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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119-02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核算的依据不真实或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虚假,不符合实际状况,如人为地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为私利而编造假账、假表,或虚盈实亏,或假亏充盈,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会计信息失真,造成国民经济流失,阻碍经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也暴露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客观、如实地去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的状况,不能给决策者提供宏观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的依据,也不能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的分析,力图找出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
1.会计实务中销售收入的确认随意性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的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不同。
中国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确认标准更注重取得销售收入的手续是否完成,例如,产品是否发出,是否已经收取现金或已经办理收取现金的手续,没有考虑交易在实质上是否已经完成。其考虑重点仍然注重现金是否能回收,这也是中国会计实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实务在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实现上的出发点有所不同。
2.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情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如实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具体表现在:一是存货核算管理混乱。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项目部对开发过程中开发成本的控制缺乏经验,会计核算人员对工程开发过程缺乏专业和管理知识,开发成本的不定期结转,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无法定期盘点盈亏,导致存货会计信息失真。例如,开发产品已经出售,但因为成本未转出,以至已售商品仍计入存货科目账面。二是预收账款科目不能及时转入经营收入科目,开发成本不能及时结转到经营成本科目。因为房地产商品生产的周期长,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按年,甚至跨年度遵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结转。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是按预收账款15%比例计算利润额,再按25%的所得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以至损益表无法正确体现当期真实的收入及成本税费。三是会计账表不实。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达到少交税费,又能基本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应付政府监督部门稽查的目的,建立内外“两套账”或多套账,将一些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收应付款项在另一本或几本账上反映,据此编制的会计报表必然“先天不足”。还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向银行报送的是实现盈利的会计报表,以获得银行贷款;向税务部门报送的则大都是微利或亏损的会计报表,目的是尽量少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弱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志,经营者与股东追求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冲突,则会导致经营者产生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这种状况往往为会计从业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提供条件。
2.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局限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由于会计准则具有剩余控制权等特征,其规范的不完整性和会计确认方式的多样性使得管理当局操纵企业会计信息成为可能。这种会计准则导致的剩余控制权的滥用所诱发的问题正是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政策也为企业提供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宽,在会计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会计信息制造者总是选择有利于自身业绩或其他会计目的的会计政策,如美国的安然公司,就是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符合条件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政策操纵利润的,本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三个 SPE被排除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结果1997—2000年期间有 4.99 亿美元的利润被高估,数亿美元的负债被低估,那么投资者接收到的会计信息是经过粉饰的虚假会计信息,其利益受损也就难以避免。
3.外部监管不力,执法力度不够。中国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做出处罚规定的法律虽然很多,如《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却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的现象,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各种制度尚未理顺,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现象仍较普遍。另外惩罚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缺乏刑罚和经济制裁,而且缺少道德和名誉损失,舞弊者不以为耻,反而甚至以此为荣,良好的道德和信用并不能带来相应的收益。
4.会计人员自身职业素质不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有着密不可分的直接联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
在层出不穷的经济交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自己的职业判断,客观、公正地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核算程序及评估企业的财产价值等,否则,就会发生非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抵制利益诱惑,其职业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发生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恐怕就难以避免。
三、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企业管理结构。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不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缺乏更详细的指引准则和制度,使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力不从心,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等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补充和完善房地产行业会计业务的行为准则。这些业务准则的制定将会大大缩小利润操纵空间,为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奠定制度基础。
2.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控制关键点的管理。(1)建立和完善行业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准则指引房地产商品销售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四个环节。那么,究竟在哪一环节确认销售收入才更合理呢?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2)房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面积已经过有关部门测量确定;3)房屋经验收后,客户对房屋的结构、面积、付款方式均已确认,买卖双方办妥房屋移交手续;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一般应在第三个环节之后、第四个环节之前确认房地产商品的销售收入。至于特殊情况的确认时点,只能取决于专业标准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应有明确的规定,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不断细化使得具有可操作性。收入与支出(成本费用)之差就是利润。收入与成本费用确认准则的细化必将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任意性,将大大缩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这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大有裨益的,是从制度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必然选择。(2)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该增加以下披露内容:一是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让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额外提供具可比性的资料。二是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等额外的信息。三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四是增加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增加披露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是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公允会计信息的重要动因,也是治理信息失真的重要举措。
