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09:31:51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时期,国家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交通运输业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作为交通运输主动脉的高速公路,更是迅猛发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2]。此外,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新型服务性行业,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总目标则是追求高速公路能通畅、安全、快捷动作,核心目标为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以争取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现状需求,据此来重点探讨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力度,充分挖掘高速公路的“高速”潜能,从而增强整体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1 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现状需求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迎合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运输市场,并积极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的方向完善市场机制,这也是当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项重任。以下将简要分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必要性:(1)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而交通运输市场经济符合了这一特点。所以,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2)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公路,不管处于何种管理形态,或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这同样适用于高速公路。所以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地管理,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所拥有的权利与必尽的义务;(3)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我国高速公路本身具备的网络性、外部性及公益性等属性决定的它是准公共产品,且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它本身的属性,与选择的管理模式没有关系。
2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具体措施
由上述可见,在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本身的属性及特点,使得其建立及完善成为当前及今后交通运输业建设项目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以下将就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论述。
2.1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加强
其施工项目增效节支的效果很大程度受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决定,整体上主要管理控制好两方面的成本,即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和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1)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施工项目应严格把控好两点,即“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如预算成本中,须有完善的定额资料,严格按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计算;而计划成本,即指项目经理部依据计划期内的相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预先编制出材料成本、人工费成本、管理费用成本、机械设备成本、临时工程费用成本这一系列内容的控制计划。所以在管理控制中,应每一个子项目的施工,都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总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更要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和核算,如材料费的控制做到。(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相关管理部门应意识到事后分析为成本控制工作的进一步执行,可谓为下一个循环事前控制科学预测的开始。整体上,要在坚持每个施工项目都实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适当进行修正、补充,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从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企业经营、施工技术及施工生产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完善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这样成本将得到进一步降低,最终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2.2 法律措施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执法。(1)立法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发达国家有着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这也是其高速公路之所以能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我国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与其比较之下,就显得较滞后,尤其是没有体现出高速公路应有的高效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着高速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这样一个普遍现状,所以加快我国高速公路法制建设与管理刻不容缓。而发达国家的管理高速公路成功的例证,更表明立法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求,更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所以我国应积极推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民革及完善,更要明确人们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高速公路建设及管理早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真正落实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执法方面。当前,高速公路发展深受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这样的因素阻碍,所以执法问题日渐成为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点。所以当局要重视解决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问题,有必要明确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分工,应建立“高效、精简、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还应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处罚,以形成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路政执法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从而做好维护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经济与行政手段
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来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就是所谓的,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国家同时也要对其进行治理,而这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的一种治理方式。但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也应为以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同时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定要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将合同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这样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的规制,既符合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同时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3]。
3 结语
立法效果评估就是由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有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机构和个人对现行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报立法机关,然后再由立法机关针对立法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弥补。近两年,地方立法机关相继启动立法效果评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择邮政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这3件地方性法规,开展了以“透过实践看得失”为主题的“立法回头看”活动;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两年前制定出台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日前,《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效果评估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对它的评估工作将持续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评估的启动与实践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立法过程的健全完善,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法律,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我国现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视立法后的检查监督制度,比如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对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立法监督制度,以及立法机关经常进行的执法检查制度等等。但它们关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实施状况的某一个方面,并不是对某部法律法规从制定到实施各个环节的综合总结评价。通过立法效果评估,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法律实施情况,即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立法效果评估,至今还是一个法律空白。据报道,上海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规,但一直没有做过立法后评估,成为“以往立法中比较忽略的一块”。如今,立法效果评估的启动将有助于完善立法环节,提高立法质量,填补立法评估制度空白,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立法效果评估是促进立法观念转变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摆正位置,主动查找问题,让执法者和人民群众给立法工作者提意见,从而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检验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群众观、实践观的认识,强化为民立法、立法为民的思想,这对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事物发展规律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天衣无缝一劳永逸,随着立法背景时过境迁和法律实施外部条件不断改变,不少问题与不足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必然会暴露出来。没有法治至上的决心诚意,恐怕是不敢贸然评估的。从此意义讲,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评估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务实态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贵胆识。
