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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亦称结果的过早发生,具体是指行为人原本计划在实施第一行为之后,紧接着进一步地实施第二个行为以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但意外的是,在第一行为实施的阶段就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1 关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具体处理,日本刑法学界认识不一,争议较大。本文拟以日本司法中的“氯仿麻醉杀人案”和“放火自焚案”两起判例及其引发的学说纷争为中心,就构成要件过早实现问题所涉的争点及其具体的认定略陈管见,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功,并希冀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日本相关判例概要及其处理
(一)日本相关判例概要
1.氯仿麻醉杀人事件
被告人欲杀害自己的丈夫甲,找来a 等人帮忙。a 等人计划在车上先用氯仿将甲麻醉,使其昏迷,之后再将车开到两公里远的海边,并将车颠覆至海中,以造成发生意外事故的假象。a 等人依计划用氯仿使甲昏迷(第一行为)之后,便开车到两公里远处的海边,将载着甲的车颠覆到海里(第二行为)。wWw.133229.Com但甲究竟是因氯仿摄入过量窒息而亡,还是因溺水而亡,并不明确。(最决平成16•3•22 刑集58 卷号187 页)。
2.放火自焚事件
行为人决意在自家放火自焚,在室内泼洒汽油之后,想要在临死之前吸上最后一根烟稍微放松一下,便掏出打火机点烟,不料却引燃室内空气中漂浮的汽油分子。行为人惊慌之中忘了自杀的事,迅即逃了出去,造成火宅。(横滨地判昭和58•7•20 判时1108 卷号138 页)。3
(二)日本判例的基本立场
对于上述杀人的事案,日本判例的基本态度是:可以说,第一行为的实施对于第二行为的容易实施是不可或缺的,在第一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对于完成杀人计划而言就不存在特别的障碍,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之间在时间、场所上具有接近性,且第一行为开始的时点已经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的现实危险性,所以第一行为实施的时点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由于从着手到杀人目的的实现系紧密连接的一连串的杀人行为完成的,即便因果的进程与行为人的认识不一致,亦即,即便在第一行为的实施阶段就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当否定杀人故意的存在,应以既遂论处。4 对于上述放火事案,日本判例认为,其中的第一个行为即泼洒汽油行为实施的时点就可肯定实行的着手,因而,即便导致构成要件结果早于行为人的计划在第一行为阶段过早发生的,只要存在着因果关系,就应肯定既遂犯的成立。5
二、中外学说诸相
(一)日本刑法学界不同观点之争鸣
上述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事案在日本学界掀起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研讨,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体上形成了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学说。1.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区别说山口厚教授认为,基于故意而实施的直近构成要件的结果的行为人的惹起行为本来是符合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而行为人自身尚是计划留待将来实施结果惹起行为(第二行为),因而在第一行为阶段肯定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见解并不妥当,因为终究第二行为(法益侵害惹起行为)才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所以,在内心留待将来实施的第一行为阶段,只能认为是实行了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以外的行为,从欠缺既遂犯的故意的角度来看,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事案中,应根据第一行为阶段肯定着手而成立未遂犯,而非成立犯罪的既遂。6
林干人教授亦持类似的见解,着手的实行行为被认为是既遂的实行行为前的阶段;既遂犯的实行行为,则是为了使结果的发生已经实行了全部的行为而不要再实施其他的进一步的行为(放手理论)。因此,着手未遂的场合,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既遂犯的故意处理是不充分的。况且,第一行为时点的犯意在这里是可以改变的。所以,在第一行为的时点不能被认为是既遂的故意。正是基于此,既遂犯的故意和未遂犯的故意当然有所区别。7 对于上述放火自焚的事案,松宫孝明教授也指出,该事案中,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非预备阶段,而且,因果进程也并非异常,但存在的问题是:在这种事实显著偏离计划的情况下,不应承认既遂的故意责任,亦即不承认“归属于结果的故意”。因而,即便在着手阶段引起结果发生的,如果与行为人所计划的明显背离,就应否定成立放火罪的既遂,并认定为放火未遂与(重过失)失火较为妥当。8
2.未遂故意和既遂故意不必区分说
对于山口厚等教授的上述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应当区别的见解,西田典之教授则持不同的意见:既然已明明肯定存在实行的着手与未遂的故意的情况下,却仅仅否定存在既遂的故意,这在理论上并无可能。也许行为人确实计划实施第二个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对客观上奠定结果发生的危险存在认识,那么就应肯定成立既遂。例如,行为人本打算第二发子弹打死被害人而开枪射击,但出乎其意料,第一发子弹命中并打死被害人,一般会肯定杀人既遂的成立。其实,上述情形与此并无不同,不能将故意区分为未遂的故意与既遂的故意,只要客观上已存在实行行为,其存在对实行行为性质的认识即故意,其后便只是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9 大谷实也认为,“在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场合,客观上有实行行为,只要就该行为具有认识,即便是经过意想不到的经过引起了结果,就应当对结果追究其故意犯的罪责,这种思考方法和法定符合说是一样的”10。
3.预备的故意与实行的故意区别说
对上述放火事案,浅田和茂教授基于其所倡导的实质的•形式的客观说11 指出,尽管根据实质的客观说的立场,泼洒汽油的行为就具有导致既遂的具体的高度的危险,但刑法规定的是放火,因而无视“火”的登场而承认是实行的着手,是不妥当的。12 因此,泼洒汽油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是预备行为,之后打火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相等于实行的着手),基于此,点火行为之际因欠缺放火的故意,因而构成放火罪的预备和重失火罪。而对于上述麻醉杀人案,浅田教授则认为,在客观上的确可将第一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但在实行行为的时点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预备的故意,因而只能认为成立杀人预备罪和重过失致死罪,而将之认定为杀人既遂是存有疑问的。13
(二)我国学界的认识
对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现象,我国刑法论著或教科书中均有涉及,但在理论上并无“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或“结果的过早发生”这类提法。至于其具体的处理方式,我国学界争论不大,一般是通过类似如下的案例进行说明:张某打算将被害人李某推下挖好的深坑里,再用石头将其砸死。结果李某被推下坑时,头部撞到坑里的一块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在这里,张某推李某下坑的行为可认定为是犯罪的着手,尽管后来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其头部撞到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而非像行为人计划的那样将其推下坑后再用石头砸死。但这只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进程产生的误解,并不能否认李某死亡与张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对张某仍应当以杀人既遂处罚。据笔者了解,对于这类案件,我国司法界也是基于这一认识加以处理的。
三、主要争点及其笔者自己见
由上可见,关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中外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明显,主要争点在于:其一,第一行为的性质究竟是预备行为抑或实行行为?这涉及的问题是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界分标准的问题,即实行的着手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其二,在犯罪形态的确定问题上,有无必要区分预备的故意、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
毫无疑问,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犯罪形态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的认定及其量刑的轻重,因而不容忽视。以下,笔者拟就上述争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一)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
一般认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实行的着手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对此,以往新派学者基于主观主义、行为人的立场主张行为人的犯罪意思或一定程度的犯意表示就是实行的着手。但主观主义与现代刑法是行为刑法而非“行为人刑法”的本质相违背。在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犯罪的物质本体是包含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危害行为”,而不是行为背后的“行为人”,因此,对实行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及未遂犯的处罚基准不应背离法益侵害的基本立场。此外,由于“单单凭犯意的被表动就足以认定着手,这样预备也就成为未遂,从而丧失了以实行的着手来限定未遂犯的成立的机能”。14 正因为此,作为实行的着手标准的主观说,在德日刑法学中已经成为一种过时的理论。15 同样,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无学者认同这一学说。目前,理论上居压倒性多数的见解则是客观说。
客观说是基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立场而被提出的主张,认为应在客观行为的危险中探寻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及实行着手的时期。客观说内部具体可分为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
形式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基准,从形式的观点把握实行的着手。日本学者中持形式客观说的学者有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如小野清一郎认为,犯罪的实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即是该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开始,或多少实行了一部分。16 我国刑法通说亦持此一见解,“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侵犯人身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等”17。
实质客观说论者基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从实质的观点把握实行的着手时期,即认为具有惹起既遂结果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发生之时,就是实行的着手。此说目前在日本是通说,18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山口厚、西田典之、前田雅英、佐伯仁志教授等都是实质客观说的代表。我国学者张明楷、黎宏二位教授也是实质客观说的倡导者,如张明楷教授指出:“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称其为实行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刑法处罚犯罪预备的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19黎宏教授认为,“所谓实行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行为人所追求的、具有引起某种犯罪结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20
应当说,形式客观说基于从开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行为的立场来考虑着手问题,是同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一致的,但仅从形式的标准来认定实行的着手,也不无问题:其一,可能导致着手的提前。例如,行为人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实施了放火烧毁自己已投保的财产的行为,但在去理赔前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甲放火的行为就是实行的着手。但事实上,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条件,这对保险金融的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侵害的危险程度尚未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因而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只有在行为人实施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其二,不能准确认定不作为犯的着手。不作为犯,是以保证人违反作为义务为前提的。根据形式客观说,保证人开始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之时就是实行的着手。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犯而言,并非保证人一开始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构成犯罪,而是应当从实质上考察其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是否对刑法保护的某种法益构成现实的危险。21 其三,不能准确界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对于类似行为人拿博物馆陈列柜中的模型手枪向他人开枪的行为,可以说在形式上是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形式客观说的主张,此行为应成立犯罪未遂。但由于这一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具备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实行的着手,在性质上应属于不能犯。由此可见,对实行的着手的判断离不开实质的判断。
