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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30 0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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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管理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

    全文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临时用工和农民工)必须在录用、接收后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际录用了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即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输入或输出)合同。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租赁人和承包人为该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由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安排下岗或者对劳动权利作限制。

    (四)用人单位应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职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五)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鉴证劳动合同,对所鉴证的劳动合同应进行登记、整理、保存、归档。对到期的劳动合同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续订或者解除手续。

    二、关于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

    (六)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时未及时续订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

    (七)用人单位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办理的停薪留职协议期限超过2001年底的,应于2001年底终止。用人单位应立即通知其限期返回,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岗位安排的,或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八)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长期病休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10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岗位,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可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满。

    三、附则

    (九)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此类劳动争议。

    (十)本意见中通知劳动者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篇2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限出租汽车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企业单方制作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经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要在1999年底前建立起本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原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四、出租汽车企业现已使用的其他单位的富余职工,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出租汽车企业办理调入手续并接转本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出租汽车企业今后再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五、出租汽车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新企业应依法承担原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企业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新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运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六、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及原北京市劳动局1999年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企业及其所属城镇职工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依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参加北京市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其所使用的职工(包括农民工)还应依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七、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的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在进行出租汽车企业年度资质审验时,出租汽车企业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本年度劳动年检合格证书。出租汽车企业无劳动年检合格证书的,视为年度资质审验不合格。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予以处罚。

八、出租汽车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使用的城镇用工达不到全部职工总数60%的,不得再新招农民工。

九、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内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各局、总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要进行认真的清理规范。

篇3

    (二)不例外原则

    不例外原则是指所有的企业,不管是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都要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例外,这就是不例外原则。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的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关于员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更应该要坚持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不能例外,这两种制度不只是适用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所有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共同遵守。在企业遇到劳动关系问题的时候,更需要运用这两种原则来解决合同纠纷,矛盾越尖锐越需要恰当的运用这两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点突出原则

    所谓重点突出原则,是指在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员工感兴趣的最看重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作为合同制定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将员工特别看重的问题纳入合同之中,就无法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这种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调整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合同时,必须要将员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虑到其中,比如说员工关心的社保问题、工资问题等,协商好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迅猛,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前景,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越来越明确,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顺应时势的进行改变。因此,在现今状况下,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对于保证企业和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来办理,严格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时间、条件、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而劳动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以及存档管理,进行细致的规范,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全面的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政府部门、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等,必须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推广进各个社区和相关的用人单位,争取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宣传教育,纠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错误,帮助他们更好的运用劳动合同,把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常识,让他们明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至于出现一些违法事件。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和保证,政府的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要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做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的保障部门,应该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为企业部门和劳动者免费的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和相关的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宣传资料,给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帮助。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操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期限问题。

2.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二)原因分析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

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来保护自己,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基本都是学校规定好合同条款,自己签个名字就算签好合同了;有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管理只是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而少数高校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或不愿签订长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

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

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

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鉴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的签订范围

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现代商业》2008年09期,郭绍伟,《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2]《管理科学》2008年6月,卢红丹,陈丽《劳动合同法: HR管理转型的拐点》

[3]《钱江晚报》姚先国《老板,做周扒皮还是盖茨》

篇5

一、关于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政府定位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应坚持“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解,政府依法调整”的原则,所谓依法调整就是政府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一旦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调解或者仲裁,而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则属于企业的权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因此现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与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定位是不对应的,而且《劳动合同法》面对所有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备案怎么办?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备案是否有效?草案对此均没有规范,实现这种管理的可行性也就大打折扣了。

二、关于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如依草案规定认定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确认劳动合同成立,必然给调整劳动关系增加难度,因双方没有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认定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其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将无法确认,一旦引发争议,劳动仲裁部门也无法仲裁。建议出现此种现象可以确认其劳动关系成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一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而且在确定合同期限上,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和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导致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倾向,加之《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上的偏颇,加之在劳动合同管理上的简单化,为避免背上用人的包袱,往往采取种种不规范的做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原因之一。根据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特点,草案中规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这将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促使劳动力流动进一步加快,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而草案对未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为无固定期限”的规定,又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相脱节,建议此条规定调整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即可避免因合同期限问题引发矛盾,又较好地与《劳动法》规定衔接起来。

