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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治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做出了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概念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治理理论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强调管理是一种有效互动的合作过程,认为公民社会也是合法权力的来源,同时,治理也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形式。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制的解体,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变,政府主导下的传统社区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城市社区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社区治理应运而生。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使得国内外学者纷纷将希望寄于治理理论,而建立在国家和市场基础上的有效的治理--善治--是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不足的有效手段。善治是一种最好的治理方式,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因此社区治理的现实意义即是走向善治,实现合作共治。
二、D市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研究
1.调查方法
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电话采访和走访民政局相关部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区管理办公室)、查阅D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和在典型社区(二女桥社区、望海社区、新坝社区)发放调查问卷(对象为社区居民,纸质调查问卷60份,电子调查问卷40份,回收问卷94份,其中有效问卷92份)等形式对D城市社区整体情况和典型社区进行统计分析和实地调查。
2.调查背景及概况
近年来,D市以“组织和谐、文化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环境和谐”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目标,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扎实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截止2013年5月,D市全市辖14个镇,368个村委会(其中含75个农居),42个居委会,总人口115.23万人,总面积23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61.6万亩。目前,市区现有5个街道、22个社区,常住人口21万人,市区建成区面积26平方公里。先后创建省级文明社区2个、和谐社区3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0个、绿色社区3个,地市级社区建设示范社区17个。《D市“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到2013年,D城市社区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0%;到2015年,农村社区“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达标率达100%。2013年D城市社区已全面建立“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社区管理新体制,农村社区达标率达82%,已达《办法》规定水平。
3.问题及原因分析
D市城市社区在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安排、公共服务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社区管理的标准,但社区治理还未在这个长江以北县级市中唯一的中等城市里深入人心,与已在全国很多城市得到良好实行的成熟社区治理机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社区治理主体单一。在D市城市社区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区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社区治理的主体仍然停留在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政府全能型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改变,政府部门对于社区方面还没有实质性的放权,只是交给社区居委会来承担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忽视了社区中其他治理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1认知城市社区
1.1社区与城市社区
社区原本是社会学中的概念,源于德文gemeinschaft,由德国社会学家F.腾尼斯(1887)在《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Gemeinshaft ungese Uschaft)-书中提出,英文译作Communityand Society。1930年代社会学家吴文藻先生提出“社区”的概念,后由众多学者在共同讨论中达成共识,将community译成“社区”。
从社区的基本内涵来看,社区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一定数量的居民的居住生活为中心,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城市社区则是由城市基本建筑物、人等要素所限定下的空间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与乡村社区相比,城市社区有较大的开放性,它的内涵也会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城市人口变迁和城市科技进步等进一步发展变化。在我国,“城市社区”的概念从上个世纪90年代才兴起,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目前,城市社区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1.2城市社区的构成要素
城市社区具有强烈的地域性,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城市社区一般具有5种要素:
①人口:按照一定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人口;
②地域:按照一定地域界线确定的相对稳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活居住区域;
③组织:有一套适应社区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制度,自发、互助的社会团体;
④心理:具有本地文化特质、情感上可以相互沟通、有认同和归宿感的社会心理;
⑤设施:能维持社区人们生活的物质基础和社会设施。
1.3城市社区的基本功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功能,剥离了它们承担的大量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功能;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一部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也从政府中分化出来。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些被剥离或分化出来的社会职能必须落实到社会最基本的载体。因此,城市社区作为基础层面上的社会单元,必须承担多重社会职能,主要包括8个方面功能:①管理服务功能;②经济综合功能;③社会交流功能;④社会服务功能;⑤教育培训功能;⑥文化娱乐功能;⑦医疗保健功能;⑧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
1.4城市社区与住宅区、居住区
在城市建设与管理中,住宅区、居住区的概念使用频率较高,在概念表述上有一种包涵关系,但并无本质的不同,可以通称为“住区”。对比住区与社区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以居住为主的地域空间,但是还是有些不同点:
①从地域概念上来讲,社区一般有明确的行政或管理界线,而住区则只有地块界线或物业管理范围线;
②从功能上来讲,住区的功能比较单一,是城市功能区划之一,而社区则比较综合、复杂,强调功能混合;
③从规划上讲,住区更多关注是物质环境,而社区则不但考虑物质环境,还要考虑更多社会、经济、文化等非物质因素。
2国内外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
2.1美国――基于社区中心的社区自治管理模式
在美国,社区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它的划分没有具体规定,可大可小。每个社区有个社区中心,通常社区把学校、公园和娱乐场所共同体或者YMCA(Young Men Christian Association)作为社区中心,供社区开展活动、居民交往等。社区中心必须满足一定标准:有足够地方开展活动,布局要合理,足够设施满足不同需要,为不同年龄层次居民提供服务,每1000人社区中心用地10亩,公共娱乐和开放用地不能少于用地的10%,设施必须在小区和社区范围内提供。所以,学校的政府公益性特点和良好的设施并且位于社区中,成为社区中心的最佳选择,一般公立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时间作为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学习、健康、娱乐等场所而对外开放。每个社区中心有一个管理机构。
2.2新加坡――以选区为单位的政府主导社区管理模式
新加坡是一个比较小的岛国,国土面积只有682平方公里,但是其民族、宗教、语言和文化呈现多元化特征,这决定了它社区管理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团结、和谐的多元社会。新加坡的社区治理是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对社区进行直接管理,并在社区设有许多派出机构。这种模式取得了巨大成功,成为了许多多民族国家学习的成功典范。
新加坡根据地域范围划分社区管理层次,在全国层次,人民协会(People’s Association)统一协调管理全国社区工作。在区域层次上,划分为中区、北区、西北、南区、西南区。每个区域建立社区发展理事会负责本社区工作,社区发展理事会管理范围基本是80万户居民。在社区发展理事会下面,以选区为单位设立公民咨询委员会,管理范围大约是1.5-2.5万户居民。选区内还有最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和邻里委员会,管理范围是1500-2500户居民。在新加坡社区中,还有一个特殊组织:民众联络所和民众俱乐部,它是与选区对应的社区服务设施,经费90%来源于政府。基本上,每个民众联络所和民众俱乐部服务1.5万户居民,并由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能是组织文化、教育、娱乐、体育以及其它大型民众参与的社会活动来促进民族的和谐,提高社会凝聚力,沟通政府和民众的关系,同时还管理财务。
2.3日本――基于地域中心的混合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日本社区管理是地域中心的管理模式,日本的地域类似我国街道的行政区域,而地域中心则类似我国街道办事处。这种地域中心体制是为了更好满足大城市对居民管理的新需要。地区中心是区政府根据人口密度和管理半径划分的一定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隶属于区政府地域中心部。除了地域中心外,还有一个与之平行的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即住区协议会,它由居民自愿参加,建立在原来町片基础上。住区协议会主要任务是对区政府的中长期计划进行讨论,把居民意见反馈给区政府,对区域的共性问题进行讨论提供对策,它是居民参与地域管理的有效途径,是一个非政府自治组织。由此可见,日本大城市是基于地区中心的混合型城市社区管理模式。
2.4上海、杭州、天津――基于社区居委会的党政主导社区管理模式
在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时间还比较短,社区管理模式还处在不断深入探索中,上海、天津、杭州等不同城市结合自身特点设计社区管理体系。
