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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3 15:19:07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劳动合同的管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劳动合同的管理

篇1

其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由于员工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对劳动合同的责权利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在企业已工作多年,劳动合同只是履行一个手续罢了,未能真正理解劳动合同的含义,未能真正认识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劳动合同期限的分布不合理。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不同期限的分布决定着不同的管理办法。签订的中长期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过高,大中专及年轻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较短。

其三,管理不到位,水平待提高。1995年《劳动法》实施,由于国家的有关配套文件还未完善,因此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件依据不是很全面,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认识不够,管理不到位,造成企业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此外,有的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还停留在依靠手工台帐管理的水平,管理内容仅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常规管理,未能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强化员工的合同意识。劳动合同签订后,要适时对员工进行政策宣传,使员工理解劳动合同制的真正含义,从根本上扭转员工的意识观念,通过员工身边发生的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说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增强员工维权的意识。

克服思维定势的影响。长期的固定工制度对员工的要求是:要做用人单位一块砖,东西南北任挑选;要做企业的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拧,由此形成企业管理者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组织调动的思维定势。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后,对于员工的流动,不再是被动服从,员工的流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进行规范操作,以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效率,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劳动合同管理作为目前劳动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必须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期限短期化,控制增量,提高员工素质。通过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产生心理压力,可促进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选择劳动合同限期类型主动性。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趋势,劳动合同短期化后为企业和员工的双向选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新招聘的员工,如果是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简单劳动岗位,企业初次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只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来确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也可把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行劳务派遣,让大众化的员工能进能出,控制增量,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合同期限长期化,增强企业凝聚力。虽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目前的趋势,但也不能片面追求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在执行过程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国有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大多数劳动者都1995年固定工转制时的员工,这些员工大部分是企业成立时的元老,企业工作年限长达十余年,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为这些员工正式退休时间。再者从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具体期限上看,反映出劳动合同期限与员工文化程度成反比,员工文化程度的高低基本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素质水平,因此在劳动合同的管理应根据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只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未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过去固定工的延续,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与以前的固定工概念混淆,通过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的约定,实现动态管理,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之一者,企业就可以终止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其劳动合同。由于大多数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较长,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高度的责任心,对这些员工的管理事关企业生产安全和稳定,员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重塑主人翁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可为员工发挥主人翁作用创造良好的基础,尤其是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骨干,必须与他们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初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中寻找企业所需的核心人才,并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素质较好的员工,也可考虑与其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

有了长期劳动合同做基础,培养员工主人翁意识,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强化激励约束条件,用量化的经济指标来衡量员工不同的能力和价值,在企业内部建立能力优先机制,提高员工对工作、生活的幸福感,只有提高员工幸福感,让员工快乐地工作,才能更有效地激励员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篇2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律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现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实施后,在规范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调节劳资关系和员工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正由于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也引起了社会上广泛和关注与争论。因此,本文选取了《劳动法》正式实施前夕发生的焦点事件――华为“辞职门”为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劳动法》对员工关系的影响。

一、事件回顾:华为7000人辞职再上岗

2007年9月,华为公司内部通过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至10月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在华为公司工作年限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老华为创业元老,也进行了“先辞职再竞岗”。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都获得了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由此引发了近万名员工集体辞职的华为“辞职门”事件,随即成为2007年最受媒体关注的事件之一。

二、对华为“辞职门”的分析

华为公司对此作出了回应。“辞职门”事件发生后,华为公司回应称,公司近10年快速发展的同时,员工人数已经达到了7万余人,积累了一些问题,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需要重新规范,此次事件只是公司正常的人力资源调整。

我们对华为“辞职门”的反思如下:透过“辞职门”这一现象,人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违反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情形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又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辞退,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效率,也将直接削弱用人单位的人事任免权。因此就出现了此类规避新法的事件。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硬性条文下制定的公司内部柔性规章制度,即在尊重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订立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则,来减少法律对人事管理效率的影响。

其次,华为“辞职门”事件反映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博弈,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同时政府也应该依靠法律来加强社会保障机制的力度,而不是把社会问题社会责任全部推给企业负责,这样又可能出现以前的国有企业出现过的弊端,让企业办社会现象重现。虽然深圳华为公司借助此次人力资源调整,与员工之间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深圳华为公司本身却为此付出了经济代价。那么,立法机关为何不通过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改变这种不对称的博弈状态呢?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影响

