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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粮液与集团之间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
上世纪90年代,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五粮液集团剥离,并在1998年成功上市,之后四川省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其最大股东。但国资公司并未实际操控五粮液,而是授权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五粮液集团对其进行管理。此后,五粮液上市公司便通过与集团的巨大关联交易来向其转移巨额利润。
二、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
(1)关联采购。五粮液集团有5家下属子集团公司,分别为普什集团、环球集团、丽彩集团、安吉物流、四川川橡集团。它们主要为五粮液提供瓶盖、酒瓶、原材料、纸箱等酒类相关产品以及产品运输,其中与上市公司交易金额最大的是普什集团,双方的交易按《塑料瓶盖、酒瓶、商标供应协议》定价。在06至08年期间普什集团的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2)关联销售。上市公司将销售业务主要委托给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只把少部分业务委托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从而不可避免地将部分利润输送进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
三、关联销售的消费税归避探析
(1)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酒类生产企业为归避消费税,通常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法。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高档白酒的对内对外销售,而对于交易价格双方采取了协议定价的方式,以低价出售给进出口公司,再以高价出售,实现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2008年8月的公开数据表明,当时52度五粮液500ml的批发价为438元,五粮液给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价是328元,差价空间高达11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在2009年7月8日,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五粮液股份持有销售公司80%股份,集团公司持有20%。此后,五粮液便借助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供销有限公司继续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消费税的归避。
(2)包装物单独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白酒的包装物要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从而扩大了消费税的税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采取的举措是,在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子集团公司,为其提供包装物的销售,将酒类产品与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业务,避免将包装物并入销售额,从而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
(3)设立外贸企业关联方。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4)外的其他企业,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五粮液通过关联交易,借助集团下属进出口公司出口五粮液系列白酒、青梅果酒等酒类产品,因进出口公司专业从事经营和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是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从而,由其购进应税白酒等酒类产品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最终,其关联方五粮液有限公司在享受转让定价带来的消费税减少的同时,在出口环节也进行了消费税的规避。
四、对反避税的几项建议
以上三种消费税规避方式中,针对白酒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在09年7月份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自行核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归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仍然处于一种比较无力的状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行为的定义尚不准确完善。同时,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避税行为的定义以及规制,以至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任务的时候没有健全的法律依据。而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将有助于对避税行为的认定与监管,减少避税的机会和可能性。建立关联各方交易关系及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制度。在建立及时报送制度后,税务机关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关联各方的交易情况,将有助于对非法避税行为的及时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纳税人权利义务意识,使纳税人充分行使税收监督权,对关联交易的非法避税行为有权向税务机关进行举证。税务机关应对有避税嫌疑的关联企业进行重点审计。各极税务机关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发现并治理有避税嫌疑的关联企业。完善对关联交易价格“合理调整”的定义。税法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但其合理的程度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将增加税务机关执行难度,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80-02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想要占据有利地位,就必须要对生产经营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运筹。其中,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实现成本、资金、利润最大应用价值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本质在于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如何在遵守税法且利于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税收政策,使企业获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管理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有关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就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为企业资产的净流出,并没有与之相应的收入项目。如果能减少税收的支付,那么也就相当于是增加了企业的纯经济收益。因此,很多企业都在想方设法采取各种举措来减少税款的支出,有的甚至铤而走险,逃税、漏税。而这样无疑是无视税法的,不仅会面临较高的惩处成本,而且还会损害到企业的形象,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税收筹划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以谨遵税法为前提,恰当的使用相关技巧与手段,对自己所生产、经营的活动做出合理、科学安排,以此来实现相对较少、缓缴税款这一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广义税收筹划强调的是遵守税法,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少缴或者是缓缴税款。另外,采用的手段也是合法的,比如说使用价格手段来做税负转嫁筹划,或者是利用合法手段来做避税筹划等。
狭义税收筹划是指,前提为税法,纳税人在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借助于法中提供的税收优惠或者是选择机会,对其自身所经营的、分配的财务活动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通过这样的财务管理活动来实现节税目的。在狭义税收中强调的是,税务筹划的直接目的是节税,而且应以法律允许、适应于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根本前提。
二、关于税收筹划的形式分析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形式分为节税、转税两种,指在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纳税人通过采取合法手段,实现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此来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这一目的。
(一)节税
相区别于避税,节税是与政府的政策导向、法律意图相符的,是值得鼓励的税收行为。节税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政策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行一定的减轻,以避税作为对比,总结节税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避税是使用“非违法”的手段来少缴或者是不缴税,而节税则是使用“合法”手段来少缴或是不缴税,通过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来进行节税是标志其合法性的关键一点,优惠政策并不是属于税法中的漏洞,它只是立法者的一种政策行为。
2.道义。避税是钻立法的漏洞来少缴税,于道义上来看是不正当的。节税则是正当的行为,是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来少缴税。
3.趋同。避税钻的是税法的漏洞,利用的是征管的缺陷,而这些缺陷与漏洞则是税务工作在今后应当加以完善的。而节税是立法者与征收者希望纳税人去做的,是符合他们的期望的。
4.调整。节税的重点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纳税人应以敏锐的洞察力来调整经营决策,以期满足税收优惠条件。
(二)转税
转税是指在纳税人不愿意或者是不能承担税负时,通过提高或是降低价格等手段,将税收转移给供应商、消费者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属纯经济行为。就节税、避税的性质来说是属于法律行为,只是存在有合法或者是非违法的不同,而转税是纳税人通过价格自由变动的一种纯经济行为。
2.价格的决定性。只有存在价格的自由浮动,才有转税。也就是说,想要实现转税的前提条件便是价格自由变动。商品不同的供求弹性带来的价格区别而影响到厂商的供应量、消费者的消费量,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转税的程度与方向。
3.与国家税收收入无关。节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而避税则只是税款的归宿不同,并不会影响到税收收入。
三、税收筹划同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在目标上存在一致性,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无论是税收筹划还是财务管理,都是实现对资金的充分管理,而且也都是属于企业自身的财务管控工作,对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税收筹划是企业对资金做出的事前筹划,属于财务管理成本工作中的一个关键关节,税收筹划工作是从属于财务管理工作的,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一样,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是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尽量保证企业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两者在该方面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另外,财务管理对象职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财务的预算、决策等,这些都对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造成重大影响。