上海市把加强社区建设作为上海实施新世纪宏伟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区建设与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结合,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明确提出街道党工委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努力构建四大系统,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上海特色的社区管理模式。
杭州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城市,分为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四级,市和区设有社区建设委员会,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工作并为社区提供有效的服务,街道办事处设有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社区建设的督促和落实工作,社区委员会负责社区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它以原有居民区和居委会为基础,按照管辖区域与户数适当、区域相对集中、资源配置合理、功能相对齐全的基本要求,全市五个中心城区划分272个社区,每个社区一般规模1500-2000户,平均1760户。
天津市实行“分类式”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把城市社区分为完全物业管理型社区、部分物业管理型社区、非物业管理型社区三类,确定管理主体,明确社区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总结这几个城市管理模式和实践经验发现,尽管不同城市把社区管理模式不尽相同,社区空间落脚点也不同,上海是落实到街道一级,杭州是落实到居委会一级,但是由于制度背景的影响,它们都在社区管理体系中强调党和政府的领导作用,都把城市社区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紧密融合在一起,并且随着政府职能转型,又都在从政府主导模式向共同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中。
2.5小结
综合比较国内外不同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行政等特点采用社区自治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混合模式等不同社区管理模式,同时形成了不同城市社区管理空间体系,社区空间落脚点也不同,美国是落实到社区中心,新加坡是落实到选区,日本是落实到地域中心,而我国则落实到街道或居委会。
3中心城区城市社区空间管理体系
3.1现状及问题
某市从1988开始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深入开展文明小区、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到2000年,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它标志该市社区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文件精神,居委会改称为社区居委会,并开始大力开展“村改居”和“镇改街”工作。截至2006年底,该市中心城区共有街道35个,社区居委会272个。
通过现状调查与分析,这种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的社区空间管理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①在规划建设中,规划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也没有完全对接,在管理层级、配套标准等也没有完全统一,因此也就带来了社区建设和居住区规划“两张皮”现象。
②对“村改居”和一些原来单位管理的集中居住区,在社区管理体制上还没有完全理顺。
③建设与管理方式还是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社区活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等依赖政府的管理和干预,社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④由于住宅零星开发带来社区空间布局不均衡,社区服务设施零散,社区配套设施共享困难。
3.2新型城市社区空间管理体系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和经验基础上,为了适应该市现行行政体系,满足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按照“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要求,确定市中心城“两级政府,两级社区”的“网格化”城市社区空间层级体系。
“两级政府”即市、区两级政府,以行政管辖区为界限,相应成立城市社区管理机构,负责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两级社区”即街道社区和基层社区。以一定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对每个区辖范围划分若干个街道社区,对每个街道社区划分若干基层社区。
“网格化”管理缘自计算机网格技术思想,后被国外城市管理者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引入到城市街区管理中。在这里,“网格化”的含义就是把城市社区空间作为网格对象,以基层社区为基本网格单元,以街道社区为次级管理单元,进行层级化、全覆盖式管理,如下图所示。
网格化城市社区空间体系构建图
4不同管理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
4.1与城市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
在该市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中,政府分市、区两级,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居委会虽然法律上是居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机构处理行政管理事务,办公经费也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拨款,所以,它也是城市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而理论上,社区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目标是实现民主自治,所以,从城市管理角度看,两者应该是同一个管理对象的不同管理主体。因此,两者的契合点就是基本单元的地域空间一致性,即每个基层社区就是一个城市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每个街道社区就是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是城市次级行政管理单元。每个基层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居委会,每个街道社区设置相应的准政府性质的社区建设管理机构,协助两级政府来开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4.2与居住区规划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
在城市规划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居住区规划层级体系划分着眼点是人口规模、城市各级道路以及配套设施,这些要素也是社区的基本要素,但落脚点是配套设施。因此,两个体系之间的契合点是各级配套设施完备性。
三个体系之间的契合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个体系契合关系图
【参考文献】
1、 徐一大、吴明伟.从住区规划到社区规划.城市规划汇刊.2002(4)
2、 倪集崇.美国“社区建设”的考察报告.温州论坛.2002(4)
3、 刘君德.上海城市社区的发展与规划研究.城市规划.2002(3)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发展,以“单位”为基础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城乡一体化逐步取代城乡分治。城市社区已成为各种人群、各类体制、各方利益及各项矛盾交织、融合、冲撞的复杂社会系统。传统的管理理念、体制及模式已远远落后于现实。我国城市管理必须运用相关理论工具,从新的研究视角来探索城市社区治理问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多重困境
1.政府机构:街居管理体制僵化,权能失衡失真
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普遍采用“街居”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管理。基于社会转型的压力,虽然有些城市对这种街居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如撤“街道”设“社区”或“社区工作站”“居站分设”等。但大都限于形式上的调整,对深层次的权力配置及权责关系触及不多。社会转型背景下,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任务和管理对象大幅增加,他们承接了“单位人”时期由单位剥离出来的职能,有些街道还承接“村改居”转移到城市的乡村事务;随着管理重心下移,城市管理中的很多职能部门也将任务下放到街区。街道拥有了诸如社会治安、市容卫生、文化教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等30多个方面100余项管理任务。而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办理上级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这三项任务。而现今的街道职能远远超过了被规定的工作范围。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已承担一级政府的责任,但却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作为政府机关的街道只能受制于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或充当上级政府与居民群众之间的中介组织的角色。这直接导致了街道办事处所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力不相符,造成职、责、权、利不统一,使得街道管理的任务虚置和行政权能失衡。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社区最核心组织机构之一。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它本应是居民的“头”。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应立足于社区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可当街道办事处不堪重负时,通常会将大量行政事务下派到居委会,使居委会变成街道的“腿”,成了街道办事处下面的一级政府机构。街道不仅直接控制或“协助”居委会选举,还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干部的工资。居委会工作人员普遍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管理方式落伍,陷入繁琐冗长的行政性事务中,根本无暇顾及应该行使的社区自治事务。社区居委会被“行政化”,原本的自治功能严重“失真”,权能错位乃至倒置,其目标和使命几乎丧失殆尽。
2.社区组织:能力和资源有限,缺乏有机整合
这里探讨的社区组织排除官方或带有官方性质的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文体类团体和其他中介组织等社区自组织机构。
(1)社区组织的政治资本、经济能力和社会资源都严重不足。从政治资本看,社区组织政治合法化低,缺乏实质性的话语权。以物业型社区为例,理论上物业公司受业委会聘用行使管理职权,成为社区管理的主要力量。但作为企业法人,物业公司主要体现为契约性和经营性特征,很难以社区“公共信托人”身份获得管理权力。物业公司最多也只能提供一些劳务型的社区服务,在法律上没有获得执行权,其主导功能很难发挥。在社区服务和文化活动中,各类居民互助或互益组织原本能成为建设社区共同体的良好平台。
