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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般资料 2007年3月至2007年9月在本院门诊确诊的弥漫性糖尿病性黄斑水肿患者16例(27眼),患者年龄37~76岁,平均59.36岁。男10例(17眼),女6例(10眼),所有患者最近1~3个月血糖、最佳矫正视力相对稳定。弥漫性糖尿病性黄斑水肿的诊断,严格依据美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早期治疗研究小组(The early treatment diabetic retinopathy study research group, ETDRSRG)的诊断标准 。所有患者行后Tenon’s注射曲安奈德40 mg,于术前和术后2周、1、2、4个月检查最佳矫正视力、眼压、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OCT)、眼底荧光造影等项目。
1.3 统计学方法 数据以x±s表示,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术后平均视力明显改善,术前平均视力是4.25±0.39,术后2周、1、2、4个月平均视力分剐为4.40±0.34、4.54±0.33、4.61±0.28、4.58±0.27,术前和术后各时间点平均视力相比均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术后各时间点与术前比较,OCT检查各项指标显著改善。术后2个月平均眼压升高,和术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所有患者除眼压升高外无其他并发症发生。
3 护理
3.1 术前护理
3.1.1 心理护理 大部分患者注射前有恐慌、畏惧心理。针对患者的这种情况,应向其详细解释药物的作用及注射目的,给予鼓励和引导,与患者建立友好关系,使患者明白药物的治疗作用,从而解除顾虑,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配合治疗。同时还注意保持室内环境安静整洁,空气新鲜。
3.1.2 专科技术护理 护士要熟悉眼球的解剖结构及功能特点,掌握眼科疾病的病理生理改变,练就扎实的基本功,能够很好的指导患者如何配合医生,让整个注射过程顺利完成。整个护理治疗工作做到有条不紊,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严防眶内感染。注射时一定要做到轻、稳、准,进针角度要缓慢,一次进针到位,针头选择合理。注射针穿过球结膜再继续进针时应无阻力,如果遇有阻力,不能强行进针,也不能来回穿刺。进针不能过深,也不能过浅,过深会损伤球后组织、血管、神经,过浅药物将进入球结膜下达不到治疗目的。推药过程询问患者有无不适,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若有异常,立即停止注射。注射过程中注意注射器不要接触角膜。注射完毕后应在结膜囊内涂抗生素眼膏,用纱布包盖。
3.2 并发症的处理
3.2.1 结膜下出血应立即停止进针,压迫出血点,稍后重新进针。
3.2.2 结膜水肿 进针过浅、进针位置不当或患者配合欠佳有关,使药物进入球结膜下,一般不需处理自行缓解。
3.2.3 黑注射后患者突然无光感,可能由于注入药物过多,眶压急剧增高压迫视神经,或者药物引起视网膜中央动脉痉挛导致一过性黑。患者此时精神紧张,做好解释工作。立即采取药物治疗、吸氧、舌下含化硝酸甘油0.5 mg或硝苯地平10 mg,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丹参扩张血管,改善微循环,休息片刻即会恢复正常。
3.2.4 穿通眼球 由于进针过快进针位置选择不当,部位过深高度不当引起,此并发症少见。此时患者视力减退并出现疼痛,眼球变硬,眼压增高,一旦穿刺眼球立即停止注药,立即行玻璃体切除手术。
3.2.5 眼压升高 术后应严密观察眼压变化,注射后即刻检查眼压,如眼压高于正常可根据眼压情况予以按摩、观察甚至药物治疗等使眼压降至正常。术后连续3 d观察患者有无头痛、眼痛、恶心、呕吐等不适,每天测量眼压若眼压高于正常应及时报告医生给予处理。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99.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7.077
Abstract Based on the "field" theory proposed by Pierre Bourdieu, a French sociologist, the concep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is a system which contains many aspects. On this basis, the separ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novation, "the four major areas of power", namely: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 community enterprises,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such as the four main body. The four main body has its own specific role and function, but it is not absolutely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 but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 with each oth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omain dynamic function, need to build four domain dynamic of innov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action and influence the synthesis mechanism to realize benign operation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Key words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domain dynamics; synthesis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社会管理系统中最基层的构成部分。而社区治理,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机构、团体或组织,为维持社区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要,促进社区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社区治理需要尤其注重社区治理创新,以促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与和谐社区构建。
1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内涵界定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概念是基于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提出的。布迪厄将以各种社会关系联系起来的社会领域作为场域,场域是由社会成员按照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共同建构的,由依据特定位置所产生的力量所组成,并包含着各种力量的比较与运动而存在。虽然场域中存在社会成员、组织和规则等因素,但其本质是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社会网络”。这个社会“网”的每个结点就是组织和社会成员在这个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谁占据“位置”谁就拥有社会资源及权力。场域具有能动性,它不仅为社会成员及组织提供了社会互动的空间,也通过调整各种要素的功能而使自身获得特定的结构与秩序。而在多元管理主体构建的合作网络下,社会成员的参与式管理,加之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组织和规则等因素则共同建构了“城市社区治理域”。“城市社区治理域”是由社区成员按照特定逻辑要求共同构建的,是社区个体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主要场所,是集中着符号竞争和个人策略的场所。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符号竞争是围绕着各主体的利益而展开的,各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如一项措施能使社区居民受益,那他们会采取拥护和支持的策略,反之,如若利益受损,则会表现出反抗的态度和行为。场域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在“城市社区治理域”这个特殊的社会空间中,社区治理围绕着特定的逻辑与规则开展,继而由社区治理行动者和社区治理组织采取具体的社区治理行动。
2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构成
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不同的行动者或组织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组织为控制在这一场域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而相互竞争,从而形成种种关系,即特定的客观关系结构。依据各主体占据不同的位置和资源,可分离出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大域动力”,即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四大主体。
2.1 基层政府
基层政府由于其所处的独特位置,使其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优势。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基层政府扮演着领导者、决策者、协调者、教育者等多重角色,各个角色之间彼此交错,构成了基层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域”中的角色集,其多重角色中,最主要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规划社区发展。基层政府凭借其对社区信息和资源的掌握,可以较客观、全面地评估社区的环境与社会的形势,从而确定社区发展的使命与目标。社区不仅有社会目标,同时也有社区自身的特有目标,因而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一则遵循社会总目标的指导,二则挖掘社区自身的特性和独特的目标追求,结合本社区自身的特色来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其次,协调社区平等。政府拥有着宏观调控的能力,运用这种调控优势可以有效调节社区资源。“城市社区治理域”内各成员因为历史积累缘故,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彼此间存在着一种起点的不平等,对此,我们需要在过程和结果平等方面着手,以实现社区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要的目标。基层政府应在社区基本生活保障资源、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等方面,做好政策上的规定以及实施上的落实。
2.2 驻社区企业
驻社区企业是处于社区地理区域外,但处于“城市社区治理域”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包含着一定数量的社区成员,而数量的比例情况无法确定。由于企业具有运用各种生产要素的特性,因而驻社区企业内部拥有一定的资源,以及对这些资源的调控能力。借助驻社区企业的力量,可以使得社区内部资源得到发挥与延展,如将社区内部的特色资源借助驻社区企业这一平台向外推广。
驻社区企业与社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社区的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工作,实现自我需求的满足,在社区内生活,满足自身安全、尊重的需求。而当社区居民暂时无法在工作中获得自我实现需求的满足时,社区会对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帮助,减少“集群事件”的发生,从而减轻企业压力。此外,当社区居民在驻社区企业中实现自我价值,则会激发其生活热情,有更多的动力和精力去参与社区事务,促进社区的稳定与和谐,为社区创造价值。
2.3 社区居民
在社区治理中,社区居民的自我评估是社区治理需求分析的重要信息源。由于社区居民亲身经历社区生活的缘故,他们对社区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以及社区中存在的问题等具有较深入的了解。此外,社区居民还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平台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
社区居民由不同的年龄、职业的人群组成,日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多元化带来的是多元的需求,这便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对此,可将社区居民依据某种特性进行分类,并发挥各群体的特性来满足某群体的需求。如,按职业进行分类,将社区内的老师组织在一起,对社区内的在读学生群体在周末开展相应的课业辅导,或由社区内的医务工作人员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展志愿体检活动等,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现有资源,又能加深社区居民间的互动,增强共同意识。
2.4 社区社会组织
伴随着社区建设的纵深发展,我国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开始步入前行的快车道,不断实现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升。所谓的社区社会组织,特指的是城市社区社会组织,是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在组织形式上,大约可以分为社区文体科教类、社区环境物业类、社区服务福利类、社区医疗计生类、社区治安民调类、社区共建发展类等六大类。社区社会组织为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提供了组织平台,对锻炼居民基层政治参与和有序公民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3 “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动力合成
正如力学的合力一样,“城市社区治理域”动力的合成也是多个力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各个力的方向的一致与背离则决定了合力的大小。因而,要想达成合力最大化,需要设定“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发展主线,在此基础上,明确四大主体的职责,进而达到合力最大化的效果。在发展主线的设定上,一方面,需要保证符合社会发展目标的基本要求,这是主线设定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社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身发展需求。依据四大主体自身存在的资源优势,以及其对社区特定部分惯习的影响作用,四大主体在域动力合成中,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是引导、协调动力,驻社区企业是支持动力,社区居民是内驱动力,社区社会组织是整合动力,如图1。
具体表现为,基层政府从宏观方面着手于规划社区的发展,为社区指引方向,并且运用宏观调控的力量来缓和与协调由于多重原因造成的社区不平等;驻社区企业凭借其独特的资源优势,借助市场发展的平台扩展社区的发展,并通过企业与社区的良性互动促进社区的稳定;社区居民作为社区需求的信息源和社区惯习的传承者,以自身的多元来包容和满足社区的多元需求;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组织,可以更广范围地扩大社区资本的作用。四大主体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彼此间相互作用。例如,基层政府在社区政策方面发生转变,那么驻社区企业等其他三个主体则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达到相互关系的动态平衡。此外,由于变化的永恒性与绝对性,域动力的合成并不存在最佳值,只存在相对最优值。基层政府、驻社区企业、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同,再加之信息技术的整合,为“城市社区治理域”的各方面输入动力。
参考文献
[1] 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
[2] 郭学贤.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曹广存,刘珏,曹春梅.城市社区治理主体权力的协调.城市问题,2006(8).