四、当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社会经济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着自身独立的经济利息,而且享有法定的利益与权利,并担负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国家法律规范的前提之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更是对企业的改革放开手,使企业向着现代化的制度迈进。基于此,税收筹划也就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与企业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存在关联。但是,虽然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济利息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还是有一些企业缺乏对收税筹划的了解,对什么是税收筹划,企业的管理者并说不清楚,而对于如何节税、如何减少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他们不乏会采用一些非法行为。就当前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法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企业更应该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合理、合法地采用一定的手段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第一,对筹资成本的影响。筹资成本也就是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是指使用一些合法的手段,尽可能地将企业在筹资中所负担的税收数额降低到最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使企业尽可能地获取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筹资成本,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汇兑净损失等,使用税收筹划,通过对筹资方式的优化,可起到合理、合法降低赋税的作用。一般企业筹资的渠道包括企业自我积累、股票发行、内部筹资等,由于这些方式对企业税收筹划造成的影响不同,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考察工作,再确定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二,对投资成本的影响。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在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借助于税收筹划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可对投资成本带来直接影响。这是由于企业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都需要不同程度的投资,而进行投资活动必须要掌握全方面的信息,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税收筹划在实际进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投资信息,企业采取的税收规划方式不同,其所达到的税收支出削减情况也不同。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与税制的不同,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情况。
第三,对资金运营的影响。资金运营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资金运营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在各项资金运营的过程中,需做好相应的财务成本管理工作,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财务管理成本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税收筹划会影响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营,尤其是对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运营来说,影响更为显著。对上市企业的资金运营状况做相应的考察与分析,可见股权集中度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是呈负相关的,也就是说,必须要着重加强税收筹划的盈余管理工作。以某上市企业为例,分析其税收筹划情况,对该企业的自身可利用、可流动资金有一定的影响,该企业积极地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工作,有效的_保了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税收筹划工作是针对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进行的,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来的投资。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到资金的运营情况,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
第四,对利润分配的影响。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所进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都在为这一目标而努力。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使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而想要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企业就必须要针对自身已有的各项利润做好分配活动,确保企业在良性运转的情况下,得到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工作对企业自身利润分配政策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合理、科学地利润分配政策,可以提高企业资本的积累,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带来积极影响。如果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没有规划、落实税收筹划工作,则会阻碍企业日后的发展。
六、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在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许志平.试论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应用[J].财经界,2013,(2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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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赵蕊萍.基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经贸,2012,(16):252-253.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4、避税产生的后果: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
3、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减少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价格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三、转让定价避税及其形式
虽然目前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还是转让定价方法。它既可以作为国内避税的手段,又可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
转让定价作为国内避税手段,是关联企业各方,为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据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减轻税负的意愿进行的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基本做法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当卖方处于高税负而买方处于低税负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负而买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下,商品交易价格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通过这种方法,使利润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转移,造成避税。
转让定价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通过关联公司来进行,其方法如下:(1)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转让价格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与利润。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为其生产零部件,母公司进一步加工装配后投入市场。母公司可以按高于市场价格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子公司则以低于市场价格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结果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减少。这种现象称为“高进低出”,造成子公司利润流向母公司。反之,则母公司也可将利润流向子公司。在关联企业间的物资购销过程中,母公司利用控制的运输渠道,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同样,也可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人为增减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2)通过提供货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费用,或通过高利率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
(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劳务供应涉及的范围很广,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服务,均存在收费与否和收费高低的问题。关联企业一方可通过对这些劳务供应收费的多少来影响另一方的成本与利润。
(4)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以提供专利使用权为例,母公司可对其全资子公司不收或收取较低的专利权使用费,而对只有少数股权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专利权使用费。
(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款,直接影响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提高提供固定资产的转让金额,意味着加大子公司的折旧费,必然增加其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轻其生产成本。另外,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作价的高低,还可影响企业股权的份额。
(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在一个集团中,母公司往往为子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公司既能多汇回利润,减少纳税,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将母公司的某些子公司活动关系不大的管理费额外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中,比如将母公司经理人员的补贴扣退休金等统统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以此方法变相将子公司利润转移回母公司。
(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牟利。很多企业为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提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成功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是: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如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和转让定价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的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缺少专一的、完整的系统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
2、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跨国流动的速度和规模越来越大,而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而目前外资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企业进行,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税是否成功的关键。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信息交换难以有效进行,即使得到信息也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单纯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目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如海关、商检、工商、发改委(原经贸委)等的信息采集、沟通等不尽如意,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给反避税工作带来阻碍。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金、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有些地方为吸引投资,争相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都增加了避税机会。
5、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反避税工作是一项持久的工作,反避税工作的特点也决定了从事此项工作必须有一批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精的专业人员。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
6、取证相对困难。一些概念和标准本身不是很明确,对其很难界定和判定。同时证据资料分散,一般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之间,有的还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而目前限于各方面的条件,有些取证根本无法进行。
通过上述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建议: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针对转让定价避税,我国税法虽然制订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这些规定还不能构成反避税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独立的反避税法规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在建立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快建立并推行预约定价制