再次,立法效果评估以实证调查为基础,可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践依据。任何时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被公众普遍遵守和认可、法律本身及实施环境是否存在问题的基本标准。而这些情况必须通过“立法后评估”才能够全面、系统、客观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评估能够对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维护了公平正义、是否保障了人权秩序、是否产生了应有效益、是否需要废除抑或继续保留完善之类问题作出回答。立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对产生偏差者进行纠偏矫正,对出现漏洞者打上“补丁”,对不够周全者进行修订完善,对不合时宜者及时撤销废止,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同时还能够进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从而总结出立法工作中带有规律性的成功经验,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与时俱进。
本世纪初,黑龙江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富民强省的战略高度,对生态省的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和布署,制订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2001年8月,该纲要通过国家论证,是继海南、吉林之后,国家批准的第三个生态建设试点省份。
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对生态省建设高度重视,自第八次党代会确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先后出台了有关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法规。如《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省林业生态工程规划》、《全省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纲要》等规划。黑龙江省人大及常委会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0年)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加之在此之前颁布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黑龙江省学校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
所有这些政策、法规、规章、条例的制定,初步形成了生态省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建设生态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证和法制保障,使得生态省的建设沿着法制的轨道正确而有序的运行。
二、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的立法虽已初步形成体系,但从总体上讲现有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根据国家的立法范式制定的,缺少与地方特点的结合,尤其缺少一部生态省建设的综合性法规,与生态省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
生态省的建设离不开人的实际参与,因此在制定生态省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立法偏重事后规范和制裁,不注重事前的规范和调整。大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而以奖励或激励等正面引导的政策基本不存在。同时,在立法理念上只注重对资源与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对治理、恢复和积极建设的立法不够;理论基础薄弱,行政色彩较浓,立法内容相对单一。
2、在立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使得立法实践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实际问题。如从狭义上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系统结构不完整,一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有的法规、规章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又如系统结构不合理,有的制度相互间未能很好地配合,一些配套的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应尽快加以制定。
3、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生态省建设的立法,大多是针对生态环境所涉及的相关类别而制定的相关保护条例。很多条例、规章从立法技术上看,制定得粗而不细,很多内容只是做了大体的规定,而没有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很多内容制定得比较抽象,针对性不强,操作起来无所适从。这样使得有些法规、规章的制定,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有关立法部门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4、缺少生态省建设的综合立法
我省制定的关于生态省建设的立法大多以零散单行的法规居多,主要是结合本土的生态环境现状,尤其是生态环境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大都根据国家的立法范式制定了符合本省发展的具有地方特点的相关保护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对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就生态省的建设而言,其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工程,单项法规只能对某一个方面起到保护和规范的作用,但对于其他方面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加快制定我省生态省建设的综合立法,就颇显重要,它将使政策、规划和行为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使得生态省的建设更加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的立法完善
生态省的建设是个系统而又全面的工程,它涉及到全省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其所存在的问题也受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虽然国家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在原则上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但就本省情况而言,我们还应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合本省发展的法规规范,并对生态省建设的立法工作做进一步完善,确保将生态省的建设落实到实处。
(一)制定《黑龙江生态省建设条例》
针对生态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些许问题,笔者认为,我省应尽快制定生态省建设的综合立法,将现有的政策性文件上升至规范性法律文件,使其更好的发挥指导性作用,切实将生态省建设的原则和制度落到实处。因此,应该由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高于其他地方规章法规效力的综合立法――《黑龙江生态省建设条例》,使其成为我省生态省建设的根本法统领全局,指导生态省的建设沿着高效、有序的轨道稳步进行。笔者设想的《黑龙江生态省建设条例》基本框架应该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生态省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应是确立生态省建设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的根本方针。基本原则应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的原则,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突出区域特色与发挥资源、环境优势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主要规定规划范围、报批程序、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等。明确生态省建设政府规划的范围以及各级政府进行进一步规划所要报批的程序,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研究管理生态省建设事宜,减少因多方管理造成的诸多不便与相互推诿,并明确该部门的权限及职责范围。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主要规定行为主体及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双方明确了其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其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职责。生态省的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各方积极参与的行为,其应是在政府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全省范围内的工程。因此,政府应为行为主体,具有统一协调、布局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权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省范围内的公民应为行为相对人,做好建设生态省,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四章保障机制和措施
主要是设立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机制与具体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进行。如设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等机制,制定人才激励、生态教育、公众参与监督、行政奖励等具体措施,促使生态省的建设由被动式管理向主动式管理转变。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主要界定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根据违法的不同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对于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同时或行政拘留。
第六章 法律监督
主要明确法律监督主体及其职责。我国的法律监督通常是被在广义上使用的,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两部分。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的监督。生态省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监督,就是要发挥上述力量监察和督导生态省法治建设和实现的作用,特别是监督政府是否严格贯彻执行生态保护法律规范,认真履行生态保护职责,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严格惩罚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主要界定本法的生效时间以及解释权益等内容。
(二)健全完善与生态省建设有关的制度