3.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也即会计人员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合理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的能力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人员诚信和职业道德,是开展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建议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敦促会计人员恪守职责。在此基础上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素质,将为会计信息生成提供良好生态。这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可或缺的。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核算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人员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源上治理好这一现象,需要较长的时间,也只有社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人员一起努力,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好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在会计实务工作过程中并未统一,一方面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未说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确认、计量问题;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处的地理区域、经营模式不同,以及会计人员学历背景、专业水平的的差异,做出的会计职业判断不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概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演进过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曾执行过三项会计制度,即1983年12月31日前执行《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1984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制订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又了22项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修订了现行的17项企业会计准则,新的会计体系由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实施时间为2007年1月1日,实施范围首先在上市公司,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
在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是并存的,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执行着不同的会计制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释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销售的或为销售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是为了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归集和分配生产费用的各个目标,即产品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耗费的承担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包括地土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销售费用、借款费用等方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面的问题
(一)开发产品的间接成本分配和结转方法制度规定不明确
根据现行最早下发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第2号)规定:“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2013年8月16日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至此才算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间接成本核算的分配方法,在此期间企业只能参照税法关于计税成本确定的原则自行选择分配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成本分配和结转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一个项目往往涉及许多业态,造成发生的有关费用大部分都是由几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分配方法的不同,会给每一个成本对象成本的高低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决定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大小,选择最有利的分摊方法,可以有效避免多缴企业所得税,延迟企业资金支付,降低资金成本,如果后期未产生项目利润,还可避免申请退税的审批程序。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附注一般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企业在发生某项交易或事项允许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从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并披露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经对部分上市房企2013年度财务报告查阅得知,均未充分披露开发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的标准、方法。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有关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且关乎企业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大小,对企业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1、企业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会计制度,开发产品成本的会计确认、结转标准和方法应符合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
2、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成本分配方法,对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进行详细的成本测算,合理规避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四、结论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新的制度已经颁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制度规范非常明确。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具有核算时间跨度长、开发产品成本组成差异大、滚动开发核算难度大等特点,要求会计实务人员要深入研究制度、认真研讨成本核算方法、详细测算、合理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成本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第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我国房地产业也得到了空前繁荣,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增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如部分企业隐瞒利润以偷漏营业税,虚构交易以骗取银行信用,曲解行业特殊性以掩盖核算随意性,不选用统一会计制度以使得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缴和上市房地产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离不开正确的会计信息,因而房地产会计信息的各种质量问题必然会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有鉴于此,如何通过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以规范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就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综上所述,本文将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成因以及危害的分析,探讨其完善和提高的对策。
