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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同样也给人防建设事业带来了发展机遇,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地下空间被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在十五、**期间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成几何的倍数成倍增长,也展示了我国防空事业的巨大成果,但是,令人担忧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问题困扰和制约着人防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人防实践上,都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界定,严重制约了广大投资主体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也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带来了隐患。
1.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将失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在总则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在人防工程竣工后,由于不能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投资者有使用权、租赁权,却没有所有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而由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因没有产权证、土地证无法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国家鼓励人防工程实现多元化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其目的是合理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一批平时用得上、战时能防空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产权不明晰,投资者只有投资建设的义务,未能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者在人防工程建设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的功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使竣工人防工程因管理跟不上导致工程防护性能丧失。现有的人防工程中,许多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开发后,直接将人防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平时的维护、维修由物业来承担。由于物业公司因维护资金不到位,管理跟不上,许多人防工程长期处于无人管的局面。有的投资人防工程的出资人,在取得人防使用权后,出租给经营者,租赁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维修与管理,甚至出现为了平时使用方便,不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要求,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与设施,在人防密闭墙上随意开孔拙洞。从而使这些人防工程失去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时的战时防护性能。
二、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人防产权制度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上位法还不明朗、没有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各地在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的多年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路子,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了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实行了有效的行政监管,做到每个工程都落实管理责任制,每年实行人防工程年检。
1.实行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制。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备案制是人防工程建立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人防工程实行竣工工程备案制,就是从人防工程建设报批开始,建立起该工程的建设档案,人防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都必须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报批、依法修建。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用途、战时功能,人防战时设计等级给予明确登记,在竣工时未实施到位的平战功能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平战转换方案编制并缴纳预算资金,明确战时平战转换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二是划定竣工人防面积红线图。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投资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前,根据备案目录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面积实测。人防主管部门对结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区域给出红线图,这张红线图包括人防面积、人防地下室在整个建筑中所处的位置、平时和战时几个口部与地面物业共用等情况提供给房管部门,在房产申领时,不能把人防面积作为公摊面积出售给业主。
2.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人防工程通过专项验收后,建设投资单位必须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在目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颁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意义重大。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细则、人防工程设施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制度规范,明确所有竣工人防工程必须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确立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制。不管是谁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只要是依法修建了,都应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人防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与检查职能,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总结一套科学合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人防工程规范化管理模式,切实把人防工程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一是机构必须健全,构筑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时,均要求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单位人防工程分管领导负责制和公共人防工程使用法人负责制,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职责,并形成书面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人防管理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其尽快了解、熟悉和掌握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标准、方法,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并对分管人员的工作列入每年的年度考核。二是制度必须完善,使人防工程管理有章可循。使用单位根据工程的平时实际情况使用功能,分别制定人防工程定期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度,并将这些制度悬挂于工程的醒目位置,强化对本单位及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每年对工程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定期上报,每年将检查及维护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维护,对每一次的维护和维修都认真记录,建立人防设备维护、维修档案。三是监管必须到位,切实履行对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职能。要对工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证》上记录备案,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通过对人防工程有效管理,使投资者、使用者担负起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职责,使人防工程在战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三、建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鉴于人防工程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构建适应城市建设和人防发展形势的产权管理制度越来越凸现重要性。
