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09:23:32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劳动局法律法规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我社区劳动保障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全面做好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1、加大宣传力度。此次活动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我社区劳动保障站的工作人员利用黑板报、社区博客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宣传。
2、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对用人单位普及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提高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向相关人员提供有关依法用工的咨询建议,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欠薪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对构建和谐*,促进我镇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此,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增强做好欠薪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在春节前欠薪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过对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镇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取得成效,成立镇企业工资支付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镇各类工商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重点检查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存在变相设立扣减项目,规避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过核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人数,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全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等情况。
(三)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分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单位全面普查,劳动分局重点排查,市检查组集中抽查,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四个阶段进行。检查时间从*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为期3个月。具体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阶段(*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
1、宣传发动。(*年10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工资支付检要意义,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并组织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动员会议,传达市劳动局《通知》精神,部署落实专项检查活动工作要求。
2、企业自查(*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的项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将工资支付网上申报作为自查的重要内容,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自查项目进行逐一核实,落实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自我整改。企业自查完毕及时向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相关单位提交《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3、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由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石崇调解办)及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深入企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普法宣传,督促和指导辖区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网上申报。
在检查中,应填写《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情况表》(附件三),对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以“一企一策”的做法,分别落实整改和专人实施重点监控。
(二)第二阶段:劳动分局重点排查阶段(*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由劳动分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3个企业工资支付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落实整改。
(三)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劳动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组成市劳动执法检查组,根据各镇区第二阶段排查出的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名单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第四阶段: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劳动分局对仍未整改的欠薪企业加强跟踪复查,督促违法企业及时补发欠薪。对经多次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培训,加大力度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每个村(社区)委会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排查前期阶段对专项检查队伍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再培训。动用各种宣传力量,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抓住企业这一用工主体,一方面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
(二)集中力量,突出排点。
分局将对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在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不按时进行网上申报或者瞒报工资支付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了依法处理外,还要按照《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报请市局予以公开曝光。
7月18日,一接到xx市专项检查文件,xxx大队长立即向xxx局长进行了汇报。x局长高度重视,立即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这项工作,会议结合xx市实际,决定把xxxx行业也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并决定成立xx市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xxx局长任组长,于7月19日上午9点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各劳保所长参加的工作动员会。
7月19日上午9点,在xx市人事劳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全市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会议由副局长xxx主持,x局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印发了《xx市人事劳动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会议决定实行局领导分包劳保所责任制,对这次检查工作要切实督办到位。x局长在讲话中指出,要通过这次检查彻底建立起劳动用工尤其是查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长效机制,对那些只顾自己发财不顾农民工生死的企业不但要重罚,同时要在电视电台上曝光,情节严重的坚决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人事劳动局有信心、有能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还广大劳动者一个良好的务工环境。
