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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评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3 15: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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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评论

篇1

对“公共政策”这一概念的定义,戴维·伊斯顿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一书中将其界定为“对一个社会进行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由此可见,公共政策的核心和灵魂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切入点。“政策主体同政策客体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关系,政策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价值选择”,即任何一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出台,都必然包含了政策主体依据特定标准来进行的价值选择。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受政策主体价值选择的影响,表现出多元的形态,这种多元性表现为公平、效率、民主、秩序等。而阿尔蒙德所认为,政策价值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三个过程。本文将从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认定这一过程的三个阶段来讨论公共政策公平性过程中政策主体(即政策制定者)与政策客体(即公众)的关系及价值的选择。

一、利益表达阶段

(一)政策主体

首先,政策制定主体是执行权力的拥有者。要做出有效的利益选择判断,需要充分了解民情民意,需要根据社会国家的现行状况来确定公共利益的选择。因此,在利益表达阶段,政策主体的角色是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的提供者,提供可行的运行环境来保障公共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可行的环境包括相关的制度和沟通平台及监督。

1.可行的制度即公民参与制度化。它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把政策参与的合理要求以合法的、公民认同的法律规范确定下来;其二是通过政治社会化把公民的政策参与行动纳入规范的、合法的轨道。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社会,从政策的制定上来说,就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各自的渠道来参与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社会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等都是富有地方特色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形式。政策参与制度化的结果就是形成合法的、有序的、合理的政策参与秩序。公民的政策参与必须而且能够在制度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因此,创建科学合理的政策参与制度规范是公民政策参与制度化的前提。这就必须把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公民政策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使公民的政策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终形成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2.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的发展,建立了联络政府、民众及其他机构的信息沟通平台。推进了公众政策参与的社会化。能够推动政策参与制度和规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在价值认知,成为公民政策参与潜移默化的行动准则和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政策参与由一种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心理需求。

(二)政策客体

政策客体即公众。公共政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是公众的政策,既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也应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但决不是特殊阶层或少数拥有权力的个人利益的实现工具。为了使得政策的制定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公众需要有效地参与利益表达。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政策主体可以完善已有的公民接待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制度、基层意见调研等比较有效的渠道,针对其中出现的一些形式注意现象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以排除;此外,利益表达主体还可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来表达本利益集团对于某些政策的主张,或者透过这些传媒向社会公众灌输有倾向的观点,以形成广泛的舆论压力来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网络平台有效地解决了政策客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在网络平台上能够事先公示,以增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公众能够更好地听取意见与建议,减少信息不对称,增进信息的共通共享,及时弥补政策原本的某些缺陷,从而提高政策宣传和传达的效果。

由此可见,政策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为公共政策出台的公平性奠定基础。

二、利益综合阶段

通过利益表达阶段对公众分散的利益信息的采集,政策主体在利益综合阶段开始进行利益的博弈分析。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主要是就公共政策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博弈分析的。

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的首先是经济发展问题。因此政策主往往会做出政策做到效率最大化。通过利益的表达,有学者提出,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往往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进而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目前的再分配机制问题也很多,比如公正性的再分配还其本上是个空白。由于再分配机制不健全,因此初次分配中不平等日益扩大的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特别是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也体现在再分配机制上。这些学者既作为专家又作为政策客体,都强调了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和收入分配措施不力是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使得作为政策主体的政府有很大空间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因此,政策主体——政府作为国家核心的公共权力机构,承担着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活动,这种分配活动必须借助于公共政策,依据公平价值标准和准则进行。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重点就在公平。要弥补这些诸多的不公平,根本的途径在于政策主体的公共政策中的取向。因此,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已经将注重公平、强调公平作为优先考虑。

三、利益决定阶段

党的十七大做出的决策,是根据国家现状采取的政策选择。目前从国际上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2007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8,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因此,十七大报告重点提出了“公平”的原则。在报告中,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首次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和保证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证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广泛表达,确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2]胡仙芝.政策科学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10).

篇2

    1 公共政策的定义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其公共性、权威性及合法性等本质均蕴涵公平理念,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功能必须以公平为前提。公共政策是以政策问题为起点的,公共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越明确,就越容易实现公共政策的目的,越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公平性贯穿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始终,也是在构建政策问题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要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务必在构建政策问题这一起始的重要环节就注重公平性的体现。公共政策研究中有许多基本理论,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政策的定义,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美国着名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为了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有更明确的理解,可以把“价值”一词直接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作权威性的分配,而且利益分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我们还必须探究何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即政府为什么要制定政策与执行政策,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市场的失灵。因为市场只解决私人产品的供求,不提供公共产品,也不能解决经济中各种外部性问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决定了政府必然要介入。市场立足于效率,那么公共政策就应立足于公平。罗尔斯着名的“正义原则”第二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也就是说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

    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也就是说政府最能发挥巨大作用的是在“公平”上。毫无疑问,政府通过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配,这确实是它要承担的一个重要功能。然而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项公共政策是否成功应该如何评判;一项公共政策结果的公平是否就等于其过程的公平;一项公共政策符合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却致使一部分人失去了最低的生活保障,那么这项公共政策算是成功的吗?这些不公平现象所产生的问题对我们政府在今后制定政策又有什么启示呢?

    2 关于政策的构建

    构建政策问题是分析人员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持的相互分歧的意见中连续地、反复地探究问题的阶段。政策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够被明确提出的,而是源于一种扩散的忧虑和初始的紧张迹象。这些忧虑和紧张并不是问题,而是由政策分析人员、决策者及其利益相关者感受到的问题情势。这一问题情势是客观的、可以直接观察到的、通过语言描述并能够运用广泛的符号系统表述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客观事实与主观认识相统一的过程。这也是构建政策问题的第一步——问题感知。构建政策问题的第二步——问题搜索。政策问题的存在并不仅仅只需通过决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有什么样的“事实”而得以建立,不同的政策利害关系方对同样的事实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对政策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构建政策问题的第三步——问题界定,即对问题进行特定解释的过程,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问题从最基本或最一般的方面确定问题,如根据政策问题的性质可以把其界定为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根据政策问题的作用范围可以把其界定为全局的、局部的、国际的、国内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等;根据政策问题的作用方式可以把其界定为指导性的、分配性的、限制性的等。目的是把问题情势转变为实质问题。从实质问题到规范问题的过程也就是构建政策问题的最后一步——问题详述。也就是运用可操作性的语言或模型对问题进行明确表述的过程。构建政策问题之所以十分重要,原因首先,问题构建可以提供与政策相关的知识。构建问题通过对问题的感知、搜索、界定过程充分掌握问题产生的背景、社会环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意见等资料,这对于公共政策的整个制定过程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其次,问题构建从不同的利益相关人的不同观点中界定出政策问题,有助于发现隐含的假设、判断成因、勾画可能的目标、综合冲突的观点以及设计新的政策选择方案。最后,最为重要的一点,构建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政策分析人员的失误似乎更多地来自对错误问题的解决,而非他们对正确的问题找到了错误的解决方案。感知问题时没有选择正确的政治立场,搜索问题时不能完成搜索或过早地停止搜索,界定问题阶段在为问题情势形成概念时,选择了错误的世界观、意识形态以及在详述问题阶段信息传递失真或选择了错误的模型,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有可能犯这样的错误。综上所述,政策问题的构建对公共政策来说至关重要,影响政策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成败。

    3 构建政策问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3

On Fast-break Play of Table Tennis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LIU Jin-bao

(Sports Work Brigade of Henan Province, Zhengzhou 450000)

【Abstract】The characteristics of fast break ball technology are stationing near, the action is small, fast and line live. The ball rebound can improve speed, and create smash opportunities. In the game, it can attack and keep to against the attack of the opposite, and it is one of the techniques of tapping ball technology in the close-table game. It is aan important means to score in a game with explosive and tactical effect. Table Tennis has a variety of different style of play, there are a variety of tactics. Whether what kind of play it is, how to change multiterminal tactics, table tennis technology are inseparable from the four basic factors: strength, speed, rotation and placement.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ast-break ball is "fast, accurate, ruthless, change and turn-based”, stalemate each other, and suppress the other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race to create winning conditions.

【Keywords】table tennis, fast-break technology, basic factors, tactical characteristics

1 前言

乒乓球属技能项目,比赛中最基本的规律就是适应与反适应:每一个运动员都力争适应对方的技术、战术和打法,而不让对方适应自己。就运动员所掌握的技术、战术来讲,从生理学角度分析,无非是一种较巩固的条件反射动力定型。在一定意义上讲,技术高,也就是动力定型更巩固。新技术、新战术、新打法,对对方是一种新异刺激,故对方的应激动作就不再那么顺手,易出现泛化现象,即无准备,不协调,并伴有多余动作。因此,选择具有直接获取比赛分素和具有突袭性的快攻球技术作为论点进行对比,并指出该技术在训练中的训练方法,可更进一步地了解分析快攻球技术这个具有我国传统优势性乒乓球技术。现今我国乒乓球运动员在乒乓球握拍方法上,多以横握球拍为主,使我国传统直拍快攻技术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能否在横拍打法上使用快攻技术呢?我认为可以。因为我国有着传统乒乓球教学的牢固基本功,在发展下旋球和其它特长技术的同时,也能够保留一些特征。而现在,大多数运动员选用的是以两面反胶为主的横拍打法,主要以弧旋球为主。如何能够使横拍打法中多运用快攻球技术获取比分,是本论文研究内容的核心。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以河南省郑州市青少年女队队员为研究对象。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查阅收集近年来国内外优秀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比赛实战技术及其发展趋势和数据以及教学训练有关资料。

