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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来看都需要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加以解决,金融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连续过程。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尚需时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约束下,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赖金融创新。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来看,金融体系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经营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形成机制、存续时间等方面的中国特色,很难采用国外那种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由于经营者(人)政治激励与约束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大于市场激励与约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约束、市场退出等方面,简单引入国外的做法很难起到实际效果。只有在客观分析认识我国金融问题形成的基础和深层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依靠金融创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国金融创新的持续性、连续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放松而不是加强管制。应当尽快放弃以片面加强监管为主旨的监管体制改革思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的和范围,充分发挥通过金融创新和风险配置所形成的风险市场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同时,在任何社会,金融监管的权力都与金融寻租行为和金融管理的随意性正相关,无论是政治寻租行为或是经济寻租行为,一旦受到偶发因素的激励,就会形成金融管理体系重局部、轻全局,重短期影响、轻基础体系建设,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成为现实,金融体系仍然会保持发展,但这种发展会成为一种累退式改进,最终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业与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甚至衰败。
相反,按照现代金融创新理论以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新界定,通过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创新,积极培育国内风险配置市场,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利用市场的力量补充和完善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步构造可长期依赖的监管体制基础;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产品结构,丰富社会金融投资工具,逐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贷款业务畸形扩张的局面。
第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互为补充,规范的监管是创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机的创新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要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风险和配置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制度与政策方面,需要解决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的规范问题。一是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设计、性质与法律关系的界定、营销、投资管理、统计报告等,都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应放宽对金融创新业务品种的直接限制,尽可能丰富金融创新产品;二是尽快建立可供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发展的国内市场,解决诸如利率衍生产品、资产支持债券、次级债券、结构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三是逐步放松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主体限制,提高风险配置的效率。
为什么会出现“监管主权”的缩小或一些金融当局主动放弃“监管主权”的趋势呢?一国金融当局为什么会对这样的趋势采取认可和适应的立场呢?从根本上说,这是全球化尤其是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资本流动对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有效金融监管提出了采取新监管方式的需要。比如说,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稳定汇率的努力就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快速的资金国际流动及其可能的不利冲击效应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宏观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出于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金融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竞争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更多地参照国外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实现稳定汇率和稳定金融市场目标方面,国别金融当局也可能从传统的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行动,从而通过监管主权的一定“丧失”来换取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本质上说,是各国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允许竞争但国内金融市场并不对外开放的金融监管,第三种允许竞争并面对开放金融市场环境的金融监管。这三种金融监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约条件和所偏好的监管手段是很不一样的,尽管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维护一个国内金融的稳定运行并尽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资源为本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
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放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处于从第二种金融监管模式向第三种金融模式转变。基于第二种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也正在发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国内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系统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出现在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的许多领域,并非金融领域殊的问题。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随严重问题。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物品”,或者说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物品。由于这种复杂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消费者通常很难识别其质量,有时甚至不能识别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样买来就可识别并可立即投入消费的物品,而是一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出现在后的事物。这种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防止金融市场萎缩和大幅度波动的目的,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这种监管建立在监管当局拥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在监管当局相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拥有显著的信息和知识优势的基础上。
系统风险指个别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严重,并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风险可通过两个途径而出现。一是参加一国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到整个支付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而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以及整个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相关或相似金融机构的基本信心,从而引起公众行为的收缩和无辜金融机构的困难。第二个途径与信息不对称也有关系,因为公众的反应与他们对金融机构缺乏准确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见解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金融当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并决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围和程度。公众则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不自觉地将监管任务几乎全部转交给金融当局,并根据金融当局的信号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模式中,监管当局面临着向金融机构收集真实、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务,并且经常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诉诸于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模式对于维护公众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众或者更准确地说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弱化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选择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够动力去自己的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个问题是只对监管当局承担被监管义务的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诱惑在未被监管或监管乏力的领域中继续滥用其信息和知识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监管当局也面临二难局面:为了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诉诸于行政手段,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增加金融体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使用行政手段时,获得全面真实信息的保障又面临弱化的可能。这种二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化,监管当局集中了本来应当由各个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担的监管义务,而且这种监管的转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得效率低下了。
