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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它通过依法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保险法规,保护所有的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因此保险监管应当要立足于保障最广泛消费者获得保险需要。要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不的情况下,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引起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之所以需要保险监管,在我国,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还未被广泛认知,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没有感受到保险带来的权益,因此通过制定一些保险法规,使更广泛的人群能购买保险,保证消费者享受应有的保险权益,扩大广大人群对保险的认可度,从而促进保险社会目标的实现。
1.就保险监管现状来看,自身建设与行业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
《2013年中国的保险监管工作报告》指出,“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领域存在制度真空,一些制度与行业发展存在脱节的现象。监管制度的执行力不强,存在制度执行标准差别较大,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监管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监管资源整合不够。机关部门和保监局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改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不够。监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监管干部存在业务不熟、专业不强、经验不够、处理复杂情况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监管干部作风不扎实,精神懈怠,办事拖拉,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监管质量与效率较低,而且存在部分监管真空。另外,在保险监管现状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金融混业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对保险中介人,特别是对人和经纪人的监管力度不够。
2.建立完善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以促进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实现
2.1培育自律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除了保监会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以外,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业监管的一定作用,将行业自律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重心在于保单的设计、保费的厘定、偿付能力的计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而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往往忽视偿付能力的计算及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往往以保费收入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营销,盲目追求市场份额、引发恶性竞争。在市场行为监管中,行业协会较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独特的优势。行业协会并非政府部门,而是民间团体,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而且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均无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
为了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保险监管部门首先应当在《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综合性法律法规中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逐步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度,使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确保其公平、公正及工作的延续性。双方应当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有关项目可由政府部门提出动议和要求,协会负责具体落实,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对一些重要项目政府可直接派人参与。第三,监管部门应支持行业协会广泛和深入地开展工作,如协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人的诚信守法信息库等。
2.2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偿付能力监管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保险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调整监管重点,着重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推进保险监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手段应不断加强。保险监管机构要制定和建立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标准,建立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网络,在此基础上开发建立监管系统,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从而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实时性。
第二,建立财务分析系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和经营性风险,制定最低资本金要求的标准,严格规范准备金的提取。通过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有助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获得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2008年9月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这场危机对中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十分严重。
(一)法院保险纠纷案件
郑伟(2012)指出,全国受理的保险纠纷案大幅上升,2005-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分别为14465件,18268件,21635件,41752件,59747件。08年金融危机后三年的纠纷案件是前三年的四倍。
(二)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郑伟(2012)指出,2006-2010年,保监会处理群众投诉量年均增长11.7%。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陷入困境的原因
在金融危机未平息时,国内学者对保险消费者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给出意见。
(一)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框架不完善
1、法律制度的缺失疏漏和模糊
石富覃(2012),刘志坚(2012)认为,(1)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不足。(2)保护监管薄弱,存在监管空白。(3)维权途径缺失,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相应救济途径。(4)金融市场主体服务意识淡薄。
2、保险监管制度不足
赵卫军(2011)指出(1)分业监管制度体系;(2)监管信息不对称;(3)保险监管标准缺乏统一;(4)保险监管立法滞后,法津框架体系不完善;(5)腐败寻租;(6)监管宽容和道德风险造成低效率。
综上, 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制问题,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法制现状还有诸多不足。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市场的不成熟
1、保险公司面临困境诸多
杨明生(2009)指出(1)存在资产负债匹配风险;(2)产品定价的风险;(3)准备金不足使未来现金流不足;(4)巨灾难以防范。
2、保险市场发展不够成熟
邢楠(2012)提出,保险业处于发展初期,一与国民经济发展整体实力不相适应;二与和谐社会建设不相适应;三与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四是与金融体系改革不相适应。
综上,保险市场存在巨大发展空间也面临巨大挑战,这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极大困难。
(三)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和认知不够
尚颖(2011),贾士彬(2011)指出:一是消费者认知能力不足;二是消费者为被充分引导。
综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大部分消费者对保险理解不足导致诸多问题。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着力构建消费者法律和监管体系
