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刑法研究生论文

刑法研究生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2-03 10:15:53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刑法研究生论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刑法研究生论文

篇1

1棉花的生长发育特性

1.1棉子的发芽出苗过程棉花种子发芽一般经历3个过程:吸水膨胀、物质分解分化、胚细胞生长分化。当胚根突破珠孔向外伸长发芽后,将子叶带出土面并平展时开始出苗。发芽的最低温度为10~12℃,适宜温度为28~30℃,变温对发芽有利。棉花种子发芽需要吸收较多的水分,发芽出苗与土壤水分状况关系密切。一般在土壤70%田间持水量时出苗快。

1.2茎、枝、叶营养生长棉花的主茎由节和节间组成,节间的长短是衡量棉株是否高产的重要指标,高产棉株节间较短,徒长的棉株节间较长。棉花茎枝生长发育的适宜温度为20~30℃,温度低果枝发育受抑制;温度高、水肥不当时,茎枝徒长。棉花平均每隔3~4d可长出l片真叶,叶片叶龄可达60~90d,但长出21~28d的光合效率最高,超过60d以上的光合作用效率大大降低。

1.3现蕾、开花、结铃当棉株第1果枝上出现约3mm大的花蕾时叫做现蕾。现蕾后20~25d就可开花。棉花现蕾最低温度19~20℃,适宜温度不超过30℃。棉花以自花授粉为主,也有一部分是异花授粉的。棉花授粉、受精一般以天气晴朗微风,空气湿度60%~70%、温度25~30℃最为适宜。棉铃是由受精的子房发育而成,按结铃时间,可分为伏前桃、伏桃和秋桃(总称为三桃)。根据棉铃吐絮时间早晚,可分为霜前花和霜后花,霜前花纤维品质和铃重等均好于霜后花。影响棉花纤维品质,除品种等因素外,温度光照、水分、肥料是主要因素。当土壤水分低于田间持水量的55%、温度低于16℃及光照不足时,可使棉纤维品质下降。

1.4根的生长发育棉花为直根系深根植物,主根生长速度是前期快,后期慢。适宜生长条件,土温18~25℃,土壤田间持水量60%~70%,土壤pH值6.5~8.5,土壤肥沃、深厚、疏松。

2高产栽培技术

2.1育苗

2.1.1营养钵育苗。选择管理方便、地力好、背风向阳的地方按比例建立苗床。苗床地最好冬季翻耕、施有机肥,次年整地。制钵前1d将苗床上浇湿,含水量以手握成团、平胸高自然落地即散为宜,然后制钵。播种前,应洒水至钵体较软,棉籽轻轻按下即能入土为宜。每钵播籽1粒,盖种厚1~2cm,薄膜覆盖。

2.1.2营养块育苗。整地时要求挖深14~16cm,床土中可加入过筛的优质堆肥、厩肥、磷肥和速效氮肥,整碎拌匀,泼水后将床土表面抹平。待收浆紧皮泥不粘刀时,再划成5~8cm见方的营养块。播种时随划随播,用土杂肥或细碎泥土盖种,厚1cm左右。

2.1.3育苗管理。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是保温、保湿、促出苗。播种至齐苗,膜内温度控制在35℃左右。第2阶段是降湿、保温、防病、炼苗。齐苗后应揭开薄膜的两头,膜内温度控制在25℃左右。2片叶子展开后,气温稳定时再收膜。

2.2移栽地表温度稳定在17℃时,进行移植。移栽前3~4d,苗床内需施少量氮肥,并喷施治虫药剂,做到带肥、带药移栽。

2.3田间管理

2.3.1苗期管理。①查苗补缺。直播或移栽的棉花在出苗和移栽后应及时查苗补缺,发现病、弱株应补上健壮的棉苗。②中耕除草。套种或套栽的棉田,前茬收获后及时锄草、灭茬、施肥,进行浅培土。

2.3.2蕾期管理。①整枝。整枝抹芽、摘心、去除营养叶枝、赘芽,调节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平衡,促进果枝生长和下部通风透光。②蕾肥稳施。蕾肥应以有机肥为主,结合氮、磷、钾肥开沟埋施。③中耕培土。中耕能促进根系入土深,分布广,有利于发棵稳长,长势过旺的棉田宜深中耕,切断部分根系,抑制疯长。④病虫防治。通过农艺措施,减少病虫发生危害,再辅以药剂防治。

