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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10 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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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

篇1

我国奴隶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和春秋四个时期,有关夏、商的文献记载传世不多,因此当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状况无法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开端要追溯到西周时代。周王设置宰夫,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据周礼记载:“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①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证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③。可见,周王朝就已经知道了经济责任审计和凭官员的功过进行任免、赏罚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宰夫是历史上最早记载的审计官员。美国学者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其《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设计程序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④

二、 中国封建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历了机构更迭、制度变异的不断演化过程,其功能也处于不断变迁中。

(一) 战国时期的“上计”制度。“上计”是以年终送审报表的方式,考核地方行政官吏政绩的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从经济责任的角度来考核官吏,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功过进行赏罚。

(二) 秦代的御史制度。御史辅助帝王掌管政治和财政的稽查工作,代表皇帝直接审理每年由中央和郡县上报的财政收支报表,对贪污渎职的官吏进行惩处,行使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双重监督职能,丰富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如秦法中规定:如果会计账目被审计出错误、漏记错记和随意注销等情况,不仅要罚款,而且会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审出仓库过多超储、亏空不足、以多报少、瞒而不报非法注销而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和责任追究。而且秦律还特别规定了,新旧官员交接之时,对于经管的库存实物要进行清查,账实不符,造成差错事故的,不论问题轻重都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 西汉的受计制度。各级地方官吏定期将其辖区内有关户口变迁垦田增减、钱谷收入等造册,逐层逐级汇总上报审核,君王听取报告,谓之“受记”。“上计律”中规定了详细的上计法律制度,使上计制度具有了强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计报告有内容不实、计算不准、呈报不及时等情况,经“受记”发现,均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治罪。史料记载,汉武帝层处理过许多上计中出现问题的官员。

(四) 隋朝的公务费管理制度。在《大业律》、《开皇律》中均有涉及财务出纳及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制度。对于厉行节俭并善于理财的官吏,考核后给予奖励,对于贪污腐化的官吏,从严处置。隋朝的公务费管理,改领用报销为“咸置廨钱,收息自治”⑤,公务费的管理由隋文帝亲自抓,实行由国家拨付各部门一笔金钱用作本金,收取利息作办公费用的制度,并规定不许滥用利息。

(五) 唐代的比部与御史台制度。唐律许多方面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且规定更为细化,对一些具体的违反内容例如造假或者篡改报告文书、违反报告期限、丢失簿书而至账面误差等具体细节规定了详细的刑罚标准。唐朝的比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性,唐律规定,官员犯法要报御史台弹劾,凡经济上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报刑部中的比部勾复核实,再由御史台上奏弹劾加以处罚。而政府部门的上计报告,均先送户部和度支部审查,再由比部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由于违法、失职或者是差错等情况,可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笞杖、赔偿、革职查办、流放甚至死刑。

(六) 宋朝的审计院建制。宋朝更加强了对百官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考核,太祖乾德三年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又命“上一级军政官员或束官监临”,于是“外权削而利归上,并据以考核官吏政绩之优劣”。宋太祖又诏令由朝官充任的各路府、州通判官、转运使,到任后要亲自审核财务账籍,使官吏无法舞弊。十五路转运使,专主一路财赋“巡查辖境,稽薄考籍,举劾官吏”。其后宋朝设置了审计院,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稽查。可惜的是,宋朝中期撤下了审计机构,财政收支久未检查,造成“钱帛、约粟、积亏不可胜计”。宋朝的经验从反面证明不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制度就如同虚设。

(七) 明代的户部制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案卷,本部委司务公同清查明白,方许离职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歼弊,叫部参究。”由此可见,明朝我国的官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对审查的范围和内容都有了规定,对审查的要求和处理的规定也较为具体。

(八) 清朝督察院户工两科的审计制度。户科赋有支领财物、直省钱粮交盘、盐课考核、考核秋收成分等审计职权,如发现有“浮冒、蒙混、违限”都要揭发其罪状。在“直省钱粮交盘”职权中规定:“凡藩司交代,必将其任内收放钱粮交盘,出级造册。若州县钱粮完欠不清,长官提同捏报,或抑勒放任接收,许接人官清理,直揭户科题参。”由此可见,在清朝对地方行政长官的经济责任同样要进行审计。

三、 总结和对我国现阶段的启示

我国历史上的皇权过于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总结历史上各个的发展与渐变,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篇2