二、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这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检查,市人事劳动局到企业实地抽查、召开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这次检查活动中,都能够按照xx市通知精神及xx市具体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一是引导用人单位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予以重视,事实求是,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xx镇要求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填报表格;xx乡从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入手实行一村一档、一企一档,督促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并专门召开了服装行业专项检查工作会议;二是认真组织检查。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都组织了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检查。为确保检查质量,大部分乡镇直接从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卫生等部门中抽调人员,对本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的企业,认真填写检查表格,由企业加盖公章,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要通过检查,澄清本辖区内劳动用工底子,建立起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档案。xxx办事处加强对砖厂的管理力度,专门召开了辖区内砖厂负责人会议,转发了文件,实行办事处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厂的责任制度,在未通过验收之前,所有砖厂均予以停电,不得生产。
三、强化宣传,广造声势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开始后,xx市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悬挂张贴口号、印发宣传品、组织宣传车、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等形式,广造声势、大力宣传这次活动的意义,共印发各种宣传资料7100份,开展咨询16次,出动宣传车80台次,发表通讯报道17篇,电视新闻2次,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促使广大农民工进一步树立知法、懂法和依法维权意识。xx镇组织宣传车3台次,张贴标语110幅,悬挂横幅5幅,发放宣传单1500份,接待咨询人数600人;xx乡组织宣传车6台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份,并派专人直接深入企业进行专题宣传;xxx办事处要求每村张贴20条宣传标语,在新建房屋上写上固定宣传标语,并组织印发了外来人员就业培训读本。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搞好宣传,为此次活动有质有量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四、加强抽查,突出整改
在整个检查活动中,xx市人事劳动局各位领导不辞辛苦,不怕天气炎热,每天都要到自己分包的劳保所检查、指导、督促工作。8月15日以后,x局长亲自安排,抽调了34名同志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抽查验收。抽查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座谈”的方式,一听:听取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二看:看企业证照办理情况,看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签订样本和鉴证手续、职工花名册、领薪花名册等材料。“三座谈”: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座谈了解企业的运营、用工管理情况,与劳资人员座谈了解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合同签订鉴证等情况,与农民工座谈了解他们的日工作时间、是否拖欠工资、是否存在殴打、体罚等行为以及单位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等情况。针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直接进行处理。
五、严格程序、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人事劳动局在组织进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行为、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整个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中心共接待劳动保障各类举报投诉11起,审查立案9起,查处9起,涉及职工107人,追回职工工资6.17万元,补签劳动合同89份,清退童工4人。7月23日,我们在接到xx频道记者关于某办事处一砖厂使用童工案后,监察队员神速出击,赶到现场,严格按照“四查”方案执行,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查明其与童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查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向童工本人了解具体务工情况,查童工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确认了非法使用童工的事实成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童工由企业主亲自送回家;二是将追回所欠童工的工资,由监察员通过邮局汇到其居住地;三是对该砖厂提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了取缔。通过这些措施,严厉打击了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记者和当地群众的好评。
六、抓住机会,建立完善查处非法使用童工长效机制,
1、完善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和杜绝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存在,根据xx市人民政府令第xxx号《xx市劳动用工规定》的要求,自7月1日起,xx市就开始探索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应做好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备案登记表、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变更情况登记表等表格的填写和上报,重点强调以上三种表格内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并附贴上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项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杜绝了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可能性。xx市人事劳动局在这次检查中,把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也一并作为检查的内容,凡发现没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责令其限期建立。通过这次检查,在更大范围上推广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和杜绝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存在提供了长期保障。
2、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了三级责任制。一是实行了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包乡(镇、办事处)责任制;二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所辖村分别签订了劳动用工目标管理责任书;三是各村干部与本村企业也分别签订了责任书。
七、存在的问题
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情况以及督查组了解掌握的情况看,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个别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还有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存在。
2、劳动合同签订鉴证还存在死角,有些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内容不规范,个别还存在违法条款,为发生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
3、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在劳动用工方面管理不规范,易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八、整改计划
2、整理了劳动用工档案,对2013年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存档。