随着国内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国别金融当局作为传统意义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冲击。国别金融当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内信息,国别金融当局往往也很难诉诸于简单的行政手段获取有关的境外信息。同时,基于封闭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有的正成为过时,有的成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束缚。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开放前,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都有关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它们有高有低。很明显,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只需要满足较低资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通常可以得到较快的扩张,而一个需要较高资本充足度的金融机构则可能面临较慢的增长前景。为了使来自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说各国相互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展开平等的竞争并降低金融风险,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就诸如资本最低充足度要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系统风险方面,在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中,不再存在依从于某一个行政单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二、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理论
行为金融学是一门将个人行为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相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认为人的决策受到个人认知、心理、经验、能力各方因素的影响,最终反映到决策行为上,从而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理性人”假设的学科,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1、认知偏差致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实验解析,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个体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都会产生偏差,用一种依赖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来替性决策过程的思维主体,并据此来节约思维成本。因此,人们习惯性产生思维定势或者经验至上的问题,从而容易以样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现的概率,以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组成,金融类论文产生错误的决策。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无法把握事物发生概率
“过度自信”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们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容易对不切实际的正面评价进行认同,产生自我膨胀。因而“过度自信”在行为金融学中被用来解释各种投资者的行为及现象。过度自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们估计的置信区间太小。二是人们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
3、反应不足或过度致投资者信息处理不当
投资者在事情发生之前,通常不对信息作出反应,当趋势十分明显时又会以累积的方式对所以前的信息作出过度的反应,从而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况。
4、从众心理产生效仿效应,影响投资者判断
从众心理一种典型的心理学在行为上的反映,投资者在自己决策的时候很大部分上会受到同类人的影响,从而进行效仿或者攀比,影响了自我的判断。在行为金融学领域也被称作羊群效应。
5、好益厌损使投资者有失客观
投资者在面对收益和损失同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觉得损失比收益更难以接受。在同一风险下,人们更愿意追求收益时的风险而厌恶损失的风险。
三、行为金融学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的解释
近年来,伴随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频繁爆发,不同的学者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持有不同态度。Wolf(2008)认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导致危机产生,Krugman(2007)则认为是金融过度创新,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而使危机爆发,Henderson(2008)则认为,政府金融监管不足,需为危机承担责任,Astley etal(2009)认为全球经济失衡等等,本文将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危机的原因进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为例。
1、认知偏差使投资者及监管方对风险认识不足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首先,其青睐于低利率的环境,高估了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将房价飙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资者对金融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认识不足。投资银行将资产证券化,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市场出售,购买者只关注于这种产品的高收益率却忽视了其极低的违约率。再次,证券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复杂,投资者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信用产品的风险,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驱使下购买。
监管部门认知严重偏差,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第一,监管机构采取“单体审慎监管”,确保单个 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但近年来,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爆发,蔓延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时有发生。其金融危机均源于信贷和资产价格狂飙的影响下,金融失衡,系统风险不断扩大。因此,采取“单体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第二,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这种对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导致金融同质化趋势增强,强化经济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不断推动了金融失衡。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舍小求大”的内化目标,从而导致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
2、过度自信使投资者和监管方处于非理性氛围
从投资者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度自信的认为流动性的市场可以永久的持续下去。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利率调至1%,这种历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这种持续的增长在4年内涨幅达到了50%,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投资者也越来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贷款发现机构对利率及房价的增长趋势过于自信。对购房者的能力评估减弱,并出现大量无抵押大款。第三,投资银行过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银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时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购买者也过度相信银行,配置这种高风险产品,导致这种经济的“定时炸弹”不断传递。
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其和投资者一样,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危机爆发前的经济上升期,企业和金融机构均有相当好的业绩,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能为宏观经济增长贡献出力量,这使监管机构对政策有
效性产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监管。同时,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们过度的忠于“市场自然淘汰”的规律,没有及时的转移和控制风险。 3、损失厌恶使系统风险扩散加剧
危机爆发后,损失厌恶心理使整个金融市场崩溃。投资者由于损失影响,停止交易,市场流动性缺乏,信用产品定价更加困难。定价困难致使交易困难,市场交易量下降,整个金融体系收缩。金融机构及个别投资人均收回流动资金,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骤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使系统风险逐步扩大。对于监管当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对损失的厌恶,危机过后监管过紧,使危机不能被市场有效调节,导致危机恶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标驱使,对于小的金融机构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时,进一步增加了系统风险。、
4、从众心理致使危机影响翻倍
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诸如债券、汇票等有价证券,股份公司的发展又形成了大量股票,从而产生了巨额虚拟资本。虚拟资本是指独立于现实资本之外、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能给所有者带来一定收入的资本。或者说,虚拟资本是同国际资产相分离的,本身无价值却可被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各种凭证。
第一、银行资本的物质构成具有虚拟性
1,有价证券具有虚拟性。银行资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汇票。二是现金(金或银行券)。另一部分则是公共有价证券,如国债券、国库券。马克思是把银行资本第三部分有价证券称为虚拟资本,而且这种资本随着资本主义信用关系的广泛发展,资本越来越虚拟化,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马克思说:“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由债权(汇票),国家证券(它代表过去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构成的。在这里,不要忘记,银行家保险箱内的这些证券,即使是对收益的可靠支取凭证(例如国家证券),或者是现实资本的所有权证书(例如股票),它们所代表的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虚拟资本作为银行的资本是因为:一是可以获得定期收人,通过定期买卖证券大量赚钱;二是可以通过掌握股票、债券控制企业;三是可节约自己的预付投资。
2,金融衍生工具也是虚拟资本。随着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系统工程和国际互联网技术等向金融领域渗透,特别是现代数学、博弈论、数理统计及信息经济学等也被运用到金融领域中去,出现了Blrdck-schole定价模型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它们是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石和金融创新理论之一。在这些影响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最近二三十年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金融衍生工具,诸如各种各样的期货、期权以及互换、远期利率协议、承诺、上限和下限、票据发行便利等等。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在形式上是金融改革创新的结果,但其本质上也是虚拟资本的进一步深化,是金融信用的延伸与发展,展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衍生信用”和“虚拟货币”等概念的规定,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形式。