一、房地产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成因
房地产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问题的成因,既有企业内部利益的因素,也有外部制度、监管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一)财务舞弊导致会计信息缺乏真实可靠性
房地产项目开发一般具有开发周期长、支出项目多、资金用量大、负债率高等特点,且由于工程结构的原因,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隐蔽工程,使得内部工艺和原材料往往难以清晰辨认,这些都为开发商运用混淆成本界限、虚列业务、虚增成本费用、隐匿收入、不正确披露或有负债等各种财务舞弊手段提供了广大空间,从而使得其达到通过提供存在各种质量问题的会计信息以谋求私利的目的。
(二)滥用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对某些会计事项自主选择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管理者可以根据个人判断和观点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调整账面盈余。例如,在配比原则方面,由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同土地开发同步往往不同步进行,导致企业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工程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常常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财务报表不能及时反映企业当期的真实经营情况,从而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巨大空间。
(三)随意确认会计事项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会计实务的详细指引准则和制度,使得企业对会计项目的确认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例如:在收入确认方面,有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后予以确认,有的在收讫房屋销售款后确认,有的在办妥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确认,有的则视收益情况随意确认,不同的确认方法显然会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很大影响,从而导致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四)外部监管不到位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缺乏公信力
由于房地开发一般需要经过土地、城建、工商、税务、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使得各类开发信息过于分散难以得到共享,从而无法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监管,促使其利用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牟取私利。此外,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同巨额利润相比,开发商虚假会计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一般就是补足税款、缴纳少量的罚款和滞纳金,惩治力度的不足也从侧面助涨了其虚假会计信息的主动性。
二、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利益相关者的危害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因而会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在:
(一)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债权人的危害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投入资金数量较大、投资风险较高以及投资时间较长的特征。从经营生产角度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周期较长、风险较高、投入较大、环节多。其表现在会计核算中,成本结转期是以建设开发周期为准,那么就要求必须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加强谋划,来配合工程的开发;而从产品的角度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有着高价值特点,销售常常采取预售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会计核算当中,收入确认和一般性生产企业比较有着一定特殊性。有关房地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例不够合理,且业绩波动非常大。当今适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标准为《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怎样在门类诸多的要求、准则以及制度之下,与企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优化现有的会计核算措施,使得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真实,属于当今急需处理的重要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会计核算出现的问题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较为复杂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常常采取预售以及分期收款销售之类的多种销售方法,会计实务当中房地产的收入确认与其余的生产收入比较有着一定的特殊性。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于商品房所有权的关键报酬与风险是否转移的问题上有着分歧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机制》中要求以结算账单提交至买方且获得认可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当中要求以报酬以及风险实质性转移来作为收入确认规范。在会计实务当中怎样应用这一规范标准比较的混乱,其关键问题在应当在哪一阶段确认为收入。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成本和售价不配比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对其开发之时,因为工程还没有竣工或者即便产品开发已经完成预售,预售款项同样不能确认为收入,结果就是给应用配比原则造成了较大困难。通常商品售价一直都是围绕成本来上下波动的,但是产品开发的成本载体为建设工程的整体,销售就是依照户型与楼层为单位,如此便导致单个户型与楼层的售价和成本存在明显不配比。就如同一构造的房屋,其低层建筑的施工成本要比高层建筑的施工成本低,然而销售的时候,低层售价比高层的售价要高;又比如丁字形楼房尽管同楼层的成本相同,因为朝向的不同,售价的相差同样比较大。房地产开发商品成本的载体是建设工程整体,销售却是依照户型与楼层为单位,如此就导致单个户型与楼层的售价和成本明显不配比。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结转方式为:依照当期完工之后的核算对象总成本来除以总的建筑开发面积,计算出每平米的建筑面积成本,之后再与销售面积相乘就得到本期的销售成本。如此均摊计算得到的结果没考虑道房屋朝向楼层的因素,所得到经营成果也不具备真实性。
1.3评价指标不可以将企业业绩真实反映出来
房地产企业的投入产出周期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其表现在会计年报当中常常是业绩的波动很大,对于一般公司业绩的评价指标是不适用的。所以,评估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也不可以单单用指标来论好坏,需要透过指标来观察实际,了解其信誉资质、资产质量、现金流量与实力,以及更关键的表外风险。
2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完善对策
2.1收入确认规范标准的确定以及应用
销售房地产商品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两个标准:法律标准与专业标准。有关法律标准指的是我国法规当中要求房地产的销售一定要满足的标准或条件:比如针对出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据出让合同要求支付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书,以及没有依据出让合同要求来进行开发投资的,还有权属存在争议的,没有依法登记来取得权属证书的一系列房地产不能进行买卖。与法律标准不符的,就算房地产商品早已开发完成,还可能取得了报酬,且转移风险,这样也不可以作为收入进行确认,相关的法律标准属于专业标准的基础条件。而专业标准指的是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机制中要求的商品销售收人的确认规范。专业标准收入确认通常是以报酬与风险的实质转移作标准,在理论上较为合理,然而因为房地产业销售方法的复杂性以及多样性,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销售合同属于在房屋没有建成完工之前的预销售,企业无论有没有收取款项,都不属于现实的销售业务。预售合同签订且对预收货款进行收取与收入确认条件不符,不可以作为实现销售的依据,针对正式房屋销售合同的签订,因为商品所有权主要报酬以及风险还没有转移到买方,与《企业会计准则收人》中的有关要求不符,也不可以确认为收入,买方在获取商品房产权证的时候确认收入,就会造成收入的滞后,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所以,虽然房屋产权证书属于房屋所有权标志,然而并不是确认收入的唯一必要性条件。
2.2计划销售价格理念的引入,使得销售收入和成本相配比