预约定价制(简称APA)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变为事前审计,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谅解。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凡符合协议规定的交易事项都适用协议中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税务机关则不能予以调整。这一方法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及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征纳纷争,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可采取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可比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确定其转让收入,核定其应纳税额。
(3)建立纳税人举证责任制
不少国家在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根据各国民法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判被告有罪。这一原则若适用于税务争端,必然使税务部门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了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斗争中摆脱这样被动的局面,一些国家在税法立法中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规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在关联企业的交易中,明确由纳税人提供转让价格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这将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起到很好的遏止。
2.发挥各类审计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应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负有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接受客户委托,检查企业帐册、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验资工作中,对明显弄虚作假,转让定价的行为负有调整及如实反映的责任;对其税务审计结果—所出具的查帐报告和验资证明的内容负责。
3.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很难弄清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都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要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让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5.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社会反避税的气氛。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要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和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资料沟通与共享,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我国财税管理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就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和措施,以堵塞漏洞,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以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出台优惠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4、避税产生的后果: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3、转让定价避税。
4、资产租赁避税。
5、避税地避税。
6、让利销售避税。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三、转让定价避税及其形式
虽然目前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还是转让定价方法。它既可以作为国内避税的手段,又可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
(1)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转让价格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与利润。
(2)通过提供货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
(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
(4)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
(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
(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
(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牟利
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成功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是: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
2、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4、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给反避税工作带来阻碍。
5、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6、取证相对困难。
通过上述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建议: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1)尽快建立并推行预约定价制降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及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征纳纷争,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建立转让定价税制。
(3)建立纳税人举证责任制
2.发挥各类审计作用。
一、土地使用税实施案例
据报导,河北省邢台地税局在08年实施的“GPS卫星定位测量土地面积”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实施,2009年该县入库了土地使用税1734.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增长20%,创历史最好水平。运用高科技征税,在目前来讲是一种实践与探索,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
“GPS”意为利用卫星导航进行测时和测距,以构成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有人称其为“天眼”,邢台县地税局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土地面积后,实现了3个改变:一是改变了纳税人因未勘测或原已勘测但未利用GPS勘测、提供土地面积数据不准确的问题,通过GPS来勘测土地税不仅精确,而且无论企业应税面积如何变动,税务人员都能根据绘制底册精确掌握。二是改变了该县土地使用税增长缓慢,瞒报、漏报应税面积现象严重的问题。2008年使用该系统后,该局入库土地使用税1448万元,较没使用系统前2006年增收1383万元,同比增长22倍;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土地税增长率居全市第一。三是改变了税务稽查难度大,耗时长的问题。通过GPS系统绘制的征管底册,该局可以针对特定时间、特定企业,随时从电脑调出资料,实现“一分钟”核对完毕,且数字清晰准确。
二、增值税运用案例
就增值税的发展而言,经历了九十年代手工开具发票,进而发展到使用电脑票,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增值税申报就经历了从单机版带软盘到国税局申报,发展到使用航天金穗系统进行申报,并进行网上资料汇集与分析,进行行业比对,进而圈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与约谈,短短十多年时间发展如此神速,确实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
(一)手工版申报阶段
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税务人员进行每份发票的书写规范及真伪辨别,并加盖“已抵扣”章,约用三个小时时间,因此,当时情况就是为了审核手工版发票,往往在税务机关排队一上午才能办理完毕。因此,不仅税务局人员在收纳过程中很疲惫,企业人员也怨声载道。
税收监控:通过人工来监控,没有采用先进手段,只能到企业现场来看,致使走得到的企业问题就会及时发现并修正;走不到的企业有可能造成税收遗漏。
(二)单机版申报阶段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由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发票的手工录入,然后将数据进行软盘拷贝,排队进行导入税务系统。审核没问题后,并加盖“已抵扣”章,用时约一个半小时。
税收监控:通过部分电算化操作,较之手工阶段有个较大提升,数据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数据库的简单分析。对企业税负等监控起了一定作用。但企业报表仍不能与税收报表联合审查。
(三)航天金穗软件使用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企业取得发票后,以电子扫描仪进行扫描,将发票进行自动解密,并辨别真伪。然后并入航天金穗系统,不需再手工录入。到税务机关办理时,办需拷贝数据或网上上传,直接到银行划扣税金。时间20分钟。
税收监控:所有数据统一采集到税务局相关网站,企业财务报表亦上传到网站,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及与上年度比对,并能与地税局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直接发现低税负及运营异常企业,通过数据进行筛选,将例个企业划入重点关注范围,继而进入分析,筛选及约谈。真正通过数据做到了税收监控管理。
三、科技干预,人工并行
案例:衡水国税成功追缴5900多万元跨境税款
经过8个月的奋战,3月20日,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成功追缴了一笔巨额跨境转让股权所得税,款额高达5922万多元,这也是目前我省征收入库的最大一笔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1)公司转让引关注。2011年8月,衡水市桃城区国税人员偶然得知,衡水凯德生物有限公司要被股东转让。据了解,凯德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衡水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登记在地税局;另一个股东是2010年注资的华成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属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调查发现,华成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将凯德公司65.4%的股权,以1.34亿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法国一家公司,取得转让收益5.92多亿元人民币。
(2)桃城区国税局在及时掌握股权转让价格、交易支付方式等确凿信息后,得知凯德公司在2011年12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随即组织业务骨干前往讲解涉税政策,并要求出示股权转让协议。然而,华成国际有限公司方面派驻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资料。
(3)把住股权转让最后关卡。因为此次交易的转让方在香港,收购方在法国,双方的资金交付不在境内进行,桃城区国税局不可能在资金流动上监控。一旦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华成公司会撤走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将会无从追缴税款。就是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反避税程序,追缴税款的成本是不可估量的,更不知何时才能成功。国税人员急中生智,决定从税务登记变更入手,把住此次股权转让的最后关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8-03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经接近我国GDP的50%,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税收也非常可观。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商贸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商贸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中小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环境基础: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是国家商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为了积极推动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也是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驱动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资产总额低于1 000万、从业人数80人以下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的中小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向相关税收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偏远山区设立的商业企业或者新办的商贸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优惠。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优惠,国家还对中小商贸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针对从事古旧图书、科学教育和实验等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水产品、肉、蛋、禽等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财政返还给中小商贸企业。(3)营业税税收优惠。对中小商贸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作出适当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商贸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与大型商贸企业相比,在竞争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税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贸企业只有从企业内部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安排,才能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条件,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商贸企业来说,并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四是专业性的人才缺乏。对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对策的基础性条件。