四、关于中止劳动合同问题

草案提出了“中止劳动合同”的概念,这一概念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突出,如“中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何处理:“中止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草案中规定有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中止履行究竟是原合同履行的停滞还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顺延;并且草案允许劳动者在中止合同期内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处理必然造成双重劳动关系,加剧劳动关系复杂化,“中止劳动合同”这一概念不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确有困劳动者服兵役或被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现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草案中可以规定此种情形发生,劳动合同的特殊处理方式即可。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非因职工过失原因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自范畴,草案中规定此规定只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种强化合同期限的办法不利于引导劳动者转变观念(且在实践中签订短期合同职工中大多集中在两种人,一是就业能力弱的,企业要求签短期合同,一是就业能力强的,劳动者要求签短期合同),无论签订何种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应是一致的。

六、关于撤销劳动合同问题

撤销劳动合同是草案处理无效劳动合同提出的一个新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在实践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撤销了,劳动关系怎么办?特别是草案明确规定撤销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由于劳动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这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建议草案可将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处理上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宜将合同撤销。

篇6

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分类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部统一制订餐饮、建筑等行业的劳动合同范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印发供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餐饮和建筑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制定和公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配套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各省研究编写1-2个行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提供给企业参考。

(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点建设。开展“百市示范点”活动,各省要选择3-4个地市级城市,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若干企业,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企业。通过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结合各地进行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抓住机遇,推动试点城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

(四)建立和运用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加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在有条件的企业免费推广使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软件,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

(一)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动态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劳动合同抽样调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劳动合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采集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有关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一)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掀起学法、懂法、守法的,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开展“劳动合同法普及月”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做好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活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行技能培训时,增加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创业培训班、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讲座。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对劳动合同签订率高,劳动合同履行好的企业要广泛宣传,发挥其积极作用。对存在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作用。定期公布有关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平台。积极宣传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定期公布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一)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力争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篇7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250-01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企业与职工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机制, 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落到实处, 让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到真正的作用, 是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 可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 从而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 促进企业深化改革,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1 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概念有以下几方面: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是一种法律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 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管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 用人单位, 特别是国有单位, 不能简单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只视为一项手续来履行, 而是应该对职工进行认真考核, 视考核情况再定续签与否。劳动合同续签就职工本人而言, 是一个自我反思、自我总结、自由抉择的机会。如我单位一职工在2005年合同到期后, 他经过认真考虑, 认为自己已经不适合从事本单位的设计工作, 更适合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去从事自己喜欢的项目管理工作; 对其他职工而言, 有一个监督、评议的机会; 对用人单位而言, 有一个对所需人才进行重新选择的机会。因此, 对平时表现差、出勤不出力、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应予以终止劳动关系, 不能因某些原因予以续签。特别是实际用人的部门, 不应在提出与职工续签合同后, 又以各种理由将该职工推向单位人事部门, 让其待岗, 这样做老好人的事, 在国有企业并不少见, 或许他们并不知道, 这样做将会给单位造成诸多隐患,且影响其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 单位用工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严禁单位下属各部门私自聘用未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 企业用工制度应规范化, 以避免形成无书面的劳动合同, 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有的部门认为聘用临时工, 一方面是好用, 另外, 还可以避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录用手续, 双方就工资问题谈妥后, 则万事大吉, 非常简单! 在实践当中, 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给双方的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很多麻烦。一旦发生纠纷, 单位往往是得不偿失, 要投入很多不必要的精力来处理这些事情。

4 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 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 企业应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

4.1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宣传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 营造一个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 认清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转变思想观念, 增强法制意识, 使各级管理人员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用工管理方式, 使广大职工增强依据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4.2 把好一关, 抓好三环节