计划销售价格概念引入,处理和销售收入不相配比的状况。即开发房屋满足可销售状态的时候,企业依照朝向、楼层、地段、市场、成本等因素来制定计划销售价格,将其作为成本分配的标准,用实际的开发成本来除以计划的销售总额计算出计划销售成本率对商品房成本进行结转。实际工作过程中,因为开发规模的大小不同,还能够分成实际售价成本率的结转法以及计划售价成本率的结转法。有关实际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在季度的前两个月依照实际售价乘计划销售成本得到季末的销售成本的方法进行调整。此种方式对于开发规模比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较为实用,其优点为能够使工作量减少,不足是季度的前两个月受到房价的影响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而且不可以准确及时地提供具体的成本资料。而计划售价成本率法,是一直依照计划售价乘计划销售成本率的方法进行结转。此种方法不足为结转的工作量很大,然而遵循着一贯性的原则,所提供的信息及时可靠,而且可以把结转成本的工作量逐一分散到日常工作当中,在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都能适用。
2.3增加信息的披露内容,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披露信息含量
(1)需要增加土地储备量与成本组成的信息。因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当中的土地成本比例通常占比重较大。所以,能否掌握土地储备与土地储备成本情况,一定程度上对于开发企业以后的发展有决定作用,信息使用人依靠企业所披露土地使用权的总额不能对土地储备信息进行判断。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的附注当中披露土地的储备量与取得成本状况是很有必要的。(2)应当增加披露分项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公司中每一个开发项目作为基本单位,对经营开发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现金流量进行披露,包含房地产销售得到的现金、采购工程物资与工资支付需要的现金,借此提升现金流量信息的关键性。
3结束语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市场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现行机制对有的业务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要求或者要求不够严密,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和实际状况存在很大出入,有关企业会计核算中有很多问题。但是,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在我国逐渐健全,伴随新会计机制以及会计准则地,会计核算工作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规范起来。
参考文献
[1]姚原.简析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新模式发展方向[J].现代商业,2014(14):160~161.
在实务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有不同的确认方法,主要有:
(1)以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房款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2)以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作为收入实现;
(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开出“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作为销售实现;
(4)以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收入的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标准也会因人而异,不同的职业判断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段。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的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收入口径来确认的,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认为符合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可以确认为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在为客户办理房产证时,即在产权变更时确认收入。
比如目前,大约80%客户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房,银行通常在客户首付款后的一个月左右将余款拨付给开发商。银行要与购房者签订一个“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开发商需要作为保证人的身份出现,加盖公章。合同中开发商需要提供的保证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购房者)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将房屋从法律意义上完全交付给购买者之前,必须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开发商因为存在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已收取的购房款还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通常不在办理产权证之前确认收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仅仅是协助义务,是否办理还是由购买者来做决定。有些购买者迟迟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主要是从两点考虑:(1)所购房屋准备增值后卖出,卖出时在开发商那里办理更名手续,这样自己无须交纳办证时的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手续费。(2)开发商在此期间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
二、本文对房地产收入时限的理解
下面,将上述确认收入的时限做逐一剖析:
(1)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其性质是预收货款,因为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预先销售的行为,只属于合同要约的一部分,能否真正的实现销售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买主的最后意向来决定;且预售合同不同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而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商品购销双方的意向。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判定,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由于该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的依据。只有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实现。
(2)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可以作为销售实现,本文认为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仍只具有预售性质,如同一般工业产品销售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要约,极有可能发生变更,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以房款已收讫、产权过户确认收入,会出现收入滞后现象,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已较健全,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及房管部门对建筑实测后方可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因此在工程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已经买主验收、面积和房屋价款等无异议,并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收入准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产权是否过户并非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知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及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时间并非开发商或买主所能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等则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究竟应在哪一环节确认收入?本文认为,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层次的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准。
1、法律标准 。
房地产是不动产,因此,房地产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如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交易等;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即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
2、专业标准 。
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等。1999年1月1日暂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5条规定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001年1月1日暂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对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作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其焦点在于如何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特点把握报酬和风险的转移。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地产商品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准则