(一)观念上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理论在国外出现较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有较长时间。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税收筹划的出现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之后,税收筹划才开始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是税收筹划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使得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直接影响到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多中小商贸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只需要通过做账动下手脚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贸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次,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认为只是在企业设立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企业才能在进行财务决策之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
中小商贸企业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真正让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服务。毋庸置疑,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单个税种的税负降低,如果中小商贸企业仅仅以“减轻税负”为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中小商贸企业只有降低了整体税负,才能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而中小商贸企业如果只坚持“减轻税负”这一理念,很容易将目标集中于单个税种的筹划之中,而忽略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最终难以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
当前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商贸企业选择了一些不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笔者在对武汉一些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走访时发现,不在少数的中小商贸企业利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设置两套账簿,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以会计作假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与此同时,有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将会计作假作为了税收减负的重要途径,设置对外账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行纳税申报。从本质上讲,通过设计假账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而是一种偷税或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达不到减税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让中小商贸企业走上灭亡的道路。
(四)专业性的人才缺乏
当前很多中小商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完全可以由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因此无需配备专门的岗位和工作人员。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专业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亚于财务管理人员,其不仅仅要求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还要求对当前国家和各地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一个精确的把握,并及时进行更新。因此,虽然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人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较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机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设置了财务管理课程,而税收筹划课程较少设置。即便有些高校设置了税收筹划课程,也只是将其作为边缘课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使得我国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税收筹划人才需支付薪金较高,一般中小商贸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是阻碍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要解决当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其次要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再次要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立足于这些优惠政策,如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这是中小商贸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商贸企业应主要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工作。(1)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在增值税的筹划过程中纳入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从销售项目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将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项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占用的流动资金;二是改变购货方式,购入税法予以税收优惠的货物,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税额抵扣,由此也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纳税额;三是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销售给客户1 000件商品,给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应的发票上写1 10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00件的折扣金额,那么这100件的金额在计税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消费税的筹划。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产制环节征收,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只需要做到在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自然就能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筹划:一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三是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3)营业税的筹划。针对营业税而言,主要是结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尽量减少应税劳务,从而达到享受税收筹划之目的。具体而言,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与交易方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由此也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金额。
(二)完善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在我国以往的税收宣传活动中,总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以进行合法经营。这使得广大企业只是认识到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主体其实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作为纳税主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在实现纳税主体税收权利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中小商贸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税法权利。
2.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指引着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降低税负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中只是简单地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而应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中小商贸企业的市场环境与资源配置状况,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税政策亦会不断进行调整,加之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相应的税收政策有较大区别,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筹划方法急需有相应的指导。特别是当前在我国掀起互联网投资的,很多中小商贸企业都涉及互联网经营,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国家组织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对国外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并立足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内宏观经济、税收环节,对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科学的研究,总结出适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此,可以推动中小商贸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所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中小商贸企业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针对当前我国专业性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财会专业类设置时,将税收筹划课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强学生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此同时,注重学生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让税收筹划或财会专业的学生走进企业,接触税收筹划实务。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开始注重税收筹划方面的能力培养,并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结 语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之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由此,税收筹划对于中小商贸企业的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中小商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减少中小商贸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开支,进而提升中小商贸企业收益,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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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要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范围很难被分类统计,商品谁买谁卖也很难认定。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
