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09:25:3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法律的利与弊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道德与法律有密切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在谈到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首先界定出两者的概念,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在法律的发展规律中曾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状态。两者浑然一体当然就无所谓法律与道德的问题。直至西周,所有的规则、仪式都被称为“礼”,虽然它的背后是“刑”,但仅仅是保障“礼”实现的工具、手段,而不是独立的规范。这个时候是不会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只有当法律开始从以前的那个混沌的整体即“礼”中部分分离出来的时候,两者的关系才能应运而生。我们以《法经》及“法”、“律”等概念以区别于“刑”的姿态和内涵的出现作为这一分离或矛盾开始的标志。由此,才有了我们开始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与西方的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二、从立法角度比较中西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一)中国――道德的法律化
我们知道儒家思想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极大,所以儒家伦理思想也影响了立法中对于一些罪名的规定,例如:对于“不孝”罪的规定。儒家以孝为百行之先,大力提倡孝德,并把孝与忠即父权与君权联系起来,认为孝亲的人自然也会忠君。正因为这样,在儒家的刑法思想中,不孝之人被视为“元恶大憝”,必须从重严惩。
再如:《唐律》的“一准乎礼”,是说《唐律》是合乎儒家道德的。所谓“纳礼入律”,是把儒家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唐代名臣长孙无忌主持修撰的《唐律疏议》,一开篇就提出了“因政教而施刑法“的主张。既然刑法是官方推行政教的工具,那么刑法贯彻儒家的道德原则就很自然了。《唐律疏议》又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进一步说明了刑法对德礼的维护作用。“纳礼入律”的结果给《唐律》赋予了儒家化的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又被转化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规定上:第一,对老、幼、妇女、残疾人的宽宥规定。第二,对犯人进行生活照管和医疗救护的规定,第三,“权留养亲”的规定。该规定时说犯罪者因家中无成年男子而暂留家中奉养尊亲,对其刑罚暂不执行。第四,谨慎断刑、疑案从赎的规定。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功能,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处罚时也受到教育和感化,从而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从此意义上说,《唐律》的刑罚也是一种“教育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人的共识就是制定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立法应该符合道德,道德应该是法律的法律,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实现,古人常以“何其不德”来批评认定法,从未有过以“何其不法”去批评某种道德,足以说明他们认为道德是比法律更崇高、更根本、更应依据或遵守的东西了。所以我们可以将古代中国立法角度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概括为道德的法律化。
(二)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相比较古代中国来看,西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应该与中西方的文化背景文化传统有关系。在西方文化史上,有一种源远流长的法观念,即与正义不可分割的自然法观念。西方思想家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密切的关系,法律中体现了正义等德性,遵守法律不仅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守法就意味着守德。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其法律中含有道德的意味,有道德化的取向。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
三、结语:给我们的启示
面对我们古人有些极端的将那些肯定国家利益和个人义务的道德予以不切实际的法律化,今天的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市场经济给中国带来的必然是交流开放社会、多元创造的文化和自由民主的政治,因此,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普遍的社会规范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道德――既不是崇尚乌托邦的“大公无私”,也不是那种画地为牢的乡野习俗,而是具有对所有主体普遍适用性、在国内甚至世界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在人们行为中具有必行性的法律规范。从它的执行角度来看,其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对义务的落实上,但是,这种对于义务的统一的、长期的落实,一旦形成为一种习惯,便可以变化为康德所称道的人们的内心的道德。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未来的发展必须借助的是法律而不是传统道德。
【参考文献】
[1]《法经》
[2]《唐律疏议》
[3]《法国新刑法典》
[4]《德国民法典》
[5]《略论西方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国法院网
合理避税包含避税行为,而避税行为是有危害性的。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的危害性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另一层则是避税在法律上带来的不利后果。以下笔者将分别进行阐述。
一、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
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税收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开支,在税前利润相同的情况下,避税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可能要远低于应纳税负,而未进行避税安排的纳税人的纳税额相比之下会高出许多,这样未避税纳税人的成本就增加了,在竞争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可见,税负的不公平导致了竞争的不公平,最终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
2.导致国家财政收入计划的落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收入被用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及其他财政支出中。避税行为满足纳税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使国家税收水平降低、税收实际数额减少。而且,国家财政计划是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运行调控。避税导致国家的财政税收计划不能顺利地实现,继而影响国家其他事业的发展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扰乱国家宏观调控
避税行为中的异常交易和经济安排使经济活动人为的扭曲,导致税收难以发挥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国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经济杠杆意欲达到的宏观调控目标落空。这样税收就不能实现对市场失灵的补救功能,进而在客观上有损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4.影响了社会的再分配
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避税行为使税收额减少,实际上把避税行为人所规避的税收负担不公平地转移给其他诚实守法的纳税人承担,这不但没有起到税收再分配的功能,反而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可见,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了经济和社会的不公平,进而妨碍税收社会功能的实现。
5.导致成本增加,经济效益降低
纳税人花费一定成本调整其经济事务,虽然有利于避税,却并不一定符合经济合理避税的相关规制研究要求。纳税人的所得,无论是留存企业还是上缴国库,都只是资源的转移,不发生资源的实际耗用。但是当纳税人仅仅出于避税的目的,而非商业利益上的考虑来安排事务时,资源被实际耗用了。如果将精力和财力浪费在避税方面,那么交易成本增加,价格必然也会增加。而对于国家来说,为了防止避税行为或避税行为带来的弊端而对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对避税行为的法律惩罚方面投入的成本也应该是巨大的。从这此来说,避税行为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益增加有极大弊端。
二、避税行为在法律上的消极影响
1.违背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三个目标是税法的宗旨。纳税人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采取避税行为,虽然在实现自身利益时并没有违法,但是客观上的结果表现为减少了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扰乱了国家的收受宏观调控,这与税法的宗旨是根本相悖的。据上述避税行为的危害也可以肯定,避税行为违背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脱离了税法设置的初衷。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行为已经不属于狭义的合法行为了。
税收法定原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和规范税收行为,而不是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原则本身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只发挥其指导作用和本义的价值。所以,避税行为不但没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更是对这一原则根木的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原则是法的公平理念在税法中的贯彻和体现。对纳税人而言,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纳税人在税收方面只有义务而缺乏权利,这就更需要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税负,只有纳税人平等、公平的负担了税负,税收公平原则才得以体现,税收的正当性才有落实的基础。合理避税使应纳税人减轻或排除了税收负担,却使这部分不当税收利益转嫁给其他纳税人,显然加剧了税负的不公,从而使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实质的损害。