在10月26日召开的上海市社区检察部门“依托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专项工作交流会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指导处谈剑秋处长对社区检察的释义简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了基层。社区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向街道、乡镇派驻的,在社区群众身边的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全市已设立45家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由处、科、室三级机构组成的独立条线,也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驻基层检察部门机构序列建制的省级单位。并基本实现对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监督的全覆盖,既监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执法活动,也监督监外执行。
当然,构成社区检察重要职能的还包括――基层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以及依托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应当是通过发挥检察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良性运作,进而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因此,社区检察部门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检察监督职能上。
“我们推进这项工作,要聚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社区检察室扎根基层的优势,着力发现问题,依托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监督定位,促进相关机构职能履行,加强法律服务,引导矛盾化解。”说这话时,谈剑秋的眼神透出坚定。“当然,我们承担了这份职责,开展了这项工作,就要与时代并行,不断探索创新,积极提升我们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实,在基层设立社区检察室,本身就是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延伸触角,依托检察职能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手段。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惩罚犯罪,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规范守法,就是检察机关直接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
在年初的条线会和专项工作会上,市院社区检察指导处就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势下的重点部署,提出了“适应改革发展,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内部联动,形成检察工作整体优势;把握监督定位,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着眼法治化建设,积极建言献策”的工作要求,各区社区检察科也结合检察建议回访监督或自选主题开展了专项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的负责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讨社区检察部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发挥联动融合作用,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为,并展现更大成效。
融入基层,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
社区检察工作的“社区属性”,不仅仅指检察室设在社区,或者能为地区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主动融入社区建设,在灵活变通的专项工作中,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价值,发挥“监督触角”的作用。
这些年来,全市社区检察部门逐渐熟悉了街镇治理模式,检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镇,更主动辐射区域内其他对应街镇。和各乡镇“稳定办”、“综治办”、街道“平安办”等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宣传社区检察面向社区开展法律监督、保障法律一体实施的工作职能,及时掌握社区治理状况。并且,在街镇综治中心、网格中心等窗口,公开设置社区检察职能介绍和联系方式的公告牌,通过窗口指引妥善处理和检察职能相关的涉法涉诉问题,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
“咦,奉城镇这几年好几个村书记都‘出事’了……”通过横、纵比对各种数据材料,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的检察官们发现,位处该区的奉城镇从2012年以来,50个村居就有5个村书记发生职务犯罪,都是通过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犯罪领域也集中在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比如协助政府管理村庄改造、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
结合社区检察室近年来法制宣传进村居活动的开展情况,检察官们了解到奉城镇的基层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村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洁意识,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态,导致村干部腐败问题接连发生,甚至同一个村的多名干部相继发生问题。
经过研判,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锁定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专项治理主题,并立即联合本院反贪、案管、公诉部门,通过网上办案软件查找历年案件,借阅卷宗材料,向案件承办人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分析查找专项检察的工作切入点。最终形成了有效的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村官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同时与奉城镇纪委联合开展专项检察,并陆续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案发单位等,从权力配置、权力监督、财务管理等方面分析案发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症结,提出基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对必要的回访也做了安排。
不仅如此,促进辖区综合治理,要从社区、村镇、基层、老百姓身边最常发生的问题入手。基于从检察建议回访监督中提炼出社会治理工作项目的经验,奉贤社区检察科强化了这项认知,主动加强了和街道各相关部门的联系,从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社区矫正监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请监督、受理等多种渠道,探寻其中常见、多发、影响地区老百姓生活和社会治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于今年,结合区域刑事案件,延伸开展了跨境赌博衍生社会问题、电瓶车盗窃防范等多个社会治理专项。“我们的主动拓展就想使社区检察工作变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撑点,充分体现社区检察的‘社会属性’。”奉贤区院社区检察科科长向记者介绍。
无独有偶。松江区院结合地区实际选择辖区工业园区的大型企业作为调研对象,会同街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园区及企业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在专项工作的选择上也突出了贴近重点工作和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心城区制造业溢出,松江制造业规模不断壮大,在大量外来人口导入的同时,社会管理和治安问题也日益凸显。全区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发生在大型企业厂区及周边生活区的案件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商、长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创汇榜前列的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公司”),更是长期受到刑事案件高发的困扰。坐落于松江出口工业区内的达丰公司,厂区和生活区占地达100万平方米,现有员工约4万人(高峰期时有近8万人),月入职、离职人员达两千人。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达丰公司厂区及生活区范围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逾4500件。虽然治安情况有逐年好转的趋势,但像达丰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仍然是松江区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发地,在松江工业区中也具有代表性。
针对这一区域特点,松江区院社区检察科将开展综合治理的重点聚焦于辖区大型企业,选取案件多发的典型企业,从分析案发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会力量和厂方合力推动厂区综合治理。尤其对达丰公司这样的松江出口工业区龙头企业,推动落实好“厂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对带动区内其他大型企业完善综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对促进区域社会治理也有积极意义。
松江社区检察科以推进达丰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为重点,根据前期与相关职能部门达成的共识,发挥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镇和工业区综治部门等各自的职能优势,在预防犯罪法制宣传、劳务市场招聘监管、企业周边环境综治等多方面入手,推进“厂区+社区”综合治理模式,多管齐下营造企业发展和地区平安的良好社会环境,受到辖区内企业一致点赞。
无缝对接,源自内部联动
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和监外执行监督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是社区检察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有效思路。通过加强和区院各部门特别是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沟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时期内区域发案特点和社会治理盲点、难点,并从区域内有影响、有典型意义的案(事)件中捕捉线索,由点及面挖掘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价值点。
