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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8-31 0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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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生活的具体特征

篇1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4-0070-06

严格说来,“公共生活”一词是一个现代术语,它是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活动的一种归纳。在国家与社会尚未分离之前,不可能存在着公共生活的形态与观念。不过,正如哈贝马斯出于理论说明的必要而把雅典城邦称作为古代公共领域一样,也可以把城邦生活纳入“公共生活”的视阈中去考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承认城邦生活属于公共生活,我们只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以使之最大限度地涵盖人类历史上那些群体性的或集体性的生活方式。在另一重意义上,我们也是为了说明现代公共生活是有历史源头的,与古代社会中的那种共同生活之间是有着历史联系的。也就是说,对公共生活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考察,是可以从古代的共同生活开始的,是有必要去发现共同生活如何转变为现代公共生活的。

一、古代社会的共同生活

“公”与“私”的分离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在前近代社会,无所谓私,也便无所谓公。但是,在学术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在古代社会很早的历史阶段中就已经出现了公私之别。学者们往往以为,在古希腊的雅典,家庭与城邦代表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领域:家庭代表私,城邦代表公;不为家庭,即为城邦。也就是说,家庭生活是私人生活,城邦生活便是公共生活了。其实,家庭与城邦的分化还只是一种实体性分化,而不是属于形态分化的范畴。家庭与城邦的分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不与城邦相对立,没有造成独立于城邦的完整领域。在雅典人的观念中,部分是以整体来定义的。如同手是通过人来定义的一样,家庭须通过城邦来定义。没有城邦,也就没有家庭。家庭非但不能以私的形态独立存在,反而必须依附于城邦,通过促进城邦目的的实现来达成自身使命――依靠奴隶和女人的生产,家庭代表着城邦的自足。因此,在古希腊的时期,社会生活是不能以公、私而进行标记的,更不能为其赋予“公共”二字。实际上,考察城邦一词的原意(共同体),我们就会发现,古希腊时期的社会生活,在实质上是一种共同生活。

雅典共同生活的本质特点反映在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命题中:“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亚氏所指之“人”,毫无疑问只是公民。于是,这句话就等价于:只有公民才是一种政治动物,而城邦也就只是公民的共同体了,城邦生活在事实上只对公民开放。“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比如陪审员与公民大会的成员,他们身居“无定期的官职”(亚里士多德认为陪审员和公民大会成员掌握了裁决权,因而可视为官职),参与了城邦的行政统治,故“一个人只要参与了某一政体,他就是一位公民了。”能够参与政体的人,当然不可能是奴隶,也不包括女人。奴隶与女人都只是家庭的附属物,男子在成为公民(即年满20岁,成为新家庭的~家之长)之前,同样只是从属于家庭的事物。只有在获得公民资格后,他才成为人,并从此进入城邦,将家庭完全留给奴隶和女人。进入城邦之后,公民将自己完全融入其中,他们“从不梦想彼此谈论各自的家庭事务,只有在情况确实变得非常糟糕时才有必要在集会中作出旨在确保他们一家之主的控制地位之决定。”

这一共同生活形态的形成,是与雅典人引以为傲的民主“政制”分离不开的。雅典民主直接得益于梭伦于公元前594年进行的深刻的社会改革。改革之前,占多数的平民须把自己土地出产的六分之一交给居统治地位的少数,一旦无法支付这种“六一税”,就将沦为奴隶。梭伦废除了这一税赋,平民无须再为别人耕作,耕作的角色交由真正的奴隶(主要是外邦人)来承担。改革确立了平民与奴隶的真正对立。奴隶不可成为平民,更为重要的则是,平民不会再沦为奴隶。从而,它“显著而又实在地提高了公民的精英意识,以前公民自己或他们的祖先所从事的工作,现在是由这些东西来做了(这是雅典人对奴隶的看法)。”这对严格意义上公民阶层的形成至关重要。此前,尽管平民也被称作公民,但他对于城邦的意义仅在于他是军事上的城邦捍卫者。改革之后,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精英地位,他不仅捍卫城邦,更是城邦的信心所在。同时,奴隶阶层的固定化,解除了公民对家庭的后顾之忧。在家庭的繁杂事务有了保证之后,他们终于能够将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共同生活之中。

梭伦改革的第二个举措是引入“四百人议事会”(后来被克里斯提尼发展为“五百人议事会”,这可能是由于雅典人口增长而采取的适应性改革)。尽管公民大会才是城邦生活最主要的载体,但议事会同样不可忽视,“它是人们第一次具体的尝试,尝试在知识分子少数和大众之间建立所谓的‘第三种势力’:这个势力圈中,首要关注的是城邦的利益。”接着,梭伦又建立了人民陪审法庭。倘若行政官员有不公正的决定,人民有权向这个法庭上诉,并可参与到法庭审判的每一过程。至此,城邦生活的主要承载体――公民大会、议事会和人民陪审法庭都已成型,雅典人的共同生活也就此全面展开。

作为最典型的城邦生活形式,公民大会一年召开40次。会议地点是位于卫城西方500公尺处拥有可容纳6000人的大会堂的平缓山坡。虽然这通常只占雅典公民总数的1/5乃至更少,但这一数字已经没有后来者可以企及。公民大会讨论话题极其广泛,涵盖城邦生活的所有事务。公民们不仅可以决定内政事项,如投票表决法律,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集会并对其进行批评、谴责或豁免等;还对城邦的外交(如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邦政府缔结联盟等)负责。公民大会作出的决定,由议事会予以付诸实施。议事会长年存在,代表则由各部落选派组成。它是雅典民主制度运行的核心,但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其重要性则稍次一等。其一,因为它只是执行机关,没有裁决权;其二,它对代表有诸多限制,如年龄须在30岁以上,且年收入不少于200斗等,这使它的普遍性打了不少折扣,故而只能被恰当地称作“第三种势力”。

城邦生活的另一种形式是人民陪审法庭。法庭由各阶层的公民组成,除了公民大会开会及节庆的日子外,每天都开庭。公元前四世纪以后,整个体制发生了变化,法庭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公民大会。 因为公民大会与执政官、议事会之间权力关系的此消彼长始终存在,且没有一个定态,“不论什么时候,人民法庭总是有很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审查或者废除立法。”同时,执政官的政治生命也最有可能是在法庭而非公民大会上因叛国罪等重罪的控告而告结束。人们习惯于由大批同胞审判、决定刑罚的做法。正是在这里,体现出了雅典人根深蒂固的民主态度:“人数众多的陪审法官,出错的机会总比少数几个执政官来得少。”

但是,今天看来,雅典城邦具有强烈的乌托邦色彩,也正是这一色彩迷幻了无数当代学者,让他们把雅典城邦生活想象得无比完美。虽然直接参与的“公民理想”让后世学者们诗意化了雅典所拥有的民主图景,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城邦生活缺乏公共性的事实。人们可以争辩说,在雅典,没有其它地方那么严重的贵族与平民的尖锐对立,但是,毫无疑问的事实是,雅典仍然存在着公民与非公民之间不平等的对立,城邦作为一个共同体,只属于公民,奴隶和女人被封闭在家庭中,是被排除在共同体之外的。从理论上讲,当然是可以推断出奴隶和女人这个阶层也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但是,他们被“囚入”一个个单独存在的“家庭之笼”的时候,是无法生成共同意识的。即使按照现论的逻辑而作出退一步的假定,也只能说奴隶有着自己的共同体,女人又有着自己的共同体,这两个共同体是不被包容在城邦共同体之中的,它存在于城邦,却又被排斥在城邦之外。这样一来,在雅典城邦中的各个共同体之间,其实是没有一种可以被抽象出来的统一性的东西,而这个统一性的东西恰恰是现代社会中不同阶层共有的一种生活形态,那就是公共生活。

所以,古代希腊的城邦生活只是公民的共同生活,城邦的目的也仅限于公民阶层的共同善业。当然,雅典的确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朵奇葩,今天看来,在亚历山大宣告帝国时代来临之前能够发育出城邦政治,的确是不可思议的。毕竟,帝国时代的重锤将所谓“公民理想”撞得粉碎,所有人都变成了君主的臣民;紧随而来的中世纪又给臣民们安上另一重身份――上帝的子民。基督教的世界观把政治活动的理论基础从城邦学说转移给了神学。人在生活中用与上帝的沟通问题取代城邦生活。这一时期,在形式上具有共同生活特点的情形是教会活动。可是,教会活动却让人们追求“自我赎罪”而非“共同之善”。就此而言,又是共同生活的衰落。直到人们走出中世纪之后,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先是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造就了市民社会;接着又进入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过程,让政府去代表公共生活,而把私人生活交由市民社会。如果说传统还存在的话,则是被保留在家庭之中的,家庭所意味着的是一个与公共生活、私人生活相并列的日常生活。所以,公共生活是现代化的产物,如果看不到这一事实而在人类历史上的每一阶段滥用“公共生活”的概念的话,也就不能够真正理解现代社会与以往以及以后的根本性区别,就会要求把一些已经成为历史陈迹的因素搬到现代来,也会不顾历史的发展已经把我们带入一个新的时代,而要求把展现未来的因素强行纳入到当下的社会框架中来。

二、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

工业化、城市化的直接成果是什么?毫无疑问,那就是“市民社会”。无论是近代社会的早期还是今天,市民社会都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空间,市民社会的出现,标志着私人生活的开始,而公共生活正是在私人生活的基础上诞生的,是私人生活的一种抽象形态。当然,公共生活也需要借助于实体化的方式表现自己,但是,当我们谈论公共生活的时候,所指的是它的抽象性内容,而不是承载它的实体性存在。所谓公共生活,只能被加以抽象地把握,才是真实的。如果把公共生活等同于其承载体的话,那么,关于它的建构就会出现偏差,至少在逻辑上会重新把社会纳入到等级化的构成之中去。如果将这种等级化的构成与人结合起来的话,就会要求某(些)人代表公共生活,而把其他人都看成是追随者,是等而下之的构成因子,至多也只能是参与者。这样一来,公共生活的公共性也就不可能再真实地存在于其中了。试想,失去了公共性的公共生活是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呢?它还是公共生活吗?显然不是。

尽管人们也试图到雅典城邦中去寻找市民社会,但是,在雅典是没有近代以来的这种市民社会的,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社会存在力量,市民社会是在近代社会出现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中产生的。也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使近代以来的社会生活与古希腊雅典的生活相区别。只有在近代以来的社会这一特定阶段,我们才能看到:“市民社会一词逐渐淡化其政治共同体的含义,而偏向于表示:人以私人的身份追求特别是经济利益之满足,而以此身份与此目的彼此相交涉与结合所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的空间。”

市民社会是私人生活的承载体和空间,但是,当私人生活出现的时候,公共生活也就开始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是近代以来的这个社会生活的两个“共在”的方面。如上所述,在古希腊时期的整体观念中,公民及其共同生活是城邦自主的标志――这一点正是城邦吸引人之处,它使人们总能把“公民”与“自主”想象在一起。然而,正是在这里,作为“自足生活”标志的家庭(奴隶与女人),则被人们忽略了,被默认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物,它不是共同生活的构成要素,而只是在共同生活中去实现自主的必要手段。当共同生活并不涵盖这个社会的全部而只是局部的时候,它在何种程度上会出现公共性的问题呢?所以,我们说雅典的社会生活只是一种共同生活而不是公共生活,没有一种“共在”的各要素“均有”的同质性因素。近代则不同,虽然近代以来的社会被分解成不同的方面、不同的领域,但是,在这个社会的一切方面、一切领域的背后,都包含着某种“均有”的因素,在我们看来,那就是公共性。有了这种公共性,才能理解社会生活的整体中存在着公共生活的部分。

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将自足与自主两重属性统一了起来,统一于每一个个人。这首先是一场身份革命,“公民”一词作为某一特定等级的含义消失了,个人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存在物的地位。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代表着某种“自足”,而国家中的个人则代表了“自主”。即便自足只是自主的手段,可是自足与自主在个人身上得到了统一。在这种统一成为事实的时候,手段与目的也就统一了起来。因而,个人的活动兼具自足与自主两重属性,无论自足还是自主,在理论上,对每个个人都有着同等的意义。因此,自足与自主的活动就都符合公共之善了,而不是只属于某一部分人的“共同之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共同生活为公共生活所替代。

