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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1 09: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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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

篇1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i.issn.1672-3309(x).2010.08.1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8―56-02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及职责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主要由监管商业性保险的中国保监会来实施,但政策性保险的监管与商业性保险的监管在监管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较之商业保险业务管理要更加复杂,涉及到农业、气象、金融、投资、财政、税务等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另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容易引起农户和保险经营主体的依赖性和道德风险,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补贴资金的运作效率难以得到保证。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的临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中国保监会一直以米承担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建立与推行等活动,由中国保监会继续进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既保持了监管工作的连贯性,又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农业部相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对农业特质及农业风险的了解要更专业,更有利于开展险种的选择、费率的制定等技术层面工作,不少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均由农业部(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督和管理。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及巨灾准备金等财政扶持,则必须由财政部负责监管。具体而肓: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险监管职责。审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变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参与拟定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规定期限提交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报告、重大风险事故报告等;统一编制、管理全国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数据、报表,并负责依法: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门履行财政监管职责。对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支出的给付和使用,依法进行检查临督: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及时拨付各项财政补贴: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火准备金: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业监管职责。根据具体需要,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建议;宣传、组织农业生产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工作:协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参与拟定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对象

第一,政府。对政府的监管实际上是对其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行为的监督。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与资会支持。理性的政府总是将有限资金投向最获效益的行业,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短期内收益并不明显,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常常缺乏投入的积极性。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否真正得到政策扶持,关键是政策扶持能否落实以及如何落实。因此,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对政府政策扶持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作为保险交易的重要主体,是保险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的重点。监管机构对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监管的目的是保持广大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信任。保证农户投保的安全性并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公平、安全、高效的交易秩序。如果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监管措施。则随时可能出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违规操作情况,如对投保农户的欺诈和不如实说明、解释保险产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极大损害农户利益,还会使其丧失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心,最终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监管。

第三,投保农户。对投保农户的监管是指对农户在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进行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地区差异、季节差异和保险标的自身状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风险有重要影响,而保险经营主体对这些信息的掌握远不如农户真实、详细。因此道德风险问题历来是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道德风险的发生频率逐年升高,表现形式更加多样。不仅如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严重,保险人难以控制。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农户在投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进行监管调控,以控制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从而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篇2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参保人的养老金,成为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根基。由于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速度提升,令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愈发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的出现,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与完善特别关键。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滞后,征缴方法欠缺强制性

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没有有利的法律对欠缴乃至拒缴的单位进行制裁,征缴方式备受挑战,令社保基金欠缴状况十分严重。

(二)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欠费时间过长,欠缴数额过大

以检查状况而言,欠费大户大多为企业效益欠佳、停产或半停产等企业,这些企业派发工资十分艰难,无法为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

(三)部门相互间欠缺协调,对基金保值增值具有影响

基金结余金额用在购买国债或存进国有商业银行,不可用于其它方式的投资。而银行利率水平以及国债发行量、发行形式等较难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所需。依照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以及财政专户活期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有些地方财政与社保经办机构由于协调不足,未依照规定把财政专户的基金用在购买国债或尽快转为定期存款,令利息收入降低。有些银行将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文件为借口,不肯采取优惠利率,对基金保值增值造成影响。

(四)基金统筹层次低,互济功能较难有效发挥

依照省政府文件制度,企业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执行市级统筹、升级调剂规模。可是以当前执行状况而言,较难真正实现预期成效。社保基金统筹层次较低,较难具备共济能力,统筹调剂作用较差。以当前各市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具备相应的结余,可是分布并不平均,有些市、县、区甚至长期收不付出,构成基金缺口,令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到位,社会保险支撑能力十分薄弱。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解决方法

(一)强化宣传,加大参保覆盖率

扩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能力,令民营企业掌握社会保险政策,且有效意识到参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以及价值所在,依照法律参保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保障职工的有效权利。充分展现新闻媒体的效果,多层次,全方面进行宣传。选择业务骨干,进入到企业当中,与职工紧密沟通,解答职工的疑惑,提高职工的参保意识以及参保积极性。总而言之,需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乃至股份制企业归入参保群体当中,减少社会压力,保持社会安定。

