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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4 09:27:0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当前,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并取得明显的成绩和效益。然而,招投标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凸显,越是工程建设利益优势的部门,工程商业贿赂乘虚而入的机会就越多,成为当前腐败问题的“重灾区”。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遏制腐败,分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提出对策是非常必要的。

1.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假公开招标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1.2“权力标”及“关系标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1.3.投标资质审查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1.4.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有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上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1.5.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最后不但影响了工程质量,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1.6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2.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胆子很大,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2.2法律制度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业利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2.3监督无序、不到位

目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招标投标办公室、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有时还造成“真空”地带,导致监管不力。比如在开标现场,对专家抽取、浮动系数抽取等工作,监察局认为是招标办的职责,招标办认为是监察局的事,而发改委则认为自己纯粹就是来见证开标过程的,不具体监督。诸如此类问题,也促成了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的产生。

3.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的有效对策

基于以上对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3.1 规范找投标市场,切实保障公平公正

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专家资格认定,实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的专家要严肃处。同时要实行持证上岗。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获取招标信息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制度。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法: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发放招标文件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

3.2 加大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查力度

要对多个项目综合分析,尤其是项目拟建设地点、开工日期等,确定其否是一个大项目拆分开来的。对实践中故意规避招标程序的的行为严厉禁止,并对该工程项目重新实施公开招标。同时还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变革发包依据,将原来依据初步概算所作出的发包依据变成有权部门的审核数据,并将其作为公开招标依据。此外,还要加大对建筑工程的跟踪监管,比如财政部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也要对建设程序加强审核,发现招标程序有问题的工程,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废除施工合同,并组织重新招标。

3.3 加强企业内部造价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并把是否具有完备的信息作为企业入准市场的一个条件,企业地应该建立一系列可行的报价制度,企业内部定额体系是企业进行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和自主报价的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具有相当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能发挥显示企业实力的传递功能和促进企业对现有水平的提高。

3.4 加大招投标监督执法力

项目法人招标自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开标厅和评标室配备先进电视监控系统、录像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实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全程录像和实时监控。

4.结语

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监管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人员素质的提高,一定会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篇2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选择招标组织形式不恰当。

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投标,没有按规定程序的要求安排熟悉招投标管理的相关专技术人员参与或授权组织招投标工作,仅派有关人员履行招投标事宜,其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没有认真筛选机构,所确定的机构过度考虑自身的利益取向,投入的人力和精力不够,只是做一些表面的常规性工作。二是不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招投标管理程序的规定,背离发包人做一些不规范的工作。三是资格预审工作不认真、不严谨。

2.招标文件编制不具体。

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仅是按照招标常规程序,缺乏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对本工程实施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编制对应合同专用条款的说明和要求,造成后期合同签订难以达成一致,把难题留给施工过程中处理,专用条款中未提出具体的工期、质量要求和设计变更、投标报价漏项、合同增减项目等的计价方式及要求,成为后期合同签订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之一。

3.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不规范。

每个工程项目招投标前,组织的现场踏勘和必要答疑,由于发包人或机构从方便自身工作出发,组织各投标人同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正常投标人之间利益,泄露了身份,并受到非正常投标人的干扰,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正常投标人的工作;二是给非正常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失去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最终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4.组织招标评标时间不充分。

由于评标时间短,专家评标过程中不能完全掌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特殊要求,也来不及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情况,只能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凭经验感觉进行评标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推荐的中标人与发包人初期要求的合格中标人存在很大的差异,给后期施工合同的签定和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部分建设单位单纯地以报价的高低来定标,以取低标为主。《招标投标法》规定业主可指定某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席,而评标主席享有很大的权利,其他大部分专家在评标时起不到主导作用,这样评标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二、提高招投标质量管理的措施

1.选择适合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行式。

一是发包人自行组织招标,选择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组织招投标工作;二是委托招标招标,发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且信誉度好的单位招标;不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应严格按招投标管理程序,认真组织招投标工作。

2.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仅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还要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发包人的需求,其内容应全面、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②招标文件中,对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应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双方所承担风险范围和超出约定的调整方法;二是明确工程变更、工程计量、暂定价格执行、投标报价漏项、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完成时间;三是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取与结算,以及达不到规定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以及竣工验收后的结算与支付办法。