2.3.3花铃期管理。①重施花铃肥。花铃肥重施是攻伏桃、增秋桃、防早衰的关键技术措施。花铃肥应占总施肥量的50~60%。②补施盖顶肥。在重施花铃肥的基础上,立秋前后补施盖顶肥。③喷施微肥。棉花开花后,由于代谢旺盛,体内一系列生理活动需要微量元素的参与,此时叶面喷施微肥,增产效果好。

2.3.4吐絮期管理。①防止烂铃。田间荫蔽、湿度大、温度高是诱发铃病的主导因素,因而防止烂桃,采取综合农艺措施,以降低湿度,减少烂铃发生。②肥水管理。肥水管理是养根保叶的主要手段,必须及时浇灌,并使用1%的尿素或0.2%的磷酸二氢钾混合液喷施,能起到保叶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2

2在管理学教学中的实施目标

生本开放式研究型教学法应用到管理学教学中,实现了两大基本目标: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这两大目标也分别贯穿每一章节的教学要求中。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从知识、能力、技能方面对课程内容进行掌握,使学生有所思考,使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不管做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无论待人还是接物,都能有所教益。一是,知识目标:明确现代管理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管理的基本要素,管理学科体系和研究框架,掌握管理的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中一些理论知识点。传授知识的过程,不再以教师“满堂灌”“一言堂”“填鸭”为主,而主要发挥“教”与“学”的两个积极性,在教学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学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主动分析问题、主动解决问题为主。二是,能力目标:学生能够阐明管理学的基本问题、管理学历史发展,熟悉现代管理学学科发展动向和前沿问题,利用管理学原理解决基本问题,并贯穿管理道德和创新思维,对管理的基本原理举一反三,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教学中有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学时以及相应能力的训练大纲。

3在管理学教学中的实施方式

管理学教学中实施生本开放式研究型教学法可以采用:实例———理论———实训———创新。这个模式可以描述为:在授课中,先将有关的案例、情景、课前小测试、课前小思考题、管理游戏、管理故事等展现在学生面前,教师预先设计好启发式的问题,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思考、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参与讨论和解答;教师根据教学目的,通过与学生共同分析研究,钻研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定理、法则等,从感性上升到理性;教师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进行实践性知识与能力的教学,组织学生再用所学到的知识与理论方法等去分析和研究现实的问题;并进行课堂与课后实训,进一步了解所学理论与方法的优点和不足、理论运用的条件及要求等,在实训中总结实践中的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进行成效分析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及解决方法,从中有新的发现和新的创造。生本开放式研究型教学活动的过程及方式,实现了教材、教室、教法三突破;实现了教法与学法的融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合;实现了师、生全部参与教学全过程,即参与“备、讲、练、评”整合教学过程,原来教师主要备、讲,学生主要参与练、考,现在全参与。

篇3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挥发性物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植物方面[1,2]。由于大多数这类物质具有抗菌和杀虫生物活性,其可直接应用于病虫害的生物防治,而这些物质被称为植物源农药[3]。由此推断,本身具有生防作用的微生物其所分泌的挥发性物质可能也具有植物挥发性物质的这些特性。

1植物挥发性物质的研究现状

昆虫取食、机械损伤、化学因子、病原菌侵染均能造成植物某些挥发性组分的大量释放[4,5],它们可能是一种直接阻止病原扩展和昆虫取食的化学防御因子,也可能作为报警信号(warningsigna1)参与植物通讯,或作为捕食者的引导信号(guidingcue),还可以作为植食性昆虫或病原菌的拒食素(deterrent)。植物挥发性物质(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包括:碳氢化合物(如烃、萜烯)及其含氧化合物(如醇、醛、酮、酸、酯、内酯、醚、酚等)。大致分为脂肪酸衍生物、芳香族化合物、单萜和倍半萜类,也包含一些含氮(吲哚)及含硫(大蒜素)的化合物。

