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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础理论知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08 09: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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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基础理论知识

篇1

在教学过程中,我以科学家优秀事迹为素材对学生进行思想品质、科学精神、文化素养的教育。教育学生要诚实、不说假话、不弄虚作假、不作弊浮夸、不马马虎虎、不粗枝大叶,要有一种精益求精、不断追求的科学精神。化学史上被称为“第三位小数的发现”是一个极好的例子。1892年英国科学家瑞利多次测定发现,从空气中得到的氮气每升重1.2572克,从氮气的氧化物中得到的氮气每升重1.2506克,两者在第三位小数上存在差异,相差0.0066克,相当一个跳蚤的质量。瑞利没有忽略这一差异,更不认为是实验本身的“误差”加以“修正”,而是把他的实验结果与研究的论文一起公开发表,这引起了他的朋友拉姆塞的注意,并开始研究这个问题。这就是惰性气体最初被发现的过程。试想瑞利如果忽视了小数点第三位差异,会使惰性气体发现推迟多少年呢?化学史上这一著名的发现,真正体现了诚实和精益求精的科学精神。这一事例对学生的影响很大。

二、设计科学性训练提纲,培养学生准确的表达能力

篇2

2.系统设计思路。基于知识管理理论,基础教育改革项目管理系统应该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省级管理部门-试点县区-试点学校-试点班级”四级知识主体的要求。

(2)符合项目信息采集、项目活动计划、项目过程监控、项目成果总结四个环节的知识管理需求。

(3)符合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获取、表示、存储和共享的特点。其中,从知识基本过程的管理角度来设计,针对知识获取,拟收集项目基础数据、教师和学生能力状态数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通知、方案、活动人员名单或总结报告等数据文档,再进行归类整理,提供搜索,形成可用的、有价值的统计信息和知识;针对知识存储,规定统一的数据结构和规范,利用数据库对适用性知识进行存储,便于相互交流借鉴;针对知识共享,遴选推荐优秀案例或总结报告,推送至前台门户网站,将存储的知识分享给项目参加人员,并构建邮件系统和异步交流论坛,促进项目参加人员分享显性和隐性知识。

二、总体架构设计

基础教育改革项目管理系统分为后台管理系统、前台门户网站两大部分,其中,后台管理系统包括基本数据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活动管理、教师能力状态监测、学生发展状态监测、站内通知邮件、在线论坛、前台门户管理七个模块。前台门户网站对外宣传试点项目的通知公告、文件、活动、成效等。根据试点项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系统采取省级、县区、试点学校、实验教师四级管理模式,操作用户相应分为省级部门管理用户(含管理员和领导)、试点县区管理用户(含管理员和领导)、试点学校管理用户(含管理员和领导)、实验教师和项目专家等四大类。用户登录之后,可以访问后台管理系统。前台门户网站面向公众用户开放。

三、功能模块设计

1.基础管理。该模块用于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和设置,分为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参数设置、模块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帮助等子模块。系统管理员利用模块管理,可以对后台系统的菜单模块进行添加、删除和禁用,指定模块标示和ASPX页面,动态维护后台系统的菜单结构。用户权限管理模块,用于实现系统权限的分配和管理,包括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用户组管理、用户权限分配。基础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部门层级多,用户人员广。有鉴于此,该系统采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来实现用户与访问权限的逻辑分离,RBAC的基本思想是:定义一组用户集和角色集,在特定的环境里,权限被赋予角色,而角色被指定给一个用户,此用户就拥有了该角色所拥有的权限。

2.项目信息管理。该模块对参加试点项目的部门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包括试点县区管理、试点学校管理、实验班级管理、实验教师管理、项目专家管理等子模块。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对所辖区域内的项目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导出和打印,以图表方式查阅统计结果,及时掌握试点学校、实验班级和实验教师的数量与结构。其中,数据图表采用JavascriptCharts实现。

3.项目活动管理。该模块用于对各级部门、各类项目活动的计划、实施、总结的整个周期进行管理,便于上级部门监控下级部门的项目工作状态,以及收集下级部门开展项目的佐证性材料,实现项目知识的获取与存储。

(1)活动计划管理,包括上报活动计划、审核活动计划、查阅活动计划统计。每级部门均可上报本级的活动计划,活动计划表需要填写活动内容、起止时间、参加对象人员、活动地点、活动类型、活动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等。其中,活动类型包括考察学习类、会议研讨类、培训训练类、展示观摩类、实验研究类、评比竞赛类、检查评估类等。下级单位的上报活动计划为待审状态,经上级单位审核后,即进入已审核待实施状态。

(2)活动实施管理,包括实施活动、填写活动报名表、审核学员报名。活动计划经过上级单位审核后,可以向下级单位活动通知,将活动添加到活动实施表,后的活动进入“正在实施”状态,纳入进程监督和考核验收的范围,活动承担部门需要定期上报活动完成的比率。上级部门可以通过所属地市、试验县区、活动实施状态等字段,筛选监控活动实施情况和完成率,可以对完成率进行排序比对。活动参加人员名单是项目活动的重要佐证材料。经授予权限,实验人员和非实验人员可以填报活动回执进行报名。活动承担部门能够对报名名单进行审核,并导出活动人员名单用于会务工作。

(3)活动总结与存档,包括填报活动总结、审阅和浏览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要求参加教师撰写教师个人总结,活动承担部门撰写活动总结报告,作为项目活动开展的过程性资料进行存档。活动总结的主要属性有:活动效果评级(1~5级)、审阅状态(不存档、存档)、分享范围(不共享、本级部门内共享、后台共享、前台共享)、上传附件(活动的文档资料、视频、图片等)。

4.教师能力状态监测。该模块包括掌握进度监测和能力档案监测,用于对教师参加项目所需能力的掌握进度进行监测,对教师参加项目的教案、获奖、参加活动情况及总结报告等各种档案信息进行管理。教师能力状态监测利用一个基于系统设定的、包含二级项目的评价量规,由教师本人及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评价,具体分为个人自评、学校评价、县区评价、自治区级评价等四级评价。评价量规中的每个评分项目由未知、知道、理解、掌握、精通五级(用1~5分表示)构成。定期评价教师能力状态,及时更新教师得分。各级管理人员可以按教师、学校、县区三个层面,对教师掌握能力情况的得分进行查询和统计。

