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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6 0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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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

篇1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篇2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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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篇3

聋童由于生理的缺陷,仅凭视觉来观察、了解周围事物,认识世界停留在表面,很片面,但又有比较固定的看法,很难改变;容易造成他们孤僻、主观、任性,甚至自认为不被人理解而造成暴躁的性格特点。

在家族教育层面,对于残疾孩子,家长总觉得亏欠孩子太多,往往用过分的溺爱来弥补,在教育方法上是迁就放纵多,严格要求少,对孩子的不良行为缺乏教育,而听之任之,严重的阻碍了聋童道德观念、良好行为的形成,给学校德育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忧。

聋童在入校前,语言方面几乎是空白的,与家长的交流仅限于非常简单、直观的手语,内容也仅是生活必须的一些方面,如:吃、睡、走、大小便等。语言的缺失造成思维的极其简单,即使入学后,受家长文化水平和手语能力的限制,与聋童也难以交流,因此,聋童的行为习惯、品德养成等全凭学校教育,而许多聋童从小形成的任性、固执的性格特点,进入学校后,一般不愿意或难以接受别人的批评教育,这往往给教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由于缺乏良好的教育,很多聋童事非观念不清,特别是低年级聋童小偷小摸、无视纪律、自由散漫等现状尤为突出。

实践证明,一味地对心理问题突出的聋童进行批评教育,“这不能做,那个也不对”。一味地灌输主流价值观,而不能从心灵深处使他们产生共鸣和触动,会伤害到聋童的自尊心,更容易让他们产生“聋人群体”意识,激发他们对听人群体的逆反。

二、学习推广《弟子规》适合聋童的特点

我校的《弟子规》学习和推广,根据聋童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每周一段教师讲解、学生背诵;每学期一次德育课本剧比赛、钢笔字比赛、诵读比赛等等,同时,学校还制订了校本《弟子规》:聋生在校一日规范和力行版《弟子规》,给学生明确了每天要践行的标准,并由学生干部督促检查,作为班级评比的参考。

《弟子规》的推广活动最突出的特点是:对传统品德教育一味地告诫、指责、批评学生“要做什么、不要做什么”不同,而是告诉学生,自古以来,人们主流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是怎样的,我们身边的人更喜欢人具有怎样的品质和素养,然后让聋童自己参照这些标准,反思自己言行举止,哪些做得好,可以继续发扬,哪些没做到,哪些言行会引起别人的反感,是不受人欢迎的,这样,把德育的灌输转变为聋童自发地、主动地完善个人修养的过程,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聋童在《弟子规》践行活动中的成长与进步

1.道德品质得到提升

从《弟子规》所蕴含的教育规律上看,它特别强调了教育以及道德教育的先后次序问题。《大学》上说:“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弟子规》内容的编写次序也是中国古人教育经验的总结,符合教育规律。《弟子规》的编写次序分别是孝、悌、谨、信、爱众、亲仁、学文,这就强调了教育的先后次序一定是首先学做人,后学做事;也就是先培养德行,后学习知识、技能,这完全符合我们国家现在推行的“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方针,是对最新的教育方针最好的诠释和解读,因而,《弟子规》首先是极好的德育教材。

在《弟子规》中,关于孝敬长辈、友爱兄弟、修身养性、待人接物等相关的内容都是很好的品德修养的教材,聋生会从中学习到,哪怕是生活中很微小的细节,也是要注意的,要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举止习惯,做一个有修养的人,受人尊敬的人。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探索,我们推广《弟子规》的过程符合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先由教师讲解,了解《弟子规》的深刻含义,形成道德认识;然后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活动中逐渐培养道德情感,内化为道德意志;最后强化践行,落实到生活实际中去,外化为道德行为,形成知,情,意,行的有效结合,因而取得了显著的德育成效。

2.非智力因素品质得到发展

由于聋童认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导致他们的思想狭隘,认识片面。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都与健听人有着很大的差距;在学习中表现出自卑、畏难,兴趣分散、目标不明、方法不当,并且在意志品质等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正确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比学习文化知识还要重要。

通过《弟子规》的学习,聋童明白了“既要力行又要学文”;明白了“读书法 有三到 心眼口 信皆要”;明白了“宽为限 紧用功 工夫到 滞塞通”;更明白了残疾人更要“勿自暴 勿自弃”的道理。

我们还在聋童中评选优秀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他们身边的一点一滴小事为教育内容,激发聋童学习知识、锻炼技能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同时,不断提高要求,培养他们的独立性与创造性。

随着聋童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和成长,他们能完全自主地安排好课余生活,把在校课余时间做为锻炼能力、培养技能的高效的第二课堂,在培养生活技能的同时,展示了他们发现美、崇尚美、创造美的不懈努力以及残疾人自强不息的阳光心态。

3.语文综合素养得到提高

篇4

1.1特殊学校体育教育课程开设现状

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课程开设情况良好,所有学校均已开设体育课,但各学校在课时数量的安排上并不相同,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学校体育课每周只有1个课时,大约45分钟,开展较好的学校每周可达3课时,而60%的学校每周2课时。特殊学校没有统一的体育课程标准和教材。在调查中发现整个黔南地区的特殊学校中只有一所特校拥有自编校本教材,20%的学校使用专门针对特殊学生的教学标准和体育教材,另有20%的学校使用的是普通中小学体育课程标准和教材,而60%的学校没有使用任何标准和教材作为体育教学依据和参考。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较为单一,几乎全部以田径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客观教学条件的限制,但也说明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的缺乏。

1.2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基本情况

通过对黔南地区5所特殊学校体育教师调查了解,5所学校共有体育教师12人,其中男性教师11人,女性教师1人。调查期间发现12名教师中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为9人,另3人因个人原因暂离教学岗位。在岗体育教师学历情况普遍不高,具有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6人,中专学历1人;其中专职体育教师仅2人,其余皆为兼任体育教师,他们或是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是其他学科专任教师,因教学需要长期兼职担任体育课教师。35岁以下教师4人,35岁以上未退休5人;具有十年以上教龄1人,超过半数教师教龄不过5年。以上数据表明,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非专业性等严重问题。特殊学校体育教师严重匮乏,这是限制特殊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主要因素。实地调查中发现,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师生比严重失调,以黔南州特殊学校为例,全校一百多名学生,而体育教师仅2人,师生比超过1:50。其次,没有专业的专任教师则是影响特殊体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绝大部分进行特殊体育教学的教师没有学习过专业的体育教学理论,仅因个人喜欢参与体育活动便被安排承担体育课的“光荣”任务。