2.有损税法的地位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的地位。避税行为使税法在指导税收、规范纳税行为方面处于了尴尬的境地。避税行为使税法无法在其面前确立权威,这使税法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而且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追随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税法不能规制避税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怀疑税法的效力,带来的必将是税法地位的动摇。
参考文献:
[1]韩丽娜:日本的反避税措施[J]了.海外之窗,2001,(12)
[2]王荃: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0,(2)
关键词:大清律例;法国民法典;结婚条件;比较分析
1804年拿破仑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大清律例》则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经过乾隆审阅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为清朝的基本法典。两部法典作为同时代的重要法典,其法典中所蕴涵的价值和留给后人的启示,仍然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思考。
一、两部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内容
《大清律例》中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达到法定年龄。虽然《大清律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但《大清通礼》规定清代的适婚年龄为男16岁,女14岁,这主要是因为历代封建王朝都提倡早婚。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自愿,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第二、达到法定年龄,法典第144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第三、一夫一妻制,法典第147条规定第一次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的程序:婚姻仪式应公开举行和婚姻证书应两次公告,法典第63-65条和165条-171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二、两部法典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内容
《大清律例》中相关规定有:第一、同姓不婚;第二、亲属不婚;第三、良贱不婚;第四、禁止结婚的时间,丧期及父母被囚,不得自主嫁娶。
《法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有:第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未得到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第二,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禁止结婚;第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三、对两部法典结婚条件规定比较分析
1、产生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的基本内容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在进行修订后成为清王朝的最后一部基本法典。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特点体现在法律的传承不因一个王朝的更替而终止。张晋藩先生指出:制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辗转相承从未中断,构成了中外少见的完整的制定法传统,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干”。①因此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遵循了中国两千多年的结婚传统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举行礼仪程序。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第一次以成文形式确立了自由契约与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原则,首次系统地制订了适用于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关系。马克思指出:“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 起源于法国革命”。②法国民法典是由法国大革命催生的和资本主义的变革发展带来的结果, 更是得益于法国社会、思想以及法学的长期历史发展,是历史积淀和现实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国民法典在结婚条件的规定才会超越以往,使自由平等原则在结婚条件中充分体现,而且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体现契约自治原则。正是两部法典产生背景不同,才会使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依然体现坚守传统,而法国民法典则代表变革创新。
2、文化影响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的文化基础是来源于中华文化传统,建立在符合封建统治的儒学基础之上。中国古代传统法学是礼法结合,而礼教对人的约束严格,从而使封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结婚条件的管束力比较强。因此,冀望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规定能够在礼教基础上统治社会中得到较大修改是不现实的,影响人们的传统观念是不易得到改变的。虽然在启蒙运动的指引下人们理性思维占据主导,但对传统的固守导致法国民法典依然存在着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这一点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体现明显。比如,虽然在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已经明确承认结婚和离婚自由,成年人不再从属于亲权,然而法典却很大程度上依然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就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对比大清律例在法律继承上的一贯连续性,《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继承上趋于保守甚至是倒退。
3、父母对结婚的影响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结婚条件中,父母之命是必要条件。父母在子女的婚姻上拥有绝对话语权,子女在婚姻上处于依附地位,只能听从父母。是中国古代传统的封建礼教的重要体现,子女必须听从于父母的决定,婚姻不得自主。同样法国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维护父母的主导地位。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 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父母对子女的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年龄符合规定,不必受到父母的约束,而这一进步则要归功于启蒙运动的理性、平等、自由发展的影响。两者的比较说明了思想传统影响的根深蒂固和对一切事物发展的阻碍,新思想则因为其进步性必然取代旧思想,必然为人们所接受;同时因为新旧思想的冲突和激荡,其反应的法律必然体现了传承、妥协和发展。
4、男尊女卑在婚姻条件的比较分析。
“夫为妻纲”是封建社会夫妻关系的重要一点,大清律例同样规定夫权占主导地位。值的注意的是,男尊女卑是法国民法典同样体现,有违资产阶级宣扬的人人平等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尽管法国民法典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是受法国传统夫权的影响,男尊女卑在婚姻条件中依旧保留着。说明了在历史的过程中夫权主导地位一直在存在着,妇女一直处于附属地位。这在两部法典中都有迹可循。当然由于历史的进步,思想的发展,法国民法典依旧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值的肯定。
5、禁止结婚条件和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规定的比较分析。
两部法典在禁止结婚方面的基本内容相同,这是归因与人类在共同生活中总结的基本经验,近亲属结婚容易导致遗传病的频发和族群的灭亡。此外,大清律例规定了和禁止结婚的时间,法国民法典则对此没有规定,这主要是受到两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所致。大清律例规定了良贱不婚,法国民法典也在第161条规定:“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不问其为婚生或非婚生,禁止结婚。”同样,两部法典在对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规定都体现一定的歧视性,大清律例严禁本国人与番人结婚;法国民法典则规定本国妇女如同外国人结婚则所享权利依附夫权,不享有法国人待遇。因此两部法典对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所给与的权利受到极大束缚。(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等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出版,1979年第一版.
[2]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2003年.
[3]《大清律例通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中图分类号:F2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05-06
一、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GREENSTAMP方法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的GREENSTAMP方法把经济、环境可持续性作为计量的根本出发点,关注经济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发展。
(一)GREENSTAMP方法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理论
近年来,国内外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可持续发展思想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均得到了普遍认同,并正在付诸实践。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它特别关注各种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强调对资源、环境有利的经济活动应给予鼓励;反之,则应予摒弃。在衡量发展指标上,不是单纯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多项指标来衡量。这种发展观较好地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使经济能够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GREENSTAMP方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强可持续发展理论。强可持续发展除了包含实现现代经济可持续发展本身的内容外,还要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不认为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之间存在高替代弹性,即人造资本并不能完全替代自然资本,经济增长必然要付出一定的自然环境代价;(2)任何经济发展都客观存在着一个生态环境临界价值,实现经济增长必须考虑其特定资源环境的生态适度承载力。而弱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假设条件:(1)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之间的高替代弹性;(2)不同自然资本的同质性,即不区分关键自然资本与非关键自然资本。可见,强可持续发展要求“本质的”环境资源存量被保持,而弱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持资本存量总量价值不变,这里不断增长的人造资本可以替代耗减的自然资源,所以,后者并没有深入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二)GREENSTAMP方法的基本思路