③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来确定合理的工程结算方式。可调价合同是发包人不但要承担工程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的变动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里要合理一些。采用工程量清单一定要注意工程量的准确性。招标文件中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方式组价的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允许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二是要学会合理风险转移,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标明可能存在图纸错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不准确等情况,要求各投标人提出修改图纸或调整工程量的建议。否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图纸错误而产生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不泄露投标人身份。

通过资格预审后,发包人组织潜在的投标人单独进行现场踏勘,并采用信件、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向所有投标人进行答疑,维护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发包人对各投标人身份不泄露。

4.合理确定评标时限,规范评标人员行为。

①招标评标时,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限,确保专家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②在评标过程中,发包人按《评标办法》规定,一方面认真履行好评标职责,向各位评标专家介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控各位专家随意性评标行为,充分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与各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指出不符要求的投标书,选择最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加强监管后续履约情况。

①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的实施至完成等各阶段的审计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违规改变实质性的中标结果等情况出现;审计机关在审计国有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重点严格核查对象。

②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上岗人员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并把原件保存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招标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规定随意插手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人的投标串标行为等,这都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做到充分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加强法制监督、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等方式,这样才能整顿并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目前,随着我国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正朝着越来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尽管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招投标领域中仍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

1、当前招投标市场亟待进一步研究加强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来初步了解一些问题:

案例一:我市某民警用房工程,2月2日开标,共8个单位参加了投标,定标后,评委会推荐的第四名投标人投诉一、二、三名投标人有在建工程(国家规定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此时,招标人又提出第四、五、六名投标人也有在建工程。招标办通过调查核实,并对界定不清的情况赴外地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全部六家投标人都可认定为有在建工程。最终于5月初形成处理意见:重新招标公告、重新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案例二:我市某机关办公楼迁建冰蓄冷项目,定标后,投标人对评委会评审意见有疑义,向市纪委提出申述。招标办协同市纪委进行调查取证,裁定申诉合理,否决了原中标结果,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最后为避免行政干预,保证重新招标公平、公正地顺利完成,安排开标、评标到异地进行。

上述看似简单的案例,却能反映出当前招投标管理无法到位的复杂问题:

1)在监管机构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因此,如何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使民主法制监督及时到位、行业自律管理充分落实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2)在施工单位方面,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因此,如何杜绝围标、陪标、串标、非法挂靠、分包、转包、阴阳合同、中标后变更投标承诺等现象是当前重点探讨的问题。

3)在建设单位方面,仍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肢解工程、以邀代招、度身招标、明招暗定等现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4)在招投标单位方面,存在“中介不中”现象。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极易滋生行业腐败,因此,如何强化招标管理是当前有待进一步加强的重点问题。

2、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行为

2.1建立健全机制,减少人为因素。

1)通过全面推进工程量计价规则,积极做好建筑市场指导、引导、督导工作,及时制定、修定《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并在评标规则中,用“价格红线”,对报价偏低、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投机行为坚决打击。同时,联合市纪委、市检察院和市建设局三方,出台《镇江市建设工程领域不当行为防治办法》,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行为都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不当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2)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营造封闭式监控开标、评标区,减少评标过程的外在干扰和人为因素。,采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IC卡投标刷卡报名、网上项目信息、网上公布中标结果,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提高工作效率。在招投标办事大厅、开标大厅、评标室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由监督机构和监察部门代表对招标企业与投标企业、投标企业与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之间以及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控,进一步完善科学、有序、高效的运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违法违纪行为无处遁形,从而进一步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阳光操作。

3)建立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对评标专家的每次评标表现计分考评,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准入清出制度,淘汰不合格人员,定期选拔专业素质与思想素质兼备的人才,通过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等环节,将合格人员作为新鲜血液充实到专家评委库中,不断提高评定标工作质量,做到科学、公正、合理。