2微生物挥发性物质的研究现状

2.1国内研究进展

随着收集方法、检测手段、生物活性检测体系的完善和分析手段的提高,对微生物挥发性物质的深入研究成为可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国内外尚不多。国内也只是最近2~3年内有个别浅显的报道,只是简单研究了挥发性物质对某一种病原菌的抑制作用及其成分的简单分析,但都未对其生物活性和成分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陈华等[6](2008)对枯草芽孢杆菌JA研究中发现,该菌产生的挥发性物质对灰霉病菌孢子和菌丝生长有抑制作用,吴艳等[7](2007)报道了1株组合Bacillussp.CL-8产生的挥发性物质对立枯丝核菌的抑制作用,揭示了菌代谢过程中所产生的挥发性抑菌物质与抑菌粗蛋白协同抗病的机制,同时说明了挥发性抑菌物质也是参与其在田间发挥抗病作用的重要成分。但他们都未对其有效成分和结构做进一步研究。郭华等[8](2005)采用蒸馏-萃取装置提取环棱褐孔菌的挥发性物质,并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对其成分进行了分离鉴定。刘高强等[9](2007)利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对灵芝发酵物中的挥发性物质的组分进行了研究。

2.2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对微生物挥发性物质的研究比较早,Schlleretal.[10](2002)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分析了26种放线菌产生的挥发性物质,53种化合物归为萜类化合物,其中18种被鉴定。其中包括烷烃、烯烃、乙醇、酯类、丙酮、丁醇、乙酸、六化物和土味素等。先前,在温室和大田条件下,植物促生菌可诱发植物抗细菌、真菌和病毒病原菌的系统抗性的报道,但对微生物挥发性物质调节植物生长发育和诱导植物对植物病害的系统抗性的报道相对很少[11]。Ryuetal.[12](2003)报道了细菌产生的挥发性物质2,3-丁二醇和乙酰甲基原醇能促进拟南芥的生长,表明挥发性物质可作为参与调节植物与微生物互作的信号分子。Ryuetal.[13](2005)首次报道了枯草芽孢杆菌和解淀粉芽孢杆菌产生的挥发性物质诱导拟南芥产生对番茄软腐病的抗性,试验中用2,3-丁二醇缺陷突变菌株证明了挥发性物质的诱导抗病性作用,并且明确了挥发性物质所诱发的抗性的传导途径是依赖于乙烯的,而非依赖于水杨酸和茉莉酸途径。Faragetal.[14](2006)采用顶空固相微萃取并结合交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研究了芽孢杆菌株GB03和IN937a的挥发性物质2,3-丁二醇和乙酰甲基原醇对拟南芥的促生长作用,揭示了支链乙醇可以作为2,3-丁二醇的替代物,成为一种新型的有前景的诱导植物的系统抗性的诱导剂或激发子。

Bhaskaretal.(2005)报道了1株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的挥发性物质,在平板对峙培养中对6种病原真菌的拮抗作用,能引起菌丝和孢子结构方面的畸形,而且挥发性物质的拮抗作用比扩散性物质的作用要大。Fernandoetal.[15](2005)首次对细菌的挥发性物质的鉴定和生防作用进行了报道,从芥花和大豆中分离到1株细菌,体外和土壤试验发现,其产生的挥发性物质能抑制菌核和囊孢子的萌发及核盘菌菌丝的生长,其中对囊孢子的抑制率达到54%~90%。随后对挥发性物质进行了分离鉴定,结果表明挥发性物质包括醛类、醇类、酮类和硫化物。在分离的23种物质中有6种抑制菌丝生长和菌核的生成,这6类物质为苯丙噻唑、环己醇、癸醛、二甲基三硫化物、2-乙基-1-己醇和壬醛。Kaietal.[16](2007)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对不同细菌的挥发性物质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细菌能产生1~30种挥发性化合物,而且大多数化合物是特有的。

3结语

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对微生物挥发性物质的研究,研究的对象包括细菌、放线菌和真菌。其中对细菌的报道占大多数,包括芽孢杆菌、解淀粉芽孢杆菌、假单胞杆菌等,这些细菌分离自土壤、植物体表以及灌木丛,而分离自植物体内的内生菌,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相关的报道。内生菌由于与其宿主植物长期共同生活,获得了某些相关基因的直接传递,因而具备了相同次级代谢产物的生物合成途径,能够产生宿主植物所产生的某些杀虫、抗菌以及促进植物生长活性成分,而这些有效成分可来自于内生菌所产生的挥发性物质。这样,植物源农药的有效成分就可望利用它们的某些内生菌来工业化生产,从而有效解决植物源农药生产原料问题、规模化生产问题及制剂现代化等问题,为我国植物源农药的广泛使用和农业生产的无公害化做出实质性贡献。

4参考文献

[1]张薇,程政红,刘云国,等.植物挥发性物质成分分析及抑菌作用研究[J].生态环境,2007,l6(3):1455-1459.