1、法律制度的完善
康耀坤(2011),衷正(2011)提出,借鉴美国欧盟法律制度达到完善我国法律的目的。我国的法律制度值得借鉴的是,建立全局性的监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更为透明简单的金融产品,将大型的金融机构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重点。
2、保险监管体系的提升
王文娟(2008),崔冬初(2010),张舒(2011)提出,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1)报送真实的业务数据和监管报表;(2)建立科学的监管信息系统;(3)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综上,着力构建全面稳定的机制框架才是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核心问题。
(二)保险行业自身寻求突破
陈聪(2009)提出,(1)细分市场需求,找寻市场定位。(2)拓展销售渠道。(3)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综上,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主要包括市场创新,合理竞争,优质服务,培养人才等。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
李树利(2009)张慧(2011)提出,保险机构中介机构和教育机构负责落实保监会、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教育的工作,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当中。
综上,保险机构和教育机构大力宣传和科学教育可以改善和加强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
四、国内学者相关研究的简要评述
综合上述学者观点,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体制建设刚刚起步,09年新修的《保险法》首次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确立为保险监管的法律范畴。面临当前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是快速有效解决。保护保险消费者是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险行业的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陈聪.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与保险业的科学发展[J].2009
[2]崔冬初.美国保险监管制度对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J].2010
[3]康耀坤,衷正.美国、欧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2011
[4]李树利.浅析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J].2009
[5]石富覃,刘志坚.论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2012
[6]尚颖,贾士彬.透视保险认识盲点 呼吁我国保险的显性化[J].2011
[7]邢楠.对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商榷―兼论保险相对人权益保护范式的选择[J].2012
第二,保险展业的中介化。现代保险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两头在外,展业和理赔由保险中介,而保险公司的重心是做好保险投资。我国目前通过保险人展业已经达到70%,未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和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经纪人的展业量还会增加,整个保险业将呈现展业中介化的趋势。
第三,保险投保的理性化。随着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投保人对保险商品的购买将由过去的盲目凭感性或关系购买转向理性购买,客户将有目的地选择其认为自己需要的保险商品。
第四,保险经营的电子化。由于电脑和保险知识的普及以及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经营电子化的进程将会大大加快。一方面,网上销售会增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联网将会加快保险理赔的速度。
第五,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的日趋完善,各保险公司已经初步具备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能力。各保险公司不仅有必要,而且有能力逐渐按国际惯例自己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以便提供个性化产品。
第六,保险服务的综合化。保险竞争和保险消费的综合需求,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综合化的服务。保险人不仅要在承保方便、及时理赔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务,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赔中提供附加服务。
第七,保险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人世的承诺,我国未来设立保险公司将不受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的限制,因此,我国未来保险公司的主体将是多元化的。
在经济衰退阶段可能会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这种周期行为尤其客观规律性,国外对保险周期的研究较多,相应的对策较多,而我国保险市场客观上尚没有出现明显的周期,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缺乏有效的对应之策,如几年后出现衰退周期,则可能不能有效应对。保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目前,在制度、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盈利预期等重要敏感信息的披露程度不佳,不能很好满足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虽然各级保监会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但是仍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另外,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也不能全面满足相关需求,有待进一步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是我国当前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指出,保险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尽其所能将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需要的数据等信息公开,以确保被监管保险企业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真实的了解。所以我国保监会也要制定相关措施,以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目前保险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科学地处理数据,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方面信息,以确保各家保险机构以及整个保险体系的各种情况都能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是基础性的工作,能够促使保险业更稳定有序、健康科学地发展,只有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真正做到依法监管、执法必严,就能够有效增进保险监管的力度和效果。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根据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动态跟进,配合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努力建立以《保险法》为基本法律,各种具体行政法规和条例为主体的、层次分明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二是做好保险法制宣传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确保社会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三是执法必严,做好执法监察、纠正工作,对错误市场行为要曝光、追究责任,尽可能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建立保险机构内控评级及分级管理制度。美国金融机构统一评级制度(UniformFinancialInstitutionsRatingSysten)由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于1979年11月颁布实施。这套评级制度包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s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鉴于我国保险监管方式方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待改进之处,笔者以为,要大力借鉴美国的“骆驼”制度,从严控制,加强管理,对我国保险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评级,建立分类并以类别管理。