2.2.2 比较分析法

对影响乒乓球得分的主要手段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

3 快攻球技术发展的历史回顾

快攻球技术是我国乒乓球一个传统优势,尤其在1959年容国团获得第二十五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后,中国运动员开始登上了国际乒坛,并逐渐形成以“快、准、狠、变”为技术风格的直拍近台快攻球打法。在1961年第二十六届世界锦标赛中,中国队既过了欧洲关,又战胜了远台长抽加秘密武器——“弧圈球”打法的日本选手,第一次夺得了男子团体世界冠军,并连续获得第二十七、二十八届男子团体冠军。比赛中,攻球技术掌握和运用得好,常能使对方陷于被动或失误,为自己夺取胜利创造有利条件,这就使它成为进攻类打法的运动员在比赛中争取主动、克敌制胜的主要手段。因此,不论是直拍横打快攻球选手,还是快攻结合弧圈球以及一部分以拉弧圈球为主的选手,或攻、削结合为主的选手,都必须具备全面的或相应的攻球技术,否则就会跟不上现代乒乓球技术发展的新形势。

快攻打法是我国传统打法之一,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但这类打法的迅速发展和提高,是在技术风格基础上形成的。以攻为主的直拍运动员在掌握海绵拍以后,站位从中远台发展到近台,出现了快点、快攻、突击、扣杀等新技术,其打法类型有左推右攻与正、反手两面攻,并成为20世纪60年代世界乒乓球先进技术之一。它具有站位近、判断快、动作小、击球速度快、变化多的特点,并能攻打各种来球。经过第27届世乒赛以后的探索和试验,特别是经过中国队1970年访问欧洲以后的研究和总结,直板快攻打法有了较快的发展和提高。在第32届世乒赛上,我国运动员郗恩庭采用直板反胶快攻结合弧圈打法,先后战胜各过多名优秀选手,夺得男子单打世界冠军,这也是我国直板反胶打法的运动员第一次登上世界乒坛顶峰。其后,我国又涌现出了许多此种打法的优秀运动员,如郭跃华、曹燕华、齐宝香等。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欧洲强烈弧圈球打法的迅速崛起,欧洲选手的威胁越来越大,直至1989年多特蒙德第40届世乒赛,以陈龙灿、江嘉良领衔的中国队0:5惨败给瑞典队,关于直拍打法“狼来了”的预言终于变为现实。此后,直拍快攻打法遭到了广泛质疑,横拍打法开始在国家队里占据上风。直拍由于反手位的弱点一度被打入冷宫。从某种意义上说,刘国梁以及他的直拍横打是中国传统直拍打法的“救星”。尽管直拍横打并不完善,但至少给直拍对抗横拍的前景带来了一线光明。横打在相持以及台内球突击的作用日趋显著,加上直拍固有的手腕灵活、线路变化多等优点,使人们对直拍打法的发展增强了信心。随着马琳、王皓、闫森等直拍选手的脱颖而出,经过反手技术革新的传统打法又焕发了青春。

实践证明,只有在打法的训练指导思想、技战术组合、打法风格等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才能适应世界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潮流。

4 快攻球技术特点与指导思想

快攻型打法以积极主动、以快为主、抢先上手、先发制人为指导思想,发球抢攻为主要战术。而各种类型打法的运动员都普遍注意采用发球抢攻来抢占每个回合的上风。而比赛过程中双方运动员在竞赛水平相当的情况下,所需要的是进行技战术的比赛。但在技战术的比赛中单一的攻防套路很容易被对方运动员掌握。从乒乓球技术的发展的趋势来看,单一打法并不能控制与带动一场比赛,而多种打法相结合的发展势头是不可否认的。如何推动乒乓球技术的提高,我认为将各种打法进行相互的弥补,“以直拍的速度代动横拍的力量,用横拍的优势弥补直拍弱点的不足”是我本篇论文论点的核心,也是论文题目的延伸。横拍快攻球技术打法只是提高横拍运动员的速度与相持能力的最好表现方式,而单一的横拍快攻技术的发展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用鲁迅先生的话来讲“世间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变成了路”虽然我的论题论述的方式未必可以在实践中让更多人采用。但我仍认为,掌握多种进攻方式打法的运动员才能迎合当今乒坛的发展趋势,越全面越能在比赛中取得更多的对策从而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横拍打法技术上的主要难点在于正手弧圈球的杀伤力。国内弧圈球运动员正手拉球普遍杀伤力不够,主要是受我国快攻打法的影响。几十年来,快攻一直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整个训练的指导思想和体系是围绕快攻进行的,在动作的结构上讲究动作小,出手快,不大注意腰、腿间力量的协调。因而国内的弧圈打法运动员适宜近台作战,擅长第一、二板的拉冲,一旦形成相持或到了中、远台,正手拉球就发挥不出应有的威力,同欧洲、韩国、朝鲜运动员相比,有比较大的差距。因此,在训练中,必须高度重视弧圈球打法运动员的动作结构。首先注意动作的舒展性,手臂、腰、腿间的发力一定要协调。同时注意前臂的快速收缩。这是动作发力的关键环节。在动作结构上要注意两个倾向,一是动作大小,主要是依赖前臂和大臂发力,与腰、腿间的协调不够;二是动作过大,注意了手臂、腰、腿间力量的协调,而忽略了前臂的快速收缩,造成力量不集中。

由上述的观点可以看出,只有不断地发展、改变和提高打法才能适应世界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潮流。而我就以横拍快攻型打法的特点与直拍快攻型打法上的一些特点进行对比。快攻类中两种打法的主要特点—为左推右攻。以近台的正手攻球作为进攻的主要手段,以反手推挡作为助攻和防御的手段。当还击对方发过来或搓过来的左半台的球时,由于推搂对付下旋或混旋的球有一定的难度,多采用侧身正手抢攻或拉攻来争取主动。当左半台出现机会时,常用侧身发力进攻;—为近台两面攻。以正反手两面攻进攻作为得分的主要手段。当还击对方发、搓或攻过来的左半台的球时,多采用反手攻球来还击。其战术特点是以速度为主,以快制转,以近打远,积极主动,先发制人。直拍快攻打法是中国的传统打法之一,已有40多年的历史。50年代初、中期,这种打法以“快、狠”为其特点,但因当时拉攻技术还较差,攻球缺乏准确性,因而受挫于欧洲的削球和日本的远台长抽。通过比赛实践,中国的快攻选手提高了对击球准确性的认识,加强了基本功的训练。到了50年代末,中国快攻选手容国团,以快速多变的战术,夺得了第2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男子单打冠军。从此,快攻类打法就以其“快、准、狠、变”的技术风格,出现在60年代的世界乒坛。进入70年代初,随着欧洲弧圈球技术的迅速提高,中国快攻类打法的速度受到了旋转的制约。于是快攻选手采取了拉一板小上旋的技术,来为快攻开路,从而又进一步丰富了快攻打法,以其“快、准、狠、变、转”的技术风格来与弧圈类打法抗衡。目前,快攻类打法要想继续攀登世界乒乓球技术高峰,须努力提高击球的速度、力量和增大回球的角度,特别要重视增强攻打弧圈球的能力。

5 横拍与直拍的区别

5.1 在打法上的区别

在打法上,直(横)拍两面攻打法其特点是站位离台近,进攻速度快,攻势猛,正、反手攻击力强,打法积极,抢攻在前。50年代,这种打法以王传耀为代表。他站位,用正、反手发力攻打法赢得主动,曾多次获得全国单打冠军。60年代,这种打法以庄则栋为代表。他以近台进攻为主,充分发挥前臂和手腕的作用,提高了击球速度,形成了近台两面攻的打法,曾蝉联3届男子单打世界冠军。70年代,这种打法以日本的河野满为代表,他在继承日本正手攻球好、侧身意识强的传统打法特点的基础上,吸收了中国近台两面攻打法的某些优点,形成了以近台为主结合的两面攻打法,在第34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中获得男子单打冠军。在直拍快攻打法的影响和带动下,中国横拍快攻打法也有一定的提高和发展,代表这种打法的在60年代有湖北的陈盛兴,在70年代有北京的滕义,他们在参加国内外的许多比赛中,都曾经取得过比较好的成绩。直(横)拍两面攻打法应掌握的技术有:①正手快点、快攻、快带、快拉、突击、扣杀、杀高球等技术;②反手快点、快攻、快带、快拉、突击、扣杀等技术;③侧身正手攻球和扣杀等技术。

第26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以后,中国有些选手在快攻的基础上,使用正贴海绵胶或反贴海绵胶开始学习拉弧圈球,并把快攻技术和弧圈技术结合起来加以运用,形成了以攻为主、弧圈为辅的打法。到了60年代后期,欧洲选手根据横拍攻球的特点,把中国的快攻和日本的弧圈球技术中的优点同欧洲的技术结合起来,创造了欧洲横拍快攻结合弧圈的新打法。这类打法如要坚持以速度为主的特点,必须加强发接、抢前3板技术和以近台快攻的技术为主的训练,努力提高攻打弧圈球的能力和走动中拉扣结合的技术。

直拍快攻结合弧圈打法。这种打法的特点是站位较近台,以正手进攻为主要的得分手段。比赛时能快则快,不能打快攻时,则以正手抢拉弧圈球来争取主动,为快攻或扣杀创造条件。这一打法60年代以李莉为代表,70年代以齐宝香为代表,她们在许多国际比赛中,常用推攻结合拉弧圈的战术,击败了许多有名的选手,获得良好的成绩。直拍快攻结合弧圈打法应掌握的技术有:①正手快攻、快带、扣杀、拉打台内球,拉加转弧圈和前冲弧圈球以及中远台反拉弧圈球等技术;②反手快推加力推、减力挡、推挤,以及反手攻球等技术;③侧身正手攻球或拉弧圈等技术。

横拍快攻结合弧圈打法。这种打法的特点是以快攻为主,以拉弧圈为辅。正手在中近台攻拉结合,反手则以近台快攻(又称快拨)为主。比赛时能快则快,先发制人;不能快攻时以拉弧圈球与对手相持或过渡,伺机进行反攻。这一打法在欧洲以瑞典的S.本格森、K.约翰森,捷克斯洛伐克的M.奥洛夫斯基为代表,在中国以王会元、施之皓等为代表,他们在70年代的许多国际比赛中,都曾取得优异的成绩。