(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认真正确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对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需使用零基预算法把需参与所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率、清欠指标等基本状况依照稳定性、可靠性为原则,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预算。严格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列支范畴,对支出预算进行编制,不但不会遗漏,还不会超支。年度预算方案只要通过批准,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乃至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则需依照法律足额征收可收的预算收入,并且也应通过相应的费用进行支出。财政部门、劳动乃至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定期检验税务征缴机关以及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预算执行状况,且须对预算执行结论给予审核,以便加大预算束缚力。并且,还需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决算管理。财政部门、劳动乃至社会保险部门均需相互结合,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管理,令财政部门、劳动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相结合,令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给予完善,以便保障数据的完善性。

三、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将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转变,提高整合力度,对当前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给予调整,统一经办机构,完成五险合一,以此将征缴、支付、稽核进行统一,分账结算。并且还需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将数据、信息集合,完成资源共享,且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以及征缴乃至支付情况给予监督。

四、创建及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建立基金监管部门,且执行专人负责,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透过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管理乃至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采取市场性监督。劳动及社会保险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乃至审计机关,依照自身职责,共同结合,一同管理,构成行政、社会、专业乃至内部的监管,以此执行一体化,对基金运转进行监督,以此提升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令社会保险基金能够透明、公开、安全、高效,透过定期对社会颁布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及运转的情况,通过社会进行监督。有效发挥出计算机网络的效果,并且,还需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透过基金执行完善、动态、实时的监管,谨防基金管理风险,以便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完善性。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进步,所以应当打造科学远大的决策制度,为劳动保障部门乃至其他部门的政策决策给予支持。

参考文献:

[1]张利军,肖敏.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监管的经验及其借鉴[N].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

篇3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篇4

1.审慎原则。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篇5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篇6

关键词 社保基金 社会保障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与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应享受的国家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按照保险的性质和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同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其本身还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等特点。因此这些特性也逐渐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大部分制度安排的覆盖面比较窄。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12.6亿以上的城乡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3.6亿人,加上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覆盖总人数超过20亿人次,预计未来五年至少还会再增加6亿人次。

二、加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控制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运行,有赖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撑。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有以下社会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易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是人口基数大国,因此社会保险基金是对公民实的施一个基本人生保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享受其在付出劳动力后的应享有的社会回报。只有公民自己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会安心的为社会做贡献。这样不仅政府可以再安抚民心的同时,可以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共基金,是支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资源,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稳步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惠对象是广大劳动人民群体,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顺利运营的基本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障基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强制筹资和个人缴费,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政府的财政支持也经常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渠道。

第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要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争取基金的升值,并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发生支付危机。保障劳动者随时可以享有应有的公民政策。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保障制度逐一出台,针对范围较广,对问题的研究暂时还不够深入,因此保障制度与机制并不足够成熟。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更是不为完善。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属于改革开放后期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渐出台的,因此针对此领域的研究和专业人员较少。在此同时,渗透到基层的工作更是缺少专事人员,会出现临时替补岗位的现象,对于管理工作和后期的监督肯定会略显怠慢,不能十足的保证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与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制的发展不够成熟,起步较晚,因此出台的政策也是不断的根据具体国情做出相应的调整。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缺乏有力的措施,信息系统的不完善,安全隐患会殃及我国公民利益的得失。这无疑要求政府在除了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后,还要有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做支持,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连接政府及各事业、企业间各部门、各领域的信息点,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运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四、如何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逐渐成为推动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绝对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更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看病钱”、“治伤钱”,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挪用。基金管理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确保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引起广大群众及政府官员的高度认识。

第二、对于社会保障行业仍要坚持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证任何一个领域各部门顺利展开活动的重要前提。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及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标准等,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提升业务运营的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现代化信息系统控。

第三、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对外要重点强调缴费单位和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三是一定要制定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监督工作,文件的出台是对行为准则具有很大的约束性。

例如,我国江苏省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仍要坚持培养该领域的专业人员。

任何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推进,专业人员的素质可以再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该领域发展速度的快慢与质量的高低。社会保险基金的受惠对象极为广泛,为保障劳动人员享受应有权益的同时还要有相关的一些列政策支持与监管。因此,领域中专业人员的研究与探讨极为重要。需要不断的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并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重要部门发出的相关规定要闻,及时接受最新动态讯息。

根据以上综合叙述,我们可以从北京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来诠释一些现代此领域较为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监督方案。例如: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利用集群数据库系统,成功地建立起北京市养老、失业、工伤三险集中数据库。借助强大、领先的集群功能,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能够在该集中数据库的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有的硬件投资,部署多达6个节点的集群数据库系统,集中存储和管理北京市所有社保数据,为实现对参保人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和享受一生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为政府部门财政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

五、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目前的现状来判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在社会保障及其相关领域中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对象。同时,杜会保险基金的健全管理,是达成基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但是本文通过讨论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发展并不成熟,相关政策也不足以完全能支持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结果。因此,我国要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以不断的促进及协调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殷伟华,王辕.社会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华章.2005年第1期.

