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5 0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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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绿色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强劲,这使得“绿色金融”成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发展的新的趋势和潮流。近两年贵州省把绿色金融创新作为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切入点,从理念、制度机制、产品和方式、碳金融规则和标准制定等方面进行创新,特别是为防范产品创新、信贷结构调整等可能带来的风险,贵州金融机构根据新产品和业务运作特点,分析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办法,建立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贵州始终坚持绿色发展,金融部门和产业科技相结合,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促进生态技术、生态产业、生态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机融合。
2.省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是较早关注信贷对环境影响的国家,各省份也纷纷开展了“绿色金融”对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海南省、河南省、新疆省等。海南省为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任务,提出推进银行业扶持生态省建设的建议,促进经济与金融形成“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互利关系;河南省面临“三化协调”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任务,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绿色金融认知度、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企业征信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及加强合作、鼓励金融创新等是河南省深入推行绿色金融的可行路径。
省外的研究对于贵州省如何开展“绿色金融”具有借鉴作用,而贵州省独特的生态资源、地理地貌又决定了其发展不能完全借鉴省外的发展模式,“绿色金融”对发展生态贵州的研究有其独特性。国家二号文件也对贵州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要求,“国2号”文件指出,贵州是我国西部多民族聚居的省份,也是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贫困和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贵州尽快实现富裕,是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缩小差距的一个重要象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
3.贵州省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性分析
虽然贵州省的省会贵阳市已于2003年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确定为全国首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然而,从全省来看,情况仍不乐观。贵州省是一个典型的以重工业发展为主的资源型大省,能源资源消耗加剧,尤其是矿产资源的加速开采,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十二五”规划,未来五年,贵州省经济要实现大跨越、大发展,全省生产总值确保实现8000亿元,力争翻一番,突破100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从目前贵州省情看,要实现上述目标,投资拉动将是主要力量。投资需要大量资金,特别是信贷资金的支持能否到位,将决定投资进度和投资总量。如果投资项目违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违背绿色环保原则,将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发展动力面临不足。另一方面,贵州虽然经济不发达,但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都非常丰富,特别是旅游资源,广泛分布的岩溶地貌构成了特色旅游的基础。喀斯特地貌在全世界具有鲜明的特色,在世界上目前已开发的15种主要自然旅游资源中,贵州占了10种,数量、类型之多,为全国罕见。无论从经济利益出发,还是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发展“绿色金融”都具有重大意义。
4.贵州省发展绿色金融的困境与对策
针对目前国内及贵州省的情况来看,发展绿色金融仍有着很多困难。一,政策体制不完善。首先,缺乏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绿色产业或低碳产业对资金的需求巨大,该产业所涵盖的清洁发展机制( CDM) 、节能环保等产业的发展无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这些项目的回报期通常都比较长,因此绿色金融的支持是推动其发展的关键。更为重要的是,与传统产业相比较绿色产业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并非绿色产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中国的现状是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尚未建立,政策比较零散且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三,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当前,中国国内金融机构对碳交易还比较陌生,对于碳交易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尚不熟悉,参与碳交易的市场主体也不明确。除少数商业银行对碳金融较为关注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参与,发展碳金融仍停留在一个理念与口号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力措施:
(一)健全绿色金融制度。
绿色金融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确立的绿色金融体系结构,涉及绿色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由一系列制度构成,体现为有关的国家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政府法规、规章、条例以及行业公约和约定俗成的惯例等。在贵州金融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借鉴省内外于国外相关规则和标准来建立和健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的具体实施制度及绿色金融监管制度。
(二)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绿色金融市场,是指为保护环境( 包括水、大气、森林、土壤等) 或考虑环保因素而进行的投融资活动所形成的市场,其显著特点是绿色投融资的场所。当前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主要指的是在“京都机制”下形成的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碳金融市场,包括项目市场、自愿减排市场和配额交易市场。另外,根据市场功能分类,还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根据市场组织形式,也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三)创新绿色金融工具。
绿色金融工具,是指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资金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的条件。按传统金融工具原生和衍生的分类,绿色金融工具也可以分为原生类绿色金融工具和衍生类绿色金融工具两大类。当前绿色金融市场上,原生类绿色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碳信用和碳现货,由此派生出的衍生类绿色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和结构性产品等。(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有关特定产品的其他政策也会对农药行业的生产和销售产生影响,并促进了农药产品结构升级。
2013年受政策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草甘膦。自2012年年初以来,草甘膦的价格逐渐上升,直到11月达到峰值。这是与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将禁用分不开的。这一禁令使草甘膦的生产成本提高,环境保护成本提高。此外,由于严格的环保核查,一些设施陈旧的生产企业被迫停产。这两个因素降低了草甘膦整体产量。为了避免2008年草甘膦泡沫的重演,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草甘膦协作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草甘膦行业的实际情况。
