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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建议:
一、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着重完善协商和仲裁的机制建设。一方面,健全协商机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协商解决环境纠纷的规章,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同时,支持环保公益团体援助弱势一方进行平等协商。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仲裁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仲裁作为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设立专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环境仲裁委员会,依法各自独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由环境行政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行业协会的代表、公益性环保团体或者公众的代表组成,并逐步实行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建议对环境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事实情节清楚、没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环境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其一审法院。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的,或人数众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交由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一审法院。继续探索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并对法官培训专门的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专门的环境法官,增强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办案能力。
三、环境治理部门和社会综合治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防范环境污染纠纷
一、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就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本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向保险人转移的责任风险。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环境风险单一行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的重要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泽东教授就认为,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事先预防的功能,可以实现间接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更加慎重的发展[1]。
正如曾立新、王颖等学者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历史考察所做之总结: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为例,若没有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于污染者的责任规定得过轻、过松,就不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4-5]。可以说,我国2007年以来所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所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例如,因缺乏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规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有失公允;因缺乏强制投保的法律基础,潜在的被保险人缺乏真正、持续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体的辅助机制,保险所承保的环境风险的评估、保费的厘定、承保中环境风险的有效监管防范、理赔中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环节无法实现市场化有序运行;因缺乏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规则,索赔、赔付、受害人特殊保护等制度环节缺失,导致无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的快速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行立法为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表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为一些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评论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关的条款数量不多、立法形式太过分散、倡导性条款充斥其中、集中性专门立法罕见,这已经导致了现行法难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现代法学竺效: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已有的全国性立法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一般性倡导条款为引领,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内河航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个具体领域的个别分散法条为补充的基本立法架构。但若从规范内容的足够具体化、程序规则的足够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进行评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领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满足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关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险的倡导条款为第一层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人取得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行为规范专条(第53条、第54条)结合法律责任专条(第73条)为第二层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专项立法为第三层次。,而其他领域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级水平。如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仅于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境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比较而言,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3种: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环境法典专章模式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一)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采用环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国家采用环境法典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典。,即在环境法典中设专门章节集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则,目前该模式的实践仅出现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损害保险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这两部立法与芬兰的同名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相似性。
但上述两部法律已连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一起被汇编入环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典环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理保险”(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该章共4个条款。
(三)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框架结构设计比较上述3种立法模式,鉴于我国没有采用环境法典模式,客观认识到现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也已被实践证明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该法作为调整这类保险全程运行的专门立法。该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以下试就主要章节的立法要点和其中关键性立法技术具体阐述之。
(一)总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总则部分应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该类特殊保险的立法定义;法律适用范围;该类保险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的编制责任主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制度衔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金给付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奖励与引导措施。
以美国经验为启发,建议未来的强制保险专条可以设计为3款,依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以证明行为人对潜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类制定根据法律规定负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低保险金额。”“未依据本法规定足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专门法统一规定了强制保险,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须另行立法规定,未来可以不必在每部环境单行法中分别重复规定强制投保条款,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险合同
所以,从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救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延续到保险合同结束后的某段期间。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通过立法强行规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最低延续期间,上不封顶,自由约定。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险人保险责任延长的经济成本和经营风险,为了公平起见,立法应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保险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收取必要、合理的额外保险费,但对于额外保险费必须强制建立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以确保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出险,可以依法或依约实际获赔。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未来的保险期间条款可以分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追溯期,只要在该段时间内发生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该追溯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有条件地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保险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险责任期间的增加而收取相应的附加保费,同时应为延长的保险责任建立相应的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