[2]GEIRKK,MARIEB,SVERREK,etal.DiscrepancyinlaboratoryandfieldattractionofapplefruitmothArgyresthiaconjugellatohostplantvolatiles[J].PhysiologicalEntomology,2008,33(1):1-6.

[3]何培青,柳春燕,郝林华,等.植物挥发性物质与植物抗病防御反应[J].植物生理学通讯,2005,41(1):105-110.

[4]DEMORAESCM,LEWISWJP,PAREW,eta1.Herbivore-infestedplantsselectivelyattactparasitoids[J].Nature,1998(393):570-573.

[5]OBARAN,HASEGAWAM,KODAMAO.Inducedvolatilesinelicitor-treatedandriceblastfungus-inoculatedriceleaves[J].BiosciBiotechnolBiochem,2002,66(12):2549-2559.

[6]陈华,郑之明,余增亮.枯草芽孢杆菌JA脂肽类及挥发性物质抑菌效应的研究[J].微生物学通报,2008,35(1):11-14.

[7]吴艳,闫豫君,赵思峰.组合芽孢杆菌抑菌物质特性及其抑菌效果研究[J].西北农学报,2007,16(5):266-270.

[8]郭华,侯冬岩,回瑞华,等.环棱褐孔菌挥发性化学成分的分析[J].鞍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7(6):49-51.

[9]刘高强,王晓玲.顶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分析灵芝发酵物中的挥发性物质[J].菌物学报,2007,26(3):389-395.

[10]BHASKARC,ANITAP.LOKMS.DiffusibleandvolatilecompoundsproducedbyanantagonisticBacillussubtilisstraincausestructuraldeformationsinpathogenicfungiinvitro[J].MycologicalResearch,2005(160):75-78.

[11]ZEHNDERGW,YAOC,MURPHYJF,etal.Inductionofresistanceintomatoagainstcucumbermosaicvirusbyplantgrowth-promotingrhizobacteria[J].BiolControl,2002(45):127-137.

[12]RYUCM,FARAGMA,HUCH.etal.BacterialvolatilespromotegrowthinArabidopsis[J].ProcNatlAcadSciUSA,2003,100(14):4927-4932.

[13]RYUCM,FARAGMA,HUCH.etal.Bacterialvolatilesinducesyste-micresistanceinArabidopsis[J].PlantPhysiol,2005(134):1017-1026.

篇4

一、检察机关在减刑庭审中的角色担当

关于检察机关列席减刑假释庭审进行监督,有人认为这种监督程序形式化、任意化程度较大,[1]也有人认为庭审过程唯成绩论,兼听各方流于形式。[2]据此相当多的学者提出推动减刑程序诉讼化,[3]如加入利害关系人质证制度、辩护人制度等。[4]但笔者并不认同对减刑庭审程序进行过度诉讼化改造,基于三个理由:一是过度诉讼化会严重降低司法效率。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559730件,相比较而言,办理刑事案件779641件,[5]而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人员比例是公诉部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3.3%,如果完全诉讼化改造,将增加非常庞大的人力资源和司法成本耗费,极大降低司法效率。二是利害关系人介入会引起减刑不公。首先,利害关系人意见与罪犯减刑条件并无决定性相关度,会引起罪犯减刑机会和幅度不平等。其次,并非每种犯罪都有明确被害人,就犯罪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程度而言,无被害人的犯罪并不一定弱于有明确被害人犯罪,如贩卖不一定弱于故意伤害。如果被害人出庭意愿与能力不同也会导致同等情形罪犯减刑不公。三是减刑庭审审查内容相对简单。审查内容主要涉及罪犯的犯罪事实与情节、监管改造表现、认罪悔罪表现、缴纳罚金情节等,极少涉及事实争议和证据否决,庭审过程很难证明执法违规或存在职务犯罪,难以否定刑罚执行机关评定的罪犯改造成绩,因此没有必要吹毛求疵的过度增加诉讼投入。

