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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 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 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 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3)税收征管 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 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 、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171-02
一、纳税服务内涵与纳税服务社会化理论依据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
1.纳税服务。2005年10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纳税服务的概念,即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概念决定了纳税服务应树立两个目标:一是更好地推动和促进纳税人发展,帮助纳税人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大力支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建立征纳互信和共赢机制,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
2.纳税服务社会化。纳税服务社会化是把纳税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以协作服务、委托服务、志愿服务、援助服务等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辅助办税、协税护税、维权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社会化,形成税务机关专业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纳税服务新机制,让纳税人享受更全面、更高效的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纳税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个性化纳税服务、投诉和反馈结果等。发展社会化的纳税服务应遵循效率便利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寓管理于服务原则、供求对路原则、奖优罚劣的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
(二)纳税服务社会化的理论支撑
1.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在公共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组织的效率、纠正政府失败,其指导意义在于:纳税服务应实行企业化管理,注重成本效益;税务部门要将纳税人视同顾客,以顾客为中心开展工作,对顾客的不同需求寻找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应大力发展委托机构,将纳税服务的大部分任务交由社会力量来办。
2.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其指导。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改变,即服务而非导航,推崇公共服务精神,重视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重视政府与社区、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其指导在于:纳税服务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强调纳税人参与;税务机关要将税务管理定位于“优质服务+科学管理”上;要重视纳税人的尊严,为纳税人自觉纳税提供行政化的便利服务,最终实现税收工作模式从监督打击转向管理服务。
3.顾客理论及其指导。顾客理论主张,以顾客为中心建立导向,向顾客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增加顾客价值。顾客理论注重分析客户需求,关注顾客对企业产品与服务的价值认同,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方法。顾客理论对纳税服务的指导在于:要在做好纳税服务相关知识、信息搜集、整理的基础上,注意纳税人价值识别,制定好纳税人关系策略,对纳税人进行细分。
二、国外推动那税服务社会化发展的经验
(一)转变税收管理理念
最早兴起纳税服务的美国将其联邦税务局的使命确定为“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将其理念确定为“服务每个纳税人,服务全体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将其使命确定为“为加拿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巴西税务局将其使命确定为“为全社会提供最优的税收服务”。纳税服务理念的转变通常还可以由各国税务管理当局对自身名称的更改体现出来,许多国家在税务机构名称和税务管理词语上都体现有服务(Service)之义。如:美国税务局的名称为国内税务服务机构(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韩国税务局的名称为国家税收服务机构(National Tax Service);南非税务局的名称为南非税务服务机构(South Africa Revenue Service)。另外,许多国家的税务管理当局还对很多称谓做出改变,将税务局改称服务办公室(Service office),将纳税人(Tax-payer)改称客户(Client),把税收行政管理(Tax Administration)改成经营(Business)。
可见,这种将服务纳税人当作税收工作的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崇高使命的服务理念,使国外一些国家的纳税服务工作实现了常态化,并在此基础之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包括纳税服务制度和机制、手段和方式、评估和监督相结合的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设立专门的纳税服务管理机构
为规范社会化供给的纳税服务及其供给机构,国外税务部门通常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例如,美国的国家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日本的国家税务咨询委员会、英国的纳税服务在线、加拿大的纳税服务局、荷兰的纳税咨询服务在线、澳大利亚的纳税人沟通联络局等。这些国家除了有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管理部门之外,还通常促进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从而在保持社会组织供给纳税服务灵活度的同时,通过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起到间接对整个纳税服务行业的监管作用。
(三)转移纳税服务供给工作至社会组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律体系的不断复杂、公民和社会结构的逐渐清晰,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是必然的。国外不少国家均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不约而同地认为,随着纳税服务不断的完善与发展,随着其需求多样化的发生和演变,纳税服务仅仅依靠政府来提供的局面是难以为继的,解决这一瓶颈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纳税服务面对人群的不同对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将适合社会化运营的部分纳税服务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提供,并首先在政府推动和帮助下促进纳税服务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最终,需要形成一个政府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各司其职的纳税服务供给格局。据统计,美国有50%以上的工商企业和95%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委托税务机构或人申报纳税;在日本,约有85%以上的企业通过税理士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澳大利亚有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银行被税务机关授权从事税务业务。
三、政策建议
(一)推动组建纳税服务行业协会
