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09:19:04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税务筹划的基础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税务筹划主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合理安排与筹划,如理财、投资和经营等活动,实现最大化的税后利益。当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做好会计处理工作,适当扩大税务筹划的范畴,科学调整收入与费用。这样才能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确保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原则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税务筹划时,应该遵循如下原则:①整体全局原则。将税务筹划应用于企业会计处理中,必须要遵循整体全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方案,使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时,应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于自身的整体发展,分析实际经济环境,综合考量经营目的,继而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有效解决税负过重的问题,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②经济实效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税务筹划,必须要按照经济实效的原则,这是因为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有效减少因税务筹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对最终获利与前期投入成本进行预计,然后科学对比其效益,选择经济有效且恰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采用的税务筹划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③不违反法律原则。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利用多样化的途径来获取节税的利益,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科学选择纳税方案、适当控制收支等。因此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时应以税法条款为依据,有针对性选择税负地的财务决策,不能乱摊费用成本或乱调利润,确保税务筹划行为的合理合法。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具体应用
第一,选择收入结算方法。企业销售产品时往往会有多种方式进行结算,因此确认的收入时间有所不同,纳税月份也不尽相同。企业收入结算方法的划分是以确认时间不同为依据,可分为如下三种方法:①以税法的相关条款为依据,对收入结算方法加以确定,收入时间为销售方收取货款的时间,买受方收取提货单后,就完成收入与结算。②如果双方都认同以银行委托的形式进行结算,销售方完成相关的委托手续且发货之后,则表示交易完成,收入结算时间即为收货时间。③以双方签订合同为依据来确定结算方法,企业的收入时间为具体的收款时间。第二,选择投资核算方法。企业核算长期投资的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投资比重保持为25%~50%的范围内,但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若投资比重低于25%,但对企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时及超过50%时,可以采用权益法;投资比重低于25%时则应选用成本法。可以说,对于投资方法的规定往往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被投资企业出现先盈利后亏损的情况时,应当采用成本法,不宜选择权益法。第三,选择列支费用。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时要列支出费用,这样能及时找出企业经营中的损益,对可能存在的亏损加以列出,以便在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暂缓缴费时间。列支费用时应先入账发生额的损失与费用,在无法确定时对其进行估算,预留出相应的款项,如招待费用和公益费用等[2]。同时要列支与核算企业本期内已产生的各项开支,有效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坏账或亏损等,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最大限度减少摊销时间和缴税额,延缓企业缴税的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出税务筹划的作用。第四,选择存货计价。存货计价的方式主要取决于市场情况、当时商品前景、企业实际经济情况,其对企业税务筹划的效能具有直接影响。一般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算、计算毛利率、先进后出、加权平衡等方法,而具体要使用哪种计价方法则需对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如企业投资的某一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后,可以选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法,以此延缓缴税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增长。第五,选择摊销与折旧。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有效延续资产摊销等,在规定收入的基础上摊销数额和折旧数额较大,因此会减少企业应上缴数额。一般在企业会计方法包括许多可使用的折旧方法,如折旧加速法等;同时企业中的财务制度分类细致规定了延续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折旧时间,但仍然无法解决其中出现的弹性问题。企业中有些没明确规定摊销或折旧年限的资产,尽量选择较短年限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而使企业依法获得一定的流动资金和无息存款。
三、结束语
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应用税务筹划时,需要从收入结算、投资核算、费用列支、存货计价、折旧和摊销等方面出发,遵循坚持整体全局、经济实效、不违反法律等原则。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降低企业的税负,延缓企业缴税时间,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却离不开市场经济而独自发展下去,企业是属于法人自主经营的实体,他所有的经营都要法人自己去努力做,因此企业需要积极的投身到市场经济中去奋斗。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就要采取方法,不仅要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还要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企业在不断提高自己的收入的时候,采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办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企业的税收可以作为利润的一部分,企业采用的办法就是在规定范围内利用税务筹划来减少税收支出,以此可以循环增加税收利润,税收利润的加大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指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所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划等经济活动做好提前的安排。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复杂多变的性质,所以企业的会计针对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每一个会计的处理方法都会带来不同的企业税收利润,同意背景下的不同业务所获得的税收利润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国家政策和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就要选择适宜的会计方法,能够便于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企业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税收利润。
二、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做好成本和收入的预测工作
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利润,就会在实施税收筹划期间进行较大的投资,虽然这样的事情不可避免,但是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筹划阶段对成本和收入做好预测工作,并且派专人做好核实和对比工作。只有在企业投入的成本比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收益小的时候,这种税收筹划才是企业需要的,如果不符合要求不要使用税收筹划,就算强行使用了企业也获得不了预期的收益。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一般企业都是采用不同种办法来达到税收利益的,如合理控制企业支出、有效利用税收政策等这些合法的行为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不管是企业使用的措施还是税收筹划的过程都是有法可依的,都需要按照税法来执行,而不能打着法律的旗号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管企业是有一个税收方案还是有多种税收方案,企业都要以遵法为前提,充分分析符合拥有最低税务的决策。
(三)应该有顾全大局观念
企业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应该有顾全大局的观念,给税务筹划进行分类,然后开展税务筹划策略,主要原因是可以制定出现实科学的经济策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不仅要顾及国家的政策调控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的目的所在,不要单纯的把需要赋税多少优先考虑。所以,科学的税务筹划就应该是以企业的发展目标为基础,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各种因素和限制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得出税务筹划的最合理的方案,以此来增加企业的收益。
三、税务筹划应用在企业会计中的方式
(一)选择正确合适的投资核算方法
在企业进行投资核算的时候也要选择合理的投资核算方法,一般情况下,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企业投资核算的主要方法。一般而言,投资比重要高于25%,或者是低于50%,但是如此一来就会对企业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在低于25%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实施重大的影响与企业超过50%时,就采用权益法。在投资比重低于25%时,则要采用成本法,介于此种规定,必然使企业在决策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当企业投资过程中出现先获得盈利而后出现亏损现象的时候就应该及时改变方法,从权益法过渡到成本法。