实质的客观说主张应从法益侵害的立场探寻着手的标准,这对于从实质上准确界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仅从实质上的层面把握着手,而忽视形式上的定型性的判断,有时可能会导致着手认定的提前。在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抢劫出租车案:三个湖北农民合谋到南京抢劫出租车,途经武汉时购买对折刀两把、安眠药30 粒。到南京后又购买了尼龙绳、毛巾等物,并将安眠药碾碎。三人携带上述物品,在南京火车站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要求出城前往安徽某地。因为三人形迹可疑,且目的地不甚明确,驾驶员在车行至道路检查站时,打开应急灯,并停车报警,三人遂被抓获。对于本案,南京某区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已是抢劫罪的着手,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该判决的主要根据在于:三被告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出租车之后,行为人已直接接近被害人,司机和车作为犯罪对象已经特定化,并受到深藏凶器的行为人的现实威胁。22 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坚持单一的实质客观说的着手标准所得出的结论。诚然,三被告携带对折刀、尼龙绳、碾碎的安眠药等作案工具上车之时,因他们携带凶器,且已接近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的司机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已面临现实的侵害威胁。但由于三被告人一直都是在车中等待合适时机以有效地实施抢劫,很显然,这种伺机抢劫的行为并不属于抢劫行为本身,不符合抢劫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在性质上应是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正是基于这一点,类似的抢劫出租车案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23 由此可见,坚持单一的实质的客观基准说,有时候就存有着手认定提前的问题,从而导致未遂处罚范围的扩大。这同实质的客观说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自由的立场而主张限制未遂犯的处罚范围的初衷明显相悖。由此,实质性客观说也必须受到构成要件的制约。
综上,笔者以为,就实行的着手的判断而言,“形式的客观基准”与“实质的客观基准”,两者可以说是并非排他,而是互补的关系。具体言之,一方面,判断实行的着手不能超出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定型性规定的范围,否则就会使实行的着手的判断失去客观的定型的标准,这势必严重违背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以定型性构成要件行为为实行的着手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还要进行行为的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实质判断。否则,就会落入“形式的客观基准说”的窠臼,导致有些犯罪的着手的认定过于提前,从而混淆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乃至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一言以蔽之,着手的判断标准应是形式客观基准基础上的实质客观基准。
(二)预备故意、未遂的故意与既遂的故意之区分并无必要
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分(着手的认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问题,而非从主观上判断是预备的故意抑或是实行的故意的问题。24 例如,一个人基于杀人的故意而买刀的行为就是杀人预备行为,砍向被害人的是实行行为,而并非从主观上去判断行为人何时是杀人的预备的故意或者是杀人的实行的故意。同样,某一行为是成立未遂还是既遂也并非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未遂的故意抑或是既遂的故意。例如,恐怖犯罪分子基于炸死多人的目的,手拿爆炸装置,实际上只要摁下a 这一按钮,就会发生爆炸,但是犯罪分子误以为依次摁完a、b 两个按钮之后才会发生。结果在其摁下a 按钮之时发生了爆炸,炸死了多人。对于这种情形,应该不能否定成立犯罪的既遂。
四、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事案的类型化及其处理
笔者以为,“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案件的处理不应局限于个案的解决,而应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并探寻出具有一般性的解决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之路径。具体而言,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是第一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实行行为的情形,即所谓的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其二是第一行为尚是预备行为的情形,即所谓的预备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以下笔者拟结合有关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具体事例,进一步阐释、分析。
(一)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及其处理
就前述的在日本发生的氯仿杀人事件而言,笔者认为,行为人用氯仿麻醉被害人进而扔向海中的行为如同先勒被害人的脖子使其昏迷再扔向海中的行为一样,其中的前一行为本身均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现实危险性,因而这一行为的实施就可以理解为杀人的着手。对于上述的放火自焚事案而言,尽管“放火”的实行行为原则上是点火的行为,需要“火”的登场。但由于汽油属于引火性很高的物质,基于放火的故意泼洒汽油,即便没有实施点火行为,也可认定为实行的着手。25 基于这一点,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教授所主张的上述两种情形都只有预备的故意因而仅仅构成预备罪和重过失罪的见解实不可取。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重过失罪呢?这实际上所涉及的就是前述的“有无必要将故意作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的区__分,或者将实行行为区分为未遂的实行行为和既遂的实行行为”的问题。如上所述,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一,很显然,在第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原本计划结果的发生依赖于第二个行为,因而通常是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与第二个行为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意义上说,作为故意犯罪处理的场合,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应是行为人自己意识上可能控制的危险制造行为,超出其控制的就不能作为故意犯予以重罚。但是,“人对外界的事物并非具有完全有效的控制能力,因而希冀行为人理性、有效地控制着行为的因果进程,直至最后才达到既遂,这明显是一种过高的要求”26。例如,甲欲杀乙,但不想一刀就杀死乙,而是打算多砍几刀,以尽量折磨乙,使其在极度痛苦中慢慢地死去。但没想到第一刀就将乙砍死了。又如,基于杀人意图而自制定时炸弹,但由于爆炸装置上的时间标记弄错了,结果比计划爆炸的时间提前两小时发生爆炸,被害人被炸死。对于诸如此类情形,很难否定既遂的成立。实际上,行为人只要基于某种明确的犯意实施了其得以控制行为的主体部分,且因这一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的,就能够作为故意犯予以重罚的基础。
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如前述的日本判例态度所明示,由于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通常在时间上、场所上具有紧密相接性,二者同属于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一连的实行行为”,因而,客观上应对它们进行一体性的评价,而无必要进行未遂的实行行为与既遂的实行行为的区分。
第三,在确定第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性质的情况下,即便并非如行为人计划的那样在紧随此后的第二行为阶段发生结果,而是意外地在第一行为阶段导致结果发生,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因果进程同行为人的认识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而已,这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的故意和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作这样的处理,从刑罚的适用、社会效果及其刑事政策的立场来看,也不至于导致罪刑的失衡和对犯罪的打击不力的恶果。
由上分析,关于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事案,对日本的判例的立场及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应当予以肯定。
(二)预备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及其处理
以上就第一行为构成实行行为情形下的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作了研讨,对于第一行为尚不属于实行行为的场合,其犯罪的形态又如何认定?需结合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第一,丙欲杀害丁,到丁的住宅附近时,想确认一下枪中是否装填好子弹,但此时不料枪走火,将一行路人打死,尔后证实该路人就是丁。就此事案来说,丙当时只是想确认一下其枪是否装填好子弹而导致枪走火,恰好将丁打死。很显然,确认枪中有无子弹及其之前的行为,显然缺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形式上的定型性和实质上的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不是杀人罪的着手;同时,行为人对枪械走火导致丁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具有过失,故而应构成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类似的事例还有:行为人基于杀害家人的犯意而自制炸弹,在制作过程中不慎使炸弹爆炸,将家人炸死,这种场合同样成立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
第二,妻子欲杀其夫,买回了毒药并掺在威士忌酒中,计划等丈夫从外地出差回来时,让其饮用。随后妻子将毒酒放在冰箱里,便回娘家去了。但没想到的是,丈夫当天就完成了出差任务并提前回家。丈夫回家看到冰箱里的威士忌,就把它拿出来一下子喝光了,当场中毒身亡。在本案中,丈夫的死亡同妻子事先买回毒药,在威士忌中下毒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不容否认。但一方面,妻子买回毒药、下毒的行为尚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在性质上只不过是为杀人进行准备的预备行为;另一方面,妻子将毒药放在冰箱里的行为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存有过失,故而综合本案,应认定妻子的行为成立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
综上,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导致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第一行为的性质是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着手的认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问题(即所谓的“形式客观基准基础上的实质客观基准”),而非从主观上判断是预备的故意抑或是实行的故意的问题。立足于此一基准,如果第一行为尚只是为犯罪的实行做准备的预备阶段的场合,其行为本身构成犯罪预备,在该行为阶段意外地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同时认定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导致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第一行为已经属于实行行为的场合,并在该行为阶段意外地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可径直以犯罪既遂处理较为妥当。
注释:
1参见[日]高桥则夫:《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成文堂2007 年版,第61 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页。
2参见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7 年,第67 页。
3、5、8参见[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第4 版),成文堂2009 年版,第239 页。
4、7、12、13参见[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7 页,第375 页,第375 页,第377 页。
6参见[日]山口厚:《新判例から见た刑法》(第2 版),有斐阁2008 年版,第88-89 页。
9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81-182 页。
10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页。
11浅田和茂教授在其《刑法总论》(补正版)中指出:“依我之见,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具体的)危险,这就意味着,作为实行的着手的判断基准的实质客观说是妥当的。但同时由于刑法第43 条中的‘实行’意指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符合行为),所以,应同时采取形式的客观基准说。这样一来,实行行为的存在,而且,具有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危险的场合,才成立可罚的未遂,缺少其中任一要件都不成立未遂(实质的•形式的客观说)。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危险性则是基于未遂犯的处罚的根据而得出的结论,其中任何的一面都不能忽视,亦即只有两者的齐备才成立可罚的未遂。”参见[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1 页。
14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 版),有斐阁2007 年版,第267 页。
15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620 页;[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 页。
16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5 页。