当然,公共生活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中的表现是不同的。在市民社会中,所带来的是市民个体意义上的身份革命,身份转化为角色,从而使个人的角色呈现出多重化的景况:一是国家层次上的公民角色的确立;二是市民社会层次上的市民角色的形成;三 是家庭层次上的传统自然人的保留。市民社会所带来的人的角色的多重化,也是社会分解的过程,社会被分解为多个领域,而人则在社会的多个领域中进出,过着多重化的生活。特别是在工业革命进行得比较彻底的地区,我们看到,它的各个领域的分化也较为突出。但是,在工业革命不甚彻底的地区,人们的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和日常生活之间的交叉也就较为明显。在这些工业革命不甚彻底的地方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公共生活对日常生活以及私人生活的干扰,公共权力也会随时介入到私人生活以及日常生活中去。应当看到,在我们现有的社会中,纯粹的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和日常生活是没有的,可是,在理论上,我们是可以想象和描绘公共生活、私人生活和日常生活的基本内容的。那就是:公共生活是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私人生活则表现出在个人利益的原点上开展活动,而日常生活则是传统和习俗发挥基本性的规范作用的过程。如果在更高的哲学层面上来认识的话,又会看到,公共生活不仅是政治学所看到的那种经由某些实体性的存在物来承载并实现的过程,私人生活不只是经济学所解释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过程,日常生活也不完全是社会学所理解的社会结构化的基础,而是在私人生活和日常生活中都包含着公共生活的状态,或者说,在私人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包含着公共生活的内容,会提出公共生活的要求,让公共生活为私人生活、日常生活提供保障和补充。

公共生活具有多种形式,在国家层次上,公共生活首先是以一种政治生活的形式出现的。当然,古希腊的共同生活也是一种政治生活,甚至,它是许多人心目中直接参与政治活动的理想形态。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它是不具有公共性的。因为,它基于一个充满歧视意味的公民概念,或者说公民概念的排他性决定了公民只是这个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的标记。近代国家意义上的政治生活则不同,由于公民概念扩大到对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涵盖,特别是得到了启蒙思想家们平等思想的定义,使政治生活中包含了较高的公共性。当然,现代政治的发展,尤其是“代议制”与“政党分肥制”的结合,也使政治生活的公共性打了不少折扣。代议制在宣称最大限度地代表了人民利益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将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了。尽管所有公民仍然生活在同一政治共同体即代议制国家之中,但国家已然不是普通公民的责任所在,它也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应参与到它的目的的实现过程中来。因而,国家政治比城邦政治有了更浓厚的精英味。虽然在公民有意愿和资格的前提下,政治生活仍然可以成为公共生活的重心,但对于哈贝马斯所指出的“无动于衷”或“无力改变”的大多数“当事人”而言,政治生活在个人目的的达成上并非不可或缺。公共生活被割裂了,它有条件的包含政治生活(对“参与者”而言),更多情况下,它被分散在市民社会之中。市民社会里的社团活动却成了更为常见的公共生活形式。

在近代以来的思想家中,最早和最广为人知的描述了市民社会中公共生活的人是黑格尔。在他的叙述中,用来指称公共生活空间的术语是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在形式上类似于中世纪的行会,甚至有可能就是由行会发展而来的。当然,同业公会并不是行会,后者是小作坊手工生产的产物,前者则是由资本主义工商业所造成的,不像行会那样是封闭的,它唯一的限制是技能,是对所有满足技能条件的人开放的。对其成员而言,同业公会的意义是具体而有限的。在近代早期,由于市民角色还比较单一,这种“有限性”反而表现出某种完整性的特征,它成为个人“伦理完整性”的必要。“如果个人不是一个合法同业公会的成员,他就没有等级尊严,并由于他的孤立而被归结为营利自私,他的生活和享受也变得不稳定了……只有在同业公会中,正直才获得真实的承认与光荣”。市民社会的构成因子在依据他的特殊技能而成为同业公会的一员后,可以在其中追求这个群体的共同尊严,这种共同尊严也就是同业公会的公共性内容了。抽象地看,同业公会作为能够实现公共性的一种生活形态,也同样抽象地具有公共生活的内容了。

根据哈贝马斯的考察,诸如同业公会这类公共生活空间的发展,是市民社会公共生活的一条主线,它的范围随个人角色的多样化而不断扩展。同时,另一类不同的公共空间也开始出现。它的构成不是基于人的物质属性,如行业、地域等,而是基于学识、爱好等文化属性,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贵族集会的沙龙发展而来的,人们在其中就某一问题交换意见以致形成公共意见。哈贝马斯称其为公共领域。与同业公会不同,公共领域进行的是一种文化生活。它的内容在初期主要是文学,通过文学进行私人性与公共性的交流。“一方面,满腔热情的读者重温文学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私人关系;他们根据实际经验来充实虚构的私人空间,并且用虚构的私人空间来检验实际经验。另一方面,最初靠文学传达的私人空间,亦即具有文学表现能力的主体性事实上已经变成了拥有广泛读者的文学;同时,组成公众的私人就所读内容一同展开讨论,把它带进共同推动向前的启蒙进程当中”。在一定程度上,文学的虚构性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大大拓宽了公共生活的范围。同时,它也创造出了许多实在的承载场所,如剧院、读书会、博物馆以及市民阶层的沙龙等。这些场所培养了市民的阅读习惯,使“文学公共领域”这种公共生活方式进一步扩散开来。

从共同生活到公共生活的演变,无疑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这一演变过程也带来了诸多令持有社会进化主张的人尴尬的后果。共同生活尽管缺乏公共性,但对其参与者而言,它蕴含的自主性是很完整的。公共生活使每个人都可获得自主性,而自主性的程度却不如共同生活,而这反过来又势必影响公共生活的公共性。或许可以说,公共性自其出现以来,便不断受到剥损。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奥克肖特所说的现代国家政治退化的性格,公共性逐渐褪色,表现为“一群人透过个别的抉择与彼此的商议、协调,而形成大家一致认可的行动目标。”人们与自主的终极目的之间呈现出日益疏离的倾向。这种倾向在人类社会从现代向后现代的转向中进一步加剧,使人们对公共生活产生了一些怀疑。所以,现代社会所拥有的公共生活并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终点,在人类走向未来的维度中,建构理想公共生活的冲动依然会激励着无数愿意投身于其中的开拓者。

三、公共生活的衰落    以工业化、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社会分化过程,这种分化无疑是公共生活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社会分化的加剧,在使公共生活的形式和范围不断扩充的同时,也在内容和实质上不断淡化了公共生活,使公共生活的自主性内涵不断褪色。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总感到“漂泊不定”或“无家可归”:“我们组合人格中总有一些部分要‘越界’,无法为某一个团体所吸纳,而这些部分又与其他的组合部件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任何自我归属的行为都受到矛盾(既向心又离心)的 压力。”后现代转向虽然对分化表达了不满,却并不能完全摆脱其影响。后现代转向的一个主题是主体和社会的非中心化,不论自我还是政治,都不再存在着中心,自我非中心化了,政治也随之而非中心化。

自我非中心化表现为个人身份的再次裂变,他仿佛成了碎片,被放逐于流动性之中,成为盖尔纳所称的“组合人”。他是一种具有变动性、一次性和可替代性等品质的生物,没有本质,其生活只是一套有待完成的工作。也就是说,当人获得了自由的时候,却失去了追逐的目标。“组合化”的代价是“一种碎片化,它使所有的活动都无法受到其他活动的支持,这些活动完全基于其自身明确表述之目的并经过冷静之计算,而不是成为温暖、完整、‘总体性’文化之一部分。”它造成“组合化”居民的归属难题:没有任何一个团体可以保证他们去完全归属于它。“组合人”被碎片化为这些团体中的组合部件,他被分散于碎片式的市民社会中,隔绝于国家。他“能组成有效的社团和制度,无须借助这些林林总总的仪式的保障,亦毋需通过内在的关联而形成一个整体来使其具有稳定性,毋需将所有成员彼此束缚使之无法动弹。他可以加入具有特殊目的的、特定的、有限的社团而毋需以某种歃血为盟的仪式来约束自己。当他不同意社团的政策时,他就可以离开,不会被指责为背叛。”他自身已经被非中心化了,感受不到自我的存在,更罔顾公共生活。总之,与近代以来蓬勃兴旺的社团生活相比,在高度现代化的后现代转向中,社团由于它的过度发展已经被虚化了:为了扩展自身规模,它不得不降低准入门槛和扩大开放性,而这又必然导致不同社团角色在个人身上的重叠,使其应接不暇,最终选择不闻不问。

政治的非中心化是表现在公共领域的变迁之中的。对于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文学公共领域发生了功能转换,参与讨论的公众占有了受到政治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并将它建成一个公共权力的批判领域。“相对于古代公共领域而言,现代公共领域的主题由本来的市民的共同政治使命转变成了进行公开讨论的社会的市民使命”。它以与国家不同的方式调节市民社会,并敢于反抗现有的政治权威。政治公共领域的产生使市民的公共生活有了重返政治舞台的希望。然而,对于代议制下的现代国家而言,这却并不是什么好事,因为参与期望的高涨将导致合法性供给的不足,威胁到现存秩序。故而,政治公共领域从一产生就面临着权力向其中的渗透。这种渗透造成了政治公共领域的“机制化”,官僚机制被植入公共领域,以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也走向了渐趋吻合的方向。

公共权力在私人交往过程中的介入,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出来的各种冲突调和了起来,其结果却把冲突从私人领域引向了政治层面,出现了一个相向转移的运动:“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从而使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又一次消失,公共领域被“再封建化”。这样一来,不仅公众开始失去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而且,能释放其政治热情的场所也越来越少了。这就是哈贝马斯所描绘的政治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通过这一转型,松散的选民组织日益让位给了真正意义上的政党,它们为了争取选票,用新的方法来整合广大公民。所以说,现代宣传展示了它启蒙和控制、信息和广告、教育和操纵的多重面孔,将公众参与严格控制在政治动员的范围之内。另外,作为象征的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其论战功能,它只需对关起门来作出的决议案予以通过,人们无需争论,只能认同。由此可见,在政治生活表现出自己纵的特征的时候,也就开始失去它的公共性了。

与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再封建化”的看法相比,鲍曼则作出了更加直接的描述。鲍曼认为,事实是私人正在“公共空间”里开辟领地,生活政治和真正的、名副其实的政治相遇,私人问题被转移成公共问题的语言。市民社会所推动的在政治与日常生活之间的令人满意的彼此隔绝,造成了两个不受欢迎的结果:一是国民不再对政治国家或国家政治感兴趣,也就没有理由去仔细考量公共之善的意义;二是促使国家认为,只要自由不受干涉,就不再有其他的公共之善,国家对其国民就无所亏欠。“公民对政治的无兴趣与冷漠,国家撤回了推动公共之善的义务,都是市民社会的令人不快而又正当的产物”。而现代化持续不断的“个体化”行动,使个体成为公民最可怕的敌人,它给公民角色和以公民角色为基础的政治带来了麻烦。“‘公共空间’被‘私人’占领着;‘公共关注’被贬低为对公众人物私生活的好奇心”。

篇2

众所周知,随着后现代主义在新世纪的滥觞和物化、世俗化思潮的流行,一个以“精致利己主义”①和个人主义为价值理念的文化思潮也显山露水,注重自我私人领域,对公共生活漠不关心,爱与责任感缺失,无限放大个人名利,成为新世纪初中国社会的整体注脚。不难看出,“非理性”是贯穿新世纪中国社会文化思潮的发展态势的主线,或者说,正是由于价值理性的缺场、公共场域、公共生活、公共话语和公共自组织的缺失,公民教育的缺乏,才导致了中国社会在新世纪的整体困境。在当代,作为一种维护民族团结和维持社会公序的手段,民族团结教育已超越“少数民族主义运动的中心议题”和“通过少数民族成员获得他们的政治、社会及经济的控制,推动民族认同,并试图从主体群体控制下的社会中创立独立的社会”②的传统阐释,而与公共生活的构建密不可分。高等院校作为公共生活场域,师生主体间的理性、交互和参与推动着公共生活的构建,民族团结教育只有贯串于师生的公共生活中,才能拓展新路径并取得实效。武陵地区高等院校公共生活极为稀有,公共场域、话语和公民参与尚处于萌芽阶段。只有培育师生公民意识,构建公共生活,民族团结教育才得以可能。