GREENSTAMP方法的创立者认为,以福利为基础的方法不可能准确可靠地计量自然资本的折旧,计算的国民收入值不能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指示器指标。他们想依赖多部门的国民经济模型计量得到所设定的环境标准的切实可行的经济产出量。在估计达到设定的环境标准的机会成本问题上,创立者受到了Hueting方法的启发,①但却没有采纳Hueting方法,即没有从实际的国民收入中扣除达到环境标准的成本的建议。他们认为,这样计算的可持续收入将可能低于真实的可持续收入。既然达到给定的环境标准意味着零边际改变量,那么局部平衡框架就不适用了,而一般平衡框架下的经济模型将是更好的选择。在一般平衡框架下的经济模型中,只有在切实可行的经济产出是内生变量的情况下,满足环境可持续标准的国民收入才能在模型中被估计出来。[1]
捷克(2000)和法国(1999)的学者应用M3ED(Model Economic Energy Environment Development)多部门动态模型实践了GREENSTAMP方法,采用模型的GREENSTAMP方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在不同的环境标准假定下运行,模型连续动态并以未来为导向。在模型中,只要给定未来合理的假设值,那么某一时期内可行的经济产出就可以被估计出来。模型中任何设立的环境标准或假定的未来环境标准都是外生的,即是主观决定的,因此,方法的创立者认为,这种方法便于人们更好地理解达到可持续标准所需要的条件。也就是说,从模型中得到的总量指标并不是最有价值的信息,真正有价值的是对模型假设条件和结论的理解和比较。如,法国在应用GREENSTAMP方法时,就针对悲观的和乐观的技术进步假定、宽松的和严厉的环境标准假定,建立了四种不同的模型。[2]
(三)GREENSTAMP方法存在的问题
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真实的国民经济是非常复杂的,但它试图把经济过程完全用模型来描述。显然,这是不切实际的,模型的估计精度也无法得到保证。另外,该方法在克服绿色 NNP缺点的同时,偏重于考察经济达到可持续标准需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充分考虑环境破坏造成的福利损失。如有些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没有导致自然资源的耗减,但确实影响了人们当期的福利水平,如噪音污染等。
二、基于福利经济学的GARP方法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们开始关注环境破坏对经济福利的抵消作用。GARP方法就是传统的以福利经济学为基础的绿色国民核算方法,主要是计算经济活动的环境负效用的实物和价值损害,以更准确地估计经济活动提供的净福利水平。创立该方法的代表人物是Weitzman,他于1976年提出了绿色NNP的定义,即绿色NNP是对NNP(国民生产净值)进行环境影响调整后得到的反映经济福利的衡量指标。绿色NNP仍表现为消费加净投资的和,只是在计算中考虑了自然资源存量的损耗价值。GARP方法体系有两个版本:GARP I 和GARP II。前者的目的是使用更好的计量方法确定欧盟成员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环境破坏货币价值的估计量。后者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展涉及的污染物的范围,确定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以及各种被破坏资源环境的保护性费用支出水平。
(一)GARP方法的福利经济学基础
福利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英国,其奠基人是著名经济学家庇古(A. C. Pigou)。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演进,福利经济学走过了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两个阶段,成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GARP方法的福利经济学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经济福利等于国民收入的命题。庇古认为,福利经济学“研究增进世界的或某一国家的经济福利的主要影响”。福利分为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个人福利是指一个人获得的满足,既包括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也包括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社会福利是指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福利的总和或个人福利的集合。在社会福利中,能够直接或间接用货币来衡量的那部分社会福利,叫做经济福利。庇古认为:个人福利可以用效用来表示,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应该是所有个人效用的简单加总。在此基础上,庇古提出了两个福利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社会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就越大。也就是说,在收入分配均等化的假定下,一国的经济福利会随着国民收入的变化而增减。庇古就是借助国民收入指标,找到了福利这一原属于主观满足范畴的“客观对应物”。[3](2)有关外部效应的研究。根据庇古的分类,社会福利可区分为经济福利和未经过市场体系而形成的非经济福利。虽然庇古认为,由于非经济福利含义广泛且难以测量,研究重心应放在能与货币尺度相联系的经济福利上,但他对外部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到了非经济福利问题。所谓外部性,是指某种交易活动通过非价格机制传递而对第三者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经济影响。若某一交易活动引起他人效用的降低或成本的增加,则称之为外部不经济,如大气污染、噪音公害等。若引起他人效用的增加而受益者并没有增加支出或成本,则称之为外部经济,如蜜蜂为果树传授花粉等。有关外部性的研究,使环境外部影响成为绿色国民核算的重要核算内容。
(二)GARP方法的基本思路
Weitzman最早提出:反映经济最优化过程的汉密尔顿函数可以用来计量福利收入,②因为现价的汉密尔顿函数代表了效用现值与净人工资本和自然资本存量的效用之和。其后的几位研究者已将这一结论用于计量资源耗减和污染的价值的相关模型中,以计算经环境影响调整后的国民生产净值,即绿色NNP。
较早探索如何对国民账户进行环境和其他非市场化因素调整的学者是Mailer,他在1991年的论文中给出了一种从国民账户中扣除相应耗费的理论方法。主要是依照效用的三因素模型,即效用水平由生产出来的产品、环境质量、闲暇共同决定的经济模型,而产出又是投资资本、劳动、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存量的函数。他指出:既然对福利的准确计量要求给传统的NNP加上环境产品的净福利,那么环境的保护性费用支出不应在NNP中被扣除,否则,会导致重复计算。不过,用于优化环境资源存量的花费因对当期福利没有贡献,所以,它应从NNP中扣除。同样,环境资源存量的改变值和人工资本的折旧额都应在NNP中扣除。
以上介绍的是GARP方法的基本思想,这种方法体系有两个版本,它们都是由欧盟委员会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目的是在欧盟范围内计量经济活动对经济其他方面的影响,包括经济活动的环境外部影响。GARP I (Markandya and Pavan,1999) 考察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农作物、财产和自然环境四方面的影响,考察的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英国。GARP I是非常有价值的方法,因为它在一定的可靠度下给出了污染影响的货币估计值。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污染物的范围过窄、使用的方法不能保持一致性、未能形成在各国适用的统一模式等。GARP II(Markandya and Tamborra, 2000)是对GARP I 的发展,也是对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四个国家的污染损害价值进行估计,不同之处在于GARP II扩展了污染物的范围,并考察污染造成的具体原因。[4]
(三)绿色NNP衡量福利水平存在的问题
GARP方法计算绿色NNP的第一个缺陷是,它没有考虑外生价格变化或外生技术进步导致的资本存量的增减额。计算绿色NNP的Weitzman-Hartwick研究框架的基础――Weitzman于1976年提出的模型,是一个不包括技术进步的封闭经济模型,因此,该模型没有包括外部效应及相应的资本增减额。
Usher在1994年指出:收入的汉密尔顿计量值是一年内经济活动生产的以现价计算的消费额和经过折算后的未来消费额的总和。收入的更完整定义应包括经济活动对经济的外部影响。Sefton 和 Weale 在1996年进一步发展了收入的计量方法,在计算中考虑了资源价格和投资利率的未来走势对经济福利水平的影响。这意味着,如果经济单纯依赖资源进口,经济福利水平应依据不断增长的资源价格走势进行相应的缩减,反之亦然。另外,尽管资本增值在理论上应包含在国民收入的计量中,但在实践中,这涉及到对未来价格走势的估计,因此,实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GARP方法计算绿色NNP的第二个缺陷是对绿色NNP的解释不清晰。其原因之一是,“收入”一词在传统的国民账户中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等同以福利为基础的收入,理论基础就是福利经济学。第二种主要含义是“可持续收入”,即在没有降低资本存量以及没有降低将来的消费可能水平意义下的可消费的最大值,它源自Hicksian(1946)关于收入的定义,也被称为Hicksian收入。
以福利为基础的收入计量是假定经济增长按这样的途径进行――即使用一个不变的贴现率使消费的净现值最大(简称P-V最大化途径)。但这样的增长途径不一定是可持续发展的增长途径,因为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P-V最大化途径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未来的效用水平。③Pezzey (1994) 和Asheim (1994)指出:总的来说,以福利为基础的收入和可持续收入是不相等的。如果P-V最大化途径是唯一的和可变的,那么按Weitzman方法计算的以福利为基础的收入是不能作为可持续收入的。只有在不可持续的消费途径能够转化为可持续的消费途径,而又没有改变相应的供给价格时,即在价格是外生的条件下,以福利为基础的收入才可作为可持续收入的“上限”。这对小型的开放经济是适用的,因为这时经济面临的是给定的国际价格,在Weitman分析的封闭经济中不适用。
三、GREENSTAMP和GARP方法的实证结果
