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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法规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1 0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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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法规

篇1

一、规模以下投资统计制度设计的基本内容

(一)将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列入统计对象。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包括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投资(不含没有登记注册的农户等投资)项目,一般包括:(1)城镇、农村50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2)单纯装修装饰投资;(3)大修理性质的支出;(4)单纯的旧房屋和旧设备购置支出;(5)单纯的土地拆迁补偿费;(6)土地平整开发项目;(7)500万元以下的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单份固定资产购置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投资起点才能上报,不允许打捆上报。

规模以下投资虽然单位价值小,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但对地方经济的影响不可轻视。假如投资额的大小非常分散,且呈正态分布,则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平均额应为250万元,如果投资项目的数量按单项投资金额的大小呈正金字塔式分布,即投资金额越小,投资项目数越多,用第1个四分位代表平均投资额,也应达到125万元。而根据我们对欠发达地区江苏省盐城市的初步调查,在乡镇以下投资项目中,规模以下已建成投资项目占项目总数的70%以上,而中西部落后地区这一比例可能更高。因此,无论是投资价值总量还是对社会经济特别是县以下地方经济的影响(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规模以下投资都必须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对象。

(二)明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价值下限。在明确规模以下投资项目统计价值上限(500万元)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界定其价值下限。现行统计制度是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统计的。投资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投资单位。一般以投资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投资项目。也就是说,一个投资项目可以分解为若干单项固定资产,或投资项目内单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投资项目的总价值。本项目试图将单项固定资产统计价值下限界定与会计标准界定一致。凡投资项目中符合会计界定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规模以下投资统计范围。这一界定不仅与现行统计制度按项目投资统计不矛盾,而且可通过会计资料获取有价值的统计资料,从而降低统计工作量,并发挥会计与统计结合的监督作用。

(三)降低统计调查的工作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第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第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如果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此,相对于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而言,规模以下投资统计的对象更不固定,行业门类更多,分布范围更广,各投资单位的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可能参差不齐,如采用现行统计制度的调查方法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准确性差,因此,必须探索一条规模以下投资统计的新路。

二、规模以下投资统计制度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重新寻求规模以下投资数据来源,降低数据采集难度,提高规模以下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实现规模以下投资统计制度方法转变。

(二)设计原则。(1)遵循“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让调查对象容易填报,填报数据有据可依、有据可查。(2)遵循与会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会计制度是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固定资产已形成科学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完全能够满足规模以下投资统计的价值统计要求。(3)遵循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县以下地方政府管理需要的原则。

三、规模以下投资统计制度设计

(一)调查对象。将规模以下投资统计对象转变为法人单位,调查对象包括规模以下工业、资质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小微服务业法人单位。有完备会计账簿的法人单位规模以下投资价值实行全面统计,而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等建立抽样调查制度。

为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企业“一张表”制度,这可以适应企业经营方向多元化的需要和减轻企业的负担。以企业基本单位调查表为基础,在反映企业各类属性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相当数量的经济指标。经济指标的设置要反映企业经营的共性和特性,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务指标体现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账户上,无论哪个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务指标设置上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就能实现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重不漏”,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统计人员的工作量。财务与统计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检验、纠正和弥补,一条线到底,一张表通用,各相关部门在一个载体(报表)上摘取本部门所需的项目投资信息,实现会计核算与项目统计的有机结合,做到报表填报统一、项目口径统一、数据上报统一。

(二)调查内容。设立“规模以下投资情况表”(见下表)。

(三)编制方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编制方法由形象进度法转变为财务支出法。调查指标来自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价”、“土地使用权”等科目。

财务支出法下投资额=“在建工程”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土地使用权”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购置旧设备及工器具”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财务支出法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建造、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支出。

在建工程:是指调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该指标根据会计“在建工程”科目填报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金额。该指标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填报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购置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叉车、汽车、机车、飞机、船舶以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工具、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该指标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中相关明细科目填报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

篇2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就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由当地县级以上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分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其中注册资本不作为各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事业性编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等级的条件。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①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②有七名以上(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下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扣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①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②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⑥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①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②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③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④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⑤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三、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一级机构可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三级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从事评估业务。