把好一个关, 就是要把好劳动合同审核关。即对拟定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抓好三个环节:①拟定劳动合同环节。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 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 且便于操作;②合同期管理环节。应着重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根据劳动者情况的不同和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及其对职工需求情况的不同, 有区别地签订期限不同的劳动合同, 既能增强职工的紧迫感和竞争意识, 调动职工积极性, 又能使企业得以保留需要的骨干, 提高和改善职工队伍素质;③劳动合同终止和续签环节。劳动合同到期后, 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4.3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企业劳动合同主管部门, 要定期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4.4 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企业必须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并且要落实责任, 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4.5 加强培训和交流

企业之间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企业之间, 应加强相互交流与信息沟通, 及时总结和相互借鉴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经验, 取长补短, 相互促进。在培训方面, 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使他们能适应当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需要。

5 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对立法者而言,《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近3年的新生法律,它的临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轻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将是一个过程的结束,而对于法律的施行而言,对广大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而言,它才刚刚开始。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同任何一项管理工作一样, 是一项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 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保障企业的劳动关系朝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创造一个安宁、祥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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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1.32文献标识码:A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烟台市公路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以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为中心,通过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创新劳动用工制度,创建激励竞争机制,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打造和谐劳动用工关系,有法可依是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亦日趋多样化,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工身份由单纯的事业身份发展为事业、企业等多种身份并存,并且企业用工所占的比例迅速增长。而企业用工管理对事业单位来说却是一新生事物,有关企业用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基本是空白。对此,烟台市公路局迎难而上,除了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学习外,同时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学习—总结—再学习”的学习方式,循序渐进,稳步提高,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一位公路干部职工都要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防范风险、维护稳定。首先组织全系统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市劳动局组织的全市劳动用工知识法规培训班,从基础法规学起。接下来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汇总,聘请了市劳动办和市劳动仲裁委的专家来单位进行了专门讲解和座谈。这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劳动用工管理的理论体系,特别对日常各种劳动争议有了有效的预防、避免及合理的解决方案。随着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加入了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延续多年的旧医疗保障机制彻底改变,致使许多职工不理解,特别是对医疗程序不明确。为此他们专门召开座谈会,聘请了医疗保险部门的专家为职工进行讲解,同时印发了医疗保险解释手册,方便了职工,消除了疑惑和矛盾,确保了稳定。

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企业要确保劳动合同真正起到约束与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稳定劳动关系、加强管理的作用,就要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烟台市公路局减少劳动争议、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谐公路的重要举措。劳动争议是反映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指标,而劳动争议多数是由于劳动合同管理不健全造成的,因而加强和健全合同管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签订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为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绩效,首先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在劳动法的框架下,结合全局的工作实际、运营需求,并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可,制定并印发了企业用工的统一劳动合同版本,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内容,确保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面、合理、完善、充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操作性。统一版本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路的行业特点,多角度、多方位地预测到容易产生的各种劳动纠纷,增加了约定条款,真正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二是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并且在员工中公示、告知。三是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续订工作。特别重视并认真做好首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考核、续订和和终止工作。做好劳动合同规范化、信息化归口管理。并能够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打造和谐劳动关系,劳动纠纷预防是关键。当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伴随相关法律规章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劳动用工管理实践提出了高水平的要求,用人单位唯有强化监督控制,以法为先,创设良好的用工管理环境,才能杜绝劳动纠纷,降低不良风险因素,并实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在日常工作中,烟台市公路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各种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对可避免的,提前制定预防条款,采取预防措施;对不可避免的,提前制定出应对、解决方案,避免发生后措手不及,同时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协商的处理原则。通过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单位的责任和行为,有效地预防了因劳资矛盾、用工纠纷造成。如经过积极协调,为开发区公路局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牵线,示范建立劳动纠纷预防、预警机制,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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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

