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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6 09:31:59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中医的知识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中医的知识

篇1

中图分类号:C961

中医药行业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较有优势的少数产业之一,传统医药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交流频繁。2009年,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双方举办了中国—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并通过了《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南宁宣言》,倡导中国与东盟各国今后在传统医药开展合作交流。处于对东盟开放“桥头堡”的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全区拥有中药制药企业172家,生产中成药28个剂型2614个品种,属于国家新药55个,中药保护品种47个。至今,广西中成药涌现了青蒿素、西瓜霜、鸡骨草胶囊等许多著名中成药,行销包括东盟在内的国内外市场。[1]但是广西中医药企业在开拓东盟市场过程中,出现了譬如广西中医药企业在东盟申请药品专利过少、玉林正骨水的“玉林”商标被其印尼的经销商抢注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因为中医药知识属于传统知识范畴,该传统知识所涵盖的智力成果不能完全依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它必须建立并运用传统知识专门的保护制度,它所需要的人才具有鲜明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特色。因此,加速培养涉东盟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是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的当务之急。

一、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状况

(一)广西高校缺乏培养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

在我区,目前真正掌握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人才奇缺,且来源不足,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远不能适应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我区仅有8家专利机构,从事工作的人员约30多人,其中40岁以下的人不到10人,能专门从事中医药专利的人才更是数量奇缺。再如广西公平专利事务所是我区较早成立的专利事务所,近年来,该所承担的专利业务量逐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人才缺乏。[2]高校担负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任,但在广西,目前没有一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能够系统学习知识产权课程的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少数几所高校的法学院学生。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状况,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在我区更是严峻,目前广西没有一所高校开设有涉及中医药的知识产权课程。

(二)知识产权课程还没有完全走进广西中医院校

虽然国家教育部门一再要求“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作为中医药院校,更应该加强对医科生的知识产权素质的培养。但据调查,我区中医院校并没有真正肩负起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工作,如广西中医药大学没有设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在校学生只能在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选修课《经济法学》里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章节,但所占课时均不超过3个学时,难以在医学院学生思维上形成知识产权意识,达不到教育部的要求。右江民族医学院于2003年开设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但是属于医学与信息管理方向,并不侧重与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课程,介绍东盟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课程更是从来没有开设过。

二、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建议

(一)在广西高校中开设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

目前国内的很多高校已开设了知识产权课程,并开办了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本科与研究生专业。如北京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法为全校选修课,还开设了法学本科(医药卫生)专业和法学硕士(中医药知识产权方向);江西中医学院开办了中药学专业(中药知识产权方向),上海中医药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开办了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生班,华东政法大学设有民商法硕士(传统医学保护方向),成都中医药大学有中药学博士专业(课题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相比全国其他高校,我区高校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的步伐明显落后,广西可以借鉴国内其他高校的做法,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的本科及研究生专业,这些高校还可以与东盟相关国家合作,培养精通中国与东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

(二)在广西医学院校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

在美国,许多大学都在理工科和医科院校开设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课程,向学生讲授知识

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但在我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课程走进中医院校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知识产权课程走进中医高等院校并成为必修课显得任重而道远。广西医科院校完全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必修课独立出来,而不是混合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中简单讲授,如此才能培养具有驾驭中医药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方面知识的能力。同时广西医学院校还应该利用本校来自东盟留学生的资源,加强本校学生与东盟学生之间的交流,让学生了解东盟各国有关传统医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提供智力支持。

篇2

随着国家对中医护理的高度重视,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明确指出了中医护理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提高中医护理技术,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为主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作用【1】。所以为了突出中医整体观和辨证施护,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好的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医医院护士继续教育计划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质量,使中医护理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其调查结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选取黑龙江省三所中医医院护士为研究对象,采取方便抽样的方法,以经验法确定样本量为600人。其中年龄20-25岁99名,25-30岁158名 ,30-40岁 253名,40岁以上65名。平均为34±4.5,已婚450名,未婚125名。文化程度,中专150名,大专及大学以上425 名。护士(师)315名,主管护师212名,副主任护师 48名,主任护师无。其中黑龙江省中医医院(300份)、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0份)、附属第二医院(100份)。入组标准:(1)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临床护士;(2)自愿参加本研究者。

1.2调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单向选择题型作为问卷,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一般资料问卷,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情况调查问卷,此量表共三个维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操作技能,临床实际应用。调查时间为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指导护士匿名填写,讲解目的及注意事项。全部调查问卷共发放600份,剔除填写不完整的问卷25份,有效问卷575份,有效回收率为95.8%。

1.3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数据全部经SPSS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法采用百分比,均数,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以及X2检验等统计推断。

2 结果

2.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1不同职称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职称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2.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

表2不同学历中医医院护士对中医临床知识需求(名)(%)

由上表可以看出,中医医院临床护士对中医知识的临床实际应用需求比较大,随着学历的增加,对中医基础理论,中医护理基本技能,临床实际应用需求较少。经X2检验,P

篇3

中图分类号:TP182;TP315 文献标志码:A

中医医学历史悠久,同时也产生了与中医学有关的大量文献。在中医学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海量科学研究数据和文献,但是这些资料存在着分散、片面等状况不能被有效地利用。由于历史的久远和中国地域的辽阔,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有着不同的名称,更是加大了实现古医学与现代医学资源共享的障碍。

语义检索可以通过从语义网上获取数据从而给出与检索者请求的查询结果以及请求的相关资源,从而解决了关键词一词多意或多词一意等局限性,提高了检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实现了机器理解与人机交互的协同能力[2]。在基于本体的检索系统中,领域本体[3-4]的Ontology层提供共享的术语和概念,而知识库则使用这些语义的共享来表达领域事实,因此本体层是语义搜索引擎的关键所在。本文引入信息工程的知识库架构和基于领域本体的知识库构建理论,将中医喘证知识作为形式背景,使用Protégé 工具及OWL 语言构建了基于中医喘证本体的领域知识库实例,解决了案例知识的表示和组织问题,为下一步中医喘证案例推理的研究奠定基础。

1知识库

知识库是针对某一领域问题求解的需要,采用某种知识表示方式在计算机存储器中存储、组织、管理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知识的集合[5]。

领域知识是指在某一专门领域中重要问题或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集合。领域知识库这一术语源于人工智能领域。在人工智能领域,领域知识主要应用于知识的专家系统和自然语言理解的系统中。