[2]魏娜.如何加强社保基金入市后的管理.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5.4.

篇7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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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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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推进“古道明珠?静美佛坪”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8月7日至8日,在县政协主席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县政协委员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由两名副主席带队,分赴长角坝镇、岳坝镇、县住建局、水利局、交警大队、秦隆矿业公司、城南加油站等11个单位和企业,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交流会等形式,重点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自觉把安全生产作为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保障,不断健全完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保持平稳的良好态势。2016-2018年连续三年被市政府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同时在2018年被表彰为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先进县、生产安全事故“双下降”先进县,在全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位列第一。

(一)强化组织保障,夯实工作基础。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安委会及其下设办公室工作力量。19个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均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落实分管领导,明确行业监管科室及人员。各村(居)委会分别确定安全生产信息员1名,全面推行县、镇、村三级网格化管理。二是健全完善责任体系。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佛坪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并细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县镇两级党政领导及24个企事业单位工作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年一度县、镇(办)、村、企事业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夯实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三是强化制度保障。印发了《贯彻落实县委“三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佛坪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佛坪县安全生产月调度会议制度》《佛坪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制度办法,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打牢工作基础。

(二)强化源头管控,提高安全系数。一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不同时段、不同行业特点,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017年以来,累计排查一般隐患1558项,治理整改1557项,整改率99.94%。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定期通报整改情况,实行销号管理。二是认真开展重点时段安全大检查。在每年春节、全国和省市县两会、熊猫节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重要和敏感时期安全稳定。三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先后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化解风险,有力保障了各行业领域安全。四是强化打非治违。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五项攻坚行动”,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坚决落实“六个一批”,坚持做到“六必查”。2017年以来,共组织开展联合执法29次,专项执法检查192次,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98份,查纠违法行为4032起,立案查处263起,停产停业整顿21家次,暂扣证照4家,关闭取缔5家,罚款49.02万元,有力打击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五是持续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目前全县5家非煤矿山企业、3家工贸企业、2家水利工程建设企业、1家交通运输企业、1家电力企业已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三)强化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防灾减灾宣传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7年以来,共设立户外大型宣传牌145面,发放宣传材料82400份,展出展板187面次,发送手机彩信36800条,举办安全知识竞赛147场次,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160余场次。并举办县、镇(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2期288人次,组织25名镇办安监干部参加全市监管执法培训,举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二期170人并取得安全管理资格,有效提升了全县安监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一是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整合救援力量,全县共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支26人,民兵应急连1个120人,群众义务性救援队伍71支1500余人。二是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全县防汛、森林防火、消防、救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查摸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三是强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一案三制”规定,健全完善了县、镇办、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演练。近两年来累计组织开展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防汛等应急演练284次,保障了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四是强化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带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强化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五是强化监测预警。建立相关部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忧、忧中有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够细。个别镇办、行业部门责任未细化分解,对安全生产监管投入的人力、精力不够,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不深入、不彻底、不全面;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细不实,存在侥幸心理,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培训教育走过场,安全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比较普遍。

(二)安全生产保障投入不够。个别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机械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高新技术运用投入不够,农村道路安全防护措施不够到位。比如,随着县城区域扩大,道路交叉路通监管电子监控没有达到全覆盖。

(三)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待提升。县应急管理局受编制限制,监管执法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镇办和部门虽设有安监机构,但监管人员大多为兼职,专业技术和监管执法水平偏低,且干部变动频繁,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连续性和持续性。同时部分镇办、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还存在宽、松、软现象,检查不严不细不彻底,只检查、不执法,只整改、不处罚。

(四)隐患排查治理还不够全面细致。一是个别镇办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排查工作没有做到全覆盖,查不出隐患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企业对隐患治理还不够快速及时,久拖不改、久拖不治;个别镇办、部门推动隐患整改办法不多、措施不硬,特别是道路交通方面隐患仍然较多。比如,城西大道没有安置监控和设置减速带,东岳殿大桥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东岳殿大桥与108国道交叉路口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多发易发,熊猫雕塑广场前三岔路口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多发易发。三是个别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落实不力,隐患治理“排查、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待加强。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单一,群众接触面和受教育程度不高。如在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过程中,部分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车辆乱停乱放、农用车载人、摩托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从业人员整体安全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术人员少,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违规指挥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针对性不强,理论讲解多、现场示范少,政策法规标准多、结合基层工作少。