2.2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有序竞争。

1)抓好标后跟踪监管环节。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保护工程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做好工程投诉处理,委派专人负责,制定处理办法,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公正地维护交易各方权利;积极参加建设局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不定期抽查工程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真正形成联动,发挥监管合力;成立招标专项监察队伍,规定在每个工程开标前由招标监察人员实地勘察,力求杜绝标前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建筑市场按章办事、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2)强化招投标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打破地域限制,利用网络优势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信息库,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及时动态,这将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工程决算审计监管。加强招标办在工程决算审计监管中的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双方依法约定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双方签字认可的技术经济洽商和相关的规范图集等,以中标价为基础,加大对在建重点项目的全程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促进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增强审计实效性。

2.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实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联网,对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开暴光,充分调动和发挥参建各方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2)抓好资格预审环节,量化业力。通过把好公告审核关,防止招标人随意提高招标要求,有意“对号入座”;通过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江苏省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镇江市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办事,防止资格审查中的暗箱操作和工作的主观随意。

2.4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1)充分发挥机构的纽带作用,不断通过招标机构向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依法执业的社会监督服务体系,促进招标机构的不断自我完善,推动招标机构勇于创企业品牌、树名牌,培育出训练有素的专业招标队伍,形成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服务竞争机制。

2)。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

篇4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招请潜在的投标人员或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竞争,并从中评选出符合要求的能够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应当是在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下进行的有序活动。然而,在当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

1.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我国《招投标法》与2000年开始实施,以立法形式给建筑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并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工作发展并不平衡,某些地区依然秉承着以权代法及以人代法的思想,致使建筑工程应招标的不进行招标或是明招暗定,到处都是条子工程、关系工程。甚至还有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的现象。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地监督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1.2假招标问题

建筑工程才招投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投标手续。然而部分建设单位却私自违反规定,私下与意中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来报名陪标,只是在表面上走一下形式。还有些建设单位甚至在内定承包对象之后,让承包方自己找来“陪标”队伍进行形式上的招投标,以应付相关的管理部门,招投标对于这些建设单位来说,就是其“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资格审查问题

资格审查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他们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串通一气,制定招标公告的条件时根据关系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苛刻的、不符合常规的条件,将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单位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用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给予排除;同时,在制定评标方法时完全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来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在评定内容中设定对关系单位加分的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1.4盲目压价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施工任务相对来说比较匮乏,从客观上为建设单位的压价行为造成了有利的条件。部分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并不考虑该承包单位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招标要求,而施工企业则为了获取施工任务也竞相降价以求获得施工任务。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对于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5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招投标方面缺少优秀的评标专家,尤其是在库容不足时,专家评委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专家评委的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给评标质量带来了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2.1完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

首先要加快法制建设及宣传的步伐。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任何单位的招投标行为都必须在公平、公正及公开原则下进行,其具体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通过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最后还要注意加快晚上监管体制,加强监督。凡是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都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加大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其完善的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2.2强化资格预审程序

资格预审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进行审查,对其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核实,同时还可以审查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以及各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如发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进行投标时,招标单位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可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为最终得分。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单位的限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有效防止。

2.3采取无标底招标

我国多数建设工程都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标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根据国际建筑业通行的准则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2.4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篇5

1.目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建筑市场行为欠规范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

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在比较普遍,施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挂靠,使得假招标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对策: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强化对从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尤其是对业主行为的规范,严格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其它投资工程的不同监管模式,明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方式,加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

健全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为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工作。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建立集中受理审查机制

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确定集中受理审查的工作制度,调整简化资质管理程序及日常变更程序。

2.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行政权力干预

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标意识淡薄,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时间紧、任务重,或以应急工程、特殊工程、保密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非法使用行政权力,违反操作程序,甚至一些领导干部直接插手招标投标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亲友或中间人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

评标专家丧失原则

部分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投标人弄虚作假

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对策: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专家库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很多评标专家的抽取基本上是各行业分割自治,缺乏统一全面的专家库,行业之间的专家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各行业内专家专业集中,总体人数偏少,往往是老面孔,专家的抽取重复概率过高。行业彼此间的协作少,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往往在不同的专业专家的搭配上显得不够协调,往往是行业内的专家强,行业外的专家选择余地少。不同行业的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专家相关数据更新不及时,如电话号码还是多年前的旧号码。

对策:

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建成统一、全面、权威的评标专家库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省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将省内各行业、部门的专家全部纳入到库中进行统一的管理,打破地域、行业垄断,构建网络互连、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实行考核认证制,开展评标专家网上申请、专家资格认定、专家在线抽取、行政监管及年度考评等业务,建立规范的专家抽取业务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

4.投标人编制标书时间不足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但部分招标单位往往迫于行政命令或其他方面所要求的工程进度的压力,将投标文件的有效日期规定在不足二十天的时间,更有甚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通知投标人设计文件或工程范围已进行的变更。由于没有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只能对企业过去工程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有关资料进行组合,从而使技术方案近乎于程式化、标准化,失去技术方案应有的针对性。

对策:

加大对招标人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选择能够编制高质量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体上更有利于工程项目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同时,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执法力度,加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条款合理、合法性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

结束语:综上所述,综合多方面因素,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还存在很多问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监管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人员素质的提高,一定会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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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

1.1审查、把关不严。这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过于粗放,重标书而轻对投标人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商业信用等的全面审查。我们都知道,标书未必真正代表投标人的实际水平,如果缺乏对投标人真实状况的全面把握,很可能会所托非人,在未来的实施阶段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1.2过于偏重标价。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招标就是让报价最低者中标,于是就导致一些投标者利用工程业主方的这一心理误区盲目压低报价,投其所好承诺给招标人虚假条件,以争取拿到工程。但是,建筑商参与商业活动的最大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如果报价离谱,他最终只能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撕毁先前承诺,上当吃亏者还是业主方。

1.3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意提高工程其他分项单价,同时降低另部分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方法使用甚广,它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投标策略。目的在于获得工程进度款,有利于投标企业提高资金回流的效率同时增加其现金流量,降低贷款利息及利息支出,控制风险,甚至可获得有款利息; 通过这种投标方式以实现达到增收创利的目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这种行为,会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澄清。 但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1.4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的广泛存在。围标是指投标人甚至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是最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一种行为。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应该从经济犯罪层面给予惩治,规范行业行为。

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现象:一家投标单位为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1.4 行政干预。招标最常见的干预是行政干预,在招标过程中,通常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采用预审招标,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招标申请人及单位进行初步的审核与择优筛选,主要包括对申请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等方面。经过预审后,审查招标单位会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相应的审查与评分标准,最后由招标办审查。在此过程中,招标部门但往往为了部门和地方的利益,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各方面的限定或指定有利于其利益投标人的条件。如在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项目经理人等方面进行干预或影响。最终导致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不能实现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也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

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途径及对策

2.1 减少行政干预。行政干扰是招标过程中最大的人为干扰因素,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干预即招标办审查通过的原则。 具体的措施就是应实行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实行备案制度。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的工程建设;同时, 也使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处于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真正凭自己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和措施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公平竞争去承揽工程项目, 扩大市场份额,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争取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舞台。

2.2招标人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确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力避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等盘外因素的干扰,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最合适的中标者。同时,在招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投标人的信用等信息实施备案管理,保持对投标人持续、全面的了解,这是招标人保障自身权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力倡导诚信、守法理念的需要。

2.3 提高行业人员素质。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招标工作能否能顺利进行的保证。是保障招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效率化的智力因素。工程投标单位要不断提高人员专业化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技术骨干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满足市场变化的需要。总之, 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建设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 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科学评标。科学的评标体系与方式,是今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制定合理、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与体系,保障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有效的遵守与执行。评标办法应把工期、质量、投资三项结合起来,不能片面追求最低报价,忽视工程质量,也不能只追求质量和建设速度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熟知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选择具有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素质的技术人员。

常用的评标方法有两种:一、综合评估法:最先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选择性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工程招标项目。二、投标价法:应推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工程招标项目。

2.5建立专家咨询、核审制度。由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细致审核,能够确保投标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能够有效规避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能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6提升招标业务人才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人才队伍素质的高低,有了法制观念强、业务素质高的招标业务人才队伍,才能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

3.1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推进和稳固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从国内外的大量实践来看,科学管理建筑工程招标中的风险可以充分稳固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通过市场调节来最大限度地使建筑工程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而且,招标也有助于市场价格的均衡、合理管理,有助于避免不正当竞争。