如上所述,GREENSTAMP和GARP方法体系在理论基础、设计思路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而它们提供给政策制定者的相关信息也存在明显不同。GREENSTAMP方法提供给政策制定者关于为满足既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而发生的社会成本数据,即在一个给定的行动标准下达到这一标准需要的最小开支。这里的既定环境标准在一定意义上可被认为是源于政治上的要求和决定,是政府为遵从可持续发展政策所设定的符合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一旦标准被建立,下面的工作就是确定达到标准需要付出的成本。这一方法使政策制定者能够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做出符合环境标准的政策决定,但缺陷是,做出的政策很可能是以预算控制目标为基础,而不是以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基础。GARP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准确计算国民净福利,向政策制定者提供以实物、货币两种形式计量的环境破坏损失。从长远看,这些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准确体现了社会对环境控制的有效程度,是建立科学的环境标准的基础。然而,这些标准并不一定是代表环境(或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标准。下面将介绍这两种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得到的实证结果。
(一)GREENSTAMP方法的实证结果
GREENSTAMP方法最早的实证结果是,对捷克的一项研究中得到的。主要是对氮氧化物(NOx)和硫氧化物(SOx)两种污染物估计了相应的避免成本曲线,NOx和SOx是导致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的主要污染物。研究涉及的污染源都是静态污染源(污染源有静态和可移动之分),目前静态污染源的NOx 和 SOx排放量呈下降趋势,而可移动污染源的排放量却是呈上升趋势,因此,NOx和 SOx总排放量是不能确定的。在对捷克的研究中,给出了1996年的NOx 和SOx总排放量和2000年、2010年的估计量(仅对静态污染源来讲)的数据,它们都是根据捷克大气污染源和排放量的记录估计出来的,[5]实证结果见下表1。
从表1中可看到,NOx 和SOx的排放量都是逐年减少的,用GREENSTAMP方法得到的每吨NOx减少量的避免成本在200~400欧元的范围内。对于硫氧化物SOx的减少量和相应的避免成本的估计需要合理的技术上的假定,不同的污染处理方法对应着不同的成本数据。如采用低硫燃料降低SO2的排放量的避免成本为每吨300~400欧元,而采用燃料气体脱硫降低SO2的排放量的避免成本为每吨400~1100欧元,低硫气态油降低SO2排放量的避免成本特别高,每吨成本在2000欧元以上。
(二)GARP方法的实证结果
GARP II的最终报告提供了德国、意大利、荷兰和英国四个国家的污染损害估计值,特别是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估计值。考察的主要对象是硫氧化物(SOx)、臭氧(O3)和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对人类健康、农作物、财产的损害。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的相关估计值都是基于1994年的数据计算得到,而英国是基于1996年的数据,[6]实证结果见下表2。
表2中的数据说明,四个国家的环境污染都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值较大,在三种污染物中,影响最大的是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四国的环境污染损害估计值分别占本国GDP的2.80%、4.40%、3.70%、2.00%。而1990年GARP I的相应估计值为意大利4.1%,荷兰5%,英国3.3%。当然,GARP I和GARP II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为两个项目采用的方程和计量方法是有差异的。总体上说,GARP I的估计值普遍高于GARP II的对应估计值(除意大利外)。
以上两种方法的实证结果不能作系统比较,原因有三:一是涉及的国家不同。GREENSTAMP只有捷克的实证数据,而GARP II提供了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四个国家的相关数据。二是考察的污染物不同。大体来说,两种方法都是把注意力放在对大气污染的计量上,而没有考虑相同的污染物。GREENSTAMP着重考察了SOx和NOx的排放量,而GARP II没有估计NOx的相关损害。尽管有关于臭氧的数据,但是NOx的排放量与臭氧的水平之间的关系很难建立。另外,假设PM10及SO2都在臭氧的形成过程中起作用,把NOx作为臭氧的先行者进行相应的损害计算,将会导致重复计算的问题。三是对污染物的处理方式不同。GREENSTAMP分析实际的排放量数据,而GARP主要考虑污染物造成的损害影响。
四、综合扩展两种方法的基本思路
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明显的缺点。为了确定在经济上有效,同时又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出和福利的指示性指标,下面介绍将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方法和以福利为基础的方法相结合的两种潜在方法。
(一)福利扩展的GREENSTAMP方法
GREENSTAMP方法旨在发展一种理论上严密、实际上可行的衡量满足可持续环境标准的经济产出总量的方法,也被看作是可行的“可持续消费”和强可持续发展的计量方法。对这种方法的扩展,应充分考虑到经济计量评价的重要性及以福利为基础的产值代表政府可行的环境标准的可能性。福利扩展的GREENSTAMP方法的第一阶段是计算每一种环境影响的可持续标准。第二个阶段是基于GARP方法提供的成本数据,确定满足环境标准的以福利为基础的需求曲线,再将这些与可持续标准相结合,以确定环境保护的“有效可持续”水平。GARP方法确定的影响成本也可用于确保以最有效的方式达到可持续标准,即以排放量的减少导致边际影响减少量取最大值为目标。
这些目标减少量将会合并入GREENSTAMP使用的生产校正模型,结果将是对同时符合环境可持续和经济有效性环境标准相一致的经济产出的一种衡量。这种方法可以为可再生的和不可再生的资源的可持续使用设定一个准则,但其缺点在于建立达到某种程度上的真实性的模型本身将十分复杂,如再将福利因素纳入,则会使这一模型更为复杂。因此,这一方法的实用性、操作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可持续发展约束下的GARP方法
以福利为基础的GARP方法有它积极的一面,即用经济计量技术来估计福利的净值,揭示福利随时间的改变量,在计量过程中充分考虑经济活动的负效应,特别是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而可持续发展约束下的GARP方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指示可持续经济福利的指标。其优点在于能同GDP和NNP指标的标准计量相联系,可以揭示出为满足可持续标准而不得不放弃的福利水平。
这一方法扩展的第一阶段是确定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性的一些准则,即经济要沿着可持续的路径发展必须遵从的准则。比如,对于污染物,准则必须是限制排放;对于生物多样性,准则必须是限制栖息地的破坏;对于投入生产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资源,所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必须被遵守。第二个阶段是计算达到这些标准的经济成本,这一成本应尽可能地在一个一般平衡框架中计算得到,这就必须考虑依据这一标准以外的其他所有标准减少的成本而确定的、满足每一项可持续发展标准的收益。
考虑一个有以下三个限制条件的绿色国民账户模型:
K=F(K,R)-dK-C-D
P=-у(S)P-h(D)+E(R)
Ś=g(S)-R
第一个方程表示人造资本K等于产出值(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源的函数值F(K,R))减去人造资本的折旧额(d为折旧率),再减去消费C和污染控制成本D。第二个方程表示污染存量P随着污染物影响的自然恶化率,环境控制的费用成本h(D)和使用的自然资源数量E(R)变化而变化。第三个方程表示资源存量Ś是自然资源增长量和资源损耗之间的差值。
假定这个模型有两个可持续发展的限制条件:一是自然资源一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再生,以达到被认为的长期可持续水平;二是环境污染水平一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到科学确定的可持续水平。很明显,这两个限制条件是互相依赖的。资源损耗和使用的减少也意味着生产造成的污染的减少,资源存量的任何增加同时也会提高环境吸收的同化污染的能力,这两点都说明,为达到可持续发展标准而在污染治理上的花费要少于在其它方面的花费。因此,分别计算为达到每一可持续发展标准的产出而花费的成本将会高估其真实值。
可持续发展约束下的GARP方法对净经济效应的计算,不仅考虑到为可持续发展而必须牺牲的产出和消费量,而且考虑了提高的环境标准和更高的环境安全水平引起的福利增加。即如果设定的可持续标准意味着较低水平的污染,那么将会提高现有的福利水平。如果模型中包括自然资源存量对效用水平的贡献,那么第二个可持续限制条件也会对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结语
以上主要介绍了两种基于不同理论的绿色国民核算方法――GREENSTAMP方法和GARP方法,目的在于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提供将两种方法合理地综合在一起的初步建议。
GREENSTAMP方法没有考虑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福利效应,GARP方法的明显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含义,特别是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尽管两种方法都有明显的缺点,但它们都有其合理之处,都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相关的有用信息。由此,本文最后探讨将两种方法综合在一起的基本思路。第一种方法是应用GREENSTAMP修正模型来计量同时符合环境可持续和经济有效性环境标准相一致的经济产出水平。第二种方法是“可持续发展约束下的GARP方法”,这一方法主要是应用GARP方法计量满足既定的有效和可持续发展标准的净福利水平。
――――――――
注释:
①针对以福利为基础的绿色国民收入不是对可持续收入的计量的事实,Hueting(1989)提出了对可持续国民收入(SNI)的计量方法。
②汉密尔顿函数:最优控制理论中的重要函数。
③ Dasgupta and Heal在1974年举了这样的例子,以说明最大化效用净现值的消费最终是会降低的。这个例子是假定在生产中只使用一种人造的不可再生资源,资源的消耗量由增长的人造资本存量的增加来弥补,若人造资本的利率下降低于不变效用折算比率,那么有效的消费和效用水平将会降低。
――――――――
参考文献:
[1]Asheim,G.B..Net National Product as an Indicator of Sustainability[J].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4,(96):257-265.
[2]Brower,R.,O'Connor,M. and Radermacher, W..GREEned National Statistical and Modelling Procedure: the GREENSTAMP approach to the calculation of environmentally adjusted national income figur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999,2(1):7-31.
[3]杨缅昆.绿色GDP核算理论问题初探[J].统计研究,2001,(2).
[4]GREENSTAMP Project.Methodological Problems in the Calculation of Environmentally Adjusted National Income Figures[R].Final Report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DGXII,1997.
[5]O'Connor, M..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Accounting in the Czech Republic[R].Draft Report OSS,1999.
[6]Markandya,A. and Tamborra,M. (eds).Green Accounting in Europe――A Comparative Study (Vol. 2)[M].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Dordrecht, forthcoming,2000.
