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09:19:2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银行监管研究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一、体系结构
报表系统的结构分为如下四个部分:(1)数据库:用于存放和检索内外部数据。内部数据为各源系统中数据表,包括各类金融产品交易及账务信息等;外部数据主要包括从资讯系统获取或人工导入的各类信息,用于监管报表的填报等需要[7]。(2)数据抽取:将源数据进行必要转化和处理后,再存放到数据库抽取区中。包括删除无意义的数据,统一数据名称和定义等。用于统一数据结构,便于后续加工处理[7-8]。(3)报表设置:在对数据进行抽取、集成的基础上,由业务人员选取所需数据表或抽取表,灵活自行设置报表格式和公式,生成所需的各类报表。(4)报表展示:对生成的报表进行访问、下载、保存、报送等操作处理,还可针对特定指标向下钻取,进一步分析处理。报表系统需满足如下条件:(1)数据库和报表设计过程可视化;(2)报表设计工具在语法规则相对简单的同时需要具备较强的功能性;(3)报表设计完成后,如果遇到样式变更、指标变化等,用户仍可自行调整,快速响应监管需要。
二、系统功能介绍
报表系统的功能就是为用户(非技术人员)直接设置并生成所需报表提供工具并展示成果。系统功能通过如下四个步骤实现:
(一)数据抽取和转换将异构的数据源(既包括来源于不同系统的数据,也包括系统中结构各异的数据表)按照一定规则抽取并转换为相同格式,并剔除不需要的字段[8]。由用户制定抽取转换规则及执行频率、时间后,系统自动按照设定执行(一般在系统日终或月终批量结束后),生成后存储在抽取区。例如:表1中将某类金融产品多张数据表中为监管统计所需的字段装载在一张表上,并对部分字段进一步加工计算,生成监管所需各类指标。抽取频率:每月抽取;抽取规则:到期日>报告日等。在抽取时,还可将各计算得出的指标金额进一步加工,生成监管指标1(美元或人民币)等数据值,满足监管报表的汇总币种要求。如果监管指标发生变化,可再次设置抽取规则,对指标计算公式进行修改。
(二)信息的人工导入监管报表需要的很多信息并非业务处理所需要,业务系统可能不具备相关数据,这时需要采用用户手工导入Excel表格的方式。导入表格数据由用户从外部获取或手工加工等,如各监管报表对交易对手的多种分类口径等。部分情况下,在暂时无法从源业务系统直接获取数据时,也可由用户从源业务系统下载、整理后导入。
(三)设置报表按照监管报表的格式和要求,设置报表。该过程分为如下两个阶段:(1)针对特定监管报表所需数据,选取数据表或抽取表,构建数据集。以单一产品举例如图2所示,选取两张报表构成《XX产品情况表》的数据集。(2)设置报表格式和公式。报表格式:包括表样和报表字体显示等,支持用界面工具自行编辑模板和EXCEL表格导入两种方式;报表公式:按照各监管报表的填报说明和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仍以单一产品举例如表2所示:如果监管表样发生变化,需要在这个环节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很多监管报表的指标合计数和财务数据存在校验关系。在报表设计环节,可以针对特定单元格设置校验公式,比如指标1合计数=某类会计科目余额等。如果未满足校验条件,则以颜色标识、字段提示等方式在报表展示环节提示用户。(四)报表展示报表设置完成后,登录访问界面,选择相应报表,启动后台对报表运算。用户可对报表进行保存、下载等操作。除此之外,用户可查看特定指标构成明细并下载使用,尤其在指标值前后期出现较大波动时可分析原因,应对监管询问。用户还可设定报表运算时点和运算条件,比如设置在月终会计处理完成后自动运算,或是直接设定月末晚间10:00运算等。如果生成报表需要自动推送至相关报送系统,用户可以设置报表上传地址,在报表自动运算完成且满足校验结果后上传。
三、复杂报表(涉及多类金融产品)的设置
上文中对系统功能的介绍以单一产品报表为例,处理逻辑较为简单,可满足部分监管报表的自动加工处理要求。但很多监管报表非常复杂,涉及多类金融产品的不同指标,金融产品特点各异,数据逻辑也各不相同,针对涉及多类金融产品的报表,在这里提出两种思路。(1)将所有金融产品数据抽取至同一张表中,后续处理方式与单一产品报表相同。不同产品数据表需要满足不同的抽取规则,抽取表样示例如表3。抽取后,按表4所示设置报表。该方法主要依赖数据抽取,其优点为公式设置简单,抽取表抽取完成后,可用于多张报表加工。不足之处为抽取数据量过大,影响运行速度;各产品特点各异,规则复杂,难以统一。(2)略去对不同金融产品报表的抽取过程,直接将各金融产品的相关数据表自数据库中选入数据集,设置监管报表。如图3所示,数据集包含多张数据表。该方法直接使用数据库中原数据表进行进一步的设计加工。指标的计算公式也在报表设置环节进行。该方法的优点为:设计较为灵活,可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分别设置;不足则为:设置过程烦琐,不同产品均需设置不同筛选条件,且需要将表内逐个单元格进行设置。在一张表中计算过的数据不能被其他报表所用,不同的监管报表需要重复设置。在实际使用时,也可将两种思路结合,相似度较高的产品,可以统一抽取,和其他产品相差甚远,可以单独抽取或是从源数据表中筛选加工。
1期限错配存在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主要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期限较短的负债,为了提供利息并获得利润,它必须投资期限更长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如股权、资产抵押债券等。因此,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期限结构发生了改变,产生了影子银行体系期限错配问题。一旦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如资金因市场预期的转变而溃逃,那么投资银行、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各大影子银行就会出现类似传统银行的“挤兑”恐慌现象。
2危机中的资产抛售恶性循环风险如果发生市场危机,引起资金的流动性危机,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影子银行大量抛售资产获取流动性,从而导致资产价格急剧下挫。而根据以市定价的会计原则,影子银行必须取得新的流动性以计提,导致它们必须又进入新一轮的抛售资产恶性循环。因此风险极大。
3高杠杆率放大系统风险2007年,美国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杠杆率高达62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时,债务占收购总价的比率通常高达60%~90%。高杠杆率资本运作的根本原因在于,影子银行不需要接受或者很少接受相关金融监督机构的约束,不需要如传统银行那样留存准备金。同时影子银行的信息不公开透明,使得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4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存在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合作进行结构性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然而相关的资产和运作的会计处理却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之中,属于表外事项。与此同时,风险却未能实质性剥离。一旦爆发危机,证券化产品以其庞大的规模携带的巨量风险将从影子银行蔓延到商业银行,产生风险的“交叉感染”。
二、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影子银行的重大缺陷和相关风险,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用以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这些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1关注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把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必须在证监会注册的公司包括资本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顾问公司,而资本总额未达到一亿美元的上述公司则必须在州注册并受监督。
