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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 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人“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人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6规定:“在市场法中三个最常使用的数据公共源是公开股票市场上交易的类似企业的股份,可获得的企业出售或并购的案例,企业之前出售的股权或对股权的报价。”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二者对市场法的运用途径和数据来源有所差异,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相比国际评估准则在市场法运用中规定目标企业以前出售的股权或股权的报价同样可以作为数据源。《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25规定:“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名义币值表示时,即现行价格,名义折现率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实质币值表示时,折现率不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条指明制定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目的,第三、四、五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依据,第六条要求注册评估师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规定注册评估师的执业原则,第十条规定引用专家和专业报告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明确的基本事项,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报告的运用,第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收益期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至五十二条对披露要求的规定等,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未被规定。
二、借鉴与启示
(一)准则与实务的契合从《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可以看出,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推崇市场法和收益法,而限制资产基础法的使用。就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局限性来说,资产基础法确实不如另外两种方法能够完全反映企业或企业权益的价值。因此,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由于评估准则的引导和公开市场的成熟,市场法和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注册评估师在执业中使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在实务中并未达到这样的效果,绝大多数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我国当前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与评估实务的契合同国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活动的活跃,已经具备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土壤,应该大力推广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并促进其对实务的指导作用,从而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二)对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人员是评估准则和评估实务的纽带,评估人员的执业质量对评估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高素质的评估队伍能够有效贯彻评估准则的实施,同时应能将评估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反馈到评估准则的完善中,只有这样,资产评估的良性循环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对评估师执行力的要求是“必须”,对重要评估注意事项的警示性语言是“至关重要”,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对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要求是“应当”,对具体操作上的约束性词语是“合理使用”、“考虑”、“恰当选择”等。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给予评估师评估过程中职业判断的自主性,但是这也恰巧给了“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过分依赖职业判断势必会造成评估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因此,在对评估师的要求上应该借鉴国际评估准则条款中的强制性约束,严格自律,方能获得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
(三)注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在准则部分和说明部分都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这些细节包括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可比企业数据的可验证性及可验证程度,预期收益的货币表现形式及是否考虑通货膨胀,对历史现金流的调整项目等。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只是评估报告上的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值区间,但上述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精确度。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是笼统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抽象的描述很难对实务产生有力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这方面国际评估准则给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219-02
在我国日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公司逐步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受日常经济活动不断变化的影响,股份制公司自身价值也随着市场经济的波动不断变化,具体体现在股份制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动,进而如何对股权价值进行有效衡量成为一个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该文正是对股权价值的有效衡量提出实践中的差异性解决方案,通过对股权评估方法及不同股权类型在实际价值评估过程不同运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适用不同股权类型,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1 股权价值评估存在的广泛性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系中,经济体制形式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具活力大型经济体形式。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特点产生大量股权价值评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或认股人在公司出资、认股后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和参加股东大会参入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出资、认股后,股东的出资和认股款除公司破产清算外是不能抽回的,但股东可从公司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参入被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带来利益,因此股权是有价值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并且是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变化,股权价值是随之不断变化的。与购买时(或出资时)相比,价值既可能变小,也可能变成0;价值也可能变大,甚至大很多倍。股东虽然不能抽回出资和认股款,但其股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资,也可能因经济纠纷被查封用股权抵债,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股权价值评估。
2 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适用差异性