2016年1月31日,闵行区临沧路某码头发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驾驶大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黄沙,在倒车时与行人廖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区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张某工作至今从未取得过驾照,所驾驶的货车系拆车场买来的报废车辆,经过鉴定,该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均不合格,张某供称码头老板在明知其无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闵行区毗邻黄浦江,水域面积较大,区内沿江码头较多。对于本案反映出的问题,闵行区院的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联想到,类似情况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码头,如果码头内无证驾驶情况不少,车辆又得不到及时监管,将对本码头安全生产埋下系列隐患……没有犹疑,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立即派员与辖区内有沿江码头的街镇沟通,联合对码头进行抽样走访调查。经排摸发现,闵行辖区内共有39个码头,其中16个为私人承包码头,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这些私人承包的码头内。
检察干警兵分两路,一边前往事发地深入调研,另一边将“私人承包码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第一时间汇报给区院分管检察长和市院业务处。“码头堆场内无证驾驶车辆监管问题”专项综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业务处的指导下出炉。很快,辖区内码头数量最多的吴泾检察室被点名负责开展各码头的实地调查、找出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综治工作。
为确定监管责任归属,干警们先后走访了市政建设养护公司(涉案码头的出租方)、安检所、交通委及航务所。通过梳理法条,最终确认了区航务所对码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之后,闵行社区检察科立即召开工作现场会,联合码头、区航务所等单位,通报专项检察情况,以案论法,制发《检察建议书》以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依托与本院办案部门的信息联动、案件筛查机制发现类案问题,闵行区院社区检察科还开展了法制宣传进村居、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纳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专项检察活动。
不得不说,以问题为导向,利用好立足社区的优势,单独或会同办案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既凸显了“社区检察”的检察特性,又能体现“社区检察”对检察办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实现“打一案,防一片”,成效显著。
检察+科技:
法治思维糅合创新思维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问题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应然”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区有地域性,具有明确的地理边界;2、社区是一定范围内居民社会生活的共同体;3、社区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辖区内居民因居住于此而产生社会交往;4、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的公共服务具有同质性。在社会管理领域,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在是地域性社会实体一定地域范围内地方政府、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在危机管理的意义上,社区是指同一范围内居住和生活,具有共同的危机风险和减灾目标,由一定人口和家庭组成的区域,与此社区对应的是社区治理指的是危机应对。综上,城市社区的“应然”定位应该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协商化,且社区满足各参与行为主体的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最终获得社区发展。这里的“多元”不仅指参与多元,还是指可以在多种解决冲突、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行选择。
(二)城市社区的“实然”作用
在我国,城市发育状况不同,治理理念发展路径不同,实际制度环境不同,所面对的实际情形不同,导致城市社区治理程度不同,但又体现出共同的问题,举例说明:
西安市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为例,高新区逐步向“城”的概念发展,所以社区的概念刚刚兴起。社区内同时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方面,高新区已初步建立其辖区内社区的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体系,并逐步开展各项职能活动,初步形成了社区的雏形,开始履行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为居民的生活、工作提供了便捷。但简单来说,即居民认为社区的基本职能就只是盖章审批,即承担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不能承担其他职责。社区内的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内部水电气等硬件设施维护及维持治安。业主委员会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
以上两个实例都说明一个问题,社区是一个基层性组织,它的职能发展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建设和发展,即政府主导的特性。社区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在不同的时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它服务大众,支撑着政府。但是,基层社区挂牌多,承接大小行政事务多,经受考核多,证明盖章多已是众多社区的形象缩影,本该是“对下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却成为“对上负责”的行政机关的延伸。
二、社区居民组织自主治理社区
现有的困境和解决路径不免显得悲剧色彩十足,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包含了很多方面,可是细数我们自己的却都还没有发展起来。如果接着从政府主导的角色出发,提出来的建议就是:培育自治组织,形成政府、市场、自治组织多元治理体系。但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打破了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唯一途径是实行完全的私人财产权或集权式的政府规制,这让人们意识到“非政府”“非市场”的巨大魅力。这种思想放到社区治理中来说,就是享受同质公共服务的社区居民,他们是有着地缘并且相互联系的共同体,由社区内部是有可能内生出一种有别于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第三种选择。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的角色弱化,而作为一种社区治理的外部政治制度环境存在,而社区所有事物的责任承担者。其次,社区居民同时实现私人理性和公共精神相平衡的心理和行为才能实现现代社区治理的目标。换句话来说,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即没有由政府主动提供、完全提供公共服务,还充当居民冲突的协调者等一系列假设前提下),社区居民可以找到一条路实现社区治理发展的目标。
实践表明,在社区服务中,单纯的政府供给模式或是市场供给模式都无法为居民提供有效的服务。这是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一端是单一的个人和家庭,另一端就是正式的政府机构,由于政府对居民分散而琐碎的需求信号反应很弱,政府面临公共服务持续供给的巨大压力,而且政府自上而下、整齐划一的行政供给模式也无法触及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然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很多问题也无法得到迅速化解。市场供给模式由于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在抵偿或者无偿供给方面就显得有些林捉襟见肘,如有学者指出,坚持福利宗旨对于密切社区关系、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居民的归属,也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①。只是,如何激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如何在每个人都有搭便车享受良好的公共服务而不愿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解决社区治理中这些问题,主要需要分析的是作为特定社区环境特征的变量。
有研究指出,随着民主参与和社区服务的扩大,人们发现社区中的弱势群体中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服务站的参与认同,包括志愿服务队参与认同,却高于在职职工等社会主流群体②。我认为奥斯特罗姆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即人们对避免损失的重视程度要高于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相对应的,人们对避免未来损害的预期收益大大胜过对生产未来产品的收益的重视③。社区居民虽然是生活在一个有边界的范围之内,但是有着不同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生活背景。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服务站可以使自己避免一些生活困境时参与的积极性就较高。而之所以在职职工等社会主流群体则没有意识到自己某个时刻生活质量变差等类似这种威胁的存在,他们认为参与到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然而这个过程带来的显性收益微乎其微,所以这类群体的参与认同感将大大降低。假设政府职能转变,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也就是说,社区自治得到政府鼓励而不受外部政治制度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一种将部分社会服务职能转交由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承接,从而使其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制度法律制定和政策法规建设中。那么,在这种假设下,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如何来承接这样的职能,提升自治能力?