二、完善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和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监督行为,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的组成部分,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以及支持。在JT学校,围绕着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大审计类型上,看似三者同等重要,可内部审计的发展一直是处于重视度偏低的发展处境,是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中最弱的一环。要同国际审计协调发展,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足鼎立,各自就相应的职责范围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做到优势互补。JT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实施办法。内容可以包括经济责任的界定、审计立项、委托、计划、实施、评价、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的各个方面,针对具体的实施要求或相应的规范以达到审计目标。目前没有实施要求的部门可暂时以指导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结合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分别制定JT学校各项专业审计准则以及适合所有审计种类的审计通则,引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序和规范化发展。

(二)健全JT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发展JT学校所有的内部审计规范都必须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自己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保证所有内部审计项目都有章可循。健全审计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制度,完善任期干部经济责任考核措施,同时对审计结果运用标准制定合理的措施,真正发挥实效,只有尽快建立、健全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律措施,才能使审计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有权威性,更具现实指导意义。

(三)明确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问题,分工、配合完成经济责任的内容界定为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个人廉洁责任三方面,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要责任和集体领导责任等定性责任用于发现问题时对问题的定性。鉴于JT学校实际中各审计职能部门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问题,如干部离任或任职前免予相关职务,交予审计部门考核,考核结果出来后再将考核结果写成书面报告,送于相关部门参考报告,全面掌握被审计者的相关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通过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到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考核档案中,从而实现审和用的有效结合。其次,基于JT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内审易出现审计内容与责任归属不明确的现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不能采取常规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JT学校内部审计考核不仅要看数量,更重要的是要考核质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可由内部审计部门主管领导、组织部门、被审计机构三方打分,互相监督。

(四)建立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是针对审计过程中从方案、证据以及报告等进行审计质量控制,按照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预期目标进行,能够实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JT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大部分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施,结合JT学校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专长进行科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力求做到人事相宜、各展其才。其次,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除了要做好上级与下级之间、下级与下级之间的复核之外,还应确保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范围、立法规章程序以及其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责任。甚至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重视相应审计事项中具体问题的审计手段以及审计方法,达到JT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取证,来确保其审计报告的质量。

篇3

我们认为,“审计”已经演变成一个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用“审计”来指代国家审计并不合适。由厂三种审计的对象、内容和重点、程序、要求等并不相同,因此应该通过各自的法律分别进行规范。作为规范国家审计的法律,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以区别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规范社会审计的《注册师法》。

(二)关于审计职责

1.明确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责仟审计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为适应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是将经济责任审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国家级的仅是以中央两办文件形式存在的两个暂行规定,法律效力不高、强制性不够,以致经济责任审计一直存在审计范围窄、力度小等,迫切需要从法律层次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审计监督

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求金融审计进行以下转变:—应扩大金融审计监督范围。一些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信用社逐步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个业,这—变化使得原“国有金融机构”已无法概括金融审计的全部,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涉及到成千上万的百姓,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将一些地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股份银行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二应加强对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加大对这些机构的监督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金融风险。三要提高宏观服务意识。对金融机构的审计不能停留在对报表真实合法性的审计上,应开展金融管理绩效审计,将重点要放在“风险、管理、效益”上,关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3.明确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对象的多样性、审计内容的复杂性,使该项审计工作具有其他行业审计所没有的复杂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如设计、招投标、合同的签订以及监理环节进行监督,必须突破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范畴,深入到建设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应将有关内容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规定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强化绩效审计规定

随着人们对审计的逐步了解,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为目标、以查错防弊为重点的审计思维方式,已经越走越不适应客观需要,特别是十六大提出要把经济质量和效益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审计机关应调整审计理念,关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等使用效益、效果的,强化绩效审计,为政府经济中心工作服务。

(三)关于审计权限

1.明确审计执法主体资格

长期以来人们对审计机关能否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的其他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意见不一致,造成阻碍、拒绝审计机关审计和调查,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投资审计中这一现象尤其突出。因此需要在《审计法》中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有权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不受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执法主体规定的限制。

2.明确检查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通过机进行管理与核算,使审计的内容与载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审计人员在索取数据和检索系统软件中常常遇到阻力,对会计核算系统的检查更是空谈。因此《审计法》应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内控状况,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3.强化部分虚置的权限

赋予审计机关的部分权限在实际运用中没有保障,使这些权限的运用受到限制。比如,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审计时具有审计调查权和移送处理权,并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对移送案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但在实践中,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审计人员因为没有相应强制手段往往对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毫无办法。有处理权的机关接到移送建议后不进行相应处理、也不告知审计机关的情况也随处可,见。因此《审计法》应就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支持、不配合而审计工作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审计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审计强制措施:一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采取查封资料和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和资产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冻结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有关的银行账户,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

5.规定委托审计权

随着我国审计组织的日益壮大与规范,特别是国家审计弱化对国有的审计后,社会审计成了监督国有企业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主力军。这种情况下,《审计法》应在规定审计机关有权监督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机关除了对—些主要企业进行直接审计外,其他的企业进行委托审计,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社会审计、抓住重点查深查透的目的。

