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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针对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国家加大对项目的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地方资金的拨款,在资金流通的过程中,为了杜绝社会腐败的情况出现,检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加强对资金的监督,通过对财政各专项经费的审计调查,摸清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国家自己能拨款到位,加大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投资项目的健全发展,同时健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
调查意义:从新闻上我们看到,中行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两许巨款非法移到海外、佛山禅城区刘字荣挪用公款、台北贪污事件。深刻吸取这些教训,心感痛疾,为此机关部门要改良社会腐败风气,健全社会主义社会。针对近年来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建立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有关业务部门规范管理指导工作服务。
二、工作依据以及范围
工作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检察机关工作规定》、《国家财政拨款计划》和等相关财政、审计、检察机关具体管理办法、规定、专项经费分配及下拨通知书等。
调查范围:调查近年来国家投资项目的进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征地补偿款到位等情况,主要对上一年度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国家投资项目资金以及进展资金的数额、以及国家所建设专项经费、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收支余、国家对地区的拨款等财政专项经费进行审计调查、监督,根据需要检查当年或以前年度专项经费情况。
三、调查内容
1、经费落实状况:通过预算与电脑资料分析,并到国际投资项目基地、拨款地区、进行核查,落实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查清专项经费来源和具体到位金额;
2、经费动向情况:加强审计部门对各项经费的手指状况与经费只要用于哪个方面进行核算,加强检察机关的检察力度,对于各项资金的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并且通过各方面调查,查清各类资金的使用是否在预算之内;了解统计全年专项经费收入的增减情况等。统计专项经费各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及结构等,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3、经费管理情况: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例如对各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并且核查各项资金来源与支出是否合法,监督方面是否到位;查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基金)行为。
其次加强审计核算,对国家财政各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国家财政的预知与国家专项资金的支出还有就是就是对各地的拨款状况;
再次核对资金各项数据,当年专项经费结余是否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最后查阅资料结合现实状况分析;专项经费相关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并归档保存。上一年的资料与今年的财政支出,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并对今年项目各项预算。
4、考虑其他因素,目前影响和制约各项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例如环境的影响、国家财政是否安全到位、当地区民的看法等等。
四、调查步骤
1.根据《关于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国家对各项资金的预算》和一些相关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联系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制定调查工作计划和具体监督、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各项资金的来源、动向、拨款情况、用途进行分析。
2、对上一年的资料进行分析,然后有针对性的对各项工程进行核查,通过国家预算计划于实际状况,结合当地状况落实各个部门的分工工作,并加强各个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到基地核查。
3、规范和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机制和程序,严格按国家下发的流程图操作。不定期召开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加强与安监、检察、审计等单位协调,突出解决按规定期限结案的问题,落实责任追究。
4、加大监督、审计机构。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进行理性思考,通过群众反映,新闻媒体进行进一次调查,到地方对核查国家的资金是否到位,并且对投资项目进行列表分析,找出哪些是与预算不符,哪些在计划之内?
5、继续开展监测与审计工作。发挥财务监察的灵活性,在监督检查和办案过程中,挖掘案件线索,多方开辟案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对财务监察工作任务。
6、检察机关继续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投资羡慕银行账户清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纪委。
7、数据分析、处理,完成方案。并把各项调查数据与工作中核算的对象存档,上交资料,同时总结经验。
五、调查要求
1、审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状况。
因为上面已经说到针对性调查,然后地区对各项项目的预算情况与国家的预算进行核对,看看在什么范围波动,对于波动较大的项目,进行重复核算,如果发现调查单位违反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向有权作出处理、处罚的权力机构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2、开展财政法规纪律教育活动
(1)首先向上级申请获得上级肯定,最好就是得到上级的支持。
(2)对典型案件曝光。对这次调查的单位进行教育,并获得上级的允许,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加强对其他部门教育。
(3)组织学习财政法规、纪律条规。深入到国家各项工程基地宣传国家法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在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监督管理部门中,深入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教育活动。
3、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当前,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资金审批、管理和使用相互制约的规章制度,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4、高度重视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工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认真部署实施,根据下达的具体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审计调查。
5、各被审计调查单位,要根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专项经费收、支、余实行专项明细核算,根据财政预算计划进行分析。
6、发挥财务监察的灵活性,在监督检查和办案过程中,挖掘案件线索,多方开辟案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国家拨款单位的财务监察工作任务。检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国家投资项目银行账户清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上报省纪委。同时也要做好准备好相关的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预决算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审计调查,保证审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7、扩大审查范围,从多方面的资料扩大范围,对被审计调查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调查相关的会计资料与自己的进行搜查的资料分析、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调查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的意见。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司法局要将审计调查情况按照专项经费项目分类形成书面专题报告,随同调查表等主要资料一起上报省厅审计处。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打击私挖滥采确保安全生产系列文件精神,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私挖滥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打击私挖滥采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办公室、纪委、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安监站、电力等相关站所和各村负责人组成。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是各类已关闭煤矿(含硫铁矿)、废弃矿井关闭不达标、不到位的;
二是资源整合保留水井矿井改变用途或废弃不用,需重新关闭的;
三是位于已关闭煤矿(含硫铁矿和非煤矿山、私采点)、废弃矿井以及资源整合中作为保留水井的矿井周边资源埋藏较浅、容易开采区域的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利用厂房、建构(筑)物作掩护,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口(巷道)非法采矿的;
四是收购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的洗选(储)煤厂。