劳动局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劳动局本身的性质和任务而决定的,它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和命令,指导和督促下级业务部门实施。根据法律、命令和市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劳动部门的命令和指示,拟制本市劳动工作方面的计划和命令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或批准执行。并可以有关本市劳动工作具体措施和指示,监督和指导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劳动工作方面的法令、决议、命令和指示。按照有关政策和法规,管理好劳动工资的升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编制和指导企业内部劳动定员,技术工人的培训和认证,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校指导,企业的安全管理、劳动保护、职业病的防治、劳动保险、劳动就业、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压力容器的监察、锅炉定点、生产、安装和检验工作,处理全市各部门不能解决的具体劳动工作问题。
劳动局担负起了市人民政府赋予全市劳动工作任务。认真、负责、全面、圆满完成这一工作,是本部门的天职和使命。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但是各类违法用工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难的环境下促生了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重点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我局联合了其他的单位和部门进行了以整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行动。在专项检查中,经查实存在违法介绍或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和处罚,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将童工护送回原籍;对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煤窑、小煤矿等企业和家庭作坊,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和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者使用童工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及时予以取缔;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从事危害劳动,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这是我市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及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作为一个妇委会的主任,对于打击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更是责无旁贷。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参与有关妇女、儿童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委会的一项主要的内容。
针对青少年在平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我市在管理上狠下功夫,以预防为主,避免“亡羊补牢”。在具体做法上主要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狠抓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以合同、制度等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接待平台,健全劳动监察网络。重点做好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接听工作以及接待室的来人来访接待工作,确保工作日全天的来电来访接待工作;完善监察队伍四级网络建设。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发现侵权行为,以最高的效率解决问题。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制度。其一是针对建筑工地密集型劳动力、未成年人较多的特点,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在全县建筑工地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程在开工前建设方和承建方均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通过实施制定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专用劳动合同书,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支付方式,有效遏制近几年出现的建筑企业欠薪频发势头,在我市建筑领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外来农民工特别是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获得制度的保障。其二是通过充分发挥部门通力协作的作用,重点对服装、制鞋、竹制品加工等青少年工使用较多的企业予以监控和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对青少年开展体检和遵守相关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维权活动。近年,我市根据全县用工实际聘用了多名外来务工人员为劳动监察监督员,以此监督和促进该县劳动监察工作更好地与服务相结合,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进一步增强了该县劳动监察网络的力量,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联动制度。在处理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案件时总是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虽然我市在严厉打击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但还是有不足之处。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我个人的走访发行还有以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用工管理比较规范,没有发现使用童工现象。但是部分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用工不到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存在私招乱雇现象。加之这些行业用工流动性大,期限较短,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二、少数少年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家庭困难,加之近年来就业压力大,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所以出现轻学现象,忽略了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今后要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制氛围。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把好入口关。同时,要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严历打击用人单位的私招乱雇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将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纳入审核内容,如发现用工不规范或存在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则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和年检合格证。
(四)公安部门要结合行业的特点,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掌握辖区内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就业情况,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劳动关系本身,还是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是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总是在不断发生着变化。20世纪20年代官员和政客广泛的讨论工人问题,很少采取积极的立法手段。政府对工人运动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决定何时不对其采取行动,它开始默默容忍温和的工人运动,采取大棒加胡萝卜的社会控制理论。到了1930年,与此相反,很多人鼓吹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控制,包括对工人的控制,他们占据了政府各部门,于是政府开始广泛的干预劳资事务。
一、日本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制
日本政府注重通过立法来规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达到稳定生产发展经济的目的。1946年9月,日本颁布《劳动关系调整法》,次年4月实施《劳动基准法》,1949年6月起颁布实施了《劳动组合法》,合称“劳动三法”,这构成了日本规范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体系。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和补充,“劳动三法”与《劳动安全卫生法》、《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等配套法律一起,成为日本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日本政府制定相关劳动法规的基本依据。“劳动三法”涵盖了几乎所有与劳资关系相关的内容,如劳动者享有依法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企业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等内容。