由于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订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产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不知其所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造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使用,税源失控。现行税务登记方法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的有形贸易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帐簿和记帐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是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的新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国之间有目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路和建议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
坚持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大太的财务风险。
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的原则我国企业信息起步较晚,在网上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更是少的很,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应鼓励企业多进行网上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采取优惠政策,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致使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布,同时,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免税。
坚持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国际上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上呈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普遍采用由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出发,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为适用国际税收发展的需要,近期应当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存原则,并逐渐强化居民地税收管辖权方式。
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必须谋求全球的一致性,才能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兼顾我国加入WT0的要求,在维持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商务规则接轨。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路与建议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的经济贸易活动,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流动性、隐蔽性极大的削弱了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商品交易各方交易信息的能力,单独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但电子商务的各个要素和环节最终至少要反映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相互协助征税。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从而防止上网企业利用站点偷逃税款。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关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帐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属于法治经济,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的税款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利益。所以,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各种税金进行合理筹划,减少税负,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策划,是指在不违反或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税负减轻或延缓的一种有效的手段。税收筹划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取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2、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首先,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深刻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加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提升了企业对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其次,税收筹划可以防止企业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税收筹划,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捍卫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最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现代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企业税收筹划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充分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安排,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利润。
3、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几个过程。在这几个过程中,企业通过合理巧妙地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税收筹划已逐步完善,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法律规定性的边缘操作,所以在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对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3.1对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明确、不统一,甚至出现偏差。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对税收认识上有局限性,导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因为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所以一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或避税,不属于合法行为。事实上,偷税或避税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钻税法的空子;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进行的节税计划,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咨询、引导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单方面强调税收收人最大化的目标实现,疏于征纳双方的沟通理解。另外,由于有些人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3.2我国税收法制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法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税务机构不健全,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其次,我国颁布帮助企业合法节税许多优惠政策,许多企业享受不足。一方面是由于资格认定手续比较多,认定手续及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比较繁琐,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享受优惠的企业比例不高。许多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未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致使其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最后,国家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而忽视了纳税人本身的权利,纳税人往往难以发挥能动性,与征税机关的良好互动关系也就难以形成。
3.3对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视远远不够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来看,纳税人一般认为进行税收筹划时,过分强调减轻纳税负担,很少考虑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本身是有风险的。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一旦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同时,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不重视,没有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透彻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认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就是成功的税收筹划,甚至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变成不合理的避税,甚至变成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等。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筹划风险的重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3.4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和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筹资、经营以及投资活动,只有这样全方位的人才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处于短缺的状态。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税收筹划知识训练,而一些企业筹划人员又缺乏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导致企业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落后,筹划意识缺乏,相关知识欠缺,不少企业甚至基于自身原因,根本没有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中去。
4、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应对措施
税收筹划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税收筹划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健康、快速地发展,针对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和出现问题应给予重视。下面是本文分别从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两方面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4.1政府、税务机关方面
(1)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税收筹划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优化我国税收筹划环境,帮助企业完成合法税收筹划,更要增强监管力度。
政府、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媒体、自己开展税务培训活动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鼓励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严惩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提醒企业在依法纳税理念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使其税收筹划活动能够不断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要求,确保在合法的条件下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务机关应采取科学的方式,强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监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机构内部监管职能,通过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监管指导部门,将筹划管理与纳税服务、尊重纳税人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相结合,防范任何非法节税行为的出现。
