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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电量的增长和功率因素的变化对线损的影响
在电网系统运行的过程中,供电增长量和功率的变化对线损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对其线损率变化的情况有着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我们也要通过相关的计算方式,来对供电量增长和功率因素变化对线损的影响进行相关的分析,从而采用合适的方法来对其供电系统进行相应的控制管理。
2.1供电量增长对电网线损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发展,对电网负荷预测的方法都多种如,回归分析法、电力弹性法和部门分析法等的运算方法,这些方法的应用根据不同领域及方法的特点进行程度的运算。由于当地企业对电网的负荷预测性比较低,为了满足其负荷计算的准确性,采用的预测方法为负荷密度法。在进行负荷预测之前首先要对当地的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对负荷实地进行检测,将企业的用电量进行详细的统曲学勇密山供电公司黑龙江密山158300计,并根据负荷规划指标对收集到的负荷密度进行预测。
2.2功率因素对线损的影响
电网中存在着大量感性负载使得功率因数低,在同样的功率下,功率因数越低,负载电流就越高,线损成平方比增加。用户有功功率P不变的条件下,提高用户功率因数,可以减少用户所取用的无功功率Q,也就可以减少电网中输送的无功,从而降低线损。功率因数由1cosθ提高到2cosθ。根据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量,可以计算出减少的线损电量,根据减少的线损电量,计算出降低的线损率,然后再根据降低的线损率,对预测值进行修正。在配电网中,用户感性无功功率较多的设备主要是电动机与变压器,因此提高用户的无功补偿将产生较好的降损效果。
3、人工神经网络模型
为了保证人工神经网系统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在进入ANM输入阶段时,要对数据进行归一化处理,保证数据在[-1,1]范围之间。人工神经网络预测主要分为4个阶段,初始化、初始化、仿真以及修正后的预测结果。其中修正后的计算公式为:L=L1+L2+L3-L4-L5-L6,主要计算的是电网在通过修正之后线损预测结果计算。通过综合方法的计算,再通过神经网络系统中的学习功能,运用推理的方式,对样本的线损进行计算,然后在运用ANM的功能,就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精确的线损预测模型。此模型如果在电网结构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也能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几年里进行线损预测和分析,保证减少电网电力线损,提高电网的正常、稳定运行。
4、基于统计计算法的电网线损分析预测方法
统计计算法对电网线损分析预测计算的方法以线损理论为基础,将概率论与统计学相结合准确预测电网线损率。统计计算法在应用前首先要确定线损受到影响的主要因素,然后近一步确定低压电网主干线的截面面积,供电半径以及供电水平。由于这三项主要影响因素的大小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过程中要进行准确的确定,保证预测结果的精确性。然后再对配电网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的数据值要按照变压器容量统计进行分析计算。关于线损的主要影响因素低压电网主干线截面面积、用电水平以及供电半径三参数在变压器中检测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进行密度分布,再进行适当的等差区间划分,以密度分布最高的区间为选择的依据,最后在对桑额参数值进行平均值计算。为了使电网电力在供电和输出电压时不出现线损的现象,通过研究得出了两种比较有效的降低线损的方法,二项式和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在供电管理的基础上预测线损率,并计算比较准确的线损率预测值。同时在电网修正的基础上,对出修正后的预测结果进行计算得出比较有效的预测值,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1对电力的负荷进行合理计算的方式
能够对电力的负荷进行合理计算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取用系数的方式、二项式系数的方式以及耗电总量的方式等等。其中,二项式系数的这个方式适用于电力生产系统中大部分主线或者是支线上的负荷计算。
1.2相邻两电网之间进行电能传送时给线损造成的影响
这里假设该电网没有对其它的电网进行输送电能的这一过程,且该电网的售电量为B,产电量为W,则该电网线损的效率就是:W%=K%+CB=F%(1+β)。其中,F%为负载上的损耗效率,β为损耗效率在结构上的比值。而当该电网在对其它的电网进行输送电能B1的时候,它对其输送的总电能和产电总量的比值为α,那么它的线损效率就为:W1%=W%([1+α)2+β]/([1+α)(1+β)]。
1.3实际供电总量的提高给线损造成的影响
就现在的形势而言,电力事业当中对负荷进行预算的方式比较多,比如有:回归分析的方式、部门分析的方式以及密度法等等,这些预算方式虽然都能够达到同一目的,但是它们在本质上也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这就导致它们所具有的特点都不尽相同。因此,在这些预算方式的对比之下,密度法是供电管理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该方式实现的原理是:通过对供电所进行合理的调查,统计出它们各自的用电总量,并将收集到的数据按照各供电所的需求,对其的负荷实施有效的分类、整理,然后再依据各供电所的供电密度标准,来对负荷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算。当预算结束之后,就可以把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最后预算出所有供电所在第二年里的负荷总值。现对密度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E=2e/(1+β)。其中,e为实际供电总量的增加概率,E为线损总耗电量的增加概率。因此,从上述式子中可以得知:实际供电总量的增加会直接提高线损的总耗电量。
1.4提高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给线损带来的影响
目前,大多数供电所中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都比较低,引起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电网在进行电能传送的过程当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感性负载。因此,当电力生产的总功率在一样的情况之下,线损就会随着电力系统中功率系数因子的逐渐降低,而出现成倍增加的现象。现假设总功率为Q,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从γ1升高至γ2,那么线损的结果就可以表现为:Q=(1-γ21/γ22)×100%。由此可见,要想降低线损的电能损耗总量,就必须要提高电力系统的功率系数因子。
1.5管理线损给线损带来的直接性影响
管理线损是由于管理人员采取的管理方式不当,而直接性的给整个电力系统造成的线路电损。这种线损的计算方式为:实际线损与理论线损之间的差值。其中,实际线损的计算公式为:H=([D-)I/D]×100%。该式子中的H表示的是:线损的实际概率,D为实际供电总量,I为实际售电总量。理论线损则是依据电力供电设备的实际参数和电力网当时运行的方式,以及潮流分布和负荷分布的实际情况,由理论计算得出的线损。
