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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案例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3 15: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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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治理案例

篇1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述

张家口市位于河北省西北部,由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四个区组成,东、西、北三面环山,主城区面积46.21km2。

清水河是海河流域永定河水系上游洋河的一条较大支流,发源于崇礼县桦皮岭南麓,于张家口市宣化县姚家房乡清水河村西南2.5km处入洋河。流域面积2380km2,河道全长109km,河道比降为4~10‰,年平均流量3.4m3/s,是一条多泥沙季节性河流。清水河自北向南横穿张家口市区,沿途汇入的主要支流有小西沟和西沙河。

二、河道工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清水河上游没有控制性工程,流域内水土流失严重,市区段现状河道断面宽窄不一,下游河床泥沙淤积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行洪能力。桥梁压缩了河道断面,一些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侵占河道,壅高水位,加重河床淤积,影响两岸防洪安全。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河道两岸排水系统不完善,污水管网覆盖率低。干涸的河床杂草丛生,沿河垃圾等造成的环境与视觉污染影响城市形象。

三、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

1.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

工程等别为Ⅲ等,防洪标准(近期不降低现状河道行洪能力,约不足40年一遇;)满足上游修建水库后50年一遇,蓄水建筑物按1500m3/s标准进行设计,河道治理按2200m3/s进行复核,主城区排水管网按远期(2020年)设计,规模为20万m3/d。堤防及主要水工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3级,工程区域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建筑物按7度地震烈度设防。

2.工程总体布置

2.1治理理念

传统的水利工程主要为防洪、发电、航运、灌溉、输水等,传统防洪观念为控制洪水;现代水利工程主要为在满足传统水利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兼顾河流的生态、景观功能需求,现代防洪理念为洪水管理、给洪水空间、使洪水资源化[1]。

城市河流历来是城市赖以生存的基础,蕴藏着城市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也常是现代城市体现其独特风貌和优美景观的重要载体。河道整治与城区总体规划相协调,以建设河流文化、体现人与河流、城市与河流与自然相和谐的现代水利思想原则[2~3],营造一个水域与台地绿化多样性的生态环境,适于居民休闲、娱乐、健身,让市民在与自然的交流中得到文化的熏陶。

2.2总体布局

根据张家口市主城区段河道现状情况及城市规划,确定河道治理范围:北起小东沟(桩号1+437)南至建设桥(桩号7+791),治理河道全长6354m。

(1)河道总体布局

河道总体布局分蓄水区与非蓄水区,清水桥跌水至清河桥橡胶坝为蓄水河段,清水桥上游及清河桥下游为非蓄水河段;河道以景观分区定位为自然-城市-自然,根据张家口市的历史文脉特征,将河道分为沉砂净化区、大境门山水景观区、军事主题文化景观区、城市中心蓄水景观区、自然景观游览区5个景观区域。

河道横断面以现状挡墙为边界,以复式断面为主要设计断面形式。

(2)污水截流干管工程布局

旧城区仍维持原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顺清水河两岸(道路下)设两条截流干管,把旧城区污水截流后送往污水处理厂。污水截流主干管以汇集现有污水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的远期发展要求,为今后发展留有一定余地。雨水截流倍数为1.0。

(3)减淤措施

为减少蓄水河道段泥沙的淤积,依据上拦、中滞、下排的减淤设计原则,采用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的减淤措施。

工程措施: 1)在清水河上游西沟设计3座拦砂坝,坝体采取透水结构,拦截推移质。2)在大境门外,利用七里山大渠导流坝,拦截小东沟上游较大颗粒的石头。3)在大境门橡胶坝上游1500m区域内,调整河道纵坡,减小水流速度,设置泥沙落淤区域,阻拦河道推移质流向下游,减轻蓄水区淤积压力。

管理措施:汛期及时塌坝行洪,汛后及时在上游清淤。

四、工程设计

1.河道工程设计

河道纵横断面设计同时考虑行洪和蓄水两方面要求,调整河道纵坡,集中落差,分段布置橡胶坝及跌水,使每座坝前蓄水段纵坡变缓,尽量延长水面长度,河槽采用复式断面。现状河道平均纵坡为7‰~10‰,调坡设跌水后,非蓄水段8‰;蓄水段2.3~5.3‰。

非蓄水段:小东沟~红旗桥上游段,河道长1216m:主槽宽114~136m,子槽深2m,边坡1:10,底宽60~86m,断面边坡缓,便于清淤。红旗桥~清水桥、清河桥~建设桥段:河道长,2868m,主槽宽120~140m,横坡3%,子槽深2m,边坡1:3,底宽60m。断面便于固定子槽,防护面积小,两侧平台可作为公共空间。

蓄水段:清水桥~清河桥段,河道长2271m,子槽底宽40m,深1m,边坡1:10。

非蓄水段河道子槽采用0.5m厚钢丝石笼防护结构。蓄水河段河底采用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膜上浇筑0.2m厚C25素混凝土;河道两侧岸墙采用L型钢筋混凝土贴坡防护结构,竖向防渗墙高度按设计蓄水位以上0.3m设计。

2.橡胶坝、跌水工程设计

橡胶坝工程主要由上游防冲段、铺盖、底板、消力池、海漫、防冲槽,泵房组成,坝高、坝长等设计指标见下表。

橡胶坝设计指标表

跌水工程主要由上游河道防护段、进口连接段、进口及消能防冲段和出口连接段组成。清水桥跌水垂直河道方向进口采用3孔布置。中孔宽60m,左、右岸边孔宽分别为36m、32.0m。