本文认为,原有的制度惯性会使得社区治理演变的过程较为漫长,假定以治理能力较弱的社区为基础,首先:应该从较容易引发居民共鸣、缩小居民潜在危机的角度培育社会组织,激发出社区的自我调节和解决冲突的能力。例如,提升社区应急能力的社团组织构架,社区调解组织。由社区自生出的社团组织,虽然培育速度较慢,但是也有生命力强,根基稳的特点。倘若,社区居民能在某一方面的事务进行良好的组织,则可以实现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自治范围。其次,实行“居站分设”制度,即分别设立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在短时间内,社区处于政府的行政末梢端的地位不能改变,则应该将行政事务严格划分出来,一部分政府行政事务的执行者即社区工作站,方便基层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承担行政职能和责任以及自身工作的展开,增强了社区行政事务管理的执行力,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化。除去社区行政事务外,均作为居民委员会自治部分,有一定的自治空间和需要将是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提升的必要条件。(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化是城市空间的重组、生产、扩张、分配等一系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空间会发生剧烈的变动。而过渡型社区是城镇化进程的一个典型缩影,社区空间的治理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应对城镇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治理水平,因此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空间治理对城市空间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化的过程就是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城市空间的生产必须要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1】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城镇化进程也处于加速缓冲期,因此近几十年高速度的城镇化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反映在社区空间层面上主要是城市社区空间正义的缺失。由于“城市社区空间可以分为物质空间、社会空间、精神空间这‘三度空间’”【2】,那么也就是“三度空间”正义的缺失。
第一,空间协调不善,社区空间利用不甚合理,社区的物质性空间正义遭到严重侵蚀。其一,商业性的资本占据着社区的大量公共空间。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社区内大量本该属于公共所有的空间变成商业用途,社区的一层几乎全部是商业经营机构,缺乏具有公益性、大众化的场所与机构。这一方面得以印证了资本逻辑充斥着城镇化进程的每一个角落,商业的逐利性过分进占了城市社区空间;而另一方面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性:非排他性、非盈利性、非竞争性进一步导致了公益性空间的“搭便车”行为。其二,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存在冲突,一部分社区居民挤压公共空间,例如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有些居民在公共的体育设施乱晾晒衣物;社区的公共道路也停满了各种私家车;一楼的住户甚至乱占公共绿化空间等不和谐的现象。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冲突一方面反应出社区空间在最初的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长远发展的考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难以适应日益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飞速的城镇化进程挤压了人们的精神心理空间。其三,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的规划有待改进。据调研,一般过渡型社区并未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几乎处于闲置状态。有一部分社区地下空间的利用也仅限于地下停车场以及地下的一些缆道和公共的水电暖管道。令人费解的是这些地下停车场利用率极低,绝大多数居民并不把私家车停在地下停车场。究其原因无非是地下停车场设计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停车环境脏乱差;没有考虑到居民的生活习惯。
第二,过渡型社区空间治理处于半自治化半行政化状态,社区空间的公共性与公益性遭到侵蚀,社区中的社会空间正义缺失。社会空间主要表现为公共空间的分配、公民的社会参与、公民权益、民生工程、公共设施等进入的机会。由于社区治理缺乏符合空间正义的完整的配套公共政策,社区社会空间必然得不到有效维护与运行,势必会损害人们的切身利益,那么社区治理就隐藏着不稳定的因素。社区空间如果缺乏空间正义塑造,社区居民将会产生社会落差感,认为自身处于社会相对不公平的位置,这将给社区的社会空间治理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矛盾找不到合法合理的释放渠道,集体事件发生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势必会酝酿更大的危机。
第三,城镇化进程中的过度物质性空间挤压了人们的精神空间,造成人们幸福感下降,背离了人本空间的价值追求,社区精神空间正义缺失。城镇化的到来意味着资本化的到来,在一定意义上城市由资本的聚集而产生的,那么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对空间产品剩余价值是其唯一追求。但是单纯的资本力量所形成的城市空间、社区空间仅仅是一个利润空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社区空间,因此社会空间与精神空间在强大的物质空间的挤压之下势必会处于萎缩状态。精神空间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状态与民主参与,主要表现在心情愉快、社会分配公正、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公平的位置、机会均等。然而事实不然,不符合空间正义的城镇化难免使物质空间侵占了社区精神空间,也不符合人本主义的价值理念。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空间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市场、社会、公众、政府都需要参与进来,而且政府力量既不能过于强大也不能微乎其微。罗尔斯主张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扩大政府职能,使之具有强大的再分配功能。然而诺齐克却主张“最小政府”“有限政府”,用管的最少的政府来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无论什么观点,维护公平,保证权利,维持正义已成为历届政府的基本责任,也成为人们的共识。
首先,政府确保合理的城市社区规划,合理的城市社区规划是城市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石,以科学的城市社区空间规划来保障社区物质性空间稳定有序的空间生产,进而使其进一步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显然,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主要责任,是一种政府行为。城市规划是政府用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在关乎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空间规划、城镇扩张等城市发展行为的有力手段。而社区规划主要涵盖不同功能区的分布、地上地下空间的分布、公共私有空间的协调等社区空间规划。城市社区规划可以做到防范于未然,将以后可能在城市社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的扼杀在摇篮中,因此做好了城市社区规划,也就为美好城市社区发展的未来打下了坚定的基础。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异常激烈,城市社区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做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城市社区的整体发展与社会正义。众所周知,政府不是天使,因此需要监督,在城市社区规划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团体,个人,市场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尽可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空间正义的实现既不能只顾当代人的发展而过分挤压后代人发展的空间,也不能仅仅为了一部分人的权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总之,城市社区规划不仅仅需要的是以政府在内的有关技术人员的科学、精密规划,更加需要的是包括公众在内参与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人本空间规划。诚然具体的社区空间的治理更加需要以上两者的实现,社区空间的规划还要考虑到人们的生活习惯、传统观念、以及人文情怀,以便民、利民、服务于人民为主要宗旨。
其次,政府以公共政策为主要武器,明确自身责任,做到放权与收权的辩证管理,使社区的社会空间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政府必须要以恰当合理的公共政策来引导和规范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使城镇化成为能够带给人民大利的主要途径。中国社区空间走向真正的空间正义需要科学合理公共政策为支撑,毫无疑问,公共政策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是政府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也就是公共政策也要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现阶段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主导型制定,完全的政府主义色彩。而西方制定公共政策主要表现为各种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种社会运动的结晶。有效的公共政策发挥效用有两个必备条件: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和高质量的政策执行机制。具体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完整的就业政策、户籍政策、土地产权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生态环保等政策。种种政策构成一套完整地社会整合机制,优化公共政策机制,使其成为构建符合空间正义的新型城镇化的制度基础。良好的政策还需要必要的监督与评估,目前我国的公共政策缺乏制度化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非官方的政策评估是必要的,它会弥补制定政策的漏洞与执行政策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承认政策的不当之处并非政策的失败而是追加的政策修改机制,只会让政策更贴近实际更发挥效用。此外政府的研究机构也需要对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评估反馈。二者结合起来,公共政策势必成为政府构建公平正义的社区空间一大利器。
最后,社区治理提倡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式治理,增强社区治理的多中心化取向,发扬民主精神,构建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社区精神空间。政府不是万能的,任何单主体的治理都无法解决社区空间的非正义化问题,自由民主式的社区空间治理才能保障社区的精神空间得到正义之神的守护。确保空间正义的治理机制, 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市场、公众力量介入的参与式治理。公民公平地参与城市化政策的制定和城市发展的治理过程, 是实现城市化符合正义原则的关键机制。与此同时,在社区空间里精神空间被物质空间所挤压,造成人们的幸福感普遍下降的背景下,可以借助公民、社区、社会、市场等多重力量的参与,使人们彻底融入到社区中,增强人们的幸福感。社区居民分享自治权利同时也是对空间资源在另一种意义上的分配,因此也是空间正义原则的范畴。社区治理的纷繁复杂不是某一个力量所能驾驭的,也不是众多力量混杂横行的结果,需要的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制度、法律的架构下有序运行,伸张自身权利的同时更要维护社区空间正义。
总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社区空间治理出现的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城市社区没有符合空间正义的原则。社区空间正义的塑造就是“三度空间”的协调发展与空间正义的彰显。承然,“民主的体制和强大的公民力量可以迫使政府为所有人的权益服务,保持政府‘社会公仆’的本色”。【3】社区空间正义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城市社区规划与公共政策如同社区空间的两翼。城市社区规划不科学不合理那么社区空间发展就偏离了方向,配套的公共政策没有紧跟其上,社区治理就会乱象丛生。因此做好科学的城市社区规划、完整科学的公共政策、加强民主治理是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基本路径。
参考文献:
[1]任平.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可持续城市化的基本走向[J].城市发展研究,2006,(5).