随着战后经济的发展,日本认为具备了实施最低工资的条件,于1959年颁布了《最低工资法》。最初,日本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多采用经营者之间签订最低工资协议的方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方式虽然照顾了企业的支付能力,但是适用于劳动者的人数较少有违于初衷,同时违反协议的情况也比较多。由于以上诸多问题的存在,1968年改为由最低工资审议会决定最低工资标准。此后,为了适应劳动市场的人口老龄化、非标准就业人口的增加,日本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如1985年的《劳动者派遣法》《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6年制定的《高年龄者雇佣安定法》,1987年对《劳动基准法》的修改,1993年制定的《短时间劳动者雇用管理改善法》等相关的法律。今年日本劳动立法中最为重要的是2007年12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该法只有十九条,内容简单而宽泛。主要规定了民事规则,未规定罚则,它以劳动者和雇主达成合意为原则。以双方充分确认、了解,防止产生个别劳动纠纷,创造和谐的劳动环境为立法目的。就其定位而言,《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缔结劳动合同法,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内容,让劳动者充分了解就业规则,如果其就业规则具有合理性,就业规则的内容即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监管
日本政府还注重监督劳动法律的实施。从中央政府的厚生劳动省到各都道府县都设有监督机构,主要是负责监督以《劳动基准法》为主的各项劳动法律的实施,对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的支付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得到落实。
此外,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有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是按照《劳动组合法》设立的国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劳动三法”等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关系公正。中央劳动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各15人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二是对不当劳动行为时间的审查(主要指对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的初审结果不服的纠纷进行再审);三是对劳动组合(工会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四是促进个别特殊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等。
三、日本政府对劳动就业的促进
日本在1974年制定了《雇佣保险法》。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政府行为强化必要的社会保障手段,实现降低失业率的目标,给予失业者一定时期内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通过实行具有积极意义的再就业推动措施, 使劳动者尽量缩短领取保险金的时间,达到节约社会成本,安定社会和再就业的三重目标。为了实现上述立法目的, 日本首先推行了具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依照日本法律规定,65 周岁以下的长期雇佣工人, 失业时可以从政府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包括:基本津贴、技术学习津贴、寄宿津贴和伤病津贴。这些项目的设立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技能的提高和伤病治疗的资金补贴,使他们能够在暂时性丧失工作岗位时,有能力维持家庭基本生活, 也为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重新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日本的就业促进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①雇佣安定事业: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补贴为基本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企业分担政府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使这类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的必要补偿。②雇佣改善事业:雇佣改善事业目标在于改善雇佣工人的年龄结构和工作结构,即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整时,或者推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时,企业主如果为了增加就业,减少失业,积极配合政府的行为,从而由于雇佣工人支出的增加影响到了企业效益时,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补贴。③能力开发事业:能力开发事业是指对为了提高工人综合业务素质而开办的各种事业,包括由企业主兴办的,也包括由专门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由政府给予的一定资助。④雇佣福利事业:为完善和改进职业生活环境,援助就业及增进被保险者的其他福利。
四、日本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在日本,人才市场有企业外部人才市场和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之分。日本政府对人才市场的调节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日本执行全国人才市场管理的行政机构是隶属于内阁的劳动省。具体机构主要有:劳动省下设的劳动局主要负责制定有关人才市场的基本政策;职业训练局主要负责推行职业训练制度,促进职业训练事业的发展;除劳动省以外,还有一些官方或半官方的全国性组织如人事院、劳动协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人才市场的管理。日本政府的上述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施行对人才市场的重大干预。
日本人才市场管理的主要措施有: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大力促进充分就业和人才的合理流动。日本政府不仅利用政策工具对人才市场进行调节管理,而且还运用法律工具来约束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运行。日本人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就业对策法》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和企业加强职业指导和介绍,加强职业训练鉴定工作;《职业安定法》规定职业介绍由国家机构和民间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政府对民间人才中介机构实行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就业者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了人才的流动,规范了人才市场的管理。
五、日本政府有关个别劳动争议的咨询服务
日本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劳资双方的一些疑问、不满很多是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所造成的,他们如果能够获得相关的咨询或信息,就能够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或促进争议的自主解决。为了满足劳资双方获得咨询的需要,劳动局对此提供咨询服务或相关法律信息及资料;如发现其属于其他相关机构权限范围的,应转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劳动局为此在相关机构或人流密集地点如劳动局内、车站附近等,设置了综合劳动咨询站(全国共有300个左右),配备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实务的专业人员,直接为劳资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等其他援助。
在日本企业层面以终身雇佣制、年功工资和企业工会为核心的劳动惯例,既不是明文法律,也没有形成规章制度,当然也得不到保护,这些劳动惯例都是从工作现场的协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微观层面的劳动过程是日本企业创造性与多样性的源泉。政府在劳动政策上采取了尽量减少干预的措施,允许大型私营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环境,制定最合适本企业的企业内部人士惯例。这些惯例也导致细分化劳动市场上存在不平等现象与低效率被制度化了。