3.拦沙坝设计

在输沙量大的西沟修建3道拦沙坝,拦沙坝溢流坝段采用高镀锌石笼结构型式,上游直立,下游为阶梯式石笼砌筑,非溢流坝段结构型式为土坝。3道拦沙坝总长分别为183.6m、135m 、180m,拦沙坝拦沙库容共计约28.2万m3,拦沙量约39.48万t。

4.污水截流干管设计

根据排水总体规划,污水截流主干管以汇集现有污水为基础,充分考虑城市的远期发展要求,为今后发展留有一定余地。污水截流干管管线总长15971m,管径d500~d1350。其中桥东截流干管长7494m;桥西截流干管长8477m。道路恢复18.4万m2。截流干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橡胶圈柔性接口,管道基础采用天然土基夯实。

五、 结语

河道水环境治理工程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地已大量开展相关工作,且积累了成功的工程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治河理念,构建良性循环的河道生态,还河流于自然。

参考文献:

篇2

[2] 刘润莉,白金平,唐平.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J].控制工程,2011,18(S1).

[3] 张长凤,梁启东.棚改高层住宅电梯管理隐患与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8,(6).

[4] 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 任广浩,解建立.公共服务中责任政府的构建模式创新:由单中心到多中心[J].甘肃社会科学,2009,(1).

[6] 余军华,袁文艺.公共治理:概念与内涵[J].中国行政管理,2013,(12).

[7] [美]迈克尔・麦金尼斯,毛寿龙,李梅.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8] 孔繁斌.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

[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6).

篇3

首先,加强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第一,在社区中建立户籍民警执勤室,使民警紧贴群众,不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而且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群众有困难可以及时找警察,从而保障社区内外良好的治安秩序。第二,建立社区保安巡逻队(可由下岗失业人员组成)加强社区内部巡逻。确保社区内的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在力度、时间和空间上有绝对的优势。总之,公安民警和保安在城市社区内不断流动和频繁出现,不但会方便社区居民,而且还给犯罪分子极大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得手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篇4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75-01

一、问题来源

2011年武汉市汉兴街地处江汉区以北城乡接合部,辖区外来人口众多,诸多社区的前身是“城中村”。这源于2000年后辖区新建小区骤增,新老社区交叉,给街道日常事务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汉兴街社区的物业管理分为两类,即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和物业自助小区(业主自主组织物业管理)。前者存在物业收费乱、物业服务差的问题,生锈的铁门,损毁的休闲凉亭,物业从开发商接手后,对小区基础设施维护不善。无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存在“找几个人搭一个操作班子来收取物业管理费,采取物业自治,但是物业费的收取不规范,小区脏乱臭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改善。”①为了解决物业管理问题,成立业委会就非常必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和房屋产权制度的变更,物业公司在各个城市小区崛起。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张磊,2005)。但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发生各种物业纠纷之后,小区需要成立一个组成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公司的民间组织(张战勇,2007)。对下,业委会是全体业主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切身权益。对上,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必须符合街道的《物业管理条例》。因此,业委会是联系社区基层业主的纽带。

二、政府力量渗透业委会的契机

但是,业主委员会存在着法律地位欠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正常运作难、司法维权难等“五大难”问题(何平立,2009)。汉兴街街道办事处为了解决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的“两难境地”,开展了“业委会筹备模式”。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的过程中,政府起了组织、领导和监督的关键作用。业委会成立与换届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开发商三方的利益,需要政府的协调。首先,业委会的选举程序的设计,需要街道办进行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选举筹备小组。其次,业委会的选举过程,是业委会筹备小组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端着票箱,三个人一组,入户投票”。在业委会候选人员之中选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因此,“业委会筹备模式”解决了业委会成立难的物业公司的阻碍,开发商的避避,业主的不作为和搭便车行为等问题。

三、政府力量渗透业主委员会的过程

武汉市汉兴街“业委会筹备模式”,就是政府出面力图解决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两难境地”的策略,其过程如下:首先,街道成立业委会筹备小组,业主需占60%的比率,街道办派人任筹备组组长,进行前期宣传动员报名工作,产生候选人名单;在筹备前期和筹备选举实施阶段,筹备小组均下设有秘书组和保障组,街道办全面负责协调房管局物业科、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其次,筹备组入户投票选业委会。以绿色家园为例,筹备组工作人员,和从各社区调来100余名保安,3人一组手捧票箱,趁晚餐业主在家时,到1200多户居民家上门发选票。最后公布业委会成员名单并进行公告。

从文章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力量渗透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过程,成为了理所当然的社会治理工作。一方面,业委会成立难、换届难得“两难困境”是国家力量进入社会的良好入口。城市社区组织通过自组织达到社区自治的过程还很曲折。我国城市社区仍然存在国家力量强大,而社会力量薄弱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体,如业主受“搭便车“思想、分层和组织等因素的制约,就整体而言,自组织能力比较薄弱,只能被动地等待着政府自上而下的权力让渡。因此,业委会组成人员中,存在在政府力量的代表,业委会权力增长则缓慢得多。国家通过“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力量“嵌入”社会,限制基层自治空间、自治资源和自治路径,社会与社会并非对立物,国家力量“牵制”着业委会的发展(王汉生,吴莹,2011;黄建文,2001)。

为了减弱国家力量进入社区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的工作中,使业委会走上一条良心发展的道理,首先,需要明确业主大会的团体性,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理顺物业管理外部的法律关系,使得真正有财产者(业主)获得民事法律活动的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民事法律义务(陈玉珍,2007)。其次,在提升业主委员会社会治理功能方面,需要构建基于制度式伙伴关系的社区共治,即在合作主义治理模式下,最大限度的发展业委会治理效能,实现社区治理中的物业治理责任体系(孙荣,2007)。最后,要明确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或通过其它方式使业主委员会自动获得诉讼主体地位,消除实践和理论中的种种分歧,是有效维护业主利益的必要前提(杨爱兵,2008)。

注释:

①华中师范大学城市社区建设研究中心. 2011年汉兴街社区物业管理调研记录之江汉区汉兴街民政科科长戴劲松小组记录[Z].