四、时间步骤及整治要求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10日)
各村、各相关站所按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认真组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乡、村二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进一步明确各村网格管理责任人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遗漏、全覆盖。
第二阶段:整改治理阶段(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20日)
1.对排查期间发现存在非法开采的,要从严从快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关闭不合格、不到位的各类煤矿(含硫铁矿和非煤矿山、私采点)、废弃矿井、资源整合保留水井矿井改变用途或废弃不用的,由乡(镇)政府按“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3.对以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建构(筑)物为掩护进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拆除地面建筑物,并对打开的井(口)、井巷,由镇政府按“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
4.对收购非法开采的煤炭资源的洗选(储)煤厂,要加大惩处力度,直至取缔。
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2021年4月21日-2020年4月30日)
2021年4月21日起,领导组将组织有关站所人员组成验收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时要达到“六条标准”的关闭标准。建立验收档案,明确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后期关闭范围内的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工作由各村具体组织实施。整治费用由镇财政统筹安排。
五、职责分工
(一)各行政村
各村是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排查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书记、村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按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位于已关闭煤矿(含硫铁矿)、废弃矿井以及资源整合中作为保留水井的矿井周边资源埋藏较浅、容易开采区域的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进行入企入室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排查结果由实施排查的人员共同签字并经书记、村长签字后上报城镇自然资源所。
在排查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在整改阶段,对关闭不合格的矿井(口)严格按照“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对以洗选(储)煤厂、企业、种植(养殖)等场所建(构)筑物为掩护进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在完成非法采矿矿井(口、巷)填实炸毁的同时,对地面建(构)筑物一律拆除,予以取缔。
(二)安监站
安监站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站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对辖区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关闭或关闭不合格的各类关闭煤矿、废弃矿井的安全隐患做到底清数明,在取缔关闭整治阶段,提出安全隐患排除意见,确保关死关实,不留安全隐患。
(三)派出所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采矿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点民爆物品,严厉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镇自然资源所
城镇自然资源所要组织相关包村人员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排查内容对辖区范围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整治工作。
(五)国网XX供电支公司XX电管站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采矿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对非法采矿点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六)镇纪检监委
全程参与此次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排查整治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影响工作进展的行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村、各有关相关站所要居安思危,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排查整治不留一处,关死关实,不留隐患。
(二)突出工作重点,形成打击合力
各村及各有关相关站所既要突出整治重点,又要举一反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治理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群防群治合力
建立健全鼓励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完善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巡查突查制度、应急快速反应制度等,进一步落实镇、村两级巡查、制止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和严打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
检验机构是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为产业发展和市场贸易提供公正的检测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检验市场开始迈上了快速发展轨道,检验机构数量稳步增加,检验业务不断拓展,检验服务行为也逐步规范。目前,全省各类检验机构已达到1000余家,服务范围涉及工、农、商、贸等各个领域,检验服务业已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省检验市场在对经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检验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彻底,习惯于依附行政权力,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较差;部分检验人员业务能力不强、素质较低,少数检验机构存在伪造数据、虚假出证等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监管方式滞后,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重审批、轻管理”的局面仍未从根本上改变等。同时,随着检验市场逐步开放和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外资、民营资本涉足检验领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检验手段、标准更新加快;被检验企业和个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检验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等。因此,原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并且,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原规章中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计量认证制度迫切需要立法规范。综合上述情况,财经委认为,尽快制定出台关于检验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助于促进我省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助于维护被检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特别是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将检验机构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行管理,有助于发挥其对创新技术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法,并吸纳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机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各地、各部门在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社会化。条例草案规定,行政部门委托监督检验,应向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书,并规定被检验人在提出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此,有的地方认为,这些规定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的倾向,有碍检验机构社会化。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省虽然很多检验机构在名义上已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仍依附于政府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检验机构数量还较少。因此,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尽快真正脱钩,成为独立自主的企业法人,是条例应予重点关注的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机制体制转换等一系列问题,检验机构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将会有一个过程。财经委认为,对于检验机构社会化的规定,既要适当超前,为今后的改革留下空间,又要积极推进,逐步实现检验机构的市场化要求。因此建议:一是在总则中增加检验机构要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原则内容;二是明确监管部门发放任务认定书时,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选择检验机构;三是明确在复检时,有关行政机关应指定其他的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二、关于适用范圈的调整。