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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27 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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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篇2

【关键词】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个人所得税,可以缓解我国贫富差距严重的现象,在社会的发展中,个人所得税一直都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想平衡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必须得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结构体系,减缓我国贫富差距的现象。所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在这之前,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认真分析个人所得税现存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制定出一套最高效、最合适的个人所得税的体系。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落后、陈旧、不健全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但却没有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如今实行的税收方式有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但是,由于税收的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再加上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征管的效果非常低。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健全,如果遇到有不主动申报扣税的人,相关部门就无法从其他部门获得税源的相关资料,更无法对其进行扣缴税收,甚至在部分地区面对偷税、漏税的现象,相关部门却束手无策。其次,税收管理的相关部门之间合作配合制度不到位,使相关信息不能够顺利传递,阻碍了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

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收税额的标准在某些地方表现的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收税额却采用统一的标准,这种方式虽然工作起来非常简单快捷,却没有考虑部分税源的特殊情况。我国有很多人都有很重的家庭负担,对他们应该扣除较少的税收,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都是按照一定比例去征收税款的,这会使很多人的经济负担更大,造成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使得我国的贫富差距更大。

1.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将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各个项目的税收比率进行征收,但是没这种税收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现如今,这种税收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这种税收方式不但不能合理、全面的体现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能力,而且会导致收入高、收入来源相对集中的人少纳税,更会给低收入的人造成经济压力,会出现他们纳税多,甚至是负纳税的现象。

2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现有的问题

2.1 税收征管对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中国税务机关对涉税的违法犯罪欣慰的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税务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只是查证偷税、漏税的行为,而不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即使处罚,其程度也是不足挂齿、无关痛痒的,根本不能够严重打击偷税、漏税的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疏忽、失职,致使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这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偷税、漏税现象非常严重

由于我国的税收知识、法律的普及还不到位,使公民的税务征收意识非常淡薄,偷税、漏税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据相关统计分析,只有很少一部分的人才能健全自己的全部税务,而缴了部分税务的人却是全部缴完的双倍,不缴税的人就更是数不胜数了,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品德,收受贿赂去帮助纳税人偷税、漏税,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系统严重紊乱。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多元化,个人收入的来源也逐渐从单一变成多元化,并且出现了许多隐蔽的收入来源,折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难度系数变得非常大。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落后,征管手段也不先进,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是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更难顺利开展。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工作方向上有一定的改动,比如:加大对有限制企业税务的征收力度,但是,对一些个体经营户的税务征收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管、征管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

3 结束语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征收情况不容乐观,税收制度还是陈旧、落后,缺乏一定的创新意识,而且征管手段也相对比较落后,征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并且税源的控管、征管难度系数非常大。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直面这些问题,认真分析,对症下药,争取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体制,让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得民心。只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制定的更加科学合理就能满足公民的需要,这也能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的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0-01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也是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个税种。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个人所得税在职能定位、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一些弊端,面临着全面深入的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制度尚需健全

在所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因而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税收通畅。我国目前实行的征收方法是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形式,但征管手段落后,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且时效性很差,难以实现预期的税收效果。同时,税务机关相对较低的执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税款的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尽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目前位于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一般能达到40%左右,而我国只占8%左右,这一比重甚至比与世界平均水平都要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令人堪忧。

(三)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弱化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从而起到依靠税收杠杆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尤其是即使他们逃了税,他们也没有法律责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税率结构

我国实行的累进税率是九级超额累进,但是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如名义上最高税率是45%,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因而设计好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是我国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重点所在。就累进级数来说,累进级数越多税收就相对越公平,但征管越复杂;反之,累进级数越少征管就越相对简便,但有损税收公平。在确定累进级距时,要考虑协调好既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又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两方面的要素。通常意义上,级距的分布相应较小适用于所得额较小的实际;级距的分布相对较大适用于所得额较大的实际。从理论设计分析的角度来看,边际税率的设计最优化是边际税率结构呈倒U型结构,即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从零开始渐趋爬升,到中收入段时达到最高并趋于稳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时,边际税率则渐趋下降接近于零。应当指出,该理论在不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即使该理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条件下做出的分析),世界各国各地区近几十年来的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证明了该理论的可行性。我国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也应在某种程度上适应该规律。因地制宜的适时降低边际税率,既可以提高我国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高端人才。