(三)承保风险
1.明确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规则
建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相关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建议分两款依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所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估或监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监管的相关管理规范,为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的行业准入、人员上岗考核和培训、评估、监督等提供统一管理和指导。” [2]17
4.明确环境风险的避免和控制义务
建议分3款规定:“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指南的规定,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清污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环境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协助被保险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风险防控活动。”“因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环节除了应适用《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设计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尽量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范和减低环境污染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为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恢复被破坏生态迅速提供必要资金的功能。因此,未来的“理赔”专章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发生的义务和基本程序;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和损害调查的义务;保险索赔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种类;事故调查之基本程序;环境顾问、法律顾问、专业清理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主体的参与机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害扩大所花费的预防费用给付暂时性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主张其先行赔付在保险结算中予以扣除的权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参见:《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法定情形;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保险金计算规则等。
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230-01
石化企业是以对石油天然气进行化学储藏、提炼和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在进行工业生产时,会产生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废料,在进行上述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和排泄废物时,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重大的突发性污染事故。这种污染事故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极大的危害,使周围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因此,石化企业要严谨的对待石化生产过程中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其进行应急监测,通过应急监测及时的解决环境污染事故。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一、应急监测在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中的应用价值
应急监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石化企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严峻性中,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特性:首先,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性,石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没有固定的方式和途径,在发生事故时,突发性环境污染会在不固定的位置上大量的排放高危险性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其次,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成分包含液体、气体和固体。气体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一旦暴露在空气中,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液体中则含有大量的耗氧物质,一旦进入到周围环境中的自然水体中,就会急剧的恶化自然水体的水质,使水中动植物大量死亡,进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最后,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另一特性是范围广泛,污染物一旦大量进入周围环境,对周围大面积的环境都会造成影响。可见,石化企业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具有非常高的严峻性。而应急监测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上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确定污染出现的地点和污染的影响程度,分析污染物的成分,从而进一步的解决污染,减少对环境的伤害。
二、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应对措施及处理方法
2.1 确定污染因子
石化企业的污染源和危险品种非常多,具有多种形态、多种传播方式、大面积出现的特点。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出现时迅速的对污染因子进行判断和辨别,能够有效的提升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的速度。石化企业的最主要两大污染源是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成分为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以及耗氧物质等。不同的污染物需要经过不同种类的控制措施,因此,对污染因子的判断是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基本工作。企业的环境监测系统应该能够迅速的启动应急监测设备和工作流程,通过应急监测及时、准确的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以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和发生的其他环境问题。以便通过有效的监测,从而达到控制事故情况,减少事故危害的目的。
2.2 采样点位的布设
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都属于是发散式的污染,污染物进入空气或水体后,会迅速的扩散到水体和空气中,并且无法明确的检测到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因此,对环境污染的采样点的布设,就是找到污染物传播范围、确定污染物的传播速度的重要手段。环境空气应急监测点的设计应该设计在污染发生的地方,确定污染源后,在静风的情况下,将监测点放置在离污染源最近的地方,在有风的情况下,将监测点反之在上风向的位置上,并且特别是当周围出现医院、居民区、学校甚至是商业繁华区时,要将监测点设置在这些区域周围,以便确认环境污染对这些地区的影响,在气候条件对污染的监测产生影响时,要采取更加密集的检测方式,可以采取网格布点、轴线布点和扇形布点等方式进行空气采样。在发生水污染时,需要在水污染源头设置监测点,并建立事故污水收集池。并在接触到饮用水源或牲畜水源地等地区时,对上述水源地进行设点监测,成立应急监测小组,保证水源地的污染最小化。
三、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议
3.1加强石化企业生产工作中的环保宣传力度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往往是企业对生产安全重视程度高,但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在生产中产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进行生产时,企业应重视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对环保的宣传。在出现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及时的通知相关的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对已经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改善,一旦错过了敏感点的监测时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理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3.2加强石化企业应急监测的配套装备
应急监测时,需要多部门的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布点、采样、追踪和监测,因此,需要大量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以及联络设备。以便随时的报告情况、改变方式,调整位置等工作。在事故现场污染物浓度高的情况下,需要对检测人员进行防护设备的配备。这些都需要企业对配套设备进行充分的准备。
3.3石化企业监测技术人员的水平提升
石化企业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出现的时间不固定,呈现突发性的特点,如果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到位,应变能力不强,就会影响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工作的结果,进而影响到整个污染事故的处理。因此,要对石化企业应急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大量的实战演习,以得到良好的技术熟练度,充分的提升石化企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曾建.浅谈化工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J].能源与环境,2014,06:68+70.
[2]郭艳.化工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J].北方环境,2013,06:138-140.
[3]何兆华.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种类及应急监测对策[J].安徽化工,2014,01:56-57+62.