三、工作建议

(一)狠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责任追究。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夯实落细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二是严格按照《佛坪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细则》规定,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制,建立全员、全岗、全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约束机制,以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保障投入,落实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措施,及时整改隐患;按标准配备安全员,为员工购置配发安全防护装备、购买工伤保险;淘汰落后设备、工艺,运用安全性高的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是加大隐患整改投入,摸清道路交通隐患底数,确定隐患治理措施,逐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是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设备投入,对高危行业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施远程监控、实时监控,实现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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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匿名举报多。匿名举报的占举报线索总数的60%以上,这些举报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或者使用假名或者假托他人名义甚至不署名,文化程度不高,字迹不清,内容要素也不全,事实笼统,举报中心人员又无法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大多数难以成案。这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二)多头举报多。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已经受理但外单位或上级检察机关又转来的同一举报信件,即多头举报信件。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举报人为了引起各部门的广泛注意,实际上,各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都会把举报材料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批分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多头举报不仅会浪费时间还会泄露秘密贻误战机,造成了各部门的重复劳动,效率低下,各部门相互之间可能会推诿扯皮。

(三)举报线索未按规定做到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受理、管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专门机构,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材料应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相分离,也就是侦查部门不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案件。但在实践中,除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线索外,对于业务部门直接受理的线索,办案中自行发现的线索,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一直都是举报线索归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实践中,有很多职务犯罪线索都是业务部门直接受理或干警在办案中发现的,但因种种原因,这些线索举报中心多数都未登记。而且,现实中举报人常常会向他信任的部门或个人举报;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受到犯罪案件线索,不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线索统一管理成为空谈。这样就出现举报线索各自保管的混乱局面,就有可能发生部门或者个人拖办、私压,甚至截留举报信的现象,同时线索的保密性也得不到保证,有限的资源不能被最大限度地利用。

(四)举报线索的跟踪、督办、反馈流于形式,实际操作困难。对于举报中心移送给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按照规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举报中心通报回复处理情况、查办结果,举报中心在根据回复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而实践中,侦查部门不愿意也极少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中心。两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导致举报中心对一些移送线索的处理查处情况难以掌握,其催办、督办、反馈答复、监督制约职责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致使举报中心不能及时答复举报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还可能激化矛盾,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同时,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举报线索统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断探索举报线索的有效管理模式, 完善举报线索管理的制度。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认识到,线索管理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按照统一的流程, 配以相关的制约机制, 才能既有效发挥线索功用, 又能确保管理的规范安全。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包括统一管理、加强保密,分流处理、分类管理,跟踪监督、超期预警,整合线索、综合分析四个环节

(一)统一管理、加强保密。

严格执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该院领导和其他业务部门获得的线索,均应及时移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如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对在侦查中发现的新线索,坚持备案制度;严禁未经举报中心受理、登记、分流而擅自办理案件。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如属来信报案、控告、举报的,信件由指定的专人拆封,非指定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线索管理应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被举报人身份,确定密级和查阅、调取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办案需要须查询或调取举报材料的,应经举报中心主任批准;查询、调取要案材料的,应报检察长批准。

(二)分流处理、分类管理。

举报线索经过审查评估以后, 根据管辖和可查性大小, 由举报中心分为若干类, 分别作交办、移送、缓查、存查、转办等分流处理, 并规定一定的办理时限。评估以后的线索可以分为五大类: A 类线索为交办类, 即党委、人大、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或线索。举报中心受理后, 要即时向检察长汇报并按照检察长指示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B 类线索为移送类, 即本院受理的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此类线索由举报中心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移送举报线索, 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并附移送函和查处情况回复单; C 类线索为缓查类, 即可查性一般但根据现有办案情况暂无法安排力量查办或者查处时机不成熟的线索。此类线索列入缓查档案, 每季度清理一次, 时机成熟的再按移送类处理; D 类线索为存查类, 即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此类线索可以作为日后办案参考, 一旦查证相关事实证据, 该线索可以立即激活成案; E 类线索为转办类。即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线索。此类线索由举报中心转交其它检察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线索的分类处理的关键是要突出对重点案件的掌控和关注, 根据各类线索的不同特点, 增强举报线索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跟踪监督、超期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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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当前,国内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以五险一金的形式存在,比较国外任何一个国家,这样的征收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当前国内外市场行情不好,如何给企业减负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应解决的关键问题。那么“减负”与“增加保险金负担”势必相悖,这就给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创新的影响因素