(二)适当扩大征收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某些不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应列入应税名录,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十余项应税项目却并未完全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因此,我国在征收范围中,应当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而不是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而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应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

(三)加强税收征管

第一,对税收征管手段进行努力的改进,积极推进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和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的建设,逐步的减少现金交易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实现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和收入监控的电子化,加快提高对收入的征管水平和监控能力。随着现金交易的减少,主管部门就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进行有效的控制;第二,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的同时也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及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给与相应处罚。

(四)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

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关键所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的查处打击还存在执法不严等问题,要通过进一步明确立法,增强执法的力度,赋予税务机关一些更具体的执法权力。同时,对一些构成犯罪的偷漏税纳税人,不能简单的以罚代法处置,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税法尊严。

(五)加强税源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支付方式现金化和隐蔽化的现实情况下,加强税收征管,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首先要加强税源控制,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清晰明了,从而做到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较之世界各国税制,其发展只能定位于初级阶段,亟须修正完善。其征收目标模式的选择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向主体财源靠拢。在税制的选择上,应逐步由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演进,以使其征收管理更加趋于科学、规范和合理。

参考文献:

[1]张敏.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深层次改革的思考[J].时代经贸,2009.

篇4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居民的纳税减除标准为3500元,而非居民纳税人的减除标准为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拥有比纳税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悬殊差异。最后,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是以个人作为核定单位,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三)税务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

在我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税务机关征收不力,导致我国的税源流失。其次,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等级分类,划分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管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据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财政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网,缺少对专职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管理,难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经常全面及时的检查。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之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9月1日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但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其次,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别制定扣除标准。另外,根据家庭的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办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海关银行共享平台。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档案,掌握一切经济来源,做到透明公开化;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手段来宣传税法;同时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工薪阶层依旧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逃偷税现象依旧普遍,我国应该采用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人申报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发展历史虽不长,但已经是我国税收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显。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该总结经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措施,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欧阳建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J],经济管理者,2008年2月

[3] 田爱国: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2007年2月

篇5

一、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11项内容: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本身既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有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中占有比例较小,不属于主体税种。占GDP的比重也较小,所以对我国经济而言,更重要的发挥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现状

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个人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它的值域为O~1,系数值越大,表明收入差距越悬殊。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平均增幅高达48%。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增大,已经达到0.45,进入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加却导致了国民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现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约有50%都来自于中等收入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了主要的课税主体,低收入阶层未能受到应有的照顾,相反,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比例却很低,很多富人置身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外。据《环球时报》报道,中国是世界上个人税收负担第二重的国家,仅次于法国,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而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是世界上最轻的。贫富差距的日渐拉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愿,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出它应有的调节作用,或者说调节作用甚微。

三、原因分析

(一)从制度本身来看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但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不能指望这一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偏重于调节增量而不能调节存量,无法对已然存在的存量课税,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我国现实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缘于收入初次分配极不公平。

从经济体制来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贫富差距的扩大。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就意味着认可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分配形式是按各种生产要素来分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必然将获得更多的财富,从而拉开收入差距。

(二)税制的不合理与不完善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3种税率,即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45%;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35%;以及适用于上述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的20%比例税率。从我国现实来看,个人所得税很难征收到富人,因为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只适用于工资、薪金,而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其他所得,税率仅仅为20%,低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同时,也很难做到将个人收入与企业收入明确划分。因此,在收入界定、税率结构、起征点等方面的缺陷,也是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出现“贫富倒挂”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征管制度不健全和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使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很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体系来保证。但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和资料难以做到准确、及时的跨区域管理和传递。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也缺乏相应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致使信息不能实现共享,造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监控难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因而产生了大量的税收漏洞。另一方面,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国的富人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为自主申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统计汇总,监督其纳税,造成了对富人阶层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税收流失。

四、改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模式的选择

从发展的眼光看,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趋势。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绝大部分采用这种模式。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经常性所得汇总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对于特殊项目进行单独征收。同时,将原有的以个人为基准的征收模式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充分考虑家庭总体水平因素,减轻家庭综合纳税负担。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配套设计

①加强电子化建设。通过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及个人账户电子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实名账户,对各项收入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在银行之间、银行与税务之间联网,加强信息共享,达到个人收入支付规范化、信用化的目标。②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通过加强税源控制,解决我国我国税收收入来源多元化情况下的税收征管难问题。③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加强信用评价,通过信用监督,约束公民行为,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孟红,杨建波.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J].税务纵横,2003,(05).

