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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范围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4 0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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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图分类号】 R473.7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8-0667-01

精神科暴力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在精神因素或精神症状的影响下,突然发生的针对自身和他人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的发生,不但给病房管理带来了困难,同时也严重影响着病人及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进行有效的护理干预,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是精神科护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对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现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2006年5月――2009年5月,在我院住院的精神病人712例,发生暴力行为者38例,其中男28例、女10例,年龄最大59岁、最小18岁。

2临床因素分析

2.1发生率

发生暴力行为的患者占同期住院总数的5.34%。

2.2暴力行为的对象

38例病人中,伤工作人员19例(医生1人,男护工5人次,女护士13人次),自伤3人,其他患者16例。

2.3发生暴力行为常见的疾病

在发生暴力行为的38例患者中,有19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50%),情感性精神病5例(13.16%),癫痈所致精神障碍7例(18.42%),偏执性精神病3例(7.82%),嗜酒所致精神障碍4例(10.52%)。

2.4发生暴力行为常见的原因

38例患者中,受精神症状支配的18例(47.37%),由于护理人员接触不当被激惹8例(21.05%),抗议制度约束6例(15.79%),意识障碍2例(3.95%),自知力缺乏4例(10.53%)。

从以上分析看出暴力行为多发生在新人院病情尚未控制的病人以及有意识障碍的病人。暴力行为的发生与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态度有一定关系,这就为护理工作的重点和改进指明了方向。

3预防与护理

3.1暴力行为产生的原因

(1)意识障碍:当患者处于意识模糊或精神错乱状态时易发生暴力行为,其行为特点为无任何目的和准备,突然发生,一般半途而废,但也有造成严重后果者。(2)受精神症状影响:在幻觉支配下,尤其是出现命令性幻听时,患者就会执行幻听而产生暴力行为;受妄想支配,产生暴力行为的妄想常为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妒嫉妄想,被控制妄想等。如患者认为某人要陷害自己,置自己于死地,为保护自己而先发制人,对被怀疑对象实施攻击。(3)精神运动性兴奋:患者极度兴奋,情绪激动,极易产生暴力行为。(4)强制治疗:患者不承认疾病而被强制住院,被隔离在陌生而严谨的防范环境中,患者不满甚至恐惧而产生暴力行为。(5)医护人员言语不当,在治疗与护理过程中,对于兴奋躁动患者的态度不冷静,言语不得当可能激发患者的兴奋冲动行为。

3.2预防

(1)要正确认识患者暴力行为是疾病的表现,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掌握患者思想动态,在接触患者时态度和蔼,言语温和,友善的引导,采取适宜而有效的措施,努力减少一切激惹因素。(2)努力改善病房环境,住院环境要适合精神病患者,减少紊乱及拥挤现象,活动室要宽敞,重点患者要集中管理,保持环境安静、整洁、舒适,空气流通,光线柔和,温湿度适宜。保管好危险物品,做好安全检查及交接班工作。(3)深人了解患者的病情,重点患者心中有数,及时发现潜在暴力行为,对幻觉妄想较丰富的患者,尽量避免触及其病理体验。有冲动倾向者,引导患者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和宣泄,提高患者的自控能力。兴奋躁动患者适当给予隔离,避免相互刺激,护理人员避免单独接触患者。(4)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加强心理护理,稳定患者情绪,鼓励患者参加集体活动,工娱治疗,使其精力得到有效的发泄。

3.3护理

(1)当患者发生暴力行为时,应迅速将其他患者与其隔离,以保护他们安全。如果冲动的对象是医护人员,应大声呼救,避免直接与患者发生冲突,用简单明确,直接的语言提醒患者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制止患者的行为,同时用好言劝慰,答应患者的合理要求,尽可能说服其停止暴力行为。(2)当说服不了时可采用适当的方式约束患者,如保护性约束,安置隔离室等。约束时注意使患者舒适,不伤及患者或被患者所伤。使用约束患者观察表,经常检查约束带松紧度,防止过松脱开或过紧影响肢体血液循环,注意保护患者安全,防止被其他患者攻击。并做好基础护理和皮肤护理,预防褥疮发生。详细进行交接班。当患者安静合作时,及时解除约束。(3)妥善处理暴力患者和被伤害者的伤情,清理被损坏物品,整理环境。(4)心理护理:患者发生暴力行为后,给予适当的心理护理非常重要,让患者知道他被期望的行为标准,提高与他人建立良好关系的能力,使患者逐步建立起被社会接受的行为模式,指导患者重建自尊心和对别人的信任感,学会正确表达自己的需要和情感,采用恰当的发泄方式,在情绪难以控制时,知道寻求帮助。

参考文献

篇2

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通常是指精神患者直接伤害他人的身体或破坏其他物体的攻击行为。它不仅对患者自身的安全,而且对他人和环境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有效预防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是提高精神科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对住院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护理措施。现报道如下:

1调查对象与研究方法

1.1对象特征分析统计我院几年内住院精神病患者3595例,其中220例发生暴力行为,共发生343例次。220名患者中男157例(占71.36%),女63例(占28.62%);年龄15~52岁,平均(29.76±7.5)岁,35岁以下的158例(占71.82%),30~45岁的46例(占20.91%),45岁以上的16例(占7.2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33例(占15%),初中110例(占50%),高中(含中专)46例(占20.91%),大专以上31例(占14.09%);病程:1个月至15年,平均(6.21±5.23)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症131例(占59.55%),心境障碍39例(占17.72%),癔病12例(占5.45%),酒依赖戒酒15例(占6.81%),精神发育迟滞3例(占1.36%),其他20例(占9.09%);婚姻:已婚55例(占25.00%),未婚136例(占61.82%),离婚29例(占13.18%);职业:农民91例

(占41.36%),工人53例(24.09%),学生35例(占15.91%),其他41例(占18.64%)。

1.2方法以我院近几年住院患者的病历资料和护理交班报告为线索,对所有记录在案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回顾性调查。调查由经过培训的主管护师进行,对涉及精神症状学的内容请主治医师帮助分析。

2结果

2.1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近几年我院收治住院精神病患者3595例,男2117例,女1478例,发生暴力行为220例(占5.51%),共发生343例次攻击行为,与报道相符。

2.2时间特点220人343例次攻击行为发生时间分布为:白班(8am~4pm)124例次(占36.15%),前夜(4~12pm)175例次(占51.02%),其中4~9pm158例次(占46.06%),后夜(12pm~8am)44例次(占12.830%),可见暴力行为多发生在前夜。

2.3暴力对象主要是护士、医师,其次是住院病友、陪护家属、病房设施、患者自身。由于1次攻击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对象,因而无法确切统计其所占的比例。

2.4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拒绝住院89例次(占25.94%),拒绝治疗96例次(占27.99%),易激惹71例次(占20.69%),幻觉妄想支配68例次(占19.83%),行为障碍13例次(占3.79%),工作人员态度不好6例次(占1.75%)。

2.5暴力形式徒手278例次(占81.05%),包括抓伤、拳击、卡勒颈部;随手可及的接触物伤人毁物38例次(占11.08%);牙咬15例次(占4.37%);自伤12例次(占3.49%)。

2.6暴力行为与入院时间入院1周内发生暴力行为181例次(占52.77%);1~2周内发生暴力行为104例次(占30.32%);2周后发生暴力行为58例次(占16.91%)。可见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入院后2周内,与李振宁报道相符。

3 暴力发生的常见原因

3.1患者在家人的强行压制下来到医院,当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管理时,对工作人员拳打脚踢,甚至趁人不备,拿起办公室的物品打人。

3.2住院初期精神症状尚未控制,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突然发生冲动行为;有的患者认为自己没病,不愿服药,在强行治疗时也容易发生暴力行为。

3.3患者病情稳定后觉得住院时间长久,心情急躁,希望尽快出院。当与家人见面时,出院的要求遭到拒绝,将怒气转移到工作人员或其他患者身上而出现暴力行为;有的患者心灰意冷而出现自伤、自弃行为。

3.4进人恢复期的患者渴望出院,又担心自己不被家人和社会接纳,自信心不足;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自己的言语,甚至说一些刺激性的言语,使患者自尊心受挫,感觉受到侮辱,从而对工作人员产生报复心理,采取暴力手段来宣泄不满。

3.5病区活动范围较小、环境嘈杂,使患者的心情烦躁,难免出现一些暴力行为。

3.6护工人力缺乏,新的护工专业知识缺乏,对患者的观察不仔细,在疏忽中出现意外。

4 讨论

结果显示,造成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主要因素为患者无自知力,否认有病,拒绝住院及治疗,易激惹,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支配下感到自己正遭受迫害,而对他人加以攻击和伤害。医护人员负责患者的治疗和护理,与患者零距离接触,成为施暴的主要对象。在暴力形式上女性多为抓伤咬伤,男性多为拳击伤。年轻男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无配偶,文化程度低,入院2周内的患者易出现暴力行为,且以前夜班多见。以上调查为我们制定护理对策提供了依据。

5 护理

5.1改善病房环境加强病房安全管理精神科病房的空间与床位数应有适宜的比例,避免过分拥挤。保持环境安静,尽可能减少刺激性噪音,病房布置简捷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收缴,尤其是新入院及外出活动回病房的患者要严格检查,以防携带危险品给攻击行为留下隐患。

5.2掌握病情动态暴力行为一般多发生于急性期疗效差的患者当中,并与精神症状的严重性呈正相关。护理人员应及时评估有冲动伤人倾向的危险因素,如入院初期年轻男性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要加强对患者的病情监护。如发现暴力行为的先兆症状,应尽量避免不良因素刺激,及时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力争将暴力行为消失在萌芽状态。