[2]刘钊:城市发展的正义与合法性[J],兰州学刊2012(10)
关键词:社区;网络虚拟社区;自组织理论
一、什么是网络虚拟社区
“社区”概念的最早提出者腾尼斯认为,社区是指由具有共同习俗、价值观
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本社区成员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但与世隔绝和排外的社会关系的团体。腾尼斯之后的许多社会学家在对社区进行定义时,都将“一定的地域”作为社区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当我们的社会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技术社会之后,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开始重新认识社区的含义。
瑞德尔格(Rheingold)最早提出了虚拟社区的概念。他指出,虚拟社区是指一群依靠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相当程度上如同对待友人般彼此关怀,所形成的团体。崔嵬在评述这一定义时,认为这个定义并没有给“虚拟”和“社区”两个概念以充分的说明,他认为虚拟社区至少具有四个特性:1、虚拟社区通过以计算机为媒介的沟通得以存在,从而排除了现实社区;2、虚拟社区的互动具有群聚性,从而排除了两两互动的网络服务;3、社区成员身份固定,从而排除了由不固定的人群组成的网络公共聊天室;4、社区成员进入虚拟社区后,必须能感受到其他成员的存在。史密斯认为,一个网络社区是通过电讯传播网络,显著的发生在经由计算机所连接起来的一组人进行的许多方面的互动[1]。笔者认为,崔嵬的说明比较全面的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故本文采用他的定义。
二、什么是自组织
沈红认为,自组织概念相对于被组织而言,是指一个社会系统保持系统自身的整合和连续性的功能状况[2]。《系统科学大辞典》上给出的自组织定义是:自组织就是系统在演化过程中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驱使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各成员协调动作,导致空间的、时间的、功能上的联合行动,出现有序的活的结构。
三、自组织的相关理论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源于物理学的自组织理论群开始被引入生物学、化学、社会学等领域,并且引起了广泛关注。它包括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哈肯的协同学、托姆的突变论、艾根等人的超循环论等。
耗散结构理论是比利时物理学家普利高津教授1969年正式提出的,主要研究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关系及其对自组织系统的影响等问题。
四、虚拟社区自组织性质分析
(一)虚拟社区系统的开放性
网络的开放性使虚拟社区的系统运作具备了开放性的特征。笔者认为,虚拟社区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信息的来源多样化。互联网联通世界的各个角落,人们可以方便的通过虚拟社区或许各种类型的信息。其次,参与人员的流动性。虽然说虚拟社区中的成员具有一定的固定性,但是他们可以自由选择继续留下或者离开这个虚拟社区,所以从人员的流动上而言,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第三,信息展示的公开性。参与虚拟社区互动的成员在虚拟社区中的留言、帖子等除了少量被限制必须先注册或者登陆才可浏览外,大部分信息可以被任何一个上网的人浏览到,所以从信息展示的公开性而言,虚拟社区也具备开放性。正是因为虚拟社区系统的开放性这一先决条件,虚拟社区系统内部才能产生自组织行为。
(二)虚拟社区系统的非线性机制
系统的非线性要求其子系统在数量和质量上的相互独立,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在时间上为非连续性,在结果上为非加合性,在发展空间上为多维性,在发展方向上并非是唯一的[3]。在虚拟社区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发展是非线性的。每一个子系统都有他们不同的人员数量、人员构成、探讨内容,并且它们不是在同一时间发展起来的,他们在发展上是不同的,不平衡的。可能有的子系统比较热门,有的子系统比较冷清,但是由于同样是处在一个大的虚拟社区系统中,所以不同的子系统之间会互相宣传、互相包容,使整个虚拟社区系统从无序变成有序,保持平衡状态。这是虚拟社区系统之所以产生自组织的根本原因。
(三)虚拟社区系统的远离平衡态
当一个系统处于平衡态状态下,这个系统是比较生硬的,缺乏生机和活力的。虚拟社区系统内部具有许多的子系统,由于每种子系统所关注的问题、人员的数量、组成都可能有明显的不同,这就使虚拟社区系统远离平衡态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充满活力的。子系统的差异越大,虚拟社区系统远离平衡态越多。当各个子系统处在不断的量变过程中,最终量变可能会导致质变,系统会重新稳定下来。这是虚拟社区产生自组织行为的必要条件。
(四)虚拟社区系统运作过程中的涨落现象
在自组织运作过程中,小得涨落如果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便会积聚成为一个大的涨落,从而推动系统的稳定。在虚拟社区系统中,涨落现象的产生可能来自于社会政策的出台、人们自身兴趣的变化、新事件的发生等。比如一个时期大家会关注“两会”,另一个时期又会关注“天仙妹妹”等内容。随着涨落的发生,随时可能产生一个新的虚拟社区,也随时可能有一个虚拟社区消失。
五、自组织理论对虚拟社区运作过程的启示
虚拟社区的自组织性特征,给了我们一些有效治理虚拟社区的启示。
(一)打造更为开放的虚拟社区系统
虽然虚拟社区当中有一些内容并不适宜于所有的人观看,甚至有一些与事实不符的煽动性言论完全应该被禁止在虚拟社区系统中出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完全禁锢了一些人浏览虚拟社区的自由。只是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一些监管机制,让虚拟社区真正发挥其正面的对社会的影响作用。
(二)鼓励虚拟社区系统内部发展多种类型的子系统
不同类型的子系统可以丰富虚拟社区的内容,让人们在虚拟社区当中获得各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只要是对虚拟社区的参与者有利的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主题,都可以形成一个子系统,这样多种子系统共同存在,给了人们充分的选择范围,也促进了虚拟社区系统的繁荣。
(三)合理的利用虚拟社区的涨落现象
在出现涨落现象时,要很好的利用并深度发掘让人们产生兴趣的话题,对于积极的对社会发展有推动性的内容,要予以支持并且吸引大家继续参与,满足人们对信息了解的需求,而对于人们不再关注问题和含有违反法律道德的内容要及时予以撤出,让虚拟社区的平台更具有实用性和对社会的推动性。
从自组织理论的视角来研究虚拟社区,提供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认识虚拟社区的特性,自组织对虚拟社区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隐匿性。虚拟社区中的成员可以通过身份认证相互区分,但没有指纹、DNA 这些与生命有关的严格认证。成员一般都采用虚拟的匿名身份,并且一个人可以有几个成员名字,或者有多个 IP 地址。这样的特征隐瞒了成员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变得简单。虚拟性是虚拟社区的本质特性,不具备虚拟性的社区就不能称之为虚拟社区。
跨地域性。虚拟社区依托电子计算机技术、远程通信技术,实现了世界各地的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满足了跨地域生活共同体的形成。虚拟社区摆脱了人际互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通过网络媒介的互动而拉近,这是虚拟社区区别于现实社区的重要特点之一。
人际关系的松散性。虚拟社区以网络媒介为基础,“隔离”地将陌生的人与人连接在一起,形成虚拟社区中陌生的人际关系,因此虚拟社区成员的地理分布可能遍及世界每个角落,这就形成了人际关系的松散性、动态性和不稳定性。
开放性。在虚拟社区里身份认证和获得并没有现实社会中那么严格和复杂,大多是为了管理监控和统计日访问数量的需要,因此虚拟社区更具开放性。它依托电子信息技术,使得其成员不再受地域、年龄、职业、性别、种族、肤色的限制,凡是对某一社区有兴趣或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获得该社区成员的身份。不仅如此,虚拟社区的信息资源也是相当广泛,一个具备相关技术的虚拟社区,可以使全球各国人民涉足其中,并在该社区实现社区文化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他们集体开放资源,集体享受资源,是社区资源的创造更新者和享受者。
二、虚拟社区背景下大学生网络道德培育内容
虚拟社区与网络社会大环境的不同之处在于虚拟社区的隐匿性和自由性,因此,虚拟社区的规范治理与和谐发展更依赖网络道德培育。
(一)网络道德认知培育
网络道德认知培育是培育大学生对网络行为的是非善恶进行评价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体系,它应该包括网络道德观念培育、网络社会行为分析能力培育、网络道德评价能力培育。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人的本能性的适应活动,它必须以一定道德认识为基础。面对虚拟社区信息良莠不齐、舆论是非难辨、行为真假难分、观念存在多元价值的特点,虚拟社区的网络道德认知培育不仅仅是灌输简单的网络道德规范,而是面对错综复杂、变化多端的虚拟社区,通过传授网络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道德判断和行为分析能力达到网络道德培育的目的。网络道德认知培育不仅仅包括大学生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更重要的是网络道德教育。随着网络道德培育在虚拟社区的实践发展,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也纷纷列入网络道德认知培育的范围。
(二)网络道德意识培育
网络治理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公共事务管理的新模式。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对社会治理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使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陷入了极其被动的局面,另外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公共行动主体彼此间的界限越来越相互依赖和具有渗透性,这就客观上要求公共事务管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管理,网络治理理论就是出于解决这一问题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从近年的社会发展以及治理实践的变革来看,多元化的社会构成要素正在生成,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以及多样的社会自治组织大量涌现,于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
一、非营利组织的内涵
国际上比较统一的定义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1amon)教授提出的五种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萨拉蒙所列的属性第一次在联合国CNP统计项目(1994-1996)中使用,由此形成的定义在国际上公认为是国际非营利组织的权威性解释)①。在这一定义的五个特性中,组织性一般被看作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自治性和志愿性也有一些不同的提法,而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本研究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 除了政府体系和企业部门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的社会组织。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是包括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各种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组织②。