(四)关于审计程序

篇4

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公告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方式和渠道我国政府审计公告。但纵观从2003年至2011年的152号审计结果的公告,发现审计结果公告主要是通过各地方政府的审计网站,极少数利用电视网络和杂志等媒介。并且绝大多数审计公告仅是通过文字与数字来描述,并未使用图表或者表格等多重形式来呈现审计结果,这大大降低了审计报告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

通过以上对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的分析,笔者为逐步完善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逐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首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文件的规定,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必要的审计范围。其次,现在的审计结果公告主要以公布专项资金和政府财政预算公告为主。应随着社会公众对各种审计结果知情权的要求,以及国家审计工作目标重点的转移,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

(二)建立事后反馈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篇5

国家审计公告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公告,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

审计公告属于行政公开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审计公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第一,审计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二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是审计监督权的存在;三是审计公告的客体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内容;四是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审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一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审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二是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依照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审计公告制度。

第三,审计公告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要通过对审计公告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审计公告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公告主体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审计公告应具备地域效力。审计公告一般应在它所的地域范围内生效。此外,审计作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质,有时甚至具有命令性质,在不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

二、当前审计公告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应当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在对外公告审计结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近几年,大多数审计机关按照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或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告了审计结果,在社会上扩大了审计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但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在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高。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尽管认为审计公告能有效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但有的认为审计公告在现阶段大范围推行审计公告,难免因审计质量问题,给自身造成麻烦;还有的认为,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推行审计公告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全面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不成熟。从目前审计情况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一旦将这些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必将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还大量存在,全面公告这样的审计结果,将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四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公告审计结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公告单位目前尚不能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亮单位的丑,很多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二)在制度上对审计公告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审计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公告行为,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不易操作,从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署近几年出台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后废止)、《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规定,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但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章三十六条、第四章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但规定的内容较粗,只是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操作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低层次的立法,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随意性较大,变动频繁,因而现行的审计公告制度缺乏作为法律的应有严格性和稳定性。二是审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从现行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办法和准则等条文中,有的条文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有的制度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措词不统一。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条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而《审计基本准则》中根本就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条文表述。《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制定除了《审计法》为其依据外,《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基本准则》也应是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试行办法》中无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语,如《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采用了“可以”的表达,致使公告审计结果成为带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为。很多地方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时,都采用了与《审计法》第36条一样表达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第24第规定,“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能及有关程序办理。”从而弱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三是有关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从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看,多数内容比较笼统、条文简略。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必然导致实施其法律的机制缺失。《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制定过于抽象、原则,授权审计的审批权限问题、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定标准问题均没有明确,不便于适用。

(三)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得以实施,但与公开、透明的法制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目前,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根据《审计法》的要求,每年由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在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同时,还将年度计划安排的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报告。二是根据审计机关的自行判断,将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外披露。有的还采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互联网等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审计结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将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总体来讲,通过这些方式公告审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较好地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但与公开透明的法治原则要求相比,与美国信息公开法确定的“全面公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另外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比,审计公告离法治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数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如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审计情况,往往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把关,很多问题在审核把关中被截留。可以说,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情况上报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情况,也往往只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审计情况。第二,审计公告操作比较随意。在公告主体上,既有审计机关作为公告主体的,也有审计干部个人作为公告主体的,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审计机关主动公告,公告什么,何时公告,公告到何种程度,主动权掌握在审计机关手中。审计执法实践中,审计机关除了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还处在比较随意的状况,没有法定的要求,没有固定的载体。可以说,目的性较强的依法审计公告和范围更加广泛的对所用人公告不够,限制了审计公告效应的发挥。

三、审计公告的法律构想

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审计公告无疑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更是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须尽快研究有关审计公告的法律问题,使审计公告法制化。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体系构建

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全面实现审计公告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审计公告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对审计公告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审计法》是审计规范的根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审计公告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审计法中用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进一步细化。三是制定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这三个层次互相联系,组成审计公告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

对审计公告立法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参照国际现有成功经验,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篇6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93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力量,承担调整经济结构布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重要职责。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和进步,但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内部审计监督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完善监督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扎实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能够促进国企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国企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发挥保驾护航作用。