关键词:区域经济;效用函数评价;ASTU;综合评价
Key words: regional economy;utility function evaluation;ASTU;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0-0035-04
0 引言
评价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意义重大。一个国家,如果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过大将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然而,评价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我们不能仅片面考虑一个地区某一时段的GDP发展水平,还应该考虑到环境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由于不重视环境因素的影响,京津冀雾霾、松花江水污染、黄浦江死猪事件等层出不穷的公共环境事件一次次给粗放发展模式敲响警钟――不可唯GDP式发展。
过去,一些专家学者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归结起来可以分为静态方法与动态方法,但大部分学者使用的仍然是静态方法。静态评价方法主要使用的是: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熵权法以及神经网络方法等。这些研究都是对某一年各地区经济发展有关指标数据进行的评价,确实能够较好地反映某一年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但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多数文献都仅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各因素数据进行评价,而较少或者忽视了对环境污染各因素的分析,缺乏综合性;其次,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往往带有很强的时滞性,如产业政策、政府投资、环境治污投入等,一般不会在当年就产生明显效应,而是要时滞到下一期甚至而后许多年后才会产生效果,因此仅对某年各地区数据做静态分析的方法有待通过动态分析进一步完善。
本文在传统效用评价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引入齐次函数假设,创造性地优化了传统效用函数评价方法的上述缺陷,构造了评价区域经济与环境发展的综合指标ASTU,并运用该指数客观地对中国2014年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实证研究,针对评价结果,给出了有启发意义的政策性建议。
3 结论及政策性建议
3.1 结论
从模型的结果来看,沿海江浙一代的排名都比较靠前而内陆宁夏、新疆等地的ASTU排名却比较靠后,我认为这主要是浙江、江苏等地的经济发展较快,当地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即跨越了“先污染”这一阶段,地区开始进一步重视环境保护投入,很多重大污染企业向内陆搬迁,“后治理”效应显著。而青海新疆等地由于经济发展缓慢,加之环境保护没有明显优势,因此排名靠后。特别应注意,从排名中看到上海、北京等地排名在中等偏后水平,原因可能是本次评估中所采取的经济指标主要是综合指标,并没有采取人均指标,比如河南在人口和地理面积远远大于北京上海等地。总体而言,本模型对传统效用综合评价模型改进效果较为理想,结论也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很好地克服了传统模型缺乏客观性、有一定滞后性以及没有考虑环境因素的缺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
3.2 政策建议
要使经济与环境能和谐发展,就是要尽可能地增加省区指标数值,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ASTU∝f1(x1,x2)+f3(y1,y2,y3)-f2(z1,z2),其中x1、x2、y1、y2、z1、z2分别表示“生产与人口因子”、“消费与外贸因子”、“化学气体排放因子”、“工业废物污染物排放因子”、“城市空气中有害气体或固体含量因子”、“污染治理投资因子”及“植树造林投资因子”。从单纯提高ASTU角度来看,省区应该扩大生产鼓励消费,制定相关环境污染排放标准并加大环境污染投资,以提高地区综合竞争实力。具体建议如下:
3.2.1 组建大的企业集团,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从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可知,一定数量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带来规模经济效应。若政府在一定行业内组建大的企业集团,那么直接影响就是:①行业中区域参与人的数量会一定程度减少;②加强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治污能力,这不仅有利于生产因子的上升,更有利于环境污染因子的下降,因而区域总效应会得到一定程度提高;③由于企业规模经济带来的集团收益的增加,企业有更大的积极性去扩大生产,同时政府也利于征税以及划分产权,根据博弈理论中的“智猪博弈”原理,小企业将有机会搭便车,致使社会总污染也会减少。因此组建大的企业集团,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ASTU数值。
3.2.2 健全绿色贸易政策,实现绿色外贸增长
在经济发展指标中,进出口贸易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子。然而,随着我国逐步的对外开放,我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的提高。许多发达国家将那些能源/资源密集型、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虽然发展中国家外贸高速增长,但是紧随而来的是环境的大幅度下降,这样社会总效用ASTU的数值增长幅度不大。因此,我国必须健全绿色贸易政策,实现绿色贸易增长。具体建议如下:①从产品、企业、行业三个层面,综合制定并运用环境关税、基于环保目的的市场准入与准出等政策措施,采取禁止、限制、允许、鼓励等手段,改变现有贸易体系和状况,减少由于贸易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积极应对国外我国限制稀缺性矿产资源产品出口的贸易纠纷;③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我国对外投资和援助中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提高中国海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强化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和援助机构的社会责任,密切关注对外投资企业的海外环境行为。
3.2.3 提高公众意识,引导社会参与
在经济发展指标中,人口与消费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为了提高总效用指标ASTU数值,就应该做到:①鼓励公众绿色消费;②扩大环境保护意识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参与;③协调人口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人口规模大的地区多增加污染治理投入。从世界范围看,公众的参与极大地推进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公众既需要参与有关环境与发展的决策过程,特别是参与那些可能影响到他们生活和工作的社区决策,也需要参与对决策执行的监督。并且公众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舆论声势,充分发挥环境诉讼的作用,通过对企业施加外部压力来实现其监督作用。这将从另一方面促进环境污染指数的减少。
3.2.4 不断研发高新技术,鼓励绿色技术革命
高新技术水平的不断研发,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一些行业的生产成本,形成规模经济,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提高经济因子数值,而且还能够加速环境处理与控制的力度,减少环境污染指标的数值,从而增大社会总效用ASTU数值。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投入,对研发绿色技术的企业予以补贴或者奖励同时也应当加强高校对相关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3.2.5 优化环境税收政策
根据经济学中外部性理论,环境污染的造成是由于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矛盾所造成的。要解决这一矛盾,本文建议:①继续稳步开征环境税;②推行污染排污标准收费改革,扩大征收排污税范围,避免收费重复和遗漏,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的污染排放水平,制定差别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鼓励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污税的征收会扩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因而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因子的数值,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社会总效用指数ASTU数值。
3.2.6 明晰排污产权登记,优化排污产权政策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R.H.Coase)提出了有名的“科斯定理”,即明晰产权将会达到污染治理的帕累托最优。因此,明晰产权将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指数,有利于提高社会总效用水平。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经过10多年的探索,目前正处于试点深化阶段。本文建议:①出台《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着手在全国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的排污交易,完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机制和配套措施建设;②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的法律地位;③严把排污交易的审批和许可关,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及制裁力度,提高污染企业和超总量排放的违法成本,为排污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3.2.7 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健全节能减排约束机制
