趋形成。我们可以预想到,这一法则的出台与实施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引起动荡,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而事实上,由于我国的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保留有其自营业务,“沃克尔法则”涉及到的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且涉及面已不仅是银行业,而是整个金融系统都关系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本着长远的发展目光来看,我们必须适时的借鉴“沃克尔法则”的中心思路,为我国银行业、甚至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在现在以至未来的发展做出更有力的谋划。
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处在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的趋势中,不可否认地,分业与混业经营确有其自身的优势,又各自存在其弊端,在这里并不一一赘述。这其中,需要强调的是,“沃克尔法则”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正是银行混业经营中所产生的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混业经营基本已成未来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监管文件的出台在银行业具有指导性的地位与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当适时的本着既能强化金融监管又能不削弱金融竞争力的监管制度的金融监管思路,基于我国国情与市场的发展情况,配合立法制度的完善,有选择性的借鉴“沃克尔法则”中的部分条例思想,在当前已经做出有力调整的政策基础上,对于分业经营的基本经营原则进行创新与完善,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业在未来平稳健康地发展,努力跟上国际金融形势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彬,林晓楠.“十二五”规划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防火墙”制度考量――以美国沃克尔规则为视角[J].福建金融,2014.01
[2]贺锡霞.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商界,2010.09
2017年以来,得益于外需的好转和内需的稳定,国内经济整体呈现出了底部企稳的态势。展望2018年,预计总需求将保持稳定,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中性的态势,通胀压力不大。综合来看,全年经济的名义增速大概率高位稳中有落,或支持利率水平有所降低。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狗能成功地抓住飞盘,是因为狗在复杂的不确定环境中遵循了最简单的经验法则:以一定的速度奔跑,保证其注视飞盘的视角大致保持稳定。相应地,不断发展的监管体系之所以会经常失效,是因为其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监管框架的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不断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增加成本的同时,也在不断提高不确定性,但却只是控制危机的次优选择(sub-optical)。在金融监管中,越少或许越好。狗抓飞盘、金融监管等现实案例表明,在复杂的不确定条件下,决策需要遵守“五条戒律”(FiveCommandments)。一是在不确定的复杂环境中,为复杂决策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是高昂的,甚至是处罚性的。人们的决策可能因此而偏离理性决策,而变成“有限理性”。二是遵行复杂决策规则反倒会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例如,计量经济模型可能会因为样本规模太小而出现“过度拟合”问题(over-fitting),将噪音错当成信号,将高峰信号错当成趋势。三是权重设定可能是无用的。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未来各种状态的统计概率是不可知的,通过设定每个状态或者每个影响因素的概率权重来决策并以此来指导未来是非常脆弱的,预测中的“厚尾现象”就是例证。四是小样本更需要简单规则。最优决策取决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影响这种不确定性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模型拟合基于的样本规模,小样本会提高模型的不稳定性。五是复杂的规则会引致人们采取防守型行动(defensivebehaviour)。在复杂的规则下,人们通常为了遵行规则而过于注重细则,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金融监管体系的复杂化并未有效防范银行倒闭
每次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都会进行改革,监管规则因此越变越复杂,但其防范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的效力并没显著增加。这需要我们思考,金融监管是不是越复杂越好?