笔者认为减刑庭审程序既无须过度诉讼化,而且庭审监督也并非形式化,将减刑书面审理改造为开庭审理,本身就蕴含以程序公开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价值,当然检察机关也应发挥积极作用确保庭审监督不走过场。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角色来承担责任:一是审查改造表现。对于罪犯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可以通过审查案卷、询问管教与罪犯、约谈同仓罪犯等方式多方核实。二是教育引导罪犯。既然报应和预防犯罪共同构成刑罚目标,减刑结果就应当是刑罚目的阶段性实现,而不仅仅是刑罚期限缩短;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减刑合法性,又要释法说理使其明辨是非,切实减少重新犯罪。三是纠正不当管理。如果罪犯在与国家制裁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遭受非法暴力伤害,将会增强其倾向,降低其悔罪程度。[6]如果发现由于监管方式简单粗暴导致罪犯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的,要依法处置,既保障其合法权益,又要纠正不当监管方式,罪犯因为不当监管产生绝望情绪甚至铤而走险的现象并不罕见,因此检察机关对此要多方核实,公平处置。本文案例中钟某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检察机关应当从保障钟某权益角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列席庭审监督的首要任务就是判定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减刑的基本条件,《刑法》第78条表述为:“认真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据此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审查“认罪悔罪表现”

所谓“认罪悔罪表现”,即罪犯对犯罪危害表露忏悔,并能通过改造表现加以印证。检察机关通过案卷审查、法庭调查等全面核实罪犯的犯罪与改造情节,包括累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病犯、数次再犯、数罪并罚、重大立功、缴纳罚金、刑事和解等,从罪犯改造难度与改造效果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其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罪犯在庭审中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情形,引发对其认罪悔罪表现的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如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否认其参与犯罪,但经过案卷和当庭审查发现,同案犯一致指证其参与犯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和砍刀等物证共同佐证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链条,能够形成其参与犯罪且是主犯的唯一结论,经过对其教育后其仍然声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显然是无正当理由申诉,据此检察机关当庭建议刘某无认罪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但某些罪犯并不否认自己主要涉案事实和证据,只是认为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或有其他申诉理由的,笔者认为应当维护其正当的申诉权。本案中钟某认为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提出申诉,不应当认为是无正当理由的申诉,应当保护其申诉权。

(二)审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表现”

检察机关要审查罪犯考核期间扣分与处罚情况,这是罪犯减刑是否符合条件的重要考察方面,但是不能简单书面判定。大部分罪犯入狱前恶习满身、脾气暴躁、规范意识差,监狱推行军事化管理有利于罪犯行为模式走向正轨,但是严格管理之下相当多罪犯会因为生活习惯或劳动细节扣分,如上厕所没有打报告、被子没有叠整齐等,假如这种违规扣分情况不是非常频繁,而且主要集中入监初期,但后来有所改善,笔者认为可以宽宥。但是对于严重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如因为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私藏危险物品、逃离监管等行为被作出严重的行政处分的,要严格把握其减刑标准。如果处分时间距离提请减刑时间接近的,或罪犯屡犯与其犯罪性质类似的违规行为的,比如赌博罪犯聚众赌博、诈骗犯骗取工分、暴力犯罪殴打他犯等,笔者认为应当判定其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但是某些罪犯由于刚入监对刑期较长产生绝望心理,或者因家庭较大变故情绪影响等,且经过教育、自我调适后表现不再反复的,检察机关应该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

(三)审查“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

接受教育的表现主要包括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教育以及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方面。三课教育是由监狱组织的,普遍表现不会太差,因此主要是审查罪犯劳动情况。罪犯劳动任务完成状况与获得行政奖励表现息息相关,案卷材料记载的很清晰。但由于监狱财政经费国家保障有限,而罪犯生活、医疗、卫生包括干警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等巨大空缺都需要由罪犯劳动改造效益来弥补,从而导致了监狱重管轻教,重劳轻育的现状。由于监狱更重劳动产量而轻视人性化管理,监狱对罪犯在年龄、疾病、智力等因素影响劳动能力的判定不够科学细致,造成个别罪犯改造成绩与积极努力之间有差距,总是无法完成任务获得相应改造成绩。对此检察机关要科学衡量劳动能力不足与消极抗拒劳动之间的差异。如罪犯欧某一直在尽力完成工作定额,经过审查即使其完成该月劳动定额也只是微弱优势,而且没有获得成绩的月份也差不多完成90%以上定额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法庭调查摸清原因,区别对待:如果罪犯身强体壮但由于偷懒怠惰消极抗拒劳动的,严格把握其减刑机会和幅度,如果是由于监狱工作不够精细的,在核实罪犯的疾病等级、优势工种后,可建议监狱作出相关人性化调整,并认可罪犯积极劳动改造表现。