(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撤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赔偿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力度。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无疑是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上。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更加规范、稳定与和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劳资双方矛盾减少,从而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形成长期雇佣模式,为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带来了契机。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不会成为企业的束缚,相反,促使企业从长远角度考虑自己的管理活动,对企业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劳动者来说,实现长期稳定职业,有利于达到能力目标(拥有工作所要求的知识、技能、能力)和行为目标(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对组织的满意度,对组织的忠诚和献身精神)。同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起到促进作用,是公法通过私法(劳动合同)转化的表现,这项制度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失业人口,保持劳动力相对稳定。

结论:综上所述,华为“辞职”门事件,尽管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很多专家学者也开始思考新《劳动法》的缺陷与可完善之处,但毕竟总体上来说新的《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为宗旨的,给劳动者带来的是希望。有了和谐劳动的关系作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才不是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篇3

    (二)不例外原则

    不例外原则是指所有的企业,不管是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还是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都要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则,不能例外,这就是不例外原则。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的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关于员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更应该要坚持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不能例外,这两种制度不只是适用于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所有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共同遵守。在企业遇到劳动关系问题的时候,更需要运用这两种原则来解决合同纠纷,矛盾越尖锐越需要恰当的运用这两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点突出原则

    所谓重点突出原则,是指在遵循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员工感兴趣的最看重的问题,将这些问题作为合同制定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将员工特别看重的问题纳入合同之中,就无法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这种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调整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关的合同时,必须要将员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虑到其中,比如说员工关心的社保问题、工资问题等,协商好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制度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迅猛,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瞬息万变的发展前景,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越来越明确,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也需要顺应时势的进行改变。因此,在现今状况下,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对于保证企业和员工关系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来办理,严格的规范合同的签订、备案以及管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时间、条件、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而劳动管理部门,要对合同的登记、变更、解除以及存档管理,进行细致的规范,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二)全面的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政府部门、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等,必须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法》推广进各个社区和相关的用人单位,争取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宣传教育,纠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错误,帮助他们更好的运用劳动合同,把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常识,让他们明确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至于出现一些违法事件。

    (三)为企业和劳动者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和保证,政府的各个有关的部门,必须要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做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各项服务工作。劳动社会的保障部门,应该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为企业部门和劳动者免费的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并且,能够为企业和相关的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宣传资料,给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帮助。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篇5

1、招聘前应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被录用的劳动者。

2、在劳动者的应聘材料上应有其年龄、学历、工作经历、是否有与其他企业存在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说明,并应有其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的签字。

3、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尤其要注意,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必须到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

4、劳动合同书的准备

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2)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3)服务期条款;(4)违约金条款。

设计好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必须合法、明确、具体,要结合实际、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二、劳动合同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变更条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但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变更:(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变更程序:(1)一方提出变更请求;(2)另一方作出答复;(3)签署书面协议;(4)变更后的合同书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或者续签或者终止。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又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面解除。

1、协商解除,有如下步骤:(1)一方提出;(2)双方协商;(3)协商一致签署解除协议;(4)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作交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方面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和企业单方。

劳动者单方可以无因或有因解除劳动合同,无因则是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有因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时通知解除或不通知即解除。

而企业单方面解除分为:

第一,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兼职,无效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上需支付补偿金,不能提前30天通知的,还要支付代通知金。

第三,经济性裁员。企业需支付补偿金,同时要分清可裁人员和不可裁人员。不可裁人员是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员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在法定医疗期内的患病或非因工伤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其他如服兵役期间、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平等协商代表的。

四、后续事宜

1、解除(终止)文书制作要注明解除理由,如是协商解除的要说明是哪方提出的动议;另外还要注明解除时间和经济补偿金。

篇6

一、前言

由于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在无形中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为使二者达到平衡,必须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的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

1.概述

现在劳动者个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加上新的法律出台,人力资源的工作也越来越专业化了。简单的说,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的五大变革:人力资源管理是所有管理者的使命将成为现实;人员招聘和解雇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成为留人的关键;主动管理将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方向;用工方式要因时因事进行调整。除此之外,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劳动政策等也需要关注。因此,本文主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论述。