篇3

1.1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的产生经历了复杂的社会历史变迁,一方面霍桑试验以及人际关系学说的兴起,使得以对人的哲学关怀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学、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境遇进行反思的存在主义哲学有了长足的发展,价值、伦理道德等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另一方面,20世纪初以来,环境的恶化和各种社会问题所引起的矛盾的凸显,让人们开始反思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人们越来越质疑打着科学主义旗帜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达到了它所宣称的那种客观的、“价值无涉”标准,抽离了价值来谈人和教育的发展,存在很明显的弊端。由此,一种新的教育管理观孕育而生。

1.2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的知识论基础

1.2.1 康德哲学

18世纪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纯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认识能力及其范围和限度,认为事物既不是纯粹客观存在的,也不是纯粹观念的东西,而是被划分为“现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尔德根据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从而形成认识这一表述,提出了“组织的人类发明论”,强调组织依赖于个体,因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强调人在组织和管理中的作用,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差异性和创造性。

1.2.2 费耶阿本德的无政府主义

列宁说过“革命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必须善于毫无例外地掌握社会活动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费耶阿本德采纳了这种思想,并继承性阐释出他自己对于方法论独到的见解,他指出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是阶段性的,而我们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未知的实体,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选择权,不能刚开始就把自己装在一个理论的套子里。同时,他又认为任何的思想理论,都能够改善人类的知识维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谬和陈旧,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业已存在的“科学沙文主义”。

1.2.3 马克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

马克思·韦伯认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并着重解释了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知,取决于社会成员各自不同的经验对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观理解和判断。格林菲尔德借用此观点,直接否定了科学主义教育管理在认识社会科学上的理论依据,即研究教育管理现象尤其是研究学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逻辑实证主义标准。主观主义的这种主张在强调注重研究作为个体的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价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又忽视了教育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为人所共知的规律,显得失之偏颇。

2 主观主义教育管理理论对教育管理的指导意义

2.1 理论意义

(1)宣扬人的价值的回归——丰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对象的内涵。教育管理不仅研究成为教育管理问题或对象的事实问题,也研究价值问题。在对于“价值”这一命题上,文德尔班认为:“每一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者引起某种感情的东西,”其承载的主体是人。科学主义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国女子缠小脚那样,通过压缩来残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个人根本上迥异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尔德认为组织是人创造的,没有人就无所谓组织,那么可以明显的看出他把人即组织的成员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学主义教育管理理论长期以来只重(下转第43页)(上接第20页)视组织而漠视组织成员的严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过组织成员解释各类事件来理解学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关注学校里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学习状况以及对各种日常事务的认知和理解。这种人的价值的回归还体现在对人的非理性发展的重视,重新又把组织管理从科学主义教育管理理论所简单机械化的现状拉回到了实际上十分复杂的本来面目。对人和组织、理性和非理性关系的重新思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丰富了整个教育管理学科的理论体系。 转贴于

(2)重视质的方法的应用——扩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视野。在高校管理方面,仅仅运用逻辑实证等方法来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这种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表现在对教职员工各自特点的忽视或“同质化”,对高校管理的组织复杂性和历史性欠缺足够的考虑。而“质”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与单纯数量化、客观化的调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体间的”意义解释在面对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对象和问题显得更为有效,尤其是在面对如此庞大的组织系统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这种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们必须深入到学校组织系统中去,通过亲身与研究对象的交流与接触,收集原始资料,分析并进行意义的解释。它要求研究要与一种政治主张相结合,必须建立在“实践中的有效改变”这一信念之上,所有参与者必须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这一信念。这种研究方法改变了以往学校管理研究只重视“自上而下”的视角来分析教育管理产生的问题和现象,为学校管理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和操作方法。

2.2 实践意义

强调领导的艺术性——提出了学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领导者在实现学校这一庞大和复杂的组织目标上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稍微学过管理学的人都知道,梅奥的霍桑试验表明人不仅仅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由此带来的人际关系理论运动和人力资源理论的普及为领导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学习模式,更为准确的说,是一种领导的艺术。它将学校管理的所有活动理解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它更像是麦柯希所表述的那样,“学校是一种从事于对话的文本,这将为转换型的教育对话和实践创造出有利条件,形成一种相互鼓励和提升的关系。”这也是主观主义教育管理价值在高校教育领导实践上的具体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关心教职员工,满足他们的社会需求,培养学校组织成员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但是这在客观上对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为苛刻的要求,即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全面的个人素质,更要懂得根据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来实施领导。

参考文献

[1]孙绵涛,罗建河.西方当代教育管理理论流派[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2]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3][美]保罗·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无政府主义知识论纲要[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

[4]黄济.教育哲学通论[M].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

篇4

一、问题的提出

器官移植是通过手术的方式移植入新的健康的他人器官以替代患者原来病变的器官,恢复其正常的生理功能,由此极大地拓展了医学治病救人的能力;而且这往往是挽救那些严重器官组织病变、无法通过传统药物治疗方式的患者的唯一手段。相对于传统的对症下药,它被誉为20世纪医学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一经面世,就对现代医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当今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广泛的应用。然而,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治病救人、挽救生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带来了一些难以回避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人体器官的提供上,可以摘取哪些器官进行器官移植?如何摘取?二是在器官移植手术上,如何进行移植?二者构成了器官移植问题的完整逻辑,其中存在较大问题是第一个方面,尤其是摘取活体器官的问题(本文即主要探讨活体器官摘取的立法基础问题)。因为,人体器官是人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作为人最重要权利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摘取器官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对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有学者就指出:“器官移植的实质都需要通过牺牲或损害一个个体的利益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损害问题。”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运用,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恶性事件也不断出现。这些事件中非法摘取他人器官不仅给被摘取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人身伤害,也严重侵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人的尊严的道德情操,令人警醒。