17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309 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9 页以下。
18参见[日]佐伯仁志:《未遂犯论》,《法学教室》2006 年1 月号,第121 页。
1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86 页。
20黎宏:《论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 年第2 期。
2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99 页。
22参见李传松:《从抢劫出租车案看犯罪着手行为的认定》,载《法学杂志》2003 年第4 期。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 年第11 辑,第10-11 页。
关键词:医院管理;人才建设;必要性;基本方法
中图分类号:R19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专业场所,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水平息息相关。在医院管理工作中,千头万绪,从不同角度来诠释医院建设有很多重点,如管理工作、质量工作、经济建设等,但不论哪一项工作,都需要人去操作去控制。所以人才建设才是医院建设核心中的核心,归根结底,只有人才才是竞争的决胜点。人才是创业之本,是卫生之基,是科技发展的核心。
1.医院管理中首先要确立人才管理的新观念
现代新的人才观念是把人力资源当作第一资源和第一资本来看待,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行各业的主导观念。随着世界上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人们越来越注意到知识、技术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在科技单位的重要地位,而科技人才既是科学技术的载体,又是知识和技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是新的生产力的开拓者和增效者,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推动者,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国家的巩固和强大。对于民族的兴盛与繁荣,始终起着关键作用。俗话说:水不在深。有龙则名,山不在高,有仙则灵。人才具有巨大的潜能和战略价值,它的可开拓性和效益的时间连续性是其他资源无法比拟的,所以重铸人才就是巨大的财富和资本。作为一个医院现代管理者来说,有一点更要记牢,现代管理特别强调“只有无能的管理,没有无用的人才”,把人才合理使用,放在突出位置,“用”得恰当。这一点,在我们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用人不当、大材小用、小材大用、废其长而用其短等现象给我们的事业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所以,作为一名管理者或者领导者就要有爱才之心、识才之慧、求才之欲、荐才之举、容才之量、护才之略、用才之能。一定要把人才的培养放在极重要的位置,在充分发挥老专家技术骨干人员作用的同时,要尽快提携中青年科技骨干,给他们委以重任,在实践中锻炼和增长他们的才干,必要时可送出去再深造,甚至进行反复重点培养,以积极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
2.医院人才培养主要是抓骨干培养,重点建立一级科技人才队伍
2.1对全院所有职工进行反复的思想教育与全面技术培养
医院工作质量与全院各部门和各岗位都密切相关,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导致严重的质量事件。所以在人才培养中,不能忽视对全院所有职工的基本教育,如医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质量教育。医院每个月定时召开中层干部会议,要求所有中层干部开会时要认真记录,散会后,立即召开科室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医院还要每周进行一次行政查房,对科室立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主要交科室记录本。医院每月还要召开一次全院职工大会,由院领导亲自进行立传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增强职工的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务必使全院职工团结一致,把医院建设成为具有良好集体感和精湛医术的团队。在职工教育中,医院制订质量管理奖惩条例,每月召开一次质量管理会议,对工作表现好的大力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如责任心不强,劳动纪律不好,遵守制度不严的及时进行纠正教育,酌情处理。通过这些约束,使全体职工逐步建立起正确的荣辱观和价值观,做到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对抵委病人,技术失误等情况基本绝迹。
2.2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技术过硬,勇于攀登技术高峰的专业人才
专业人才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管理人才是使医院人、财、物和时间、空间等因素优先结合。协调工作,发挥最佳功能的重要因素。现代化医院一方面需要技术精湛的专业人才,也需要一批精通医院基础管理、专业管理、综合管理以及素质管理人才队伍,只有这两种人才都具备,才能提高医院竞争力,促进医院不断创新。另外,医院管理不是单靠院长、副院长几个人就能管好的,还需一支思想作风好。能吃苦耐劳,技术拔尖的骨干队伍,与领导班子紧密团结才能将医院各方面工作搞好。我院建设的办法是大胆启用优秀人才,重能力,重成绩,将基础素质好、理论功夫扎实、在群众中有威信、有发展后劲的优秀人才安排到各个管理岗位上,不搞终身制,竞聘上岗,一年一聘,使全院多个岗位的干部都有一定的压力与使命感,规范自身的行为作风,发挥带头作用。
2.3树立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观
我们知道科学发展观的归宿在于人,在于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和素质高低决定着社会全面进步的速度和水平。要全面提高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军事专业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战争、卫勤、保护需要的高素质医务人员,就必须通过思想教育、业务训练、作风培养、意志磨炼,使人才具有政治的敏锐性、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献身国防的坚定性、勇攀高峰的创造性和一专多能的复合性。总之,在育才上要多渠道、全方位、多投入、长坚持,使医院高品位人才源源不断。
我院采取的办法是:首先管好用好医院现有的人才,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加强诊疗常规、操作规范的学习,不断组织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各种专业学习班和讲座,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另外,始终不断地从外院引进人才。从2003年始,我院已十余次通过《健康报》发招聘广告,在人才市场现场招聘,在人才网站上信息,常在本院网站招聘信息。从2003年开始,我院共聘了各类专业人才达50多人,其中有12人先后被聘为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成为我院一支举足轻重的中坚骨干。
所谓“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亦称结果的过早发生,具体是指行为人原本计划在实施第一行为之后,紧接着进一步地实施第二个行为以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但意外的是,在第一行为实施的阶段就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1 关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具体处理,日本刑法学界认识不一,争议较大。本文拟以日本司法中的“氯仿麻醉杀人案”和“放火自焚案”两起判例及其引发的学说纷争为中心,就构成要件过早实现问题所涉的争点及其具体的认定略陈管见,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功,并希冀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日本相关判例概要及其处理
(一)日本相关判例概要
1.氯仿麻醉杀人事件
被告人欲杀害自己的丈夫甲,找来a 等人帮忙。a 等人计划在车上先用氯仿将甲麻醉,使其昏迷,之后再将车开到两公里远的海边,并将车颠覆至海中,以造成发生意外事故的假象。a 等人依计划用氯仿使甲昏迷(第一行为)之后,便开车到两公里远处的海边,将载着甲的车颠覆到海里(第二行为)。但甲究竟是因氯仿摄入过量窒息而亡,还是因溺水而亡,并不明确。(最决平成16•3•22 刑集58 卷号187 页)。
2.放火自焚事件
行为人决意在自家放火自焚,在室内泼洒汽油之后,想要在临死之前吸上最后一根烟稍微放松一下,便掏出打火机点烟,不料却引燃室内空气中漂浮的汽油分子。行为人惊慌之中忘了自杀的事,迅即逃了出去,造成火宅。(横滨地判昭和58•7•20 判时1108 卷号138 页)。3
(二)日本判例的基本立场
对于上述杀人的事案,日本判例的基本态度是:可以说,第一行为的实施对于第二行为的容易实施是不可或缺的,在第一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对于完成杀人计划而言就不存在特别的障碍,第一行为与第二行为之间在时间、场所上具有接近性,且第一行为开始的时点已经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的现实危险性,所以第一行为实施的时点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由于从着手到杀人目的的实现系紧密连接的一连串的杀人行为完成的,即便因果的进程与行为人的认识不一致,亦即,即便在第一行为的实施阶段就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当否定杀人故意的存在,应以既遂论处。4 对于上述放火事案,日本判例认为,其中的第一个行为即泼洒汽油行为实施的时点就可肯定实行的着手,因而,即便导致构成要件结果早于行为人的计划在第一行为阶段过早发生的,只要存在着因果关系,就应肯定既遂犯的成立。5
二、中外学说诸相
(一)日本刑法学界不同观点之争鸣
上述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事案在日本学界掀起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研讨,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体上形成了以下三种代表性的学说。1.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区别说山口厚教授认为,基于故意而实施的直近构成要件的结果的行为人的惹起行为本来是符合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而行为人自身尚是计划留待将来实施结果惹起行为(第二行为),因而在第一行为阶段肯定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见解并不妥当,因为终究第二行为(法益侵害惹起行为)才是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所以,在内心留待将来实施的第一行为阶段,只能认为是实行了既遂犯的构成要件行为以外的行为,从欠缺既遂犯的故意的角度来看,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事案中,应根据第一行为阶段肯定着手而成立未遂犯,而非成立犯罪的既遂。6
林干人教授亦持类似的见解,着手的实行行为被认为是既遂的实行行为前的阶段;既遂犯的实行行为,则是为了使结果的发生已经实行了全部的行为而不要再实施其他的进一步的行为(放手理论)。因此,着手未遂的场合,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既遂犯的故意处理是不充分的。况且,第一行为时点的犯意在这里是可以改变的。所以,在第一行为的时点不能被认为是既遂的故意。正是基于此,既遂犯的故意和未遂犯的故意当然有所区别。7 对于上述放火自焚的事案,松宫孝明教授也指出,该事案中,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非预备阶段,而且,因果进程也并非异常,但存在的问题是:在这种事实显著偏离计划的情况下,不应承认既遂的故意责任,亦即不承认“归属于结果的故意”。因而,即便在着手阶段引起结果发生的,如果与行为人所计划的明显背离,就应否定成立放火罪的既遂,并认定为放火未遂与(重过失)失火较为妥当。8
2.未遂故意和既遂故意不必区分说
对于山口厚等教授的上述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应当区别的见解,西田典之教授则持不同的意见:既然已明明肯定存在实行的着手与未遂的故意的情况下,却仅仅否定存在既遂的故意,这在理论上并无可能。也许行为人确实计划实施第二个行为,但如果行为人对客观上奠定结果发生的危险存在认识,那么就应肯定成立既遂。例如,行为人本打算第二发子弹打死被害人而开枪射击,但出乎其意料,第一发子弹命中并打死被害人,一般会肯定杀人既遂的成立。其实,上述情形与此并无不同,不能将故意区分为未遂的故意与既遂的故意,只要客观上已存在实行行为,其存在对实行行为性质的认识即故意,其后便只是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9 大谷实也认为,“在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场合,客观上有实行行为,只要就该行为具有认识,即便是经过意想不到的经过引起了结果,就应当对结果追究其故意犯的罪责,这种思考方法和法定符合说是一样的”10。
3.预备的故意与实行的故意区别说
对上述放火事案,浅田和茂教授基于其所倡导的实质的•形式的客观说11 指出,尽管根据实质的客观说的立场,泼洒汽油的行为就具有导致既遂的具体的高度的危险,但刑法规定的是放火,因而无视“火”的登场而承认是实行的着手,是不妥当的。12 因此,泼洒汽油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是预备行为,之后打火行为才是实行行为(相等于实行的着手),基于此,点火行为之际因欠缺放火的故意,因而构成放火罪的预备和重失火罪。而对于上述麻醉杀人案,浅田教授则认为,在客观上的确可将第一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但在实行行为的时点行为人主观上只有预备的故意,因而只能认为成立杀人预备罪和重过失致死罪,而将之认定为杀人既遂是存有疑问的。13
(二)我国学界的认识
对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现象,我国刑法论著或教科书中均有涉及,但在理论上并无“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或“结果的过早发生”这类提法。至于其具体的处理方式,我国学界争论不大,一般是通过类似如下的案例进行说明:张某打算将被害人李某推下挖好的深坑里,再用石头将其砸死。结果李某被推下坑时,头部撞到坑里的一块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在这里,张某推李某下坑的行为可认定为是犯罪的着手,尽管后来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其头部撞到石头上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而非像行为人计划的那样将其推下坑后再用石头砸死。但这只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进程产生的误解,并不能否认李某死亡与张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对张某仍应当以杀人既遂处罚。据笔者了解,对于这类案件,我国司法界也是基于这一认识加以处理的。
三、主要争点及其笔者自己见