5.3加力行为高发期的护理力量根据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特点,在4~9pm可适当增加帮班护理人员,加强巡视和病情观察。

5.4提高护理人员的应激能力加强护理人员的素质教育,掌握与精神病患者沟通与接触的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面对患者的暴力行为应沉着冷静,及时寻求帮助,迅速控制场面,机智有效地接触患者,协力保护、隔离患者,从而使暴力损伤的程度降至最低。

5.5加强服药质量尽快控制病情预防和治疗暴力行为的根本措施是正确的诊断,及时有效地治疗及敏锐的观察,对暴力攻击先兆给予有效的干预,因此加强服药质量防止吐药、藏药,尽快控制病情是避免暴力发生的根本所在,尤其是入院初期兴奋冲动的患者要尽早有效用药。

精神病患者不论男女老幼,都有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在工作中不仅要为患者积极解除病痛,还要学会保护自己。总之,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是值得探讨的课题,期待更多的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精神病患者,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关爱,少一些偏见歧视。

参考文献

篇3

随着一栋栋住宅楼的拔地而起和生活社区的日益增多,各种物业纠纷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并且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类纠纷呈上升趋势。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经济纠纷,其本质都是涉及到居民生活的金钱瓜葛。而在居民生活当中,物业管理涉及房屋、保洁、绿化、安保、车辆管理等业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小区物业经济管理的纠纷,这些经济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纠纷类型。

1.1 物业管理收费引起的经济纠纷

由于物业管理收费引起的经济纠纷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最常见的经济纠纷类型。现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收费难的问题。现实中,除了恶意欠费的业主外,大部分欠费业主都有诸如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收费不合理、房屋质量有问题等各种理由。而这些理由,有的是物业公司的责任,而有的却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在实践中,物业管理收费纠纷主要有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对物业管理合同认识不清、物业服务的类别和收费标准不了解、物业服务收费不透明等多方面的诱因。

1.2 业主和物业管理存在矛盾摩擦引起的经济纠纷

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由巨比主方和物业方对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不同理解,使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质量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价,另外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或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出现矛盾或摩擦,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引起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的经济纠纷。

还有.些经济纠纷是由于物业管理存在不足或管理漏洞导致的,例如小区道路积水导致业主受伤、楼道照明未及时维修导致业主损失等。

1.3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经济纠纷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主要负责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

业委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因为小区地面停车费的收取、小区店面租金管理等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经济收入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经济纠纷,同时也会因为小区公共施设维修维护、小区公共资金的使用等公共事务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分歧和纠纷。另外,业委会为了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而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在新旧物业更替过程中也容易与物业公司产生经济纠纷。

1.4 业主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

在现实生活过程当中,有一些业主在进行例如维修自家房屋等个入事务过程当中,存在损坏建筑防水层、或破坏建筑外墙、或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结果导致建筑公共部分遭受破坏,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给其他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当业主发生破坏行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发现并进行引导或及时进行制止,就会引发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也会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1.5 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的经济纠纷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数与房屋质量有关系。有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在修建房屋的过程当中,选用一些低质量的建筑用材,甚至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或者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由于施工因素导致房屋出现瑕疵或质量缺陷。致使业主在收房或居住过程当中出现房屋渗水,地面裂缝等一系列的建筑问题。

房屋交房之后,一切管理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一些业主没有相关的知识,就会将房屋质量的问题归因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维修不及时或房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就会用拒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给物业管理企业施压或者寻求精神补偿。而物业管理企业夹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更是很难开展相关工作。这样出现恶性循环,就会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产生经济纠纷。

2 小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的诱因

诱使小区物业管理出现经济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第力(类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和处理,第三类则是由巨比主自身的素质和认识存在较大差异。

2.1 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2.1.1 缺乏服务意识

服务理念的缺失使得小区物业管理处不能够及时做到与业主沟通,不能从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对物业与业主纠纷或业主投诉置之不理,甚至会对业主使用一些报复性手段,这样小区当中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处选择一意孤行,不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将会导致恶性循环,久之会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推向对立面,会导致物业管理处与业主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2.1.2 收费规范不标准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不规范不标准,甚至出现物业管理企业为牟取利益而乱收费。这一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物业管理处没有及时做到服务分类并设置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将公共设施经营收入及时公开或者上缴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公共设施维护养护费用及时公开。这样,就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处产生误解或拒缴。

2.1.3 服务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小区物业管理处担任着小区服务的角色、管理的角色,同时也担任着协调的角色。在小区物业管理会牵扯到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物业管理牵涉其中非常多的细节,一旦出现服务不到位、协调不及时,就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例如,业主违规装修遭到其他业主投诉,而物业管理处没能及时制止,导致其他业主遭到损失;小区发生需要紧急维修的事故,但是物业管理企业没能及时维修导致小区业主经济损失;小区绿化遭到破坏、环境卫生不尽人意,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楼盘保值增值空间降低等。这些经济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