参考文献:

[1]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J].文史哲.2003(3):116

[2]夏建中.从街居制到社区制:中国城市社区30年变迁[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5).

[3]卢汉龙.民间组织与社会治理[J].探索与争鸣,2006(05):22-24.

篇5

十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其理论核心是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管理,根据理查德-廷德尔(C.Richard Tindal)的地方治理理论,政府被视为地方治理过程中的助推者、协调者。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是法定的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但并不是城市居民自治的唯一组织形式,当居委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人员开展居民自治,可以借由其它的组织主体来开展自治工作,形成社区自治网络,居委会在组织网络中发挥指导者和协调者的功能。在现代治理网络中,除了居委会作为治理主体外,还需要联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对社区进行多元主体管理,形成参与式、互动式的管理体系。本文通过对太原和晋城2个社区的田野调查及其案例研究,得到了组织成功转化为有效治理主体的关键性要素:组织主体合理性、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合作技能。

一、组织主体的合理性

组织主体的合理性主要是指在社区所辖范围内,组织团体进行社区服务与治理,得到社区居民、居委会的认可和信任。而有关于驻区企业的组织主体转化主要是源于太原市某社区的实地调查,所调查社区作为太原市社区治理标兵,社区党委、居委会固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驻区公司为社区建设所做的物质输送、场地支持、文化活动支持、资金支持也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建立起了与居委会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作为市场组织,企业之所以能成功转化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基础是该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若企业不稳定,这对于社区来说相当于流动人口,不具有管理主体的稳定性,故而得不到居委会的认可,也得不到社区居民的认可,不具备主体的合法性。在案例中,驻区公司长期稳定地扎根于社区(在这里提前排除其人事因素,只考虑组织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优先为社区的居委会办公楼提供装修服务,承建社区下辖小区工程,优先满足社区的门窗供应,为社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使得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拥有可以信赖的产品保障。这样,居民通过居委会或者直接同公司构成了产品服务的互惠网络。驻区公司的长期品牌效应,促使公司通过生产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获取了社区居委会及其居民的社会认可,就此产生了信任关系,其作为社区治理组织主体之一的合理性由此确立并不断随着互惠网络的优化而巩固。

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

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制度体系之外,治理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组织主体依据其进行管理、协调、商议与合作。在社区自治实践工作中,由于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无法及时应对新的环境变化,此时,这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无论对于社区治理主体的转化,还是对于组织主体内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周雪光所曾指出的:“组织的正式结构变成了象征性的东西,对组织内部的运作没有实质上的意义。组织内部可能采用非正式的职业规范的组织结构来约束行为。”换言之,正式结构是适应制度环境的产物,是做给别人看的,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是组织运作的实际机制。案例中社区企业与居委会、居民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有着他们的默认规范,其核心是互惠互利、优先服务,相互支持。集团各分公司必须优先为总公司所处社区提供高质量服务,如若出现问题,总公司高层会考虑对其分公司冠名权进行审议。这并不是明文规定,也没有硬性指标,而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虽然这种道德规范最初源自于集团高层的社区居民身份,源自于其部分管理人员的居委会工作经历,但是这种公司与社区的友好关系和非正式的人情规则,却在公司主体转换为社区自治主体之一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其与社区合作的行动原则和责任保证。而对于社区居民和居委会,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的产品也成为其决策的一个主要方向,形成一种决策惯性,路径依赖。

三、组织合作技巧

合作技巧主要体现在组织主体如何与居委会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如何处理好与居委会的关系,并且能够将效用最大化,关键有:及时发现与回馈、互利互惠策略。在社区内的娱乐性群众组织,多数为社区居民因为地域和个人喜好的邻近组成的一个居民娱乐生活圈,例如自行车骑行小队、跳舞小队、下棋小队。以晋城某社区的自行车骑行小队为例,因为自行车运动在城市的兴起,社区居民通过骑行活动产生了密切的交往,形成了群众性团体组织。在团体活动中,居民间接形成了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舆论环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对居委会某些做法的一致意见,并出现了骨干成员主动找寻居委会反映情况的群体行为。而该社区居委会商讨社区事务,进行民意参考时,又会及时联系自行车骑行队伍的几个骨干和行家,并通过这一团体将信息汇总与回馈给整个社区,社区内的公共舆论在这里形成与发展,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在这里产生效力,社区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也通过这一组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群众团体在组织活动时,居委会予以及时帮助和有力支持,促使团体活动的壮大,这就形成了居委会和群众团体之间的互惠合作关系。有关于合作关系的稳定与长久,居委会需要充分重视、发掘社区内的娱乐组织,将其拉入社区公共事务当中,表示出认可和尊重,并予以适当的支持,促进这些组织的发展;而这些娱乐性团体除了发挥其本质的娱乐功能外,还可以为社区信息的传播提供有效渠道,形成民意的集散地,帮助居委会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篇6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迅猛发展,如何实施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模式的革故鼎新,以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自治建设,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的旧有模式及其缺陷众所周知,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是一种行政一体化的外制型模式。它的集中性便于统一分散的力量,它的超强行政性克服了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无序状态,对于巩固和加强国家对城市基层行政区的建设和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这一模式本身存在诸多缺陷:1.社区组织结构不合理旧经济体制下,城市基层社区的组织构架由相互联系的区、街、居三级组织构成。这种组织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一是街、居组织机构过多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二是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缺乏独立性。2.社区组织管理职能不明确这主要表现为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3.社区组织管理目标的设定不科学社区组织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社区发展、人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文化与教育水准的提高等,而过去我国城市社区工作却把社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来规划,过分注重社区物质与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街道经济的发展。许多组织的社区服务工作,都带有扶助经济的性质,而忽略了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忽略了人的建设,使社区内组织干部的素质提高不够,社区内人力资源的开发不够,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和自治不够,社区的凝聚力不够。4.社区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托或相互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组织等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能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

