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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项目开放的角度看,尽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经平稳启动,但开放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直接投资,对境内金融市场及香港金融市场等方面将产生巨大影响。从管理角度看,更需重视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型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没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政策应落实与跟进
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企业境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境外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不同的层次,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各项运行制度,依靠制度使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时的行为明确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境外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境外投资的投资结构不尽合理
在地区结构上,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及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对非洲和拉美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则十分有限,不利于分散风险。在产业结构上,偏重于对加工、制造等初级产品产业的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严重偏少,这样的投资行业结构不利于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缺乏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由于我国与国外政治、经济、法律和风俗习惯存有较大差异,因此投资风险较大。如果在决策一个境外项目前不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就会造成损失。而目前我国为数不少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对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之前,便急于境外投资,这就使企业面临经济上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总体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使得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因而境外投资项目集中在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国外的高科技产品和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逐步成为支柱产业,这又导致我国境外投资与国外产品竞争力差距较大,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扩大和地理流向的多元化,境外投资也面临着日趋复杂的风险,我国迄今还没有关于调整境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规,风险防范机制极不健全。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条款》没有规定相应的为国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投保方式,其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和既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也仅限于商业保险关系的规范,但境外投资更多的面临着政治风险。一旦遭到政治风险而没有相应的风险措施,境外投资利益可能会全部丧失。因此,我国境外投资的安全快速发展有赖于与之配套的政治风险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二)境外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由于国际经营环境及管理的复杂性,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着许多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环境风险和境外投资保护风险。
1.企业境外融资风险。我国企业境外融资主要是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官方贷款以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等方式。随着国内外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企业境外融资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国家和企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汇率和利率风险明显增大;利用境外融资的手段和渠道偏少,难以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资金需要;融资手段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发展和提高投资效应的要求。
2.投资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我国境外投资决策风险主要体现在:决策盲目,没有建立必要的决策风险分析和控制程序。决策程序通常是根据确定的目标,制定多个备选方案,然后评估各个方案的风险和收益,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定决策方案,否则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决策实施过程失控,缺乏监管和控制程序。许多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建立相配套的监管和控制程序,不能保证决策按照预先的计划和方案正确实施,在决策环境和企业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的补救措施,致使风险进一步恶化。
3.投资环境风险。投资所在国由于其国内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带来的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政治风险,如国家政局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给境外企业带来的风险;经济风险,如汇率风险、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风险等;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它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的风险。
4.境外投资保护风险。如果东道国缺乏境外投资保护制度,那么境外投资企业除了要承担商业性风险外,还要承担政治风险。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缺乏整体战略和行业指导,使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合理的投资保护协定,也使企业因东道国政治风险遭受的境外投资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增加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安全隐忧。
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正确评估。企业应在投资前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稳定情况和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要求海外经理人员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策动向的情报,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如果企业实力有限,就要注意发挥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需要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人才,完善人才管理。发展国际化经营管理,不仅需要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更需要有战略思想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的经理人才。目前,我国比较缺乏熟悉国际规则和东道国市场法律的人才,可以通过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自身培养的不足。
3.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发展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是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策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开发、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品牌形象。通过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运用市场化和国际化手段,增强与外国跨国公司平等对话的实力。
4.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我国企业应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在投资方式上尽量采用合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可以使合资方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对资源开发等敏感领域的投资,可根据所在国情况以债务形式出资,通过产品分成获得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如果投资主体具有品牌、技术、管理优势,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做到既节约资金、避免直接投资风险,又占领了市场。在境外企业经营中采用本地化战略,一方面多雇佣当地员工,另一方面尽量实现采购本地化。
5.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政策和金融政策,把政治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调整的中心是把单独一家风险变为多个公司甚至把母国与东道国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可采取以下措施:跨国公司应设法在国际上寻找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利用筹集资本的机会把风险分散在东道国或其他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或公司的持股者、客户身上。一旦东道国发生任何政治或经济风险,公司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而且还能受到国际性的保护。设法把东道国国内的子公司的原料、零部件等市场与其它国家市场连在一起,还可以把研究与开发设备的特有技术和关键部分集中在母国,以便一旦发生国家政治或经济风险时,可以让东道国也付出应有的代价。