第二、虚拟资本的固有特性诱发金融风险
虚拟资本也是商品,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买卖,但虚拟资本的有价证券价格的独特运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的急增,有价证券投机活动就会盛行,虚拟资本的迅速膨胀往往快于实际资本的增长,使资本的所有者与资本的职能相脱离,使它们的票面价格往往与市场买卖价格相背离,必然使它们成为投机的对象,加剧欺诈、勒索等活动,最终导致资产贬值,形成“泡沫经济”现象。马克思说:虚拟资本的“市场价值,会随着它们有权索取的收益的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发生变化”,“这种证券的市场价值部分地有投机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由现实的收入决定的,而是由预期得到的、预先计算的收入决定的”。
马克思把虚拟资本价格回落称为一个复归原点的运动,他说:“一旦风暴过去,这种证券就会回升到它们以前的水平。”这种“回归性”显示虚拟资本价格的暴涨必然要下跌,“泡沫经济”必然要破灭。有价证券股票、债券与金融货币市场中的汇票的暴跌,往往反映着“经济过热”或“泡沫经济”及通货膨胀或是上市企业业绩下降,经济结构出现不利增长的态势。虚拟经济对经济增长具有剧烈的冲击,尤其在开放的资本市场中甚至有引发恶性通货膨胀与金融货币危机的可能。这些现象一定程度上是由虚拟经济的交易特点所决定的。虚拟经济与实物的相分离意味着“信用货币的贬值会动摇一切现有的关系”。
信用危机导致虚拟资本那种带来收入的特性将大大丧失,虚拟资本量也将大大减少。马克思说:“虚拟资本,生息的证券,在它们本身是作为货币资本而在证券交易所内流通的时候,也是如此。它们的价格随着利息的提高而下降。其次,它们的价格还会由于信用的普遍缺乏而下降,这种缺乏强使证券所有者在市场上大量抛售这种证券,以便获得货币。最后,股票的价格也下降,部分是由于股票有权要求的收入减少了,部分是由于它们代表的往往是那种带有欺诈性质的企业。在危机时期,这种虚拟的货币资本大大减少,从而它的所有者凭它在市场上获得货币的力量也大大减少。”
美国金融海啸爆发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它具有必然的规律性,但也有人为的因素。
1,经济周期所致。经济的繁荣与萧条不断交替的周期性波动,一般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是十年一次,经济周期决定金融周期,两者基本一致,这次美国金融海啸是受经济周期性因素影响的结果,无疑具有规律性。正如IMF研究部主任迈克・穆莎所说:“银行业所经历的困难,某种程度上都与宏观经济的繁荣和萧条周期有关。银行在繁荣期内常常发放一些风险很大的贷款,而这些风险大的贷款到了萧条期就会发酸,即变成呆账。”
2,人为的次贷危机的作用。次级贷款一般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次级抵押贷款贷款者信用以及还贷能力低,但贷款利率高,而收益也高。“9・11”以后,美国政府为防止经济衰退,采取了一系列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不断降低信贷利率,鼓励房地产迅速发展,以求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逐次调低到1%。在利益驱动下银行等贷款机构不断降低贷款门槛,给信用低或不具备贷款条件和还贷能力的人贷款买房地产。2006年底开始,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但利率上升,贷款者无法还贷,引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不断繁升。大量银行、投资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连续不断出现亏损和倒闭,让人眼花缭乱,在这过程尽管布什政府出台了各种救市方案,但依然无济于事,最终引爆了震惊世界的金融海啸。
3,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不力。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追求高额利润,为达到目的必须依赖虚拟资本的高扩张、快速循环来实现。而虚拟资本的特征就是以少量的资产,通过负债融资,大规模扩张,获取比原资产高出几十甚至几百倍的利润。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美国实行宽松的金融监管政策,导致金融衍生品滥用,对冲基金大量涌现。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提供流动性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形成大批投机行为,造就了美国金融衍生迅速大量繁殖与成长,从而使美国的经济一定程度上成了空壳经济,泡沫经济,特别是,使美国乃至全球金融机构以流动性为链条捆绑在一起,美国这个链条环节出现了问题后,便出现连锁反应,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
总而言之,经济周期具有它的固有规律性,谁违背了它谁便会遭到惩罚,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
次美国金融海啸之所以在美国发生,本质上就是由于美国的经济政策过“左”了,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从而遭到惩罚。
美国金融海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深刻的。
美国金融危机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经济增长,特别是实体经济。根据有关部门预测:中美经济增长的相关系数约为0.34,即美国GDP每增减1%,中国GDP就增减0.34%。美国的金融巨头雷曼、美林、AIG等相继,造成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幅震荡,并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这里,仅以出口企业为例。中国每年对美国出口占总出口额的25%左右。危机导致美国进口需求大幅下降,2007年,我国月度出口增长率已从2007年2月的51.6%下降至12月的21.7%。2008年我国出口下降20%以上。2009年1月,出口进一步下滑。我国出口增长的下降,必然造成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特别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汽车、纺织品、家具、房地产等实体经济,又特别是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影响更甚,企业产品出口大量受阻,利润骤降,倒闭企业剧增。而且金融危机还在扩散蔓延,其影响程度还未见底。从而造成了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大小于劳动力的供给,使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成为党和政府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经济问题就会变成社会问题。
二、美国金融海啸的启示:基于法律监督机制的思考
美国金融海啸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衍生金融品的膨胀,实质上也是虚拟资本的膨胀造成的。美国金融海啸的发生昭示我们:必须加大对虚拟资本的风险防范力度,特别是应将法律监督同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结合起来,使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点。就一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应从如下考虑。
启示一:防范金融海啸,必须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推动国际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建立。
1,国际社会主要国家之间的合作。如2008年11月15日在美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峰会通过的《防范金融危机宣言》。宣言强调,各国监管当局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加强金融市场透明度及监管机制,确保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和参与者都受到相应监管或监督;根据公认和强化的国际行为准则,促进和保护世界金融市场的诚信,防范金融风险。
2,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在《宣言》框架下,应进一步完善或制定国家之间或地区的金融监督合作法律,积极采取一系列重大行动,防范金融危机,如欧共体成员国、东盟成员国等应进一步完善或签订谅解备忘录等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协议。如1998年3月,我国在北京与法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这种双边的谅解备忘录是通过两国就金融监管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取得共识,通过签订协议来明确双方在这一领域的责任和义务,这些合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它有效地改善金融机构资本状况,刺激本国经济增长,防止金融危机在本地区成员国爆发,起到一定作用。但这些文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涉及防范衍生金融工具的内容极少等。同时与金融发达的亚洲与世界各国签署的备忘录太少,难以应对像衍生金融工具引发的金融危机。所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同韩国、日本、印度等亚洲国家,美国、德国、澳洲、加拿大等金融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的金融监管合作,互相帮助,共渡难关,势在必行,如签署发表联合声明,以及诸如《本币互换协议》、《金融合作基础建设协议》等文件,进一步增进同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
3,区域间的合作。在加强国与国之间合作的同时加强我国地区之间的合作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如广东与香港、澳门之间,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框架下,完全可以签署《衍生金融产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法律的层面上加强合作,防止金融危机在该地区发生。
启示二:防范金融海啸,必须进一步完善世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体系,促进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现阶段的国际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国内法,监管的国际组织有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业协会、国际会计师协会、三十集团、全球金融衍生工具研究集团等。
虽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组织也颁布了一些统一的国际规范性文件,但很少,更谈不上形成法律体系。如国际证监组织1993年的《衍生品市场、产品和金融工具的监管》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组织所的,但这些国际组织的级别并非国际组织中最权威的,因而难以监管美国、英国等经济大国的金融衍生品,这次金融海啸在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爆发就是权威的证明。
美国金融海啸昭示人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世界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1,提高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法律组织的级别。由原先国际证监会组织等,调整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金融机构与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组织共同,或分级别。
2,统一的国际规范性文件,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3,完善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如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主、客体法律制度、宏观调控以及保障制度,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危机的预警、防范和处理等制度安排。
启示三:防范金融海啸,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维护我国金融经济稳定发展。