2.2 开发商遗留问题

开发商遗留问题没有能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完全,往往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矛盾,业主会将问题的矛头指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责任或者拖延,进而采用拒缴物业费甚至更激烈的行为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施压,从而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2.3 业主自身的问题

2.3.1 业主素质参差不齐

小区业主在教育背景、职业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思想认识水平等各个方面存在非常多的差异。任何住宅小区包括一些高端住宅小区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身素质较低、生活习惯较差、思想认识水平低的业主。这些自身素质较低的业主,在生活行为中容易出现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对于公共环境的维护不到位,甚至破坏公共环境,随地乱扔垃圾的不文明甚至侵害他人的行为,造成其他业主损失,公共部位维护费用增加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2.3.2 缺乏对业主责任的认知

有一些业主只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却没有认识到作为小区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有些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偏颇的自我意识,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当中的条例,只是遵守,不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大会、小区活动等不闻不问,而只注重自身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或受到侵害。这些业主往往会成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的制造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2.3.3 缺乏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认知

部分业主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的缺失、对物业管理不够了解等原因,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存在偏颇或者误区,缺乏对物业管理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正确认知。导致在业主日常生活过程中,会将其他业主侵权、突发、意外等使得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伤害的事件,归罪于小区物业管理处,认为小区内发生的一切事件,都应该由物业管理处来负责。这种由F}主对于物业管理缺乏正确的认知,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矛盾与经济纠纷。这也是一些小区经济纠纷法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与物业管理知识的普及有直接关系。

3 小区物业经济管理纠纷解决措施

3.1 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现阶段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国家的法律部门应该提出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用法律和法规来引导市场,规范物业管理的服务体制。从而尽可能地从法律上引导物业经济管理朝着正轨化方向发展。

3.2 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水平

物业经济管理部门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水平。对于开发商遗留问题等,积极沟通、尽快协调,为业主服务;对于自身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修正,提高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管理水平;对巨比主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对业主进行劝导,及时与其他的业主进行沟通;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共收益财务收支的公开,接受小区居民的监督,制定明确、详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避免乱收费等。

3.3 普及物业管理知识

篇4

1、经济犯罪类的案件由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2、如果是民事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关系范围,可以找仲裁机构。仲裁是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经济纠纷: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所有权误导

一些创业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来共同合作创业,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种“拥有”情结,不懂得合作与分享。针对于创业此乃“大忌”。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做不大?稍微大一点,又要裂变?其根源在于人们的观念。创业团队一定要合力把“饼”做大。有位创业者曾深感痛惜地说:“失误在于当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该进来的人没有进来,所以企业至今还是一块‘小饼’。”在创业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创业者要不断吸取他人的教训和经验,尽量避免创业误区,成功的机会才能更大。

感情误导

很多创业企业是由亲朋好友或同学组建起来的,有的虽一人出资,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期常常凭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视了必备的契约安排。这种“重感情、轻契约”的工作关系,随着创业企业的成长,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很多企业的创业同盟者起初很少提报酬的问题,可随着企业业绩的增长,一些创业者由于考虑公司的财务还相当紧张,因此认为报酬还不到提高的时候;另一些创业者由于过于守财,则故意默许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薪酬标准;还有一些创业者提出了遥遥无期的股权分配计划。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成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扬镳的根源之一。

资本误导

商业圈子里资金缺乏是普遍现象,企业家缺几百万、几千万元项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个几千元周转,资金不足并不是创业的绝对障碍,创业者可以从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创业计划缩小,再不然你还可以把它拆成几块。总之,你总能找到办法,先把生意做起来,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赚了钱,再设法扩大范围,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则和拥有足够的运气,最后你还是能够成功的。

构想误导

真正好的构想常常是在不够好的构想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创业者不可因为只是一些普通的构想,就停步不前,放弃创业的心愿。所谓好的构想还须经过市场验证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识和经验天天都在增加,创业构想当然也经常需要调整、修正、补充、创新。所以,当其他条件都有眉目的时候,即使创业构想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选择“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始自己的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实践,创业者至少可以得到一个中等的成果。倘若拥有上好的生意构想,却不用心执行,结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从刊物收集市场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开的信息通常称为“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范围很广,包括利用各种潜在的来源,比如图书馆,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开始时,应首先广泛收集资料,然后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个来源比较容易得到。但是经验证明,这对于小企业用处并不大,因为政府统计常按一套标准分类,从中很难看出消费者的需要和潜在的市场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图书馆中自由查阅,可以把这些出版物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对公众开放,这也是一个来源。如果企业所在地区的院校有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业,这又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很好来源。