责任编校:周全林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wo Green National Accounting Approaches based on Different Theories
XIANG Shu-jian PING Wei-ying
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文科高职院校的热门专业,甚至有的工科类高职院校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逐年增加。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形势并不容乐观。如何改变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学校培养的学生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教育起步较晚,缺乏教学经验,培养方向并不明确。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专业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缺陷,法律专业的设置也比较单一,与社会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没有充分体现出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目标特色。高职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专业实用性人才,即培养低层次的司法人才和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所谓低层次的“司法人才”,是指能够适应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以及律师助理,企业法律秘书,银行法务人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员,法警等职业岗位工作需要的人才。所谓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是指能够从国家和社会的高度看待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现代社会政治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的人才。低层次的“治国人才”的具体工作岗位有:党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如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概括起来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重点是“实用性”和“职业性”。但是很多高职院校都只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严重脱节的。
2.毕业生心态失衡,定位不准,就业的期望值过高。
就业期望值过高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因素之一。个别学生不愿意从事与自己专业不对口的工作;不愿到基层、中小型企业从事基础工作;不愿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工作。另外,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月薪期望明显偏高,他们对就业后的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也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摆正自己的就业心态,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造成理想与现实的错位,加大了择业困惑,增大了就业难度。
二、缓解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
1.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由于高职法律专业的生源质量不太理想,招进来的学生,一般文化基础都不是很好,对法律课的学习感到枯燥乏味,学习中他们感到压力很大。因此,要努力改变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比较注重知识的系统传授,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专业的课程实践性很强,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例如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技能。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要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如去法院旁听、去律师事务所见习等。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直接目击庭审的全过程,学习、观摩法官、检察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技巧,了解庭审的程序,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2.加强学生择业观念教育。
学生就业过程是从职业理想走向社会现实的过程,随着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学生择业心理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影响他们顺利走向社会。所以要加强择业心理的指导,使学生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以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职业,完成角色转换,实现人生价值。要教育学生树立“适合”的择业观念。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是现代社会人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择业的标准上,不一定说留在大城市、进入大单位、赚钱最多、级别能够更高就是最好的,而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适合自己,也就是说最适合自己的性格、兴趣、价值观、能力。要适当确定自己的期望值,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能盲目攀比、盲目跟风。教育学生在考虑就业问题的时候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的发展结合起来,真正找到适合自己兴趣和能力,既是社会需要又有利于自己长远发展的岗位。
引导学生先就业,再择业,鼓励学生创业。先就业:就是不要只盯住那些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岗位,一旦有岗位录用就要珍惜机会,先解决就业问题,通过在相应工作岗位的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下一步选择比较理想的职业岗位创造条件。再择业:经过几年的实践锻炼,学生自身积累了实践经验,技能提高了,熟练程度增强了,这时候,就可以进一步选择比较满意的职业岗位。鼓励学生创业:对有一定潜能的学生,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他们,在自身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如创立律师事务所等。
3.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指导工作是高职院校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开展职业指导应着重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职业指导要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新生入学时,主要解决学生对专业的认识、认同问题,针对新生入学时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大的特点,教师应着重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学生学业中期阶段,主要解决专业技能和个人综合素质问题,这一时期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主要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认知态度等教育为主。学生经过在校学习的培养,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伦理道德及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水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通过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使学生及早认识择业与就业的关系,在择业就业时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考虑专业特长,考虑兴趣爱好。教育学生不求直接选择理想职业,但至少可以明确自己的所爱所想,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向着自己的理想职业一步步迈进,逐渐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学生毕业前夕,着重进行创业意识、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教育学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阶段人事制度改革的变化。指导学生掌握收集、处理、利用招聘信息的方法;学会向社会积极推销自己的技巧;做好面试的充分准备等,通过职业指导提高学生的就业水平。
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哪一个事件能像这样同时将道德与法律演绎得如此淋漓尽致。在这个事件中,人们把18名路人与两名肇事司机截然分开两边,一边进行着道德审判,一边进行着法律审判。
人们极尽可能地对那18名冷漠的路人进行着口诛笔伐,他们怀着极大的兴趣通过视频无数次观摩着那些冷漠的路人,试图了解那将会是怎样的一副嘴脸。结果总是令人失望,黄皮肤、黑头发、白衬衫、眼镜、皮鞋等等,他们能够获取的也只能是这些物化的抽象概念,与他们自己并没有什么两样,仿佛看着镜子里的自己。而那些冷漠,就像你打开窗户看着别人,别人也从窗户里看着你,一样的冷漠,一样的风景。
于是在一个道德法庭上,这些扮演法官的人们,因为这种道德同质的可能性而另投阵营,他们试图为“罪犯”也为自己开脱,而他们寻找的理由竟是法律。法律总是这样,在道德死了的时候,成为人们埋葬道德时的祭品。
人们搬出彭宇案,并想当然地认为,这份判决产生了广泛的道德效应。从那以后,88岁的老人在街头摔倒,一个多小时无人施救,这是对彭宇案的道德回应。这也同时宣告了道德审判的无果而终,从而把这18名路人的不道德行为归结为法律上的可能。
于是人们再次撩起了那些让他们充满伟大理想的立法冲动,那是他们在冰冷阴暗的道德洞穴中唯一的温暖与光亮。有了它,那些路人就无法与他们冷漠地久久对视,而是像那两名肇事司机一样呆在他们该呆的地方。
这个法律首先要有个名字,他们把它称为“见死必救法”,在这个法里,不但要惩治见死不救者,还要免除见义勇为者的责任。为了让它成为可能,他们抖尽全身的书袋装出一副鸿学大儒的样子,开始了一番古今中外。他们摇头晃脑地说,早在秦朝中国就有了见义不为的惩罚条规,而唐朝的《唐律疏议》中载:“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仗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至于那个文明的西方,欧洲各国、加拿大、美国多州都有这类规定。
但如果人们,就像许多已经发生了的情况,认为法律与美德是并肩而立的,那么人们就是在比较两个不能测量的高度。事实情况是,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在规范了人类生活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将人们拖入了一个无处不在的规则社会。而规则社会,利与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多媒体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被大量应用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中,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教学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但,多媒体在课堂教学实际中也表现出一些弊端,削弱了多媒体的优势。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媒体课堂教学的经验教训,从而合理的运用这种教学手段,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优势。
一、《基础》课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基础》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基础》课必须打造成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真心喜爱,重点得解决好《基础》课内容入脑、入心问题;终身受益,重点得使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升华。这就决定了在《基础》课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教学的独到优势。“老师+黑板+教科书+学生”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单调,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难让学生进入情境。多媒体教学能够将多种形式的感性材料转换成生动的画面,使抽象、静态的理论知识变得直观、形象,学生在不断变化的教学过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再现真实场景,使学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生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实际的参与者,其通过参与有了一定的情感体验,原本抽象的理论、政策因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而潜入学生的脑海。
2、实现多种资源的有机结合,增大教学的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多媒体教学充分地运用声、像、图、文为学生创设一个立体的信息源体,并根据预先的安排或现场反馈把这些资源逐步呈现给学生,使《基础》课“费时较多,收效较低”的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3、多媒体课件有利于交流与共享。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化教育创造了条件。将多媒体课件资源网上共享,有利于教师之间学习、研讨、交流,共同探讨学科发展的动向,获取学科最新动态,达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减少单个教师负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也方便学生自主学习,答疑解惑,而将课堂延伸。
二、《基础》课中多媒体教学的缺陷分析