2.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内容,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关系管理模块下的一个分支内容。劳动关系管理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等管理方面的内容。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一个研究领域和方向,人力资源说到底就是研究人的,研究人就离不开关系,当然要用到用人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有:(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规定,对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保障。(2)工资及加班费用计算。这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最关心的一项,加班对劳动者来说就是需要补贴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就是一种完全的保障。(3)女职工保护及未成年工人保护。这两种劳动者相对于男性职工来说是比较特殊的,一般情况下禁用童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依据劳动合同对童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女性员工有很多特殊情况,如每个月的月经期、怀孕以及生小孩等情况,对此劳动合同中有对女性特殊时期的假期规范。(4)劳动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及解除技巧。在面对公司和劳动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就要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人力资源策划、招聘、考核等,是参与决策层的管理工作。目前中国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还没有上述功能,所以人力资源专业目前的就业方向仅仅是行政人事部门的工作。一般学术界把人力资源管理分为模块或者六大模块: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诠释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的核心思想,帮助企业主掌握员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

4.把握二者的关系

对于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的一般关系,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人力资源的战略规划、决策。对于规划和战略来说,要依据劳动合同进行。劳动合同是在职员工的有效保障,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2)人力资源的成本核算与管理。成本核算管理主要是对员工的福利和保障的职责,处理好成本核算管理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关系是人力资源的重要步骤。(3)人力资源的招聘、选拔与录用。招聘时要与应聘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也是人力资源招聘的一个凭证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4)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让人力资源管理者学习劳动合同,使管理者有劳动合同方面的基础,有利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5)人力资源的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效绩是直接和劳动合同挂钩的,所以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人力资源管理有很大的帮助。(6)人力资源的薪酬福利管理与激励。福利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像人与饭的关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连接。一切都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方可进行处理。(7)人力资源的保障。保障主要是对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基础保证,对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就没有劳动保障,所以这也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关系。(8)人力资源的职业发展设计。职业发展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个公司在职业认定方面的重要依据,所以是二者之间关系的必然产物。(9)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的主要政策都是依据劳动合同制定的,二者的关系是附属关系,具有必然的联系。(10)人力资源管理的诊断。诊断的基本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都有着重要的联系。

5.二者的重要性关系

劳动合同对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分析如下:(1)劳动合同法对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特点,要求国家应加强宏观调控。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表现,对各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都是一种带控制的关系,因此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选择都是要以达到人人平等为基础,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这样有利于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的报酬计算都是由其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的,而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劳动者应拿到报酬的基本保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进行了相应保障,对于执勤时间段出现的人身伤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不同规定判断是否为工伤,然后进行相应的资金补偿;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障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基本福利,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一些工厂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每位劳动者必须具有的一项权利,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岗位技术符合工作需要。(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社会中为数最多的工种,因此有相对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劳动者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关系,使其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篇7

一、“以人为本”管理就是突出人在管理中的地位,把人作为管理活动的核心和组织最主要的资源,在追求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还应该关注组织内成员个人目标的实现。实施“以人为本”管理,既是当代经济特点与企业管理特点的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以人为本”体现了全新的管理理念--依靠人,其最主要的管理任务是开发人的潜能,要求企业把尊重每一个人作为最高宗旨。“以人为本”昭示出组织成功的基础是塑造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组织有效运营的重要保证是凝聚人的合力。

二、如何搞好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呢。要尊重广大员工的主体意识,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方针,推进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完善内容和方式,提高实效。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保证决策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员工的主体意识,重视个人能力,坚持全员参与,动员力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三、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力的能动因素,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创造财富的财富。企业管理者要有效地开发人力资源,就必须注重从人性的特点出发,研究和探讨员工的行为,以铸造员工对企业的献身精神,增进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四、以人为本构造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一,要进行有效的利益激励。在条件成熟、生产经营较为稳定的企业中可实行员工持股制,将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员工的经济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员工自觉地关心企业的经营决策,想方设法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为企业获取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二,要注重感染性的情感激励。管理者要注重对员工的关心和关怀,在他们遇到挫折时要给以诚心诚意的同情与鼓励,在他们遇到困难时要切实予以力所能及的帮助。

