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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工程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30 09: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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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工程论文

篇1

1.1项目的界定“项目”的提法由来以早,建筑业及军事领域最早运用项目管理的工具和方法。项目的定义有多种,但都围绕着项目的基本概念而归纳的。ISO10006中规定项目为“具有独特的过程,有开始和结束时间,由一系列相互协调和受控的活动组成。过程的实施是为了达到规定的目标,包括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的约束性条件。”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在MBOOK给出的定义为:“项目是为了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而作的一次性努力。”德国国家标准DIN69901定义项目为“项目是指总体上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唯一性的任务。(具有预定目标,具体的时间、财务人力和其它限制条件,具有专门的组织)。”

1.2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特点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具有下列特点:(1)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2)项目进行中不确定性程度大建筑工程项目复杂性高,受外部环境影响大,如天气、原材料价格、政府法规变化、周边社会关系等较容易影响项目进程;项目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业主、监理、总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变数较大;加之项目自身建设进度也在不断进行,其不确定性程度高,管理过程应牢牢把握渐进明细的特点。(3)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相对稳定建筑工程项目较之其它技术开发项目,目标较稳定,建筑工程项目化管理已实行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资料和经验,所以项目目标一般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也多数采用目标式的责任承包管理。(4)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多年,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

2.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理论

2.1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发展1988年我国开始学习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进行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应用试点。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施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企业(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委托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协议要求,代表业主行使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组织实施建造过程进行全系统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控制和服务。工程项目的管理企业是不直接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协定,代表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和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

2.2我国现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工作的全新项目管理模式,以及逐渐过渡到项目管理规范化的出台到全新项目管理模式和管理人才执业资格的配套发展深化,使得项目管理工作在中国从单一到综合、从综合到系统,从系统到全过程,形成自成一体的管理科学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探索、实践、提高和完善,发展到现在无论从理论体系的研究深度还是实践应用的广度看,都已形成固有的中国式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决定性地位,它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行业中的体现,是中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经验和教训的浓缩和升华。(1)“代建制”管理模式代建制,即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各使用单位。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一种具体运用和管理制。代建期间,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实施主体职责。(2)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运作模式工程总承包实际上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中的一种运作模式。建筑业当前推行工程总承包其目的主要是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实现从勘察设计到采购施工一体化工作的有机结合,并通过社会人才资源整合,进行整体统筹安排,优化设计方案、合理深度交叉,有效地对质量、成本、进度和安全进行综合控制,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缩短工期,降低投资,保证质量,确保项目投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达到投资者所期望的最佳目标。这也正是项目管理工作所要求的真实内涵。工程总承包的定义,从广义来说,就是下面设有分包的单位。具体讲就是总包企业接受业主或发包方的委托,按合同约定完成某一项工程,并对该项工程的成本、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和目标实现负全面责任。总包可以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分包单位,但对分包所负责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关于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此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我们应当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深化,站在行业规范化管理和前瞻性发展的高度加以认识理解并认真贯彻落实。(3)工程咨询企业从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运作模式由于我国建设行业的工程咨询管理企业发展缓慢,为了缩短与跨国公司在项目管理上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建设部在2003,年出台《尽快培育和发展一批项目管理企业指导意见》后,又于2004年出台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业务范围以及具体要求。一方面从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与承包的角度规范了企业行为,提出了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3.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上的现状

3.1工程项目管理程序中缺乏执行控制所谓在建设程序中的各阶段(包括建设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筑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中,建筑管理执行者通常处于一种非主动性位置,没有体现出作为一个建设的核心部门核心建设执行者的组织性及主导力量。

3.2工程项目人力资源选择配置欠缺一般在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的建造实施过程,项目管理队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关键的建设要素,决定着整个建设项目的建造实施。并且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平台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整体水平比较落后、劳动资源模式比较传统,流动性以及各种不定因素造成配置混和。缺乏项目部门的团体学习提升,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实施。

3.3工程项目经理的胜任力不足项目经理在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是重要的管理人才,处于中坚地位。他主导整个项目的发展,是项目各种需求的集中交汇点和执行点。但在现阶段的项目经理大多数所执行的管理机制不顺畅,竞争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模式落后;缺乏国际承包经验、高素质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有技术、懂法律、会经营、通外语的复合型管理人缺乏。

4.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创新管理体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体制转变的环境中,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与挑战,有了不同以往的各种发展趋势。同样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也应该在管理体系上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更加能够面对新世纪工程建设新的来临。必须持有科学严谨的态度总结项目施工管理取得的新进展、提出符合建设施工管理的创新体系。超级秘书网

4.1积极建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管理执行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在宏观调控下,先有法人,后进行建设,法人对建设项目筹划、筹资、以及实施管理过程中建设直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负责制,按国家规定法人享有充分的自,并对法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和奖惩的制度。

4.2严格控制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投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按照设计思想具体组织施工建造的实施阶段,是要把设计付诸实现的执行过程。施工阶段工程投资控制是把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在承包合同价或投资估算内,并力求在规定的工期内生产出质量好、造价低的建筑产品。按照管理要求进行施工、选择承建分包商,优化施工组织设计、选择最佳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人力资源与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处理好工程索赔。

5.结束语

工程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工程项目的成败。作为建设工程的有效管理资源,将成为建设项目的发展途径。通过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对工程项目的工期、投资等进行有效控制,从而创造出较好的社会、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篇2

一、典型造价对比分析

为确保典型造价对比分析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河北省电力公司根据工程设计、典型造价推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典型造价对比分析实施方案,及时对分析结果进行了整理汇总。

(一)典型造价对比分析实施方案

1.挑选工程项目。在2007年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项目中,挑选采用与典型设计方案相同或近似的沧东站、西石输电线路等14个工程项目,确定为典型造价分析项目。

2.收集基础资料。在收集整理国家电网公司典型造价资料和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同时,向工程项目单位收集工程批准概算书、施工图、结算单等工程基础资料。