1.3特殊体育教育教师培育方式

目前黔南乃至整个贵州省都没有专门培育特殊体育教育人才的专门机构。全省有四所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主要培养能在各级各类特殊学校、特殊教育科研机构、残障人士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管理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以特殊教育的理论及手语盲文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通过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的教师虽然通晓特殊教育理论,掌握特殊教育的规律和实际教学技能,熟悉特殊学生的心理特点,但由于他们缺乏对体育知识的专业学习,在从事特殊体育管理、特殊体育教学、特殊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方面的工作时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而单纯的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直接进入特殊学校从事特殊体育教学工作又会因为不了解特殊学生的身心特点及相应的特别要求而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

2特殊体育教育的重要性

2.1促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保障身体健康。体育的本质功能就是促进身体发展,增强体质。由于自身生理缺陷的原因,造成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的身体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残疾儿童的身体普遍长期缺乏锻炼,使他们存在较大的隐患健康。有计划的有目的的开展特殊体育活动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促进残疾儿童的身体健康。同时由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性,通过参加特殊体育活动,可以有效的促进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改善,提高机体的补偿性,使身体最大限度的发挥代偿功能[5]。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身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产生机能的重新组合或部分替代,特殊体育活动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康复训练方式。比如有视力障碍的儿童可以通过盲人乒乓球或者盲人足球等活动,提高听力功能。因此,残疾儿童经常系统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可以有效的提高肢体活动能力,以及其他感官系统的感知能力,平衡身体各能力的发展,使各器官和系统以及身体运动能力得到统一协调的发展。2.2丰富残疾儿童的娱乐生活活动。残疾儿童有更多的娱乐时间,但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缺陷,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参与常规性的休闲娱乐活动。但并不能因此就忽视残疾儿童休闲娱乐的需求及权利。在联合国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创造性活动和娱乐活动。特殊体育活动本质上属于体育活动,具有休闲娱乐的功能。残疾儿童通过接受特殊体育教育既能体验体育的趣味性以丰富生活,又能掌握体育方法将体育作为健康的娱乐方式。同时,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调节残疾儿童的情绪和心理活动,使他们学会控制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2.3提高残疾儿童社会化的程度体育除了健身娱乐还能促进人际交往、增进情感交流。残疾儿童由于残障的客观存在,对外交流少,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普遍存在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长此以往,特殊儿童会产生人际交往障碍,形成封闭、孤僻、消极、甚至仇视的不良心理,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限制因素。因此,引导鼓励残疾儿童参与体育活动可以增加他们的沟通能力和情感互动,促进人际交往,提高他们的社会化程度。

3民族地区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增设特殊体育教育方向需解决的问题

3.1培养目标的精准化。我国普通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具备系统地掌握体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规律,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有所专长,能在中等学校等从事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并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就业方向主要是普通中、小学体育教师。特殊体育教育方向的培养目标除了使学生具备普通体育教育的知识能力外还要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要了解针对特殊学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相关活动的组织和操作方法,能够满足在特殊教育或相关机构、部门从事特殊体育教育实践、研究和管理需求的复合型人才。3.2课程体系的全面化。特殊教育是一门涉及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在以培养普通中小学教师为主的体育教育专业拓展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就需要在保持体育教育主干的基础上调整课程体系增设或修订相关的教学内容。学生可在前三年体育专业理论和技能学习的基础上在第三年下半年或第四年选择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同时选修相应的以特殊教育及特殊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课程知识。这就亟需在借鉴特殊教育本专业理论体系的同时,结合体育教学的特征及要求创新思维开发新的教学方法,并编写适用的特殊体育教育教材。3.3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师资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一个专业的成败与否在于能否建设一支优秀师资队伍。因此,做好师资队伍建设是一个专业或者方向发展的关键。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设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对专业师资队伍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首先,教学团队须掌握完备的体育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教学团队还要拥有积极的学习能力,能够不断补充学习特殊体育教育方向需要的各种知识。再次,教学团队必须有极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特殊教育的学校体育研究,是一个涉及体育、教育、心理、医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要求教师要有极强的综合创新能力才能提高教学水平。3.4实训平台的可操作化无论是普通中小学体育教师还是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在其工作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将理论知识转化形成实际掌握的工作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通过一定的实地训练才能习得。这就需要建立适应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学生需求的“课内实践—课外实训—校外实习”一条龙式实践平台。课堂上通过课件制作、专题研讨,增强学生的认知水平,在学校内进行教学实习、总结经验、交流反思、名师讲座、观摩课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最后借助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实际教学水平,增强特殊体育专业素质。

4结语

目前我国能够培育特殊体育专业人才的机构仅限于天津体院、广州体院等5所专业院校。从培养数量和影响范围来看都远不能满足我国特殊教育快速发展带来的需求增长。而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发展正面对应用转型的要求,因此探索在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展方向性教学成为一举两得的最佳方案。但这并不意味这各高校就可以盲目调整,专业改革需要漫长而充分的准备,而当下仅只是特殊体育教育的起步。

作者:凌媛 代向伟 张娟 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永馨.特殊教育学(第3版)[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10.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S].1985-05-04.

篇5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残疾学生独立生活、适应社会的能力,尽可能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教育部《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的培养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使智力残疾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要达到这个目的,关键在于在残疾学生初中阶段积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让学生掌握一两门职业技能,使他们能够平等地进入社会,自力更生。同时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有利于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有利于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它不仅是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且是特殊教育学校蓬勃发展的基础,更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事业。近年来,我从事学校智障残疾学生职业教育方面的工作,在教学实践与探索中我认识到,只有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思想理念、管理模式上勇于改革,大胆探索,不断开拓创新,才能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发展,才能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全面发展。现结合我们学校的工作实际,谈几点认识。

一、提高认知,育残成才。

一直以来,我们认为让智障孩子学习一些初步的文化知识和一些日常生活技能,能够在家人的帮助下自己照顾自己就行了。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别说残疾人了,就是正常人没有一定的文凭或技术都很难找到工作。再加上家庭的原因,现在好多家长都不想再生其他的孩子了。大家可想而知如果他们的父母以后都不在了,又没有兄弟姐妹的照顾,这些孩子可怎么活呀?所以我们的教育目标不能仅局限于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残疾人的潜在价值,树立“残而不废、育残有为、育残成才”的新教学观念,以适应社会发展多方面的需要。从学生自身的特点出发,对他们进行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成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具有职业技能的社会人。