临时资格机构的营业范围根据其资金和人员的相应条件确定,可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一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二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建设厅)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并抄报建设部。

三级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颁发资格等级证书。

直辖市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报和审批,按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六)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八)经营业绩材料;

(九)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二年评定一次,重新授予资格等级证书。

(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根据目前状况评定;本规定颁发之后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

临时资格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

(三)资格等级的评定与年审工作结合进行,机构年审的情况是评定资格等级的依据之一。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评估资格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篇3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篇4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篇5

1992年5月,财政部对固定资产准则立项研究;1995年4月,财政部发出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57号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旧准则),2002年1月1日起在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一、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新旧准则在范围、定义、确认等方面有着直观差异,如新准则所指固定资产范围排除了旧准则所涵盖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定义中将旧准则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限定变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较高”限定;同时新准则新增了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和统一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归纳起来看,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重新界定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新固定资产准则中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重新界定: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较之于原准则的相关界定显然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增加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由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按照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由于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没有再出现原准则对后续支出的不同确认规定。

4、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原准则则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目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几点问题

1、不同规模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判断不清

新准则改变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贯做法,不再给出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这样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较大;二是人为调控行为更具隐蔽性,一些企业出于操控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也影响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笼统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范围,这样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固定资产,但是其不合理性也暴露无遗,因为在市场经济下能否合理利用、调度、处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是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就如同产品成本总的来说越低越好,但如果为了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我们用制度来规定一个标准,合理吗?而且新准则中折旧范围的扩大,还会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及利润的真实水平,影响企业之间相关会计利息的可比性。

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统一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依赖于以下三方面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即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根据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复核,适时调整其预计的使用寿命。这样与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方面相似的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大,二是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

新准则中新增了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考虑,其目的是与国际接轨,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却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及灵活度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仍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上述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新准则的贯彻实施。

三、完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设想

1、明确不同规模企业抑或行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作为新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细则内容,应该明确在不同规模企业中对固定资产价值判断的标准,这样一方面不影响新准则的连贯性,同时也便于实务中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更可以防止企业出于操纵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有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2、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中“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处于何种状态时应该计提折旧,而对其之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如一些老企业中大量存在的技术落后,根本无法使用或使用反而会产生负效应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显然就不应对其计提折旧,否则只能增加成本或扩大亏损。所以,应当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3、明确制定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协调于财务制度

为了防止执行中人为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同时也便于实务操作及与现行财务制度相协调,应当在后续应用指南补充中追加制定不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

4、制订严格的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判断标准,并且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虽然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达到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使得部分企业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应当严格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5、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促成与相关法规的协调

会计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的演进进程几乎相当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作为一门科学在学科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地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作为体现这种成熟性与权威性的实践指导性规范,理应具有其必然的权威性,更何况在我们国家此类规范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本应受到实务工作者的贯彻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借鉴与呼应。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了新准则的贯彻实施。甚至存在相当多会计人员的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完全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而漠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相关规范,这不能不说是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会计的悲哀。鉴于此,应当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促成其与会计法规的协调性,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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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一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存在的弊端

1、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实际成本直接列入当期支出,其原始价值同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反映。

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照营业收入或者事业收入计提修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3、固定资产的报废无法正确反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明确,由此造成报废随意性较大,而对于大型精密昂贵的仪器设备由于报废手续过于繁杂,无法做到及时报废,也会造成会计上不能及时核算固定资产残值。

4、无法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的实际成本直接列支。导致固定资产增加,当期的结余虚减。另外,按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修购基金直接增加专用基金时,并未引起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数额的任何变化,这使得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又包括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基金——修购基金,这种重复计算同样造成了净资产会计信息失真。固定资产的折旧数得不到反映,不能根据经营的需要科学地得出应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数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其净值。

5、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长期以来对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意识上淡薄,责任心不强没有按时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核对,导致单位资产实际使用数量与账面不一致等大量现象存在。同时,在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工作,没有按照程序办理,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楚,管理混乱。

6、政府过于重视对于购置前的审批与采购,不重视固定资产交接后的入账和使用时的管理工作。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无人保管,操作仪器设备时遭到损坏,另外还有设备使用效率不高,资源极大浪费。