6.进行周期性国际投资风险分析。对投资者来说,国际投资风险分析不只是投资前期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投资期。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因大量雇佣当地劳动力,其政府没收的风险可能较低,但还存在着其它风险,如资金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等。投资企业的外部与内部环境不断变化,国际投资风险也不断变化,所以投资方应密切注意各种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投资风险分析。
(二)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现阶段我国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有效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应以我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目前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加快与外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紧密配合来为我国境外投资提供担保。
2.建立投资工业园。企业走出去,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独自成功地避免政策风险。如果有国内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可以在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集投资咨询、法律顾问等一同到境外投资,如果出现政策风险,政府之间可以双边签订贸易、投资协议,以避免可能的政策风险,甚至可以避免汇率风险,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外汇局可以协调,乃至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做这方面工作。
3.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机构以及政府与企业新的协调配合关系。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可能遭遇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在不同的投资目的国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的政治风险大,有些是经济、金融风险大,有些是汇率、债务风险大。企业要想及时分辨境外投资有无政策风险,就需要大量资料和研究来做判断。政府建立一个风险评估和咨询机构,将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帮助和扶持。同时,政府可以设立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方面的服务。
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的思路及对策
(一)重点选取优势行业进行境外投资
为满足经济发展要求,境外投资行业重点是选择具有产业和技术比较优势的行业,如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和机电行业等。在扶持大企业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同时增大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品质,加大品牌经营力度。
(二)鼓励境外企业再投资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成熟,资金尤其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格外稀缺,这样海外企业若想扩大规模,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利用已有的资本积累扩大海外的再投资。
(三)政府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政府对公司的国外投资征税时,允许在应征税收中先减去在国外已交的税金,避免两重课税,并且在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回前不予征税。外交支持。政府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与多国签定投资协定,在法律上为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创造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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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管理,而财务管理的目标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也应当以拓展市场、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基本出发点,那种仅仅为了规模的扩张、而不考虑投资经济效益的盲目投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是不可取的。当前,席卷全球的企业兼并重组浪潮和破产清算浪潮正好印证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全球最大的能源供应商安然公司的倒闭,为那些不追求效益仅追求规模而盲目扩张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一定要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进行科学的投资可行性分析,尤其是投资效益的分析。只有对那些有投资效益的项目,才能进行投资。财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估算,在进行效益估算时,对使用的数据一定要通过多方调查论证,尽量使用准确的数据。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要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只有在项目可行性分析环节起到财务闸口作用,才能将境外投资的决策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二、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进行多渠道融资
要防范与规避海外投资的融资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要量,防止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其实际资金需要量高于预测资金需要量,即项目尚未建成就出现资金缺口;二是项目正常运转后,应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从严控制款项的收支、按定单采购原材料、按定单组织生产以减少库存积压,从而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三是准确进行资金缺口预算,提前准备融资方案。一般来说,公司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就应当制定年度现金流量预算,测算全年资金缺口,并提出可供选择的融资方案,供经营决策者参考;四是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择优选择融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如当地融资和国内融资相结合,进行当地抵押贷款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从关联公司拆借融资、通过国内跨国银行的全球授信额度进行融资等。
三、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规避政策风险
要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的政策风险,需要充分利用当地的信息资源,采用“借力”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当地或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楼、财务咨询公司的咨询服务来实现境外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日常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纳税的申报和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的享有等;二是充分利用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进行境外公司的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管理本土化。财务管理本土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规避政策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建立科学的财务监控体系,掌握财务控制权或监控权
对境外投资进行有效的财务监控是防止境外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境外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失去了对境外投资的财务监控权,就失去了对境外资产的支配权。一个科学有效的境外投资财务监控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财务监控权与股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境外独资公司,投资方应当具备百分之百的财务控制权,财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等一切财务事项均应由投资者进行决策。对中方占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财务人员的聘任、考核和报酬决定权;对中方占小股的境外合资企,中方投资者应当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审计企业账务的权利。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关键词】海外投资风险防范
海外投资当然有许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数据显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而存在诸多风险,企业损失惨重。
一、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1.政治风险
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
企业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对策
面对在东道国所遇到各种经营过程中的投资风险,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经营境外投资项目过程中,应当“未雨绸缪”或“及时补救”,在风险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充分评估,及时制定应对各种风险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处置措施(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多年积累形成的应对跨国投资风险的诸多做法,非常值得我国企业认真学习借鉴)。具体来说,企业应对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1、必须依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外资”和“外商”,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东道国长期立足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必要前提就是要依法经营,认真遵守当地有关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等法律,应当说这是我国企业避免投资风险的根本因素。另外,我国企业到东道国进行投资经营,能够获得我国所需的重要矿产资源能源等重大利益,在获得利益的同时我们应当对东道国当地社会有所回报,因此,我国企业还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力争成为受东道国欢迎的“友好型”外来投资者。
2、必须预先进行投资前的风险评估
