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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措施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6 09: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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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篇1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等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1)各类知识产权基本情况。从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知识产权拥有量总体情况看,商标注册数量最多,有效专利拥有量逐年增加。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等因涉及的技术领域较为特殊,我国高新企业的拥有量少。版权、软件等自动获得的知识产权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流失严重。

(2)专利基本情况。

①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据统计资料,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不断提高,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2年高技术产业申请专利5590件,较上年3379件增长了65.4%,2003年高技术产业专利申请8270件,较上年增长47.9%;同年,国内专利申请居前十位的企业中有八个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从高技术行业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总体情况看来,虽然申请量与授权量持续增长,但授权量占申请量的比重则在波动中呈下滑趋势(见表1)。

②国内外专利对比。从国际专利申请看,中国的发明专利国际申请量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30,是韩国1/4。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只占世界总量的1%~2%,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只占10%。并且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行业集中在传统的工业技术领域,很少涉及现代高新科学技术领域。

从我国发明专利受理量来看,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同期国外企业申请的1/4~1/10,且原创性或基础性的发明专利很少。信息技术领域、医药化学领域、彩色电视机和录像机生产方面的重要技术领域外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占据了总量的90%以上,石化行业在国内务行业中专利工作算是比较好的,但仍有60%以上的发明专利被外国企业圈走。据统计,近3年(2001年~2003年)我国公开的发明专利为74098件,其中涉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约占1/3,但在这一领域中,国内外申请总量的差距为17:83,信息技术中某些专业的专利申请量已达到1:10甚至1:20的差距。国内外创新能力的巨大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从专利分布看,国内企业的专利申请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国外企业在我国的专利申请以发明专利为主。近几年,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量和授权量均小于国外,有的年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只有国外的1/2,甚至1/3。2003年这一局面开始扭转,发明专利国内申请56769件,国外申请48549件,十年来国内数量首次超过国外。2004年仍然保持国内申请量高于国外。但这两年,发明专利的授权量依然远远低于国外,2004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8241件,授权率27.7%,国外授权31119件,授权率48.4%,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只有国外的58.6%。

2.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本情况。

(1)机构及人员设置。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较少,多数采取“兼管”方式,即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归并于其它职能部门,还有一部分企业专、兼职管理机构均未设立。在四川省近期调查的212户高新技术企业中,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占26.88%;将知识产权工作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企业占66.04%;而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仅占7.08%。

人员配备方面,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多数只配备兼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甚至有一部分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上述四川省调查的企业中,共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194人,平均每户企业0.92人。而欧美以及日本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配有实力很强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目前国内多数企业制定了有关技术创新、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但在产权归属、专利转化及奖励、商标管理、专利管理等与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关系密切的领域,企业的制度建设还有欠缺。四川省的调查结果表明,技术创新、商业秘密等制度在半数以上的企业中得到运用;专利、商标管理、转化及实施等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制度在企业中还未普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态势仍不相适应。

3.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情况。

(1)知识产权的归属。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时通常以合同形式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四川省近期的调查显示:在开发新技术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时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保护条款的企业占样本的89.6%。

但企业内的知识产权归属管理不善,上述调查中,与员工签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或条款的企业占74.5%。但管理上存在漏洞,权属不明,保护不力,知识产权流失严重。而欧美日等国的许多企业均通过合同或协议与员工约定在职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能够依照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给予发明人奖励,但奖励的落实程度不够,甚至出现奖励不透明、不到位的现象,部分企业仍习惯于单一的科技奖励制度,发明人的报酬与知识产权的创造及收益关系不大,科技人员的绩效考核与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无关。有调查显示,近六成企业没有全部兑现和没有兑现奖酬政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奖两酬”至今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和待遇,打击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3)知识产权的培训与绩效考核。由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奇缺,企业机构不健全等因素,我国企业对员工进行的知识产权培训还无法满足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知识产权的考核评审还未普遍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显示,大约七成的企业没有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考核指标之中。而国外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设立一系列知识产权考核指标,还要对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如富士通的新进员工一律要接受知识产权的基础培训教育,而我国只有像海尔等知识产权意识强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培训与考核等方面才日益接近美、日等知识产权强国的水平。

(4)知识产权文献的利用。由于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加强了专利信息系统的建设,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分析与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的工作已经起步。四川省的调查显示,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立项前开始跟踪分析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情报,将分析结果作为决策依据之一,并开始着手建立与本企业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利文献信息库。

但国内外对比表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专利文献信息的收集与利用程度不够,当前国内超过八成的企业没有建立专利文献库等基础设施;技术引进过程中,利用专利信息检索进行二次开发获得自主专利权的能力以及利用专利信息打专利战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都有待提高。

(5)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把知识产权问题简单地看作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通常依靠法律的事后补救机制,遇到纠纷时,通常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其次才考虑协商处理,选择行政调处的占少数。上述四川省的调查显示:高新技术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占60%;采取协商方式处理的占30%;采取行政调处方式解决的占10%。然而,在发生专利侵害纠纷时,欧、美等国的多数企业并不采取立即诉诸法庭的办法,而是以协商作为解决争议的优先选择,其次是仲裁,万不得已时方才诉讼解决。但对于代表企业生命与信誉的商标,则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一旦被侵权,就选择法律手段对侵权者加以制裁。相比之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过于单一,缺少战略意识。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在较短时期内迅速发展成长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管理层更多地强调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视不够。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一直是我国企业的一大软肋,它一方面表现为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体现如下:(1)一些企业还存在“重成果、轻专利,重奖励、轻保护”的现象,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大量创新成果因未受到法律保护而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一些已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商标因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注;(2)一些企业不仅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屡屡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3)一些企业明知侵权,却仍然心存侥幸,甚至明目张胆地无偿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

2.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缺乏。多年来,一些企业在技术上一直依赖进口,实施“买进”战略,结果是“引进一落后一再引进一再落后”,缺乏对引进技术在消化吸收基础上的改造创新能力。国内大中型企业平均专利拥有量不足百件,有的大型企业多年来甚至一项专利都没有申请。企业的专利申请也主要是科技含量较少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相当一部分创新性不强,质量不高,授权比例较低,原发性创新成果缺乏。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也主要集中在传统工业技术领域,涉及现代高新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偏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缺乏,导致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不健全,许多未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在明确产权归属、激励职务发明、解决纠纷、知识产权运营、无形资产评估等制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特别缺乏有效调动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当今世界经济的竞争首先集中表现在知识和技术上的竞争,而在以知识和技术为基础的产业中,对知识的生产起着激励和保障作用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制度不完善,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以及对创新人员的有效激励,阻碍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

