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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豍。《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儒家认为“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理政司法务在减少死刑,统治者以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之少来判定社会的安定与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汉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执行前必须经复核程序,且要由皇帝亲自勾决才能执行死刑,违者治罪。《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制,清朝死刑执行前实行秋审会审制,对于保护人命纠正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转贴于
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豐
三、追求和谐,调处息讼
《礼记·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者。”这个“和”就是和谐,圣人之所以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表达了儒者对和的认同和追求。儒家认为和谐包括天道自然和谐、天人和谐以及人人和谐。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安定和个人的幸福尤为重要。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必须互谅互让,“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即孔子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力图避开司法程序,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博大精深,时至今日,仍在影响和制约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它对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因素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界定与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法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是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划分时期可以说是从夏商时期到清末,中国典型的农业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现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在法制起源上长期有着“始于兵”、“师出以律”等说法。这表明最早的法是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他们的风俗代表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他们的风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结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律文化,必须首先要认清、把握传统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积极影响
(1)执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其最有价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不别亲疏”的执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为当今法治建设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即许多法律规范是根据道德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改、废、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
(3)“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而“秩序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自己的生活有着较为确定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是21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贵和尚中”的传统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现代化的消极影响
(1)对公民权利意识的消极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公民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没有个人,何来社会,故社会观念必自个人观念始,社会利益观念必自个人权利观念始,无个人权利观念之社会观念,不过是奴隶观念之别称。”然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十分缺少有关权利意识的内容,,并且对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包括权利主体观念、权利客体、权利主张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响,是造成现代民利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2)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极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在人们的心中逐渐形成了皇权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法随君出,权力大于法律”在传统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权的统治之下,一切的决定都是由皇帝一个人决定的。在这种法律体系下,民众只是法律作用的客体而不是主体。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手段,而权力才是人们争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权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东西。随之人们开始对于权势进行疯狂的追求和崇拜,进而取代了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赖。这样法只是权力的一个外壳,权力却是法的灵魂所在。
三、现代法治理念的建构
法治文化是实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会基础,是社会成员对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问题的价值评价。只有构建相应的法治文化,人们才能形成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和共识,否则,法律实施的基础必然薄弱,法律就会成为人们漠不关心、无足轻重的东西,也就无从谈起建设法治国家。
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依法行政保证法治现代化进程。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它沿袭了传统中国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资源。只有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如果我们不能积极主动寻求传统文化的支持与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情感认同,那中国的法制建设就谈不上是真正的成功。总之我们要将这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与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现状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分的现代价值,推动中国法治不断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和主要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基础
1.小农经济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小农经济的主要含义就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时令以自给自足为生产目的的一种生产方式,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制约下,人们世代往往生活在一个地方,很少迁徙,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中国的家族制度。小农经济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因此,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显然,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对成熟的私有财产关系与个人权利观念,更无法形成发达而且独立的私法体系。
2.宗法社会
原始社会时期,氏族公社作为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形式,所维持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生活。后来,当文明开始产生的时候,由于种种特殊的原因,中国并没有出现世界文明的多数地区以血缘氏族组织的瓦解为文明产生的代价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有的血缘关系非但没有被抛弃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强化。虽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随后的历史变迁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社会并没有随之消失。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性质,说明了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是建立在亲密的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导致了“家国同构”的格局。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