一、引言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的增长方式正在由偏重速度规模向注重效益和市场细分的转变,从主要靠政府政策调控向依靠市场和企业自身调节的方式转变;销售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现销到现在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例如:按揭、代销、预售等等;筹资方式也有向银行贷款到股权融资,以至于将来的债券和信托融资。这些变化正给现时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等问题带来新的挑战。
在面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税收流失极其严重的事实,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有哪些问题?同时,随着我国入世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制定和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近年来,财政部和我国证监会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亦己推行了一系列的会计制度改革,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己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其它行业相比,房地产行业的资金运动、经营特点、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二、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在执行会计准则的时候有伴随着行业的一些特殊情况,往往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很好的贯彻会计准则中的规定,造成了各种会计信息问题。
(一)会计实务中销售收入的确认随意性较大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费用确认因收入四个原则关系,使各期损益浮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的成本费用往往远大于当期确认的收入,开发项目峻工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项或应收款项确认为收入。由于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
1、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
2、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
3、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
4、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公司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己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这亦是企业转换会计师的原因。
(二)企业各期的业绩信息可比性较差
与它类型的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特殊的地方,如有着较为复杂的产品成本核算,相关税金与经营收入具有不同核算方式等;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本身的特殊性,在核算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许多问题,如不对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则可能会对企业财务的健康稳定与公共财务的监管效力与效率造成严重影响,也会损害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参与者等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者的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问题进行研究,并找出相关的弊病,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经营土地和出售商品房为目的的生产企业,具有投入资金量大、投资周期长、承担风险高等特点,所以,必须要求在会计核算上事先做好谋划和精打细算的前提工作,从而有效的配合项目的成功开发。另外,就产品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的特点是价值高,在销售方面,一般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的销售办法,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收入确认比一般企业更具特殊性。一旦其业绩浮动变化比较大,加之信息披露不足时,就会采用不同的业绩评价指标,来误导投资者,这些特点都体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随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问题也暴漏了出来。
(一)不全面的现金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现金的流量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存在显著性的差异,其特殊现金流量主要表现为因经营时间的不同,现金流量单位也不相同。当投资与筹措资金时,现金流量的单位是企业;当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时,现金流量的单位则成为了开发项目。在完成产品的开发期后,销售建设项目流入的资金即为现金流入;而进行项目建设时,所需物资、工资的费用则为现金流出。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周转时间很长,造成其资金流出与流入相比较于其他企业耗费的时间会更长。所以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现金流量单位都会以企业为主,但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缺乏足够完整的信息,会对其本身长期经营的能力影响很大,并且也法给投资者提供完整的现金流量信息。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无法全面反映,这就成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收入确认随意性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时间比较长,其产品一般分为预售、分期付款等多种销售模式,由于会计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是确认某个环节为收入,因此部分房地产企业就利用收入和成本不配比跟比较长的建设时间来调节利润,进而达到少纳税或推迟纳税的目的。甚至某些房地产企业拿预收房款做为“借资款”,其实只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内,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体外循环”的模式,把售房收入存放在其他公司的账目上,然后假借其他项目来进行资金周转,进而达到收入较为隐秘的目的。还有部分的房地产企业竣工之后,房屋也已经全部售出,由于某些方面的问题的制约,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竣工核算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以上种种现象,造成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比较随意。
(三)会计信息的风险披露不完善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风险,其中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更加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比其他企业的风险性更为突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按时披露还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注明风险程度,保证会计信息风险披露的完善性。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体系
现行法规对于会计成本核算不具备太强的引导力,因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方式制定出严格的规定;不一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用不一样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核算,因为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对会计核算质量造成了影响,也给企业之间的比较造成了不便。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体系,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按照具体的准则进行处理,可将决策力度提高,并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给财务报告机构。我国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权责发生应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是用此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进行衡量,则是存在一定的缺陷。因其容易发生人为的利润调节,导致信息失真;且权责发生的制度与我国的国情不符,因此,在其开发成本中统一现金收付与权责发生是很有必要的。
(二)借款费用合理化