4.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往往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兼管”,使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即使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规定,职责不落实,不能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5,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低下。世界上每年有百万项专利技术公布.对创新是个难得的信息宝库。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对专利文献利用得不够。相当一部分企业科技人员在选择和设计科研课题前,由于没有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导致重复研究,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约企业研发水平。另外,企业在制定决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吸收引进技术进行二次研发方面均未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

三、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效益的新举措

1.加大培训力度,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其知识产权意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对新的技术员工统一进行知识产权启蒙教育,工作2年~3年后进行知识产权方面更深入和专业的培训,在公司内部开设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课程,为员工提供外部学习的机会等手段,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树立产权意识,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国外跨国公司在高技术领域占据知识产权优势,不断将技术独占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威胁我国企业的利益。要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必须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立研发机构或实行“产学研”联合,加大R&D投入,提高技术开发人员素质,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机制;要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有机协调有所突破,加强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创新体系建设:一是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产业和本行业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市场变化趋势,高起点地选择创新重点和突破口,必要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模仿创新的追赶策略。二是要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有机结合,克服重复建设,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通过创新能力的提升,带动自主知识产权量的增加。

3.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外部法律环境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建立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收益与科研人员的报酬挂钩,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纳入科技人员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创新性犯错,调动全员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2)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责任,与员工签定知识产权相关协议;(3)规范技术的转让与引进的合同管理;(4)作好专有技术、保密信息和计算机软件的分级管理;(5)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6)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4.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其规模、经营性质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缴费、续展;专利文献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谈判;纠纷处理以及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等。我国企业应吸收国外企业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机构与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设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组织模式时,应考虑情报信息的沟通渠道,有选择地采取各类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手段,形成多角度的管理机制。

5.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应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构建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重点是专利文献的研究和利用,通过专利文献的系统分析、综合比较,跟踪预测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和市场走向,弄清竞争对手技术发展动向和该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监视与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动向。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各个阶段都要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检索和检验,以防止盲目开发,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政府部门的政策导向和信息服务,转变企业管理者意识,推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行,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生产经营战略一体化,纳入组织战略的核心部分。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开拓市场,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中外管理导报,2002(2):9-11.

2.顾金亮.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中美比较.中国软科学,2004,(4):12-17.

篇2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8.053

0 引言

铸造行业近年已列入“高危企业”,企业承担风险大,“落实主体责任”压力重,安全生产管理主要瓶颈,就是如何掌控“动态管理”因素的变化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管理,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1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措施

(1)确定“隐患人”。同样事故二次以上者;不同事故三次者;重大事故一次者;警告二次以上者;违章操作三次者。

(2)建立安全行为细则。分二项、三序、二重点。即机械操作项与个人行为项;熔炼、浇铸和清理工序;变电所与电炉二个重点。建立个人行为安全准则;工序安全细则;变电所安全管理、电炉安全检测内容等安全运行措施。

(3)天天“念经、做操”,控制人的操作行为。组织员工念好经做好操。“念经”就是:熔化序、特注意;控制室、人不离;开炉前、先查看;水电表、必看好;前炉衬、班必查;液压站、试翻转;用冷炉、紧水管,起炉时、听异声;加料时、用磁吊;不明料、要扔掉;漏铁水、先断电;规定板、天天看。安全会、记录请;抓培训、不放松;新安法、有亮点;思维变、守红线;预防好、事故跑;念好经、安全保。做操就是“吊车指挥手势”:手心向下摆,吊钩向下落;手心向上扬,吊钩向上起;手心向上摆大臂,吊钩快速向上起……

2 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措施

经过“爆炸、火灾、毒气”危险辨识,确定隐患点:熔炼与浇型过程(爆炸隐患);醇基涂料与油漆、木型模具的管理(火灾隐患);粉尘、噪声(有毒有害)。

(1)熔炼与浇注过程(爆炸隐患)。中频电炉熔炼本身就构成了重大危险“隐患点”,生产环境中“水、火、电”为一体的工作运行原理的特点,决定了每道工序环节上的检查,不允许有点滴差错。1)无论炉体炉衬还是冷却水管线,热胀冷缩,如果处理控制不好,会经常出现设备故障,也会带来隐患和险情。如炉衬产生裂纹、炉领横裂纹;内水循环接口渗漏水滴,打火崩坏线路原件等;2)电炉运行系统水路汽化问题,往往被人忽视。只要设备设定水路分离器,就要控制、监管它。因水温过高而产生了汽化,汽化现象会导致炉体感应圈被熔化而发生险情;3)翻转系统如果不是机械传动系统,靠油压来完成的电炉易燃,最好采用“水基乙二醇”,阻燃、安全。

(2)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漏炉事故,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1)漏炉了,第一步快速切断炉体电源;迅速将炉中铁水出炉,一定保证炉内铁水高度低于漏点再去做排险处理等工作;2)漏炉了,铁水与水碰撞一起而且产生爆炸情况,先逃生再断电、断水,为了防止周围火灾发生,要快速切断周围电源,打开消防水带迅速,降温、灭火;3)漏炉了,翻转系统又失灵了怎么办?先快速切断电源,采用耐火泥杆从炉体外部堵漏点。

(3)醇基涂料与油漆、木型模具的管理(火灾隐患)。铸造企业所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种类很多,火灾防患不容忽视。易燃物品周围10米之内严禁烟火,张贴禁火标志,加强火源管理,做好应急管理,尤为重要。

库内、现场引燃易爆品的存量大小决定了“危险隐患源”等级,库房每周上报一次进货量、库存量。做到严格管理,如:库房上锁,领用者签字、下班前剩余料返回库内,库房监督,双方确认。