1.2对影子银行提高监管强度欧盟要求另类投资基金提供可以证明资质能力的相关报告,并提供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产安全等方面的补充材料,同时必须满足设定的最低资本金标准。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协议》,赋予债务抵押证券的再证券化以更高的风险权重,加强对表外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识别,同时对证券化、表外交易活动和风险暴露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1.3加强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减少传统银行和影子金融机构相互的结构性套利机会。美国则将沃克尔规则引入金融监管改革法,原则上不允许银行投资或拥有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要求银行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分离出自营交易以及类似投资活动,依法剥离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到特定子公司。1.4要求大型影子银行机构依法建立危机处置应急预案,防范道德风险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商业银行成为证券化产品主体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最低必须保留风险资产的百分之五。英国则强调相关金融机构事前必须明确压力情形下可采取的应急措施,设定明确预案。
2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影子银行金融体系起步迟,规模小,形式比较简单,杠杆率也较低。但必须看到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也具有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相似的缺陷,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前布控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国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有如下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025-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相应地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客观上提出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进行有效协调的问题。目前看来,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二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有效,需要我们深入地探讨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二者协调的主要途径。
1 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 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 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 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 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 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二、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摘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银行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5月6日
一、银行监管概述
银行监管也被称之为银行管制,它是一种政府面对金融市场失灵的本能反应。进一步说,银行监管是政府经济性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由监管当局依法对银行业实施的各种规范与制约。
(一)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银行监管的结构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银行监管法律依据。
第二,银行监管客体。银行监管的客体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银行监管主体。是依法对银行实施监管管理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直接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二)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在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及银监法实施后,对银行监管的内容也逐步规范、明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流动性监管。流动性就是银行资金的周转能力,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债务到期日还本付息的能力;二是履行贷款承诺的能力。
2、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某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银行监管部门跟踪某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是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加大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有效方法。
3、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三)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和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三部法律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四)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外部监管较为严格。实践中,我国监管部门的权限较大,监管措施较为严格;内部监管相对弱化。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存在不科学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三部基本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银行管理规章构成。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是政策法规体系较为繁琐;二是存在着不配套、不协调、不完整的现象;三是仍带有行政干预的痕迹。
(二)银行监管法制存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在手段方式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目前我国银行业急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次,我国银行业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银行业内部监督机制比较薄弱。