在我国较早的股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存在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评估中。目前公司股权价值评估的形式多样,中国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规定股权价值既可以采用成本法评估,也可以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各种方法的选取和采用,主要根据被评估股权对象及相关背景资料搜集情况。目前股权价值评估方法根据对象适用而有所不同,主要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2.1 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权价值评估
应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和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确定控股股权价值或有重大影响股权价值,进而对于非控股小股东股权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股权投资发生时间不长,被投资企业资产账实基本相符,则可先根据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2.2 上市股份公司的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可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评估基准日前N天收盘均价确定评估值,对其中控股股权或大股东股权可按一般流通股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求出评估值,对于限制流通股可根据限制期及股权数量、性质按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或前N天收盘价均价进行限制流通、大宗交易等因素调整得到评估值。
3 股权价值评估实务问题解析
中评协在2011年12月30日且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是股权价值评估操作的主要规范依据。根据应用《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体会,股权价值评估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股权价值评估注意事宜
(1)股权价值评估中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谨慎区分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全部负债价值。
应注意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权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一般地,控股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控股股东权益比例+控股权溢价;少数股东股权价值=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少数股东权益比例-少数股东权益折价。
(2)对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股权20%以上或不足20%但为最大股东)的评估,一般先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价值来确定所要评估的控股股权或有重大影响的股权价值。特别是控股股权价值评估,必须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而不能只根据投资的原账面价值而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定出股权价值。股权评估常出现的错误是在对被投资企业整体评估中,不对长期投资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不对其中的控股股权的被投资企业再单独出具评估报告,甚至错误的将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100%股权时,把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评估。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既可以采用成本法(基础加和法)、收益法,也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一般应再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且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所选用的方法及选取理由。在对被投资企业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注意对形成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分析,需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3.2 收益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1)收益法适用前提
首先,用收益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时,应区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只是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企业溢余资产价值。
其次,在用收益法评估时,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和剥离相对较重要。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也就是为企业持续运营中不需要的资产,溢余资产一般包括冗余现金、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已解禁上市公司原始股等都可界定为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包括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闲置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在建工程、押金、代垫款、应付工程款、保证金、未支付的借款利息等,但上述项目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资产与经营相关的应该在收益预测中考虑,而不应该作为非经营性资产,这就要在具体的评估工作当中认真分析。
最后,这些溢余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等同于单项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应该注意的是资产已界定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其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在收益法评估经营性资产价值时收益预测中也应该剔除,否则容易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或虚增或虚减了评估结果。
(2)具体评估方法
应用收益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间(未来收益折现法用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确定和选出是评估结论准确可靠的关键。
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评估过程中应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运用收益法进行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且充分考虑并分析被评估企业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收集被评估企业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合法性和未来预测可靠性的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不能采取不合理的假设。收益期间应当根据评估的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评估的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合理确定应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确保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实践中,折现率一般采用无风险收益率+风险系数或贷款利率。这里应注意,当评估基准日利率水平较低时,往往折现率太低, 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价值虚高。
当被投资企业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时,采用收益法评估股权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时,应当针对各种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被投资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Aij/(1+Rj)n+Mj/(1+Rj)n;Aij为第j种经营的第i年的收益;Rj为第j种经营的年收益率;N为企业有N种经营业务。i=1、2、3……n;j=1、2、3……N;Mj为第j种经营n年后资产余值。
3.3 市场法评估的适用情况
股权评估中涉及的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也是常用的评估方法,市场法中常用的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选择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规模基本相同,交易活跃的上市公司,通过交易股价计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再选择对比公司的一个或几个收益性或资产类参数,如EBIT、EBITDA或总资产、净资产等作为分析参数。最后计算对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比例 关系,称之为比率乘数,将上述乘数应用到被评估企业的分析参数中,并根据对比公司与股权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系数调整,从而得到委估股权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市场价值,再由此确定委估股权的价值。