(2)完善税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提高立法级次。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体现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较少,应将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包括税收筹划权予以法律的明确承认和保护。首先,应科学界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其次加强税收筹划专项法治建设。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明确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的认定标准与依据,界定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内容,从而实现保护纳税人合法合理筹划的目的。再次,对于税收筹划中利用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设立处罚条款,明确处罚责任;对那些偏离税法价值取向、歪曲国家立法精神的筹划行为应加以严格规制。国家的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纳税人合法筹划的同时,应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4.2企业方面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
企业决策者和相关部门人员要准确理解筹划税收内涵,树立税收筹划意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关注国家关于税法的政策变化,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背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法的优惠。
(2)正视风险、动态防范和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首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受国家政策的变动,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影响,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将产生一定的风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收集和掌握与其税收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建立税收法规库,为税收筹划人员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建立科学、快捷的预警系统,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跟踪和监控,对可能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这样,企业可以充分的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新法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尽量把各项影响税负的风险降至最低,努力规避了税收筹划风险。
其次,企业应当权衡避税收益与避税风险,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尽量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的进行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具有地方特色,税收筹划人员难以准确的掌握确定的界限。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税收执法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如有过度的避税措施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从而招致处罚,最终得不偿失。针对这种情况,税收筹划者不仅要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运用会计技术,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收机关认可,进而规避风险。此外,企业依法纳税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企业过度避税,其纳税信誉将会受到损害,可能会进入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将会受到更多更严格的检查和审批,也将增加企业的成本。
(3)注重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受到税收筹划方面人才欠缺的制约。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实现人文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双向提高。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人员来设计和操作。一方面,企业应积极从外部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专业队伍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对内部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业人员对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深层次的研究,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准确的区分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掌握税法中的优惠条款,制定出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4)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和综合效益原则,同时要把握其灵活性。
企业在设定税收筹划目标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做到宽窄适中、恰到好处。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为前提。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导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内涵,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变动,并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自己的财税管理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企业在制定纳税方案时,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条款规定的行为,杜绝逃税、偷漏税等现象,避免发生税收筹划风险,减少风险和恶意避税的嫌疑,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企业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一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不能仅定位于某一个或几个税种的税负降低,而要综合考虑多税种的节税数额,实现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企业要权衡税收筹划的成本和企业的整体收益。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关注某一时期内纳税最少的那些方案,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再次,企业要建立、建全税务管理制度。由于税法执行政策性强,为了正确执行税法规定,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内部控制执行手册,来指导和规范具体税收筹划行为的实施,保证企业执行政策不走样。同时,企业税务管理体系中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对每一项经济合同要进行纳税评估,规避各种涉税风险,有利于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和实现最优纳税方案,提高经济效益。
5、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势在必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要提高对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不仅使企业承担最轻的税负,而且使政府赋予税法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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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因为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避税的主观愿望十分强烈,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石油行业整体薪酬水平较高,企业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普遍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特别是随着近几年职工工资的增长、企业年薪制的推行,石油企业职工进行个人纳税筹划的意愿更加迫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范畴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在不减少个人所得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一种合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在税法不禁止的前提下,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活动;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目前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是个人利得。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些特点使对之避税筹划成为可能。个人所得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尽量避免收入在月度间出现太大差异,导致出现个别月度适用税率畸高的现象,从而达到降低平均适用税率的目的;二是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金额,选择最佳的避税区间;三是充分运用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经营收入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避免产生应纳税所得;四是转换个人收入的取得方式。
三、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均匀发放以降低平均适用税率
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工资、薪金收入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将个人收入均匀发放避税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数每月不均衡时的纳税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方式对石油企业职工有着现实的、普遍的意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同等收入情况下其纳税的金额就大得多。所以,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分配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职工月固定工资收入2 000元,每季末发放奖金1 500元。
方案一:在不采取筹划情况下奖金在季末月度发放,则该职工每月应纳税额为{[(2 000+1 500)-2 000]×10%-25}×4=500元。
方案二:如果将季末发放的资金平摊到每个月当中,则每月应分配1 500/3=500元。
应纳税额为[(2 000+500)-2 000]×5%×12=300元。
方案二较方案一可减少个人所得税额计500-300=200元。
四、在月度间合理分配年度奖金数额,选择最佳奖金分配区间
通过合理分配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普通奖金的数额,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在暂不考虑职工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具体的方法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奖金总额;其次在奖金总额中先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根据下面1、2不同的方法,选择最佳配合数据或最佳税率组合可得);最后是奖金总额扣除年终一次性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普通奖,则职工奖金纳税最少。这对石油企业内部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兑现的单位来说,这种避税方式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扣税问题作了重新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此方法进行扣税,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 515元,而年终奖为6 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 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 001~6 305),(24 001~25 294),(60 001~63 437)和(240 001~254 666)。在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年终奖具体金额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或240 000元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为:
例如:某单位员工全年奖金收入24 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时,在不考虑工资收入的情况下,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2=900元;年终奖纳税=12 000×10%-25=11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00+1 175=2 075元。
方案二:每月支付奖金1 000元,7月发半年奖5 000元(不含月奖),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该员工除7月外11个月奖金纳税=(1 000×10%-25)×11=825元;7月半年奖纳税=5000×15%-125=625元;年终奖纳税=8 000×10%-25=775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25+625+775=2 225元。
方案三:每月按2 000元发放奖金。
该员工全年应纳税额为=(2 000×10%-25)×12=2 100元。
方案四:每月发1 3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
该员工12个月奖金纳税=(1 300×10%-25)×12
=1 260元;年终奖个税=8 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1 260+815=2 075元。
但如果按全年奖金总额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奖金总额为24 000元,年终奖确定为6 000元,每月奖金1 500元。那么12个月奖金纳税=(1500×10%-25)×12=1 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1 500=1 800元,比最优的方案一、四还节约275元。
五、将个人应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税法规定对企业或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不再课征所得税。如此一来,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或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或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投资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这样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上述作法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或公司的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例如:某职工拥有专利权一项,他可以在出售专利权和投资建厂两项方案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单纯转让专利权,获得收入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0×(1-20%)×2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若采用将其专利权折合为股份投资,其专利权折股40万股,当年获股息收入为4万元,股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4×(1-20%)×20%=0.64(万元)
税后利润为:4-0.64=3.36(万元)
通过利用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税款0.64万元,那么经营10年以后,该职工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33.6万元,而且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该职工还可以继续保留其40万元的股份。对石油企业职工来说,目前个人进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个人从企业获得的收入如果能提供一个渠道用于对企业再投资,通过资本投资来保值增值,对职工个人来说也是一项增加收入的途径。
六、转换个人从企业取得报酬的方式
通过增加工资薪金能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的比率将会逐步降低。转换个人收入取得方式,同样可以达到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
(一)将个人收入转化为油田企业对员工提供的福利
即利用职工公寓、食堂等福利设施,更多的为职工服务,间接增加职工收益。
例如:某职工每月收入6 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 000元,除去房租,该职工可支配的收入为5 000元。这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 000-1 600)×15%-125=535(元)
如果该职工所在企业为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在该职工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 000-1 600)×15%-125=385(元);同时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也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二)为职工提供差旅补助
油田企业通过为职工在培训、学习、考察、探亲、疗养等期间给予职工一定的差旅补助,间接增加职工收入。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多增加支出,职工个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少缴部分税款,增加实际可支配收入。
(三)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石油企业职工正常工作环境必须符合的健康、安全、环保(HSE)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必须要的条件和设施,改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对职工个人来说,健康、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既保证了工作环境中人身的安全,又有利于个人的身心健康,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企业也通过增加相应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倡导企业在安全、环保和职工健康方面加大投入,减少企业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国家、企业和员工共赢局面。这种情况尤其适合石油企业,石油企业工作环境复杂,职工的工作环境风险系数偏高,这方面的投入必不可少。另外企业还可为工作期间的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上下班所必须的车辆、提供生产经营中必须的通讯条件等方式,减少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支出。以上费用并不只是单纯的由油田企业来承担,而是使职工部分正常收入转化为企业费用,这样油田企业承担的成本总额不变,职工的实际消费能力也没有下降,但个人税收负担减轻了。
七、转化个人利得的取得形式
一是税法规定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及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石油企业的职工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减少在利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支出。
二是近几年石油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石油企业对改制单位职工的进行了大量的补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选择补贴的形式,对职工的税收负担有着直接的影响。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改组改制企业职工的补贴转化为改组改制企业的股份,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又可以提高职工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归属感和主人翁地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既达到了规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又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导向政策的实施,把国家的税收杠杆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作用落到了实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经济政策的紧密结合,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岳树民.我们为什么要纳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3] 许义伟.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科技信息,2006(5).
收取各种价外费用没有申报纳税又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采用应收票据的形式进行结算,大量的票据由于未到期而采用背书转让,按金额收取一定的贴现息,此费用一般都是用收据收取,进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而未按时申报纳增值税而造成税负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一笔销售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销售。由于客户大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在2011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15万之多,该企业就只按3%交纳了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一律需交纳增值税。故企业应补增值税15/1.17*0.17万元。
大量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直接影响当期税负。企业充当中间商角色,往来款项目长期挂账,对冲情况严重,开票方、收款方与付款方不一至的情况存在,此类发票违法抵扣也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以上因素的存在,造成了钢铁贸易企业税负偏低,而税务稽查又暂时无法发现问题,有的税务专管员则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直接给企业一个税负标准,这就造成成了钢铁贸易企业不按税法交税,而人为的确定所交税款金额的原因,这严重的违背了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加强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公平负税
1.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管对策
大量钢铁贸易企业税负率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无疑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影响了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而由此引起的税收不公平性,严重破坏了以公平竞争为基石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寻求对钢铁贸易企业的管理对策,减少税款流失,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增值税征管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争对钢铁贸易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企业税负偏低可归结为四类。其中第一类为显性违法类,第二类为隐性违法类,第三类为规避税收类,第四类为经营需要类。对于这四类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对于显性违法的“三无”企业,要严厉打击,从各个方面消除其生存根基,直至彻底消灭这一群体。对于隐性违法的企业,要严加控管,尽量压缩其违法空间,因为从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载体进行偷骗税的行为来说,这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潜在的“客户群”,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于经营需要类企业,可以在税率上增加一档,对于采取各类手法规避税收引起低税负的第三类企业要严格监视,以防其性质转变。
(2)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堵塞税收漏洞。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得知,目前大多数钢铁贸易企业都是利用高库存来规避增值税,应该说造成这样一个普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够严密;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够严密、有关假发票的罚则不够明确等等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给增值税的征管造成困难。由此可见,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堵塞税收漏洞的一个重要议题。以存货问题为例,谈谈对现行法规的修正建议。
存货问题牵涉到成千上万家商业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确定存货可以消除这一类问题对增值税税基造成的侵蚀。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1)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末库存*增值税税率-当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税率)