(四)银行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尚有差距。银行监管法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在跨境服务和新金融服务方面、非歧视措施方面、国民待遇方面。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对策
为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能力,有必要从我国的银行业现实发展状况和监管实践出发,借鉴国际银行业有效的监管模式,不断提高我国的银行监管水平。
(一)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内部建设。一是法律法规制定者必须树立规范性立法和效益性立法的理念,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二是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避免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三是提高立法技术,有计划地制定银行监管规章。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金融监管理论上而言,有效的金融监管是由不同监管机关的诸多监管措施所组成的一个和谐性的立体体系。由于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金融业务交叉使得由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或者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复,或者出现监管漏洞。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监管主体进行改造,即由银监会联合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三)不断完善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不能简单地将制度变革视为一种被动应付世贸组织要求来对待。在具体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方面要注意以下两点:(1)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监管制度。(2)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划分。同许多国家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存在不可避免的重叠、交叉一样,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权力划分也难以实现绝对的泾渭分明。这就要求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两者之间的长期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交换信息,排除工作中的各种障碍,提高监管效率。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要了解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方法,与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应用。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同时,人民银行还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监管工作人员到银行兼职,一旦发现,应严肃处理。
(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
[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
一、影子银行的概述
在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金融海啸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作为出发点。普遍认为,影子银行在这次危机的产生和传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们开始认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和对风险监管的重要性。近几年来在紧缩的宏观政策背景下,随着市场的需求、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的迅速壮大起来,同时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2012 年 10 月东京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年会上,我国影子银行所蕴含的风险被写入了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因此,如何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逐步纳入金融监管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一项课题。
“影子银行”这一新鲜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y在 2007 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来的,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正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特点在于:(1)存款不是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很大。(2)利率高。影子银行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自己约定的。(3)透明度低。影子银行的民间融资部分透明度很低。(4)风险较大。少受监管的影子银行利率杠杆高,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其风险是难以预计的。影子银行这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发展较快,这是由于中国的金融抑制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的。由于信贷的紧缩造成了一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民间资本没有足够的投资渠道和资金出口,中小企业只能被迫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即影子银行的产生来源于金融市场的需求,当原有的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市场需求的时侯,就会开拓新的领域,使原来不能完成的融资变成可能,并扩大了金融体系的群体,这些新兴的金融创新活动绕过了监管的局限,以监管套利的形式出现成为了影子银行。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一)影子银行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中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多数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于那些处于融资困难的农村或小微型企业来说,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暂时缓解其短期的资金流通的局面,帮助其渡过难关,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金融机构职能空缺;其次,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的各类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金融业正在从单一的功能的传统银行向”需求”向导下,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金融理财、风险管理、价值提升、支付清算等在内全面服务的新型金融业转型。