市场法中的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关键是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的企业进行比较。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4 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的比较
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被投资企业价值和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用不同的指标且指标口径应一致。即全部资本(股权+债权)、企业的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EBIT)、息税及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以及总资产都是全部资产口径的,选择的比率乘数、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也应口径一致,如折现率应是选择各指标对应的收益率指标。而评估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应选择净收益(利润)、净资产股权资本口径指标,一般的折现率也是选择口径一直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
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可以根据评估基准日收盘价来确定评估值,但这里必须注意,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确定股权交易价格出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股权为超过总股权1%的解禁股,按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必须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解禁股。2008年6月30日前82宗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比正常市场交易价格低0.14%~15.96%,平均低3.47%左右,因此对大宗股权评估值=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i为大宗交易折扣系数,根据市场情况一般掌握在0%~15%左右,i是根据公开股票市场不同时期是变化的,评估时可根据市场统计数据确定。目前许多大股东股权转让一般按基准日前20日或30日收盘均价×(1-i),i同样根据市场情况在0%~15%中选出。若为司法鉴定中执行阶段的股权价值评估,还应在特殊事项说明中说明评估值的确定方法,使用时应按使用日前一日的收盘价或前20~30日收盘均价及折扣系数进行调整。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16.24%的股权14032.41万股转让给其他公司就是按基准日前30日收盘价均价的90%转让的(需报证监会批准)。
3.6 限制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限制流通股评估,我国证券市场上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基本在2006年-2009年已股改完,目前只有极少原股改限制流通股,多数为定向发行限制流通股新发行原始限制流通股,一般限售锁定期为1-5年,对于限售股若有明确的限制期限,限制流通股股票股权评估值=同股份公司流通股评估基准日收盘价×(1-i1)×(1-i2), i1为限制流通折扣率,可根据市场比较或期权确定(参考中国资产评估2011第四期P19W股份公司限制流通股评估案例);i2为大宗交易平台交易价格折扣率,当股权量少于1%,i2取0。
3.7 非上市的非流通股价值评估
对于非上市的非流通股权除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评估外,当然也可采用市场法,当委估股权的被投资公司有近期交易的股权,可以将被投资企业近期交易的股权进行适当调整得到委估股权价值。如某公司持有某银行的2000万股股权,2008年12月购买,购买成本1.30元/股,2011年4月要进行抵押贷款,通过查被投资单位―某银行有关财务资料及股本情况和分红情况,该股权不到全部股本的1%,且购买后只分红一次40万元,因被投资的某银行在扩张发展阶段,经营收益较好但分红较少,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又不是控股和重大影响股东股权,不必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该银行2011年12月曾增发过股,估价为1.50元/股,故可采用市场法,经查被投资银行2011年12月和2011年3月会计报表账实基本相符,通过比较调整委估股权每股评估值=1.5+(1.5-1.3)÷2×〔(12-8)÷12〕=1.54(元)。
综上所述,股权价值评估需要按照股权性质进行分类,区分控股股权、有重大影响股权、小股东权益、是否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有限公司股权、是否流通股、是否限制流通股权等情况,充分调研被投资企业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以便合理、准确展示股权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2012年7月起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00
(四)投出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投出资产转让时,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与原投出资产时的账面价格之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例7]以例1资料,企业将投出两台设备在当年投出两个月后转让,转让价格58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投资收益30000
2、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99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0
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50000)×33%=42900(元)
应缴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550000-450000)×33%=33000(元)
二是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580000-550000)×33%=99000(元)
3、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如果上述转让价格不是58万元,而是50万元,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应缴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投资收益16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设置“递延投资损益”账户,不论评估增值,还是减值,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例8]仍以例1、例2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投资损益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递延投资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或按既定期间分期摊销的,若为评估增值,记:
借:递延投资损益
贷:投资收益
若为评估减值,记:
借: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其中国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有违税法的刚性和显失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谁所得、谁纳税的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本,而在按企业评估价值折合股本时,则表明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交易过程的实现,也代表企业纳税业务的实现,因此应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主体应为原改组企业股东。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亦给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留下空间。
其次,如果2003年1月1日前改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调整有关资产成本。按理说应该很公平合理,然而从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又是不公平的。假设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则股份公司应以资产评估价值记账,而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按上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此时纳税调整的主体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减少了股份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减少了股份公司改组后新加入股东应得的权益,损害了该等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而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不引人注意的。