签订劳动合同标志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步入法律保护状态,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关系、义务和责任等明确规定出来,不仅可为企业员工的健康、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还维护企业的相关权益。企业只有真正认识到劳动合同的价值和重要性,做好管理工作,才能与劳动者之间构建稳定和谐的关系,促进企业得以健康发展,并不断壮大自己。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合同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想提升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首先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合同,有效控制违法现象的出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强化认识劳动合同,多做宣传,让劳动者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促使他们和企业积极签订劳动合同,树立风险意识;并主动学习与劳动法相关的理论知识,合理运用法律对企业的用人制度进行科学完善。还需要组织企业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其法律意识,明确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规则制度时,为实现更好的保护,应对劳动合同进行数据化和程序化管理。数据化管理指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通过将劳动合同的数据分析体系进行精准定位、科学分析、明确激烈,以数据报表的形式进行记录、汇报、查询、公示和存储,这是现代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有效方法。数据化管理的目的在于为管理者提供有效有真实的科学依据和决策,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程序化管理也十分重要,企业需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流程,包括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程序都应严格审批,避免管理工作出现失误。

二、使用劳动合同范本,提高管理水平

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家与政府部门也更加重视,在不少城市和地区已出台劳动合同范本,目的是让人力资源市场更加规范和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用人单位应合理使用劳动合同范本,在确定聘请新员工时,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范本进行鉴定,并保持年限的灵活性。劳动合同中可不固定期限,也可以合同形式规定期限的长短,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都可以制定,而且这种期限灵活的劳动合同并不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企业往往会和劳动者签订期限合同,一般都是以“年”为单位进行,如果劳动者表示反对,合同就会终止;或者强迫劳动者就范,极易导致他们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就无法合作。另外,劳动合同范本的出台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需要确保就业的稳定性,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在不影响双方利益的情况下灵活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鉴定劳动合同前,应让应聘者清楚了解企业的用工原则,不能隐藏一些规定或要求,这些内容应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范本中,不能存在欺诈或隐瞒现象,真正提高劳动合同的规范性和管理水平。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实施灵活管理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时代的社会,大多数人们都知道不同行业的用工政策,而且网络越来越发达,信息渠道的来源丰富多样,不再像之前那么闭塞,用工情况也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在求职时也知道借助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来说,需进行定期检查,如果发现和劳动法相冲突的部分,应及时补充或修改相应内容,不断完善劳动合同中的新要求、新内容。所以,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劳动合同的台账工作,动态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个人情况等。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企业应采用新型管理模式,为劳动合同提供新渠道。在建立劳动合同台账过程中,应根据劳动者入职与签订合同的时间作分类造册管理,充分展现出具体期限和其它各项要求。另外,全面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制度,有目的性的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确保人力资源管理者熟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完善管理内容和提升管理水平。而且还应增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严格监督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真正做到企业单位劳资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减少纠纷,促使劳动合同能够稳定运行。

四、结语

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来说影响极为深远,虽然在短期内或提升制度规范的压力,甚至产生法律风险和人才流失现象,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可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稳定,在发展和竞争中更具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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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并得到较好落实;劳动合同管理趋于规范,全市范围内建立起配套的劳动合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实现“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措施得力、劳动用工行为规范有序、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扎实抓好“一法一条例”学习培训工作

有计划、多层次地组织各类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学习“一法一条例”尤其是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举办“一法一条例”专题培训班、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联合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资人员和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法律培训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部分用人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大力开展“一法一条例”系列宣传活动

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开设专栏、群众咨询、发放宣传单(册)张挂条幅等多种方式,开展有特色、有新意、群众喜闻乐见的一法一条例”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形成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宣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要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把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作为全面落实“一法一条例”解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状况、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一法一条例”有关规定。实现对全市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软件(离线版)逐步建立我市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细化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实效性。

(四)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薪字〔 〕539号)要求,根据“一法一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宏观监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特点,分类制定了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和适用于离退休人员的聘用离退休人员劳动协议书》等四类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市要按照“一法一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动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程序,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五)开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专项执法督查活动

认真履行职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一法一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针对部分企业中存在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恶意拖欠克扣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并将典型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准确摸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督促指导其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导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六)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