1、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完善生态补偿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调整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方环境利益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保护者受益、破坏者受罚、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激励机制。一方面使得政府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使生态调节功能得以维护、增值而导致发展机会的丧失、以及经济利益损失的居民,予以补偿。
2、完善生态农业方面的相关制度
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生态农业对于我省富省强省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大对生态农业方面的立法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省现有《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条例中已对农业环境及发展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加以补充。
一、 税收行政的概述
税收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字眼。税收作为国家一项基本职能,作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税收行政则是对税收在现实社会的一个全面运用。我们可以给税收行政一个这样的定义:税收行政,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领域对税收法律关系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救济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收行政的现状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行政作为税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具体问题如下:
1.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整体立法层次较低,宪法只对税收做了原则性规定,在税法中除税收征管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由法律规定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流转税法等都由行政规章和部委规章加以规定。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大量的法律解释应运而生,但这些解释往往与立法精神存在冲突或不连贯,以上这些问题,使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也严重影响着税法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或人为因素,出现一些极端现象,或者是税收不到位;或是重实体、轻程序;或是重本部门利益,轻法律义务;这些税收不规范的行为,最终伤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危机,更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薄弱,有一部分纳税人逃税、漏税。
3.缺乏有效的税收行政救济,当出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时,税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税收行政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发展和完善:
1.构建完备的税法体系。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其作为税收的母法。并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纠纷的解决和救济途径等,并切实将有关规予以实施,使税收工作有法可依。
(2)健全我国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在不违背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前提下,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税务总局通过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税收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
2.加强税收行政执法,明确税务机关不仅仅是经济的管理机关,更是税法的执行机关,还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1)纳税机关完成强制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纳税服务的定义,所谓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服务型税务行政已经在成长完善之中,但有史以来我国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如何做好这个转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针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光要提出服务型税务行政的口号,更要切实的将服务型的具体标准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口号才会更快的变成现实。
(2)完善税收法律程序,因为没有健全的程序,公正和效率就没有保障。我国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超越权限、主要证据不足等问题。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就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就是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就是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确立税收程序公示原则,做到税收透明化,使纳税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纳税。还要健全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
3.纳税人一方应当积极守法。对于纳税人应该积极学习税法知识,了解自己正当的权利和义务,熟知相关政策和制度。不要曲解纳税申报制度,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思想,加大对不按期申报、未申报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健全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当然税务机关也要搞好优质服务,加大宣传力度,使税法得以普及。
4.健全税务行政司法,提高税法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保障税务监督的有效性。当出现税务纠纷是,法律应当能够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使目前明显倾向于税务机关的现象得到改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种和税款额度,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和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得强行征收;这样可以有利的防范和禁止乱收费现象的泛滥。
(2)对应现实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制度,即税务案件诉讼中税务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不需要举证。
四、结语
认识税收行政的现状,发展和完善税收行政是一个富有挑战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课题。在此过程中需要我们将国外的先进税收模式和制度进行本土化,将有关设想具体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并注重营造一种团结合作的文化氛围,依靠国家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全体的成员的努力,使我国的行政税收趋向法治化、科学化和人文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财产权要求主体明确,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确的主体。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法律关系模糊,权利责任不清,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混乱局面。比如“农村集体”这个概念,“农村集体”由谁来行使权利?是村委会还是本村农民整体?现实的做法是由村委会代表“农村集体”行使主体权利,但很少承担责任。这样的机制直接导致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应作为农民的既得利益,却被乡、镇、村组织侵占。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释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整
土地权益作为物权的一种,享有绝对权力的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而广大农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权益中的用益物权,而没有处分权。即用益物权人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完整,直接导致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不畅通。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没有处分权的物权直接导致财产性收入偏低,这也是城乡二元制体制带来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不完备
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国家作为土地征收唯一权利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权力过于集中,征地目的过于宽泛,征地程序不够严谨,征地范围过于宽松,征地监督缺乏机制,特别是征收补偿标准没有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适时调整,标准明显偏低,加之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社会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定个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牺牲,就应该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仅按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是一种不完全补偿,明显有失公平,这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严谨
我国人口众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农村土地中耕地面积已经不能再触及底线,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少,而地方各级政府出于对GDP的片面追求,屡屡超常规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严重。土地大部分被开发成房地产和工业园,造成GDP增长结构问题和“土地财政”依赖两个难题。而在新农村建设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相背道而驰,且农村宅基地房由于没有完全产权而不能自由转让,这也是直接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配套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户在保留承租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权益中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从中收取适当流转费用而实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一种契约。目前,我国农村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农村家庭有效劳动力减少,大量土地闲置甚至抛荒,加之闲置的未利用建设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较低。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机制,解决土地权益调整相关问题,为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新型城镇化进程扫清障碍已经迫在眉睫。