要有效化解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各种经营风险,我国企业就必须坚持积极主动、冷静审慎的重视态度,树立并牢记风险规避意识,设计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控制环节,稳妥落实风险防范工作,合理安排风险化解措施,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的投资战略,这就要求我国企业认真对拟投资的地区和项目进行预先风险评估。如,我国企业应深入了解东道国对资源能源类外资企业的政策、东道国国内各个政党的政治势力情势及其对外资的态度,东道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的关系等。针对程度不同,将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我国企业应努力做到“放弃高风险投资、管理中档风险、转化低层次风险”。
3、尽力实施本地化和国际化战略,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地化包括员工的本地化、融资的本地化等等。实施本地化战略,可以使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避免大量风险。如,善用东道国当地的员工并提升该国当地员工为管理人员可以更好地使公司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而当企业遭遇到政策法律等风险时,很有可能造成当地的员工失去工作机会,这会迫使东道国当地的劳工组织同政府交涉,让当地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的外资政策。同时,本地人才更为熟悉东道国当地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和文化习俗,具有信息和人脉关系等优势,也有利于企业发展。因此,我国企业最好应尽量使用当地员工。当然,如果当地员工缺乏足够的经营才能和对企业的忠诚,就可能使我国企业蒙受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当地招聘任用骨干员工及管理人员时应严谨挑选聘用。再如,如果能够与东道国的企业合作开发资源能源,不仅可以降低进入东道国的投资门槛和投资风险,也能够有更多机会享受到相关待遇,较快地融入当地社会,树立与当地“分享”利益的良好形象。再如,我国企业通过在东道国招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的融资本地化,可以将企业利益和东道国当地金融机构等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当东道国发生国有化或政策变动等投资风险时,将连带其本国相关方面受损,东道国必然“投鼠忌器”。
这里所说的国际化,是指我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时应避免将中国的理念照搬过去,不仅要从思维方式上做到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同时还应尽可能与世界有关国家的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以减少投资风险。如,我国企业可以通过与知名跨国公司、国际性银行等机构合作开发资源能源,则不仅能够利用其技术能力、跨国经营经验,同时可以借用其强大的公司背景和国家背景,使东道国不敢轻易对涉及多国利益的企业“制造”风险(因为极少有东道国政府敢于轻易冒犯数国利益)。
4、积极选择适当的补救策略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征用或国有化风险为例,在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做好谈判工作。在征用或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松动的余地,那么,我国企业就应该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协商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地作出各种友好的姿态,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交流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其次,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该想办法争取外界的支持。包括争取东道国“朝野”政党等多方政治势力的同情、支持,寻求友好邻邦的调解和我国政府的干预。不过此策略的运用应谨慎小心。如果我国企业错误的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东道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征用或国有化政策,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东道国法庭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是先向东道国的法院,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具有良好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经过实践发现,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未尝不可,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牟利,交出股权同样能够获利。因此,当以上办法均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时,我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
我国政府化解境外投资风险的措施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认真采取措施预防化解上述政治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投资经营风险。
1、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投
资环境
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的对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象历史上西方国家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政府极有必要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清醒地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了系列措施。如,2006年1月3~5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成功举办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办亚洲博鳌论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相关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接触等等。再如,我国不断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设立了“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1992年起,该基金贷款先后支持我国企业在30多个受援国探讨落实援外合资合作项目40多个,较好地促进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为我国其它商业对外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通过上述重大的国际、国内活动和援助合作,宣传了我国走和平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道路的坚定国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以及民众增强了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
2、重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国家间条约是防范跨国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如果跨国投资方的母国政府和资源能源丰富的东道国政府之间共同签订或参加了某种国家间条约,那么东道国企业跨国投资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如,近年来我国和委内瑞拉政府签订了涉及投资、税收、贸易、运输、资源能源合作的多个保护性协定,有利地推动了我国和委内瑞拉在资源能源领域的合作项目,避免了一系列投资风险。当前,有关保护跨国投资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跨国投资的专项保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简称BIT)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公民在对方境内投资而签署的双边条约。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世界各国实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促进缔约国两国相互投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为缔约各方投资者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的双向性,它对我国吸引外资和促进境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合组织多边投资协议谈判的破裂,使得直到目前世界上尚无关于外国投资的综合性多边投资协议,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了更重要的意义。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2007年全球直接投资趋势与展望》的数据,国际投资体系正在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球BIT总数已达到2573个。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和世界上123个国家签署了BIT(我国第一个BIT于1982年与瑞典签署)。BIT的内容主要涉及投资保护的范围、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货币汇兑和争端解决等内容,我国所签订的BIT的有效期通常为10年。由于我国的多数BIT签定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鉴于进入21世纪后近些年来跨国投资的新发展,我国与相关缔约国之间的许多BIT必须根据新形势加以修订,以更有效、充分地保护我国企业作为母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投资和技术转移。值得指出的是,2008年6月,我国通过与美国举行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双方一致同意启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我国已经于2001年加入了WTO,其关于跨国投资的保护性规定能够对我国的境外投资起到保护作用。wTO中有关国际投资的协议主要有四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专门处理对贸易具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到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方面服务贸易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与国际投资联系较为密切的是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了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原则,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具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用于投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可能构成投资障碍。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补贴是在某一成员国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者价格支持和由此而给予的某种优惠。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申诉补贴,受损害的成员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救济方法对其损失予以弥补。由于该协议普遍适用于一国所有内资和外资企业,因此东道国的投资激励措施可能构成该协议所定义的补贴行为而受到该协议的管制。在我国矿产资源能源类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WTO所确立的上述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规则显然适用于我国的境外投资者。