3.分析流程。按变电和线路工程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首先根据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了解工程基本建设规模,根据建设规模从典型造价中相应选取基本方案;然后根据两者之间的规模差异确定典型方案中需要增减的子模块,将典型设计方案通过增减模块调整到与所选工程规模一致,典型造价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最后将工程的决算金额与典型造价对比计算差值,针对差值分析原因。

(二)典型造价对比分析结果

虽然实际分析项目较多,但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不同,我们并未加权平均,仅将较具代表性的几个工程列示。由于改扩建项目未颁布典型造价,所以改扩建项目未分析;由于110kV工程典型设计方案与省公司目前设计方案差异较大,所以未与典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35kV、10kV工程由于国家电网公司还未颁布典型造价,所以也未与典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500kV-220kV变电、送电工程典型造价对比分析结果如下:1.500kV变电工程(表1)。该500KV变电工程,建筑工程费较典型造价减少219万元,降低8%,主要原因是:站区排水减少126万元,进站道路减少109万元,站外排水减少30万元,站外电源减少22万元,外购土方增加70万元。

设备购置费减少1477万元,降低8%,其原因为设备招标价格比典型造价中低。

安装工程费增加296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是:工程铜接地增加224万元,电缆材料及安装费增加72万元。

其他费用减少917万元,降低26%,主要原因是:征地费比典型造价少600万元,大件运输减少200万元,预备费较典型造价少110万元。

2.500kV送电工程(表2)。该500kV送电工程材料费增加的主要原因为:跨越塔和转角塔多,铁塔、基础混凝土材料消耗比典型造价中高。

安装工程费增加的主要原因为:铁塔、基础混凝土和架线跨越安装工程量比典型造价中的设计量大。

其他费用增加的原因为取费基数增加引起的费用增加。

3.220kV变电工程(表3)。该220kV变电工程建筑工程费较典型造价增加72万元,增加7%,主要原因是:该工程为500米深井较典型造价按深井泵坑增加99万元,电缆沟比典型造价增加46万元,建筑物比典型造价减少73万元。

设备购置费减少284万元,降低6%,其原因为设备招标价格比典型造价中低。

安装工程费增加397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该工程力缆10.2km、控缆54km,典型造价中力缆9km、控缆41.5km;材料及安装费增加。

其他费用减少592万元,降低35%,主要原因是:征地费比典型造价少180万元,预备费基本没有使用比典型造价少292万元,管理费结余80万元,技术服务费按招投标结余40万元。

4.220kV送电工程(表4)。该220kV送电工程材料费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线路铁塔和基础混凝土用量比典型方案高,工程材料费用相应高于典型造价。

安装工程费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线路铁塔和基础混凝土用量比典型方案高,费用相应高于典型造价。

其他费用减少的原因为:建设场地费比典型造价少,预备费基本没有使用比典型造价少,管理费结余。

(三)典型造价对比分析差异及主要原因

工程竣工决算与典型造价、批准概算差异见表5。

汇总各工程项目分析结果,差异主要原因为:

1.随着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提高及对环境、土地的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及设备水平逐步提高,增加了工程造价。主要表现在国网公司提高了电网运行与建设的安全标准,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费;防污等级要求提高,绝缘配置水平提高,增加大量防污措施费;户内变电站、电缆的应用逐渐增加;变电站出线规模越来越大,GIS设备逐渐增多,均引起工程造价上升。2.设备材料价格上涨较快,增大了工程建设投资。铝材、钢材、铜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带动变压器设备价格上涨,输电导线、塔材、电缆、接地网等价格也随之上涨,集中规模招标节省费用远远不能弥补设备、材料价格上涨份额,导致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工程投资。3.工程实际情况与典型设计理想状态差别较大,工程量和材料消耗增加,导致工程投资增大。由于典型造价是建立在理想施工状态下,具体工程项目由于实际地理条件,铁塔、基础混凝土和架线跨越安装工程量较典型造价中的设计量大,材料消耗高,造成安装工程费的增加。

4.征地成本提高,导致工程投资增大。征地成本不断提高,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呈增长趋势,特别是架空送电工程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增加较快,工程旧有设施拆迁补偿量多,使工程造价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5.典型设计及“两型一化”变电站的推广,从设计源头阶段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

6.虽然政策性取费呈上升趋势,但各项目单位大力控制基本预备费使用额度,抑制了其他费用的增长速度,控制了工程造价。

二、输变电工程标准成本

河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标准成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500kV-110kV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典型设计方案,在国家电网公司典型造价基础上,结合河北南网经济发展水平及地域条件等情况,根据目前河北省电力公司常用建设规模,参考近期的输变电工程实际造价水平,采用2007年底设备材料招标价格,考虑对比分析和施工成本分析结果,考虑建设场地征用及青赔费用影响因素,确定了各电压等级标准成本,各电压等级分变电、线路明细如表6。

标准成本调整系数如表7。

单位标准成本与典型造价、批准概算、现有工程财务决算比例如表8。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成本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改变观念,推行工程成本的全过程管理

针对输变电工程成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围绕影响工程成本的电网规划、可研前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工程实施及结算、竣工决算等主要环节及因素,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成本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及科学化,使输变电工程成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初步设计深度,提高工程成本可控率

初步设计是实现工程成本可控率的重要基础。目前设计单位完成出初步设计文件工作,通常存在套图、对工程实地考察不到位的现象。这使得工程设计变更多、工程规模变化大等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要达到输变电工程成本闭环控制及管理的目的,就要从加强初步设计深度入手。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非物资类招标工作

要制定公司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流程和评标标准,规范工程建设非物资类招标工作。

(四)加强实际工程成本的控制

篇3

2、合同订立

在工程分包过程中,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双方要就具体施工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进行签订。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主要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管理。