二、市场调研,选教专业。

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残疾学生将来立足社会、参与社会竞争打基础的,是为给社会输送残而有为的劳动者,因此,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因地制宜,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所设置的专业必须服从于社会的需要,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学生毕业后能学有所用,缩小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间存在的差距,针对传统的项目进行了调整更新,选择开设了投资少、见效快、实用性强的面点糕点制作、烹饪、串珠工艺品制作与销售、十字绣、丝网花、蔬菜种植、绿色无公害生态豆芽的生产与销售、修锁配钥匙等专业,进行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因为我们学校的生源大部分是农村的孩子,所以我们学校在校外创建了大面积的农作物、时令蔬菜种植基地,让学生学习各种农作物、蔬菜的种植技术,还买了小兔子让同学们每天学习喂养,这些非常适合农村学生毕业后在家生产、生活。而面点糕点、串珠工艺品、丝网花的制作与销售、修锁配钥匙等技术、绿色无公害生态豆芽的生产与销售则比较适合县城内的学生学习就业。

三、因材施教,选学专业。

在安排学生选学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上,学校往往由于考虑师资力量和设备条件,一般较注意统一,而较少考虑学生的兴趣和家长的意向,致使有些学生学勿能用、学非所用。鉴于以往的这些教训,应在学生进入职业技术教育班后,召开家长座谈会,在与家长磋商的基础上,从学生的自身特点、兴趣爱好、家庭环境等方面出发有选择的学习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以保证每个学生能学好所选专业的职业技术。学生选学职业教育专业,在学习一两种专业的基础上,还应注重多种能力的综合培养,力争让学生一专多能,体现职业技术教育的灵活性和多向性,为学生就业拓宽门路。如:我班的李凌霄同学是个女孩子,家又在县城内她就选择了学习糕点制作、串珠工艺品、十字绣和丝网花的制作技术。她准备毕业后自己开一家蛋糕房或开一家手工艺品加工店。郜帅是个男同学他比较喜欢干体力活,他就选择了蔬菜种植和兔子养殖的学习。毕业后他可以在家养兔子还可以种菜、卖菜。

四、教学方式,灵活多样。

职业技术教育涉及的范围广,工作量大,加之经费、师资、场地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教学形式上必须注重教学的灵活多样,才能突破不利因素的制约。一是形式上打破原教学班限界。在中低年级采取兴趣小组的形式,开展多种劳动技能兴趣活动,进行初步的劳动技术教育,为学生进入高年级学习专业技术打好基础。高年级的职业教育教学要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或班级或小组或到实习基地等等,力求让每一个学生学到自己想学的技术。二是协调合作,组织教学。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接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挂钩联系,共同合作对学生进行相关专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培训,学校负责组织教学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及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企业提供实习场所并负责实习指导。培养这一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这样既可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水平,又节约资金,是实用有效的一种职业技术教育途径。

五、面向市场,培养能力。

传统的职业教育往往把职教看作是单纯的教学活动,是一种“消费型”的职业教育。学生生产出的产品,只是学生完成的作业,而不是进入市场的商品。现在我们学校已经完全打破了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的劳动成果进入了市场。如:我们串珠课上制作的作品会每周一次让同学们拿到街上去卖。人们看到我们的作品都很喜欢,纷纷前来购买。我们还接到了加工部分纸巾盒的工作。他们还不停的赞叹真厉害,这真的是你们这的学生做的吗?学生们听到人们的表扬都很高兴,看到自己的作品变成了钱,就更加高兴了。还有我们豆芽课上生产的绿色无公害生态豆芽每周二、五早晨都拿到学校附近的早市上去卖。因为我们的豆芽没有添加任何的化学添加剂,是真正绿色无公害的产品,所以来买的人很多,现在固定客户就很多,每次半个多小时就卖完。这就证明我们的学生是有能力的,大大提高了他们自己创业的自信心。通过我们在市场上的销售锻炼,同学们的社会交往能力也有了很大进步。

篇6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三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十六条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九条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篇7

一、炯炯向前:聚焦教育前沿问题

目前正式颁布并施行的教育法律有《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修订)《义务教育法》(修订)等7部。可是,日趋多元的教育形式、日益丰富的教育内容,呼唤的是点更多、面更宽的教育法律,要求立法者增多视点,拓宽视野,延长视线。“在家上学”“可汗学院”“慕课”等热点词汇的背后,是家庭教育、网络教育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相关专门法律予以规范。

二、频频回眸:积极修订过时条款

现行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时期的确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已不符合现今教育的需要,应用于实践中已很难“梳理得清,解释得通,适用得准”。过时的条款分为两种:一是完全落伍于时代,要抓紧时间废止;二是略微跟不上时代,要下大力气完善。比如,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使非营利民办学校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因而有必要取消《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限制。

三、举首仰望:配套国家政策方针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虽然在制定机关、表现形式、实施方式等多个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共同致力于“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终极目标上是共通的。教育立法要善于从教育政策中谋路子、找灵感。比如《教育规划纲要》在“发展任务”部分涉及了八个教育领域,因此我们便知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缺乏专门法律;在“体制改革”部分明确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六个改革重点、难点,因此我们便知《考试法》《学校法》等应提上立法日程。

四、垂首俯瞰:紧盯教育教学一线

教育立法,要源于教育一线,服务于教育一线。实践中,一些学校挂着“素质教育”的牌子,干着“应试教育”的活计,用考试分数透支学生身心健康,用标准答案磨平学生创新潜能。还有一些学校虽推行减负,但是“禁得了校内,禁不了校外;管得住教师,管不住家长”。学校里被教师“减的负”,又被家长在校外辅导机构里“增起来”。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素质教育的理念确定下来。但以《教育法》为代表的、在此之前制定实施的其他大部分教育法律,都对素质教育没有涉及,因此亟需修订。

五、望眼欲穿:透过现象把握规律

教育立法,要认识和利用教育规律,限制有悖教育规律的行为发生。如一些幼儿园迎合家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理,在大班中教授,小学一二年级的课程,办小学预科班,揠苗助长有悖于儿童成长规律,这也是《学前教育法》亟需出台的缘由之一。再如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在各界对学校去行政化的大声疾呼中,对学校的各种干预并未显现出放缓趋势,尚未真正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此,需要有部《学校法》保障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保障教育家办学的自。

六、刮目相看:立法焦点应时而变

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富于变化的,实际问题是不断演变的,教育立法在不同阶段应承担起不同的责任。以前,由于“天地君亲师”的观念根深蒂固,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屡有发生,教育立法主动担起责任,《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禁止体罚的条款。如今,教育惩戒问题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很多教师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愿、不敢去行使惩戒权。因此,现时的教育立法者应当主动担起另一项责任――明确教师的合法惩戒权,让惩戒权在有监督、有保障、有规范的阳光状态下安心行使。

七、微观细察:用细节增强可诉性

不患法之无有,而患法之不明。“疏而不密,粗而不细”,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一大弊端。比如,《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经教育不改”缺乏一个标准,于是,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两个极端:或者处理太“松”,知而不报,报而不究,究而不彻底;或者处理过“严”,对教师直接开除,矫枉过正,违背执法初衷。歧义是法律之癌症,细节是法律之生命。要把原则化的东西细节化、把弹性化的东西标准化,提高立法技术,增强教育法的可诉性。