二、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原则
“有效益的增长、有质量的城镇化、有节奏的改革”预计将成为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三条关键线索;则有望成为连接这三条线索的重要切入点。历史经验表明,有什么样的土地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增长方式,也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城镇化模式。[2]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权益调整应由法律手段主导,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土地权益关系需要确立基本原则。
(一)土地权益法定原则
土地权益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立法中应规定与土地相关的各种所有权及其权益,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权益。这是运用法律对土地权益进行调整的基础和首要原则。
(二)土地权益共享原则
该原则是指对土地权益收益的分配应当综合考虑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实现收益的普遍与合理分享,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作为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因素,确立土地权益共同分享的原则意义重大。
三、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方法
土地权益法律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土地及土地权益的实现与分配在法律层面的各种关系之总和。现行调整土地权益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土地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土地权益调整有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权益之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针对的是平等主体。土地权益本身是一种财产权,民法调整土地权益主要是通过确认财产权来保护土地权益主体的。但由于土地权益各主体地位的不对等,特别是个人土地权益的不完整性,导致民法调整土地权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权益之行政法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围绕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展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现象。而抽象行政行为要先经行政复议才可诉讼的制度设计,为行政相对人维护权益增加了难度。比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非经国家立法调整,其标准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很明显,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而行政法调整土地权益只能是一种通过限制公权而保护私权的一种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三)土地权益之刑法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土地权益法律关系只针对土地相关犯罪行为,体现在打击土地相关犯罪上,从某种角度讲,刑事方法是一种事后惩戒的土地权益保护方法。
(四)土地权益之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强调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经济权益的保护和经济利益的总体平衡。事实上,土地权益关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权,即土地权利主体对土地产生的利益参与分配并受益的权利。由于土地是我国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转途径有限,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覆盖面不足,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过高,已经严重影响到土地有序流转,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如何在土地流转和土地权益保护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也就是国家在协调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宏观调控以及制定好相关保障机制,为深化扫清障碍。综上所述,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各部门要尽职尽责,特别是土地执法部门,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术、执法过程和法律监督各环节创新机制,确保土地权益在法律层面的全面调整。
四、完善土地权益之法律调整相关措施
时至今日,距离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30多年了,城乡差距正在逐渐拉大,为了让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农民与城市居民权利平等,对城乡二元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开以后,首要的、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体制改革无疑是城乡一体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土地确权、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户籍一元化等等改革与发展措施。这是关系到“以人为本”原则得以贯彻的大事,也是确保农民分享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改革红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确权,加强土地管理
调整土地权益,必须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归属,给权要给的完整,确权要确的及时。不完整的财产权在对抗第三方时终会显得苍白无力,不完整的财产权在享受权益时也会大打折扣。其次尽快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证证书制度,由国家正式进行确权,用制度的落实弥补法律的模糊,让农民亲自掌控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具体措施如下:1.借全国经济普查之机,搞清土地现状,为土地立法提供数据支撑;2.确认发放农村房屋房产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农村房产流通扫清障碍,开通农民财产性收入主渠道。3.确认发放农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滩地等)使用权证,为土地有序流转铺平道路。
(二)调控土地流转方向,实现土地有序流转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调控土地在一二级市场的流转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会利益本位,实现土地有序流转,其意义不言而喻。遵照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原则,鼓励农民有序流转土地权利,集中优势发展各类专业大户或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真正做到农地农用,有序流转。具体措施如下:1.优先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专业大户提供用地,确保农地农用。2.倡导农产品深加工公司加农户的集约化生产模式,努力提高农业生产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3.国家有计划对农村专业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甚至是财政补贴,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
(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逐渐显现: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土地权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对土地宏观调控与地方财政对土地依赖之间的矛盾;土地资源有限与土地资源浪费之间的矛盾;城乡差距拉大与共享改革成果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对土地权益的配置与调控,削弱政府对土地利用与收益的权力,赋予个人更多土地权益,优化产业结构,丰富经济发展模式,集约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目标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享有土地带来的更多财产性收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果。具体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宏观调控,重点控制用地方向,减少审批环节,间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门应注重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圈地行为和不按审批用地性质用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让土地不法者产生敬畏,不敢违法用地。
(四)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实做到权益共享
十报告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样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让农村土地权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内容。当上述措施都还不足以保障这一目标实现时,就只有运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节杠杆来调整土地权益分配。具体措施如下:1.针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环节可创设土地增值收益补偿税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2.开征房产税,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以此来反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
(五)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淡化土地养老模式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模式单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家庭和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越来越弱。失地农民怎样养老?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付出了最宝贵的生产资料土地,理应由国家统筹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一并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要想加快,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2009年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其中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33亿人,有12个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定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13个省级和1572个县级行政区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国月人均养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计结余250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200亿元。[3]就目前而言,规范农村养老保险金相关的运行机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保障社会和谐所必须做到的。具体措施如下:1.降低个人缴存比例,努力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2.逐步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为经济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径。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所得税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落实和追究。所以,研究和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会计法》为基础,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具体完善措施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会计法》的不足之处