从国外各国政府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管理的经验来看,其行业管理模式通常表现为“政府—行业协会—纳税服务社会组织”三个层次,其中,纳税服务社会组织主要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与管理,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主管机构,而政府主管机构则主要需要向社会公众负责。而在中国,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通常是依赖于政府组织的直接参与,行业协会性质的组织极少在中国各行各业中存在,即使存在也不能够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一方面,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组织参与纳税服务的供给,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管理整体水平提升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客观上加大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和行政压力。因此,推进纳税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并对参与纳税服务供给的社会组织进行会员制管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纳税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法规建设
从众多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行业的发展需要有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的、实际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业法律或法规,并通过此对该行业内的组织加以约束和引导。因此,面对当前发展较为混乱的税务中介行业,加强引导和监管、积极倡导依法执业是未来推进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和扩大纳税服务供给的首要要求。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约束下,税务中介机构应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求发展,诚信执业经营理念,注重执业信誉,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杜绝恶性竞争,切实把诚信执业作为立业之本、兴业之源。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激励税务师事务所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三)合理向税务中介机构让渡纳税服务业务
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少不了政府部门的扶持和帮助。为切实帮助税务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应根据税务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和职业优势,将一些便于税务中介机构从事的纳税服务工作推向社会,如相关涉税培训(所得税汇缴培训)、日常纳税申报、规范企业财务账册等日管业务等。这样,既可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负担,直接减少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负担,使其节省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抓好征管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务稽查,还可以吸引社会力量协助服务,减少相应的征收成本,从而达到“减负增效”之一举两得的功效。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人员在税收政策宣传、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税收征纳关系协调、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充分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力量,为基层减负增效。
(四)强化内部制度建设,规范执业管理
(一)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规模小,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咨询公司,主要提供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等有偿服务;非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主要为税务学会、纳税人协会、纳税服务志愿者等机构,主要提供税收研究、税收咨询、税法培训和纳税人权益维护等服务,一般来说只收取少量用于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会员费或者不收费。从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看,90%的纳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由社会化服务提供的,美国税务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税务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了1∶7。而我国社会化纳税服务整体占比水平较低,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相关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在立法上,目前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普遍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在管理上,我国对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性、行业性自律组织难以取得合法身份。在监管方面,各级税务部门存在监督经验缺乏、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就营利性涉税服务组织来说,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主体法律义务不健全、惩戒机制也不完善,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未彻底脱钩,加上执法中税务机关自由量裁权过大,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对纳税人协会等自发性非盈利组织来说,在以上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
(三)税务部门职能转换的意识不强,对其缺少必要的引导与培育。
一方面,部分税务机关还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对一些该放的权力如纳税辅导、涉税鉴证等没有完全放到位,一些该管的事物如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管没有完全管到位。同时,很多税务机关对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对新形势下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的规律认识不足,没有把培育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或者对其发展设置障碍,以至于很多组织尚未踏入正常运转轨道就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多数纳税人自身也缺乏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的认识,参与行业管理和自律的意识淡薄,也导致了在国外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协会组织在国内开展并不广泛。
(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自身服务质量和水平距离纳税人需求还有差距。
从营利性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看,注税行业整体服务的层次和质量不高,一些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还有待提高。而纳税人协会的地域覆盖面较窄,专业化水平不高。税务志愿者组织的普及程度更低,多为临时性组织,长期坚持下来有影响力的更是寥寥无几。
二、转换政府职能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对策
(一)加快职能转化步伐,提高对发展社会化涉税服务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特权思想简政放权,将工作重点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上来。把推动社会化涉税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动自身建设的重要渠道,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培育和扶植其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
(二)完善政策,解决制约涉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推进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建设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无章可循。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取消涉税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和行业自律的不合理限制,积极探索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承担纳税服务职能转移和参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方式,使社会化涉税服务组织成为税务部门转移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承担者和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有力助手。