(二) 影子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多元化的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的创新,中国社会融资总量快速增长,然而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却下降了,影子银行已经对金融系统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影子银行在与商业银行融合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第一,影子银行加速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过度发展的影子银行给商业银行业务带来挤出的效应风险。由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是源于短期的货币市场,一经市场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出现挤兑风险,一旦不能马上将长期资产变现,就会加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发生。第二,使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运用的资金比例降低了。由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收益率远远低于投资民间融资的回报率,因此越来越多的资金都转而投放到影子银行机构中,脱媒资金流向直接融资市场,增加了直接融资规模,导致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相对减少了,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第三,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关联度高,蕴含传导风险。影子银行涉及广泛,存在于社会金融活动总体中。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进行合作,联系十分密切。影子银行借助传统银行业机构平台提供融资,由于业务的交叉混合性强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外部因素的波动和风险的积累会导致影子银行风险向传统银行体系的传导、渗透和扩散,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2.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影子银行占中国社会融资的比重越来越高,大大改变了中国金融的传统结构。一方面,影子银行使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了。影子银行不在传统货币银行体系范围中,却又行使着货币银行的职能。由于透明度低,影子银行的信贷规模等相关数据难以统计,使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了,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形成了诸多的挑战。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由于社会融资的严重”脱媒”化,导致货币政策对于货币信贷规模控制等效力减弱。加之影子银行的内部创新自身为了追逐暴利规避了监管,由于缺乏监管,它的存在从客观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的政策工具来抑制通货膨胀的效果,强烈干扰货币政策、利率及其他工具的传导。
3.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中国存在的民间金融以及大型国企的委托贷款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社会资本虚拟化,加剧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当影子银行遭受到经济政策的压力和外部冲击影响的时侯,就会把系统性风险传递给整个金融系统。影子银行使中国实体经济空心化,影响了我国金融稳定。
三、构造影子银行的监管制度
结合当前发达国家对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措施,我国可以从六个方面开展监管工作:
一是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中,并加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防控力度;二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改革,提高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防范道德风险,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四是改进薪酬激励约束制度;五是加强风险隔离,建立防火墙;六是对于影子银行带来的利益与风险要平衡对待,稳健中推进监管。
从主要发达国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防范措施上看,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畴已是势在必行。反观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表现形式上都与国外有很大的差别。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产品创新是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典型的特征,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金融创新相对滞后,对冲基金等市场型的公司还没有发展起来、力量小,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是以套利融资方式的产品创新。
对于中国金融监管业能借鉴发达国家的措施比较少,需要从中国本土特征出发实行监管改革。但是综合发达国家的措施看出来,虽然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产生了威胁,但是影子银行的存在还是有合理性的,各国监管机构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把影子银行体系纳入了监管,加强风险防范,认为影子银行仍具有存在的价值,可以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补充,能够更好地促进对金融市场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在监管中要理性看待影子银行的发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采取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合理引导其发展,既要保留金融创新又要防范风险,鼓励发展真正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影子银行业务,合理的引导影子银行发挥积极的作用。还要注重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有效管理影子银行风险,构建影子银行宏观和微观监管机制,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尽可能的降低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何文彬.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解析和金融监管困境[J].现代管理科学,2012(11):68-70.
[2]胡雪琴.从风险视角探讨影子银行及其中国化现状[J].前沿2011(8):15-17.