3.专制王权
中国自进入阶级社会直至清朝末期,在政体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专制。君主拥有的世袭的皇权,“口含天宪”。汉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田、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之。”因为在儒家传统伦理文化中,对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对其进行制约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伦常。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对君力的任何限制、毁损,都是对上天的大不敬。
4.伦理道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为内核,产生并服务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是传统伦理统领下的法律文化。伦理道德不仅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伴相随,而且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价值取向上,儒家伦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对法律的支配地位,成为法律的最后根据;而在内容上,伦理道德也与法律浑然一体,伦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伦理道德。在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可以被用来全面执行道德准则的工具而已。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其中,古代中国过分地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而忽视了法的预防功能。而且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从而带来无讼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注重人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重视集体、大局的利益,使得个体成员的诉讼必然会受到社会、家族和家庭观念的抑制。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然经济的高度发达、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宗法制的社会组织结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极端国家主义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规范极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
(一)等级特权观念与“官本位”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礼轻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礼”是重尊卑贵贱的。儒家认为社会的安定来自于秩序,社会需要划分等级以形成秩序。而这种秩序要以“礼”为规范,以刑为强制手段来达成。等级制度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等级化、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官僚贵族拥有法律特权。“尊卑上下”的等级特权观念是一种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这种不平等的等级法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截然对立的。等级特权观念经过长期的积淀已形成为一种顽固的传统力量,至今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将会长期影响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官本位”是与等级思想相伴而生的。当前,中国人的意识里“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权大于法”是一种我们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现实。
(二)“重德轻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远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礼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礼德和法刑的关系上,礼德为本,法刑为末;礼德为长久之术,而法刑为一时之用,礼、法、德、刑的价值关系即是“德主刑辅”。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来,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严刑峻罚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辅的说教却往往产生轻视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立法者内心深处难以割舍的美好情结,但这是道德型人格,与法律型人格的目标相去甚远。
(三)“重义轻利”和“义务本位”观
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对“革革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剥削者内部互相争夺,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捍卫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夺回自己的劳动果实而反抗剥削者。“重义”,就会因受义影响而淡化法的作用,进而形成一种“义务本位”;“轻利”,就会使人们漠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本位,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在法律条文上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规范,忽略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义务本位无法激起个体守法和护法的主动意愿。其后果,就是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有碍法律思想的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要唤起人们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人们的法律观念中占据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学中的“人性善”主张
依中国儒家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凭借道德的自律可以达到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儒家人生哲学从人性善的角度,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有别于禽兽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扩充便可以“人人皆可为尧舜”。因此,通过个体内在的道德修养,就可以达到“仁”的境界。这是一种道德理想主义,即强调人的内心修养,依靠人的善良自觉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西方的现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础是西方历史上影响甚深的“性恶论”。是基于对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感觉到无能这一事实的确认,是基于对人性的有限性、不确定性、人性的阴暗面的深刻认识之上的,因此,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维度来看,传统文化难以提供一个以法治为主的土壤。
(五)息事宁人、厌诉传统
“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认为,法律制度不是中国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遗憾的必需物。因为法律由强权支撑,代表着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洁的。而和谐作为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秩序,“好讼”无疑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破坏。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诉诸司法制度的行为是受到人们普遍鄙视的。在儒家学说和理论的倡导下,厌诉成为中华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厌讼造成后果首先是个体缺乏直面权利的勇气而至人格的对内畏缩和坍塌,崇尚道义贬斥利益的谦让、息事宁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为传统社会生活的常态,个体在秩序社会中争取权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压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对于权利的压制和忍让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保护个体权利和尊严的法律价值的停滞不前。