3.2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真正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带动资源的最佳配置。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招标风险的科学管理,可以让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值的投标人在决标时脱颖而出,体现优胜劣汰等核心原则,从而使生产力资源实现最佳、最合理的配置。

3.3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使两个效益最大化。建筑施工中的甲方乙方存在供求关系,所以两者之间始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双方都要立足自己的立场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工程造价到底定在什么价位才趋于合理,通过招标模式可以使双方达成相对接近的认识;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有更多更好的机会表达诉求,实现双赢,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结语

建筑工程的招标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与政策性较,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招标工作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与公平性,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为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良性、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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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我国深化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力争为招投标活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环境,促进建筑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管理体制、重视思想、招投标程序模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招投标管理工作没有起到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水平的作用。因此,研究这一课题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较多,但是最常见的就是假公开招标、安详操作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招投标管理成为一种形式主义,具体分析如下:

1.虚假招标

商业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现在一般操作比较规范,虚假招标的现象比较少见。但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当中,在招投标阶段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使招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本质,同时也是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从最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违规操作”行为已经蔓延到招投标管理的各个环节,由于比较隐蔽,单个环节中又很难认定位违规操作。随着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了有效的整顿,但是成果并不明显,现在招投标的违规行为已经由个人行为发展到系统操作,建筑施工的公平性和秩序收到了巨大的冲击。

2. “权力标”及“关系标”大量存在

现在《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规定详细的招投标回避制度,也没有禁止与竞标公司有关联关系的采购人和其它关联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回避制度,在这一方面主要依靠建设单位的内部规定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采购人利用这一机会成立自己的所谓的项目公司或者招投标的中介机构,表面上进行公开招标,实际上井采购项目交给自己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以获取暴利。而一些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的要求迫不得已进行公开招投标,但是将自己的内部单位中标,找一些社会上的施工单位作为陪衬,掩盖招投标内部中标的事实。

3.标价、报价不合理

由于受到传统经营管理观念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很少主动的、真实的反应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无法确定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定额,在投标报价的时候主要是以国家、地方政府设计的定额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这种定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些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技术优势,为了中标只能通过压低价格来获得竞标上的优势,并没有根据自己的施工能力、技术水平进行相应的勘察和成本核算,盲目制定的报价即使能中标,也没有什么利润可言,只能是降低工程质量或克扣工人工资来获得利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受损,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4.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

现在,在一些地区招投标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在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建筑项目当中,为了照顾本地企业、发展本地经济,招标人在招投标资格预审阶段设置了重重条件与苛刻要求,将外地建筑企业排除在投标资格之外。即使外地建筑企业能够通过资格预审,但是在实际招投标阶段往往采取差别对待的策略,让本地建筑惬意与外地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地位上,进一步扩大本地企业的竞标优势。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政策、增加摊派费用等形式,增加外地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迫使他们离开本地建筑市场。

二、招投标管理工作问题的对策

要想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水平,应该从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入手,解决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招投标活动走上良性竞争的发展轨道。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对专家评审组的管理

在招标管理当中,选取评标的专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这一方面招标方要尤为慎重。要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且熟悉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过程的专业人才。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应该设计专业评审库,按照专业和招标内容的不同,设立若干子专家库,并按照招投标的内容选择合适的专家参加评审。在评审的过程中,评审专家应该按照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独立的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招投标的负责人不得就招投标评审工作发表具有倾向性、引导性和诱导性的意见,也不得对其它评审专业的评审意见指手画脚,不得组织招投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集体协商评标。

2.完善法律法规解决“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当前要想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必须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立起完善的招投标管理的回避制度,明确禁止与投标单位巨头关联关系的人参与招投标管理活动。除此之外,还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二,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第三,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四,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1政府的审计单位、纪检单位等富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要主动承担起对政府建筑工程的监察监督职责,迫使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组织招投标活动。