在对比中可以看出,直板运动员适合于近台的进攻而横拍运动员则适合于中、远台的进攻。如何把快攻球技术运用到横板运动员实际的比赛中呢?首先,总结快攻型打法的特点:

(1)站位离台近(40~50厘米):目的在于缩短球在空中运行的距离,以争取时间。

(2)击球上升期:借以缩短对方回球的准备时间,迫使对方措手不及。

(3)动作幅度较小:在较小的幅度内发挥强有力的进攻,以使动作快速,中心稳定,回复原位及时。为此要强调发挥前臂及手腕的作用。

(4)突击进攻多:为了争取主动而采取突然袭击和连续进攻的次数多,密度大,以迫使对方连续防御而难于反击。

(5)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要求进攻时突然性要强,出乎对手的意料,使其猝不及防。为此,还必须发现对方弱点快,改变战术快,如声东击西、快中有慢、慢中有快、突然进攻等等。

5.2 横拍与直拍的战术区别:

在以两面攻为主的快攻型打法选手在进攻中,横拍弥补了直拍在反手上处于的被动。虽然反手横打技术已经对其推挡有所弥补,但从根本上还是同横拍反手有一定的差距。

对大球的控制能力。40MM的大球在运动轨迹上比38MM的小球慢了许多,其速度上明显的优势已大大地被削减,而更多的是在力量与落点上的控制。而横拍快打其优势略微比直拍有所起色。横拍与直拍在旋转上作比较,直拍略胜于横拍。在以上特点与比较中分析认为:横拍快攻型打法可作为比赛夺分手段,在相持球上也占明显的优势。在日常训练当中针对此类打法要注意的环节有以下六个大点:

(1)主动性: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抢先上手、快速进攻,充分发挥快攻球打法的威力。其为快攻型打法训练中最关键的部分。

(2)发抢:发抢即发球抢攻,这是我国乒乓球快攻球打法特长技术之一。要保持和提高快攻打法中的发抢优势,首先要提高的是发球的质量,发球时应将速度、旋转和落点有机地相结合起来。在抢攻的线路上要讲究落点变化和角度的变化,同时在发抢后还应具有连续进攻性与相持能力的意识和能力。

(3)低球突击能力。低球突然起板抢攻是快攻打法的特色之一,具有速度快、突击性强等特点,对付欧洲选手威胁大,但近几年此项技术已渐渐不为人所用,“以拉代打”的倾向严重,是快攻打法攻击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因此,提高和恢复对付下旋球的低球突击能力,建立以快取胜、以奇制胜的进攻方略,是现代快攻型打法训练中的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技术。坚持对付下旋球以“低拉高打,转拉不转打”“位置不合适拉,合适打的原则”。

(4)正手连续进攻能力。正手攻球技术是进攻类打法在比赛中争取主动、克敌制胜的重要手段。正手快攻球是快攻球技术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发挥正手快攻球技术,我认为要注意以下几个小点:击球动作的合理性。包括注意利用身体重心,根据来球的旋转性能调节拍形击球,根据不同来球采用不同的回击发法等;重视步法。步法上实现积极主动意识,是发挥正手进攻威力的最有效的手段。步法快捷,能及时到位,能抢好击球点,有助于击球准确,有利于发力击球,能保持正确击球姿势。步法不到位,动作就会变形;

连续进攻意识和能力。优秀的乒乓球运动员大多有较好的相持和防御能力,一板球就置对方于死地是不好做到的,快攻型选手一定要有连续进攻的意识和能力。

(5)对付弧圈球的能力。在现今打法中,大多运动员都能很好地掌握弧圈球技术,而弧圈球技术也是发抢技术的最安全、最有效的进攻发式,而对于快攻型打法的运动员来说,弧圈球则是用突击球得分的一个条件。因为弧圈球可以给快攻型发球法提高一个突击点,也就是说最高击球点在其杀伤力不是很强的前提下,以速度以力量以准确的突击球技术予以回击,可使对方在疏忽下创造漏洞。

(6)反手击球能力。这个要素就是我要提出的直拍与横拍的一个区别。其区别在于直拍反手推挡技术是我国特色的技术,具有快速、有力、多变的特点,推挡技术与横拍反手攻球技术的区别在于,现今在与欧洲选手的对阵时,总是吃亏在反手,对方有拉、冲、打,而我方只有单一的推挡,难以侧身抢攻。如何弥补这一项的劣势呢?我认为是否可以把直拍快攻球技术移植到横拍选手打法上呢?当然,现今马琳和王皓等直拍运动员带动以直拍反打的技术,其进攻能力与横拍反打威力不相上下,但其技术的难度与对球感掌控能力上要求是十分高的。而横拍反手以容易进攻而被很多运动员所选用。

6 结论

比在乒乓球比赛当中,前三拍获取比分的条件已渐渐的淡化,而更多的是回合。比赛比的已经不是某一项技术的优势,而是对技术掌握的全面性与相持能力。但我个人认为,快攻球技术在比赛中往往能起到爆发性和战术性的效果。现今欧洲选手把旋转和速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的风格和特点。其特点是以正手弧圈球旋转强、速度快,而且连续拉冲范围大,拉出的弧圈球力度大,不易防守;正、反手能进攻,都能拉出高质量的弧圈球,特别是反手拉球速度明显加快,威胁很大。蔡振华曾提出,欧洲选手在发球抢攻的使用上,比较喜欢采用发近网上旋和不转球,迫使对方不能摆短,用轻挑回接,然后用正、反手快撕挑过来的球;相持能力强,攻防转换的速度快,反拉弧圈球的意识强,即使你在进攻,只要力量、落点、旋转稍有减弱,对手能马上和你形成对拉或反拉,也可由被动转为相持或主动。但是他们正反手进攻的落点变化不大,基本上是两条斜线为主,侧身有一板直线;正手拉冲下旋底线长球较差,前冲少,高吊多,容易被对方反冲。我国横拍打法在与欧洲选手的抗衡中是目前处于什么状态?如何解决?都成为现今乒乓球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我国是一个乒乓球强国,有我们的优势,只要能根据其特点精心设计,大胆创新,是有能力与欧洲选手抗衡的。由于世界乒乓球技术不断发展,我国的传统直拍快攻打法暴露出许多弱点,要想重新建立领先的优势还需要大胆创新,花相当大的努力才有可能。

参考文献

〔1〕徐寅生.关于如何打乒乓球〔N〕.人民日报,1965-01-17.

〔2〕国家体育总局研究课题组.星光为何这般灿烂〔N〕.人民日报,2002-07-10.

〔3〕吴焕群,杨夏,张晓岚.他们在向自由王国飞跃—中国乒乓球队的“学”与“创”,〔N〕.体育报,1979-02-02.

〔4〕李志林等,乒乓球运动员反应速度和动作速度的发展及其基本特征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1992,(3):59—60.

〔5〕腾守刚,对乒乓球运动员判断能力的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2).

〔6〕粱云达.用巴黎的火种点亮雅典——第47届世乒赛男单综述〔J〕.乒乓世界.2003.(6):3-4.

〔7〕张良西.发球与接发球〔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150.

篇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251-02

行政伦理,简而言之就是公共行政活动借以保持公平正义民主的价值观念模式,行政伦理制度,行政行为道德准则的总和。公平正义,是行政伦理终极的价值追求和行政伦理建设的价值基础,在思想史中,公平正义不论是在中国传统的“大同世界”,还是在西方的“乌托邦”、“理想国”中都占有特殊的地位。

一、 公平正义思想的产生与演进

在思想史上,思想家从不同的时代背景阐述了对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公平正义在西方最初起源于希腊文“orthos”一词,最初指放在直线上的东西,后来引申为公平正义的意思,在历史上,公平正义一开始是作为个人的道德原则出现的,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领域,规范的是个人行为和个人品质。亚里士多德指出,公平正义的行为根源于人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表现出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行为。伊壁鸠鲁认为,公平正义就是放弃属于他人的东西,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激起他人的憎恨与愤怒,就会失去美德带给你的内心的平静与安宁。从上述古希腊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观点看,公平正义首先是作为个人的美德出现的,但思想家很快就开始了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思考,从此对个人行为的公平正义的思考就处于了从属的地位。

(一)希腊城邦时期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社会的思考

在希腊城邦时期,柏拉图较早的关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他把公平正义同国家和谐及社会分工联系了起来,他认为,“在国家中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各司其事和互不干扰时,就有了公平正义,从而保证了人民的幸福“,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建立公平正义的城邦要以公共利益为主旨和归宿,由此可见,希腊城邦思想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是保障人民的各司其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持有的观点

随着社会契约论思想家有关天赋人权,平等,自由的学说的提出,霍布斯,洛克,卢梭将社会公平正义的探讨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霍布斯提出,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就在于保证人与人之间脱离如狼一般的自然状态,公众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性,就在于契约保障了生命,安全,和平,使人与人之间脱离了狼一般的自然状态。洛克进一步提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安全之上的对人民财产的保护,政府的首要任务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卢梭则提出了“公意”概念,“公意”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只有符合“公意”的政府,才是符合社会契约的,合法的,公平正义的政府。洛克,霍布斯,卢梭对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理解虽有差别,但都将政府的公平正义建立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共同愿望上,反映了那个时代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 现时期中国行政伦理公平正义缺失的表现

(一)中国政府行政系统行政理念中公平正义缺失

现代的公共行政伦理,将代表公众利益,为公众意愿服务视为公平正义的公共行政行为,认为政府的权利来自公众的委托,为公众服务是政府的目的。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两千年封建统治历史的国家里,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为核心的封建统治道德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这种统治理念下,官员只对上级负责,公共行政事务一切以政府意志为转移,人民公仆成了百姓的主人,行政系统缺乏对现代公平正义行政理念的认识。

(二)中国公务员行政准则的公平正义缺失

在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经济社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社会广泛认同的行为动机,于是在公共行政中经济价值取代了公众利益成了衡量政绩的标准,体育上金牌至上却忽视了公众体育运动的开展,食品行业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却为了税收而不敢大力整治,扶持外向型产业却忽视民生产业。同时,由于转型期中国针对行政行为进行制约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官员的腐败现象和非法行政现象层出不穷,官员集体腐败,争相效仿,这说明中国急需建设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公务员行政准则来规范行政行为。