另一个受到政策很大影响的是中国的第二大出口产品百草枯。由于中毒和自杀案件增加,农业部联合三部委的1745号公告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完全淘汰百草枯水剂。自2012年5月以来,已停止对生产百草枯原药和制剂的新工厂的验收工作,并已停止登记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从2014年7月1日,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而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加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区委、区政府正确分析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开展统计法律行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促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优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统计执法检查动员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内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中,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在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围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开展宣传,重点是围绕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各个参与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使《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平时的学法用法活动中,把《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作为领导干部“两月学一法”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自觉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统计人员是推进依法统计的主体,要在统计系统内部深入持久地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开展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知识竞赛和征文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统计、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联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对于统计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全社会年度法制宣传的整个工作中去,全面谋划,精心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节日,采取社会各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广范围、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其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利,自觉主动地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要集中力量,统一时段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举办学习班、专题讨论、征文评比、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持续掀起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热潮,为顺利推进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和农业银行《信贷新规则》,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文秘工作的人员,如果不学习《保密法》,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发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小学生学习宪法心得体会450字(一)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前言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之一,它的构建和进一步的健全完善,有利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有效依法履行其职责,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大灾难性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更有利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有效有力保护。然而,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比较,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起步是比较晚的。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和快速地发展,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在持续地提高,也就使得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了。在这种国情下,为了能够有效地促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完善,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仔细深入地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向前发展,最终得以完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我国的宪法明确地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的职权时必须绝对严格地按照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范畴,在所有的各个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中都对消防行为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然而,到现在为止,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当中,并没有出台与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相关的组织法。如此这般,造成了消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有的国家机关会因在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相应的消防法内容,而拒绝执行的情况。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时,消防法在那些国家机关面前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来看,显得比较滞后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较,他们很多能在很大程度上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适时地修订相关法律,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就显得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的立法在我国的程序较复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要经历相对繁杂的手续,一般都要经历数年才能完成。此外,制订完成的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致使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以及修订也是如此。比如,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层建筑已成为现代城市中的主要建筑了,然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内容比较不健全,造成了部分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执行能力低下
从总体上来分析,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执法的任务量也日益猛增,现有的执法力量不足以满足。以2012年郑州市的消防状况为实例,2012年市区人口为425万,各类各级的企业事业单位总共有近十万家,全年共发生火灾近1300余起,全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了近万家单位,然而全市的消防监督人员不过近百人,显然消防执法人员不足。消防执法的任务量是十分巨大的,要有效完成如此巨大的执法量,需要大量的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构的完善作为前提,当然,还必须要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足够的物资条件以及大力的财力扶持。2.依然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它是由公安部直接领导的现役制的军队,但在具体执法时,它有时还存在人情网和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于消防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处的不同位置和所担任的不同责任,就造成了他们在定位消防目标、消防思维方式以及具体的消防工作方法等等都有比较大的差别。另外还存在某些经营者、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有着各种关系,造成了一些领导把消防执法与经济发展相对立,对一些有悖消防法律法规并且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不能及时做出关停、限期整改等等处罚。其次,还存在小部分执法者,由于本身的职务和地位,又深受封建特权观念等思想的毒害,将自己凌驾在法律之上,做出一些篡改执法、歪曲法律等等事情,进而做不到公正执法,甚至纵容一些不法行为继续进行。3.因执法手段的单一,造成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一方面,在当前的法律中,对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消防法》中,规定了诸如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扣留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的执法主是公安机关或者是申请法院执行。这就造成了公安消防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或单位拒绝执行时,由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而不作为,而在很多时候法院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受理这类强制执行的案件,使得难以根治部分安全隐患,长此以往,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其程序繁琐,所耗的时间也较长,造成了行政效率较低。以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来说,从判决到执行完成,至少也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而对于处罚对象来说,很多时候都是在发现有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仍在营业,相应的危险就在进行当中,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解决措施