2探析线损分析预测在供电管理中的应用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将线损分析预测广泛的应用到供电管理当中来,不仅能够降低线损的耗电总量,还能够从很大程度上提高电能运输的效率,从而让电力事业给我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现针对线损分析预测,对其在供电管理当中的应用给我国造成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探究,并将其概括成以下几点:
1)为我国提供了更丰富的电能资源。
2)降低了供电所对电能进行生产的成本。
3)提高了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4)促进了我国电力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5)为我国电力事业的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线损管理
2.1所谓的线损的管理就是在电力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对于传输线部分以及各个传送变压装置以及在该过程中总的电能损失之和。电力企业所售商品的主要的形式就是电能,电能的损失直接关乎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电力企业的线损和电力企业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在电力负荷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关数据加强对于线损的管理,减少线损是电力企业应该着手要解决的问题。
2.2线损的类型有很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很多的类型,包括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的线损和管理原因所造成的线损。所谓的电力线损就是电力系统中各个元器件所造成的线损,除了上述所讲的两种线损之外还包括计算线损。在对线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从理论上来讲线损都能够通过相应的计算来得到并且能够进行避免。由于管理问题所造成的线损称为管理线损,比如由于抄表的失误或者是用户的窃电都属于管理线损的范畴。从上述两种情况来进行划分的话管理线损还可以分为有意的线损和无意的线损。供电企业给用户所供给的电能和用户所使用的电能的差值就是统计电能,为了更加方便的管理线损,一般在计算线损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高压线损和配网线损。
2.3对于电力企业来讲线损管理的常用方法在电力企业线损管理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其对于线损的管理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对于电网的网络结构进行分析。要再利用常规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可能产生线损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配送线路上的线损,变压过程中的线损等。然后在进行线损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于我国电网的改造对于电网的结构进行改造和管理,形成较为电网网络。其次是计算理论上的线损。在进行理论线损计算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电网输电过程中的各个可能造成线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电网的负荷情况以及相应的网络参数等。将理论计算值和实际的估算值进行比较,通过计算来发现发生线损的主要的原因,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电网负荷进行相应的改进。传统的从线损的管理方式还能够对于用户的用电量用电功率进行检查。对于用户使用的较大功率的设备进行验证,然后进行相应的查表作业,通过上述方式来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核算,使得整个电网系统始终运行在较为合理的状态上。这种线损计算和管理方法能够有效的减少用户的窃电行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采用传统的线损的管理的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线损。在线损的管理工作中可以结合电网实际线损的情形指定为较为合理的线损管理方案,规划好输电的线路、供电所的相应的线损,大力推行线损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制度来有效做好线损的管理工作。在线损管理的过程中还应不失时机的加强电力企业对于电力的调度。在对电力系统进行线损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将工作的重点放到节能上来,在可以对电网系统进行优化的过程中,还能够实现远距离的输电,使得电网的运作效率大大提高。通过有效的管理和调度能够大大减少电网上所产生的线损。
3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降低线损管理中的应用
3.1变电所始端的线损管理
在对线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变电所有效的采用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采用电力负荷管理的系统能够对用户用电进行监测还可以实现远程的抄表作业。能够实现抄表作业的自动化,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了。在这种情况下抄表的时间以及抄表的精确性都避免了人工的误差使得抄表的精度增加。通过这种管理系统的自动化实现可以更好地对于线损的管理,并且能够使得上述线损降低到很低的程度。
3.2末端电力用户的线损管理
在电力系统运行的过程中末端的电表也是非常总要的一个环节,在安装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工作,可以是的整个系统连接在一起避免了数据不一致的现象。以此为基础可以较为方便的对线损量进行计算。针对不同用户电力使用不同的实际情况,对线损进行管理尽量保证所采集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3配电网络的线损管理
在配电网络中一般都要相对应的配电网络管理系统,通过无限的方式实现对于配电网络系统的集成和管理,对于运行状态进行远程的监测,采用这种方式能够在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上实现对于配电网络的线损的管理。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对较为典型的配电网络安装相应的终端来实现对于线损的管理使得线损降到最低。
3.4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公用变压器的监测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还能够对于公用变压器相关的数据进行采集、监测和管理,各种电表以及其他种类的终端数据都可以进行集成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通过采集到的实时数据还能够对于变压器进行状态以及线损的监测,通过对于变压器中的电压以及电流等参数的监测实现对于线损的监测。
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内容存在着“先天性不足”[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理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低下等经济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的部分。