应该说,器官移植在现代医学领域中的成就巨大,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同样突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社会发展、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灾难性的负面效应。问题的存在足以令我们审视器官移植的立法基础及器官权利的边界问题。而在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不啻于新法,主要是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1条将立法宗旨明确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第3条明确禁止、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人体器官只能依法捐献。第二章即是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捐献人的行为能力条件、年龄条件和器官接受人的范围。《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护器官供者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无疑意义重大。但在笔者看来,《条例》存在着重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中器官供者自愿捐献及其规则,却欠缺保障器官供者生命健康权利的明确规定。而理论上对于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学者也多从器官的权利属性、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或伦理道德禁令等方面论述器官移植的正当性,对摘取器官给器官供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及其程度问题,虽有论述,但多于简单,也并没有相应的位阶顺序的探讨。这实际上是立足于器官移植医学价值的主视角,探讨其中的医学伦理道德规范。笔者认为,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代社会器官移植中的法律价值危机。因为现代社会,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人格权平等的基本法律理念下,器官移植为救助某个个体而摘取另一个健康个体的器官或组织的合法化根据是什么?如何避免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呢?等等。笔者认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首要的立法基础就是不得严重损害被摘取人的生命健康,即摘取行为应妥当地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安全;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并应当进一步探讨器官摘取中的知情同意。而最终摘取器官也是器官供者自愿捐献其器官的行为,由此可以说,器官成为了器官供者的有限权利的客体。

二、器官移植立法的基础

(一)器官摘取的不伤害原则

采取器官移植的方式替换患者已经发生病变而衰竭的器官,医治疾患和挽救生命,前提就必须摘取一个拥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体器官。对患者而言,一般无所谓伤害问题,而对被摘取器官的人来说,摘取器官的行为首先无疑是一种“伤害行为”,倘若摘取的是极其重要的直接决定生命存亡的器官,如心脏和大脑,又何异于“以杀人的方式救人”呢?器官移植凭借什么能够摘取一个人的器官将之移植入另一个人的体内呢?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思想深入人心,人权被上升到基本人权、自然权利的高度,是人因其成为人而享有的权利。而自由和平等就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如西方法谚道:高贵的皇帝和穷困的乞丐是平等的。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自然应当成为现代医学开展器官移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颠扑不破的真理。器官移植摘取他人人体器官理应不伤害或尽可能少伤害器官供体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得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害。之所以强调器官移植的不伤害原则,旨在保障被摘取器官人重大的生命健康权利,避免滥用器官移植技术而导致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道德风险。将不伤害作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首要原则,也是缘于器官移植的现实情况,现代医学实践就是以器官移植的不伤害原则决定着器官移植的种类和范围。即将可供摘取和移植的器官限定于那些不至于剥夺生命和危及重大健康的器官。医学上,个体是由生理结构不同、功能各异的器官所构成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与这些人体组成器官的结构完整及功能良好情况密切相关。现代社会器官移植显然不能不加限制地摘取个体的任何器官,而只能摘取那些不至于严重伤害个体的生命和重大健康的器官。基于此,目前代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成就也较为广泛开展的是肾脏移植和肝脏移植。前者主要是手术摘取某一个体的单个肾脏进行移植,后者主要是摘取某一个体的部分肝脏进行移植。正常人体的肝肾都具有强大的生理代偿能力,即单肾或部分肝脏就可以代偿受损部分的功能。这种代偿能力为我们摘取这些器官进行移植提供了可能性,即不至于摘取器官就等于伤害其生命。

客观上,重要人体器官直接牵涉到个人重大的生命健康问题。如果器官移植在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保障上没有设定明确“禁区”,没有合理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控,就难免会产生侵犯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道德风险。事实上,目前为社会所关注的器官移植大案,就主要是非法摘取他人人体器官而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人们所关注的除了表现为非法摘取的“强摘”、“偷摘”、“诱摘”等险恶的手段行为,更让人们目光聚焦的是非法摘取器官给当事人造成的触目惊心的伤害。

在此意义上,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理应成为器官移植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器官移植立法中,器官供者又被称为器官捐献者,是自愿无偿提供其器官以供移植的一方当事人,其中蕴含的道德主义、人间情感、利他主义和同情心,毋庸置疑。与之相应,器官移植挽救生命也不能枉顾无辜健康的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当然,完全不伤害是现实不可能的,不伤害实为尽可能的不伤害、或并不危及到被摘取人生命安全的伤害。这种伤害是为现代社会一般民众观念所能容忍的轻微程度的伤害。在不伤害的前提下,一般的社会观念是行为人应当尽可能地为他人提供“举手之劳”。例如,对于非重要的人体组成部分——细胞和组织等(如血液和皮肤组织),它们之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意义不如器官,而且细胞和组织往往具有很强的再生能力,摘取它们对人体的伤害往往比较小,因此一般不会存在严重伤害的情形,社会中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多。

(二)器官移植的知情同意原则

现代社会器官移植,可供移植器官的摘取不得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这样行使也可以那样行使。虽然生命健康权利是典型的人身权,因其与权利主体人身密不可分,并不能自由的处分,但其毕竟属于权利的一种,并不能脱离自由权利之义。由此,权利保障思想还要求在不伤害的原则下,摘取器官供者的器官离不开被摘取人的知情同意。

法谚道“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法益保护观点认为:“刑法将保护他人权益作为任务,在他人权益遭到侵害的场合,允许国家发动刑罚权进行干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侵害他人是违反他人的意思的。因此,即便说他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如果该侵害不违反他人的意思的话,刑法就可以从该任务中解脱出来,没有必要将该侵害行为评价为犯罪。”不仅刑事法律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民事法律更注重行为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国外学者通常就将摘取器官供者器官行为的正当化依据归结为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杰拉德·德沃金(Gerald Lhvork)在1970年出版的《英格兰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中提出过合法摘取器官的三个条件:“(1)供者须给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术须为治疗性的目的,且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3)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在德国和日本,“在下列条件下,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在此意义上,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思想理应是器官移植的又一重要立法原则。行为人对摘取其器官的知情同意,就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犯罪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知情同意并非仅仅器官供者事实上的知情同意,而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固然原则上存在知情同意的事实就可以摘取其器官,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试想一个尚无准确认识和理解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的承诺,由此他们很难对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及其严重后果完全知情,也就谈不上基于知情的有效同意。为避免器官移植的滥用及其存在的道德风险,保护人们的权利,器官移植的立法普遍禁止以“知情同意”而摘取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认识能力的人的器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也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9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应该说,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摘取行为及后果完全知情而作出承诺,但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承诺的合法有效。如特定重要的人体器官往往是唯一和不可能再生的,摘取这种器官就意味着死亡的情况。因为在生命权的讨论中,恐怕没有哪一个国家允许人们自由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可见,当事人的承诺并不是也不应当是无限的承诺权,而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必须考虑目的的正当性、法律上的正当性以及器官供者的健康状况,等等。个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是个人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人并不能随心所欲和毫无限制地行使这些权利,而应当遵守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其中为现代社会承认而成为基本信条的是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虽然供者的知情同意是阻却摘取器官行为违法性的理论基础,但是什么是有效的知情同意,或者法律所认可的知情同意与事实中供者的知情同意是有差别的。