最后法律权威对个体的积极影响也由于长期缺乏社会大众的广泛生活实践体验而长期软弱无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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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风俗,由风俗进而为法俗,由法俗又进而为所谓之法律。”①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具有审判权的官吏为了直接实现结果上的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法治则要求法律的绝对理性化、机器化。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存在过的,并且痕迹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论,依他们的说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治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二家。”⑨这些观点明确反对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说”。法家讲究法的明确性与客观性,法术是不能被心术白由裁量的。人与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贤臣对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断力,当受这种判断影响的人对这种判断怀着一种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将不会再接受明确的法的约束。虽然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却是一种以君权为背景的政治主张,“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为君调整为法源为民主契约,则结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虽没有“君主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却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规则,法律的官吏的管辖范围与惩罚力度远远超过了平民,这虽然违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却反映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权必有责。专以儆戒百官的法律远在殷时就已经出现,秦代关于官员任用、管理的法律条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陈寅恪先生评论《唐六典》说“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当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④这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法治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以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害的公民权利;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之公权与私权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进化,由于我国历史遗留下的公权力过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权利,同时过强的公权力只会延缓法治的发展。比如,严刑逼供等行为,都是由于执法者拥有过多的权利,而使官与民在程序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法治的对象是每个人,但是重点应在于对公权力机关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非仅仅依据法律管理、治理国民,这样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辕北辙。虽然我国古代有严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为了集权,防范最高权力之下的个人结党营私篡权夺位而设。在现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官员权力的制衡对于法治的发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之一,他们注重和强调权利,这一点远远甚于义务,这是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的。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凡是一个理性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人们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利益,还要问问行为的正当与否,是否会侵犯到国家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这个正当性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士者谓之人义。我们可以由此“十义”去把握作为基本文化符号的一般意义上的“义”。也由此可以推导,我们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将义务置为首位的。如果说西方是“权利本位”,那我们可以说我国则是“义务本位”。虽然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的基本权利,公民也更加有权利意识,但是我们身上关于“义务本位”的历史烙印依然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关乎到法治的发展。法治从字而意思上来看,法即约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义并强调赋予公民权利,而是较公民进行权利的取舍,在一定的义务下行使权力。如果人人都不遗余力的为权利而斗争,那么法律的管辖范围会大大缩小,权利即行使权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权利,我有睡觉的的权利,但是你唱歌影响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权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决,因为这两个权利无法同时存在,这时往往睡眠的权利会优于唱歌的权利,此时权利与权利之间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则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说,在法治的道路上,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需要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牺牲,而义务就是加之于权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径。因此,在现代法治发展中,我国还处在前期的不成熟阶段,义务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当不履行义务进而违法的法律,自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失礼与入刑之间,则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选择权。
现学界对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声讨一片,然而却鲜有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加以支持的,学习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论的移植而是实践的长期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之深又歧视几个现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学习。
注释:
①杜文忠法律与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传统文化和其他的古代文明一样,已经不可避免的衰败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不必学王国维投水来祭奠这个文化的死亡,因为我们和西方文明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技术科学,也体现在人文科学的诸多领域。
我们曾经有过比欧洲灿烂得多的文化,这其中包括让李约瑟羡慕不已的科学技术,其中自然以四大发明为代表了。造纸术给西方平民带去了廉价的圣经读本,从而直接让罗马教会的宗教垄断破产,而发生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宗教改革正是西方走出黑暗的中世纪迈入现代社会的起点。纸张作为思想的物质载体,它的普及对于启民智的效果不可估量。而这一切巨变,在造纸术的发源地,中国,没有看到。火药是西方迈向文明的又一个重要酵母。中国人用火药来做鞭炮,但是西方人用火药实现了军事上从冷兵器向热兵器时代的飞跃。没有西方殖民者的船坚利炮,就不会有后中国的一败涂地。至于指南针对于文明的意义就更加明显了。我同意《河殇》中的一个观点,即将西方文明看作是一种海洋文明,或者说蓝色文明,而中国则是一种内陆文明,或者说是黄色文明。苏晓康进一步认为中国文化的救赎之路本文由收集整理在于敞开国门,拥抱蓝色文明。姑且不看这样的说法对不对,我们只需要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从哥伦布时代开始,欧洲列强的扩张都是从海上开始的。和陆地不一样,大海是一个能够极大地刺激一个民族想象力和野心的地方,你永远都想象不到海岸线那边会是怎样一个到处都是香料,可可,象牙,钻石的地方。在西方文化中,关于“宝藏,海盗,船长,水手”这样的叙事原型数不胜数。相比之下,中国的内陆文明却是一片空白!在今天,像李白的《将进酒》、杜甫的《兵车行》、白居易的《长恨歌》那样文采优美,哲理丰富深刻的文章似乎早已无人问津。取而代之的都是纯粹商业化下的畸形作品。以取悦为上,史实失真,内涵全无,戏说、大话一大堆。虽然中国的传统文化需要在现在的社会寻找一种更加好的传输方式来求得发展,但不是仅仅那些戏说、大话就能解决的。蔡志忠的《中国古籍经典漫画》就是很好的找到了传统文化和大众文化的良好结合点,但是恐怕知道蔡智恒的学生比蔡志忠的人多好多。试问既然我们有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和资料来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为什么还不去学习?