条例草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作了排他性规定。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进出口商品检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中已有专门规定,本已不在条例草案调整范围。医学卫生虽然涉及人体及医疗过程,在性质、对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从目前发展情况看,作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也在为社会开展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或者结果,如体检报告、医疗事故鉴定等。且这类检验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对此,有关部门提出,医学卫生检验服务应该纳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以促进医学卫生检验市场的规范发展。同时,船舶检验等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排除性条款难以列举全面。因此,建议第三条第二款可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特殊情形的计量认证。条例草案创设了检验能力及方法的评估确认程序。在调研中,各地认为,创设的条款有利于鼓励检验机构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拓展新的检验市场,符合我省快速发展的检验市场的客观需要,但条款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为确保这一创制性条款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增加具体方法,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各地对条例草案设立的应急检验服务事后办理程序提出不同意见。很多同志认为,未经计量认证而提供检验服务,即相当于提供非法检验服务;虽然允许事后补办手续,但在补办过程中如果计量不合格,那么已经出具的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处理,条例草案无法明确。由此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当前,一些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发性公共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虽然不断见诸报端,但象2003年非典那样的重大事故毕竟为数极少。对于一般性的公共事故或紧急情况,质监部门通常启动紧急程序来解决计量认证问题,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保证计量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建议将十四条修改为,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确需检验机构提供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服务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启动紧急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建议条例草案对紧急计量认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四、关于行致行为的规范。条例草案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规定。调研中,各地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当前检验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部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致使日常监管缺位。因此,检验监督管理部门除了要把好市场准入这一关口外,更应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动态监管,以确保检验机构的服务行为合法规范,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或结果真实有效。建议对该内容作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计量认证具体评审细则的制定。条例草案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有的部门提出,计量认证是检验机构进入检验市场的通行证,具体评审细则是开展计量认证评审的准则,因此,质监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评审细则。财经委还认为,鉴于当前评审人员管理不甚规范,一些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评审人员的考核、使用等内容一并纳入到具体评审细则中,并明确评审细则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关于检验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差不齐。有的企业反映,个别检验人员在抽检过程中,故意多拿高档商品,且往往不予退还,企业不堪重负。由于其手握检验权,企业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财经委认为,检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检验机构提升整体水平的关键,也是检验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对检验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增加关于知识更新、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条例草案中许多禁止性条款没有相应的罚责,如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建议增加相关处罚条款;
二是有的处罚条款罚款幅度弹性过大,有的处罚数额较大,建议斟酌修改;
港口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发展现代物流、加快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港口资源丰富,全省内河通航里程达10408公里,海岸线总长6646公里,其中深水岸线343公里。2005年全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达7亿吨,其中沿海港口4.35亿吨(占全国的13%),内河港口2.6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555万标箱。港口作为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一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在近年来我省港口航运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港口建设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港口规划不合理,执行不严、随意变更;港口岸线的利用效率不高,非法占用、损失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港口经营秩序还不够规范,安全监管亟待加强等等。由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港口法比较原则,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不易操作,而针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直接影响港口的规范管理和发展。因此,抓紧制定一部既符合我省港口发展实际又具有操作性的港口管理法规十分必要。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港口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总结了近年来港口工作中积累的行之有效做法,借鉴了外省港口地方性法规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议程,同时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内河港口适用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内河港口地区普遍认为,现条例草案主要以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沿海港口为主要规范对象,而对量大面广、布局分散且专业化程度较低的内河港口及码头,其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不强。财经委认为,内河港口航运历来已久,是我省港口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量占全省港口业务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但从近年来的发展状况看,内河港口无论在国家政策支持、资金投入还是规范管理等方面无法达到沿海港口的水平,总体上尚处粗放型发展阶段。用沿海港口的标准和条件来衡量、规范内河港口,显然难以适从,也不够客观和合理,而且内河港口的经营特点,与沿海港口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建议应根据我省内河港口发展现状,从有效利用港口资源、加快港口发展出发,适当增加针对内河港口的有关条款,如在港口规划编制、审批和港口管理、经营资质条件等方面增加相关内容,使之符合内河港口实际。
二、关于开放性口岸规定问题