1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意义重大。

1.1 开展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

国家《审计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对内部审计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国内审协会先后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20多个具体准则,这是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也为国有企业深入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1.2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审计按照主体划分成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种,其中内部审计是企业内设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的审计活动,是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产物。内部审计相对于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来说,具有自身特点,它建立于企业内部、服务于企业管理,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既可用于对企业内控制度建立的充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企业经营效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以促进企业目说氖迪帧K孀殴企改革的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1.3 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国有企业呈现出经济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不断加大、资产并购重组日趋频繁、股权交易日益活跃、竞争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等特点,切实有效发挥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实施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控,已经是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对国有企业做好内部审计,也体现了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对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面深化国企改革进程的推进,当前内部审计的理论、组织、方法等已不能适应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

2.1 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体系不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发展仅有数年历史,目前国家出台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办法不完善,造成企业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一是国家对内部审计的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日趋完善,但目前尚无出台内部审计法,且仅有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一个部门规章,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国内内部审计理论比较滞后。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原则等基础理论尚未形成完善的适应国情实际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体系;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等实务理论研究也缺乏广度和深度,存在理论落后于实践,指导作用不强的问题。三是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由于未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规章制度,造成企业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更是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对内部审计的发展产生阻碍。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法规体系的缺失使得审计行为规范与质量都得不到强有力的依据,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2.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审计独立性不强

从国务院国资委和32个省市地方国资委来看,国务院国资委未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全国仅有北京、吉林、上海等8个省市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多数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这影响国有企业设置对应的独立内部审计部门。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审计机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国有企业有的设置了独立的审计机构,但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有的与监察室合并设立监察审计部门,有的只是挂靠在财务部门,有的甚至没有审计机构和人员,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审计工作受管理层影响。多数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受命于企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当审计问题涉及到管理者自身利益时,内部审计工作容易受管理层主观意识的影响。三是审计人事受制于管理层。目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职务的任免、升迁和奖惩等基本上都由企业管理层决定的,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3 内部审计范围不够广泛,审计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价值管理、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项目审计等方面。但是,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对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认识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审计范围还不够广泛,主要表现在:一是内部审计大多是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及风险审计等其他方面几乎空白,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二是内部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较少进行事前审计和事中监控,不能涵盖企业经济活动事项的全过程。三是内部审计重点是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较少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审计职能和作用发挥有限。

2.4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审计技术较为落后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但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内审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审计技术落后一定程度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一是内审人员专业综合不高。据统计,我国内审人员中财务、审计专业占71%以上,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占14%左右,其他专业占14%左右。可见,目前我国内审人员大多数来自财务审计队伍,专业知识比较单一,缺乏具有一定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影响到内审工作深度和广度。二是审计技术较为落后。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基本上都依赖于审计人员基于个人经验作出的职业判断为主,审计方法大多为抽样审计方法,还不具备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信息化审计的能力,这导致审计方式随意性较大,缺乏合理的科学性。三是审计项目质量不高。在内审实践中,由于审计人员对一些错综复杂的审计事项难以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导致审计质量不高,内部审计的威信力大大降低。

3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几点措施

当前形势下,针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1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审计体系

一是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国际内审协会也制定了内部审计标准等,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的法规规章还比较薄弱,因此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和颁布内部审计法规规章以及相关业务准则,统一内部审计执业规范,保证内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健全有效的内控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能够帮助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降低审计风险。三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国有企业普遍规模大、层级多,应根据企业规模、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企业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工程、合同、采购等业务审计,并重点重要资金、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以及下属企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3.2 合理设置机构模式,保证审计独立性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内部审计是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审计机构隶属领导层级越高,其立性就越强,地位就越高。目前国际上通行主要在监事会领导、董事会领导和总经理领导三种内审机构组织模式,其中董事会领导的模式隶属层级最高,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内部审计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保持独立性:一是内部审计机构要能充分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向其报告工作结果。二是必须保证内部审计不受限制获得其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是内审机构责任人(CAE)的任免、奖惩应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决定,并适当参加CAE业绩的考核。四是审计委员会必须让CAE及外审在没有管理层人士参加的情况下有机会定期与其进行非公开的商谈和讨论。

3.3 扩大内部审计范围,明确工作内容

我们应改变传统审计范围,将审计范围拓宽至工程审计、合同审计、管理审计等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更好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一是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工程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促进企业各项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保障企业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二是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强化对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评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深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领导干部的制约作用,做到离任必审、定期轮审,对领导干部进行长效监督,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3.4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业务水平

审计队伍建设对于审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通过以下方法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一是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上,要适当选配一定比例具有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计算机技术等专业背景的人员,优化审计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大对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采取脱岗培训、企业交流等方式,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三是国注重提高审计人员的电算化水平,鼓励和推广运用数据开展审计。四是组织开展审计项目经验交流,通过典型审计案例分析,推广行之有效的实战方法。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成都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审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J].审计研究,2015:27-34.