自由贸易协定(FTA)对跨国投资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的FTA中包含有投资方面的条款规则,且许多实行零关税,便利了经济要素的流动,因此,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我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与其他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谈判,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实施含有投资条款的FTA或优惠贸易安排有6个,正在谈判和计划启动的谈判有8个,涉及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来说,我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正在与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包括沙特阿拉伯、科威特、阿联酋、阿曼、卡塔尔和巴林六国)、冰岛、挪威、哥斯达黎加、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这些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和正在进行中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必将为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更好的投资条件和投资环境。
另外,在跨国投资保护领域,我国还先后签署了《汉城公约》(我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从而,我国的投资者可以在跨国投资前向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es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e Agency,简称MIGA)投保政治风险,可以在投资之后通过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解决与东道国政府的争端。
(一)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1979年第一家境外合资企业“京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中国内地企业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合作,境外中资企业已超过1.7万家。“十一五”时期,随着中国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和“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对外投资合作取得跨越式发展。规模和速度快速增长,业务遍布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年均增长均超过30%(见表1)。
截至2011年底,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3220亿美元。去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首次超过1000亿美元,达到1034亿美元,连续两年居世界首位。2012年上半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354亿美元,同比增加了48%。商务部表示未来五年,中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多元化,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生产要素的能力继续增强,一批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初具规模,对外直接投资2015年达到1500亿美元。
(二)投资领域聚集度高、投资区域广泛 从投资额来看,截止到2010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第三产业投资占到76.5%,第二产业投资额仅为22.7%,第一产业投资不足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而且可以看出这样的行业投资结构几年来变化不大。
注:数据来源于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注:根据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整理得来
从国家看,香港依旧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首选地区,流量达385.05亿美元,占2010年流量的56%,行业则涵盖上述主要海外投资行业。其次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澳大利亚、瑞典、美国、加拿大、新加坡。
从地区看,对欧洲、拉丁美洲、北美洲的投资增长速度依旧很快,2010年对非洲的投资增长幅度较大,较2009年增长40%。而亚洲、拉丁美洲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最为集中的地区,大洋洲和欧洲是存量增幅最大的地区。而从国内看,地方对外投资活跃,浙江、辽宁、山东省名列前茅。西部地区增幅较大。
数据来源:商务部经济合作司。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 中国对外投资者很大程度上是具有雄厚实力的名企,这其中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央企在内担当了海外投资的先行者和主力军(见表4)。而近年来,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也在不断增多。在江苏、辽宁等一些地区,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占据半壁江山;在一些重要领域,民营企业也已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与不断高涨的海外投资热情相对应的是,许多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信息不透明等难题。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增加了中国对外投资的难度和风险,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过多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政治、政策及法律风险 由于中国的社会体制的特殊性,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总是在政治上防范我国,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也容易带有色眼镜,经常以安全为由干预我国企业的正常商业投资行为。当前在非洲、拉美、亚洲等我国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的地区均存在政治动乱风险,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或者在东道国内发生的革命、颠覆、、罢工、内乱、破坏和恐怖活动以及地方武装的冲击等事件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东道国政策、法律不连续也会限制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发展空间和利润。最近几年,在拉美地区,从委内瑞拉到玻利维亚,再到厄瓜多尔,拉丁美洲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国有化运动不断涌现,这些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都形成了巨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二)缺乏健全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 我国海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合理,财务预算制度尚未建立,投资决策不科学,财务报告制度、分析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民营企业决策易粗糙草率;国有企业主要是决策程序、考核激励、监督是否健全适当、到位的情形。如2004年中航油在新加坡亏损5.5亿美元的案例以及2008年中信泰富亏损146.32亿港元的案例,充分说明我国有些企业的内部运营管理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未发挥应有作用,我国尚无有效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第三,风险防范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立法层次低,形式散乱,工作上缺乏系统性。
(三)文化差异风险 文化差异风险是一不可忽视的风险,因为各国总是要存在着语言上的差异、上的差异、民俗习惯上的差异等文化差异,而文化背后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它是历史的沉淀,是不会轻易改变的,如果海外投资企业不注重文化差异,一意孤行,就会“水土不服”陷入文化差异的泥潭中,很难实施经营策略,此方面的案例各国都有,教训非常深刻。
其实文化风险也包括企业道德风险,某些企业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社会责任意识差,其后果是引起东道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不满,最终引发风险造成损失。而这种损失是整个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形象都受损,无形损失不可估量。
除了以上几点差异外,还存在许多的企业经营风险,比如市场变动、财务风险、营运风险、人事风险、技术风险、法律诉讼等,还有企业国际化人才矛盾日渐突出,缺少有效的中介力量支持,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各方面风险。其中任何一种风险都有可能使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策略
(一)加强政府宏观引导与调控 具体有:
(1)完善政策促进体系。政府应该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引导和监管。健全对外投资合作领域法律法规,研究管理制度和政策创新,推动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利用各类政策杠杆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外汇管理和服务,拓宽企业和项目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的保障作用。提高相关部门办事效率,注重服务引导,便利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2)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更新各类国别产业指导性文件,发展与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行业商(协)会组织建设,有序发展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行业自律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经营秩序。
(3)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应推进对外投资合作安全权益保护体系,健全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设有国家风险与研究分析机构,由具有显著社会背景的部门负责组织并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要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外交支持力度。加强安全信息收集评估,强化对外投资合作金融风险管理。
