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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7 09: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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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关 键 词〕 煤矿;税收;建议

__煤炭储量丰富,素有江南煤都之称,煤质好,易开采。随着国家对煤炭行业的规范管理,在__境内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地方煤矿已有481户,原煤年产量达到4700多万吨。20__年,全市煤炭行业销售收入为3,054,565万元,销项税为518,688万元,实际入库318,705万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59.61%。

针对煤炭行业的发展变化和地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滞后的现状,__国家税务局对地方煤矿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规范化管理。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地方煤矿的税收增长幅度达30%以上。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现在就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 地方煤矿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以票管税难以实现

在地方煤矿税收征管过程中,国税部门虽然规定了必须持《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和《__市地方煤矿产品准运证》方可出境销售,由于有一部分煤矿税收是委托煤炭主管部门代征,煤炭主管部门代征税款的依据是发票,而部分煤矿销售煤炭不开具发票,还有一些煤炭部门管理人员素质差,发放发票随心所由,不执行国税部门的规定,加之周边地区政府部门设定的煤炭税费与__地区存在差距,有的低于__市的税费征收率,煤炭业主便采取偷运和使用周边地区发票、税票蒙混过关,造成__市的税收流失。

1.2 税源监控不到位

政府对地方煤炭行业的管理不断加强,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矿井才允许生产,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求进行整改,要求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而税务部门的税源监控绝大部分是采取以票管税和委托煤炭部门实施监控。加之税务部门本身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国税部门对煤炭行业就地销售给本县区境内焦化厂、经营企业和自产自用的单位,产量、销售、价格等主要计税依据难以掌握,造成税收流失。

1.3 纳税申报真实性差

一是由于绝大部分煤矿是委托煤炭管理部门代征税款,而煤炭管理部门计税的依据是发票。在发票的管理上要求不够严格,发票领购、交销不及时,一些纳税人便利用发票使用上的漏洞,结存数不缴税款。二是一些纳税人销售煤炭不开发票或者用运费发费代替增值税发票,使税务机关对计税金额无法掌握,税款难以按实现时间及时划转。

1.4 计税价格核定不科学

地方煤矿行业的税款不是按市场价格来计税,而是按政府制定的煤炭保护价格计税,保护价格与现行煤炭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如目前1吨原煤的市场价是 280元,而政府的保护价却只有160元,相差 120 元。另外,一些代征单位不是按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使一些如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管理费等不包含在计税价款内。

1.5 生产经营和商业经营相混淆

增值税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从事商业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由于经营煤炭的商业经营者从煤矿购买煤炭时不索要发票,购买的煤炭未含税,他们在出境时只按4%缴纳流通环节的税款,使生产经营和商业经营相混淆,造成税款流失。

1.6 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税收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地方煤矿行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后,要求对煤炭行业进行纳税评估,而纳税评估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容掌握不多,不会利用纳税评估等手段加强对地方煤矿行业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对地方煤矿行业的管理不力的主要原因。

2 加强地方煤矿税收征管的对策

2.1 以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为契机,不断深化建账建制

综合征管软件上线运行后,国税部门要以之为契机,积极推广地方煤炭行业建账工作,力争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地方煤炭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机构调整、业务重组后,在理顺现有征管户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巩固并逐步完善已建账户的建账质量。

2.2 强化分类管理,注重建账管理的实效

采煤、炼焦、洗选、商业流通的投入方式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按采煤、炼焦、洗选、商业流通环节进行分类,分行业、分类型摸清地方煤炭行业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地方煤炭行业的基本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建账工作,逐步实现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的过渡,力争使纳税人的税收实际负担率贴近法定负担率,确保地方煤炭行业建账后的税收不下滑。同时要建立健全纳税人进货报验、销货申报、商品盘点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账、表、册的管理制度,督促地方煤炭行业建起账、建真账,提高建账的质量。

2.3 加强发票管理,实施以票控税

加强发票管理,充分行使专业化管理部门职能,做好以票管税,以管促建。结合发票专项检查,纠正地方煤炭行业不用票、用票少或不按规定用票的情况,创新发票管理方式,积极扩大分离式、剪贴式及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加大“发票有奖”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违章使用发票的处罚力度,督促地方煤炭行业自觉形成开具和索取发票的习惯,为建账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改变地方煤炭行业无票无账的经营现状,逐步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的自觉使用发票的社会大环境。同时,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做好建账辅导工作,促使地方煤炭行业自觉记账、建账,将地方煤炭行业以往的“荷包账”变成真实、合法的正规账,做到以票管税,以管理促建账。