[2]朱明熙.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经济学家,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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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仍然偏低,目前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2.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难以达到人们对其所给予的过高期望。

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差异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税税制模式,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4.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差异

美国将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综合运用,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的联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相对于美国,其弱势较为明显。

5.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差异

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其课税对象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具体的课税对象范围,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确定,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6.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差异

美国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结构方面,美国允许采用“夫妻合并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对“已婚、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我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7.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的差异

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确定纯收入,即计税依据的基础都是费用扣除。美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与定率扣除。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

8.税收征管制度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的基础上,税务当局在每年纳税申报开始之前,公布一项按不同申报身份而制定的“收入表”,凡个人总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就必须向税务当局递交正式的申报表,不能延期纳税,否则会被处以利息和罚款。我国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纳税方法。但由于单位、公民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征管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目前税制模式已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从公平角度来看,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从效率上看,由于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的税收负担不一致,从而诱使纳税人将其收入分解,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

2.在课税对象及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及范围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上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征到税,反映出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3.在税率结构设计上不合理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它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措施

1.建立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制订任何税制都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迅速拉大,其分配的不合理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改革现有的税制模式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可操作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是分类综合课税制,即在继续普遍实行原先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

3.逐步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美国2/3的有收入者都是纳税人。相比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较窄,应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将非法人的公司和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此基础上逐步地统一税目、税率,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在费用扣除方面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教育费用及房屋购建费用等因素,改变现行“一刀切”的做法,真正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4.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以强有力的税收征管为保证的。现实中的税制优化必须将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税制优化中的许多现实问题。

5.逐步健全个人所得税配套税种

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调节和收入手段,其简便易行,适用我国的管理水平,并且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具有重要作用。而遗产与赠予税可以将一部分私人财产转归社会所有,有效地防止私人财产因非勤劳因素而过度集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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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2-01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率结构不合理, 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 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 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而且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二)个人收入多元化,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隐性收入、账外收入普遍增多。收入来源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有来自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外单位的,也有从事第二职业收入、个人财产出租收入等。这些收入零星、分散、隐蔽、来源渠道多,监管难度大,以致大量的应税所得逃避了正常的税收征管。

(三)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主动申报意识不足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法了解程度有限。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

(四)税收征管未到位,漏征漏管现象较严重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强调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建档管理,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建档工作往往只是处于基础资料管理阶段,过分强调资料信息的档案化,而忽视了对资料信息的有效利用。而且,个人所得税面向普通群众,点多面广,税务检查成本较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本上仍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

(五)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查处不力、执法不严,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 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 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 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 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现象。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公平税负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征收为主, 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申报方式。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 避免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合理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税率。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加强税源监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应从源泉抓起,从源头刹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户籍管理是实施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的前提和基础,是税务机关控管纳税人的首要环节。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是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否到位的关键,而监控能力的改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代扣代缴制度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堵漏增收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将代扣代缴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充分地发挥代扣代缴制度源泉控管的作用。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鼓励自行申报

加强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辅导,通过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的意识和不申报受处罚的意识。同时要全面推行和鼓励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即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紧密联系,借助银行对个人收支信息进行汇总、稽核,严格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四)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重点行业及高收入者进行抽查。在检查中,既要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情况,也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强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制,形成社会化的监督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适应当前电子时展的速度。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 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 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增强执法的力度,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的风险成本。税务机关内部可设立专门的机构,专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并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法严肃惩处,增大偷逃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加偷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偷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 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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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200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左右,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并没有真正的体现在经济领域,相反,我国的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呢?