不必对这类机构进行过于频繁的检查以免干扰其自然发展。对信用等级低、风险等级高的低级别机构要加强考评和管理指导,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强化对这类机构的检查、监督,可以严格控制其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监管方法与手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有众多可借鉴之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也要结合特色国情,适当借鉴当代国际通行的做法,确保方式方法有所创新。具体来说,在手段上应该尽可能电子化、信息化、远程化,以形成条块结合、网络健全的保险业信息网络系统。另外,要全力做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实现保险监管手段先进化、现代化,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加快培养高素质的保险监管专业人才。效率的提升不仅要依靠技术和机器,还必须重视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因素。对于保险监管工作来说,既要求专业性,又要求道德性,只有兼具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要求。另外,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正在加快,这要求监管人员还必须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
作者:田畅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一、我国传统保险业与现代保险业
传统保险业在我国推行较为困难,受消费水平,消费理念等的影响,保险业在我国发展较为片面,针对于特殊的消费群体,及中高层消费群体。平常的百姓是很少在保险方面消费,因此,导致我国保险业发展受到了阻碍。另一方面的原因便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不成熟,内容分类较为简单和单一,不能满足某些消费群体的需求,这也造成了我国传统保险业发展困难的原因之一。
相比于传统保险业,现代保险业在宣传方面有所提高,对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使得保险业逐步平民化,消费额得到了较大的突破。再加上现代保险业的自我发展,推出了许多创新的内容,满足较大部分群体的消费需求,给保险业带来了较大的改革。
而针对现代保险业下的经济新常态的保险业又是保险业的一大变革,其发展顺应了经济的发展,成为一股潮流。经济新常态下的保险业出现了三个特点经济以中高速发展、发展方向更为平民化、由发展驱动力向创新驱动力的转变。
二、新经济下的保险业发展状况
1.经济新常态对我国现代保险业的影响
经济新常态影响的不只是经济,同时在人民的消费水平,消费理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保险业要抓住这些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重大变革的机遇。
(1)保险业的消费方向的变化:在这种经济新常态的影响下,保险业应该减少传统保险业在交通,房地场,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而更多的倾向于民生化方面的发展,人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势必给保险业带来了新的市场,因此要紧抓民生关注点和新时期的需求,围绕着社会财富如何保值增值去开展保险行业[1]。
(2)保险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对着互联网的全面步入,势必会给保险市场带来冲击。作为企业关注的核心之一:交易成本。互联网的介入将会使保险业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保险也更加透明化和简洁化[1]。
(3)保险市场格局的变化:保险市场在经济新常态的冲击下,互联网的影响下,朝着互联网保险方向发展,这种降低成本的发展策略势必会带来收益的上升。保险公司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对消费者实行一站式,点对点的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系统的保险保障系统[1],这也将会对传统的交易佣金的保险市场带来冲击,甚至造成其灭亡。
2.保险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错误认识: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并不晚,却难得以发展,很大一方面的原因便是百姓对其的抵触心理,百姓客观的看待保险,并曲解了保险的本意使得保险行业发展困难重重,同时也对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了一部分的影响[2]。
(2)保险工作者的素质有待提高:保险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便更加看重利润,高额利润也使得百姓对保险行业丧失信心。在保险企业内部,部分工作者私自牟取利润,以及部分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不高等都是保险公司在员工方面所要整治的。[2]同时人才的缺失也是保险行业呈现一潭死水的原因之一。
(3)健全的监管体系的缺失:我国的保险行业一直难以规范主要的原因便是缺失健全的监管体系。从两个方面来说: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系,但不足以全面的覆盖到每个保险行业的每个方面,使得部分保险内容监管体系缺失,造成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其次:企业过度的看重利益,[2]从而出现了谎报,隐瞒真实状况的发生。这两个原因都是造成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缺失的原因。
三、对我国保险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发展的策略和建议
1.积极运用现代化技术
?F代技术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辅助工具,适当的使用将会给保险行来带来创新的血液,无论从保险消费者的后期服务,保险的形式,保险的监管等方面都带了创新和便利。因此:保险公司要抓牢现代技术这一工具,积极改变公司内核,实现收益的合理化增长。
2.积极引进相关专业的人才
人才是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随着教育的推进,相关专业的开设使得保险行业更加科学化和严谨化。保险公司积极引进人才,将会推动保险公司的改革,使得其呈现质的飞跃[2]。
3.建立良好的社会声誉
良好的社会声誉在于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刷新百姓对保险的认知,提高人们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为保险市场带来新的消费群体,势必也会使得保险行业受益呈现飞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监管模式的制度特征比较
目前,国际保险业的自由化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这一趋势许多国家都在放松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而转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资本的监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一般而言,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的国家,偿付能力监管能够体现出优于市场行为监管的几项制度特征:
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与行为监管相比,偿付能力监管显然能够节约监管成本,因为它需要的监管人员及机构较少。
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在行为监管中,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保单条款的设计等都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定,不利于险种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而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通过设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进行监控,对于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范畴的公司,保监会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
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优于行为监管。众所周知,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最为密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偿付能力的直接监管,抓住了保险经营的核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更为直接有效。
监管模式效率比较的模型分析
保险业有效监管的基点是:在保险公司的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维持保险业整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经营性。由于任何监管都是有成本的,保险监管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例如,限制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过大项目的承保,这使保险公司风险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使相应的期望收益下降。
根据一般的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模型
P=αδ(r)-βE(r)
P:表示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
α,β是相关参数,且α,β>0
E(r)是保险公司资产的期望收益
δ(r)是保险公司收益的标准差
当保险资产的期望收益E(r)上升,则破产概率P下降,另一方面,当保险资产的风险上升,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上升。保险监管结构可以对δ(r)的下限做出规定,即限定保险公司经营的最低风险额度。根据保险的一般破产概率公式,有效边界曲线如图1所示。