2.4 全部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煤炭开采经营管理规定:“煤炭开采属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年产量必须在3万吨以上”,现行煤炭行业价格在350元-500元之间,按最低产量3万吨、最低价格350元计算,每对矿井年销售收入都在1000万元以上,加之帐务建全,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必须按规定要求地方煤矿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使煤矿销项税、进项税、应缴税清楚明了。杜绝因不开发票、境内销售、自产自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

2.5 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制度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是反偷税逃税的杀手锏。在煤矿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把煤矿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煤矿开票子系统,国税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煤矿的开票情况,通过认证子系统就能掌握煤 矿取得发票的情况,通过报税子系统,能使煤矿及时申报缴税。杜绝发票结转不及时、利用运费发票代替增值税发票、利用周边地区发票、地方煤矿部门乱发票等造成的税收流失。

2.6 推行纳税评估

应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式,通过切实有效的指标体系和配比分析,发现和处理问题。例如在进行原煤生产增值税税评估时,首行按照成本、能耗、员工等确定纳税人峰值,依据合同、收讫凭据等确定收入性质,区分混合销售,对价外费用计入应税收入等方面重点评估。例如销售收入实现后,追加款、违约款未计征增值税问题;混淆收入性质,将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适用低税率的营业税,偷逃增值税问题等。

2.7 严格税务稽查

篇2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部分单位对非税收入缺乏应有认识,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对政府统筹、财政管理非税收入有抵触情绪,想方设法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转移到所管辖的下属企业管理单位、学会、协会,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形成体外循环,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或将收入以往来性款的形式进行缴存非税收入专户,逃避政府收入统筹。

(二)执收行为、使用票据不够规范。一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违规使用票据。主要表现在少数部门利用部门权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以主管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用往来收据收取各种费用。有的巧立收费项目,将明令取消的事业性收费,又以经营服务性质收费的名义用税务发票继续收费,其目的是逃避财政监督。二是征收随意性大。有的执收执罚单位随意减征、免征、缓征,收“人情费”。有的执收执罚单位作了罚没处理,但不开具收费票据,以预收款为由逃避政府统筹。个别部门没收的罚没物资没有及时移交财政部门公开拍卖处理,而是私自留用处置等。

(三)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不规范,没有做到应收尽收。部分政府非税收入没有纳入管理。一是个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未全额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据统计,这类收入仅市本级每年达5000万元左右。二是利用政府职能垄断服务性收费,部分单位的培训、考试等取得的收入、建设部门建筑材料检测费收入等还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三是部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没有足额征收。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收费、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房及共有资产的出租、出让、转让等收入仍未全额上缴财政。四是国有资本收益没有纳入财政管理。目前,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国有资本分享利润、国有股利、红利、股息及各项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的利息收入等未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五是镇级殡葬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坐收坐支现象严重。六是依附政府职能所办的协会、学会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也要纳入财政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四)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功能滞后。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现仍沿用2003年开发的管理软件,2009年进行了小幅度升级调整,与我省大部分市县相比,存在差距,财政、执收单位、银行互联网络尚未完全开通。

(五)非税收入征收、减免随意性大,无有效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机制。2009年全市全年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达9000万元。

(六)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机制不健全。出让金在一定形式上存在收入过渡户、多头收取现象,土地出让收支未按规定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三、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广泛宣传非税收入政策,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完善征管网络建设,强化财政对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能,要坚持“依法征管,源头控制,以票控收,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实行“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支出管理方式。

(一)确立政府非税收入新理念

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批程序

政府非税收入减缓免制度,有利于解决一些困难缴款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问题,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但非税收入的减缓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坚持“先征后返”,确需减免的应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杜绝单位和个人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严格控制以各种形式的“会议纪要”随意缓减免非税收入。

(三)统一政策,合理统筹

1、非税收入根据收入类别及部门的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按率统筹的办法,确定统筹比例。开具税票取得的税后非税收入,应全额存入财政非税专户。对于医疗药品净收入、单位接受的捐赠收入、各乡镇非税收入、纳税后的收入暂不调剂、与本单位收入无关的有专项用途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调剂。

2、对个别难以保证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的自收自支单位或差额补助单位、有成本性支出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于次年一季度前提出申请,送财政局审核汇总、市领导审批后,可以将政府统筹资金部分予以返还。

(四)明确时限,保证单位用款

对于镇级非税收入、暂收的保证金、押金等代收代管资金、医疗药品净收入等往来性资金、不能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财政应简化拨款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保证单位上述款项及时拨付。

(五)实行绩效考评,加强监督管理

1、单位缴存财政专户的收入不准作为往来性资金存入专户,否则,一经查实应全部转作政府统筹收入。

2、执收、执罚单位应做到应收尽收,凡经查实应收未收、少收或不收、随意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按流失部分的30%扣减单位支出指标。单位发生坐收坐支的,除责成立即缴入财政专户外,按坐收坐支金额的20%扣减单位预算支出指标。