八、大而观之:立法要有平衡艺术

法律一向“凛然不可侵犯、威严不可抵触”,教育则始终要“温柔、温情、温暖”。教育立法不能唯法律马首是瞻,也不能唯教育情怀独尊,要将法律之刚和教育之柔置于天平的两端,努力找到“平衡点”。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单从法律角度看,没有问题。但从教育实际来看,一些学校不敢再组织春游、写生等活动,甚至把可能有危险的单双杠都撤了,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出台《校园安全法》,更合理地确定学校责任,健全事故调解、诉讼机制,完善保险体系,保护孩子们“跑跑跳跳、喊喊叫叫、打打闹闹、哭哭笑笑”的权利,协调好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微妙关系,使二者有机融合、贯通一脉,需要立法技术,更需要立法艺术。

九、瞻前顾后:明义务更要确责任

一些教育违法事件,其处理往往不遂人意,其结局往往不了了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教育立法不乏“义务条款”但缺“责任条款”,让有关部门“想罚不敢罚,敢罚不能罚,能罚不知怎么罚”。比如,《职业教育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实践中,较难奢望一些政府机关自觉遵守、严格照办。因此,教育立法要把“健全法律责任”作为重中之重,让该维护的得以有效维护,对该惩处的予以有力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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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在教育界形成了不成文的看法,即残疾学生的中高等教育要以技能教育为主,尤其是听障学生,在学业上存在明显困难,特别是在阅读和逻辑领域,成绩滞后于同年龄段的健听儿童,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大,这种差距会更加明显。国外研究表明,约有30%的学生离开聋校时还是功能性文盲①,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等艺术教育对听障学生的培养重点放在技能教育上就不难理解了。这个教学方向虽然是合理的,但同时我们也要保持清醒,勿使“重技能”演变成“唯技能”,在培养应用型听障残疾人才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对学生专业文化素质的陶冶,定位在培养残疾人高等艺术教育创作和技能复合型人才。

一、艺术设计理论课程的概念

对于残疾人高等艺术设计教育的专业文化素质,体现在人才培养计划中主要来自设计理论课程。理论研究是关乎一门学科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侧重于冷静、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学科历史发展、成果和现象,设计理论课程对于拓宽本专业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提高审美和创造性均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言之,艺术设计理论课程,就是一门研究艺术设计领域的规律和原理的课程,它包括设计概论、设计史、设计美学等。在残疾人(听障)高等艺术人才培养专业课程体系的三大课程群(设计基础课程、设计理论课程、专业设计课程)中,设计理论课程处于归纳和指导的地位,承上启下,在设计基础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教学可以使学生对绘画和基础课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提升,对于后续的专业课程设计理论又可以作为导入理论。使学生建立起设计发展文脉的理念,在艺术发展史上的每个经典作品的背后,都体现了当时的设计思想,设计理论犹如穿珍珠的丝绳,不仅将本学科的实践历史和创新原则流畅地整合起来,而且通过对概念和思想的阐述,勾画出一个清晰的脉络,为今后学生能够继续在本专业内的发展、自我提高、学会自己去淘洗和穿缀知识的“珍珠”而奠定基础,换言之,这也是专业后劲的培养。为了完成这个目标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该积极寻找方法,即使是脚踏荆棘,也要开拓出一条芳香满径的路来。

二、艺术设计专业听障学生的设计理论教学中的问题

1.听障学生汉语应用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听障残疾学生在大学之前的基础教育水平明显滞后于健听学生,所以听障残疾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薄弱,听障残疾学生自身听说能力弱造成对外界认知的弱势,长期信息沟通障碍造成了大多数听障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不强,体现在知识面狭窄、知识储备量少(例如欠缺专业理论课程所必需的人文社科基础知识),而设计理论是以语言文字为载体、以人文知识储备为依托,并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导向的综合性课程,因此它对于听障学生来说有一定难度,这一点在高等教育中明显制约了他们对于设计艺术理论的理解。

2.设计理论课在整体专业教学中比例较小

从理论上讲,特殊教育对技能教学的重视是一个可资利用的优势,有利于从实践中春风化雨般地内化理论知识,遗憾的是教师之间在教学上的呼应感不强,未能充分发挥不同科目教师之间的协作。此外,理论课的教师水平不高,有的理论教师多毕业于艺术或设计专业,而不是专业的理论教师,他们既要学习史论课的教学方法,又要结合特殊教育科学,常常愧感知识储备之不足。

3.现有教材不适用

目前各设计院校使用最广的设计理论教材主要有尹定邦的《设计学概论》、凌继尧的《设计艺术十五讲》、李砚祖的《设计概论》等,这些都是针对普通高校健听学生而编写的教材,对于听障学生来说,无论是知识深广度还是文字表达方式都明显偏难。为解决这个问题,北京联合大学教师尝试编写自己的讲义,试图结合听障学生的文化基础和学习特点对部分教材做出整合,删去冗长部分和过于抽象的哲学论述,使用浅近字词、浓缩信息并尽量与原文意旨保持一致。

理论教学的目的不仅是使学生获得知识,也不仅是调动其学习能力和学习主动性,还要对其情感、意志和价值观予以重视,这是由艺术设计的最高理想——通过创造来构筑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美好世界——所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改进现有的教学方法和途径。

三、对于改进教学方法与途径的一些构想和经验

1.调整课程设置

传统设计理论课的教学方法是以史论结合的方式,以论为主,以史为辅,因为设计艺术理论体系的成立需要依赖庞大的史实证据。那么,在以听障学生为对象的教学中,不妨适当扩大设计史的比重。这并非是主次颠倒,而是试图在与学生一起品读历代设计名作的同时,引导学生分析设计史家带入其中的理论视角和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审美理想与文化价值观念,进一步,还可以分析设计作品中所凝定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科学技术水平等因素,最终,归结到一般性的规律和原则上来。这样的教学方法优点有二:其一是让设计理论课程充满趣味性和具象性,既有对杰作的欣赏,也有对设计典故的生动讲述,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思考”的精神;其二,我们知道,设计观念本身也在发展中,设计理论史也是设计史,以史带论,有助于帮助学生搭起粗线条的学科框架,让他们在以后的学习和实践中去细细描画。