三、器官权利的边界:商业化禁令

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行为符合了不伤害的原则,又具备了被摘取器官者的知情同意,那么是否意味着就可以自由地摘取其器官呢?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涉及到如何正确地认识器官权利,如果摘取器官行为既无伤害,又有知情同意,在表面上即器官供体放弃其自身器官权利的行为。遵循自由权利观点,权利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个体放弃自己的器官是一种权利行为。由此,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器官权利的概念,指出器官权利的形成实质是器官的法律地位从主体“人”组成部分转化为权利客体,即器官“客体化”,器官权利提出的意义不只对规制器官移植技术的本身,其后蕴藏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对人体客体化的法律规制的探索。

“所谓人体器官权利,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自然人对其器官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以及自主支配的权利,其兼具身体权和物权的属性,可以说是一项全新的权利。”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意识到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的复杂性——在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理论中,人体器官具有“人格”和“物”的双重属性。在此意义上,学者一般将其视为一种全新的权利。而权利即自由,不少学者大胆主张人体器官可以合法的自由买卖,成立人体器官市场,允许通过自由的商业买卖来获取临床上急需的人体器官。即国家应当建立一个人体器官交易市场,允许人体器官的转让和交易。在论者看来,人体器官自由买卖合法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可以有效地解决临床中供体器官短缺的问题,有利于救死扶伤、挽救更多的人的生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二是可以通过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使器官出让人的损失得到合理地补偿,有利于防止非法交易侵犯出让人的权利;三是可以通过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确保器官的正常用途。

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对人体器官买卖,几无例外地作了禁止的规定,严禁人体器官商业化买卖是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立场。例如:英国1989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Human Organ Transplants Act 1989)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运作,该法第1(1)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英国:(a)为提供已经或将要于英国或其他任何地方之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摘除并将被移植于另一人体内的器官或为意图提供这样的器官之要约而作出或接受付款,(b)谋求寻觅愿意为获取付款而提供该器官的人或为获取付款而要约提供该器官,(c)提出或商议涉及为该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该器官的要约而作出付款的任何安排,(d)参与管理或参与控制其所从事的事务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议作出任何这种安排的法人或非法人社团,则其将构成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第11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及约定作为提供移植手术使用的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2.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作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3.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进行中介,以及作为中介对价的财产上利益……。”此外,诸如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智利、西班牙、津巴布韦等也都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并明确将人体器官的商业化规定为犯罪而科以刑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也不例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10条又将“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些立法都是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买卖。理论上主流的观点也是反对人体器官的自由买卖,认为人体器官买卖应当被禁止,其理由主要是:“(1)人体器官买卖会造成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因为穷人更有可能会出卖自己的器官;(2)人体器官买卖会使器官的出售者处于手术的风险与痛苦之中;(3)如果允许人体器官买卖,将会导致人体构件乃至人的商品化;(4)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自愿同意将自己置于这样一种风险之中;(5)如果允许捐献者获得补偿,则会损害现有的以利他为特征的器官捐献体制。”

篇5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国家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我国各项建设事业发展进步的同时,国家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也不断进步,这对我国建筑施工水平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我国的建筑施工水平得到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容易发现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反过来影响了我国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在发展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建筑施工质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笔者在研究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管理进行全面论述,并对建筑施工质量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希望可以促进笔者自身工作的进步,也可以为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发展和施工质量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施工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对于整个建筑施工的发展和建筑施工质量的保障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做好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不仅对我国建筑施工技术水平的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作用,而且对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体系建设和发展都有着深刻影响,所以,笔者将从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不同部分对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进行论述。

图纸会审

任何建筑工程在施工建设之前有必须完成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施工的图纸也是建筑开展施工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指导。要确保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要在施工建设之前对认真绘制图纸,并且对施工的图纸进行科学的会审。在会审施工图纸的时候要认真检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等。在会审中将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提出来共同讨论和解决,而且要注意分析施工图纸中的各项设计在具体施工阶段可能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将这些难点和问题在会审阶段提出来并尽量做好相应的解决预案,以便在问题真正出现的时候可以及时有效解决,避免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造成较大影响。在会审施工图纸的时候要尽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全面的协商,切实了解不同主体对于施工图纸的设计和要求,尽量在会审之后达成一致,将会审的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作为施工的重要技术资料和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

作为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的质量水平都有着深刻的影响作用。要保证施工过程有科学合理的指导,就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工作。首先,对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科学的安排,确保整个施工的顺利是符合建设要求和标准的,也能保证整个工程的进步符合预期的安排,以便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完工。认真做好建筑施工的各项资源的配置和合理安排,确保施工所需资源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以保障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根据建筑施工的科学顺序对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安排,根据科学的先后顺序安排工程的建设,先对低下的工程进行建设,再对地上的工程进行建设,先建设主体的项目,再建设围护的项目,先做好结构的施工,在做装修的工程,这样不仅符合科学的施工建设顺利,而且也可以使得工程建设的一些资源得到节约。第三,对施工的机械进行科学的选择,既要根据施工的各项技术要求进行选择,又要根据施工地点的具体条件进行选择,不要选择那些与实际施工地点的情况不符合的施工机械,另外,还要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施工机械,这样才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能保证施工进度的按时进行。第四,做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的安排工作,根据施工过程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选择适宜的施工技术,还要根据施工人员的具体施工技术水平选择相应的施工技术,这样既能保证施工人员可以科学合理的采用施工技术,也可以保证工程的建筑工程的建设顺利进行。第五,对施工的进度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施工进度安排,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时候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施工的进度,认真遵循施工不同阶段之间的衔接顺序,以确保施工的进度符合科学性,也能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完工。