3、逐步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对政府非税收入和支出情况实行跟踪问效。政府每年按统筹资金5%提取奖励资金,比年初计划超收部分按政府统筹资金的20%计提奖励,对完不成任务扣减单位预算支出指标。

(六)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将票据发放和使用与“收费许可证”相结合,与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通过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财政局通过票据的凭证购领、核旧换新、限时缴验、限量供应和票据年检等工作,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人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七)全面清理应纳入管理而未纳入的政府非税收入

成立由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应纳未纳、应缴未缴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篇3

(二)产品种类繁多,存货监管难度大。丝绸产品种类繁多,包括真丝面料、丝绸服装、丝织工艺品、围巾、领带等各类纺织品,但企业对存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缺少经常性的实地盘存,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的记录往往不完整。从目前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来看,部分企业进货的丝绸原材料,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往往变成围巾等产品,企业解释为委外加工,但部分企业存在缺少委外加工合同、发票等问题,给税务机关对存货的监管带来极大的难度。

(三)销售方式多样,税源监控能力较弱。丝绸行业纳税人在销售方式上,既有外贸出口,也有批发、零售,其别是零售业务,该部分纳税人对购进库存商品发票要求不严,发票管理相对薄弱,而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为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做账务处理提供外部便利条件,造成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难以掌握,税源监控难度加大。

(三)政策因素影响,市场管理问题多。中国丝绸城纳税人占全区丝绸行业纳税人的77%,因此对加强对丝绸市场的税收管理至关重要。一方面税收政策变化加大集贸市场管理难度。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使得市场里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不断增加,个体工商户通常采用注销的方式避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调整使得不达起征点户大量增加,这都给税务机关管理加大了难度。另一方面精细管理与粗放经营矛盾加重,市场经营主体素质参差不齐,决定了这一群体粗放经营特征,而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税收管理精细化要求又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加强丝绸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针对丝绸行业中小企业众多,财务核算不高的现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坚持宣传常态化,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认识到财务核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健全财务核算;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调动街道、市场管委会和个体协会的力量,加强征收管理;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辅导,定期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辅导,完善纳税服务,通过服务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篇4

关键词:市场经济  税收法  环境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科学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

,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企业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法律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篇5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未能及时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防止税款流失的关键。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在办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颁发的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规定总机构为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而分支机构为非法人资格,核算方式则没有确认。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由企业自填。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容易造成征管漏洞。

如某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设立了一家酒店和一家机械设备安装公司,该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时,在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的项目“是否独立核算”一栏中,填的是“独立核算”。开业后税务人员要求这两户分支机构按季申报所得税,但这两户分支机构并未按时申报纳税。当税务人员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这两户分支机构进行罚款处理时,企业有关人员则解释说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其所得税已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税务人员指出企业自行填报的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时,企业有关人员解释说是办证人员误填的。

由于无法确认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所以当分支机构有盈利,而总机构是亏损时,其分支机构的盈利额总被用以与总机构的亏损额相抵,在总机构的帐上反映出总的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所以,对企业核算方式的确认是防止税款流失,杜绝“合理避税”的关键。

2.难以掌握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难以准确核定企业的”两税“及所得税。

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分支机构,若是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的,其经营情况尚可通过总机构进行了解。但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的,如分支机构在外省时,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税务人员就不好掌握。如某一药业有限公司在外省设立了分支机构经营部,其经营方式为“非独立核算”,该经营部销售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已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而所得税则由总公司汇总申报。但该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是盈利或亏损,费用及成本的具体数据,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公司申报递交的汇总表进行核实。若要对其填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则要花大量人力、财力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可能查证,由此增加了税收成本。

3.难以及时监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等事项。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地、市的,由同一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同时更换总公司营业执照,在执照内容上增加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二是分支机构设在异地的,总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公司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的批文,由该公司去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同时换发总公司营业执照。但由于部分外商投贸企业人员法律观念不强,或出于某种原因,在办理分支机构工商执照后,未及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在给企业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手续后,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情况,导致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并监控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税收征管出现滞后。在梧州市,有的企业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将近一年,税务机关只是通过每年一次的税务登记证联合年审检查,才查出该企业已增设了分支机构,才将该分支机构纳入管理。而对于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及时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证和申报纳税有关事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更没有有效途径在事前、事中及事后及时掌握。

4.税收法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规范性。

核算方式不同的分支机构在申报时(特别是所得税),应具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凭证),或者还应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何种(例如完税情况等)证明资料;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情况又应如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应分别提供何种相关资料,目前在税收法规上都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

为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更好的监控管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堵塞征管漏洞,针对上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①为了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互相协调。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核算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堵塞纳税人钻税法“空子”的漏洞。