调研中有的市县及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涉及口岸开放的有关内容很少,会影响港口对外开放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财经委认为,我省港口尤其是沿海港口是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阵地,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都会涉及开放问题,资源小省、外贸大省的经济发展特点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发展战略,对我省沿海开放性港口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议结合国家有关口岸开放的法律法规,充实相关内容,对港口在规划、建设以及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涉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适应港口开放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港口岸线有偿使用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了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调研中一些地方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岸线作为一种国家所有的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无偿占用,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岸线有偿使用情况复杂,特别是内河岸线的科学界定、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客观上会使这项制度实施难度较大,且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依据。财经委认为,港口岸线作为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是一种稀缺的国家资源。岸线的科学合理利用对港口建设发展影响重大。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看,港口岸线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等不合理利用岸线的情形,与港口岸线的无偿使用有着直接的关系。为有效保护国家稀缺资源和促进岸线集约合理利用,港口岸线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但要对所有岸线实行有偿使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从减少矛盾、便于实施、逐步推进的角度考虑,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港口深水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四、关于跨地区规划衔接问题
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不同辖区港口的相邻港区规划不衔接、不协调,影响了全省港口资源的整合和整体优势的发挥。财经委认为,从港口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全省港口整体效能出发,对于经济联系紧密、港口发展依存度较高的相邻港口,在制定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邻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使相邻港口规划有效衔接。建议增加相邻港口港区规划衔接的条款,或者授权由省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港口布局规划,制定相邻港口港区资源整合专项规划,指导各港口制定各自的港口总体规划。
五、关于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了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经省政府批准。一些市县认为,港区控制性详规不同于城市控制性规划,特别是对未开发的港区,要制定一部周密详尽的控制性规划难度很大,如果只是对总体规划的简单细化,则很难达到有效控制的要求。而对于量大面广的部分内河港口,从目前情况看,很难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全省现有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63个,其中沿海32个,内河31个,对这么多港口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要经过省政府审批,显然范围过大、手续过繁,难以达到审批目的。因此,建议将须经省政府审批的范围缩小为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重点港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关于岸线临时使用条件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临时使用岸线的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作了规定,但对临时使用岸线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在内河港口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对临时使用岸线没有一个具体的准入条件,一方面会使港口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关于岸线临时使用条件方面的限制性条款,提高岸线资源使用效率。另外,有的地方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港口岸线原状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很难做到,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部分有用的港口设施,也没有必要一定予以清除,建议对该项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七、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一)鉴于港口法已经对理货业务作了明确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内容删除。
(二)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则性地规定了港口设施可以依法进行抵押,鉴于其他法律法规对诸如港口设施等企业资产的抵押问题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的此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没有实际意义,建议予以删除。
(三)建议在港口安全与监督章节中增加关于防范恐怖、偷渡以及污染物清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建议对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主体予以明确。
(五)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增加防洪规划和防洪影响评价。另外对于各类专项规划的名称要规范一致。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保障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行业。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2005年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一方面,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总体缓慢、区域运输协调发展能力不足等长期存在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燃油税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变化,对我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经验做法,框架结构比较合理,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适当调整适用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活动,而将拖拉机的道路运输、维修经营等排除在外。在调研中了解到,拖拉机由于适用性强、载重量大,广泛应用于农村和城乡间的货物运输,对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省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拖拉机运输已占当地农村货运的50%左右。但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拖拉机道路运输仍处于部门监管空白状态。特别是拖拉机车辆技术状况差,超载超速现象突出,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很多地方强烈要求,有必要将拖拉机道路运输纳入适用范围,设置专门章节,明确相应的管理规定。有的部门还提出,机动三轮车、残疾人轮椅车、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等“四小车”在很多城市大量存在,违章载客载货、违反交通规则现象比较普遍,查处和取缔难度较大,希望条例修订草案也对“四小车”做出相关规定。另根据调研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第三章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与道路运输的直接联系不大,纳入适用范围不适宜。而且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相应规定,一些条文争议较大且无法明确罚则,建议予以删除。
二、增加信用考核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在调研中,很多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仅规定准入条件是不够的,必须增加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的内容,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理由是道路运输市场利益关系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发展严重不平衡,部分经营主体不按服务承诺经营、旅游包车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等难点问题呈现蔓延势头,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也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措施不到位,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我省交通部门虽已形成一套信用考核办法,但由于缺乏法律效应,尚不能对从业人员和企业形成重要制约。为此,建议在总结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信用考核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以更好地引导道路运输行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协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
出租汽车是当前城市道路运输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三节专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做出了规定。很多地方提出,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调整好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是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稳定的关键。以温州为例,温州出租车以个人经营为主,曾出现过因为经营者确定的承包费过高而引发的少数驾驶员停运事件。为此,温州推出了出租车协会公布驾驶员承租费、运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做法,以约束车主乱提承包费的行为。这些措施效果比较好。建议根据我省温州的实际做法,并参考其他省市将承包费纳入政府监管的有益经验,明确出租汽车的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合法权益。