对环境污染的类别进行有效规整,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重点湖库及河流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加大重点跨界河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工业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综合运用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汇等多种手段,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控制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优化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健全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流通、消费、建设各领域各环节,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2.8 强化定量进行经济环境评定,健全标准化监督体系
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进行分类评定,综合评价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质量效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吸纳人口等。完善覆盖全国、统一协调、更新及时的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对经济增长情况和环境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及控制,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推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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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元鹏.微观经济学(中级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2007:46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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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文彤.SPSS统计分析高级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13-234.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1、成立安西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决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环保局牵头成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现场调查监测组,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按照程序具体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公安部门:负责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交通部门: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农牧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报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2、预警预防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相关环境污染事件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事件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置,做好启动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Ⅲ级或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上报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权限负责预警公告。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相应措施
1、应急预案启动
在应急指挥部确认发生或发生Ⅳ级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向县政府报告,并由县政府予以公告。
2、应急响应措施
环保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定;提供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协调和解决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做好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准备工作;直接调查突发性污染事件;建立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织实施减轻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负责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局和相关部门的报告、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对造成污染事件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意见,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事件现场。按照预定方案抢救、转移和疏散人员;做好受害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执行指挥部的其他决定。
五、处置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则
1、县环保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调查和处置,以环保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的定期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实施有关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尽量减少污染损害。
5、确保现场调查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现场的监测、监察人员,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程序
1、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的作用,接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快速出击接报后,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立即召集所有应急组成人员,携带污染事件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3、控制现场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组织协调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工作,防止污染扩散,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和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进行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
5、情况上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检测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要求,做到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6、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信息
根据现场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向应急指挥部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减少污染危害。同时,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及时进行事件成因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事件信息。
7、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应急事件现场调查监测组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及时立案查处。
9、结案归档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类的粪便等,这些垃圾是病菌传染的主要载体,对人的健康存在威胁,对家禽和牲畜的瘟疫传播有潜在的危险性。在农村地区,废弃物已成为污染的主要来源,环保方面对于农村废弃物处理问题已经提上日程,从现实情况看来,发展沼气工程与无公害农业实现整体化,采用循环再生,实现协调发展是解决农村废弃物污染的主要途径。建议将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与我县农村城镇化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制定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是的农村废弃物污染及早得到解决。家禽牲畜类粪便也是一种宝贵的饲料和肥料资源。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通过加工处理成优质饲料或有机复合肥料,开发利用畜禽粪便不仅能变废为宝,不仅可以解决农村粪便类污染问题,还可以减少生产成本,解决农村用能问题,极大地改善污染状况,切断病菌的传染,具有很好的社会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促进我国农村资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大面积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3.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的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上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体系。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区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县区长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常设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组织职责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等级。