假定保险监管机构采用严厉的监管方式,这有利于使保险的经营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与偿付能力监管方式相比较,市场行为监管方式是更为严格的监管,因为它对保险公司的各个方面从经营管理到费率厘定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假定它由此导致更低的方差δ(r),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如图点L所示。考虑一种极限情况,如果监管设定的δ(r)接近极限值,则对应的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也急剧下降。这是因为过度的市场行为监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利润的下降,从无限区界来看,没有利润的保险经营最终将破产,即偿付能力危机。而偿付能力监管则较为灵活,放松对保险公司具体环节的管制,因此对应更高的δ(r),均衡点为M。可以看出,偿付能力监管的均衡点M比市场行为监管的均衡点L具有更高期望收益E(r)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中各有优劣的两种模式。对于市场成熟度较高,保险公司有自身风险管理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偿付能力监管优于市场行为监管:从监管成本上说,偿付能力监管的成本较低;从监管效率上说,偿付能力监管对市场竞争的伤害较小。
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与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相匹配的。在对保险监管的模式进行取舍的时候,监管的成本和效率是最重要的权衡原则。有效的保险监管是在控制保险偿付能力风险与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之间的平衡。具体地说,是在控制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额度的基础上,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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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挪威)博尔奇.保险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美)N.L.Bewere.风险理论[M].郑韫瑜,余跃年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不断持续快速地增长。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保险业先后进行了保险经营体制改革和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体制和机制的限制得以进一步解除,逐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但是我国保险在公司治理机构方面仍然不是很完善,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组织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促使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和发展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变得非常紧迫。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等保险监管的目标,最终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直接法律依据。2009 年最新版的《保险法》也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有关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怎样进一步完善框架体系和提高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从而重视保单持有人及股东的诉讼权等问题仍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监管目标的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标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但是与英、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想实现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单纯依靠通过治理监管实现这一目标仍然比较有限,而且我国的一些监管规定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也比较弱。因此,在对保险公司进行治理监管的过程中,保护保单持有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同时相关监管政策的效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但是市场选择或是内外部治理机制能否很好的约束经理人行为以及控制成本是保险公司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近几年来,虽然我国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保险公司基本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然而,由于治理机制有效率的缺失,导致国内保险公司整体治理水平不高。总体而言,现阶段监管机构仍需重点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如何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形成。
(四)监管手段及方式有待进一步转变
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建设的主要外部力量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而且公司治理监管的手段主要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为主的行政监管手段,这两种行政手段的针对性不强,并且忽视了保险公司自我约束的作用,导致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效率并不是很高。因此无论是从监管手段还是监管方式上都需要进一步的转变,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
(五)监管的独立性及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另一个是形成有效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并最终保护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行为目标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是保险产业政策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监管人员行为的影响。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既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又要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能否始终保持独立性,是否独立的对被监管者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保险公司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设租、寻租以及公司的经营者谋取私人收益等,从而保护保单持有者和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现阶段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实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活动力求实现的最终目的。基于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保险业发展所处的阶段、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特殊性和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目标,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遵循以下几个目标:1.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是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因而也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目标。公司治理监管则是通过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制,促使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避免作为人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损害。2.保护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制,促进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发挥作用,旨在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共同关系中作为人的经理人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这两类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见,作为出资方的股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护,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需实现的目标。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产权不明晰和大股东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势必会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应着重关注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保护。3.防范经营风险。由于保险具有负外部性,个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整个保险行业风险的增加,因而防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构架还不甚完备,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是多重视业务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在引导保险公司构建、完善治理制度时应特别强调其风险防范功能。