由上可见,关于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中外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明显,主要争点在于:其一,第一行为的性质究竟是预备行为抑或实行行为?这涉及的问题是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界分标准的问题,即实行的着手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其二,在犯罪形态的确定问题上,有无必要区分预备的故意、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
毫无疑问,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犯罪形态的确定,进而影响到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的认定及其量刑的轻重,因而不容忽视。以下,笔者拟就上述争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一)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
一般认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实行的着手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对此,以往新派学者基于主观主义、行为人的立场主张行为人的犯罪意思或一定程度的犯意表示就是实行的着手。但主观主义与现代刑法是行为刑法而非“行为人刑法”的本质相违背。在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刑法理论中,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犯罪的物质本体是包含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危害行为”,而不是行为背后的“行为人”,因此,对实行行为的着手的认定及未遂犯的处罚基准不应背离法益侵害的基本立场。此外,由于“单单凭犯意的被表动就足以认定着手,这样预备也就成为未遂,从而丧失了以实行的着手来限定未遂犯的成立的机能”。14 正因为此,作为实行的着手标准的主观说,在德日刑法学中已经成为一种过时的理论。15 同样,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无学者认同这一学说。目前,理论上居压倒性多数的见解则是客观说。
客观说是基于客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立场而被提出的主张,认为应在客观行为的危险中探寻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及实行着手的时期。客观说内部具体可分为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
形式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基准,从形式的观点把握实行的着手。日本学者中持形式客观说的学者有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等,如小野清一郎认为,犯罪的实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即是该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开始,或多少实行了一部分。16 我国刑法通说亦持此一见解,“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侵犯人身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等”17。
实质客观说论者基于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从实质的观点把握实行的着手时期,即认为具有惹起既遂结果的现实的(具体的)危险发生之时,就是实行的着手。此说目前在日本是通说,18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山口厚、西田典之、前田雅英、佐伯仁志教授等都是实质客观说的代表。我国学者张明楷、黎宏二位教授也是实质客观说的倡导者,如张明楷教授指出:“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法益,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称其为实行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刑法处罚犯罪预备的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19黎宏教授认为,“所谓实行的着手,就是开始实施行为人所追求的、具有引起某种犯罪结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20
应当说,形式客观说基于从开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行为的立场来考虑着手问题,是同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一致的,但仅从形式的标准来认定实行的着手,也不无问题:其一,可能导致着手的提前。例如,行为人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实施了放火烧毁自己已投保的财产的行为,但在去理赔前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甲放火的行为就是实行的着手。但事实上,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创造了条件,这对保险金融的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侵害的危险程度尚未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因而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只有在行为人实施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时,才是实行的着手。其二,不能准确认定不作为犯的着手。不作为犯,是以保证人违反作为义务为前提的。根据形式客观说,保证人开始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之时就是实行的着手。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不作为犯而言,并非保证人一开始不履行作为义务就构成犯罪,而是应当从实质上考察其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是否对刑法保护的某种法益构成现实的危险。21 其三,不能准确界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对于类似行为人拿博物馆陈列柜中的模型手枪向他人开枪的行为,可以说在形式上是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形式客观说的主张,此行为应成立犯罪未遂。但由于这一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具备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实行的着手,在性质上应属于不能犯。由此可见,对实行的着手的判断离不开实质的判断。
实质的客观说主张应从法益侵害的立场探寻着手的标准,这对于从实质上准确界分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仅从实质上的层面把握着手,而忽视形式上的定型性的判断,有时可能会导致着手认定的提前。在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抢劫出租车案:三个湖北农民合谋到南京抢劫出租车,途经武汉时购买对折刀两把、安眠药30 粒。到南京后又购买了尼龙绳、毛巾等物,并将安眠药碾碎。三人携带上述物品,在南京火车站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要求出城前往安徽某地。因为三人形迹可疑,且目的地不甚明确,驾驶员在车行至道路检查站时,打开应急灯,并停车报警,三人遂被抓获。对于本案,南京某区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已是抢劫罪的着手,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该判决的主要根据在于:三被告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出租车之后,行为人已直接接近被害人,司机和车作为犯罪对象已经特定化,并受到深藏凶器的行为人的现实威胁。22 在笔者看来,这只是坚持单一的实质客观说的着手标准所得出的结论。诚然,三被告携带对折刀、尼龙绳、碾碎的安眠药等作案工具上车之时,因他们携带凶器,且已接近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的司机的人身及其财产安全已面临现实的侵害威胁。但由于三被告人一直都是在车中等待合适时机以有效地实施抢劫,很显然,这种伺机抢劫的行为并不属于抢劫行为本身,不符合抢劫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在性质上应是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正是基于这一点,类似的抢劫出租车案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23 由此可见,坚持单一的实质的客观基准说,有时候就存有着手认定提前的问题,从而导致未遂处罚范围的扩大。这同实质的客观说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自由的立场而主张限制未遂犯的处罚范围的初衷明显相悖。由此,实质性客观说也必须受到构成要件的制约。
综上,笔者以为,就实行的着手的判断而言,“形式的客观基准”与“实质的客观基准”,两者可以说是并非排他,而是互补的关系。具体言之,一方面,判断实行的着手不能超出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定型性规定的范围,否则就会使实行的着手的判断失去客观的定型的标准,这势必严重违背刑事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以定型性构成要件行为为实行的着手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还要进行行为的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实质判断。否则,就会落入“形式的客观基准说”的窠臼,导致有些犯罪的着手的认定过于提前,从而混淆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乃至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一言以蔽之,着手的判断标准应是形式客观基准基础上的实质客观基准。
(二)预备故意、未遂的故意与既遂的故意之区分并无必要
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分(着手的认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问题,而非从主观上判断是预备的故意抑或是实行的故意的问题。24 例如,一个人基于杀人的故意而买刀的行为就是杀人预备行为,砍向被害人的是实行行为,而并非从主观上去判断行为人何时是杀人的预备的故意或者是杀人的实行的故意。同样,某一行为是成立未遂还是既遂也并非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未遂的故意抑或是既遂的故意。例如,恐怖犯罪分子基于炸死多人的目的,手拿爆炸装置,实际上只要摁下a 这一按钮,就会发生爆炸,但是犯罪分子误以为依次摁完a、b 两个按钮之后才会发生。结果在其摁下a 按钮之时发生了爆炸,炸死了多人。对于这种情形,应该不能否定成立犯罪的既遂。
四、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事案的类型化及其处理
笔者以为,“构成要件的过早实现”案件的处理不应局限于个案的解决,而应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并探寻出具有一般性的解决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之路径。具体而言,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是第一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实行行为的情形,即所谓的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其二是第一行为尚是预备行为的情形,即所谓的预备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以下笔者拟结合有关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具体事例,进一步阐释、分析。
(一)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及其处理
就前述的在日本发生的氯仿杀人事件而言,笔者认为,行为人用氯仿麻醉被害人进而扔向海中的行为如同先勒被害人的脖子使其昏迷再扔向海中的行为一样,其中的前一行为本身均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现实危险性,因而这一行为的实施就可以理解为杀人的着手。对于上述的放火自焚事案而言,尽管“放火”的实行行为原则上是点火的行为,需要“火”的登场。但由于汽油属于引火性很高的物质,基于放火的故意泼洒汽油,即便没有实施点火行为,也可认定为实行的着手。25 基于这一点,日本学者浅田和茂教授所主张的上述两种情形都只有预备的故意因而仅仅构成预备罪和重过失罪的见解实不可取。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还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重过失罪呢?这实际上所涉及的就是前述的“有无必要将故意作未遂的故意和既遂的故意的区__分,或者将实行行为区分为未遂的实行行为和既遂的实行行为”的问题。如上所述,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一,很显然,在第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案件中,由于行为人原本计划结果的发生依赖于第二个行为,因而通常是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与第二个行为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意义上说,作为故意犯罪处理的场合,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应是行为人自己意识上可能控制的危险制造行为,超出其控制的就不能作为故意犯予以重罚。但是,“人对外界的事物并非具有完全有效的控制能力,因而希冀行为人理性、有效地控制着行为的因果进程,直至最后才达到既遂,这明显是一种过高的要求”26。例如,甲欲杀乙,但不想一刀就杀死乙,而是打算多砍几刀,以尽量折磨乙,使其在极度痛苦中慢慢地死去。但没想到第一刀就将乙砍死了。又如,基于杀人意图而自制定时炸弹,但由于爆炸装置上的时间标记弄错了,结果比计划爆炸的时间提前两小时发生爆炸,被害人被炸死。对于诸如此类情形,很难否定既遂的成立。实际上,行为人只要基于某种明确的犯意实施了其得以控制行为的主体部分,且因这一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的,就能够作为故意犯予以重罚的基础。
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如前述的日本判例态度所明示,由于第一行为和第二行为通常在时间上、场所上具有紧密相接性,二者同属于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一连的实行行为”,因而,客观上应对它们进行一体性的评价,而无必要进行未遂的实行行为与既遂的实行行为的区分。
第三,在确定第一行为属于实行行为的性质的情况下,即便并非如行为人计划的那样在紧随此后的第二行为阶段发生结果,而是意外地在第一行为阶段导致结果发生,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因果进程同行为人的认识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而已,这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的故意和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作这样的处理,从刑罚的适用、社会效果及其刑事政策的立场来看,也不至于导致罪刑的失衡和对犯罪的打击不力的恶果。