篇6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对策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会计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计算。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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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离岸金融发展迅速,当前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税收优惠制度,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以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例如新加坡在实施离岸银行业务时,更注重监管的明确性,对参与主体分层次实施监管,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具体将参与主体分为国家、金融机构、纳税人,制定的监管依据、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更具针对性。日本构建了全面的监管体系,旨在创建安全的银行交易环境。实施内容分层监管,尤其是针对洗钱、毒资等黑色经济的负面效应,更是监管提档升级。2015年,IMF提出离岸银行拥有全球约二分之一的跨国资产,《The Banker》也提出全球三分之一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离岸银行进行交易。可见,离岸银行已与全球经济紧密结合。美国作为全球金融贸易的典范,构建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执法信息库,解决管理软化、信息不对称问题,先后通过了《禁止滥用避免天堂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促进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法定化、透明化,以保障国家税源。2015年,瑞士签署多个协议公约共同加强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打击逃税漏税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二)实施低税负的适度税收监管制度,减轻离岸银行业务税负

目前,在离岸银行税收征管方面,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特点,实施低税负的税收监管制度,旨在减轻相关业务的税负。新加坡是典型的实施低税负的国家,税收在GDP中的占比约为13%左右,以保证其投资环境独具的吸引力。按照金融业务分类来看,对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0%的特惠税率,相比银行业务17%、保险15%的税率而言,低税负突显。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低,两万新元起征、海外所得但在国内收取均不需纳税、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等。中国香港也实施低税负以增强本地区?制竞争力,离岸银行业务实施16.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收益、资本收入、股东分红收益等均无需纳税。美国联邦部门虽然未对离岸业务所得税作出专门的豁免规定,但纽约州、佐治亚州等均在本州所得税层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税金和执照费均可依法得到豁免。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针对金融业均实施相对低税负的优惠制度,如日本作为经济外向型国家,利用税率这一金融杠杆,降低间接税比重,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三)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如果说法制化的税收监管体系是离岸银行业务的保障,那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则是离岸银行业务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国际通行做法是构建了实体与程序“双轮驱动”的税收监管程序、科学设计税种,实现对离岸银行业务的高效监管。中国香港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体现于征管方式,采用通知申报纳税,操作性较强,精简冗长的缴纳环节。税收征管主体规范化,避免了多头监管、相互推诿的问题,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新加坡税收征管的主要特点是,税率简单化,无论是对征税机关还是纳税人都便于操作,使征税流程规范化,实现了高效监管。美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加强国际合作力度,对逃税行为给予严厉惩罚,使其无处遁形,如国内针对利用离岸银行转移财产等逃税行为,处以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罚金;如瑞士银行利用严格的保密性,利用因帮助美国客户逃税,在美国的重压之下,不仅就加强税收监管签署多个协议公约,瑞银集团还被处以7.8亿美元的罚金。

(四)积极发展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均积极发展离岸银行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既有利于监管逃税避税行为,又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美国推行税收征管无纸化办公,通过数据联网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纳税义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利用计算机系统的大数据筛选,甄别出可疑账户,通过联网技术实现国内报告、国外信息交换的双向监管,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如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将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财政部报告,标记为逃税嫌疑账户,通过互联技术实施实时监管并及时做出处罚,冻结账户、立案征查、处以罚金等。中国香港征税机关实施网络化管理,实现了征税程序的透明化,由银行通过离岸业务数据进行客户识别、保存交易信息,列出存在逃税嫌疑的账户,传输至征税监管系统,征税机关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查,防范洗钱、逃避纳税等行为。整体而言,税收监管向信息化、网络化发展,能够有效的遏制逃避行为、打击金融犯罪,这与信息时代的发展高度契合。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的差距比较

(一)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距,且我国相关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高。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管法律体系,具有法定化、透明化的特点。如欧盟先后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里斯本条约》、《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等,不断完善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法律体系,打击逃税漏税行为、维护离岸业务的稳定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旨在规范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但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还有待于提升。如针对纳税主体利用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漏洞实现延迟纳税的行为,大多数国家都引起重视,美国出台了《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以便加强税收监管,但目前我国这一领域还处于监管空白。又如关于离岸银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很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税率,外资金融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多以公告、通知的形式,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离岸银行税收法规,无法与国家税法体系相衔接。

(二)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悬殊较大,且我国存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的问题。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迅速,也有赖于其强有力的税收监管主体。尤其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确立了美联储(FED)为监管最高机构的地位,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实施全面监管。日本受美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方面的影响较大,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厅,对离岸银行业务及税收进行全面监管。尤其是取代了银行局、大藏省等部门关于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能,克服了多头监管、监管“真空”等问题,加强财税征管工作,有效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之不同,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存在多头管理,主体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等问题。2003年我国成立银监会,设置初衷是确立其对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地位,剥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监督权。然而,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目前央行依旧保留着对银行业务的核心监管权,如支付清算、反洗钱等,并未移交给银监会。另外,外汇管理局又负责离岸银行的经营、外汇事务等。由此导致我国离岸银行税收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监管效果不佳。