2013年民营银行试点之前,关于民营银行的含义学界一直以来有三种界定方法: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治理结构论①。现在提起民营银行,首先映入脑海的便是文章开始提到的五家已经开业的真正的民营银行。因此对其定义也应该有所更新,作者在对现有民营银行特点的基础之上提出民营银行的新的含义:民营银行是银监会专门批复、由民营资本控股、有完备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区域性经营权同时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金融法人企业。
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目的是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另外民营银行具有区域化特征、区别化的经营模式。民营银行在新颖化、创新化的同时暴露了天生的弊端。
二、民营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一)法律监管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法律具有稳定性,在法治社会里的民营银行坚持法律监管就是为自己的发展找到了一个稳定的坐标,使其在创新发展中能够始终做到有标准、有参照从而不至于随着时间的流淌逐渐偏离发展预测的轨道。
(二)法律监管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在西方发达国家例如德国、美国等国家并没有民营银行的概念,因为其大部分银行都是民营的,且他们的发展都是在法律的引导下进行的,民营银行从出生到死亡都由法律来安排,然而结果显而易见。坚持法律监管可以参照西方发展模式,从而实现吸引外资、国际化运营发展。
三、民营银行发展中遇到的法律监管问题
(一)法律监管缺乏依据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征,目前针对民营银行的立法还没有出台,虽然关于银行监管的法律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但其规范多在传统银行的发展,对于后来出现的民营银行的监管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在今年五六月份分别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为民营银行的风险防范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以及《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专门针对民营银行的指导性规定,但是对于民营银行的经营、监管、退出条件的事项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针对民营银行的立法刻不容缓。
(二)法律监管欠缺统一性
民营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企业,其接受监管的主体、过程等都需要有个封闭的监管系统来对其进行规制,但目前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大都集中在民营银行的设立程序及其监管原则,明确化、具体化尚有不足。具体而言,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系统不闭合,市场退出机制等不够完善,对民营银行经营过程的法律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民营银行行进中的法律监管措施
(一)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模式
三会、金融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监管主体的监管权限需要进行明确及其划分,便于责任的追究,通过责任追究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及力度,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监管模式②。另外,创新监管模式是针对民营银行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丰富监管工具箱,简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目前较重要的监管是公众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等。从民营银行经营特点来讲,比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它没有实体营业点,网上运营发展。此种情况下必须有针对性的进行适时评估和改进监管安排。作者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民营银行监管平台,由专人负责端口的对外接受信息及信息的审查,接受公众监管的投诉,平台内容为非改写的对外开放,作为公众投资的参照。在市场化的竞争下,民营银行的发展物竞天择,由其发展实质效益来决定其生存发展的长度。
(二)完善监管要素,构建法律监管框架
完善监管要素是从监管的客体和监管的方式来讲的。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运用适当的监管方式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并予以规避,首先要构建法律监管框架:
事前监管,主要在于设定民营银行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在准入标准中从股东资格审查到资金的监管就位、从形式审查到目的审查,从股东自愿接受监管到各位股东的信誉的审查,从其差异化的市场地位到特定战略的审查等都必须在民营银行正式设立之前进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把控好事前监管就把控好了一半的风险。
事中监管,在民营银行设立后到民营银行退出时的有关经营方面的监管。民营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一出生就带着“差异化”的属性。为避免被“同质化”的宿命,必须始终坚持民营银行的设立初衷和目的,进行差异化的经营。另外,事中监管是防范其经营风险发生的主体部分,首先包括股东的信誉、资金、战略的持续性维持、股东在经营中的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等。其次,包括法律对民营银行贷款对象、客户资信、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的完善等问题的把控,事中监管中要始终和所产生的风险相照应来设计法律监管模式。
事后监管,在以上所述的法律监管模式对外在风险没有把控到位或者出现不可避免的风险落地时,从经营风险的救济到风险不可补救的处理的法律监管。前者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程序借助司法救济来渡过难关,后者需要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必须结合预先设定的民营银行退出标准配合监管主体的行权来设计民营银行的死亡。同时要及时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来尽可能使民营银行客户在民营银行启动市场退出机制时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控制发展速度,保证民营银行发展的有效性
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台湾民营银行兴起并发展迅速,在一年之内由首次批准的15家到25家一直到2001年的53家,分支机构暴增到几千家,爆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不仅背离了初定的目的,还成为大资本家圈钱的工具,并且最终导致了最后的金融危机。台湾采用“法律先行”的措施度过危机。我们应该接受教训控制发展速度,实现脚踏实地发展。
总之,民营银行是银行乃至整个金融领域的一大突破,民营银行的有效监管是保证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安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民营银行行进中的法律监管规定的明确、统一、无缝对接将是民营银行取得突破性发展、持续经营的有效屏障。(作者单位:温州大学)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8-0064-03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实践证明,网络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而且还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类别,使得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作用凸现出来。
一、网络银行风险与监管要求
1.网络银行混业与全球化经营的现实,需要强化风险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企业金融业务、银证转账、银期转账、证券基金业务等,增强了银行产品与证券、期货、企业金融等机构的连通性,形成了混业经营的现实。利用混业模式,一方面银行增加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分散经营风险,也符合混业经营的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风险具有更明显的系统性,金融市场、金融资产、各类金融机构联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织成一个复杂的经济体系,各子系统风险能快速扩散到其它金融部门。因此需要加强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确保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系统风险的形成与扩散。
网络银行基于Internet开展业务,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打破了国别和地理上的限制,缩短了不同区域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远程交易等经济活动成为可能。互联网的全球化与跨国界性,使得网络银行业务具有无国界性,通过计算机与网络,网络银行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业务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资金运用效率和调整快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的风险: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与业务风险的全球性相对应,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防范业务全球化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需要加强风险监管