(一)巴塞尔协议的规则不断复杂化
在篇幅上,“巴塞尔Ⅰ”①只有30页。此后,交易账户被纳入监管范围,银行内部模型获准用于风险评估,风险权重从按资产类别设定转为按单项资产计算②,“巴塞尔Ⅱ”的篇幅增长到347页,是“巴塞尔Ⅰ”的十倍多。此次危机之后,“巴塞尔Ⅲ”对“巴塞尔Ⅱ”做了进一步修改,其篇幅增长到616页,几乎是“巴塞尔Ⅱ”的两倍。巴塞尔协议不断增长的篇幅表明,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在不断增加。不断复杂的监管规则增加了监管的非透明性,并会引致监管稳健性的问题。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需要依赖大量的参数估算,而参数估算难以实现高度准确。如表1所示,仅就一个大型国际银行的银行账户来说,就需要估算几千个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在此基础上计提资本,参数估算量又会增加一个数量级。然而,大量的参数估算却只能基于有限的样本数据,这降低了参数估算和模型预测的准确性。例如,一个典型的信用风险模型可能需要基于20-30年的样本数据——大约一个危机周期。
(二)各国监管法规的范围不断扩展
各国将巴塞尔协议转变为监管法规后,其内容也在不断膨胀。“巴塞尔Ⅰ”转变为美国的监管法规是18页,转变为英国的监管法规是13页;而“巴塞尔Ⅱ”后,转变为美、英两国的监管法规都超过了1000页。与此类似,美国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只有37页,而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长达848页,且各机构还需要为法案执行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总篇幅将长达30000页。此外,欧洲的监管立法情况与此类似。
(三)金融监管资源的投入不断增加
随着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监管资源投入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增加,其中之一就是人力资源。1980年,英国的1个监管者对应着金融部门的11000人,而到2011年该比例却变成了1:300。美国的情况与其相似,1935年是1个监管者(包括证券业监管)对应着3家银行,当前该比例却变成了3:1。其次,监管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填报的数据在不断增加。1974年,英国刚刚引入监管报告,银行填报的数据条目只有150项,而现在是7500多项,是1974年的50倍。1930年,美国银行向美联储填报的数据约为80项,而到2011年,这一数据却达到了2271列,而每列包含的数据量在不断增加。此外,随着复杂化导致的“监管塔”(regulatorytower)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合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对于一个中等规模的欧洲银行来说,“巴塞尔Ⅲ”的合规成本为200名全职员工。欧洲目前约有350家资产超过10亿欧元的银行,“巴Ⅲ”的总合规成本约为7万名全职员工。美国的情况与此类似,《多德-弗兰克法案》制定了约30条新规,每家银行每年为遵行这些新规需要投入226万个小时的工作,其成本相当于1000多名全职员工。照此计算,美国所有银行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上的合规成本将高达1万名全职员工。
资本计提和计量方法的复杂化并未大幅提高监管效力
巴塞尔协议复杂化的首要来源是基于模型的风险权重设置。复杂的风险权重设置原本是要提高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性,但在实际的不确定金融环境下,其可能是次优选择,简单的权重设置方案反而更加稳定。如图1所示,如果采用基于风险权重的资本计提方法,则资本充足率与银行倒闭之间并没体现明显的相关性,并且倒闭银行和存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不存在显著的统计差异;如果采用简单规则的杠杆率,则倒闭银行的平均杠杆率比存活银行低1.2%,且这种差异是显著的。因此,相对于基于风险权重的资本计提方法,简单的杠杆率具有更好的预测效力。监管复杂性的第二个来源是资本定义。不同的资本定义和计量方法在预测银行倒闭的效果上差异较大,越简单的资本计量方法预测银行倒闭的效果越好。实证检验表明,股权资本计提方法的表现要好于其他复杂计量方法;基于市场的股权计量方法的表现要好于其他计量方法,最简单的资本计提方法(基于市场的杠杆率方法)的预测效力是最复杂方法(基于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的10倍多。
监管预测模型的复杂化并未大幅增加预测效力
最优监管规则的选择对环境的依赖非常大,环境越复杂,简单预测模型的效力反而越稳定。在logit模型下,选用CAMEL体系的不同指标作为预测变量的实证结果表明:在利用样本拟合模型进行样本外(out-of-sample)预测时,样本的大小会影响不同模型的预测效力。当样本规模为100家银行时,包含CAMEL体系所有五个指标的复杂模型对银行倒闭的预测力较差,低于单个指标模型的预测力;当样本扩大到1000家银行时,五个指标模型的预测力才超过大多数单个指标模型,但仍低于仅流动性指标充当解释变量的单个指标模型。图2进一步总结了三个不同复杂程度模型(CAMEL五指标模型、流动性指标单变量模型和平均值模型)对银行倒闭的解释力。在样本规模较小时,CAMEL五个指标模型的解释力最差;样本增加到1000家银行时,CAMEL五指标模型的解释力仍然低于流动性指标单变量模型。样本规模表明了信息不完美的程度,样本规模越小,复杂模型的不确定性越大,对危机的预测效力也就越差。因此,在样本规模较小的情况下,预测模型越简单越好。
银行风险评估模型的复杂化并未大幅改善评估效力
在复杂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内部模型和资产组合的复杂性会影响风险评估模型的稳定性,相对于复杂模型,简单模型能更好地提高评估的稳定性。
银行在利用内部模型对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时,在不同的样本规模下,简单模型和复杂模型的效力差异较大。如果采用VaR方法来确定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复杂程度依次提高的“样本平均协方差矩阵(MA)”、“相对简单的指数加权协方差矩阵(EWMA)”和“复杂的多元GARCH(1,1)模型”的评估效力却是依次降低的。如图3所示,当样本规模为20-30年时,最简单的MA模型的表现远好于复杂的GARCH模型;随着样本规模的增大,复杂的EWMA模型和GARCH模型的表现也在提升。然而,即使样本规模增大到75年,简单模型的表现也没有显著低于复杂模型。除评估模型的复杂程度外,资产组合中的资产数量也会影响风险模型的评估效力。如图4所示,当资产组合的容量为2-3个资产时,简单模型(EWMA)和复杂模型(GARCH)的表现差异非常小;随着资产组合容量的不断增加,简单模型的表现逐渐好于复杂模型。原因在于,相对于简单模型,复杂模型对样本的“过度拟合”更加严重,增加了模型进行样本外预测的不确定性。