四、因地制宜设立城乡公交站立乘员席
条例修订草案第21条规定,行经城镇建成区和一级公路的城乡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许多地方指出,这一规定不够合理,也不符合现实情况。目前,我省各地农村虽然通过“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公路等级有所提高,路面状况明显好转,但大部分仍是二级以下标准。而且,农村地区与城市一样,季节性、时段性客流高峰现象日趋明显,早晚高峰挤不上而中间时段乘客较少的情况同样普遍。如果按照该规定执行,我省相当部分行驶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城乡公交汽车将不能设立站立席,乘车难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因此,建议采取一线一审批的方式,因地制宜,因线制宜,由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是否设立站立乘员席,做到保障安全与方便群众并重,以此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能真正得到实施。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一)调整执法主体。第87条关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第90条第1项、第5项、第8项关于明码标价以及第2项有关收取运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价格法有关规定,执法主体应分别是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建议予以修改。
(二)规范处罚措施。第86条、第89条、第90条在处罚严重程度各不相同的违法行为时,只笼统地规定罚款几百到上万,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度过大。另外,第33条规定了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监管的内容,但缺少相应罚则。建议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三)衔接已有法律法规。第5条、第92条关于“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表述,建议改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与上位法一致。第32条第2款关于减免通行费用的规定,第89条第5项、第6项关于违反安全生产的处罚规定,建议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衔接。
六、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一)适当简化。2005年修订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共有67条条款,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到95条。有部门提出,第15条配套公共交通设施、第16条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第29条建立物流发展资金等条款,与道路运输联系不大,建议予以删除。同时,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转致性条款,也建议予以删减。
(二)提高可操作性。第8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足三个,由本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许可决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议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第36条第2款规定城乡公共交通运输价格低于运营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建议增加关于界定运营成本、规范发放补贴的相应程序。
(三)需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有关问题。
1.第50条关于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以2000元金额作为签订合同的标准是否合适,一些部门和企业争议比较大。
2.第80条规定了暂扣措施,有的部门和企业对“帮助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当事人承担超过车辆暂扣期限的保管费用”等规定持不同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以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也便于管理部门加强执法。
具体到财政审计。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上级各项专项拨款补助和转移支付资金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的审计,反映不出财政资金使用全貌。财税系统信息化管理程度飞速提高,亦使财税上下级部门成为紧密结合的整体。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电子会计资料的使用,提高了劳动效率,但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电子数据安全审计等),造成新的审计风险,信息系统规模越大,功能越复杂,信息风险也就越大。那么,我们的财政审计就很有必要把各级审计机关看成一个整体系统,把各级审计机关的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把各级财政审计作为一个整体,有效整合上下级审计资源,形成最强势整体,才能有效确保审计总体目标的实现。
一、以人为本,合理整合审计资源
(一)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审计工作的业务性非常强,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并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和成长。因此,要重实践、重业务,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建立和保持一支业务熟练的审计队伍。扩大审计人员的知识面,及时更新业务知识,使审计人员成为除掌握财会知识外,还能掌握经济管理、工程、法律和计算机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人员终生后续教育机制,坚持扬长避短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每年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分层次地进行培训;聘请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传帮带”,带动审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选派业绩突出、潜力较大的审计干部到高校或上级审计机关跟班学艺。
上级审计机关通过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对口指导,抽调下级审计机关业务骨干以审代训等方式,来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优化“人力组合和人力效能”,审计系统上下优势互补,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首先,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大局观,优化审计“行为控制”。在制订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方案的实施上,改进审计的组织方式,把审计人员的因素整合到审计计划和项目方案中,实现审计项目在计划阶段就确立四个统一,即审计项目的统一计划、统一方案、统一组织、统一实施。每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即可由省统一安排,全省各级机关在本机关范围内,以财政审计主线为重点,充分考虑项目可能涉及的专业领域和操作难度,抽调各相关专业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最大限度地发挥全省审计机关的整体优势。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资源整合,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管理权属的界限,在全省、市区域范围内实现省、市、县之间两级甚至三级资源重组。例如,省或市级审计机关财政决算审计项目,把审计项目按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分解,扩大审计范围,对某项资金一审到底,审计到县级甚至乡镇级。省审计机关对全省的审计人员统一进行安排,在工作时间、审计内容安排上统一方案实施,在审计事项的定性处理上统一口径尺度,使省、市、县各级审计机关形成了一个整体、一股合力。当然,对个别审计项目,在全省、市审计系统抽调业务骨干,以求强强联合,集中攻关,也是以往实践检验证明,最简便易行,成效较好的方法。
二、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全方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审计信息资源包括审计成果、被审计单位资料、法律法规等各种信息。审计机关通过科学分析整理信息资源,以内部网络、报刊、内部审计通报等各种形式,使审计信息资源共享到每个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
(一)重视审计成果的转化和综合利用
一是好的审计报告往往容易引起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旦被党政领导批示或作为决策依据,能够很快地得到落实或引起社会的快速反应,并对政府宏观调控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将已取得的分散存放的审计资料,按照一定的目的整合起来,通过归纳分析,甚至可以利用典型、优秀的审计项目产生的审计成果来编写审计案例,亦能供审计工作者极好的学习、参考、借鉴。
(二)提高审计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一条有可能被利用的审计信息瞬间即被传播,这对审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带来了机遇。面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挑战,应该把实现审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作为整合审计资源的关键环节。
三、整合审计技术资源,规范审计行为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自《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颁布以来,我国审计基础理论不断创新,先后了诸多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法律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资源价值。信息技术即是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最佳结合点,它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插上飞跃的翅膀,是有效整合审计技术资源,实现审计技术资源共享的重要手段。