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购进销项税额-本期购进税额)+(本期购进库存销出税额-本期购进库存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的水平差异较大。为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一、两类纳税人概念的划分与应纳税额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和负担税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决定了两类纳税人在面对相同金额的销售时所要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来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两类纳税人针对同一实际问题的案例
现在我们以销售例子进行计算证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面对同一销售事项时的不同税负及对利润的影响。
1.进销差价为50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50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50×17%=8.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8.5=8.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1.17)=41.5万元
2.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75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75×17%=12.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12.75=4.2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2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1.17)=12.25万元
三、针对计算数据得出结论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不含税的销售价为100万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论进货的成本为多少,其税负固定由3%的征收率计算所得为3万元;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随着进销差价的逐渐减少而减少,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额的增多,从而抵减了更多的销项税税额。造成了应纳税额的减少。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25-12.25=12.75万元;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成倍增长为50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为50-41.5=8.5万元。我们可以看出,进销差价增长了两倍,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却缩小了约1.5倍。这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随着进销差价的增大而减少,并且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成倍的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但是本文只分析了进销差价逐步变大的情况,随着进销差价的减少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但在无差别平衡抵扣点,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会相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
四、带给我们的启示
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在纳税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因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其他的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在启示我们,对于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该根据自身企业进销差价的特点,随着进销的增大,一般纳税人的优势逐渐减少,来进行选择。
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是因为税收因素始终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内,减少税收支出。将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里,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无论是购进固定资产升级生产水平还是进行其他投资,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帮助力量。
企业同时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考虑根据货物的性质,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考虑与供应商的性质与关系,尽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又比如在小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会计核算质量去达到税务机关的标准时去建立会计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账套,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流程与纳税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小企业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着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总之,在选择纳税身份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选择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业选择时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虑,是再谨慎也不为过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飞速发展的经济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使得企业向着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向前进,同时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了挑战,面对业务越来越繁杂的现状,企业对财务管理的工作越来越重视。而对企业税务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可以为企业规避损失,保障企业利益,合理利用税务法规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
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现状与分析
(一)主观性风险
主观性风险是指由于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务相关政策的解读存在主观上的差异,导致了双方在征收税款的数额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不同的税务部门对同一条税收法规或政策的理解也无法完全统一,由于主观理解存在差别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就是企业的主观性税务风险。
(二)客观性风险
首先,国家征收税收是强制性的,但上缴的税款会使得企业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减少,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企业可能通过主动逃税来增加企业收入。其次,即便企业遵纪守法主动上缴税款,但由于企业纳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可能会存在对税收相关法规认识不足从而违反国家税收规定,这样的情况是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本身并没有偷税漏税的意愿,但造成了企业没有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既成事实。因此也造成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存在。
(三)制度性风险
我国企业比起国外老牌的企业来说,建立时间晚,经营时间短,因此很大程度上没有健全完善的公司制度。这一问题表现在税务工作上就是缺乏有效监管税务工作和有效控制相关工作的制约制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会为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例如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税收政策的变革情报,可能会使得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享受本来可以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缴纳本可以减免的纳税金额。这也是当今一些中小企业在税务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执行性风险
执行性风险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风险不够重视,或者征收税款的相关政府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视程度太低。一般来说,后者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政策及营业额原因所创造的税收额远远不及大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做出的贡献大,因此相关税收部门对这些企业的重视程度不及其他的大企业,这可能会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缴税纳税工作的执行力不足。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可以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对税务工作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内财务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而只有保证企业涉税人员能够正确地完成纳税工作,才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最有效途径。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最新颁布的企业纳税相关法律法规条例,重点强调其中涉及到的纳税比例及期限等关键内容;另外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额外的补充与教授。以中小企业为例,涉税员工应当知晓本企业可以享受的国家纳税优惠政策并在日常工作中应用,以防止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纳税损失。企业应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成本的重视。企业管理层应当正视企业纳税对国家的重要性,从而提高本公司合法纳税的重视度。只有了解税务风险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才能够让管理层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审视企业纳税问题。招聘专业素养高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很多时候中小企业陷入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可以通过招聘该领域具有专业素养人员补足公司专业知识的欠缺,从而掌握国家关于税收业务的最新动态,只有把握国家政策变化,才能保证公司不少纳税、不多纳税、及时纳税,不会陷入税收风险的困境。
(二)完善企业税收业务制约制度
避免企业遭遇税收风险,建立一套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反应的制约机制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防范方法,这一套制约机制可以监控企业每一笔税收支出的过程,做到实时监控、细节监控、全程监控等。具体的内容有对税务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映策略三个步骤。除了建立制度以外,制度的执行者也很重要,企业应当设立纳税业务的监督部门和税务风险防范委员会等机构,随时掌握企业的纳税状况,一旦出现风险和问题,可以立刻提出应对措施,从而降低公司陷入税收风险困境的可能性。
(三)认真研习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来往税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细则也在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做出调整,而关注这些与公司纳税息息相关的政策是企业必须担负的责任。企业可以建立专门负责的部门或机构来完成此事,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协助公司开展纳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从而尽量避免因为主观性而导致的纳税业务发生错误,从而避免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担负法律责任。
三、结束语
企业随着不断地扩大规模,财务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让企业健康地发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这就需要企业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但究竟如何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相关领域还未得出统一的结论,需要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积累经验,以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企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参考文献:
[1]朱光武.基于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风险成本的研究[J].中国商贸,2014(22):132-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