一、公共领域:价值理性的在场

社会团结不仅包含“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那种直接的、面对面的交往互动,建立友谊、婚姻等固定关系,或是在交往过程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心理状态的和行为模式,而是具有更深刻的内涵,可以包容更广泛的现象。”③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这一言说指明了社会团结的质素,为我们理解民族团结提供了视角。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团结概括为六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团结的产生、社会团结的类型、将征和功能、社会团结的基础、社会团结存在与变化的动力因素、社会团结得以维持的力量和社会团结被破坏的原因。涂尔干把“集体意识”和“集体良心”视为社会团结的基础,具体是指“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者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结合或吸引为将征的联系状态”④其中蕴含着社会公共生活的诸多要素。阿伦特把人的活动分为劳动、工作(或称制作)和行动。“之所以说这三种活动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分别对应于拥有生命的世人的三种基本境况。”阿伦特视劳动和工作为人类在自然环境中采取的活动模式,而视行动为人在人们相互之间的活动模式,劳动属于私人领域,工作属于社会领域,而行动属于公共领域。“行动不管其特定的内容是什么,总是在确立各种关系,因此它具有这样一种内在倾向:迫使取消所有限制,穿越所有界线。”⑤阿伦特的这句话表明“行动”是社会成员和世界公共部分的最大公约数,它衍生政治领域,共享言行,并构建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在阿伦特观点基础上,重点阐释了公共领域的重要性。他不仅把公共领域视为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视角,更理解为一种历史范畴。古希腊的公共领域、封建时代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和资产阶级的市民公共领域三种类型是历史上出现的公共领域形态。在中国当代社会,随着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深化发展,公共领域的构建成为公民实践和社会治理的整体趋向。公共领域是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发展,是人与人的“共同存在”和同时“在场”。有论者⒐共领域的特征描述为客观性、普遍性、非联合性和共享性,认为公共领域是处于私人领域和国家之间、以确立、追求和共享公共价值为本旨、所有成员平等地享受公共利益的空间场域。⑥它既不同于“国家”,亦与“私人领域”有别,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内生形态。

价值理性在场无疑是公共领域得以构建的基本前提。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混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漠视公共生活甚至将公共生活领域私人化。人们“对政治领域的更加冷漠和消极以及对诸如家庭、职业和个人事业等私人领域的更加关注。”⑦这种现象的存在并非前者公共化个人私生活,而是后者更为丰富和确定。人们惯常推卸公共责任、减少分内职责,认为公共领域没有独特价值,并应该为私人领域服务。种种现象表明,在当下中国缺失公共价值立场的前提下,建构公共生活是有一定难度的。尽管如此,面对社会文化思潮的强劲潮流,构建公共生活确是不二选择,但前提是通过制度、舆论、道德、伦理和审美逐步建构共有的公共价值,它必然超越私人领域和个体价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共生活视野中加以思考、表达和实施,不仅需要实施者超越传统的民族团结教育模式、只针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偏执和个体群体、社团、党派利益的中心主义倾向,对社会成员实施平等、正义、权利、义务和共同体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才有可靠的实践和价值理性基础。

二、公共话语:自由主体间的交互

“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机制。”⑧哈贝马斯的这句话向我们表明公共话语机制对构建公共生活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话和言说正是人类特有的共性,“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 许多年前,查尔斯・泰勒指明了人类生活的对话本质。而阿伦特更是将言说和对话与行动联系起来,“言说和行动是同时发生和同等重要的,二者紧密联系。无言的行动不再是行动。行动者,只有在他同时也是话语的言说者时才是可能的”在她看来,言说和行动具有某种一致性。言说不仅与行动相伴,而且一定是行动中的言说,真正的行动必须以言说方式进行。公共话语是公共生活中的言说。言说内容和言说方式都是公共生活的,而且是公共、开放、理性和负责任的。⑨

学校生活作为一种公共生活,师生员工共同参与学校公共生活的构建,各主体之间是在平等、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高等院校要适应教育观念、理念和社会文化思潮的变化,必须改变传统师生之间传受关系、主客关系、主动与被动关系观念,在人类公共知识面前都是学习、研讨、阐释的主体,学习就是主体间的某种对话。民族团结教育必须在对话和交互的机制下方能进行。“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睦、友好和协调、联合”⑩金炳镐教授指出不同民族主体只有通过交往联系、协调合作才能达成团结,而不是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主宰、殖民和同化。民族团结“是同一民族内部和不同民族之间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平等尊重、联合协作、和平共处、相互融合的认知与行为”刘子云对民族团结的定义无疑切中肯綮。 武陵地区高等院校师生民族成份多,各民族有各自的习惯、风俗和文化,通过师生公共构建公共生活,超越每一民族个体的独有特性,达成更为广泛的合作、协商和对话,使得民族之间的信任、理解和联合得以达成。公共话语的构建是和公民教育紧密相关的,比如展开爱、幸福、审美、责任、自由、平等、正义、真理等的教育,在学校建立某种公共价值,使师生精神饱满和充实,内心更为丰富。这样,各民族间就有了联合、团结的基础。也与公共话语中尊重个体话语权、个人权利等密切相关,公共生活必然是个独立主体间的对话、协商、合作和妥协。那些仅以舆论和宣传为唯一路径的各种意识形态教育,在人们思想转向的前提下,只能是事半功倍,甚至走向反面。

三、公共自组织:公民参与自治

所周知,随着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共享普遍意识的达成,公民自组织也从长期的权力和社会文化的隐性背后逐步走向前台,“现代社会组织是社会领域中基于志愿者并且能够发挥人的精神力量的组织,同时提供了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服务和政治体制所需要的领导力量的开发。” 彼得・德鲁克的这句话是我们理解自组织的一个很好的视角。公民自组织在历史发展中,也积极推动着公民文化塑造、社会管理、公共权力强化与监督等功能的发挥, 可以说,它是一个健全社会形成的标志,在国家公权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有一定张弛和彼此消涨过程中起到了相互制约、监督、纠错、作用。公民自组织是公共生活保有独立性、权利、监督和规范等功能发挥的“躯体”,它的形成有利于形成国家―市场―社会生态关系的形成。因此,有人认为,“公民自组织的适度发展是现代公共生活重构之本”。

那么,在高等院校,如何形成公民自组织呢?毋庸讳言,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院校为公民自组织建构提供公共平台。师生共有的的文化基础、公共知识与公共目标奠定了公民自组织形成的文化基础和思想基础。自治社团是学校公民自组织的主要形式。以民主决策、共同管理、学生自治为基本内核的公共组织形式,可以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公共文化的形成,培养师生健全、理性的人生观和丰富充实的内心与精神。因此,成立社团联合会、各种公益、志愿者、社会服务性社团组织,譬如法律援助服务团、志愿中队、环境保护者协会等等社团,并参与自治,是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面对公共危机、公共事件时,社团成员必然以公共组织名义并实施公共路径探讨、处理,从而使得学生感受公共文化感染熏陶,培育学生公民精神和公民品质。

学校成立的各种社团,与校外社区联合,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社会,对整个社会公共生活构建将起到示范、引导、延伸作用,形成良好的公民教育、公共活动、公共场域氛围,推动对话、合作、协商、妥协机制和稳固公民社会的形成。民族团结教育只有在一定的社团组织中展开,依托社区和社会扩大辐射面,实效不言而喻。武陵地区高等院校均有大批学生社团,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性、服务型活动,公共意识、公共品质和公共精神在高等院校逐步形成并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如何深入推动公共自组织形成,引导师生公共生活,形成公共精神成为新的条件下必须解决好的重要课题。

注释:

① 北京大学钱理群教授提出,指以自我为中心和个人利益得失作为思想、行为原则和价值伦理评判的标准。他们利用公权力约束边界的模糊和体制性弊端,通晓“玩人术”、“权术”、“谋术”与“伪装术”,熟谙社会关系学,处世油滑事故,善用手段,善于阿谈奉承,懂得如何利用体制、政策与权力网络达到一己之私。常常表现为自我人格、心理甚至精神的巨大分裂。

②刘子云:《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模式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5年,第66、89页。

③[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

④贾春:《外国社会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6页。

⑤[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91页。

⑥彭定光:《制度伦理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塑造》,《与现实》,2001年第1期,第83-84页。

⑦[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29页。

⑧吴育林:《公共生活理论范式对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启示》,《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91页。

⑨汉娜・阿伦特:《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页。

⑩金炳镜:《民族理论通论》,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81页。

刘子云:《民族团结教育实践模式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5年,第66、89页。

篇3

1 引言

人行道是行人交通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城市道路设计中,多以满足机动车的行驶需求为核心,忽视了行人交通的需求,造成区域人行路网不连续、人行道过窄、安全舒适性较差、人行环境差和脱离城市文化生活功能的人行街道。

经过近年来步行交通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践经验。从各种有效宽度下的人行道的使用率与交通道路特征之间的关系,为合理的行人通道设计提供理论和数据依据[1];通过对行人的行走特性进行观察和分析,研究行人通过净宽的需求,确定合理的行人通过净宽值[2];从人行道上行人的步行行为特点和人行道组成确定人行道宽度[3]。

在城市土地利用受限、需满足机动车交通需求和绿化环保要求等条件约束下,为构建连续通达、足够通行能力保障、安全舒适、环境品质良好、兼具文化生活功能的城市行人交通系统,人行道适宜宽度的研究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 适宜宽度人行道确定方法

人行道适宜宽度指为构建连续通达、足够通行能力保障、安全舒适、环境品质良好、兼具文化生活功能的城市行人交通系统所需要的人行道宽度。根据人行道的功能需求,可将人行道宽度分解为人行道净宽、绿化带及设施带宽度、城市公共生活设施宽度及其他宽度需求。

2.1 人行道净宽

2.1.1 足够通行能力保障的宽度要求

城市人行道中,往往有绿化带,路灯、广告牌、交通标志等设施,步行者要避开这些设施,其实际用于行人的人行道要比名义上的宽度窄,有效地用于行人行走的那部分人行道宽度称为人行道净宽。

2.1.2 安全舒适的宽度要求

过宽的人行道,行人之间的距离会较大,会造成心理上的荒凉感,尤其行人交通量较少时,往往会造成行人心理上的不安全感;过窄的人行道,则行人之间的步行间距会过小,给人以拥挤的感觉,给行人赶紧不舒服,容易导致人行道利用率低,行人挤占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引起行人交通安全隐患。

国内已有研究指出,净宽小于1.8m的人行道会妨碍人们的正常使用,净宽小于1m的人行道大多数行人不会使用。因此,在人行道规划设计中,在行人交通量较少时,应保证其最小人行道净宽不小于1.5m。

2.2 绿化带及设施带宽度

人行道绿化带的设置一般根据道路在规划路网中的功能而定。一般而言,城市人行道上会设置1.0~2.0m行道树或绿化带。

城市人行道设施带包含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根据已有研究。在人行道规划设计中,一般将设施带与绿化带结合设置,尽量将各类设施设置于绿化带中,减少绿化带和设施带的占地宽度。

2.3 城市公共设施的宽度需求

人行道作为城市公共生活的主要场所之一,应具有良好的环境品质,并通过增加生活小品,赋予其城市公共文化生活的气息。因此,城市人行道应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增添休憩、交往、美化等设施,如长椅、售货亭、浮雕等。此类公共设施一般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可结合城市公园、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其宽度一般在1.5m~3.0m。