在教育方面,对中国传统文化普遍忽略和贬低的现象随处可见,现在几乎没有几个青年人包括一些文学专业的学生能够读懂古代典籍,也没有几个人还会对“忠孝仁义理智信勇“有所感触。比如在过去的某一时期,诚信曾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被我们拿来讨论,但事实上这个还需要讨论吗?我们的祖先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的理论部分,然而在现代社会的人们却逐渐淡忘了这个做人的标准,难道说儒学的这个观点就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吗?古人曾把道德修养视为人生的终极追求,不过,在全球化的今天,个人奋斗、快乐、自由通通比道德来得重要……既然中国的传统文化完全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那作为炎黄子孙的我们就应该将其发扬光大。红学家冯其庸说道“我们把传统丢掉得太多了,长此以往,寄托在传统文化和传统历史中的民族精神也将被遗忘,这是最令人痛心的。”
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关系
陈卫平曾说过:“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文化发展而来。 而且中国民族文化之所以能够存在,在于它具有其它民族文化所没有的特点和优点。”由此可见,社会现象和我们的历史命运注定我们必须正视传统,以传统作为我们实践的起点,我们不能,也不可能跳到西方文化的基础上去建设民族的新文化,也不能完全靠移植西方文化来代替自己的创造。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人应该牢记并实践鲁迅先生的话:“将华夏传统的所有小巧的玩艺儿全部放掉,倒去屈尊学学枪击我们的洋鬼子,这才可望有新的希望的萌芽。” 我认为,任何文化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短处,没有任何人任何民族可以说自己的一套就是绝对的真理。如果我们承认宇宙和大自然是复杂的,那么,我们也就应当承认人类文化和价值观也应当是多元的,否则我们就是在不知不觉中跟着西方走
单极化的道路,其结果是多元文化的消失和单一价值观和文化样式的泛滥,而最终这对整个人类来说是危险的选择!我们要相信在新的时代,东方这古老的民族,仍然有新的生命力存在。
中国传统文化要在取长补短中获得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6-007-01
思想道德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精神品质和崇高的理想追求的标准。要加强对中职生的德育教育,在学校形成以传统文化促进学生修身养德及良好学习氛围的好风气,下面就德育教育谈几点看法。
一、选择一个操作性较强的传统文化典故作为抓手,推进德育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在学生成长的道路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今中外的教育家都十分重视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置于一个很崇高的地位,德育教育的典故也数不胜数,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所以在典故的选择上,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上一定要符合我们国家中学生德育教育的要求
虽然古今中外德育教育的典故很多,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文化发展情况和国情情况各有不同,所以我们应该选择适合我们中国国情的传统文化典故,比如《弟子规》。
2.思想上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中职生正是处在一个思想比较叛逆的时期,他们对未知的世界充满了好奇和盲目崇拜,比如打架、抽烟、上网玩游戏、染发烫发、留奇怪的发型、穿奇装异服、顶撞老师、更有甚者打骂父母等等,如果没有一部能够指导他们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传统文化典故,他们将来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弟子规》对学生的一些行为规范的养成就有明确的说明,比如《弟子规》中关于教育学生孝敬父母的句子有:“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诚信教育的句子有,:“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等等。
3.选择的传统文化典故在推进德育教育时可操作性要强
我们对传统文化典故的学习不能单单停留在纸上、嘴上,那样又就成了思想品德理论课,我们要让它 “重在践行,体验过程”。能广泛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增进感情获得友谊。比如亲子共学《弟子规》活动中孩子给父母洗脚、给父母写一份感恩的信等,以此增加父母与孩子的了解与沟通,增进他们之间的感情,还有通过一些活动让学生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以及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正确而深入的理解。
二、创建一个良好的传统文化学习氛围
学习效果的好坏,除了个人主观努力外,外在的环境也是重要因素。要用传统文化教育学生,那么我们就要先要学生学习传统文化,在学习传统文化的时候,我们应该注重学习传统文化的氛围,比如说,我们学校在通过传统文化推进德育教育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教室,并且课桌、椅子都是仿古的,在教室的墙壁上挂有古圣先贤的肖像,还有圣贤留给我们后人的名言警句,还给学生顶做了汉服,当我们一走进教室,仿佛回到了古代一样,激发了学生学习传统文化典故的兴趣。
三、学习传统文化典故推进德育教育要有计划性
在学习传统文化典故的时候,我们要注重计划,不能盲目,更不能凭靠三分钟的热情,我们要有计划性,我在组织我们班学生学习传统文化典故《弟子规》时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背诵,以小组为单位,坚持每天早晨和晚自习前诵读,以达到背诵的目的、第二阶段理解,利用课余时间围绕传统文化经典故事组织讲故事比赛,通过讲故事的形式进一步加深对传统文化典故的理解、第三阶段践行,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学习古圣先贤的优良品质、培养自己良好的习惯。第四阶段验收效果,通过一段时间的践行,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以此推进德育教育稳步发展。
四、建立一个合理的考核机制,巩固学习传统文化典故推进德育教育的成果
为充分调动学生践行传统文化《弟子规》的积极性,应建立一个比较人性化的班级考核制度,对《弟子规》践行好的同学进行表扬,在评优树模时优先考虑,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践行《弟子规》的积极性,对巩固《弟子规》的学习效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在潜移默化地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
五、充分发挥榜样的作用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统治者在夺取政权后都会用一定的方式使其统治合法化,稳定其政治统治。政治文化作为一种潜在地影响人们政治行为的心理因素,能够影响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儒家、法家思想作为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主流,为当时的政治统治者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本文围绕这两种思想来探讨政治文化是怎样影响政治合法性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学理论中最主要的命题之一,西方众多学者对合法性有重要论述。一般说来,一种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指它获得被统治者自愿服从的能力,或者说在不使用暴力的条件下获得被统治者支持的可能性。不论是哪种形式的统治,统治者的命令能否被服从的命运,都取决于是否建立并培养了被统治者对统治的普遍信仰。只有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某种正当性理由的命令,才会获得被统治者的追随,从而具有合法性。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哈贝马斯指出,一种制度要赢得人们的承认,即获得合法性,需要借助哲学、伦理学、宗教对该制度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作出论证。李普塞特强调,政治稳定既取决于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也取决于其“有效性”。所谓“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该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简而言之,所谓政治合法性,是指统治者“政治统治”与民众“政治服从”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政治合法性理论主要探讨统治者的统治理念与统治行为“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赢得民众的服从、信任与支持。