1、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完善
《会计法》中虽然界定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但是在会计司法实践中却很难确定具体的单位负责人,造成法律责任也难以落实。根据《会计法》中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经理是企业的经营者,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授意者,一旦出现会计违法行为却由董事长承担责任,有失偏颇。近年来,各个企业的“挂名”董事长盛行,他们在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情况不能全面掌握,难以实现让他们履行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的会计责任。
2、会计违法行为的标准界定不清晰
在《会计法》中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却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并且《会计法》中也没有具体指出什么程度的会计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这样不仅会给会计违法单位以可趁之机,也会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上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3、缺乏对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事责任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却在《会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基本都是围绕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这样造成对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法律依据,致使不同的法院在判决案件赔偿时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不协调性
1、《会计法》与《刑法》不一致
虽然《刑法》针对现行的《会计法》实施制定了相应的修订,但是仍有条款与《会计法》不一致。例如,对于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同,《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刑法》第160―162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2、《会计法》与相关经济法律不一致
《会计法》与经济法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执法标准上。《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与《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不一致,导致了执法机关的有法难依,同时也为违法单位逃避法律惩罚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1、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我国立法机关应完善会计法律责任在《民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究与惩治力度。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会计法》应明确规定董事长、监事、经理等主体的会计职责以及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其次,加大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会计责任的标准、举证、范围、责任分担及诉讼时效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进而确定会计违法行为所应付出的经济代价;再次,加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为他们普及基本的财会知识,建立法制观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体系以提高管理水平。
2、明确界定会计违法的行为
界定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是对虚假会计信息作出具体规定,这需要结合法律专业人员与会计专业人员共同的建议来制定统一的标准。另外,结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关于会计违法犯罪具体化、科学化的的衡量标准。
(二)协调《会计法》与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会计法》应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会计专业相关方面的支持,其他法律法规则应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法律执行以及法律程序上提供相关支持。另外,基于《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可以成立专门的起草委员会,对《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中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统一。
(三)建立健全会计监管制度
会计监管制度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洞察会计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会计监管制度:
1、落实会计监管责任制
为使政府监管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对会计的监管作用,应当完善和落实会计监管责任制。首先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实现会计信息共享,以有利于进行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其次,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参与会计监管的积极性,对政府各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客观、真实地评价和监督;再次,政府监管部门因其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会计举报制度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会计公开举报制度,使会计的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如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受理被举报单位、举报奖励制度等。
3、建立重大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能让政府监督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会计情况,应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的附注说明处对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一旦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活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资产处理、债务重组等事项,必须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我国企业掀起了合并与重组浪潮,在企业合并与重组中,会涉及资金变动与其它财务问题,为了有效处理企业合并中的会计问题,保证企业资金与股权的顺利转接,应加强会计方法的正确应用,让合并之后的企业能正常运行。
一、企业合并方法
企业合并所指的是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并成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方法概括起来有吸收合并、控股合并与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也称之为兼并,所指的是企业通过股票发行、债券发行或现金支付等方法,获取其他的企业;控股合并所指的是运用股票发行、债券发行或现金支付等方法,获取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表决权股份,而控股企业和被控股企业都保留法人资格,控股企业称为母公司,被控股企业称为子公司,当子母公司具有一定规模之后,就可称之为企业集团;新设合并所指的是2个或者2个以上的企业联合为一个新的企业,并用新企业股份与原企业股份进行交换,将原企业进行依法注销。
二、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目前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合并控制方式与控制对象不同,可分成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两种。
1.同一控制的会计方法
在同一控制下,被合并企业在1年及1年之上时间内,受到合并方与多个投资方的最终控制,合并方式通常是合并方把被合并方归入合并方的集团内部,并由合并方给予同一控制,成为合并方的子公司,这种控制有唯一性与独立性特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权益合并法,权益结合法所指的是在合并当中,被合并方的账目资金与现有债务给予统一合并,也包含被合并方的有关所得税与商业信誉。同时,在合并当中,所出现的支付对价与实际入账价值间的差额,并不会对合并之后的企业利润核算报表产生影响。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通常会采取吸收合并与控股合并两类方法,不论何种合并方法,均应严格控制各种统计报表核算的周期。通常来说,合并现金流量表与合并利润表的核算期限,均应从合并当期开始到合并日结束,不要超期核算。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的各负债与资产,均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算与核算,若出现合并双方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就应根据会计准则来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账面价值进行计算与核算。在合并当中,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进行,被合并方的负债与资产均归入合并方的报表与账户之后,合并期间,合并方的比较报表就不用调整了。
2.非同一控制的会计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具有同一方控制状况,在合并当中,所有参与企业的法人是相对独立的,只是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购买净资产与股权的合并行为。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质上是资金与股权进行有限的转移与合作,其投资方并非合并中的终端控制。在该控制下,不同企业合并所采取的是购买法,依据合并方式不同,在购买当日,按照双方协议,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的负债与资产状况给予辨认,并核算满足条件的负债项目与可辨认资产的准确数据。其会计计量方法可采取公允值来计量,让满足条件的负债、资产项目能准确归入购买方的财务核算体系当中。对于企业合并前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与商业信誉等,购买方实施资产与负债核算时,并不计算在其中。对被合并方的负债与资产状况核算确认之后,账面价值出现了暂时性的差异,可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额度进行确认。
三、加强企业合并中会计方法完善的建议
1.加强权益结合法的应用限制