由上分析,关于实行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事案,对日本的判例的立场及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应当予以肯定。
(二)预备行为阶段的构成要件过早实现及其处理
以上就第一行为构成实行行为情形下的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作了研讨,对于第一行为尚不属于实行行为的场合,其犯罪的形态又如何认定?需结合具体事例加以说明。
第一,丙欲杀害丁,到丁的住宅附近时,想确认一下枪中是否装填好子弹,但此时不料枪走火,将一行路人打死,尔后证实该路人就是丁。就此事案来说,丙当时只是想确认一下其枪是否装填好子弹而导致枪走火,恰好将丁打死。很显然,确认枪中有无子弹及其之前的行为,显然缺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形式上的定型性和实质上的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不是杀人罪的着手;同时,行为人对枪械走火导致丁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具有过失,故而应构成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类似的事例还有:行为人基于杀害家人的犯意而自制炸弹,在制作过程中不慎使炸弹爆炸,将家人炸死,这种场合同样成立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
第二,妻子欲杀其夫,买回了毒药并掺在威士忌酒中,计划等丈夫从外地出差回来时,让其饮用。随后妻子将毒酒放在冰箱里,便回娘家去了。但没想到的是,丈夫当天就完成了出差任务并提前回家。丈夫回家看到冰箱里的威士忌,就把它拿出来一下子喝光了,当场中毒身亡。在本案中,丈夫的死亡同妻子事先买回毒药,在威士忌中下毒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这一点不容否认。但一方面,妻子买回毒药、下毒的行为尚不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在性质上只不过是为杀人进行准备的预备行为;另一方面,妻子将毒药放在冰箱里的行为是导致丈夫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存有过失,故而综合本案,应认定妻子的行为成立杀人罪的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
综上,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主要取决于导致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第一行为的性质是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分(着手的认定)主要涉及的是判断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的问题(即所谓的“形式客观基准基础上的实质客观基准”),而非从主观上判断是预备的故意抑或是实行的故意的问题。立足于此一基准,如果第一行为尚只是为犯罪的实行做准备的预备阶段的场合,其行为本身构成犯罪预备,在该行为阶段意外地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同时认定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在导致构成要件过早实现的第一行为已经属于实行行为的场合,并在该行为阶段意外地导致结果提前发生的,可径直以犯罪既遂处理较为妥当。
注释:
1参见[日]高桥则夫:《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成文堂2007 年版,第61 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页。
2参见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编:《刑法的争点》,有斐阁2007 年,第67 页。
3、5、8参见[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第4 版),成文堂2009 年版,第239 页。
4、7、12、13参见[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7 页,第375 页,第375 页,第377 页。
6参见[日]山口厚:《新判例から见た刑法》(第2 版),有斐阁2008 年版,第88-89 页。
9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81-182 页。
10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 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70 页。
11浅田和茂教授在其《刑法总论》(补正版)中指出:“依我之见,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具体的)危险,这就意味着,作为实行的着手的判断基准的实质客观说是妥当的。但同时由于刑法第43 条中的‘实行’意指实行行为(构成要件符合行为),所以,应同时采取形式的客观基准说。这样一来,实行行为的存在,而且,具有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危险的场合,才成立可罚的未遂,缺少其中任一要件都不成立未遂(实质的•形式的客观说)。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结果发生的实质的危险性则是基于未遂犯的处罚的根据而得出的结论,其中任何的一面都不能忽视,亦即只有两者的齐备才成立可罚的未遂。”参见[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 年版,第371 页。
14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 版),有斐阁2007 年版,第267 页。
15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620 页;[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 页。
16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25 页。
17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309 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9 页以下。
18参见[日]佐伯仁志:《未遂犯论》,《法学教室》2006 年1 月号,第121 页。
19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86 页。
20黎宏:《论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 年第2 期。
2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刑法解释》(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99 页。
22参见李传松:《从抢劫出租车案看犯罪着手行为的认定》,载《法学杂志》2003 年第4 期。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 年第11 辑,第10-11 页。
【关键词】 中医药微生态学 教学
1 中医药微生态学的学科背景与开展课堂教学的必要性
微生态学(microecology)是研究栖居于人、动物、植物的微生物群与宿主、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规律及其应用的一门科学,是20世纪末迅速崛起的一门新兴学科。实践证明,微生态学的发展促进了人类正确认识生命和疾病的本质,启发人们运用微生态平衡、微生态失调和微生态防治的基本原理和规律,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或/和修复机体健康。目前,基于微生态学基础理论,涉及微生态调节的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医药、保健品、饮料、化妆品、兽药、农药等诸多领域。与此同时,随着微生态学研究的深入,它与祖国医学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得到不断的深化和扩展。这种关系主要包括中医药学与微生态学在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方面的相互阐释、相互融会和相互为用。在祖国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中蕴藏着许多微生态学的基本观点,如天人相应的“整体观”与微生态学中生物与外环境“统一论”、阴阳学说与生态平衡与失调论、脏象学说与微生态系统论、调整阴阳扶正祛邪与微生态调节论等等,无不展现着古老中医药学与现代微生态学的一脉相承、相互贯通[1]。同时,有关中医药学与微生态学相互关系的实践研究更是层出不穷,诸如中药对人体微生态的影响、中药作为微生态调节剂的作用机制和临床应用研究、正常菌群参与机体吸收利用中药有效成分的作用、舌苔表现与局部微生态群状况的相互关系、微生态调节作用对针灸抗菌效应的阐释等等[2]。由此,一门中西医结合的新兴边缘学科—中医药微生态学在近年悄然兴起并蓬勃发展。我国微生态学创始人魏曦教授曾预言:“微生态学很可能成为打开中医奥秘大门的一把金钥匙”。目前,有关“中医药微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信息资料已初具规模,并自成体系。随着中医药微生态学的研究迅速深入,其作为中西结合的新兴边缘学科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现代微生态学与古老的中医药学在许多基本理论观点上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是现代医学中其他学科所无法比拟的。这预示着中医药微生态学的深入发展,必将为中西医结合提供更广阔的科学内涵和更直接的参照模式。正是由于中医药微生态学在中西医结合领域的重要地位,国内部分中医院校正在将其作为一项极具特色的中西医结合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毋庸置疑,通过中医药微生态学课堂教学的渠道,迅速普及学科知识、广泛培养学科人才、深入营造学科环境,对该学科本身以及中西医结合科学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在国内除了部分西医院校开设“现代微生态学”课程外,在中医院校中,系统开设体现中西医结合特色“中医药微生态学”教学内容的先例寥寥无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重要的是没有系统的教学内容及其教学材料,没有足够的教学学时,没有现成的教学模式,没有成熟的学科氛围。为此,笔者将近几年来在教学实践中有关“中医药微生态学” 教学的一点体会进行总结,抛砖引玉,以供同仁开展中医药微生态学课堂教学参考。
2 开设中医药微生态学课堂教学的初步设想
2.1 开设模式和学时安排由于中医药院校普遍存在教学课时紧张的问题,独立开设“中医药微生态学”课程很不现实。一种极为可行的开设模式是把有关内容纳入医药《微生物学》课程的教学内容中。具体方法是在《微生物学》有关“正常菌群”或“微生物与中医药的关系”等章节中穿插“中医药微生态学”的教学内容,把相应章节的教学课时增加2~4学时,既不影响《微生物学》教学内容的整体结构,又能较完整地介绍“中医药微生态学”的内容体系。如果学时安排有困难,还可考虑通过学术讲座、选修课等方式达到教学目的。
2.2 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中医药微生态学属于中西医结合的范畴,其内容体系正在不断探索和充实完善。在实践中发现,将教学重点放在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遵循重基础、重实践的基本教学原则,既能使学生拥有本学科的基本知识结构,又符合中医药院校学生的自身特点和教学实际。
2.2.1 中医药微生态学基本理论从目前积累的研究资料看,中医药微生态学的理论探索主要涉及中医药学与微生态学基本理论的相互关系,常见的有中医学的整体观与微生态学的生物与内外环境统一论、中医学的阴阳学说与微生态学的平衡与失调论、中医学的脏象学说与微生态学的微生态系统论、中医学的调整阴阳扶正祛邪理论与微生态学的微生态调节论等等。
2.2.2 中医药微生态学的实践研究中医药微生态学在实践应用方面的研究资料很多,涉及到临床诊断、治疗以及保健预防等诸多方面,比如中药作为微生态调节剂的系列研究,尤其是中药对肠道微生态的调节作用;针灸通过扶持正常菌群而发挥抗菌、抗感染效应;肠道微生态效应对机体吸收利用中药有效成分的影响;中药对消除R质粒的作用;纳米中药的微生态调节效应;舌诊的微生态学原理等等。
2.3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2.3.1 突出中西医结合特色、强调实用知识中医药微生态学作为中西医结合边缘学科,教学实践中应注意抓住上述典型的中西医结合知识点,由点及面,将两个内容体系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二者优势,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本学科内容的理解。另一方面,在基本理论的讲解过程中,适时穿插适用知识的介绍,有利于吸引学生对边缘学科的兴趣。比如在介绍微生态调节剂的临床治疗作用时,结合“金双歧”等药物的临床应用效果给学生讲授,促进学生对“生态调节效应”的理解。
2.3.2 注重启发诱导、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中医药微生态学与其他中西医结合课程一样,其理论和实践知识都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许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尚无定论。在讲授过程中,学生会提出很多问题,有关于基本理论的,有关于实践应用的,对此不仅要认真负责解答,更要引导学生利用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分析,变“授之以鱼”为“授之以渔”,使学生通过自己对知识点的分析,掌握中西医各自的理论要点。
3 展望
微生态学是生命科学的重要分支,随着21世纪生命科学的发展,微生态学也必然迅速成长。中医药微生态学是我国中西医结合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微生态学独具特色的分支科学。当前我国中医药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加速中医药微生态理论与应用知识的深入研究和宣传普及。中医药微生态学教学的广泛开展,是宣传中医药微生态学知识、培养中医药微生态学人才的必经之路。中医药微生态学的教学目前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教学工作中需不断地总结经验,寻找规律,探索本质,发展理论,促进实践,为发展中医药微生态学事业以及中西医结合事业作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医学的价值和优势已为外国及国际医学界所共享,并逐渐得到承认。目前,一个研究和应用中医药的世界性热潮正在兴起。面对中医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正在大学学习而将于21世纪工作的中医药大学生必须熟练地掌握外语,特别是英语,应具备与国外同行进行专业交流的能力。然而,仅仅学习公共英语是不够的,因为在中医学中使用的英语明显不同于在西医医学中使用的英语,前者应用了许多自己特有的术语及其英语表达方式。因而大多数中医院校毕业生乃至研究生,即使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也不能顺利的阅读、写作、翻译中医药论文。因此,开设中医药的专业英语课程尤为迫切,势在必行。
中医药英语课是中医学和英语相互结合的一门专业、公共结合课程,它向学生提供和传授中医学理论体系中固有的常用专业名词、词组、句型的正确英语表达形式,中医临床各科英语会话常用术语和句型,以及中医应用文英语写作的基本格式和要领,从而全面提升学生在说、读、听、写、译五方面从事中医药对外交流的语言表达能力。本课程既是中医各专业大学生学完大学公共英语课之后的后续课程,又是培养学生把已学的中医知识、理论、技能用英语表述出来的应用课程,对学生的中医学和英语两种素质都有巩固及深化作用。目前,各中医院校已相继开设了中医药英语教学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中医药文化交流与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选用教材的陈旧落后、缺乏系统性,极大程度地限制了本课程的发展。为此,特介绍本校中医药英语课程选用教材的特点,以供同仁们参考借鉴。