2.注重知识的时效性

设计与艺术不同,设计偏重于现在时,而不是过去时,这是由设计的社会特点决定的。设计是时展的镜子,设计作品总是要在当下消费,在当下进入市场,而不能留于日后待价而估。因此,理解设计理论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引用鲜活的当下实例,比如,与学生一起了解国内外近期设计动态;在介绍传统工艺史的时候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新时代的优秀继承成果,例如景德镇现代陶艺、台湾的琉璃工房、日本现代漆艺、北京的梵几新传统木工家具、现代新家庭手工艺的复兴,等等。这既是帮助学生领悟既往知来、理论结合实践的教学目的的过程,还是普及生活美学的教育过程,设计史论不仅传播知识,还表述人生态度和价值;此外,这也是引导学生积极面对新时代设计市场的过程——当代设计展现出其赖以生存的科技经济、生活形态、文化思潮等,有利于学生对社会增进了解,产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主动提升学习兴趣、提升在专业设计课程中的创造能力。

3.沟通是教学的核心问题

教师与听障学生之间的沟通是课堂的核心,没有有效的沟通方法,一切都是枉然。我国台湾特殊教育学者林宝贵曾说:“要解决听觉障碍者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解决沟通问题。”沟通有两种涵义,其一是指语言传达,教师熟练掌握手语的重要性自不待说,聋人对语言理解认知的特点、手语表征与理论表达的关系都要灵活应对,由此方能真诚地面对情境与挑战。其二是指合理的互动,合理的互动方法是一把灵钥,要注意观察学生的课前思维模式和知识基础,鼓励他们质疑自己的思维惯性,最好的方法莫过于鼓励学生在课堂上向老师提问题,并帮助学生捕捉和明确心中疑惑,善于提问题是学生建立学习积极性的基础。同时,要帮助学生推理正确答案而非硬性地灌输答案,特别是对于相互矛盾的冲突的问题,要引导学生展开讨论。最后,根据学生想深入了解的知识,指点相应内容和相应层次的课外参考书,这有助于解决优生吃不饱、吃不好,基础薄弱的学生则吃不了的情况,对此要重视分层教育,但这是重视学习目标的分层,而不是学生自身的分层或练习和作业上的分层,要把完好的教学方法和对学生的尊重结合起来。

4.理论教育离不开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可以采用开放课堂的方式:充分利用北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和世界交流中心的地位,引导学生从专业的视角看世界。同时要善于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和博物馆、艺术馆中的VR技术(虚似现实技术),毕竟课堂上学生之间互相使用手语交流,所分享的思路是狭窄的。现代多媒体的特点不仅是信息的丰富,更重要的是互动性和共享性,可为学生扩展教室外的教育经历,使他们不仅能获得实时信息,而且能体会到身临其境的感受,还能通过互动交流与他人分享心得,以此达到活跃思维、启迪心智、寓教于乐的学习效果。须知,理论不是凝固的岩浆,一切学科的理论都是在鲜活的交流碰撞中迸发智慧火花,对理论的接受亦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地用它来思考,这是知识的内化过程。

5.理解学生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教师要向学生传授信息,必须参照信息发出人和接收人所共有的现实,这个现实称为“语境”,交流的有效性是受文化语境限制的,尽管“聋人文化”的提法在特教界尚有争议,但无疑已是一种显见的现实符码。我国聋人教育学家赵锡安认为,聋人文化包括聋人手语、聋人传统、聋人生活、聋人艺术、聋人文学作品、聋人风俗习惯等内容②,“聋人文化”正越来越让听障学生有归属感。因此,在教学中笔者试图针对这一特点做一些特殊内容安排。例如,述及工艺美术史中的玻璃工艺一节时,便以聋人群体中的知名工艺设计师洪泽为例进行教学,榜样的力量是亲切而实际的,听障学生们很快由对洪泽的喜爱而对玻璃工艺产生兴趣,其他例子还有三维设计师、陶艺匠人的事迹等,若有可能,拟邀请他们来学校交流;在讲解现代设计实例的时候,则向学生介绍无障碍设计和普适设计的现状,例如2012年丹麦唯听无线助听器获得德国iF产品设计大奖,这充分说明了设计界对无障碍产品的关注。科技与艺术,可以消灭生理上的不平等,我们应该为置身于设计业而自豪。

一个完整的专业理论框架是帮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骨架”,但是传统教材对听障学生来说显得过深,若求全则会导致课时不够用,随课时数而中断则导致教学不完整,为此,我们尝试编写自己的教材,不刻意追求学科知识的丰富全面,而注重基础性、逻辑性和系统性,把设计领域中最一般的原理、价值中最基本的部分、对设计师的成长起关键作用的部分,用易于理解的浅近语言编纂起来。这个教材的思路主要是:遵循先叙述后理论、从具象到抽象,即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知规律,力图贴近听障学生的领悟方式。每个知识点尽量以史论相互穿插的方式构成,详实的历史故事和丰富的图例有助于使枯燥的理论生动化,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尽量使语言直白浅近、短小精悍。谁料此举比预想的要难,由于设计理论涉及美学,美学的本质是哲学,试图将其化为更浅近的语言有相当的难度,许多理论家终其一生的追求不就是语言的“渐老渐熟、乃造平谈”吗?我们竟不知不觉中造次了。虽然如此,现在看来一切努力是值得的,这个过程让我们意识到了自己的差距,这差距让将来的追求变得具体而有意义。

面对听障学生的艺术设计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更是通过特殊方法对特殊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综合塑造。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爱弥儿》中说:“工艺的功用最大,从视觉、触觉、听觉和语言四者合力从事自我活动……是人身体与内心经验的结合,是人类职业中最古老最正直的教育方法”③。我们为能在这个领域中躬身实践而骄傲,未来是充满希望的,需要我们去努力。

注释:

①功能性文盲,也称“半文盲”或“职业上的文盲”,指读写能力不能满足职业和环境要求的状况——William L.Heward.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导论[M].肖非,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②赵锡安.听力障碍学生教育教学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③卢梭.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参考文献:

[1]赵锡安.听力障碍学生教育教学研究[M]. 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6.