3 控制作业环境措施

铸造作业环境粉尘大、噪声大(有毒有害),温度高,控制作业环境不当,容易产生矽肺、噪声性耳聋、中暑等职业病。

重点放在“预防为主”,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危害因素告知、职业病现状评价、员工体检,加强个体防护等工作,采用伸缩式打磨室、喷漆室等除尘措施,大大降低了打磨室的扬尘,漆雾的污染,效果良好。

4 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生产管理“检、落、检、罚”。强化“检、落、检、罚”不断地重复次数,“强制性”的全覆盖、零容忍贯穿着全过程作为开展工作的着力点、主攻方向,实现“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目标。

(2)突破铸造业安全生产管理难点。1)人的思想行为。人员流动突出、技术人才断档、一线员工文化底子薄;落后的生产工艺,原始的操作方法,根深地固的不良行为,给管理带来难点。

采用心灵上和自然引导的方法,企业与员工的安全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因此从各自角度加强管理,杜绝、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2)从改变作业方式及技改投入上分析。陈旧的作业方式及“技改”投入不足,是产生安全隐患的根源。

中国要从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需要企业家大胆创新,采用智能机器人代替工人做一些危险大、重复性、简单的体力劳动,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保障本质化安全生产。

(3)安全管理“细致入微”。从铸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看出,突显了“烫爆砸、粉噪火”预防特点,从源头微细环节入手,无论什么类型“隐患”,都应遵循“人机料法环”五要素分析,得出安全的方法、措施。要坚持分类、分项、分级、分层、分组、分最小单元去做,用最精细思维方式,不放过微小隐患的预知内容,去获取100%安全的“零事故”目标。

(4)抓培训不放松。普遍存在着依赖性较强,一级压一级,遇事紧张一段时间,连讲代查再整改。过了“紧张期”反弹回原点,习惯性违章冒险操作时有发生。

抓培训不放松,注重“反复性”培训,分步骤、分级、有计划地对人的思想意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等进行培训,用新的刺激方法刺激员工大脑,接受安全生产知识。

掌控“动态管理”因素的变化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管理,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篇3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出40多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已经逐渐系统化,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的集合法群与总体框架,且日趋科学合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认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推出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审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必须加注QS(QualitySafe:质量安全)标志。当前,我国多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安全认证:农业部设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分别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认证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和管理;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进行认证、监督和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部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链的不同环节(见表1),造成了多个部门“多方散分、齐抓共管”的局面。部门的多头管理,中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致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法效率大打折扣;若出现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易出现相互推诿、问责无人的现象。管理机构之间权属关系模糊,监管内容亦有重复,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管理资源,而且也会发生许多矛盾,引致各部门之间监督和管理权限相互摩擦与冲突。

(二)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有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出台时间较早、覆盖面不宽、标准不高,难以适应现阶段广大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需求和新变化;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比较笼统,可操作不强,具体实施起来或多或少“无章可循”;一些法律和法规的兼容性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执行部门协调不一致等状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背离了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初衷,降低了它们应有的效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问题突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截至《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2009年2月28日),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农产品)标准体系。受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相关标准,虽总体数量较多,可相互间既有交重、又有脱节,其协调性和衔接程度较低;(2)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的个别重要指标和标准存在缺失,尚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求;(3)一些标准标龄较长,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影响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4)相关标准技术性强、执行要求较高,需加强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过不断探索,业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认证种类繁多、标准多重且不统一;(2)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认证后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惩处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3)认证体系仍不完善,缺少专业技术人才;(4)认证知识普及率不高,致使认证产品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此外,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的宣传力度还很小,政府、企业、生产者(农户)和消费者等各利益主体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有些农产品虽然已经具备了申请和认证条件,可对农产品的认证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其农产品只要能以自己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没有必要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认证的注册、认证及管理上,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互为补充,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设置重复,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2)部分质检机构、实验室环境条件较差,检验检测设备老旧低效,检验检测手段比较落后;(3)质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精、尖的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少管理型人才;(4)质检机构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质检机构、实验室的建设滞后,基层设置几乎空白。

三、发展策略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质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行政管理体系是主体(周应恒,2008)。只有明晰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认证条件确认与申报、生产(种植)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需要从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方面着手: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颁布实施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其强化和完善;对当前诸多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摈弃那些“过时”、“不适用”的“旧法律法规”,完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触犯或违犯农产品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

2.健全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

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及认证的研究及修订,建立和完善一套既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层级构成。引进国际领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梳理各个农产品(食品)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调整、明晰其监管职责,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产品(食品)控制体系。

(二)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明确供应链各环节责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宣传,增加对信息可追溯系统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电视、报刊、杂志、培训等),促进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消费和购买。另外,加大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供给,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信誉,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商标标识,对违反标准的生产者(农户)或企业吊销“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使用资格。推广使用商标防伪标签技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编写条形码、保存相关记录,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当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便可进行信息追踪,尽快发现问题所在环节并进行控制,从而明确供应链上各利益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农产品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对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农户或企业进行专项补贴,使之“有利可图”,这样才能极大地刺激质量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大力扶植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从财政资金上给予倾斜或补贴,更好地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化、质量安全性及销售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基地农户标准化的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等,以期保证生产基地能够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质量安全农产品;大力扶持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企业,从财政上支持其销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如:举办质量安全农产品展销会,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四)加大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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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存放时应避开人员通过的道路及吊装设备覆盖的范围,玻璃板型材面应垫木方,应避开50mm,不许直接放置于地面。  材料放在楼板内1米远,不要放在架子上。

 原材料放上时就放实在,固定好以免加工时滑落。

 材料在安装作业时应注意周围东西与之磕碰,安装好以后应作封闭或围栏的安全措施。

1.1.2 现场作业安全文明保护措施。

 在现场设有专职安全负责人,专门负责与现场甲方,土建协调,落实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场前和施工中对安装队员进行安全教育。

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要有市级以上审批专业证书。

 工地宿舍工作棚等临时建筑,经工种技术人员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完工后经有关人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 进入现场后,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时刻检查下层的物品,确保人员的安全,在没有扶手和简易的扶手的楼梯和前台上通过时,应先试其牢固程度,靠近墙一侧通过,2人以上共同操作前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 施工安装时,不得违章操作,遇有特殊情况,经请示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 现场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条例。