(2)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
2.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应急办公室是应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检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3)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4)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储备;
(5)建立潜在高风险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及其场外应急预案;
(6)协助黑名单单位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场内应急预案;
(7)接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报告,及时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应急组织;
(8)配合应急指挥部组织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9)受应急指挥部委托,负责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0)负责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召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和有关应急组织,以年会形式交流情况,修改技术资料和有关制度;
(12)负责对公众环境污染应急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九个专业组,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1.监测评价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
(4)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受市环保局委托,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技术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事故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其职责:
(1)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作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公安消防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其职责:
(1)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定。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和市各大医院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5.水文气象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提供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
(2)负责提供应急污染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
6.公众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各新闻媒体组成。其职责:
(1)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
(2)应急期间,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信息。
7.工程抢险队
在发生应急环境污染与生态突发事故时临时组建,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其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应急措施。
8.通信保障组
由市各通信部门组成。其职责:
保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时通信畅通。
9.督查组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情况及应急资金、物资等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重点企业黑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四)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五)市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大气、饮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六)市公安局
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农业局
承担建立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故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八)市水利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的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十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
(十三)市监察局
承担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开始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产原料、产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本市范围内贮存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运输化学品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市环保局领导报告,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应急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等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应急专业组应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专业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县区、乡镇政府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
应急专业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6小时内速报,24小时内确报。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专业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专业组向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专业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污染跟踪
应急专业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终止
应急现场指挥组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后,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后,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应急终止信息,即警报解除信息。
(十一)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四、事故的恢复处理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警报解除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二)要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
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督查。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要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各级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督查的方法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督查时发现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实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2.督查时发现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资源的高强度开发,重庆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本文从压力(排污量)――状况(环境质量指标)――反应(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三个角度评估重庆经济规模的扩张对重庆环境质量变化的影响。
一、排污量角度分析
1.污染物排放量现状和问题分析
从1990年以来重庆污染物的排放量变化中可以看出,重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增加。横向比较而言,重庆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都位于全国之首,而对应的去除量、排放达标量、综合利用率却落后于其他城市。照此发展,重庆环境和资源状况得不到明显改善,将会出现恶化,甚至会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污染物排放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利用1990年~2006年的数据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可以发现重庆污染物排放的变化与经济增长变化相关性很强。当GDP每增加1亿元,废水排放量平均将增加11.10万吨,废气排放量平均增加0.765亿标立方米,固体废弃物平均将上升0.246万吨。烟尘排放呈现正“U”型曲线,而烟尘的排放量已经过了最低点,即烟尘的排放也随着GDP的增长而增长。
表1:重庆经济增长与污染物的排放/产生量的相关分析
(在5%的显著水平上拒绝原假设)
3.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的措施与建议