2.1分包方的选定

要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对多家分包方进行评审。要选择信誉好、有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且质量优良,人员、设备配备精良、有相应垫资能力、且管理人员素质高的队伍,分包方要有相应的资质及营业执照,严禁发生二次转包的现象,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

2.2合理确定分包单价

施工预算是分包单价确定的依据,同时根据市场情况及以往类似工程单价情况合理确定。单价过高,影响项目利润指标的实现;单价过低,项目管理困难,分包方会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因此,要通过测算合同成本费用,进行盈亏平衡分析,来控制单价,并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工程分包合同单价常见有三种形式。

2.2.1单价合同承包。

是目前工程分包的主要形式,是一种按照某一项分项工程或某种组合工程,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分别确定其单价的承包形式。其工程数量均不得超过图纸设计的实际完成量,并以经过监理验收合格数量为准。此种方法的好处是:合同结算清晰,发生变更项目支付费用时有据可依,方便管理。

2.2.2总价合同承包。

是以施工预算中分项工程的预算总价扣除有关费用,作为工程分包合同总价,工程数量以图纸设计数量为依据,一次性包死,不参与调价及索赔等清单外费用支付。

2.2.3清单单价合同。

此种方式不宜采用,原因主要是总承包方在投标时按照预算编制办法来计算单价,为了减小资金压力,会把前期施工的分项工程单价提高,后期施工项目单价降低;考虑业主部分项目可能会发生指定分包,专业分包部分会有不均衡报价。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分包合同,都需要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经验,全面考虑订立合同。

2.3合同条款的拟定要完备

签订的合同应严格按照工程合同范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和补充,分包方对主包方的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规定明确,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根据经验,现将拟定工程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2.3.1工程概况、施工内容、工程量清单、开竣工时间、工程结算及价款支付方式、预计发生变更索赔时的费用支付原则,同时明确管理费、质保金、税金、预付款、缺陷责任期、支付方式等条款。各种费用的规定固然很重要,但一些隐蔽项目也应引起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视。比如工程施工内容的填写,举例如锥护坡施工,在拟定施工内容时如果许鹏菲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100024只提及砌筑、回填,而未提到砌筑前的夯实,分包单位就有可能乘机钻空,并且可能造成质量事故。

2.3.2根据工程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质量及进度要求、材料供应方式,及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方对合同履约监控的对力,如当工程达不到发包方或总承包方的要求或整改时,总承包方有勒令分包方清退出场的权力。

2.3.3明确违约责任及发生纠纷和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三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尽量避免发生纠纷,甚至诉讼。建议采取在公司注册地进行仲裁的方式。

2.3.4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尽量避免出现明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我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若出现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对方的解释,因此,在平时工作之余应提高法律意识。

2.3.5合同订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责任予以明确,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我方可以实行免赔条款。

2.3.6合同起草时应注意措词要严谨。如质保金的返还条款规定:工程质保金按合同规定扣除,待整个缺陷责任期满后,在收到业主退还的保留金后,由甲方视验收、养护情况退还乙方。

3、合同履行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控制点,对于合同管理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3.1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实行“两单”制度,即预提费用单和最终结算单。

及时准确地预提费用可以使财务对成本摊销准确,便于随时了解工程盈亏情况,同时又使价款支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以防超付。

3.2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中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条款已不适应,应立即以协议补充;若将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合同,待问题解决后执行。

4、合同结算

合同结算作为工程分包合同的收尾,应该作为项目的一项重要事务来抓。在按照程序进行结算之余,需要合同结算人员担负起一定的义务与责任。

4.1严格执行会签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协助提供有关结算的原始资料,结算后各部门要予以审核确认。防止应扣款项存在遗漏现象。应扣款项一般包括:调拨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程返工费、税金、质保金、以及其它违约处罚金等。

4.2结算原始资料的提供必须真实可靠

并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同时合同结算人员要进行认真核算,有疑问要澄清,不能敷衍行事。

5、合同资料管理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建立合同台帐、合同结算台帐、预提费用台帐,同时分包单位评定资料、合同文件、结算资料及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来往文件均需分门别类归档留存,作为项目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建立合同结算台帐时一定要使其作用真正发挥到实处,能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便捷,切不可当作一种手续。借助计算机辅助管理虽然可能一开始较繁琐,但它能使每项结算清晰明了,随时可以直观地表示出该项目每个分包单位结算情况,分项工程分包及结算情况,整个工程分包及结算情况,为我们的日常工作提供方便,也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结算情况,起到进一步校核的作用,同时可以随时为项目领导提供项目工程分包情况的信息,便于领导全面掌握情况。

篇4

本案的被告是项目的业主。本案在工程招投标时,业主委托工程师编制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条件。该招标文件在得到当地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即进行了邀请招标。经评标,并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签署了《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约定:所有招投标文件及图纸等均为合同组成内容。归纳各合同文件,主要约定有:

1、承建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及其它项目。

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98万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标书中有遗漏,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3、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若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

4、工程工期为182天,若工程竣工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四罚款。工程施工中,按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规定,工程款的支付由工程师在对承包商申报的每月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后,向业主和承包商签发每月《工程进度款付款表》,业主在收到后的28天内给予支付。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按此支付方式运作,业主先后共计支付工程款、签证增加款1504万元。

工程于1996年12月16日竣工后,双方在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时,承包商提出要求增加造价和有关费用,双方就屋面设计变更部分、工程类别调整、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等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承包商作为原告,于199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诉讼请求共有3项。即:

1、判令被告支付屋面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因工程类别调整所应增加的费用、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合计2889056.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备料款及被告未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等利息损失计1993793.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业主收到书后,以原告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承包商赔偿70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先后多次约双方当事人谈话,核对事实和证据。

二、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对明确本案是非、分清责任的作用和效果。

从理论上说,菲迪克合同条件文本是根据跨国承发包工程的实践不断完善的,是有利于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最具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文本。从本案的审理实践来看,即便在中国境内全文运用,一旦发生争议时,合同条件的约定同样可以起到分清责任、明确是非的作用,这值得引起重视。