 施工过程中,应在甲方、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指定的地点休息,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子,不准随意扔烟头,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吸烟,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 尽量不在夜晚使用具有刺激性声音的机具,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

1.1.3 施工工具设备使用安全保证措施。

 在使用工具前,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完好,不具备完好标准的工具严禁使用。

 严禁开动别人负责的设备和电气开关。

 设备使用中严禁超负荷运转。

1.1.4 配合方应提供的安全保证措施。

 配合方应保护脚手架的安全,在施工处应搭设跳板并固定可靠。  配合方应在房屋四周搭设安全防护网。

 配合方应在有可能出现危险处设置警示牌。

1.1.5 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制度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罚。

 对新入现场员工,必须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工作。

 在工程进行施工前,必须对安装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并进行安全防火交底。

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 工作前及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

 走路时,遇有电气焊,起重等作业场所,应远离三米以上绕行通过。

 严禁开动别人负责的设备和电气开关。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获得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手套、防护镜、绝缘鞋等。

 在各种机床上操作,一律禁止戴手套。

 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标牌,当停电时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

 电工、电焊工工作时必须穿绝缘鞋。

 工作中禁止闲谈、打闹。不准分散他人注意力。

1.1.6 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进入现场施工时,首先查看现场电源、线路、电闸的保险程序,使用带电工具应按使用说明书接好地线,接通电源后,经过建筑公司电工检查后方 可使用,并使用漏电保护。

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符合用电规章制度,它的悬挂高度和工作地之间的水平,应该按当地的电业局的规定标准。

 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如果不便包以绝缘或者绝缘强度不足以保证安全,就可以采用屏护措施,屏护是采用遮档栏,

护罩护盖,箱匣等把带电体与外界隔离开来。

 开关电气,不论高低压均按出厂标准,备齐胶盖、铁壳箱等屏护装置,金属材料制度的屏护装置必须接地(零)。

 变电设备需高遮栏或栅栏作为屏护,且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为防止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事故,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规定的距离。

 收工时要切断电源,并检查施工现场,清除隐患。

1.1.7 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焊接时,动工前要向总包单位提出办理火证,并健全制度,在焊接层以下各层设立防火监护人,保证焊接渣不引起其它部位起火,电焊机接到总包单位电工同意后方可使用。

 电焊机所有外露带电部分必须有完好隔离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绝缘板等。

 焊机插座应完好,有接地(零)线。

 一项线不许超过2米,2项线不许超过三个接头。

1.1.8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必须根据情况,使用经过检查、检验合格的安全带。 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跳板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并根据情况设置围栏或围网。

 六级和六级以上的大风天,看不清信号的雾天,暴雨天均禁止

露天高处作业。

 高处作业时禁止往下扔材料、工具、焊条头、钉和其它物品,必要时需用绳套拴牢工具装取送工具或材料。

 高处作业时,所有的工具零件,凡有可能掉下的物体必须事先拴好系在绳上或固定物上。

 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 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创造上下和操作的安全条件并教育施工人员按指定的通道上下禁止沿绳索或架杆上下,或在墙上行走操作。

 夜间一般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如必须进行时,应在作业区和通道上设置充足的照明。

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1.1.9 交叉作业管理规定。

 交叉作业各单位,应有先行通知,使各单位明了交叉作业的存在。

 交叉作业时,交叉面应禁止焊接等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 交叉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随时对作业进行监督。  对交叉作业处可能的落物进行彻底清理。

1.2 现场文明、卫生管理规定

1.2.1 标志

 生活区、库房区加工区要做有标牌进行标志,写明“生活区”、“ 库房”、“加工区”。

1.2.2 生活区基本要求

 宿舍墙壁具备基本洁净条件,安装队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上墙,地面应平整、清洁。

 床铺摆放整齐、有规律、井然有序,床单被褥清洁,铺叠规律。  将所有队员编列序号,沿墙设衣帽钩,成排按序编号,对应人员编号悬挂个人的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

 设专用卫生用具框架,各人的卫生用具编号按序摆放、取用。  制定月生活规定,按时起床,就餐、休息。

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生活区环境卫生。

 伙房清洁卫生,炊事人员无传染性疾病,饮具定期消毒。

1.2.3 库房基本要求

 材料库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

 材料应封闭紧固,门设锁并安排值班人员守库。

 库房必须设有摆放工具,小件材料的框架,框架用角钢焊接或木头制作,中、小型工器具一律按编序号,排列上架,小件材料按规格排列上架,并做好清晰的标识。

 除玻璃铝板等东西贴有标签的材料外,其它材料一律标识,标明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

 材料必须按种类规格存放,不同种类的材料禁止混放。  库房内禁止吸烟。

 库房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 保持库房内卫生。

1.3 加工区基本要求

 制作加工台案,所有加工材料上案加工。

 禁止踩踏,靠坐加工材料。

 加工区要安全、防止污染,磕碰损伤材料。

 接用电及使用设备按公司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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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部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组织机构。项目施工班子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以现场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指定小组办公室,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2)项目部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了安全岗位责任制,从管理层到工作层,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项目经理定期组织项目成员对岗位责任制进行学习、落实。制订安全轮流值班、检查制度,及时记录现场隐患,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3)项目部还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确定现场管理要达到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伤亡目标、安全经费投入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创建国家及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等,使现场安全管理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方向,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个人。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专门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临时用电、冬雨季施工、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施工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整体规划,确定办公室、娱乐室、宿舍等五小设施及用水、用电的总布局,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4)坚持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是从源头进行安全控制的有效保障。市政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制订措施的内容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种、各施工部位,尤其应检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检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完善,从第一责任人到其他责任人再到各班组的安全责任制是否分解落实,有没有一个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检查市政施工的安全器材劳动保护是否完善齐备,对悬崖陡坡、深坑的可能塌方或滑坡进行检查,并经常性的开展防火安全、季节性的雨季防洪、冬施防冻、炎热防暑、防台等检查。