(一)大力提升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力度
在我国,为了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执行力度,首先主管领导或部门必须加强其自身的政治思想自我教育,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位,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决不将自身凌驾于消防法规法律之上。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负责消防安全的必须是单位法人或者是主要责任人,以保证职责设定和法律责任设置能够一致,以确保在发生违背消防法律法规时能够有效地追究责任。
(二)大力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职权时的依据主要是基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所以,为了确保中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国家机关的执行力度,避免消防法律法规与国家机关发生冲突,以保证中国的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提升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在消防组织法中,必须将公安消防机构与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实现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机关有悖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
一、学习测绘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2007年3月1日开始,在我国测绘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即注册测绘师制度,随着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及社会的发展,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养提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学习是很重要的。
同时在测量教学中,学生通常接触的多是技术层面的东西,测绘专业的学生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管理的概念和理论,这也使得他们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何实践运用,更无从谈起。而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将来做一个懂法、守法,依法从事测绘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前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特别是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用所学内容能够解决测绘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或许上学期间有的专业课工作中接触不到,但是这门课学习的知识在不管学生毕业以后是否从事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都是用得到的。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教学现状
对于高校来说,测绘专业大多设置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或综合性大学里,课程体系往往注重技术课程轻视管理课程,对测绘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重视不够,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没有开设《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有些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也是选修课,课时安排少,对课程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影响教学效果。同时虽说《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知识更新较快课程,但课程涉及的教材却不多,知识陈旧。另外该课程也缺少实践教学环节,因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培养学生组织管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学生来说,近些年来因高校扩招和适龄学生减少等缘故生源受到影响,被迫降低招生标准,导致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学生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目的性不明确。思想上以自我为中心,不善于合作,有时盲目冲动。很多学生不想或者不愿意学习,在思想上存在抵触心理,而这门课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管理的知识,内容枯燥,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在教学中很难达到所希望的教学效果。
三、如何讲好这门课
1.理论联系实际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理论教学主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在理论教学中注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其他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对测绘法律法规的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对测绘项目管理的教学中可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使学生身临其境,深刻领会。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自己去调查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管理中的应用,以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为例,指导学生完成标书撰写,合同订立,技术设计、总结,经费预决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理解情况,任课老师可以适当的补充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等测绘基础知识,是学生将理论基础和法律法规联系在一起。
2.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测绘法律法规》属于理论课程,所以会有点枯燥,可以适当的增加一些实践环节,比如说演讲、辩论,案例分析等,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热情。
3.强化案例教学
在当前信息化测绘时代,对于测绘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于测绘管理理论的理解,还能提高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测绘过程中的能力。将近年所出现的一些典型的测绘管理事件作为案例,如国外个人或机构的在我国境内的非法测绘事件、无资质测绘事件等,让学生对学习测绘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4.从教师自身做起
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大部分都是直接从高校到高校,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或是工作经验太少,没有真正涉及到测绘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好多大专院校不开设这门课的原因,所以对于教师而言,要增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多接触实际的测绘工作,深入到测绘单位内部进行学习,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文献,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
四、结束语
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并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要对该课程的教学充分重视,培养出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和管理要求的测绘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县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县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断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个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经营方式都发生着一系列变化,在这些变化中会计监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证国有企业顺应我国经济体制,实现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对转轨时期如何构建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进行探索。