[2]李俊.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风险及审计应对之策[R].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审计研究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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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制度及其特点

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结,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

会计制度具有目的性、合法性、系统性、实践性、强制性的特点。会计制度不能违背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事务处理必须符合财经法规的要求。会计制度是由政府部门、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现有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

理想的会计制度应当与会计秩序相重合,但是,一些客观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自身思想的转换使得会计制度对会计秩序的偏离也是客观存在的。

(一)缺乏适应性和科学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经营体系和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递进,原有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顺应经济体制的发展,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滞后反应。

(二)缺乏规范性

在会计制度的日常运行下,往往存在着“服从上级指示”的现象。即表现为一些会计人员盲目服从上级指示,忽视了制度的要求规定。

(三)内容不完善,存在漏洞

从现有情况分析,运营者往往比较重视财务的审批核对,即财务的输出和流入,却往往忽略了对会计的控制以及监督方面的管理,没有建立相对合理的财务处理程序。

三、会计制度效率的影响因素及其解决方法

会计制度效率顾名思义就是指会计制度对于会计行为规范和指导的有效性程度。但是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要比它的制定难很多,而会计制度效率往往会受到人员素质、内部控制以及外部的监督力度的影响。

(一)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制度的直接履行者,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个人修养会直接影响到会计制度的质量水平及效率。

1.提供专业的技能培训

会计的职业素质是会计人员行为能力的重要体现,而其职业素质的优化提升需要比较完善的培训课程。因此,会计人员除了每年进行会计继续教育外,还需注重新的会计制度等专业技能培训。

2.加强诚信教育,普及法律规范,提升个人修养

会计行业直接涉及到金钱领域,不少会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个人诚信度缺乏,容易走上违法犯法的不归路。因此,要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加强诚信教育力度,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薄弱是导致会计制度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内部控制。

1.建立并完善相对适应的相互制约机构

合理妥善地建立一个相互制约的机构,要求每个经济业务,分为彼此监督牵制的上下两级,上级监督下级完成任务,下级又同样地牵制着上级的任务安排。这样有利于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达到控制的目的。

2.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法

依照会计制度,制定合适的管理方法,明确凭证、财簿和报告的处理程序以及档案保存和工作交接的方法。规定合理的票据传递程序以及办理的相关手续。实行财务分管原则和严格纪律控制,实行“钱章分管”制度。

3.进行内部审计及其监督

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也是保证企业所有者权益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企业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对单位领导经济监督的法制制度;开展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通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事前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从而对领导形成激励与约束作用;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推广会计委派制,并为会计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使他们摆脱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做到排除干扰,依法办事。

(三)外部监督

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是必要的,对于制度中不规范行为,应给予强制措施。

1.加强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培训单位需要安排好与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以及师资队伍,认真制定培训纲领和培训管理体制,定期考核。

2.加大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惩处力度

部分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在诚信上的道德缺失以及日常的行为规范下降,法律意识薄弱,为满足自身利益擅自做假账,违法犯罪的隐患处处可见。因此,运营者需加大惩处力度,保证财务的安全运转。

3.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会计监督模式

合理协调国家各有关职能部门(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的监督职能,避免重复监督而又监督不力。注重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4.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社会信息,对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它也是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渠道,必然要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督。

5.完善有关的会计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

依据《会计法》、《证券法》、《审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治理的外部治理机制,并且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确保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制定和颁布《会计监督条例》等法规,为会计监督的实施提供完整可靠的法律依据,并保证会计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结:不难看出,会计行为具有经济后果性,需要会计制度予以指导和规范。会计制度效率高低则是由会计制度的实施效果来决定。而人员素质、内部控制以及外部监督又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想要提高会计制度的效率必须提升人员素质,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最终达到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韩传兵.会计制度效率问题解析.北方经贸.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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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2-0386-01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不仅可以更合理、有效地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而且通过财务审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同时又利于当地的村民及时了解村组财务的收支、使用状况,改善干部与群众群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1]。该文在对莆田市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建议。

1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现状

通过开展农村经济审计工作,可正确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对加强村级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开展对农村财会人员以及农经人员的培训共78场,培训人员总数达1 829人,共对全市967个村(居)的251个村(居)进行2009年以来村集体财务收支日常审计。251个村(居)审计总金额达38 872.16万元,查出违规使用村财务总金额88.46万元,涉及人数33人。现已清退违规总金额71.54万元。目前莆田市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农村财务系统管理的工作效率提高,使得农村的财务管理逐渐走向正常化和正规化,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2农村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

2.1财务审计的环境较差

多年来,农村经管部门地位低,权威性也不高,这是目前不能有效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客观原因。一方面在走访群众中部分群众避而不见,有的以年数太久、记不清而推诿,有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村干部因涉及到个人利害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从而给农村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既没有办法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又因为其违法违纪问题的界定不清,达不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不能立案侦查[2-3]。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其处罚,整改措施不完善,最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难以有效地遏制投机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2.2财务审计人员素质偏低