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管理制度,相当一部分这类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没有法律授权和较高地位,社区组织很难走向政治前台,动员能力不强,其作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受阻,在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影响和参与作用也难以发挥。从经济能力看,我国社区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单一,数额不足,无法满足社区组织活动和建设的需要。而从社会资源来看,社区组织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有限,利用率较低。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管理辖区范围一般都较小,具有很鲜明的地域界限。所以,社区组织容易表现为视野狭隘、自我封闭、本位主义等特征,组织获得资源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范围及其有限,无法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抗衡争取更多社会资源。
(2)不同类型的社区组织之间缺乏有机整合与协调。社区组织的自治性与官方组织的行政性之间存在博弈关系。博弈的结果是,社区组织往往处于弱势。例如,居委会管理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管理架构代表的是社会自治能力,两者交错体现一种张力关系。行政与自治的强弱取决于行政权力的逐步退出,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能力的生成。在社会转型时代,出于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目标的追求,国家行政权力的退出会较为缓慢。短期内迅速汇入城市社区的各利益主体难以形成较高的社群性社会资本,所以只能在博弈中处于下风。同时,各类组织之间各自为政,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而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例如,在一些业主自治型社区中,原有物业公司一般是开发商聘用或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常与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相重叠,构成了业委会及其所代表的多数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严重对立。
3.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参与度较低
社区居民普遍存在无权感。无论是从“单位制”走向“社区制”,还是“村改居”的推行,乃至新型物业型社区的创建,原有的居民个人、家庭获得社会资源的机会和秩序被打破,带来各种不适应和造成新的不平等。而固有的各项社会制度,反过来会使社区或家庭系统不能很好地发挥功能。这些受到伤害的系统不能保护个人免予压迫情境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社区居民产生无权感。从心理和文化层面看,原“单位人”、外来人员、村民等在社会变革中汇集到城市社区,其在权利、身份、地位向城市社区居民转变同时,也要实现包括自身素质、价值观、生产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自我转型”。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角色调适缓慢,难以产生自我认同,从而带来身份迷茫感。例如,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外来人员进入城市社区,原居住民片面以自我的文化背景为中心,死守原有的价值观念,再加上语言和非语言障碍的存在,使他们与外来人口之间沟通不畅,抱有强烈的排斥心理,严重影响了社区新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认同。社区居民的参与,主要取决于个体与社区的关系和参与本身的价值。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社区所动员起来的参与,与完全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条件下的参与相比,还是属于弱参与。因为,许多居民并没有把这种参与看作是自身权利的实现,而仅仅从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种参与,并没有赋予很高的价值。这可以从居民对社区选举积极性不高的事实中得以印证。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社区普遍存在“弱政府--弱社区”的管理格局。各种权力的混乱和缺失使得包括国家、社会、公民各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无权境况。破解困境要从根源上挖掘掣肘的核心问题,即权能如何增加,权力应如何重新分配。
二、充权及相互充权理论的引入
1.充权理论的解读和基本假设
“充权”英文原词为empowerment,也译为“赋权”“增权”或“增能”。在中文语境下,“赋权”易被理解为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赋予权力给公民。这与本文探讨的增权并非“赋予”公民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组织或个体的潜能在本质上相左,故使用“充权”概念。1976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索罗门明确地使用“赋权”一词,来描述美国社会中的黑人少数民族因长期遭受同辈团体、优势团体与宏观环境的负面评价,以至于感受到深切、全面的无权。他们建议社会工作的介入应致力于增强黑人民族的权力,以解除社会中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所加诸的压迫与疏离,增进个人的自我效能与社会改革的力量。随后,学者们把充权概念引入到不同研究领域中,充权理论在西方逐渐发展为较为成熟的理论系统,适用于多个社会科学领域。
关于充权的理解至今没有明确的共识。在宏观层面,学者通常把它刻画成增加集体政治权力的过程。齐默曼认为,公民充权一方面包括组织充权,因为它影响了政策或它使个人感觉能主导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包括群体充权,因为公民参与到维持或改善他们生活质量的行动中。微观层面的学者经常把公民充权描绘成个人增加权力,强调的是公民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阿兰认为,公民充权是一个伴随着个人能力提高逐渐对自己生活增加控制的过程。这个过程开始于个人对自己需求的界定与渴望,并随后寻求提升能力、获得资源与支持的途径以最终实现目标。第三类学者试图调和两种取向,个人充权为集体充权做出贡献,群体权力的增加提升个别成员的功能。基弗认为,公民充权的含义为:更积极的自我观念或自我能力观念的发展;社会环境与政治环境的构建;社会与政治行动的个人与集体资源的获得。上述对充权的解读虽然并不统一,但大都包含自主、能力、控制、参与等
关键词 ,强调能力挖掘、行为过程和社会控制。
2.相互充权的提出
政治学研究提出国家和社会“相互充权”(mutual empowerment)概念。从韦伯以来,权力被视作一种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假定权力关系的双方处于一种零和博弈之中。相互充权的提出,对这种观点进行了修正。相互充权意味着权力可以扩展和转换,权力关系之中的双方可以达到某种双赢游戏的结果。基于这种概念的理解,研究者认识到,公民的充权不一定会削弱国家的权力;反过来,国家的充权也不一定会压制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某种协作关系,两者存在共享的目标,并通过相互充权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相互充权概念蕴含了充权理论的另一项基本假设,即权力关系不是零和游戏,可以透过社会互动增加与衍生更多的个人及人际权能。相互充权可以为国家与社会建立更为平衡的关系。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制约国家专制权力,从而倒逼国家增强其基础权力。这种基础权力的增强主要体现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完善,而发展国家基础权力对国家是有益的。它有利于增强国家自主性和有效性,承担国家应有的社会监管任务,避免国家为社会所俘获。另一方面,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可以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将相互充权理论运用到城市社区治理,既能解析当前“弱政府--弱社区”格局的内在机理,也能为不同主体提供解决矛盾、摆脱困境的框架设计,并可为进一步塑造“强政府—强社区”寻求理论支持。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充权分析
1.充权起点:社区居民个体充权
以社区居民作为充权起点的依据,对机构和组织而言,社区居民个体是最弱小但也是最活跃的主体,最需要也最容易进行充权。充权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基于个体状况出发的:个人应被视为有能力、有价值的个人;个人的无力感源于环境的排挤和压迫;社会环境中存在直接和间接障碍,使人无法发挥自己的能力,但是这种障碍是能改变的。基于上述假设,在社区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挖掘与培养人的权能,通过充权的途径,权力可以重新再分配。同时,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力的实现是其他一系列权能的出发点与归宿。研究认为,个人充权包含自尊、自我效能、知识与技能、政治意识、社会参与、政治参与、政治权力和责任、资源八个基本要素。[7]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在这八个要素方面的无权感带来一系列城市治理问题,包括社区认同性危机、社区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危机、社区公共政策难以贯彻的渗透性危机等。逐渐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对社区居民进行充权。同时,当居民得到充分权能时,依据相互充权理论,居民也可反向对其他社区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社区组织进行充权,促使其他主体的权能得到有效发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所以,社区居民的个体充权是所有充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2.社区居民充权的两个层面:主动充权和外力充权
社区居民充权包括自我充权和外力充权两个层面。对城市社区而言,居民充权需要依靠居民自身、众多居民自愿集结起来形成的公民社会来实现。通过居民充权意识的形成,公民社会内部的组织、联系、动员和参与提升自身能力,改变其弱小无助的状态。图3-1说明社区居民自我充权的发生过程及结果;居民充权需要政府及社区组织赋予保障公民充权基本条件和培育强有力的公共领域,不断改革完善制度安排,提供更多政治经济资源,促进社区居民充权。图3-2对具体充权要素进行了概括。
3.社区居民的反向充权:强居民、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在城市社区,当居民得到充权并足够成熟时,就能形成强大的社区居民社会,又会反过来促进政府能力的增强。从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的反向充权来看,充权后逐步成熟的社区居民无论在资源获取、组织整合,还是社区组织的能力提高等方面都能积极作为,带来良好结果。不仅能使社区成员实现由“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也能使社区整体自治能力大为提高。社区居民也能对政府进行反向充权,城市社区的公民社会一旦形成,他们具备了强大的自治能力,能够倒逼政府改革社区管理体制。居民要求还权于民,变官方性质的“街道居委会”为纯自治的“社区居委会”。在行政控制权配置上,要求重新合理定位基层政府对城市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管理社区的一级政府机构,都需要在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治前提下,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和权责体系,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社区居民自治在政府制度建设、绩效能力等方面也能约束政府,进一步推动政府自身的充权。
总之,居民通过参与社区组织,个人能有效地把自己和其他公民及整个政治体系联系起来,促成社会的自组织和秩序的自我形成与调节,约束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和限度。对社区居民充权有助于政府制度绩效的提高。通过培育公民参与网络,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增强政府制度运行绩效,从而使强社区造就强政府。
参考文献
[1]李璐.利益分化时代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研究:以广州、深圳“居站分设”模式为例[J].理论导刊,2012(7):23.