[2]William L.Heward.特殊需要儿童教育导论[M].肖非,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3]张道一.设计在谋[M].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4]杭间.设计道[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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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760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尤其随班就读的师资,仅靠为数不多的高校特教系培养已不能解决,师资培养的规格、标准、课程也需要重新审视。

1、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我国教育发展的双重任务,即推进教育公平与提高教育质量。这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的教育,力求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机会公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教育公平更深层次的意义是教育过程中教育机会的公平、成功机会的公平。不同学生即使在同一班听同一位老师授课,受教育机会和成功机会也不一定公平,因为学生是有差异的,每个学生在学习和发展中有不同的需求。如果我们的教师不能有效地在班级教学中实施差异教学,因材施教,有些学生虽然和其他同学同居一室,但并没有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

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单是指升学率的提高,也是指全体学生都能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全面和谐地发展,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当前我们应特别关注被“应试”冷落的中下程度的学生,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的发展。但是普通学校的老师对这些学生了解不够,更缺少研究,在班集体教学中往往照顾不到他们,这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重要因素。教师应承认学生差异,了解这些学生的不同学习特点,在平等基础上区别对待,最大限度满足每个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需要。

随着融合教育在国际范围的推进,越来越多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走进普通学校的普通教室,我国也不例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已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一种主体形式,每年有超过60%的残疾儿童在普通班就读。如果考虑到在普通班原本存在的学习困难儿童、情绪行为问题儿童、超常儿童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个普通班都可以看作一个随班就读的班。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融合教育是以公平和平等为伦理哲学基础的,教育平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每个人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最基本的教育;二是每个人都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真正意义的融合,是学校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能适应这种差异比较大的学生群体,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学习的活动中,同学合作互助、共同发展。但是现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对残疾儿童知之甚少,绝大多数普通学校教师没有学习过这方面课程,不了解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学习与交往中的特殊需要,不会实施差异教学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也不能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致使这些残疾学生随班混读,影响了他们的发展。研究发现,无论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类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弱的二、三类地区,教师都缺乏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在所有影响因素中都居前三位,成为影响随班就读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这也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培养普通教师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发展他们满足学生特殊需求,实施差异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的能力显得十分迫切。

教师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获得,但在普通高校开设相关特殊教育课程有其自身优势。一方面借助普通高等师范院校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往往投入少、见效快,能尽快解决特殊教育教师紧缺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的系统学习和提升,较之在职师资培训更有保障。另一方面,经过实践的比较,一些以学科课程为课程主体的盲校、聋校认识到,在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课程教学时,中文、数学等专业的毕业生更加适合。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补修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比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补修学科本体性知识要容易。于是,在有更多选择空间的情况下,缺乏所教学科课程知识与技能的特教专业学生已不像原来那样被看好。而对予普通学校来说,更是以学科课程教学为主,培养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师资,普通高校课程方案自有其合理性,如果再增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其课程结构就更有它的优越性了。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均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中提出:“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规定:“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逐步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从这些文件看,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是为了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这同高校特殊教育学院或系培养特殊学校师资的规格、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法规都冠之以“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而以往我国教育体制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与管理两条线,普通师范院校并不关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我国普通教育的师资培养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各行其是,缺乏融合。现在普通教育要实现让每个学生包括残障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教师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知识是不可能实现的,每一个普通教师都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能力,而这样的教师仅靠几所特殊教育专业院校培养显然是不现实的。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有利于提高师范院校学生在未来教育工作中照顾学生差异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2、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地区)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上主要采用叠加法。以英国为例,英国并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他们主要依靠普通大学和院校来培养师资。特殊教育教师大多需要在取得某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再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融合教育相关内容成为教师职前培养的重要内容,职前培养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冯雅静等的研究表明,国外融合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项目中,有一半以上针对的是职前教师,在英、美、丹麦、奥地利、德国、芬兰、葡萄牙、瑞典、比利时、法国、西班牙等国,一定学时的特殊教育课程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纳入到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之中。

许多国家在教师的培养培训中都十分关注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知识内容和教师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能力的培养。例如美国本科水平的师资培养方案及课程内容中,专业发展序列一的核心主题是课堂管理、学生差异和教学技术,专业发展序列二强调“承认和尊重儿童多元文化和语言的差异性”,专业发展序列三有“异常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课程。现在美国的高校又开始以全纳教育为背景改革教师职前培养机制,通过教师教育课程调整、职前全纳教育实践等方式来为全纳教育的推进培养合格师资。在课程设置方面,很多大学的教育学院开始为普通教师教育专业开设全纳教育或特殊教育课程,如霍普金斯大学教育学院在早期儿童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开设“差异教学与全纳”(Differentiated Instruction and Inclusion)课程,中学教育专业开设“多样化普通教育课程:轻中度障碍中学生教学法”(Diversifying the General Education Curriculum:Metho&f10r Secondary Students with Mild t0 Moderate Dis-abilities)。同时,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专业也开始修习普通儿童的相关教学方法与课程,使职前教师对全纳环境内的普通儿童和特殊儿童都有深入的认识。在教育实习方面,美国的大学注重学生的全纳教育实践,课程学习与实习同时进行。这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政策与举措的施行,极大地增强了美国教师未来面向全纳环境的能力。

英国的师范教育课程主要由三个内在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学科研究、专业研究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研究课题有:学习中的个别差异、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儿童如何学习、儿童发展……等。英国的经验向我们揭示了普通院校培养特殊师资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是英国培养教师的五门核心课程之一。英国教育与科学部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学生必须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高校的教育学院必须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最基础的特殊教育课程;全纳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毕业并获得教师资格证者。这表明,英国在培养全纳教师时,既重视其普通教育能力的培养,也强调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进入新世纪,日本《21世纪教育新生计划》(2001年1月25日)中指出“……过度地强调尊重个人而轻视‘公’的势头扩大,正在出现青少年陷于‘孤独世界’的倾向;第二,由于过分的平等主义教育划一化和过度的知识灌输,适应青少年个性和能力的教育被忽视……。根据这一计划实行改革,并相应加强教师培养。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培养大批特殊教育的师资,他们采用一、二级课程的做法。所谓一级课程是特殊教育内容插入相应的普通教育的内容中,而不单独开设,二级课程以选修课方式开设,具体安排如下。

一级课程不增加学生额外负担,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消除学生对特教的神秘感,课程时间为一周。

二级课程:(1)各种残疾儿童日常生活技能(①视觉障碍;②听力障碍;③低功能儿童;④学习障碍;⑤肢体残疾);(2)定向与行走;(3)音乐、体育;(4)语言与言语训练,特殊器具与设备(①使用;②简单维修);(5)特殊服务组织(①教师互助;②为儿童提供课外技能训练;③争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这些国家都在普通师资的培养中安排了特殊教育的课程,其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3我国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现状调查分析

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我们短时间内还不可能按融合教育的要求,对高等师范院校的学制课程等重新构建,而是希望在普通高校的课程中加开一门特殊教育的课程,将融合教育内容纳入课程中,在职前培养阶段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融合教育素质,毕业后能适应随班就读师资的需要。华东师范大学汪海萍等同志2006年曾对我国137所师范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其结果是,在被调查院校中知道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规定的仅43所,占调查对象的31.4%。137所师范院校中已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的仅19所,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3.9%。未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原因有五个方面:其中认为该课程应是特殊教育专业的课程,而所在学校没有特殊教育专业,当然不会开设该课程的4l所,占未开设调查对象的34.7%;因为领导从未要求,所以未开设的26所,占未开设对象的21。2%,由于缺乏专业师资未开设的lO所,占未开设对象的8.5%;由于没有教学计划,故而未开设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其它原因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由此可见,多数高师院校没有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主要是认识问题。