二、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提出来的,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所促成。维巴在分析政治文化的构成和作用时进一步指出,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由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信念、符号和价值所构成,它决定了人们行为的条件,为人们提供了参与政治的主观意向。其实,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比较稳定的价值观念、情感趋向和思维定势。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指自周秦至清朝末期三千多年所形成的政治文化,学者们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中,长期积淀下来的社会政治心理和习惯、政治态度和情感、民族精神、价值观的总和就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有的学者认为:“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与社会政治心理构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三个层次中,社会政治思想占据着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制高点。政治思想是人的政治行为和社会政治心理的升华,因此,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部分保留在社会政治思想中。”言外之意,也就是说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是指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笔者也较认同这种观点,因此本文在探讨政治文化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时,以儒家、法家两大主流政治思想为例。
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
1.儒家思想与政治合法性。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一度成为皇家的正统思想,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以其来确定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通过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礼制进而维护等级制度,维护君主的地位,通过这种等级制度的确立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
孟子主张统治者实行“仁政”的思想,将民众提高到了高于君和社稷的地位,这就确立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民意基础。这一方面是在维护等级制度和君权;另一方面是主张君臣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该要求对方无条件的服从和妥协。
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等观点来维护封建统治。“三纲五常”是董仲舒对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观念的继承和发扬。君权神授的观点,他认为群主的权力是神赋予的,人民应该绝对服从他们,听天子的命令就是服从“天意”。凡是君主喜欢的事,老百姓应该无条件去做。君权神授是君主合理性的最高依据,也是君主专制最有力的辩护词,通过强调君权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使皇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抬高和神化,为君主的政治统治提供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础。
2.法家思想与政治合法性。法家思想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为建立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被其他朝代所重视和借鉴。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商鞅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他通过推行严刑酷法来维系统治者的统治,他认为君主只要牢牢掌握住生杀予夺的权柄,就可以对人民随意的驱使,这也正符合了统治者的意图,进而通过各种严酷的刑罚来维护其政治的合法性。
战国末期的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法”是指健全法制,“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法家强调通过这三方面来加强统治,这是确立其统治的合法性的手段。例如“法”,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作出乱法的事情。所以怎样处罚可以制止百姓乱法,便制定怎样的处罚条例。百姓畏惧处罚就会守法,百姓守法国家就能安定,统治者就可高枕无忧。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这就是所谓的“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增强君主的权势。
四、结语
政治文化是形成和存在于一定历史条件的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是如此,而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部分,统治者最为尊崇的无疑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他们通过在思想上控制人民,使人们在思想意识上认同他们的统治,承认他们政权的合法性。因为当民众普遍形成了与现有政府所倡导的价值观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则容易形成较高的政治认同度,政治合法性也就确立。反之,当民众所持的政治信念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相悖,或对现有政府的执政能力不信任时,人民就会对政府的精神和目标怀疑,从而不同意现任领导的统治。统治者还通过一些政治思想的指导,制定了维护其合法性统治的手段。比如说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制定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服从统治。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能抛弃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传统文化千百年来的积淀,往往潜意识的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评价,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合理的利用传统文化中对现代政治制度有益的部分,巩固民族思想意思,并不断的联系现实,吸收现代政治制度体制中的合理成分和公认的价值观念,最终达到政治系统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韦伯(Max Weber)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9页.