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协会,种类非常多,这也是有用的信息来源,因为其中大多数的成员在自己的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有的协会有自己的信息咨询中心,有的还定期公布行业的情况,各专业部门的特别报告。不过这类组织太多,找起来也是个问题,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们都承担哪些服务,需要多少服务费等。

行业杂志是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之一。它经常刊登有关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和顾客需求情况的文章,也有新产品介绍,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栏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广告会提供关于竞争产品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业对产品和竞争对手进行分类。应该把这些重要的文章和广告积累起来,因为只记住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杂志名称毫无用处。对资料分类整理后,当需要有关信息时,就可以从整理过的材料中找到相应的重要内容。

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应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保留证据材料,当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调解。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方主持并从中斡旋以解决经济纠纷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种方式:

1.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2.由一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4.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前四种调解叫做非诉讼调解,后一种调解叫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6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s for internal contracting mode of operation, i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operating vitality, ensur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important means, has become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ne of the common phenomenon. But in internal contracting process to tak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void risk, to reduce the economic disputes due from the unnecessary loss, and to ensure the project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harmony.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al engineering experience, how to prevent project contractor for economic dispute brings to the enterprise problems such as the loss of the concret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Keywords: project contract; Economic dispute; Risk; Prevention;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 F7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加快,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施工企业就有几十个在建工程,随之内部承包项目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内部承包项目模式极大的调动了内部项目承包人的积极性,也减少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为公司的做大做强起了关键作用。但在目前,建筑市场还不是很规范,竞争激烈,企业内部机制等尚不完善,企业内部承包同时给企业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有些项目承包人在外面使用项目部章赊取材料,签订租赁协议等,由于承包人未支付该款项,致使公司承担责任;有些项目承包人挪用工程款或在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有些项目承包人由于对工程成本没有进行测算,盲目承包工程,当工程进展到一定进度时发现亏本,就不肯再干下去,由于建设单位催进度,施工单位怕影响声誉,最后只好施工单位收拾烂摊子;有些项目承包人工程质量意识差、进度慢、实力不够导致建设单位领导对该施工企业印象极差,造成招投标不能入围,不但影响了企业的声誉,还给企业带来了极大损失等;因此,企业对项目承包不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根据自身在实践中的经历,就如何防止项目承包人因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这一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就此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严格评审,选好项目承包人

项目承包人是施工项目管理实施阶段全面负责的管理者,在整个施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桥梁、纽带,是各种信息的集散中心,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作为对施工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承包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决定着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选好项目承包人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为人处事。通过各种渠道去了解其有无不良记录,为人处事是否讲信誉、诚信。二是看能力和实力。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质量、安全、进度、经济效益、资金等多方面的压力和风险,项目承包人必须要有未雨绸缪的能力,有经济实力,并能处理工程项目上的各种复杂问题,独立承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三是看协调能力。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业,项目承包人必须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为项目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四是还要有承包过类似工程项目的经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综合素质要好。

二、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控制

1、加强质量管理。项目承包人承包工程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必然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偷工减料的行为,施工单位督促项目部在材料进场验收,现场管理等方面都把质量放在第一位。通过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施工粗糙,不按图施工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2、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对企业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发生一起重大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几十万,因此安全防范的措施必须到位,要办理好施工现场人员的民工工伤保险,派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全项目部人员参与,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3、加强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公司及承包人资金的回收,有利于工程的良性循环,公司督促项目部合理安排工期,加快进度。遇政策处理等问题影响进度时要及时书面报告向建设单位汇报、协调,确保工程承包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4、加强成本控制。实践表明,凡是给企业造成较多的经济纠纷的承包人,大都是管理混乱、成本消耗高的承包人,还有承包人盲目追求中标,不测算成本,在项目实施中才知道亏本,导致承包人无能力实施,这样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做好工程成本的测算预控和阶段性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开标前根据市场行情的人、材、机、税金、管理费测算出工程成本,确定最低的投标价,在开工前根据市场行情测算准确成本,将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列出。施工过程中对照测算的成本进行了解,确保公司心中有数。