8、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情况失实。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票据滞后或没有,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账,造成账实不符。事业单位的改扩建的增加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直接列入支出,也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还有上级部门施压以下级单位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下级单位入账,但未使用。还有收缴没收的和收取赞助的等资产,没有及时上缴财政部门,没有专人管理,易被有关部门和人员使用,形成帐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滋生腐败。

(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1、外部环境的影响

(1)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使用的还是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参照办法也仅仅是2000年制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的法规制度不完善和更新不及时导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不到位。

(2)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在宏观管理上,财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有介入,但是,俩部门的管理权限及分工又比较模糊,极易照成管理混乱且易形成管理空白。

2、单位自身因素的影响

由于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调拨、维护、、报废和盘存等相关制度,极易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及流失。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由单位财会部门兼管,由于此项工作不是财会部门的主要业务,一般管理均不到位。

二、强化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1、对现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将固定资产构建纳入财政统一预算,并由统一的宏观主管和调控部门进行管理。

2、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和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建立健并制定严格的全内部的管理制度。确定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责任,分清各部门职责。

3、应将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核算办法借鉴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当中来。计提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更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直接通过“固定资产”账户反映,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当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同时还应对取得的各项固定资产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如外购、自建、接受捐赠、调拨等分别进行核算。

4、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dylw.net 学术参考网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改革固定资产处理方式,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行政单位可采取折旧的方式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事业单位可采取按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这样既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又有利于固定资产成本核算。

5、建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其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同时,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也要实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减、租赁等环节有效监督。

6、构建与办公自动化相衔接的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模块系统,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种相关资料,将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管理程序。

参考文献:

[1]国管财字[2000]13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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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a simple concept of fixed asset management, fixed asset management, and propose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fixed assets

Key words: fixed assets; management; problems; measures method

中图分类号:F53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固定资产管理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单位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可列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或是单位价值虽然不满足规定的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3.为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以利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1)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2)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3)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在平时的财务管理中,多数事业单位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对有严格的财务开支制度规定的单位公用经费的管理(比如对经费的开支权限、开支标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小车油料维修,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较多而且较为具体和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不健全,只在会计账面上做出反映,缺少实物登记账;资产领用没有记录,手续不完备,造成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责任的不明确。

2.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在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的问题。其表现一是调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渠道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由上级主管部门无偿配置的和其它单位调拨的微机、汽车、一些专用设备,按财务制度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账进行核算,但大多数单位未在账上表现;二是会计人员有意无意漏记固定资产账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某些单位为个人配置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归个人使用的公物,会计人员往往有意不记入固定资产账,还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无证上岗,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而无意间漏记固定资产账;三是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移交不清,有些单位在领导变更移交及人员调整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尤其是在乡镇,人员变动频繁,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面数连续多年保持不变;五是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不完整,有些单位由于会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购置的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以及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未按规定在固定资产账面反映;六是存在账外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管,一些单位在专项工程或者专项项目实施中所购置的设备在项目和工程专账支出中列支,项目结束后,应将固定资产移交单位管理和使用,但是有些单位借机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放在账外,用于经营或租赁,把取得的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或其它支出,使这部分固定资产游离于账外,失去监管。

3.固定资产增减变化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大多数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购置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的现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调拨、变卖、转让时,不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自行处理,不严格履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例如:2000年我们在对某乡政府的审计中,看到该乡政府使用的一辆吉普车未在账面上得到反映。盘点现金库存时,发现出纳库中有一张几年前用于购车的借款单在出纳库中顶库。时隔五年,当我们再次审计该乡政府时发现该车已报废并变卖,但在会计账面上一直未作反映,使该车从购买到报废完全成为账外资产。

4.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疏于日常管理。近年来,受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趋紧,对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控制较为严格,但忽视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清点,监管不力,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的现象较多。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方法

1.严格遵守有关的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各级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节约使用国家资金;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从目前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现状来看,对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缺乏长期、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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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3-0188-01