1、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不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虽然有一些不一致,除个别问题外,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案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而且,原、被告在涉讼后,均未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也确认了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有利于确定工程价款和调整范围。

工程类别的分类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造价定额进行计算时才发生的。承包商以招标文件通知中有“本工程取费仍按照四类工程,最终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指示调整”的规定要求增加工程款。而我们认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投标书才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并未对此作出保留,反而明确承诺: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均约定: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根据第5.2款规定的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已经完成的合同协议书是第一位的。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对工程类别的核实问题,已经进行了确定,并形成了合同一次包死价。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合同价款不能调整。

3、有利于明确对后继法律、法规的适用界限。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包干费、工程优良奖都是当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造价定额进行计算时才发生的。原告提出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是依当地建设委员会于1995年11月26日发出的文件提出的,而本工程的投标截止日为1995年12月12日,承包商投送投标书的日期为1995年12月11日,《合同协议》签订于1996年1月3日。我们认为:依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并应包括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招投标问题解答中所标明或规定的一切内容。因此,应当认为,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书时已经收到该文件,并执行了该文件的规定。由于合同实行一次包死价,并没有采用定额去计算工程造价的约定。而上述文件的规定是采用定额才适用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调整。

包干费及工程优良奖也是同样的道理。尤其是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是优良,且约定如承包商达不到优良,扣合同价格的3%做为罚款。这应当认为,本工程约定的合同造价是优良工程造价。

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可了我方的上述意见。

4、有利于确定设计变更调整价款的幅度和范围。

《合同条件》在第51条、第52条规定了工程设计变更的指令、变更设计价款估价和变更的程序等。本案中,屋面变更设计是否增加工程量,经工程师核算,实际上变更设计后的屋面工程费用较变更设计前的屋面工程费用要低,而承包商在诉状中的理由是将变更设计后的屋面工程费用与承包商投标书中的报价相比较,因此,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有较大的分歧。其实,承包商的目的是将报价时的误算以变更设计为借口,达到合同中合同价格为一次包死的约定。

事实上,在本案中承包商没有根据《合同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取额外付款的意图,同时还接受了工程师依据合同的原约定的款项签发的付款通知,并接受了业主依据付款通知进行的付款。由此,我们认为,这是双方对变更设计后的工程造价的确认,应认为双方达成了一致。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形成索赔的话,依据《合同条件》第53.1条(“索赔通知”)和53.4款(“未能遵守”)的规定,承包商未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因此,工程师经核实估价的结论应当是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决定。

本案在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一开始认为本案是工程造价争议纠纷,既然双方对造价认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当递交有关鉴定单位进行造价鉴定,而且法官认为案件需要全面重新审计鉴定造价。但当案件第一次开庭,经法庭事实调查,本案涉及的上述各争议问题以及合同条件本身有针对性的有关约定都被查明后,法官和当事人双方都有了清晰的认识。法院决定仅将屋面设计变更部分等争议部分委托审价,且将设计变更后的造价与原图纸的设计造价进行比较,以确定该项设计变更是否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经审价,屋面工程变更涉及增加工程款为258382元,法院判决确认业主应当将此款支付给施工方,业主对此无异议。

三、菲迪克合同条件在我国直接适用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国内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菲迪克合同条件的许多经验,被称为国内的菲迪克合同文本。但是,当国际通用的跨国承包工程的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工程施工中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在遇到争议时,有哪些利弊得失?采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冲突?有什么冲突?如何衔接?结合本案,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发表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律师界同行对比较或研究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的重视和关注。

上述菲迪克合同条件共计72条195款,先后经过四次修改,被广泛用于国际性招标的工程施工中。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商、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到我国各地投资和承包工程,作为外国的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直接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无可厚非的。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合同文本,同样可以被选择,同样也适用于国内工程。但当选择适用菲迪克合同条件作为国内工程施工的合同条件时,应当充分注意我国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合同条件与我国国家的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而导致合同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无效。笔者认为,菲迪克合同条件在适用于国内工程时,应对下列法律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1、关于菲迪克合同条件的法律效力。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有些规定与我国的现行建筑管理规定不完全一致,如:

工程师批准设计(我国是设计院设计,但须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合同未规定质量等级,只有获得工程师满意的约定(我国目前规定工程质量交付前要评定等级);

工程质量核验权在工程师(我国规定须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验,否则不能投入使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由业主验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业主指定分包商的规定(我国规定有限制,且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后续法律、法规有溯及力(我国没有相应规定)等。

若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是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的合法行为,在总体上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现行建筑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运用菲迪克合同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菲迪克合同文本作为国内工程承发包合同的文本,但要注意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衔接。

2、要对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

菲迪克合同条件的适用,应当有一个体系比较完备的建设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有:工程业主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师制度(监理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保证、履约担保和成系统的保函制度和种类齐全的工程保险等制度。随着我国上述制度的逐步完善,菲迪克合同条件已有了适用的环境。但是,项目的业主、监理、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全面适当履行和合同管理的意识还须强化,否则,再好的合同文本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国内工程直接采用菲迪克合同文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条件的适用作说明和限制,例如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州法令”这个词语,就有必要加以说明:在我国国内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法规或规章,具体办法可用专用条件或备忘录等方式予以明确。

3、要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作特别约定。

菲迪克合同条件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完全适应,应在专用条款中给予明确。如工程质量的验收规定,根据现行规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质量获通过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应在招标时对取得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的质量评定进行约定。本案中,在合同协议中对竣工验收特别作了定义:工程竣工是指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结束,调试合格,并通过业主、工程师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可以投入生产。这一约定使《合同条件》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与我国现行规定有机结合。

另外,工程质量等级的约定,在菲迪克合同条件中只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师满意。而在我国,有关工程质量有工程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规定。尤其当套用国内工程定额计算工程造价时更要注意,因为定额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合格工程的造价。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当工程达到优良或不合格时怎么处理。