1 当前在人防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防工程管理搞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状况的好坏,影响平战效益的发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结建”工程的大量修建,工程布局分散、管理单位多元化等现状,给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维护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1.1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多元化和一些管理单位经济效益状况不好,给管理工作带来的难度。由于企业转制,原来由国有或集体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现在交由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没有计划指标约束,也没有经济往来作纽带,管理难度非常大。人防主管部门到这些单位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时,吃“闭门羹”是常有的现象。特别是有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人防工程成为单位的“包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
1.2 建设和管理单位的分离,造成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难以确定。如某小区“结建”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建好以后,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建设和管理出现脱节,建设单位将小区“结建”工程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后,基本上不闻不问;而物业公司由于是受委托经营,维护管理基本上没有落实。
1.3 维护管理资金不足或难以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国家按每平方米2元钱进行补贴,尚且不能满足实际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好坏,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状况。有些企业效益不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就落实不了。小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建设单位将防空地下室建好后,以租赁方式将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变相卖给小区业主,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然后将防空地下室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停车费用尚能解决一些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维修的一般性问题。
1.4 有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变相出让人防工程产权,使管理责任转移。在目前国家对人防工程权属未予明确的情况下,人防工程只能进行租赁或转让使用权。有的建设单位在出租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时,签订20年的租赁合同,有的干脆就签“长期租赁”,变相把人防工程产权出让了,造成产权纠纷。
1.5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成本高。目前,安徽省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尚未制定优惠政策,滁州市只是对平战结合的用水、用电给予一些优惠。比如:照明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电价,通风、除湿、抽水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执行。这些优惠政策只针对非经营的,而经营性的人防工程管理成本比地面商铺高,更需要给予政策支持,以促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也符合人防建设方针。
1.6 人防防护门等防护设施平时维护责任难以落实。人防防护门等防护设施属于外加工产品,生产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保质期合同一般是一年。按照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一年以后的维护管理应该由建设单位负责,定期对防护设施注油、刷漆以确保金属部件无锈蚀损坏,但实际上建设单位都没按规定实施。
2 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2.1 加强人防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当前,人防工程由各级人防办管理。随着经济发展,城市的地面空间变得异常拥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逐渐提上人们的日程,对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功能、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人防部门和其它地下建筑管理部门存在着矛盾。人防部门应站在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坚守人防阵地,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管理职能。
2.2 提高公民的人防意识。和平时期,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坚持走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不
断提升城市整体的防灾救灾能力,人防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人防工程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消除人们对人防工作的误解。
2.3 提高人防部门的自身素质。人防部门不断丰富专业知识,加大对新型建筑材料、新技术等研究与开发,完善人防工程的功能,优化设计理念,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和施工队伍,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升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2.4 加强现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对于全市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应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评估,对于那些没有利用价值的人防工程予以拆除,对于具有改造利用价值的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完善其功能,发挥其经济效益。
2.5 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城市要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对人防工程进行长期的综合性的规划。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确保人防工程的科学性、合理性。
2.6 广泛合作。人防工程的开发和利用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人防部门需要与城建、国土、交通等部门加强合作,认真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确保平时、灾时、战时人防工程的功能。
3 结语
综上所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防部门应充分发挥在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优势,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积极配合,加大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力度。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地面建筑时,应留出安全距离。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预留连通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连通。
第九条规划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须充分考虑人防需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应当尽可能建在地下,并为战时坚持工作和生产的人员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地面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或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和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专用工程,可享受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75%的比例配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已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设备用房外,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条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任何组织和