一、转轨时期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对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视不足。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缺乏重视并健全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意识,这种意识的淡薄使其并没有把会计监督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中去,使得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难以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方面具有很大的自,在改革过程中企业应该加大对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重视程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会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效率,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二)会计监督体系和监督功能不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审计和政府部门监督形成了对我国企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其中单位内部监督的工作人员是在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和指派下进行监督工作的,与企业管理者是上下级的关系,因此这种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审计监督中会计师事务所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复杂,行政色彩浓厚,监督的独立性有限;政府部门监督中监督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确,使得部分政府监督失去威慑力,监督效果也并不理想。(三)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与会计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主要的法律《会计法》只是为企业的会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大致的方向,却没有提出具体的细节和做法,对会计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也没有详细的分析解答,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此外,《会计法》制定较早且并没有随着会计行业和企业结构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完善,很多法律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从而导致《会计法》的监督力度不足,存在法律漏洞,使企业的会计工作常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
二、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重视会计监督工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要想实现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就应该意识到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逐步完善企业中会计监督机制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观念,加强对财务和会计管理知识的学习。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会计管理计划和体系。管理者要积极与相关会计监督机构交流与合作以加强会计管理技能的学习和相关信息的交流,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二)遵循会计监督体系构建的原则。国有企业构建会计监督体系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时效性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督人员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中根据相关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工作规范和原则,这不仅使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了自身职能,而且还保证了国有企业构建和运行的合法性。2.时效性原则企业管理者要想对公司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真实、有效的信息收集,因此企业的会计信息十分重视时效性。国有企业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要保证其时效性。(三)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建设。构建与运行会计监督体系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我国当前的相关会计法律和财务法律还不够健全,在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法律漏洞,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保证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的合法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我们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全与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为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和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在建设会计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到各个层面的会计监督人员,并针对他们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他们的监督工作行为和流程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有相应的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束语
我国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在转轨时期还存在着会计监督体系没有被重视、会计监督体系和功能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构建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做到重视会计监督工作,遵循构建原则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作者:刘茂盛 单位: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煤炭行业的发展要与时俱进,跟上时展的脚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高质量的煤炭需求也越来越大,而煤炭的传统利用方式严重破坏了国家生态环境,给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利之处。要想不断优化我国煤炭的能源结构,国家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煤炭清洁利用的重要性,要不断加大煤炭资源清洁化利用的力度,积极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有针对性的政策方针,不断促进我国煤炭行业清洁煤技术的应用发展,推动整个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煤炭清洁利用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我国煤炭清洁利用的发展现状
为了不断提高煤炭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保护社会社会生态环境,促进整个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我国在煤炭清洁利用上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掌握了一定了技术基础。我国清洁煤技术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的。其中我国煤炭洗选加工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开始大量的开发生产动力煤。当前我国的原煤入洗比例比较偏低,仅仅达到30%,如果排除掉炼焦精煤产量达0.1Gt/a,那么动力煤的入选比例还会降低。我国在燃煤发电商主要采用的还是含灰、硫高的煤,只存在极少数的发电机组应用洗后的动力精煤,这势必会造成更多的环境污染。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洁净煤技术得到了大大的改善,环保节能的型煤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其中生活型煤技术和市场发展最为成熟。
(二)煤炭清洁利用遇到的困境