4、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应与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相配套。

应当注意合同价格的构成形式与合同条件中有关合同价格条款的一致或相配匹。如采用总价一次包死,除设计发生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超过一定数量后方可调整外,此时,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如采用价格可调整的方式计算合同价格,应当同时对70.1款、70.2款在《专用条件》中就劳务、材料等调整的范围、方法或计算公式进行相应的约定。

5、确定争议解决方式须与合同条件本身规定相衔接。

菲迪克合同条件规定,任何争议,雇主和承包商均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的84天内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雇主和承包商有任何不满意,应在收到工程师决定后70天内由工程师通知另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意向。否则,不应将这一争端开始仲裁。如达不成一致,仲裁可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在此之后开始。

上述这一约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出决定是仲裁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一规定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约束力,即当事人未经上述程序,能否提出仲裁(或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是否应受理此项仲裁申请。而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并没有这样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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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工程分包管理,突出合同执行力

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技术复杂,涉及专业较多,无法包揽项目的全部内容,需要通过工程分包的方式来实施,与分包商之间是合同关系,对于分包商的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从最初的分包工作策划,选定分包商,对分包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到最后分包工程的移交,各管理部门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分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分包工作按时、保质地进行,才能为顺利完成整个项目提供可靠的保证。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队伍,向进入公司合格分承包商的单位发邀请招标通知书,进行竞争性招标,通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准备及发放、评标、定标、中标函、签订分包合同等完成合格分包商的选择。

3突出“精细化管理”理念,提升管理过程中的服务水平

分包商大多只专注于自身的施工管理,没有项目的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表现为:①对自己该做的工作,想方设法避重就轻;②质量意识淡薄;③独占资源,合作意识不强。由于这种本位主义思想,造成施工协调工作量大,工程衔接多、纠纷多等现象。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商有协调、配合的义务。2)合同谈判中,不以预算价格确定分包价,而是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分包价格。在施工过程中,预算人员将市场信息反馈给分包商,帮助他们制定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法、降低成本,完成工程项目。如,在水丁保护工程中的石笼项目施工时,分包商听取了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建议,将过去在施工现场预制、绑扎、焊接石笼的方法,改变为采购预制好的铅丝笼,现场组装的方法,使得施工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管理效率,保证了工程质量,满足了工期的要求,为公司、为分包商的合作真正意义的实现了“双赢”战略。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宣贯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分包商了解和掌握办事程序,使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施工生产上。项目部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先后制定了《关于对外付款业务的具体规定》、《分包工程进度款办理注意事项》、《经营部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等一些制度和流程,保证了办事效率,也在分包商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4)建立定期、不定期会议制度,检查分包商计划执行情况,分包商之间工作衔接处理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安排后续各项工作,通过项目部和各分包商的共同努力,有效地提高了项目效率,确保了工程建设计划的整体推进。

4合同交底制度化,严把合同范围外工程变更的签审关

二标段是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引起工程量变更的因素很多,如由于设计不严谨导致实际工作量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或者是由于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发生变化,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或者由于征地原因导致施工变更,给工程量变更和费用损失带了不确定的因素。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部多次组织合同、生产技术、工程预算等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使工程技术人员明确总包和分包工程划分界面,避免工程技术人员在分包工程签证工作中出现多签现象。在施工过程中,预算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密切沟通,互相学习,弥补各自专业知识的缺陷,密切关注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增减引起的工程签证,严把工程量变更关,实行“分级控制,逐级申报”制度,对于每项签证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其内容、数据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大偏离等情况。结算时,首先审查签证是否由合同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审,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其次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合理。从目前情况来看乱签证情况得到了控制,由于分包合同制定和分包管理及时、准确和到位,没有发生一起分包合同纠纷事件,分包工程建设进展迅速,质量合格,确保了公司的利益。

5强化对分包工程的Q/HSE管理,为项目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在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分包商管理体系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分包商项目部的组建、施工资源的配备情况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问题,有力的促进了工程的进度。通过综合管理,使合同目标之间得以平衡。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分包商进行报验的工作组织验收,对施工分包商的工作质量进行监控,督促施工分包商做好物资的库房管理,及时掌握施工分包商的物资需求情况,安排好物资调拨工作,及时审查施工分包商提交的各类进度报告,掌握项目的综合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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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水资源短缺造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缺水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而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与水资源供求关系严重背离,水价杠杆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正常发挥等,是造成我国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重要原因。

大量的调研表明,我国水价的确定和执行中明显存在五大问题:一是供水成本核算不实。一方面,它使水管单位缺乏对成本约束的激励;另一方面,导致物价部门对水管单位核算的供水成本不信任,在确定水价时对水管单位的供水成本大打折扣,造成水价严重扭曲。二是经济承受能力制约了水价作为经济杠杆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使现行的水价既不能节约水资源,又不能保证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三是缺乏一套严格规范和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使价格杠杆对水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受到制约。四是水价构成不合理、不完整。水价构成中不考虑资源赋存和生态系统的保护。五是供水管理体制缺少激励,中间环节多,造成终端水价高,水管单位渠首水价低,水费实收率低,而中间环节多,层层加价等。

因此,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何谓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我认为,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必须具备五个特征:一是合理的供水成本,二是经济压力适宜的价格水平,三是科学的定额指标体系,四是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构成,五是体现激励的供水管理体制。下面,就合理的供水成本谈一下笔者的认识。

一、供水成本核算规则缺失是合理水价形成机制的制度障碍

1.供水成本核算的基础规则有缺陷

目前普遍采用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办法”)是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但目前绝大多数水管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1996年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没有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基本上是以企业财会制度为基础的,它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核算方法、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归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水管单位,由于缺乏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很难规范地按照《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进行供水生产成本核算。