2.4 其他宽度需求

其他宽度需求包括城市规划预留用地需要、城市美观需要等。城市道路作为城市交通走廊,也是城市美丽的风景线,在城市规划中为远期预留交通用地或考虑城市景观的需要等,往往会设置较宽的人行道,此类宽度要求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 城市管理应对

3.1 城市规划应对

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前提,具有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

人行道作为城市道路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道路两侧的地块,地块的的规划属性对行人具有很大的吸引集散作用。在城市规划阶段,面对紧张的财政投入、稀缺的土地指标,不仅需要塑造高效益、协调、美观、现代化的城市,还应考虑构建连续通达、足够通行能力保障、安全舒适、环境品质良好、兼具文化生活功能的城市步行交通系统,为交通规划预留足够的红线宽度。

3.2 交通规划应对

在城市交通规划中,人行道宽度普遍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规定执行,然而人行道宽度内还布设有树池带、设施带、报亭等附属设施,人行有效宽度不满足步行交通的要求;同时,规划道路断面主要以满足机动车交通为主,很少对地块属性所吸引的人行交通进行分析,往往造成规划人行道宽度不适宜。

因此,作为城市交通方式的组成部分,步行交通应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道路网规划,设置适宜宽度的人行道,避免土地浪费和投资浪费。

3.3 城市设计应对

街道就像是画廊,沿着这条画廊,可以领略欣赏整个城市的公共文化;同时,街道也是城市居民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承载着城市生活的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城市公共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

人行道作为公共生活的走廊带,人们对其提出了精神层次、文化层面的要求。这不仅要求人行道环境优雅,布局雅致,同时也要求人行道上具有热闹的文化生活。因此,城市设计应注重人行设施的细部设计,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4 结语

本文根据行人的需求、附属设施的需要、公共生活和规划的要求确定人行道的适宜宽度,从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城市设计方面探讨适宜宽度人行道的实现,以期为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及交通设计提供一定理论依据和参考。

参考文献:

篇4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公共安全”的具体内涵和界定标准,学界对 “公共安全”的理解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正确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正确认识“公共安全”的内涵,合理划定“公共安全”的界限。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对“公共安全”的整体把握

 

公共安全即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的具体所包含的内容,传统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1]。但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主张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是公众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2];有的认为公共安全既包括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包括公共生活生产中的安宁[3];有的将除了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利益表述为其他公共利益纳入公共安全的范畴内[4]。由此可见,对于公共安全中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是不存疑问的,对于公共安全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的主要争议在于:1、“公共安全”中是否包含“重大财产安全”;2、“公共安全”中是否有“公共生产生活中的安宁”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存在。

 

(一)“公共安全”不包含“重大财产安全”

 

有观点从刑法第115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表述来证明公共安全中包含重大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这种表述仅是就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而言,并不能以此来囊括作为客体的“公共安全”的范围。刑法第339条对“非法处置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规定,其中同样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表述,但显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包含“重大财产安全”这一荒谬结论。这是着眼于行为的常发状态做出的表述,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是对环境保护管理秩序的破坏,而其通常会导致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体健康的损失,不能将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和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混为一谈。

 

公共安全所对应的是给公众造成的某方面的危险,而这个危险只能从公众的生命、健康出发,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仅是附带的可能结果,只有附着在生命、健康危险的基础上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个情节。如果一个行为完全没有可能造成到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危险,那么即使造成了重大财产的损失,也不能够认定其危害了公共安全。举个例子来说,盗窃、骗取公众重大财产的行为,显然不能够认定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荒无人烟的地方烧毁财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也不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由此,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并不是与包括在公共安全中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列的一个因素,而只是在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的基本情境中附加出来的一个量刑上作为考虑的因素,因此,重大财产安全并不能够置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之下,成为独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

 

(二)“公共安全”包含“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宁”

 

单纯的“人身安全”无法完全涵盖“公共安全”的范围。例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类的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侵害的社会关系并不直接指向公众的人身安全,只有当通过这些行为而获得的枪支、弹药等被用于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时,或者当恐怖组织形成后按照组织计划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才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对其后的具体侵害行为应当另行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如果不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行为进行规制,会有造成公众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严重危险,其直接侵害的是公共生活的安宁,即公众对于周围环境的一种安全感。这种公共生活安宁并不完全等同于人身权利的内容,但基于人身安全衍生而来,不同于财产权利,后者与人身权利是独立、分开的。

 

对于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生产领域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观点认为其侵犯的是一种“重大生产安全”,虽然这些行为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但这只是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产生的间接后果,人身安全并非是这些罪名的直接客体。[5]笔者认同此观点,生产安全与公共生活的安宁同样,是一种导向人身安全但又不等同于人身安全的公共安全的内容,两者可以合并表述为“公共生产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为也不直接指向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在现在这个依靠电力的信息时代,破坏电力设备导致停电、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导致传播、通讯的中断,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造成现代生产、生活的阻碍,在一定规模上会给公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会威胁到公众的生产、生活安全,有些学者将此类罪名的客体表述为“其他公共利益”,在笔者看来实属不必,这一类行为与上述行为的客体具有同样的特征,可以囊括在“公共生产生活的平稳与安宁”里。

 

二、对“公共安全”的深层探析

 

通说将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对象(公众)表述为“不特定多数人”。但也有学者向传统观点提出挑战,认为 “不特定多数人”的界定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排斥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的社会利益;并认为,“公共安全”的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因此“多数”应为其核心性质。[2]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有些情况下侵犯“少数人”的安全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多数”、“少数”这种表述本来就界限模糊,多少为多数,多少为少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公众有两个特性,一为不特定,二为众多人,通过引入一个概念“众多人”来替代“多数人”的表述,从而解释特定情况下侵犯少数人的利益也可能被认为是侵害公共安全。[6]这仅在措辞上稍作改变,并不具有说服力。在笔者看来,“不特定多数人”的表述中应突出“不特定”的核心地位,“多数”仅仅是一种附加的,便于理解的表述,而并非一定是多数人,“不特定”和“多数”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并”或者“或”的关系。在具体分析一个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做更深层次的分析——

 

(一)从行为本身的角度分析

 

行为发生的场合和行为方法决定了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否为公共安全。从行为发生的场合来看,行为人为危害行为时通常选择在具有公开性的场合进行。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将其宿舍内的饮水机中混入毒物,该行为由于发生场合不具有公开性(宿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宿舍的饮水机一般是由宿舍内的成员使用),因而不能认定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投放危险物品罪。如果行为人将毒物投放在教学楼或者图书馆的饮水机内,由于这些场合的公开性,该行为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特性仅有助于判断某些行为是否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有些行为,由于其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即使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合,但行为造成的状态可以打破空间的阻碍,扩大行为影响的范围,这种情况下,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明显地体现在其行为方法的扩大危险性上。行为方法的扩大危险性是指行为的方式决定了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有扩大化趋向。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对易扩大化的危险缺乏控制,因此可能会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例如,行为人放火烧了其仇人的房子,但邻居也遭牵连,因为火势蔓延不具有控制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安全。还有在村落里生活用水的小溪里投毒,毒物会随着水流到周边的人家去,此行为也具有行为人无法控制地扩大危险性。

 

行为的场合和方式,这两者是互相影响的。如果行为的场合是公开的,但是行为的方法并不会导致扩大危险性,例如行为人在大街上用手枪对准某个人瞄准射击,行为人的这种瞄准和一次射击的行为方式并不会波及到公共场合中不特定多数人,但假若行为人拿着机关枪扫射或者在人群中投掷手榴弹,这就严重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如果行为方法具有扩大危险性,但是行为的场合是相对闭塞的,并没有流动性的人员介入,在放火、爆炸这种情况下,如前所述并不影响行为本身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位,因为行为造成的破坏力还可能冲破空间的阻隔去危害周边的人员安全。但在极端情况下,即行为发生在与世隔绝的地方,即使行为的破坏力巨大,还是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员(因为周边根本不可能存在其他的受害对象),行为发生场合的封闭性使得行为不可能侵犯到公众的安全。

 

(二)从行为指向的对象分析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指行为可能波及的对象,并不等同于行为人意图影响到的对象,也不是指危害结果实际影响到的对象。行为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判断“公共安全”的关键,对此可以从行为指向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可替换性两个方面来理解。

 

行为指向对象的不确定性是指行为波及的对象有多少(数量)、是哪些(名称)等都是不确定的。因为行为发生场合的公开性或者行为方式的扩大危险性,行为波及的范围广泛,具有不可控性,行为可能造成不确定的人员损失。例如,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任何经过电网周边的人员都可能受到伤害,而这些受害对象在电网铺设的持续期间内是无法确定的。注意,这种不确定性是行为人的行为带来的,是客观层面的,而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无关。

 

行为指向对象的可替换性是指行为可能波及的对象不特定(可以借助民法中的物的分类中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来理解)。行为可能影响到的对象始终是一种虚拟的整体性的存在,并不能够具体确定到每个个体。受行为影响的对象有一定的随机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中存在放任的因素,即不管是谁受到伤害,受到伤害的人多少都无所谓。这并不否认行为人在实施某一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时有特定的对象,例如行为人本来意图放火烧死甲一人,但是放火这一行为客观上会影响到的对象实际上不止甲一人,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特定的甲一人的人身安全,还有甲房子周边人家的人身安全,行为人对这些人的人身安全放任不管,实际上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三、对“公共安全”的具体界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常引发争议,原因就在于对于“公共安全”的界定不明。通过对“公共安全”的整体把握和深层探析,可以对以下两种类型的案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断。

 

(一)公共交通道路上的案件

 

对于公共交通道路上的“马路杀手”,涉及的罪名可能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等。对于发生在这一领域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典型案件如2010年的任寒青酒后驾车案,行为人酒后驾车回家,路遇警察执法查酒驾,企图逃避检查,结果向前加速时将朝其走来的警察撞倒在引擎盖上,在警察手抓雨刮器大声呼救的情况下行为人非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加速行驶,期间多次冲撞他人车辆,并连续实施逆向行驶、“S”形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违反限速规定高速在市区道路行驶等高度危险行为,后突然紧急刹车,将警察甩下车头逃逸,最终造成警察轻伤。从行为人驾车的一系列动向可以判断出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已经达到危害公共道路领域内不特定的行人、车辆安全的程度,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但实践中也会发生一些暧昧不清的案件,例如2009年发生在上海的6人团伙多次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车辆碰瓷”案件,司法机关认为行为人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可能造成被害人车辆失控,危及到公共安全,因此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司法机关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作为该罪的认定依据,是一种处于后果类似性而回避了法律确定性的说法。[7]笔者对此表示认同,由于对“公共安全”的内容把握不明,再加之此罪在刑法条文中兜底罪名的地位,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沦为口袋罪的趋向。在公共道路领域,对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仍然要结合具体案情中行为的危险性程度进行仔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慎之又慎。

 

(二)公共场所中随意伤人案件

 

篇5

党的十以来,中央确定了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都有表述。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应予以回应并做出前瞻性思考。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实质上就是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的一次战略性调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呈现的是一幅史诗般的现实和历史画卷,它必将深远地影响我国人民的生活。例如,长株潭一体化就是省一级内部开展的城乡一体化变革,京津冀一体化则是跨省域的城乡一体化变革,农村地区的村镇合并、城市地区的区域合并都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城乡一体化的提出首先是针对城乡二元分治的格局。长期的城乡二元分治,不仅造成了城乡不同生活主体间的各种矛盾、不平等,而且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固化了阶层,也与世界互联的潮流相冲突。

从“教育―课程―教学―评价”的全链条看,也深受城乡二元分治格局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城乡教育水平的落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进一步拉大的潜在风险;课程建设主体的潜意识中存在城乡二元分治的思想,不自觉地传递了等级观念,强化了身份的自卑或自傲心理;农村地区、城市郊区以城市为标准,认为自己不具备课程建设条件,课改止步不前,课程资源供给停留在国家供给的单向度层面上,课改以来下放的课程自没有用好或根本没有用起来,校本课程建设水平低,甚至有的地区、学校根本没有开发校本课程;城镇地区发展了一些基于知识拓展的校本课程,而亲近自然、紧密联系生产生活实际的课程相对缺乏。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经济差异、资源差异、环境差异,也有思维定势、心理定势、行为定势。