(二)企业需要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
现在很多企业营销产品时根据顾客的不同类型,选择的营销方法也是不同的,所以会计核算的时间也不一样,随之企业纳税的时间也会一并有所变动。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以收款销售的截止时间所收到的货款数量为准,将提货单送交给买方的当天,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来向买方销售货物,委托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企业的收入时间为发送货物的当前日期;不管企业采用分歧收款销货方式还是赊销的方式,都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来进行,将收款当天的时间作为企业收入的时间。但是企业无论选择什么样的销售方式,都应该最先确定好货物销售和收款时间,这样便于企业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最主要的是可以让企业有时间去调整税收时间和税收利润。
(三)在企业资产计价方面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案
企业资产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接影响到财务税收的基数。我们拿企业房产作为例子来进行分析。按照1.2%的税率对一次性扣除房产原值10%至30%的阈值进行计算缴纳,其中所说的房产原值指的是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包括与房产无法分割的附属设备以及房屋等。我国税法明文规定:包括煤气管、暖气管、下水道、水管等附属设备均从进接接管开始算起。因此企业在实行工程建筑的设计环节的时候要首先对房产以及房产的附属设施进行合理的分类,划分好配套设施的价值,并且会计作好记录。一般来讲,房产原值原本就将空调设施包括在内,如果将空调设施作为单项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进行单独折取和单独核算,所以房产原值中不能将空调设施包含在内。
(四)所有费用都需要会计人员做好统计
会计人员做好费用的统计工作的依据是我国税法,所有会计统计工作都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的费用在列出以后还会产生后续的费用,而有的还会给顾客带来损失,鉴于此就需要延续纳税时间。
(五)资产折旧和资产摊销方法不容忽视
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之前,有一些项目是允许扣除的,比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和资产撤销,有了这个规定,企业实际应该缴纳的税费就会减少,鉴于以上企业就应该在会计工作中合理的利用折旧方法,因为这也是节约缴纳税务的方式。虽然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规定这些项目的折旧年限,但是很多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企业可以针对那些没有明确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摊销年限的资产来入手,选择短期年限,并且帮助企业尽快完成企业所需的折旧固定资产的计提工作,减少税务缴纳。
(六)亏盈相互抵补的筹划也需要好好利用
企业使用好盈亏地步措施可以减少企业后期需要缴纳的税务额度,因为亏盈抵补是把企业在规定范围时间内,某个年份出现的亏损现象在其年后的企业盈余中进行抵消了。这种方法虽好,但是企业在使用之前需要保证企业真实出现亏损现象,因为亏盈抵补主要在所得额中使用,如没有亏损现象,亏盈抵补就是去了效果。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出现亏损可以利用下一个年度税前的收益进行弥补,如果弥补的资金不足,那么可以将企业五年内利用所得税前利润来弥补其亏损,若依然弥补还是不够,那么就要用到企业五年后税后利润来进行弥补。盈亏抵补筹划工作主要关注一下两个方面,一个是支付费用可以延后列出,这种情况是为了减少工作量,把那些坏账死账会计人员需要处理,并且将广告费等一系列可控费用延续到后期再行支付;另一个是企业可以有时间进行收购兼并活动。因为税法规定企业进行兼并以后,被兼并的企业就不需要独立进行纳税,因为企业在兼并之前弥补亏损的金额,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兼并后的企业带其进行弥补。这样也是一种税务筹划的有利方法。
四、结束语
因此在全球经济大背景下,市场经济也是一直在飞速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直面临新的挑战和经营风险,企业要想在变化莫测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就要充分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清晰知道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理念,税务筹划工作需要更多的企业管理者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应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力求找到更多的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在为企业积累更多的流动资金外,争取更多的利润,确保利润最大化,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
作者:张晶 单位: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纳税人尽可能的减少缴税金额或者递延税款。一般包括了合法和非法两种形式,此处所说的税务筹划是指合法的税务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具体来说,本文中的税务筹划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手段,或者通过对企业业务及其他方面的安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纳税额的一种方式。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税法的科学性、对国家税收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经济科学发展的作用。税收对于国家的财政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税务筹划必须要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调节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进而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促进国家税收的增加。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的原则
(一)经济性原则
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需要坚持经济性原则。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经济性的问题。如果税务筹划不能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便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对企业近几年以及未来一年的税务进行统计和估算,保证税务筹划能够使企业的收益大于筹划成本,能够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或者增加企业的经济收入。
(二)遵守法律原则
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一般来说,企业运用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务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然而目前有部分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不惜通过偷税漏税骗税的方式达到目的。这样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对政府税收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坚持整体性原则
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需要坚持整体性原则。企业会计人员要从企业的全局出发,制定整体性的税务计划。一般来说,企业实行税务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使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此处的经济利益和税务负担,不应当只包括企业的经济收入或者企业每年或每季度的缴税额。而应当是在企业整体经济的基础上计算出的企业的净利润,或者企业的整体经济收入减去缴税额、开展税务筹划的开支等等。这样才能最为客观的评价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具体应用方法
(一)投资核算
要在企业中进行税务筹划,需要进行投资核算。这样能够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分类,将投资的项目的税务情况、政府政策、市场前景等等都进行详细的分析。一般来说,核算的方法有两种,权益法和成本法。如果企业的该项投资所占比重在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五十,就使用权益法进行企业投资核算;如果投资的比重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就使用成本法进行企业投资核算。而在企业先亏损后收益的特殊状况中,无论投资比重多少,都应当使用成本法进行企业投资核算。
(二)收入结算
收入结算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又一个关键所在。在企业的收入结算中,需要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一般来说,企业收入结算的方法是根据确认时间不同来划分的。具体分为三种结算方法。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结算方法,并且将具体的收款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时间;第二,依据税法中的法律条款确定收入结算的方法,以销售方收取货款的时间作为收入时间,并且在收入的同时将提货单交付给货物的买受方,完成收入和结算;第三,如果双方约定以银行委托的方式完成结算,则在销售方完成各项委托手续,并且发货后,就完成了交易,而收入结算的时间便是发货的时间。
(三)存货计价
存货计价的方法是根据企业的具体经济情况以及当时商品的前景以及市场情况来决定的。存货计价的方法直接影响着企业税务筹划的效能。一般来说,具体有以下几种计价方法,加权平衡、先进后出、计算毛利率、个别计算这几种计价方法。而要用哪一种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则需要考虑具体情况。比如,在企业投资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普遍下跌后,需要采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如果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上升,则需要采用先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延缓缴税的时间,对于企业的资金周转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缴税额度较高的企业,更是相当于获得了较大数目的无息贷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