二、做好开工后的基础工作

1.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加强现场安全的巡逻,建立安全监督网,完善现场安全措施,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具体分为:(1)进场教育。工人进场后,项目经理组织了项目部有关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坚决杜绝“假、大、空”等条款内容。现场工人要随身佩戴上岗证。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客观需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安全是人身基本的需要之一。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的人身伤亡,不仅使本人受到伤害、家庭蒙受不幸、企业带来损失,给社会也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加强安全教育,可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2)班前教育。严格按照班前活动制度坚持班前教育。结合工程的实际进度,按照施工的不同阶段(路槽开挖、路基回填、排水施工、基层、面层施工),结合当日施工内容;天气等情况进行。由当日安全值班人员根据轮流值班制度监督各班组长落实,认真填写班组活动记录,保证天天讲安全,时时刻刻有安全。(3)季节性教育。项目经理根据季节的变化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换季教育。针对雨天、暑期施工和冬季施工的特点分别进行教育,并将教育内容进行记录。

2.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首先是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认识和贯彻程度,再查管理和制度,项目部安全管理的到位情况,制度的健全程度,主要是其落实情况。要查隐患和事故处理,要深入到施工现场,检查劳动环境和条件中的不安全因素,检查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是否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这就要求项目部的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检查尺度要严、要准。安排项目部的安全员定期进行相关标准、规范的学习,使检查人员熟悉掌握标准、规范,保证检查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查完毕,在下达隐患通知单的同时,检查人员要对重要环节和提出的问题向整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讲解,必要时给予项目部一定的建议措施。建议措施要有可行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使项目部在整改隐患、落实措施时做到有的放矢、不留死角,达到规范管理。

3.安全资料管理。安排安全员专门进行安全资料的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1)及时性:安全员必须随着工程进度同步进行资料整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档,及时收集,防止资料与施工脱节。(2)真实性:建立安全资料能够实现对现场潜在隐患的预测控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求安全员必须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保持高度一致。(3)针对性:安全资料的基本作用是指导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真正落实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安全资料失去针对性,根据它形成的一切安全管理也就失去了意义。

4.安全考核工作。项目部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具体的考核办法,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考核小组,定期(每月一次)对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讨论后决定。考核内容侧重于本阶段项目成员对安全岗位责任的完成和分解目标的落实情况。考核小组针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安全责任制进行现场提问和对照。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奖励,不合格的予以教育、培训、纠正;连续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不合格者,执行末位淘汰,直至下岗。

5.隐患整改工作。对于检查提出的问题,不管是哪一级,项目部都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项目经理按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按照隐患的种类分配到相应的班组。班组按要求整改后,及时向项目经理提交隐患整改报告书。项目经理接到整改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安排领导小组进行整改效果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应班组方可进入正常施工。否则,要按照隐患通知书的要求继续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于危及生命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其立即停工整改,并派专人监督,直至消除隐患后复工。

三、做好项目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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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是指在测绘装备业务活动中,依法获得、维持和使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以及维护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与测绘装备工作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配套措施,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测绘装备知识产权贯穿于测绘装备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于激励测绘技术的创新与避免重复研制,降低测绘装备的采办费用、缩短测绘装备的采办周期,促进测绘装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的转化,保护发明单位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装备知识产权为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并探讨了今后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思路和应对措施。文中提出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对策,仅供大家存实践中讨论参考。

2现状与需求

西方发达围家十分重视装备业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它们不仅建设有比较齐全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相应工作机制,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为其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促进推动作。例如,美同为了做好装备科技成果的保护丁作,不仅制定了《美国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条例》等相关法规,而且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到考核监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识产权管理贯彻全过程,为其技术转移提供全程服务和保障;为了适应周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美周不断调整其装备知识产权政策,适时出台了《美国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强化了知识产权在装备业务领域中的作用,促进了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相互结合,充分激励了装备业务领域的技术创新。再比如俄罗斯,近年来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已与独联体、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签署了军事技术合作领域中的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军用、专用和两用科学研究、试验设计和工艺技术工作成果,俄罗斯通过总统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对其“法律保护”、“保护国家利益”、“家登记”、“使用机制”、“利益分配准则”、“建立保护系统”、“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各方面作出详细的相应规定,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被摆在国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视。

相对西方发达囝家,我国在装备业务领域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十五”以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结合装备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我国在装备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例如,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专利条例》和《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的建设;以宣贯《国防专利条例》为主的定期装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活动,加大了装备知识产权的宣贯培训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级国防专利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支国防专利受理、审查、管理专业工作队伍,指定了数十家国防专利机构,加强了装备知识产权的重点示范作用。诚然,我国的装备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装备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管理人员运用知识产权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强,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我们要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战略的地位高度重视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建设与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及早启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及时制定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尽快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管理规章制度,尽力建设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作基础设施,“依法管装、依法治装、依法建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形势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动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发展对策

3.1明确战略总体思路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围绕《围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体部署,以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建设的需求为牵引,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着力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努力推动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是指领导体制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整体布局,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统筹规划、分解实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统筹规划、分解实施的方式进行,应当加强顶层设计、通盘考虑、全面规划,按照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责任部门,分解成若干专项任务,分别完成计划项目的论证、研究与建设。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工作步骤要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整体推进项目研建的实施工作,对某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及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促进整体的推进。

3.2制定战略基本目标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应当建立两个阶段目标:

(1)到2015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应该做到从无到有,取得长足的进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现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专业知名品牌;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装备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力得以较大提升。

(2)到2030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初具规模,能够较好地满足测绘技术发展和装备创新的需要:建立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建设一批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夯实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3加强战略重点建设

笔者以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间,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的发展重点应放在六大建设上:

一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装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法规体系是开展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条件。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构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环境,全面提升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两张皮”的现象,实现知识产权管理与装备采购、保障和项目管理的衔接与融合是装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的所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完善测绘装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测绘装备创新发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测绘装备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掌握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测绘装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获取和保护为导向的测绘装备创新机制,在测绘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掌握测绘技术发展与装备建设的主动权。

四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是提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的需要。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测绘装备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对纠纷的能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五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对于装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具有支撑性的作用。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相互封闭、重复分散的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装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装备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