1.1知识 目前,知识这一概念有3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①Feigenbaum:知识是经过消减、塑造、解释、选择和转换的消息。②Bernstein:知识是由特定领域的描述、关系和过程组成。③Heyes-Roth:知识=事实+信念+启发式。知识常常是模糊、不确定或不完全的。而且知识还处在不断地动态变化过程中。

对于任何知识,通常采用Heyes-Roth提出的知识的三维空间来描述。即知识的范围、知识的目的和知识的有效性。范围由具体到一般,目的从说明到指定,有效性由确定到不确定。知识的三维空间描述,见图1。

图1 知识的三维空间描述

大量的数据经过加工后才会有价值,经过分析处理的数据形成了信息,信息的作用后有时间和范围的限制。为了使信息在较长的时间内有效,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内部处理,这个过程叫综合,综合后的信息组成了知识。

从计算机科学的观点来看,知识是信息综合处理的结果。在综合过程中,信息传递相互比较,结合成有意义的链接。数据、信息和知识具有层次关系,它们的层次关系,见图2。

图2 数据、信息和知识的层次关系

1.2领域知识 领域知识主要应用在基于知识的专家系统和自然语言理解以及有关概念的约束的集合。知识工程对领域知识进行了3方面的描述:①领域知识是一个概念模型,这个概念模型包括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②领域知识是概念和概念之间的约束。③领域知识是陈述如何推导计算出新概念和新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规则。

领域知识的2个基本概念:①领域特征概念:是领域知识的概念化,是各种相关领域内的重要概念的语义描述。②领域特征属性:是指某一领域内的概念所具有的特点,领域特征概念可以是词,也可以根据需要扩展成短语甚至词串。

2本体

2.1本体的概念 本体原本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在被引入信息科学之后,其定义尚未统一, Studer在1998年对本体的定义得到最多认同,他提出"本体是共享概念模型的明确的形式化规范说明",此定义包含4层含义:①概念模型:本体论的研究对象;②明确:某套概念及其相互之间关系被准确定义;③形式化:计算机可读的精确的形式化描述;④共享:本体中反映的知识是相关领域中公认的概念集。

2.2本体构建步骤 以本体构建[6-8]原则[清晰(Clarity)、一致( Coherence)、可扩展性(Extendibility)、编码偏好程度最小(MinimalEncoding Bias)、本体约定最小(Minimal Ontological Commitment)]为基础,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一种构建本体的实际操作方法,归纳为两种模式:①利用现有文献和领域专家使用手工的方式创建概念关联;②将已有的叙词表改造成本体,或者采用学习机制,进行自动或自动化的本体构建。

目前国际上被认可的本体手工构建方法主要包括有骨架法、企业建模法、Methontology、KACTUS、循环获取法、IDEF-5、七步法等本体构建方法。

本文架构的中医喘症知识库即采用七步法构建本体。

2.3本体构建工具 目前构建本体的工具有很多种,不同的专业领域选取不同的本体构建工具,本文选择由斯坦福大学研制开发的Protégé(使用Java和开放资源作为操作平台)作为本体的建模工具,OWL(Ontology Web Language)作为描述本体的语言。Protégé提供了本体概念类,关系,属性和实例的构建,并且屏蔽的具体的本体描述语言,只需在概念层次上进行本体模型的构建。

3中医喘证医案的本体和知识库构建

3.1中医喘证医案的研究背景数据整理 收集和整理《吴鞠通医案》、《丁甘人医案・伤寒案》以《中华医典》所收录的75部医案著作中所涉及的喘证医案为研究对象[9],以"喘主证"、"喘息"、"喘逆"、"喘鸣"、"咳喘"、"上气"等关键词为核心概念,筛选整理医案,最终确定相关属性字段10余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医喘证医案数据库,如图3所示,将此作为研究对象的形式背景,见图3。

图3 喘症医案数据库

3.2形式背景中概念树的组织

3.2.1定义类及层次关系 从喘证本体中自上而下抽象出基本类及层次关系,并采用Protégé建立中医喘证领域本体类关系初步模型。其中,类对应本体体系中的Class,对象对应本体体系中的Instance或Individual例如,外感型喘是实喘的子类,实喘又是喘证的子类,用OWL描述上述关系具体如下。

3.2.2定义并应用各类之间的关系 每种关系相当于一个二元组或多元组函数,各函数的定义域和值域为喘证本体模型内部的各本体类和子类对象,可分别由各关系所对应的ObjectProperty属性的domain和range两个子属性来设置函数的定义域和值域,以便于本体模型内部各类通过上述关系进行关联,以下显示的是ObjectProperty属性"痰象"以及它的特殊性质,其中"痰象"的定义域是案例,值域是由"痰白"、"痰黄"和"痰清稀"组成的并集构成,说明案例是由值域中的3部分构成的,同时它还具有传递属性()

3.2.3设置各本体类的属性及关系 包括各属性的名称、值、类型及其他约束,对应本体体系中的Datatype Propety。

属性是个体间的二元关系,也就是说,属性把两个个体连接在一起。

本体所描述的概念间的关系主要有4 种:①概念之间部分与整体的关系(Part of);② 概念之间的父子继承关系(Kind of);③概念的实例和概念之间的关系(instance of);④某个概念是另一个概念的属性关系(attribute of)。

概念间的内在联系构成了丰富的概念间的语义关系,通过规则的逻辑推理就能获取概念间的蕴涵关系。

3.2.4定义概念的语义扩展关系如同义、近义、上下位关系等。为了实现关键字的语义检索,本体模型需要实现词语的本义、同义、近义和上下位等关系查询。例如,"微喘"可以具有"喘息"等同义词或近义词,若把其中任何一词作为关键词输入,不仅可以得到关键词的本义信息,并且能查询到关键词的同义、近义信息。这也是将来提高案例检索查全率的关键技术。

3.2.5实例填充 用具体实例填充(1)中定义的类,并对实例的属性及其属性值进行定义和扩展。

3.2.6修正本体模型 采用Jean推理机对已构造本体进行推理,验证本体初步模型是否合理性以及概念是否具有可满足性,并完善不合理之处。

3.2.7设置本体的存储方式。本体存储主要有文件存储和数据库存储两种方式,文件存储指以OWL或RDF等文件格式存储。喘证本体模型以OWL的文件格式存储,知识库中的案例数据以关系数据库形式存储。

应用Protégé工具建立的中医喘证本体片段,见图4。

图4 中医医案喘证本体片段

3.3导出owl本体文件 目前,Protégé 中存在4 种文件类型,本文选择OWL RDF files,导出的本体文件可以支持OWL 浏览和编辑的工具中被保存、阅读和修改,为知识推理[11-12]和检索提供了资源描述。中医喘证医案本体的概念集合语义树,见图5。

图5 中医喘证医案的概念模型

4结论

本体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知识组织工具,可以多维度、可视化、动态地表示和组织中医知识和相关的信息资源,基于本体的领域知识库可以清晰地表达领域知识的基本概念、属性、处理方法和内在关系,使用这些概念可以完成知识表示和语义推理。本文将本体技术应用于中医喘证的知识库构建,是下一步实现中医喘证的知识检索和案例推理的前期关键工作,旨在为中医信息化和知识传承探索一条新途径。

参考文献:

[1]田甜,高思华.本体在中医药学领域的应用现状及展望[J].中华中医药杂志,2013,(6):1832-1834.