(四)列支费用
要在企业中实行税务筹划,需要将企业的费用列支出来,这样能够一目了然的找出企业经营中的损益,并且列出可能出现的亏损。这样在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暂缓缴费的时间。在列支费用时,要对发生额的费用以及损失进行入账,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需要对其进行估算,必须要预留出相应的款项。比如企业的公益费用、企业经营中的招待费用等等;除此之外,还需要将企业本期内已经产生的各项开支进行列支,并且进行核算,以便查明企业的经验状况、是否有亏损、是否有坏账等等;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减少摊销时间。这样能够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缴税额,并且延缓企业缴税的时间,从而发挥税务筹划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五)折旧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扣除企业的无形资产、资产摊销、资产折旧等等。因此,如果企业的无形资产、资产摊销、资产折旧的数额越大,企业所得税就越少。而一般来说,企业的资产摊销和资产折旧的方法能够自己选择,这边为企业的减税提供了机会。一般企业使用的是折旧加速法。这一方法的具体运用方式主要是加速企业资产的折旧。但是这里所说的加速不是指将企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缩短,而是在统计中,将企业部分资产的理论使用寿命缩短。对于一些有固定使用寿命的资产,不能运用这一方法;我们的折旧加速法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弹性的资产,如企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或使用年限的资产,可以使用折旧加速的方法实现资产的理论使用寿命的缩短。这样能够将企业的前期折旧额增加,从而拖延企业的税款,进而能够让企业可以有更多的可支配资金,为企业的资金周转提供帮助。
(六)亏盈抵补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配套法律依据,该办法解决了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主体资格以及扣除费用范围的执行困难,为纳税人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填报工作以及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主体”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设立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作为研发主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主体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
(二)成立专职研发机构并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专职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这样便于区分和归集开发研究费用,以避免难以分清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而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认定”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一)必须是规定目录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享受加计扣除
为保证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有关界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包括: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2011年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联合的2011年第10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如果研发项目不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则企业不得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即使研发活动已是规定的项目范围,还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办理认定手续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最新版是2011年度指南,其会随着年度或国家政策而变化,应用中应及时查阅更新版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注意研究开发活动的创新性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企业如果购买了其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然后对此项无形资产作了适应性修改并大规模应用到生产工艺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对公开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则该企业发生的适应性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对不同项目和不同活动的研发费用要分开核算
企业同时立项若干研发项目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会计核算一定要区分可加计扣除项目与不可加计扣除项目、可加计扣除活动与不可加计扣除活动的界限;否则将有涉税风险。
四、研究开发“方式”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双方的会计处理应保持统一和配比。
(二)“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在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应订立专门条款,要求受托方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必须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
(三)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涉及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的研究开发项目,一般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关于集团公司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法允许按照合理的方法在集团受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依据税法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且谋求加计扣除的,企业集团应根据配比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由集团母公司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并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内容须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同时建议参照《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财政补贴”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为鼓励企业创新和产业调整,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往往会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补助。企业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一般作为应税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依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条件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那么,如何界定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使用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议企业欲确认研发补助为不征税收入,就必须加强前述补贴相关资料的管理和申报,亦同时应注意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此外,企业还应注意的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应注意在五年内积极发生该研发补助支出以便完成研发目标,及时向拨付部门缴回剩余的研发补助,同时应保留与此类支出业务相关的合法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补贴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所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反之,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将企业获得的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固然可以减少税负,但亦导致相关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鉴于此,企业应该衡量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和作为征税收入的税负后果;尤其对于需要企业自己匹配资金的研发项目,更宜慎重选择。由于核算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难度,如果企业不愿放弃财政补贴的不征税待遇,可能导致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以及不得加计扣除,得不偿失。
(三)补贴收入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
作为补贴收入的税收筹划,要注意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义务。为此需要在“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下设置: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账,分别归集以满足税前扣除费用需要。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一)注意区分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