五、《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1.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新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1.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2.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

3.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八、《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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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则非常严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付出很大的代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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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从法的价值讲,《劳动合同法》是弱者的法律,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法,是调节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由此,(劳动合同法》必须遵循法律制定规则,必须突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立法思想—.把劳动者放在“弱势群体”的范围内给予倾斜性的保护。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背景和时代诉求来讲,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平衡的体现,追求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集中反映出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功能。笔者拟从法自身运行的规律和时代诉求来探讨《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在人力资源体系战略设计和整体薪酬体系设计等许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相关知识,从企业发展角度着眼,着手企业面临的现实处境,综合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就新实施劳动合同条件下的企业薪酬体系设计进行研究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薪酬体系设计的主要原则

(一)效率、公平正义兼顾原则实施

公平意味着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及平等地履行义务,劳动法的公平属性在于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一律平等地遵守法律制度。正义意味着合理的要求能得到合理和公正的满足,劳动秩序的正义属性正来自于对劳动性质的区分。劳动法所维护的秩序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秩序,只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秩序才是劳动法应当维护的目标。在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从员工个体层面来看,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员工工作动机、工作行为以及个体绩效等方面的促进。目前主要采用绩效动机、缺勤率、员工离职率(离职倾向)、个体工作结果等指标的改进程度作为判断效率薪酬的标准。从组织层面来讲,薪酬设计的效率要求体现在对组织效率的促进,通常采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总体绩效指标对薪酬有效性进行测量。公平感与员工技能、资历、绩效、职责、工作负荷、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准则不同,其在不同企业薪酬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不尽相同。

(二)合理成本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企业的成本总体上上升幅度大约为8%,而有的企业特别是低端企业其利润率不过5%-8%,成本上升可能会导致企业不具备赢利能力而灭亡。闭因此,在设计薪酬体系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企业的成本承受力。只有熟悉同行业的薪资水平、参考地域经济的不平衡性,才能以此为企业框定一个合理薪资水平,起到聚拢人才、稳定企业的作用。所以,企业利润高时,说明了员工的努力,员工相应的薪酬应是水涨船高,才能起到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同企业共患难。特别是企业领导层,可根据其拥有的个人才能,给其相应的薪酬。薪酬设计一旦出现偏差,其个人的损失(薪酬)远不能抵消企业的损失。

(三)保障人权原则

所谓人权保障,是指防止人权受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黑格尔认为,惩罚犯罪即“犯罪的消除,权利的恢复”。现代法治条件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劳动法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以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为宗旨,崇尚正义,注重对普通劳动人员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并把这些基本精神程度不同地渗透于劳动法之中,外化为具有相应特征的规范体系,以特殊的调整方式和作用保障、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补偿问题

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近年来,我国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漏商业秘密,纷纷与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是,随着新劳动法的颁布实施,竞业禁止存在以下难以克服的问题,给劳动者权益带来极大侵害。

(一)用人单位随意扩大竟业禁止义务人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只要是对受聘(雇)于该企业的员工,一律约定在职和离职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甚至有的聘用合同中,将竞业义务扩大到公司的勤杂人员。

(二)劳动单位扩大竞业禁止的时间和地城

有的企业将竞业禁止的时间延长至劳动者离职后的3年或5年内。同时,竞业禁止的区域,一般而言应限定在企业产品或服务主要提供的区域;但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却以企业所在地实际的行政区划为限,更有甚者,在合同中将禁止竞业的地区扩大至全省乃至全国。

(三)劳动单位竟业禁止补偿费微薄

劳动单位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没有约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补偿费薄。但是,在劳动力资源供过于求的现实生存状况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同时,目前我国的劳动者普遍劳动技能低下,绝大多数劳动者属于以一技养身,劳动者即使明知这一条款不公平,也不得不签订合同。