个人无权批准减免。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交同级政府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免收基础设施配套、墙改发展基金、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项规费。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首次进入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的设计应由具备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担防护等级5、6级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应由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已批准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未获得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和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督促建设单位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施工结束后,须提供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文书。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专业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安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初步验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六条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备好器材、构件,与工程同步接受验收;也可备足平战转换所需经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战前统一转换。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报告;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
(五)其它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自收齐资料七个工作日内,对手续齐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第二十八条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备案与房产发证等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国家投资(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经费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筹集的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
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按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除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所有权人对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行使转让、拍卖、申请抵押贷款等权利。
第三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开发利用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人防工程由政府统一调度,安排使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坚持依法登记、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变相出售。
第三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须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使用单位须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登记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登记文书(竣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护、安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赁合同;
(六)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权使用人防工程。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人变更时,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改变平时使用用途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在该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资金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各级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本级财政列入人防部门年度预算。
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住宅小区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单位从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属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资金由本单位财务列支。
第三十四条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维护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三)擅自占用和毁坏人防工程;
(四)擅自损坏、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内部的设备设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等级补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补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级,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积,不得冲抵按照配建标准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级的现行重置价标准缴纳。
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报请人予以回填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四)人防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检查期间,全局人员编为三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都挂钩联系一个科室,并有一名局领导把关。共出动检查人员597人次(第一组276人次,第二组171人次,第三组150人次),检查人防工程173个(第一组66个,第二组57个,第三组50个),发整改通知单50份(第一组21份,第二组13份,第三组16份),发放用于办证和年检的现场踏勘表89份(第一组43份,第二组26份,第三组20份)。
检查采取联合普查、重点巡查、隐患复查等形式,从防汛设施是否完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设施是否到位,水电系统是否正常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照我局去年《关于开展今冬明春民防工程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二月份印发的《关于做好人防工程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使用证办理和年检工作,通过细化检查项目,规范检查记录,明确检查分工等,做到逐一排查,不留死角,进一步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将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暨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从检查情况看,使用管理单位对人防工程的重视程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安全意识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单位对安全生产和防汛问题较为重视,接到通知后加大了人防工程检修和整改力度,个别单位因还存在防汛设施缺损、消防设施配备不足、防护设施未维护等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防工程安全现状有较大改善,绝大多数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现状较好,人防工程的利用率较高,但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维护保养不及时、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使用和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界定不清晰,有证不检问题较为突出,无证使用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部分单位重建设轻管理,对日常所用的设备维护检修较多,对平时不用的防护设施不注重维护保养;三是对人防工程认识不到位,把人防工程等同于一般民用设施乱改乱用。
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无证使用有证不检。到目前为止,已办证121个,占69.9%,其中2012年新办证9个,新年检23个;未办证的52个,占30.1%,其中能通过现场整改符合办证条件有42个,不符合办证条件有10个;有证未年检的89个,占已办证的73.6%。其中能通过现场整改符合年检条件有64个,不符合条件年检的有25个。
(二)违规改造违规使用(9个):。
(三)存放易燃物品(7个):。