现在高校课程改革已有很大的自主性、选择性,但当学校领导尚未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适应融合教育发展的要求,以及开设该课程对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深远意义时,该课程便不会被重视。

由上可见,要解决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问题,首要是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这不仅是我国随班就读事业发展对师资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后现代课程的多元性、开放性,课程内容的包容性、适切性。我们应从执法高度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不仅在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中,而且要在普通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或教育部下达的教育计划中指令性要求开设此课程。如以“必修课或必选课”方式开设,“必选课”指利用选修课时,但必须开设,并对未按文件要求开设的师范院校予以问责。

4、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内研究与实践

中央教科所特教室和一些高师院校专家都对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进行过一些研究。“九五”期间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要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普通师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问题研究”,历时三年半,进行了大量的城乡随班就读试验,对随班就读的成功经验提炼概括,探讨对随班就读教师的要求,研究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目标和普通师范学校培养目标的关系、特殊教育课程在普通师范学校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和其它课程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门课程《随班就读教学》,制订课程目标,并对课程目标进行分解,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该教材将对特殊儿童和随班就读的态度和信念融入随班就读教师培养的各个环节,通过教学和实践活动使教师充分认可和接纳随班就读。考虑到当时中等师范学校课时比较紧张,该教材重点介绍了智障、视障、听障三类残疾儿童与学习困难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介绍了随班就读安置的五种基本形式即“完全的正常班级形式”、“正常班级加巡回服务的形式”、“正常班级加部分特殊班的形式”、“正常班级加资源教室的形式”、“正常班级加特殊专业服务形式”。还介绍了随班就读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语言训练与行为矫正等内容。该教材超越了仅诊断个体障碍的传统医学模式,而是从教育的角度进一步测查评估学生的不同教育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强调了对他们的帮助与支持。该教材被教育部师范司指定为“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普通师范学校有的以必选课形式开设此课程,有的则“化整为零、交叉渗透”分解到相关学科教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等师范学校逐步消亡,培养中小学教师任务由高师院校承担。为此,十五期间相关研究团队继续深入研究,以适应本科院校对该门课程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①研究对象由随班就读儿童扩展为特殊需要儿童,并通过差异教学实施满足全体学生需要。这同近年来Sailor等人的学校系统化改革主张“用特殊教育差异化的方法,为全体学生服务”是不谋而合的。②针对融合教育的发展,增加了“与特殊需要儿童的沟通与合作”的内容等,突出了“社会化”的问题,也体现了后现代的教育特征;针对儿童的行为改变强调了“平等参与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管理”,既使个体具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同时支持性的环境促进个体的发展,预防不良行为。这也正是当今积极行为支持理论所倡导的。③考虑到本科教学层次,适当提高了理论方面要求,并增加了“教育评估与个案研究”等内容。该门课程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定为教师教育精品课程。开设该课程的院校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学习该课程对树立学生的正确教育观念,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以及爱生的情感都很有好处,学生也喜欢这门课程。

2011年《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教材又修订出第二版,因为现在有的普通班已接纳了轻度自闭症儿童,还有大量客观存在但过去并未深入研究的感觉统合失调儿童,第二版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差异教学观点,形成系统的差异教学策略和方法,也介绍了特殊教育最新的一些观念。

有的普通高校希望通过开设一门《特殊教育概论》来培养未来能够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根据我们的研究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特殊教育概论》是特殊教育专业的一门课程,它概括地、全面地介绍了特殊教育知识,而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还要通过学习特殊教育专业其它具体的课程来系统培养,而普通高师院校以开设普通课程为主,只开设一门特殊教育课程,如果仅学习《特殊教育概论》,学生对特殊教育只是一般理性认识,难以形成相应的实践能力,更不知针对具体的随班就读学生实际应如何教学。而《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这门课程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普通教师在教学中照顾学生差异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随班就读教学实际需要设计的,有较强的针对性。该课程的内容包括: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对他们测查采取的方法和常用工具,以及怎样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不同情况,制订适合他们的发展目标,安排灵活的课程,制订有针对性的个别教学计划;还介绍了在普通班怎样实施差异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特殊需要儿童的行为改变与管理,行为改变的步骤与常用方法,以及师生间如何沟通与合作;最后介绍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评估与个案研究的方法等。现在看来,教材的内容与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于2003年发表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的修订版中十个方面的内容是十分相近的,即:基础知识、学习者的发展和特征、个体学习差异、教学策略、学习环境和社会交往、沟通、教学计划、评估、专业原则和道德原则、合作。该课程力求体现当代教育理念,基于多元文化、生态主义,在内容及编排上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考虑到高师课时紧张,力求精选内容,压缩课时,内容也有一定弹性,给学生以选择机会。实践证明,这些内容是对现行普通高师院校课程内容的很好补充。

该门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它涉及到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课程与教学法等,适宜在开设普通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后开设。该课程有较强的实践性,课程教材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理论要求,但更多的是操作方法和实例,帮助高师院校学生学以致用。建议将教学与见、实习密切结合。

根据以往的研究与实践,普通高师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几种模式开设。

(1)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开设《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其优点是教授特殊教育知识系统,学生比较重视,执教教师数量不多,易于选择和培训。该门课程宜在学生学习了普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后、教育实践前开设,约50课时左右,每周两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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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36 — 02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发生着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决定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教育和健康,而体育锻炼是提高人类身体健康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促进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使得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呈现出一种融合的态势。〔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学校体育的发展会受到社会体育的制约,同时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也会促进社会体育的不断完善。〔2〕我们应该把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协调发展,以及未来社会对人才健康素质的需求,作为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有效地促进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可以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分析和研究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对加快学校体育的改革步伐和实现终身体育教育,对提高国民体质和全面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一)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

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促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体育健身活动之中,人们需要体育,需要掌握科学健身的方法,这种需求促进了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们的终生体育意识和能力。人们在青少年时期都要接受学校教育,我国的教育方针要求受教育者要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体育教育是贯穿于学校教育始终的一门重要课程,增进学生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能力是学校体育的首要任务,青少年儿童正处在身体生长发育的黄金时期,学校体育通过完整的教育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相互连接的教学内容体系,对青少年体育兴趣的培养,科学健身方法的掌握,终身体育能力的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学校体育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良好个性及身心的全面发展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不仅能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下良好的身体基础,而且也能够为社会增加体育人口和优秀的体育指导人才,从而促进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学校高素质的体育人才群是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动力