1,进一步完善《证券法》。我国颁布的金融证券法虽然不少,截止2007年8月,已达72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欠缺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完备,而且各项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系统的覆盖面要完备;有关条款也应具体明确。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法律责任的条文有30多条,但绝大多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5条。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范围广大,直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对保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根本大法已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以美国金融海啸为鉴对《证券法》进行大修订,特别是增加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刻不容缓。
2,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制度。我国制定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法规极少。目前主要有20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十几部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更谈不上形成完整的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笔者认为,制定单独的《金融衍生品监督管理法》现在是一个好时机。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品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如果立法跟不上,一旦我国某个时期经济出现紊乱,很容易造成大的问题。同时,在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未造大破坏之时,对金融衍生品进行单独立法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真正走向世界的需要。
3,要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的监管。网上银行也称
虚拟银行,新式的网上银行包括有虚拟家庭银行、虚拟私有银行、虚拟银行金融业以及虚拟金融世界等,它实际上是银行业务在网络上的延伸,因而它几乎包含了所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其特征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既然网上银行也称虚拟银行,而且绝大多数业务属虚拟资本。网上银行的虚拟性特点,它实质上也是金融衍生品,因而它具有风险性。除了像幽灵一样计算机病毒侵袭外,更可恨的是网络黑客成灾,导致机密数据的泄漏。同时我国计算机系统的薄弱性,也会造成计算机技术和产品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完善性。这些特殊性要求我国加快和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2003年2月1日,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一《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正式实施。随后几年我国陆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几部重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显示了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水平还远不适应我国经贸发展的需要,还没有形成体系。当务之急是建立我国的网络银行安全体系,从而维护我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安全与稳定,防止金融海啸的发生。
启示四:防范金融海啸,必须将法律监管与宏观调控政策等配套措施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的科学发展。
法律监管与宏观调控政策是互相作用的,两者互相匹配,才能有效防范金融海啸,这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1,扩大内需
我省的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主要靠“三来一补”起家,现在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转移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依然是外向型的,产品主要靠外销,但受美国金融海啸的影响,美元贬值,购买力大下降,产品出口国对我国的产品需求骤减,国际市场订单大幅减少,同时我国的结构性矛盾恰好就是出口比重大,内销比重极少。所以,必须加大扩大内需力度。
一是出口转内销。特别是注重开拓农村市场,建立农村商品市场销售基地,政府应加大对生产厂家的支持力度,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产品下乡,增加产品在农村的销售量,提高生产产品的经济效益。
二是调整开拓国际市场结构。我国对美贸易大,就广东而言,占40%。在对美贸易受阻的情况下,应主要扩大东盟、南美、中亚等市场。东盟国家是华人聚集地,对我国的产品需求大,而南美、中亚等国家,与我国也有一定的贸易往来,扩大出口这些地区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三是国家扩大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消费需求。如“三农”建设、交通和能源重点工程、节能工程和循环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等的投入,从而扩大对企业产品的需求。
四是加大全民社会保障力度。如果全民都有社会保险,生活有了保障,广大群众就会无忧无虑地买车、买房、旅游、消费,就会拉动整个经济的增长。
五是各省、市可以发行购物券。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全国各地的做法应有不同,各地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为,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可以指定在哪些行业购买,也可以不指定,购物券的发行要适度,不能一窝蜂而上,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诱发通货膨胀。
六是把扩大内需保增长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深化改革、保民生结合起来。特别是要调整出口产业结构,逐步降低加工贸易和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逐步提高一般贸易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从而促进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2,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结合
一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是继续扩大预算赤字,扩大政府投资,激活市场需求,从目前的投资状况看,主要用于基础项目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增加政府支出与补贴。继续扩大社保和医保的覆盖面,加大农业直补的方式鼓励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
减免税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减税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供给,增加居民消费,扩大内需,如可以取消利息税、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的免征基数、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补贴等等。但必须对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就广东而言,必须及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等等,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的科学发展。
1.人类有没有无风险的金融体系,不需要监管的金融体系。我们发现是有的。原来纯计划经济的金融体系,如原来的中国、现在的朝鲜这类国家,全只有一个银行,而且是中央银行相商业银行混合一起。一种货币,所有产品按照计划生产,产品都能卖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这家银行,所有代款都由这家银行发放,全社会的出纳、核算、支票结算都由这家银行办,完全垄断的银行。利息由政府决定,利差很大,银行完全可以用这个利差弥补它的成本。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原来的中国金融体系是没有风险的。它的每一笔贷款都能追回。因为产品都是按计划生产,都能卖得掉。但它的代价是,效率极低。一个无风险的金融体系,得付出很大代价:效率极低,普遍的短缺。
这是我们的逻辑起点。一旦引入金融体制政策变量、一旦金融机构多样化,一旦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一旦我们的金融市场,引进了拆借、引进了股票交易、引进了外汇交易,引进了外汇汇率的并轨,引进多家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银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的竞争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时,金融机构就有的危险,就有挤兑的危险,就有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金融市场的交易就有不确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风险,有汇率风险、有违约的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引起了金融机构的不稳定,金融机构不稳定有可能损失存款人的利益。谁知道这四大银行去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不知道。你们只知道把钱存在工行、存在农行。这时,我们感到,得有人监营银行。为什么?如果不监管,比如工行,有两亿多储户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闭。这两亿人的大约三万多亿的存款就没有了,这事情很严重。所以金融监管由此而生。
这是第一个要点,即从一个没有风险的、抽象的金融体系推导出金融监管的可能性。我国1993年以前没有金融,人民银行没有监管部门。
2.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国现有的一百多家银行,有一家银行出问题的话,大家都会受感染。这家出问题的银行要想从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是不可能的,谁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挤兑的可能性。比如一个储户,在不同的银行有存款。一天突然发现在这家银行取款取不出来了,会立即跑到另一家银行急着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这样,那本来经营得好的那家银行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这时它从市场拆借,才发现,今天所有的银行都不拆出了。为什么?大家都危险,都把头寸放在手里。因为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贷出去了。今天真正能应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现金。这时就发现金融市场上根本就没有流动性,整个金融业就处于大家都紧张的状态。这个情况,在我国个别城市发生过。好在,我国的工、农、中、建,特别垄断,它是全国统一调配资金。人民银行在各地有很多现金仓库,每个仓库都有几十亿的现金放在那儿。谁要挤兑,现金可以很快运到那儿,使事情平息。
这是第二个要点,它是说银行的脆弱性是由银行高负债率和流动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监管。监管概念包括了这种挤兑时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我们国家现在有一条:只要金融机构情况过得去的,发生挤兑,不论什么情况,中央银行马上给钱。
3.金融监管的基础和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不一样。银行监管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证券监管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设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工商银行,它的目的是保护工商银行股东的利益。但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的监管,是保护在工商银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跟证监会有时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问题了,证监会说你人民银行应该给钱,股东的权益要保护。但是我们给钱不是给股东,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这个钱兑付给存款者。如果存款兑不出来,对不起,你们股东砸锅卖铁也得付存款。