(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调节收入,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如我国的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的工薪阶层月薪3000~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但我国目前的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对他们征税。目前,来自工薪所得项目的税收收入占到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0%左右,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资料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同时我国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基本处于世界很低的水平。同时个税的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做出较多贡献的工薪阶层纳税人实质上基本没有享受到国家的许多公共福利政策,他们履行了缴纳税收的义务,但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

(二)我国个税的计征模式存在着诸多漏洞,过于表面化,不贴近实际情况。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纳税人收入来源性质不同,征税的次数不同,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收入少的纳税人却缴纳税多的现象;而受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条件的限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能存在逃税和不合理的避税漏洞。

(三)我国个税的扣除额标准过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从800元到2006年的1600元再到2008年的2000元,无论从哪一历史阶段来说,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设置都偏低,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对于富人阶层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四)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下,个税的累进税率制不仅损害了效率,还违背了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环境分析,累进税率会带来以下问题:如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同时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而富人阶层对于个税的贡献相对要小很多,这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是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设计不合理,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间段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我国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从上面的分析中得到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起不到调节作用的原因,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改进呢?

(一)完善我国现行税法,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减少减免税项目,同时并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 也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我国个税税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二)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 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 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如借鉴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的做法,同时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

(三)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同时,对一些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调动各方力量,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对于税务部门,更要从严治税。

中国改革开放走到了第30个年头,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己成为中国深入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难题。中国必须遏制社会财富非正常的过快、过多的向极少数富人集中,而解决这道难题的最好办法便是税收。我国应大力进行个税的改革,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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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方面的问题

1、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过低以下是我国近三年的财政收入资料: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89720亿元;个人所得税6054亿元,比2010年增加1217亿元,增长25.2%。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6.7%,占财政收入的5.8%。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10亿元,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00601亿元,个人所得税5820亿元,比2011年下降3.9%。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5.8%,占财政收入的5.0%。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29143亿元,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10497亿元,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比2012年增长12.2%。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5.9%,占财政收入的5.1%。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的30%,发展中国家是15%。可见,我国个税收入占财政收入及税收收入比重过低,短期内,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2、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顺利贯彻落实,也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成本,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3、征管信息不畅我国目前的征管体制很有限,时效性也不太好,而且征管信息不够准确。纳税人的征管信息资料在跨区域的征管时候不能被顺利传递,甚至有时候同级税务部门的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4、对偷税漏税等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每一个纳税人都是经济人,尽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我们国家现行税收征管法对涉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一经查出有上述行为,只是给予补缴或是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且税务机关仅仅注重税款的查补而疏于处罚,致使很多人认为即便被查处到也没什么,因为处罚有限。

(二)税制方面的问题

1、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负不公平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涉及到税率不同的问题,又涉及到按月、次或按年度计算扣除额的问题,这就要求既要严格区分所得的性质以便归类,并且要对同种收入中的“次”进行确定。税务机关需要消耗大量时间精力去认定个人收入中的各项应税所得项目,且收入项目仍存在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使征纳税双方的效率大大降低。2、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累进税率级数过多,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方法,将原来的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到七级,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模式存在很多缺点和不足,不仅在形式上及计算上复杂繁琐,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平,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等等。3、起征点制定不合理首先,现在规定3500元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整个国家统一起征点,明显忽视了地域差异。其次,以3500元作为目前个税的起征点,明显起征点太低,税负集中在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自2011年9月1日起由2000元调至3500元,这个调整虽然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由8400万减至2400万,从表面来看减轻了大部分人的税负,但这一改变使中产人群成为了纳税的主力军,并没有达到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再次,起征点调整机制缺乏弹性,未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从最近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调节改变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调整并没有跟上物价上涨的速度。最后,我们国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忽视了不同家庭负担的差异,没有考虑到家庭的赡养系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直接涉及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方面的专项扣除。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与建议

(一)征管方面的完善1、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可以加强宣传,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纳税意识。要通过各种形式适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教育及辅导工作,培养广大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一个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气。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大奖惩力度,对一直依法纳税的个人实行奖励或优惠,对偷税漏税的纳税人严厉惩罚并公布于众,利用好舆论的力量,以此养成良好的社会征纳税环境。2、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技术,加强个税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建立一套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制度和查处偷逃税行为的规范制度;检察院和法院对该偷逃税案件要按照规定坚决绳之以法,予以制裁。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事实上的税基不够透明的问题。首先,应尽快推动实行真正的储蓄实名制度;其次,还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采取措施进一步推动银行卡的使用,采取有效手段使得隐性收入显性化。一旦真正做到以上几个方面,就很容易清楚地知道每个人的收入,收入再分配功能也将得到真正的发挥。另外,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归集、管控个人收入。