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随着金融体系复杂程度的不断发展,监管规则的复杂化和预测模型的复杂化并不能提高监管效力。为了提高金融监管在复杂金融系统下的效力,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对已有的监管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促使监管体系简明化。这可以通过以下五个相互支持的政策措施来实现:简化巴塞尔协议框架的复杂层次、重视杠杆率监管、强化审慎监管(支柱2)和市场纪律(支柱3)、明确限定金融机构的复杂性,以及对金融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
(一)简化巴塞尔协议框架的复杂层次
巴塞尔协议增加风险敏感性在理论上是可行和必要的,但在实践中却显著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和监管对评估模型的过度依赖。例如,内部风险模型是监管不透明和复杂性的主要来源之一,且在小样本下的评估能力较差,其在监管框架中的作用需要重新思考。一个可行的方法是,严格限定模型预测结果的使用范围。例如,有人建议银行内部模型所得结论的使用范围应只能在标准化方法所得结论的范围之内。但是,对内部模型的使用范围强加限制本身并不能简化监管结构,只有将内部模型从监管框架中消除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二)提高杠杆率监管的地位
“巴塞尔Ⅲ”已经引入杠杆率,但对杠杆率的作用重视不够。在新的清偿力监管规则中,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起主要作用,而杠杆率则是第二位的(second-in-line),只是一个保底工具。考虑到杠杆率的简单性及其优良的预测能力,杠杆率应该起主要作用,而资本充足率应该居后。对于越复杂的银行,越应该提升杠杆率的位置。反对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这将会提高银行的风险偏好,激励银行增加单位资产的风险,从而降低杠杆率作为银行倒闭预测指标的效力。为了避免这种监管套利,同时保持杠杆率的预测稳定性,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置于同等地位。此外,对于全球的大银行来说,为了防止在这样的危机中倒闭,其杠杆率应该提高到7%,而不应该是3%③,并且股权资本的计量应该基于市场价值,而不是记账价值。
(三)强化支柱2和支柱3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有三大支柱构成,但三大支柱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失衡的,资本充足率承担了过重的责任。简化支柱1不仅可以强化其自身的效力,同时也可以强化支柱2和支柱3的作用,从而平衡三大支柱的责任和压力。简单地增加支柱2审慎监管的作用范围并不能平衡三大支柱,反而会导致监管因小失大。这会导致监管者需要去监管很多小的、基于规则的风险,而忽视很多潜在的危及生存的重大风险。一个可选择的方法是,少一些基于规则的监管,多一些基于判断的监管。这一方法可以减少监管的复杂性,降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规则执行成本,但其成功建立在监管人员的丰富经验之上。然而,一个完整的危机周期长达20-30年,系统性危机一个世纪可能只发生一到两次,风险管理者和监管者的经验积累显然难以达到一个危机周期。因此,支柱2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采用更加简练的监管规则,但同时要增加监管人员的经验。对于支柱3市场纪律来说,应当通过简化风险权重设计和信息披露来强化。当前,对于投资者来说,银行就是一个“黑匣子”,特别是银行的风险权重。风险权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浸蚀了透明度和市场纪律,简化风险权重和增加风险权重的一致性,可以修复和提高市场纪律。此外,披露事项也并不是越多越好,太多的披露事项会掩盖那些重要的细节,反而降低实际透明度。
(四)对银行的复杂性实施资本惩罚
当前的监管框架并没有对银行的复杂性进行惩罚,反而通过允许采用内部模型给银行提供了资本激励,为银行增加复杂性提供了补贴。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征收附加资本有助于降低资本补贴问题,同时也有助于简化银行的公司架构。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复杂性的问题。银行监管需要根据银行内部的复杂性产生的外部性征收附加监管。大型金融机构由于采用多样化的内部模型和管理信息系统已变得“大而不能管”,针对银行的内部复杂性征收附加监管,不仅会防范银行倒闭,还会为银行简化资产负债表提供激励。此外,金融监管应根据金融体系内银行之间的复杂关系征收监管费或者附加资本。由于金融体系内的风险暴露链条不断发展且不透明,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近几十年来也在快速发展。当前的监管规则还远没有认识到这类复杂性带来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暴露只承担了较低的资本惩罚。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与以往不同,本轮监管改革浪潮的特点在于,国际社会在制定和落实监管标准方面所表现出的精诚合作精神。
各国相信,要维护全球金融的稳定,单靠金融危机重灾区――美国和欧洲的经济复苏和市场秩序恢复是不够的,全球各主要参与者(尤其是中国等重要经济体)必须同心协力落实相同的措施,令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金和流动能力,以及监管水平等能同时在全球每一个主要市场得到提高。
过去几年中,中国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包含第二版和第2.5版《巴塞尔协议》在内的协议内容)国际准则为指引,以提高银行业整体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水平为目标,逐步推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中国的实施。
在推行的过程中,中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始终秉承着审慎监管的宗旨,确保银行在风险管理领域提升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持续不断地为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
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危机暴露出的资本监管框架的不足,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出了重大修订。
2010年末颁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建立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经济体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