[2]郑杭生,黄家亮.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基于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分析[J].东岳论丛,2012(1):23.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34-01
一社区概念的界定
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从社会学角度对社区概念进行界定,多强调地域性的概念,通过与社会、国家、城市、社会群体等不同概念的对比中得出社区的含义,“更多的社会学家是从一定地域社会关系结构的角度,或者从社区的功能与地域空间相结合的角度社区下定义”。
一种观点从社区与社会对比的角度诠释社区概念,“在方法论上,社会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它的性质是无法使用实证资料来论证的”,“研究者只能做出范围较小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研究――社区研究,从社区研究中取得实证资料来论证社区的性质并进而推出社会的性质”。这种定义方法将社区作为社会的特例,是从哲学角度对社区进行的界定。它比较重视社区、社会的对比,并对这两种经常被人们搞混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基本厘清了社区、社会的含义;不足之处在于它只是用对比的方式告诉了人们社区不同于社会,而缺乏从自身出发的论证,没有明确指出社区应该包含的基本要素,因而无从说明社区的本质。
另一种观点是从社区与国家、城市及社会共同体的对比关系中对社区加以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始终是和不可侵犯的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社区是“早在私有制产生之前人类就有了自己的共同体方式”,社区要表达的是“居住在同一社群、同一地方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和交往模式”,因而从本质上或者是产生历史上,社区和国家都是截然不同的。当论述社区和城市的关系时,“城市是人类劳动分工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而社区“既可坐落于农村又可坐落于城市,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与社会群体的对比关系中,作该观点认为社会群体是“由一定社会交往关系联结起来的人类集体生活共同体”,血缘、地缘、业缘起纽带作用,而社区则是“地域特色鲜明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加入了地域性的要素。
二社区管理体制
首先是社区管理主体。在定位社区管理主体方面,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观点一致,大家普遍认为社区管理涉及多个主体,“社区建设离不开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努力”。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管理主体尤其是政府作用时,学者们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在只是在建立社区服务体系的初始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承担培育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政策支持的责任,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号召力发挥主导性作用。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的现状而提出来的,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并未对各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定位,只是着眼于当前状况而未有长远目光。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服务组织者是基层社区组织,是社区服务中主要的依托力量。因为这些基层组织“直接面对社区,最贴近社区人民群众,最了解社区的基本状况,最了解社区居民及其他成员的需求”。这种观点实际上充分肯定了社区基层组织在社区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从社区治理角度指出了基层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的优越性,并认为政府只是起到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的作用,是“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体现。
三社区文化建设
(一)社区文化概念
由于理论界对社区文化研究角度不同,对社区文化内涵的界定也不相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人们所创造、孕育、形成的人文环境、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总和”;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是指在特定的社会区域当中,人们各方面的行为所构成的文化生态系统。它既包括这一区域内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包括该区域内社会成员的理想追求、价值观念、道德情操、生活习俗、审美方式、娱乐时尚等。”
(二)社区文化的作用
在对于社区文化作用的探讨上,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一致。有人认为社区文化有益于营造“社区精神”,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增强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并满足居民的精神需求;有人从更大的层面提出了社区文化建设有益于“完善城市功能,树立城市品牌,打造城市特色”;有人认为社区文化建设可以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通过社区文化活动培养居民的自治意识,增强居民的团体意识;也有人认为培养社区文化可以提升社区的凝聚力,形成良好的社区风尚,也有益于社会环境的安定。总体来说,社区文化建设的意义首先在于社区自身的稳定、团结、和谐,还可以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整个城市乃至社会层面上都有良好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学贤.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第14 页.
[2] 黎熙元等.社区建设―理念实践与模式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6,第5 页.
[3] 徐永祥.社区发展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第32页;第32 页;33页.
[4] 代明,袁莎莎.国内外城市社区服务研究综述[J] .城市问题,2010(11):25.
[5] 沈千帆.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第40页.
[6] 高占祥.论社区文化[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
[7] 龚贻洲.论社区文化及其建设[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9).