(三)加强引导,扶持发展,构建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放下“特权”思想,与纳税人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互补关系和对话的机制,大力引导它们发展,将纳税人培训、咨询、宣传等社会化服务职能逐步交由纳税人组织自行掌握;要建立完善与纳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倾听纳税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大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视纳税人组织的监督职能,主动接受监督,及时予以反馈。国务院出台政策,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为税务部门优化纳税服务指明了新路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在税务部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尝试在稽查评估或纳税辅导中向涉税服务专业机构购买专业的服务,实现“合作互惠”,培育这些组织加快发展。
广开公开、公示渠道
在办税服务窗口公开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违章处罚、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八项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公开办税的系列制度放大上墙,在显耀位置安放税法宣传栏、告示栏等,个体户税额、纳税户完税情况一览表、欠税情况一览表等征管资料均对外公示。充分利用**国税信息网站和《**税务》期刊以及电视台、报刊等媒体通报工作情况,宣传税收法规。在宣传对象上坚持面向社会各阶层,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领导。在宣传形式上以税法宣传月活动为基础,进行经常化的宣传活动,做到大型活动定期搞,小型活动不间断。在宣传内容上加大对纳税人权益保障的宣传力度,让纳税人明白并享受到自己的纳税权益;更多地宣传了税收职能和作用,使群众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还把公开办税列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我局涉税服务和税法宣传不到位、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中规定:在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工作中态度不端正的给予处罚。同时把报刊、内部信息期刊上发表涉税稿件的数量也列入综合考核的计分范围。
完善社会评议办法
税额评定。在“双定”户的评定中严格遵循“业户自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分局核定、县局审批、三榜定案、社会监督”的程序,在内部管理中也实行了调查、考核、拟定税额分离制度,使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个体工商户税额评定工作中,争取到工商、地税、财政、个协、党政、人大、政协等方面的力量,直至有关个体工商户的亲友,共同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矛盾化解到最低程度。三榜定案过程中,不仅纸质张榜,黑板报公布,还在有线电视台上公布。每次公布留十天申诉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变动五次才最终定案。其结果,不仅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满意,还对一批原定税额偏低的个体户调高了税额。如个体户黄向宁,过去定税每月120元,本人还不断提出“定高了”,要求调低的请求,实行“以票管税”、多家对其评税和定期定额相结合的办法后,月均纳税1300元左右,本人心服口服。
行风评议。在社会化评税理念的影响下,我局在地方行风评议活动中变被动接受为主动积极参与。常年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16名,聘请范围主要集中在人大、政协、纠风办以及社会各界名流,他们有威望,处事公道,评议能力强,很有说服力。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他们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采取同样的方法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对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耐心解释,依法释疑,以理释疑。
评议监督。与每位干部签定了廉洁从政、诚实守信责任书,与干部家属签定了家庭廉洁承诺书,并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政规定印成小册发给每位税干家属,明确了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的责任。通过明察暗访、问卷调查、使用廉政监督回复卡、执法监督卡和稽查回访等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征求和采纳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对每个国税干部的意见。对所征求意见进行认真梳理,有针对性地下茬一一整改,对于违纪问题随发现随处理,做到防微杜渐,警钟常鸣。
优质服务竞赛。两年来,我局实施了“优质服务明星”、“优质办税窗口”等评比竞赛活动。对涉及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是否着装挂牌上岗,举止、仪容端庄,有无制服混穿现象;工作是否热情周到,有礼貌,文明用语是否规范,有无存在讲粗话、文明忌语和同纳税人争吵现象;是否推行“首问负责制”,视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提倡“马上就办”,对纳税人来访或来电,第一接待或受话人是否作为第一责任人并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是否积极主动联系具体经办人,有无相互推诿、搪塞了事现象;对纳税人的咨询或来访,是否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有无方法简单粗暴,不耐心,怕麻烦现象;是否按时上、下班,有无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上班时间闲聊、溜岗、串岗、擅离职守现象;工作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创造性、开拓性地完成了本职工作,有无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效率低等六类。各专业局、分局,按月评选出一名“优质服务明星”和一名相对后进人员,对连续三次评选出的“优质服务明星”,县局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并作为公务员评先树优的依据;对评选出的相对后进人员,作为年终公务员考评和公务员末位待岗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评。同时还在办税服务大厅开展了纳税人评选优质服务明星活动,每月由考评办负责收集选票,对当选者予以通报表彰。今年还将采取每季度末,由监察室、人教科随机抽选纳税人代表若干名,实行背靠背地对办税人员进行评议打分,使其评议结果更具真实性。
评议纳税人。税企互动评议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在税法宣传月期间召开诚信纳税户表彰大会,对先进纳税户进行表彰。近期,我们还按照上级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与地税局一起,已评出第一批a级诚信纳税户。对当选的a级诚信纳税户,县局规定每年实施一次检查,对连续两年检查无偷税等问题的纳税户,实施2年或3年检查一次。随着评议纳税人活动的逐步展开,诚信纳税被社会视为企业的金字招牌,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打造优化服务品牌
社会化评税活动的开展,对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来说是鼓励,是鞭策,是挑战,更是机遇。我局今年将以社会化评税活动为载体,打造优化服务品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深层次的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实行政策咨询服务、效率服务、执法服务和科技服务”,并为此推出了限时服务、上门服务、朝九晚五工作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初步搭建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服务体系。