(四)劳动单位不恰当地扩大了竞业禁止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将一些根本不是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信息,或者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和实用性但用人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统统作为商业秘密,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五)劳动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劳动者隐私权,指的是劳动者因工作而遭受雇主侵犯或可能遭受雇主侵犯的那部分隐私权,而非指劳动者在民法上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只能是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关的。在我国,宪法和民法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权限范围以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薄弱。(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对劳动合同缔结后的双方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缔结前的招聘过程中的“个人隐私权”和雇主的“知情权”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I81许多省、直辖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出台了相关的政府令或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从用人单位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知情权,对劳动者的隐私权并没有作出正面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较低,不足以给劳动者隐私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三、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自从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一些企业经营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一些技术含量低、出口依赖严重的初加工企业甚至面临着严重的生产成本压力,所以相当部分企业呼吁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如果从战略眼光和长远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最低工资标准,更不能让企业主随意设置工资标准。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有着极其复杂的前置条件。众所周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不是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主要是由强势的资方单方面决定的。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有强大的劳工组织,而中国还未健全此类组织,低端劳动者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所以,弱势的劳动力迫切需要政府为他们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因为劳动力过剩,而资本稀缺,在这场残酷的较量中,劳动者已失去了选择的权利。但是,有些劳动者虽然接受了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下,企业的最低工资水平可能仅够糊口,无法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所谓的充实和提高自身素质及水平更是遥不可及。尤其面对贸易壁垒和国际劳工标准,必须设置具有我国特色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所讲的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对公约的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劳工建议书虽然并不对成员国产生约束力,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书仍然对各成员国的劳工立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面对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由于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严重挑战,为了维护企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国家可以在有条件前置的情况下设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首先,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在传统劳动统计体系中的“单位就业”人员,也包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往往很大,如果缺乏全面的就业统计和工资统计往往很难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次,中国的地域广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仅巨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因此,最低工资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必须照顾各地在收人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这其中同样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另外,工作岗位的性质、行业不同,也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以某个行业(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为依据,不仅可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也会降低确立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难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我国因地域差别而造成的国家无法实行统一最低标准的难处;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目的。

四、建立工资协商机制

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以来,工资协商机制促成企业良性发展促进了企业良性发展。但企业要创新发展,也必须认真落实工资协商机制。

(一)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公务公开制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把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对于工人工资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比例应明确掌握和了解。为保障公务公开的真实有效性,可由工人推举代表和税务机关参与工资协商,定时公布。

(二)实行工人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资浮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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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是通过利益的再调整对社会的构成因素综合造成影响和发生作用,立法者的规制意图与价值取向也便在此中逐渐展现和践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矫正劳动关系双方势力的失衡为显著特点,通过赋予劳动者相当的权利、施加用人单位以相当的义务来体现国家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改变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预期,必将给用人单位的原有管理模式造成强烈的冲击,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规则与运行。研究《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与融合,揭示二者的内在联系,可以为用人单位应对挑战、重塑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提供策略性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二者之间的冲突可分为显性冲突和隐性冲突两种。显性冲突是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与运行在现象上的非一致性与非协调性,而隐性冲突则是指《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在本质上价值指向与利益追求的分歧性。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性介入,意在用“有形之手”纠正劳动关系的扭曲,平复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失衡,以实现社会整体状态下的公平与正义,使国家在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提高效率。显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出台是国家主体的运作,其价值指向是公正前提下的社会效率,目的在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而人力资源管理则是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保持激励、控制调整、培育开发等规则与规则的运行,通过对以劳动者为载体的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劳动者的智能或体能,以使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运用与用人单位的宗旨和战略相吻合与促进实现。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用人单位有其利益诉求,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也必须围绕其利益目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与同样是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在利益追求上有相冲突的地方,与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左的倾向与表现。角度不同、立场相异、利益独立,二者的冲突在所难免。

由于用人单位与国家利益追求的内在分歧性,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在现象上的显性冲突也就有不同的表现。例如:用人单位为招录适合自己的劳动者,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录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违反保密约定、竞业禁止规定的特殊人员;为自己适应市场竞争与变革,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随意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为发挥劳动者的能力或潜能,违法让其加班加点,或违法约定服务期,或违法强制劳动以及在危险状态下工作;为能留住胜任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不合理地约定劳动期限以及违约下的惩罚,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限制其正常流动;为使本单位能规范管理,任意制定规章制度,使劳动者陷入不合理的“制度陷阱”;为纯粹降低劳动成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以及约定或法定的报酬,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等。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是对人力资源管理旧秩序的破坏、新秩序的构建,旨在维护旧秩序的原有人力资源管理规则和行为与《劳动合同法》必然产生冲突,所以显性冲突是新法实施后初始阶段的必然表现。