(二)加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变观念。与国际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还不够丰富,存在很多问题。投资速度虽然快,覆盖面广,但缺乏拔尖企业较少,在高端技术上的竞争力还不够强。2004年至2010年的7年时间里,中国海外投资净收益有5年为负。截止2011年底,中国海外净资产高达到1.77万亿美元,但2011年中国海外投资净收益为负268亿美元。所以中国企业首先要转变观念,在跨国发展中要保持理性,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不能认为买到了技术品牌就买到了核心竞争力,提升核心能力必须靠中国企业自身克服困难,加大研发力度,改善经营,修炼好“内功”。
(2)强化风险防控管理。首先,企业应三思而后行,投资前要进行完备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分析评估,不可盲目跟风。其次,要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海外投资的重要信息进行监测,及时对各种风险的变化做出反映;确定恰当的预警指标体系从而形成预警机制中的识别系统,并对各种信息进行鉴别、筛选、去伪存真。借助财务指标的变化,判断是否出现警兆,参照事先设立的警度评价指标,分析并寻找警源,从而进行预控。
同时,应建立海外投资企业的绩效监测体系,对海外投资的安全进行监控,审计并评价其绩效,测度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还应建立健全企业风险转移机制,深化与国家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地方主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外交资源。
(3)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能否从容地应对各种风险,从根本上取决于公司治理水平。只有加强公司治理,才能更巧妙、稳健地处理各方关系和利益,在共赢的前提条件下走得更长远更健康。因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区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界面,使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要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尤其是央企,要严格实施问责制,以防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受损。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采用预算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科学的管理控制方法,及时发现、分析并化解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预防为主,查处为辅。
(三)重视文化交流与沟通 从某种角度讲,文化风险是企业最不好解决的风险,它带来的损失最不好估量。因为文化是一种思想的、意识领域的沉淀,代表着群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是最不好更改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与国外政府、机构、其他群体和企业内部中的外国员工之间的文化上的交流与沟通。
在对外直接投资前要对东道国的文化进行调研,识别文化差异,企业管理尽量做到“本土化”,将生产、管理、营销、人事等经营的各个方面融入到异国的经济中去,尤其要尊重东道国的民俗礼仪。不要妄想把本国的精英文化理念强加于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那样只会适得其反,要做到企业文化和当地文化兼容,然后再不断摸索形成适合企业自身的独特的带有异国风情的企业文化,助推企业前进的步伐。
(四)加强国际化经营人才的培养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目前缺少的正是具有国际化经营能力的人才,加强国际化经营人才的培养任重道远。要企业要结合实际做好“人才储备”,建立健全人才成长通道,完善人才引进、选拔、用人机制。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涉外性,要不断推进“人才国际化,用工本土化”。要建立薪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使英雄有用武之地,这样才能改善国际化经营人才的培养状况和局面。
总之,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相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企业的积极、科学的努力下,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会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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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FDI指一国的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跨国境投入资本或其他生产要素以获得或控制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得利润或稀缺生产要素为目的的投资活动。FDI被认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跨国公司是FDI的主要形式。FDI为东道国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技术、管理方法、工作机会等,使其经济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尤其是面对流动性约束的发展中国家和过渡性国家,FDI带来的资金被认为是取得稳定资金流和吸引到能够提高本国劳动生产率的跨国公司的最好手段。
关于FDI的本质,专家学者的观点是不一样的。一部分学者强调的是“经营资源”,特别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例如,日本学者小岛清认为FDI是以经营管理上的技术专业知识为核心。一部分学者强调的是“控制权”。例如,A.G.肯伍德和A.L.洛赫德认为FDI是指一国的某公司在另一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获得该国某企业的控制权。相关的国际机构、政府部门与理论界,例如联合跨国公司与投资公司、IMF、WTO、美国商务部等,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为FDI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处于核心地位,而货币资本则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只能进行直接投资,所以FDI不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其直接目标就是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
二、政治风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把政治风险分类,本文采用的是Simon(1984)的分类方法。
(一)内部政治风险。内部政治风险来自于东道国内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局不稳。来自于东道国内部不同的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暴力行为(比如内乱、游击战及袭击)对跨国企业的财产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2)政策调整。出于保护民族工业或者保持本国企业的优势,东道国采取政策上面的调整。对于关系东道国经济命脉的行业政策的调整尤为集中,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能源产业、军事设备等行业;(3)法律环境。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最应深入了解法律环境。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对于东道国法律环境的熟识也是需要长期持久进行的。倘若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营的过程中触犯相关的法律条款,诉讼过程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财力。因此,法律环境对经营者的理财活动有重大影响,形成了企业风险的外在发源地;(4)政党因素。企业跨国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了解东道国所有主要政党的政治观点和价值取向。尤其在换届选举中,要明确分析参选政党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态度,这样才能利用东道国的有利政治环境来提高本企业的业绩。
(二)外部政治风险。外部政治风险并不是来自于东道国内部,而是来自于东道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政治环境尤为复杂,企业面临的外部政治风险也趋于复杂。跨国企业面临的外部政治风险主要包括:(1)货币政策的不稳定性。在某种特定的经济条件下,货币可能产生增值或者贬值。跨国经营的企业可能产生潜在的资金问题,从而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危机;(2)外交因素。主要指跨国公司所在的母国与东道国的关系。两国政治上发生争端时,经济会成为一方压制另一方的必要手段,而跨国公司会成为其主要的攻击目标,从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正常经营活动会受到打压,影响其经济收益;(3)东道国所处的国际局势。在特定的国际大环境下,某种国际资源价值的增值或者贬值都会影响跨国企业的制造成本,结果使商品的利润相对减少。这种情况对于原材料需要进口的跨国制造商影响比较大。
三、跨国投资中政治风险的评估
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复杂性会使企业对外投资遭遇风险。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决策的直接依据,是风险管理的关键因素。对东道国政治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可对跨国公司经营起到指导作用。政治风险的评估可以从宏观和微观进行。
(一)政治风险的宏观评估。宏观方面的评估代表有美国BERI公司定期在《经营环境风险资料》上公布的全世界各国政治风险指数、美国纽约国际报告集团制定的ICRG——国家风险国际指南和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研究中心(WERCCN)编制的中国第一个《国际贸易投资风险指数》报告。
《经营环境风险资料》上公布的全世界各国政治风险指数动态地考察了不同国家经营环境的现状以及未来5年和10年后的情况。是国际上公认的权威性政治风险指数。它先选定一套能够灵活加权的关键因素,再由擅长于政治科学而不是商务的常设专家组对评估国家多项因素按照国际企业的角度进行评分,汇总各因素评分即得出该国政治风险指数。
国家风险国际指标每月公布一次,其构成因素及各自权重如下所示:
ICRG=0.5×政治指标+0.25×金融指标+0.25×经济综合指数
其中,政治指标包括领导权、法律等14个指标;金融指标包括外汇管制、融资条件等5个指标;经济综合指数包括物价上涨、偿付外债比率等6个指标。该方法中,不论政治风险指数还是国家风险指数都采用了定量的方式,方便实用。
国际贸易投资风险指数重点分析进入21世纪后,全球75个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及政策变化产生的国际贸易投资风险特征及趋势,也为国际贸易投资提供了晴雨表、方向标和政策指南。该报告指标采用0-1分制和赋值方法,分值越高,风险越小。该方法的政治风险指标中,将国际和平和国内稳定因子纳入贸易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并赋予政治风险30%的较高权重。此外,法律效率、社会安全等也均纳入了评估体系。
(二)微观政治风险的评估。微观风险方面代表性模型有“丁氏逐渐需求模型”和理查德罗宾森提出来的“产品政治敏感测定模型”等。但这些模型都是相对于一般产业或产品来说的。实际投资项目的微观政治风险评估中,考虑的风险因素很多,政治风险因素应当根据投资国家和项目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跨国投资项目政治风险的评估体系应包括东道国政治环境评估、法律环境评估及经济环境评估。