(三)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存在差距

中外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明显存在差距,且我国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针对异常流动难以实现及时地全面监管。离岸银行跨境资本流动具有自由化、规模大、交易频繁等特点,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美国颁布了《海外账户税务法案》、《海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等,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利用大数据收集和分析信息,防范洗钱、逃税避税行为。2017年3月美联储公布加息25点子,但货币政策依旧非常宽松,为应对美元贬值风险,势必进一步加快人民币的自由兑换。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跨境人民币指数的(CRI)283点,已有160多个国家与我国进行兑换交付,活跃度较高。尤其是央行公布《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办法》,进一步拓展了离岸银行业务。大规模的人民币资金流动,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管体制作为支撑,但我国现有跨境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并不健全。虽然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起实施,规定异常资金流动报告的对象是反洗钱中心。由此,银监会、外汇管理局无法及时收到信息,也就很难对离岸银行税收、跨境资本流动实施全面的监管。

(四)中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在国际协调方面存在差距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已就规范离岸银行业务、加强税收监管达成共识。瑞士银行被称为“避税天堂”,因其严格的保密制度受到来自全球客户的青睐,但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重压之下,承诺将于2018年与其他国家首次共享银行信息,“避税天堂”的地位行将终结。瑞士与包括中国、新加坡在内的47个国家签署《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国际公约》于2017年正式生效,?⒂欣?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目前,全球已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规范离岸银行业务,相续了一系列文件,如《跨境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严格的追究的机制,导致效果并不理想。每年非法资金流向“避免天堂”的金融依旧十分巨大,如据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FI)估算,2016年从发展中国家流向“避税天堂”瑞士的非法资金达到10425亿美元之多,仅中国就约占到二分之一。我国已意识到强化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必须加强国际协作,与近百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专项税收信息交换等协议。但就目前国际协作来看,由于离岸银行业务跨国性、复杂性的特点,国际合作效果并不显著,尤其是国与国之间出于利益的考量,相关协议推行难度较大。

三、国际离岸银行税收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离岸银行业务税收监管制度的法治化,明确监管主体职责

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的背景下,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方能支撑法治化经济,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保护纳税人利益。由中央层面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实现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法定化、透明化,与我国税收系统相衔接。借鉴国外税收制度,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研判,制定统一适用于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税收监管的稳定性。同时,应科学设计税率、税种、征管程序,有效降低税务部门的监管难度,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以符合国际惯例,提升对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的有效性。明确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协调工作,解决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央行应逐步向银监会过渡监管权,真实实现对银行核心业务的独立、高效监管。

(二)强化离岸银行税收监管制度的中性化

从国际离岸银行的税收监管经验来看,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与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保障业务的发展、实现金融自由。在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加强的背景下,单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影响越来越少,投资软环境的建设更具吸引力,国民待遇原则将占据主导地位。离岸银行业务是我国面向国际金融市场的窗口,推行中性化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借鉴发达国家实施低税负的经验,逐步减征营业税、利息预提税、印花税等,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使税收监管制度既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又能够缓冲因财富分配比例过大所造成的影响。针对跨境流通资金交易额大且频繁的特点,税率的设计与资金的短期行为相结合,解决金融长短资金不匹配问题,防范国内金融风险。

(三)构建信息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高效监管

离岸银行税收监管程序中,信息不对称是主要症结所在,构建信息化的征管体系是国际化税收监管制度的核心所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监管经验,在税收征管环节实施网络化管理,构建信息技术与高度融合税收业务的征税平台,让纳税人能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纳税义务,确立离岸银行业务的判断标准,为征管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征管机构分清权责、实行征管职能合并,实现税收监管的高效性。同时,征税机关应联合海关、工商、外汇等部门,构建诚信管理体系,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对跨境流动资金进行实时、全面监测,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信息筛选,便于分析与预测,提升税收监管效率。构建国内、国外税务信息交换制度,进行执法监察,统一为纳税人发放识别号,明确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避免利用离岸业务逃避税收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离岸银行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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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荩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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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对财政税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监督管理机制,虽然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问题还是存在的,如财政税收的工作人员利用监督管理体制的漏洞谋取私利,因此如何将财政税收制度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和健全,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当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国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的经验,以优化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体制,并通过这些方式来提高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运行国外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从内部的人员管理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管理。从监督管理的职责角度来看,要对各种监督管理模式进行分析。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从各个方面出发,确保各个监督管理机制能够符合管理的要求,从而优化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管理模式在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的过程中,要不断进行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来完善立法程序,从而积极稳妥地实现监督管理模式的创新。