房地产企业一般发生的借款费用问题,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而相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则必须要在发生时按照发生额来确认为费用,并要归于当期损益。但如果要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则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从而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以进行销售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房地产商品的要求非常严格,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商品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一定要将其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一起计入开发成本。不仅如此,全新的制度还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进行扩大,新制度中的借款费用不但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专门借入的借款,而且也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因此,必须对会计核算中的借款费用核算进行充分的配比。一旦借款费用在减去存款利息或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后,按照实际占用金额计算房地产项目成本,也可以先将未完工的成本累计发生额作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合理有效地处理借款费用。
(三)收入确认完善化
在进行房地产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核算时,必须同时满足一些条件方可得到充分的确认。首先是企业必须取得与该项房地产有关的租金收入和增值收入;然后是该房地产的成本必须可靠的计入会计核算之中;最后是对房地产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而言,采取单独计量和售出进行会计核算,就会使房地产的产权进行单独划分和交割。与此同时,企业也可采取排除法来确认房地产的投入情况,企业在进行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时所持有的房地产和存货的房地产皆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是根据市场价格来收取房租租金,一样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但是如果总公司是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进行房地产出租,这样就被称之为投资性房地产。这样的房地产也称之为总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而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应当作为企业的自用型房地产。
(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会计核算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是重点问题,为了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完善性,必须增加土地储备量和成本构成信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成本占有量较大,无法满足土地储备量及土地储备量的成本现状,对房地产企业未来的发展动向产生不稳定性,因此,必须严格要求披露土地质量和储备量。通过增加房地产项目现金流量信息披露的方法,以开发项目作为企业的基本单位,客观上披露其在企业开发过程中形成经营活动的所有现金流量,其中包括销售房地产商品所取得的现金和购买工程物资及支付工人工资所支出的现金等等。最后必须加强产品的质量保证和风险信息的披露。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性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中得到充分的揭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现金流量信息的实用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做好会计核算的工作,完善信息披露质量,对于房产企业的深入改革意义重大。而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工作可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理念,增加企业收入和利润;重视房产开发会计核算,是我国现代企业经济的市场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全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也得到了广泛的与应用,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殊性的制约,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无法满足正常的房地产企业的核算需求,因此,只有充分的发挥会计职能,才能确保房地产开发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准则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我国房地产业也得到了空前繁荣,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增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如部分企业隐瞒利润以偷漏营业税,虚构交易以骗取银行信用,曲解行业特殊性以掩盖核算随意性,不选用统一会计制度以使得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缴和上市房地产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离不开正确的会计信息,因而房地产会计信息的各种质量问题必然会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有鉴于此,如何通过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以规范和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就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综上所述,本文将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成因以及危害的分析,探讨其完善和提高的对策。
一、房地产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成因
房地产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问题的成因,既有企业内部利益的因素,也有外部制度、监管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一)财务舞弊导致会计信息缺乏真实可靠性
房地产项目开发一般具有开发周期长、支出项目多、资金用量大、负债率高等特点,且由于工程结构的原因,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隐蔽工程,使得内部工艺和原材料往往难以清晰辨认,这些都为开发商运用混淆成本界限、虚列业务、虚增成本费用、隐匿收入、不正确披露或有负债等各种财务舞弊手段提供了广大空间,从而使得其达到通过提供存在各种质量问题的会计信息以谋求私利的目的。
(二)滥用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对某些会计事项自主选择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管理者可以根据个人判断和观点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调整账面盈余。例如,在配比原则方面,由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同土地开发同步往往不同步进行,导致企业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工程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常常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财务报表不能及时反映企业当期的真实经营情况,从而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巨大空间。
(三)随意确认会计事项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会计实务的详细指引准则和制度,使得企业对会计项目的确认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例如:在收入确认方面,有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后予以确认,有的在收讫房屋销售款后确认,有的在办妥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确认,有的则视收益情况随意确认,不同的确认方法显然会对企业当期利润产生很大影响,从而导致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四)外部监管不到位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缺乏公信力
由于房地开发一般需要经过土地、城建、工商、税务、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使得各类开发信息过于分散难以得到共享,从而无法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监管,促使其利用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牟取私利。此外,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同巨额利润相比,开发商虚假会计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一般就是补足税款、缴纳少量的罚款和滞纳金,惩治力度的不足也从侧面助涨了其虚假会计信息的主动性。
二、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利益相关者的危害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因而会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在:
(一)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债权人的危害
与企业股东不同,企业债权人并不参与分享企业高速成长而形成的高收益,其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安全收回借出的本金并获得事先约定的利息。因而,作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大和最主要债权人的银行,其在进行信贷决策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企业能否按期偿还贷款和本金。进而言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的是否符合稳健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就成为保护债券人利益的关键,这意味着企业的净资产因尽可能统一会计准则,并扣除未来所面临的损失,而不包括未来可能的收益。显然,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意确认会计事项、滥用会计准则等行为所导致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将给银行等债权人造成巨大的决策风险和信贷风险。
(二)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政府政策调控的影响
会计信息是各种经济信息的基础,是政府部门制定各项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由于会计信息占了社会经济信息总量的70%以上,因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经济信息的总体质量,从而对政府宏观调控等经济决策的质量造成重要影响。但是,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低下的严峻事实,如隐匿企业收入、虚增企业成本等,直接影响了包括税收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整个经济工作的秩序,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
(三)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投资者的误导
一方面,从客观上看,由于房地产行业投入产出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表现为不同的会计期间业绩往往波动较大,如项目建设期内往往业绩不佳,而竣工后则业绩突飞猛进,因而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无法正确、客观、全面的放映企业正式经营情况,从而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看,企业管理为了企业利益,通过随意确认预提账款、任意摊销预提开发费用、虚列成本支出等方式控制会计信息披露,或为圈钱,或为二级市场炒作,或为避免戴帽以及退市等,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违背客观性原则,欺骗了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
三、完善房地产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的房地产行业会计规范体系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应在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针对房地产企业会计中一些特殊事项,如递延税项准则、投资物业准则、预提账款、开发费用摊销、会计期间选择、或有事项披露等规定具体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以规范和统一企业会计核算,从而增强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中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同时,应补充和完善房地产行业会计业务的行为准则,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人员依据企业需要,做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二)改进与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
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首先,通过立法建立健全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法规法则,如要求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等,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其次,拓宽信息披露渠道,如建立类似“标准普尔”的公司评价体系,使得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别的渠道获取相关房地产企业的专业信息,而不必依靠单一的企业财务年报等;最后,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外审制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给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供一个较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
(三)加强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和违规惩罚力度
首先,在政府部门中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沟通制度,建立跨部门的房地产信息管理中心,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交流房地产项目开发进展的相关信息,以实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监管,杜绝其会计信息造价的空间;其次,加大对开发商会计信息的审查范围和惩罚力度,提高其会计信息造假的违法成本。通过采取征收高额罚款、累进税率、社会公示等方式对歪曲会计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给予经济处罚,多渠道督促开发商自觉守法;最后,对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信用评级机制,以提示信息使用者,不再信任那些提供不实信息的企业。
(四)积极培育第三方会计信息的专业用户
国外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的实践证明,依赖信息企业的内部控制和政府外部监管是无法有效解决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问题,必须有效利用市场需求方的力量进行制衡,即培育第三方会计信息专业用户,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他们拥有资金、信息、技术和研究团队等方面的优势,相对非专业用户而言,其投资决策受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较小,在信息市场中扮演着信息分析专家和信息传播者的双重角色,通过利用专业用户所具有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有助于改善投资者被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误导的程度。
参考文献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一、引言
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文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实施效果欠佳,对于房地产这样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的会计实务没有比较强的针对性。
通常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产品需要花费的周期较长,一般为几年时间,在这个过程当中主要是以资金的投入为主。而且反映在会计报表当中的利润也为负数。有时,一个项目可能持续几年都是亏损,但是到了竣工之后的销售期就开始大幅的盈利。而且,开发企业为了解决资金上的问题而经常采用楼盘预售的方式,也就是说在项目达到一定的阶段之后(例如:结构封顶)时就开始销售楼盘,此时开发企业通常将这项资金记在“预收账款”的贷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些财务特点给房地产企业在利润操纵上有了可乘之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会计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会计特点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资金的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完成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仅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预收购房订金、预收代建工程款和发售股票资本金等;其二,在建工程的资金量大,房地产一项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大量的货币资金转化为在建的工程,大量资金被长时间占用,这给工程资金核算及财务处理带来了困难;其三,开发的种类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经营项目多这个方面,这导致财务会计的内容也相应增加;其四,经济往来频繁,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过程,生产周期长,涉及的技术问题多,需要进行大量的协作,给财务会计的核算与管理带来麻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开发费用是指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土地,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总和。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行,是否能达到预期的利润。