技术交底

不同的建筑工程有着不同的施工特点和施工技术要求等,所以在技术交底的时候也有着不同的特点。在技术交底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来进行,仔细将工程涉及到的施工技术方法、安全措施、质量标准等内容向相关人员进行交代,以便相关人员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认真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建筑工程在施工的时候符合相关的标准,确保施工的质量符合标准。

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的质量受到施工不同阶段的影响,无论是施工的设计阶段还是竣工阶段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在施工的时候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要求,对工程的施工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在工程中得到合理应用。首先,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把好关,坚持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不能因为赶进度而减少施工的环节和施工的日程,更不能降低工程施工的成本,也不能偷工减料,确保整个质量把关的环节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其次,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头上,这样才能保证在施工的不同阶段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这样也才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也使得工程施工质量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避免出现无人负责的现象。最后,避免将工程施工的检查流于形式,要注重具体可行的措施,因为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只是手段,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只是保证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所以要做出具体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标准。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整个建筑的使用和寿命,也关系到建筑工程的投资和回报,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必须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随着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水平得到了很大进步,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限制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下面,笔者将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和实践的经验,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措施进行论述。

工程质量的变化情况

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处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时要兼顾到很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如果发现施工的工程出现了一定的裂缝,那么就要及时寻找原因,然后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如果建筑出现了一定的表面质量问题,那么就要仔细研究问题的性质,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的预估,在恶果发生之前做好相应的改善和挽救措施,避免更大损失的出现。如果出现了较大的质量事故,那么就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警戒,避免人员进入现场受到伤害。对建筑工程的结构进行检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对建筑工程的结构稳定性进行认真的监视,避免建筑工程的结构出现安全事故。

质量问题处理事项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质量问题,因此,要根据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首先,面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要处理得彻底,不能将问题遗留,避免问题的再次出现。其次,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针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还要对质量问题的周围部分进行检查和管理,以便将存在隐患的问题发现然后将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消除同一个质量问题对周围产生的负面作用。第三,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根据不同的质量问题分析其出现的原因,然后再研究切实可行的问题处理对策,根据处理对策方案处理问题,在处理的时候也要避免过于急切而忽视了细节,总之,在处理质量问题的时候要先制定相应的方案,然后循序渐进的实施处理工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最后,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进行必要的检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对问题进行了有效解决,这些都需要经过检验之后才能得到结果的,而且对于质量问题的解决效果进行检验也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要注重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结果进行检验。

质量问题处理所需的资料

要处理好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就要认真准备好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资料。首先,要准备好建筑的质量事故相关的施工图纸。其次,准备好相应的施工相关材料,比如材料施工记录和其他检验报告等。第三,质量问题分析报告,事故情况、出现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描述、事故观测记录、事故发展变化规律、事故性质,区分属于结构问题,还是一般性缺陷,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的,是否需及时处理,还是采取防护性措施。第四,事故原因:如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温度变形、结构裂缝是施工振动,还是随载力不足。

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作为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对我国建筑工程的整体发展有着深刻影响作用。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在文中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现状和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论述了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的对策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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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价值观分有理论作用和实践作用,理论作用主要是构成专业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使命或目标的根据,是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实践作用主要是社会工作者的实践动力,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标准这种形式,可以指导社会工作者的实践,是促使社会工作者个人成长的有效力量,也是维系社会期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关系的关键;

2、社会工作价值观理论把社会工作价值观分为三个层次,指出不同层次的价值在本土化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及本土化的任务,价值观本土化着重从基本原则,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平台等方面梳理了中国社会工作价值观本土化的整体思路。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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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益平衡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种主体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冲突。基本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它体现了每个成员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需求,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实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得到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甚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主要体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重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2 效率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简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数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节的基础,而能促进资源最优配置的则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励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仅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特别是此种行为严重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

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打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转贴于

3 结语

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规范领域的正当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8.

[4]刘丽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J]知识产权,2009.

篇8

 

管理会计是以现代管理科学为基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把管理与会计这两个主题结合起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信息系统。管理会计为决策与计划提供信息,协助指导与控制,制定激励目标,计量与评价绩效,对强化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21世纪,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愈演愈烈,管理会计又面对怎样的挑战呢?

一、要求管理会计的目标发生变化 

按照世界经合组织的说法,知识经济就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管理会计的一个主要的职责就是把握知识经济的特征,提供多样化的信息。由于管理环境的变化,要求管理会计系统提供管理过程的“长期战略”信息、提供“服务”、“交货时间”等信息;而这一切都需要传统管理会计目标发生转变,由原来以“成本”为中心,转变为以“增值”为中心,继而转变为以“核心能力”的培植为中心。 企业只有具备核心能力才能持续获得价值增值

二、要求现有管理会计技术方法的革新 

1.合理计量智力资本 

20世纪80年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仅为38%,有形资产为62%;90年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为62%,有形资产为38%;21世纪,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为85%,有形资产为15%。 

传统会计模式注重有形资产的计量,而知识经济下,知识等无形资产的贡献对企业价值创造的影响已远远超过了其他实物资产,为了有效地管理企业的智力资本,同时也为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就必须对智力资本进行计量和报告,知识经济下作为主导生产要素的知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而人是知识的创造者,只有准确的计量了人力资本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才能正确计算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决策。 

2.成本计算和管理方法要求随之改进 

在管理会计中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必须作革命性的变革,以“产品”为中心的成本计算将被以 “作业”为中心的作业成本计算所代替。随着高新技术对传统工业领域的渗透,将会引发生产的大幅度增长和人工成本的显著降低,当前的管理会计方法已不能适应新技术的要求。如制造费用的分配,一直以来,对其主要是以直接人工工时为分配标准,而随着高新技术的比重越来越大,人工成本在产品成本的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少。因此,如果制造费用的分配仍以工时为标准,必然会使产品成本信息失真,企业据此做出的短期经营决策和业绩评价,就可能出现较大失误。 

3 .要求存货管理模式的改变 

在知识经济时代,全球范围内的网络支付、网络采购等活动都可在网上进行,传统存货模式受到挑战,“零存货”的概念有可能成为现实。存货乃是一种资源的闲置,它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果,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应该务求“及时适量”生产,预防产生存货堆积的现象,以至于逼近零存货。传统管理会计中对存货的处理方法已不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