(四)防汛设施严重不足(8个)。
(五)年度维护未按计划完成。2012年计划维护工程项目37个,计140093平方米。目前已维护的工程11个,仅占。
(六)防护功能严重降低(4个):。
(七)其它问题。
1.三期:地面相邻的长海医院将废水排入人防工程,危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需要协调街道、社区及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2.青春驿站:有部分车库为私人购买,处理比较复杂。
3.:使用单位尚未交至管理单位,存在争议,无人管理。
三、综合评价
通过我们的积极宣传教育,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单位重建轻管观念有了较大转变,进一步认识到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实现,一靠建设,二靠维护,逐步树立起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管理这项长期性、基础性的战备工作理念。
(一)使用现状较好的单位56个。。
(二)进步较大的单位12个。针对去年今冬明春安全管理检查问题,责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现场整改,逐一完成问题纠正,整改前后对比明显,效果突出。
(三)使用管理基本正常的单位85个(略)。
(四)现况较差的单位20个。主要表现在防汛设施缺损、消防设施不足、防护设施锈蚀、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功能、存放易燃物品、渗积水严重等方面。
四、整改措施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下一步要加大复查力度,继续落实整改,并督促指导维护保养工作。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种系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但是人防工程比之更胜一筹。它是一种特别的地下建筑,具有保护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的扩大,这促使人防工程的建设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人防工程整体上来说水平并不是很高,而主管部门和监督部分的最主要工作就是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首要任务就是严格有效的监督施工质量。
1人防工程内涵
人民防空工程指的是为了保障人民防空掩蔽、通信、指挥等要求而建设的防护建筑。它主要包括战争时期能够为人民防空指挥、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提供保障而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是具有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在现代,人防工程并不是地道、防空洞,而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它可能是某个地下超市,某个商场的地下停车场,也可能是某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2.1主体建设问题
(1)墙、板的拉结筋数量不够,并且没有依照梅花形进行布置,拉结筋弯钩的角度和长度也不符合要求。拉结筋的绑扎也不标准。
(2)在密闭墙和临空墙的穿墙螺杆中断没有设置止水板,而是使用了塑料管或者是其它的套管,这就对人防工程的密闭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临空墙内外侧的钢筋颠倒,没有按照图成型和绑扎。临空墙钢筋在底板中的锚固长度也达不到标准。
(4)在对板柱结构顶板进行施工的时候,下层或者上层双向钢筋的位置放置颠倒。
(5)预埋的套管伸出墙体的长度没有达到要求。预埋的套管依据不同的功能,伸出墙体的长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套管伸出墙面会给墙体模板施工增加难度,这也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快捷简便的安装模板,使所有的套管都不伸出墙面。
2.2设备安装问题
(l)在对人防底板进行施工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防爆波地漏。
(2)在利用电气对结构钢筋网进行接地体时,接地钢筋网的纵横交叉点没有运用焊接。
(3)在安装人防门的时候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校正。人防门是人防工程中的特殊防护设备,在安装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其气密性、启闭力、垂直度和闭锁装置进行专业的测试机校正,使得安全门在人防工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4)要在密闭隔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临空墙等人防墙体上暗装消火栓箱和配电箱。
(5)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气暗敷管线穿越顶板和人防墙体的地方进行密闭处理。
(6)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防护阀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的防护区内侧距离板、墙小于等于2OOmm的地方设置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OMPa的防护阀门。
这就会导致管道在进出人防工程的地方产生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3人防工程管理面临的问题
3.1管理资金不足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定时的补贴的,但是,这些费用并不能达到实际工作中的资金需求。作为一个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投入多少,一般是由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来决定的,一般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投资资金就相对较少,管理维护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小区防空室是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关键所在,一些单位建好防空室之后,又以停车室的形式卖给了业主,建设单位从中取得经济利益。地下防空室也可以以租赁等形式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这样通过他用取得的一些费用,可以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修资金,解决一般的维护管理的问题。
3.2建设、管理单位分离,责任不明确
如:建设中的一些小区出现了建设单位和维护单位相分离的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全部建设完工之后,交接给物业公司管理,导致了建设和管理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脱节现象,建设单位不管,物业公司不问,所以实际的维护工作也没有落实,甚至根本没有维护工作开展。
3.3人防管理责任出现转移现象
目前,国家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尚不明确,致使人防工程只是在租赁与转让中生存。一些建设单位对于人防工程的租赁转让工作中,签订的是20年或者更长的合同,另一些建设单位则为了资金回笼或者其他原因,直接将人防工程的产权出让,导致了一些产权问题的产生。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完善措施
4.1加强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1)依法坚持建设质量标准。人防工程作为国防工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能够确保公共安全的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人防监理工作的宗旨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它的内容是保证工期和进度、贯彻人防法规、控制投资、执行质量标准、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同时也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
(2)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进行规范。要落实人防监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且要细化评分制度、对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进行规范、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程序进行统一,并且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考评制。
(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水平。当今社会,人民、社会、市场对于人防监理服务的期望值变得越来越高,这也就给监理企业带来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也就要求监理企业具有更高的业务水平,这就急需通过业务培训来加强和提升人防企业的管
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将行政、技术、法律和经济结合为一体,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的前提是建立机构,关键是提高执法能力。在建立和健全机构的同时,也要依据工作的需要和性质,引进人防专业人才,提高和培养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发挥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处理解决质量问题并且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的关键所在。
4.3严格按照规定审查与管理资质