1.人口老龄化严重加大基金缴纳负担

自2000年中国即迈入老龄型社会,而在随后的几十年,老龄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截止到2019年,老龄化更是达到18.1%。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直接增加社会养老金的支付金额,间接给企业养老保险金造成巨大的“缺口”负担。

2.不规范缴纳养老金增加企业支付风险

作为一项民生政策,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按照现行制度的设计,一般至少需缴纳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有养老金的待遇。2010年前后,各地为集中解决部分群体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出台了各类补缴政策,超领补费、即补即退等现象带来一时基金收入猛增,同时带来更长时间的基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

3.企业养老金支付标准提标速度较快

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居民的收入增长很快。为了维护退休职工的利益,使退休职工的收入增长和在职职工能够保持一致,我国从2006年起开始大幅度调整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标准。当年增长23.7%,以后每年都保持较快的增长,到2015年连续10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从2016年以后尽管增长幅度降为个位数增长,2016、2017年仍然保持6.6%、5.5%的连续增长。“以收定支”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持续的提标必然会出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现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转。

4.企业养老保险金配置存在区域差异

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一调剂的省级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程度直接决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各地不一,风险各地不同。一些老工业基地,原来的经济基础好,企业退休职工规模大、比例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困难就多,风险大,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北和西北地区;而一些新兴的城市,经济发展快而人口又年轻,退休职工的比例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好,基金的结余也多,抗风险的能力就强,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强。

三、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创新的建议

1.开源增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1)严格地方养老保险征收比例关于养老保险基金,企业需按一定工资比例缴纳,但是各地做法又有出入,有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有意调低征缴比例;有企业为规避缴纳金额,则调整标准。这些有意为之,直接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来源,造成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亏空。为此,为保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严肃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其一,各地统一养老保险金征收比例、统一养老保险金征收标准,统一规范要求,加大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公平性。其二,政府做好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企业一方,要意识到: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关系到增强企业凝聚力,关系到己方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肃认真对待。

(2)多渠道增加企业养老保险金来源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保持企业缴纳保险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着力于开辟多个路径增加征收源头。其一,按适当比例提取国有资本收益,以对冲企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随国企、私企改革的几十年,私企养老金缺失与国企制度改革不无关系。当前,到了国企还现的敏感期,有必要做出姿态,拿出适当比例的利润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其二,酌情增加土地出让金比例,以增加企业养老金缴纳金额。国家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适当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金。现阶段,考虑到大量农民失地进入企业务工,在提取土地出让金比例方面必须要较之前做出大幅度调整,以补充企业不堪重负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比例。其三,提取适当比例的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承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成立彩票公益基金的目的,原本就是用于社会福利事业,那么,在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补充企业养老金的缴纳即有现实的必要性。为此,政府要做出表态,以政策引导将适当比例的彩票公益金收益引流到企业养老金缴纳中去。

2.节流降低企业养老金支付增长率

(1)小步不停步提高养老金标准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关系到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与企业员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而缴纳养老金的标准,同样会跟进生活成本而逐年做出调整。而中国的养老金,也连续十几年做出提标,如果持续做出高幅度增长,势必会远远超过现有支付能力,诱发更大的政府财政风险。前不久发生的欧债危机,同样给我们以前车之鉴。对此,合理的提标,应做到与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一致,坚持“不停步”、“迈小步”的逐步提标,以保障养老金支付,规避支付风险,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

(2)延迟退休增加缴纳年限缓解养老金支付困难方面,延迟退休是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增加了个人缴纳的数额,另一方面推迟支付的年限,有利于增收节支。实际上,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当前国民预期寿命普遍延长,切实为延迟退休创造条件,民众也开始慢慢接受。但是,延迟退休不能搞一刀切,所有行业一律延迟5年,社会层面恐难以全部接受,尤其那些特殊行业,比如: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建议暂缓推行、区别对待。除了行业外,性别也应该有所差别,区别对待。

3.增效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