根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明细应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试行办法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强调了与研发项目的直接相关性和关联性,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计算,例如研究人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此外,就是列举费用,也要体现直接相关性,例如工薪津贴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薪津贴,否则亦不能扣除。
此外,由于欠缺更详细的加计扣除各类费用的明细及相关合法凭据的规定,企业极易与税务机关就确认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产生争议,这也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必须慎重考虑的。
(二)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支出时,建议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研发支出”等相关发生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人员薪酬、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等三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核算、统计,以满足“加计扣除”的需要。
(三)创新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方法
从简化手续,有利于归集,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开发费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归集,对研究开发项目比较多的企业可以按大项归集。建议用“研究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来取代用会计科目进行费用归集的办法。对归集表中的费用类别,可以按照上述几项费用类别。如果有些设备或人员分别用于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是分别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或生产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四)研究开发费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实际工作中,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开发费用,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在“研发支出” 科目中归集,并分别在该科目下的“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如果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会因为研发费用的处理而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假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按10年摊销,则税法上每年摊销的金额为1000/10×150%=150(万元),即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整个使用期间总共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所以研发成功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因该差异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产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不确认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视同为每期的永久性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以上核算方式既满足了税收管理需要,又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七、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申报管理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尽管不需要税务机关专门审批,但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这样能够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对于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建议企业在确定有关研发活动项目时,尽量到相关科技部门取得有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主要是证明研发活动符合重点领域的证明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备案资料进行实地检查。经实地核实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要点筹划策
优惠的适用性及局限性。雇员从上市公司获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应参照财税[2005]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中对股票期权收入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将股权激励所得以较优惠的公式并按单独月份计算从而得出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但461号文亦明确指出,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上市前设立的股权激励计划。这将导致此类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高于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税负。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员工也会因此不能享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多层级公司优惠限制。需要明确的是,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包括分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不低于30%的子公司的员工。但是,间接控股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这一点对于具有多层级的企业需要特别明确,超过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和控股比例低于30%的公司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也不适用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同一年度多次所得。员工在同一纳税年度多次取得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可适用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唯须将合并后的累计所得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文(以下简称“902号文”)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用这种合并方法计征的税负会比分开计算的税负高。
备案及报送资料。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计划实施前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此外,还应当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行权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行权通知书),并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行权股票的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信息)。
与此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亦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61号文还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和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杨治中先生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公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份文件对不同类别的股权激励计划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提供了更广泛更明细的指引。例如,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收入能否享受35号文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和是否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问题,现今就有了明确的说明。避免了以往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的问题。
虽然澄清了只有已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内、海外上市公司和其符合控股条件的子公司员工,才可能享受35号文中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
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或专管员对备案时间上的规定及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文件和资料均有不同的差异。因此杨治中先生建议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澄清确认。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务处理;纳税筹划
Key words: industry;"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tax treatmen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4-0037-02