六、日本劳动关系政府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劳动政策就其历史渊源来说,日、美两国二战之后有着相同的劳动政策与劳动立法。两国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均建立集体协商的基础之上,以此来平衡劳资权益、保护劳动者福利以及发展产业民主,这一特点与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国情不相适应。但是日本对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尤其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的立法主要停留在个别劳动关系规制的阶段。日本政府认为劳资双方的一些疑问、不满很多是由于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了解所造成的,他们如果能够获得必要的咨询或信息,就能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或促进争议的自主解决。为了满足劳资双方及时获得咨询的需要,劳动局为此提供咨询服务以及相关法律信息、资料;如发现其属于其他相关机构权限范围的,则转交相关机构进行处理。此外,劳动局在相关机构或人流密集地点如劳动局内、车站附近等,设置了综合劳动咨询站(全国共有300个左右),配备熟悉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实务的专业人员,直接为劳资双方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等其他援助。就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实践来说,很多是由于劳资双方对有关劳动立法、违法成本的不了解,并且劳资双方缺乏免费、可以触及到的有关专业咨询机构。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劳资双方以想当然的方式处理一些劳动关系实践,其中劳动者对于权利的侵害选择默默承受者有之、采用暴力对抗方式的亦有之,而一些无良雇主则以违法的劳动关系实践作为压缩劳动成本的主要手段。各级劳动行政机构在全国大范围的建立免费的专业咨询,必然可以使劳资矛盾及时得以调解,资方也可以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明白地了解其权力是否受到侵害,而采取正确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防止矛盾的激化,甚至以暴力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
参考文献;
[1]安德鲁・戈登.日本劳资关系的演变[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202
[2]庄玉友.日本劳动合同法研究[J].聊城大学学报,2010.1
(一)成立组织健全机构
为保障“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五五”普法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了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新局面。并把普法工作纳入经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重点安排并落实经费,为全面推进机关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认真制定规章制度
按照县统一部署,制定了县经委普法规划和相应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按照“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原则,把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进一步完善普法领导组议事规则,出台了县经委行政决策、机关管理等制度,并结合政行风评议和效能建设,就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进行自查自纠,找出普法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在霍山经委网开辟了“政策法规”专栏,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在霍山经委网站和《霍山工业》期刊中,专门开辟了“法律法规”专栏,每月一期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世界环境日”等活动组织机关人员走上街头,设立宣传台、印发资料,张贴横幅标语,进行集中法制宣传,有效地拓展了法制社会教育面,营造了普法宣传的浓厚氛围,夯实了普法依法治理基础。
二、自学与培训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知识
采取集中学习与分组学习相结合,研究讨论与培训考试相结合等方式,加强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我们订购和编印了《行政许可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条例》等10多种法律法规学习材料,由委领导主持学习会,带头学,做到人人有学习计划、有学习内容、有学习笔记、有学习体会。并利用会议进行学习,每次开机关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都要安排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做到逢会必学法。
(二)举办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充分发挥县工业干校平台作用,利用每年开展工业培训的机会,举办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邀请法律专家授课,委机关全体人员以及中小企业管理
人员、乡镇分管工业副书记或副镇长,经发办主任参加,收到了良好效果。再次,鼓励支持参加省、市、县举办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对县里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依法行政工作学习培训、法律知识考试等都积极参加,使委机关工作人员每年都能轮训一遍。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委机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三、部门与企业联动,不断加强规模企业普法宣传教育
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律进企业作为经委普法宣传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实抓好。
(一)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全县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全国上下加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的大环境下,我们不失时机地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大力向企业宣传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工业项目支持上,对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予以倾斜,引导中小企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学法用法能力。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实施力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我们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无论是到企业联系任何工作我们都要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做到警钟长鸣。
(二)加大企业职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在企业职工中大力宣传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身心健康。还同县劳动局合作开办了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班,通过法律培训,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效的确保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我们通过召开职工代表会、职工座谈会、宣传栏等多种方式进行《企业破产法》、《劳动法》、《工伤条例》、《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向广大职工解释政策法规,化解矛盾。皖西铸造总厂破产改制和霍山制药厂改制已基本结束,但仍有不少遗留问题,我们在解决过程中做到法律宣传在先、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置,既注重外来投资者的利益,更注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动了改革扫尾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普法与治理并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我们始终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的方针,以普法教育加快依法治理的进程,在依法办事中促进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化,做到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同步进行。通过普治结合,我委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在机关的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县政府政务公开栏、网站向社会公开承办事项,凡企业负责人或人来我委办理公务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的,一律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在网上公示公开办理结果。
二是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执法主体,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举办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和考试,共有4人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严格执法程序,要求执法人员在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职责,从而保证了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大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多次组织了对重点工业项目、电力设施保护、建筑劳务市场集中整治。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经济规范性文件等工作,净化了工业经济领域的法治环境。