再次,2003年1月1日后改组的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规定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或后果:其一,按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而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这样会造成改组后企业的股本大于或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成本,如此操作是很难可行的。其二,改组企业原股东对改组企业权益仅为改组企业账面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以改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增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其资产价值增值的实现,若不计算纳税所得,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其三,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加净值很少会超过20%,按该规定会给改组企业留下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体现不了税法的刚性。其四,由于该规定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如何与该规定衔接没有规定,会造成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存在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类型企业,也无论该企业如何进行改组改制,只要以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或折股,就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纳税主体应为原改制企业股东或以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者。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及企业改组改建中资产评估增值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贷方。下面举例分析一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按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现行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00
(四)投出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投出资产转让时,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与原投出资产时的账面价格之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例7]以例1资料,企业将投出两台设备在当年投出两个月后转让,转让价格58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投资收益30000
2、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99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0
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50000)×33%=42900(元)
应缴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550000-450000)×33%=33000(元)
二是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580000-550000)×33%=99000(元)
3、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如果上述转让价格不是58万元,而是50万元,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应缴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投资收益16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设置“递延投资损益”账户,不论评估增值,还是减值,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例8]仍以例1、例2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投资损益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递延投资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新晨
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或按既定期间分期摊销的,若为评估增值,记:
借:递延投资损益
贷:投资收益
若为评估减值,记:
借:投资收益
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股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成为市场交易双方关心的问题。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手段和工具,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是三种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以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为基础,选择近期市场上相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通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进行价值评估。市场法的原理决定了它的使用前提:一是必须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才能找到参照物。二是参照物及被评估资产相关的指标、参数、价格等能够计量并且可以搜集到。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用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乘以目标企业相关指标作为评估值。常用的基本财务比率有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一)市盈率模型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盈率乘以目标企业每股收益。市盈率模型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数据获取容易;该指标涵盖了收入、增长率、股利支付率等因素,综合性较高;缺点是不适用于收益为负的企业价值评估。
(二)市净率模型
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净率乘以目标企业净资产。市净率模型的优点是当收益为负,市盈率模型无法使用时,可以使用市净率模型,因为绝大部分企业市净率很少为负数。缺点是市净率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政策的影响;一些高科技企业的价值与净资产没有太大关系,选择该指标不能很好反映企业价值。
(三)市销率模型
目标企业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销率乘以目标企业销售收入。市销率模型的优点是不会出现负值,比市盈率、市净率模型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缺点是该指标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成本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二、成本法
成本法的原理是从买方的角度估算重新购置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相同的全新资产所支付的费用。使用成本法时,首先要根据现有市场条件估算重新购置相同资产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然后减除各种贬值,包括物理损耗引起的实体性贬值,技术进步带来的功能性贬值,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经济性贬值。用公式表示为:
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运用中以企业资产负债表历史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减去对应的各种贬值得到各个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是企业价值。成本法的优点是估算数据有据可查,适用范围广,只要企业有实物资产就可以进行客观可靠的估算。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成本法将企业资产割裂开来,忽略了资产间的协同效应,也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反映了企业各资产在基准日的现时价值,却没有反映出企业未来发展的潜能。
三、收益法