0 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建筑行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后建筑业首先要解决税务处理及增值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税务管理体制,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下面以甲建筑工程公司分析如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太阳公司倘或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贝勒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3)承接乙公司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9)甲公司取得金工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1.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纳税人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甲公司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或征收率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要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1.3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按营业额或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缴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工程造价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为此,建筑业的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应作如下调整: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或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前工程造价为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期初未抵余额
2.1.1 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①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2.1.2 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业务(9):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2.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1030÷(1+3%)×3%=30万元。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③甲建筑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3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收益,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如上例,假设甲建筑公司购进的货物都不能抵扣,则应纳增值税=1100+22+17+180=1319万元,增加税负=1319-1014=305万元。
3.1 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
3.1.1 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进行税负转嫁
①原材料专用发票:砖块钢材玻璃混凝土。17%专用发票,越多越好,可以在180天认证抵扣;原材料中沙子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尽量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②劳务外包发票;要考虑开具成本。没发票,人工成本无法入账,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的发票入账,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如业务(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3.1.2 建筑企业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如业务(4)购进工程物资。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成立子公司,专门负责机器设备的租赁、材料采购等工作,并以租赁的方式向项目组提供设备,而项目组本身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另外,由于子公司发生的大额采购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2 转嫁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7.8%-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如业务(8)和(9)。
目前建筑业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人工费用占比高、采购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为此,“营改增”后建筑业要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理财行为。该定义包含三个特征:
1.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的根本标志。
2.计划性
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的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之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3.目的性
目的性是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
二、国储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
1.争取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与政策扶持
国储物流企业的建立是国家改革的新生事物,从部门角度来说是加快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发展的有效方式,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则是储备部门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消化事业单位改革中可能出现的诸如人员安置、单位转型等矛盾的重要举措,因此,应争取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能否争取以国储物流总公司的名义对经营成果进行集中纳税,企业建立初期能否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经营收入弥补预算不足部分是否可以抵扣税款等。
2.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29日下发了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试点物流企业在运输和仓储两个服务环节的营业税计征基数,可以扣除外包业务的营业额,按差额计征营业税。例如:某试点物流企业的某项仓储劳务营业额为10000万元,假设外包给其他仓储服务企业的仓储费是8000万元,新的计征基数就由原来的10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意味着营业税由原来的500万元缴纳,现在按100万元缴纳,减少了400万元营业税金。这条政策的出台对于国储物流企业改善重复纳税有重大意义,可以让符合区域范围的亏损和盈利相抵消,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2)财税【2012】13号文件《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减税优惠。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为期3年。该文件还规定可以享受减税的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可见,不仅只有库区内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减税,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也可以享受。国储物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来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从而低税收成本。
3.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国储物流企业是由所属基层仓库出资组建的,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子公司一般为独立的纳税人,可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其公开财务资料,在组建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国储物流企业刚刚成立,适合选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4.分别纳税享优惠
国储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国储物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按照不同业务分别设帐,严格遵守分别核算的规定,以便享受较低税率,防止从高税率征税。
5.从国储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上进行税收筹划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国储物流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提折旧,加大国储物流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国储物流企业前期的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大大推迟,因而国储物流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国储物流企业延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
但是如果国储物流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国储物流企业的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受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
参考文献:
所谓税务筹划,则是指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下,根据税收法律以及税收法规立法作为直接导向,按照合理的筹划投资、事前安排、与筹资等一些列的经济活动。真是因为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就带有非常明显的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之所以会出现会计对于不同的经济业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案,是由企业的经济业务本身特点决定的。会计处理经济业务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企业固有资产的折旧方法等,会计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直接影响到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金额。企业在符合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范畴之内,如果加以合理的选择企业会计处理方式,这样一来,便可以合法的有效少企业所得税支出额,进而为企业争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二、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相关注意事项