[2]许德山,张智雄,邢美凤.面向本体知识库的可视化检所研究[J].信息系统,2010,(8):114-117.

[3]李景,孟宪学,苏晓路.领域本体的构建方法与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7.

[4]曾召.构建中医药学领域本体的实践[J].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2009,(7):1-5.

[5]马晓丹,邓晓楠,彭文娟,等.基于领域本体的知识库架构和实现[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2012(10):42-47.

[6]高成勉,包含飞,.本体构建原则及其在中医顶层本体构建中的应用[J].医学信息学,2008,(5):581-583.

[7]李兵,裘俭,张华敏.中医药领域本体研究概述[J].Chinese Journalof Information on TCM,2010,(3):100-106.

[8]张继芳.基于本体的教学领域知识库构建及应用[J].时间与经验,2011,4:58-61.

[9]阎红灿,李丽红,马会霞,等.基于粗集理论的中医喘证临床医案关联规则分析[J].辽宁中医杂志,2012(7):1218-1220.

篇4

Research Progres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Base System/YU Tong,YANG Shuo,LI Jing-hua.//Medical Innovation of China,2014,11(18):142-14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knowledge base systems became an innovative technology for the pre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knowledge asse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domain.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base system from 3 aspects such as constructing methods,coverage and applications,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for researchers in TCM informatic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base; Knowledge engineering; Knowledge sharing

First-author’s address: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Beijing 1007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4.18.047

构建中医知识库系统是指用人工智能技术把中医药理论和专家的经验按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组建成知识库,达到资源查询和共享[1]。本文从构建方法、覆盖范围、应用情况等3方面对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以供中医药信息化领域的研究人员参考。

1 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构建方法

1.1 基于关系型数据库的中医药知识库系统 王连心等[2]提出以关系型数据库为基础构建中药知识库的方案。据此方案,中药知识库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事实数据层,包含存在于文献资料中的原始数据;第二个层次是知识本体层,其内容是领域概念和领域规则;第三个层次是策略层,其内容是策略性的结论和规则。在中药知识库的构建中,可将关系型数据库作为事实数据层,在其基础上建立准则层和决策层,使中药数据上升为中药知识。陈国宁等[3]在构建中医咳感症诊断专家系统的过程中,采用关系数据库作为知识库的存储组织形式,并实现了知识的增添、删除、修改等操作,以支持推理机制和咨询模块。

1.2 基于本体技术的中医药知识库系统 本体(Ontology)是一个源自哲学领域的术语,探讨世间万物如何存在。在计算机科学领域,本体是针对一个概念体系的正式而明确的规范[4]。本体一般针对特定领域和议题而建,它使交互各方对特定领域内共用的概念、词汇以及概念分类等达成一致,从而支持知识的共享和重用。近年来,本体技术逐渐成为构建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主流手段[5]。

徐彬锋等[6]将本体技术引入到医学知识组织当中,构建出包括中医本体和西医本体两大分支的医学本体框架。该本体定义了医学领域的类、类间关系以及它们须满足的约束。其中,中医本体包括中医疾病类、中医证类、中医舌诊类、中医脉诊类、中医病案类;西医本体包括疾病属性类、化学物质类、疾病类、诊断类和器官类。Protégé工具被用于构建和展示这一本体。这项工作展示了本体知识库的可重用性和可扩展性等优点。

谷建军[5]基于本体技术构建了一个中医古籍知识库。中医古籍所蕴含的知识相当丰富,知识之间的关联关系错综复杂,每一部中医古籍都作为一个本体存在,将所有中医古籍构成一个综合本体的难度可想而知[6]。谷建军[5]提出基于中医古籍文献叙词表构建领域本体的方法,该叙词表以一个树状结构表达了中医古籍文献的概念体系,其中的概念来自于中医古籍内容。谷建军[5]使用Protégé 2000工具将该叙词表转换为一个OWL本体,该本体继承了叙词表的概念结构,但对概念之间的语义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细致的描述,为建立文献之间的知识关联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此外,还有很多学者开展了构建中医药本体知识库的探索工作。例如,车立娟等[7]以Protégé为工具,构建了用于表达“肺阴虚证”病机规则的本体知识库;李新霞[8]以Jena为工具,构建了中医脾胃病领域本体知识库;孙海舒等[9]从规范控制、构建原则、本体构建工具、系统架构、术语规范化、构建本体模型等诸多方面,探讨如何基于本体构建中医古籍知识库;易钢等[10-11]基于本体,构建了一个中医知识库系统,其中包括中医概念、关系、推理及中医诊断等大量知识。这些工作初步验证了将本体技术用于构建中医药知识库的可行性,为中医领域内的知识组织提供一种新的方法,但构建全面、完整、实用的中医药学本体仍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1.3 基于神经网络的中医药知识库系统 中医诊断学知识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模糊性等特点,需要能够充分模拟症状与证候之间的非线性映射关系的数据模型。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ANN)是由大量处理单元(神经元,Neurons)互连而成的网络,是对人脑的抽象、简化和模拟[12]。ANN具有非线性映射功能,其通过对输入输出样本的自动学习,能够以任意精度逼近任意复杂的非线性映射,因此很适合模拟中医诊断的推理过程。

吴芸等[13]使用神经网络方法,构建了面向中医舌诊八纲辨证的知识库。该项研究基于“舌象”与中医“八纲”(包括表、里、寒、热、虚、实等)之间的对应关系,建立了“概率神经网络”、“广义回归神经网络”和“学习矢量量化神经网络”等3种类型的神经网络,并尝试将其用于中医诊断推理。另外,周金海等[12]也利用ANN算法构建了中医舌诊知识库,它所预测的舌像与八纲辨证的关系与临床诊断结果基本一致(个别属性存在误差)。这些工作说明采用神经网络技术构建中医诊断知识库是可行的。