三、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水平较传统的体制有了相当大的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现有的监督管理体制对财政税收的实际监督工作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一些地方性财政单位,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并不能完全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其次,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实践中,不难发现,经常会有一些现象存在,比如:监督管理“越位”、工作“缺位”等,这些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管理不科学。再次,就是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强,在实际的工作中,财政税收的激励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能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影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因此,必须对此做出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工作。

四、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途径

(一)加强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任何一项体制的建设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也是如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和立法管理必须能够符合财政税收资金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管理模式相结合,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过程中要从管理的效率出发,确保各种监督能够高效的顺利的实施。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财政税收监督管理部门跟其他的部门和机制一样,也有专职的监督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管理方式慢慢落伍,相应的跟进制度也不健全,因此,管理人员就会“捡漏”,此种情况,管理部门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而财政税收管理机制要想正常、有效的运行下去,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肩负其自己的职责,只有在明确并认真履行了自己职责之后,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够落实下去。除此之外,在财政税收体制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从不同的模式出发,实现监督管理方式的优化,推动新型的管理模式,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

五、结束语

国外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首先是从财政内部管理职能出发,推进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为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体制创造有利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将每个部门进行全面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中的每一位管理人员能够尽到自己的职责,促使监管工作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的优化管理,为财政税收机制的监督管理创设有利的条件。除此之外,财政税收体制的管理过程中还要时刻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督和分析,保证各个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能,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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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何谓会计管理模式呢?简单来说,会计管理模式就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社会范围内会计人员以及会计业务相关工作的方式。在近年来的发展背景之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也有了非常显著的进步,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作为市场运行体系中最核心的参与主体,其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复杂化、系统性的特点,由此导致新形势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

一、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分析

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在于:财政部门将自身所具备的行政会计管理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至税务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当中,税务部门则以财政部门的名义为基础来实施会计管理方面的职权,同时对企业的与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工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尝试引入如下模式:从市级财政局的角度入手,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纳税评估,以及日常工作当中,使税务工作人员能够直接与会计人员所接触,了解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与发展趋势,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将会计服务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能委托于税务部门所开展,同时通过税务监督部门来负责展开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对职业道德的培训,以及对职业行为的量化考核,除此以外,还能够将考核的范围辐射至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设置等环节当中。通过这种模式,财务部门虽然将会计管理下放,但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职能仍然由财务部门所实现,由此能够在不增加行政成本的前提下,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维护并保障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特点分析

在以上模式下,税务部门与会计工作部门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弥补了传统会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在这一模式下,会计管理工作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对于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而言,除了需要负责展开常规的税务稽查工作以外,还需要的面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进行核实,由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这种方式,使各类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

第二,在这种模式下,会计管理的职能不但不会被弱化,反而有一定的强化。在实际工作中,内部会计人员具备完整的管理自,同时会计业务以及工作人员仍然由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单位负责进行管理与领导,从而会计人员对于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掌握更加的全面,企业管理中会计人员广泛参与其中,能够为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依据。

三、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策略分析

1.管理层面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发展的过程当中,不能够选择弱化政府部门相对于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这一点与当前国情的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当然,也不能够过多的放大政府部门对于会计管理的监督职能,其可能造成会计信息的产出受到不良影响。在避免上述问题的前提下,政府对于会计管理的关键在于利用政府机构的基本职能,弥补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但需要避免成为市场的替代品。因此,在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中,必须使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达到相得益彰的运行状态。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权限设计的角度上来说,政府部门需要与税务部门形成一种稳固且可靠的合约关系,在合约当中对政府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所对应的执法权限进行界定与记录,其中,财政部门专项负责与会计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相关的工作,而有关会计管理工作则通过委托税务部门的方式实现。通过这种方式,使政府与税务部门形成合作力,避免会计职业多头监管问题的出现,促进会计管理整体效率的提升。

第二,从监管标准的角度上来说,财政部门需要为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层面的支持,其目的是通过落实标准的方式,使各个部门能够按照统一标准展开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因标准相互独立而出现监管矛盾的问题,这对于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权威性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财政部门可以在现有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标准基础之上,对标准要求做进一步细化,严格规定监管人员的准入制度以及退出制度,同时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权利进行规范,落实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措施。

第三,从监管方式的角度上来说,政府部门介入会计管理的最关键问题在于遵循例外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完全依赖于企业或者是中介机构的力量干预,当然也不能出现滥用政府权力的问题。在社会公众对于会计服务市场没有集中意见或者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满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宜过多的介入会计管理当中,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社会机构负责实现。但若会计服务市场出现严重的危机事件,例如重大审计食物或会计信息质量受到挑战,出现系统性信任危机,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就必须积极且果断的介入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方式,采取包括吊销从业资格证,xx年限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方式加大责任事故的惩处力度(以上为直接监管措施),以及对报表编制企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施加一定压力的方式促使其改进监管手段(以上为间接监管措施),最终促进监管质量的提升。