通常认为网络银行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但实际运行中却产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对称:
(1)网络银行的产生使得金融业的专业性分工越发细化,专业化程度更强,加剧不同行业间的信息差别,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基础。
(2)新旧信息技术替代频率将加快,技术的变化速度大大地超过了人们知识的更新速度,因而处于信息劣势。
(3)网络银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术、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若在市场中充分共享就会导致核心技术机密的外漏,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减少搭便车行为的考虑,信息供给者有减少信息披露的倾向,导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内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购买前,可由客户去体验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过购买前的触摸、掂量、试用和查验来辨别商品的质量与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对称;而网络银行产品则是一种经验产品,客户对产品的具体功能、使用环境要求、使用技术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为网络银行的客户后才能准确地知道,这加剧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于网络银行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与加剧,需要通过有力的监管来校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防范风险。
二、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现状
自1998年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以来,网络银行业务一直得到各商业银行的普遍重视,但总体上看目前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1.风险监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网络银行已开办多年,但仍没有网络银行方面专门的立法,原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都未对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过明确解释。
网络银行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商业银行、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没有法律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银行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但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
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于威慑黑客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和影响,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2.行业的风险监管存在着许多不足
行业规划的不足,造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自成一体,业务标准不一,系统、技术标准各异,不利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合作。
网络银行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
已有的网络银行认证建设各自为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远没有覆盖网络银行的客户,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认证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从宏观上看,不仅影响网络银行证书服务的效率,而且各家银行重复地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3.已实施的风险管理规定存在着不完善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电子签名法中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也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已颁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并且条文明显过于空洞,可操作性较差,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战
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使得现有监管体制的分业监管受到冲击;目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以现场监管为主,在网络银行条件下,银行柜台虚拟化、操作无纸化,对常设金融机构监管的模式受到挑战。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很强的静态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
5.监管面临着人才的约束
网络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监管当局远没有形成一支满足监管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网络银行也对临柜人员、营销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复合人才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形成了制约网络银行向纵深发展的瓶颈。
三、强化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环境建设
加大网络银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调整网络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晰网络银行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制订《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如:《商业银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相应调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保障和法律约束的良好制度环境。
尽快补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相关条例,对利用电脑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加强《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犯罪行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明确规定,以保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2.加强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外部监管
以法律明确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职责,确定对网络银行产品的监管内容和总则,使得监管有法可依;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导网络银行发展,通过政策选择激励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明确将网络银行监管目标调整为降低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利益,以显现对客户利益的维护,借以促进网络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事实,网络银行监管体制应逐步调整为功能型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避免对网络银行采取重复的监管措施,设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开放信息资料库,彼此承认对方监管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减轻被监管者的负担并减少监管的成本。
可在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机构中设立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运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解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
实施灵活规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按照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网络银行须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对网络银行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保证网络银行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使得客户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损失。[1]
促进网络银行业他律性监管、自律性监管的发展,定期组织行业内部的交流会议。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外部审计及社会信用机构的参与作用。调整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要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现场检查中监管者可在业务后台直接调取网络银行真实数据;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要求网络银行定期提供数据报告外,还应当要求网络银行定期将其备份的电脑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银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行业标准