2 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覆盖范围

2.1 中医人体知识库 赵静等[14]初步建立了一个“三维可视人中医知识库”,将经络腧穴学等中医知识融入三维可视人模型中,构成了具有中医特色的人体三维医学影像图谱。该知识库使用语义网络方法,描述腧穴与经络之间的归属关系,以及腧穴与解剖结构(包括肌肉、骨骼、内脏、血管、神经等)之间的对应关系。它还包含腧穴标准定位、功能主治、针刺方法、进针层次、毗邻结构以及针刺意外等针灸临床知识。这项工作为今后开发基于“中国虚拟人”的腧穴和经络三维可视化模型提供了支持。另外,郑雷[15]在三维人体可视化模型上对中医腧穴进行了系统定位,并开发了能够显示中医针灸针刺过程的三维影像浏览器。

2.2 中医疾病和证候知识库 在医学知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知识是关于疾病的知识[1]。徐彬锋等[6]以冠心病知识为例,建立了中西医知识相结合的本体知识库。该系统定义了“冠心病”及相关疾病的中英文名称、定义、发病率、病因和主要治疗方法等信息,并进一步定义了诊断学公理。这些公理是医学元知识(即关于医学知识的知识),比一般的医学知识具有更高的抽象层次。例如,发病率大于0小于1;疾病的并发症是一种疾病;疾病的人群死亡率小于发病率等。该系统再经完善、扩展后可用于中医辅助诊疗。

谷建军[5]建立以“病证”为中心的本体模型,将中医古籍中的相关概念和知识加入本体之中。该本体包括证候、病位、病因、病机、鉴别诊断、治则、治法、用药、处方、治疗禁忌等类型,明确了类型的属性和相互关系,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中医对“病症”的理解和认识。

李新霞[8]以老中医关于脾胃病的病案为基础,建立了中医脾胃病领域本体知识库。该项目对中医症状术语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将零散的中医脾胃病知识组织起来,实现了疾病诊断、证候诊断、治法、方药等方面的推理功能,以支持知识共享和疾病诊疗。

2.3 中医医案知识库 中医医案是中医临床思维活动和辨证论治过程的记录,是中医理法方药综合应用的具体反映形式[16]。特别是名老中医的医案,对于中医理论和方法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名老中医经验传承的背景下,中医医案知识库的构建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彭笑艳[16]采用本体、Agent等技术,构建了中医医案知识库,其中主要包含中医肝病、胃病等领域的医学知识、材料和医案,为用户提供在线诊疗服务。曹宇峰[17]基于本体技术设计了中医病案知识模型,构建了中医病案的知识库,以辅助学生通过大量病案实践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2.4 中药知识库 中药知识是提高中医临床与学术水平的重要环节和文献宝库之一,值得当代医家学习与研究[18]。王连心等[2]提出了一套中药知识库的设计方案,该知识库的内容包括中药的名称、出处、剂量、性味、归经、功效、主治、用药宜忌等信息,以及方剂的处方来源、剂型、药物组成、功效主治、制备方法、用法用量与禁忌等。这些知识通过对古典医籍、学术专著、学术期刊和报纸、各种学术会议论文和报告以及相关指南等进行普查与筛选、分析与整理而获得。该方案还对中药命名、药效和剂量的规范化问题进行了讨论。

2.5 中医养生知识库 《黄帝内经》是中医药理论体系的奠基之作,其养生理论和方法对中医养生学有着深远的影响[3]。臧知明[19]采用Linux、MySQL、PHP等技术,初步构建了面向网络应用的《黄帝内经》养生知识库。臧知明[19]对《黄帝内经》的语言特点和思维方式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基于词句的《黄帝内经》养生知识的表达模式,并提出了《黄帝内经》养生知识库的框架。

3 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主要应用

3.1 面向中医临床诊疗的专家系统 中医专家系统是指用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来模拟著名老中医诊疗患者的临床经验,从而使该软件具有专家水平的诊治患者的能力[1]。知识库是专家系统的核心部分,它决定系统设计的正确与否,也影响系统其他模块设计的难易以及系统运行的效率[3]。马斌荣[1]于1979年研制了“中医关幼波诊疗肝病的计算机程序”。该系统开临床诊疗专家系统之先河,并启动了中医信息化的进程。陈国宁等[3]采用产生式规则来表示专家知识,以知识库的形式对这些知识进行组织,并实现了混合推理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一个能对中医咳感症进行诊治的专家系统。在中医诊疗技术现代化的背景下,中医专家系统、智能化辅助中医诊疗系统的研发工作成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热点,中医药知识库系统作为其中的支撑技术也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

3.2 中医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 中医药知识库能有效支撑领域知识的检索、浏览和形象化展示,因此对于中医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辅助作用。徐彬锋等[6]将其开发的知识库系统用于《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习者反映,使用这个系统可以迅速定位到系统所包含的概念,从而加速对相关概念的理解。但该系统的内容仅限于知识库构建者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而未覆盖所有的相关知识。为提升该系统在教学中的实际价值,尚需扩展其范围并完善其功能。

4 结语

中医药知识库系统在中医药信息化和中医药知识工程等领域中都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在中医药领域,关系型数据库目前是实现知识库最为实用的手段;领域本体则在复杂知识建模和推理等方面显示了技术优势,且其实现技术和工具日趋成熟;学者们也在探索使用人工神经网络等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手段来实现知识库,体现出了较大的潜力。知识库系统已被用于中医疾病、证候、医案、中药、养生和古籍等诸多领域,且在辅助临床诊疗、辅助教学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实际应用。但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的建设尚不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学者们尚需在术语规范化、知识建模方法、本体工程方法、知识获取方法和推理机制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并进一步开展中医药知识库系统在中医药信息化中的实际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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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