在环境治理中,单个环节的失调势必影响整体环境的良性发展。在现阶段重庆污染治理中,废气的治理效果最差,对环境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废气污染的治理是重点更是难点。本文建议,一是用清洁能源代替煤,二是用低硫煤代替高硫煤。重庆境内具有丰富的天然气资源,在局部范围内(例如主城区和第3产业)用天然气替代煤是具有可行性的选择。同时,如果可以用低硫煤取代高硫煤,对重庆也是一次重大的能源结构调整。
二、环境质量指标角度分析
1.空气质量现状和问题分析
重庆环境空气质量属烟煤型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10和SO2。空气质量情况不容乐观。横向比较,重庆大气中SO2污染量仅次于长沙、太原,居第三,PM10和NO2年日均值,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6年全国省会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结果统计,重庆综合污染指数2.93,属于重污染型城市。
利用1996年~2006年的数据对空气质量指标和GDP进行相关分析,可以发现,当GDP每增加1000亿元,PM10年日均值每立方米平均将减少0.208毫克,SO2年日均值每立方米平均将减少0.443毫克,这正是重庆加强环保力度、实施“净空工程”的体现。而NO2的情况则呈现出“M”型的波动,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影响重庆经济环境关系的因素的多样性和环境政策的不确定性。
表2 重庆经济增长与大气质量指标的相关分析
(在5%的显著水平上拒绝原假设)
2.酸雨现状和问题分析
重庆是我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城市,重庆的酸雨危害,与长期以来的空气污染息息相关。空气中的SO2和NO2含量高居不下,是造成重庆酸雨危害的直接原因。因此,从环境质量指标角度分析,重庆的废气治理,也是环境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
3.水质量现状和问题分析
2006年,对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表明,Ⅲ类水质的断面有8个,其中大肠菌群和总磷出现超标。对次级河流断面监测表明,不满足水域功能要求的占47.1%,因此,次级河流的污染仍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环境污染治理投入角度分析
1.环境污染治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2006年,重庆污染治理投入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仍有一定差距。重庆在GDP高速增长且大于全国GDP增长率的同时,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却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政策建议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只有通过强化环境管理,加大环保投入,才能改善环境质量。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切实有效采取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重庆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伴随着重庆近些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和资源的高强度开发,重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环境质量指标下降,而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却没有相应到位,使得经济规模扩张与环境极不协调,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下降,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的趋势。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控制环境污染,改善居民生存环境,是重庆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赵公卿主编:《中国西部概览(重庆篇)》[M].民族出版社,2000,27
[2]洪银兴:《可持续发展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2
[3]《重庆年鉴》20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污染事故也随之进入了高发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呈巨额增长态势。在这一严峻形势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来说意义深远,有助于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点工作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大连、长春等地,自愿投保的企业非常少,很快就惨淡收场;第二阶段开始自2007年,《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后,沈阳、上海、湖南、重庆等多地开始新一轮的试点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并形成了重庆共保体、苏州合作等特色模式。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强制保险试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
部分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对这一市场机制和其发挥的作用还不能充分的理解;很多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环保意识、保险意识都有待提高;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依然对市场发展的前景存在顾虑,采取观望态度。
(二)参保企业较少
相比试点省市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数目,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未投保[6]。环境风险不能充分地进行分散和分担,继而也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保险公司技术支持不足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非常大,保险公司一大客观存在的阻碍就是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人才和相应的经验数据支持。
(四)配套政策缺失
部分省市为了鼓励企业投保,采取了补贴保费、按比例抵消排污费等措施,但是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这些仍显得不足。
二、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经验
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5]。1973年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同时,美国政府加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厉的惩罚制度。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
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
我国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2]。从中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
3.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基金的来源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各地方政府财政按照保费收入的比例转移的资金;未投保的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政府环境行政征收费用如排污费的一定比例;社会捐助、基金孳息等。
(二)完善合同具体内容
考虑到保险公司经验不足,承保范围的扩大适宜循序渐进,由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囊括渐进性事故。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差别费率:对污染程度较高的行业实行高费率,促使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并认真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区别制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投保企业上个年度没有出险,或采用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降低保险费率。
(三)发展保险中介,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
保险中介的积极参与可以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改善企业不懂保险、保险公司环保技术和人才欠缺的局面。例如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经纪对企业的环境安全管理进行实地查勘,找准企业的环境风险点,并以专业的角度协助企业评估环境风险,与保险公司商议适宜的保险费率与合同条款[7]。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中介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邀请专家进行安全讲座,实时向企业通报汛期或其它自然灾害信息等,对相关信息与数据的定期汇总,提高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并成为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调整费率的重要依据。污染事故发生后,监督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赔付,保证投保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贾爱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及其规避[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12).
[2]周纪昌.我国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
[3]阚小东.绿色保险的政府角色[J].中国保险,2005(4).
[4]刘怡.对普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几点思考[J].青海金融,2002(5).