综上所述,本文案例中钟某在改造期间获得了较多的嘉奖、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积极接受劳动改造,遵守监管秩序,行政扣分较少并未受到禁闭以上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

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1997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历了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在2012年7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但是法规更迭并不代表旧法规失效,毕竟有大量服刑早、刑期长、跨阶段的罪犯面对减刑。既然新旧刑法之间、新旧司法解释之间有关减刑规定变化较大,如何选择适用规定就成为司法实践要考虑的基本问题。《刑法修正案(八)》提升了无期徒刑最低执行期、提升死缓减刑幅度区域、规定限制减刑制度等,新司法解释也贯彻了严格减刑的理念,在实体认定和程序规范上丰富了旧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应坚持法律优于司法解释,且从旧兼从轻的原则,[7]据此总结如下:

1.若犯罪行为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前的,减刑仍应适用行为时适用的旧司法解释,但新司法解释有利罪犯减刑的规定仍然有效。包括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可以从宽减刑、老病残犯情节应当从宽,认定立功表现更加丰富等方面。当然对未成年犯的认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与间隔期限等仍应适用旧司法解释。

2.若犯罪行为是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之间的,仍应适用旧司法解释,但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内容,包括限制减刑制度、无期徒刑最低执行刑期、死缓犯减刑区域上调等应当适用新刑法。因为刑法效力优先于司法解释。

3.若犯罪行为是在2012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应完全适用现行刑法与新司法解释。

本文案例中钟某犯罪行为时间是1996年,属于旧司法解释适用期间,对钟某减刑幅度应适用“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法院未经依法审查便连续作出对其减刑的违法裁定,按照原来裁定结果钟某应该还有一年便能出狱,但因为这是司法机关错误导致的无效裁定,司法机关要重新启动对钟某的减刑裁定,要让钟某至少再承受十八年有期徒刑,这绝对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本案的情形如何处置,笔者在下文继续探讨。

四、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

由于法律或司法原因导致罪犯在较长服刑期间内没有获得减刑机会,这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比如发回重审次数过多、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等原因导致罪犯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虽然减刑并非罪犯的应然权利,但罪犯对刑期执行公正的需求相当急迫,如果同等改造情形刑期变更不公会造成法律平等缺失,严重影响罪犯改造,应区分情况依法公正处置。

(一)对非罪犯原因导致其在看守所关押时间过长的减刑把握

由于司法机关发回重审次数过多、同案犯死刑复核时间过长等原因,罪犯关押看守所超过六年的情形比较普遍,但由于其不符合留所服刑条件无法在看守所获得减刑,即使看守所出具“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也对罪犯无任何激励作用,甚至终审法官在判决时为稳定罪犯服刑情绪,会开出“减刑时幅度更多”的“空头支票”,如果不予兑现的话,既侵犯罪犯切身权益,又强烈动摇其改造意志、严重影响其改造效果。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如果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增加减刑幅度,确保行刑公正。

(二)对因司法机关过错导致罪犯减刑机会被剥夺的减刑把握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文案例中由于司法机关错误导致以前对钟某作出的减刑裁定全部无效,然而2003年无期徒刑判决执行后法院并未将钟某减为有期徒刑服刑,因此钟某自2003年至今的服刑期间并不能抵消其刑期,且由于其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旧司法解释,无期减刑幅度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司法机关对其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仍然对还有一年即将出狱的钟某严重不公平,如何在不突破减刑规定情形下确保钟某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建议将其刑期减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区域之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钟某已经符合减刑的条件,司法机关的错误不能转嫁给罪犯承担,否则严重侵犯罪犯人身自由权利,也不利于罪犯的有效改造。检察机关既要让司法权在阳光公正中运行,实现更加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决,也要配合监管、主动作为,指引罪犯改造方向、重燃罪犯希望之火,有效提升刑罚效果,真正实现刑罚的。

注释:

[1]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

[2]万千:《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中检察机关如何定位监督角色》,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3]徐静:《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研究》,太原科技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论文。

[4]倪玉君:《开放、两造与多元:判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模式之设计――以M 省部分中级法院为范本》,全国法院系统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