3.对招投标的报价进行定价指导

招标方应该制定严格的报价评审办法、定标原则和标价的下浮率,必要的时候可以禁止标价下浮,如果投标单位想要压低标价,必须详细深刻压低标价之后可能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要求投标提供详细的标价计算过程及相关技术材料。而投标单位应该增强自己的保密意识,要对自己的报价严格保密,不能行别的施工单位或他人透露自己的报价信息,避免别的投标单位知道以后,知道自己在报价上没有竞争优势,前方百计找关系、走后门,形成“权力标”及“关系标”的出现。要选择合适的送交表书得时间,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应该选择中间时间。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评标、定标、标价下浮率、技术标打分及商务标报价这些环节都完成之后再送交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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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在招投标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包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80年代中期至《招标投标法》出台期间,由招标办主持招投标阶段;《招投标法》出台后到现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单位招标发包的阶段。招标办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作用和职能也都相应地发生了许多变化,当然也出现了许多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长期以来,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相继完善并积累下来了一整套严谨、科学的针对招投标操作程序的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目标,但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又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动向。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对于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现阶段大多数招标操作都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招投单位是将投资数以万、亿计的工程施工、监理等任务发包出去,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1〕,其招标业务的承揽,不是按招标投标取得的方式,可以说属于直接委托的范畴,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1.2评标专家是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2〕。在评标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一些评委根本不把评标当回事,评标时迟到早退的现象比比皆是,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不认真评审,甚至连笔都不带。真不知道这种虚假评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1.3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些监督部门,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一知半解,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没有严格的操作规程,由于监督不力、职责不明确、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已成为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1.4纵观整个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随着《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的招投标制已基本成型,但实践证明,各种各样的现象层出不迭,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主要表现在(1)个别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3〕。一些地方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规定,对领导干部“约法三章”,严禁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并没有完全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主要是利用职权或影响,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促其中标拿到工程,有时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也会向各方施加压力,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或介绍推销建筑材料、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据了解,这种现象目前带有普遍性,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最易导致“豆腐渣工程”。(2)一些建设单位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一是有法不依,以种种借口逃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工期紧迫;有的强调招商引资项目;有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等等。二是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只好象征性地进行招投标,搞形式走过扬,“明招暗定”。(3)中标后合同签订多有变动。在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相符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招投标后,由于改变材料供应方式,增加附属工程等情况,签订的书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往往有较大出入。有的干脆签订两份合同,即“阴阳合同”。(4)工程变更设计超预算现象普遍存在。随着这几年公开招标制度的实行和各方监督的到位,在招投标环节要做手脚越来越难了,于是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容易得手的工程变更。据调查,现在一些建设工程大约有一半变更了设计或增加了工程量,有三分之一的变更项目里可能存在问题。据了解,这几年竣工的大批工程项目,许多都超过工程概算,高的达到百分之几十。

2、解决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直接的诱因就是利益驱动,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1、对招标单位首先应加强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要想守法,必须首先懂法。要通过各种时机的政策学习和法制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工作不能一心向“钱”看。其次,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其规范做从业。只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才能真正的从事好该项工作,良好的信誉才能不断拓宽业务发展空间,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2、严格执行规定,使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不敢插手干预。一方面,要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禁领导干部在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上入手,继续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对违者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3、构建大监督框架,实施全过程督察 过去对招投标的监督是预防性程序监督,监督的重点往往是编标、开标、评标的程序,监督仅靠一、二个部门,当前应明确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一是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并发动社会群众进行监督,相关部门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在监督的环节上应在过去“编标、开标、评标”基础上进行延伸,对合同签订和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也要对招投标事后合同签订竣工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对中标价、合同价和决算审核价不一致的情况作出原因说明。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的情况,监督部门应派人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单位组织的论证,监督检查是否按有关程序办理,防止虚假招标。

2.4、加强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建筑市场 一是必须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应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二是要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在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中,要“验明正身”,尤其是要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进行考察,并要求全部押证施工,坚决打击工程投标“借牌”欺诈行为。三是要对地方政府涉及工程建设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坚决纠正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

2.5、采取各种手段,加大查处力度 要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中走过尝弄虚作假、利用工程招标发包、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行贿、欺诈和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标围标”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要进行暴光,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 “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我们各级管理部门今后要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积极性,努力工作,认真钻研和探索。

〔参考文献〕

篇9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是工程承包以及发包的主要形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投标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致使我国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及漏洞。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论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对违法乱纪问题缺乏严厉监管