因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质,不仅要求财务审计人员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要求掌握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是就目前对莆田市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调查结果来看,无论是业务素质还是政策均达不到要求的水平,且人员文化背景差异较大,高、大、中专毕业生都有;有的曾经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过财会工作,有的是从乡镇其他部门调入的,还有依靠关系从事财务工作的等等。大部分审计人员不能快速地理解农村中的各项经济政策,而对于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会计专业的一些专业术语更是一知半解,根本无法胜任当前的业务工作。

2.3财务审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农村的财务审计,没有明确指出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律地位。而在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文(农经办〔2005〕12号)中规定,农村审计由农村经管站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而审计活动则直接由农经站实施,致使现阶段我国农村财务审计缺少明确、独立的审计机构,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目前,莆田市有部分乡镇、街道的经管部门存在人员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以及审计人员与其他部门混岗使用的现象,而真正专门从事经管工作的人却寥寥无几,甚至有些地方只有经管站长1个人负责,这种混乱的人员设置现象导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效率低、质量差,严重影响农村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4]。

3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宣传力度

由于学习不够,审计宣传不到位,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和村民群众对审计的目的、作用、职能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等新闻媒体或通过会议、座谈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机会,大力宣传审计法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成果。不断扩大审计影响,提高人们的审计意识,增加对审计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对审计的阻力和干扰,从而改善审计环境,保证审计的顺利实施。 3.2加大农村财务审计队伍培训力度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政策理解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好坏。为了不断提高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素质,必须定期的对农村财务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现有农村财务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了解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掌握必备的业务技能,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纪律和法规。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农村财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多学习,多宣传,多协调,多沟通。二是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审前准备,要找足依据;账目审查,要注重凭据;账外调查,要搜集实据;审计结论,要依靠证据;审计报告,要提供数据;处理意见,要讲清根据。全方位确保审计质量,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公信力在广大村民群众中得到确认和提升[5]。

3.3加快农村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应尽快制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法律法规,切实树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农村审计方面的权威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赋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让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得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

4参考文献

[1] 冯英.加强村级财务规范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2):9-11.

[2] 王秀丽.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管理的思考[J].公共支出与采购,2010(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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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环境绩效审计存在的困难

(一)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配套

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仍不完善不配套,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审计带来了难度,表现为:一法律法规过于笼统,不少法规缺少细化的具体标准;二是多部门对同一事项立法,部分之间相互矛盾,例如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就不一致;三是行政主管部门出现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排污费的使用。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度”,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雏形,但是《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一直未明确审计在环境保护监管中的权限,并未对环境绩效审计方面的具体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环境保护法》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的责任,但未明确国家审计机关的权责,不利于发挥审计机构的监督作用。

(二)缺少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连接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的纽带。环境绩效审计没有专门的审计准则,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中经常只能套用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类型的准则和规范,靠执业判断或经验进行评价,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审计风险,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的质量。政府审计准则的环保板块尚处于空白状态,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三)缺少标准化的评估体系

评估体系是绩效审计的灵魂。环境绩效审计具有多样性和专业性,同一项目可能有多种不同衡量标准,环境监测指标也自成体系。但环境绩效审计离不开成本效益的分析,应用哪些指标来科学反映成为审计人员关心的问题。环境绩效审计是主观性很强,从不同的角度评价,会有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只有有相对科学及成熟的标准化评价标准,才能保证环境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四)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环境审计的要求

参考《中国环境审计实务问卷调查及初步分析》的调查结果,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专业背景,其中审计会计占76.2%,工程占14.4%,管理和税务各占4.7%;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其中十分理解的没有,有些了解的占88.2%,不了解的占11.8%。从事环境审计的人员缺乏环境科学知识,当遇到环境科学专业的问题时,有点措手不及。因此对于只掌握传统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来说是个挑战。

(五)理论研究手段的相对滞后

1997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才开始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环境会计与审计问题,研究手段相对滞后,而发达国家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运用实证方法来研究。目前,国内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规范研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实证研究则相对缺乏,主要是环境数据资源不充分,影响环境绩效审计研究的实用价值,制约着我国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

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措施:

(一)完善的环境绩效审计的制度建设

1、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环境绩效审计立法是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意图和效果,达到有法可依,依法审计。可以通过修改《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职责、权力、工作范围等,修订《审计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工作细则。