为此,教育要针对城乡二元分治下的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变革,围绕城镇化建设中以人为本、四化同步(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五个核心原则,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预测好未来20年、30年、50年的社会生活面貌,做好“教育-课程-教学-评价”的协调与重新布局。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把握社会经济水平、样貌及其对课程的要求

城乡一体化必然带来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包括人口、资源、信息、资本、技术等,原来差异化明显的生产要素重组,由此带来城乡经济的融合发展,实现经济一体化,这给教育带来契机和挑战。人口流动首先带来的是教育对象社会阶层的复杂性,包容性的教育和课程、教学显得尤为重要。资源流动的结果是城乡原本的资源优势实现互补,教师可以突破城乡资源壁垒,盘活本地特色资源,开发异地资源,让学生拥有更宽广的视界,城市学生参与农业生产实践、农村学生进入工厂企业的障碍更少,机会更多。信息流动使得城乡学生之间原本异质的生活面貌得以在眼前展开,取长补短以及开拓新的学习领域成为可能,课程实施的时空也双倍增加。资本流动也会包含教育资本的投入,一批新学校产生,优质校扩大教育辐射面,组建教育集团、教育联盟,带动薄弱校的发展,丰富的课程建设经验和课程输出将给课程建设水平低的学校带来改变。技术流动成为就业的风向标,学校应把握它纳入学科课程、生涯课程、职业课程的重要观察点。

城乡一体化也必然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体制、机制建设,特别是稳健的消费市场建设与基于城乡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增长方式的选择。为此,在基础教育阶段增设消费教育、金融素养培育成为必要,一方面需要在学科课程中加强渗透,另一方面开发相关的地方、校本课程以填补空白,以此建立知识经济概念,增强知识转化为生产价值的意识、城乡经济统筹意识以及环境经济意识;同时,弥补我国教育传统中轻视经济教育的不足,也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

把握城乡文化交融的态势及其对课程的要求

随着生产要素的流动,与之相关的文化也流动起来,再加之传媒的迅猛发展,城乡文化交融成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一道别样的风景,这道风景也将在很多学校展现。城市学生接纳乡村文化、农村学生融入现代城市文化将成为城乡文化交融的主旋律。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不适应、文化隔阂、文化的简单粗暴植入、文化冲突等不可避免,学校除了开设文化心理辅导站、开展文化宣传与交流活动外,可以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开设与生源所属文化相适应的校本选修课程,还可以组织学生进城下乡开展文化体验和文化实践活动,加强文化理解与认同,引导学生相互吸收、弘扬异质文化中的优秀文化,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做好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

把握生态环境的整体布局及其对课程的要求

城乡一体化承载着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使命,政府的职责是做好生态环境的整体布局,形成城市核心功能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等不同的区域功能定位,根据生态水平确定限制发展区、适度发展区、重点发展区、优化发展区;教育的职责则是引导学生明确所处区域功能定位和限制级别,做好宣传教育。与此相适应,区域和学校要组织力量开发相关的地方和校本课程,或将相关的教育内容和教学实践渗透到相关学科课程、专题教育课程中去,引导学生热爱家乡,亲近自然,为区域资源与环境建设献计献策,甚至直接参与到资源与环境建设中,抵制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行为,以此培育学生可持续发展意识、能力以及整体资环观。

把握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及其对课程的要求

城乡一体化将改变人们的公共生活,原来城乡分野明显、差距比较大的公共生活将趋同化,平等的国民待遇、均等的就业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公正的法治社会、合理配置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将成为主要诉求和政策调控点。教育作为公共事务,教育公平将被置于空前的高度,公平、公正、平等、民主、法治等核心价值观既是教育内容,也是教育行为标准和公共生活的标准。这样,无论是显性课程还是隐性课程都要将之作为重要的价值体现出来;区域和学校可以组织开发公共教育类课程,以应对公共生活时空双变的新环境;课程实施要照顾全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避免唯精英教育、歧视性分层教学;学生也可以通过课程学习参与到完善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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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代难题:个体化与物质化学雷锋,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象雷锋那样,具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在职业上干一行爱一行,在敬业、奉献、助人中度过自己的一生。在今天,可能大部分人都会认为雷锋已经成为一个道德符号与标杆,无法企及;甚至在谈到向雷锋学习时都会有一种莫名的“道德压力感”,更不要说行动。因而,雷锋精神,成为了“道德橱柜”中的展览品,让人既爱又怕的“道德标尺”,完全脱离了丰富的道德生活。现代生活,一方面,被个人主体性的自由、权利、责任的意识形态控制,社会共同体生活被分割为碎片,社会整体价值与精神无比衰落;另一方面,物质财富、货币在推动社会公平的同时,走向自身的“拜物教”,对理想中“好生活”规划在利益计较中吞噬。于是,对于何谓“好生活”、“好生活”如何为,现代人既丧失了自我规划与建设的能力,也丧失了对好生活的感受能力,幸福感的缺乏成为社会共识,也是社会“共症”。作为一种道德榜样的雷锋与优秀伦理传统的雷锋精神,应对如何学习?这不仅仅是从事伦理道德的理论工作者的职业责任,而且也是生活在当下的社会公民应当思考的问题。因为,对于一种幸福的好生活,从未有今日如此强烈的被渴望;但是,幸福生活的实现,并不仅由经济、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对理想中幸福生活的规划与建设,而不是被前者粗暴的吞噬。

2.学雷锋要“进入生活”重回道德生活,雷锋精神重回道德生活,用一个哲学命题来说,就是“雷锋精神如何进入生活”,进入我们今天的生活?一种观念、意识进入到现实生活是何等之难,因为,这不是简单的“喊口号”“道德说教”,这需要生活中的践行,成为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与形态。于是,为便于找到突破口,我们可以在逻辑上先退一步,追问“雷锋精神是如何进入雷锋生活的?”这似乎是个“傻”问题,但仔细辨别会发现,雷锋之所以愿意用一生时间来践行自己的理想、信念(甚至有些人认为是在“干傻事”),恰恰在于这种生活是有意义的“值得过”的生活,并且在这种生活中他感受到了真切的幸福。今天,我们无法“还原”雷锋当年是否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过反思,但是,这一点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雷锋精神找到了进入我们生活的入口,雷锋的生活与我们的生活之间具有“共同的”形态与内容。这就是“过一种什么样生活”,“什么样的生活是有价值的”。这不仅是一个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哲学命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又是一种生活命题,需要也值得我们用一生来实践。雷锋精神,在雷锋的生活整体中体现,对于我们的意义是一种“伦理生活观”。于是,雷锋与雷锋精神的生活启示在于:一方面“好生活”(well-being)是规划性与建设性的,这是一种主观性的事实;由此,产生了第二个方面,即“幸福感”(happiness)就在追求这一生活目的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3.对道德生活的启蒙价值学雷锋“常态化”,就需要进入生活、生活化,化为老百姓日常生活、伦常日用中存在;而不是社会“运动式”“动员式”的道德建设。何怀宏先生就认为,“从‘动员式道德’走向‘非动员式道德’,也意味着从一种非常时期的道德走向一种正常时期的道德,从一种要求高蹈(高标准、突出)的道德走向一种坚守底线的道德,从一种价值和规范统一的道德走向一种区分价值和规范的道德。人的精神资源是多样的,个人信仰的对象和喜欢的生活方式也趋于多样,但仍应当在基本道德行为上寻求共识。”但是,走向日常的、市民化的、多元的道德生活形态,并不意味着“道德崇高”的衰亡,不再是传统实体化、无个体的崇高形态,转变为具有个体生命形态的、活生生的存在,这一道德主题具有实践理性能力,并且能够在社会传统之中规划自我生活。这一过程中恰恰对现代道德生活的启蒙,在西方是借助于宗教形态来完成的,而在我们当下社会生活中仍未完成。我们无法确证自己作为“人的实践主体性与能力”,也无从确信。同时,后形而上学时代,个体的“典范生活”何以可能成为悖论中的难题。后现代生活的碎片化,在于表征整全统一的伦理生活样态的转变,更为根本的是这一感受性的生活样态的形上学理念基础的“后学化”(后形而上学),仿佛生活的价值之根和意义基石也随之“抽离”。于是,哈贝马斯惊呼,“在后形而上学时代,哲学再也无法自信地就个人甚或集体的生活设计问题给出指导性的答案。”但是,雷锋生活与雷锋精神的典范意义就在于,他用一生的努力与实践确证了一种“有幸福感的好生活”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哪怕你不认同雷锋生活具有“典范性”价值,但是他对一种可能的“好生活”追求,证实了我们对生活规划与实现的能力。因而,在作为好生活的典范意义上,或者再退一步在“追求好生活”这个最基本意义上,我们要向雷锋学习;这也是在今天学雷锋对道德生活启蒙价值的所在。

二.以真诚的态度对待生活

学雷锋,对自己生活的反思与规划,为我们开启了“好生活”的第一步。雷锋生活的年代虽已过去了五十年,但向着“美好生活”努力的意志与信念是不变的,过一种好生活的信心与勇气是永远值得我们学习的。

1.生活态度优先“好生活”然而,现实生活是具体的、繁复的甚至是令人厌倦的“无限循环”。而且,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往往无力也无暇“跳出”生活之外,来反观、反思自己的生活;或者用现代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话说,我们是“被抛入”世界的,身不由己,我们已经处在生活中了,生活是既成的事实。尤其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等,构成了我们生活的基本事实。如此境况之中,“好生活”的信心被一种怀疑情绪所笼罩,现代人的“道德冷漠”大爆发。当然,我们并不能否定在现代性开端,怀疑、反思精神对现代社会精神气质的塑造;但是,理性的工具化、畸形发展,变为丑陋的利益权衡工具。同时,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过程中,浮躁的社会情绪与大众心理也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心态。于是,我们发现,与其追问“生活的意义”,“何种生活是好的”,不如在真实生活中“检测”一下我们直面生活的态度,这可能是我们“改变生活”、在生活中“改变自我”(regeneration)最宝贵的“资源”了。或许我们会去挑剔雷锋与我们生活时代的不同,当然,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但是,这其中不变的事实是不求回报、真心帮助他人、甘愿奉献的生活态度。当然,这具有社会公共生活中道德底线的规范意义与价值。但同时,我们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在面对生活的道德态度与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之间的逻辑先后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只有当一个社会具有了基本的道德共识与底线之后,我们才应该去建立真诚的生活态度;还是相反。答案不言自明,这恰是雷锋精神的昭示:真诚的面对我们的生活与社会,生活才会变好,才会成为“道德的”生活。这也证实,在今天,哪怕你是道德怀疑主义者,学雷锋仍是可能的。

2.作为价值意向性的真诚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坚持真、诚的原因所在。“真诚”首先是作为一种生存性的态度而存在的,其次才是作为“伦理”情绪而存在;但是,“真诚”的意向性价值结构要早于这种存在。这里,“伦理”的含义在此不是指道德规范,而是人的共在关系的价值评价系统。因此,可以说“作为价值意向性的真诚”是我们共在的价值意向性和价值关系的评价;或者说,真诚的意向性价值结构反映出我们(民族)“一种特殊样式的人之共在关系”。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真”,是作为存在本体或价值实体的存在,而其意向性的价值结构更为深沉,秉承着“真”的价值意向和价值评价的共在。这一点上,以老庄思想为发源,如《老子》中所言“以身观身”;“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圣人常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庄子•齐物论》中的“以物观物”思想;等等。在这种理智直观的哲学方法下,我们才能感悟世界的生存性意义和价值。所以,这种“直观”又是一种具有价值意向性的共在关系。“真”的价值优先性就在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有什么理由与借口都不能否定和抛弃真实的生活态度,这是个人也是社会的价值性(道德生活)基础。另外,“诚”的价值评价性共在关系的思想也有体现,如《中庸》言:“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第二十五章)在这里,“诚”的功能不仅能“成己”,而且能够“成人”“成物”。成人与成物,很明显意思不在于创造他人和外物,而是能够处理“人与自然、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创造出一个“道德世界”“意义世界”,使“人与自然、社会处于真实而和谐的关系之中。”这样,在人与人的共在关系上,不自欺、不欺人的“共在”成为一个“真诚”的世界。