1 选材的实用化
我校选用的教材是由成肇智教授主编的《中医药英语》(Specialized English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人卫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本教材是由湖北、南京、广西、辽宁和成都等五所中医药院校着手在完善湖北中医学院试用教材《中医药专业英语》的基础上,专为中医药英语课程教学需要协力合编的一本教科书,旨在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培养高素质的外向型人才,因此本教材紧扣教学目标而选用三部分材料,即中医基本理论,中医临床会话和中医应用文写作。
其中,中医基本理论介绍中医学的概念、基本学术特点,阴阳学说、五行学说,脏腑理论,气血津液理论,经络学说,病因,病机,四诊,辨证,防治法则。
中医临床会话介绍中医内科门诊感冒、咳嗽、胃痛、头晕、失眠、淋证、水肿、痹病等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儿科门诊肺炎喘嗽和泄泻患儿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妇科门诊痛经和崩漏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针灸门诊中风和面瘫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骨伤科门诊胫腓骨双骨折和腰扭伤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
中医药应用文写作介绍中成药说明书、中医药广告、中医住院和门诊病案的基本格式和重点内容的英语表达形式;中医理论性、临床性和实验性三类论文的英语摘要的书写方法。
通过掌握此三部分内容,就基本能满足学生们将来从事中医药国际交流活动的需要,选材的实用化也是本教材深受学生及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2 内容的中医化
本门课程不同于公共英语课,而学生大都通过了四、六级大学英语考试,已具备较强的英语基础,因此本教材是着重介绍中医常用术语、词组、句型及学术观点的英语表达方式,并通过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学习和反复练习,集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英语进行说、读、听、写、译的语言能力。教学实践业已证明,使用本教材教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
中国医药学有数千年的历史,其基本理论形成于秦汉时期,是历代中国人与疾病斗争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中华民族的繁衍做出了难以磨灭的功绩。但随着西方医学的涌入,中医本来的诊治疾病病种及就诊人群逐渐被“蚕食”,中医原有的垄断地位已不复存在,那么中医学如何应对目前既成事实的局面?中医学和其他科学门类一样,都存在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但从中医学现在所处的境遇分析,发展要重于继承,在发展中求生存,本文试图从中医学亟待发展的几个领域谈谈笔者的一点点薄见,以飧同仁。
1中医学基本理论发展的亟待性
中医学基本理论的形成基石是《黄帝内经》,其总结了秦汉以前的医疗成就和医疗经验,是目前现存最早的中医学典籍,尽管距今历时近两千年,其基本理论对当今中医学的发展仍旧起重要的指导和导向作用,其吸纳了当时中国自然科学、哲学、天文、地理、历法、气象等多方面科学成就,渐渐形成了以“五脏”为中心,以气血为物质基础,以经络沟通内外,配以六腑、形体诸窍,以脏腑经络的生理病理为基础,辅以“天人相应”,“自身统一”的辨证法思想,来阐明人体的生理功能和病理变化,同时突兀“辨证论治”为特色的诊疗体系,其理论博大精深,堪为当时的医学奇迹。后世中医学临床实践证明,《黄帝内经》及以此为基础的一系列中医理论体系无疑是正确的、科学的,就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来讲具有一定的超前意义,其间活人无数,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做出了难以磨灭的功绩。
但中医学由于受到中国古代朴素的唯物主义和辨证法的深刻影响,以“阴阳学说”来概括世界上万事万物(包括人体)矛盾双方的对立,以“五行学说”来阐明世界的本原和相互关系,进而拓展到人体的“五脏”“六腑”“五官”、形体、情志等的关系,因而在思维逻辑上难以摆脱表面性、直观性、机械性和猜测性,并且对人体错综复杂的生理病理变化的看法过于简单化和随意化,同时理论又抽象、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如由于肺位最高,故称“华盖之脏”,那么就有了“伤于风者,上先受之”的“肺为首当其冲”之说;又因肺叶娇嫩,不耐寒热,故易被外邪侵袭,故肺又为“娇脏”,至于肺叶何以“娇嫩”的更深层次原因则无以说明。再者,如果对只有大脑才有情志活动这个常识不曾持否定意见的话,那么肝、心、脾、肺、肾的在志归属分别为怒、喜、思、悲、恐的观点,就不能不让当代之人费解不已。中医学对很多组织、器官的定位也是功能上或概念性上,如“三焦”是上焦、中焦、下焦的合称,为六腑之一,对于它的位置张介宾在《类经·藏象类》中是这样定义的:“脏腑之外,躯体之内,包罗诸脏,一腔之大府也”,这种定义未免有些牵强。又如,最具中医学特色的经络理论,它是人体运行全身气血,联络脏腑肢节,沟通上下内外的通路,但其解剖位置、物质实体至今无从定论,尽管可以用目前科技水平尚达不到定位其存在的水平为藉口,但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表明中医学抽象性、玄妙性、模糊性、表象性、猜测性之所在。
中医学基本理论的形成发展都是建立在《黄帝内经》的基础之上,从那时至明清时期近两千年的历史中,应该承认中医学理论一直在逐渐发展和完善,其间著名医者层出不穷,医学典籍可谓是汗牛充栋,但从本质上讲中医学基本理论仍未从根本上突破《内经》范畴。真理是绝对的,但也是相对的、发展的,世界上没有终极的理论,中医学亦然。毕竟《黄帝内经》诞生于特定的历史时代,具有浓厚的朴素唯物主义辨证法色彩,那么时至21世纪的今天应该对中医基本理论的继承采取“扬弃”的态度,只有如此中医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2中医诊断手段的局限性
中医学诊断疾病的手段基本是“望、闻、问、切”,简称“四诊”,就是通过医生的感觉系统来察知就诊者的正常和异常表现,收集病情资料,通过医生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等中医学辨证思维的运用,获取疾病的病因、病位、性质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等材料,力求透过现象来抓住本质,给出正确诊断,其诊断疾病的重要理论支撑就是“司外揣内”“见微知著”“知常衡变”。“司外揣内”就是通过审察患者外部的表现来推测机体内在的病变,此与现行的控制论、信息论、“黑箱”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见微知著”近似于生物全息理论;“知常衡变”也是现代哲学认识事物及现代医学诊断鉴别疾病常用方法。同时,中医学在疾病诊断过程中重视整体审察,避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限性,收集病情资料强调望、闻、问、切四诊合参,重视诸多外在表现在反应疾病内在本质的作用和地位,综合权衡,防止以面盖全;疾病诊断力求“病症结合”,既注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又不忽视疾病发展变化的全过程特点和规律。因此,中医学在病情资料的采集及诊断思维过程都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具有掌握病情资料的客观性(依赖患者的客观表现)、思维逻辑的合理性、诊断结果的正确性等等积极因素,这正是中医学历经两千余年一直被视为人类健康保护神的有力保证。
尽管中医诊与断的科学性毋容质疑,但其局限性也随着西方医学的涌入而日益凸显。首先中医诊断学诊断手段的落后性。中医学自其诞生之日至今的漫长岁月里,诊断手段几乎无任何革命性变化,即望、闻、问、切。在科学发展仍处于落后、萌芽时期的古代,用望、闻、问、切尚可理解,且在当时应该说尚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随着科学的发展,尤其在科学已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医病情资料的采集手段还墨守陈规、对现在科学技术发展仍无动于衷,仿佛是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能与科学同步,势必被科学所淘汰;可作对比的现在医学主流――西医,在其发展之初,医生耳朵贴近患者皮肤来了解患者体内的声音的变化,接着改良为听筒、听诊器,乃至发展为X线透视、CT、核磁共振等技术的应用,可见西医的诊断技术紧紧跟随科学技术发展的步伐,采用一切能利用的技术手段来延伸医生的“眼睛”、“耳朵”,因而西医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而革新。直至目前,西医诊疗手段与其产生发展之初已不可同日而语了。相比之下的中医,仿佛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充耳不闻”,我行我素,自保一方“净土”,因此其诊断手段自其始至今无突破性进展,那么其相对于西医的落后就不足为怪了。
此外,中医以“四诊”为主要手段的“诊”法,以中医辨证思维为逻辑方式的“断”法具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中医诊断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石就是“有诸内者,必形诸外”,表明中医诊断的方法就是捕捉疾病的外在临床表现而揣摩机体内部病变的本质。“望、闻、问、切”四种诊法其实质就是通过医生的感官系统去体会疾病的外在表现,那么感觉器官对疾病外在表现的感受往往因人而异,医生的心态、临床经验、身体健康状况、感觉的偏差、环境变化等等不确定的因素均可影响,因此在这么多的不确定因素下采集的病情资料很难确保是基于客观、疾病本质的检查所得。而且,中医学的“断”就是在中医逻辑思维的指导下的“辨证”,寓于其中的主导因素仍难以摆脱主观因素的羁绊,也就是说中医学整个诊断过程过多地依赖人的主观思维活动,而客观因素的制约度很少,其结果势必导致主观臆断的可能性增加。
给疾病诊断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做到反映疾病本质,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疗方案,但中医学对疾病的诊断往往也过于表面化、肤浅化。因为其诊断的病名基本是疾病某个临床症状或病位,如水肿、内伤发热、癃闭、眩晕、黄疸、泄泻、不寐、肺痈、心悸、腹痛、胃痛、头痛等等,故此这些诊断很难反映疾病的本质,因而对制定治疗方案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因此中医学就有“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的理念。值得思索的是如果同一个疾病可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或不同的疾病可采用同一治疗方案,那么这样的诊断还有多大的价值?
3中医治疗措施的保守性
中医学的治疗方案的制定是建立在辨证基础之上,其治法涵盖“汗、吐、下、和、温、清、消、补”八种方法,而且此八法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为用。对于具体方药讲究“君、臣、佐、使”,既可针对主证进行治疗,同时又兼顾次要表现或兼证,并且在同一方剂中可以运用药性完全相反的药物,达到“佐制”作用,这是西医治疗难以想象的,正是这些方面的优势,使得中医药有时产生不可思议的疗效,治愈了许多西医界颇感棘手的疾病,这也是中医药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重要佐证。而且,中医药还有一个重大优势就是中药(除少数外)基本都是天然药物,副作用少,这也是中医药为许多患者青睐的重要原因。
中药不是一点毒性都没有,这个观点慢慢为医患双方所共识,但比起化学药物,其毒副作用相对要小得多(少数剧毒中药除外),因而中药比西药要更安全,除了中医药可靠的疗效外,正是由于这方面的优势,中医药是许多患者就诊的重要选择。但中药汤剂入口太苦,使许多患者望而却步,尤其是年轻患者,虽然中药剂型还包括片剂、针剂等等,可目前中药主要给药途径仍就是汤剂,这也是中医药就诊人群逐渐缩小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中药方剂剂型改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市场上能购得的中药丸剂、片剂、膏剂、散剂、丹剂、针剂等也不少,但仍没有形成中药给药的主流,而且质量也良莠不齐,很多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能打入国际市场的中药丸、片、针剂更是凤毛麟角,严重影响中医药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众所周知,与西医比较中医药在治疗急性疾病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药可选择针剂太少,因为水针剂在体内作用时间要比口服药要快,口服药通过胃肠道的吸收、肝脏首过作用,达到血液循环至少需要20min的时间,而且中药的煎煮又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急性疾病患者的治疗往往是争分夺秒,20min或更多时间的耗费往往为病情不能容许;另一方面,中药方剂所含成分复杂,因而作用效果较为广泛,所以又被称为中药的“散弹效应”,但“散弹效应”带来负面代价就是疾病治疗的针对性不强,中医药理论中本来就有“力专则效洪”的说法,作用面广泛就无异于“无的放矢”了。因此,如何提高中药方剂作用“靶点”的准确性和缩短单次用药的起效时间,是中医药治疗方面突破的重要指针。
4中医人要迫切加强创新思维
纵观中医药两千来的发展历程,中医药一直没有摆脱《内经》的思维模式。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到质变、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现代科学知识更是以加速度的形势发展,人们形容为“知识爆炸时代”的来临。而中医药的发展似乎永远处于“量变”之中,而且这种量变的步伐过于缓慢,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医人思想观念的保守性、封闭性、排他性。
中医药的发展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摆正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没有继承的创新中医学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导致中医的灭亡;但没有创新的继承中医学就会固步自封、泥古复古,知识渐老,最后为时代所淘汰,渐渐消亡。因此,中医学的发展之路在于继承和创新双管齐下,缺一不可,但从目前中医的发展来看,是创新不足,继承有余。其实中医学自古就有厚古薄今的传统,太注重经典及考证,如《内经》《伤寒论》等的注者达数百家,考身世、考故里、考学术渊源、考流派、考字句文法等等。汉代医学宗师张仲景有一句名言:“勤求古训,博采众方”,至今为许多中医人视为座右铭,因而绝大多数历代中医人对于“古训”,敬若天命而不敢轻易“篡改”,现在依然。目前,在中医论文或理论探讨文章中,动辄“《内经》云……”或“仲景云……”等,从古代医家古籍中寻章择句,断章取义,寻求理论依据,仿佛《内经》就是终极真理,与《内经》不同“政见者”,就值得怀疑或否定。“中医治病往后看,查查古人怎么办;西医治病向前看,看看有何新进展”[1],这句话是目前中西医思维最大不同之处,也是西医逐渐“蚕食”中医就诊人群和治疗病种的重要原因。
现在又有人倡议加强中医学人文因素的研究。诚然,中医学的起源和发展与中国文化是密不可分的,中医学是在悠悠数千年中国文化的土壤中孕育起来的,具有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因此研究中医学的人文因素对于揭示中医学的发展规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如果把中医学归属于自然科学范畴无异议的话,那么其发展就应该遵从自然科学的发展规律。单从中医学文化层面去咀嚼、挖掘,很难想象能揣摩出什么中医学的“突破”来;另一方面,中医人文因素的研究不是什么新课题、新思路,自古有之,从某个角度说中医学发展史就是中国文化发展史,多少年来不是研究太少了,而是研究的够透彻、够详尽了,还能研究出什么“新大陆”?