六是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装备知识产权人才是实施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装备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和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本项任务的实施,将有利于造就一批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测绘装备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增强测绘装备知识产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4落实战略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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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1健全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建立三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一级在企业管理层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二级在企业办公室内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级在各有关部门设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分管范围及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并规定按期将本部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材料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2建章立制—制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是一项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必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企业应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自身发展规划及现有经营规模等情况,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制定企、!卜内部的知识产权资料档案开发、保护、利用的规章制度。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一般包括:W企业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制度。(3)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利用与开放制度。(4)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与追责制度。3.完善保障—在企业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安全保障措施。引发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档案流失,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障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流失有:一是意外灾害引起的流失,针对这个问题一般采取信息备份,纸质资料数字化备份,电子资料档案则要脱机备份和联机备份,在时间上要分类采取实时备份和定期备份;二是人员流动造成的流失,首先要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是要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保密制度中规定,但凡是与知识产权关联的工作人员一律要与企业签V丁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4.同步管理—打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工作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同步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然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在这样的趋势下知识产权管理纳人企业战略管理大盘子成为必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重要支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档案工作应该是贯穿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全过程的一个同步管理。根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工作规划及具体运行过程,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体系,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到工作思路,将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两方面工作有机融合,共同置于企业发展战略框架下致力于服务企业发展。

二、企业知识产权文件资料收集与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广,包括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等多个方面,具有种类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长久等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等收集和管理应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成套性和完整性的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产品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1.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前的发明创造方案、策划、实验数据、技术构思、研究课题立项、申请前的查新等文件资料。2.企业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等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委托书,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种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登记证书、各种补充材料,权利的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3.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创新成果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转让、许可、质押活动中签i丁的各种协议、各种法律文本、凭证性文件资料。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由保护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诉讼、申述、鉴定、裁定以及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文件资料。5.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定位、宏观分析、规划发展、市场预测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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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0-0256-02

现今社会,高新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各行各业中,引领了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国内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陆续制定了“863计划”以及“火炬计划”等,并就计划实施了相关产业政策,极大的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1]。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其法律保护措施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文本针对该技术目前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了法律保护相关策略。

一、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概述与保护现状

1.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概念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一种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技术,它以现代自然科学理论和先进工艺技术为发展基础,采用最前沿科学技术进行技术研发、技术生产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计算机、航天、信息技术、海洋科学以及生物等科学技术。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则是指上述这些前沿技术的知识产权。这些技术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一样,属于权利人自身的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其进行买卖和转让,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可以寻求司法救助。

2.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完善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措施,先后完善了专项立法和特别立法,多次修正了相关法律,就《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等进行了实施策略,并针对该项技术陆续实施了很多相关细则和实施条例。“十一五”之后更是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运用机制,并将其作为了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之一,将其社会地位提升至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之一[2]。由此可见,国内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亟待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相关鼓励机制建设等。

二、就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相关策略研究

1.加强全民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意识,必须国家层面首先加强宣传力度,使人民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具体的措施可以是将其纳入国家法律宣传措施中,并开展国内外大小型的学术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力求提升知识产权的社会地位,提高其影响力。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并重视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提高企业员工相关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必要情况下可以建立相关的鼓励机制,引导员工保护知识产权。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相关保护体系

为提高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效能,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和体系完善。首先,完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因为该法律对专利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设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专利保护范围,致使很多高新技术难以纳入到专利保护制度范围中,对于这种法规今后应该不断予以完善,制度符合国情的高新技术单行法。在法律完善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扩大保护范围。其次,将数字技术纳入《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范围,同时增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力度[3],以此弥补其他法律的保护缺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建立过程组成了系列的法律保护体系。整体体系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保护措施经验,融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和体系创新。其中,统一的《商业秘密法》的建立势在必行。

3.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层和团队

一个项目,一项建设要想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优秀的管理和团队作为发展基础,为了提高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层,并建立独立的优秀团队。目前高新技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独立的、专业的管理领导层可以引导专业团队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可以有针对性的快速解决侵权等事件,这样便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层和团队建设过程中要确保实权的落实,并就企业的实际规模进行合理的团队创建。

三、总结

目前,国内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够完善,为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发展水平,建立其良性发展环境,就必须积极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采取合理的、科学化的战略措施进行保护。只有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才能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从意识调整、体系建立、团队建设等方面论述了该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力求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发展环境,促进其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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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创新是企业个体行为与产业群体行为的有机结合,它强调企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并形成一条由市场、协作企业和制造企业等多个成员组成,包含需求创新、设计创新、技术创新、检测创新等多项内容的创新链。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管理也是如此,需要形成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协作流程。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松山湖高电产业企业尚未形成一个相对固定的行业组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虽然下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面向辖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和科技项目服务,但并未专门针对产业进行分类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集群企业缺乏统一的归属管理。

1.2知识产权尚存风险

在集群创新里,加工出更好的成品是集群最终的创新目标,各节点多企业之间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有效协作,是完成技术创新目标的关键。交流是合作的必经之路,但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众多知识产权风险。松山湖高电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表现为:①企业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暴露给对方,造成知识产权流失;②合作创造出的知识产权归属不明;③企业间存在着侵权现象;④人员流动造成知识产权外泄等。这些风险的发生,导致了技术创新链中的连锁反应,并影响了整个集群创新的运行,阻碍了集群信任机制的建立,降低了对外竞争能力。

1.3战略规划有待成熟

松山湖高电产业企业均为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规范,除了具备常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基础能力外,还对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进行了规划,并纳入了企业整体战略当中。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自我发展战略定位偏高,缺乏对整个产业集群的系统考虑,战略内容中未能融入所在集群的发展目标,缺少与地方及合作企业的协调。此外,一些战略规划在制订时也未进行充分的国内外行业调查和情报分析,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更多的是定位在数量增长而非质量的提升上,且在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多变的形势下,战略规划的可行性和应变能力均将受到考验。

1.4专业服务未成体系

由于当前各地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十分奇缺,专利技术标准不一,部分新兴行业的产业链不完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些都给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市场的发展带来了阻力。作为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松山湖管委会一直在创新管理方法,为服务园区企业努力,并且在产业规划、规范市场、提高行政效率、净化投资环境等多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通过引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组建科技服务部门、协同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园区创新等,为园区产业发展营造了较好的服务环境。然而由于人才、资源等客观原因,园区知识产权策划、信息咨询、专利导航、专利评估、知识产权质押和交易等服务依然缺失,专门针对松山湖高电产业等产业集群的特色化、专业化服务尚未形成体系。