增强服务观念,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要转变服务观念,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执法的内涵,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纳税人,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申报纳税。因此,我们积极推行“一窗式”申报等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了办税程序和有关审批手续;突出税源监管和纳税人合理需求,强调税收公共服务功能,营造优良的办税环境,使执法和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征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浅层次的服务向深层次的服务转变,由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的服务向公正执法的服务转变。纳税人既需要办税人员热情的态度,也需要办税效率,更需要执法公正,不收人情税、关系税。淡化权力意识,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实惠的服务。
拓宽服务体系,创建一个便捷服务场所。我局在税收征管改革中建立了征前稽核、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税款入库等功能较全的办税服务厅,这是目前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场所。在有了较好 “硬件” 的基础上,更注重加强“软件”建设,使之功能齐全、服务便捷,可以集中、高效地提供所有的纳税服务,既包括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票表供应、涉税事项审核(批)等征管前沿性工作,又包括税务公开、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受理申诉等征管基础性工作。在办税服务厅里,纳税服务的有关制度,如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都能直接得到体现;县局及时开通了一条电话服务热线。建立纳税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基本法规和办税指南咨询;提供纳税申报、预约服务等;建立了一个税收服务网站。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国税网站,同时向所有纳税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纳税服务,包括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进行税收执法公示,公布税务案件,收集纳税人意见等;开辟一份纳税服务指南。通过编发纳税服务指南,及时进行税法宣传,普及税收知识,报道税收工作动态,进一步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与联系。
完善服务手段,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普遍服务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纳税人的需求。因此,我局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开通流动服务车、征纳双向互动服务等,及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纳税服务是一种提出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动态过程,其关键在于征纳双方及时准确传递信息,使征纳双方实现双赢。因此,我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如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建立固定的收集纳税人意见和进行反馈的渠道,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沟通和双向互动。许多纳税人纷纷反映:现在的国税局执法公正了、办税透明了、服务水平也提高了,虽然我们有的个体户税款比以前交的还多,但我们心服口复。2003年底,**县城关镇黎胜秀等十余纳税户为我局赠送的“执法公正,服务一流”的牌匾,证明了社会化评税活动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我们的体会
通过对社会化评税活动的实践和对其认识问题的探讨。我们对这一活动有了一些肤浅的体会。
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人少事多、工作量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如何在现有条件下集中精力做好征管、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工作,是当前各级国税机关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企业服务外包的思路.对税务管理中一些非涉税事务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推向社会,通过社会化协作,整合内外资源来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改善部门形象。
一、当前基层国税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管范围广,管理力量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税源管理与监控难度与日俱增,相对于基层国税部门而言,现有征管力量明显不足。面对增户不增人、扩区不扩编的实际情况,一线管理人员精力跟不上,在工作中只能疲于应付,管理相对偏松.难以做到严征细管.更谈不上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在没有新生力量补充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征管效率,已成为推动国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工作事务杂,人员压力大。当前基层干部普遍感到工作任务重,思想压力大。税源管理、税收执法、业务学习、文明达标、行风评比、维稳、扶贫帮困等各项工作纷繁复杂,应接不暇,都需要基层同志去落实,而且每一项工作都要纳入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一旦工作落实不到位,轻则被通报.重则受处罚.使基层人员的思想始终处于—神紧张状态。
(三)人员素质低,专业人才紧缺。目前,基层国税部门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是很高.受教育程度低,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呈现老龄化、思想僵化、活力缺乏的趋势。各类专业人才奇缺,尤其是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计算机技术、文秘宣传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四)经费来源少,管理成本高。目前各级国税部门普遍存在经费吃紧的问题,上级拨付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外已所剩无几,随着经费来源渠道单一、政府补助逐渐减少,经费开支面临着很大困难。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成本在不断据高。如何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服务外包的概念及意义
外包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策略。即企业把内部业务的一部分承包给外部专门机构。其实质是企业重新定位,将资源集中于最能反映企业相对优势的领域,塑造和发挥企业自己的核心优势,构筑自己的竞争优势,获得使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业务外包具有两大显著优势:第一,业务外包能够使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企业实施业务外包,可以将非核心业务转移出去,借助外部资源的优势来弥补和改善自己的弱势,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的核心业务上。第二,业务外包使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实施业务外包,企业将集中优势资源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专业公司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更经济的完成某项业务的技术相知识。业务外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企业有限资源的作用,加速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映能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水平。
三、推进税收工作社会化的现实意义
从目前看,税务部门在服务和管理社会化上还存在机制不够完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形式过于简单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因此,推进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社会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分工协助和市场资源,将我们系统自身管不了、管不好或管理成本高的工作项目,委托社会上比较有优势的专业机构管理,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通过把一些不涉及执法责任的服务性工作推向社会,可以大大减轻税务部门自身的工作负担,吸引社会力量协税护税.同时也直接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使他们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日常巡查、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专业性工作。