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中医药因进入公有领域,使用价值一直被无偿攫取,而传统文明的创造者及传承人却从未得到知识利益的任何回馈。国家间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慢慢对传统中医药的利益权人应得到尊重和价值保护达成共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给予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继承人应有的财富所有权。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传统知识,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具有继承性、群体性、公开性、共有行、特异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内涵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印度医药学等传统医药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传统中医药分为汉医药和民族医药,其中的汉医药即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疗法,始创于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形成标志。“中药”指以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具有药性(四气五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1.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预防、治疗疾病经验的高度总结。2.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点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传统知识的基本特点外,传统中医药知识还具备如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广泛性,这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积累了中药学丰厚的物质财富与中医学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包括优秀的卫生从业精神财富。这是传承和继承传统中医药学的前提。(2)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基础性,这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历经数千年积淀,稳定深厚,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3)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特殊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与其他传统知识和外来医药学而言的。传统中医药独具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发展规律,是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魅力所在,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根本体现。(4)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时代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在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而言的。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纯技术在中医药方面的运用,促使经验医学更加科学可靠,传统知识焕发出时代光彩。3.传统中医药知识利益流失的起源、现状及保护意义中医药领域隐藏巨大的国际市场,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原产国和最大消费国,原有3%的国际市场占额在十年间不断下滑。国家医药保健品贸易数据显示,中成药进出口自2008年开始出现贸易逆差,在主要的欧盟市场植物提取物在各类出口药品中的比例超过52%,在拉美市场高达87%。多数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药,最后返销到中医药的故乡———中国。经济利益流失源于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国海量开放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跨国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手段、高水平的生产工艺无限攫取中医药价值,更有甚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据为己有。日本仿照中国的古代中医“汉方制剂”制备的“救心丸”,与我国的“救心丸”如出一辙,从中攫取的巨额利润累计超20亿美元。科学技术对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破坏是传统医药知识不断面临盗用。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各种知识资源已成为各国为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当利用和无偿占用成为利益纠葛的中心[2]。分析发现,深得消费者青睐的“洋中药”质量上乘,剂型剂量准确,但是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说明与中医药古方不谋而合。在国家层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如1997年菲律宾颁布“传统可替代医药法”,2002年印度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在国内,传统中医药面临边缘化的尴尬境遇,缺乏正确评价与尊重,生物盗版严重。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晚、研究弱。从全球来看,尚未形成一套国际认可度高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案,伴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协议有望创举。传统中医药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世界传统医药体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其科学性逐步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探明的药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累计超过12000种,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流行于国际市场的119种利用植物开发的药品中,超过70%从传统中草药中提炼而成。坐拥海量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质量上乘的原产药材,国内医药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毋庸置疑,基于传统中医药的新药研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坚持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模式,可以捍卫民族文化根基,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传统知识向经济利益的转化,实现文化经济双丰收。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保护简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推动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发展的专门机构。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律保护框架。2006年,WIPO郑州研讨会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列为其重点保护的对象之一。WIPO是国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实际上是把TRIPS协议作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标准。中国是最重要的中医药生产国和消费国,协调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与TRIPS等国际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与在全国范围推进国际标准迫在眉睫。TRIPS协议条款还规定,只要具备新颖性、工业利用价值、能提供发明步骤等说明,专利可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在内的所有技术领域任何发明,这就为传统中医药产品的专利注册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时要认识到,TRIPS没有为药品专利权滥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导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的申请药品专利而不实施专利,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水平低。传统中医药知识是唯一存续至今的世界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应当不遗余力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畴,共同致力于实现TRIPS协议中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约成果。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UN)内负责卫生事业的专门机构,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最主要的保有国家,中国仅仅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是品种保护,不是权利保护。2002年,WHO出台了首个传统医药全球发展战略———《2002-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首次确定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当前形势下,中国迫切需要根据《战略》提出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目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等7个机构设立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4.《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样性保护协议,其主要贡献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资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获得或开发遗传资源,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平合理的方式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进行分享。CBD开创的遗传资源保护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可以将保护对象从遗传资源扩展到传统知识,既可以促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确认,也使我国中医药资源保护有据可循,对遏制“生物盗版”具有里程碑意义。综上所述,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但是尚未产生具有细致针对性和强大约束力的法文,不能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提供及时保障。

(二)外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概述由于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运作没有遵循TRIPS等协议的知情同意、获益分享原则,引起传统知识保有国的强烈抗议和不满,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土著和传统社区的非正式创新纳入保护范畴。笔者主要以泰国、印度为主要分析案例,阐述他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1.泰国泰国是单独立法的代表性国家。在保护传统医学方面,泰国颁布有最著名法案《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此法规定:传统医药处方分为三级(国家、私人和普通)。国家处方是满足人类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价值的处方,经卫生部认定核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化生产;私人处方经由处方发明者、开发者或继承人提请注册,获批后为处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权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一般处方为处于公知领域的药方,可自由使用[3]。《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处方进行细致分级予以差异化保护,同时兼顾国家、权利人和公众三者的利益需求。对国家处方进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护力度过大而阻碍传统医药实现经济利益的转化,赋予个人处方权利人一定年限的专有权,是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结合的有益尝试,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立法提供良好的国际借鉴。2.印度印度作为四大传统医药体系发祥国之一,鉴于“姜黄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训,其在国际社会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呼声最高,在国内立法和保护实践更是不遗余力。2002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4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中规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是唯一负责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授权管理的机构,任何人要获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条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区、邦和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注册制度或特别法规的形式为传统知识提供差异化保护[4]。保护实践方面,印度创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归档国家计划,在多个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旨在对散落各地的民间配方、医用植物、治疗技术等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联合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DKL筛查百年以上科学文献千余份,收录古方250个、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种,以英、德、法、日等多国语言编译,数据库资料累计超过140000页。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用于发明者注册登记的“蜜蜂数据库”(HoneyBeeDatabase)和较短保护期限的小型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促使印度传统医药知识实现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印度传统医药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3.其他国家日本传统医药学起源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传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发展,以汉方药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别重视汉方药的基础研究,尝试用当代西医的实验室研究对中医药机制作出合理解释。据统计,日本医药行业科技人员在全国同类占比中高达60%,政府每年划拨1.72万亿日元作为基础研究经费。在专利保护方面,日本企业制定“专利网”、“创造性仿制”、“海外拓展,专利先行”三大战略,形成产研结合,开发与保护协同进行的良性循环。在过去30年里,美国人对西医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着深刻了解,越来越多慢病、重症患者要求赋予传统医药学合法地位。2000年白宫成立补充和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将美国传统整脊医学、欧洲传统顺势医学、传统中医药学、印度医药学一并纳入补充/替代医学范畴。中国医药产业存在严重的产、学、研脱节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和毁坏严重,研发层次较低,出口贸易以原材料为主。为了扭转这种形势,我国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调整,实行“以经济驱动研发,以研发促进保护”的发展战略。此外,国人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的土著居民,应当充分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自觉学习并利用传统医药,尝试自下而上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立法的新方式。