四是积极开展平安创建。积极开展“平安单位”、“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制定了“平安企业”工作创建方案,在规模工业企业中开展“平安企业”创建活动,每年都评出20多家平安企业并给予通报表彰把巩固平安创建总体目标与加快推进和谐霍山建设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相互协调。
五是狠抓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企业负担,听取企业呼声。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等减负政策,,共清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个,降低经营性收费项目11个,为企业减轻负担2500多万元。困难企业适当降低企业医疗、生育、失业保险缴费率,此举共缓、减企业各类缴费近1000万元。每年都会同经保办、开发区等单位开展企业“三乱”清查工作,通过召开工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印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开展经济发展环境状况调查,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县综治办:按照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我局的综治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年初以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综治工作领导。
1.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综治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综治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综治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我局于年初与分管副县长签订了综治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科室、中心(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局社会治安安全防范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股室、中心(局)认真落实综治各项工作,做到了年初有安排部署。20xx年2月召开综治工作会议,对全年综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20xx年度综治工作优秀股室、中心、(局)进行了奖励。
二、解决各项涉及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的职责。
一是扩大就业渠道,增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截止目前,全县共提供就业岗位(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238个;下岗再就业人数达555人,是去年同期增长的300%,培训创业再就业人员350余名,农民工技能培训2100人,通过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加强下岗人员、创业人员、农民工等的各种培训,提高了就业率,减轻了我县的就业压力,从实际上解决了就业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广大参保者老有所养、病又所医、工伤赔偿有保障等。截至目前,参加失业保险527人,参加养老保险2948人,发放金额215983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9502人(在职人数7584人,退休人数1918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60人,生育参保630人。三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7件,调结7件,办结率为100%,涉及农民工人数400余人,协调支付拖欠农民工290余万元;签订劳动合同296人;各类企业职工工伤认定9件,赔付金额6.5万元。我局通过大量的开展就业、创业、养老、医保等实际工作,进一步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内部防范,主动参与整体联动防范工作
1.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值班制度和部门制度,落实了人防、物防的各项安全措施。我局和各股室、中心(局)、档案室及其它重点部位进行严密防范,设立了防盗报警器、消防栓,加强了门卫值班力量。
2. 积极参与辖区整体联防工程,配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共同搞好联防,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计划地在全系统内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1.我局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并对“安全文明科室”、 “安全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一、开展公民境外就业服务业务的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并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境外就业服务活动。
被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分别向相应的省、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遵照劳动部《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
(三)核查境外雇主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或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及聘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
(四)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
(五)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协助其办理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手续;
(六)协助境外就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境所需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等各种手续和证件;
(七)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失业保险;
(八)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
(九)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十)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回国提供服务;
(十一)按照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三、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务中,不得委托或通过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其他机构以及个进行境外就业人员的招聘或介绍活动。
四、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以服务为宗旨,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造成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应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五、境外就业人员凭经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境外就业合同文本,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出境。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批、颁发出入境证件。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并吊销《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七、对以境外就业服务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劳动部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名单
2.《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本刊略)
附件1:劳动部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名单
1.北京市境外就业服务中心
2.天津市劳动局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3.河北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4.山西省职业介绍中心劳务合作部
5.辽宁省境外职业介绍所