(1)人防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部门要对参与人防建设过程的各个责任单位加大资格审查力度,严格把守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人防主管部门在项目论证阶段就应该指出没有相关人防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且要监督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在发放项目许可证之前,在办理人防质监手续的时候,人防质监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应该对参加人防结建工程的人防设备提供商、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各个主体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不具有资质的,人防部门不给予出具人防质监手续,建设部门不能够发放施工许可证。
(2)要全面实施质量认证制度,由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国家依据各自的职权,对参加人防工程建设的人防设备提供商、监理和设计等各个主体单位进行资质管理认证,并且要对各方主体的资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检验,考核合格以后,通过颁发检验标志、产品合格证等方式来确认企业的资质或者是生产的产品已经达到某一质量水平。
(3)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监督管理按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开发商在进行项目开发的时候必须要建设配套的人防结建工程,但是项目的法人往往会首先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想方设法的去逃避法定的义务。所以,人防主管部门必须要联合国土、计划、建设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法人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在对项目法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时应该注意到以下方面:要对工程招标的过程加强监督,对项目法人是否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参与招标进行严格的审查。要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施工、建筑设计过程中制定各种各样的虚假合同来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施工许可制度,要把人防工程的质监手续加入到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前置程序中,以此来避免人防质监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不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要严格遵守人防结建工程中人防专项验收,没有经过人防专项验收的项目或者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部能够交付使用,也不能够办理产权登记。
结束语
根据以上分析,加强对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是人防工程持续发展的关键,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过程中,时刻掌握关键环节,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工程质量,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和城市工业事故灾害,进行人员掩蔽、物资储存等功能的各种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属设施。人防工程分等级人防工程和简易人防工程,等级人防工程分为6级,未达到等级标准的为简易人防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各类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本市人防工程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市人防办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
(二)各区、县(市)人防办负责辖区内除市属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的人防工程。
(三)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单位或部门应接受市、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有责任向市、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六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出入口或进排风孔附近排泄和倾倒废水、废气、垃圾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须同时征得市人防办和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未经公安、消防、人防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四)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各种防护设施。
第七条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规划部门在编制成片开发新区和旧城改造规划及审批十层(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须事先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城建部门在审查上述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一并审查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八条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时,应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和战时人员、物资疏散及平时开发利用的进出口道路。
第九条各级人防部门应对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建立档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将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上报上级人防部门。
第十条各级人防部门有权对分管地区内各类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附设人防工程的,其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部门应参与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会审,工程竣工后应会同施工、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并无法采取补救的,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连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简易人防工程,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批准;非市属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应事先向区、县(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人防部门上报市人防办批准。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简易人防工程,由区、县(市)人防部门批准,报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
(一)凡拆除等级人防工程须按原面积和等级标准补建。
(二)凡拆除简易人防工程须按等级人防工程(6级)标准补建,其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因受场地限制,确实无法补建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后,拆除单位在工程拆除前须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赔偿费,由人防部门易地建造。赔偿费的标准由市人防办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简易人防工程因质量差、渗漏水严重,经多次修缮见效不大,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并报市人防办备案后,可予以封堵。
第三章平时使用
第十五条对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各级人防部门制定开发使用规划,由产权人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属人防工程报市人防办审批;区、县(市)人防工程报区、县(市)人防部门审批。
(二)市、区、县(市)两级人防指挥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三)利用外资开发使用人防工程,由所在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第十七条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产权人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或出租人防工程。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经批准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所在单位在出入口通道、进排风孔、水源、电源等方面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社(招待所)、餐厅(食堂)、商店、工厂(车间)、医院等,使用单位(人)必须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开业。