1.5创造运用能力不高

产业集群的优势在于缩小了创新型企业之间的地理空间范围,并且通过共享技术和资源,实现上下游企业配套衔接,推动知识和技术的转移与扩散,从而形成了较强的产业竞争能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是实现这些优势的基础。对比松山湖高电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践,我们发现部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比较缺乏,可供集群受用或共享的技术资源有限,企业之间的研发实力差距较大。此外,在当前快速多变的技术市场环境中,高端电子信息产品的集成度和复杂度不断提高,这也迫使集群内不同领域企业在创新问题上必须密切合作、协同攻关。然而我们发现松山湖高电产业在知识产权转让、引进和技术合作的过程中,缺乏企业间以及与科研机构间的协同与合作,专利技术市场的运作深度还需进一步提升。综上所述,产业集群的核心功能是集群创新,而知识产权又是技术创新的核心要素,因此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关键。为此,下文将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服务和管理等角度,探索知识产权提升地方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2知识产权政策保障集群发展

基于产业升级目标,结合当前集群产业运作环境,地方产业集群企业的推进政策须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目前正在实施的产业集群扶持政策包括知识产权申报、高端技术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价值维护、知识产权战略等不同内容。下文将从制度运用、政策实施和措施推进三方面提出集群发展的政策保障途径。

2.1熟练运用现有制度

产业集群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集群生存和发展是存在于一定的制度背景当中,除了宏观层面的政治、社会与文化因素外,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产业规范也对集群的运行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为此,松山湖高电产业需要不断深化对于知识产权法规及地方产业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制度中的利益补偿和驱动激励产业创新,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商品化,推动产品和技术贸易保护,在协调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有效实现产业技术创新价值,为产业集群发展营造诚信与合作的制度氛围,随着集群中的社会资本的形成和积累,逐步形成统一市场、规范产品标准,共同实施产业专利技术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规划。

2.2强化实施激励政策

政府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行动主体,它通过产业规划、布局,选择合适的企业、机构进驻集群,维护集群秩序,并通过特定的集群政策,形成适合有利的机制等来促进集群发展。目前国内一些高新技术园区探索实施了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位一体的区域政策,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用力不均、协同缺位的现象,这也导致园区内产业集群企业“重企业创造的资助,轻产业定位的指向”、“重专利申请的保护,轻资产运用的企划”。松山湖可以针对高电产业现有基础及外部市场需求,强化实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激励和技术产品转化等各项激励政策,引导产业集群形成有效的协同发展机制。

2.3落实推进专项措施

为了推动地方企业创新发展,东莞市目前已经实施了多个专项激励措施和办法,其中包括《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等。然而由于产业集群缺乏稳定、统一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这些措施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头重脚轻”的现象。为此,应对各项与产业相关措施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积极落实推进各个专项激励措施,共同推动地方产业创新发展。此外,地方行政部门也要积极探索良好的政府服务,打造由传统到高端的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和市场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集群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3知识产权服务助力集群创新

创新是决定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集群创新,集群企业可以共享资源、降低风险、分担成本,获得知识溢出效应和创新扩散效应,提升集群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从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作为产业集群专业化管理的子集,贯穿于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各环节之中。下文将从服务产品开发、服务平台搭建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阐述集群创新的助力途径。

3.1开发新型服务产品

知识产权服务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快速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近年来,松山湖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专业服务体系作为建设“创新松山湖”、营造科技创新软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园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从服务内容角度,松山湖高电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服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创新:一是以专利服务为核心,开发面向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策划和咨询服务;二是以专利的转让和市场化为目标,培育、开发直接专利价值评估、技术转让、质押融资等服务;三是以知识产权信息化为基础,构建专利申请、法律状态、情报分析等信息交互。最终通过凝聚服务人才,提供专业化、高端化的创新服务,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产业的导航作用,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辅助。

3.2搭建专业服务平台

建立基于集聚创新的知识服务平台也是近年来开放创新和众包商务模式的直接反映,建设系统、专业的服务平台已经得到众多产业集群管理机构的重视。我们认为松山湖高电产业集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搭建专业服务平台:一是参照上海、江苏等地成功模式,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依托地方专利信息中心,建设集成知识产权技术、法律、市场和服务的信息分析系统、专家咨询系统和网络支持系统,形成覆盖园区政府、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二是建立高电产业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并与金融、产权市场进行衔接,鼓励知识产权转移和转化;三是通过组建由政府、集群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产业技术联盟,推动技术创新主体之间的技术学习与合作,扩大集群边界和影响力,拓展产业集群的成长空间。

3.3建设完善服务体系

产业集群的创新发展不仅需要政府行政的引导和调整,还需在现有市场环境中建设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于松山湖高电产业而言,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就需要通过将集群企业及所在园区的专项资金、先进技术手段、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整合起来,建设以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系统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并发挥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应具备以下三种要素:一是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包括产业集群企业的专利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市场信息;二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知识产权技术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人才等;三是知识产权服务手段,主要包括基于区域或产业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工具、信息检索和服务平台。

4知识产权管理推动产业升级

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效率将直接影响到产业集群企业创新能力的发挥和创新活动的开展,产业集群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以实现产业链群效应为主旨,以融入园区产业集群发展为主线,以加大知识产权资源投入为手段,通过政府推动、行业驱动、企业发动等共同促进产业集群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全方位提升的行为。下文将从行政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三个方面阐述知识产权管理推动产业升级的现实途径。

4.1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我国产业集群的管理机构一般以开发区管委会的形式存在,这为以产业集群为单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了基础条件。加强园区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应从产业发展过程的角度,强化园区行政的知识产权引导、推动和协调职能,利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和权力,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等手段,使知识产权成为产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要工具。此外,还要从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强管理效率和手段的提升,构建知识产权行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挖掘产业所在园区的知识产权发展潜力,为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创新和服务提升提供保障。