2.成本核算的办法和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采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水管单位只能实行内部成本核算,而这种内部成本核算,从核算内容上讲,是不完全的成本核算,从核算方法上讲,它又是不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办法”实行的是制造成本法,即把水管单位供水生产中的全部成本费用划分为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成本核算的内容是完整的,而作为事业单位的内部成本核算,有些成本费用项目可能没有发生,有些费用项目发生了但又无法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

3.供水成本费率取值不严密、不明确

由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自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固定资产价值、修理费率标准、人员定额和管理费用的分摊等方面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尚需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二、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替代单个工程供水成本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的供水成本核算规则存在明显的缺失和水利工程实行的是按单个工程核算成本、确定水价的方式,因此,在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工作中,一方面存在着成本项目不全、成本核算不实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水管单位管理水平低下,人员膨胀,工作效率不高造成的成本扩张现象,由此而形成在同一区域类型供水成本差距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物价部门、用水户和社会舆论对水管单位核算的供水成本不信任。

从理论上讲,消除现行“成本核算办法”的制度障碍有两种方法,一是重新制定“成本核算办法”;二是以区域平均供水成本代替单个工程供水成本。从基本属性分析,水管单位虽说都定性为事业单位,但却有不同的财政支付形式,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从运行机制上看,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水利工程的社会属性上看,有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现实中水管单位的复杂性使得重新制定适用于各种水管单位的成本核算办法在技术上难度很大。而采用区域平均供水成本代替单个工程供水成本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用区域平均供水成本代替单个工程供水成本是消除现行“成本核算办法”制度障碍的有效途径。这种替代至少有三个优点:

首先,体现了消费公平。即同一区域内,用水户同样的支付能获得相等的水服务,体现了公平原则。

其次,约束了水管单位成本扩张的倾向,为水管单位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控制人员、降低消耗等提供了有效激励。

第三,有效地解决了由于成本核算规则中存在的制度欠缺而造成的同一区域不同的水价,或同一类型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结果不同的现象,提高了供水成本的社会可信度。

因此,按区域(类别)确定科学合理的平均供水成本定额或费率,替代现行单个工程核算供水成本,是推进形成合理水价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的重要措施。

三、区域平均供水成本主要核算原则

1.区域(类别)公平的原则

区域平均供水成本体现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现实中由于水管单位千差万别,不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水管单位供水成本不同,就是相同类型、规模相近的水管单位也会因为水利工程投资来源、公益性任务分摊的比例不一样而造成供水成本不同,要在很广泛地范围内强求供水成本相同,在现实中是做不到,也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因此,区域平均供水成本只能体现区域(类别)公平的原则,即同一区域(类别),不同用户获得同一数量水所支付的成本是相同的。

2.可持续运行的原则

区域平均供水成本的核定必须有利于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当前,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源,许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举步维艰,工程设施老化失修,灌溉面积不断萎缩。据对百家大中型水管单位进行函调表明,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设计灌溉面积的72%,这些大型和重点中型水管单位都是情况较好的单位,而大量的中型和小型灌区灌溉面积萎缩的情况更加严重。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既有水管单位自身管理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运行维护经费来源没有可靠的保证。因此,在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核算中体现水利工程可持续运行的原则,并替代单个工程供水成本,可以保证大多数水利工程进入良性运行状态。

3.有效激励的原则

有效的制度安排必须能提供有效激励。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核算必须能体现足够的激励。其核算原则是以类别、规模相同的或相近的、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水管单位的生产成本为基础,考虑多种影响因素而核定的一个区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制度安排,对于管理水平较低、供水成本虚高的水管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水管单位加强管理、增收节支、减员增效,以保证按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核算的水价可以支持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而对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水管单位,则可以产生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激励。

4.区别对待(分类核算)的原则

受水利工程所在地自然、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是不可能强求一致的。因此,区域平均供水成本必须以省为单位,划分单元区域,在体现区域性的同时,兼顾类别和规模因素,做到同一区域同类同规模的水管单位供水成本相同,同一区域相同类别不同规模的水管单位供水成本核算取值相同,同一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水管单位供水成本核算原则相同,以体现、包容水管单位的特殊性。

四、推进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替代单个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建议

推进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替代单个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技术问题多,涉及到会计课目的调整、费率取值范围的确定、实行不同会计核算制度的水管单位之间的协调、区域类别、规模等级划分与界定、物价部门的认同与支持、核算软件的开发与推广运用等,因此,必须稳健推动,分步实施。

1.选择试点,稳健推动

我国幅员广阔,水资源赋存和开发条件差别很大,因此,应选择东、西、南、北、中各一个省进行试点,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按照共性和个性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工程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工程所在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和行政管辖的因素,将一省划分成若干区域(类别)。

(2)在区域内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实行不同会计制度的典型水管单位进行深入调研。从成本科目设置、取值标准等制度性问题入手,找出关键的影响因素。把合理的、一致或相对一致的成本科目、取值标准确定下来。对合理的、有一定差距的内容,采用确定取值范围或比率的方法予以明确;对不合理的科目或核算办法予以纠正,做出取舍的明细表,并进行充分的说明。

(3)按照“成本核算办法”的核算原则,在调查、分析、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区域平均供水成本核算模型。在此过程中,一要把握好区域平均供水成本的构成要素的全面性,二要注意各种资产、费用分摊的公平合理性,三要保证各种合理定额和费率区域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区域平均供水核算模型并编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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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

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

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

三是“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四是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示范文本。还要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动作,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3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了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今后招标投标工作应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量采取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目前一些招标单位为保护地方的施工企业,排斥所辖地外的优秀施工企业,而多采取邀请招标,搞“暗箱操作”,严重破坏了招标工作“三公性”。因而采取公开招标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二是加强标底编制和评标专家的保密性。在前一段的招标工作中曾出现过标底泄露和评标专家泄露等不正常现象,给招标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和大力度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进行查处,并给予响应的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标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要积极吸取外行业和外省的先进经验,改进我省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学。