为防止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中的滥用现象,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进行限制,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关系进行明确,在会计方法进行选择的时候,要依据经济交易实质来实施,并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适用条件给予确定,保持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间的互斥关系,若合并当中,符合权益结合法条件则只能应用权益结合法,不能应用购买法,反之也如此;二是规定权益结合法应用的限制条件,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企业合并中,依然允许使用同一控制中的权益结合法,因此,应借鉴一些国际惯例,加强权益结合法使用的限制,并对具体数量标准的限制条件进行确定。
2.加强公允价值的计量环境完善
在企业合并中,加强计量环境的完善,可有效确保会计方法应用的科学合理性,其具体措施如下:其一,构建合理的会计诚信体系,增强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这需要营造和谐的会计诚信环境,让失信者接受惩罚,让守信者得到鼓励,并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强会计审计者道德的约束性,使其诚信意识得以提高,同时,还应完善各法规制度,让诚信建设拥有基本的法律法规制度给予保障;其二,加强行业评估的立法进程,在评估行业中,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评估业的规范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保证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与合理性,需要拥有公正的评估立法方能解决,因此,加强评估立法进程的完善,对评估管理机制进行规范,以提高评估立法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出现了合并与重组热潮,在合并当中,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保证企业资产与股权顺利转移的重要基础,并让我国的会计逐步与国际准则相接轨,推动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工程管理;重要性;措施;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但是,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成本决定着工程项目是否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粟永辉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一文中提出:“建筑工程管理是应用科学中的一种,是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手段,而作为建筑工程管理实施过程根本出发点和重要手段的三控制,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成本控制,越来越被行业人士看作是提高施工效率、保证工程质量、降低项目成本的核心管理思想”。因此,工程管理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工程管理重要性分析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工程管理的应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相对传统的工程管理相比较,现阶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趋向于工程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同时对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部2003 年颁布的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做了比较充分的阐述:“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2 加强工程管理的重要措施
随着建设工程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工程管理应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进行工程管理,有必要从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在工程管理应用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施工进度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够迅速发现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导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客观地估工程建设质量记录,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2.1 加快立法进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实现有法可依。加快立法进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我国的工程管理应用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着工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工程管理的无序状态是主要原因,不能实现有法可依制约着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工程总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对工程管理的市场准入、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资质、工程人员管理、工程市场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运作方式进行规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程市场和工程建设行为。
2.2 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第二个措施。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术的采用,决定着我国工程管理如果能够上水平。就必须提高自动化控制程度,运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统进行工程管理成为必须。
2.3 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我国工程管理应用科学、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措施。不能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是造成我国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工程管理才会在应用上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工程管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牵制,职责不清问题经常出现。所以,必须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计划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工程管理的全面顺利进行。
3 总之,我国的工程管理由于在应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致使工程管理水平低下。只要我们正视我国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快工程管理立法进程,进行管理技术创新,为工程管理的科学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大胆创新,迎头赶上,我国的工程管理一定会走出国门,达到或接近世界工程管理的先进水平。
参考文献
[1] 粟永辉.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2] 杨昌明.浅谈工程管理的新理念[J].山西建筑,2010.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是国家“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方针的内容之一,虽然网约车仅是这个共享经济中的一个缩影,却也正发挥着其优势,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实惠和个性化的服务。当然,其弊端不可忽视,但这并不是拒绝此类服务的理由。探索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将资质不足者拒之门外,这将成为平衡创新与安全的第一步。
我们将以《天津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网约车立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
一、网约车监管方向:不与共享经济偏离。
共享经济,一般认为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网约车的出现,大大提升了车辆使用效率,也减少了乘客等待的时间和用车成本,是“互联网+”在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将网约车归入出租汽车范畴,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相继出台,细化了实施网约车经营者的许可制度、设定经营者准入条件,以及车辆标准、驾驶员许可条件等。但是,如果套用固有的传统出租汽车监管路径,必定会阻碍网约车的发展。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立意可看出,交通部等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仅做到了表面支持,实则仍是坚持传统的管制思路,似乎是要将诸如此类新事物都必须纳入政府的监管才能取得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发挥其优势。把网约车等同于传统出租汽车采取类似的管控手段必然要求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都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质,这样就会大幅度的增加了整个行业的运营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实质是新增了新的行政许可,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念,也是交通部等主管部门之前对网约车发展持支持态度的自我否定。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政府要积极制定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详细计划,积极稳妥的推进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高新尖科技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并给与必要的资金支持”。[]网约车的发展正是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的创新发展,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些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约车共享经济发展道路受到阻碍。具体到条文,例如,天津《暂行办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要求网络平台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经营许可,必将导致网约车的地域性分割,显然忽略了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与互联网的无边界特征形成冲突。