(一)始终坚持经济原则
对于企业在实际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始终应该坚持经济原则。经常会出现投入较大成本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对于这种常见性的问题,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该首先对其企业预期的成本以及预计的收入进行认真分析和对比,尽可能使投入的成本小于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的收益,此种税收筹划才是可以采纳的,切不可强行应用,幻想再从后续过程中进行争取。
(二)遵循法律原则
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来最大化实现企业节税利益的。比如:优化纳税方案,有效的控制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途径都是合法行为。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其实现方法和过程都是依据相关税法条理的,而并不是随意非法调节利润,亦或者是随便乱推费用成本,在多种税务方案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不但要全面考虑到税务筹划行为一方面要完全依据相关的遵循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要选择具有最低税负的财务决策。
(三)要有全局观念
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理当有全局统筹的观念,针对于不同的税务筹划,进行一分为二的看待,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制定出最为理想、切实可行的最有理由企业经济发展的决策。因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在实际的税务筹划中,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营业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并非只是将某个纳税环节的税负大小放在首位。总归来说,正确合理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以企业整体目标为出发点,对制约税务筹划的各种因素和局限条件加以细致的分析,最终选择能够让企业整体实现最大化利益的最佳方案,并非是税负最轻的方案。
三、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一)正确选择投资核算方式,注意财税差异
正确选择投资核算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也是非常关键的。通常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和权益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比较复杂,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差异很大,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分这些差异,否则很容易造成多交税,交错税。比如,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投资方作投资收益处理,但税收上在被投资方实际作利润分配决定之日,投资方才确认收益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选择销售方式、结算方式
企业一般在销售产品时,都会有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纳税义务时间随之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特殊销售业务,如代销商品,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的,受托方应在销售商品后,依据所签约合同以及协议约定的方式来计算一定的手续费进而确认收入。另外委托方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不应该在发出商品时进行确认,而是应该在收到受托方明确开出代销清单时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另外就是预收款方式销售,如果销售方在确认收到最后一笔款的同时才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这就明显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只有在购货方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完全才转移给购货方,这样一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此前收到的预收款则应确认为负债。
(三)选择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案
资产计价会直接影响到财务税收基数。以房产税为例。按照1.2%的税率对一次性扣除房产原值10%至30%的余值进行计算缴纳,其中所说的房产原值指的是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包括与房产无法分割的附属设备以及房屋等。我国税法明文规定:包括煤气管、暖气管、下水道、水管等附属设备均从房产投入使用开始算起。所以,企业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对于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价值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将其分别详细的记录于会计账目中,该计入资产价值的计入,不该计入的不应该计入资产价值。
(四)选用费用列支
单针对费用列支来讲,对于税务筹划的指导重要思想是完全在我国税法所允许的范畴之内的。对于当前费用可能产生的后期列支,与可能会跟顾客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依法延续纳税时间。对于此,通常会有三种方法:一是合理进行预估可能会造成的费用损失金额,可以选择运用业务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增实施时间安排及时入账,充分列支限额以内未利用的费用;二是及时核销入账已完成的费用,比如已经发生的存货盘亏以及坏账,损毁等部分,这些都需要及时将其列为费用,该办理损失报批的及时办理报批手续。三是将成本费用的摊销期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进行缩短,以此来延续纳税时间,进而实现节税。
(五)折旧和摊销方法
企业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有一些项目是准许扣除的,包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等项目。所以,实际上企业应缴纳的数额相对来说会适当减少。实际上,对于会计而言,有很多折旧的方法可供选择,而且折旧方法选择也是一种十分有效地节税方法。与此同时,即便企业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等项目的折旧年限,但是期间仍存在一定弹性,针对于企业内部那些明确缺乏规定折旧年限或是摊销年限的资产,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对前期有盈利的企业,尽量选用较短的折旧年限,以此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六)亏损弥补的统筹规划
一、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1)利益对抗。企业在利益对抗等级中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最为激烈,不仅经济上会产生巨大的收益或支出,而且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能够为企业带来税收收益,但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在利益对抗等级中,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主要博弈对象是以税务机关为代表的政府部门。在利益受损时,金融机构类债权人可以停止继续提供款项并提前收回已贷款项,而由业务交往形成的债权人则往往进行债务重组,尽量减少自身的损失。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是筹集资金、运用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等,在利益对抗等级中其主要的博弈对象是外部的被收购、兼并、合并等的企业。(2)利益关联。利益关联指一方利益的增减变化导致另一方利益的减增变化,但一般不会导致除经济上的其他后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往往会涉及到交易企业的税务收支,对其筹划便会影响到交易企业的抵扣利益。(3)利益影响。利益影响指一方利益的变化将影响另一方利益的变化,但不一定是反向变动。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在这一等级上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有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雇员和合作企业等,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活动的利益博弈的主要对象有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雇员。可见在上述三个利益博弈等级中,只有在利益博弈程度最低的利益影响等级上三者才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
二、从流程管理思想上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流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是一种以规范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的提高组织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通常有识别需求、设计流程、执行并优化流程、流程再造(BPR)等4个阶段。会计处理只是对业务流程的反映和对经济结果的总结,是整个税务筹划过程的一个环节。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在流程中被具体运用,会计处理只是对税务筹划结果的一种反映。税务筹划的流程可以分为:企业计划实现的目标、业务性质的确定、税务筹划方案设计、选择方案的交易对象、经济业务的发生(包括谈判、合同的订立等)、财务处理、纳税申报等环节、税务筹划方案的评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运用管理和资金回收与分配管理等。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是对经营活动的价值抽象。财务管理不涉及到税务筹划活动中的谈判、合同的订立、档案的管理等环节。从这个角度看,将税务筹划完全纳入财务管理将缩短税务筹划的流程,忽略其他重要的筹划环节,使税务筹划脱离业务流程从而带有强烈的筹划色彩。