(二)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和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护保单持有人等治理主体利益的监管目标,可以通过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制,对董事、高管等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直接赋予保单持有人及股东以诉讼权得以实现。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对保单持有人和股东诉讼权尚缺乏明确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由单纯强调 “行政制裁”向“行政制裁与司法裁判并举”转变。继续推进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需对该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扩充,并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以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法律框架。
(三)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强化其监督职能
董事会制度始终是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是受托行使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兼具战略决策和监督评价的重要职能。我国保险公司在完善保险公司董事会结构的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内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一般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有所提高。然而,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勤勉尽职义务、监督的有效性和决策的专业性,不仅需要人员、机构设置等方面的保证,更重要的是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对董事任免、董事会决策程序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的安排。
参考文献:
[1]郭宏彬.保险监管体制比较[J].生产力研究,2006(7).
[2]郭金龙,曹顺明.IAIS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6(8).
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59-03
一、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
自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制度以来,保险业走过了独家经营、局部竞争、市场主体多区域活动、多元化资本介入的发展历程,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业务保持快速增长
2002年以来,中国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保持了年均18.2%的增长速度。截至2007年末,全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在世界排名第9位,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9万亿元。
(二)市场体系逐步健全
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比2002年增加6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保险业管理人员达到7.6万人,保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7万人。
(三)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中国大力加强保险业法律法规建设,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保险业先后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一个适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
(四)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中国保险业积极顺应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加快保险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深入推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尽管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但就目前的市场水平而言,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衡量保险市场潜力的两个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深度只有2%,与世界上发达国家10%的保险深度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中国保险业的保险密度为502.55元,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0%左右。由此可见,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仍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保险业的平均水平,发展潜力巨大。
二、中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保险业的供给水平和社会需要仍有一定的距离,行业的市场化深度远远不够,供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国内保险业在理念和技术上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一)保险业发展不均衡,地区差异较大
从地域来看,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造成保险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这些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不够发达,居民收入水平较低,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发展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从城市来看,虽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遍布中国大陆,但多数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保险业务开展缓慢,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的不均衡,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
(二)专业经营水平不高,缺乏核心竞争力
当前中国的保险业尚未根本改变粗放式发展模式,中国保险业普遍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价值管理和效益增长的倾向,产品服务创新不足,保险产品险种单一,雷同率高,许多新型业务如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领域没有实现重大突破,产品体系亟待丰富,保险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差距仍然较大,尚无法满足投保人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同时,中国的保险企业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差异性不明显,相互之间主要以价格竞争和机构扩张等外延式手段争夺市场,没有注重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前沿的风险管理技术运用,费用支出居高不下,盈利能力较弱。
(三)从业人员学历层次较低,专业人才匮乏