二、我国城市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三种模式及其比较为了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摸索和总结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和规律,国家民政部于1999年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0个城市确定了11个城区为“社区建设实验区”,一些社区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区组织管理模式。笔者选取哈尔滨、上海和沈阳三个城市社区的改革为案例,对其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1.行政主导型模式:以哈尔滨市南岗区为例哈尔滨市南岗区在改革中所建立的社区组织是以加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为核心,以强化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为重点,以增强各部门的协调和社会各界的参与为基础的行政主导型模式。南岗区社区组织管理体制从纵向分为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其改革重点放在区一级。在区一级,成立了南岗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区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岗区社区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委员会下设“社区建设办公室”和“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前者为协调机构,协调社区建设指导中心的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后者为日常工作机构,由民政局长兼任中心领导。在指导中心内部,根据社区建设的内容,由相关的委、办、局组成7个工作指导部,它们均为实质性工作机构,其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分别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同时这一管理工作系统自上而下延伸到居委会一级,以实现民政部门对社区工作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2.半行政半自治型模式:以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为例五里桥街道从社区不同的行政事务和目标出发,建立了三个层面的组织管理系统:(1)行政组织领导系统:街道办事处及城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最基本的单元在社区行政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行使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城区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商量、协调、督察城区管理的各项事务。(2)行政组织执行系统:四个工作委员会,即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市政市容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区福利、劳动就业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治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街道企业负责,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的发展。(3)社会组织支持系统:中介组织。这一组织系统由社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通过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委员会及各种居委会组织,对社区事务进行商议、协调、指导、监督和咨询,以对社区行政提供支持,并促进社区行政管理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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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社区管理课程现场教学的执行过程

为了探索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模式,笔者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选择了《城市社区管理》与《地方政府学》两门本科课程进行现场教学,带领学生走到公共管理实践现场进行教学,由此总结归纳出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的执行过程。数次的现场教学实践表明,开展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要卓有成效,亟需在课程、教学计划、教学现场、教学组织与教学评估等方面做足功夫。以城市社区管理课程为例,该课程现场教学能够高效地组织实施,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一是选择合适的现场教学课程,在公共管理类课程群之中,部分理论性比较强的课程并不适合开展现场教学,只有那些与公共管理实践联系密切的课程才是进行现场教学的正确选择,比如城市社区管理课程;二是尽量选择本科高年级的课程进行现场教学,城市社区管理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设置在大四第一学期,对于开展现场教学十分有利,其原因在于高年级的本科生初步构建起了专业的知识结构,在现场教学过程中已经具备了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认真组织教学互动,充分调动教师、学生与公共管理实践者三方的积极性,让他们平等对话,共同推进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上述事实为我们归纳总结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的执行过程奠定了经验基础。由此,我们可以从城市社区管理与地方政府学的现场教学经验中提炼出该过程的四大步骤。第一步,精心选定现场教学内容,制订现场教学计划。现场教学不仅要选定合适的课程,而且需要确定开展现场教学的具体章节内容。城市社区管理的教学内容是介绍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服务与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与实践模式,力图通过研究性学习的方式让学生从点、线、面三个层次深入了解中国的城市社区服务与管理,形成自身认识和参与中国社区建设的独特能力。其中“点”主要是介绍具体的城市社区管理创新与改革模式,通过跟踪各地的改革创新,让学生了解全国城市社区发展前沿状况;“线”是对城市社区管理内容的呈现,包含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人口、社区治安、社区自治选举以及社区党建等内容;而“面”则是对“点”与“线”的知识支撑,主要向学生讲授城市社区管理的概念系统、历史变迁与理论流派。就这些教学内容而言,现场教学的合适选择应该是某个具体的“点”或“线”。为此,笔者在完成“面”的教学任务之后,选择了东莞寮步镇下辖的一个社区开展现场教学。此社区是城市社区治安网格化、智能化管理的示范社区,具有“点”“线”结合的典型特征。在选定城市社区治安管理作为现场教学的内容之后,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并与教学现场的社区负责人取得联系,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教学计划,为顺利开展现场教学做好准备。第二步,合理选择教学现场,与现场教学计划对接。选择哪个社区作为教学现场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介入性、便利性与典型性等,其中社区的典型性是选择教学现场最重要的因素[3]。一个具有典型性的社区可能是某个独特的社区类型,如转制社区、保障房社区等,也可能是社区建设与改革的示范区、创新区。依据此种标准,笔者所开展的数次城市社区管理课程现场教学,现场分别有社区治安网格化管理示范区、城中村村改居社区、邮政员工小区改制社区以及保障房社区等。这些典型性的教学现场与现场教学计划的顺利对接,能够从根本上保障现场教学的质量。第三步,有序组织现场教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序组织教学活动是保障现场教学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开展现场教学时,教师应首先介绍现场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以及该教学现场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典型性,向学生提出用所学的社区治理理论去分析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接下来,实践者讲述公共管理的实际运行情况,并提出在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教师、学生与实践者开展现场讨论,就各种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在此基础上教师还需对整个现场教学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上述顺序开展城市社区管理课程现场教学,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既调动公共管理实践者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探索解决社区网络化与智能化管理碰到的现实难题,又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发挥想像力和创造力,增进社区治安管理方面的知识积累。第四步,反馈现场教学效果,总结现场教学经验。在现场教学结束之后,教师应向全体学生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于现场教学的满意度评价,搜集他们对于现场教学过程的看法。此外,教师还应与公共管理实践者进行课后交流,询问他们对于本次现场教学的意见。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现场教学效果反馈,教师要有意识地发现现场教学在策划、组织与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总结提炼现场教学经验,为公共管理教学综合改革奠定基础。