1 对弃置费用确认条件的考察

1.1 弃置费用确认的前提条件

固定资产确认弃置债务的基本前提是要有弃置义务的存在,弃置义务是弃置债务确认的逻辑起点。根据弃置义务的来源,资产弃置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1)法定义务。法规承诺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活动过程中所需进行的环境费用支出。对于特殊行业而言,其固定资产弃置义务是国际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强制要求。例如,1953年美国《外陆架土地法》和1958年《日内瓦公海条约》均规定:“任何要废弃的或不再使用的安装设施必须整体拆除。”尽管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与采掘活动相关的设施拆迁成本和场地恢复成本相对较低,会计实务通常将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弃置支出直接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形成,除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之外,各国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生态环境和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10月31日,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这些规定表示,固定资产报废所发生的弃置费用是和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等义务相关联的,是煤炭企业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2)推定义务。即通过公开承诺的方式主动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企业承诺是指企业根据自行确定的环境目标和愿意承担的环境责任对外做出的环境承诺支出。公开承诺可以是公司招股说明书上的承诺,也可以是开采合同上的承诺,承诺企业自愿接受公众监督履行资产弃置义务。具体到资产弃置义务,是指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履行资产弃置义务时,资产的所有者为了协调各方利益集团的利益,维护企业形象或降低潜在风险等目的,公开做出的自愿履行资产弃置义务的承诺。

1.2 弃置费用的确认条件

资产弃置债务作为一项负债,首先应当满足负债的基本定义。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负债的确认条件:a.企业因过去的事项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弃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时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所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完全有资格在财务报告中以负债要素的形式存在,符合债务确认条件。不仅如此,由于资产弃置债务的特殊计量方法(折现法),资产弃置债务的确认还必须受重要性原则约束。

1.3 弃置费用的约束条件

矿区弃置费用与矿区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关联。这些特定环境是指矿区在报废时,对周边地区人类生存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环境变化。凡是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并且发生的弃置费用金额较大,对企业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满足会计重要性标准的要求时,企业都应该单独确认并核算矿区弃置费用。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等其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2 煤炭企业适用弃置费用准则的可行性

2.1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存在法定弃置义务

煤炭生产企业属于采掘业,是符合相关弃置费用会计准则规范的特殊行业。煤炭企业因生产设施规模大、数量多,当煤井达到经济开采极限时,报废后的建筑物就会被爆破、封堵,拆除相关地面设施。并且必须根据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进行废地整修、绿化植被,恢复矿区自然环境的原貌。可见,煤井弃置支出是煤炭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和处置或清理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另外,企业从矿区居民所享有的生存权益考虑,有义务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所以有必要核算弃置费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节能减排、降低消耗的压力日益增加,各种环保法规和财税制度都已经考虑或明文要求企业承担各种消除环境污染负荷的义务。例如,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的《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9]46号),就山西省证监局关于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等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了回复。证监会在复函中明确,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通过该复函内容可以看出,证监会已基本认同煤炭企业适用弃置费用的核算。

2.2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弃置债务具有重大性

煤炭企业的矿区弃置费用与一般固定资产清理显著不同,是固定资产报废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及人类生存的环境修复费用,相对而言,支出金额巨大。一般而言,在采掘行业,报废后的井下设施基本无再利用价值,矿区善后处理成本远远大于相关设施的变价收入,而且随着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的弃置成本支出也将越来越高,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大。

2.3 符合稳健性原则

由于矿区弃置费用产生的弃置债务具有准备性质,所以应将与其对应的费用进行前移,而不是等到矿区资产弃置时,再确认为当期费用。费用前移可以将风险提前释放,减轻企业的利润分配压力,有利于企业保全现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一般企业相比,煤炭企业的开采周期较长,受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只有采取折现的形式,规范弃置费用核算办法,把影响弃置费用的不利因素综合考虑到弃置债务中,才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整体经营弹性。

3 对煤炭企业应用弃置费用准则的相关建议

3.1 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篇9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地产商为了获取房屋租金或房屋固定资产的不断增值,或者是同时达到这两点目标而进行的一种投资获利性房地产。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针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有特点,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也具有严格的规定,它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才能实现会计确认,这个前提条件主要是指要具备很可能流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该房地产企业的资本成本能够很明确的核算和计量,