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颁布之后,中国银监会整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监管要求,于2011年4月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1] 44号)(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与原先监管框架的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将监管适用范围推广到整个银行业,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要求大型商业银行施行。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中国内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都必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管理和压力测试的一系列监管要求,进行全面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编制影响分析报告,分析未来三年至五年间的风险资产、资本以及流动性是否能够达到监管要求;并编制一份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列出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
中国银行业挑战
新规的颁布为监管机构和银行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于大型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它们起步较早,所以基本上已经具备落实《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平台。
但是,对于许多中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它们的风险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实施《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意味着较大的挑战。
我们可以根据银行的不同类型,来对国内银行实施新监管要求的现状进行仔细分析。
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它们的进步已经非常明显。这些银行已经实施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开始使用高级的计量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并正在运用高级的计量方法以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银行大致上能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有关资本水平的新要求。
但是,由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与中国银行业的现行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前者的管理框架是基于对现金流的管理而搭建的,而中国的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还需要提高。
一些银行业人士认为,在监管机构推行改革,要求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情况下,有些银行可能由于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在三年至四年内可能出现资本短缺的问题。如果缺乏在资本市场筹集巨额资金的能力,银行需要另外考虑解决之道。
其中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就是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让银行能够产生新的资产而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内持有这些项目。但鉴于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资产证券化的重新发展不可能没有阻力。
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尤其是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仍然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虽然这些银行可以选择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但由于本身基础薄弱,即便是实施简单方法对它们来说仍然意味着相当大地挑战。
这些银行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投入大量精力,才能在风险的计量、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达到监管要求。
中小型银行的发展对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类银行机构的蓬勃发展,能够为经济发展中最富创造力和灵活性的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这类银行机构一般以特定类型的企业 (如中小型企业) 或地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这类企业或地区是否能获得充分的资金供应,这些银行将起到关键作用。
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也存在其本身独特的问题。它们需要努力兼顾母国和中国监管机构在监管要求和重点关注事项上的差异。即使它们在满足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方面可能没有问题,但部分已进行影响分析的外资银行显示它们面临另一潜在问题,即中期流动性(或资金)紧张。这反映出对位于中国内地的外资银行来说,目前的融资选择相当有限。
在《指导意见》推出以后,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8月推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新监管框架下的一系列管理细则,明确和细化了监管要求,为银行提供了具体的合规指引。
但迄今为止,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尚未颁布。
监管机构再平衡
一个经常被提及且颇有些争议的问题是,中国为什么要施行《巴塞尔协议》?对于一个经济和金融体系仍然主要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来说,这些监管措施是否全部必要,是否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呢?