三、从受法律、法规等的影响上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受法律、法规的影响较大,比财务管理的合规性要求高。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对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会产生交叉性的影响,而财务管理主要受《企业财务通则》等的影响,所以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在受法律、法规影响方面的一致性高于与财务管理受法律、法规影响方面的一致性。这一方面解释了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表明将税务筹划简单地归于财务管理将削弱合规性要求在纳税人意识上的反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地发展,企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越发成熟,管理水平也日益提高,将为税务筹划提供一个更为宽广的操作平台。同时,我国法制将更为健全,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会越来越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会越来越高,将为税务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税务筹划在实务和理论上都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
[2]戴海平,张志军.另一个角度解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蔡昌.蔡博士谈税务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5. 008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5- 0012- 02
1 研究背景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纳税行为,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税收作为我国重要的财政资金来源对平衡市场经济和宏观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纳税筹划行为是当前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不仅会为企业带来十分可观的收益,还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正确识别风险,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2 相关理论概述
煤炭企业以煤炭能源为主要经营产品。我国具有十分丰富的煤炭能源,但是我国煤炭能源分布不均匀、开采难度大,导致我国煤炭能源的经济存储量较少,可利用率较低。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煤炭企业在建设初期的投资相对较大。近年来,随着煤炭资源的用量日益增加,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增加煤炭企业税费以降低煤炭能源消耗。目前,我国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和资源税3种。
税务筹划主要指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以便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企业是在发生交易行为之后才会缴纳税费,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但是企业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方法进行选择和结合。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和税收的会计处理方法利用等。
3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纳税意识。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必须熟练掌握税收筹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随时了解政策变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展开。同时,企业也应经常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动对税务筹划进行优化,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还能够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
(2)税务筹划有助于税务政策完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随时进行变动,其实质就是以税法政策性为基础进行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税务筹划的方向,找出现行税收政策的漏洞,及时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4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动因分析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希望能够以合法的手段降低自身的税负。企业的税务筹划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帮助改正和防范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煤炭企业税务筹划主要有3方面的风险:政策风险、认定风险和法律风险。
4.1 政策风险及动因分析
不同的时期税收政策不同,不同的地区税收政策也具有差异,甚至相同的税收政策在不同的地区实施也会有相应的差异。因此企业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地区就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否则较易引起因政策理解错误而造成风险。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经济环境,因此多样的经济环境也使得政策风险成为影响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之一。当有新的税收政策出现时,企业不及时改变旧规则很可能会引发税务筹划风险。煤炭企业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政策任何微小的改变都很可能会引发税务筹划风险。
4.2 认定风险及动因分析
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自主行为,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筹划方案并自主实施,在这一过程中税务部门并不进行干预。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筹划方法等行为的认定关乎企业税务筹划的成败,如果税务机关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认定为偷税漏税,则企业将会因认定的差异造成风险。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税务部门和企业双方对于税务筹划的认定差异也是企业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4.3 法律风险及动因分析
煤炭企业为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所带来的节税利益,对现有的经营活动形式进行改变,但是如果税务部门并不认同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很有可能因此而损失更多的成本并缴纳税费和罚金。税务部门若认定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属于偷税或漏税,企业不仅需要承担罚金更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律风险也是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必须防范的风险之一。
5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具体而言,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
5.1 熟练掌握税收政策
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了防范税务筹划风险,首先应该全面、彻底地了解所在地区的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根据相关政策制订税务筹划方案并预测其风险,并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优化,确保自身的方案符合税收法律制度规定。
5.2 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缴纳,而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则取决于税务部门是否认可。企业制订的税务筹划方案应当建立在税务部门允许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筹划方案才能安全、顺利实施。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需要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办法,争取取得税务部门的指导。
6 结 论
煤炭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企业节税,进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税务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熟练掌握及应用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的疏忽均会产生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这是客观存在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的。企业必须对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对风险进行防范,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韩云飞.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及风险控制探讨[J].科技视界,2013(1):157.
(一)基本前提的内涵
基本前提亦称基本假设或公理性假设,指人类对那些尚未确切认识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事务和现象,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其本质是提供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环境约束要件,来减少或简化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不确定因素,进而使得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在更为理想的状态下得以解释和发展。换句话说,作为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前提不仅在所有前提中居于最高层次,而且影响和统率整个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基本前提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所致:一是因为客观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对有些事物无法进行正面论证,按照波普证伪主义的原则,如果我们无法取得令人信服的反证,那么,这些前提可以成立;二是科学的发展或经验的积累是一个过程,由于受人知识的不完备性、预期的不确定性和选择范围的局限性三个方面的限制,尚不能肯定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因而,只能采用基本前提的形式来进行界定。