二、理论基础:网络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在《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哈佛大学教授斯蒂芬·格德史密斯和威廉·艾格斯网络化治理提出网络化治理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从而取代官僚制时代的等级式政府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中,政府的核心职责由之前的集中管理人员和项目,直接服务供应者的作用,转变成一种组织各种资源共同创造公共价值的角色,在由多级政府、多元组织、多种部门组成的关系网络中发挥作为一种公共价值促动者的作用。网络治理在本质上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的组织主体在公共事务管理上的合作,或者说网络治理是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分享公共权力、相互合作和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三者关系和行为的总和。网络治理相比过去在不合作的情况下个人独自实现目标,更强调政府在实现公共目标的过程中要发挥主动性,以发挥其最大的公共价值。网络治理也可以称为是一种共同分担公共责任的新的体制。随着公共权力逐渐分配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手中,其相应的治理失败的责任也随之分散到各个治理主体身上,与此同时必然增加了各个行动者转嫁责任、互相推诿的可能性。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网络治理中的各个主体责任机制,是实现公共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
三、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网络治理结构
在非营利组织的辅助下,地方政府解决了大量社会问题。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政府将迎接新的挑战,例如:什么样的网络治理模式才是有效的?如何才能履行网络合作治理这种新的治理方式?如何才能更好更科学地管理分散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数量庞大的非营利组织?以下将以上海市普陀区甘泉社区民间服务中心为老服务的网络治理,作为探析在地方治理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模式的典型个案。
在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提高,老年人问题尤其是高龄、独居、纯老家庭老人照料问题日益突出。甘泉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通过设立完善的服务体系逐步达成“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愿景,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切实解决老年人最现实的问题,全面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如图1所示。
从图可看出,甘泉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的特征在于:在为老服务中,甘泉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发挥着枢纽性的非营利组织作用,它一方面利用自身作为介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的优势,很好的利用政府拨发的项目资金购买服务,调动政府和街道所拥有的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在各街道社区之间构建一个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为老服务网络。这也是我国城市治理中建设合作型社区发展的创新之举。
在为老服务中,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区提供工作经费;街道积极参与公益创投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扶持,以便更好地开展为老服务。甘泉路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本着“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管理协同,资源共享;以人为本,服务老人”的基本原则,以甘泉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社区、社团、社工三者互补合作,充分利用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全方位的为街道老年人提供服务。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从日常电话慰问到老年食堂,从法律咨询到医疗保健,涉及老年人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将社区中社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拉得更为紧密,形成一个全面的信息传递和信息交互的网络系统。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组织和利用本街道已有的老龄工作促进会、老年俱乐部、老年协会、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民间组织资源,在社区老年人中建立了五支专业性的关爱老人服务队,老年法律咨询服务队、老年医疗咨询服务队、老年教育服务队、老年精神慰藉服务队、老年健身指导服务队,发挥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甘泉路街道依托甘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宏康医院、佰瑞福为老健康服务中心的医疗资源,两个月一次为社区三百多名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上门提供健康服务,并建立了健康档案。社区志愿者和老年协会志愿者,每月针对社区的高龄老人、独居老人进行电话慰问,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并将慰问情况记录在册,以便及时反馈到各社区。其他的社会公益组织,例如慈善爱心超市等在实物帮困领用券发放方面则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为困难老人家庭提供帮助。
四、加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网络治理的相关建议
中国非营利组织仍然在步履蹒跚的发展着,他们不同程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国家政策的出台、资金和人力资源等的制约。因此,要使其更加积极发挥作用,必须在更合理的运用其已有资源的基础上,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能力,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模式。
1、建立开放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平等的问责机制
通常情况下,非营利组织没有像其他组织那样有着吸引人的资源或是强制性的外部力量,而网络治理的基础在于各个行动组织有着追求的共同目标。因此,网络治理的各主体都应该是建立在相互之间完全信任的基础之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几千年中国沉淀下来的根深蒂固的垂直的科层制的行政体系,人们已经长期习惯于等级区别对待,这就对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提出了挑战,其不仅难以实现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的横向联合,更加阻碍了中国非营利组织健康的持续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平等开放的问责制度才能让网络中的各个组织在团结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发展③。
2、实现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结构的多样化
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有着不同的需求和特性,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网络治理建设上也要有多样化的治理结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非营利组织本身也是以网络化形式推动着其各自活动的开展,其中不仅有非营利组织之间相互的合作,也有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非营利组织可以借鉴企业这类营利组织的作法,通过联合不同的各非营利组织,找出他们共同的交集,开展统一行动,形成共同的品牌,一方面不仅规范和制约了各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能够利用品牌效应更大发挥其更大作用和功效。其次,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还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个平台与生俱来的低成本的优势,实现非营利组织之间、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共享信息和资源,进一步挖掘非营利组织的潜在治理能力。另外,还可以加强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网络治理。加强与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共同进行网络治理,不仅可以实现与其信息共享、共同发展进步,还可以相互学习网络治理建设的相关经验,借鉴他人之长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3、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学者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成立非营利组织联合会还没有相应的依据,非营利组织的联合行动可以多与相关学者进行沟通交流。在整合资源的时候,要是由一个相对独立的非营利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牵头来进行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联合治理的网络体系,效果可能会更佳。另一方面,在非营利组织内部要是有更专业的学者进行指导,也将会更加利于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少走弯路。
总之,非营利组织要进行有效地网络治理,必须充分整合有限的资源,在共享信息和资源的同时,还要吸取其他组织的经验,充分发挥组织内部的能动性和与外部组织的联合作用,为建设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贡献绵薄之力。(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美]莱斯特·M. 萨拉蒙, 贾西津、魏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视角[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Wolf, T. Management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M]. New York: Fireside,1990.
[3]Eva Sorensen ,Jacob Torfing: Theories of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M]. Palgrave Macmillan,2007.