不同人士对中国是否应推行银行监管改革,有着不同的见解。
由于中国在国际经济和全球金融体系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采用国际准则并与国际社会共同携手,全力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已经不再是可选择的――而是必须进行的工作。
如果中国的监管制度和银行的合规标准与最新的国际标准接轨,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声望和地位,拓展其影响力。这对中国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正积极走出国门,寻求在国际市场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并视其为未来增长的主要动力。
资本管理办法的最终稿迟迟未能正式颁布,也引发了人们的猜测――中国是否将放缓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步伐。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
原来的观点认为,至少中国最大型的银行会选择尽早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但由于目前全球经济仍未恢复元气,国际以及亚洲的一些监管机构对于是否继续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持谨慎态度。中国监管机构对此也必然有所考虑。
最终监管机构的目标将致力于寻求平衡,即一方面推动监管新规的实施;另一方面尽量降低监管新规对借贷和其他银行服务所造成的潜在阻碍,确保银行业能够持续提供资金以推动经济发展,服务大众。
监管机构在考虑国际实施新规大环境的同时,还要小心衡量所选择的实施方案对中国和国际社会带来的利弊影响。
中国在计划实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中国银行已经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G-SIFI),需要遵守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制订复原及解体计划 (RRP),并加快实施步伐。
中国监管机构有可能要求国家层面系统重要性银行 (D-SIFIs) 参照执行这些额外监管要求,以此打造公平的经营环境。
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着各国实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度。最新的报告显示,中国在推进落实《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同时,还要同时推进《第二版巴塞尔协议》的全面实施。银行仍有许多需要开展的工作,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领域。
由于国际监管新规是以发达市场的具体情况为基础制定而成,而中国市场处于十分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中国的监管机构需要在流动性领域仔细衡量国际监管新规是否适用于中国市场,特别是如果中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则需要将重点放在维持市场稳定上,所选择的流动性监管和控制手段可能会与已全面实现自由化的成熟市场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中国在实行监管新规方面已取得良好的进展,包括已经就资本和流动性的主要领域了多个监管指引草案,领先于许多国家。中国国内大多数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基本达到了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资本质量标准。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11
1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发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广义的金融监管,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十分广泛,涉及金融交易的主体,市场,工具,行为及相关的各种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狭义的金融监管侧重金融业的监管,本篇文章侧重分析其广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是世界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一直以来都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部门。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其他国家,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是无须质疑的,就金融监管的存在价值而言,金融业的风险性和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矛盾的必然性。在金融发展史上可以表明,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和金融监管密不可分,正是金融危机的出现和困扰才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完善。
金融监管最早起源于《英格兰银行法》。在1863年《美国国民货币法》有了明确的定义。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中占主导地位,实践证明,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的制定方针往往代表了世界的金融监管方向。由于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不同,在全球经济快速一体化的世界背景下,西方国家的监管制度往往极具代表性。
2英美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
21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放松的金融管制并没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使得金融投机行为十分猖獗,资产在全球流动过快,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蔓延。在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彻底拉开了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序幕。在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所引发全球经济倒退和政治危机使人们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1997年10月28日,英国合并其他金融监管权力机构,并成立了金融服务局,开始实行一体化的金融监管。2001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开始生效,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下。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的结构框架和金融立法。二是英格兰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有效保证支付清算系统能够高效运转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降低系统风险并适时提供金融援助。三是金融服务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伴有处罚,英国成为世界上实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典型的国家。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却暴露了英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对于2008年的债务危机,英国重新制定了金融监管体系,在2008年2月和2009年的2月先后出台2008年《银行法》和2009年《银行法》,这两个法案给政府提供了处理倒闭银行的权力,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和经济的萧条。2012年12月重新修订《金融服务法》并于2013年4月1日开始生效。新《金融服务法》提出,金融服务局不再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金融服务局被撤销,金融服务局的职能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相互监督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安全性。这种牵头负责维护安全更具有可靠性。财政部对公众和国会负责同时也是使用公共资金唯一的决策机构。英国还强调多层次地金融监管以避免重复监管和漏洞监管。对于危机管理的监督,《金融服务法》实施了隔离零售银行业务的结构性改革。