理性的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时,所支付的成本不会超过购买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收益法通过预测资产预期收益,采用贴现的手段进行价值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从基本公式上看,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预期收益能够合理预测并用货币单位度量;折现率即投资者为取得预期收益承担的风险报酬率也要能用确切数据衡量;能够预测出产生收益的年限。
收益法通常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首先它几乎反应了企业运营资本的整个收益情况,能够全面的评估企业价值;其次它考虑了时间的价值,将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折现率反映投资该项资产获得预期经济收益的风险回报率;
收益法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测算过程比较困难。首先,各期现金流的预测可以采用各种合理方法;其次,折现率的确定也比较困难,陈蕾,刘旭(2012)研究发现:如果折现率成本低估50%,企业价值就会高估100%;如果折现率高估50%,企业价值仅仅会低估30%。参数选择稍有不慎,评估价值评估结果将相差万别。
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基本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披露的资产评估公告,本文按照2015年公告时间均匀选取了常发股份、亨通光电、万讯自控、粤宏远A、菲达环保、京山轻机、合力泰、日发精机、内蒙华电、新华百货、铜陵有色、海宁皮城、江苏国泰、南通科技、中航资本、苏州高新、惠天热电、雅致股份、渝开发、利欧股份、中国中铝、金牛化工、隆平高科、紫金矿业、涪陵电力、京新药业、首钢股份、溢多利、驰宏锌锗、富春环保、顺鑫农业、海能达、诚志股份、碳烯新材、神农大丰、中安消、柳化股份、中科英华、山东黄金、海航投资40家发生资产评估业务的上市公司,并对其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目的、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比较。
评估目的分布
(一)从评估目的分布图来看,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涉及到股权收购(占比45%)、股权转让(占比23%)、资产重组(占比15%)、部分资产处置(占比12%)、其他(包括减值测试、增值扩股等,占比5%)。其中,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资产评估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要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实力,通过股权收购进行资本扩张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其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是为了在资产重组或处置部分资产的过程中,更好的了解相关资产价值。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障碍,需要及时的调整内部结构以适应经济发展,资产重组、处置闲置资产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重新得到合理分配调整。此外,还有以资产减值损失测试、增资扩股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些业务在上市公司中发生的最少。综上,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对交易的股权进行估值。 评估方法(二)从评估方法柱形图上看,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业务中,对于三种基本方法的运用,更侧重于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使用相对较少。对于部分资产的评估,由于涉及到的资产往往是单一的、相对独立,无法与其他资产发挥协同效益创造出更大价值,评估相对简单,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这些单项资产更多采用的是成本法和市场法,几乎不采用收益法。对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这类业务往往涉及公司兼并收购,待评估的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可以合理预测,与之相对应的风险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故采用收益法;被兼并收购的企业会计凭证健全,成本相关的信息资料比较容易获得,故采用成本法。
在40家上市公司评估案例中,62.5%的评估报告采用两种方法,剩下37.5%的报告只采用了单一方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更偏向于采用两种评估方法作为比较,结合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和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某一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得出评估结论。部分资产的评估相对简单,报告更偏向于采用单一方法直接得出结论,比如对矿产资源的评估,一是市场上罕有此类交易的数据,故不适用市场法,二是其未来收益难以从企业经营中剥离,难以预测未来风险,故不适用收益法,因此直接采用成本法经行评估。
五、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以确定标的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成本法和收益法是评估中常用的两种方法,较少使用市场法。这是因为市场法需要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交易案例,然而我国市场上的交易案例相对较少,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获取交易案例的成本较高。更重要的是,很难找到与待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无法消除。
从理论上讲,收益法具有成熟的模型和理论基础,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但是在评估中收益法又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未来收益的预测以及相关参数的选择上,这些都限制了收益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故在实际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师们偏向选择成本法。但是从以下方面来看,收益法具有成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相加,应当注意到各项资产之间协同效应产生的价值,资产不同的组合方式会产生不同效率。成本法在估值时没有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考虑进去,是其缺陷之一。二是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商标、口碑等,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效益,在评估时应当考虑在内。收益法可以很好的衡量这些资产带来的企业价值,而成本法则无能为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德功.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其投资成本应当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地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A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C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 000元,已提折旧150 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 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C企业的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C企业65 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 000元(65 000×6),作为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A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拥有的专利权对B企业投资,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下同)。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1.
表1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A
30000
10000
20000
24000
设备B
42500
12500
30000
32000
设备C
25000
5000
20000
19000
专利权
—
—
5000
3000
合 计
97500
27500
75000
78000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期权投资——B企业
78 000
累计折旧
27 500
贷:固定资产
97 500
无形资产
5 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78 000——75 000——990)
递延税款
990[(78 000——75 000)×33%]
例3:Y企业以固定资产和专有技术对C企业投资,Y企业对C企业的投资占C企业注册资本的15%.Y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2.