(1)积极应用好“金审工程”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软件、财政、税务审计软件,规范操作审计。通过对审计现场全过程控制,促进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2)建立审计资源网络信息,诸如审计人才库、被审计单位信息库、审计技术资源库等,使整个审计系统的审计资源实际共享,互通有无,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
一、当前高校审计学教学中存在不足
当前高校审计学教学仍是以讲授为主要方式,在内容上局限于财务审计范畴,未能与相关行业知识相结合,导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审计职业发展的需要。虽然很多高校对审计学教学方式进行了有效改革,但始终未能完全脱离原有审计学教学模式,与审计实务联系不紧密。
(一)教学内容单一。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是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于审计功能不同,三种审计类型的技术方法与报告内容也有明显区别。然而,当前高校审计学教材,在内容上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在教材中均为辅助章节,比重较小,这与当前政府审计、内部审计蓬勃发展之势不符。有关财务报表审计的内容如:审计方法、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货币资金审计等审计内容,多数都是从国外教材上翻译过来的,对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而言通用性差。
(二)教学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审计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除了学习审计理论与方法,还应学习相关的审计实务操作流程与技能,以适应审计职业的需要。然而,当前高校审计学教材内容仍以审计学理论知识体系为主,审计实务知识比重较小,使得学生重理论,轻实践。
(三)教学方法“满堂灌”。审计人员在从事具体审计工作时,从获取审计证据、评价审计证据、得到审计结论、到最终发表审计意见都需充分展开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来源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前,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主要来源于教材,教师的教学方法也基本限于讲授。由于缺少丰富的案例分析、模拟实验等情境训练,学生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灌输”,对审计实务缺乏感性认识,缺乏主动探索的兴趣,难以达到积累职业经验的目的。
二、具体建议
(一)充实审计教学内容。审计学教材应改变社会审计内容独大的现象,将教学内容在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内部审计进行均分,分章节详细介绍政府审计中的财政审计、企业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中的管理审计等内容。尤其要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主义政府审计理论体系,讲述政府审计的本质、职能、特征,以及完整的政府审计方法。
(二)构建多层次的教学模式。审计教学模式应由审计理
论、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案例三个层次组成。审计理论主要讲解审计基本理论与方法,使学生通晓审计概念方法体系,夯实审计理论基础。审计实务指南由审计组织编制的行业审计实务指南组成,将行业知识与审计技能相结合,如《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指南》、《企业审计指南》、《投资项目审计指南》、《商业银行审计指南》、《人身保险公司审计指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审计指南》、《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指南》等。审计实务指南主要讲解各行业的审计程序、方法和依据的法规,使学生达到熟悉各行业审计实务操作的目的。审计案例部分由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案例解析组成,使学生通过案例解析,进入具体的审计案例场景中去思考、分析,掌握审计技巧,触类旁通,提高动手操作能力。以上三个层次的教学体系,涵盖了审计理论方法、实务操作、具体案例,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强化学生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与审计专业技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8-0126-02
目前,大力开展计算机审计已成为深化各项审计工作的主要着力点。计算机审计为深化财税审计提供了现代化手段,不仅提高了审计质量和效率,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审计思路、审计方法和审计模式的转变。在审前调查阶段获取电子数据和数据字典,对取得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关注点;在现场审计阶段,可以深入审计分析整理,简便快捷地排查和确定审计疑点,进行核对和延伸审计;在审计报告阶段,为复核把关提供方便,可以有效地控制审计质量;审计后,可以建立部门内部的完整的电子数据资料库。
我们的主要思路、做法和计算机审计的突出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审前调查分析充分,审计思路清晰
在市地税、市财政和某辖市财政决算审计中,我们在审前调查阶段不仅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而且要取得电子数据和数据字典以及信息系统中各表结构及相互钩稽关系。在对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导入、转换、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运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查询、汇总后,结合历年审计经验,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进行风险评估,据此制定审计方案,使方案内容、重点彰显个性,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审计思路清晰。
2 审计重点更加突出,审计目标明确
在对某辖市财政审计时,从事先取得的数据来看,地方税收总量不大,纳税大户不多,反映出该市经济发展状况欠佳,财政比较困难。结合该市有关支持企业经济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精神,审计判断可能存在对大企业采取保护性政策措施的问题,因此,对地税的审计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作为两个突出的重点;对财政的审计则把审计预算执行及平衡情况以及上级专项支出指标的批复和分配使用情况作为突出的重点,审计结果验证了我们的判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 审计内容全面完整,审计风险降低
随着财政、税务等审计对象的业务数据和业务流程的电子信息化,审计已经难以完全取得这方面的纸质书面资料,传统的审计手段已经无法对这部分内容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检查,由于审计存在空白点和死角,致使审计结论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计算机审计对深化财政金融审计有突出的效果,数据采集面广,取得资料完整,审计覆盖面宽,并避免了被审计单位隐瞒财政财务业务资料的情况,数据来龙去脉清晰。在地税审计中,我们将地税征管系统的主要数据库中的有关的用户表及其字段以文本文件方式导入到电脑中,共取得了审计需要的17张表格:缴款书记录表、税务登记表、国库代码表、隶属关系代码表、纳税项目鉴定表、欠税类型代码表、减免申报记录表、提退记录表、代征代扣项目表、查补入库明细表、税款类型表、税种代码表、税目代码表、税务机关代码表、预算级次代码表、预算科目代码表、注册类型代码表。
在财政审计中,预算管理系统取得的表格有15账:包括账套表、摘要表、拨款凭证表、明细账数据表、科目汇总表、总账数据表、会计科目表、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表、原始凭证表、资产负债表、单位代码表、单位账号表、付款单位表、拨款通知单表。此外,还有财政各业务部门管理核算的预算外专户、农财、企财、行财、社保、基建等的各个账套。
上述电子表格资料基本反映了财政、税务的业务流程和账务处理,满足了审计的需要。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审计,审计人员对报表及其各科目数据的真实性做到心中有数,审计结论也放心踏实,更加真实客观。
4 数据查询分析快捷,审计效率提高
财税审计有数据量大、内容多、事项多的特点。传统手工审计费时费力,效率较低。计算机审计的开展为财税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首先,由于提前取得电子数据,在审计进点前的调查阶段就基本完成了审计重点的确定,查找出了在审计现场实施阶段需要进一步核实、核对的审计疑点和审计线索。
其次,现场审计阶段,尽管电子数据量庞大,但由于查询数据资料方便快捷,审计资料共享,以往许多用手工不能审核的数据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如我们对某辖市财政决算审计,按照以往的审计进度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只用了半个月就顺利结束,大大缩短了整个审计项目的时间周期。
最后,部分事项可以无须在现场审计,案头审计即可完成,审计的自主性增强;审计复核工作方便有效,便于审计质量控制。
5 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审计内容深化
计算机审计的实施,对税务审计而言,克服了无账可查、无凭证可翻的缺陷,审计资料齐全、审计内容更加丰富。在审计范围上,审计走过了从详细审计到抽查审计的过程,现代审计手段使审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全面审计;对财政审计而言,把大量的账簿尽收“机”中,可以灵活选用不同的数据分析工具进行审计,避免了在账簿堆中埋头查账的辛劳,对审计人员是一个很大的解放。更重要的是,计算机审计的核心手段数据分析功能在审计中得到充分发挥。
在财政审计中,为解决财政预算审计中预算指标的查询、核对、汇总工作提供了一定方便,使原来预算审计中因文件多、指标多、拨款笔数多而不能审核的一大块内容得到较为全面的审核,可以很清楚地审计出已拨金额、结转下年支出金额以及被挤占挪用金额。
特别是在税务审计中,从原始数据到报表的中间环节,在传统审计中往往会发生线索中断的情况,计算机审计已经基本可以实现对业务全过程的审计。如,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计统报表反映的数据的真实性,依靠传统审计手段难以验证其真伪。计算机审计可以有效地进行报表核对,验证其真实性。审计中,灵活运用SQL语句、ACESS表查询和EXCEL等工具,通过查询、核对、复算、比较,完成了核对报表、指标筛选、关联分析和归类汇总工作,并深入进行了预算级次审查、金融保险业税收入库级次情况、税收入库大户查询排序、新欠税金及基金费情况、查补税款实际入库情况、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及所得税缴纳情况、税收减免情况、滞纳金缴纳情况、一个账号多个企业缴款以及一个企业多个退税账号等情况,核实查证了有关问题,审计成果明显。