6.沈阳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7.辽宁省大连市境外职业介绍所
8.大连市开发区境外就业工作部
9.吉林省境外职业介绍所
10.长春市境外职业介绍所
11.黑龙江省劳动厅境外就业介绍所
12.哈尔滨市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13.上海境外就业介绍所
14.江苏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
15.浙江省境外就业介绍所
16.宁波市境外就业介绍所
17.安徽省境外就业介绍所
18.福建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
19.江西省境外就业介绍所
20.南昌市境外就业介绍所
21.山东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22.青岛市境外职业介绍所
23.河南省劳动厅职业介绍所
24.湖北省劳动厅境外职业介绍所
25.武汉市劳动局境外就业介绍所
26.广东省劳动服务公司境外就业部
27.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境外就业服务所
28.海南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
29.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就业介绍所
30.贵州省职业介绍所
31.云南省境外就业介绍所
32.陕西省境外就业介绍所
33.西安市境外职业介绍所
34.甘肃省就业服务局境外就业部
一、我国女性就业现状
为了充分的保护女性权益,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国务院曾经于201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并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形成了2014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情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4.8%,超过《纲要》规定40%的目标。
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6546万人,比2010年增加1684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重35.8%,降低1.4个百分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重有所提高,2014年为42.5%,比2010年高1.2个百分点。2014年,有72.6%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比2010年提高17.7个百分点。但有些企业特别是多数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随意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不发加班工资,企业女职工卫生标准普遍偏低。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进行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于2011年形成了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 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在业女性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45.3%、14.5%和40.2%。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
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24.9%,男性为36.8%,比10年前分别提高了14.7和17.9个百分点;最近3年,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中,20.6%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性”的情况;30.8%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晋升比女性快”的情况;47.0%存在“在技术要求高、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况。
通过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女性的就业现状有以下几个特点:1.就业率仍比较低,入职难度大。从上述第二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女性在业率比较低。另通过一些新闻报道,学者研究发现同等就职条件下,用人单位偏向于男性。2.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差别明显。
上述第二组数据中“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可见一般。3.就业领域隔离明显。从上述第二组数据可以看出女性就业主要集中于传统产业,高新产业仍为男性优先。4.就业安全保障度较低。企业任意调整女性劳动时间,针对女性特殊卫生保障标准较低。
二、我国女性就业权利保障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主要是以《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为首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对于公民权利保障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关于女性权利保障主要体现在第42条对于公民劳动权利保护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规定。《宪法》作为“众法之法”关于女性就业权利及其保障的基本规定,则自然成为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文件进行类似规定的基础和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从保障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法律,因此其在保护女性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于女性的保护是全方面的涵盖政治、文化、就业、家庭保护等各个方面。其对女性就业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从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就业待遇福利平等,女性劳动安全特殊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劳动法》对于女性就业权利的保护力度较大,在第七章第58条-63条通过6个条文对于女性就业权利进行特殊保障。《劳动法》主要考虑女性就业者的特殊生理情况,所以在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区域,劳动时长等方面对于女性就业者进行了特殊权利保障。还专门对于怀孕期女性权利保障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对于女性就业权利保障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明确禁止了一些就业歧视行为。第2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明确赋予了女性就业者遭受就业歧视后司法救济措施。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之外,行政法规及一些地方规章关于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规定,由于更贴合实际就业情况,更具操作性,是国家对女性权利制度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通过的关于女性就业保障的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于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主要是对于女性就业者的特殊劳动就业保护的细化规定,最突出的是规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女性就业权利保护的主要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等,它们对女性就业权利保障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规范作用。三、女性就业权法律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如上所述,我国在保护女性就业权利上从宪法到地方性法规到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于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建立了一套制度保障。但是《就业促进法》虽然明确了对于就业歧视的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但是一直到其实施后5年才出现“就业歧视第一案”。由此可反映出我国对于女性就业保障虽然不乏法律规定,但是法律施行过程中却多成为了具文。我国女性就业权法律保障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够细致
我国在保护女性就业权利上从宪法到地方性法规到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但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够细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如《就业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对于就业歧视的民事诉讼救济手段,但是对于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却没有细化,对于起诉原因就业歧视没有做出评断标准也没有列出大概范围增加了起诉以及审判难度;对于起诉时的举证责任等都没有涉及。因此才会造成《就业促进法》实施5年才有“就业歧视第一案”。