三、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的教学评价

在公共管理专业综合教学改革过程中,现场教学是我们在传统教学模式之外创新的一种教学方式,适合于那些应用性较强的公共管理类课程。而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模式能够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遵循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特别是契合了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的新趋势。

1.知识生产模式及其转型

自大学诞生以来,在很长的时期内大学都是知识的主要生产者,代表社会精英阶层的文化,承担着为国家培养精英人才、繁荣主流社会文化的重任。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浪潮的来临,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大学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学服务社会与大学服务公众的观念日益流行,知识生产的主体逐步多元化,知识用户大规模参与知识生产过程,大学已不能完全垄断知识生产,大学的学术象牙塔逐步瓦解[4]。在此背景下,知识生产开始走出书斋、走出课室,走进企业、走进政府机关、走进社会,多元主体之间构成的联系网络,成为了知识生产和创新的重要源头。事实上,大学在知识生产领域中的角色转换正反映出知识生产模式的现代转型。传统意义上的大学是按学科来组织的,知识生产和传授限于特定的学科,教师讲授知识,学生学习知识,知识的生产、接受与传递只限于师生之间,这种模式被称为“模式1”知识生产[5]。与这种传统的知识生产模式相比,高等教育大众化与知识经济发展催生了新的知识生产模式,吉本斯等人在《新的知识生产:当代社会科学和研究的动力》中称其为“模式2”知识生产。此种知识生产的新模式尤其强调知识的产生是在具有差异性的应用语境中获得的,并且带有典型的超学科发展性质。基于此,知识生产从模式1向模式2的转换则为高校的课程教学改革提供了根本动力,而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改革就是适应知识生产模式转型而做出的一个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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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社区 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理念服务方案社会工作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民工社会网络对其迁移意愿影响研究”(项目号:12CSH0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社会网络视野中的农民工迁移意愿研究”(项目号:11YJC840003)。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28(2015)02-0041-07

DOI: 10.3969/j.issn.1672-4828.2015.02.005

曹志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社会学博士(武汉430074)。

一、引 言

从1998年全国范围内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到现在已有近二十年,经过整整一代人时间变迁的沉淀,目前可以形成的一个基本判断是:这一制度变革涉及的,不仅仅是一部分人群居住供给方式从“单位提供”到“自行购买”的变化,更是“单位制”到“社区”转型大背景下,城市居民面对的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保障、社区问题、社区控制等在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由“单位”来承接的社会生活事务和服务,转为主要由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营利性个人或企业、社会公益组织来承接的更广阔范围的变化。2007年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印发的《“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要求“全国每个街道基本拥有一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林诚彦、张妙娟,2012),无疑是在回应前述变化所提出的内在要求。同样,也正因这一内在要求,目前全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各类社区服务中心(包括养老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和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通过承接“老旧型社区”和“新型商品房社区”中的这些社会生活事务和服务,来回应大时代变迁所提出的现实性问题。

但从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来看,目前无论是在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还是在工作上已有一定拓展的中部地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无论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还是采取街道间接管理方式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都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和稳定性,制约着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蓬勃发展,也妨碍了社区居民需要的满足。笔者就此已有《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一种实践策略》和《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一种联动策略》两文专门分析了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服务中心)的战略着眼点和立足点、服务定位、与高校师资进行联动的具体方式方法(曹志刚,2013;曹志刚;2014)。下文,笔者将主要从“单位制”到“社区”转型的背景,来分析服务中心在这一时代变迁下的服务理念和被该理念影响下的服务方案问题,既在前期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也以本文对这一专题研究做一小结。

二、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

笔者认为,服务理念指的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主要为哪一类人群提供服务,为这些人群提供什么层次、什么类型的服务,和服务提供的支持途径,包括资金、场地、人力资源支持等。它是服务中心开展所有服务之前需要明确的定位问题,影响到服务中心所有实务工作的具体开展。在实践中,因为在上述这些议题中的分歧,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会有可能出现重大差异,笔者试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理念中的服务层次问题