三、要求改变对现行投资方案的评价 

目前的投资方案评价,主要是考虑企业的财务效益。目前管理会计所采用的决策评价标准主要是利益最大化(成本费用最小化)和现金净流量最大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投资主要以智力投资为主,随着企业投资的取向从物力投资向智力投资的转变,管理会计决策方案的评价标准也将从单纯的以财务效益为重点转向财务效益和综合信息并重的评价标准体系。投资的评价和选优,应以方案可能产生的全方位效益为出发点。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产品价值的大小将主要由其具有的知识含量或技术含量决定,因而经营决策的重点应集中在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积极作用,如何通过适当地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而使企业产品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值。

四、要求管理会计加强对非财务信息的重视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的非货币信息将充斥于社会经济的每一个角落,要求企业的管理会计人员及其他各个责任中心从中选择对本企业有用的信息,即利用管理会计所提供的非货币性和货币性信息来满足各方面的需求,有时非财务信息的影响甚至超过财务信息。例如,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引进人才的未来效益、引进高级制造技术的长远利益等,都关系到企业全方位的效益。

五、知识经济要求管理会计着眼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而不是仅仅关注企业的生命周期

现行的管理会计仅考虑生产者所承受的成本,而不反映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所承受的成本,不仅包括购买价,还可能包括与安装、运行、支持、维护、丢弃相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应该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引起企业产品的设计者的足够重视。

六、知识经济要求管理会计注重价值链分析 

迈克尔•波特教授认为,价值链是开发、生产、营销和向顾客交付产品与劳务所形成的一系列作业的价值。价值链分析要求管理者注重企业的外部环境,分析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这条价值链及其一系列的相关活动,从而管理成本。价值链构成了企业的生命链,是企业具有生命价值的基础,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增加价值。在识别了价值链中每一阶段所增加的价值及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成本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和发展企业的持续竞争优势。有效管理价值链对于增加顾客价值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强调顾客价值,要求企业经营者以顾客为中心分析价值链中不同作业的性质。 

正如著名会计学家余绪缨教授指出,“与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相联系的智力资本管理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21世纪管理会计将“以人为本”,围绕企业核心能力的培植构建其基本的框架。这也是未来管理会计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余绪缨:现代管理会计研究的新思维[J].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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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依法治校的理论基础

(一)从人性的角度分析

从自然属性而言,人类普遍希望获得有秩序而安宁的生活,但人的个体普遍具有欲望和兽性,需要加以节制。法律本身就是人类兽性和欲望的枷锁,其作用之一就是让人之成其为人,促其保持人性,使社会运转有序,人人获得安宁。亚里士多德就曾认为,众人的才智胜过一个人的才智,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的意见更为全面,更合乎正义。因此法治优于人治,众人之治优于个人专治,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从社会属性而言,人天生就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的动物,人的社会性是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和来源。人既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也是社会关系的存在,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中。人类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过上群体的生活,最初是为了团结一致,从自然界获取生存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料,以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给自足。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了共同利益和谋取更加优良的生活,依然社会地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实现与他人的合作、交往、交换,追求平等、秩序、公正等价值。人正因为具有社会性,才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平等、秩序和公正。

(二)从行政法学理论和高等学校的性质分析

对一个组织的治理,有多种多样的方式,一般包括经济、行政、法律、思想等方式。每一种治理方式都有其特定的优势和适用范围。法律手段相比较而言,是一种非运动式的长效方法,是组织治理的较好地一种方式,能够更好适应市场经济背景下各组织治理的需要。

我国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从行政法学角度,依法治校关注的是高校的治理权如何实现,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权有无法律依据,权力的边界在何处,也就是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其权力的行使受不受司法审查,怎样平衡司法审查和高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如何看待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高等学校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这主要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在大陆法系国家,高校作为教育者,代表国家履行教育义务,实施有关公共管理性质的职权,则具有行政法上公务法人的地位。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特定的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公务法人与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与政府机关相比,作为公务法人的大学,具有明显的特点:存在的目的是在特定的领域为公众提供服务,而不是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溢出机构之外;提供的服务及其过程有专门性,机构宜自我管理,而不宜由外部机构或通过公共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欧洲大陆法系的公法人理论,大学作为公务法人,较作为公法团体的政府机关,有更大的独立性。实践也证明,自主的、更加专业化的管理,对大学完成它的主要责任非常重要。

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公务法人的概念,更没有对高校公务法人地位加以界定,但高校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特色是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所规定的学校行使的权力中,其中有关学生学籍管理、处分、颁发学业证书等,应属“公权力”性质,因为它有明显的单方性、强制性,有典型的行政职权或公共管理职权的特点。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在我国已被法学界以及司法界所普遍认同。

可见,高校是公法人中的公务法人,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其权力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授权,如招生、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等。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一种特殊的授权行政主体。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决定了它具有行政法上管理者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因此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是法律对它的基本要求。[]

二、高校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我国高等教育外延上的快速扩张和内涵上的滞后发展矛盾并存,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不断冲击着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而以法治为基础,以现代大学制度为核心的新的管理模式正成为国家管理高等教育和高等院校自身管理的价值取向。大学教育被纳入法律调整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与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必然趋势。这种发展的趋势,从根本上来说是由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与依法治校的内在价值共同决定的。

(一)依法治校是适应高校大发展的需要

我国高等教育自1996年开始扩招,逐步走上了大发展的时期。高等学校的规模越来越大,招生人数成倍增加。据官方公布的数据,1998年全国高校招生人数为108万,2008年达到607.66万,整整增长了近6倍,2010年更是达到了657万人。根据《200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08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689所,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2979万人,是1998年在校生人数800万的3.7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4.2%,远远超过了15%的国际公认高等教育精英阶段,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规模为9086人。随着学生人数增加,教师和管理人员也急剧增加,高校发展速度是如此惊人,事务是如此庞杂,以致不按规矩办事,不依法治校根本无法适应高校的快速发展。

1、依法治校是高等院校转变管理方式的主要手段。新的形势需要新的管理方式,高校的大发展要求以法治为基础对现行高校管理体制进行根本改革,从而实现从传统经验式的管理模式向民主科学化的管理模式转变,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这是高校当前改革发展适应新形势的的必由之路。