三、加强工程资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

实行项目承包后,工程资金失控也是造成企业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承包人协调能力还可以,误导业主把工程款打到承包人个人账户上,如果承包人资金不到位的工程较多,会产生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挪用本工程款支付其他本工程赊欠材料、人工、机械费用较多,造成经济纠纷,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因此无论怎样的承包人,工程款必须进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审核后支付给承包人,对于承包人信誉差的,要监控工程资金流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选择承包人和投标工程时,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工程,不能选择没有经济实力和能力的承包人施工,否则会产生很多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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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法的学科体系受不同时期经济政策的变化影响,再加上制度上实证法律规范的缺失、诉讼机制以及司法实践的诸多障碍,因而导致了经济立法上的迟滞,随之也就影响了经济诉讼管辖案件范围的确定,与这种不确定性相伴生的则是没有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目前,对经济纠纷的处理是借助于现存三大诉讼制度来实现的。而现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实现模式,能否适应经济法的特殊性,体现其价值,发挥其特殊功能,已日益受到挑战。法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在于一套健全的诉讼程序能保证其实现。经济法在理念和制度体系上已形成基本共识,能够成为一门法律学科。然而,“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用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1](P33),正是由于经济法是界乎公、私法之间和跨部门的综合性的法律,导致了“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的规范较多。[2](P49)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律纠纷数量急剧增加,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假如某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力时,则无法对其提讼。类似于这些缺陷的大量存在,一方面迫切需要建立一些弥补缺陷的诉讼制度来息诉;另一方面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是否建立独立经济诉讼制度之争。

当前学术界对我国经济诉讼实现方式的观点及评析

(一)学术界对当前我国经济诉讼实现方式的观点

现有诉讼模式的局限性以及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带给诉讼法的冲击,学术界早已是争得沸沸扬扬,并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将这些观点大体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肯定说。以“独立经济诉讼说”和“综合经济诉讼说”为代表。这两种学说致力于建立区别于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的经济诉讼制度。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有学者就以专著的形式探讨了经济诉讼问题,认为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将会应运而生”。[3](P2)这些学者的理由是:一是经济法作为实体法客观上存在着需要之相配套的独立的经济诉讼法;二是实践中大量现存诉讼制度所无法解决的纠纷客观上要求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制度。二是否定说。以“大民事”诉讼说和完全依附说为代表。他们的主张大致概括为现存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可以处理经济诉讼纠纷,“我国应建立‘民众诉政府’的民诉制度和‘政府诉民众’的公诉制度,通过正当且及时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处理包含有行政及公共因素的经济纠纷。”[4](P53)这一学说的理论前提是认为经济法仅为民事法律制度或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分支。三是折中说。以经济公益诉讼说和特别诉讼制度说为代表。这两种学说又有较大差异。前者认为“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违反经济法,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通过法院追究违反经济法、侵害社会公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诉讼制度上的变革。[5](P85)后者认为“在现有的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构建一套与经济法相适应的诉讼制度,通过创设若干特别诉讼制度明确规定相关的诉讼程序把经济诉讼案件交由普通法院审理”[6](P365)。前者的理由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出现了大量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差异明显且与社会公益相关的案件而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却无法解决,进而产生了对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需要。后者的理由如下:①特别诉讼制度并不影响经济法这一独立部门法的地位;②现有的诉讼制度经过改良可以基本满足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要求;③可以充分利用既有的诉讼制度资源,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7](P85)这两种学说的共同点是在现有三大诉讼制度上的改革和创新。

(二)对学术界关于当前我国经济诉讼实现方式观点的评析

笔者认为,“独立经济诉讼说”这种激进式的做法很难协调好与三大诉讼制度的关系,如果建立,很可能在实践中产生的混乱。“大民事”诉讼说对法的性质及其社会关系的调整作“一刀切式”的划分,主张凡“刑”之外的法都是属于“民”,而不局限于“私”的关系或“私事”,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我国的许多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部门的划分的基础之上的,采用“大民事”制度与我国国情不符。“综合经济诉讼说”因欠缺对经济诉讼的特有属性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研究,因此,对经济法的诉讼问题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完全依附说与经济法学界所认同的经济法是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法的观念存在实质性分歧,难以被学术界所接受。“经济公益诉讼说”的合理性在于指明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之处。经济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因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公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作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代表国家经济违法行为的侵权主体。该学说设定了较低的原告资格,设立了奖励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体现经济法理念,适应经济法纠纷的特殊性,这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无法与三大诉讼制度并列的诉讼形式。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经济公益诉讼极易发生“滥诉”现象,避免“滥诉”现象的发生又必须对条件从严管制,那么其适用面将会变得非常窄。特别诉讼制度说是现行制度下的一种改良,这种模式既能满足经济法纠纷的特殊性对其诉讼机制的特殊要求,又可以很好地与三大诉讼制度衔接,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最大可能地利用既有司法资源。它有以下优点:(1)恰当地将特别诉讼制度与现有的三大诉讼制度衔接,避免制度上的重叠,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2)巧妙地绕开纠纷类型性质的识别和诉讼程序选择这一难题,有利于实施。这一模式明显要比移植或重新建构一套诉讼制度在实践上更为可行。