22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控股公司法》《社区再投资法》,这些组成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分业经营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机构监管,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参与者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管制。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些世界经济趋势都使得市场参与者主体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进行专业化的分业管制。美联储金融管制的漏洞也越发显著。在2008年9月15日美国的雷曼兄弟宣布破产时,全球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全球经济严重衰退,金融危机的爆发是美国开启金融监管改革最主要的动因,虽然说金融危机的爆发有房地产泡沫和美国过于宽松的利率政策,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金融管制的宽松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过度。金融危机给美国敲响了改革的警钟,针对美国金融监管的不足,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美国金融改革的方案,方案包括了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置与国际保护五个方面。在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关于该方案主要有以下四点措施:第一,美国金融改革加强了对金融监管概念的理解,不以市场参与者主体进行分业管制,对于同种功能的同类业务制定同标准的监管新规,那么之前按市场参与者主体的划分便成为了按其功能划分。第二,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主要监视系统性风险,加速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对象也随之变化,之前只是由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组成,改革以后扩大到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系统性风险机构。可以看出,美联储改革后金融监管十分强调系统风险机构。第三,一是对场外衍生品更加严格地把控,对场外衍生品参与主体实施分层监督。加强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由于市场标准化程度或其流动性各有不同,新的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种类,交易地点也需要在美国认可的清算所进行清算,如欧洲清算所(ICE Clear Europe)等;二是对衍生品的保证金制度严格监控;三是对自营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投机行为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并规定相应的控制限额。第四,首次创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对消费信息完全化,公开化,透明化,美国要想重建强大的金额市场,必须确保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有力的市场信誉。
英美金融监管这些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代表了英、美两国应对金融危机做出的反应和完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事实上英、美两国虽然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完善和修补,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我国与西方国家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应积极研究西方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弥补我国现有的监管缺陷。
3英美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主要启示
第一,加强银行内部监管,英国的巴林银行倒闭证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的松懈或失灵是金融机构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自从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对外开放与外资流入的局面,我国银行监督机构对各个银行的内部监管便显得尤为重要,内部经营的关键在于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权责明晰、相互制约制度、有效沟通调节的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原则》指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而且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比如像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就需要进行调整与加强,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关键在于内部经营,比如加强商业银行的自动调节机制等。加强内部监管会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更保证了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可见,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是对风险把控最核心的措施。
第二,多元化的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至今方兴未艾,国际间金融资本的流动,金融危机的蔓延等都说明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西方金融监管更注重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监督。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也表明了对其他国家的监督与管理。在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和国际接轨,一是在全球金融国际一体化的背景下完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金融防范,立法标准等。二是保证透明化和公开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原则是国际金融交易中最重要也最易被忽略的原则,同时也是金融业有效监管的基础。
第三,由分业监督管理向混合经营发展,在统一监管逐渐替代分业监管的趋势下,英国作为统一监管模式的代表对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英美的金融管制均是从分业监管过渡到混合经营管制,而我国目前还处于分业监管的现状,虽然对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混合经营是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趋势,我国应逐步开放分业经营,形成合作化格局,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得银行,保险,证券等合作趋于一致化,混合经营逐步受到认可。
参考文献:
[1]朱崇实,万建华金融法教程[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金融
1、央行等四部门批准在重庆、浙江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要求探索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
2、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控制杠杆。银行理财监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2020年底),银行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3、华泰宏观:理财细则落地使新产品可加速推出改善股票和债券市场流动性;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难以回表非标资产可以特殊处理。 光大证券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较目前的文件有所放松,但在尺度上不会放松太多,新规早一点出,金融机构更“有法可依”,有助于形成在实际执行层面的放松。
4、银保监会发文明确,将会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步骤,7月15日前成立评估小组、7月中旬组织培训、7月中旬—8月底开展现场评估、9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
5、银保监会: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成效不断显现;上半年多起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得到稳妥处置,恶性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尽管当前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领域风险隐患仍然比较突出,银行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