二、《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有潜在的动因与现实的表现,但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不是完全不能调和与化解,二者的融合点在于《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终极追求。认真分析二者的冲突,特别是显性冲突,可以发现这根源于用人单位利益追求的短期化。从根本上看,《劳动合同法》必将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也最终使劳动者可持续、甚至发挥超能为用人单位愿景的实现心能合一,对用人单位作出积极的创造性回应,道理很简单: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可塑性与能动性。《劳动合同法》近期目标在于保护失衡弱势的劳动者,一旦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立起来,惠及的不仅是劳动者,更是用人单位和社会整体。二者的融合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强制性融合、自然性融合,新型劳动关系便在两个阶段的融合中逐渐培育与成熟起来。强制性融合是初级阶段的特征,自然融合是在强制性融合的基础上的高级境界。需要说明的是,基于社会的结构性与分层化,二者的融合只是相对的,存在时空与程度的差异。

1、强制性融合。强制性融合是指《劳动合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改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规则与运行,逐渐消除《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二者间的显性冲突。在这个阶段,国家占据主导,国家有关机构运用新法施加用人单位以“价格影响”,用人单位根据遵守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从而逐渐改变人力资源管理的行为方式与运行规则,达到与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一致。强制性融合意味着国家对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及其运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强制规范,如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及其运行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法律责任便会接踵而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经济补偿或赔偿。此法律后果会转化为违法成本,促使用人单位改变行为预期和行为模式,也使《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在不断消除中融合。

强制性融合主要依靠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途径。(1)私力救济是劳动者或其工会在劳动者法定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害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与程度内采取自救措施的行为,具体措施有以下六种: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利用单位调解组织或社区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所在工会主动或收到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向国家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或要求处理等。(2)公力救济是强制性融合的主体与最终归宿,当私力救济遇到障碍或没有效果或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时,就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解决。公力救济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种,司法救济是最终防线。行政救济的部门主要有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其中劳动行政部门是主体。劳动合同法定权益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相冲突的问题一般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解决,劳动行政部门通过主动查处与被动介入两种方式进行;涉及身份证扣押、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资格非法性、行为非法性等问题时则需要公安、工商部门的介入;作为社情民意一般的沟通桥梁,部门有时也可能是劳动冲突的参与解决者。对于司法救济,法律规定有特殊救济与一般救济两种:特殊救济是指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劳动者的支付令申请;一般救济是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双方权益冲突时,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的。

2、自然性融合。自然性融合是指用人单位在适应《劳动合同法》后,对《劳动合同法》的价值指向与利益诉求有深刻的领悟,自然地把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本管理”与之相融合,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使命相统一。在这个阶段,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劳动合同法》已经在人力资源管理规则与运行中自然渗透与施行。自然性融合是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自然行动,以人为本、尊严至上在此种得到体现和张扬,“大道之行,行于自然”道理即在于此。自然融合的结果就是新型劳动关系的逐渐生成与不断成熟,其主要标志有以下几个。

(1)劳动关系双方的市场势力逐渐达到动态均衡。随着自然融合,劳动合同成为双方利益平衡的平台,双方的独立主体地位将得到确立,劳动者组织化功能逐步发挥,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有效运转,一种双方市场势力均衡的机制将逐步建立并顺利运行。

(2)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需求在共同的组织运行中得到满足。劳动者通过自己的智力与体力换取自己与相关人的现实与长期保障的利益需求,将与用人单位运用人力资源创造最大财富、实现组织使命不断得到交汇,双方的利益追求在组织载体的运行中持续得到满足。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趋于稳定。双方劳动合同长期化,双方各得其所、合作共赢不断得到加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度不断增加,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与用人单位的战略规划相吻合。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谐度持续强化。企业的规章制度更为人性化,双方行为的自觉规范会使法律责任在自然融合中逐渐隐去,双方利害冲突不断减少。人力资源的可再生性增加,其能量将得到不断扩张和合理利用。