服务中心不同于其它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的典型特点是,它扎根和立足于社区。这就意味着,它必须适应社区生态并且随着社区生态变化而变化,社区人群的服务需要和社区问题的变迁是服务中心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在不同的社区,因为社区自身的性质不同,如单位型社区、老旧型社区、新型商品房社区、混合型社区,这些社区的经济基础不同,服务需要不同、社区问题不同,也就带来了服务中心服务理念的层次性问题的探讨。

服务中心服务理念的层次性问题指的是,服务中心所开展的社会工作实务的主要目标,是指向于帮助社区居民“恢复一般社会生活状态”还是在社区居民本身已处于一般社会生活状态的基础上帮助社区居民“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虽然在目前的社会工作实务进展中,存在“问题视角”和“优势视角”等理论视角的区别,但它们在帮助案主实现从“非正常状态”到“一般状态”转变的这一点上存在高度共识。这也是社会工作一般性质的体现。但事实上,笔者认为,服务中心除了这一一般性质之外,还可以基于对自身工作状态的评估,在更高的层次上帮助社区居民实现“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的目标。在此,笔者给出三例案主的情况加以辅助说明。

案例1:案主A,男,42岁,已婚。因为缺乏专业技能,影响就业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与妻子长期因为家庭开支等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久而久之,家庭成员间关系紧张,案主自身逐渐认识到问题,但无力解决问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在调查社区情况和家访的过程中,发现了案主的情况并及时对案主提供了个案服务,帮助案主链接社会资源对其开展就业能力帮扶。

案例2:案主B,男,45岁,已婚。私营企业老板,一直以来,企业业务开展顺利,经济效益较好,家庭和睦。但近年来,所经营的业务因为全球经济形势变化,出现非常大的波动,企业运转非常困难。案主自身短期内很难调整对自己的预期,越发处于焦虑之中,又因此恶化了企业的运转情况。案主企业经营的经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案主家庭中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的紧张,案主经由邻居知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存在,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与专业社会工作者接触的过程中,案主主动寻求帮助,社会工作者由此介入进行个案工作。

案例3:案主C,女,28岁,未婚。大学读书期间曾谈过两次恋爱,毕业后一直单身,与父母尤其是母亲因为个人问题关系紧张。父母非常着急,但她自己觉得单身状态很好,“不会因为婚姻问题产生很复杂的婆媳关系,也没有因为生小孩带来的工作与家庭关系的矛盾,完全可以过一段时间再考虑个人问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接案后,了解到案主父母对案主个人问题的关心实际上给案主带来了相当的心理压力,从而使案主产生了抗拒心理,使案主更难有轻松的心态来面对个人问题,久而久之,双方关系更为紧张。社会工作者由此介入和开展实务工作。

从社会工作的传统理念来看,案主A的情况很容易被纳入到服务范围中来,事实上也往往如此。但怎么去理解案主B和案主C的情况,则往往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涉及到怎么去理解和界定社会工作的问题。笔者之所以在案例一和案例二说明了社会工作者接案的途径,而在案例三中没有说明社会工作者接案的途径,即是想表明,案主是否主动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不应该成为服务中心界定其服务范畴和服务对象的主要指标。服务中心在建立之初就应该明确其服务理念,明确其在社区中的服务层次。

服务中心在社区中的服务层次问题,在更广泛的议题上涉及到社区服务“营利性”和“福利性”的争论(孙秋云、曹志刚,2011:138-140)。作为社区服务的具体实现,我国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转,重点强调了其面对所有社区居民开放和基本免费这两个“福利性”特征;为了防范作为社会新生事物的社会工作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营利性”偏差,对其经营行为更是进行了严格监管和防范。这一谨慎态度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向,但在一定程度上却束缚了服务中心的服务扩展。因为,如果强制性地要求所有的服务中心提供同一层次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那么基础较好的社区可能就不需要服务中心内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服务中心在社区中的存在就极有可能沦为形式,不仅仅社区建设失去依托,就连社区居民应当享受社区服务的相同权利也无从实现;而一旦强制性划定不同社区服务中心的不同服务层次,不仅有“计划赶不上变化”的风险,也可能有损于公益的平等原则,这些,意味着服务中心内服务理念的层次性必须落脚于具体的社区服务中心,立足于具体社区的现实基础。在社区建设较好、居民经济基础较好、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社区,服务中心可以在立足于帮助居民“恢复一般社会生活状态”的基础上力图帮助居民“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而在社区建设和居民经济基础较差,缺乏前期工作基础的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就只能主要着眼于帮助居民“恢复一般社会生活状态”。同时,还需要认识到,服务理念的这一定位是动态的,可以也应该随着社区生态的改变而改变。

(二)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理念中的服务支持途径问题

本文中所指服务中心服务理念中的服务支持途径问题,主要包括服务中心的资金、场地、人力资源等从何而来的问题,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问题,从目前大陆服务中心的现状来看,主要指向的就是单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还是多种资金来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服务中心不同于其它社会工作机构的典型特征是,它必须是基于长期的对社区生态的了解和把握,从社区网络、社区权力、社区结构、社区文化等多个角度充分掌握社区性质之后,才能进行服务理念定位。也正因此,它对服务中心内提供具体服务的项目团队有着较高的人员稳定性和项目连续性要求,否则,服务中心内开展的服务项目极有可能只是疲于应付、流于形式。换句话说,服务中心对其服务支持途径的要求相对高于其它社会工作机构。毕竟,从客观现实来看,个案工作、小组工作或者其它专题性实务工作,包括青少年工作、家庭工作、老年人工作等,其服务实施的前期基础要求比社区工作相对较少。