对用于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章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条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必须遵照《*市防火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与人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条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的完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人防工程使用的需要,使用单位(人)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饰、增建进出口部等设施时,须报经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改造时,涉及地面建筑、市政管道、绿化、消防等,还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各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防部门必须搞好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和设备、设施的更新工作。其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为使用目的所需进行的维修工作由使用单位(人)承担。
对未使用的人防工程,各级人防部门应定期检查,并进行抽水、通风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护人防工程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应根据不同工程和地下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发给有关工作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费。
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内的通风、除湿、照明、抽水等设施用电按国家有关规定电价收费。从事经营性商场、旅馆、娱乐场等用电,按工业电价收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防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符合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人防工程;结建工程;管理;探讨
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knot construction;management;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2-0065-01
0引言
“结建”工程,是增加人防工程储备量的主要来源,是我们人防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法律、法规力度的加强,以及省定人防重点城市的增加,结建工程量迅速大增。而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加强对结建人防工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近年来的实践,我们从人防结建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必要的探讨。
1人防工程存在的问题
1.1 产权归属划分不清199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可见,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的使用,应由投资者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由于人防工程产权界定不明晰,从而导致人防工程管理在源头上十分困难。
1.2 有的单位和部门在没有依法取得工程使用证的情况下随意开发利用,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安排与浪费。
1.3 有的没有经过业主同意,肆意将人防工程用租赁方式变相卖给用户为了促进人防资源的合理使用,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谋取暴利,肆意将人防工程租赁给用户。
1.4 有的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任意改变工程结构这种现象经常使得工程无法按预期计划顺利进行。影响工程的进展。
1.5 “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方面,更是矛盾重重, 问题众多
一是管理制度不全。二是管理水平不高。三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尤其是消防安全。同时,为各工程配齐配全消防设备设施,还为各租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管理者和经营者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2人防结建工程管理的对策
2.1 面向全社会宣传人防政策在过去,由于对人防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人们对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不够认识,重视也不够,认为如今是和平时期,没有必要建设人防结建工程,建设人防结建工程是劳民伤财,即使建成了也用不上等错误认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颁布实施,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利用各渠道宣传人防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结建人防工程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2 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秩序人防结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从基础着手,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一是建立明确清晰的工作责任制度。二是建立人防结建工程检查制度。三是根据人防结建工程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各种日常管理制度,如人防结建工程《防火安全制度》、《值班制度》、《日常监察程序》、《维护管理检查程序》等等。
2.3 理清人防结建工程的产权归属,合理划分各方利益关系
199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另外,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明确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既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得出售产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将人防工程出售出租,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规定购房款中不包括人防地下室的建设成本,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但是为了促进人防结建工程的合理使用,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结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过由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将作为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管理开支和设备设施检修,以便在战时能够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另外,在保证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城市建筑和商业化住宅小区进行规划设计时,开发商也应该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合理开发使用要有正确定位,并提出相应的具体方案。其中,应首选用于物业项目使用配套的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需要,为业主的生活提供安全便利,如建成住宅地下停车场、配建休闲娱乐设施等。
2.4 实行定期检修是人防工程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人防结建工程的数量大量增加,检修的负担非常之大,可谓点多面广,费时费钱。然而仅依靠人防部门来组织专业检修维修队伍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必须发动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动员他们一同来维护好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人防结建工程的管理,物业公司应该与人防单位签订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使用责任书,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会要求予以整改。
2.5 严格依法行政,为结建工程管理提供可靠保障搞好行政执法是加强人防结建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人防结建工程管理的行政执法,必须坚定不移地树立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注重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并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明确专人负责执法工作,使行政执法贯穿于对人防工程的检查活动之中去。①加大执法力度。②提高执法水平。③规范执法程序。公正、规范、有序的执法程序对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制定了《人防行政处罚程序》,对调查取证、立案、处罚、听证、强制措施、结案等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从而保证了执法程序的规范。