三、建立现时期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行政理念和行政准则

公平正义尽管有一个抽象的定义“以权力义务为中心的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合理状态”,但是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社会需要的却都是适应时代要求的基于公平正义的具体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在现时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建立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行政理念和行政准则对行政伦理建设就显得极有价值。

(一) 公平正义的行政理念:机会平等

在市场经济下以发展为第一要义的强调个人成就的中国,政府在不同的领域,条件和环境下只有贯彻机会平等的行政理念,才能保障公民的发展权,才能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

机会平等,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人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来发展自己,因为人的出身,天赋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创建和缔结社会这一点上的贡献是相同的,同时人都拥有基本的人权,而人权是平等的,富豪与总统也并不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的人权,所以政府必须在如生存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基本教育权上给予民众相同的权利。机会平等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机会不是绝对的平均化,当公民在竞争更好的发展权和财富时,应尊重公民由于自然禀赋和家庭条件等运气因素以及自身努力等后天因素造成的竞争优势,自然的禀赋与资质是天赋的,家庭条件是父母将自己造就的优越条件合法的给予子女的,自身努力所造成的竞争优势也同样是公民的合法应得,无论这些为公民带来了多少优势,政府及社会都没有权利干涉,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激励公民在市场经济下充分的开发自身潜能和抓住机遇进而实现人生价值,才能有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前进动力,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完整的把握机会平等的两层含义,将这种理念灵活的贯彻到公共行政的各领域、各层次、各环节,才能做到公平正义的行政。

(二)公务员在各领域应遵循的公平正义的行政准则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的行政伦理理念是通过公务员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的,公共行政领域的伦理,主要在社会财富分配,公职人员用人和公众教育与医疗事业这些公务员的行政领域得以体现。

在社会财富分配实践的公平正义上,应实行按贡献分配和按基本需要分配相结合的准则,按贡献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原则,每个人所得的利益与他对社会的贡献成正比,按贡献分配也是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方针的执行,它不仅肯定了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同时也肯定了资金和技术等要素在积累财富中的作用,而且也体现了劳动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按基本需要分配是指“每个人不论劳动及贡献的多少,都应该拥有完全平等的基本经济权利”,当前,在社会贫富差距增大,弱势群体增多的情况下按基本需要分配有其正义性,因为一些弱势群体的贡献再少,他们也应该得到满足他们生活所需的最低的和基本的物质财富,同时,社会的优势群体即使对社会有再多的贡献,他们所得到的财富也应该有上限,不能影响国家满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最起码的需要。所以,在财富分配这一领域,一方面,每个社会成员不论劳动多少,资质高低,贡献大小,都应按人类的基本需要获得完全平等的基本权利以及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应该分配给每个社会成员同其为社会创造的贡献成正比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公众在社会财富分配上受益,才能在社会财富分配这一公共行政领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在公职人员使用上,应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曾存在过“举孝廉”只重品德的公职人员用人模式,也存在过只重政绩的功利主义用人模式,这些都是有失公平,有失正义的,如果对公职人员的使用只注重才能,就会使善于投机钻营和做假政绩的人员得到提拔,勤劳爱岗却不好张扬的人才反而被忽视,长期以往,更埋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只重德行却忽略才能,提拔的官员美好的德行则很难通过才能而服务社会。一个人只有有德也有才,他的品德才能凭借“才”这个载体,得以推广,使社会受益。公平正义的用人原则,就是根据一个人的稳定的品德和才能特点,使其在适宜的职位上发挥作用,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在公共教育与医疗事业的服务上,应遵循一视同仁的原则,一视同仁,就是将公民视为社会的缔结者从而给予公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的权利,给予公民相同的接受教育和基本医疗的权利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进步的表现。

在公共医疗服务体系的领域中,公民应得到一视同仁的平等的基本医疗服务,因为获得基本的生存权是公民应有平等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所以公平正义的行政准则在公共医疗领域就是使公民得到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服务,在现时期的中国,应加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使得整个社会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应加强基层医疗设施的建设,使得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服务。

现时期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公众的思想趋于多元化,公共行政人员作为社会中受公众关注的精英群体,如果能恪守一个公众认同的伦理体系行政,将有助于形成一个统摄民心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同时政府如果能在公众认同的行政伦理体系下行政,就能使民众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认同感,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有重大意义,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基于“公平正义”这一公众认同的道德下的行政伦理的更多发展和它对中国繁荣发展所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 .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3] 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篇5

行政程序法的崛起,与一定的社会需要密不可分,而后者又必然对行政程序法被赋予的内在价值目标产生决定性影响。

本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生活及其管理的日益复杂化,人们需要政府改变过去“守夜人”(Watchingdog)的作用,代之以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积极的干预和协调,行政权迅速膨胀。这一方面符合了社会现实需要,使政府以一种社会公共权威的代表来调调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推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行政权向社会生活各领域渗透的深度与广度越来越大,又使社会中个体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社会似乎陷入了一个“手段-目的”的二律背反:人们容忍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社会关系,是为了达到保障合法个体权益、推进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反过来行政权膨胀又使个体权益受其侵害的可能性大增。在这种情况下,既然社会现实需要迫使人们在实体法上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大的权力,那么确立一整套行政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其理由可概述为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权向社会领域的主方位渗透,必然产生与此相应的一整套庞大的官僚机构,如何使之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具有较高效率即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其办事拖沓,效率低下,则巨大的行政权反过来成了社会良性运行的巨大阻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无助于公共利益的推进。因此,行政过程应是一个最优化的管理过程,能以较小的社会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这就需要在程序上设置相关制度使行政过程迅捷、有效。第二,行政权膨胀又意味着相对人权益受之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现代社会中行政活动并不仅仅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管理过程,还涉及到相对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看,行政活动过程表现为复数以上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它不仅取决于实体法上预先的规定,而且也要求程序上的正当合理。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较大行政权,在行政过程中处于优越地位,而相对人则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保证行政过程的公正性,并且使这种公正不仅实际上存在,还应当使人们相信它的存在。[(2)]

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现代行政程序法才迅速崛起。而且由于这两方面的内在要求,作为规范这一过程之步骤、方式、手段、时间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法,应当把保证行政活动的效率及行政过程的公正作为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

作为行政程序法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的公正,可分解为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在行政过程中,由于行政主体在实体法上具有的强大权力及优越地位,在程序上为相对一方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就是保证行政过程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也就要求在程序上设置一套防止行政权恣意或滥用的机制。因为这种对相对一方权益的保障,仅仅停留在实体法上原则的抽象要求及司法审查的事后补救上是远远不够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崛起,不仅要求在实体法上赋予其一系列权利,同样要求在程序法上拥有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使“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仅是被动地受到保护,还应是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3)]这就需要行政程序法将保障相对人权益作为一个重要目标,以保证相对一方在行政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得到保障。

第二,确认相对人了解行政过程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行政过程的主导者往往是行政主体,作为被动一方的相对人要想通过行政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必须要以了解行政活动的有关内容为基础。只有公开行政活动内容,相对人才谈得上了解;只有了解活动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参与这一活动过程,才谈得上保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活动公开化也就意味着相对人的“了解权”,即“所有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应能评价那些影响他们利益的提案和推进公共善观念的政策”。[(4)]相对人的“参与权”则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内容涉及其权利义务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为保障自己权益提供现实的途径。可见,通过行政过程公开化,使相对人了解行政活动的内容并参与行政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对行政过程公正性的监督,也是保障相对人权益必要的基础。

第三,行政过程的公平和无偏私。不论行政活动的性质如何,一个良好的行政需要没有偏私,应当行为公平,行政主体一切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权力都应公平地行使。因此,在行政活动中,听取对方意见,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排除行政“偏私”的制度是公正的起码要求。许多学者认为不管行政活动的结果公正与否,如果程序上失去公平,都是“不良行政”,因为这种没有偏私,不仅要求实际上没有偏私(结果),而且要求在外观上也不应使人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5)]

第四,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行政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步骤,这些步骤的先后按排应当反映出行政活动内在的时间上先后关系,以保证行政过程合理进行,防止因时间顺序上的差异或错位而使公正名存实亡。

作为行政程序法另一基本价值目标的效率,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行政活动过程应贯彻经济、便利原则,应尽可能地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这就需要对行政活动全过程设置明确规则,对行政活动之一般过程作出统一规定,避免程序上的凌乱、错杂和繁琐,设置明确的时效制度,根据行政过程的专业性,设置制度等。

第二,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绝对整齐划一的程序不仅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效率,必要的灵活性规定是必不可少的,为克服成文法之缺陷,行政主体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同样必要的。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到:“行政程序的基本方针是研究如何设计一个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但同时也应保持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管理的灵活性”。[(6)]

第三,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性。规范性要求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清楚的,可操作性则要求这些规则具体而便于操作。程序规则若不能具备上述特征,则陷于模糊或空洞,使程序参加者均无所适从,必然有损行政活动的效率。

二、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价值冲突及其选择

行政程序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蕴,表明一个理想的行政程序法应当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是在现实中,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又存在着冲突。因为,效率的规定性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着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优化(价值最大化)。行政程序法的效率价值目标,要求行政过程应是一个经济、灵便的过程,尽可能减少行政过程的成本消耗,反映在程序法上则是要求简易,迅速、及时、灵活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就可能影响到行政活动的公正性;反之,从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出发,则要求行政过程应遵循严格详密的程序、谨小慎微的方式,这就会使行政活动的效率受到一定损害。

在西方社会中,学者通常把效率与公正(平等)对立,有的甚至将其作为社会的一对根本矛盾,二者经常会处在一种深沉的张力之中。[(7)]