表2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1 80000
25000
55000
50000
设备2 30000
10000
20000
21000
专有技术 —
—
6000
4500
合 计 110000
35000
81000
75500
据上述资料,Y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
75 5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 5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
110 000
无形资产
6 000
3.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和递延税款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发生的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但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处置投资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或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该项投资的其他股权投资准备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4:假如上述A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二年内A企业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为:(1)85000元、(2)76 000元、(3)70 000元,其他资料如例2(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在这三种情况下转让该项投资时,处理分别如下:
(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 000,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85 000——78 000=7 000(元)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7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85 000——75 000)×33%=3 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7 000×33%=2 31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 300——2 310=990(元)
借:所得税
2 310
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③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010
(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6 000——78 000= ——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6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76 000——75 000)×33%=33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30元。
借:递延税款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③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6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670
(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0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0 000——78 000= ——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 000
笔者认为,在解决上述三个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及非专利技术五种。在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扩大到了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具体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历史沿革
为规范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后的财务处理,国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1.财政部于1997年12月19日《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第一次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固定资产按评估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计入“长期投资”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2.1998年6月24日,国家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延续了上述72号文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3.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中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出资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4.1999年1月21日,国家财政部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其营业外支出。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1.自1999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不久,各种漏洞充分暴露出来,最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大做文章,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为杜绝此类现象,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国家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专家对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改变了非货币资产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确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修订的投资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
2.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及会计核算与同期实施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保持一致,以非货币易原则,采用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
3.2003年3月17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制度》中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价并存阶段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分为三大类: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处理主要采用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该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
3.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旧准则的非货币易有显著差异,旧准则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而新准则重新引入的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对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补价及相关税费的,则相应增加或扣减)。
二、各阶段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评价与思考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由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以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一般不会产生股权投资差额,从而会计处理相对简单。66号文将72号文中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在处置长期投资时计入投资收益变更为计入资本公积,将评估增值归属于所有者权益,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对外投资实际收益,并且考虑了评估增值部分的应纳所得税情况,将增值应纳税款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在收回或处置该项投资时确认并缴纳所得税。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企业可以利用市场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以及虚增资产的情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均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非货币易原则,全面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对于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可以说,准则及制度对这方面的规定很好地贯彻了谨慎性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操纵利润、粉饰报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分析准则与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一事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处理原则并不相同。投资方按规定以非货币易原则确定投资成本,而被投资方接收投资,并不能以非货币易原则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根据规定,接收投资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均以双方确定的价值入账,即公允价值。投资方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而接受方采用公允价值入账,两者必然产生差异。首先对于同一事项不按同一原则处理的规定缺乏严谨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转换过程的真实信息;其次,准则与制度均未通过核算将这种差异与其他原因造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一致的差异区别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新会计准则下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价并存阶段