多媒体教学对传统的教育观念、教学模式、教师角色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在目前的《基础》课多媒体教学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1、忽视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师生关系淡化。课堂教学的精髓是师生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基础》课教学不仅要注重以理服人,而且要强调以情动人、以情感人。其课堂教学过程,不仅是知识传授的过程,更是情感的体悟、师生间思想交流的过程;不仅是注重学生获取知识与方法的培养过程,更是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过程。然而,在多媒体教学实践中,常常出现:教师静坐计算机前、满堂课全放课件、师生间很少对话交流、教师忽视学生表情反应的场面。结果使多媒体教学成了讲稿演示,教师成了多媒体的播放者,学生成了观赏者。教师的主导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而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被动接受知识,无法进行教学互动,师生双方缺少真情实感的交流。
2、盲目追求多媒体的时尚化和多样化,冲淡教学主题。多媒体教学是调动多种媒体为教学服务的一种教学手段,但其永远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如果涉及媒体太时尚太多样,就容易分散学生注意力,冲淡教学主题。在多媒体教学中,有的教师片面追求课件漂亮的外观、动感的媒体表现形式和过多地使用不必要的视频、音频材料,使学生忙于欣赏课件的画面和音响效果,而不能集中精力到重点教学内容上,造成喧宾夺主。这样的一堂课好比看一部没有主题的娱乐片,感到有趣,却没学到该学的东西。
3、抛弃传统教学模式,忽视教学艺术。多媒体教学具有形象生动、图文并茂、课堂信息量大、交互性强等优势。鉴于多媒体教学诸多优点,有教师认为,粉笔、黑板等传统教学工具可以消失了,他们把投影屏幕当作黑板、鼠标代替粉笔,备课时将全部的教学材料、问题和答案及图片都输入计算机,课堂上点点鼠标,通过大屏幕一一展示。众所周知,课堂应该是教生双向互动的过程,教学中有许多不能直接预见的情形,不可能完全按照预先安排好的计划进行。多媒体虽然也能呈现板书,但只能按提前准备好的演示,使教学缺乏灵活性,更无法体现《基础》课本身的艺术性,运用不当难于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基础》课多媒体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多媒体教学在《基础》课中的运用,对推动、深化《基础》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意识到其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在《基础》课教学中要充分体现出优势,还须注意:
1、注重师生的情感交流,避免将师生关系转化为人机关系。多媒体教学确有诸多优点,但其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在课堂上不能喧宾夺主,上课的过程应该是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的交流学习过程。用多媒体展示的材料只是把文中情景和有声语言展示给学生,它无法取代学生在教师创设的情景中进行交流,更无法取代学生的思维训练。所以,在教学中,教师应使学生明确听或看的目的,使他们有心理准备,及时调节他们的注意力。同时,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多媒体教学仅仅是辅助教学手段中的一种,它只能起到为教学服务的作用,不可能完全替代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活动,更不能替代学生的学习活动,所以教师应该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的语言等互动活动,增加师生交流,不可一味地依赖多媒体,这样才能避免将师生关系转换为人机关系。
2、科学合理的设计制作多媒体课件,增强《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如果说多媒体设备是硬件,那么教学课件则是多媒体教学的软件部分。”[1] 《基础》课教学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知行统一。多媒体作为辅助教学手段,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目的。为此,在多媒体课件的设计与制作过程中,应走出以追求课件的美观,音乐视频的数量和效果的误区。笔者认为,课件的设计,首先要体现学科本位,因此教师在制作多媒体时应首先考虑教学内容、找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再考虑如何选择恰当的教学素材,有目的地设计多媒体课件。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多媒体课件与教材的关系,选择合适的媒体来展示相应的知识点,如,文字、图片、动画,使之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再次,课件必须充分展现教师的教学风格。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已经形成了自身固有的,为学生所适应的教学风格。所以在设计课件脚本的过程中,教师应该亲自创作,把自身的风格融入到课件中,体现自己的教育思想,如果为了省事照搬照抄别人的课件,上课时就会被课件牵着鼻子走。
中图分类号: G62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5-0220-01
《品德与社会》的教学目标是为学生认识社会,参加社会,适应社会,成为具有爱心、责任心、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和社会性的发展。我们就是要把抽象的知识生活化,直观化,在学习中,引导学生回归生活、感悟生活、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创设情境进行对比,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促使他们个体经验不断增长,情感价值观不断升华。那么,在教学中,我们如何巧妙创设情境,利用对比教学法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激情而提高教学效率,顺利完成教目标呢?通过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学生曾亲身经历的活动创设情境,利用对比教学法,优化教学过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任何一个优秀的教师,他必须是一个善于激起学生对自己课堂兴趣,确立自己课程吸引力的教师。
如果让学生亲身参与活动中,让自己亲身经历,更容易让学生体验其情感和内涵,对所学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
如在教学《一分钟能做什么》一课时,笔者用了这样方法创设情境进行对比:上课铃巳响过,笔者并不急着上课,而是叫孩子们接着再静息一分种,并在心里用默数的方法记时,一分钟后再上课,接着笔者叫孩子们马上看以前没有播放过的动画片“狮子王”,什么也不讲,但我自己看着时间,一分钟后,马上关掉,告诉孩子们,我们巳看了一分钟了。然后,笔者叫孩子们把刚才静息用的一分钟和现在看动画片用的一分钟进行对比,让他们谈谈自己的感受。孩子们都感觉到前面的一分钟较长些,而后面的呢,过的很快。孩子们因此明白了,等待的时候会感觉时候变长了,而做自己开心的事感觉快乐的时候,同样的时间却感觉很快就过去了。通过这个亲身经历的事例的对比,让学生真切的感受和体验到两个不同的一分钟,然后积极地投入新知的学习之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 以师生互动的活动,创设情境,利用对比教学法,使抽象的知识直观化,生活化,刺激学生学习的兴趣
布鲁纳曾说过:学习最好的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
如笔者在教学《身边的学问》一课时,曾用这样的事例创设情境:
上课了,我叫孩子们坐下后,安静地听我朗读教材上一段文字,并录了音,听完后,笔者又叫另一个普通话较标准的孩子小丽来朗读这段同样的文字,同样录了音,读完后,叫孩子们把老师和同学的朗读进行对比,有孩子马上举手告诉同学们:“老师朗读时有感情,但是,把个别字读音发错了。小丽的朗读时没有老师的感情浓,但是读音较准”。笔者把孩子们提出的读音不准的那段中,笔者读的与小丽读的重放了一次,让孩子们进行比较,全班的孩子都发现象了这个问题。笔者请求小丽再将笔者读得不准的那段朗读了一次,笔者跟着学读了一次,以这样的情境为契机,告诉孩子们:“今天,小丽是我的小老师了,我是小丽的学生”。然后得出:“三人行,必我有师” 。让孩子们真切体会到身边处处有学问,处处有老师,要善于发现,勤奋学习,并且要做一个谦虚的人。通过这样的对比教学,把抽象的知识直观化,生活化了,让孩子们对所学的知识产生热情,体验到成功的乐趣,并全面投入到学习之中。
实践证明,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事例进行对比教学,丰富教育内涵,有利于学生建构真正属于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从而形成内化的道德品质和外化的道德行为。
3 以摸拟的方式开展活动,创设情境,进行对比教学,让学生产生共鸣,然后明理,导行,使教学内容延伸于学生生活实际中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1-0140-05
一、问题的提出
消费者在选购纺织品与服装时,除了关注其质量外,也会关注产品的保养问题。这是因为纺织品与服装的保养,不仅关涉其实用性,也关系到其是否经久耐穿。通常,纺织品与服装一般都会附有规范的护理标签。不规范的护理标签,一是会误导消费者,缩短产品的寿命,甚至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二是诱发不公平或欺诈行为;三是导致销售受阻。WTO/TBT协议对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和要求,成为各国规范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的重要指针。
入世以来,中国输往美、日、欧盟、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的纺织品与服装常常由于护理标签的问题而被设限,销售受阻。目前,护理标签不合格成为中国纺织品与服装出口的主要壁垒之一。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出口的纺织品与服装中,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中有大部分的产品是因为标签不合格造成的,其中,护理标签不合格的为数不少。所以,不论是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还是与国际标准接轨,我们都有必要对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主要国家的护理标签法规进行系统研究。
为此,本文将从WTO/TBT协议的解读、国内外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立法的发展历史、立法内容、功能作用等方面进行基础性研究,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标准起到有益的作用。
二、WTO/TBT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有关的护理标签壁垒
WTO/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的简称,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中签署。其前身是《关税和贸易总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GATT/TBT)。目前,WTO/TBT协议已成为WTO的各项协议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为了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以实现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WTO/TBT协议规范了各成员的贸易行为和必须履行的义务;鼓励各成员采用国际通用技术标准作为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基础。WTO/TBT协议共分6大部分、15条和 3个附件。主要规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问题。
这些复杂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对保证产品质量,保护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等目标起着不可缺少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不免会被滥用,成为合法合理外衣掩盖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世界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进入21 世纪后,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新手段和国际贸易最主要的障碍。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壁垒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纺织品与服装业的特殊性,合乎规范的护理标签能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清洁和洗涤方式,提供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提供质量纠纷时界定相关各方责任的依据。但这方面的规定也可能成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障碍。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1期2015年第1期(总第193期)聂资鲁,刘小春:WTO/TBT框架下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壁垒应对的法律对策
纺织品与服装标签法规、标准,好似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它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它客观上的确影响了国际贸易,成为一些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工具。
三、域外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制定及内容
(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58《纺织品:使用符号的护理标签编码》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技术委员会(TC)中,主管纺织服装的是纺织品技术委员会ISO/TC 38。ISO/TC 38通过制定相关的纺织品国际标准,来规范纺织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消除纺织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ISO拥有28个参与国和49个观察国,我国是参与国之一<sup>[1]</sup>。
ISO/TC 38纺织品技术委员会的“清洗、整理和耐水性测试”第2分技术委员会的第12工作组负责制定护理标签标准<sup>[2]</sup>。