1.2剖析学生特点,因材施教学生在大二下学期开展中医药膳学课程的学习。经过中医药学概论的学习,掌握了一些中医学基础、中药学知识。而日常的医学常识只能让学生对少数常见病的部分症状有肤浅的认识,如热感的咽喉肿痛、口臭、痰黄、牙疼等,泄泻的腹痛、大便溏稀等。然而却缺乏系统的、实质的概念及临床表现的掌握,更不具备正确的分析思维和理解能力。如何让学生在本门课程中能够轻松、始终充满兴趣、卓有成效地学习是我们在教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1.3拓宽资源收集渠道,精益求情本课程教师在收集案例时,除了教师现有的资料外,通过联系福建省各大医疗卫生机构,了解各医院中医科有无对住院病人配备营养餐。如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另外,福建以中药为主的药品销售企业中也有涉及中医养生,如回春养生馆等。
2案例编写制作
2.1案例收集调研结合案例设计因素,将收集到的资料遵循常见、典型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选择。在选定的教材内容范围内,从正式出版的教材、著作、各级中医药及药膳学术期刊杂志及临床工作中疗效较好的药膳中有针对性地筛选例子,要求常用、制作简单药膳配方、疾病症状鲜明典型,辨证依据较完整、辨证思路清晰、具有教学意义的案例,突出特色。比如,苦菜小肠汤,苦菜(又名败酱草)在福建本土是常用药食同用之食材,春夏季节常常食用,主要功效清热解毒。糯米阿胶粥主要功效养血安胎,临床应用于治疗先兆流产。
2.2案例编写案例编写需要选择典型、有代表性、知识面紧扣大纲的案例,一个案例围绕一个主题,与相关章节的内容相一致。案例来源于临床实际,通过模拟工作场景,让学生提前有下临床的感觉,加强学以致用的效果。案例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及医学知识程度,符合医学营养专业的教学需要。案例要围绕授课知识的难点和重点,有代表性地进行设计,通过科学设计的案例,引起学生对中医药膳学的兴趣,同时激发学生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热情。编写的案例包括5方面内容:①症状或病史,②检查,③诊断,④药膳举例,⑤讨论。简单扼要,清晰描述主要症状,结合与病史相关的实验室检查(或无),根据临床医生的诊断结果,选择恰当的药膳,对药膳进行方解,一次2个左右,进行对比,。最后,进行讨论,一般有3~4个提问,讨论的问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符合学生的认知和接受能力。案例举例:患者,男性,21岁。鼻塞,流黄浊涕,咳嗽,咽红干痛。口干渴,咯痰黄稠。舌尖红,苔薄黄;脉浮数。诊断:风热感冒。推荐药膳:银花薄荷饮,甘蔗荸荠汤。讨论:①风热感冒主发的季节。②推荐药膳的主要原料和制作工艺。③查阅文献简述风热感冒患者的饮食原则和禁忌。④查阅文献收集推荐药膳的改良方有哪些。每章以2~4个案例为宜,案例内容上要能满足课前自学、课中讨论和课后巩固的不同需要,与教学各环节相互衔接,因此可设计课堂讨论和课外思考等形式的案例;并且考虑到内容前后连贯,可以前一章节的案例讨论中包含着后一章节的内容,进行知识点过渡。
3案例实施
开课前向学生说明案例教学的概念、意义与注意事项;介绍学校图书馆数据库的使用、文献检索的方法、资料的收集等知识;并根据学生寝室的分布情况,以方便学生课后进行讨论的原则将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进行分组,确定小组负责人。教师在准备上新课之前,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学生带着疑问对新课内容进行预习,从而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采取的教学过程(以一节课40min算)是①案例引导,②教师精讲教材内容(30min),③课堂讨论,④小组代表发言,⑤教师总结。通过3~5min的案例引导,教师通过精讲教材,主次有所侧重,然后,通过讨论,各小组发言,陈述本组观点,或加时进行辩论,控制在5min左右。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注意节奏,驾驭好课堂热烈的气氛。最后时间,教师进行总结,将案例的知识点进行条理性讲授,对各组观点进行梳理点评,方便学生进一步巩固该部分的知识,完成内容教学。通过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进行理论层次的提升,使其能切实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考核(30%)+实训考核(30%)+综合技能考试(40%)。理论考试沿用题库出题,进行随机抽题机考,主要考核基础理论知识。实训考核以抽签方式进行,教师准备8张药膳方,任选一张,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药膳的制作。综合技能考试一般都以患有某种疾病的患者为对象,如高血压。限定一日三餐的金额,保证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由学生进行自主设计。该案例内容丰富,可设置多个问题,每个问题都没有特定的答案,要求学生课后查阅资料,独立思考或讨论后,以书面论文形式完成,教师改阅、评价。目的是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4案例评价
案例的评价是案例教学不可或缺的环节。案例设计编写完成后需要在教学实践中进行检验。通过课后和同学交流及学生对课程评价,反映案例教学的各方面意见,教师根据反映的意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从而对案例教学进行有的放矢、修改和完善。笔者连续3年分别在2009级、2010级和2011级医药营养专业进行中医药膳学案例教学的探索和实践,采取问卷调查方式,从9个方面对案例教学的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见表1。笔者认为,在中医药膳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并动手实践,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进一步掌握中医药膳学的中医理论和操作技能,在案例的讨论和实践过程中,通过分工、协作、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促进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综上所述,中医药膳学的案例教学必须遵循精心备课、选择重点、精选案例、精讲教材、因势利导、操作示范、启发思考、反复练习、解疑答惑、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案例讨论等多种方式全面实施才能保证其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同时,可以尝试采取多种教学方法配合,如传统注入教学法、启发回顾式教学法、主题式教学法等,取长补短,才能真正实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5实施特点
5.1提高学生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是开发学生潜能的一种教学方式,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我们的学生已经习惯了注入式的教学方式,自学能力普遍比较欠缺。大学的教育,不单单是传授知识的教育,也是培养能力的教育,应该着重培养他们的自我学习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等。通过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课前的认真准备,才能回答案例后面的提问,才能准备好分析和建议方案等,通过小组讨论,才能发现对方组的问题,及时指出,加以解决,这样才会在课堂上有积极的表现。通过考核案例,学生会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疾病,学会关心家人和朋友。所以,通过中医药膳学的案例教学,对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是有所帮助的。
2界定学科外延,促进学科分化与交叉
随着临床中药学科的成熟与发展,明晰其学术外延,推动学科的次级分化是必然趋势。首先,临床中药学科具有医药交叉的学术特点,与中医学、中药学的学术联系密切。应该明确的是,临床中药学以中药学为基础,以中医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换言之,中药性能理论与应用理论是临床中药学科的基础理论,依靠这些理论辨识中药性效特征;同时中医学病生理观、辨证论证是临床中药学认识人体、指导用药的前提。第二,在学术外延上,临床中药学科与中药药理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以及临床药学有学术交叉,但又有显著区别。如临床中药学与中药药理学相比,中药药理学侧重于研究中药和机体(包括人体、病原性生物及实验动物)相互作用及作用规律;但临床中药学立足于发展中药基本理论和临床应用,旨在阐明中药及其配伍功效的现代药理学含义,用以深化传统认识并拓展临床应用,并不刻意追求全面揭示药物的全部药理作用和机制。再如临床中药学与现代临床药学从内涵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共同之处是都是以确保临床用药的安全与有效为核心,均以提高临床疗效、减少不良反应为目的,研究手段也有相通之处。不同之处在于临床中药学以中药为研究对象,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而现代临床药学则以化学药品为研究对象,以现代医学理论为指导。第三,根据临床中药学科特点与研究任务,可逐渐次级分化为中药基础理论、中药临床监测与评价、中药临床治疗学、中药临床信息学等三级学科。相关分支学科的形成与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拓展为临床中药学科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3明确临床需求,确定研究方向
临床工作需要是确定临床中药学科研究方向的重要依据。临床工作对临床中药学的要求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适当。鉴于学术特点与临床需要,确定临床中药学的研究方向,对于发展临床中药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中药药性理论是中药临床应用的基础与指导原则,是中药理论体系的灵魂。开展中药药性理论的研究,将为临床合理应用中药提供科学依据。中药药性理论研究是临床中药学科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根本。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开展中药药性理论继承挖掘与科学实质研究,阐释中药药性基本理论和中药应用特点与实质。第二,中药药物警戒是现代药物警戒理论与传统中药药物警戒思想相互融合而成的中药安全用药理论体系,是与中药安全相关的科学与活动,是临床安全使用中药的保障。作为临床中药学的研究方向之一,中药药物警戒具体研究工作包括深入挖掘中药传统的安全用药思想,探讨中药临床安全用药理论与中药安全性实验研究,开展中药上市前与上市后安全性监测与评价,进行中药安全用药普及宣传等。第三,中医药在治疗慢性病和疑难杂症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采用先进手段,阐释某类中药在临床优势领域的作用机制、相互作用,进行中药疗效评价是临床中药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将中药防治相关优势病种的基础研究作为临床中药学的研究方向之一,有利于促进中药的临床应用,促进中药现代化与国际化进程。第四,中药的经济学评价对于合理配置有限的中医药资源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中药经济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即使是这些少量的研究也大多照搬传统的西药经济学评价模式,没有体现中药的特色。中药经济学评价作为临床中药学的研究方向之一,其主要任务是探讨符合中药特色的经济学评价模式,全面衡量中药的价值,促进中药应用经济性。
4学科发展的思考与展望
4.1完善临床中药学科学术思想
关注人类健康是21世纪国际社会的共同主题,“全程化药学服务”作为一种新的药学观念、理论、策略,将为人类带来更多的健康和幸福。临床中药学关注中药临床应用的有效性、安全性、适用性,以“全程化药学服务”为宗旨,指导临床合理使用中药。临床中药学在新形势下中医药健康事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目前,临床中药学学科正处于一个方兴未艾的好时机,临床工作者应抓住这一机遇,抓好临床中药学学科建设与学术队伍建设。完善与发展临床中药学学科体系和学术思想,加强学术对话与交流,继续深入探讨临床中药学科的学术内涵与外延,完善学科的次级分化,打造学科特色。
4.2探索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
探索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临床中药学科立足和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参考国外临床药师标准化训练模式,并结合中医药学特色,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新的课程体系:①设置医学相关课程。适当增加医学课程如病理学、生理学、诊断学基础、内科学、外科学、妇科学、儿科学等课程,使学生获得完整系统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知识,具备较好地与患者和医师交流沟通的知识结构和技能。②调整药学相关课程。在中药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基础上,开设医药交叉的实用性课程,如中药治疗学、临床中药学专论、中药药物警戒等。③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临床药学专业人才作为能够解决临床药学实践环节问题的应用型人才,需要接受大量具体的临床实践训练。④增加法规、信息与沟通交流类课程。使学生熟悉药物使用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手段,培养学生评价临床用药的能力和制定临床用药方案的能力,增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和与患者沟通的能力。
4.3加强多学科合作研究,提高临床中药学的研究水平
科学研究是学科发展的必然途径和重要支撑。临床中药学科应积极与生物信息学、药物流行病学、系统生物学、循证医学等学科合作开展基于现代科学技术且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临床药学科学研究,是临床中药学科科学研究在多学科交融中绽放新的活力,推动临床中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应用研究,增强学科自主创新能力。具体而言,临床中药学科可以与信息学结合,应用数据挖掘方法开展临床决策、处方挖掘、药性探索等领域研究;可以与药物流行病学结合,开展具有中药临床特色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可以与循证医学结合,开展体现中药特色的循证药学研究,对中药有效性进行评价。
4.4探索临床中药学研究新方法、新手段
近年来,包括临床中药学在内的中药学各二级学科一直在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特色研究方法的形成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就临床中药学科而言,探索形成突出中医药特色,凸显临床药学特点的研究方法是进一步促进学科研究发展,完善学科研究手段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临床中药学应在服务临床原则的指导下,借鉴现代临床药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模式,探索形成体现中医药理论内涵与特色的临床中药学研究新方法。如可以借鉴药物流行病学中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等研究方法,循证医学中系统评价、随机对照研究方法,药物经济学中“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开展中药临床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探索这些研究方法与中医药特色元素的结合点,逐步形成中药流行病学、中药循证药学研究新方法。换言之,欲真正形成体现临床中药学特色的研究方法,需要将中医药元素植入这些现代研究方法之中,充分考虑中医药“辨证论治”、“整体观念”等特点,探索形成中药循证药学、中药流行病学等独特的研究理念与方法,实现和推动临床中药学特色研究方法的完善与提升。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为人类健康的守护神,中医药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如何,关系到祖国医药事业的繁荣发展,关系到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和谐社会,关系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因此,思政课任务艰巨,意义重大。为了提升思政课教学的实效性,避免流于空洞无物的说教,笔者认为中医药院校的思政课教学应当贴近学生中医药专业的学习实际,将中医药理论、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临床实践等元素融入思政教育,从而构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思政课教学。笔者在自身承担的《基本原理概论》(高校四门“思政课”之一,简称“马基原理”)课程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具体如下:
1 知识层面
挖掘基本理论与中医药理论的内在契合性,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进而深化学生的认知。
中医学具有坚实的传统哲学基础,如元气论,即认为万物本原为气,生命过程亦如此,构成了中医理论的重要基石,贯穿于中医理论体系的各个方面:说明生命过程的物质性和运动性,“人受天地之气,以化生性命也。是以形者生之舍也,气者生之元也,神者生之制也。形以气充,气耗形病,神依气立,气纳神存”[1];说明人的整体性和联系性,气除了聚合成有形的组织器官外,还弥散于人体之内,周游不息,无所不到,使人体各个部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统一整体。虚空中普遍存在着气的作用,通过肺鼻、皮肤腠理,体内外气通过升降出入交换。这样,便使得人与自然界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理论与哲学的唯物论、辩证法相对应,可以通过比较,阐明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激发学习和探究兴趣,在深化对马克主义哲学认识的同时,也是对中医基础理论认知的内化,促使学生思考在现代科学背景下,如何对待传统的元气论,使之能继续为现代医学做贡献。诸如此类,基本原理中还有许多理论和观点与中医药理论之间具备较强的契合性,如质量互变规律中强调适度原则、过犹不及,这与中医学主张的阴阳平衡、阴平阳秘的中庸思想异曲同工,对立统一规律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中医学的辩证施治的个性化诊疗颇多相似等等,通过这样一些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加强马基原理课程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从而提升教学的有效性。上述契合性材料我们仍需不断挖掘。