在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索赔实务中,保险人时常会以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由于承保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文将着重分析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下该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抗辩理由的具体内涵,并对其实际的适用价值作一讨论。
一、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依其金钱损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赔偿数额,也受制于损害补偿原则。正如布瑞特法官(Mr.JusticeBrett)在Castellainv.Preston案[4]中所言:“保险合同是且仅是一种补偿合同,该种合同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单所保损失发生时应被且仅应被充分补偿。”损害补偿原则的中心意义在于保险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的发生而获取净收益。[5]
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损害补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由其派生出来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of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有关可保价值(又称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规定发挥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则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7]
我国法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明确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进行了解释:“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9]
类似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以下简称为MIA1906)第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晓损失后的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10]MIA1906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此法的规定,任何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11])针对何为“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该条第(2)款而后进一步详述道:“特别地,当一人对海上冒险或其中承受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关系,从而他会由可保财产的安全或正常到达而获益,或会由其损失、或损害、或滞留而受损,或会由此产生责任,则其对此冒险具有利益。”[12]虽然MIA第5条第(2)款中对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详尽,但是该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项要件,即:(a)被保险人可有被保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者因其灭失或损坏或扣留或被保险人会由其产生责任而受损;(b)被保险人处于对冒险或任何在该冒险中遭受风险的可保财产的法律或衡平关系中;以及(c)在(a)中所称的此种获益、受损或责任必须产生于在(b)中所称的此种法律或衡平关系。[13]
三、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
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均是保险合同必须包括的事项,[14]因为它们是确定保险人赔付金额限度的重要参数。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1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16]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可保价值的为定值保险,否则即为不定值保险。参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险单是指列明保险标的物协定价值的保险单;[17]不定值保险单是指未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将可保价值留待依保险金额的限度确定的保险单。[18]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均直接使用了这两个概念。[19]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保险价值的作用在于确定保险金额,[20]从而确定保险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1]其是确定赔付金额的决定性标准。
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原理必须协同可保利益原则而进行说明。
四、可保利益原则与可保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见上文)和第二款,《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上述规定的理论依据实际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22],因为其并没有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这部分利益的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就不拥有该部分利益。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钱额度仅限于可保价值,因为可保价值的额度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最大金钱数额。如果保险人赔付超过保险金额超过可保价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得利润,因此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会对保险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具体到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问题,《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该款中的“保险价值”在《条款》修订前原均为“实际价值”。[23]经修订后,后一个“保险价值”虽然改变了称谓,但其含义在此仍然是“实际价值”;所谓“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与上半句中的“保险价值”完全是两个概念。