[8] 刘庆龙等.论社区文化及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问题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应然”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区有地域性,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2、社区是一定范围内居民社会生活的共同体;3、社区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辖区内居民因居住于此而产生社会交往;4、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的公共服务具有同质性。在社会管理领域,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在是地域性社会实体一定地域范围内地方政府、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在危机管理的意义上,社区是指同一范围内居住和生活,具有共同的危机风险和减灾目标,由一定人口和家庭组成的区域,与此社区对应的是社区治理指的是危机应对。综上,城市社区的“应然”定位应该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协商化,且社区满足各参与行为主体的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最终获得社区发展。这里的“多元”不仅指参与多元,还是指可以在多种解决冲突、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行选择。
(二)城市社区的“实然”作用
在我国,城市发育状况不同,治理理念发展路径不同,实际制度环境不同,所面对的实际情形不同,导致城市社区治理程度不同,但又体现出共同的问题,举例说明:
西安市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为例,高新区逐步向“城”的概念发展,所以社区的概念刚刚兴起。社区内同时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方面,高新区已初步建立其辖区内社区的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体系,并逐步开展各项职能活动,初步形成了社区的雏形,开始履行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为居民的生活、工作提供了便捷。但简单来说,即居民认为社区的基本职能就只是盖章审批,即承担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不能承担其他职责。社区内的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内部水电气等硬件设施维护及维持治安。业主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
以上两个实例都说明一个问题,社区是一个基层性组织,它的职能发展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建设和发展,即政府主导的特性。社区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服务大众,支撑着政府。但是,基层社区挂牌多,承接大小行政事务多,经受考核多,证明盖章多已是众多社区的形象缩影,本该是“对下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却成为“对上负责”的行政机关的延伸。
二、社区居民组织自主治理社区
现有的困境和解决路径不免显得悲剧色彩十足,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包含了很多方面,可是细数我们自己的却都还没有发展起来。如果接着从政府主导的角色出发,提出来的建议就是:培育自治组织,形成政府、市场、自治组织多元治理体系。但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打破了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唯一途径是实行完全的私人财产权或集权式的政府规制,这让人们意识到“非政府”“非市场”的巨大魅力。这种思想放到社区治理中来说,就是享受同质公共服务的社区居民,他们是有着地缘并且相互联系的共同体,由社区内部是有可能内生出一种有别于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第三种选择。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角色弱化,而作为一种社区治理的外部政治制度环境存在,而社区所有事物的责任承担者。其次,社区居民同时实现私人理性和公共精神相平衡的心理和行为才能实现现代社区治理的目标。换句话来说,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即没有由政府主动提供、完全提供公共服务,还充当居民冲突的协调者等一系列假设前提下),社区居民可以找到一条路实现社区治理发展的目标。
实践表明,在社区服务中,单纯的政府供给模式或是市场供给模式都无法为居民提供有效的服务。这是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一端是单一的个人和家庭,另一端就是正式的政府机构,由于政府对居民分散而琐碎的需求信号反应很弱,政府面临公共服务持续供给的巨大压力,而且政府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行政供给模式也无法触及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然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很多问题也无法得到迅速化解。市场供给模式由于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在抵偿或者无偿供给方面就显得有些林捉襟见肘,如有学者指出,坚持福利宗旨对于密切社区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居民的归属,也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①。只是,如何激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如何在每个人都有搭便车享受良好的公共服务而不愿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解决社区治理中这些问题,主要需要分析的是作为特定社区环境特征的变量。
有研究指出,随着民主参与和社区服务的扩大,人们发现社区中的弱势群体中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服务站的参与认同,包括志愿服务队参与认同,却高于在职职工等社会主流群体②。我认为奥斯特罗姆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即人们对避免损失的重视程度要高于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相对应的,人们对避免未来损害的预期收益大大胜过对生产未来产品的收益的重视③。社区居民虽然是生活在一个有边界的范围之内,但是有着不同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生活背景。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服务站可以使自己避免一些生活困境时参与的积极性就较高。而之所以在职职工等社会主流群体则没有意识到自己某个时刻生活质量变差等类似这种威胁的存在,他们认为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然而这个过程带来的显性收益微乎其微,所以这类群体的参与认同感将大大降低。假设政府职能转变,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也就是说,社区自治得到政府鼓励而不受外部政治制度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一种将部分社会服务职能转交由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承接,从而使其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制度法律制定和政策法规建设中。那么,在这种假设下,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如何来承接这样的职能,提升自治能力?
本文认为,原有的制度惯性会使得社区治理演变的过程较为漫长,假定以治理能力较弱的社区为基础,首先:应该从较容易引发居民共鸣、缩小居民潜在危机的角度培育社会组织,激发出社区的自我调节和解决冲突的能力。例如,提升社区应急能力的社团组织构架,社区调解组织。由社区自生出的社团组织,虽然培育速度较慢,但是也有生命力强,根基稳的特点。倘若,社区居民能在某一方面的事务进行良好的组织,则可以实现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自治范围。其次,实行“居站分设”制度,即分别设立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在短时间内,社区处于政府的行政末梢端的地位不能改变,则应该将行政事务严格划分出来,一部分政府行政事务的执行者即社区工作站,方便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承担行政职能和责任以及自身工作的展开,增强了社区行政事务管理的执行力,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化。除去社区行政事务外,均作为居民委员会自治部分,有一定的自治空间和需要将是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提升的必要条件。(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二、社会工作介入的重要性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社区公共服务及社会工作的研究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一套丰富、完整的理论体系。与国外,我国的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起步较晚,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社会工作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在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背景下,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是在“小政府、大社会”条件下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研究和探讨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介入,对于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在理念、机制、方法上提供新的启发和探索,为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社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是直接反映公共服务需求的窗口,也是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区域。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能够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后的社会服务职能,弥补政府的不足,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能够最大化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增强社区活力,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三、社会工作介入面临的困境
目前,社会工作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介入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普遍成为城市社区中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社区居民参与不足
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是社区公共服务需求的最初提出者和最终受益者。能否实现社区居民的积极、广泛参与,是影响社区公共服务发展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事务,也是提高现代公民意识、造就现代公民的过程。所以,社会工作能够顺利在社区内提供公共服务,不仅仅需要其本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社区和居民的多方配合。然而在实践中,社区居民的有效参与严重不足。首先,很多社区居民对于社会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较低,由于对社会工作没有概念,表现出不了解、不信任社工所提供的服务,更不愿意主动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因此,缺乏对社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就造成了社区居民的参与不足。其次,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较为被动。社区公共服务应该是社区居民“集体选择”的结果,社工在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以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为导向的,然而,由于社区居民的参与沟通渠道缺乏、不畅等原因,社区居民对于服务需求的表达较为被动。再次,社区居民作为最直接的公共服务受益者,很多却没有参与到最终的服务效果评估,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意见没有得到完全反馈。