4逐步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市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中的咨询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目前,水利建设市场中仅有监理服务体系形成的较完善,其它如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咨询等方面的中介组织基本上是空白,造成了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这方面服务时还只能找政府部门和设计单位,有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建设市场规范运行。因此,应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制度等,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管理。

5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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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大内容,其中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控制是核心。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抓住这个核心。同时协调处理好“进度、质量、投资”三项合同目标的相互关系,促使合同管理目标得到优化实现。下面结合自己的监理工作,谈一谈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提出几点论述与同行们互相交流学习。

一、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部

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部的组建有着密切关系。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部要求组成人员精干,业务水平较高,且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因此如何在监理部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人的岗位职责,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监理的角度还是从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角度来说,都是一件重要而又认真值得去做的事情,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监理部再根据各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明确其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并在其专业薄弱处予以弥补,完善其工作,使得监理部总体监理水平保持较高的水准,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业务素质和技术技能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特点,监理效果的优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一方面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再不断总结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才能胜任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也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具体表现为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总之,监理工作要求人的综合素质较高。

2、具有使人信服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与“物”打交道,而多是与“人”打交道,如若没有能使人信服的能力,监理指令、建议、审核意见和处理问题的办法等,就很难得到支持与贯彻执行,监理工作也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同时,监理人员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处理问题的工作态度,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勤于采用调查研究和善于沟通的工作方法,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以建设监理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后盾,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监理的威信,使监理工作保持顺畅和取得应有的成效。

3、具有可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

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往往是没有明显预兆的,一些违规行为多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有时还会给监理人员以假象。因此,如果监理人员不谨慎,事先没有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和制止,那将会产生很大麻烦,而最终将会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人为的或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使用劣质材料、偷工减料等原因会给工程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如果监理人员不能够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事后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将无法摆脱。俗话说:“防患胜于抢救”。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指出不使其发生,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总比事后补救要好的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仅要在宏观上进行监理预控,即在大问题不违反原则,符合规程规范;还要在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作为控制重点,针对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多发病”、“常见病”,要尽可能多的事先想到一两步,预料到将可能发生什么问题,做到防患未然,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4、协调关系能力

监理人员要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除了必须具备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应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工程建设各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以利于工程建设的顺畅进行。

三、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仅是施工监理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对施工过程中拟使用的机器、计量器具等应要求承包单位上报有关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限。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要附质量证明资料、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审核签认,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并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项目监理部依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规范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由总监审批后实施。总监应及时组织各监理人员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由承包单位负责整改,最后由总监审定。

2、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过程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书面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监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评定)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项目监理部签认。项目监理部处理工程变更,如果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项目监理部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项目施工质量状况,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签字。

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同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针对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及时间要求,整改完毕后签署竣工报验。

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方法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施工现场情况确定其采用的方式。对工程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根据各人的弱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促使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施工员、质检员、现场安全员到位,逐步强化以承包单位自身三检制为基础的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改变施工质量只靠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被动局面,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报验合格率。用辩证的观点去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用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矛盾。当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求承包单位以施工质量求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施工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实现。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四、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协助业主单位及时解决好设计不完善的问题,以防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索赔。依据质量合格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量的项目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监理人员负责复核或在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凭证;总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签署支付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处理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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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工程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

电力工程生命周期成本指的是一个电力工程项目在一段时期内的设计成本、施工成本、维修成本等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货币成本。生命周期成本主要包括在电力工程项目获得前将要发生的初始化成本和从工程开始运营到工程设施被拆除期间所发生的未来成本。成本发生的周期就是生命周期成本分析的研究周期。

(二)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在我国电力

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特点

1在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中运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

可以有效的减少电力工程项目中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等原始成本,和未来的工程运营、维护成本在内的工程全过程的的总成本。

2在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中运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

除了对电力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成本进行分析、管理之外,还要对电力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包括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施工阶段、运行维修阶段和更新报废等阶段的工程造价分析。

3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在我国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电力工程全过程生命周期成本的分析,二是对电力工程全过程生命周期成本的管理。对电力工程全过程生命周期成本的分析,主要是从电力工程项目各个实施阶段到整个工程的完成为周期来计算电力工程成本。对电力工程全过程生命周期成本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各个阶段、流程的管理、控制,保证每个工程项目阶段的造价成本都在最低值内,从而更好的管理整个电力工程造价。无论对电力工程全过程生命周期成本的分析,还是对电力工程全过程生命周期成本的管理,都需要双方能够相互的配合,分析中有管理,管理中也要做好成本分析,从而把电力工程造价控制在最科学、合理的范围之中。

4在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中运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

还可以通过考察电力工程项目的各个流程,精细化管理电力工程全生命周期内中各个阶段的成本。总的来说,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不仅是一个项目成本管理系统的审计线索,还可以通过主动控制工程成本来使电力工程项目整体成本实现最小化。

(三)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在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具体分析步骤

1首先要明确电力工程造价各个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综合考虑各种约束条件。

2要根据初始的工程造价分析来选择、确定最合理的项目方案,以便电力企业在项目管理当中能够最大程度的取得经济效益。

3要确定经济假设、工程学假设等假设条件。经济假设包括折现率、不变价值的使用,工程学上的假设包括电力工程项目设计生命期、材料服务生命期等。

4要对电力工程各个阶段的造价成本进行归类分析,确定各个项目成本发生的时间,以及成本的货币费用等。

5通过多样化的计算方法,计算整个电力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成本,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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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的提出

高校公共课程是以身体练习为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以达到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文化素养,形成终身体育意识和良好锻炼习惯为主要目标的一门公共必修课,是高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高校已逐渐认识到原有的高校体育课程体系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不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兴趣学生的体育需求,难以真正实现课程的目标,必须进行课程改革,探索体育课程建设的新路子。