3.作为生命人格意义的真诚作为共在的生存性态度与价值性意向和评价的“生命”存在就是主体人格的生成。这种人格意义的“真诚”是生命的血肉、气质、身体、精神的统一体,是一种真实的生命感觉和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雷锋等道德楷模成为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大全形象,而缺乏真实的直观感受与生命力量。这是对雷锋的误解,是对雷锋精神的伤害,雷锋精神在今天要有良性的发展,必须“还原”一个血肉丰满、精神充实、情感丰富的雷锋形象。传统文化中,儒道两家的生命人格的学理论述和伦常实践中,都不是单纯地把生命人格作为“理想化”或“神圣化”的存在,而是生命气化流行中的“生”之品性和品格。老庄著作中虽多次谈到“神人”,但是都认为是人不是神。老子言:“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人莫之能知也,莫之能行也。言有宗,事有君。夫唯无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老子》第七十章)圣人之为圣人,并非外表上与众不同,而是在于他和光而不污其体,同尘而不渝其真,在朴素的外表下,却藏有如金玉般的品性素质。在庄子的论述中“神”是指:“万物一体,乃尽由一气之化,则化外更无所谓神”,因此,庄子的神人人格乃是一“真人”也。而且,这种“道言”“甚易知,甚易行”,但是“人莫之能知也,莫之能行也”,其主要原因在于“不知”而“表现为知”的伪善态度和人格。老子言:“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老子》第七十一章)所以,道家一方面提出“道”的抽象观念,以“得道”为人生的最高目的,另方面却又提出“保身全身”的哲学,这样就能在精神和形体两方面得到幸福。另外,这种以实现理想人格为目的的实践哲学取向,在意向性价值的评判和生成上,尤为重视实践主体的人格性存在,即伦理自我的实现,这就需要落实在行动上。

三.实践行动中的幸福感

1.幸福感:“好生活”的主观性事实在真诚的生活态度基础之上,生活中的道德行动才是真实的,才不致于陷入行动规则与生活目的之间的分裂,进而造成不同生活领域之间价值观念的冲突。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具体而又典型的表现是:人们一边倡导着“低碳”的生活,另一边却在以豪华的轿车、精美的别墅作为生活目的;一边对社会腐败现象愤世嫉俗,另一边却与这些人生活在一起,其乐融融;一边对自我做人、做事的原则确信不疑,另一边却以自己的“身不由己”而心安理得。这集中体现出,现时代生活中被扭曲、虚假的“幸福感”,它可能不被自己所认同,甚至只是观念上无行动的存在,消极的幸福感就转化为“道德怨恨”。因而,一种好生活的实现,最终在于积极的、有行动的道德努力,即便我们在此倾向于“哲学的”批判武器,但同样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这就是从“沉思”中走向行动,成为生活中的“行动者”,只有行动“好生活”才可能变成现实,只有在追求行动中才能体味真实的“幸福感”。可能也有些人认为,学习雷锋“与幸福无涉”。当然,我们不是指低层次的物质满足的幸福,而是在做了“应然的事情”之后的道德奖赏,与德行自身相配的幸福感(happiness),好生活的主观性事实,即德福统一的“至善”。当然,这种幸福感也是具有历史性的,雷锋生活的年代,决定了他的幸福感来自于受压迫的劳苦大众翻身、解放后的阶级感情与属性,从《雷锋日记》中我们不难看到这一点。而在我们今天,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幸福感的来源也有着更为丰富的层次与内容。因而,“学雷锋”逻辑的普适性在于,尤其是今天,对于一种有幸福感的好生活,幸福感是在德行中创造的精神状态与境界,而非虚假的意识形态或庸俗的模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对于雷锋而言,德行的幸福奖赏更多的是纯粹精神层面的,这是一般人所不能企及的。也是在此意义上,学雷锋成为一种人生境界的提升。

2.幸福假象:物化形态与虚假意识但是,对“好生活”规划权利的丢失以及德福关系的颠倒,都会带来“幸福假象”:

(1)国家共同体中的幸福规划成为“被幸福”的现实。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体化的幸福观是现代人与古希腊人之间的最大差别,而且,对于现代人而言,一种稳固的、命定论的道德实践身份认同的伦理世界不复存在了,因而在这个固定世界中的伦理身份的认同就是在政治共同体中,个人的幸福生活异化为“被幸福”。在黑格尔看来,现代生活中的“不幸”首先就是生活共同体的“异化(alienation)”,即社会公共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的“规范”,不被社会成员所认同(情感上),更没有认同行动(或者是被规范下的被行动),因而,“诸社会成员赖以界定其人类身份(identityashumanbeing)所凭借的最重要基础”不复存在了。在这个公共平台上,有的只是权力、利益的角逐,社会公共生活陷入以“利益”为主题辩护的道德喧闹之中,并且,各种利益主体的行动不时地发生着对公共生活造成严重“伦理伤害”的风险事件。这体现在政治共同体一方面以人民的幸福、福祉为目标的政治合法性的自我塑造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社会发展中又是以经济功利主义目标之上,当“功利”目标成为唯一原则的时候,规则的幸福就成为自反的结果,即“被幸福”。这是在现代性生活中,人们为自我塑造起来的“大幸福”,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幸福算计所造成的道德危害,现代共同体生活中总体性的、为了政治合法性而对幸福的谋求所造成的道德伤害,更大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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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活世界”这一概念被引进教育理论以及德育理论中,而事实上,早在20世纪20年代,德国著名思想家胡塞尔就提出了这一概念。面对当时社会由于科学的滥用而引起的文化危机,胡塞尔在其名著《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中提出了回归生活世界的理念。其后,关于这一理念展开了诸多争论,有人认为回归是一种倒退;有人认为回归是为了摆脱现存教育困境的无奈之举;也有人认为回归是一种超越。笔者认为,回归生活世界并非是全盘抛弃科学世界的一种简单回归,回归生活世界理念的提出是人类追求真理过程中的一次飞跃,它深刻体现了教育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关怀,明确揭示了教育的本质和真谛,即教育以人为基础,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能够更好地生活。

同时,回归生活世界理念的提出也为德育模式的建立指出了一条道路,即建立一种回归生活世界的德育模式,而这种德育模式的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所谓以人为本,即在德育的全过程中体现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体现出德育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尊重。“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决定了回归生活世界的德育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主动性。生活世界是属于人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必须得到体现。现有的很多德育实践忽略德育能动性的特征,极大地影响了德育效果。

二是情感性。生活世界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充满感情的人的世界。生活世界中的每一个人都有着各自丰富的情感需求,情感性是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事实上,德育本身就是一项关注人的灵魂的事业,道德的内容只有进入道德情感世界才具有真正的意义。我们构建的德育模式要充分体现出对个体的关爱。这里的个体既包括教育者,也包括受教育者。

三是开放性。生活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德育回归生活世界就是要克服现有德育的抽象性、封闭性,开放性是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的又一重要特征,具体体现为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实践操作的开放性。

二、构建策略体系

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的开放性决定了德育不可能单一、孤立地进行,而单一的教育途径也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效果。道德教育应该是立体的、多面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共同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才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构建德育模式的策略体系,就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1.家庭德育策略

家庭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生活环境,家庭德育也是人生中最为生活化的道德教育。在回归生活世界的德育模式中,关于家庭德育策略的思考是其策略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1)建立有效沟通

发挥家庭的育人功能,沟通十分重要。家庭成员间特殊的血缘因素、情感因素以及其沟通在时空上的自由、随意、生活化,都使得这种沟通更为直接、有效。而近年来人们普遍讨论的代沟问题、各种各样问题家庭的出现却又在提醒我们:家庭中的沟通也是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必须要体现出爱心、耐心和智慧。

(2)创建优良家风

任何一个集体都会形成一种风气,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集体也有它的风气,我们把它称为家风。它是家庭成员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兴趣爱好、追求等方面的综合体现。优良的家风应具有乐观、进取、正义、负责的特征,它是家庭中最宝贵的教育资源,对子女会产生感染力、促进力和约束力;而不良家风无疑对个体的道德成长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从回归生活世界的角度考虑,创建优良家风应注意家长树立风气的自觉以及子女接受影响的自觉。

2.学校德育策略

作为系统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场所,学校仍然是德育的主阵地。从课堂教学到课外活动,从环境布置到制度建设,德育渗透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笔者从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的特征出发,侧重从两个方面阐述学校的德育策略。

(1)课程德育策略

所谓课程德育,即将德育融入各类课程当中,通过各类课程开展德育活动,这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校德育的主要特色。从德育的角度对各门课程进行整体规划,也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策略。一方面要完善德育课程。所谓德育课程是指专门介绍道德的理论知识与修养方法等内容,并以提高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课程。从回归生活世界角度完善德育课程,要求德育课程具有主动性、情感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另一方面要加强学科渗透。将德育内容渗透于学校的各门课程当中,往往会有更好的效果。这本身就是一种观念的突破,体现了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开放性的特征。

(2)交往德育策略

回归生活世界的德育模式主张通过广泛的人际交往实现德育目的。学校中的人际交往相对于社会中的人际交往更健康、更单纯、更真诚,具体包括教师与学生的交往以及学生之间的交往。一方面教师与学生的交往具有很高的德育价值,这种交往可以从课堂延伸到课外,可以从教学过程延伸到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学生间的交往是学校中最主要的人际交往,从德育的角度讲,这种交往既具有情感价值,也可能对德育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发挥学生交往的德育功能应注意对这一交往的鼓励和引导。

3.社会德育策略

除了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之外,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会更深地融入社会生活。横向来讲,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接触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德育当然会走入个体的社会生活;纵向而言,德育会贯穿个体一生的社会生活。因此,构建德育策略体系,社会德育必不可少。

(1)公共生活德育策略

公共生活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它“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公众性生活,它能为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生活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从传统的公交车、影剧院、图书馆、公园、集体宿舍等到新兴的证券交易所、人才市场等,特别是网络使人们的公共生活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4]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展为我们思考德育策略带来了很多新的思路:第一,要善于利用公共生活领域的人际交往。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人际交往具有复杂、主动、广泛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这种交往颇具德育价值:首先,复杂的人际交往会增加交往个体的挫折体验,锤炼其意志品质;其次,自由、主动的人际交往会增加交往个体包容异见、沟通思想的自觉性;最后,广泛、丰富的人际交往会为交往个体积累丰富的交往阅历、经验,使交往个体获得广泛而真实的情感体验。当然,公共生活领域人际交往的复杂性、丰富性也可能对德育产生负面影响,这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给予一定的干预,要做到积极鼓励、有效引导、适当监控。第二,要善于利用公共生活领域的德育资源。不断扩展的公共生活领域为现代人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德育资源。各种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本身就具有德育功能,具有深刻文化底蕴的各种人文景观、建筑物也极具德育价值,只要认真挖掘,我们就能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找到更多珍贵的德育资源,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就能为现代德育开辟更多、更为有效的道路。

(2)职业生活德育策略

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家庭德育、学校德育、社会德育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于成年人来讲,社会德育的作用可能更大,职业生活是成年人最为重要的生活领域之一。赋予职业生活丰富的德育内容,对于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意义非凡,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计理念。“组织理念特指带有个性的组织经营活动的思想或观念,其作用如同空气对于生命,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足以影响组织的兴衰成败。”[5]组织理念的设计既要符合社会的价值导向,又要体现主体个性,还要能够引起组织成员的共鸣。第二,制定制度。组织理念、组织推崇的价值观应体现在组织的规章制度当中,用制度在组织的成员中传播组织理念,用制度的严格执行保证传播效果,使组织制度在运行中更好地发挥其惩恶扬善、树立正气的德育作用。第三,开展活动。工作之余,组织应开展丰富多彩、富有德育内涵的文化活动,潜移默化地对组织成员施加德育影响。从德育回归生活世界考虑,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应承担放松身心和沟通情感的任务。