为了帮助消费者、洗涤者、专业干洗者对纺织品与服装选择适当的清洗和维护方法,199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3758《纺织品:使用符号的护理标签编码》,建立纺织品耐久性标志上维护方法信息的符号体系,对符号的类型和数量进行了限制,适用于全球范围。之后,ISO3758标准不断更新。2012年3月29日,ISO和实施新的标准ISO3758:2012《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新标准为第三版,代替了ISO 37582005。内容包括新的漂洗系统、更方便的水洗系统的干洗方式、必要的警示语句等。如,标签上必须写出不论任何护理方式的步骤(清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织物护理),或与其他东西一起清洗时,都有可能损坏衣物<sup>[3]</sup>。
在ISO的规范下,为适应生态纺织品发展的现实需要,用统一的符号来代替文字,这是国际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发展的大趋势。
(二)美、日、欧盟、澳大利亚等国护理标签立法及内容比较
美国、欧盟、日本和澳大利亚是我国纺织品与服装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其感到中国对其纺织服装产业的威胁很大,结合其它政治、经济与环保等种种原因,制订了种类繁多的甚至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的技术性与绿色贸易壁垒,护理标签壁垒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立法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有的是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有的是以国家强制标准的形式出现,还有的是以行业标准的形式出现。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对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都做了强制性规定。
1. 美国 。
1971年,为了让消费者了解清洗与护理衣物的知识,美国国会制定与颁布了《服装和布匹类护理标签法》( Care Labeling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16 CFR 423)。1972年,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实施之。该法适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在销售中,规定使用护理标签及提供维护说明;并要求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要求的警示语句<sup>[4]</sup>。在护理信息表达方面:术语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3136《服装、纺织品、家具织物和皮革制品护理说明标签的标准术语》;符号可参考美国材料和试验协会的标准ASTM D 5489《纺织产品护理说明的符号指南》。
2000年9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更新的护理标签规定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在衣服上附着护理标签说明。定义“热水(hot)”,“温水(warm)”,和“冷水(cold)”,采用美国化学家和染色家协会(AATCC)的标准。若与织物燃烧性法案要求发生冲突,应遵守易燃性织物法规。违反与处罚:诺违反,FTC会采用强制性行动,每次罚款最多11000美元。
2012年9月,美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议修订《服装和布匹类护理标签法》。修订的主要意见有四:一是允许制造商和进口商在标签中附加专业湿洗说明;二是准许制造商在标签上使用最新的ATS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或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符号;三是对构成护理指示的合理基础予以明确;四是更新和扩大“干洗”的定义,并考虑新溶剂的出现<sup>[5]</sup>。
在护理图形符号立法方面,1996年l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了美国测试与材料委员会(ASTM) 开发的护理图形符号体系 (ASTM D 5489)。规定,护理图形符号体系 (ASTM D 5489)自1998 年 1月生效。在标签中,允许符号和文字说明并存<sup>[6]</sup>。
2001年、2007年,护理图形符号体系 (ASTM D 5489)都有修订版。都强调,如果标准中的符号符合《服装和布匹类护理标签法》(16 CFR 423)的规定,可以代替术语来描述。2014年修订版为纺织品与服装制定了统一的符号及护理标识系统,以减少语言形式的护理指南<sup>[7]</sup>。
图1 ASTM D548901a《纺织产品维护说明的符号指南》<sup>[8]</sup>
2.日本。
日本的洗涤及护理标签法规规定,所有纺织品与服装都必须按照洗涤、漂洗、熨烫、干洗、拧干和干法的顺序排列。
根据1962年制定的日本《家庭用品品质标签法》(Household Goods Quality Labeling Law)的规定,所有纺织制品必须附有标签,必须标明纤维成分和制造商名称、缩水性、燃烧性、洗涤及其他护理方法、大小尺寸、耐潮性等资料<sup>[9]</sup>。
1995年,日本工业标准 (JIS L 02171995)《纺织品处理用标签标志和其它标记方法》规定了纺织品相关的护理图形符号及其应用方法。内容包含:护理图形符号顺序、图形符号的应用方法及要求,以及防水性、警告用语、规格尺码、组成表示和原产地等。
图2 日本纺织的服装护理标志识
3.欧盟及其成员国。欧盟没有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的技术法规①,但有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纺织品护理标签的标准 EN 23758:1994,该标准适用欧洲范围,内容多采用国际标准 ISO 3758:1991 的规定<sup>[4]</sup>。
欧洲标准EN ISO 3758: 2005《纺织品-保养标签的图形符号规则》(TextilesCare labeling code using symbols)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该标准对保养这一部分的洗、漂、熨、专业保养等各类图形符号,包括带保养强度、处理温度的图形符号,以及它们的排列顺序、附加文字措词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和示范。国际标准给出的保养指引的图形符号顺序是:洗、漂、熨、专业保养<sup>[10]</sup>。
许多欧盟国家也是纺织护理标签国际协会GINTEX(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extile Care Labelling)的主要成员,采用GINTEX保养标签标识体系。2012年6月4日,欧洲颁布EN ISO 3758:2012取代之前的版本。其主要变化是修改了“不可漂白”符号的图形。(见图3)<sup>[6]</sup>。
图3 “不可漂白”符号
4.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立法分联邦和州两级,如有冲突时,联邦法律法规优先。标签中必须标注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原产地、制造商和进口商(自愿性)等内容。
关于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贸易惯例法案1974》 (Commonwealth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公平贸易法案1987》(Fair trading Act 1987),以及根据此法案制定的《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Fair Trading (Product Information Standard) Regulations 2005]。
《贸易惯例法案1974》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在纺织品和服装上附贴永久护理标签,标注保养方法及其他资料、信息。《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规定纺织产品的护理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sup>[11]</sup>。
图4 澳大利亚纺织品和服装护理标签符号<sup>[12]</sup>
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其掌握更大的保养、护理衣物的知识,也为了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欧、美、日、澳等国(地区)都与时俱进地更新纺织品和服装护理标签的立法活动。内容各有特色,对我们启示良多。
四、我国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的制定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并不存在WTO/TBT协议所定义的技术法规,却是以强制性标准充当技术法规。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是佐证:“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国的这一做法也曾多遭质疑与非议,但却一直没改。
我国纺织品与服装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GB和纺织服装行业标准FZ。作为纺织品标识类标准的一种护理标签,其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有3个重要的标准值得研究:
(一)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早在1988年,我国就颁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该标准建立了用于标注纺织制品的符号体系,规定了各种符号在维护标签中的使用方法。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ISO/DP 3758/5《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图形符号的建议》,因此与1991版ISO标准差异不大<sup>[13]</sup>。
(二)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国标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基本原则、内容、形式和安放位置以及基本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凡是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纺织品与服装,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这个标准。该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规定基本一致<sup>[14]</sup>。
(三)GB/T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
2008年6月18日我国颁布了纺织品维护标签GB/T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这是我国纺织品保养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该标准已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特点有:一是采用了ISO3758:2005,并对之进行了改动和创新,主要体现在水洗后干燥符号的表达和设计上;二是规定了测试方法,具有更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反映了当前纺织品维护、清洗技术的发展;四是对纺织品维护符号的排列顺序进行了调整,顺序为: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纺织品维护,更加符合人的思维习惯。五是对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中的“规范”二字体现了其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sup>[15]</sup>。
但GB/T86852008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规定较为简单,只是对一些洗涤符号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没有用文字对洗涤方法分类;对救济措施和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与国外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比,我国的纺织品护理标签无论是从制定还是从内容来看,差距还很大,我们只有不断创新体制与机制,才可能与国际接轨。
五、我国应对国外纺织品护理标签壁垒之法律思考
1.提高国内纺织品与服装行业应对国外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壁垒的能力。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会同企业研究国外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壁垒,并关注国外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立法的动向,聘请专业律师,精心做好准备,参加应诉等等。
2.纺织品与服装出口企业要增强“预防意识”。追踪研究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尽快完善预警监控体系。
3.积极推动我国与纺织品服装护理标签有关的技术标准的制定。要移植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方法。首先,明确纺织品与服装护理标签的形式、制定的权限;其次,在制定中,将涉及安全健康、生命和环境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问题,作为建设的重点。第三,引入有关配套标准,使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第四,强化执行护理标签标准的力度。
4.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争取其支持,化解贸易风险。
5.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WTO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为发展中的中小弱国提供了较大保障。我们应研究规则、熟悉规则,最后利用规则,跨越壁垒。
注释:
①在欧盟,只有纺织品标签指令2008/121/EC(该指令是对同名指令96/74/EC指令及其修订的重新改写(recast),2008/121/EC指令生效后,96/74/EC指令及其修订即同时被废止)关于纺织纤维的标准名称、组成成分以及制造商等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关于保养标签、服装尺寸、生态标签的规定都是自愿性的。见技术壁垒资源网:.
[2]技术壁垒资源网[EB/OL]..
[4] 袁志磊,吴雄英,杨娟.国内外纺织品和服装护理标签技术法规与标准[J].印染,2004,(10):30-34.
[5]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议修订衣物护理标签规则[N].中国国门时报,2012-09-27.
[6]ASTM最新版纺织品护理标志和说明标准指南[EB/OL]..