2.6 加强对人防结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人防结建工程,除了要满足抗力等级外,其气密性要求则是防化等级的根本性要求。因此,人防结建工程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对孔口门框墙的检查方法,不象地面工程那样用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而是作为最基本的项目每项必查。因此,除了抗力要求以外,人防结建工程的孔口防护是否合格,对整个人防结建工程是否合格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3结束语
抓好人防结建工程的管理,创造好的经济效益、战备效益、社会效益,是增强我国人防实力和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虽然如今人防结建工程管理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我们人防工程部门的共同努力,人防结建工程的管理将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在常态化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区人防工程安全检查,确保人防工程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完成人防工程系统普查及年度人防工程年检备案任务,做到普查率100%,人防工程管理优良率80%,合格率90%。
3、根据市人防办统一要求,在新增人防工程内部制作、安装功能标识牌和管理制度牌。
二、完善人防军事斗争准备工作
1、围绕提高人民防空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目标,制定完成本区人防机关和专业队的年度训练计划,重点加强市电力公司、城南水厂和港华燃气三个抢险抢修专业分队的整组和训练工作。
2、制定完善街道、社区两级防空袭方案,做好区域重要经济和战略目标的调整及防护预案的修订。
3、合理规划警报网建设,完成沙洲街道、南湖二中的警报器移机复装和兴隆街道15台多媒体警报器的试点安装任务。加强警报器维护管理,保持警报器性能完好,确保我区在全市“12·13”防空袭警报试鸣工作中鸣响率100%。
4、根据上级有关人防指挥所建设的总体要求,继续跟踪协调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建设工作。
三、加大人防宣传教育力度
1、在区初级中学设立民防知识教育科目,加强对中学人防教学工作的指导,全区初级中学民防知识开课率100%,优良率88%以上。
2、推进人防进社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巩固和深化城市社区人防工作成果,通过制定社区人防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社区人防演练和加强社区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形式,不断提高基层防空防灾的应急救援水平。
3、深入开展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利用防灾减灾纪念日、国防教育日和防空警报试鸣日等纪念活动或重要时机,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街道积极探索人防进机关、进企业的新途径。
4、加强区人防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强化人防宣传信息报道工作,提高人防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1、认真做好市权审批下放的承接工作,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的若干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同时,对河西新城重要项目的工程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力争缩短审批时间。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查处人防工程违法案件。同时,要加大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效预防人防工程违法案件的发生。
3、畅通人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公开渠道,提高“12345”政务呼叫中心人防服务平台投诉办理效率。
五、利用人防资源为民办实事
1、结合“宜居幸福圈”建设,加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助做好南湖体育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建设工作,为老旧小区进一步发展注入动力。
2、继续通过户籍摇号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500只应急救援包的发放,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发放成功率达95%以上。
六、强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人防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Abstract: based on their work in the life experience, plain explore the ventila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related problem.
Keywords: human engineering; Ventilation design; Maintenance management; Pay attention to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E95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人防工程通风比一般地下工程通风复杂,因为人防工程存在一个消波滤毒的问题。即保证这类工程具有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的“三防”能力,用以消除冲击波、放射性尘埃、化学毒剂、细菌等的危害,同时还需要把清净无毒的空气送人工程内部。笔者曾有幸从事人防工程通风设计咨询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工作,在这里想浅显的谈谈自己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首先探讨下人防工程通风设计中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1、和手动密闭阀连接的预埋套管及风管管径应与手动密闭阀接管内径相一致,如手动密闭阀DN300对应接管内径为315,DN400对应接管内径为441,DN500对应接管内径为560, DN600对应接管内径为666等。这是一个设计人员比较容易忽略的问题,密闭阀型号对应的是公称直径,而非我们一般所理解的管径。
2、人防进风机房室内回风口建议延伸至风机房外墙取风,以避免回风时开门减少噪音。人防工程噪音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如果回风时打开风机房门,而由于人防工程是一个相对比较密闭的环境,风机等机器运行噪音将有可能挑战人们耐受性,我们设计各类人防工程时尽量创造一个相对舒适的环境。
3、穿墙套管突出墙面问题:《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第10.1.6条密闭穿墙短管伸出墙面的长度规定“电缆、电线穿墙管宜为30~50mm;给水排水短管应大于40mm;通风短管应大于100mm。其中对于少部分不需对接焊的风管,可不突出墙面,如简易洗消间至防毒通风的通风短管两侧均可不突出,超压排气活门预埋套管靠简易洗消间一侧可不突出等。
4、超压测压装置、压差测量管、增压管、取样管、气密测量管等应按规范要求设计到位,管材均应按规范要求选用热镀锌钢管。超压测压管应从防护密闭门外楼梯间引至防化通信值班室,外侧端部不允许设置在进风竖井内(有进风紊流影响,不能正确反映室外大气压);验收时须做好标识以免在使用中被割掉;当从楼梯间进风时,允许超压测压探头设置在楼梯间(此时气流基本无影响)。这主要是考虑到应能准确测量工事内超压值。气密测量管可与电施中出入口部4~6根备用穿线管合用,建议都进行绞丝,以利战时密闭封堵。这些管的设置大多与“三防”要求有关,可以说事关人防工事的战时基本功能保障,在设计中应引起足够重视。
5、有关隔绝防护时间以及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校核问题:为了室内人员的安全,在隔绝通风状态下,必须防止出现室内氧气浓度过低,二氧化碳浓度过高而危及室内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所以,隔绝通风时对工程有一定的隔绝防护时间、室内二氧化碳和氧气容许浓度的要求,在设计中必须予以校核计算。暖通空调人员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工事的高度、面积、掩蔽人员的数量等都是由建筑设计人员确定,暖通空调设计人员一般对此不太关注。隔绝防护时间是人防工程基本技战术要求,暖通空调设计人员应在设计前期主动介入,与建设设计人员沟通衔接好。如果建筑条件实在无法满足隔绝防护时间要求,应采取生氧气,吸收二氧化碳或者减少战时掩蔽人数等措施。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关系到滤毒通风量的选取,也是基本人防工程基本技战术要求,特别是当掩蔽人数较少,防毒通道面积较大时更容易出现按人数选用滤毒通风量不能满足最小防毒通道换气要求,这时应按满足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选择风量。所以,校核计算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必不可少。
6、有关通风管路设计中的问题: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且风管应按0.5的的坡度坡向室外。其中,风管及套管建议选用3mm的镀锌钢板机加工制作。风管进入扩散室内宜参照07FK01~02中L/3处压力最低处设置,如果是正对防爆波活门,还应设置90度的向下弯头。即通风管与扩散室的连接口若设在扩散室侧墙,则连接口应设在距后墙面三分之一扩散室的净长L/3处;若连接口设在扩散室后墙上,则风管端部应设90度向下弯头,并使端部风管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三分之一扩散室的净长L/3处。排风系统设计中,在清洁排风管路上与超压排风管路连接处前应设置一道密闭阀,防止超压排风时染毒空气经由清洁管路进入室内。这也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点。为便于战时风机及风管安装到位,通风设计中战时通风管宜尽量与平时进排风管合用,并宜通过阀门切换进行转换。兼顾经济、战备效益。