4.监管具有使宏观稳定的作用。
5.银行与存款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较严重,银行与贷款者也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6.为防止银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优监管规则。它是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提出的。这个理论说:一个国家的监管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把市场扼杀了,没有竞争了。但是又不能不监管。什么情况维持着一种最优监管状态,很难确定。他的书中有一个证明,使我们大吃一惊:他说美国的证监会在头二十多年监管当中没有有效制止内部交易。这个意思是说,有了证监会,证券市场实际上跟原来一样。
8.监管者竞争理论。在这点上与美国的做法不一样。中国老认为一个部门一个监管者,这是最优的。我们把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银行监管分开了。银行业由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归证监会监管,保险业归保监会监管。美国一个部门必须有两个以上监管者。银行有三四个监管部门,证券有两个监管部门。不仅有中央监管部门、还有地方监管部门。为什么?它认为监管者也得竞争。如果一个部门只有一个监管人,那么这个监管人肯定腐败,肯定低效率。各国监管模式很不一样,有英国模式、有中国模式、美国模式。现在大家比较赞同英国模式。英国模式是证券、银行、保险全部一家监管,然后跟中央银行分开。这个国家有两个部门:一个中央银行,就管货币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个金融监管,大一统监管,既管银行也管证券、保险部门。我们去英国考察了两年,探索英国模式。现在韩国、日本都学英国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业经营。我们国家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些模式体现的是,监管者要有竞争。
9.关于监管的成本效益。这个理论比较抽象。监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监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成本有多大,很难估算。监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护,证券市场更加平稳,保险市场上诈骗行业减少等,都属于监管的收益。把监管的这些制度性收益与监管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来证明监管效益有多大,这很难。
有人说,监管对全的资源配置是一种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有人说金融监管完全是来自金融创新、有的金融监管又引起金融创新,像猫和老鼠的关系一样,有了监管,别人为了逃避监管,不断地创新,不断创新我又发明很多监管它。这样来回循环,金融业也就了。有好些金融产品主要是来源于两个目的:一个是规避风险,一个是逃避监管。
11.监管的学分析。很多人认为,监管,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电信、电力、金融,永远都是跟腐败有关系,跟政治有关系,跟政治利益集团有关系、跟寻租有关系。甚至有人说,监管就是人为的设租,就是腐败,让大家给你上供,给你请示。你看证监会门口,每天下班后排队,为什么?请官员吃饭。现在还这样。就是为了上市,上市审批很严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凭空赚了至少一个亿。从中你拿出一千万去寻租还是划得来的。中国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标,上市成功,一块钱的股本起码是六七块价格,收益确实大、所以有人说监管永远跟政治利益集团,跟寻租有关系。我们国家最典型的例子一个是房地产业的监管,一个是证券监管,一个是金融监管,一个是电信、邮政,一个是国家电力,这几个是所谓监管比较严的部门,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认为是腐败比较严重的。
12.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这些监管者,又是中央银行、又是证监会、又是保监会,谁来监管?这里有四个理论假设:
第一,监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设监管者最聪明。
第二,监管者不可能任何时候都公正。
第三,监管者不可能永远兑现它的承诺,即监管者不可能随时都说到做到。
第四,监管者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
大家都知道,这四个假设是对的。既然如此,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
13.有无一套指标体系、一种来衡量监管的业绩,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指标,你凭什么来说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谁干得好、谁干得不好?现在说不清楚。比如说,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中小机构都在出风险。最近都在救火。人家会断定说你人民银行监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监管不力,贷款收不回来呢,还是因为宏观波动,才使贷款收不回来?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其他监管部门。比如电信业,国家信息产业部是监管部门,大家觉得它监管得不好。为什么?你可以将中国打电话的价格和国际价格比较。这个报纸上经常在讨论。学者专家们一致认为,中国的信息产业部的监管是最差的,因为中国的电信价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务态度最差、上网最慢。这些指标,就比较出了中国的邮电监管者比其他国家邮电监管者的业绩要低。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75-01
一、现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概念及范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建立了其国内的离岸金融市场――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简称“IBF”)。随着美国IBF的设立,离岸金融的离岸性已不应局限在货币游离于发行国之外,IBF条件下的“离岸”实际上是指游离于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所以,笔者认为,离岸金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间以该国货币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
二、我国目前的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目前在离岸银行业务领域仅有极少的几部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10月23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8年5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6年1月12日颁布并于2006年2月1日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办法》”),上述几部法规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条件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框架。
三、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监管机关职能相对单一。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局限在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根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的事务,显然与离岸金融监管的要求不符。
第二,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金融机构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亦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或审批程序,所以,如果仅从目前的立法判断,似乎可以得出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无法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
第三,对“非居民”界定不统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2007年 3月16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例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自然人,两者明显存在差别。
四、我国目前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对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律。目前有关离岸银行监管的规定散见于各地及各类的“批复”、“通知”等,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不利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以及对其有力监管,因此,有必要就离岸银行业务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法律,同时,应当由级别相对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以厘清法律效力位阶方面的问题,
第二,明确监管机关。由于离岸银行业务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诸多方面,在目前我国尚未对金融实行混业监管的前提下,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税务等多个机关进行联合监管,同时,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议借鉴目前西方主要离岸金融市场的做法设立一个综合的监管机构实施对离岸金融的监管权。
参考文献:
第一,社会资金供求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宏观调节机制基本建立,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出现了几次需求过热、信用膨胀、价格涨幅过高的不利局面。总起来看,主要原因是在传统经济体制占主导地位和短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地方政府忽视结构调整,通过非法融资渠道,盲目扩张投资,从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瓶预”制约突出,供求总量严重失衡。经过6年多来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混业经营创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长期困扰我国的短缺经济状况已不复存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扩大内需已成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战略性选择。二是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三是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较快,整顿金融秩序取得显著成效,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建设明显增强。四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改革有了实质性突破。如借鉴国际经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取代贷款规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适时多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扩大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稳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五是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直接融资方式。