如,通过对减免税企业税收缴纳和减免情况的查询,更清晰地看出大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先征后返”的规定,因而相应减少了当年的应征数和入库数,影响了税收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对“缴款书记录表”中减免额的汇总,发现其金额与税收报表的“减免税金报表”金额不一致,审计分析其原因是:“缴款书记录表”反映地是当年减免执行数,即前一年批复和部分当年批复的企业减免额,而税收报表是统计口径,反映地是当年批复的企业减免额。但经审计,发现部分企业的退税应在上年执行,但当年未执行,到次年才退还企业,说明存在利用减免退税调节税收的情况。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纳税大户的查询,对缴税金额、税款所属期、缴税是否均衡等因素的分析,确定了4户企业进行延伸审计,根据事先确定的疑点线索,每个企业仅用半天时间,就查出4户房地产企业应缴未缴营业税、企所税800多万元。
计算机审计实现了业务专长与技术优势的有机结合,从数据采集、转换、分析到编写审计模块等技术日渐成熟,并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深化财税审计起到了助跑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宁.计算机审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2(2).
2涉及政府投资工程审计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策略分析
政府进行特殊建筑工程投资过程中,必须事先联合财政联网审计资料库、利益相关方数据库、法律法规校验工具以及年度审计档案材料进行综合对比验证,同时借用审计信息数据库作为核心支撑平台,完成后期指导经验共享和工作动态衔接绩效指标。
2.1投资工程造价联网综合审计数据库
计算机网络通讯、信息高级存储和异质化软件程序交互应用,一时间令审计工作人员能够实现不同施工主体材料、人力管理状况观察,并且运用库手段将工程定额数据库、工料机市场价格数据库与造价软件审计程序充分融合,使得审计工作人员能够从中进行精确查询和有机筛选,避免设备和材料价格分析出现任何错误,严禁任何工程承接主体遗留偷工减料、虚增工程量想法,进一步修订造价审计精准报表,将过往人工算量和对量程序合理替代,最终大幅度提升既定工作内容交接完善效率。
2.2财务联网审计资料调研系统
因为政府进行特殊工程投资前期必须进行适当预算评估审核,作为高新技术应用基础上的审计部门,主要任务内容便是顺利执行预算审计职务。作为财务联网审计资料调研系统,可以快速为政府预算程序执行提供较为稳定的数据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经过与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合作交接过后,稳定电子数据高速传送和采集效率,进一步及时被财政联网审计资料系统整编保存。整体工序相对地节省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投资项目数据搜集时间,并且经过系统平台精准搜集存档过后,形成财政审计专属资料并发中心,确保内部工作人员能够在此基础上完成数据宏观对比分析任务,及时提升审计综合效能。
2.3法律法规校验工具
法律机制建设工作可说是审计部门职务拓展的保障,经过免疫系统功能发挥过后,使得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余规范性文件更加齐全。经过此类工具沿用过后,审计工作瞬间方便许多,内部工作人员只有经过法规条文审定,就可以发现施工现场出现的成本计量问题,避免审计期间滋生任何与法律冲突行为模式,尽量维持处罚决策的公平效应。
2.4年度审计档案数据库
其具体由两大单元构建形成,首先是最近阶段政府投资工程审计案例信息,其次便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汇总结果。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审计案例主要包括各年度实施审计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相关情况,包括项目相关的立项性文件、证明性文件和结论性文件等。对政府投资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主要依据审计过程中的审计工作底稿和最后的审计报告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类录入,存入年度审计档案数据库。另一方面,在实际信息化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渐渐熟练掌握AO系统与OA系统的交互,并能在政府投资工程审计信息数据库中应用造价联网数据库对电子数据进行查询分析,具体就是能够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方法模型的构建等。
(二)突出开展效益审计的研究,围绕效益审计的基本理论、程序与技术方法和评价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为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效益审计模式提供理论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审计实务研究,不断总结审计工作的经验,研究审计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改进和深化财政审计、金融审计和国有企业审计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推进其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四)加强审计管理研究,增强系统性和时效性,整合研究成果,深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与质量控制、审计资源管理、审计质量监督以及审计公告等重点课的研究,初步形成与审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审计管理理论体系。
(五)深化和发展对审计技术方法的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重点研究信息化条件下审计先进技术的运用等课题,丰富和完善我国审计技术方法体系。
二、把握住今年的工作方向
(一)选择好课题研究项目。今年课题研究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配合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审计发展战略》课题研究工作,对信息化条件下审计技术方法的应用开展深入研究,二是开展审计环境对审计工作的制约及对策研究,把握了审计环境可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使审计工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既不超前,也不落后。三是对审计机关的绩效管理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这既有利于推进审计项目成本管理制度的完善,也符合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同时也可以解决当前审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加强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研究,审计署对专项审计调查制定了规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具体问题,审计调查的作业流程还不很规范,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专项审计调查的质量。因此,对专项审计调查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是开展对审计处理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当前,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发现,很多项目审计处理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审计处理(诉讼)的风险不断加大,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摩擦、不完善有关,对此,如何防范和控制审计处理(诉讼)风险,亟需研究新的思路和途径,六是对审计效能的释放和充分发挥进行研究。提高审计执行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审计监督效能是不是得到了全面极大的释放,社会、政府、民众的满意度如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应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围绕审计工作中心,积极开展学术研讨,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面临着如何进一步深化、发展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的问题。今年学会与审计厅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及其他有关审计处室联合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对策等开展深入的研讨,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大专院校的学者、教授参加指导交流。“三农”与环境问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投入解决“三农”问题和环境治理保护的资金大量增加,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三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今年学会应与审计厅农业资源环保审计处和相关处室以及内审、社审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联合召开农业环保资金效益审计专题学研讨会,针对农业环保资金效益审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方法等问题开展深入的研讨。
(三)积极参加审计署的课题招标工作。审计署、中国审计学会关于政府审计发展若干问题研究课题中确定了今年的招标研究项目有三个:一是政府审计环境与未来发展问题研究;二是深化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研究;三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研究。我们要根据招标要求,认真组织和准备好投标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科研质量和工作水平