一、活动主题
传承经典文化献礼百年华诞
二、活动时间
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7日
三、活动对象
七年级、八年级、高一年级、高二年级
四、活动要求:
书法作品要求:
(1)软笔书法作品规格为四尺三裁至六尺整张宣纸(46厘米×69厘米至95厘米×180厘米)一律为竖式。硬笔书法作品规格为A4或A3彩色书法纸,学生自行准备。
(2)作品内容要求: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经典诗文、成语、警句或古今名人名言,歌颂建党百年光辉历程,展现举世瞩目伟大成就的经典作品。
(3)作品背面右下角用铅笔写清班级、姓名。
(4)每班选送5幅软笔书法作品和5幅硬笔书法作品。
(5)5月6日课间操之前各年级组收齐,七年级交**老师,八年级交**老师,高一交**老师,高二交**老师。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3]:“婚姻或结婚是男与女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4],以上两者分别是《礼记。婚义》与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33年)的《法学阶梯》对于婚姻的定义。把这两个概念加以解剖,前者无非是“合二姓……,上以……,下以……”,其意可谓一览无余:婚姻无疑是用来处理上下左右和调整周围的各种关系,其中没有个人什么事,更没有论及到嫁娶的男女,可见在中国古代是把婚姻摆在家庭附属品的位置上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家庭与家庭间的事,婚姻必须由家庭来决定。[5]相反在罗马法关于婚姻的解说中我们起码看到了罗马人是把婚姻当作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的结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终生的共同体,以进行生活,甚至可以想见“这种结合是为了在新且持久的家庭组织中繁衍并教育后代。”[6]仅从这定义看,两种婚姻制度似乎就有着天差地别,那么为什么在不同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下会催生出如此迥异的婚姻制度,而这种差别又具体体现在何处,能引发我们什么样的思考,这正是本文所关心的问题。
一、婚姻的缔结
在古代中国,婚姻既然是“合二姓之好”,那么符合家庭的利益肯定是首要考虑的,至于夫妻本人是否愿意及性情是否相配等是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的。
第一,法律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要二姓家长同意其子女的结合,经过一定的仪式,婚事便成立了。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权威,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官买卖在外,也没有婚姻自主权,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7]所以在这种法律和社会环境下男女的结合须顾及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实在成了不可想象的事。
第二,阶级内婚。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8]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贱禁婚的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士庶之分极严,社会地位高下悬殊,截然为两不相接触的阶级,士族为保持其尊严,平日犹避免与庶族往来,自更不肯与之通婚。[9]而良贱之间的地位更是悬殊,因此良贱不通婚的禁忌亦远较士庶之间的为严格,《唐律疏议》有载:“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10]无论是士庶不婚、良贱禁婚或“门当户对”,无不体现了婚姻对于家族的意义,维护的也是一种宗族利益和各阶层间相对稳定的秩序。而国家法律加以直接规定更体现了它的重要性。
另外,一般人家在媒氏通信女家已许之后,在采纳之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与某氏。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礼;卜如不吉,婚事便不能进行[11],这种婚姻缔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宗教性,也体现了“上以事宗庙”的目的。
而在罗马法中,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处于父权之下,不问其年龄,均须获得父亲的同意。但是,除这些条件外,一切合法婚姻均要求具备希望结婚的共同意愿表示 [12] .虽然对于夫妻相互同意的重要性方面,罗马法学家们持有不同见解,但它是一个必要条件是毋容质疑的,罗马法的原始文献非常清楚的表达了这一观点:
法学家杰尔苏(公元2至3世纪)指出:“不愿意结婚的男女之间不能缔结婚姻。”
法学家乌尔比安(公元2至3世纪)指出:“不仅要同居而且要有婚意,婚姻方可成立。”[13]
由此可见,即使罗马人仍然相信婚姻缔结需要家父的同意,但他们至少开始考虑,而且已经将婚姻的主体,即男女个人的同意与否作为婚姻的要件。虽然从中仍不能得出当时罗马人的婚姻的自由程度,但与不仅没有顾及当事人的意愿,甚至也完全不把其置于法律的视域之内的中国法律相比是“合理”得多了。
二、婚姻的解除
中国古代法律关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