1农业环境污染的原因
农业环境污染的类型主要有:土地资源污染、水资源污染以及、空气资源的污染。
1.1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大发展,养殖户对粪便基本没有任何处理,基本都是直接排放,污染面比较大,但治理比较困难,农业中的化肥、农药、粪便等都对农村的水资源产生一定污染,有的地区污染度已经解决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染源的指标,这是我国政府必须重视的问题,要对粪便等问题进行一定优化,减少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1.2 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我国大约有80%的秸秆没有进行有效的利用,很多都在露天地里进行燃烧,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此外土地秸秆长期进行燃烧处理,会使土地缺少氮元素,对粮食增产有一定影响。各级政府都提出了秸秆有效利用的管理办法,但现有的技术、资金等一系列问题,使大部分秸秆没有有效的利用,对农业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
1.3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速农村环境污染。目前我国城市污染转向农村的主要有三类: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旅游污染。随着我国对城市环保监管力度的增强,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许多污染企业无法在城市中生存,大多数企业逐步转移到郊区或者农村,造成严重的工业污染,加上城市绿化环保工作的加强,城市垃圾已经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大片郊区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料的存放地。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把一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引进,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地方经济,但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有的地方土地污染特别严重,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
2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建议
2.1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对农村土地起到保护作用。现在各级政府都提倡退耕还林,增加林地的面积,对我国土地起到一定保护,能防范风沙等对土地的入侵。对树木要有计划地开采,对乱伐乱砍单位和个人严惩不贷,对土地起到保护作用。畜禽产生的粪便、农药使用、秸秆的应用合理的处理,减少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减少面源污染与解决农村地区能源相统一,推广以沼气工程为代表的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农业生产方面要减轻对化肥农药的过度依赖,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推广机械粉碎翻压还田技术、留高茬还田技术、秸秆生物反应堆等生态技术,改善土壤结构,维持微量元素的动态平衡,增强土壤肥力,从而逐步减少秸秆的粉碎和胡乱堆弃,尽可能的发展绿色农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户环境保护意识。在我国农村,农民对环境保护没有概念,比如畜禽粪便的排放,几代人都是这样做的,也没有感觉到那不好,基本没有环境保护意识。这几年国家注重了农业环境的保护措施,其宣传力度不大,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宣传,让农民有环境保护意识,这对改善农业环境有现实意义。
2.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监管机制。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监测质量,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对于农业生产集中地区、重要饮用水源地区等重点保护地带要加强监察力度,制定限制性生产技术标准,加大对这些地带的农业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善其生产安全标准、生产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监测,努力推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
3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
3.1全面掌握污染情况。长期以来,“底数不清”制约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农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对策,结果只能是“影响工作”。规划、措施是以掌握农村各类污染源的行业、数量及其分布地域为基础,以了解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去向为依据,以农村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膜污染和施用农药、化肥造成的农村面源污染程度为参照。要想早发现、早防治、早见效,必须随时掌握农业环境污染第一手材料,真正全面摸清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的家底,才能有“防”有“治”,防治兼备,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使农业环境污染少发生、早治理并且成本降到最低。
3.2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国家一方面大力引导农民发展畜禽业,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还要加大对畜禽业产生的粪便进行科学有效性的处理,建立生态大规模养殖基地,提高粪便的利用率,进行生态养殖,提高养殖户的能力,科学地进行养殖,对农业环境起到保护措施。
3.3采用先进技术。学习先进经验首先要对污染的源头进行治理,污染土地和水源的主要是农业、化肥和农副产品排污造成的,对于大规模的农药和化肥进行疏导,走生态农业道路,全面的有效的推广无公害综合防治的新技术,对农药、化肥的制剂进行全面的升级,让专用型肥、复混型肥、生物型肥等新型肥料运用到实际农业生产中,农药方面加大资金投入,购买高效新型的防虫农药,对于污染水资源的污水直接排放,垃圾随意堆放的行为要坚决禁止,在处罚这种行为的同时,建设污水回收管道沟渠,将污物汇集在一起,进行集中的污水处理。最后,对于垃圾和农作物副产品的焚烧上,也应当进行集中管理,进行垃圾回收和分类,是一个可行的方式,将可降解与不可降解回收或再利用,对于需要焚烧处理的可以回收用作新能源的研究和开发。