三、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保护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已处于公知领域,明显无法归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因此不符合专利要求具备的“新颖性”标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不符合创造性标准,体现的是继承性属性;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保护有期限、有明确对象,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不符合专利保护制度的标准及对创新的激励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续、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不应被简单视为公用知识,更不应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而应当另辟蹊径,或者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目前,我国专利注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传统中医药知识在传统社区之中经过口头传播、书面记载、公开使用,已经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许多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公知领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传统中医药知识正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孕育、发展、完善。在现代科学研究当中,新诞生的知识和发明在实验室等特定范围内也处于“公知”状态。因此,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专利客体予以审查时,应该对新颖性重新做出界定。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商业新颖性”的规定,只要没有相关创新在先专利和同质技术的书面公开,不应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丧失了新颖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其“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即具有独创性;或者理解为该智力成果相对于现有成果,还应有所突破、创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应当从中医药活性物质和有效成分角度出发,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创新单,符合科学技术的逻辑性,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中医药具备创造性特点,符合现有法律保护的机制。综上所述,专利法应当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注册专利采取特殊的保护策略,其专利主体理所应当是原住地集体,客体是一个系统、完整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群。具体来说,专利注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从单方中开发新药,也即从我国古籍记载的单方或单味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2.应用传统的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通过分析研究传统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研制新型制剂;3.通过改良剂型和变更给药途径的方式来开发新药;4.在科研实验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

(二)商标保护著名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潘高寿”、“达仁堂”、“陈李济”、“桐君阁”等,是传统中医药的无形资产。但是就全国而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用的问题。《商标法》(2013)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标识主要原料、商品质量、功能、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国内许多企业或产品商标设计水平低,不具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我国药品商标的注册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占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的2.5%,知名商标更是屈指可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道地药材保护的认识,相关利益遭遇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侵犯,如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特殊产品实行国家专卖,而事实上许多高丽参原产地来自中国东北。鉴于《药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中药产品的命名对重要的成分和疗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国的中药仅通用名要求以规范的商品名称标识成分、功能,这无疑是中药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子、冬虫夏草、藏红花等,采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是被各国广泛采纳的经济有效的保护手段。1995年,我国已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用于地理标志保护,尽早把更多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列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成产集约化,势将助力优质药材打造品牌,占领市场,获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呈现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在中医药领域,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医药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但由于现有的医学专著进入共有领域,加之许多中医药企业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保护效果不佳。尽管著作权法在传统中医药领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艺等具体内容,保护力度不如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却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出发,可以维护医药专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统性;其次,从著作权保护的功能出发,可以有效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扩大知识传播的广度;第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可以树立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声望,为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奠定思想基础。传统中医药知识涵盖民族医药、古方典籍、药物资源等,体系庞大繁杂,对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建立中医药知识名录或数据库,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全面高效地进行检索。数据库要求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机构具有可及性,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交叉参考文献等友好界面、链接和全文获取,以确保权利授予机构最大限度地识别在先技术。标准化数据库的建立可在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主体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利益争端,降低对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中医药知识或相关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维护权利主体的尊严和经济利益[6]。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严苛的审查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防止个体利益流失,因此赋予权利人更多自主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数据显示,国内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生产的401种中成药中有61.8%被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保护条件已趋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保护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故而存在许多适用障碍和局限性。尽管如此,相较于注册专利,商业秘密制度具有对技术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时,没有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要保护主题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并为当事人采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业产权,因此商业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传统中医药知识(如制配工艺)的保护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较于我国规定的“经营者”更加科学合理,修改现行法律予以扩展保护主体势在必行。此外,为了能够实现传统中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还必须厘清现有立法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混用,建立专门制度与协作机制相整合的保护体系,协调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采取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途径[8]。

(五)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国率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本土传统知识成果的不当利用。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联合签署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该组织会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予以保护。在传统医药知识面临屡遭侵犯而又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救援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联合起来制定保护规则,共同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伴随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中国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亚洲太平洋经济组织(APE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国义务的同时,应当适时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升到国际层面,积极主导传统医药知识地区性保护屏障的构建。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两届,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产业,壮大南方药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探讨传统医药服务和贸易模式创新以及传统医药的品牌建设。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中国———东盟国家传统医药南宁宣言》,承诺坚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优势互补、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传统医药贸易和知识保护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医药高峰论坛是行业性的会议,并不直接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行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具有很强的洞察力。会议宜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医药行业发展年鉴等成果,由与会国家共同呈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表达加快传统医药知识国际保护体系构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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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中医护理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特点。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建立,随着临床护理学的进一步完善,中医护理中的特色,将会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中医护理。提高中医护理水平,发挥中医护理特色和优势,注重中医药技术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中医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中医病房要按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要求,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专科护理,加强中医护理在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养生康复中的作用,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加强中西医护理技术的有机结合,促进中医护理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中医护理也像其他专业一样既充满了机遇,也充满了挑战。为进一步提高中医护理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动中医护理工作扎实、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对我院护士进行了中医护理知识和操作的认知与态度问卷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128名被调查者是我院护士,均为女性,年龄31.98±6.02岁(22~48岁);护龄10.80±7.50年(1~29年);学历:中专76名,大专38名,本科15名;职称:副高3名,中级55名,初级70名;岗位:护士长20名,责任护士56名,其他52名;科室:外科56名,内科60名,其他科室14名;中医护理教育背景:系中医院校毕业者3名(2.3%),参加为期1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者4名(3.1%),其余参加我院组织的中医护理培训者121名(94.5%)。

1.2 方法 制作“枣庄市王开传染病医院护士对中医护理知识和操作的认知与态度调查表”,包括被调查者的背景材料、中医护理相关知识及操作的可行性与掌握程度(非常认同5分,比较认同4分,一般3分,不太认同2分,不认同1分);中医护理项目开展情况(是、否)等。请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相应条目及答案上打钩,答完后一并收回。共发放调查表140份,收回138份,回答完整128份,有效率92.8%,所有数据采用SPSS12.0用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对中医护理的认知与态度 结果显示护士对中医护理的必要性认可度较高,得分率在64%~96%(得分率=得分均值/满分值),尤其对生活起居、情志调护、饮食调护、即病防变、养生保健、中医护理操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积极性较高,得分率70%以上,而掌握程度处于中等水平,得分率54%~65%;对辨证施护和中医护理书写2项认可度相对较低;必要性、可行性、积极性及掌握程度间均呈正相关,相关系数(r)在0.41~0.57之间,有统计学意义(P

2.2 护士对中医护理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分别从职称(中高级与初级)和学历(本科与大中专)两方面对128名护士在中医护理知识:辨证施护、生活起居、情志调护、既病防变、饮食调护、养生保健、中医护理书写及中医护理操作等方面掌握程度进行比较发现,中高级职称人员对辩证施护、即病防变、中医护理书写和操作的掌握程度高于初级职称人员;本科学历人员对辩证施护、生活起居、情志护理、即病防变、中医护理书写和操作的掌握程度高于大中专学历者。