4.2加强行业组织协作

产业集群的多企业合作创新模式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推动集群企业各方共同致力于某一研发项目,彼此投入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资源,在合作过程中形成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以协议形式所共有。然而集群成员合作与竞争共存,导致集群企业在合作时伴生了许多知识产权风险。为此,要加强产业集群组织协作,形成制度完善、自主运营的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知识产权技术的集体保护和运用。对于松山湖高电产业来说,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建立产业链联盟,推动地方产业链的演进和形成,并通过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打通产业联盟互通瓶颈。此外,还要努力推动地方专利联盟发展,发挥专利技术的扩散效应和联盟的规模效应,改变企业单打独斗的维权战术模式,实现以联盟集体名义进行专利许可、诉讼等知识产权谈判的战略维权方式。

4.3规范提升企业管理

对于集群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可以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以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为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推动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发展的内生动力。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为了规范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促进自主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最终使企业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松山湖高电产业集群来说,应在广东省贯彻实施《创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的政策背景下,积极组织集群企业参与贯标工作,密切配合贯标辅导机构,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丰富知识产权管理手段,并加强集群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和管理评价等多方面,实现集群内的同步发展,从而共同提升集群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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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

第三条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

(四)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六)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各重大专项总体组应当有知识产权专家或指定专家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第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一)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合同管理;

(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战略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扩散。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利益。

第三章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牵头组织单位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等的重要参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内容包括本重大专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和保护态势、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本重大专项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产业的影响等。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进行抽查论证。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牵头组织单位应把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牵头组织单位应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课题)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

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各重大专项应当建立本领域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作为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和其他机构开发的与本领域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场机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中应根据要求报送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

第十八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

第十九条在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监测评估中,应当对各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情况、项目(课题)评审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所取得知识产权的维护、转化和运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评估判断,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情况是重大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进行项目(课题)验收评价时,应当以任务合同书所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保护及运用情况做出明确评价。

三部门组织的验收中,各重大专项应当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任务完成情况、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各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项目(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环节,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牵头组织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子课题或协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协作开发任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子课题和协作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国家对该项目(课题)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冲突的,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四条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前,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批准发表、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对于应当申请知识产权并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它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书面督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

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

第三十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第三十二条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十三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主体为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七条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许可或转让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十八条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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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所谓“知识经济”领域的竞争,而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权利,逐渐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争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也已成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1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辨析

发达国家普遍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因为其所拥有的专利数、商标等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许多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缺陷,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毫无顾忌地扩展,在他们看来,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是旨在推动科技进步,而是保护其商业利益和商业模式,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滥用”这个问题。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目前各国的法律并无具体规定,我国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甚至有学者认为细究起来,知识产权滥用却是一个不甚准确的,存在着很大模糊性的说法。但是,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在理论上,我国学者一般都认为,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权利滥用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原本享有合法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但在行使权利时,行为人有意超越权利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限,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应当为法律禁止。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从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一般理论和历史起因的考察中,我们不难发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所以在成文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就在于其所拥有的正价值,即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通过对权利之限制实现对权利之保护,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义。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但其最终极的目的仍是为了捍卫和实现权利。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行使权利既要恪守法律规定的界限,又要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权利人行使权利,应于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我们在强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自身所具有的正价值的同时,毋庸讳言,也不能忽视其本身所潜在的危机,即其所存在的负价值。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有其模糊概括的一面,这就为行为主体利用其抗拒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定提供了可乘之机,易造成主体利用这一原则性规定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规避,同时也可能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可能造成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由此便引发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正负价值之间的冲突。

2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表现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拥有核心竞争力,技术密集型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这关系到企业、个人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假如被扭曲,势必会演变为利益博弈。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权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依法提讼作为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手段和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这本无可厚非。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跨国公司频繁的知识产权争议中也存在着超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界限的情况,目的在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的打压,甚至不正当地将其排挤出市场,这就存在涉嫌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2.1滥用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独占地位的行为。

(2)强制搭售。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至于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不需要的产品。

(3)价格歧视。即歧视性定价,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

(4)限制交易。一些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总存在商业限制条款,对技术改进、出口市场范围附加不合理限制。

(5)掠夺性定价。即低价倾销,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价格销售商品,以达到了其挤垮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

(6)过高定价。即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

2.2滥用权利救济手段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1)滥用诉讼权利。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知识产权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把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拖入漫长的诉讼泥潭,一是在外界造成对方侵权的假象,二是使对方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诉,这样就会大大降低对方的竞争力。具体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滥用权。基于各种非正当目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也提讼。二是滥用诉讼保全措施的行为。通过恶意提讼保全措施,对竞争对手的财产或一些重要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干扰其正常经营的目的。三是滥用申请中止诉讼权。大多数被告应诉侵权之后,无论是否实际侵权,首先会申请确认对方专利无效导致中止诉讼。这种申请中止诉讼的行为看来是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事实上使被告任意中止诉讼,拖延了诉讼。

(2)滥用侵权警告函。知识产权人以各种方式借口知识产权争议向其自身或竞争对手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发竞争对手侵害其专利权消息的行为。比如以发警告函、律师函、广告启事等方式,散发竞争对手侵害其权利的消息,给相关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很大影响。

(3)滥用诉前禁令、诉讼保全措施等临时措施。诉前禁令或诉中禁令以及相关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作为具有较强威慑力的措施,往往成为权利人的首选。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诉前临时措施扣押有关产品,造成竞争对手的损失。

3完善我国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的构想200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重点中“(四)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指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

3.1在立法上,应尽快完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反垄断法》的操作指南,加强对相关法律适用的解释等,完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制度。正如《纲要》所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适时做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3.2在制度建设上,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主要是指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各个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了如指掌,从而在这个基础上研究知识产权的发展策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部门通过对优势产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和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状况研究,掌握行业技术发展形势,了解竞争对手的动态,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侵权争端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向企业决策层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以防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对企业产生威胁。同时,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一整套专利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机制,及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化解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有利于国家和企业合理地分配资源,有的放矢地使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内、国际专利。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将在维护我国经济与科技安全,推动自主创新,扶持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3在执法上,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

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做法,实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分离。将知识产权局系统、商标局系统、版权局系统等行政管理部门中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出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素质,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另外,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中为公众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的部分职能从原来机构中分离出来,整合成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型的机构,向公众普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知识,为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从而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效率,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所言: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能够激励创新的垄断权的同时,又限制相关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自由利用,从而限制了自由竞争。因此,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绝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应该是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合理协调的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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