新会计准则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采取了权益观和收益观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的方法。首先,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由于是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多个权益主体的整合,所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时,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做可以避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利用企业间的关联性,在合并过程中人为操纵,提供不真实的公允价值数据,造成虚假的合并财务信息;其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定位为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所以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完全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这样对于市场经济下,利用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之间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最初全面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到全面账面价值计价基础,最后在新会计准则下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不同计价基础,正是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融合的过程。同时,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君彩等.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实务应用[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引言
目前国内外许多地区的专家学者都在研究评估方法,并关注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合理性产生的影响。资产评估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资产价值估算方法,其结果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如果评估方法不够理想,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是评估结果不合理。科学化的评估方法,可以有效提升评估结果准确性、评估结果合理性,所以必须要关注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下文将对其进行分析。
一、在选择评估方法时需要关注的要点
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选择时要关注下述几方面的要素:
1.保证方法和评估对象相适应
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工作人员最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就是评估的目的,根据评估目的来判断第一步要开始的评估方法。评估的方法会受到来自许多方面条件的影响,而且不同评估方法场地条件需求不同。相关的评估部门也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评估对象来选择最能够反映出资产价值的地点进行评估。资产价值类型会影响到评估的方法选用,因为目前比较常见的评估方法,其能体现出的资产价值类型或者是资产的价值属性是不同的,选择不同的评估方式,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2.类型制约
因为不同类型资产的评估方式不同,所以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也要根据资产的类型来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比如在对各种工厂生产所用机械设备进行评估的时候,可以使用成本分析法。因为分析法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很多数据,这些数据对日后的估算十分重要。而针对一些摸不到、看不到的无形资产,则可以通过收益法来进行评估。因为想要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最必要的一个前提就是评估对象是无形资产。一般来说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可以找到高实用性的参照物,此时就可以利用参照物进行评估。
3.数据参数资料的完整性
在通过一些评估途径或者是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时候,工作人员要先考虑到数据资料以及相关数据参数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可以获取这些资料。比如在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时候,可以先对企业之前一段时间内的历史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出该企业的实际资金回收率,并明确企业当前的日常经营情况会对企业未来产生何种影响。利用某途径或者是某方法进行评估的时候,工作人员要评估出与项目相同或者是和项目比较接近的一些交易状态。比如通过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时候,工作人员要先找到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参照物,才能保证后续评估的准确性,如果找到的参照物不足三个,会影响到评估的准确性。
4.多种评估方法融合
利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从不同层面对其进行评估,提升评估结果合理性。通过各种方式对目标方案进行评估,如果评估方法和评估的结果差异比较大,可以帮助评估工作人员分析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使其可以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分析评估对象实际价值。
5.保证评估机构以及评估师的原则性
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对评估对象进行估价的一种过程。整个过程都是由评估师或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导的,所以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最终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而且各种评估模式是死的,但是模式的使用者是灵活多变的,各种评估方式都需要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这种工作模式可能导致出现人为因素影响评估结果的情况。因为不同的资产评估结果对不同经济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比较大,所以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是资产评估师来说,必须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工作理念,不能产生主观意念主导评估结果的思想,也不能受客户方面的影响。相关的评估结构还要不断的提升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工作效率,让评估师始终都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6.提升评估师的专业能力
近年来随着业务的开展,各地区的评估对象也开始从各种实体资产转型到无形资产上。资产交易与前些年相比也变得更加频繁,涉及到的领域也比较广泛。各行业对资产评估的流程、结果、准确性、真实性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所以传统的评估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时展的需求。评估师只有不断的优化自身技能,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将各种能力合理的应用到评估实践当中,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让结果更加的合理。
二、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分析
以某公司的流通股为例,因为受到证监会的影响,A股上市公司大部分都已经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条例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上市公司法人或者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东,可以通过支付流通股股东价值的方式来换取非流通股股票流通权利,所以受股权限制期影响,限制流通股票经济行为需要评估。一般情况下,实务界都将这些不能流通的股票作为资产值来进行估算,但是这种估算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流通股实际价值。针对该问题,目前最常见的就是通过B/S模型来处理。通过期权定价方法来评估该企业价值,结果较为准确。通过期权模型来估计股权折价额,理论相对比较明确,而且各种数据的来源也比较可靠,对股权价值、流通性受限股权价值估算都比较有效。
三、结束语
上文分别从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时要关注的问题以及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两个方面,对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可以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提升评估质量。
参考文献:
[1]秦Z.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J].东岳论丛,2013,03:181-185.
[2]李菁,赵邦宏.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偏差的实证研究――基于2007~2010年上市公司数据[J].区域金融研究,2013,04:40-44.
[3]潘肖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失真影响因素分析[J].财会通讯,2015,16: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