一个好的工程不仅应该设计好,更应该在平时的使用中维护管理好。人防工程关系国计民生,更应维护管理好。人防工程平时的维护管理最直观的体现就是维持一个相对适宜的热湿环境。这一切有赖于通风专业来实现。人防工程是密闭的地下空间,有害气体容易聚积。室内各种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都会辐射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如钢筋混凝土中的氡气,塑料、油漆制品中的甲醛,灰尘中的各种细菌以及其他污染物,还有超标的CO2气体等。无论平时或战时,人们长期生活在这种密闭的环境中,对身体健康是十分不利的。提高人防工程内的空气质量,改善内部的环境比地面建筑显得更为重要。考虑到节能以及夏季潮湿不宜大量引人新风,应尽量利用冬季进行自然通风,排除室内有害气体。除尘器、油网过滤器要定期清理更换,尽量提高空气的清洁度。很多人防工程都是以湿负荷为主,特别是南方城市,夏季室内外温差大,口部易结露,可以考虑在口部增设小型移动除湿机,保持口部干燥,口部竖井及防爆波活门应尽量保持关闭。夏季通新风时尽量选在早上,新风量不宜过大,尽量减少工程内的湿负荷,进风口部设有回风阀的,宜关闭,防止此处结露。风机外壳、过滤罐箱体以及铁制管道都要涂以防腐防锈的油漆。风机、密闭阀门及其联动运转机构要定期注油,定期运转,加强平时的维护、检修,以利战时随时灵活应用。通风机室应专人管理,加锁防护,三种通风方式转换流程理应上墙。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熟悉系统操作原理,建立必要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运行工况要经常测试和调整,做好值班记录。
以上是本人对人防工程通风设计及管理的一些浅显理解,不对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2、完善预警报警系统,提升通信保障能力。加强指挥通信设施和警报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地下、地面、机动指挥所信号的贯通,保证设备设施24小时无故障。协调县有关部门在新建的市民服务中心建设彩色多媒体警报一台,发挥警报投入在防空防灾和公益性宣传方面的双重作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力抓好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定期开展警报器性能巡查,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完好率和通响率两个100%。抓好“八一”建军日警报试鸣任务的落实。
3、完善人口疏散体系,提升应急行动能力。按照省《关于疏散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继续完善疏散基地指挥通信、疏散安置等战备要素,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规范,高标准完成县直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增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场所标识,配套应急避难救护设施。启动《战时人口疏散与掩蔽方案》修订工作。结合警报试鸣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组织不同类型人口疏散演练。
4、开展专业队伍训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完成全县15支人防专业队伍整组,组织1次人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骨干集训(时间2-3天),发现、培养业务能手和技术标兵,抓好人才储备。
5、指导重要经济目标,提升综合防护能力。按照省《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分级分类标准》和《县人民防空袭方案》的要求,组织全县重要经济目标重新分级、分类,扎实做好防护组织建立、防护方案制订、基础数据收集、远程视频监控等工作。
二、持续提升人防工程的建管水平
6、推进工程建设。严格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验收及交付前功能性检验等重点环节,确保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定期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7、完成规划编制。进一步推进人防工程规划、区域控制性详规以及修建性规划的制订,做好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规划修编的组织指导工作,争取年内《县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14-2030)》通过上级评审,发挥人防规划的统领作用。
8、加强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日常维管制度、模式,落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各项责任措施,切实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平战功能。根据省市政策规定,适时征收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成立县鑫泰人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回中坤苑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权,以企业化管理模式对收回人防使用权的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人防工程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善人防工程内部标识标牌,进一步规范标识标牌“四方联动”监管机制,努力探索标识标牌智能化管理方式。
9、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开展人防政策法规宣传,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服务承诺制、过错追究制”等行政服务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服务案卷标准化建设,创建行政服务“优胜窗口”。落实简政放权的各项举措,强化权力下放后的业务指导,会同政务中心、财政局开展一次已移交行政权力落实情况和专项检查。
三、积极创新人防宣教的有效形式
10、广泛普及人防知识。组织开展以“人防连万家,平安你我他”为主题的人防知识竞赛活动,结合“宾城之夏”文艺演出,继续推出人防宣传专场,广泛宣传防空防灾知识,提高市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应急救灾技能。巩固社区民防工作站成果,深入开展民防知识教育和防空防灾演练,打造有特色、有亮点的品牌社区,从配套设施上支持工作开展有作为、行动组织有实效的重点社区。
11、继续巩固人防教育。在我县青少年综合素质教育基地结合中小学生国防人防、生命生存课,开展中小学生“两防”知识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的素质教育,实施寓教于乐和现场演练,组织教案检查和抽考,实现人防知识教育开课率和受教率均达100%。
12、全面加强人防宣传。结合市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布设人防体验区。在县级主流媒体开辟人防专版(专题、专栏),加强人防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会同县委党校、总工会在机关干部培训和职工培训中心推进人防知识宣传工作,尝试开展人防宣传“进市场、进商场、进菜场、进广场、进车站”的“新五进”工作,形成人防宣传的立体效应。深入开展人防调研活动,做好人防信息宣传工作,增强人防的社会认知度。
四、全面加强人防队伍的素质建设
3、以“创新管理模式”为试点,设立公司抓维护。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开发商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因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不明晰,维护管理无法落实的实际情况,创新思路成立了国有性质的县鑫泰人防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收回中坤苑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权为试点,以企业化管理模式强化人防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和日常维护的专业化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防工程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月底已与200多个业主签订停车租用协议,并对中坤苑人防工程全面检查和更新维修,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4、以“完成总规编制”为目标,规范流程抓推进。根据国家省市人防办提出的“人防工程规划必须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要求,围绕争取今年底《县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14-2030)》通过上级评审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进了人防工程规划的制订,学习借鉴周边县市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了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规划修编的组织指导工作,按照公开招标流程要求,精心编制了招标文件,经开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确定由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目前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初稿。
5、以“严格行政执法”为要求,提升质量抓服务。依法依规抓好人民防空“结建”审批工作,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组织开展人防“结建”督查督办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做到应建则建,应收尽收,到6月底已完成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任务,已足额入库。同时,加强对开发区行政权力下放的指导检查,强化服务指导,确保下放事项规范运行。人防政务窗口服务工作经政务中心考核获得“综合优胜杯”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