(3)大众传播德育策略

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众传播对人思想和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所具有的德育功能也体现得越来越明显。从“回归生活世界”的角度考虑,大众传播在发挥其德育作用时应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传播内容应健康、新颖,具有时代感。大众传播机构应当有社会责任感,其所传播的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另外,大众媒介传播的内容应具有时代感,多从现实的生活中寻找素材。这样的内容更容易打动人们的心灵,引起人们的共鸣。第二,传播方式应体现互动。“回归生活世界的德育模式”倡导对人的主动性的关注和激发,因此大众传播应开发互动的传播方式。例如,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组织人们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道德问题进行讨论,鼓励人们参与一些爱心活动等等,通过“互动”达到使受教育者主体主动接受德育的目的。

以上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的构建策略。需要强调的是:这三方面策略并非是孤立的、毫无联系的,而是内在统一、互为影响的。因此我们在构建回归生活世界德育模式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这三方面策略的内在联系,找到其契合点,使家庭、学校、社会更好地完成其德育使命。

参考文献:

篇8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advancement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rural construction is hot in progress. However, contrary to expectations, rural construction is gradually evolving into another form of "rapid urbanization." Rural landscape construction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rural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The current rural landscape is in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chang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landscape to the modern landscape.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landscape is determined by the attitude of production and life at the land level, and should return to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existence. Therefore, the method or strategy of rural landscape construction should conform to the inherent law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ural landscape life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ra, through the knowledge and 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sites,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esources, the value of the excav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and coordination, from the design vision to re-discover, to transform, with new values and Methodology, and guide the rural landscape in the new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rural landscape ; transformation ;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7)-01-24(5)

乡村系统不同于城市系统,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乡村在对抗自然的同时表现出对自然极大的依赖性,并不断寻求与自然的平衡。在不同地域的乡村社会中,生产、生活围绕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图景,而乡村景观作为乡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展现出自我的独特价值,并在当下的社会发展中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由于观察视角的不同,乡村景观的概念尚未被统一定义。从地域范围来看,乡村景观是泛指城市景观以外的,具有人类聚居及其相关行为的景观空间。从景观特征上来看,乡村景观是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复合体,人类的干扰强度较低,景观的自然属性较强,自然环境在景观中占主体。综合来看,乡村景观的内涵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乡村地域范围内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联系的“综合体”,二是具有美学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等“多元价值”[1]。它本质上是融自然、社会、传统文化于一体的,具有特定景观行为、形态和内涵的自然社会综合体[2]。在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建立在地方自然环境、经济生产、居住生活三部分有机融合之上的有机体,乡村景观的内涵也在不断地被更新。在乡村建设中,良性、健康的乡村景观并不仅仅以外在空间与形体美感为表征,也不单是辉煌的经济指数增长,而应是指乡村“地方”或者说“本土”自然环境、经济生产、居住生活三者的有机关联、健康发展而真实呈现出的系统生命活力。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逐步推进,乡村建设如火如荼,然而乡村建设正逐步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快速城市化”,曾经的家园之梦、归乡之地以及“古道西风瘦马,小桥流水人家”的美丽图景正在一点点的被磨灭,“千村一面”的景象比比皆是。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成果主要体现在乡村景观上,乡村建设也同时成为改变和塑造乡村景观的主要动力。究其原因,乡村建设中乡村的形态、规模、尺度、关系等都在发生着改变,这些都涉及景观的认知与把握。在乡村建设热潮之下,乡村景观正处于由传统景观向现代景观转变的历史进程中。

1 传统乡村景观的特征

就全国范围来看,传统乡村景观已成碎片化,很难再找寻真正意义上的传统乡村。传统乡村景观主要指以传统农耕生产为主体的乡村景观。在传统农耕时代,人们依靠手工劳作,生活节奏缓慢,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由于技术水平低下,人们始终对自然存有敬畏之心,对环境的改造力度不大,这种“敬畏自然”的观念与“低技术”“手工劳作”的因素,使此时的乡村景观整体呈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特征[3]。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 生态与人文

传统乡村景观是在原有地貌气候等自然属性的基础上融入人类文化特征后形成的,既是生态系统能量流、物质流的载体,又是社会精神文化系统的信息源,具有生态与人文的双重特性。作为物质空间,传统乡村景观是人与自然不断寻求和谐共生的结果。村民在聚落的相地选址、规模与布局、农业生产场地及其劳作方式等方面都以顺应自然为前提,通过结合当地气候、发挥生态智慧,采用顺应地形、节约土地、保护并引导水源,并尽可能运用当地材料进行可循环的建造等方法实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此外,由于较低的技术水平以及手工劳作,人类活动对乡村生态系统干扰程度相对较低,乡村中物种多样、景观丰富,这些都使乡村景观呈现出良好的生态性。如浙江楠溪江流域的耕读村落,寻山势水系而建,平坦地带种植作物,最大程度利用水资源满足生产生活需求;广西龙脊梯田的壮族村寨,村寨建于山腰,背山面水,村寨下方是梯田,梯田下方是河谷,这一布局主要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利用,上部的森林接纳并涵蓄了充分的水资源,为中下部的村寨以及梯田提供源源不断的水。作为人文的载体,传统乡村景观建立在人类文明的基础上。如村落选址的风水观,村落村口公共空间生产、生活与宗教礼制、诗画意蕴相结合的诗意营建等。随着人类聚居生活的不断成熟,传统乡村景观被打上了深深的人文烙印。

1.2 实用与质朴

传统乡村景观具有在地的实用主义和质朴的审美内涵。它因生存的需求而被营建,这包括了生产、生活两个部分。满足生产的需求,选择可耕之地、可饮之水是乡村景观营建的最初也是最基本要求。如在山地地区人们可用耕地较少,村落主要分布于农田与山体的交界处,既不占用耕地,又可避免水涝;在用地紧张地区,村民则“向山要地”,结合山地等高线来修建梯田。而乡村聚落的选址首先靠近水源,满足农田灌溉、日常使用、消防等生产生活的需要,乡村在建设中有水则引水、理水,无水则要挖渠、打井取水,同时河溪涌渠兼顾排水防涝之用,或挖池塘蓄水。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还会根据自己生活和居住的需要来建造房屋以及改造环境,故乡村景观与生活需求有密切相关的特性,如房屋的格局布置与宗族观念、生活起居等相一对应;门前屋后的植被多为果树与蔬菜,观赏与食用功能并存;宅院布置与改造也多随日常生活的变化而顺需展开。总的来看,人们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环境与土地的改造,使乡村景观呈现出朴素、真实的实用性特征。

1.3 小规模与低技术

传统乡村景观营建呈现出小规模、低技术的特征。在手工劳动、步行交通的前提下,传统乡村景观是小规模的。它体现在民居的高度上,一般不超过两层;体现在街巷上,一般宽度较窄,高宽比较大;体现在乡村聚落的整体规模上,以步行可达为标准。所以聚落不突兀,很好的隐在山体的背景、树木的掩映当中,与环境取得一个协调的关系。同时,在技术上,传统乡村采用的是一种低技术,这是低成本和低难度的技术,因此较易被掌握和推而广之。

1.4 相似与差异

相似与差异指统一之中蕴含着的差异性。差异性指事物有差异的、不相同的状态,差异性产生多样性。从聚落生活的角度,差异性本身就是乡村景观中的重要特征。细看任何一个传统村落,民居的朝向有南北有东西,有大大小小的街巷,但是有长有短、有直有折、有些材质也不同,你很难找到完全一样的。同样也很难找到完全一样的民居与院落、空间节点。也因此,乡村的景观在很大程度上会给你带来丰富的体验感,会引导人不自觉放慢脚步,细心体验。而这些,在城市小区中却很难找到。究其原因,这是由于生存需求之下景观营建的自发性与随机性带来的结果,带来城市景观的标准化生产所难以企及的魅力。当然,乡村聚落景观的差异性是很难被“设计”出来,而是生活出来的。如传统街巷空间的曲折、变化并不是事先“设计”出来,而是人们根据实际用地条件,顺应地势营造房屋而逐渐形成的。

2 当下乡村景观的营建现状

当下人们对乡村景观的理解有一种被有意无意误读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乡村景观的建设被等同于空间形体、构图、植树造园等视觉美化的对象,表现出人们对景观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表象的层面。同时,在对速度、指标的过度追求之下,乡村建设中存在着过度设计等诸多建设误区与弊端,将城市景观的设计手法硬套在乡村景观营建上,使原本质朴、多元的乡村景观走向异化,直接影响到乡村景观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当下乡村景观营建中的表面化和趋同性现象,反映出对于乡村景观内涵、主体的片面认知,也反映出我国乡村建设在制度管理、规划理念与营建方法上的不到位。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将乡村景观等同于感官审美,陷入形式主义的误区

主要表现为在乡村景观营造上单纯注重视觉形式美感而展开的“化妆运动”,使村落自然景观特色以及原生态的人文景观受到破坏,地域传统文化面临湮没的危险,如江南某些村落景观,刻意追求形象上的“传统”,到处都是整齐划一的白墙黑瓦、披檐、木门窗,使村落整体风貌如“布景”般如出一辙,导致一种“伪真实”。

2.2 乡村景观营建与生态、地域文脉相分离,导致生态退化、文脉消逝

首先表现为大拆大建,超越时空的整体、快速重建模式。传统的乡村聚落沦为整齐划一的单调布局模式,乡村景观的“改头换面”,在自然与时间维度上失去了景观的本真。其次表现为乡村建设的盲目与无序,使乡村发展所依托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乡村建设量快速膨胀,许多农田耕地被占用,许多山林水系被阻断,在经济活动尤其是农家乐经营中,村民随意占用公共资源,任意排放垃圾污水,带来水质污染,空气质量逐年降低,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等生态环境问题。最后,村落建设缺乏系统的规划控制与引导,导致村落发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致使居民点为了商业利用而不断扩张规模,违章搭建,造成对土地的无序开发,以及自然、历史脉络的破坏。

2.3 乡村景观建设与真实生活相分离,乡村缺乏吸引力

由于对景观概念的非充分理解,在建设中只强调景观的某一方面,使景观建设脱离真实的根基,长远看来将导致乡村景观逐步走向异化。比如在旅游建设中将乡村概念直接等同于休闲农场、农业观光园等乡村旅游的建设方式,在旅游活动中大多只有单一的产业观光与参与体验,将村落本身仅作为服务配套,甚至有些农业园与村落和村民并无任何关系。乡村景观更多体现了管理者或开发者的主观意志,乡村景观的营建更多的体现了直接消费者――游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乡村景观形象追求视觉的“形式、动观、冲击”,乡村空间、设施功能上也主要为游客所服务,而乡村真正的主体――村民及其日常的公共生活受到了忽视或者干扰。以公共空间为例,一些发展旅游业的村落,公共生活开始让位于商业化活动,有限的公共空间被游客、车辆所侵占,不但成为了中心广场,而且连生活性公共交往空间如街巷、院落等均受到挤压;加之车辆的频繁往来,使村民缺乏安全的步行空间与交流环境,日常的活动与邻里交往(尤其是老年人)明显减少,公共生活萎缩,从而导致村落的归属感遗失。另一方面,旅游发展的利益驱动也带来村民价值观念的变化,传统的乡村生产生活所熏陶的村民质朴与勤俭,以及富有人情味的优秀品质,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一些村民价值观转化,在经济活动中逐利思想严重,出现拉客、抢客、宰客、欺客等背离道德规范现象。

3 当下乡村景观的发展图景

乡村景观有很多子系统,建筑是景观的一部分。作为一个系统,乡村景观受主体要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主体是村民。在乡村,村民既是景观的使用者、又是创造者,这是乡村景观获得自然、朴实之美的根基。韩国的新乡村运动的经验就告诉我们,乡村建设是一个政府支援下,全民参与、自发、自觉的家乡建设活动[4]。农田、山林、水系、道路、屋舍、植被等都是村民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然、生产、生活是乡村景观的三个向度,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支撑,而“道法自然”是基本法则。