2、依法治校是高校规范办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由于当前我国众多高校的办学历史、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以及办学性质等多方面的差异,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为了盲目追求生源,获得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和职工福利,一些高校办学行为缺乏规范性,随意性较大。有的虚假宣传,重招生,轻培养,引起社会强烈不满,损害了自身形象和社会声誉,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高校只有依法治校,依法办学,才能在高教大发展中抓住机遇,赢得声誉,得到发展。

3、依法治校是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需要。现代大学追求的不应仅仅是规模大,更重要的是水平高,即要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大学需要一流的管理,一流的管理必须依靠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来实现。一切制度必须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保障,“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表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以大学理念为始点,遵循法治之道,实施依法治校。[]” 要建设一流大学,不坚持依法治校是不可能的。哈佛、剑桥等世界著名大学之所以塑造出百年不败的声誉,根本原因也在于坚持依法治校;香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就是在推进国际化、现代化、市场化的同时,强调依法治校。

(二)依法治校是适应教育变革的重要选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和行动更加独立,个性更加张扬,民主和权利意识更加强烈,我国高等教育正面临一场深刻变革。首先,社会与教育之间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由被动接受教育向主动选择教育转变,教育不仅是社会的需要,更主要是受教育者的主动需要。其次,社会对教育需求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由数量需求向质量需求转变,由单纯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转变。再次,社会对学校管理工作的期望值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迫切期望高等学校要依法举办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管理学校公共事务,维护教育受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市场价值规律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教育评价体系也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对高等教育评价呈现出多元化倾向,且逐步统一到法治层面。 转贴于 高校要获得充分的发展并为市场经济服务,就必须以市场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安排招生计划,进行专业设置、课程设计,实施教学方案,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推行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才能确保高校科学发展,建设和谐校园,较好满足教育受众的需求,得到社会的良好评价,主动应对这场新的教育变革。

1、依法治校是发扬民主,保障高校民主管理,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 民主管理是高校科学管理的基础。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和归宿。只有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热情,才能推动学校适应教育变革,促进高校事业科学发展。

2、依法治校是切实维护学校权益和师生利益的有效保障。随着高校的快速发展,高校与校外的各种业务及经济联系也在不断拓展和加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稍有不慎,学校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这就要求高等院校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同时,只有坚持依法治校才能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面行为,有效化解校园内部矛盾,妥善处理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依法治校是推动高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和谐校园的需要。市场竞争容易走向无序,要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我国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高校集中了社会的精英,在构建和谐校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理应发挥应有作用。依法治校和建设和谐校园是二者是相制约而存在,相辅佐而发展。和谐的校园环境,是无声的育人载体。和谐高校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理想状态。“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和第一要义,也是构建和谐高校的关键条件。依法治校是以一种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校原则和方式,使高校治理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形成稳定秩序与和谐状态。因此,构建和谐高校与推进依法治校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下,高校增强依法治校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就显得尤其重要。[]

三、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性

(一)适应世界范围类高校的竞争必然要求依法治校

我国高校也面临立足国情,着眼未来,放眼世界,建设一流大学的紧迫任务。世界高校的竞争和发展证明,高等教育发展得好的国家无不重视依法治校,世界一流大学无不没有先进的大学管理理念,坚持依法治校。

(二)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必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

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各行各业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则和原则行事,健全法规制度,弘扬法治理念,体现法治精神。高校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校系统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必然成为法治的调整领域。作为传播文明,普及新知的重要基层单位,必须高扬法治的旗帜,让法治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三)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必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

人们在按照法律的规范处理各种经济事务的同时,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识也相应不断增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人们越来越善于运用法律规范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运用法律手段甚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去靠管理者的威信威望、强权地位、信息封锁等办法治理高校的办法在今天效果已经大打折扣。人们普遍希望管理者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校能够不依法治校吗?

(四)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必然要求高校依法治校

我国经济上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成为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高校精英云集,人们思维活跃,个性独立,对民主尤为期盼,渴望民主管理,发挥自身作用。近几年,国家也积极推动校务公开,注重高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干部选聘、重大决策等方面要求发挥专家教授、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方面的作用。广大师生员工希望参与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主张民主立制,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政治的发展客观要求将好的经验和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要求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办学,将大多人的意见体现在管理制度中。只有依法治校才能充分发扬民主,同时,高校的民主建设反过来也必然推动高校依法治校。

参考文献

[1] 李秀云,吴平.《对高校依法治校的解读》.北京教育高教版,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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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学院实验室;建设现状;管理模式;教学效率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一般分为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教学两大阶段,而基础医学是以理论与实践性相结合为自身特征的学科,是学生日后学习学科知识的基础理论课程,因此实验教学在基础医学教学内容占有一定的地位。实验室的合理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不仅代表着学科的发展水平,也是高等医学教育开展科学实验与教学的重要场所。而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是刚刚成立的医学院校,无论在建设的实验室的数量或者质量都难以符合教学要求。为了能够提高实验室教学效率,适应高等教育对实验室的要求,我校对基础医学实验室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并实施有效管理,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1 我院原有基础医学实验室概况

在我院刚刚成立时,建设的基础医学实验室按照学科划分为人体解剖、局部解剖、病理、组织学等几类,并且每个学科均设有独立的实验室,由学校的实验管理科统一进行管理,但是随着教学的开展,这种管理模式呈现出了以下问题。

第一,由于分科的细致全面,导致各个实验室的建筑面积较小,场地紧缺,进而让实验人数缩减,影响了实验教学的开出率与工作效率,同时阻碍了各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与横向联系,让教与学很容易产生学科之间的脱节。第二,由于实验仪器设备过于分散,加上学生实验分组人数众多,让教学设备使用率低,进而影响实验的整体效果。第三,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人数较少,力量分散,因此对设备难以统筹管理。第四,由于基础教学中验证性实验多,而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相对较少,因此不利于培养出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开放性思维。