行政程序法的前述价值冲突,使人的在立法时面临着价值目标的权衡。对此,一些国家根据各自情况的需要围绕不同的价值目标来设计行政程序制度,选择了不同的目标模式。

其一是以公正为核心的权利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规定一系列监控行政权行使的制度来达到保障相对人权利的目标。其特征表现为程序制度的开放性、公开性、民主性和严密性。如美国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APA),即主要是以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滥用为目标,对此,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瓦茨明确指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清楚地表明了国会要求停止行政权的扩大”。[(8)]日本1991年《行政程序法纲要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本法律就处分、行政指导及有关行政的其他行为的程序规定共同的事项,据此谋求在行政运行上确保公正和提高透明性。以有助于保护公民权益为目的”。[(9)]

其二是以保障行政过程效率为中心目标的效率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行政过程简化易行,程序设置更多地考虑行政活动的科学性、操作性,在程序中留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如西班牙1958年《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应根据经济、速度、效率之规则进行”。[(10)]原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第10条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以简单而符合目的为宗旨”。[(11)]

笔者认为,前述两种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上只看到公正与效率的冲突而一味地追求某一方面、放弃另一方面,拘泥于非此即彼的目标选择是不可取的。固然,我们应该看到在行政程序法中,效率与公正的冲突确实是存在的,但是这种冲突并不意味着各自绝对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的确,对行政权一系列程序规则的限制。当然是为行政主体的活动设置了一些障碍,对行政效率有着一定的影响,但也应该看到,公正的程序规则防止了行政主体的专横行为,“可以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的关系,减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又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12)],因此公正并非必然排斥行政效率。同样,效率也并非必然排斥公正。公正作为一个价值判断,其含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公正’或‘好’,应看它是否有利于国民收入提高来衡量的经济效率”。[(13)]无论如何,一个毫无效率的行政活动过程决不能说是公正的,因为它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推进。

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一些国家片面追求效率或公正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行政法理论中“保权”或“控权”思想的影响。前者认为行政法的功能主要是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上则相应强调行政效率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则相反,更注重控制政府权力、保障相对人个体权利的意义,并进而认为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即在于此。可见两种不同的行政法理论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的影响是不能忽视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管理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开放化,在行政法作用上片面强调保权或控权都是不够的,二者应当统筹兼顾,寻求一种平衡。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有学者提出了“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的命题。[(14)]现代行政法的这种平衡精神,必然也应反映到行政程序法之中。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效率与公正价值目标是对立统一的,二者应平衡兼顾。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官僚主义十分严重,行政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等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相对人权利观念比较淡漠,对行政权进行监控的机制尚不健全,相对人权益遭行政权侵害的现象也很严重,行政效率与行政公正都存在相当大的问题,都应急切地加以解决。因此,在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把效率与公正作为两个基本目标,兼顾二者设计一整套平衡机制,以全面发挥行政程序法的作用。在这一点上,西方一些学者在反思一些国家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片面性的基础上也已有所认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过程不仅需要效率,即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一定能迅速实现,同时也必须使一般公民认为在行政活动中合理地考虑了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和它所干预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15)]

三、程序制度: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机制

行政程序法应在效率与公正两个基本价值目标间寻求平衡,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这仅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出发点。行政过程总是表现为具体的管理过程,它决定了行政程序法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决不是形式上自我标榜所能实现的,它有赖于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设置,通过这些程序制度,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得以落实,才能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得以实现。

现代行政活动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并进而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行政主体虽然是行政过程的主导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无视相对一方的主体地位及与之相应的权利,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张。从这一意义上看,行政活动中行政权与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具有冲突的可能性,这种冲突实质上与行政过程效率与公正的冲突密切相关。行政程序的意义正在于协调和平衡这种冲突。“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都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16)]这种行政过程中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和相对一方,“都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实际上是当事人所希望的通过行政程序使他们所追求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满足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效益与相对一方权益受保护的程度都达到“最大化”。据此,笔者进而认为,行政过程中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即是程序参加者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状态:行政过程既能获得最大效益,又能使相对一方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这时候,这一过程既是有效率的(即产生所谓帕累托效率),又是公正的。这样,作为导引行政活动过程的行政程序法便被赋予了两个使命;一是为程序的参加者提供一个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的足够空间,在这里相对人能够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进行选择;一是使行政活动能保持其一定的迅捷和灵活度。

上述两项使命有机结合的意义体现在行政程序“硬件”的设计上就是以“自然公正”的核心的听证制度和以效率为中心的时效时度及行政自由裁量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后者有权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并为自己辩解的程序制度,其中心意义在于保障相对人得到公正的对待,为相对人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条件。在英国,它表现为“听取对方意见”,即相对人有权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了解行政机关的观点和根据,为自己辩护等。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决定时,这是一个最起码的程序公正要求。[(17)]在美国,听证则是“正当法律手续”的核心内容。

与听证制度相联系,为保障相对人一方在行政过程中权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一系列辅助制度。第一,行政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公开行政活动的内容和信息,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咨询,采取行为前公开自己的主体身份,说明行政活动作为或不作为的理由等。只有行政活动公开、相对人对之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为自己权益进行辩护或反驳对方主张。第二,调查取证制度。听证主要是程序参加人相互就某一问题的辩解或反驳,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提出主张必须依据客观材料,而客观材料的获得必须经公正的调查,而且这些材料还须经听证过程中双方的“质证”,去伪存真,使行政决定基于客观公正的事实依据。第三,告知制度。主要表现为告知权利和说明理由。前者可以使相对人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进而保障自己的权利;后者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表明该决定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吸纳相对一方在听证过程中表述的意见,也必须说明理由,包括事实与法律依据。这样有助于相对人的意见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切实保证听证制度作用的落实而不致使其流于形式。第四,回避制度。其基本要求是个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避免偏私所必需的程序。

与前述保障行政过程公正性的制度相适应,时效制度和自由裁量制度则主要是保障行政过程效率的程序制度。

时效制度直接指向行政活动的效率目标,其意义在于通过规定行政活动持续的最大时间范围而确定一个行政活动“可接受的”效率。这一作用的表现有二:一是规定整个行政过程可持续的最长时间,以防止行政主体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二是规定某些主要程序步骤所持续的最长时限,以解决多个相对人之间就各自权利义务的主张上不能达成一致时而旷日持久的相持所导致的行政效率低下问题。如规定听证过程的时限,相对人主张某些权利的时限等。

行政程序上的自由裁量制度对于保证行政过程效率有着决定性作用,表现为:第一,当两个以上的程序参加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旷日持久的争议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行政主体作为程序的主导者就应当在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并考虑在这些意见的基础上,抉择一个能够使程序参加者各方利益均达到最适度状态的均衡方案,从而使行政活动顺利进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蕴含着“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选择最佳均衡方案”的内在要求,这意味着它应是理性地行使权力而非任意。[(18)]为此应当在程序上设计两个装置来保证其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为自己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与归责机制: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决定于以矫正,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补救制度。第二,由于行政活动的范围极为广泛,种类多样,所影响的权利义务又有很大不同或因特殊情形下行政目的需要,为了克服成文法规则的缺陷,有必要在一般性的程序规则外设定一些保障行政权迅捷、灵活地实现行政目的的程序规则,根据这些规则行政主体在程序上可能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表现为: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据自己对情形的斟酌判断选择较为灵活、简便的程序规则;在这些程序中行政主体又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行为方式、步骤、手段等。

首先,在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活动中,应允许行政主体以效率目的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行为步骤、方式等程序规则,因此应在法定程序之外给行政活动留有一定任意程序的空间。如关于行政咨询,信息,某些行政调查活动均可以任意程序进行。

其次,在行政活动所涉及的相对人权利义务较轻或有关事实简单明晰的情形下,应允许行政主体选择较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简易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中设置的对50元以下的罚款和事实简单的治安处罚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为此,在程序法上,应分别不同情形在普通程序外设立相应的简易程序。

再次,在发生战争、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应允许行政主体根据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特别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应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应付紧急情况,实现行政目的。为此应针对此类情形设定紧急处置程序。

最后,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有可能在一情况下行政主体法定的程序规则可以遵循,行政主体应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程序规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程序法上设定前述各项制度并使之有机结合,可以使效率与公正这两个基本价值目标得到制度上的落实并在二者的张力中得以平衡。

「注释

[1][美]Michael R. Asimow 《Administrativelaw》,Harcourt Brace)ovanovich legal & professional pubgication, lnc. 1988年第11版,第1页。

[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页。

[3]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5页。

[5]参阅[英]S.A.德史密斯《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1980年英文版,第238—240页。

[6][美]奥内斯特·盖尔洪,巴瑞。B.鲍尔《美国行政和行政程序》(英文版)第3页。

[7]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页。

[8][美]B.施瓦茨《行政法》(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9]《日本行政程序法纲要》(1991年11月草案)第1条,见《外国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行政程序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0页。

[10]《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29条。同前书第259—260页。

[11]《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10条,同前书第228页。

[12]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篇6

公司债券引入我国始于2007年,随后公司债券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公司债券的快速发展,使公司债券的合理定价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公司债券市场经过多年的运行,已经渐趋成熟,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定价问题的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本文在厘清国外公司债券市场定价问题研究的发展脉络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梳理国外相关理论与实践成果,为今后我国学者在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公司债券定价的理论研究

公司债券定价模型最早是由Merton1974)提出的著名的Merton模型,Merton模型将公司债券当做公司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代入到欧式期权定价模型当中,从而得出了最初的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然而在实证检验中,Merton模型存在很大的偏差。该模型得出的理论价格较现实价格呈现系统性偏高,很明显Merton模型低估了公司债券的信用利差。[KG005mm]

基于Merton模型,国外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研究形成了两大分支。一部分学者在原有模型基础上继续对Merton模型进行完善,通过放宽与现实不符的假设条件来构建出更加贴近实际的定价模型。这一类改良模型统称为“结构模型”。另一部分学者则在模型中引入无风险债券期限结构,并在模型中了引入了违约强度因素,该类模型被称为“简约模型”。[KG)]

(一)结构模型的发展脉络

Merton模型最初的假设条件与实际存在一定的背离,其假设条件认为公司只有在债券到期日时才可能发生违约。然而事实上是,公司债券的违约大部分是发生在债券到期之前。基于公司债券提前违约的类别不同,结构模型学派发展出了两个主要分支:内生违约模型和外生违约模型。