招投标制度讲究的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而依法招标、投标是最重要的措施。但我国对于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监管及处罚力度相对薄弱。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就导致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我国建筑承包行业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的缺失,从而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投标企业之间私自串标,通过商量集体抬高或者压低报价,得到中标资格;另外,还有一些承包商因能力有限,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便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一些企业陪标。

3.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标企业有时会打法规的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比如,采取保密工程、或者合资、民间资本所占份额较大为由,规避招标,要求直接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还有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总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很多法律问题和漏洞,比如明招暗定、资质挂靠等,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再加上权力运作缺乏程序规范,缺乏制约和透明度。施工方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1.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乱纪的监管

我国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此要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实现对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

另外还要转变监管方式,加大对于招投标企业的监管。首先,要加大对于招投 标的备案制度,切实落实好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对招标结果进行及时的公示;其次,为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备案,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招投标联系起来,对于信用严重程度存在问题的企业,禁止其投标。另外,也可建立民众投诉举报机构专门受理招标中的不法行为。除此之外,剔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依法行政对于招投标的管理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

2.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暗箱操作

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等防止暗箱操作。首先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宽免制度,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最后实施招标责任人终身责任制度,消除串标、陪标现象。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3.规避招标的技术手段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监管;二是变革工程发包依据;三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四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除此之外,转变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实施科学的评标方式也是有效的解决措施。

总结

综上所述,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而且成熟的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它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着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措施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逐步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为建筑行业营造和谐的招投标环境来说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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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使得招投标工作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通过合理的招投标工作,可以有效节约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提升项目的施工井质量。但是在招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效果。

1招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招标力度不足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监管力度不断增加,许多企业都认识到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并没有能真正的将招投标工作体现出来,导致招标力度严重不足。例如,对于政府国有资金项目,许多地区采用的都是派标的方式,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标;也有许多应该招标但是却没有进行招标的项目,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有效发挥。

1.2招标操作不规范

许多单位和个人对于招投标工作缺乏完整的认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是通过违规违法的手段,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导致招投标工作缺乏合理规范的流程,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另外部分招投标项目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使得项目无人问津,发展混乱;也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同样严重制约了招投标项目的正常进行。

1.3监督管理缺乏

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着拉关系、走后门的情况,甚至部分工程尚未进行招标却已经开工建设,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为这些单位和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1.4违规查处不力

监督管理的缺乏导致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而违规查处不力则进一步助长了这种现象。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缺乏针对性的惩处手段。因此及时发现了问题,也无法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有效的惩处,难以追究其责任。不仅损害了建设单位以及投资方的利益,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招投标程序管理的完善措施

2.1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招投标的形式和具体范围。并将招投标工作放在市场的公开环境下,尽可能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个人或者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同时应确保招投标信息的高度共享,提升招投标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落实社会监管机制,尽量保证招投标的透明化,减少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合理的市场管理体系,屏蔽地方保护主义,拓展范围,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规范招投标机构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许多地区都逐渐加大了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飞速增长,也使得招投标的应用范围越发广泛,推动了招投标机构的发展。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监管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适当调整,要求招投标机构具备较高的水平,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招投标机构进行规范,严格市场准入机制,结合信用管理办法,对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3规范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会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进行规范,而且会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出工程建设相关技术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等,直接关系着招投标工作的效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应该重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体现。同时审查文件内容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发挥及政策要求的条款,必须及时更改。通常情况下,在招投标文件中,招标目的、项目性质、项目范围、技术要求、附属条款、评标标准等都是基本的内容,保证招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可以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共赢。对于行政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做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保证文件的质量,为投标人投标决策的制定提供可靠参考,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可以依照招投标文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4规范招投标监管

招投标工作要想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还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外部监管,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对于招标单位而言,在招投标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合理设置最高限价。而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等活动中,行政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存在的违规行为及不合理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尽可能杜绝投标方恶意竞标的现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起一个健康稳定的招投标环境。

2.5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对于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的惩处,避免出现姑息甚至放纵的情况。构建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库,对于企业以及项目经理存在的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工作,曝光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做出相应的处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条款,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日渐频繁,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管理,创新工作方法,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我国建设事业的稳步发展。