2.3 对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的认知、掌握与运用情况 中药湿敷、刮痧、穴位按摩、水针、穴位敷贴、中药灌肠、中药雾化、中药熏洗、中药敷脐、拔罐、耳穴埋豆等项目适合护士开展的认同率达50%以上,并且刮痧、穴位按摩、中医湿敷、中医灌肠、穴位敷贴、水针、中药雾化等操作项目掌握率也在50%以上,中药湿敷、中药灌肠2项目被50%以上的护士临床运用,其他项目运用较少。认为影响中医护理操作开展的主要因素是:护士中医护理知识不足122人(95.3%),护士人力不足119人(93.0%),医生不开遗嘱95人(74.2%),不能收费89人(69.5%),缺乏设施仪器84人(65.6%)等,详见表2。

3 讨论

3.1 中医护理知识与操作现状分析

3.1.1 护士对中医护理的认可度比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护士对生活起居、情志调护、饮食调护、既病防变、养生保健、中医护理操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积极性较高。这与中医护理以中医基础理论为指导,针对不同病情,应用“标本缓急”、“同病异护”、“异病同护”、“正护反护”、“三因制宜”、及“预防为主”等原则进行护理,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天人相应的整体观,以及中医护理操作不需要特殊的仪器设备,简便易行、直观安全、收费低廉、创伤小、见效快,极大地迎合了患者的需求,而深受患者喜爱和护士的肯定有关。

3.1.2 护士对中医护理掌握程度处于中等水平 调查结果表明护士对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与运用处于中等程度,这与护理人员的中医护理学基础较为薄弱有关,我院是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仅有5.5%的护士毕业于中医院校,或接受系统的西学中培训,绝大部分毕业于西医院校,加之中医院校教育也大多定位于中西医结合方向,中医护理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临床实践存在诸多不足,导致护理人员的中医护理三基知识和临证能力较为薄弱,尤其是辨证施护和中医护理书写的认知与掌握程度较低。

3.1.3 系统培训有利于中医护理临证能力提高 调查结果表明中高级职称人员对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优于初级职称者,这与护理部制定并落实中医护理相关理论与技术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中医护理三基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组织中医护理科研和教学,培训并实施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等,提高了中高级职称护理人员的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有关。而中医院校毕业生均为本可学历,对中医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优于大中专学历者。

3.1.4 影响临床中医护理运用的因素 多大数中医护理操作项目被认同为适合护士开展,并且刮痧、穴位按摩、中药湿敷、中医灌肠、穴位敷贴、水针、中药雾化等操作项目掌握率在50%以上,但仅中药湿敷和中药灌肠2个项目被50%以上的护士临床运用,提示中医护理操作项目的临床开展不如护士对其的掌握。主要原因是护士人力不足,医生不开医嘱,不能收费,缺乏实施等因素有关。目前护士严重缺编,忙于完成治疗性护理任务,而中医护理操作一般需护士持续在病人身旁操作20~30分钟,且绝大多数中医护理项目未列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影响医护人员实施中医护理操作的积极性,也影响医院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投入。

3.2 建议

3.2.1 培养高级实用型中医护理临床、教学、科研人才

中医护理教育应该在坚持中医护理特色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层析、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西医护理教育增加中医护理基本知识与操作技术内容;中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可先在中医特色浓厚的病区进行中医护理模式病房试点,培养中医护理专业护士,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为全面推广中医护理技术打下基础;尽早着手培养中医护理专业护士,建立中医护理专业护士认证制度,成立资格认证机构,举办规范、系统和实用性强的继续教育和专科护士培训项目,使中医西医护理知识与技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发挥中医护理在老年病、慢性病、预防、康复、保健等领域的作用。

3.2.2 加强中医护理许研究与立法 目前中医护理的科研项目少、科研能让层次低,大多是对现有的护理方法或护理技术的临床疗效的回顾性总结,缺乏深层次的、前瞻性的、大样本的随机对照研究,这与中医护理学科定位不清,缺乏科研意识、科研组织管理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等有关。虽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度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做了规定,但与针灸学、推拿学等存在诸多重叠、交叉,《护理条例》也未对中医护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中医护理技术的范畴、界定、执行中医护理操作的从业资质等均需要中医护理工作者进行系统研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用法律行使予以明确规定。要运用循证护理理论与方法,加大中医护理知识的宣传,尤其是中医护理在慢性病防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中医护理学科地位和工作质量。

3.2.3 加强中医护理适宜技术的推广与运用 护理技术操作以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管理的目标,保证其有统一的质量和标准,从而对护理行为起到基础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常用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评分标准进行科学研究;积极争取将中医护理操作项目列入诊疗项目和医疗收费项目中,促进中医护理事业健康、规范、科学、有序的发展,保护护士的合法权利,避免医疗纠纷。

综上所述,祖国传统医药学以其简、便、验、廉的特点,在治疗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慢性病等方面所体现出独特优势。因此,应加强中医护理队伍建设、用循证护理原则确认临床护理疗效,积极开展中医护理培训,研究与推广,使中医护理技术更科学、安全和有效,促进中医护理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穆兰,陈学建,张诗文.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7,27(1):45-46.

[2]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J].中华护理杂志,2012,69,(3):2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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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2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结晶,是广大人民智力成果的体现,但是随着西药的不断引进,传统中医药的地位受到威胁。由于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密切,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从古至今,传统中医药一直为我们的身体健康付出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现在西医药技术进步神速,但仍然不能完全替代中医药,两者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例如许多西药对人体有副作用,可能引起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多用西药还可能产生耐药性,降低其疗效,甚至根本没有效果。而中医药在这些方面就比西药优越的多。因此,对中医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其发展和创新,将使广大民众得到更多更好的物美价廉的中医药的服务,也更有利于维护其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严峻,医疗模式的不断变化,中医药由于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价格合理等优势相比西医药在治病养生保健方面更具比较优势,也将拥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发展空间。其中作为中医药知识精髓的中药复方,由于年代久远且多数已被文献化,被他国无偿使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中医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已经被其他国家占有和使用,为其带来了巨额商业利益。我国不仅未能得到任何知识产权上的补偿,相反国内市场还受到“洋中药”的巨大威胁。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实现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科技和中医药产业的生死存亡。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中医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保护是药品保护中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我国传统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专利保护审批周期长、保护期限相对于一级中药保护较短、审查严格、缴纳的费用较高、中药专利的科技含量较低、侵权认定困难等;另外,专利权中要求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很难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