[4][美]斯蒂芬·戈德斯密斯,威廉·D·埃格斯,孙迎春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美]保罗·C·莱特:持续创新——打造自发创新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注解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2-0169-03
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愿的、不计物质报酬而参与社会活动,并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行为,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小到社区里的邻里互助服务,大至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活动,志愿者的身影无处不在,全世界志愿者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国外许多国家的志愿服务活动起步早,已逐渐步入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轨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志愿服务起步晚,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程度还很低。大学生志愿者作为我国志愿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参与志愿活动的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志愿服务活动范围得到迅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各类组织间联系与合作日益增多,也出现了新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进一步普及,如何加强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协作,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为大学生志愿服务提供了新的视角,更加有利于构建本土化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模式、促进志愿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理论的阐释――多中心协同理论对大学生志愿服务模式的重要意义
多中心治理理论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夫妇共同创立。面对公共事物管理中的难题,他们指出中央集权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事物的灵丹妙药,并提出了超越于政府和市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社会存在两种秩序,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指挥秩序,另一种是多中心的秩序。在多中心秩序中,许多行为单位既相互独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又能相互调适,受特定规则的制约,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协同和协同学理论是协同治理的基础,协同学是由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于是20世纪70年代创立的。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发挥出对社会公共事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
当前政府的社会职能正在发生变化,正在由以往的“大政府、小社会”向“大社会、小政府”方向转化。志愿服务近些年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社会文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政府职能也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大学生通过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到志愿服务项目中,为志愿服务发展做出了贡献。从高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角度出发,志愿服务为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渠道,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素质提升了得到。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过程中,政府关于志愿服务的政策法规、社会环境中对于志愿服务的态度和支持程度、志愿组织之间的协作、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等,都对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如何发挥大学生志愿者的主体作用、发挥各级各类志愿组织的功能以及创设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是摆在志愿服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多中心治理理论要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共同利益的实现。当前志愿服务工作在得到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志愿者中途退出、志愿服务内容单一和志愿组织缺乏协作等问题。多中心协同理论的出现,为志愿服务的推进提供了新的视角,高校、志愿组织、政府及大学生主体构成了志愿服务的多中心因素,各因素需要明确角色定位,发挥各自作用,通过对话、协调、协同、互动,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品牌项目共建,促使效益的最大化。
二、实践的探索――近10年深圳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发展
近10年来,深圳大学生志愿服务经过了持续发展的过程,以笔者所在学校为例,从设立志愿服务基地、组建志愿服务队伍,阶段性到各社区开展零散性的服务,到学生与社区共建、开展“启明星”支教服务计划,再到201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志愿服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志愿服务西部”、“启明星支教服务计划”等品牌项目,展现了大学生志愿者的风采,积累了志愿服务的宝贵财富。
自2003年以来,探索学校与社区共建模式有效地推动了志愿服务向纵深发展,在学生的教育培养上也取得了喜人成效。在此过程中,学校和社区作为参与的两个中心,各自发挥了社区资源和高校资源的双向优势。大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有社区挂职、社区服务、社区培训等。挂职的工作岗位主要是站长助理、社区调研员、网络技术员等。社区服务内容包括社区援助服务、社区培训服务、社区科普服务、社区文体服务等。社区培训包括计算机知识、英语辅导等内容。社区平台在促进大学生志愿者的教育实践上,主要途径是将社区中的离休老干部、成功人士、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聘请作为学校的特聘辅导员,发挥他们在大学生教育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同时发挥看守所、老干所、养老院等物质资源的育人作用。
大学生志愿者辅导的课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和学业相关的。如“趣味英语”、“生活中的化学”、“趣味物理”等;第二类是和生活相关的,如“爱牙护齿”、“急救常识”、“文明礼仪”等;第三类是团队拓展课程,包括破冰、信任、沟通、协作等等。大学生志愿者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利用节假日进行中小学生的支教活动,还建立了“爱心奖学金”。带队老师积极与社会公益组织联系,实现了学校志愿组织与社会公益组织之间互动合作,对志愿服务内容、服务经费进行了有效的补充,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上。大学生志愿服务较多是利用周末和节假日时间进行,而要得到社区等相关组织的协助支持,往往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志愿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时间的限制。在服务内容上,除了慰问关爱、义务劳动等一般性的工作外,在家电维修、医疗卫生、文艺演出等专业服务方面,大学生志愿服务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在学校与社区、公益组织的合作方面,合作双方存在认识差异:作为教育主体,高校强调的是大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社区强调的是如何为社区建设服务。而大学生更多关注的是价值实现和服务评价。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工作的协同不够,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热情。
三、发展的思考――多中心协同视角下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模式的构建
从多中心协同治理的角度出发,构建以大学生主体特性为导向、以政府保障、组织载体为基础,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互助合作的多中心协同模式。在这种多中心协同模式中,志愿服务工作的各类主体在多中心协作机制的作用下,相互配合、影响,形成多中心协同格局。如图1所示。
这种模式以尊重大学生主体特性(专业特长、个人兴趣等)为工作导向,以学校和各类志愿组织为载体,以政府的法制体系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为保障,强调社会支持和社会文化对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大学生群体在志愿服务上的积极作用。
在多中心协同模式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志愿服务的保障、监督、指导及引导等方面的作用。政府通过完善志愿服务的法制体系和社会保障等制度体系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通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运行等监管发挥监督作用,通过推动大型服务计划引导志愿服务朝着重点发展方向,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常态化咨询及专业化培训。大力扶持志愿组织是现代政府不可或缺的职能,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扶持力度还非常欠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设立统一的志愿服务监管机构,而此项工作主要是由注册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政府对志愿服务的职能定位表现为“扶持、监管不足,控制、干预有余”。对此,政府需要利用宣传优势,提倡和宣传理念、精神,并通过各种方式和政策积极鼓励和肯定志愿行为,保护志愿者和志愿级别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活动、志愿组织开展活动的后顾之忧,为志愿服务的推广和开展活动奠定基础。
关键词:
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教育;作用;建设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同时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方面明确提出了要求——“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社区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顺应了社会治理理念,从社区教育管理进化到社区教育治理,推进了社区教育多元主体建设,探索适合社区教育发展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这些都是社区教育管理创新的基本取向和路径选择,也是今后推进社区教育治理发展的目标追求和主流价值。作为现实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社会组织也是社区教育的社会载体与重要社会基础。在此背景下,研究社会组织,探索其在社区教育中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社会组织
徐永祥认为,所谓社会组织,是指不同于官办的社会组织(GONGO),也不同于社区文体活动团队类组织类型,更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宗旨的各种市场主体或市场要素(如经济类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教育、文化及体育等营利性机构),而是以追求社会理性,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或社会支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胡伶认为,一方面“教育社会组织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为公众让渡出教育管理空间时产生,使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措施在微观层面得以贯彻。”由此提出了教育社会组织的概念。另一方面,从社区教育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民政局注册的,以枢纽型组织形式孵化社区文化团队,承接政府服务项目,进行文化养老、健康教育培训;另一种是社区文艺社团,例如书画社、舞蹈团等,带有较强的民间自发性质。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六大类,即事务类社会组织、服务类社会组织、志愿者活动类社会组织、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和适应居民服务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特指参与社区教育的,满足居民学习需求的各类正式注册的专业社会团体,称之为社区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教育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的观点一直认为政府和市场“两驾马车”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样化的需求,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政府通过“有形的手”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实践证明,仅有这两只手远远不够,特别是在社会问题凸显、社会治理难度日益增大的现阶段,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与社会携手合作,一方面创造条件培育社会组织,使之完善和发挥自身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多方参与合作机制确立其社会治理主体地位,发挥其在社会管理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提高了社区教育治理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以往“社会管理”的表述提升为“社会治理”,体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将对我国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培育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有效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让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治理主体之一,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人与人的理解与融合、促进邻里的和睦与社区的和谐,有利于推进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区社会组织紧跟社区教育创新发展理念,开创了提高社区教育治理水平的实践途径,提升了社区教育治理的科学化水平,弥补了政府在社区教育治理中的短板。
(二)丰富了社区教育的实践主体
政府单方面的力量不足以解决社区教育所有的管理困境并提供具有回应性和针对性的服务,所以必须依靠社会的资源和力量。社会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正好弥补了政府管理的缝隙。随着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呈现常态化,为不同群体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开发和整合各类教育资源,满足居民日益多样化的学习与生活需求,日益成为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与各级教委、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市民学校等共同组成了社区教育的实践主体。
(三)提高了社区教育专业化水平
社区社会组织是各种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保持对社会需求以及环境变化的高度敏感和灵活变通,从而提供各种专业化和差异化的社会服务,满足日益多元化和异质化的社会发展和居民学习需求。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者的专业性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区教育教师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的障碍与困境
虽然社区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但仍面临许多困难,既有源自主体内部的,也有来自社会环境等领域的。主要体现在:
(一)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认同度不够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的范围广、难度大,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来关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发展创新的工作。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的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相关的具体政策、配套措施,社会组织评估和激励机制还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同时,虽然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并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尚未认识到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教育主体之一的重要性,依然将社区社会组织看作是非正规的团体,持不信任、不重视的态度,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和开展社区教育时困难重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效力发挥。此外,对社区社会组织认识与重视程度的差距也导致了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社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二)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
截止2015年11月25日,全国社会组织数量已超过60万家,虽然社会组织在数量和类型上都有了较大突破,但是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一是内部组织建设不规范。很多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内部组织建设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有的虽已建立起各种规章制度,但只是为了应付上边检查的一种形式,而并没有真正付诸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社区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以及待遇等原因,因此很难吸引人才,不少社区社会组织的员工存在着素质偏低的现象,文化程度大多不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职业培训与指导。这些都影响到社区社会组织的长远发展。三是缺乏诚信透明和自律机制。由于受社会信用体系的影响,社区社会组织的信用度难以建立,加之许多社区社会组织又不重视机构自律,结果导致诚信危机。缺乏了诚信,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必将受到影响。
(三)社会组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互动不足
一方面,当前的社区教育实践依然是政府主导,教育部门推动,以社区学院为龙头,社区教育学校为主体,通过聚合社区各种教育力量,如学校系统、市民教育基地等,来实施各项社区教育活动。而社会组织由于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互动机制不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尚未建立,授权合作或互动合作不充分,有些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与管理传统思维定势没有改变,没有形成与社会组织协调互动的工作方式方法。造成的结果就是社区社会组织这一主体不得其门而入。另一方面,许多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靠自筹资金、社会捐助、政府补贴和服务收费,经费来源不稳定且数额不多。资金的缺乏不仅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再发展,而且就目前来说已经影响到社区社会组织设施建设,进而影响到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此外,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而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也常处于缺位状态。