2、建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我国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制定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及其颁布的多项环境审计方面的经验性文件、审计报告。环境绩效审计准则实质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包括审计执业道德标准,规范在审计实践中如何评价内部控制及取得证据,明确如何利用环境、能源类的专家,规范专家的行为;技术准则是考虑环境绩效审计的基本技术标准及审计方法。

(二)构建我国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现在的一些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企业,且多数为非强制性的指标,而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更多地从公众的角度出发,设计宏观角度的绩效指标。先从环保资金使用的效率(资金到位率及使用率、违规资金率等)、环保项目建设的资源利用(工期计划完成率、返工损失率、检验合格率等)、环保项目的效益(投资回报率、实际达标率、质量系数等)。同时结合现有的各种指标,如宏观的国家及地方制订的环境政策法规,地方制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规划、专项整治计划等环保工作目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及各项主要污染的达标指标规定等。微观的单位自行制定的目标、预算、定额、合同等作为评价标准。微观与宏观指标的结合形成环境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三)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会计体系

环境会计体系为环境绩效审计提供操作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指出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我国环境会计还处在萌芽阶段。审计人员难以取得环境基础数据,难以分析环境资金的使用效果、环境保护的投入产出,阻碍了环境绩效审计的发展。应尽快修改现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增加在报表中披露的环境相关的信息,建立起有关环境保护责任信息的会计记录、计量、计价、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环境会计资料,能完整反映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信息。

(四)加强环境绩效审计队伍的建设

培养环境绩效审计人才。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一支有多专业的环境绩效审计队伍,可以通过招聘的方法,得到资源、环境专业的人才。建立良好的培训计划,让财会专业的审计人员充实资源、环境、工程方面的知识,武装起立体的知识结构。同时,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及外部环境专家的力量,弥补自身的环境审计理论与技能缺乏,推动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汤孟飞.环境绩效审计应用方法研究[J].财会研究.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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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已经推动了绩效审计的发展,然而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我国绩效审计还必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并制定规范。众所周知,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开展现代审计的主流国家之一,因此学习借鉴澳大利亚绩效审计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于加强我国绩效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澳政府绩效审计标准比较

绩效审计标准对实施绩效审计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审计范围在管理程序、项目、功能和行为等方面的扩展,以及审计目标的变化,澳大利亚同中国一样没有为所有绩效审计项目预先制定的统一的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必须为每一个审计任务“量体裁衣”,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具体审计目标,有针对性地来制定审计标准。绩效审计的标准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是能够实现的业绩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可以衡量被审计单位具体经济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时,绩效审计的标准通常还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

目前,澳大利亚审计界提出了三重基线审计的概念,绩效审计标准不断拓展。所谓三重基线审计,是为了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在审计时除了关注经济因素外,还要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因素,把这三个因素综合考虑到审计标准中去。相对以前的“3E”审计,审计范围大大扩展了,而且社会公平因素和环境因素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

从绩效审计的定义看,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关注三个方面,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简称“3E”。我国现阶段的绩效审计也主要从这三个方面中的一项或多项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绩效审计。但是,当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体现到社会各个方面时,审计也要考虑可持续发展因素。在西方,财务界率先提出“三重基线”财务报告,也就是说在财务报告中传递该组织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的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全面把握,重新塑造并提高企业形象。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维多利亚州审计署相继开展了“三重基线”审计,对组织的经济性、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进行审计,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到审计工作中。我国的绩效审计虽然起步较晚,但在观念上不能落后,特别当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一个全局性问题时,绩效审计目标和审计标准时应主动考虑“三重基线”因素,增加环境评价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进行全面评价。

二、对中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启示和借鉴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

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的时间较短,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开始开展绩效审计,最初的绩效审计实践是以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形式开展的,直到进入21世纪,我国有关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才全面展开。总结起来,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现状大致如下:

1.政府绩效审计基础薄弱。政府的预算制度缺乏合理性,对资金的使用等缺乏统一的安排,没能为绩效审计的开展打下一个稳定的实施基础。目前,我国国家审计还是以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为主,绩效审计没有大规模展开,缺少做好绩效审计的成熟经验。

2.绩效审计法律制度滞后。由于绩效审计开展的时间较短,且具有与财务审计不同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绩效审计的内容很少,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政府绩效审计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绩效审计的开展。

3.审计人才结构单一,难以满足绩效审计要求。绩效审计有别于财务收支审计,属于难度较高的审计,尤其是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其中的专业性和综合性都较强,审计技术与方法比较复杂,现有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在面临绩效审计任务时,常常是由于缺少审计标准、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等原因感觉力不从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绩效审计的开展。