2 价值层面
撷取内蕴的人文关怀并在与中医药学人文智慧的对话中,体现教学的亲和力和生命力,彰显教学的人文教育价值功能。
归根到底是人学,探索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洋溢着丰韵的人文思想。而作为“人文-科技”组合性学科、以人文为主导的中医药学,本身即富含着充沛的人文精神,因此,两者完全可以在对话中融通。例如,“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启迪人如何挣脱喧嚣和物欲,获得自由和解放。这种思想在中医药著作中比比皆是。中医理论奠基之作《内经》中即有“志闲而少欲”、“嗜欲不能劳其目,邪不能惑其心”、“美其食,任其服,乐其俗,高下不相慕”等不为物役,成就自由超然之表述。在历代著名医家的医学著作中更是明确强调为医者应摆脱名利的束缚。孙思邈在《千金要方・大医精诚》中指出“医人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务,但作救苦之心”;清代《吴鞠通行医记》亦写道“良医处事,不矜名,不计利,此为立操。”又如,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文思想的高度概括,而中医认为,合格的医生必须是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因为人的生命与天地相应,与人事相通,医者必须博通自然知识和人文知识,才可把握医道,否则难以胜任。金代医家刘完素认为:“欲为医者,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人事,三者俱明,然后可以语人之疾病。不然则如无目夜游,无足登涉,动致颠陨,而欲愈疾者,未之有也。”吴鞠通亦呼吁医非广闻博识者不能为,正如其所言:“医虽小道,非真能格致诚正者不能。上而天时,五运六气之错综,三元更递之变换;中而人事,得失好恶之难齐;下而万物,百谷草木金石鸟兽水火之异宜。非真用格致之功者,能知其性味之真邪?”人要全面发展,亦应正确处理与大自然的关系,强调人不能盲目地干涉和征服自然界,应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隐含着人应与自然和谐相处。天人合一即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中医药文化的精髓,《黄帝内经》一书中,多次强调“人与天地相应”,“人与天地相参”,把人与天地放在一个大系统来看待,他们是共生共存的。“天食人以五气,地食人以五味。五气入鼻,藏于心肺,上使五色修明,音声能彰;五味入口,藏于肠胃,味有所藏,以养五气,气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2]道出了人类生存对自然界的依赖性。清代名医张楠在其著作中亦指出:“夫六气流行于天地间,为天人合一之道”,“人能应四时者,天地为之父母”。因此,要善待大自然。中医学还主张要根据自然界的变化规律来理解人体生理病理机制以加以治疗或预防。总之,要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的整体,要求按照自然规律办事,与自然合一,这样才能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人类自身身体健康。可见,马基原理课程教学完全可以实现与中医药文化的互通,在医学人文教育中,引领医学生价值观,提高医学生综合素养,培养合格的中医药人才。
3 方法层面
以跨学科的视阈,多学科协作来共同育人。
马基原理课程要真正提高教学效果就要贴近中医学生学习实际,要与中医学专业结合,而通过上述阐释可知,马基原理课程与中医药学许多理念、理论具有共通点,结合完全具备可行性。但是,马基原理课程教师囿于专业所限,虽通过自习,对中医药内容有初步认识,但并非全面和深刻,这不利于教学的针对性,为弥补这一缺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多学科协作的教学方式,加强思政课教学的针对性和个性化。因此,设想成立一个由多学科,包括中医学基础理论、中医学临床、中医药文化、思政课教师等组成的协作组,通过集体备课,共同挖掘教学素材,如选用与专业或专业群密切相关的典型医学案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思政理论,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形成特定专业或专业群的个性化理论教学。与此同时,教师要掌握学生纷繁芜杂的思想实际,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需要探索新的个性化的教学模式:初步考虑如下:①可以开展大班教学、小班讨论的教学模式。由于目前思政课仍以大班教学为主,以教师传授为主,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必要的理论灌输又是不可或缺的,鉴于此,教师可以利用课程的1/3课时进行大班课堂传授,其余2/3课时安排学生根据自身专业组成各个小组到指定的PBL教室,进行小班讨论和交流,并邀请协作组老师一起参与到和学生的沟通和互动中,深化学生认知,更好地解决中医药学生实际思想问题。②可以通过结对子形式,由学生自行选择教学协作组中的中医临床老师,作为临床导师,并给学生一定的机会参与到临床导师的诊疗实践中,在诊疗过程中,临床老师适时予以指导和引领,使学生在个体的实践体验中达到与所学基本理论的紧密结合,从而更能体悟到理论的魅力,能起到更好的思想教育作用。
4 结语
教育部规定思政课教学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在高等中医药院校,思政课教学最富有特色的便是贴近学生中医药专业的学习实际,因其与自身专业学习的密切相关性,更能激发中医药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动力,在巩固专业知识、体悟医学人文的同时,内化和深化了对思政课基本理论的认知,有效地提升了思政课教学的实效性。希望通过笔者的上述思考和探索,能为思政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些线索和启迪。
二、具有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围绕着培养具有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这一目标,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加强课程及教材建设,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特色项目的培育,重视中药发酵工程、中药酶工程、中医药基因工程等中医药生物工程技能的培养,这也成为了专业建设的一大特色。
1实施课程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注重中医药生物工程技术的培养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课程水平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水平。生物工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线,注重其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在广泛学习调研国内生物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指委制定的专业规范要求,对现有的课程体系进行了整体优化和调整。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增设了工程类基础课程,并增设了实训环节,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在培养学生具备生物工程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中医药生物工程技术的培养,具有鲜明的中医药特色。除了开设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等通用课程以及工程制图、化工原理等工程技术基础课程以外,还充分利用学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中医药学这一优势学科,开设了中医学概论、中药药剂学、中药复方药动学等课程。同时,在专业实验课中也融入了中医药相关的内容,而学生开放实验项目、本科毕业论文中与中医药相关的比例均高达50%左右。
2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融合鲜明的中医药特色
教材建设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必备的基础环节,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必然反映到教材上。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完善教材选用机制,以此保证教材选用的先进性及中医药特色。针对我校生物工程专业的特色,编写并出版了符合专业方向需要的中医药生物工程教材《生物与制药工程实验》,该教材既注重基础知识,又着眼于实用性及学科发展性,并结合了中医药特色的实验内容。这些实验内容在生物工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中医药特色,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设计能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3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工程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点和特点,实践教学不但是生物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活动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环节。生物工程作为一门实践性及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不仅要求学生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因此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强化工程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我校生物工程专业非常重视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内容、课程整合与优化、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以满足生物工程专业发展的需要。
①在实验教学体系方面,实行多层次改革,对课程实验教学、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毕业设计实验、开放实验项目、企业实训教学、实验设计竞赛等多个环节进行优化,建立更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
②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增加能更好地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认知性实验项目,促进科研成果向本科实验教学内容转化,并根据学科发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引入特色实验项目。
③在课程整合与优化方面,对实验教学内容相关相承的课程,打破课程壁垒,进行课程整合,开设专业模块大实验,如将“基因工程”“、生化制药学”的实验课整合为“基因工程实验”,将“工业微生物学”“、生物工艺学”“、发酵设备”的实验课整合为“发酵工程实验”。“基因工程实验”将基因工程常用的实验技术串联起来,涉及基因克隆、菌种构建、工程菌的发酵、蛋白分离纯化、产品电泳与检测等环节,让学生在整个产品生产流程中了解各项技术,既有“点”、又有“面”,改变了过去实验课时少、实验内容孤立、交叉重复等现象。
④在完善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开放式实验教学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信息、师生交流、资源共享、实验管理等功能。
二、具有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围绕着培养具有中医药背景的生物工程复合型人才这一目标,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加强课程及教材建设,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特色项目的培育,重视中药发酵工程、中药酶工程、中医药基因工程等中医药生物工程技能的培养,这也成为了专业建设的一大特色。
1实施课程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注重中医药生物工程技术的培养
课程是教育的核心,课程水平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水平。生物工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线,注重其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在广泛学习调研国内生物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指委制定的专业规范要求,对现有的课程体系进行了整体优化和调整。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增设了工程类基础课程,并增设了实训环节,以更好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我校生物工程专业在培养学生具备生物工程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中医药生物工程技术的培养,具有鲜明的中医药特色。除了开设细胞工程、酶工程、基因工程等通用课程以及工程制图、化工原理等工程技术基础课程以外,还充分利用学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中医药学这一优势学科,开设了中医学概论、中药药剂学、中药复方药动学等课程。同时,在专业实验课中也融入了中医药相关的内容,而学生开放实验项目、本科毕业论文中与中医药相关的比例均高达50%左右。
2选用优秀教材,编写特色教材,融合鲜明的中医药特色
教材建设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必备的基础环节,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必然反映到教材上。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完善教材选用机制,以此保证教材选用的先进性及中医药特色。针对我校生物工程专业的特色,编写并出版了符合专业方向需要的中医药生物工程教材《生物与制药工程实验》,该教材既注重基础知识,又着眼于实用性及学科发展性,并结合了中医药特色的实验内容。这些实验内容在生物工程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中医药特色,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设计能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3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强化工程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点和特点,实践教学不但是生物工程专业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活动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的重要环节。生物工程作为一门实践性及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不仅要求学生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因此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强化工程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我校生物工程专业非常重视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内容、课程整合与优化、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以满足生物工程专业发展的需要。
①在实验教学体系方面,实行多层次改革,对课程实验教学、学生参与教师科研、毕业设计实验、开放实验项目、企业实训教学、实验设计竞赛等多个环节进行优化,建立更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
②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增加能更好地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减少验证性、认知性实验项目,促进科研成果向本科实验教学内容转化,并根据学科发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引入特色实验项目。
③在课程整合与优化方面,对实验教学内容相关相承的课程,打破课程壁垒,进行课程整合,开设专业模块大实验,如将“基因工程”“、生化制药学”的实验课整合为“基因工程实验”,将“工业微生物学”“、生物工艺学”“、发酵设备”的实验课整合为“发酵工程实验”。“基因工程实验”将基因工程常用的实验技术串联起来,涉及基因克隆、菌种构建、工程菌的发酵、蛋白分离纯化、产品电泳与检测等环节,让学生在整个产品生产流程中了解各项技术,既有“点”、又有“面”,改变了过去实验课时少、实验内容孤立、交叉重复等现象。
④在完善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开放式实验教学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信息、师生交流、资源共享、实验管理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