(二)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商标制度虽然在中医药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不注重中药商标的注册量不足、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名牌流失严重、中药表达习惯和商标法的冲突等。

(三)传统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前面对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中就提出,由于当年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所以这些法律条文就难以在内容上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另外,目前我国关于中医药的配方散见于各种书籍,在国际商业贸易中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又为表现诚意难免会出现泄密的问题。

(四)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目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开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不强。我国目前中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主要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职务发明所占比例过小。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利用专利这一有效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宁愿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产品推销、投入巨资利用各种媒体广告,也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保护。之前由于我国对药品不实施专利保护,致使部分中成药企业相互无偿仿制,同一品种重复生产现象严重。另外,许多有经验的老中医对于自己长期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使得一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有可能失传,这样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

(一)不断完善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不断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考虑到中医药专利审批时间过长,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同时在专利申请时要指出中医药的来源,这样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透明度,尊重持有人的利益;另外,由于传统中医药不同于西药,它集中体现了诊治的特色和优势,因此对于专利申请中要求的三性,在对中医药进行判断的时候不应该僵化,而应转变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充分完善商标法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医药存在着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中医药商品名称的注册采取特殊政策,允许中药商品名称可以采取规范的方式表示其成分、功能或用途,以便于中医药产品创名牌,发展我国中医药产业;同时我国国内有潜力的品牌和驰名商标应进行国外注册,以保护百年老字号的中医药品牌。另外,中草药的药性药力与药材源产地独特的自然环境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地理特性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产生一种天然的信赖优势,地理标识显示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与其原产地或来源地自然环境、地域、人文环境地密切关系,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地保护。

尽快完善商业秘密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分散,体系不够健全和系统,因此应尽快完善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再者由于中医药的许多临床经验和治疗手段都是中医的传家技艺,因此对其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更好的传承;同时还要加强对散落在民间的各种秘方的保护。

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下转第99页)(上接第97页)权保护。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行政保护措施应充分加以利用:针对中医药的特性,完善中医药保护政策,制定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对科研项目加强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工作等等。

(二)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目前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医药的国际化、现代化也在随之发展,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注意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1、改变我国某些医学院注重西医教学的方式,加强对中医的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同时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纳人学校的教学进程中,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对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不管是普通的从业人员还是主要负责人都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3、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拓展市场时,要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不管是从研发战略还是经营策略上都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中医药企业最好能够建立自己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注重培养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保护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提供切实的企业支持。

(三)设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

如前所述,由于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方面较其他学科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在企业由政府帮助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自身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医药、法律和管理等相关专家和人员组成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会,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和维权工作做好坚实的后盾。除此之外,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前面已经讲到要在医学院开设相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课程,使学生们初步建立保护意识,同时重点培养一部分专门人才,使其既通晓中医药知识又了解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中药开发、产品宣传、专利申请等工作的开展。

(四)提高中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

中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手段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保障中医药知识产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更好的将我国的中医药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妥善处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外国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在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中,企业和研究机构也应该主动向国外机构或其在中国机构获取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扩大申请、注册国际专利、商标等,为培育国际名牌产品和商标创造条件,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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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gwyOO.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篇9

[解读] “最多只能活半年”的肝病,莫非说的是肝癌?从画面上来看,黄一平做的是寸口号脉法。通过寸口处的脉象,可以知晓疾病部位、性质、邪正关系的大致情形,但以此判断出“肝癌”只能是戏剧化的夸张。

中医的传统看病方式为“望闻问切”,号脉只是“切”而已,很难据此全面掌握病情。如果号脉真的有剧中说的那么神奇,医院就没必要花几百万上千万元买CT机之类的诊断设备啦。

B.有“牛黄清肝丸”这种药么?

[剧情] 黄一平告诉盛秋月,自己有祖传秘方牛黄清肝丸,可药到病除。这种药一颗是一个月的剂量,十个月为一个疗程。

[解读] 牛黄其实就是牛的胆囊结石,可用于解热、解毒、定惊。以牛黄为主要成分的中成药可不少,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网络查询系统中,我们找到了牛黄清火丸、牛黄清胃丸、牛黄清脑片,唯独不见“牛黄清肝丸”的身影。剧中所说的剂量和疗程,自然也是编造的。

C.肝经受损会引发“脚癌”?

[剧情] 盛秋月吞下数颗牛黄清肝丸。黄一平警告她,这种药大寒,伤足阙阴肝经。千万不能用双脚走路,否则会气血逆行,引发脚癌。

[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医学上是没有“脚癌”这种说法的。癌症命名要以组织来源为主,例如脚部皮肤有癌便为“皮肤癌”,骨头有癌便是“骨癌”。

再有,牛黄吃过量的确有副作用,主要影响胃肠和呼吸系统,严重时会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跟气血逆行什么的风马牛不相及。

D.经脉埋磁鱼可致瘫痪?

[剧情] 蔡八斗(刘冠麟饰)被黄一平在经脉中埋下磁鱼,结果无法倒着走路,几乎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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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资料

针对护理环节质量检查结果当中的西医结合科护士中医专科知识水平比较低的情况,成立品管圈组织制定活动计划,针对科室护士中医专科知识水平低的情况进行整体的调查,并且制定完善的解决对策,并且对于该活动的前后护士中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进行对比分析。

1.2研究方法

(1)成立品管圈小组: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组成品管圈小组,圈内共纳入6名成员(包括1名医生和5名护理人员),设立1名为圈长,并由科室护士长担任品管圈辅导员,对圈内成员进行培训及宣教。召开圈会,集思广益设计圈名和圈徽,并最终由全体圈员投票,选出最终的圈名和圈徽。(2)确定主题:运用头脑风暴,全体圈员将护理过程中潜在的问题和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确定此次活动的主题:“品管圈活动在提高中医护理专科知识水平中应用”。(3)拟定活动计划: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拟定活动计划书,计划表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拟定计划、分析现状、设定目标、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实施对策、分析对策实施效果、确认效果、标准化、检讨与改进。活动过程中分别用到头脑风暴法、关联图、鱼骨图、柏拉图、流程图、查检表等品管圈工具。(4)分析原因:圈员通过头脑风暴,确定了护士专业知识不合格等三个主要方面的因素,提出亟待解决的护理问题。

1.3统计学处理

数据均纳入到统计学软件SPSS13.0中,计量指标以平均数±标准差(xˉ±s)形式表达,检验方法为t,P0.05,则表示组间有显著差异。

2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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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