2 对我院基础医学实验室的资源有效整合与共享

第一,医学实验室空间与设备的综合利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学科的相应特点进行调整,让人体解剖和局部解剖合并,病理和组织学合并,生理和药理合并为机能实验室等。这样能够让相关学科实验室之间有着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的关系,比如,药理与生理医学都用到鼠兔解剖台和生物信号采集系统等设备,这不仅让各学科之间的实验室使用面积增加,并且能够同时进行12组实验,使教学效率显著提高。

第二,对实验课教学的时间合理安排。根据教学计划,人体解剖、病理、药理和免疫实验安排在单周进行教学,局部解剖、组织、生理和寄生虫实验安排双周进行教学,通过这样安排相关的实验室,不但能够共享空间和资源,还互不干扰,并且避免了实验室闲置。

第三,对基础医学实验室的综合管理。

(1)我院对各学科实验内容进行统筹安排,提升了实验室利用率。学院根据实际教学情况成立了实验中心,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首先根据相关学科的特点,通过会议制定了教学计划。然后对可利用的实验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合理安排实验科目与内容,让相关的专业既能够相互共享资源,并且互相不影响;既能够拓展实验室的规模,提高教学条件,还可以避免了重复建设,降低实验室闲置频率。

(2)对资源进行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实验中心需要将各学科的实验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让实验资源由分散转变为集中,相互补充,以免出现重复购置的现象,提升了资源的利用率,能够为学院节省财力与物力。对于一些大型的贵重设备,学校要统一进行管理,并且不定期对资源设备进行保养与检修,并且相关人员需要用计算机进行分析,为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提供必要的依据。

(3)统一对师资队伍培训,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由于学院刚刚组建,学院领导相当重视着实验教学发展,因此为了能够加强实验队伍建设,需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实验教师队伍。在学院领导和支持下,我院对各科任课教师与专职实验员需要负责的工作进行详细制定。在每学期开课前,各学科教师需要将新学期的实验计划上报给实验中心,而实验中心需要对实验时间进行协调,并且进行相关的师资培训,每个教师都要掌握牢固自身的专业,进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4)对基础医学实验室的管理思考。由于高校的实验室是实现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也是高校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实验室管理水平的高低能够反映出高校教学的质量与科研水平,这是一个牵动全局性的系统工作。如果我们不能进行统筹策划与系统管理,那么在教学中的某个环节就会出错,影响到整个教学的效果。为了能够提升我院的教学质量,必须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在对实验室建设管理改革中,逐步提高了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与动手能力,并且实验开出率达到了98%,各学科的实验课满意率也有了明显提高。

3 结语

总之,基础医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是一个长期与系统性的工作,医学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而发现问题,并用创新的思维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提高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出实验室的功能,最终为社会培养出优质的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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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立法的目的方面。这两者在立法的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只不过是运用的手段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综合治理手段相对于《刑法》的惩罚手段来说发挥了极大的补充和协助作用,和《刑法》实现了有机的衔接。

2、在管辖权的体制方面。这两部法律在属地管辖方面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刑法》所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的混合管辖权体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只采用了属地管辖的原则。

3、在行为和惩罚的相适应方面。《刑法》坚持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体现着治安管理处罚和治安管理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两部法律在惩罚的轻重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必须要相适应的原则上基本是一致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行为和处罚规定方面的衔接和协调

1、在法律调整范围上的衔接。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相关规定上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这两个法律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都实现了调整范围的有机衔接。在上述的一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作了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和第65条有违善良风俗的规定以及第29条计算机违法的规定等,都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了调整领域上的对接。

2、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衔接。违反治安管理所调整的大部分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和犯罪行为的表述比较类似,只不过是有量或者程度上的差别。比如盗窃在达到一定数额和伤害到一定等级时就认为是犯罪,不然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对于同一行为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适用《刑法》,常常是因为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罢了。和犯罪行为相比较,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不过是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另外,在违法犯罪的主体上,这两个法律在规定自然人主体以外,都是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可以说,构成要件的进一步统一不仅使立法体系更加统一,也使得执法和司法更加规范,更加便于操作。

3、在处罚体制构建上的衔接协调。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借鉴了刑罚模式,建立了全新的治安处罚体系。把治安处罚种类分成主罚与附加罚两种。治安处罚体系中的罚款和刑罚体系中的罚金刑在适用上趋于接近。这两者既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附加适用(并罚);此外,对于人身罚,在处罚程度上,这两部法律都实现了进一步的统一,体现了治安处罚的科学性。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尚需进一步协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尚需改进的方面。

1、基本原则问题。《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对于保障人权和防止刑罚权的违法行使,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处罚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有很多学者据此也认为该法律坚持了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但是本人认为,该法没有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法定原则宣示,这的确一个遗憾。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可是,什么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呢?法律指向并不不明确,这都和“违法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缺位有很大的关系。

2、责任免除阻却事由问题。《刑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没有涉及这些问题。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等早已在法律中定型为免责行为,中外法律都有相关规定。所以笔者建议,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不可抗力等行为,在立法上应该规定其责任排除。

(二)《刑法》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几个方面。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刑法》实施很久之后`才得以出台,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在很多方面的内容上对《刑法》未来的修改有借鉴意义。

1、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总体立法指导思想,很值得《刑法》借鉴。《刑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是在我国第3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前后完成,有很大的的重刑化倾向,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规定的死刑较多,在未来的刑法修改当中,应当注意刑罚的轻缓化。

2、在基本原则上,《刑法》尚存在有欠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条原则在《刑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既然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以人为本,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应当从教育其悔过自新为出发点,所以,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应当考虑增加“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在属地管辖权方面《刑法》存在的欠缺。《刑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并没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规定,根据语言逻辑习惯,如果是在港澳台的船舶和飞机内的犯罪也应当适用本法,但实际上无法如此规定,所以在法律条文上应该对此有明确的阐述。在这一点上,《治安管理处罚法》非常值得借鉴,该法的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总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立法上比较重视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也较好地体现着法制统一的原则,它不但能促进于该法的顺利实施,防止由于相互冲突而出现尴尬局面,并且也给以后的其他立法活动树立了榜样,意义非同凡响。当然,这两部本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的协调还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以真正实现立法的有效统一,从而保证执法和司法的最佳效果。

(作者单位:郑州市政法干部学校)

参考文献:

[1]杨新京.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人民检察. 2007(05)

[2]吴情树.《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研究——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分析. 三明学院学报. 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