随着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乡村旅游的大力发展,中国正处于传统乡村景观向现代乡村景观转型的过渡阶段,如何实现顺利转型,实现当下乡村景观的可持续发展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3.1 当下乡村景观的特征

当下的乡村景观呈现如下特征:乡村产业多元转型,产业结构分化明显,土地利用上生产性空间不断增加,村落组团沿交通方向线性蔓延,布局形态单一化趋向,洋房式新农居兴起,村民生活方式向城市靠拢。从营建方法上说,当下的乡村景观主要有“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两种模式。其中,“自下而上”指的是村民自发的营建方法,能够回应村民生活的真实需求,景观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与创造性。但在城市化进程、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自下而上”模式亦存在着营建内容单一性、营建过程随机性、山水格局破碎、公共利益的牺牲等问题;“自上而下”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营建方法,在资源保护、资金组织、营建进程上存在优势,但也带来内容上的片面性、过程上的快速性与封闭性、格局上的主观性、对村民利益的忽视等问题。“自上而下”模式对于受西方现代化教育至深的建筑师而言,熟悉的是与建筑相关的物质形体的层次,而产业、植被仅作为配角出现,且产业性要素很少被纳入景观要素的视野。此外,当前的设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设计师与使用者的分离,由设计师做设计,然后施工方按图施工。

“自下而上”营建与“自上而下”的营建是当下乡村景观中主要的两条途径,然而偏重于任何一方的做法,认识偏差以及操作方法片面,均带来了许多问题,都不足以实现乡村景观的系统优化。乡村营建中整体性的缺失,使原本完整的乡村景观系统走向拆解,因此乡村的可持续发展呼唤整体性的营建方式。

3.2 当下乡村景观营建的发展趋势

“诗意的栖居”是人们一直以来的理想,而享受山水自然、承载中国传统文明的乡村更有可能成为这一理想的栖居地。在发展定位上,乡村既不能模仿城市的轨迹丧失自身特质,又不能固步自封回避发展。未来的乡村要通过自然、生产、生活的重构实现与城市的资源互补,从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良性接轨[4],其可能的发展趋势如下。

3.2.1 慢生活思想下的聚居地

通过慢生活理念的推广和慢生活空间的营造与保护,乡村可以作为城市快速生活的平衡点。在快速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服务于城市的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加码,兼具山水自然与城市生活的便利的“慢城”,更多地考虑生态和自然,更多的考虑系统的优化整合和资源的高效利用,更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更好地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是乡村景观最可能的优化方向。

3.2.2 作为城市之间的生态保障与缓冲

德国的区域公园的模式是将乡村的建设纳入到整个区域的统筹考虑之中,通过建立区域共同的污水管理机构,改善区域公园内部的交通状况、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建设基础设施和开发市场等措施,给人民提供了一个休闲的专门场所,并且积极地拉动了整个区域经济与乡村景观的发展。在风景资源丰富的地区,将沿路、沿河、沿景区的乡村整合起来作为人们的休闲地,也作为城市之间的生态保障与缓冲,均有助于城乡的发展。

3.3 当下乡村景观营建的方法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逐步推进,当下乡村景观营建开始被广泛讨论。景观营建的方法应适用于社会的发展需求。21世纪以来,乡村的产业结构、村庄类型、土地利用以及物质空间、以及人们生活方式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乡村景观变迁快速而激烈。在新的社会转型背景下,综合生态、生产、生活三个方面的要素,整合多学科的知识,因地制宜制定可操作的规划方法,与当下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相适应,在景观的营建方法上一些学者也开始提出一些新的思想和概念并付诸于实践,如生态化与文化性、民主化、低碳化等,现简要说明如下。

3.3.1 生态化与文化性方向

生态与文化在乡村景观的架构中是缺一不可的,人类在与自然的相互适应中,将乡村景观打满地域文化的烙印,二者相映生辉,使乡村景观呈现出人文化的自然性。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化建设、实现生态平衡的研究在城市与乡村的营建中展开。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生产逐渐融入乡村生活和生产活动中,生态建筑、生态农业、生态能源也逐渐成为乡村发展和建设的重点对象。对于受到影响的乡村景观资源,采用生态化的技术手段进行生态修复,保证环境破坏程度降到最低。为了克服传统农业对乡村环境的不利影响,生态农业等一系列现在农业的诞生,大大提高了农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手段与生态学的相关理论相结合,促进了农业生态化的发展,协调了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为乡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乡村景观的生态化趋势逐渐改善着乡村景观以往日益受损的面貌,使景观向着健康、生态的方向发展。而乡土文化的复兴也如火如荼的开展开来,乡土工艺、乡土民俗得到保护和发展,进而催生了乡土性的创意产业。在当下乡村景观的营建中,乡土文化与生态景观相结合,形成了新时代的乡村景观模式。

3.3.2 民主化方向

民主化方向是以利益的协调共生为目标的整体营建方法。在初期对景观的生态格局关注之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乡村归根到底还是村民的乡村,乡村景观远不是一个物质形态是美观还是生态的问题,开始重视利益格局的平衡,多从乡村社会学的角度,对乡村景观的营建提出相应的策略与方法,如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赵辰教授的团队在福建屏南北村推行的乡村复兴计划。南大团队在对北村自然、人文背景持续研究的基础上,与村民共同确定乡村复兴的基本目标,制定总体复兴计划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表,在复兴项目的运行与实施策略上提出3个基本原则,由浅入深地展开各项工作――社会学意义的“村民自主体系”、空间规划和景观学意义的“整体性规划”及建筑设计意义的“闽东北传统建造体系”。村民与建筑师密切合作,成为乡村建筑与景观营建的核心,取得了示范性成果[5]。

3.3.3 低碳化可持续发展方向

低碳有别于生态的地方是它更现代,更代表一种经济、生活的方式。英国政府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上首次提出“低碳”的概念,并迅速被国际社会倡导与发展。在我国政府大力倡导下,低碳的发展模式探索进入人们视野并成为新的热点。面对当下城市建设的高碳行为向农村的渗透,从“低碳营建”的视角,对乡村建设中的高碳误区进行纠偏,旨在以“低碳社区”为目标,为建立基于“开汇节源”目标下的低碳乡村人居环境营建提供科学支持,引导社区低碳转型,如苏州科技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丁金华教授主持的苏州黎里镇朱家湾村乡村景观更新计划。该计划在低碳化可持续发展方向上做了有益探索。其团队提出在朱家湾村乡村景观营建中,首先要从优化水网体系,完善绿地系统上织补村落破损的景观基底,再造村落的外部自然环境;其次,要重点构建村落的步行体系,倡导慢行模式;再次,完善环保型公共设施,如生态厕所、生态村民活动中心等,最好,加强村民的环保教育,使村民真正成为乡村景观营造的主体[6]。

4 结语

乡村景观的营建归根结底取决于参与者对土地、及其之上的生产、生活的态度。每一个村庄,从广袤田野到一栋民居、一棵植物,无形中都在反复诉说着彼此之间的关联,这包括了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乡村景观就是一个生命系统,经过长久的自然演化,有其自身的合理逻辑和严密构造,从而获得了丰富的地域性特征。因此当下乡村景观的营建的整体方法并不是发明一套方法或策略,而是倡导向乡村学习,顺应乡村景观生命系统的内在规律与特征,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通过具体场地的认知与分析、资源的保护、价值的发掘与提升、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以设计的眼光重新去发现、去改造,以新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引导乡村景观在新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健康、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琦,李自若.时代与地域:风景园林学科视角下的乡村景观反思[J].风景园林, 2013(4):56-60.

[2] 傅伯杰,陈利顶,马杰明,等. 景观生态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3] 孙炜玮. 传统乡村景观的特征与营建方法解析[J]. 建筑与文化, 2016(6):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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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 

    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都是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尽管这三种称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涉对象,但是它们之间却有着彼此理念的不同。如果我们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的角度去看,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它们依次铺就了管理模式由统治、到治理的演进之路。在公私没有区分、国家体系内部缺乏合理分工的专制社会时代,行政就是政治的落实,其功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负责国家政务的推行,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公共行政出现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离的现代社会,其功能是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制度统揽社会公共事务,以实现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则出现在公民社会自治能力与要求不断扩展、市场机制不断成熟与市场力量不断壮大、政府独揽公共事务的“不可治理性”危机日益加重的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公共事务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适应了当今时代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及其管理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与“管理性”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途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等原因,治理理论出现并发展起来。公共治理逐渐成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其的理念也逐渐成为了公共管理的新内涵,同时,它也使公共管理进入了区别于行政管理、公共行政的新时代。 

    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扞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着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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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捍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著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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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的双重身份与多重角色

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它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是公共权力向社会的一种回归。现时代的公共管理有赖于公民社会的自愿合作和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在公共管理中具有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而且这种双重身份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又以其各自的特征优势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与政府一道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以它那种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性正好弥补了政府的种种不足和有限性,从而可以大大提升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公民社会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从而可以起到对政府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此外,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健康有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好的认可,这些组织以共同目标和信念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提升了公益精神,从而有利于社会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的对象,公民社会在参与管理的同时可以切身的感受到公共管理的效果,从而可以以公共管理接受者的身份对公共管理的效果做出判定以利于公共管理渐至最优。其次,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又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为政府增强了合法性。公共管理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完善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完善又可以促进更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最终是要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当代公共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双重身份在这个过程中又扮演着多重的重要角色,以其特有的价值诉求与功能表达影响着公共管理的成效。

第一,公民社会是政治民主的扞卫者。公民社会的自主发展能有效的分割和制衡国家的权力,从而能有效的遏制公共权力的专断倾向;公民社会可以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样的表达形式和途径,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通畅,从而提升民主政治的代表性与生命力;此外,公民社会对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强化民主的社会基础从而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第二,公民社会是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公民社会是一个以契约、法制、自由、平等、竞争为价值准则的社会,这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公民社会中的工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组织可以起到规范行业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三,公民社会是公共服务的提升者。由于公共需要的多样性和政府的有限性,政府并不能为社会做好所有的公共服务。而以第三部门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因其具有来自基层、灵活多样的特征和其“去私存公、取私为公”的“非营利”特性以及其服务社会、自助自主的公共精神,使之恰好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渠道,并能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上的缺限和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承包、志愿服务、自助服务等方式和途径,去做那些政府未做、不想做或不宜做但却符合大众需求的公共服务,从而使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大大提升。

第四,公民社会是公共价值的维护者。与其他领域一样,公共生活领域同样存在着对善的追求。公共生活领域的善就是公共价值,它包括公民对公共生活的态度、责任与义务,对他人的尊重与关爱,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以及公民的公益思想与修养。公共管理的核心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福祉,这实际上就包含了对公共价值的追求:公民社会是公共管理的对象,它同时又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构成之一,公民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必然会影响到公共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诸如参与、友爱、信任、互惠、宽容、合作、平等、公正、开放、多元等价值理念,对于维拼良好的公共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公民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支持者。公民社会能够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提供一种有益的中介结构。通过这一中介结构,它可以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诉求提供表达途径,同时又可以对他们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通过这一结构,它还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宽松的活动空间,满足他们多样性的愿望要求,同时这一中介结构还起到了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可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稳定器”、“缓冲器”和“调节器”。

三、公共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

公共管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社会生活的一种合作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应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关系,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具体来讲,这种政府与公民社会合作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认识。

第一,公共管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政府并非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除此之外,私营部门、第三部门等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在介于市场经济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社会经济”领域内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资源参与管理共同关切的社会事务,在某些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公共管理主体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营部门,可以是第三部门,还可以是三者多种形式的合作。这正如着名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斯托克指出的那样;“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第二,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公共管理责任边界的模糊性表现为许多民营部门向传统公共领域的进军,公共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区分已不像以前那样明显。在市场和公共部门之间被称之为“社会经济”的领域中,涌现了所谓非营利组织、志愿团体、社区企业、合作社、社区互助组织等大量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伴随着这些公民社会组织能够满足多方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需运用政府资源和权威的优势日益显现以及传统上由政府执掌的部分公共管理权向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转移,传统上法律和制度规定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便呈现出交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来承担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