第二,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相互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组成,二者之间及其内部各子市场之间必须通过合理渠道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目前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开辟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资渠道,允许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以股票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以及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都直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这可以说是对金融市场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果。
第三,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金融服务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拓展和创新。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业务便利和财务经营保密等方面的考虑,一般都优先选择能够提供优质全能服务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主办银行。混业经营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发展历史最为悠久。进入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要求。当然,在混业经营体制下,也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全方位开展业务,除了少数金融寡头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仍是以一业为主或单业经营。
第四,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
目前我国正面临加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保险证券业。虽然我国金融保险证券业竞争力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营销方式落后、经营规模偏小等,但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和不允许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无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国近几年来新组建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今年以来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主要是允许企业投资入股,即产业资本进军金融资本。这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剥离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债转股。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金融资本进军产业资本。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第五,混业经营与分类监管可以相得益彰。作为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客户要求,确定适合各自的经营发展策略和发展重点,以体现灵活、开放的原则;而作为政府分设金融监管机构,同有利于对各类金融业务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和监管对策。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常见的金融管理体制。
根据以上论述,特提出如下建议:
1.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逐步推行混业经营,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混业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定的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积极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为此,必须重建银行内部机构,大力充实产业分析和项目评估力量,使金融业人员对产业经济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合理经济规模、管理模式、国内外竞争与盈利状况、发展趋向等方面都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晓市场、懂技术、会管理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企业和银行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2.借鉴国际规范,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消除沟通梗阻,提高整体效率。在货币市场方面,一是改革结算方式,大力推广使用资信良好的企业或银行签发的商业票据,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增发短期国债和企业债券,为央行运用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手段创造条件。当前可考虑允许现有房地产公司和汽车销售商以现有房屋和汽车为抵押,滚动发行商业票据,以消费者分期付款收入为偿还保证。二是继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保持拆借规模较快增长。在资本市场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一定要以确保间接融资这个大头的稳定为基本前提,避免顾此失彼,得不偿失。二是通过配售、回购等方式,在充分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平稳解决国有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三是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培育高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升级。
3.积极推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创新。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贷款责任终身制。根据绩效原则,减少冗员,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职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把防范金融风险与增加盈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资产质量和利润目标的双向考核,健全约束与激励机制,赋予基层信贷机构相应的贷款权限,使金融从业人员既有压力,更有动力,不断开拓新的贷款增长点,改变当前不少银行简单地通过提高贷款条件消极防范风险的不恰当做法。同时,加强以企业为重点的资信评价体系建设,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大力整饬社会融资的外部环境。超级秘书网
金融生态在国外最早是由G。Tansley(1935)在生态系统(Eco-system)基础上提出的,因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逻辑安排、发展规律等群体生态学(Synecology)特征,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鲜明结构特征和功能特点的“秩序结构”,这种“秩序结构”即为金融生态。在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最早是由周小川在2004年的“经济学50人论坛"上提出的,同样借助了仿生学的概念。影响一个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因素包括该地区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行政环境、管理和技术水平、金融服务水平等。中国社科院出台的《中国金融生态调查报告》中使用了9项指标评价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分别是经济基础、企业诚信、地方金融发展、法制环境、诚信文化、社会中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和金融部门独立性。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一方面有利于地区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会遵循“洼地效应"的规律,即资金流动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如果一个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首先是金融部门对该地区的信用评级就会比较高,就会有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这个区域;其次是在银行信贷资金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将会有更多的国内外资金转向这个区域投资,融资渠道将会更加畅通。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本地区资源配置效率。在一个比较完备的金融生态环境系统中,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市场价格机制的传导途径更加畅通,在利润目标引导下,银行和其他投资者会将资金更多地投向经济增长的瓶颈行业,从而使供求关系趋向平衡,地区资源配置得到优化。环渤海地区比较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并非一朝一日之功,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关注宏观政策导向,加强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环渤海地区能否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关键取决于该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是否充分利用了该地区的比较优势,具有市场总体竞争力,可以确保投资者收益。因此在确定区域经济增长规划时,应注重把握环渤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畅通的信息沟通,来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格局,为银行增加信贷投放和其他投资者增加投资创造良好的产业支撑。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首先应该出台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以抑制金融机构高风险运作,切实保护老百姓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务法制,适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特别是动产质押;着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完善电子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等。最后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突出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手段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提高失信者的违约成本,抑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从法律上对金融诈骗、故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的主体、范围、条件等进行相应的规定,细化执法依据。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征信体系
信用制度的高度发达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规范社会信用秩序,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质;其次是加快环渤海地区的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从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两个方面加速全社会重信守诺文化建设;最后是加快推进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征集评价体系,建设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数据库,进行归档管理。转贴于
(四)是加快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消除“破产"的冲击,本质上是一种规范金融主体不适当行为的准则和监管机制。首先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其次是监管方式上逐步由事后性监管、行政审批性监管向风险预警性监管和行政核准制监管转变,建立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最后是加强金融机构的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