不断规范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州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研究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组织体系、管理服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目标责任体系和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就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三大板块协调发展。

(七)大力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规范和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中小企业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部分劳动者工资长期得不到合理增长、休息休假权利没有保障等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并及时将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力争实现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率达到100%

(八)着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并将每年的34月份作为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我市实际,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和行业作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典型示范单位,率先实行,积累经验,并在条件成熟后,全市范围内推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建立企业工资协商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推进要约行动有序进行,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九)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力度

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析研究“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依托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以提高劳动争议调处能力为目标,继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处工作能力和效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四、实施步骤

市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工作的重点任务是今年年底前,今年。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85%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为确保这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年的具体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相关部门要在原有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市宣传发动工作已于 年 月份全面展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宣传渠道,扩大“一法一条例”社会影响力,不仅要在各用人单位中做到广泛知晓,同时要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认知程度,为“一法一条例”深入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系统培训阶段

对所有用人单位的法人和劳资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联合举办培训班。切实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提高相关人员政策水平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三)组织实施阶段

向各用人单位下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全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以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项行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规定。

(四)检查总结阶段

重点检查劳动用工备案率和劳动合同签订率,市政府将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全面总结今年工作情况,提出明年工作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用工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对推动劳动保障三大板块协调发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主动衔接,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一个部门干、其他部门看”现象发生。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春林为组长的图们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和市企业家协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实施。

(二)客观分析形势。

定期分析我市执行“一法一条例”情况。要经常深入基层,要建立分析研究制度。特别是深入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认真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影响全局的关键问题、突出问题、敏感问题要集中力量,尽快研究解决。

(三)创新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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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

通过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开展,使我市的劳动合同文本合法规范,简明适用,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愿;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建立起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努力实现“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清晰、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管理科学”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从年2月10日开始至10月30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培训教育阶段。通过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消除劳动者的惧怕、无所谓等心理,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培训教育,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这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2月下旬召开动员会。对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对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张贴通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公示本单位已签劳动合同人数,接受员工督促;在阜大众报社举办《劳动合同》专栏、在电视台举办以案说法系列节目;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宣传摊点,发放劳动合同管理宣传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专门人员到企业巡回演讲。三是举办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培训考核,使所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劳动合同管理业务知识。四是修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使之规范合法,简明适用。五是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通过宣传发动,培训教育,在全市形成促进劳动合同签订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强劲态势,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为自纠整改、建章立制阶段。通过自纠整改,建章立制,增强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普遍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用人行为。一是检查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已建立的要依法进行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对目前本单位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要整理归档,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办书面报告;已签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要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要办理续签手续。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立即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三是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及时给予回复。四是规范运行集体合同。健全协商机制,完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推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五是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实施全面管理。通过建章立制,夯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基础。

第三阶段,为实施检查、督促整改阶段。通过专项检查、职工座谈等形式查找存在问题,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查宣传发动。工作场所是否张贴劳动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通告,有没有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查制度建设。检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尚未建立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对已建立的制度要认真审查,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企业修改完善。三查劳动合同文本。主要检查《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基本情况和八项必备条款是否全部列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约是否简明适用。四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查阅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车间班组的考勤记录、企业的财务年报、劳动工资年报、社会保险费缴纳审核记录等资料,核实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在摸清所有用工情况后,对照政策进行梳理,弄清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实地核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人员名单,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劳动合同有没有签订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有没有建立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六查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对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为验收评比阶段。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用人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对各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验收评比。对在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执行到位,企业与所有劳动者签订并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实行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优先推荐参与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大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认真安排好这项活动。为了保证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开展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人事局、司法局、总工会、改发办及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劳动活动促进年活动中的日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劳动合同促进年活动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

1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对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进行查处和公布重大违法案件。

2经贸部门:指导企业家依法管理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比活动,树立诚信守法企业家典型,督促用人单位普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3人事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与其使用的编制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4司法部门:加强有关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企业。

5总工会: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改发办:在指导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