基于共享经济而发展的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有别于传统的出租车运输行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己被废止,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己相继,但是就目前来看,很多的监管理念、管理手段和具体措施依然是继承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相关规定。网约车的发展和管理,需要基于共享经济,并且以发展共享经济为目标,对于网约车这类新兴事物,需要我们以宽容的心态和新的视角去看待,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程序方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江必新教授提出:“要抓住抓牢互联网时代开创的民主法治发展机遇,坚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最有利的体制和机制性条件。”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改革文件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方向、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网约车规范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约车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的相关消息可得知,按照国务院以上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天津市实际,会同法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论证、起草了我市出租汽行业改革三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从本《暂行办法》的制定主体及制定过程可以看出,天津市政府对这次关于网约车的政策文件的制定的重视,并且致力做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就目前从新闻媒体、政法网站等,我们均未找到有关此次网约车立法前风险评估工作的内容。网约车作为社会上出现的新兴事物之一,在网约车合法化之前,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规制的统一标准,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曾经出现过一些网约车司机对乘客的不当行为,如对乘客进行骚扰、侵犯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问题。由北京、上海、广东等10省市消协组织完成的((2016年专车消费安全状况调查报告》于2016年3月底,其内容显示有45.05%的受访者表示在乘坐网约车时担心安全问题,而在未乘坐过网约车的受访者中,安全问题也是其不愿意选择专车出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驾驶员的行驶风险也是需要防范的风险。因此,为了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应当对网约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对策。就目前阶段,国内关于网约车性质、监管路径等重大问题仍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在各地对网约车先行先试不足,调研并不充分,尚未形成各具特色的网约车管理经验。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在己到实施期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能够及时调整或者停止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方面,2016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列出了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其中包括有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而一些省市网约车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限制,限制了外地户籍人员和外地车辆进入本地网约车市场的机会。这种基于户籍和注册地设置的差异化准入制度,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相关省市出台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应该说明差异化待遇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另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网约车暂行办法的出台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并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就目前来看,天津及其他省市政府部门对出台的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进行了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并未公开说明。
三、网约车立法规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各地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规范网约车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原则,不能超越界限。
一、环境保护的概况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环境保护涉及的范围广、综合性强,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还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环境保护方式包括: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民间自发环保组织等等,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自然环境同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共同平衡可持续发展,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保护生态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逐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但法律规定范围广泛,内容较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当前制定的资源法针对性较强,且注重污染企业职责,轻政府职责,相关的法律规范交叉、重叠,条款间互相矛盾,存在冲突,追究环境污染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等,总之,我国统一、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还未形成,急需改进和完善。
2、环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质疑,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环保和治理污染的脚步,但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专家称还是投入不足,不仅是投入的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层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在研究相应的科学技术时缺乏经费,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力量薄弱,最终导致工作能力差,质量低,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环保部门的监管作用无法发挥,主要是生态环境涉及到水利、农业、土地等多个方面,加上环保部门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规定不完善,互相争取“五权”现象严重,分管部门自我感觉处于配角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使环境保护整体性被分块划分。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或敷衍了事或视若无睹、不管不问,严重脱离群众,致使群众越级上访事件只增不减,执法部门工作被动,应付上级检查的现象司空见惯。
4、环保意识低
从我国整体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一方保护、多方破坏的现象依旧严重,尤其是基层农村,生态质量持续下降,面污染源发展快速,自然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环保意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过度强调自身利益,滥用农药化肥,在生活中乱扔垃圾和废弃物,多数乡镇企业乱砍滥伐,占用耕地,加上设备落后,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严重等,虽然城市人口环保意识有所改善,但付诸行动效果还不尽人意,总之提高我国我国人口环保意识十分迫切而实际。
三、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的措施
1、完善环保立法
首先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其有一个综合而统一的基本制度,并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严格审查环保条例,及时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规定,确保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然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地位和承担方式,督促其有效落实环保工作,并加大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最后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靠公众力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并保障其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
2、环保资金来源的政策性措施
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捉留办法的逼知》、《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有一个重要来源。一些省、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纲要》强调,要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试点示范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3、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分析,面对严峻的空气质量形势,大气污染防治再出严厉措施,对重点污染区域、拆迁建设工地、重点污染企业将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排污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场监督,24小时监控,一旦出现超标,立即查处,一律按日计罚。同时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4、提高环保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地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宣传措施,如派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下基层,将当前的环境问题和影响切实传达给农民,并指导其如何科学的进行农业和工业生产,设立专门的环保宣传和咨询小组等,切实促进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此外国家还应推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督促人们将环保落实到日常行动中,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工作是造福人类的伟大而艰巨的工程,只有提高环保意识、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促进环保事业顺利进行,使我们共同的家园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一) 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式需要借助法
专业户、联合体、个体工商业户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形势,而这三种形式的发展都离不开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帮助。为了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发挥农村经济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专业户:农村才能经济法制建设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更好发展,而最为重要一点就是新出现的农村经济形势需要借助经济法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专业户不论是向集体承包还是自营,一般都具备投资少而受益快的优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这些专业户,因此这就需要依靠经济法来确定下来。例如若专业户要想扩大规模,就必须要联合办厂或者要进行长途贩运,这就专门的经济立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
2.联合体:联合体也是为了满足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村民提供劳动、技术、资金并自愿组织成的经济组织。从国家最新的统计数据上来看农村以联合体形式存在的组织有四十六万之多。由此可见联合体的出现和存在,也需要经济法来加以规范。