(四)信息沟通渠道不够畅通
社区社会组织由于缺乏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合作意识,没有自己的诉求表达途径,来表达自身利益和要求、切磋服务经验与技能以及交流行业信息,无法将自己的社区教育资源共享,也因为宣传不够而无法参与到社区教育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构的发展,影响了社会政策选择中诉求表达的能力。
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创新发展的路径
(一)做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建设
挖掘和培育社区人才资源,依托地域优势,组建各具特色的社区社会组织。在做好基本制度的统筹建设之后,应该允许各地区有一定的自主性,鼓励各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在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组织管理等各方面发挥能动性。各地区从自己的独特性出发,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长期规划,围绕规划有序发展。另外,有必要加强对不发达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支持。一方面,建立地区性的统一的年终评比机制,设立若干奖项。在此基础上,集思广益,建立辅激励机制,以年终评比为主形成全面的激励体系。另一方面,应该建立适当的监督和劝退机制,对表现持续不佳的社区社会组织应该有所监督或重新培训,保持队伍的先进性。
(二)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虽然当前社区社会组织尚难以承担社区或街道乃至区一级的社区教育任务,但是在发动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要充分认识和引导好此类组织的发展方向。合适的培训与指导能够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技能和整体素质。尤其是区级的培训,各区差异较大,区级培训一方面宣传教育本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树立自己的特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社会宣传能够帮助居民更了解社会组织,一方面能够吸引更多人加入队伍,提供人力资源;另一方面,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的提升也是稳定现有工作人员的有效手段。
(三)打造区域社会组织品牌
根据本地区社区教育特点,着力打造特色社会组织。可首先建立梯队推进机制,即对成立早、群众基础好、对外有一定知名度的特色社区社会组织,采取引导提质发展,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帮助其打造成为全国有名、全市示范、全区领跑的特色品牌型社会组织,通过培育打造,规范发展,使之变“无形”为“有形”,变“无名”为“有名”。例如,江苏省南京市评选公布了2015年“十佳社区公益服务品牌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助老类社会组织和儿童教育类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由社会组织创新的“月文化”特色项目成为全国社区教育品牌,在社区居民中知名度、影响力日益扩大。通过这些品牌社会组织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激励这些社会组织,进一步成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新生力量。
(四)开展交流展示,放大辐射效应
随着社区教育公共服务意识的提升,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的学习交流和成果展示,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各种社区教育活动,扩大特色社区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政府直接购买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为政府减负的同时,也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更科学、更丰富、更有效的教育活动。总之,在社区社会组织如何参与社区教育创新发展这一问题上,要围绕“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教育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这一中心思想,积极培育,发挥其作为新生力量在社区教育中应用的作用,为社区教育开拓新的途径和局面。
作者:刘蓉 单位: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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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自主治理理论
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并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自主治理理论集中体现在奥斯特罗姆1990年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她指出传统的分析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即哈丁的公地悲剧(1968)、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1965),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市场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悲观的,她指出当前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途径是有问题的;然后,她通过对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监督这三个难题的分析,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第三,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八项原则。WWw.133229.cOM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现状 1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
1978年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使得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瓦解,但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性,农民不组织起来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中央根据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决定了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此为背景,我国农民开始走上了合作化之路,在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当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
(1)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中央要求对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改革,建立乡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相当于生产大队的的范围内设立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层次上又设立了村、组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村组的行政和经济职能。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层次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替代,因此残存了一些人民公社体制的特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一个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组织职能,还具有政权组织的职能。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产权模糊、组织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随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大批专业化的农户,但是由于农民在流通领域里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和发展成为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种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建立起了比较明晰的产权,但由于大多在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推动下成立,并实际处于其的控制之下,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虽然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然而由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合作化程度却很低。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参加组织的农户仅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不仅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90%之上比率,也距巴西、智利等国80%的比率甚远,甚至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也占30%-60%。
如何解决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她认为在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这恰恰符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不能代表集体的利益,而只有农民自身才可以代表。自己的东西自己做主,自己的利益自己来把握,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走自主治理的道路。
3 中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治理方面的比较
目前国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建立了良好的自主治理机制,这也是这些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奥斯特罗姆在其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总结出了长期有效自主治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笔者将这八项基本原则概括为产权明晰、集体参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四个方面。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将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的这些组织做一个比较。
(1)产权明晰。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应为集体财产集体所有,但实际却是大多由少数人占有和支配,造成产权模糊不清。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起来,本应建立了明晰的产权机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强烈的推动发展的动机,主张主要农民愿意加入就可加入,造成很多合作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无须缴纳股金,这样产权就模糊不清。与此相比,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由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因而产权非常明确。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由农民建立的带有半垄断色彩的庞大组织体系,不仅包括基层和县级组织,还有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产权归全体成员所有,也非常明晰。
(2)集体参与。这里指的集体参与是指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参与组织章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具有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机构的性质,农民自然无法参与制定和修改各项规则。我国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由财政部支持的)已经建立了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但大多的合作组织农民并未真正享有表决权,一般成员基本随大流。有些直接由管理层决定,还有的实行一股一票制,这样股份占大头的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就能通过这样控制合作组织。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任何社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只有少数合作组织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安排一些额外票,但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额外票谋取私利,法律还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通过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行使组织员自己的权利,决定农协的各项方针和重大事项。
(3)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是小数人占有和支配集体财产,农民的投票权行使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领导者可以随意处置集体财产,管理也不科学。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成立理事会做为合作组织的决策中心,但理事会成员受到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影响较大,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无法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而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合作组织成员从普通的农场主到董事长,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董事会聘请专门的公司经理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而董事会是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组织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使之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对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理事长的权力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合员大会赋予的,而监事会成员则是有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来产生,这样就保证了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受到了监事会的有效监督。
(4)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这是指组织成员自己设计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自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独立的组织,但不管是其成立,还是建立之后的管理和经营,都与地方政府脱不了关系,自主性大打折扣。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则是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完成,并且美国国会于1922年就已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谢尔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而日本政府则是通过对农业协同组合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来保证自己农业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农协的制度安排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制定。
4 初步的政策建议
为何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干预甚至直接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来说是合适的。然而,正是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低下,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应该随之而改变。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真正农民自主治理的机制,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下去。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首先必须要保证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对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从与村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和政府组织混合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组织,同时农村基层政府应变管理为服务,将管理权交给农民。而对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大力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地方政府不应再根据自身意愿来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并对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控制合作组织进行严厉的制止。
(2)其次是提升农民自主治理意愿。保障了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发展,还应有农民的自觉参与。目前我国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自主治理意愿都很低,主要是因为自身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和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我国政府应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时向农民倾斜。
(3)另外还应提高农民自主治理的能力。无论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想持续顺利发展下去,组织成员应有一定的自主治理能力。而目前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的素质普遍比较低,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开展一些专门针对合作组织成员的短期培训。同时在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应的研究活动,对农民的自主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4)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给与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其的负担。第二是加强金融支持。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应放宽对其的贷款限度,同时培育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款。第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并加大技术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