结束语
我国海上油田开发现状及海上防污染情况
据报,2010年中海油将在中国海域建成5000 万吨油当量油气产量,建成一个“ 海上大庆”油田。2009 年,渤海油田全年共生产原油和天然气2013 万立方米油当量。目前,我国沿海大规模开发的油田有北部、东部、南部三个油田块区,其中北部油田主要指渤海湾和黄海北部。狭小的渤海湾内主要有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和胜利油田三大开发商,有30多个油区、2000多口油井、100多个采油平台、20多艘移动钻井船、100多艘为之服务的工作船以及10多艘大型工程浮吊船和储油轮。
在海上油田工地上各类作业船舶众多,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储油船密布,可以设想,如果某油田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另外,从我国的海洋管理方面看,目前涉及到海洋监管的部门有海事、渔政、边防、海洋局等多个部门,各省对海洋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本省邻近海域,这一体制的存在弱化了海洋的综合管理职能,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因而,如果海上油田发生类似墨西哥湾漏油恶劣事件,海上防污染形势令人堪忧。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1、工作船造成的污染
油污造成的污染。此类污染主要有:①工作船和平台之间外输油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溢漏。②工作船作业频繁,主推进器和侧推器长时间高负荷运转及渔网绞缠造成的推进器损伤而形成的滑油冒漏。③船舶甲板或机舱机械故障导致的溢漏。④工作船机舱舱底油污水的溢漏。正常应是零排放,全部封存打铅封,由主管机关批准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发证明。
生活污水的污染;船舶燃油不完全燃烧造成的污染;船底防污油漆对海洋的影响;工作船生活垃圾,运输货物的包装材料的管理不善。正常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
2、由钻井平台造成的污染
钻井平台引起的油污污染。①平台与工作船外输或储油轮(FPSO)与外输船舶作业过程中的溢漏。②平台机械作业及机器处所形成的油类残渣和油污水。③钻井或采油过程中油管中的残油。④钻井或采油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事故,如井喷等。
泥浆作业中所用的散料如水泥、重晶石、土粉、石灰石、泥浆等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泥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大量化学制剂对海洋的污染;平台增产作业中使用的酸性液体和盐水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平台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岩屑等;平台的生活垃圾及运输物品的包装材料等。正常情况下应该全部回收,零排放。大型储油轮类似一个中等规模的化工厂,作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多用途工作船海上油田作业时发生油污的处置措施
对于工作船与平台对外输油过程中所发生的溢油比较好处理。只要值班人员到位,及时关停泵阀,堵住甲板排水孔,用吸油毡和木屑来处理,必要时放艇回收处理油污。
如果是由于船舶推进器受损漏油,大多是轴系轴封漏油,漏的一般是滑油,此种情况较难处理。溢漏的滑油由水下泛到海面散开,形成比较亮的油带,如果漏的比较轻,泛到水面会是由一个点扩成比较大的油圈。船舶如果发现上述状况应立即和平台沟通中止作业,及时返港修理。另需视现场态势报告主管机关,决定是否使用消油剂,尽量避免形成二次污染。
减少船舶燃油不充分燃烧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应加大对主辅机维护保养力度,使其保持良好工况,燃油充分燃烧,减少对海洋的污染,船舶的操纵应尽量规范操作,充分利用船舶操纵特性,避免大负荷频繁用车。
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漏油。当油田平台因突发事件发生大面积漏油事故时,船方应第一时间报告主管机关,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撤离平台作业人员。关于现场油污的清理,要根据先控制再清理的原则,采取围油栏围堵、机械回收、容器采集和抛洒消油剂等方法。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围油栏围堵和机械回收同步结合作业,效果会更好;机械回收设备要根据实际不断改进,才能在实战中发挥作用。人工回收时,实践中用尼龙网做成的网兜进行收集效果较好。如果海况不好或面积很大无法控制、回收效率低时要建议果断喷洒消油剂;对原油来说,由于黏度很大,在海面形成一定厚度的油层,普通的喷洒效果不明显,笔者在大连清油时采用后操台操纵,利用螺旋桨的倒车水流搅动油层,同时消油臂喷洒消油剂,其乳化效果非常好;在遇到油层不是很厚的溢油时,实战中船员们利用虹吸水枪一端接消防水、虹吸端接消油剂桶,二者配合消油效果非常好而且用量很少。这两种方法非常实用简单,值得推广。
相关建议
海上各类船舶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船舶造成的污染一直是国家政府特别关心的问题,但是其中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源尚未引起一线航海人员的高度重视,建议在航海教育过程中强化海洋防污染知识和技术教育。
目前许多船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时有违规现象发生,比如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抛弃船舶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建议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教育、培训考试。加强宣传、引导使船舶单位、船员等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船公司、船员等有关人员的海洋环保意识。
多用途工作船在海上油田工地作业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操作程序,比如抛锚时锚点的选择要慎之又甚,防止抛锚时碰到海底输油管线,发生油管破裂酿成溢油事故。建议在复杂海区进行重要作业时,船长应充分考虑到平台海底管线分布情况,必要时申请专业定位人员到船上以差分定位方式协助抛锚。
随着近年来救捞系统应急救助抢险打捞技术的发展,应急救捞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溢油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仍有欠缺,已有的回收设备需要升级改造更新。老子有句名言“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建议加快溢油装备配备及防污染技术方面的研究、改造、升级、开发和引进,以便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