三、结论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改革。征管方面,首先应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开发先进的税收征管技术。税制改革方面,首先应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次,科学地设计累进税率级次,减少收入来源分类,简化计算步骤;再次,制订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做到因地制宜,并且还应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物价水平适时作出调整。通过这些措施,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完善,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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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概论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该制度首创于英国,以后逐渐固定并流行,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日显重要,以至于有人认为:“要对税源做出任何全面的评述,必须以一国最丰富的,取之不尽的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谈起。”

在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简称“收入功能”)。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简称“调节功能”)。从逻辑上看,两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功能,这是任何税种的共性。只有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调节功能的发挥才有了场所,只有组织的收入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调节功能才可能有足够的力度。收入功能是调节功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从属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在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附加”上去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不仅受经济成长所处的阶段的约束,也受到税收征管水平及社会纳税意识的约束。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沿革

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立。199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正,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中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0年9月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新法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从原来的800元修改为1600元,同时规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具体事宜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五次修改。2007年6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同年12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五次修正,这次修正再次提高了个税的起征标准,从原来的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财政部的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显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完成1737亿元,同比增长19.8%;2005年完成2093.91亿元,同比增长20.5%;2006年完成2452亿元,同比增长17.1%;2007年完成3186亿元,同比增长29.8%;2008年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大幅度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的30%~50%比例还是相差甚远。

出现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税收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而高收入纳税人(包括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缴纳的税收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5%左右。形成了“高收入,低税负”的个税征收局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并未能真正的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同一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税率,造成事实上的税负不平等。国际上只对不同所得税进行不同的处理,并且主要集中于对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而没有对具有同等性质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劳动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同属劳动所得,具有同样的性质,应该同等纳税。但我国在税制设计中把两者分开,而且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使同一收入税负不同。

从总体看我国税收负担率较低,但微观上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发达国家的平均税负在13%~15%,发展中国家在20%左右,而中国在2004年达到了19%,并且还在不断上升。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低收入国家,但个税的实际税负却大大高于经济发达国家,这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很不相称。

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20多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开征个税的历史比较短,现行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纳税申报不实,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处罚手段软化等原因,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并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税负不均,使得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征管模式有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征收标准和征纳方法,征税项目11个类别。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这样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易造成收入来源多而综合收入高的群体缴税较少的税或者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较多的税款,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2.现行征管模式转换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弱化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由于对征管模式转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过分依赖集中管理和征收,导致税收管理员片面理解自身职责,认为纳税检查是稽查局的职责,管理员只要做好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就行了,忽视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以致税源没有人管理,税源资料不全,税源收入不全等。

(二)征管手段落后、水平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实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散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

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税率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应当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并不完全科学,与据实纳税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带有明显的过渡性质。

(三)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现金交易频繁并且随着金融商品的不断丰富,个人收入显著提高,收入结构也日益复杂,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导致了个人所得日益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

(四)政府和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都比较浅薄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致使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责任也是权

利。人们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一些单位以福利性实物等形式暗补,使许多人受益匪浅,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纷纷效仿。可见,在相当一部分人的潜意识里,并没有意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反而将偷逃税款作为以总能力炫耀。

五、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第一道关口,直接关系到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和监督管理。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自然人唯一的纳税代码,可结合新的居民身份证的颁布,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终生有效的代码,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及社会保障编码相统一,使该代码与自然人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相关联,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的信息共享,缩小应当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数量差距,解决个人所得税漏征漏管的问题。

2.推行片管员制度,实现对税源的“户籍式”管理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为加强税源监控与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宜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入户对应”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要求税收管理员要按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管理,依托身份证号码,对每个纳税人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结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不同特点,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及时采集,整理,更新和储存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办税辅导、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还要通过运用个人收入等各类信息资料,对所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并根据评估分析发现问题,约谈纳税人,从而掌握税源管理的主动性,把握信息入口的真实性,再者,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纳税个人基本情况,实施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全程管理。

3.发挥协税护税优势,推进税源社会化管理

我国收入分配多渠道,支付手段先进化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税收部门难以“包打天下”,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会征收网络。一是要强化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在申报管理方面。加强与房管、建设、国土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以强化对税基的控管-在税款征收方面,要强化与国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在税务检查方面,要强化与审计、司法等部门的协作,二是通过税务征管部门定期与工商、地税和银行、社保、公安等部门配合,再去集中拉网式清理,规范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对辖区内非属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不定期清理,责令限期整改,将漏征漏管户纳入正管责任区管理。