关于当前我国经济诉讼模式选择的探讨

(一)经济诉权理论的发展仍不成熟

大多数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比较详细,但对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则极为稀少;使诉权的实现陷入困境。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参与司法事务,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行政与司法混同,这妨碍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讼,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不能提讼。尤其是在宏观调控领域中,行为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对于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实体法的发展总是要引起程序法的发展,经济诉讼所解决的经济纠纷应当是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以及强制性规范所导致的冲突;而民事诉讼所解决则应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导致的冲突。此外,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特殊性也严重影响了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有大量的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特点,尤其是偏好采用提倡性规范。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在国家经济调节行为的指导性、提倡性的作用下经济纠纷产生的可行性减少,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需求并不急切,这对经济法的可诉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制度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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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ical Study on the Antagonist Regimen and Clomiphene Micro Stimulus Regimen on the Outcome of Patients with Poor Ovarian Response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plantation/LIN Xiu-feng,DU Jing,WU Chang,et al.//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6,13(17):062-065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clinical effect of antagonist regimen and Clomiphene micro stimulus regimen with poor ovarian response (POR) patients with controlled ovarian hyperstimulation ovulation (COH) cycle.Method:The 151 POR patients cycles of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 were retrospectively analyzed,the clinical data and pregnancy outcomes of antagonist regimen 102 cycles (group A)and Clomiphene micro stimulus regimen 49 cycles were compared.Result:The dosage of gonadotropin drugs (Gn),Gn days,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injection day of serum estradiol (E2),endometrial thickness,number of retrieved oocytes,the number of available embryos,high quality embryo rate in group A were higher than the group B,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Poor ovarian response;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plantation; Antagonist regimen

First-author’s address:Boai Hospital of Zhongshan City,Zhongshan 5284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17.017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生育年龄的延后,在辅助生殖促排卵过程中,大约有9%~24%的人发生卵巢低反应(poor ovarian response,POR)[1]。而且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越来越多高龄患者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助孕治疗,因此在接受助孕的POR的患者比例也会随之升高。在助孕过程中POR患者的促排卵方案有多种,比较常用的有拮抗剂方案及微刺激方案[2]。本研究旨在比较拮抗剂方案与微刺激方案的临床疗效,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本院生殖中心2015年

1月-2015年12月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151例POR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拮抗剂方案102例(A组),微刺激方案49例(B组)。本研究POR患者的纳入标准根据博洛尼亚标准:(1)高龄(≥40岁)或存在卵巢反应不良的其他危险因素;(2)前次IVF周期POR,常规方案获卵数≤3个;(3)卵巢储备下降(AFC

1.2 方法

1.2.1 促排卵方案 于月经第2~3天抽取空腹静脉血测定基础内分泌激素,阴道B超计数窦卵泡数(antralfolliclecount,AFC)。阴道B超观察卵泡的生长情况,并根据血黄体生成素(LH)、雌二醇(E2)、孕激素(P)值调整促性腺激素药物(gonadotrophin,Gn)的用量。促排卵方案如下:(1)拮抗剂方案组:从月经第2天开始使用注射用尿促卵泡素(FSH,丽珠制药)或尿促性素(HMG,丽珠制药)150~300 U/d,促排第5天或优势卵泡直径达到12~13 mm时,使用西曲瑞克(瑞士默克雪兰诺制药厂)0.25 mg/d 皮下注射,期间根据卵泡和激素监测调整用药量。当卵泡直径≥18 mm的数量≥2个时,给予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丽珠制药)10 000 U,34~36 h后行经阴道超声引导下的穿刺取卵。(2)微刺激方案组:月经周期的第3天开始口服克罗米芬(clomiphene citrate,CC)50~100 mg/d,月经第5天开始每日肌肉注射HMG 75~150 IU,根据阴道超声及内分泌检测结果调整每日HMG用量。HMG用至hCG注射日,CC用至取卵前日。当卵泡直径≥18 mm的数量≥2个时,给予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丽珠制药)10 000 U,34~36 h后行经阴道超声引导下穿刺取卵。根据男方情况,采用体外受精(IVF)或卵胞浆内单显微注射技术(ICSI)授精。在取卵后3 d进行胚胎移植,移植后给予黄体支持。

1.2.2 冻融胚胎移植(frozen-thawedembryotransfer,FET) 在FET周期,采用自然周期或激素替代周期,从月经第10天起B超观察子宫内膜厚度及形态,当内膜厚度>8 mm时,行冷冻胚胎复苏移植,移植胚胎≤3个。移植后常规黄体支持。

1.3 妊娠判断标准 移植后14 d,检测血β-hCG>25 U/L诊断为生化妊娠。超声见到妊娠囊、卵黄囊为临床妊娠。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促排卵及胚胎发育情况比较 A组Gn用量、Gn使用天数、hCG注射日内膜厚度、E2、LH值、获卵数、可利用胚胎数、优质胚胎数均高于B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2 两组患者胚胎移植及妊娠结局比较 A组周期取消率低于B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2.3 两组全胚冷冻首次解冻移植临床结局比较 A组平均移植胚胎数高于B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字2=3.97,P=0.000);两组复苏周期数、复苏周期移植数及复苏周期临床妊娠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t=0.239,P=0.625),见表4。