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之内的土地使用权限出售给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的过程中,由于其涉及到设计要求和场地本身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其开发的层次、程度和所开展工作的内容也不一样。例如,有的只需要对建设场地进行清理平整即可,而有的开发过程需要普通的工程施工之外,还需要对地下的各类管线进行铺设,铺设地面道路等。从这个角度来看,各个具体的开发项目的费用的具体支出的内容及项目种类都不一致,开发企业需要根据费用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成本核算。这其中就涉及到土地使用费用,土地开发成本等间接费用,按照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将之合理、科学的分配到成本的收益对象当中去,存在一个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2.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房屋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总和,主要包括:出包建筑安装花费的工程成本、土地使用费的分配、相关费用和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成本等。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都应该按照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及相关的规定对成本进行归集。但是,依然还存在着这么一些问题:在对一些需要进行费用分配技计算时,例如一些小区的公共设施,一般是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给小区居民使用的,这时就需要考虑到成本分摊的问题。同时,在楼盘销售过程中所耗费的宣传费用也涉及到成本分摊问题等,所有的这些费用就存在着一个如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进行成本计量的问题。
3.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问题
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核算问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能有偿转让及不能有偿转让的、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配套设施。两者在进行核算及归集的过程中都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总的来讲,一方面是指配套设施自身的成本归集问题,另一方面是指成本分配问题。
四、完善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策
1.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会计制度和准则
其一,应该对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的销售收入及核算制度进行改革;其二,加强对土地转让的收入、房屋出租带来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的监督和控制力度;其三,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操作进行归集化、具体化及制度化,确保整个成本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其四,进一步细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制度,实行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及销售的“工号”管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2.适当转变房地产开发的生产、销售模式,甚至取消商品房预售
当前,我国房地产的融资体系采用的是以银行作为中心的一种间接融资体系。这容易由于银行盲目的信用扩张产生房地产泡沫。尤其是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局部过热的现象,给我国经济的整体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因此,有必要由间接融资体系全面的往直接融资体系转变。
可以将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一个主要的融、投资金融手段,对现有的房地产融资模式及手段进行完善,这有利于拓宽居民的投资渠道,实现以货币形式对房地产进行分块投资。极大的活跃整个房地产市场,积极的培育并健全房地产资本市场,促进社会的发展。
3. 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房地产财务核算的许多步骤和环节都涉及到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会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聘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财务人员,确保其与工程人员交流时不存在问题。同时,还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财务人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底线。最后还应该与时俱进,注重后续人才的培养,确保核算工作的连续性。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指可单独出售的配套设施部分)等。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实现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货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是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d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五是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 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b 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六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和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等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特别是递延纳税空间。
三、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
在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中,通常是在土地、商品房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收入核算的关键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即按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其入账金额。从一些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实务来看,在其收入核算中尚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在预售开发产品时,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通常是采用预售形式,其销售的前提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采用预售形式时,需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及收取部分预售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收取剩余房款、办理产权户等不同环节,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收入》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但在以上的哪个环节最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四个确认条件呢?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各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及确认方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下列各种情况:
(一)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时,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有些房地产企业认为,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是一种暂收款,因为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有的建设项目刚刚开工甚至尚未开工,所以风险仍未转移,成本亦没有最后核算,所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只作为企业的预收账款,在相关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时,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
一些房地产企业亦同意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收到的销售款不符合确认条件,应在工程竣工并收到部分房款后可确认其收入。
(三)以分期收款方式的房地产销售,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同时分期结转成本
这是以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比较保守的处理方法。但是。某些房地产企业有时也在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时,按已经收回的价款或可能收回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而对其中估计无法收回的部分作为未实现收入处理。
(四)按预售合同价款中已经收取的价款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