四、政治风险与FDI的关系
当外国投资者进入新兴国家时,政治风险可能组成国家风险的一个很大部分。累积的政治风险指标是重要的,国家会有很多的政治风险从而吸引到更少的FDI。如果东道国存在政治风险,跨国公司将会面临充公的威胁,这些跨国公司作为本国企业的合作伙伴与东道国政府应该有战略性的相互交流。因而,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考虑该国政府机关的决策等政治风险(包括政府稳定性、内在和外在的冲突、腐败和种族紧张、法律和规范、政府和机构的民主稳定性),防范政治风险影响FDI流入。
良好的政治环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良好政治环境的国家会有更多的FDI的流入,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这样也可以说,国家政治风险影响了FDI生效的结果。
五、政治风险的防范
一是投资保险。对境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保险工作是政治风险防范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对本国企业境外的投资承保政治风险,例如美国通过独立的政治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从事这种业务,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为美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解决了问题。中国境外投资基本上是国有资产,当这些国有资产属于商业投资性质的时候,东道国一般不承认其豁免,而是按照外国私人投资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来处理。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明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保险公司承包境外企业投资的政治风险是目前一项亟须解决的任务。
二是签订特许协定。特许协定指境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政府就投资项目内容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只要东道国政府讲信誉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的协商不失为一种防范政治风险的有效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054-02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经济区的重要省份之一,以其特有的地理环境和经济产业构成,成为东北通向世界、连接欧亚大陆的前沿地带和重要门户。国家实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更是为辽宁省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企业“走出去”要面临着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巨大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一般而言,世界各国都会为本国企业在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提供国内法的保护,但我国在立法方面严重落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保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1]。所以,作为省级政府部门,出台一些建设性的法规条例来完善地方性法规,以保障“走出去”战略更好的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辽宁“走出去”地方性法规立法现状及不足
虽然,近年来辽宁省政府在“走出去”法规制定方面做出了努力,陆续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意见,但与江苏、浙江、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全国“走出去”先进省市的“走出去”法规规章制定相比,尚未形成完整有效、适合当地情况的法规体系[2]。
(一)“走出去”尚未形成宏观指导体系
关于“走出去”宏观指导,辽宁省主要是是在相关的法规规章中作为一条或一部分进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走出去”战略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走出去”工作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意义尚未形成共识,在没有法规指导约束的情况下其在加快推进工作中,步调不一,很难形成强劲的合力。而企业在缺乏宏观指导法规的情况下,在进行“走出去”各项活动时,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政府的宏观指导,影响“走出去”的进程。辽宁省虽制定了《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但只是从审批上加以规定并且存在审批管理不合理,审批程序相对反复的问题,缺乏一个整体性的管理办法。目前,辽宁省的海外投资管理政策基本上都是针对投资的审批,并且其出台之间较早,未根据国家2009年最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做出调整,尤其在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意见。
(二)“走出去”政策支持缺乏力度
目前,辽宁省尚未针对“走出去”设立专项基金,财政支持力度不大。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转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只是针对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其支持面较窄。辽宁省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和《辽宁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关于“走出去”的资金和优惠制度门槛过高,限制过严,只适用于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技术,而对国家发展和企业发展具有长远利益的研发型投资、市场开拓型却不在支持范围之内,且支持力度不够。企业缺乏资金、信息和人才支撑,融资困难,再加上国家外汇管理还比较严格,企业难以突破资金瓶颈使企业无法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3]。税收、外汇、金融配套措施实施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致使国家相关政策落实不尽人意,影响了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
(三)未建立应急机制,保险制度不完善
国际市场风云变幻,企业“走出去”难免会遇见一些突发事件,更面临着贸易壁垒、投资壁垒所造成的风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但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仍然很高。这就要求各地在实施“走出去”各项支持政策的支持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适合本地企业的应急机制和保险制度。而目前辽宁省并未在国家政策之外制定自己的应急机制和保险制度,影响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二、完善地方法规,促进辽宁省企业走出去
(一)不断充实完善“走出去”的促进和支持体系
1.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性文件
辽宁省作为东北重要的工业基地,在国家实行“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的双重要求下,应该先行先试,研究制定指导文件,解决当前迫切的法律保障和宏观指导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的规范及指导意见,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出台《境外投资(促进)条例》,就境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信贷、税收、境外投资保险、企业人员出入境等做出具体规定,便利企业“走出去”,并给予良好支持。
2.推出扶持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走出去”配套政策,加快建立“走出去”专项基金的意见,并出台一系列相关办法保证其实施。扩大企业“走出去”扶助资金总量,并在其中对单列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研发型投资专项资金子项,对“走出去”企业进行这两种活动前期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方面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利用境外资源,推动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促进企业产品升级,加快企业的转型。此外,辽宁省应研究制定新时期管理、突破当前管理局限,制定《辽宁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针对其中的审批机关混乱,审批程序繁复的问题,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政放权,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副省级城市,明确审批管理机构和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核准手续。
(二)构建“走出去”服务体系
1.完善金融、外汇、税收服务支持
融资难是辽宁省企业乃至全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 [4]。辽宁省可以设立“海外投资公司”并定期与辽宁省海外华人建立联系,致力签署一些合作意见,为境外投资项目融资提供支持。制定《辽宁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就管理的部门、要求、程序等做出科学的规定,改革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中与市场经济和"走出去"开放战略不相适应的部分,给予企业海外投资外汇使用和结汇方面更多的自由和方便。
2.建立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保护机制
政府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制度和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加快制定《辽宁省境外商务活动突发事件处理意见》和《辽宁省“走出去”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办法》,对企业境外投资中常常遇到的外汇汇兑、东道国政府征收以及战争等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对于企业在中东等高风险国家的经营活动应专门制定《辽宁省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实施“走出去”项目的人员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强化外派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辽宁“走出去”项目和人员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善后处置措施。
结语
“走出去”是全球化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但是,现阶段辽宁省在“走出去”上仍存在缺乏力度等问题,政府部门应充实完善“走出去”的促进和支持体系并且构建服务体系,促进辽宁省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走出去。
参考文献:
[1] 王加春.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研究[J].商务观察,2011,(6).