制定网络银行相应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业务的核心安全技术等国家标准;对传输数据格式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提出严格的最低限要求;规范网络银行业务开办行的安全检测评估技术报告,对于系统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着技术漏洞,都由相应的授权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技术评定,并由技术评定机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国内网络银行的CA管理,早日结束CA认证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同时完善证书发放、证书更新、证书查询、证书作废等管理。
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法》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规定的严密性;加强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监控,建立起对电子货币发行、流量、统计的监控体系,对电子货币应视同传统货币,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
4.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与强化风险管理
利用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促进商业银行完善网络银行的内控制度,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分级授权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权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业务授权;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的发生。分析可能出现在申请、交易和注销网络银行中的风险点与类别,对风险实施严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术手段来建立网络银行系统实时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系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实时监控和定期安全扫描,监控违规操作、调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预设的各种限定性比例,进行零距离、超时空的风险监测,量化描述,对潜在的风险暴发点进行预判,实现风险预警。
引入风险应对规划,根据风险偏好和各类风险的特性,明晰各类风险的应对政策,建立网络银行“风险库”和“风险控制工具库”,明确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的适用范围,建立应对措施方法体系,提高风险应对过程的科学性。[3]
培育良好的、独具特色的风险文化,推行涵盖事前监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和业务的发展。通过有效的专业知识、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识,把风险管理的责任扩大到每一项经营活动中,并内化为员工的工作习惯、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
加强对全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执行政策一丝不苟的良好职业操守,把风险教育作为内部培训和员工发展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
5.加强风险监管与控制的国际间协调与合作
在网络银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风险,各国管理当局必须通力合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应主动寻求与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国际上法律监管的最新成果;对于可能出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应积极同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交流信息,强化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人才储备。加强对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应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监管积蓄力量,不断强化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基础。面对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人才不足的现实,商业银行应确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人才队伍和结构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银行运作又精通风险管理的超复合型人才梯队。要保证风险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尽快充实对风险监测、预警、规划、控制和处置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及现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但西方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说从两个视角来定义影子银行,一是英格兰银行,强调金融的本质。一是FSB(金融稳定委员会),着眼于统计实践。FSB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种“非银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围是那些发挥银行核心功能但没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计口径是各国资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标。[1]
2011年,FSB对全球6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资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进行统计。数据分析显示:从2002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万亿美元,2008年跌落至56万亿美元,2010年又恢复至6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达25万亿美元,中间有两年萎缩,2010年又恢复至24万亿美元。从结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占金融体系规模的25%~30%。在影子银行体系内部,投资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约为29%,其次是结构金融实体;再次是货币市场基金,占比约为8%。[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愈发明显,在美国“生根发芽”的影子银行在中国“遍地开花”。中国社科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银行”的问题。该报告明确,影子银行的统计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该报告显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二)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结构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准许从事类银行业务的准金融机构。这类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合法开办的,可以从事贷款类业务的,但不由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准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此类机构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2.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影子银行
(1)银信合作。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控制通货膨胀,限制货币流动性,限制银行贷款发放额度,同时,市场上仍有大量资金需求,银行为保证其利润增长,绕过央行管制,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2)企业转贷。企业转贷是指能够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资金发放给难以在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以此获取较高收益的行为。
(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所产生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但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一方面是传统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由于长期游离于正规监管范围之外,存在着大量的难以管控的风险,甚至蕴含着非法集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积极效果