3.个体工商业户:劳动个体经济也叫做个体工商业户,其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加强对其法制管理。专门的个体经济法规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针对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机构管理农村需要借助经济法
政府机构在管理农村时,要借助农村经济法,从而更好地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新旧体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农村经济法来加以管理和约束。新旧管理体制的转化需要借助新的经济法来进行管理,就我国当前农村经济法建设的现状来看,原本的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要求。因此构建新的农村经济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机构加强对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经济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加快农村经济法的构建成为关键点。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必须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党政政策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为此要想使得农村经济法更具有针对性,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实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构建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动员农村经济人口,共同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二、 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反思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加强对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从根源抓起,只有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约经济法制建设的原因,从而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就整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很多经济法未能够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二是忽略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诸多不合理的配备制度;五是经济法制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
(一) 很多经济法没有考虑农村发展的特点
在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经济法在构建时未能够充分考虑到农村发展的特点。每个地区的经济形式和发展要求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构建农村经济法。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银行才能够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发》要求农民能够将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要随厂房一同抵押,虽然这种方式有利于强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功能。因此必须要将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的特点相互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农村经济法的作用。
(二) 忽略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法的帮扶,因此加快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尤为重要。例如一些本应该统一的法律却呈现“分别立法”的问题,同时部分更多针对的是城市,涉及农村的经济法却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主要是因为农村习惯依赖政策的调整和帮助,却忽视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样是集体性企业,国家却针对城镇和乡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运用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实际存在的且客观存在的,为此为了满足农村对经济制度的需要,加快农村经济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强调农村集体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当前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绊脚石之一,为此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才是关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被禁止,同时也剥夺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力。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动流转已然不是什么秘密,为此因此这十分不利于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为此在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的情况时,在未获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稳妥的。
(四) 形成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尤其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单方面强调保障城市工业发展,这十分不利于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例如工农业产品中实行的“价格剪刀差”制度,该制度就与现行的农产品价值规律相违反,这种现象在很多农村都较为常见;同时大部分农业价格的收入通过调整转为了工业部门,因此导致工业以及农业之间的收入呈现不公平分配的现状,这也是其中最为不合理的问题之一。
(五) 经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经济法制在宣传工作上还有所提升,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不明白经济法制的具体作用,同时也不了解法制的具体内容。为此可以看出农村经济法制宣传的重要性,尤其是针对地处偏远的乡村和山区。法制建设宣传现在还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普及型不高、二是宣传力度不够。在宣传的形式上还是沿用传统的方式,例如传单、海报、宣传册等。这些宣传方式的普及度不高,而且效果不是特别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宽了法制宣传渠道。为此,针对当前经济法制宣传工作中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三、 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
就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有所启迪和帮助。其中对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制度办事、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等。这些都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 对仍具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汇总
首先要对仍具备法律效力的经济法进行适当的汇总,即在清理过去法规的同时将一些具有价值的法律进行汇编。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布,以此来做到“有法可依”。将农村经济法规选出来进行适当的分类,再加以编撰为我国农村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帮助。因此在建设农村经济法制之前,可以进行汇总这项步骤。
(二) 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
在加强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时,要针对农村经济立法工作开展合理的规划。做好农村经济立法规划,首先要充分结合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在开展农村经济立法工作时要更具有针对性和可实践性。农村经济立法工作需要进行详细地规划,规划的目的也是为了发挥农村经济法的最大效用。从整体上来看,农村经济法的骨干和大纲为以下两个部分:一是农村经济法的整体内容包含了任务、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责任等;二是在农村经济法当中要注重四个主要内容:种植业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林、牧、副、渔相关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加工业、采矿业、运输业等小型能源型行业法规建设;三是农村环保行业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 配合当前农村经济改革
农村经济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积极配合当前的农村经济改革,顺应时展和当前经济形势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同时在构建农村经济法制内容时,也要做到事分轻重缓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序地开展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工作。本文认为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逐步进行和完善农村经济法:农村合作经济法、种子法、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粮食订购合同条例、农村个体经济法、乡镇企业法、农村机械化法、农田基本建设法等。这些都是农村经济法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需要进一步构建或完善的相关法律。按部就班、先急后缓,逐步完善当前农村经济法的内容。
(四)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
开展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法制建建设的落实和开展。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在开展农村经济法宣传和研究工作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并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为此做好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必须要从观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创新和改革。首先,从农村经济法的研究工作上要更具备针对性,对当前农村经济法制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调整;其次,在农村经济法制的宣传上也要做到科学合理,经济法的宣传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要真正让农村人民认识到经济法并且理解到经济法的作用。
(五)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农村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这些执法机关包含了: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作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随着农村执法机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就更加要注重对执法观念的树立、执法方法的创新以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六) 建立群众性执法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