首先,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国家产生了较强的戒备和抵触情绪,甚至在政治上猜忌,以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所谓的国家安全问题和东道国国内舆论等因素将商业行为政治化。它们对于来自中国的投资,特别是重要资源和关键技术的收购与投资,往往设置较高的门槛,导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受阻或失败的例子越来越多。
其次,中国的对外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着一定的盲目行为。由于缺乏对外投资的经验和相关分析机制,加上浮躁心理,一些“走出去”项目在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严谨的分析研究,对于投资对象国的具体情况调查不够,导致项目投资最终失败。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54-04
一、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现状
(一)相关法规
现行有关境内个人境外移民投资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较少,仅有对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计划等个别种类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而作为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种的移民投资,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移民境外的购付汇规定则涉及两个文件,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文件规定了移民购付汇的相关操作流程、申请人资格、有关申请材料要求等内容;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2号文),文件简化了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二)投资移民的渠道
由于对投资移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境内个人投资移民仍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将资金汇出境外。目前,主要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跨境汇款。
民间外汇借贷。具体做法是“境外借、境内还”,即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的相关人员借用外汇,由境外人员将移民投资所需费用直接汇往境外的有关账户,随后申请人在境内用等值的人民币归还给境外人员在境内的相关联系人。这种方式申请人不用购汇,也不跨境汇出。
人民币分拆购汇汇出。通过分拆的方式将所需资金汇款至境外。拿投资移民美国为例,需要汇款50万美元,申请人找10人以上分拆购汇汇往美国,这样就规避了外汇局对境内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的限制,到达投资移民汇款的目的。
借助中介公司。目前,中介移民公司层出不穷,服务项目大多都是通过“投资移民项目”吸引境内个人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客户只需提供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缴纳中介费用,其余皆由中介公司操作完成。这些中介公司多有关联公司,投资移民资金的转移主要是这些关联公司假借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转移至境外。
通过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主要从事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活动,地下钱庄营运方式繁多、保密性高、无记录。地下钱庄办理本外币汇兑时,采取境内外收支两条线,地下钱庄通过非法途径帮助客户实现跨境收付,再由客户在境内或境外直接与地下钱庄进行清算。资金可能并没有实质上发生跨境流动,规避了外汇管理,交易金额o法统计,游离于国家政策监管范围之外。
二、境内个人移民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现行个人移民投资政策法规不完善,实际操作难。现有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只是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实施细则和指引,无法具体操作。118号文、2号文对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针对的是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即先移民国外,再将境内资产转移移居国。对于投资移民来说,必须是先汇款至国外进行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永久居留权,即先汇款投资,再获得国外身份(流程如下图)。移民财产转移是先移民再汇款,投资移民是先汇款再移民。
(二)监管难度大
尽管移民投资没有政策依据,不被国家认可,但这种行为却一直存在,主要是通过上述四种渠道完成投资移民。无论哪种渠道都是没有经过或逃避了外汇管理或相关部门审批的。这部分资金有的游离于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之外,逃避了外汇监管;有的游离于跨境外汇数据统计之外,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这部分资金规模逐渐变大,将加大管理部门监管难度,将会影响到外汇管理形势的研判,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也带来一定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扰乱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
(三)投资风险大
由于目前投资移民没有政策依据,申请人只能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操作。个人分拆汇出方式会受到外汇局的监测,如检查发现违规,外汇局将会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其余方式投资款的汇出也都难以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欺诈,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潜在的风险。此外,境外国家的政策设计和执行操作与国内存在不同,加上本国利益的保护主义,也会因政策方面的问题导致风险的发生。总之,目前非合法化的操作会使得投资移民风险加大。
三、放宽移民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一)个人投资移民市场需求大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移民投资的真实需求量大,而通过正常渠道汇出量小,严重不相匹配。现行政策落后于个人移民投资的发展需要,实际上构成了抑制作用。改革完善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适当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需求,缩小需求供给差异,有利于外汇局掌握外汇收支的真实状况,也方便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有效监测。
(二)侨汇是促进母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侨汇是境外移民与母国经济联系的主要纽带之一,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印度移民投资情况来看,为了吸引海外印度人回国投资,印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富有吸引力的投资政策,比如复兴公债等,使侨汇成为印度外汇最大的来源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印度侨汇收入达到722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中国639亿美元紧随其后;国内生产总值2015年中印两国分别是108649亿美元、20599亿美元。中印两国侨汇汇款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0.59%、3.51%。许多海外移民进入移民国跨国公司中高层,由于他们的主导作用使这些公司促进了与母国公司的合作,不光对母国提供了资金支持,也提供了智力支持。可见,移民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均做出了积极贡献,实现了双赢。