由于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总的来说,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弊端。首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实际的负利率依旧存在。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民众积累了一部分财富,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财产品,限于股市低迷、楼市限购、期货交易风险巨大,国债、公募基金等回报率较低,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理财渠道。其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在发放贷款时明显表现为区别对待,国有经济部门较容易获得贷款,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难度却很大,根本不能满足需求,银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
2.银子银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冲动。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金融业国际化进程中,在经济和金融体系整体运行平稳的情况下,应该大力鼓励金融创新。[3]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具备独立的信用创造机制,其对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银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在融资结构和资金用途层面,具有趋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对商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市场总是有限的,竞争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从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和服务群体。其次,金融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官僚气质,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态度也是不断被整个社会诟病的领域,“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反应”,[4]影子银行的趋利性使得其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不断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传统商业银行逐渐改进了传统冷硬的服务和带有有色眼镜的挑选服务对象的方式。
影子银行因为其提供替代性产品而大肆发展的同时,对国民经济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响我国宏观货币调控政策。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金融结构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强度。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在经济繁荣时和萧条时的巨大反差,会严重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其次,影子银行体系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这严重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这不仅使监管机关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
2.增加金融的不稳定性。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不受监管,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严重受损。首先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融资渠道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和破坏。其次还会间接导致参与的平民利益受损,因为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而风险是不可控的,市场规律也是不可违反的。再次,银子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入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回报并伴随高风险的领域,这些领域的参与者往往是互为担保,一损俱损,而不受监控的资金在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下,对投资行业的选择往往仅仅考虑眼前利益,风险不可谓不大。[5]
3.促使实体经济萎靡。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其资金成本较商业银行相比更高,资金的逐利性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很多影子银行流出的资金进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这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了极大的问题,同时也导致地产泡沫越来越大。同时,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再次放贷,错过了企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对作为世界工厂之称的中国的巨大伤害。
4.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体制上和财力上的优势,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规避法律的影子银行渠道,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借给难以融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牟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产生的马太效应,使得大型国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过自身的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在我国有其发展的动力,事实也证明,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规模巨大,且其在表外运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若想影子银行真正为国民经济所用,应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根据我国的经济实况,本文认为监管有两种思路,一是“类银行化”的监管思路,二是市场自律式监管思路。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该采用“类银行化”的思路,具体建议如下:
(一) 保持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及时获取检测信息
影子银行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影子银行的经营一直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因此,必须强化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将银行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对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账管理与分类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机制的设计将是未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明确监管的范围、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频率;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督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督促被监管机构自觉披露信息。同时,进一步发挥评级机构的作用,保证外部信息披露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需要进一步市场化
一是要改变或改革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银行办理的业务是利率半市场化造成的;二是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仅仅是依赖于理财产品;三是需要改变银行体系的奖惩制度或考核机制,考核机制不改变就会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银行“懒作为”和“滥作为”。[6]
(三)全面推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银行活动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机构已经不能有效行使监管的职责,市场中出现了许多监管的灰色地带。影子银行作为一个由多种机构组成的特殊实体,传统监管体制下按机构监管的模式就不再适用。因此,解决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观审慎政策为指导,以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推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的改革,构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体系。[7]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从按机构监管向按功能监管转变,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之间实现协调,从而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地带。三是要扩大监管范围,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四是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实现及时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协作,配合彼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