(二)对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建议

1.强化独立性。按照立法模式改组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使其获得更高的独立性。此外,明确国家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程序,并赋予其足够的权力。可以考虑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审计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免程序及其具体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适当延长审计长的任职期限,给予其与所担负的职责相匹配的政治地位和权力。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赋予其人事任免及相关人事管理的决定权,充分体现审计长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从立法角度看,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审计法律中对财务报表审计和绩效审计明确定位的经验,我国应从立法的高度,将我国国家审计明确的划分为财务报表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类,并明确规定财务报表审计应对部门单位整体财务状况发表审计意见,为绩效审计提供真实、合法的条件,从而为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应明确规定绩效审计目标、内容、范围、标准、方法。

当今,绩效审计已成为各国审计的主流,也是我国国家审计今后的工作重点。《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如下规划: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规划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指南,它以我国审计现状为基础,借鉴了国际审计经验,为中国审计逐步与世界审计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邢俊芳等.最新国外绩效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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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一、内部审计风险定义

组织内部审计风险是指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在对经营活动审计发表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如对存在重大的错误或漏报的会计报表以及违法乱纪行为未能正确披露,造成审计对象和与之相关方面遭受损失或损害,并由此引起审计主体承担这种责任的风险。构成内部审计风险的要素主要有四种,即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和独立性风险。四个要素是紧密联系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决定着审计人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风险又影响着检查风险。

二、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

由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种类可分为客观成因和主观成因两种。客观成因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拓展等。主观成因包括:内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内部审计人员选用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影响、内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等。从这种分类可以看出,客观成因是内审人员自身以外的因素,主观成因则与内审人员自身有关。

(一)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审计所处的直接外部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被执行程度决定了内部审计风险的大小。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及时发现和控制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的第一道制度保证,反之,就会增加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因此,在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审计人员就会难以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差错和舞弊,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2、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是国有企业,还带有很强的政府性质,因此只有在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下我国大部分企业才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这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使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从而引发审计风险。九十年代之后,大部分企业形成了受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制度或受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制度,这两种内部审计制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地位平行,其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还是难以得到应有的保证,很难正常开展工作,从而容易引发审计风险。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不通层面的审计有不同的法律可依据。在国家审计层面,有《审计法》作为法律依据;在社会审计层面,有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可依据;而在内部审计层面目前只有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各部委颁布的相关规定可依据,法律级次明显偏低,法律强制力稍差,以这些规定来指导现代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明显存在着法律制度约束的不足。而且,当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与其他法规发生冲突时,明显处于弱势。显然,内部审计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健全,使得内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和正确性,缺少法律保障,因而增大了审计风险。

4、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拓展。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务也日趋复杂,这使得内部审计的对象和内容日益复杂。一方面有些内部审计对象逐步发展为企业集团和大型的股份公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随着这些大型集团采用信息化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差错和虚假的会计资料掺杂其中,审计人员失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为内部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风险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的范围从传统的财务审计拓展为效益、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经营决策审计、经营风险审计、投资审计等。内部审计内容的拓展对内审人员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审计风险增加。

(二)企业内部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

1、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工作态度及心理素质,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审计风险大小的最重要的主观因素。只有内部审计人员具有相当的知识、技能和审计判断水平时,他才能出色地完成审计任务,这同时还需要这个审计人员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但是,从目前我国内审人员的专业构成上看,大部分内审人员都只具有财务专业背景,他们对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其他相关的行业专业知识掌握的较少。从他们的思维方式上看,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改革创新意识比较弱,审计理念还停留在传统审计上,大局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这些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出现。

2、内部审计人员选用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影响。现代审计信息的数量随着企业信息化管理程度的加强而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复杂,因此内审人员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适用就会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形成审计风险。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能有效果,只能根据主观经验去判断,难以保证方法是否恰当。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也可能对一些审计内容进行误判,使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就目前我国内部审计采用的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来说,主要审计目的是“查错防弊”,较少运用新的以风险导向为核心的审计方法来防范和化解风险。这种审计方法弊端日渐突出,已不能适应当今复杂的经营环境,因为它过分依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本身就蕴藏着巨大风险。

3、内审人员的风险意识。许多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于风险意识的薄弱在审计过程中缺少对审计风险的合理估计,在进行审计时对所发现的问题和疑点没有采取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合理的方法,没有完全遵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并且认为自身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些主观动因的基础上,内审人员就容易采取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或者错误地估计和判断审计事项,忽略重大错误或舞弊现象,导致发表与事实不符、甚至相反的审计报告,从而产生内部审计风险。

三、防范内部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内部审计法制建设。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内部审计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制定了有关内部审计的实务标准。因此,完善和健全我国审计法规体系是防范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的当务之急。国家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抓紧制定、颁布适应现代内部审计不断发展要求的内部审计法规和内部审计业务准则,加强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尽量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