最早的内生违约模型由Geske1977)建立。在Geske模型中,股票开始作为公司资产的复合期权,而非之前Merton模型中的看涨期权。在债券付息日,股东需决定是否行使复合期权。内生违约模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公司破产违约是由模型内生决定。决定公司是否违约的是公司自身的最优资本结构,而非外部给定的资产临界值。由于Geske模型引入了复合期权进行分析,导致其定价模型公式中存在多重积分,其解析解难以获得,使其应用受阻。[JP2]

Black&Cox1976)在Merton模型的基础上最早建立了外生违约模型。他们在模型中引入公司债券合约的保护性条款,即当公司总资产低于某一临界值,债券发行人有权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组。而该临界值是公司和债权人约定的,所以该类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破产违约的临界值是模型的外生变量。在外生违约模型的框架下,Longstaff&Schwartz1995)对模型中无风险利率假设进行了改进,他们放松了Black―Cox模型中无风险利率为常数的假设,引入Vasicek1977)的期限结构模型来描述无风险利率的波动情况,从而在现有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利率风险因素。

(二)简约模型的发展脉络

随着结构模型的变量逐渐增多,其模型结构渐趋复杂。在此背景下,Jarrow1995)对Merton模型的分析范式进行了改造,他将公司债券的最终价格拆分为以假想中货币作价的无风险债券价格和该货币与实际货币的兑换比例的乘积,用以表示违约所产生的信用利差。通过对两个变量的外生化,就可以运用标准的鞅定价法推导出公司债券的定价模型。公司债券违约所服从的随机过程外生给定是该类模型的重要特征。公司债券违约的发生不再取决于公司最优资本结构或者是某个给定的资产临界值,而由随机过程中的参数和模型形式决定。 Jarrow,Lando&Turnbull(1997)对上述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首次将外部的信用评级信息纳入到定价模型当中,并假设债券违约事件服从有限状态下的Markov过程。Madan&Unal1998)在考虑可能的违约风险时间点的同时,又将可能违约损失挽回比例添加入模型中。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简约模型形成了自身独一无二的研究框架。

二、国外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实证研究

由于上述两类公司债券定价模型在实证计算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直接采用定价模型来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不是很多。按定价模型的类型可将现有文献分为三类:结构模型类、简约模型类及两类模型对比研究类。

(一)结构模型的实证分析

Lyden2001)比较了Merton与Longstaff模型在实践中所得出的定价结果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发现Merton模型所得出的信用利差较实际数据偏低,而经过改进的Longstaff模型也不能显著改善预测结果。结论认为在Merton模型引入公司提前违约和利率波动两个因素并不能改善模型结果与实际数据的系统性偏差。

Eom,Helwege&Huang2004)系统的比较了发展至今的五个结构模型,发现Merton模型仍然存在低估信用利差的问题,而之后在基础上改良出来的结构模型又存在高估信用利差的问题。Ericsson2007)分别对三个内生违约结构模型进行了验证和比较,结论认为,与实际数据相比较,三个内生违约结构模型都存在低估信用利差的问题。Duan1994)基于结构模型提出了一种更为准确的参数估计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应用于数据变换后的极大似然法。Li&Wong2008)将三种可用的参数估计方法――极大似然法、变量法和波动性约束法,应用于前述五个结构模型中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结果发现,采用极大似然法来估计参数能显著的提高五个结构模型的预测准确性,可见极大似然法在参数估计准确性上高于其它方法。总体来看,Leland模型在短期公司债券的定价上较为精确,而另外两个模型则以中长期公司债券价格预测见长。

(二)简约模型的实证分析

Duffee1999)对简约模型的实证分析开始较早。他用现实数据对简约定价模型进行了相应的检验,发现简约模型的定价预测偏差较小,且能反映除违约因素之外的因素所产生的利差。但是在分析中,简约模型下的参数估计值非常不稳定,究其原因可能是模型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参数自身的随机变动。[JP2]

Driessen2005)重新对违约强度进行了设定,在原有利率因素和个体违约因素的基础上引入了共同违约因素。与此同时,他将流动性、赋税等因素引入简约模型以使预测的结果更加准确。由于Driessen的研究重点在影响利差的因素上,所以对简约模型的数据拟合能力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论述。

(三)结构模型和简约模型的对比实证研究

Arora&Bohn2005)将结构模型中的Vasicek模型与简约模型中的Hull&

White2000)模型的预测能力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发现两类模型的总体预测能力差距不大,结构模型在多数情况较简约模型更为准确。Gunduz2011)选择了简化的Collin结构模型和Duffie简约模型,进行了相应的比较。预测结果显示,两者的预测能力接近,但与Arora的研究结论相反,结构模型在低信用评级债券定价中更为准确,而简约模型在高信用评级的债券中更有优势。

三、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随着国外学者对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深入研究,无论是结构模型还是简约模型目前都已进入了平台期。尽管模型参数在不断的细化,其模型的假设条件也越来越接近实际情况,但模型设计的基本思路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国外关于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研究依然是以Black&Scholes的无套利分析框架为基础,其中结构模型是基于公司资产、股票和债券,而简约模型则以违约强度和短期利率为分析基础,但都是在无套利分析的框架之下。研究至今,并没有更好的研究思路出现。

在两种类型的定价模型的比较中,总体来说,结构模型在理论上更具说服力,简约模型则在实践拟合度上更胜一筹。然而现实情况下,公司面临着较多外在不确定性因素,结构模型在对具体公司债券问题进行研究时,会受到债务违约、流动性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偏差。

简约模型则从另一个角度着手,在分析过程中绕过复杂的公司内部资本结构,而借助违约因素来进行建模,其结果能很好的拟合公司债券的实际价格数据,而且能很好的区分不同违约风险因素所导致的利差。简约模型的缺陷在于其参数的现实含义不是很清晰,无法对定价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评估。[JP2]

在公司债券定价模型的实践应用方面,结构模型和简约模型总体来说表现均不理想。相较而言,结构模型适用于低信用评级的债券,因为结构模型更加关注信用风险和利差,而在低信用评级债券的定价中风险是主要因素。而简约模型在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定价中偏差较小,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高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较小,已不是影响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历年来国外的实证研究已经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最后,对于公司债券定价模型实证研究中数据的选取,也关系到模型预测结果的准确度。在国外现有文献中,股票数据、债券数据分别是结构模型和简约模型的首选,至于对定价模型结果的校准则主要采用信用违约互换数据。国内公司债券市场才刚刚起步,信用违约互换产品尚未在我国正式发行,所以国内学者在研究中该项数据难以获得,只能采用股票和债券数据进行替代。

参考文献:

[1] [ZK#]Black F,Cox JCValuing Corporate Securities:Some Effects of Bond Indenture Provisions [J]The Journal of Financ,1976,312):351-367

[2] Black F,Scholes M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3,813):637-654

[3] Briys E,de Varenne FValuing Risky Fixed Rate Debt:An Extension [J]The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1997,322):239-248

[4] Collin-Dufresne P,Goldstein RSDo Credit Spreads Reflect Stationary Leverage Ratios[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1,565):1929-1957

[5] Duffee GREstimating the Price of Default Risk[J]Th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1999,121):197-226

[6] Duffie D,Singleton KJModeling Term Structures of Defaultable Bonds [J]Th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1999,124):687-720

篇7

 

 

 党的十四大在分配问题上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该原则更加明确了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性。从哲学层面上讲,效率与公平是两个判断社会进步的价值范畴。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个人、群众、社会创适的劳动价值和劳动成果。公平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经济、政治利益的分配公道合理,差别不大。兼顾效率与公平就是既要效率,也要公平,两者同等重要,不分先后和轻重,将两者兼顾并重,并使之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思想,在金融体系中,集中体现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互补性。商业性金融主要具有扶富的效率功能,政策性金融主要具有扶贫的公平功能。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在理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促进两者平衡发展。

 

一、金融的基本分类: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

 

 对于金融的定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金融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虽然不尽相同,有的界定较窄,有的界定较宽,但他们基本上都包括了货币资金的融通,并从理论上都可以基本地分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我们都知道,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手段;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别对应于这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商业性金融是市场调节、自由竞争、自负盈亏的金融,而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政策性金融是商业性金融市场失灵的条件下产生的。

 所谓商业性金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按照市场的原则所从事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尤其是政府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即“市场失灵”,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资行为。世界近二百个民族国家和经济体的金融机构,都是由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样两大类所组成。各国立法当局也是严格将金融类法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商业性金融的一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及期货法;另一类是针对政策性金融的单一的特殊的开发银行法、农业发展银行法、进出口银行法、住房银行法、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法以及社会保障保险法和出口信用担保保险法等。

 

二、商业性金融扶富的效率功能

 

 商业性金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按照市场的原则所从事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具有商业性、营利性、竞争性等特征。商业性金融诞生于西欧资本主义初期阶段,一直以来都是为具有足量资金和信用的阶级或群体服务的。商业性金融如果不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富有的资产阶级服务,是不可能得以建立和发展下去的。商业性金融天生就是嫌贫爱富,它的趋利性使得它扶富,它的避险性使得它嫌贫。商业性金融发明至今,为提高人类社会的效率发挥了无法估量的作用。扶富的效率功能是商业性金融的重要作用。

(一)从金融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的角度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微观层面的金融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主导作用的是商业性金融主体。商业性金融主体依照市场机制的正向选择是基础,并且是一个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动态过程。在资源配置的目标上,金融资源微观(商业性金融)配置的效率目标是经济有效性。

(二)从业务经营宗旨的角度看。商业性金融机构以追求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经济有效性目标的驱使下,商业性金融机构在资源配置中往往呈现出趋利性强的特点,按照市场法则和比较收益原则,其业务宗旨必然也必须着眼于每一项经营活动、每一笔业务都能盈利,即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商业性金融的来往客户都是资金能力比较强的。以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为例,由于富人的收入预期好、申请款额大、还债能力强、信用等级高,银行愿意将钱贷给这些人。相反,由于农民、工人等低收入者还债能力弱、信用等级低、抵押问题多,商业银行一般是不会贷给他们的。