我国煤炭清洁利用遇到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煤炭清洁利用的管理问题。由于在清洁煤技术未能得到科学的普及,在产业化市场上推广力度不够,社会大众未能充分认识到煤炭清洁利用的重要性。同时清洁煤产品的提供与用户的锅炉煤质不相互适应,降低了用户使用的积极性,无法满足用户的各项需求。清洁煤产品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管理理念较为落后,清洁煤产业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2.洁净煤技术问题。洁净煤技术主要包括了信息技术、工程技术以及标准技术。其中信息技术决定了企业运行管理的效率,工程技术决定了企业生产洁净煤产品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标准技术决定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洁净煤技术管理缺乏一定的经验,国家煤炭信息网络还不够标准规范,无法及时的传播各种信息技术,引导社会企业积极的应用洁净煤技术。在工程技术上存在的问题是产品与用户锅炉煤质不适应,用户无法体验到最好的服务。在大型选煤、型煤关键设备上,我国仍然需要从国外引进,自身的技术有待进一步的改善,加强设备的生产和开发利用。
二、煤炭清洁利用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
煤炭洁净煤技术被广泛运用在各个国家的环境问题解决上,它能有效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效率,降低煤炭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各种污染。随着我国宏观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改革,洁净煤技术受到了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被认定为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战略措施之一。我国的煤炭清洁利用发展过程中,在1994年国家就建立了煤炭工业洁净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次年开始组建了国家洁净煤技术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在1997年国家国务院进一步的批准了《中国洁净煤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洁净煤技术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众多学科,被广泛应用在各个行业领域。它的开展应用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因此,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大力支持和提倡各煤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积极发展炼焦、煤建材、煤电联产以及煤化工等,要科学合理进行煤炭的精加工和深加工。煤矿企业要合理进行煤炭洗选加工,开展综合开发煤泥、石煤、煤层气以及泥炭等。在2001年,国家政府颁布了《国家计委关于对洁净煤技术发电示范工程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项政策有效的调动了社会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的积极性。
(二)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家政府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在世界各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它们的目的要不就是为了保护环境或者保护社会大众的健康,要不就是为了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协调发展。我国在环境保护理念上主张二元论学说,即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环境的保护。在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有明确规定:要积极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范和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类和谐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然而在实际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中,都强烈表达了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往往会选择经济利益为重,忽视了环境的保护,这就导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无法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对整个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破坏,无法起到良好的带头榜样作用,促进煤炭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
2.法律法规的具体可实施性不够。在我国煤炭清洁利用制度上,存在太多的原则性规定法律条例,而具体性条款又偏少。整个法律体系只存在一个大致的框架,各种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文件,而具体可实施的条款细化不够。由于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严重缺乏可实施的法律法规条款,难以真正发挥出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作用,法律法规的实际效力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律变成了一个形式,无法正确引导社会企业进行清洁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我国政府部门作为能源战略和政策方针的制定者,承担了重要的引导和指挥责任。社会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指导,然而在当前我国的能源的法律法规上,制度制定不够完善,严重缺乏具体可实施的激励条款,法律法规与社会大众的利益不存在密切的联系。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在法制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障碍。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切实落实,那么如何去引导企业去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员工的环保节能意识,积极应用清洁煤技术。
三、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修订、制定法律法规,使约束条款具体化
国家在煤炭清洁利用法律制度上,要不断的修订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使约束条款更加的具体化。政府要不断加强对整个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完善的煤炭清洁生产利用制度,规范各项煤炭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明确具体的实时细则,努力建立起健全的标准体系,在技术应用推广上建立奖惩和问责机制,不断激励更多的煤炭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开发利用的效率,促进生态环境的和谐稳定的发展,与此同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颁布要得到切实落实,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执行力。国家政府要合理的修订我国的部分法律条款,保证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共同发展,大力发展清洁煤技术。
(二)完善政府对煤炭清洁利用的引导和支持
国家政府要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在各项煤炭清洁利用政策上给予企业大力的支持。首先要制定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那些积极应用清洁煤技术的企业,在税收制度上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激励措施,不断提高煤炭企业的采用清洁煤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优惠政策制定上一定要通过多次召开公开听证会,对于各方面的意见要综合考虑,在经过科学合理的评估后,方能进一步决定最终的政策制度方案。与此同时,要想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社会企业各项指标的调查和监督,确定它们是否满足国家对于煤炭清洁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要想社会企业积极投入到煤炭清洁没技术的开发利用上,政府可以通过合理提供相应的技术财政补贴,大力支持企业投入资金去研究清洁煤技术,这样有利于清洁煤技术的推广应用。清洁煤技术补贴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成本的差异,补贴的力度刚好可以激发起企业的开发清洁煤技术的兴趣,充分发挥出技术补贴的作用,要注重其持续性和稳定性,始终让企业保持高涨的热情,积极去创新应用清洁煤技术,引进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培养更多的技术型人才。
(三)完善并加强政府监管的法律义务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除了要发挥出自身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还要不断加强政府监管的法律义务,要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落实各项制度政策的实施。在社会企业应用清洁没技术的过程中,监督其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作业,调查企业在煤炭利用过程中是否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的破坏。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的违规操作要严惩不贷,按照法律制度进行各种处罚,从经济性的罚款,到行政许可、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要促进整个煤炭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营造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