(5)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将更为便捷有效。自然融合状态下的劳动关系双方较少对抗性矛盾冲突,出现的协调不适当会在双方认可的调整机制中化解,利益协调机制的结果将得到各方承认并顺利执行。

三、结论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形势的变化,国家与社会的价值观与利益追求也会随之有所变动,法律也会按照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规律而演变。但是法律一旦生成,就会在一定时间内对所规制的社会主体或对象有稳定而强制的单向影响,包括管理在内的社会活动也便在不断冲突中融合,最终达到行为规范、秩序井然的状态。以此而论,《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冲突是常态,冲突的减少就伴随着融合的增加,二者的融合则是社会控制的理想境界。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是一个系统工程,二者的融合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问题。基于我国经济增长业已强劲、劳动关系相对扭曲而生成的《劳动合同法》,制定以后能否完全作用于人的行为,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包括配套的法规或规章的出台,形成一个相对完备而协调的法律体系;法律权威在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下的确立;发达的法律文化的生成与成熟;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我们期待着人力资源管理在与《劳动合同法》的融合中不断升华,使“人”有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使“单位”也有持续存在的社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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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特点

(一)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合同的继承

劳动合同继承问题是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整合中,必然存在人力资源关系的转移和变化,这就要求新成立的整合企业依法替代整合前的企业履行劳动用工关系。这体现在整合后的企业继承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较,这种劳动合同继承问题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继承中涉及到了两个用人单位,整合企业作为新的主体继续履行整合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传统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由两个主体来行使权利的。其次,劳动合同的继承从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连接,不能等同于解除原始劳动合同和建立新的劳动合同,这是由于在继承中新劳动合同的建立具有强制性。此外,这种继承强调了整合前的企业的集体利益,即使在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有变更和修改,也必须采取协商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劳动权的保障

企业整合最根本是人的权益问题。劳动权是劳动者最根本的权力,是劳动者行使其他社会权力的基础。煤炭企业的转型跨越发展是一种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在科学发展观中,人的实现财富创造和积累的主体,只有劳动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实现社会、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在我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强调了劳动者劳动权的平等性。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特别指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劳动合同继承实际是整个劳动过程的继承。但整合企业往往会使劳动者的劳动权的内容发现一些变化。在煤炭企业内部整合中,特别需要保障职业的选择权、培训权以及换岗权,这是因为整合过程实际是劳动者职业的二次选择。为了提高劳动技术含量,对于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利进行职业的培训以适应新的职业。此外,对继续保留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合理保证报酬的权利,对未留下的劳动者应该提供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原则

劳动合同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整合前各煤炭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多是根据原企业的需要建立的。整合后,新的煤炭企业具有了更鲜明的行业特色。如果直接运用原始的管理制度虽然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但由于劳动合同管理本身的系统性特点,势必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新的设计和实施,以满足煤炭企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对此,必须在掌握原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形成一个合理、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从整合企业来看,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设计需要根据遵循以下的原则:

首先是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原则。这就要求新的整合企业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对于法律空白的,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风险的原则。劳动合同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设计时,必须在各个环节上贯穿其中,特别应该通过建立预防机制,及时化解风险。

此外,还必须在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阶段考虑如何提高煤炭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原则。煤炭企业作为资源型企业其转型任务复杂艰巨,提高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需要建立一种富有特色的资源配置和运作模式。企业核心竞争力应该具备企业知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资本运作体系以及文化建设体系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内在的驱动因素,就必须把各个管理环节融入到核心竞争力之中。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组成,就必须在其各阶段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建立与企业核心价值相互关联和协同作业的管理体系。

三、煤炭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是由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等组成。

(一)劳动合同管理内容的实施方案

劳动合同管理内容不仅需要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煤炭整合企业的性质结构和整合目标,设计出适应整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求、提高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合同内容。在具体的实施中主要是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内容两个方面考虑。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根据我国法律,制定劳动合同主体、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工作和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主要方面。可备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内容,确立必要的可备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劳动权利及义务。

(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

煤炭企业整合后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由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以及用人部门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事管理经理为权责负责人;人事管理部门主要由人事管理人员组成。各个分公司是劳动用人主体部门。权责负责人决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对劳动合同管理负责。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具体的签订、建档以及归类等环节。用人部门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并与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三)劳动合同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