但与此同时,毋须讳言的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获取资金是目前绝大多数服务中心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在竞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过程中,一些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工程招标所经常出现的“围标”、“串标”现象也数见不鲜。在公益性社会服务领域,受现有客观条件的约束,少数发育状况较好的社会工作机构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一并不合法的方式,以实现抱团取暖的机构生存、发展目标。其它社会工作机构则举步维艰,为赢取生存机会而不努力提供合乎质量要求的专业服务往往成为机构的首要目标,这就使得这一实务领域的实际状况与原有政策设计的出发点相去甚远。

要想扭转目前这一不利的发展趋势,就需要认识到服务中心的服务支持途径可以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换句话说,服务中心必须依靠多种资金来源,才能更好地实现服务中心项目团队自身的稳定性和项目实施的连续性。也只有在此基础上,前述服务中心服务理念中两个层次的顺利转换才有可能实现。

同样,仍然借助于前述三个案例,笔者对服务中心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可能性作一分析。案主A属于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案主B和案主C却不一定属于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这是因为案主B和案主C所面对的问题并不一定严重到了影响他们社会生活的地步,也不一定只有依靠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迅速介入才能使他们面临的问题得到解决。换言之,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快速转型中,服务中心覆盖范围内的社区居民都会程度不一地面对不同问题的困扰,这些困扰仅仅依靠服务中心内的有限社会工作者是不可能一一得到解决的,因为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岗位和人员受到有限资金来源的限制,只能首先明确服务中心必须保障的服务。

那么,谁受益、谁来承担一定的服务成本,是不是可以成为既丰富服务中心资金来源,又满足居民实际需要的有益思路?当然,这一成本分担的设想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来运行服务中心。而是说,针对不同社区居民的不同层次服务需要,服务中心评估和划定属于必须保障的服务和在人力、物力等支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拓展的服务。在此前提下,享受后一类型的服务的社区居民,按照服务的成本情况,适当付费,给予服务中心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许有益于服务中心的长远发展。

三、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是服务中心围绕自身的服务理念,开展实务服务的一系列整体筹划和具体安排。体现了服务中心在其服务支持条件下,对服务受众、服务内容的权衡和实现。服务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居民对服务中心乃至专业社会工作的理解和认知,影响着服务中心社区实务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

(一)当前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内服务方案的现状

服务方案设计在服务中心的工作开展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服务中心要对其服务方案设计既有宏观整体性筹划,又有微观灵活性安排。但与此同时,受制于服务中心内外条件的制约,当前服务中心的服务方案设计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下笔者试分别展开分析。

其一,服务方案和活动内容单薄的问题。虽然基层政府部门近些年相继加大了对服务中心项目和资金的投入,但是受制于政府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覆盖面广”这一特性,导致服务的保障水平在短时期内很难达到相当水平。再加上政府部门和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工作机构在立场和行事风格上的存在基本差异,使得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除此之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近些年来,政府购买专项服务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趋势。其具体形式是:政府部门将某个服务项目的岗位经费包括人员费、办公费、管理费等全部打包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具体项目服务岗位的社会工作者往往面临着两难的角色冲突:站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角度,他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能力和对社区生态的了解来设计最优的服务方案;但与此同时,最优的服务方案可能涉及到更多的办公经费支出,不仅使机构面临办公经费压力,也使社会工作者个人面临开展的活动越多,必须开支的办公经费越多,以至于需要占用自身人员经费的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只能选择以简单、单薄的活动方案来维持服务中心的运转,以此应对政府部门的考核和来自第三方的评估。

其二,服务方案和活动方案形式化的问题。目前对包括服务中心在内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考核方式,是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并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又是以过程评估为主。在服务中心的服务过程中,充斥着诸如个案工作、小组工作、接案数量、结案数量、需求评估报告、即时辅导等林林总总的数量要求,在政府部门考核和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中,这些要求又不尽一致,所以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必须将大量精力投入其中。应该说,这一现象在几乎所有的社会工作机构中都存在,但在服务中心内尤为突出,因为服务中心相对于其它社会工作机构,其服务界限、服务内容相对较为模糊。于是乎,服务中心内服务方案和活动方案的设计就只能是重点关注形式合理性而不是实质合理性,表面上可能服务方案和活动方案全面而丰富,实际上却不一定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真实需要。

(二)其他地区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方案——以香港圣公会九龙城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为例

笔者于2013年7月份利用近20天的时间前往香港利民会、圣公会、小童群益会等承担服务的近十个服务机构和承担督导任务的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高校社会工作系教师就服务中心的服务方案问题展开调研和交流。发现香港地区社会工作机构内的服务方案与大陆地区社会工作机构内的服务方案存在相当差别,虽然其它地区的经验不能完全照搬,但作为可以借鉴的社会工作先发地区经验。笔者选取圣公会九龙城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的一套服务方案来进行分析(如下表1)

笔者选取了该中心服务方案中最核心的部分,该套服务方案体现为“成长挑战”、“关怀社区”、“职志规划”等三个相互联系的模块。与笔者所了解的大陆地区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方案相比较,可能很难看出这些具体的活动方案与案主问题或困扰之间的联系。但显然,这一套服务方案有其内在线索联系,并且有利于从社区青少年着手来发展社区生态水平。也就是说,这是服务中心在努力帮助社区青少年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而不是停留在帮助有困扰或困难的社区青少年恢复一般社会生活状态。