(二)专业社工人员不足
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需要特殊、专业的人力资源。社工是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主体,其人员素质与工作能力直接影响着社区公共服务的最终效果。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项目主管、一线社工和具备心理咨询、法律背景的相关人员等,然而,目前专业社工的人员队伍尚不能有效满足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要求。一方面,社工人员的人数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社工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社会工作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不仅需要专业的理论培训,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目前专业社工人员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刚刚进入社区工作的大学生,由于缺乏经验,不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三)社会工作的关系定位
社会工作进入城市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将置身于复杂的关系网络中,除了处理好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外,还包括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社区所在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的服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的发展中,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和谐伙伴关系,是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这也是社会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向社工机构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培育社会工作,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契机。但是,政府向社会工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不够,在购买程序、购买内容、评估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社会工作在社区公共服务中到底如何定位、怎样定位,一些政府部门缺乏认识和了解。
四、未来的发展建议
(一)政府方面
首先,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关注并妥善解决社工介入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制度保障等问题。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社会工作的合法地位,并进行监督落实,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政策的不断完善。其次,加强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全社会关注社区公共服务,将社会的闲散资金有效利用起来,转化为社工的运作资金。对于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社工机构,扩大其知名度,给予各项荣誉,以让更多的社工机构获益。再次,加强与社会工作的合作,通过购买项目,引导社工的合理、有序参与。
(二)社区方面
一、现代城市社区建设和公共精神培养的价值关联。
社区是我国城市管理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行政框架内最基层单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地域界限打破,人口可以自由流动,基层单位实体渐渐分化和消解,原来传统的“单位人共同体”“地域人共同体”已渐渐变身为“社区人共同体”。 现代社区共同体是由来自于不同地域环境和行业的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差质人口所组成的, 特别是长沙作为省会和中部发展快的城市,吸引了来自于各地、州、市和全国各地的人才定居或参与长沙现代城市的建设,这些不同异质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为个体差异降低了邻里关系情感认同,增加心理上误会和矛盾,其认同危机影响社区共同体建设。加之社区行政化倾向导致居委会工作模式成就、工作方法简单,社区居民大多是在不了解前提上被动性参与社区事务,随意性大,导致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公共精神上弱化和忽视,影响社区公共精神提升。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各级部门越来越受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化进程中,长沙城市化快速发展拆解原有的地域关系纽带,单位集体记忆和情感归属日渐远去,个人与社会关系网络发变化。为适应长沙新形势社区建设需求,培育社区公共精神以促进社区建设与和谐发展,进而提高长沙市基层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此课题研究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概况
(一)西方:学术界针对社区研究有的两种不同倾向:
①一种是针对城市社区中邻里关系变化进行研究所形成两种对立的社区消失与继存的理论。以滕尼斯、韦伯等社会学家为代表的社区消亡论和以美国社会学家甘斯、刘易斯为代表的“继存论”;。前者认为社会分化结果是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差异增大、社会认同感降低使得传统社区存在基础丧失。后者认为认为传统社区不能完全否定和消亡,在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居民生活方式和精神情感与外面的世界并无多大影响。②另一种是社区解放论。费舍尔、费尔曼和雷顿在20纪70年代运用社会人类学网络研究的理论研究城市社区的变化。强调现代城市社区人际关系应从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有应该更广网络,开启了新的网络研究视角。
(一)国内在中国社区概念的研究上:、吴文藻等人创立了“社区”概念和研究社区的范式。对社区研究近年来有几种不同观点:
①,社区共同体包括地域性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精神的共同体,社区精神文化是从生活共同体提升到精神共同体的关键。社区自身就可以实现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约束来实现社区公共生活有序化。
②公共精神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行为准则、规范的认可,并体现于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从道德上而言,公共精神是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有的学者认为它是超越个人狭隘界限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的精神境界和行为态度,它孕育并镶嵌在特定的社会架构和文化土壤当中,并不断地影响、修复、变迁着特定的社会结构。有的学者认为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人类公共生活之中的,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基本道德和政治秩序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以公共性作为价值基石,表现为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对公共生活的热情融入和,对政治社群的虔诚认同和归属。
综合来看,国内外这些学者的相P研究,对课题组展开社区共同体建设与公共精神培育研究颇具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国内著名学者如秦宣、韩庆祥、张雷声、刘书林等近年来也高度关注城市化社会发展、共同体建设和核心价值观提炼与培育等问题,深刻回答了城市化社会发展的诸多重大问题,其观点不仅为此课题开启了研究思路,而且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国内外研究尚存在些许不足和遗憾:①侧重社区共同体或公共精神某一方面的研究,欠缺综合性的研究;②;对应到长沙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研究还较缺乏;③长沙社区公共精神培育策略的评价指标体系缺乏研究。
三、长沙社区建设中公共精神的现状分析
长沙作为省会和中部发展快的城市,吸引了来自于各地、州、市和全国各地的人才定居或参与长沙现代城市的建设,这些不同异质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因为个体差异降低了邻里关系情感认同,增加心理上误会和矛盾,其认同危机影响社区共同体建设。加之社区行政化倾向导致居委会工作模式单一、工作方法简单,社区居民大多是被动性参与社区事务,随意性大,导致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意识淡薄,社区公共精神上弱化和忽视,影响社区公共精神提升。
(一)社区公共精神培育包含培养独立人格、民主法治精神、公平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公德、自控自律意识六个方面。但是长沙社区存在公共精神缺乏现状:
首先是社区意识比较单薄,从而存在对社区的认同危机,从1996年至今长沙实行单位住房货币化,原单位的福利房通过房改后成为人们有使用权的私有房,住房都是单位人,后来随着房地产的飞速发展,人么需要换更大更好的房子,所以出现将原有从单位购买的房子进行转手买卖,这样使得原来的单位人集中居住的状况变为各种外来人员杂居的现象,这样彼此因为不同的需求而再生的居民社区成分相对复杂起来。经过对社区居民的100份问卷调查结果分析:其中因为邻里彼此不熟悉,即使门对门也不往来不熟悉的占40%。甚至因为工作的时间不一,有20%的问卷说几个月都没看见邻居。这样一来,因为居民间彼此陌生,对房前屋后和楼道的的公共卫生、共有园林的保护等公共环境也漠不关心,缺乏对居住环境的爱护和维持的公共情怀,乱放乱丢垃圾的现象常见。邻里之间缺乏相互帮扶和相互关照的共同意识,还因为出租房客的成员复杂性,以及其不同的生活习惯,更增加了相互交流和沟通难度。这种复杂情况得邻里相互很难融入在一起,引发了社区共公共精神的认同危机。
其次社区居民公共参与公共活动的自觉度不多,更难得经常性开展。为了增加社区粘合度和凝聚力、增进交流和邻里情感,即使有社区热情发动居民一起参与的社区公共活动,也常出现参与度很少,多数居民抱着看热闹的心理或不理不睬的尴尬局面,收效不大。
再次是社区建设的困境:社区主体、社区自治、社区服务、社区参与、社区文化等困境。
社区主题因为社区主体的结构先对变化,原来有单位管理的变成了社区自治,社区管理机构一般带有政府行政性,社区划分不够合理,管理的区域比较大,人员与管理区域不匹配,加上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工作方法简单、宣传较少,基础设施不足,提供的服务还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供给缺口大;加之社区机构与政府和住区物业管理理顺不足,一有问题,就是“临时抱佛脚”,解决问题也是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规范的社区管理机制。城市社区的行政化严重常常限制了社区自制能力的发挥。
最后社区法制建设滞后,与社区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社区建设的运行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导致社区生活、社区服务、社区公益保障、社区的公共精神的加强缺乏制度保障,公共活动难以开展,居民的公共文化难以普及。
(二)是长沙城市现代化建设中需要加强社区公共精神的构建。
随着长沙城市的发展现代化,长沙市政府确立了“建设国家级中心城市”的宏伟规划,迫切需要加快长沙城市的的现代化建设体系;而作为长沙城市建设的的重要内核构成细胞就是的社区建设,可见社区现代化建设尤为重要。而社区公共精神的缺乏现状与现代化社区建设是极其不协调的,所以加强对社区建设,重点是社区公共精神建设,才能带动公共意识、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的完善和公共文化的和谐,构建和谐的现代社区。社区公共精神的建设对策和路径有如下几点:
1、营造浓厚的社区意识,搞好社区服务,增强社区居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建立社区通信录和社区现代QQ群和微信群,加强社区公共活动的广泛性,提高消息发散性和居民知情权,扩大活动的居民参与度;建设齐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2、理顺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居民自制组织建设,争取处理好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和物业之间关系。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重视社区制度化建设。争取处理社区和政府行为之间的联系,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拨优秀的专业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提升社区管理质量,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
3、社区要加强所辖居民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协同合作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增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社会化和产业化。
4、推社区管理创新,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学习广州和香港等地的社区公共精神建设的经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社区与非政府组织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形成以民生为重点、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体制,丰富社区建设的服务内容的宽度和广度,构建以儿童入园、一站式医疗服务和康复、学习和生活娱乐健身等多形式的服务体系。按权力下放中心下移原则,制定法律法规,协调社^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5、建立社情民情表达机制,充分发挥老龄群体对公共精神余热的作用。重视大学生公共精神。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彰显社区管理善治理念、构建地域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意义共同体、加强行政性复合与自主性合作、结构异质性与社区凝聚力包容共享致力形成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体系和氛围。
6、加强社区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设立社区服务基金,大力培养非政府的社会服务组织,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多元体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8-0041-02
精神病患者失管现象是中国城乡社区管理中较为受到忽视的部分。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在国内改革开放与国际全球化的双重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潮流,不少城市,例如上海、北京、深圳都在实践中发展出一定的社区发展模式。同时,学者们又进一步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学理性探索,在对城市社区建设进行全面理论分析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三方合作的理论架构。然而,在对于失管的这一部分精神病患者来说,他们恰恰同时被这三方所“遗弃”,处于这一时期被社会结构性整体排斥的状态,在人们日益重视对弱势群体关注的今天,这一群体却处于无政府部门、无社会团体或组织或社会成员自发参与进行干涉和管理的状态。
一、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及管理机制的滞后性
由于历史文化因素,中国在经历了几十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深切感受了政府高度集权、政府职能无限扩张所带来的弊端。在各类有关现代社区的研究指出,现代社区发展的方向是“非国家化”,即不再是国家行政层次,而成为同国家行政相分离的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因此,社区自理和自治成为当下理论及实践中为各界所关注的趋势,在这其中,有必要认识到政府职能所具有的有限性。
首先,政府能力赖以建立的物质基础是有限的。目前,捉襟见肘的财政正是我国公共事业严重落后的重要原因。政府筹集资金的途径在正常的情况应该主要依靠税收。但税收的数量是有限的,过高的税率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政府的物质基础是有限的,有限的物质基础所能支撑的政府能力必然也是有限的。就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方面看,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共有42所精神卫生机构,有11000多张病床,也就是说,只有十五分之一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能够长期入院治疗。因此,不难看出,物质方面现在城市政府对这一群体所拥有的物质资源十分有限。
其次,政府能力赖以建立的信息资源是有限的。由于政府管理的权威性、集中性、综合性和全面性,政府管理对信息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但在社会的流变性愈来愈大的当今社会,准确、全面和迅捷地收集信息是一项极为困难的工作,信息的局限性必然严重制约政府能力的形成和发挥。同时,由于精神病患者社会资本往往急剧缺乏,又无向他人求助的行为能力,加之亲属往往愿意将其病情进行隐瞒,他们的实际状况难以得到有效的表达,目前政府对其信息获得及管理处于近“真空”状态。
由于以上各种原因,当前政府部门,例如街道、派出所对于精神病患者难以采取有效的监管,这实质上是其“失管”的直接原因。不可否认,未来社区发展的总体趋势是“自治”的模式,然而仅仅就目前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现状而言,主要的权力运作仍然是由政府带头引导的阶段;和其他弱势群体类似,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并不能完全依赖于所谓的市场化模式,这其中,政府具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二、专业化社区组织缺乏
近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历急剧变迁,社会对心理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精神卫生事业有了较大进步。然而,从学科及专业发展来看,虽然近年来,精神卫生问题开始受到我国社会的空前关注,但是由于既往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和支持,心理-行为科学长期缺位,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作为医学分支的精神病学发展相对缓慢,水平较低;心理学作为一级学科曾经在很长时间里被取消,其社会作用相对于国外而言,在我国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
除了在学科专业性方面的不足之外,诸如社会工作者协会等专业化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需要在拥有一定的专业从业人员和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才得以建立。而这两方面正是当前心理精神专业化组织难以形成的关键。第一,从业人员少,而且缺乏规范、系统、扎实的教育培训。心理咨询治疗需要长期、正规的院校教育、继续教育及持续不断的临床督导。目前,大多数医学和心理学毕业生都不愿去心理卫生机构工作,因为除了若干个学术中心外,一般精神病院的工作学习条件、薪酬远远不如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而除了一些发达城市以外,多数地区的综合医院也较少设有精神科或临床心理学专业科室。第二,从国家制度层面看,国家没有统一的专门管理机构和制度,专业人员无明确定位。心理学界为此进行多年努力,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系统内争取到开设“心理咨询员”和“心理咨询师”考试的制度。但此项制度面临诸如对医疗服务部门无约束力,不能与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接轨,从业人员不能在医疗机构工作,不能合理收费等诸多问题。这些在客观上造成了精神病患者难以得到有效的重视。
三、社会资本降低导致社会成员参与度降低
失管精神病患者问题如能得到解决,虽然应当主要依靠政府和社会组织来完成。但实际上社会成员的个体因素与现代城市社区组织团体的培养与建立,以及如何形成这类团体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社会成员的社会资本的下降导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结构性变化,可以说是造成目前社区发展中各类问题中的关键因素,失管精神病患者也在其列。
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社会资本”概念后,众多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如科尔曼、罗伯特・普特南等分别对社会资本下定义。综合来看,城市社区社会资本是城市社区内部的个人和组织在长期的内外互动中形成的,在互惠和特点规则规范下的互利关系。全球及中国范围内来看,社会成员的社会资本下降已被不少研究者所关注。罗伯特・D・普特南曾向美国社会提出了警告: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有可能越来越孤立无援。其研究的真正意义是让人们反思当代城市社会生活会出现的问题。如果我们假定“城市社会”具有普遍的共性,那么90年代的美国城市社会生活的问题同样有可能在中国城市出现。
事实上中国城市居民的社会资本已经在破坏和丧失之中。在剧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无论是信任、规范还是网络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信任破坏了,新的信任尚未建立、原有的规范已经失去效力了,而新的共识性规范未能确立,原有的社会网络被打破或不再有效了,新的社会网络不能发挥效用或尚未形成。总之,社会生活中物质财富的积累在增长,但城市居民彼此愈来愈冷漠,愈来愈孤立。改革发展在城市中带来的重大变化之一,是总体性单位体制被打破。“单位”和“关系”是改革前城市居民社会资本的主要提供者,改革后,一方面不少城市居民逐渐失去了“单位”的社会资本资源。另一方面,“关系”从改革前的情感交换倾向转变为非情感交易倾向,使得城市居民对“关系”对象的信任被金钱交换所取代。由此带来的根本性问题是新的社会资本依托方式或源头又没有建立起来。居民的社会资本不可避免的丧失而又得不到补偿,社会生活的活力和城市社会的社会效率因此而受损。
伴随这一趋势,社区参与程度也随之减弱。社区发展的内源性也决定了其最终动力来自于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要在人口众多且高异质性和高流动性的现代城市中促进市民之间的交往并进而建立起平等交换的规范和互信,推动公共物品缔造的机会,就需要建立市民参与的网络如社会团体和社区组织等,以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合作。而在目前这样一种状况中,失管的精神病患者较之老年人、社区青少年而言,更难引起周围社区居民的主意,绝大多数人采取同情或躲闪的态度和行为,更难谈起社区自发建立市民组织针对这类群体,在政府及社会其他组织均无力的状态下,失管精神病患者同样遭遇到社会成员个体及自治组织团体的忽略,几乎完全处于被整个社会所排斥的群体。
四、结语
面临城市社区内对失管精神病患者的治理缺失,尽管部分地区,如汕头、海口等地区的政协会议已经有代表提出了有关精神病患者救助体系的议案,然而在大部分地区,政府的实际行动十分有限,相关的社会团体几乎难以形成。当前,一些城市基本上具备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能力。许多国家正视社会对精神卫生服务的巨大需求,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服务体系。例如在费用支付问题上,通过提供服务可以从医疗保险、政府资助、自付费用等多渠道进行。西方国家及一些重视精神卫生的发展中国家,在其公共卫生、教育和社会事务管理体制中对精神卫生均有具体、细致的规定,有相应管理部门,有接受国家管理且自律功能强大的行业组织,使该领域有法可依,有服务社会的机会与责任,有自我发展的空间。在中国城市社区内,失管精神病患者问题迟迟难以得到解决的现象,也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社区发展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难以平衡及有效协调的现状,值得进一步思考及探索。
参考文献:
[1] 王思斌.体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J].社会学,2002(2).