(三)从运行机制的角度看。商业性金融一般没有融资项目选择的限制,只要有利可图就会积极主动去竞争。商业性金融以市场为导向,一般不会提供优惠利率,在融资中会较多考虑风险因素,追求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三性”的有机统一。在金融功能上,商业性金融通过接受活期存款而具备派生存款或信用创造的功能。

(四)从资产与负债结构的角度看。从负债结构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负债主要是各种期限的储蓄存款。从资产结构上看,商业性金融机构在信贷资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约束下,主要从事风险低、期限短、流动性强而且能盈利的资产业务。可想而知,农业的低收入者是很难满足商业性金融结构的资产业务要求的。因此无法阻止这样的事实,商业性金融的资产业务一般都是面向城镇,其资金无论是来源还是流向也都是城镇,而不会是落后的农村和贫困的山区。

三、政策性金融扶贫的公平功能

 

 政策性金融作为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产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正初步显现。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政策性金融从国民经济全局要求出发,以支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均衡发展为目标,用金融行为实现政府意图。政策性金融具有政策性、优惠性、扶贫性、诱导性、补充性等特征。

 政策性金融的扶贫功能是国家对商业性金融市场调节缺陷的弥补,主要体现在农业的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低利贷款,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英国农业信贷公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印度国家农业及农村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农业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亚洲太平洋地区农业信贷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为目的而设立,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拨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贷款和投资多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

 农业政策性金融扶贫就是通过小额信贷的模式重点满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生产型金融需求,以缓解长期困扰农户和金融机构双方的“贷款难”问题,推动造血式扶贫模式的发展,提升贫困人群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创造更多的机会,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解决贫困人口生计问题。一是利用金融工具干预控制资金的趋利性流动,使适量的资金配置到社会效益高、比较经济效益差或相对在较长时期才能产出效益的弱质产业或欠发达地区,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二是在一定时期内,集中资金支持基础产业、滞后产业的发展。三是运用银行信贷“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经营机制促进所支持的项目提高经济效益。

 

四、对称、平行与互补的关系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关系本质上反映的是对于金融资源的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两者之间关系。一个注重效率,一个注重公平,两者互补统一方能实现金融和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因此,商业性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是一个国家和经济体中的不可或缺的完整两翼,二者相互对称,彼此平行、并列,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替代的,是平等协调合作的伙伴而非对立的或从属的或竞争的对手。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使一国的金融体系整体功能得以实现,具体表现在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业务范围互补,存在业务委托关系以及当商业性金融从事的业务符合政府的经济政策意图时政策性金融就会给予支持。在当代各国经济金融体制中,只有同时存在这两翼,才是协调与均衡的,才是稳定和有效的,否则,就将会是扭曲的、非均衡的、不稳定的和低效的。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两者混淆等同,这是影响中国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混淆等同,也必然将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与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混为一谈,同时也造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严重的不协调与不均衡的一系列问题,如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总量与结构总体上还不协调均衡;国家资源配置宏观主体与微观配置主体、宏观目标社会合理性与微观目标经济有效性间不够协调均衡,赋予政策性金融的特殊宗旨、目标、任务与其拥有的资本与资金综合实力之间的不协调均衡等等。笔者建议,我国在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在理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促进两者平衡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朝方、武海峰.论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商场现代化.2007(4):272-273

  [2] 白钦先、剑眉.论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关系[j].上海金融.2005(1):8-12

篇8

在当前城市公路建设工作中,改造工程与新建工程已成为相关工作人员研究的重点,同时如何通过对交叉口的平面几何设计以及各种问题进行解决和优化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也成为提高道路交通运输能力、使用质量和功能发挥的关键所在。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城市范围内,其中有七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交叉口,同时由于交叉口造成的时间耽误占据车辆全程时间的八成以上,因此,在道路改造和新建工作中,我们需要对道路平面交叉设计着重分析和探讨,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概述

道路交叉口是道路工程中最为常见的工作环节,是通过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道路相交而形成的,也是车辆与行人汇集、转向和疏散工作的必经地段。在目前的交通道路建设中,交叉口的建设与设计已成为最为关键的环节,有着交通咽喉的称号。平面交叉口作为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形成的一个交叉口结构,通常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有T型交叉口、Y型交叉口、十字形交叉口、错位和环形交叉口等等。其中,在工作的过程中,交叉口的形式和性质决定着道路在城市网络固化和计划中存在的地位以及与周围环境的整体协调要求,同时也是确保交通运输量和交通要求的核心所在。在目前的工作中,做好交通道路平面交叉口设计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运行能力至关重要,同时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交通堵塞问题。

二、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形式以及实用性

1、形式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道路相交处被我们广泛的称之为道路交叉口。而道路交叉口作为目前车辆、行人、转向等必经之地,也是整个工程交通的咽喉重地。因此,在工作中的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科学的、系统的设计已成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同性能力以及提高城市发展的关键所在。在目前的道路工程设计工作中,我们常见的道路交叉口结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两种形式。本文就平面交叉口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索。其中在平面交叉口设计工作中,我们最为常见的交叉口形式主要有:环形、十字型、 X 字型、T字型,Y字型等几种, 同时,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形成了多种新型的交叉口形式,如非渠道化交叉口和加宽路叉模式等等。

2、实用性

2.1、四岔交叉口

四岔交叉口是目前人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其中常常见到的交叉口结构主要有十字形、X字型以及微环岛行和错位性四种。

其中在当前的道路设计工作中,十字形交叉路口是作为常见的一种,其在设计中有着设计形式简单、交通组织方便和接到建筑容易处理、适用范围广泛的优势,同时其在应用中更是可以在不同等级或者相同等级的交叉路口进行应用。可以这么说,在目前的交叉路口的设计工作中,任何一种道路形式都可以采用十字形交叉路口设计方式。

X 字形交叉口是两条道路以锐角或钝角斜交。在交叉中由于角度较小,形成一块狭长的交叉口地带,对交通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周围建筑和转弯的车辆更是有着较大的影响制约因素。因此一般在这种交叉路口需要采用加宽和渠化措施来处理。保证车辆和建筑物的安全。

2.2、T 字形交叉口、 Y 形交叉口(三岔交叉)

T字形交叉口和Y 形交叉口, 均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的交叉。

(1)非渠化式的三岔交叉型式适合于次要道路的联接,在速度高并且转弯运行足以增加危险的地点,可增加铺面面积或加宽路面面积, 以利车辆运行,辅助车道的使用可提高通行能力并减少转弯车辆造成的危险。

(2)加宽路口式的三岔交叉, 有三种形式, 其一,为直行道路靠近断头道路的一边增加一条车道,该车道作为右转弯驶出的连续变速车道,这种布置适用于由直行道路右转弯运行为主, 由直行道路左转弯运行为次的地方;其二,断头路的对侧增加一条附加车道,这种交叉类型通常称为“ 左转弯车道” 和 “ 右侧超车道” ,这种布置适用于直行道路左转弯运行和直行运行为主, 以及右转弯运行为次的地方。

三、设计要点

1、道路平面交叉口

道路平面交叉口是一条道路在运行的过程中与另外一条道路在平面上实现了交集和汇集的一种模式,这种方式也被人们广泛的称之为交叉口。交叉口的设计一般是针对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保证车辆和行人在交叉口处能够以最短的实践顺利经过,这样不但满足行人和车辆要求,更是能够有效的环节城市交通压力。二是要交叉口的“立面”设计要保证行车稳定,并符合排水要求。在影响道路平面的交叉口进行设计中,要以通行能力和安全运输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保证交叉口设计安全,其主要的重视因素是以下三点:分流点、合流点、冲突点。

2、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平面交叉口的形式

目前我国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基本形式有十字形交叉口、T字形交叉口、Y字形交叉口、X字形交叉口、错为交叉、多路交叉及环形等形式。这几种形式各有优劣,具体的采用哪种形式的交叉口取决与道路的整体网状结构。我们在进行交叉口几何设计的时候要通过严谨的系统分析,要保证道路规划和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要避免规划和设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减少冲突点

(1)处理好左转车辆

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后要经过合流、交叉、分流这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插行、减速观察、车辆相互交叉穿行等情况,这容易引起车辆的碰撞,即交叉口中的冲突点。我们知道冲突点越多就越容易引起交通阻塞和交通安全事故。而左转车辆又是引起冲突点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在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设计中处理好左转车辆对减少冲突点有着致关重要的作用。

(2)设置专用车车道

交叉口的交通阻塞和交通安全事故多为车辆插行碰撞引起的,为减少碰撞我们可以设置专用车道,组织不同行驶方向的车辆在各自的车道上规范有序的行驶,做到直行车辆、左转车辆、右转车辆互不干扰。

4、加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安全设计

篇9

    法定代表人:陈长清,局长。

    原告新津县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于1985年下半年开始,经被告四川省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五金交电,兼营建材和日杂。1988年12月1日换照,经批准经营范围为:主营:五金交电;兼营:摩托车及配件、农副产品、日杂、副食。经营方式为零售、批量销售。1990年10月19日和1991年5月25日,被告又先后两次变更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管:五金交电(不含国家专控商品);兼营:日杂、饲料原料(批零销售)。经营方式为零销。经营期限至1992年9月30日止。