(三)有利于协调征纳关系。由于社会机构具有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者身份,更具客观公正性,让他们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既有利于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协调征纳关系.也有利于降低征纳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有利于缓和内部矛盾。扩大税收服务外包,可以将一部分税务管理人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通过以招投标的方式引进专门机构协助税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节约资金,大大减少系统内部的资源耗费,降低管理成本,确保我们将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改善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上。
四、推进税收工作社会化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后勤工作涉及面广、事情繁琐、工作量大,但是离开哪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机关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推进,对后勤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我们国税系统在后勤服务上已经尝试了服务外包。比如将安保工作委托专业的安保服务公司运作,对油料供应和车辆保险推行政府采购。今后应尝试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办公用品采购、公务接待等方面扩大外包范围,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进后勤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种征管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97号)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严格执行税务部门各项税收政策。
(二)社会化管理原则。高度整合现有国地税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各镇社会协税护税组织,大力发挥协税护税社会力量,开展个体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核定依据统一原则。为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密性,保证国地税核定计税依据的规范和统一,共管个体户实行地方税费按国税核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随征(核定)。
(四)高效简便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优势,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简化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和实现服务功能前移、信息沟通顺畅、服务规范便捷、税源监控有力“四位一体”的高效服务网络。
三、征管机制
(一)实行委托代征制度
1、对各镇共管个体户的应征地方各税费(基金),由县地税局委托各镇政府代征。
2、对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随征的相关地方税费由县地税局委托各镇政府在代开发票时一并代征。
各镇政府已为国税代征设立了代征机构(以下称代征点),该代征点同时具体承担上述两项地税代征工作。受委托的各镇政府及所属代征点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和委托的范围代征税费。
(二)代征范围及代征税费基金
1、个体税收共管户:由地税机关依照国税核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经核定征收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
2、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代开发票时依照国税局征收增值税额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三)代征系统
依托一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县个体税收代征系统,每月按照国税网络上确定的核定销售额、核定增值税额、代开货物销售发票征收增值税额数据信息,自动生成地方税费(基金)数据。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代征点职责
1、根据地税机关核定和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随征地方税费(基金)。代征点负责征收,征收税款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报。
2、负责个体税收共管户代征税款催报催缴工作。
3、协助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税务文书。
4、协助主管地税机关开展代征范围内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
(二)国税部门职责
在个体税收代征系统未能自动传递国税核定信息之前,县国税局按月向县地税局传递分乡镇、分地段核定的所有共管个体户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数据(包括起征点以上、以下户,核定调整户)。核定的销售额和征收的增值税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数据方式传递给县地税局。
(三)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地税机关对代征单位负有业务监管和指导的职责,各代征点应服从主管地税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1、巡查登记: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漏征漏管户的巡查,对巡查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纳入征收管理的共管户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县国税局。
2、定额管理:地税部门依据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额、增值税额计算核定地方各税费基金,经后台作减免税等处理后再传至各镇代征点征收,逐步过渡到国地税联合向纳税人下达定额通知书的方式。地税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个体定额户的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不符的,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信息(纸质或电子),并与国税机关共同研究调整定额(含不达点户)。
3、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4、确定专(兼)职人员联系各镇地税代征点工作(确定一人进驻代征点),指导日常业务,负责对税收代征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处理各代征点上报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5、加强对代征点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合格的代征工作人员,向有关镇政府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各镇要将地方税委托代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各镇要指定地方税代征工作负责人,落实代征人员,选配不少于1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备一定财税和计算机知识的人员为各镇辖区内专兼职地方税代征工作人员。
(二)强化考核,落实职责。为确保协税护税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由各镇对本辖区内个体税收地方税费代征工作进行岗责考核。
(三)建立日常工作协调制度。建立镇与地税分局日常联系制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地税联系人确保每月不少于一次到镇代征点现场办公,做好对代征人员的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提高代征人员业务水平。其次,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县财政、国税、地税、镇政府每季召开一次代征工作例会,分析通报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协调解决个体税收代征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委托代征相关工作。
六、鼓励政策
为鼓励和调动各镇做好个体税收代征工作的积极性,对代征工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