3 讨论

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高龄卵巢低反应(POR)的妇女寻求辅助生殖技术。POR患者在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助孕时选择怎样的方案既经济、简单,又能够获得较好的卵子和胚胎质量及内膜容受性,是辅助生殖医生们不断追寻的主题。

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拮抗剂方案是GnRH拮抗剂与GnRH受体结合但不发挥生物活性,从而发挥其抑制效应,其不仅能直接有效地抑制早发LH峰,而且在卵泡发育的中、晚期开始使用,避免了早卵泡期卵泡募集阶段内源性FSH和LH的显著抑制,使卵泡发育的早期更接近于自然[4]。微刺激方案是使用克罗米芬(CC) 50~100 mg,加或不加Gn(一般不超过150 IU)促卵泡发育,并通过持续实用CC抑制LH峰。虽有文献[5-8]报道CC具有抗雌激素作用,能有效抑制早发LH峰的出现,从而阻断过早排卵,但本研究显示微刺激组hCG日LH值较拮抗剂组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有升高的趋势。推测拮抗剂方案可能对子宫内膜容受性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关。有研究显示GnRH激动剂方案其内膜厚度及妊娠率明显高于拮抗剂组[19]。靳镭等[20]发现不同年龄组和不同获卵数组其拮抗剂方案内膜厚度均较长方案薄,且各组别拮抗剂方案新鲜周期妊娠率均低于长方案组,因此对于两种方案促排卵的POR患者,笔者建议选择行冻融胚胎移植更有利于提高妊娠率。

综上所述,本研究提示对于POR患者尽管拮抗剂方案使用Gn总剂量较微刺激方案高,但其获卵数、优质胚胎数比微刺激方案高。两种方案的临床妊娠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因此可以根据患者的需求制定促排卵方案。然而无论使用哪种方案均建议取消新鲜周期胚胎移植, 行冻融胚胎解冻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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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条款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坚持平等互利好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认真分析订立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技术问题和相关合同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方面条款的理解难以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合同条文的某些疏漏与含义不清,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产生合同纠纷。此外,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规范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仅草签一个协议,忽视合同的周密性与严肃性,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责任不清,为日后因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而导致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进而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因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多的环节。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原因,这类合同中条款订立不规范、不严密、不细致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条款不明确,使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计依据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现明显分歧,因而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比较多。下面列举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1、工程造价下浮系数问题

一般说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标往往只是对土建部分进行了招标,在签订合同时,对水电、附属配套工程部分造价是否与土建部分造价一样参与下浮未予明确。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是同一个单位工程,理所当然都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只是土建部分进行投标,其它部分没有参与投标,不应下浮,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

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均齐全,造价下浮系数执行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然而合同没有明确甲供材是否执行下浮系数,发包人认为既然下浮系数采用了投标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甲供材就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既然材料由发包人供应,不应参与执行下浮系数,如下浮则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价问题上蒙受损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对甲供材价款下浮,不合理,因此双方因甲供材料是否执行下浮系数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带来的结算问题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是淡薄,发承包人往往对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造价进行价款结算没有明确订立,或是合同条款未写清楚。当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由于没有写清楚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承包人则看结算时对其是否有利,因为按实结算,有些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额会与中标价有误差,因此承包人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选择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方法结算,若结算时对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选择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发包人处于被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长,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含糊不清,这就给结算留下了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招投标时人工单价文件未到执行时间,而签订施工合同时,文件调整时间已到。介于这种情况,双方均考虑原有的经济效益,就会各执一词,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留下隐患。还有除合同没约定政策性可以调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划分执行有困难。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规定调整,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按规定,人工是调整文件执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应执行新的人工单价。

4、材料结算价格调整问题

由于目前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门隔一定的时间就有关材料的信息价格作为结算时的参照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双发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结算价格如何调整未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行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标时执行的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且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没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或者如何进行调整,则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纠纷。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设计变更签证内容多、量大,对于变更、签证结算时是否参照原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进行调整,将产生分歧,不难想象,出现经济纠纷就在所难免。

5、材料、设备、采购中的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是建设项目中常常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由于新材料、新设备大量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其中有许多没有定额标准可执行,而发、承包人双方缺乏规范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相应条款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费以及采购时限等加以明确,因而个别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单价和和虚增数量,或是不提供采购票据,或是虚开票据,还有现在工程中主材多数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显然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建议及措施

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虽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发、承包人双方在订立有关合同时,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诸如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及单价确定、供应方式和进出场期限、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事件、交工验收办法、工程质量书、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应逐条分析,认真订立,严格拟定合同条款,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合同纠纷。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签订、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洽商逐条订立合同条款,实行合同公证制度,完善并促进合同签订法制化规范化。

3、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招、投标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的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也是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订立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认识到合同签订的严肃性,明确所承担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施工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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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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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范文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