关于可保价值的确定,《条款》对新船和旧船采取区别的方式。《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24],“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条款》第五条第三款也规定:“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因此,《条款》下新船的可保价值并不是该特定船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而是出险时新船的市场价格;[25]旧船的可保价值仍是指其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可见,《条款》中新船的可保价值概念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保价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通常海上保险法意义上的可保价值,而前者则更类似机动车险中所使用的概念。[26]
《条款》中如此界定可保价值的结果就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实际上不存在定值保险的情况。在定值保险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就是确定最终赔付金额的价值。[27]而在《条款》下,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可保价值除了与保险金额一同确定该保险是否为足额保险以外,在确定最终赔付金额时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决定赔付金额的可保价值是按“出险时的新船市场购置价”[28]确定的。
因此,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可保价值高于船舶实际价值为抗辩理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确定赔付金额,并主张以出险时新船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赔付金额的依据。理论上讲,虽然此种做法确实有悖于通常海上保险对于定值保险的界定,但是由于《条款》下保险合同的订立仍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并不违反契约自由原则,所以依然是有效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此问题的司法新动向。该份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此款规定并没有明确保险人并未以此为由不承担依合同约定可保价值赔付但却依出险后确定的可保价值进行赔付时,人民法院持何种态度。即便如此,该款规定已然大大修正了《条款》向保险人一方利益的倾斜。至少,如果保险人在出险后确定的可保价值确实低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保价值,其也必须向被保险人退还就保险金额超出实际可保价值部分所收取的保险费。[29]
五、结语
本文之所以要专门将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纳入到《条款》下进行讨论,除了意在挖掘抽象原则本身的确切含义外,更重要的目的在于置身于保险人的角度寻找现实的司法解决方案。尽管站在遭受了实际损失的被保险人的立场来看,这有些像是仅仅在为本来就已尽可能寻求拒赔理由的保险人进一步寻找这些理由的正当性(Legitimacy),但是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如果你只是想知道法,你必须作为一个只愿意此种知晓能够使他预测实质性结果的坏人,而不是一个在法律当中或者在法律之外的更为含糊的良心认可中为行为寻找理由的好人,来看待它”,“如果我们采取我们的朋友——那个坏人——的视角,我们会发现他一点也不关心公理或推论,但他确实想知道马萨诸塞州或英格兰法院事实上可能如何做”。[30]并且,对法的特定角度的分析并不仅代表着其对于该特定主体的意义,因为这种对“法院事实上将如何做的预知”[31]的探究本身并不仅是实用主义下的某项具体化的任务那么简单:其在现实意义上就是法本身。
参考文献
[1]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契子”部分第4页。
[2]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3]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4][1883]11QBD380atp386.
[5]参见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07页;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主编:《海商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等。
[6]本质上,整个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是基于损害补偿原则而达成的;在此仅讨论该原则主要赖以实现并在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方式。
[7]殷悦:OntheTestofInsurableInterest,载《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112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款。
[9]《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57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10]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第(2)款。
[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1)款。
[12]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第(2)款。
[13]Mr.AnthonyColmanQC,TheMoonacre[1992]2Lloyd’sRep501.
[14]《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六)款和第(七)款。
[15]参见《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四)款。
[16]《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7]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2)款。
[18]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8条。
[19]如何振光、周信琴、邓木娣、邓桂英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莞中运225”轮保险合同纠纷案)。
[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问题的复函》(保监法[2000]10号)第一项,2000年4月4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22]《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57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23]参见1996年11月1日施行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24]保监法[2000]9号,2000年4月14日。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1996年12月27日。
[26]王海明著:《船舶保险理论实务与经营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27]参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7条第(3)款。
[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1996年12月27日。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