第一,七出。即七条丈夫无须经官府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七出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14]从这种解释我们不难得出此七事出妻的理由无一不是从维护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此外,一直有人以此为古代夫权压迫的凿凿确证,笔者却不以为然。此七则虽则皆为丈夫出妻的理由,但其实与夫妻个人关系并不重要,甚至也不能体现丈夫的意志。与其说它是丈夫离弃妻子的条件,莫如说是夫家家长逐黜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刘兰芝,以及宋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15]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
更妙的是“三不去”对于古代婚制特征的注解。《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年》何休注:“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16].”尝更三年丧是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而另二者与儒家的基本伦理观念有关。同时唐宋律把恶疾与奸作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种例外,足以紊乱血统,神不歆非类,自更不为夫家所容,所以构成重大的离婚罪,而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17]无法为祖先准备祭祀物品,丧失“上以事宗庙”的婚姻功能[18].恶疾在医疗水平不甚发达的古代往往传染至家族中的其他人,对家族成员的生命及下继后世的目的构成极大的威胁,不得不出。因此 “三不去”与“三不去”的例外考虑的也都是家族的利益与维护血统的纯洁。
第二,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19].与七出不同的是义绝为法律规定的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则必须强制离婚,否则法律加以处分,《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20]
义绝其名义本来是夫妻的情义已绝,而考察上述几种情况,其实均是亲属间的互相侵犯或亲属间的关系,其意仍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观念和家族秩序。
第三,协离。古代丈夫虽有权出妻,但是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或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去妻,否则是要受刑事处分的,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被勒逼离去的妻须追还完聚[21].但我们也不可过于夸张说夫妻绝对无意志可言。单方面的任意离婚固不生效,妻单方面的意志更属有乖妇道。但双方同意的离婚则仍是法律所承认的。所以虽不合于七出义绝条件,而夫妻不和而两愿离异,则在许可之列[22].相反,罗马在共和国时期以前民风淳朴,离婚并不普遍,而且限制较严,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社会生活日渐腐化,离婚风气日甚。按罗马人新的婚姻概念,夫妻双方只有具备持续的合意才能拥有婚姻关系。当合意消失时,男女不能再被视为夫妻,否则就是不道德的[23].婚意是构成配偶关系的愿望,任何时候缺少了这样的愿望,哪怕仅是夫妻中的一方,那么也缺少了结婚的条件[24].因此婚姻因任何一方所表示的不再愿意结婚的意愿而终结[25].终止婚姻关系只要双方宣布一个协议就行了[26].由此可见与中国古代的婚姻不同,罗马人倾向于将婚姻看作为一种合意、协议或契约,这种婚姻观更容易体现个人的意志和意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一种较为平等的关系。固然这种绝对自由在古罗马也非始终如此,但法律能允许这一自由存在,该不是没有其文化和社会原因的。
案例1:“滚铁环”是壮族传统体育活动,参加者均为男子。比赛时,参加者手顶推一直径30CM的铁环,快步疾走,赛程为100―200米。疾走时铁环不能倒,以先到达终点者为胜。如果要把顶铁环作为课程内容,我把它改造为:参加者男女学生均可,赛程改造成50米-100米。(可根据学生年龄确定距离)、此项目较适合低年级学生活动,操作起来既简单又安全。
案例2:“抛绣球”是黑衣壮体育活动不可或缺的项目。抛绣球是在宽广地里互相扔打。为了让绣球穿过上方小圈洞,须做奔跑、跳跃、投掷等动作,达到增强体能,培养意志能力的目的,根据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队,以绣球穿越上方小圈洞的次数多少定胜负。因学校没有精美、价格不菲的绣球,我在进行此项教学时,把“绣球”改造成轻便、不伤人的小球如:沙袋、纸团球、毛线球、海绵球等,并引导学生自己动手自制教具,这样通过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投掷技能技巧,又培养了学生动手、动脑的能力。
案例3:“黑枪舞”是黑衣壮民族体育活动项目。参加者人数不限,分两队排队报数,每个人记住自己的号数,然后两队围成一个圆圈坐在地上,圆心放一把黑缨枪,选一人站在圈外喊号,喊号后,两队同号者一起跑向圆心抢黑缨枪,其余的人拍手唱歌,抢到黑缨枪者沿圆圈快速奔跑,未抢到者在后面紧追。如果在唱歌结束前,追上了,就将黑缨枪交接过来给被夺者,夺枪者得1分;如果在唱歌结束后还追不上,则抢到黑缨枪者得2分。然后各回自己的位置坐下来,循环反复进行,最后以得分多的队为胜。此项体育活动,深受少年儿童欢迎,不需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