总之,目前理论界对区域经济增长需要怎样的金融产业集聚水平也还没有定论,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指标将会是考核区域金融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金融业对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对自身发展的催化作用;金融业对区域经济安全特别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最后,我坚信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学术界完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在区域经济增长成熟实践经验的推动下,环渤海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一)离岸市场监管的思考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科学地界定金融监管的内涵,须从监督、管理的语义入手。监督,在我国是指监察督促。监察是注视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否合规,督促是在金融机构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规范时促使其依规范行事。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是有关职能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检察和监督,促使其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监管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能的行为。就离岸金融而言,监管的主体一般有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此外还应包括行业组织如国际一级市场协会(IPMA International Primary Market Association)、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Market Association)等以及一些交易机构如离岸债券通常上市交易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有的学者将金融监管的主体限于政府金融监管当局,是不全面的。现代金融监管是由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共同构成的体系,其中前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和监管如审计师事务所监管等;后者是金融监管内部设立的监督部门对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检查和控制。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虽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但只是整个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2.金融监管实施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人的监管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立形式的监管,也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管,如是否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对单一客户贷款的最大限额等。
3.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是依照规则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的金融机构进行督促和处罚。现场检查与定期报告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
4.监管的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在监管中衡量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标尺不仅有法律和政策,而且也应包括对市场主体有拘束力的其他规范,如行业组织的行规、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如果将这些规范排除在监管之外,就很难实现市场秩序和监管目标,严重影响离岸市场效率,甚至会造成市场混乱。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否则,就应当对规则进行修改。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场监管存在与否及其特点十分重要。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生存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提供的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是在合法、巧妙地利用规则以避免有关监管当局的干预,这正是监管所发生的预期效果。所以,不应仅以对国内金融业适用的标准对离岸市场不适用为根据,就认为监管不存在。其实,某些监管措施的豁免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因为豁免监管措施是由法律规定的,依该规定行事就体现出法律所寻求的目标,这是监管应有之义,所以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
由此也可以看出监管与规范的关系。规范是对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和程序。从这一意义上讲,二者有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将金融法规条例的制定亦看做是监管,是值得商榷的。制定法规条例是立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的任务,虽然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为实施监管不免要制定一定的措施和办法,但监管在本义上还应当是监督和促使有关规范的实施和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否则,立法机关等也会成为监管机构。
(二)离岸市场监管的实证
离岸市场是否存在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认识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最好答案是对离岸市场的诸多国际化因素所联系到的国家和机构对离岸市场是否行使监管进行考证。离岸市场至少受来自以下方面的监管。
1.高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一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准入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相关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在此仅以英国对离岸证券业准入监管为例进行阐述。英国一向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但英国规定在该国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必须获得1986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FSA)所规定的当局的授权或豁免。FSA第3条规定,“任何人,除经授权或豁免外,不得在国从事或欲从事投资业务”。因此,在英国任何机构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参与离岸证券的发行。根据FSA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投资业务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构成在英国从事投资业务:一是该投资者从英国的永久性业务地从事投资业务;二是投资者在英国虽没有办公室或业务地,但其在英国所从事的活动构成投资业务。英国对离岸证券业准入监管之广可以由此略见一斑。
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重要方面。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的管理制度。例如,美国有关国际银行设施的规定严格地将国际银行设施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分账,设施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国际银行设施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国际银行设施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同时,离岸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性往往也是市场所在地国监管当局的监管之一。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行使监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离岸金融的实际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控制,这是离岸资金运营的特殊性造成的。首先,离岸存款中的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这种方式被认为是离岸货币存款运作的通例。离岸存款的偿还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有关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二是通过银行内部划拨和往来行划拨,而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清算偿还是离岸货币市场通行的做法。因为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离岸银行并不能直接获得存款交易的巨额货币。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属性和主权性质,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清算系统进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清算设施才有这种能力和资格。所以,离岸存款只有在货币发行国作为该国央行负债才能够得以支付,并且也只有在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能够对该货币的收付提供及时清算的情况下才有价值。
离岸货币发行国离岸货币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
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这一规定使各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货币主权的尊重承担起明确的义务。因此,如果离岸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中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是沟通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和中介,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那么后者则是监管及其标准充足程度。从广为国际接受的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来看,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解释,所谓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是指:(1)有关当局必须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控制银行的全球业务运作;(2)有关当局能够禁止设立妨碍并表监管的法人结构;(3)有关当局能够制止银行在有嫌疑的国家建立机构。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有关证券法规对“证券”作出的宽松定义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由于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所以考察美国证券法作为投资者母国对离岸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代表性。美国联邦一级有三部法律对离岸证券的发售具有直接影响,即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
1939年的《信托契据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订了大量的规则。此外,美国各州也有类似的证券立法。由于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5.筹资者母国的管制