(二)建立规范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1.加大源泉扣税的实施力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要明细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税源从建档到征收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地以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管,对故意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或少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扣缴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对直接扣缴责任人即单位财会人员加强保护,解除其履行扣缴义务的后顾之忧。

2.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

凡取得应税所得纳税个人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来自各个渠道的收入,年终上报本年度个人收入情况,并对全年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汇缴,扣缴义务人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支付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情况,即实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制度,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集合体系。

3.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而且应在银税联网施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在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和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加强廉政和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且可以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促进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4.实现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实用范围和规模,推行信用卡制度,减少帐户外现钞的流动,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显性化,税源透明化。将个人信用卡、存款账号及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号统一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保障编码制度,以便全面了解个人工薪收入、纳税情况及信用等级、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料。

(三)建立现代化的税务稽查体系,锁定稽点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税源失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税务稽查先进经验,建立起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机构,并配备一只掌握税务、会计、审计,计算机知识的高素质稽查队伍,而且必须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稽查队伍,如建立起全国或区域性的计算机处理中心,以实现科学管理,严密监控。将稽查内部工作施行专业化分工,将稽查工作分解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申诉等环节和程序,并形成内容相关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

(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业务网络化

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正处在新旧交替阶段,各地区改革进程不同,计算机实用程度差异大。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过程中,要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协调、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通过立法逐步推进税务同财政、银行、海关、公安,工商、房地产、证券、承包、企业等部门的联网,以及向税收机关报告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真正实现纳税人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

(五)制定处罚细则,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

篇1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个人年收入的提高,已经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范围表现出了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成为了人们应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们通常会把纳税筹划工作看作是偷税漏税行为的表现。在合理化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始受到人们关注以后,纳税筹划机构就成为了帮助人们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对自身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的手段开始得到了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正确引导,就成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式[1]。从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来看,为了对纳税筹划的效果进行充分发挥,纳税人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始之前会主动学习国家的财税法规,这就可以让纳税人在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的纳税意识。在对几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会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这就可以让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额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纳税筹划的作用来看,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机制的运用过程中会把节税宗旨应用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动内需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务服务机构是新时期开展纳税筹划服务的重要机构,从这以机构的工作现状来看,对纳税筹划节税效果过于关注,是这一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纳税筹划方式的方法的主观性与税务行政部门对这一机制的认可度是纳税筹划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

以个人收入为标尺的特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在对家庭总体收入水平和群众的下岗问题和失业问题等现实问题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的问题就成为了我国税收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征管机制的不完善,是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界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是会通过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购买保险和现金交易等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2]。

(三)纳税筹划对象的错位

从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社会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多的人需要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力量,但是从我国税收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水水丑化对象的规范程度相对较低,这就使得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税征收总额中占据了大量的比重。而以民营企业家、歌星影星为代表的社会上层基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公民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也让税收征管漏洞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纳税征管部门税收专业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基层税收征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纳税征纳双方的责任权利缺乏理解的问题也会引发那首筹划对象的错位问题。

三、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

为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水平进行有效提升,有关单位需要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时间范围和相关的政策因素等多个方面入手,对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对国家的税收优化进行运用等措施就是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二)对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完善

对利用个税纳税筹划机制进行偷漏税犯罪的行为的打击,是有关部门在促进个税纳税筹划体系规范化发展中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对此,首先,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实效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而在对征管漏洞进行修复以后,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第二,有关部门也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征管体系进行完善,以便对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措施进行完善[3]。

(三)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进行强化

在税种的多样性、不同企业的差异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为了对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保障,纳税范畴化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成为了工作中所不可缺少的两大重要能力。因而,从我国的国情现状来看,有关部门需要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进行优化。从相关的人才培养措施的内容来看,高等院校可以可以在校园中开设与纳税筹划有关的专业,为了让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训机制得到充分保障,有关部门也可以组织一些财税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参与到国家级纳税筹划教材的编写工作之中,以便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机制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法律侦测和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等方面入手对个税筹划水平进行提升,可以让纳税筹划工作步入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之中。

参考文献:

[1]张玲.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商贸,2015,01:12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