首先要制定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调研方案,明确调查目标,突出调点。把那些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突出性问题和党政领导关心、社会的重大问题以及具有各设区市特色的新鲜经验和典型案例作为调查分析的主攻任务。其次要将调查融入到课题研究之中,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增强课题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指导性和有效性,就必须将调查分析与课题研究有机地融合起来。第三要注意采用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务求实效,例如可以依靠学会自身力量开展调查研究,也可以发挥学会人才荟萃的优势,整合审计科研人员、审计实务人员、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开展调查研究。
7月28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巩固我省近年来涉煤、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促进民间投资和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
收费:取消的不再征收降低的要执行到位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意在巩固国家和我省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同时,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接受企业和全社会监督。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同时,检查的重点和任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并收费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检查采取各地自查、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此次检查采取各地自查、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全面自查阶段,各地要结合企业填报信息,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不隐瞒、不推卸,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立即取消,给企业施加负担的要立即退回,自查工作在8月15日前结束。
在重点抽查阶段,各市做好自查工作后,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8月上中旬对部分市、县、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每市至少抽查2个县、10个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对企业向检查组举报的问题,检查组将进行实地核查。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将重点安排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之后,各市和省直牵头部分需根据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于8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
在最后的整治处理阶段,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民政厅将根据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情况,以及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和巩固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同时,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且在今后,各市、各部门需将涉企收费的规范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决。
涉企收费清理自查报告篇【二】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45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7〕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对象
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指市、区(县)行业协会商会涉及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会费、捐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
二、清理规范主要内容
(一)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或超出会费标准收取企业会费。
(二)利用行政资源强制企业赞助、捐赠、摊派等。
(三)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研讨、展览、展会、评估评价、出国考察等。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时,收取企业费用。
(六)强制企业订购书籍、杂志、报纸等。
三、自查自纠程序及内容
(一)自查程序
1.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由负责人、监事会成员、企业会员、财务人员组成的自查工作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
2.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清理规范举报电话。
3.对照有关文件及清理规范内容,严格自查涉企收费项目,实事求是形成自查报告,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调查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7月8日前报市民政局。
4.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7月8日前直接向市民政局报送自查报告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调查表》。
(二)自查内容
会费收入: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每年是否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收取会费是否向企业出具北京市财政局印(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有无超出会费标准收取企业会费的行为;有无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的行为。
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是否与捐赠企业订立捐赠合同,并出具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资金是否应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情况是否向社会公示;有无强行或者变相要求企业赞助、捐赠或摊派等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是否向社会公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出具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是否全额上缴市、区(县)两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无向参评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无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研讨、展览、展会、评估评价、出国考察,订购书籍、杂志、报纸等行为。
(三)自查整改
行业协会商会应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逐项写入自查报告。有上述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自纠自改,并将整改情况写入自查报告。未发现上述问题的,要因势利导,制定规范化建设方案,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抽查审计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及本方案,市民政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对全市约四分之一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内容包括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主要内容,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进一步清理规范的意见建议。
(二)提出问题分类处置意见
市民政局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和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属于继续整改的,责成按期自纠整改,通报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约谈负责人。对自查和抽查审计发现问题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市民政局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行政处罚。
市、区(县)民政局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内容,视问题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年度检查结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三)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此次清理规范,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章程》要求,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费管理制度、接受捐赠和资助制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其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提供服务的主体。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分级管理体制。市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区县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区县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7月20日前,区县民政局要将本区县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情况报市民政局。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于7月30日前结束,市民政局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