(三)与国际做法衔接
2号文虽然取消了对外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报备总局、分次汇出、财产公证的要求,但国内居民个人主要移民国家对于投资移民的管理,均规定在取得本国公民身份之前,需将一定金额的资金汇至该国,以取得永久居留权。而境内申请人由于在对外转移财产前不能取得移民国身份证明文件,也就无法进行对外转移财产。可见,国内政策依旧与国际做法无法有效衔接。
(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加快
随着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人民币国际化迈出历史性的一步。此外,自贸区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从“金改四十条”提出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上海自贸区;到福建自贸区允许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再到第三批新增7各自贸试验区;都在不断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这必将会大力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步伐。再者,人民币使用范围、规模、地域的不断扩大,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逐步完善,这都为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和平台。
(五)堵不如疏
个人移民投资需求强烈,但受到法规政策的限制,资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汇出,这就助长了个人分拆购汇的行为,以及中介公司、地下钱庄通过非正常渠道转移资金的非法行为。这不仅增加了投资者成本,风险隐患也较大,扰乱了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既然围追堵截也较难防止资金流出,大量资金在地下非法化,还不如转向地上合法化。资金流动透明了,不但能引导居民合法合规的移民投资行为,更好地疏导资金合法走出去;还有利于全面掌握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情况,提高外汇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进而增强对资本流出的把控能力,更好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政策设计
(一)主要思路
将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纳入现有外汇监管体系,逐步放开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地域、额度要求等限制,初期做到总量可控、风险可控,在此基础下逐步有序推进基于合理性动因的移民投资渠道的正规化。
(二)基本原则
稳步放开原则。先发达后全国。可以在发达地区或者民营经济活跃的地区先行试点再推广全国。就如跨境人民币业务、自贸试验区都是先在上海、广东等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开展试点,积累一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再延伸到内陆较为发达地区,最后到全国开展。
便利原则。在简政放权、资本项目可兑换趋势下,对依法守法的个人提供更多便利,从而对主体合规移民投资产生正向激励。
控制风险原则。境内个人移民投资先期可对个人移民投资购汇汇出金额做出限制,在移民政策、监管措施完善后,风险可控下可取消总量限制。
主体监管原则。以主体为单元,对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业务实时、动态、持久跟踪,实现常态化全方位监管。
(三)政策设计
额度管理。采用限制额度的形式开放个人移民投资,境内个人可以在限制的额度内进行移民投资,如可以一开始设定每个人年度100万美元的总额限额,或者年度个人净资产的50%以内;单笔20万美元的限额或者个人净资产的10%以内。根据年度外汇收支形势,外汇局可以视情况逐步调高或调减限额,促使个人移民投资均衡流动。
审批管理。发改委、商务部门作为移民投资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个人的移民投资,类似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一样,在确保投资对象真实、投资规模可控、资金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出具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再查验银行资金存款证明,要求移民投资者出具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并向反洗钱部门备案后,办理外汇登记,同时负责资金监测等。
风险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引导投资者加强境外投资前期风险分析和论证,有效防范境外移民投资风险。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出入的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投资的动态信息,加强投资的跟踪管理。
差别化管理。可对个人境外移民投资在投资金额、投资范围、投资区域、投资币种等内容下实行差别化监管等管理模式。在投资金额上可简化小额个人移民投资办理流程。投资范围上可采用限制投资项目的方式逐步放开个人移民投资,首先可以放开一些操作简单、风险较低的直接投资项目,待时机较为成熟、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再逐步放开证券、债券等的投资。投资区域可先放开港澳台地区,然后到经济发达国家,最后放开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投资币种上先外币后本币。
汇兑管理。设计包括境内个人移民投资项下资金来源、购付汇限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满足正常的购汇需求。同时,建立收益合法回流渠道,确保境外合法投资收入的安全回兑。移民投资汇出及投资收益汇入,应开立个人专用账户办理入账,及时登记汇款人及相关交易信息,掌握投资的动态信息,确保外汇局对资金流动的可跟踪监测和管理。
(四)风险防范
统计监测。境内居民个人移民投资业务并入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个人境外移民投资业务应实现与反洗钱、征信、务及公安、纪检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共享,银行应实行身份证系统联网核查以认定投资主体信用资格以方便外汇局与银行对个人移民投资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同时,强化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测统计机制。建立个人境外移民投资信息权益登记制度,将移民投资个人主体纳入每年的境外投资权益登记进行管理,加强对境内个人移民投资的后续监管和风险防控。
微观监管措施。建立商务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部门、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共同监测资金收付情况,防范异常跨境资本流动给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运用个人结售汇监测、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等系统,加强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出监测分析,设立预警指标,适时调整相关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加大非现场线索的挖掘深度和广度,防范个人自有外汇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转移,规避外汇监管。同时及时对银行报送的异常情况展开调查,提高对个人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水平,做好风险防控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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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licy Design of Domestic Individual Immigration Inves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