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本科学历以上的从业人员占比不到20%,而在约150万人的保险营销人员中,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到30%,绝大部分只有高中或中专学历。保险专业人员匮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中国保险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保险业的特殊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而这些人才的培养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二是随着近几年来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急剧膨胀,机构扩张也迅速展开,加上外资保险公司的介入,对保险人才的需要量急剧增大,而目前的人才培养远不能满足保险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四)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保险风险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长期以来,中国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中国的再保险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再保险市场供给结构性不足,再保险创新能力较弱,产品结构以低端的传统财产再保险为主,技术含量较高的超额分保合约业务规模很小,高精尖、高风险、新型业务在国内难以获得充足的再保险支持,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相比,中国再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单个产品的发展程度还是整体市场产品结构方面都有明显的差距,不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中国再保险企业缺乏先进的风险评估技术,对各类保险产品的风险量化等方面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细致,依靠主观经验判断多,缺乏客观、准确、科学的分析,使分出业务的分出方式、业务范围、分保比例、自留额及分保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
三、政策建议
(一)积极提高创新能力
保险企业的竞争主要是产品的竞争、服务的竞争。在产品方面,中国保险业应借鉴国际保险业成功的经验,结合中国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开发新的险种,实现保险产品由传统型的储蓄和保障型产品,向以基金连锁产品为主的投资型产品转型,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出台相应政策对新险种给予专利保护。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中国保险业应注重更新营销理念,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开拓电话服务、网上服务等新型服务方式,加强售后服务。
(二)建立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
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既要有保险主体、保险消费者,也应包括中介组织、监督组织和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要充分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职能,使其各司其职,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才能实现保险市场整体功能的有机结合。当前,中国应加快培育再保险市场,以分散和化解大量的原风险,要使再保险主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增加分保渠道,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发挥其在业务中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方面的优势。要通过完善再保险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分散风险,并增加彼此的业务量,避免净保险费收入的减少,维持同业间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同时,中国应加快对保险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育,加大中西部地区保险机构建设力度,增加保险主体数量,尽快改变保险市场地域分布不均衡的局面。
(三)加快实施资本化运作
加快中国保险业的资本化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上市、并购等资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自身价值、提高核心竞争力,快速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首先,应顺应混业经营的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组建综合性的保险集团,通过主业公司控股的方式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在经营保险主营业务的同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凭借集团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开展多元化经营,充分发挥整体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综合经营服务能力。其次,积极支持保险公司上市,加大资本市场运作力度,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充实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这样既有助于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又促使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真正成为市场的竞争主体。第三,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房地产、股票、债券、实业等投资,放宽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限制。
(四)健全法规体系,加强外部监管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中国应继续加快保险业的立法步伐,加强在市场准入、经营原则、险种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建立偿付能力、业务经营、市场准入、中介组织、从业资格、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规体系,为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在监管方面,应加强监管力量,加强对保险企业、保险机构、中介机构的全方位监管,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法律保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制约、外部监管的“五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管体制。
(五)加速培育专业人才队伍
中国保险业应重视和关注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人才培育体系。应勇于创新人才培育机制,积极探索企业、院校与社会机构互动互通的人才培育体系,通过加大国内高等院校保险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险资格考试制度、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等途径,积极培育市场需要的精算、核保、核赔、客服、营销、风险管理等专业人才,特别要培养一批既熟悉本国保险业务,又精通国际保险惯例,能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高精尖人才队伍。中国保险业应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员工发展机制、激励机制,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保险人才队伍的全面发展,实现保险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1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次危机当中充分暴露出了单纯的金融个体的稳健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问题。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被广泛认为是造成本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世界各国对中央银行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如何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风险,以及如何构建宏观管理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探索和实践。在这里笔者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在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方面的改革进行比较,以此来探讨我国的宏观审慎管理有效方法。
1 主要发达国家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比较分析
1.1 美国:美联储具有全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也被认为是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危机发生之后,美国开始改革监管模式。2008年3月前任财政保尔森提出了《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对改革监管模式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思路。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多德法案》,决定成立由美联储、财政部以及其他主要联邦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行使系统性风险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美联储的监管范围也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而且扩展到了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和对冲基金。通过此次改革,美联储实现了由中央银行到“金融监管超级警察”的跨越,成为美国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主要部门。