(二)就业歧视惩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很多关于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法律,但是对于违反就业保障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却较小。相反,用人单位在招收女性用工时要考虑用工成本。女性就业者的生育问题,生理问题,生命周期较一般男性长等问题都会成为用人单位招工时计算的用工成本,且他们的违法成本较低,这必然导致对于女性就业者的歧视进而侵犯女性就业者的就业权利。
(三)女性就业保障行政力量薄弱
我国虽然劳动局有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但是该部门却对就业歧视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更加对女性就业歧视及其保障缺乏认识,所以在实际执法中必然对这类现象有所轻视。另现如今用工违法违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大量涌现,劳动监察部门精力经费有限,也难以事事周全。除了劳动监察部门,我国对于就业歧视,就业保障并无专门的执法机构,因此虽然有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相关规定,但是执法力量的缺乏也使得法律的规定逐渐成为了“纸上的条文”。
四、女性就业权利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
(一)制定专门的女性就业保障法
国务院于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政府对于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所迈出的制度上的重要一步。但是毕竟这只是行政法规,效力较低,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制定一部富有人文气息,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女性就业保障法。在这部法律中要详细规定女性就业权利保障的各方面,并尽量详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且现今世界各国范围内对于女性权利进行制度化保护越来越普遍,我国制定专门的女性就业保障法也符合世界潮流。
(二)建立专门的女性就业权利保障行政机构
从上文所述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制定了有关的女性权利保障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条文多成为具文。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女性就业权利保障行政机构进行相应的法律条文执法,作为执法机构维护法律尊严,另外可以作为行政监察机构分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压力,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管,进而将女性就业权利侵犯现象扼杀在摇篮之中。
(三)完善司法救济体制
如上文所述,我国虽然于《就业促进法》中规定了对于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但是缺乏相应的制度配置,所以实行起来难度很大。因此对于女性就业权利被侵犯以后的司法救济体制的完善十分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应该明确违法后果。
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聘本
市城镇职工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劳动者,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局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提供
职业介绍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聘用备案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
的人员中招聘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少数民族
人员就业。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
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三)现役军人;(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聘用的
人员。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自主确定招聘职工的
时间、条件、数量与用工形式。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和面向
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可到市劳动局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
聘时应持:(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用人单位法人签署的招聘人员
批件;(三)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四)用人单位参加北
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五)招聘简章(一式两份)。
第十条用人单位通过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刊登招聘广告的,须经市、区
(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具体办法按《关于企业招用人员
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均须在与职工签定劳
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
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办事人
员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劳动合同书、招聘花名册(样式附后)及
下列材料:(一)招聘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以下简称《求职证》)。
(二)招聘技工学校、职高应届毕业生的,应持毕业生的户口本、毕业证。
(三)招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应持下岗待工人员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下岗待工证明。
(四)招聘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应持个人委托存档协
议书。
第十四条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以上有关材料审查核准后,签发
《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片》(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片》样式附后),收
回《求职证》、下岗待工证明。
用人单位凭《招聘花名册》办理档案提取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
可以不提取档案)。
第十五条《就业登记卡》是记载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
填写,合同期间由用人单位保存。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就
业登记卡》经双方盖章签字,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就业登记卡》转移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招聘期间提取档
案的,《就业登记卡》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区(县)
劳动局。
(二)招聘期间未提取档案的:1。档案关系在区、街劳动部门的,由用人
单位负责将《就业登记卡》转移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
2。档案关系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就
业登记卡》转移到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将《就
业登记卡》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报
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八条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招聘未满16周岁未成年
人的、拒绝接收退役军人、残疾人,招聘中歧视妇女以及招聘未与单位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聘尚未与其它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企业与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原用
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劳动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干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或不依法办
理招聘手续和乱收费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
追究个人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招用外地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