同时,仍需进一步指出的是,该中心在服务方案的附注说明中,除了对双方权责义务条款进行说明之外,更值得注意的一条是“领有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津贴或学费全津而希望获得减费者,请于报名时出示有效之证明文件正本,津助名额有限”。这说明,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大陆地区更高,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水平也相对较高的香港地区,也并没用将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视为社区居民均等、免费享受的社区服务。而是将“恢复一般社会生活状态”和“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的社会工作服务区分开来,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被认定为社区特困人群而且名额有限),社区居民须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所享受服务的成本,才能接受“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的专业服务。

四、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理念与服务方案的改进建议

从目前的客观现实条件来看,大陆地区的服务中心和其它社会工作机构一样,都受到当前社会工作发展阶段的时代限制。体制束缚带来的服务理念不清、服务支持途径单一带来的服务方案缺陷,都影响着服务中心的专业服务和发展前景。而当我们注意到服务中心在转型期中国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并在强调社会建设的大时代背景下考虑这一问题时(褚蓥,2014),改进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案就显得格外重要。

专门性社会工作者如老年人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在社区提供的服务,其重点在于把握社区内某一类人群的相关社会状况。相对而言,把握整体社区生态与专f门性社会工作者的服务相关但并不是他们的服务重点。与此相区别的是,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在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对社区内不同人群需求评估、方案设计、具体服务和后期服务效果的评估,从整体上把握社区生态状况及变迁,从而能够有效提高其服务针对性(林仁和,2007: 39-42;林胜义,2011:11-15;甘炳光、胡文龙、冯国坚、梁祖彬编,2010: 375-396);就这一角度而言,服务中心对社区生态的把握和贡献既是社区服务的起点也是社区服务的目标。也正是在这一角度上,“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能与其它专精于某一领域的服务机构一起构成有效协同”(曹志刚,2013),并各有侧重,进而用共同的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

目前社会工作机构等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蔡禾,2014;朱健刚、陈安娜,2013),其中比较典型的:一是政府部门的观念,它们普遍视社会工作机构为“伙计”而非“伙伴”,主观上不相信社会工作机构能够把他们没能做好的事情做好;二是社会工作机构的支持途径有限,客观上只能依靠政府在资金、场地、人力资源上的投入。因此,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受外在环境影响波动较大,内源性发展动力则相对不足。

要想扭转这一局面,服务中心就必须明晰自身服务理念,丰富自身服务方案,这二者一体两面,服务理念指导和决定着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体现和实践着服务理念。在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必须明确,不同于专门性社会工作的是,他们可以不仅仅面对有问题或困扰的社区居民,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对部分有需要的社区居民开展更高层次的服务,这是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的资源优势,但同时也是他们的工作难点。如何界定服务对象和对服务对象的服务层次,在各个服务中心的服务理念中都存在个性差异而且是动态变化着的。

在服务中心的服务支持途径上,以往多有强调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来扶持包括服务中心在内的社会工作机构发展,但笔者认为依靠单一的加大政府投入对服务中心的发展也存在隐患,不利于服务中心在实现服务支持途径多元化的基础上赢得自身专业话语权的增长。国际上常见的是政府投入、NGO等第三方团体捐助和居民付费分担等多元途径,以支撑社会组织的运营和发展。就目前情况而言,居民付费分担相对于NGO等第三方团体捐助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当然,至于如何监管这部分经费,相信可以通过诸如会计、审计等专业手段来解决。如果服务中心不能够在服务支持途径上摆脱对政府部门的单一性依赖,则其在政府部门眼中的“伙计”角色或将很难得到实质性改变。而服务中心要想在社区中得到其他途径的支持,需要以更优的服务方案来说服社区居民及有关部门。

在服务方案上,服务中心需要在对社区生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评估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不仅仅立足于设立帮助社区居民解决问题或困扰的服务活动项目。同时还要在立足解决微观问题或困扰的基础上,着眼于宏观社区生态的整体提高和改善。这就需要服务中心也同时注重设立针对性、专属性特别强的服务活动项目,以帮助不同社区居民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因为不同具体社区的历史渊源、社区网络、经济基础,乃至文化特色都是存在若干差异的。应允许服务中心在符合相关财务监管制度的前提下,由社区居民付费享受“发展更高社会生活质量”的服务活动项目,根据活动内容及其成本状况分担部分活动经费,从而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和扩展服务中心的服务方案,以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不断吸引社区居民的参与和支持,以保护服务中心的良性发展势头。

只有服务中心加强自身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案建设,以提高整体的服务能力来争取政府部门进一步转变观念,使社区居民愿意分担部分服务成本,从而更大程度地动员社区居民的参与和支持,服务中心的运营才能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才能更好地扮演好其在社区建设中应当扮演的角色。惟其如此,当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独立性、稳定性、专业性的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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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蔡禾,201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观念、制度和能力建设》,《社会工作与管理》第1期。

[2]曹志刚,2013,《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一种实践策略》.《社会工作》第6期。

[3]曹志刚,2014,《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一种联动策略》,《社会工作》第2期。

[4]褚蓥,2014,《社工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与路径——以社区参与行动服务中心为例》,《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第5期。

[5]甘炳光、胡文龙、冯国坚、梁祖彬编,2010,《社区工作技巧》,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6]林诚彦、张妙娟,2012,《社区工作视域下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的目标定位探讨一以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 中心试点为例》,《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6期。

[7]林仁和,2007,《宏观社会工作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8]林胜义,2011,《社区工作》,台湾:五南图书m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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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著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篇11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着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