1.2 英国:撤销金融服务局,加强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
在金融危机之前英国一度被认为是全球金融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其金融监管模式主要由独立于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在危机爆发后,此种监管体制暴露出各种弊端。2010年6月,英国财政部宣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方案指出,英国现在的金融监管结构已经失灵,决定撤销金融服务局,新设立隶属于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和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此次改革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强化了其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1.3 法国:成立法兰西银行监督下的审慎监管局
金融危机之后,法国将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成立审慎监管局,并将其置于法兰西银行的监督之下,形成了以法兰西银行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其中法兰西银行的副行长担任审慎监管局的主席。审慎监管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法兰西银行代表其签署所有法律文件,并为其履行相关职能,提供资源、员工、信息、金融和经济分析等各方面的支持。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法兰西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核心地位。
1.4 日本: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中,面对外部金融冲击,日本金融体系与其他发达国家的脆弱表现不同,反而体现为较为稳健的一面。这主要得益于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一直不断在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提高央行金融监管职能。2000年7月日本将原来的金融监督厅改组为金融厅,并将金融监管政策与制度决策权交由金融厅管理。2001年1月,日本再次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2004年,金融厅内部又设立了注册会计师监察审查会。从而形成了由金融厅全面负责,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受托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框架。
2 对我国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思考
2.1 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地位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挤兑或倒闭而设计的,其最初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雏形可追溯到19世纪。现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依据该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同时由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的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或破产倒闭等危机,而无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时,存款保险机构就通过流动性资金援助或代替投保银行向存款人全额或部分赔付等方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金融保障制度。
二、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了巨大的道德风险的产生。在银行发生亏损时,存款人特别容易信任站在银行身后的国家这一坚强后盾,从而忽略对开户银行的选择和对开户银行风险情况的关注,进而在无形中削弱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同时,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阻碍了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小商业银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的竞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些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中小银行还得受到外资银行的猛烈冲击,其生存条件将变得更加艰难。
(二)中国储户需要显性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保护人数众多的储户利益,尤其是最广大的中小储户的财产利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大大提高,由于国民有着传统的储蓄倾向,大部分居民都会选择储蓄这种方式来保留剩余资金。当这种资金源源不断地注入银行体系,某种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市场经济具有信息不对称性,公众对银行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因为某种负面问题导致银行资金链条割断,后果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下,需要建立一种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显性保障。一旦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会起到对该损失进行赔偿的作用,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会得到提升。
(三)中国银行业经营存在脆弱性
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近年来银行业经营处于健康平稳的轨道中,但是金融业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银行业在所难免面临着大量的竞争,经营风险也与日俱增,大量问题出现,使银行业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如,银行业积累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若不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就会转化成现实风险,使银行业偏离健康运行的轨道。同时,银行资本充足率低。同国外银行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些因素都使得银行经营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应实行股份制的形势,这样利于资本筹集和积累,股东应由三个主体构成,国家、银行业和非金融机构,初期的资本筹集不仅缓解了国家的压力,还能保证存款保险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模相同的投保机构实行同样的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众存款总额等方面综合科学确定。
(二)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协调
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的监管,属于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其组织构成上看,董事会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审计署副署长及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等人组成,与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有明显的区别。为有效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通过对参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参保机构的日常营运及风险状况,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实施相应的解决办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审计署、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三)存款保险融资模式
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从哪里筹集,以此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和高效运作的关键资金的充足和来源渠道的可靠。我国应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方式,原因在于如果采用政府全额出资的方式,会加大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银行对财政的过度依赖极易使银行的道德风险扩大;如果采用资源型存款保险方式即银行全额出资,一方面会加大银行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弱化中央财政的职能。
参考文献:
[1]吴青俊.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贵州大学,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