[13]展义臻等.国标纺织服装护理标签探讨[EB/OL].三元控股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
[15]石东亮,金美菊,钱微君.我国纺织品维护标签标准的新进展[EB/OL]/p-806573711482.html 2012-8-19.
On Legal Countermeasures of Textiles and Clothing Care
Label Barriers in the Framework of WTO/TBTT
NIE Zilu,LIU Xiaochun
中图分类号 R54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4)4-0010-02
Curative Effect Comparison of Irbesartan Hydrochlorothiazide and Captopril in the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Kuerban, Reyihanguli.//Chinese and Foreign Medical Research,2014,12(4):10-11
【Abstract】 Objective:To compar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irbesartan hydrochlorothiazide and captopril in the treatment of primary hypertension.Method:A total of 62 elderly patients with hypertension were selected, and all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by the random number table.The union group was treated with irbesartan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captopril tablets.Treatment courses of the two groups were 1 month, and the clinical effects of the two groups after treatment were observed.Result:The outstanding and total effective rates in the union group were higher than that in control group(P
【Key words】 Irbesartan hydrochlorothiazide tablets; Captopril; Senile essential hypertension; Clinical effect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People’s Hospital of Kizilsu Kirghiz Autonomous Prefecture, Kizilsu Kirghiz Autonomous Prefecture 845350,China
原发性高血压病是临床上常见的多发病,且治疗难度大,因此选择一种有效的药物进行规范治疗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中舒张压(DHP)是老年高血压的重要指标。笔者2011年1月-2012年10月采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治疗32例原发性高血病患者疗效满意,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共选取62例高血压患者,男34例,女28例,平均年龄(68.2±5.3)岁;平均病程(7.6±9.4)年;Ⅰ级46例,Ⅱ级16例。其中合并糖尿病17例,合并冠心病8例。将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常规组(n=30)和联合组(n=32)。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选择及排除标准
患者均符合老年高血压的诊断标准[1],且均在笔者所在医院确诊。排除非原发性高血压、严重心肺脑疾病、合并严重并发症以及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
[摘要] 目的 比较和分析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方法 选取该院收治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将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治疗组,每组30例。观察组给予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对照组给予卡托普利进行治疗,对两组患者的治疗效果及并发症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 结果 观察组患者23例显效,5例有效,2例无效,有效率为93.33%。对照组患者12例显效,8例有效,10例无效,有效率为66.67%。两组患者总有效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出现3例不良反应,对照组出现10例不良反应,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效果优于卡托普利,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关键词 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卡托普利;原发性高血压
[中图分类号] R544.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8(a)-0146-02
[作者简介] 郭道安(1956.1-),男,甘肃人,本科,副主任医师,研究方向:高血压病。
高血压是我国心脑血管疾病中最主要的危险因素,目前,临床治疗高血压中,多提倡积极有效的达标治疗,在这种治疗理念中,联合治疗的效果优于单药治疗[1]。低剂量联合使用可有效减少因使用单一药物可能存在的药物依赖等不良反应,是目前控制高血压的有效策略之一[2]。有研究表明,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复方制剂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显著,降压效果迅速、平稳,且具有极佳的药动学效应。为寻求原发性高血压的最佳治疗方式,比较和分析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和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现分析该院2011年1月—2013年12月间收治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临床资料,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该院收治的6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入选标准:①符合《内科学》诊断标准[3];②均为原发性;③临床分级为I-III级;④均知情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排除标准:①合并有严重肝、肾、心脏疾病者;②治疗期间需使用其他药物影响疗效者;③临床治疗收集不全或中途退出患者。依据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观察组中男性16例,女性14例;平均年龄为(43.2±3.6)岁;病程为3个月~3年,平均病程为(11.7±1.3)个月。18例I级,10例II级,2例III级。对照组中男性18例,女性12例;平均年龄为(43.5±3.2)岁;病程为3个月~2.9年,平均病程为(12.1±1.1)个月。16例I级,11例II级,3例III级。
1.2 治疗方法
观察组患者给予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国药准字号为H20057227)进行治疗,餐前口服,1片/次,1次/d,每片含150 mg厄贝沙坦和12.5 mg氢氯噻嗪,如有必要,遵医嘱加量服用[4]。对照组患者给予卡托普利(国药准字号为H31022986)进行治疗,餐后服用,12.5 mg/次,3次/d,可遵医嘱适量增加剂量。两组患者的治疗时间均为4周。
1.3 疗效判定标准
显效:血压下降至正常范围(120/80 mmHg);有效:血压有明显下降,但是未达到正常范围;无效:血压无下降甚至升高。
1.4 统计方法
该研究所有数据的录入及处理均采用统计学软件包spss15.0实现,计数资料用%表示,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
观察组患者23例显效,5例有效,2例无效,有效率为93.33%。对照组患者12例显效,8例有效,10例无效,有效率为66.67%。两组患者总有效率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比
治疗前后两组患者血糖、电解质及肝肾功能等均未见异常。治疗过程中,观察组3例出现心悸、头晕、乏力,占10%。对照组出现10例踝部水肿、干咳和心理加快,占33.33%。两组间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4.811 8,P= 0.028 3)。
3 讨论
作为一种独立疾病,原发性高血压有着自己的病因、发展及转归规律和临床表现[5]。其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该病症可导致心、脑、肝、肾等脏器受累,以诱发心力衰竭、脑出血、肾功能障碍等严重并发症[6]。原发性高血压是目前心血管疾病死亡的重要原因,发病率有逐年增高的趋势。治疗高血压的目的是降压达标,并降低心血管疾病的总体危险。有研究表明,血压每上升20/10 mmHg,心血管事件的发生风险有翻倍的可能;血压每降低20/10 mmHg,心血管事件的发生风险可降低10%左右。相关研究结果表明,70%以上的高血压患者需要两种以上的降压药物复合治疗方可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该研究中,采用卡托普利治疗的对照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66.67%,出现10例踝部水肿、干咳和心理加快,占33.33%,主要原因在于卡托普利是人工合成的非肽类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主要作用与RAA系统,抑制RAA系统的血管紧张素转化酶和醛固酮的分泌,减少水钠潴留。该药物对多种类型的高血压均有明显的降压作用,并且能改善心力衰竭患者的心脏功能。该药物作为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在使用过程中,易造成顽固性干咳、高血钾等不良反应[7]。
该研究中,使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的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93.33%,3例患者出现心悸、头晕、乏力,占10%,原因可能是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是有厄贝沙坦和氢氯噻嗪组合而成的复方制剂,是由血管经商组拮抗剂和利尿剂合成的复方制剂,其中的氢氯噻嗪可引起交感神经系统和血管-肾素金上诉系统激活,对抗降压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血钾水平[8]。厄贝沙坦可抵消因利尿剂诱发的代偿机制,进而增强利尿剂的降压作用,还可选择性的对AT1亚型受体发挥有效降压作用。与此同时,厄贝沙坦还可减弱氢氯噻嗪诱发的血钾水平降低及血清尿酸升高的现象[9]。作为ARB制剂,厄贝沙坦对体内缓激肽的降解不产生抑制作用,因此在使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过程中,很少出现因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造成的干咳,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如高血钾、神经性水肿等也比较少见。该研究成果与前人的研究结果一致[10]。
综上所述,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显著,不良反应少,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李桂梅,李红梅.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3,8(19):199.
[2] 陶智虎,潘泉.硝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与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比较[J].中国临床保健杂志,2011,14(2):190-192.
[3] 侯文英.厄贝沙坦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55例临床疗效分析[J].吉林医学,2010,31(30):5324.
[4] 杨晓东.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复方片剂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有效性及药理作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4(4):142-143.
[5] 李小梅,李慧芳.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复方制剂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观察[J].中西医结合心脑血管杂志,2013,11(4):489-490.
[6] 丛晓荣,秦景梅,史孝玲.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血压及血压变异性的影响[J].中国医药,2013,8(7):911-912.
[7] 李雷,杨荣礼,李丽燕,等.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对血管内皮功能和高敏C反应蛋白的影响[J].中华老年心脑血管病杂志,2013,15(10):1033-1036.
[8] L Lin,WE Phillips,RD Manning.Intrarenal angiotensinII is asscoiated with inlfammation,renal damage and dysfunction in Dalai saltsensitive hypertension[J].Joumal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hypertension,2009,3(5):30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