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
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
用,电力企业售电量、电价执行、线损管理以及电费管理等
营销业务已全面实现信息化,对大量繁杂的营销数据进行核
查分析已成为营销稽查工作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SG186营
销系统是一套以实际营销业务应用为基础的面向工作流的
系统,导致很多营销稽查人员无法找到准确的工作切入点,
给数据分析和稽查管控带来不便。电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在
电力营销中的作用突显而出。
论文关键词:电力营销;营销稽查信息;稽查监控;
电力营销工作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作业分散、流
程复杂、时效性高、与客户接触点多等特点,容易发生因人
员业务素质、政策理解、工作态度等差异,导致政策或标准
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了保证营销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电
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作为一种集中、统一的实时稽查监控手
段应运而生,该系统对营销关键指标、工作质量、服务质量
进行集中监控与稽查,规范员工营销服务行为,规避违规用
电情况,净化供用电环境,塑造品牌形象,实施成效分析显示,
稽查监控系统的应用是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是
一个能有效提高营销业务的管控力、加强日常业务的执行力,
提升客户服务的监督力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可以促进营销整
体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营销信息稽查系统概述
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具体业务是通过稽查主题管理,完善
稽查监控主题库,利用稽查主题库所提供的主题,对供电应
急处置、经营成果、营销工作质量、营销服务资源中不正常
现象以及应用系统产生矛盾数据进行监控与稽查,提交可疑
问题;利用发现的可疑问题,通过稽查任务管理,实现档案
修正、营销制度完善。最终对电力营销工作产生的经济效益
和管理效益进行评价。营销稽查监控系统既实现了与SG186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的紧合,又与用电采集系统、数据中心数
据、收费平台进行了连接,实现了各部门、各专业营销数据
的全面集成。从而可以对营销经营指标、工作流程关键节点、
数据质量、服务资源等营销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稽查监控。
系统可以根据管理者不同时期的管理要求灵活设置各项监
控指标阀值,还可以按照月、周、日的监控频度对不同营销
业务进行监控,可满足不同营销业务的管理要求。通过监控
对供电质量、保障能力存在异常的供电单位、线路、台区、
客户,以及重大服务事件进行稽查监控,查找异常原因,采
取措施,提高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包括供电质量及停
复电情况、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处理,对新装增容及变更用
电、供电合同管理、抄表管理、核算管理、电费收缴及账务、
用电检查管理、95598业务处理、资产管理、计量点管理、
计量体系管理、电能信息采集、市场管理、档案信息管理(信
息管理论文)、报表管理监控等业务主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
控。系统包括10个业务类,抽象出7个功能域、39个功能项、
146个功能子项、5类非功能需求、5个监控主题类、27个监
控主题子类、126个监控主题、187个监控指标,。
二、部分功能在营销体系中具体的应用
1、居民大电量:依我县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2013年
全县居民生活售电量167803万千瓦时,其中城镇居民生活
售电量为10223万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售电量为157580
万千瓦时,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202千瓦时,农村居民生
活户月均用电量122千瓦时,冬夏空调及取暖用电高峰时期,
城镇城镇居民户月均用电量317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户月
均用电量188千瓦时,依据我县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状况,我
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居民大电量主题中设置监控阀值
600千瓦时,对于每月户用电量超过6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
现场稽查或派发异常稽查工作单,自2013年5月份我公司
开展此项业务稽查以来,共计查处违约用电及定比定量不合
理的用户389户,追补违约用电费38.88万元,更改定比定
量不合理用户149户,有效的堵塞了营销中的管理漏洞,提
高了公司的经济效益。
2、农排大电量稽查主题,我县为农业排灌大县,农民
自留地较为分散,排灌呈季节性较强,排灌主要集中在每年
的春冬两季,主要为一变一井,或一变双井,每台机井平均
负荷为32KW,排灌高峰用电时期月均机井用电量达到8500
千瓦时以上,处于农排低谷时期,89%用户用电量为0千瓦
时,根据我县农排的实际状况,我公司在营销稽查监控系统
在农排低谷时期设置监控阀值为1000千瓦时,在农排低谷
时期阀值超过1000千瓦时的用户开展现场稽查,自营销稽
查监控系统上线以来,共计查处农排用户违约用电现象37
起,共计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85.34万元。
3、超容用电主题,该系统设置超容用电量阀值为用户
的配变容量×用户使用天数×24小时。某大工业用户配变容
量为315+315,配变总容量为630千伏安,计量方式为高供
高计,两台配变合并用电,2013年1月该用户报停一台配变,
SG186中使用配变容量为315千伏安。2013年4月营销监控
系统中显示该用户4月份用电量为315500千瓦时,该用户4
月份理论用电量为315千伏安×24小时×30天=226800千瓦
时,,超容用电39.1%。公司稽查人员迅速对该用户展开现场
检查,经现场核实,该用户擅自将报停的配变启封用电。属
违约用电行为,追补基本电费315千伏安×23.3元=7339.5
元,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4679元,共计追补电费22018.5元。
三、结束语
通过营销稽查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我县供电公司在营
销稽查工作建立了事前有预测、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跟踪的
新型营销稽查监控体系。营销稽查监控系统全过程、实时的
在线监控和稽查各营销系统的数据质量,实现了营销稽查监
控的闭环管理,营销管控工作达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全面提高了营销业务管控力、日常业务执行力和客户服务监
督力。为电力企业“三集五大”改革和城乡营销一体化运作
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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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崇伟.电力市场营销[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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