理解基本前提的内涵时我们要注意以下五点:其一,基本前提是对复杂现实所进行的简化,并非试图捕捉真实世界的每一个现象,而是透过神秘的面纱抓住复杂现象背后最关键的因素,据以进行推理和论证,因此,基本前提从本质上讲并非完全科学,而往往是与现实情况有较大的出入。其二,基本前提的有效性取决于据此是否作出了可靠的预测,如果预测与经验相符,就被接受,否则只能被排斥,而非特定假定要成为现实。正如弗里德曼所认为的那样,经济学家不该费尽心机使自己的假定成为现实,假定没有必要是现实的。其三,与自然科学中的公理类似,对基本前提无法进行直接验证,这主要是因为基本前提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它们的下一层没有东西可资依托”(韩传模等,2006)。其四,尽管基本前提的有效性不以能否转化为现实为标准,但基本前提的设定仍以事实为根据,是特定客观现实环境下的合理反映。其五,基本假设由经济、政治、社会(主要是经济)环境所决定,是对客观环境的抽象,其本质上应该是客观的,但对客观环境进行抽象却必须依赖于理论研究者研究者的主观性(个人偏好与价值判断、认识局限乃至特定历史阶段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基本假设所形成的结论,因此基本假设具备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特征。
(二)基本前提的特点
从基本前提的内涵可以看出,基本前提并非外在于学科理论体系的,而是主要受客观现实环境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而形成的内在于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特征,没有了这些特征,就不可能构建相应的学科体系。故此,笔者认为,作为一门学科的演绎基础,基本前提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独立性、逻辑起点性、重要性、环境依赖性和系统性等五个方面的特点:
独立性是指每个基本前提都是独立的基本命题,相互之间不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否则,如果一个基本前提能被其他一个或多个基本前提推导出来,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只能作为冗余来被剔除。
逻辑起点性是指基本前提是作为演绎其他命题的基础而存在的,是学科理论体系得以构建的逻辑起点,基本前提自身是客观现实的合理反映,是不言自明且无法予以证实的,其下层没有东西可资依托。
重要性指基本前提是对复杂现实进行简化的依据和标准,是抓住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因素和变量的一种方法。为了研究的简化,我们有必要忽略那些次要的因素,而只考虑那些有重大影响的核心变量。这样虽然使建设与现实有些偏离,但更有利于实现分析的目的。
环境依赖性指基本前提是特定客观环境的合理反映,对特定环境有很高的依存度,并随客观环境的变化(经济、政治、社会和人文环境)而变化。
系统性指基本前提以及其所演绎的其他推论能够组成一个体系,共同构成本学科理论体系演绎和发展的基础。
二、税务筹划基本前提的构建
税务筹划作为一门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于税务会计的新兴边缘学科,也应有其基本前提。结合基本前提的内涵和特点,对构建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有很强的借鉴作用。由于税务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涉税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安排,因此,笔者认为从制度、价值、空间和时间等现实环境角度来看,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制度性前提:税制差异;价值性前提:货币时间价值、理性经济人;空间性前提:税务筹划主体;时间性前提:多筹划期间(又可以细分为持续筹划和筹划分期)。
(一)制度性前提:税制差异
税制是税收制度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税收法令和征管办法的总称。税制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税收分配活动的工作归程和行为,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制度安排”,税务筹划必须内置于其所涉税境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如果税制完全等同,税务筹划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可能。差异化的税制安排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客观可能。一般而言,税制差异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世界上不同国家税制差异显著,并且这种差异在短期内不能消除;其次,即使在一国之内,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税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也回存在差异,“税收的公平、中性原则也不会完全彻底地得以体现”(盖地,2005);最后,税制差异还体现在各国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上,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税制漏洞的识别和堵塞也应是一个动态博弈过程。(二)价值性前提:货币时间价值和理性经济人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现在的1元钱比以后的1元钱更值钱,而无论是否存在通货膨胀。在现实中,其一个重要运用就是“早收晚付”,即对于不附带利息的货币收支,与其晚收不如早收,与其早付不如晚付,“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盖地,2003)。正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在税务筹划中方会考虑对涉税事项确认时间的不同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尽可能晚缴税,享受延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上的好处,“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盖地,2003)。因此,税务筹划是货币时间价值早收晚付的体现,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融资功能。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最为重要的理论假设之一,是构建经济学大厦的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假定人都是自利的,人们面对每一项交易都会权衡其收益和代价,并且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来行动。具体到税务筹划中,理性经济人假设要求理性税务筹划主体通过开展税务筹划来实现自身理财效用最大化。它包括两层含义,即在税务筹划中,税务筹划主体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并且他们有动力、有能力通过进行有效的规划、实施、协调和控制来有效地组织理财活动。
货币时间价值和理性经济人共同构成了税务筹划的价值基础,并为税务筹划的进行奠定了主观可能。
(三)空间性前提:税务筹划主体
税务筹划主体又称税务筹划实体,是税务筹划为之服务的特定对象(一般多为企业),税务筹划主体规定了税务筹划的立场和空间范围。设定税务筹划主体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该前提决定了输入税务筹划系统进行加工的事项范围,凡与一个税务筹划主体经济利益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均作为主体税务筹划的对象;二是该前提界定了经济主体与经济主体所有者之间的利益界限,为准确谋划某一主体的税务活动提供了条件。因此,税务筹划主体前提作为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筹划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税务筹划主体不一定是会计主体,如对个人所得税筹划时,筹划主体为自然人而非会计主体,同时会计主体也不一定是税务筹划主体,如集团公司的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而其并非税务筹划主体。
(四)时间性前提:多筹划期间
多筹划期间是指税务筹划应立足于定期的无限系列谋划和安排。多筹划期间界定了税务筹划的时间范围,是对筹划主体经营时间长度的描述,即税务筹划期数应是无限的,各期间是确定和相等的。因此,多筹划期间前提包含持续筹划和筹划分期两个方面的含义。
持续筹划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筹划主体(一般是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状态持续正常经营下去,不会倒闭,不会被破产或清算,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持续筹划是针对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竞争而具有的不确定性而提出的。该前提将筹划主体所进行的筹划活动置于稳定的状态之下,如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方式不同所引起的时间性差异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可以转回,使税务筹划活动按照既定目标有条不紊地持续下去,从而提高税务筹划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筹划分期前提是对持续筹划前提的补充,它是对筹划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下持续不断的筹划活动的一种人为的中断,把筹划活动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割开来,形成一个个的筹划期间,有效地解决了筹划收益与筹划成本的分配等问题。筹划分期的存在与筹划主体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一方面,筹划分期缩短了时间限制,使得有关筹划活动的信息更为准确可靠;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不同筹划主体以及同一主体不同筹划期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使筹划主体及时找出筹划活动所存在的问题。
三、结束语
基本前提为科学研究通过了基础和可能,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正确认识和把握基本前提的内涵及其特征,是准确定位税务筹划基本前提的关键。从基本前提内涵及其特征入手,结合税务筹划自身的特点,本文认为探讨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应从制度、价值、空间和时间等四个角度入手,相应地划分为制度性前提:税制差异;价值性前提:货币时间价值、理性经济人;空间性前提:税务筹划主体;时间性前提:多筹划期间。但不可否认的是,基本前提与特定时代环境密切相关,客观环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务筹划基本前提也应不断变化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韩传模、王成秋:基于公理化方法的会计基本假设的设定,当代财经,2006年第7期
[2]盖地:试论税务空间的基本前提与一般原则,财会月刊,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