[2] 姚永平,梁平.走向善治-中国基层民主治理模式探析[J].探索,2004(01).
[3] 隋广军,盖翊中.城市社区社会资本及其测量[J].学术研究,2002(7).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理查德·C ·博克斯在《公民治理: 引领21 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中提出了公民治理模型,认为社区居民是自己社区的“提供者”,居民自己应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和如何运营这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业者在社区公共管理生活中的角色应该是提供服务和支持,而不是成为公民的上级,他们应该和公民站在一起,这才能形成一个社区。
一、相关概念涵义
1. 社区与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一词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其含义是指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和亲密伙伴关系。自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来,逐渐受到诸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们的关注,对于“社区”一次的理解也呈现“百家争鸣”式的发展。笔者比较认同滕尼斯对于社区的定义,“社区是聚居在共同地域内的人所组成的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公民治理理论。公民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基本主张集中地体现在美国学者理查德·C·博克斯,博盖森等人的系列文献中。他们从不同角度强调,以公民与官僚合作为特征的公民性政府是现代行政的必要途径,公民应积极参与到公共管理中,扮演主人翁的角色。 公民治理理论的价值观是建立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某此缺陷的批判基础之上,在一定意义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种超越。美国学者博克斯在《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中明确提出“公民治理”行政模式,对公民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建构 。
二、公民治理角度的自治组织功能分析——以上海新途社区为例
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带来了人民民主自治精神上较以往有很大的提升,而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性和职责不清等问题迫切需求理论的指导,而治理理论便在这种需求下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兴起。其领域涉及社区流动人群、老年人、失能人群 、孕妇、妇女儿童社会服务、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心理健康服务等。通过发展社区内居民成为机构会员,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健康检查、心理辅导等培训课程。经过六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民间基层自治组织。它所体现的显著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 更有利于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凸现治理绩效。在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到西方社会学家西梅尔的观点,“比起大集团来, 小集团的行动更果断, 而且能有效地运用他们身边的资源,向心组织的小集团一般总能发掘并使用其能量, 而在大集团中, 能量经常是潜在的。”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较于政府部门是范围更小的集团,且更易促使社区居民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从而带来更好的治理效果。 经过笔者在新途社区健康促进社旗下的品牌之一新市民生活馆的调查发现,社区小范围的组织机构比当地居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更能够组织社区居民采取果断有效的行动。例如,为促进当地小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新市民生活馆为当地外来人口的“生意人”举办小型的“商业交流会”,探讨各自的“生意经”及个人经历,很好的促进了当地人的人脉交际;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办就业职能培训,如烹饪技术教学、淘宝店铺经营等技术,来促进社区居民的就业,这些是当地政府所无暇顾及的。2.更有效的实现社区共享资源的自主治理。公共管理中的典型案例“公地悲剧”以及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形象说明了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公共事务的治理。个人理可能导致集体行为的非理性结果。在此理论下认为社区公共资源的使用者只关注自身得到的利益,而管理者则为了实施有效的管理限制使用者获得自身利益的权利,故二者难以就社区共有资源的治理采取一致有效的集体行动。政府与市场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两种途径,相应的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也就成了解决公共事务各种问题的两种方式。然而,无论哪种途径,都无法完全解决资源共享者的自主治理难题。 从这一角度出发,社区作为一个自主治理的单元,由社区自治组织协调社区内居民共同治理来解决公共资源治理的难题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措施。3.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共同意识。目前,社区居民普遍缺乏社区意识,对社区公共事务淡漠。这是由城市发展进程中社区的产生和构成方式决定的。我国大多数的城市社区为了方便基层部门的管理,多半由“划片”产生,只是这种方式下产生的社区中居民共同意识淡薄,缺少归属感。 而社区自治组织多半是由居民依照共同喜好自上而下自发组织产生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公共活动领域,有助于强化居民的社区意识 。同样,笔者在对上海新途社区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的新市民生活馆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以新市民生活馆为活动的组织场地,为社区居民组织举办各种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心理辅导讲座和社区内流动儿童英语辅导班等各类团体组织活动,并在每月举办一次社区主题型活动,使社区人心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意识得到了强化。
三、 当前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1. 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转型,各种社区自治组织涌现,虽然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政府开始向社区自治组织开放,但起到的作用仍然是“拾遗补缺”,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主要受一下几个因素的制约:(1)地位合法性问题。 国家对社区自治组织实施控制管理,允许有限的结社自由 。但笔者认为,这种自由的空间仍然是有限的,国家的态度决定着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的前途,此外还要受到法律和行政机制的约束。(2)活动经费筹资困难。笔者在对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新市民生活馆调研中发现,维持馆内运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的赞助、政府的招标项目,而且资金有限,通常需要组织的筹资部门对外联系筹集资金。经费缺乏是社区自治组织发展中相当普遍和严峻问题,大多数的社区自治组织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创收能力弱,随时面临关闭的危险。
2.对策建议。社区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城市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从政府角度来说,社会组织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治理可以减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负担,还权于社会,让政府集中精力在真正的“大事”上面;其次,从社会组织角度来说,参与到社区治理中与政府形成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局面,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对此,笔者认为,促进社区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应的社区自治组织政策支持,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落实到实处,使社区自治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其次,在社区自治组织注册登记上予以较低的“门槛”,并在后期发展中通过对社区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资金扶持;最后,监督管理上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将其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参考文献:
[2] 刘润莉,白金平,唐平.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J].控制工程,2011,18(S1).
[3] 张长凤,梁启东.棚改高层住宅电梯管理隐患与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8,(6).
[4] 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 任广浩,解建立.公共服务中责任政府的构建模式创新:由单中心到多中心[J].甘肃社会科学,2009,(1).
[6] 余军华,袁文艺.公共治理:概念与内涵[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
[7] [美]迈克尔・麦金尼斯,毛寿龙,李梅.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8] 孔繁斌.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
[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