随着我国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紧缺,总体指导科学健身能力较弱成为制约社会体育发展的瓶颈。而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基础课程,贯穿于小学教育到大学教育的始终,是历时最长、学时最多的课程。根据国家对体育教育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体育教师,并且对学历和水平都有一定的要求。学校体育教师队伍是一支运动能力过硬,学历层次、学术水平较高,科学健身指导能力强的队伍。如果使这些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能和体育知识储备的体育教师投身到社会体育之中,使他们成为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我国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做贡献,学校高素质的体育人才群是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通过社会体育的指导,能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他们高质量的完成学校体育教学任务,还可以有效地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融合与发展。众多的体育专业大学生也是促进社会体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创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课外实践基地,是大学生走出校门,促使所学的体育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校体育在社会体育中得到延伸。

(三)学校良好的场地设施是推动社会体育发展的保障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地区社会体育场地设施还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虽然国家和社会力量都在努力解决这一供需矛盾,但是由于资金、场地等等众多决定性因素的限制,单靠社会体育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而学校体育拥有大量的体育场地设施,这些体育设施在早晚和节假日大多都被闲置,这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可能,我国早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有偿或无偿向社会开放。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努力加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部分场地设施面向社会的有偿开放,可以为学校创收,形成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良性循环,并解决了社会体育场地设施不足这一矛盾,最终达到学校良好的体育场地设施为社会体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在体育场地设施上的良性互动,可以满足社会人群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可以使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还可以使社区居民在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接受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修养。

二、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分析

(一)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的相互渗透

学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核心就是体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趣味性和民族性,具有区域特色,强化区域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区域文化的引领。学校体育课程将“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选编教学内容的基本出发点,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坚持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民族性和世界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内容的选择与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与学校教育的总目标一一对应。精心选择体现科学化、生活化和健身化的教学内容,重视学生体育文化素养的培养,重视服务地方社会,重视与社会体育的有效衔接,创造性地开设出丰富多彩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校本特色的教学项目供学生选择学习,确保学生掌握多种科学健身方法,为学生走向社会后的科学健身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地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相互渗透。

(二)促进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相互融合

学校体育人才如果能与社会体育相互融合,必将有效地推动社会体育科学化的快速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体育课程建设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前提下,各级学校的体育师资队伍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体育师资队伍已经逐步形成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团结协作精神好、教学思想活跃、教研能力强的一支优秀的教学队伍。要积极为体育教师业务学习和科研活动提供保障,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短期业务培训、考取高级别裁判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于社会体育。还应该经常组织体育教师参与国家、省市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教练员训练理论培训工作;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大学生社会体育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参与社会体育实践的机会。高校体育教师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科研设备也比较齐全,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科研工作,实现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的研究向社会体育研究的分流,达到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沿着科学轨道深入开展。

(三)加快体育场馆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根据《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体育场地设施的缺乏仍然是影响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3〕《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指出:“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并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我省把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为提高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和重点工作,大力实施体育健身工程的覆盖延伸,全面推进城乡社会体育一体化发展。但是,现阶段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人民群众对体育场地设施的需求,发挥学校体育场馆的优势,挖掘潜力,为社会体育服务,可以有效地缓解公共体育设施紧缺这一问题,并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等硬件建设是体育教学、训练任务完成的保障,学校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十分重视,每年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修建体育场地设施,确保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健身和学习的环境,并利用体育来提升学校的形象和知名度。建议各级学校应把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无偿或有偿地向社会开放,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地方社会体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健身服务,形成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四)推动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的互动发展

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同属于社会大文化的背景下两种不同文化,他们可以是相互独立存在的文化。〔4〕但是共同的价值观,相同的育人理念和“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将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两种文化相互融合、渗透,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发展。学校不仅有大量高水平的体育教师和良好的体育场地设施,还有独具特色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社会体育除拥有生动有趣的休闲体育活动场所外,还有广博的民俗文化,学校体育应肩负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结合不是简单地人力、物质的相互利用,而是多方位的相互融合和相互影响。社区居民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会受到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既锻炼了身体,又提高了文化知识和修养。学生和教师在社会这所大学中可以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既参与了社会实践、锻炼了身体,又增长了社会文化知识,这充分体现了文化资源的共享。学校体育应该引领区域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并服务于区域社会。

三、小结

总之,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群众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强。学校体育改革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贯彻“健康第一”、“素质教育”、“终身体育”的思想,以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适应性和提高体育人文素养,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服务于地方社会为宗旨。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会促进社会体育的不断完善,为社会体育提供人力资源和场地设施资源。要有效地促进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的互动发展,达到全民健身和终身体育的目的,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邹师,周莹,郭殿祥.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衔接途径〔J〕.中国学校体育,2001,(04).

篇11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了微机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日趋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学校在学籍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学生随意转学、无手续就学,普通高中学校随意劝退、开除学生等现象。这些问题应引起各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的人本化管理,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及我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上来。

二、严格纪律,切实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招生与入学。

1、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学校按照市区招生政策,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3、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市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招生政策,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

4、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中心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各初中学校在每年7月底前,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各小学联系,根据住房分布情况和各小学提供的小学生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6、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服务范围内的经市直学校报教育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市直学校报请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7、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各中小学不得招收符合其他学校招收条件的学生入学。

8、各单位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9、外国学生及台胞子女来我市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二)学籍注册。

1、中小学新生入学后,按省学籍管理系统,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电子和纸质档案。小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小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初中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省初中学生登记表》、《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普通高中学生简明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学籍管理员要将中小学学籍卡片按规定时间带到市教育局验印,同时报送《中小学生简明登记表》。

2、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3、各学校要严把建档关,不得为新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

4、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更改学籍档案。

5、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转学与借读。

1、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2、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借读)。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借读)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借读)。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乡镇范围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

4、义务教育学校办理县(市)内学生转学,应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必须由原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信,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到新学校就读。转学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素质评价手册等。不符合转学、借读条件的,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开出转学(借读)证明,各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因户口迁移、学生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我市学生需向市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或外出务工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转学联系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按省市有关要求缴纳借读费。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市建立学籍并受完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在我市建立学籍并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原籍属我市的外出务工就业子女返回就学时,学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县(市)教育局同意、市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须经接收学校及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县、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教育局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员章,否则无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7、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8、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中小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复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对于中小学生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中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复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2、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4、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局备案。

5、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注销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完成小学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直接升入其服务范围的初中学校就读。

2、凡完成规定年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3、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4、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经上级审核,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5、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6、毕业证已经发出,出现丢失、损坏现象的,不进行补发,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七)学生处分。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实施,并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3、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4、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1、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学校代码的,需报县、市、省教育部门备案。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3、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后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校长要认真分析自查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的学籍管理及固生控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评估成绩纳入对学校的业绩考核及校长职级制管理。

3、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