二、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1.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1.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及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3.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2.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同时,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 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 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 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所以,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2.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新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六、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业是有别于普通房地产业的一种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影响地产业的实际经济利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是通过出租已出售或出租的某块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取利益,但那些留作厂房或是用以经营的建筑物则不可以归于投资性房地产,因而也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取利润。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提出了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计量,这样就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实际利益,但如果市场经济能一直稳定持续的发展,房地产业能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能够拥有有利的价格优势,那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不断推动投资性房地产的快速的发展。

2.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发展趋势影响深远

传统的会计准则中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都是采用成本核算,这种模式有其一定的优点,但也具有缺陷。传统的成本模式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资本,所需做的报表很多,这样不仅消耗时间,也影响了工作效益,但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公允价值模式,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现象,公允价值模式下,是通过企业的账面价值,直接的反应企业的赢利或亏损情况,它可以将各种报表加以有序的整合,这样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同时还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益,能通过简易清晰的账面价值报表,反映出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

新的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将会产生很深远的影响意义,为了能更好地运用新的会计准则,我们必须努力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向巧玲.浅谈新会计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J].当代经济,2008,(21).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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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洗煤企业 资产投资 纳税筹划

一、洗煤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二、洗煤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洗煤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如跳汰机、浮选机、浓缩机、破碎机、给煤机。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洗煤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年产1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1个亿的大型洗煤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

4.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将二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四)注意保持账证完整

就企业税收筹划而言,保持账证完整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原则。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如果企业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记录不健全,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会无效或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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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前言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其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企业通过不断的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实现了发展与效益的双丰收,更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固定资产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成本及利润,影响企业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资产运作的潜在风险,还能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但在当前形势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企业发展受到影响,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需求,不断优化改善管理措施,提升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概述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1]。在企业中,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在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物品,单价超过两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出两年的,也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时代,加强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固定资产的完整性,更能够挖掘其强大的潜力,提高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投入的同时扩大企业资产规模,是目前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二、固定资产管理目前的现状

1.认识不清且重视度不够

就目前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相关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对此项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清且重视度不够,往往认为此项工作对实际工作的开展没有指导性价值,导致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性,更使得一些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浪费、流失、限制等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使得固定资产在调用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的问题,盘点困难,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2.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除了需要法律法规与制度为支撑外,还需要专业人才作为基本的保障。但从目前的企业实际情况来看,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并不具备高标准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等综合素养,尤其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过程中,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困难,更影响接下来工作的有效进行。由于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性,使其在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不规范行为,要么缺东少西,要么杂乱无章,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与损失[2]。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权责不清,使得核查与盘点工作经常出现失误,更使得账物不符、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有很大出入,更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甚至出现固定资产流失现象。在企业发展中,年年都会投入资金购置资产,但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些固定资产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混乱的管理现象,对其的利用效率也逐渐降低,甚至出现重复购置现象,导致企业投资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也随之减少。

三、优化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对策

1.强化管理意识,提升管理理念

企业应不断强化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让其全面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提升他们的管理理念,转变传统管理理念,让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理念深入到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性化管理理念的落实,让员工积极参与到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并提出宝贵意见,使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科学化、人性化、现代化。

2.提升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就目前企业中管理相关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的问题,企业应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从人才选拔上要严把关,对入职的人员进行综合评测,只有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都较高并满足要求的才能够进入队伍中;其次,加强原有人才的培训与学习,积极鼓励相关人员进行内部或者外部培训与交流,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的同时,带动其他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第三,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积极鼓励员工参与到质量监督工作中来,对于完成好的进行物质以及精神奖励,对于完成不好的也给予鼓励,使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作用。

3.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制度。政府层面,应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使监督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企业层面,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为顺利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其次,权责要分清。明确相关责任人享有的权力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要对每个细节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坚决杜绝各种、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提高管理工作的时效性、高效性、透明度,有效地解决账面核实问题以及流失问题,避免重大工作失误。

四、结语

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一些违规行为基本被杜绝,改善了传统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增长了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益,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固定资产管理在企业发展中,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其管理措施,以便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