2.经济层面

从税收监管的角度上来说,最为理想的会计管理模式应当是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模式,能够对政府,市场,以及企业等各方参与人员提供自愿执行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性契约。在这一过程当中,会计管理的合约性质可以简要概括为:在正交易成本范畴下,要素所有者双方,即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能够合理节约交易成本而签订的合约,合约当中规定了政府会计监管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关系,以及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的关系。

在对会计监管合约安排作出设计的过程中,最关键性的要点是委托。委托的核心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界定与安排,使财政监督职能授权于税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开展,而财政部门则通过间接方式对其进行管理控制。

会计监管合约在于对受托者的权利、责任进行反映,以便在受托者和委托者之间,可以顺利地履行合约。在这种契约下,委托者(财政部门)将某些管理权委托给者(税务部门),者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监督活动。如果使者能按照委托者的目标利益行事,委托者必须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限制者偏离委托者的行为。由此,委托关系会产生成本(即存在于委托者自身监管所能够达到效益水平与委托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所达到效益水平之间的差距,多数情况下还将委托方为了激发受托方更好展开工作所消耗的成本)。换言之,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管理的委托方,需要正视自身在监管力量上的薄弱性,采取更多的方法来降低管理成本。例如,可以尝试引入美国财务部门的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构建一个标准性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按照税务登记编号将纳税人历年以来的纳税资料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当中,以方便税收检查负责人对这部分数据的合理应用,同时也有助于重点审计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为了更好的应对挑战,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在税收监管的背景之下,积极探索会计管理的崭新模式,以进一步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与质量。本文即就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展开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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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春杰,夏文贤.对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研究的会计――税收差异计量方法探讨[J].涉外税务,2007,(3):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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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调控手段及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于一国之发展意义非凡。完善的税收制度可以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规范中央与地方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乃至展示国家。而企业则在我国的税收贡献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间利益的博弈,并且纳税人应以一定的利益损失为代价换取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服务与管理。所以纳税人对于税收便具有了天然的对抗及逃避倾向,而在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或税收监管手段与技术存在缺陷时,便会发生企业及个人的偷漏税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税款流失额约1000亿左右,而近50%左右的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80%左右的国有、集体小型企业和非国有、集体企业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巨额的税收流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危及了社会的稳定,故关注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并且探究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乃当务之急。[1]

一、常见的企业偷漏税手段

1、利用税目偷漏税

税目是指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在每一税种中,税法均明确规定对哪些物、行为和事实征税,即规定各种具体的征税项目,从而对征税对象划出一定的范围。故其包括应税产品和经营业务两方面的内容。而企业常用的手段便是从这两方面内容着手,主要有:(1)设假账隐匿收入;(2)不申报相关收入;(3)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等。

2、利用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偷税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连续地、系统地、综合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而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而填制的,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会计账簿与记账凭证的主要功能是反映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状况,是国家税务机关据以核定应征税款或代收、代扣税款的主要依据。而企业以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作为偷漏税款的手段也是颇为常见的。具体而言,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变造或隐匿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2)擅自销毁会计账簿、记账凭证;(3)增加会计账簿上所列支出。其主要手法有: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扩大产品材料及工资成本、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虚列预提费用、违规摊销等。(4)少列或不列账簿收入。其主要手段有:隐瞒投资收入、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减少营业外收入、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3、利用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偷漏税

原始凭证是指经办企业或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会计凭证,而企业常用来偷漏税款的便是这些发票与收据。具体形式有:(1)转让、转借、代开发票。为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基于企业利益,或基于私利,指使相关企业发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擅自将本企业或单位的发票转让、转接或代开发票的行为。(2)跨地使用发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致使交易领域不断扩大,商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张,异地经营者数量明显增加,故跨地使用发票的现象愈发频繁。企业往往利用此种漏洞或跨区发放,或异地填开,或异地购票,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借以达到偷漏税款之目的。(3)隐瞒冒领发票。由于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缺乏完善的发票领发、保管及缴销的制度。于是便易使企业产生谎报发票遗失,隐瞒冒领的念头,借机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4)“大头小尾”发票。此种偷漏手段,观其形式乃为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一联交顾客,一联留为存根备查。但其发票联,即“头”,所填金额较大;而存根联,即“尾”,所填金额甚小。故其得以存根联为纳税的依据,达到隐瞒真实销售收入而偷逃税款的目的。(5)用其他凭证替票。此行为通常之手法为白条票,收款收据票。