作者:张峥栋 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2):18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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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主要由:业主(招标人)、投标人组成,附属的组成有招标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督部门。虽然招投标的主要活动是由业主与投标人的完成的,但是另外三者中的活动也是不可小觑,招投标活动中这五家主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或利益,他们之间有时存在矛盾,有时又会有共同利益,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结果都取决于这五方主体间的博弈。由于市场经济越来越开放,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这五方主体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1]

一、 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往往都是业主方面。业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业主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虽然这种方式确实带来了方便,但是很多时候业主不看招投标公司的业务水平、服务水平、甚至不看价格的高低,直接选择,其中不乏有暗地操作违规的现场存在。

还有一些人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低价条件,基本内容确定后才开始招标,并找来一些企业“陪标”;招标过程中,或利用招标条件设置“门槛”,不根据工程实际要求提出若干不合理的投标入门条件;或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更有一些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垫付项目资金或解决项目必需的其他问题等原因,内定中标人或项目经理,为了让内定单位或项目经理达到合格投标资质条件并获取中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便合谋进行伪造企业资质、业绩和挂靠、串标以及转包等非法行为。

二、 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招标项目投标人过多时,很多投标人往往失去凭实力竞争的信心,抛弃诚信守法的自律责任,为谋取中标和不当利益,采取消极行为抵制恶性竞争,进行串标、围标。

最为严重的当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就会损害业主利益;一些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资质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利益,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人故意低价中标后,强迫业主追加预算。部分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后,找各种理由拖延工期,手段、性质非常恶劣,以达到变更工程追加投资增大利润空间的目的。还有的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这类现象也较为突出。这种转包的会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是国家法律所不也许的。

三、招标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公司本来应该为业主的利益着想,但是很多公司却暗中为招标人出谋划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用工作便利在招标中做手脚,为潜在投标人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收取“好处费”。

四、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很多评审的专家都是在事先被选中,在评标之前被招标人所熟悉,因此这其中出现很对暗地操作违规的事情。

五、监督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场工程建设的巨大,使得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也多重多样,政府需要监督的内容也众多,特别是从招投标的公告的到文件的审查备案,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到工程项目开始实施,等等事情都繁琐,所以致使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对此根据上述一些问题本如下的分析与建议:

1.应该建立严格的招标投标行业标准、操作规程体系,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互结合,刚柔相济,详略互补,共同调整和规范招标投标运行程序和操作行为。建议适当调整和准确界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按资金性质区分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外资和民营项目,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既要保证必须招标项目的严肃性,又应让自愿招标项目拥有一定自。

2. 很多项目都是国家出钱投资,所以往往让业主代表有机可乘,也给一些施工企业带来了便利。业主代表于得到了种种好处,就会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种招标应实行其对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当出现问题直接责任人将受到处罚。这样能够带来一定的威慑力。

3. 评标委员会一般都是为了某个项目而临时组建。应该建立一个选择制度,在评标时临时随机的在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并且专家库的人数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并且同一专业只对本专业的招投起作用,这样才能起到评标的公正原则

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2]

5.业主与政府加强审查和监管力度。加强中标工程的后续监管。一是针对转包、分包、挂靠严重的问题,应当从严落实中标项目管理班子的职责,遏制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现象。二是针对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的问题,应当规范相关程序和手续,严格按规划设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三是加强对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管,解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造价审查缺位的问题。四是针对恶性低价抢标的问题,应当设置合理的拦标价,对投标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的投标人坚决不予中标,对低价中标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既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价格,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让那些扰乱市场、恶意竞争的投标人自食苦果

6.以政府为主题规范招投标机构的服务行为,健全机构的管理,以市场机制为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从而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对超越资质的、挂靠以及借租资质的虚假行为严厉打击,对于虚假招投标的公司实行一表否决制。

7.政府该通过加强对各行业现有招标投标管理职能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逐步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体内循环、同体监督、多头监管、多重监管的现状,努力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执法监督职能由行业内转为行业外,由分散转向整合,最终建立起招标投标市场综合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

小结:本问对招投标中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概述,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一定的分析,能够对以后的招投标工作中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