筹资者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筹资者为筹资所达成的交易是离岸市场最重要的交易,也是离岸市场目的。筹资者母国对筹资者及其交易的监管是离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筹资者母国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其中重要影响之一是对筹资者的各种管制。离岸市场上许多筹资者的母国,对对外活动实行管制或管理,如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等等。离岸市场交易的有关各方若欲使交易合法有效地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制或管理的规定。为此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离岸证券发行协议等将筹资者取得有关的授权、许可、批准等作为协议的先决条件,以避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有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特别引人注目的有IPMA、ISMA。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ISMA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ISMA是1969年成立的、主要调整和规范离岸二级市场的自律性组织,至今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SMA制订的规则。ISMA对离岸市场的监管和影响可以从
ISMA的宗旨中略见一斑。
根据ISMA章程(Statute)第2条的规定,ISMA宗旨主要有:(1)增进成员间良好关系,提供共同检讨国际证券市场的基地,制订和规范国际证券交易的规则和建议。(2)为国际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提供服务和帮助。(3)检查和解决国际证券市场的技术性问题。(4)增进成员之间、与有关国家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关系。此外,ISMA还向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提供情况和指导,在出现事关国际资本市场的、财政或其问题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并通知其成员新法律或税收的影响。
ISMA规范体系的性质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从ISMA规则的本身规定进行。总则第2—3条规定ISMA成员之间所进行的所有国际证券交易都应当适用规则,除非当事方在成交时另有明确约定。但是,会员通过排除适用规则或其中某部分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上述条款同时规定会员不能约定排除规则200条至900条的规定,亦即会员只能约定排除100条至200条之前的,关于客户指令、交易单位金额、多货币单位债券的处理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等问题的辅规定。而200-900条规定,则主要对成交、反馈、确认、清算、交割、买进、卖出、累积利息的、报告交易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事关整个交易过程及其主要问题,是实质性的规定。此外,总则第2.4条规定如果ISMA的两会员之间在交易国际证券之外的证券时约定适用ISMA规则,为了使规则得以适用,该交易应被视为国际证券交易即离岸证券交易。总则第1条规定,违反规则要受到ISMA纪律的制裁。从以上可以看出,ISMA的绝大多数规则对其成员具有拘束力,规则中的重要和实质部分不能由当事人排除适用。规则的拘束力具有行规性质。
其次,如果超出ISMA规则本身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那么该规则就不仅仅是有行规的性质。如前所述,离岸债券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依照ISMA规则进行,不仅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是这样,而且ISMA成员与非成员之间、非ISMA成员之间的离岸证券交易也是这样。由于ISMA规则被广泛、普遍地遵行,那么它在离岸证券业特别是ISMA成员和非成员之间、非成员之间交易中就具有商务惯例至少是商务习惯的性质,除非当事人明确地排除适用,否则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由此可见,ISMA不仅是其成员之间的行规,也是离岸债券业所普遍遵行的惯例。
7.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与离岸市场监管
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是专门致力于离岸银行业监管的机构。1980年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第一次会议在巴塞尔举行,共有来自于12个离岸中心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员19个,较广泛地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以泽西
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从总体上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这一结果表明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变更了会计事务所的会计意见是不可信的[1]。特别是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会计质量问题,需要构建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对其进行有力的保障。
一、农村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变更
独立性被看作是有效审计委员会的最重要特征,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比内部董事或灰色董事更注重对财务报告的监督,对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需要相关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正确的判断,要保证会计质量问题,同时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要独立于审计委员会之外的职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有能力独立完成对财务报告的审核和监督职能。
通过审计委员会的各成员要有专业的经验和水平,对相关任务具有独立完成审核和监督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个成员的水平和职能给予负面的评价,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监督的职能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于各个成员而言,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分歧根源所在,要能够具有尽量降低变更可能性的能力,因为变更后的会计意见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这会使管理层运用这一点进行财务舞弊行为,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在应对这种分歧时要具有及时沟通的能力,并能够调节注册会计师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分歧所在,认识到管理层利用变更调节的真正目的,从而完成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有效的会计,因为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意见是会影响到会计的质量,有可能这种变更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2]。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
我们选择了2010年和2012年度发生会计事务所变更,且能够公开搜集到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90家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样本,在剔除了数据缺失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后共得到82家研究样本。在这个样本中,要选择会计事务所没有发生变更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对照样本。这些数据均收集于相关部门提供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情况和网络上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相关资料,通过对比分析,采用数据统计软件SPSS13.0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
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在控制了财务状况变化和盈余管理因素的影响之后,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对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有显著影响,变更后的注册会计师的谨慎程度显著低于没有变更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H1假设成立,则表明在会计事务所变更过程中存在“收买会计意见”的现象。
H2: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由上市农村金融机构控制权转移所导致的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相关性。
如果H2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变更与会计质量的正相关。
H3: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捆绑关系的独立董事的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的关系。
如果H3假设成立,则表明事务所更换与会计质量有关系。
三、数据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对审计委员会对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所表现的相关指标进行核实,同时这些参数要有利于对审计委员会处理会计事务所变更所表现出的职能进行评价,如表2所示,首先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能够判断各个成员在履行财务报告监督职能的相关情况,是否有效地运用这种职能来处理好注册会计师和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会计事务所的变更的过程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也会带来质量问题,因此需要非常谨慎地态度来对待变更的意见。这种变更一般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时想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变更来达到利益调节的目的,对于这种变更会计事务所是不能同意,并且了与会计注册师的意见保持一致性[3]。
(二)回归分析
控制变量中,董事长变更、上年非清洁会计意见和财务困境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正相关,股权制衡度与会计事务所变更显著负相关,与预期一致,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与会计事务所变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从以上样本的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显著性水平主要所映出会计事务所的变更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密切相关,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是否会因为被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股东们收买会计意见,而会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更大的损失,还是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保持一致,做到谨慎行事,不能因为管理层和股东们因为私自的利益而损害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这就需要审计委员会真正地行使监督职能[4][5]。通过变更会计事务所而“收买会计意见”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连续亏损和扭亏的上市农村金融机构中,特别是连续亏损的农村金融机构表现得更加明显[6]。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