    1990年10月19日至1991年1月,原告从四川省川西嘉陵摩托车经销部等单位购回嘉陵70型等各型摩托车135辆,已卖出82辆。1990年和1991年被告分别收取原告个体户管理费2000元和2300元。1992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经营地书面宣布扣押、封存各型摩托车42辆;几天后又将原告剩余的15辆(包括代销的4辆)嘉陵70型摩托车口头宣布扣押,未出具清单。1992年4月3日,被告以原告“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构成投机倒把为由,对原告作出强制收购被查扣的53辆各型摩托车(原告代销的4辆双狮摩托车已在处罚前退还)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后,原告不服,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了被告的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1992年6月10日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起诉,称:经营摩托车没有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5000元。被告辩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76号、川府发(1987)153号和川府发(1989)56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摩托车属重要生产资料,不准个体户经营。原告无权经营重要生产资料,没有经营两轮摩托车资格,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审判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营业执照上填写“不含国家专控商品”属越权行为;根据国发(1989)74号文件的规定,摩托车不属重要生产资料,被告认定原告无权经营两轮摩托车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称两次书面通知原告不准经营摩托车之事,原告在法院查询和审理中矢口否认,被告又提不出原告对两次书面通知的签收依据,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在扣押、封存原告摩托车时,其中有15辆嘉陵70型摩托车没有给原告扣押、封存通知单,被告在程序上有部分违法。此外,被告两次变更原告执照后,还先后收取了原告两年个体户管理费,虽然在诉讼中被告称此费系原告经营玉米、编织袋和变更执照前经营摩托车的个体户管理费,但经查原告在此期间并未经营过玉米、编织袋,所以原告交纳的个体户管理费就是经营摩托车的个体户管理费,这也说明被告准许原告经营摩托车。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不予全部支持,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原告停业达三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三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2年8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4月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告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原告新津县大平光明贸易服务部停业的经济损失1万元。

    判决后,工商局以服务部倒卖摩托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为理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局在变更服务部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明确界定不含摩托车,且在原审庭审前提供不出足以证明服务部曾收到不准经营摩托车的通知的证据。国务院国发(1989)74号文件并未将摩托车列为限制或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因此,工商局认定服务部经营的摩托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并以投机倒把定性给予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局扣押、封存服务部摩托车中有15辆未向其出具《扣押、封存物品通知单》,在程序上部分违法。工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院于1993年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服务部作为个体工商户能否经营两轮摩托车是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也就成为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其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五金交电”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经营摩托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11月编印的《核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交电商品”的经营范围是包括了摩托车的。工商局在两次变更原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都使用“五金交电”的用语,并且在营业执照上又未明确限制服务部经营摩托车。所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未明确写有允许经营“两轮摩托车”,但不能据此认定其经营两轮摩托车超出经营范围而否定其经营的合法性。

    二、营业执照上填写经营范围“不含专控商品”不能认定为取消了原告对两轮摩托车的经营权。“专控商品”这一术语的含义与“国家专营的重要生产资料”是迥然不同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专控商品是指国家对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专控商品”控制的对象是作为购买方的社会集团,而不是销售方,其调整的行为是购买而不是销售。所以,在原告的经营范围中限制“专控商品”的销售对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具有任何限制的作用。况且,“专控”是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行使的职权,不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故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原告的营业执照上填写“不含国家专控商品”应属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更不能据此而限制原告经营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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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丽. 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比较分析[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02:68-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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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沃尔多公共行政思想

沃尔多的主要思想体现在其专著《行政国家:美国公共行政的政治理论研究》中。作者从现实环境和意识形态结构角度理解公共行政思想,该书的最后以评论为主,作者对若干基本概念例如经济与效率、行政原则、组织理论和科学方法等给与评述,实现了从抽象理念到具体制度的升华。沃尔多的公共行政思想主要体现为其行政伦理思想和民主价值思想。

(一)行政伦理思想

沃尔多的行政伦理思想是集中在他提出的公共行政人员所需的12项伦理义务。这12项伦理义务主要包括对宪法的义务、对法律的义务、对民族和国家的义务、对民主政体的义务、对组织――官僚规范的义务、对职业和职业至上的义务、对家庭和朋友的义务、对自己的义务、对集体的义务、对公共利益或大众福利的义务、对人类或世界的义务、对宗教或上帝的义务。1沃尔多对于这些义务的重要性与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他对于这一“不到位地图”没有给出具体的绘制。在此,笔者将对这副“不到位地图”做出初步的绘制,以表明各项义务的重要性。这副“不到位地图”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国家层面和精神层面,这也是最重要的层面,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层面是社会层面,要求国家公务人员要遵守组织――官僚规范,并且将职业置于重要地位,关心集体和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个是个人层面,主要是对国家,朋友和个人的义务。

(二)民主价值思想

沃尔多民主价值思想在“西沃之争”过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西沃之争”是西蒙和沃尔多关于事实和价值是融合还是分离的争论也是公共行政学史上的最具启发性的交锋2。

西蒙认为事实和价值二者是分离的,但沃尔多坚称,价值和事实的分离不存在于现实世界,只存在于思维领域,所以两人在此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而这也奠定了沃尔多的民主价值思想的基础

沃尔多的民主价值思想主要体现在其重“价值”轻“效率”的思想上。他认为,公共行政在其最初的十年中不应该为了寻求效率而只关心技术问题和科学问题,进而完全回避了价值问题和道德问题。3沃尔多的民主价值思想促进了由传统公共行政向现代公共行政的转变,人们开始重视“平等”“公平”“公正”“民主”等社会价值。企图用价值来指导社会的正常运作,扭转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民主价值的根本目标是“人类幸福”和“美好生活”。诚如沃尔多所言,任何政治哲学都必须包括美好生活的讨论,任何公共行政学学者(即使那些标榜自己从事科学研究的学者)都有自己关于美好社会的愿景4。

二、沃尔多的公共行政思想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沃尔多的行政伦理思想和民主价值思想的研究对当前我国转型时期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伦理指导行政行为规范

行政伦理为反腐败提供理论依据,麦金太尔说当代社会是一个道德权威陨落、情感主义盛行、充满道德危机的社会。5所以道德问题和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行政管理学界的重点研究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国家政治的发展和演进,公共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公权力对“反腐败”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加大反腐力度无疑会净化公务人员的血液,促进行政公务人员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这需要行政人员不得不从根源上来找“自律”的依据。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只有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民族等宏观层面的义务的基础上,也履行对家人、对朋友、对个人的等微观层面的义务,才能更好的严于律己。这就需要国家公务人员遵守三大道德――公共道德、私人道德和职业道德。

公共道德、私人道德和职业道德分属社会中的不同领域和范畴,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私人道德是个人美德化的摇篮,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6公共道德与沃尔多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的伦理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公共道德所牵涉到的是社会公共问题,公共问题的成本收益分析牵涉到整个社会,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能感受到利害相关性,公共问题的域值是整个社会。这要求对个体权利和制度公平的充分认可和保障。而私人道德与沃尔多第三层面的伦理义务是相联系的。私人道德所牵涉的问题是私人问题,私人问题的域值是市场,尊重处理私人问题中的自由选择和解决个人问题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发挥市场的有效性。例如遵守家庭美德,正确对待朋友关系。从规范讲,行政职业道德主要包括奉公、守法、忠诚和负责四个方面。当前在反腐败的压力中,很多公务员在工作中只能够做到奉公、守法和忠诚,这种不良现象亟待遏制。对此,行政伦理为公务员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提供理论支持,一方面,国家公务员应履行沃尔多提出的理义务,防止腐败的滋生。另一方面,公务员也应该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让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防止“行政不作为”的出现,从而公务员的工作不受公权力的压力威胁,公务员可以做出更好和更有利于人民的决定,促使好的公共政策的出台,从而提高政府的绩效。

(二)民主价值推进行政实践发展

我国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最初几年,一直在强调行政效率的重要性。例如,我国的大部制改革,不仅精简了政府机构还缩减了政府工作人员。又如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降低了工作成本,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但是行政效率的提高,也给政府运行带来负面因素,重“效率”轻“价值”使得政府在公共行政过程中过多的强调经济职能,追求经济利益。就如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社会不平等问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

行政效率提高出现的这些负面因素,让我国也重新重视“价值”的作用。不仅要重视价值的作用,还应该将价值通过法律制度化,即将价值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就可以转化为制度化的价值。例如,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都是从价值观的角度来强调价值的重要性,我们应该自觉研究价值观,应该利用它为经验研究指引方向。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必定是追求“民主价值”,只有通过和公众精神境界的沟通对话才能使理论价值深入人心并指导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

沃尔多的民主价值思想对我国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在于:首先,民主价值思想有利于“公正政府”建设。“公正政府”建设需要政府深入理解正义观念,公正政府不仅要尊重每个人的平等的机会,还要保护社会中弱者的地位。其次,民主价值思想有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和对权力的约束,沃尔多民主价值思想对民主和人权的追求具有指导性。现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民主价值思想不仅可以保障人民权利还可以做到对权力的约束,在保障人民权利的同时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沃尔多的民主价值思想对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要把握好其民主价值的思想精髓,为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三、结论

本文对沃尔多行政伦理思想和民主价值思想的阐述,进一步提出这两种公共行政思想对我国的现实指导意义。行政伦理思想指导着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不仅为反腐败问题提供理论支持,还能够让公务员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公共道德、私人道德和职业道德,还要求公务员消除“为官不为”思想。民主价值思想要求我国以价值为重,消除效率对国家发展中的不利影响。通过对沃尔多行政思想的学习与考察,就我国公共行政的行为选择和价值目标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形成更清晰的认识,并且能够为行政行为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那么对沃尔多公共行政思想的研究就能够指导我国行政实践的发展。

注释:

1.Dwight Waldo,The Enterpris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pp.103-106.

2.颜昌武:《寻求公共行政的“身份”认同――沃尔多行政思想评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48卷,第161-209页。

3.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4.Waldo Dwight: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Ronald Press Company New York,1948.

5.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十章。

6.马奇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关系论析》[J].学术交流.2008,167(2),第47-50页

参考文献:

[1]Waldo Dwight: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Ronald Press Company New York,1948.

[2]沃尔多:《美国的行政理论:调查与展望》.政治学研究1954年第2期,第85页.

[3][美]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57-761页.

[4]颜昌武:《寻求公共行政的“身份”认同――沃尔多行政思想评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48卷,第161-209页.

[5]S源致:《瓦尔多与新公共行政运动》,雄中学报第八期,1994年11月1日.

[6]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7]马奇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关系论析》[J].学术交流.2008,167(2),第47-50页.

[8]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84-385页.

[9]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72-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