“快乐体育”、“成功体育”、“选项教学”、“俱乐部体育”等教育和管理模式相继出现,极大地促进了高校公共体育课程的发展,但核心的课程改革—围绕着学年制向学分制的改革总体进展较慢,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却不易推广和普及。新颁布的《全国普通高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教育部“教体艺[2002]13号”文件,以下简称新《纲要》),为体育课程注入了新的动力,明确了高校必须以“健康第一”、“终身体育”、“以学生发展为本”等新的课程理念为指导思想,突出强调了促进学生健康是体育之本,要从多维度、多方式给予学生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要打破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内容、任课老师、上课时间”,营造“生动、活波、主动发展”的体育学习氛围,要求“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制仃教学大纲,防止以改革之名行无政府主义的不良现象发生”。因此,如何根据各院校的实际研究制仃出一套合理有效而易操作的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方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课题。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研究法:查阅体育学科及学分制相关文献30多篇,为本研究提供充分的论据和详实的资料。

2.2参观、访问法:参观访问区内外试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10余所,学习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

2,3问卷调查与数理统计法:对玉林师院0203级学生试行学分制管理后的学习兴趣、选项动机及上课的满意度等进行了随机调查,发放问卷200份,回收200份,并对所有数据进行了统计处理。

3研究结果分析

3.1国内外高校体育课程学分制现状

学分制是高等教育的一种柔性的教学管理制度,它以学分为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其特征是:培养模式的多样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塑性、选择学习时空和教师的灵活性等。学分制一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是一个波浪式前进的历程,其内涵和形式在不断的进行调整,以使之与本国国情、校情及社会发展相适应。就国内外高校体育学分制管理模式而言,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学年学分制,另一种是完全学分制,各有其优缺点。

3.1.1学年学分制。既保留学年制特色,又相应地扩大了学生学习的自和选择学习的内容、时空、教师的自由度。这种体育学年学分制,只要有相应的物质条件和教师较高的业务能力就能实施,一般情况下,实行体育学年学分制的高校都规定体育学习的年限(A)、学时(B)、学分(C),提供学生自主选择的学习内容(X)、时间(Y)、教师(Z)等。目前,日本和我国等许多高校就属于这种模式。

3.1,2完全学分制。这是一种充分体现学习自由思想的一种学分制模式,它以选课制为基础,集导师制、绩点制、弹性学制于一体,以学生个性全面发展为前提,以学生兴趣为起点,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加拿大等国高校。就体育学科而言,我们认为完全学分制对培养学生体育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形成终身体育意识,适应全民健康的社会需要等方面将起更大的作用,更利于达成高校体育课程目标,但由于这种学分制管理模式对教育经费、师资力量、场地设备、以及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等方面要求太高而难以实施。

3.2玉林师院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模式

根据玉林师院培养目标,生源,师资、办学规模与实际情况,我们拟实行一种半开放型的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模式,立足于学年学分制为基础,引入完全学分制的完全选课制和选师制管理。

3.2.1选课与排课方案

高校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关于开什么课,学生如何选择到想选的课,选好课后怎样排课等问题,这既要体现国家对当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又能主动适应学生个性发展,满足大学生的体育需求(见表1)。我们研究认为:(1)开课应从实际出发,多方考虑健身实效性、大众性、民族性、时代性、层次性原则,玉林师院拟开设的体育课程可归纳为三大类,两个层次,十一专项课,即1-?年级为必修选项课,1-4年级选修选项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三大类,三大类中又按项目水平分初、中级两个层次11个专项,如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软排球、武术套路、太极拳、贻拳道、散打、健美操、保健与康复课等课程;{2)选课与排课必须十分关注学生的运动兴趣和体育需求。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只有能够激发孩子去进行自我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因为兴趣是学习的初始动机,也是有效学习的保证。就学校体育而言,体育兴趣和爱好是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体育锻炼的前提,只有激发和保持学生的体育兴趣,才能使学生自觉的,积极的参加体育课学习和锻炼,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如何“激发”、“唤醒”和“保持”学生的体育兴趣和爱好,尽可能满足学生的体育需求(见表2)。校园网络的建设,使我们可以方便的通过网上选课、排课的形式进行管理调控:设立公共体育课程主页,点击“选课”,进入选课排课系统,内有开课项目,教师一览(包括每位教师的资历,拟开课程。时间安排等),首选,次选,备选登录,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自由浏览、选择(原则上每个教师每个教学班不超过5。人,少于30人不开课),本项操作学生在开学一周内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调、退、停手续,时间一过即不再办理。

3.2.3新教学大纲

原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制订的,而新教学大纲是根据新《纲要》的精神制订的,与旧教学大纲相比,有如下几大变化:(1)新的教学指导思想,即“健康第一”,“终身体育”、“以学生为本”,“满足个体差异与需求”等体育理念;(2)新的课程目标,将旧教学大纲中公共体育课程的增强体质、传授三基等任务拓展为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五个领域,并具体化为五个方面的主要目标,突出强调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等过去没有强调的目标;(3)新的课程结构,新教学大纲设置了必修选项课、选修选项课和课外体育活动课三大类,这种设置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实效性、大众性、时代性、民族特色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更充分的考虑到了学生体育兴趣和爱好的多样性、层次性(见表1、表2),将课内外、校内外体育有机结合起来,力求丰富多彩,为学生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4)新的考核与评价方法(见表3)。采用了学生自评、互评和师评三级评价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学生公共体育课程的成绩;(5)教学内容和时数不作硬性规定,由师生共同把握。

3.3建设更人性化的教学常规

我们认识到,实行学分制管理不仅要在思想观念上有较大的转变,在教学具体管理措施上,尤其是课堂教学常规的建设上要有更大的突破,以改变以往过于教条化、刻板的组织管理,代之以一种民主、灵活的动态管理,在这种人性化的课堂常规下,学生、教师主要是通过自主管理自己,相互督促,多向互动,共同为达成课堂教学目标而管理调控自己。

4实施成效与存在问题

4.1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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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