4、利用税率进行偷漏税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其体现着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和税率形式的运用,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体现,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而企业也正是利用了国家对于不同征税对象的区别对待,规避较高的税率层级,希望能够减少或者不纳应纳税款。其主要手段有:(1)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通过欺瞒国家税收机关的方式,按低税率纳税;(2)混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使企业偷漏税款;(3)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身份,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税收监管存在的缺陷

1、税收法制环境不佳

依法治税是我国进行税收监管的一大重要原则。如果我国存在一个健康、完善的税收监管的法制环境,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执法,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纳税人自然也会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而之所以,我国企业偷漏税款现象如此严重,税收法制环境的影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从立法上来说,缺乏税收基本法及一系列配套的税收单行法,并充斥着大量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使税收法规纷繁复杂,增加了相互冲突之可能,并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并且为企业违法偷漏税款提供了漏洞与空间。此外,地方行政的干预以及税收执法监督的缺位,都使得应当严处的违法企业或网开一面,或得不到应有处理,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2]

2、税收监管力度不足

作为整个税收监管工作的生命线,税源管理应为重中之重,故而做好税源管理将有利于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作用,防止各种偷漏税的情况,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但目前之情形为,一系列的负面因素影响了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使税源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严重影响税收监管的实效。例如:国家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职责设计的缺陷,导致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实处,极大的影响了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及精细化程度;工作流程设计与征管信息系统背离,致使无法完全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操作,降低了税收监管效率;涉税信息更新速度过慢,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变更事项等信息,无法第一时间作出相应调整等。

3、信息化程度低

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相比国外仍处于初级阶段,已经实施的信息化工程无法达到应有的效率,反而可能与现有的税收工作流程产生冲突,因而导致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影响整个能力的提升。虽然现有的税收征管的软件应用较为广泛,但却常常因数据不够准确而导致数据质量不高。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也与其他国家部门的配合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税务系统与海关、工商、外贸、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程度,却因社会条件制约迟迟无法达到良好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导致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缺乏对税源的有效监管。此外,由于信息化能力的低下与电子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无法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因而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度极大。

4、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征税理念的落后,国家税收机关难以摆脱传统的高压强制的理念,无法使纳税人感受到应有的国家税务机关的积极、帮助型“行政关怀”。致使征纳关系矛盾持续处于紧张之中。

此外,我国没有欧美国家的独立纳税服务机构与专业人才,难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纳税建议与咨询、宣传服务。[3]

三、企业偷漏税的防范措施

1、构建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有法可依。从法制体系的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具备一部税收基本法。以作为其他税收实体法及程序法之母法。并精简相关的行政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化、合理化。(2)应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遵守与执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重。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杜绝对于国家税务机关征税权的干涉。而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执法,以对违法纳税人形成强大的约束力与威慑力,以增加其违法成本。(3)应着重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形成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2、控制税收监管薄弱环节

税收征收是一个完整的流程,主要包括事前监控、事中检查、事后汇算等过程。为了构建一个良好的税源管理制度,应当整合现有的税收监管体制,针对薄弱环节,构建具有以下特点的税收征管体系:(1)各监控环节相互配合、紧密联系;(2)注重各部门所采集的数据及信息的同一性、连续性和通用性,减少重复劳动并提高数据的利用率与共享率;(3)广泛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类信息、数据收集和加工的现代化。因而,我国应在税收监管过程中,将税法规制与会计规制相结合,使事后控制与事前预警相配合,以弥补税收监管的薄弱环节。

3、加强税收监管信息化建设

税务电子系统应以信息一体化为目标,借助网络及软件应用,将信息资源整合并增强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能。尽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专设数据分析处理岗位,在分析处理整合数据后,为决策和征管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持;(2)逐步开展网上认证工作,以缓解基层监管的工作压力;(3)努力开展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联网工作,争取做到数据共享,以填补征管漏洞;(4)秉持先进的电子政务理念,构建内、外两个网络平台。使内部办公、内部管理与税收服务、政策咨询、税收宣传能够有机结合,使原有混乱的数据信息资源得以重新组合,形成一体化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4]

4、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税务制度的建设,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中介机构稳妥地发展税务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提高会计的信息透明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使其客观公正地从事审计工作,为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可靠无误的会计信息。并建立有效的监管者激励机制,推动行政服务制度建设。其将有助于提升监管人员的服务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各项制度的运行效率。

四、总结

从以上本文的论述可以发现,企业的透漏税款的现象出现并非偶然,其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究其根本仍为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所以,要控制乃至最终消除企业的偷漏税现象,必须标本兼治。从制度上完善各个征管环节,从理念上努力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监管人的服务意识,多管齐下乃能最终化解此项难题。(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1]马拴友,税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