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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基本理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9-11 09:18:16

序论:速发表网结合其深厚的文秘经验,特别为您筛选了11篇社区治理的基本理论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创资料,欢迎随时与我们的客服老师联系,希望您能从中汲取灵感和知识!

社区治理的基本理论

篇1

开展社区教育,要围绕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着力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教育,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要宣传和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认真研究社区居民思想活动的新变化,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尤其是抓住那些对居民思想活动有影响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好解释释惑工作.要注重把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组织多钟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引导社区居民从我做起,从一言一行做起,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第二,加强综合治理,创建一个整洁优美、序良好的社区环境。

创建文明社区要从解决脏乱差入手,加强日常保洁管理,加强对烟尘、噪音和污染的治理,拆除各种违章建筑,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要大力绿化美化社区,尤其在老城区,要向墙体、楼体垂直绿化美化发展.要注重社区设施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社区的公益性设施,如环卫、服务、医疗、交通、文体等,同时,鼓励驻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文化设施和服务设施,实现社区资源共享.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配齐民警,划清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落实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扫黄、赌、毒等各种社区丑恶现象,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完善社区服务制,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篇2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 2 章 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解析

2.1 核心概念解析

2.1.1 公共服务

2.1.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2.2 基本理论解析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2.2.3 公共治理理论

第 3 章 淄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介绍

3.1 淄博市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1 必要性

3.1.2 可行性

3.2 淄博市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措施

3.2.1 购买公共服务的宏观做法

3.2.2 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实践

3.2.3 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考核办法

3.3 淄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效

3.3.1 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3.3.2 让群众享受到更为专业的服务

3.3. 有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第 4 章 淄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4.1.1 社会组织被认可程度低,公信力不足

4.1.2 政府人员购买意识薄弱

4.1.3 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4.2.1 社会组织力量欠缺,规范化程度低

4.2.2 政府部门权责不清,改革动力不足

4.2.3 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

4.2.4 评价和监督体系不健全

第 5 章 国内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借鉴

5.1 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1.1 英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1.2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2 国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2.1 上海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2.2 广东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

5.3 对国内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总结

5.3.1 重视制度建设

5.3.2 严格的购买流程和完备的评估、监管体系

5.3.3 注重培育社会组织,资金来源多元化

第 6 章 淄博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6.1 培育壮大社会组织

6.1.1 加大财力物力支持

6.1.2 提高社会组织的人员素质

6.1.3 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力

6.2 畅通信息互通机制

6.2.1 强化政策执行过程的反馈机制

6.2.2 建立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交流平台

6.2.3 积极吸纳公众的意见建议

6.3 政府转变购买公共服务观念

6.3.1 加强自身理论学习

6.3.2 学习先进地区经验

6.3.3 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

6.4 制定合理完善的配套制度

6.4.1 充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规章制度

6.4.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6.5 建立健全监督评价体系

6.5.1 加强内部监督评价体系

6.5.2 完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致 谢

中文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改革,通过在服务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在政府私有化程度较高的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提供社会福利的方式之一,从而弥补政府失灵和政府干预的缺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并逐步让越来越多地发达国家用来进行政府管理。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以此达到削减经费、减少成本、提高行政能力的目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新公共管理运动内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精神。

我国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并没有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较早的开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历了向西方社会管理制度模仿学习,到适应自身社会发展并逐渐完善和创新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需求出现了更为多元化的趋势。目前我国基层政府越来越多的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社会公共管理,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另一方面能够有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但因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建设和市场培训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篇3

[中图分类号]D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2-0016-02

公民为什么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基层(社会自治)政治生活?理论家的回答不一而足。认为,社会成员是作为其所属的某个阶级来进行政治参与的,参与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争取个人或者阶级的种种利益。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内,还有其他一些理论和学说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一、治理理论

由于基层自治不只是村民、居民本身的日常或公共生活,它还是国家治理社会的社会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源自西方公共管理学的善治理论常常被援引。“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在当代西方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导致的“治理”复兴中,“治理”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1)治理或者说公共治理与政府管理不同,其主体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2)治理权威的运用并不像政府管理那样,采用单一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行政命令,而是采用上下互动、相互协商、彼此合作的方式;(3)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网络状的合作管理,是“多中心”的,目标也是多元的,但最终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需求,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简言之,治理是包括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乃至私人机构在内的多个主体,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以满足公众需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二者的最佳结合状态。在此背景下,治理(而不是统治)应成为探索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起点。

善治理论的支持者主张,当代社会结构复杂,需要政府与民众精诚合作,对于政府来说,要还政于民;对民众来说,要“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当有关农村村民自治与城市社区自治的定性纷争不已的时候,善治论提供了一个讨论的平台:不必拘泥于自治机构是为政府跑腿,还是直接服务基层社会的民众,应将讨论的重心放在国家与社会的链接机制上。善治理论主张,社会治理不只是政府的事,因此,群众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等都可以被看作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人们不只是通过“从政”才能参与或解决区域性公共事务。因之,善治理论通过治理多元化强化了公民参与基层社会自治多元之路的逻辑。

二、事件与制度理论

受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及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启发,中国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主张,观察社会行动更应注重行动发生、发展的动态过程。因为事件发生的动态过程更能够体现出隐藏在社会结构之下的不易为人知的因素。如,通过对一起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村收粮事件的分析,孙立平等人展示了公共权力进入基层后,面对基层社会结构与网络,不得不“非正式运作”的过程。

张静认为,既然社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那么,考察制度的研究路径将更能观察到变量之间的模式化影响。她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提出新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即,关注制度的性质、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如何解释人们在特定制度中的行动,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文化、社会规范和习惯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等等。国外学者瓦莱利注重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他在讨论当代美国公民不再像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美国人那样积极参与村镇自治时,他认为,公民参与基层自治与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影响。通过对一起社区业主委员会的维权活动的细致分析,张静认为,业主委员会这一制度的诞生,将启动中国市民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不过,不是在社区建设或是社区自治委员会这一“政治制度”里,而是在商业活动所催生的“社会制度”中。

三、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学说最初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内展开――基于天赋人权的理念,社会成员可以设计制度并依其行事。不过,一方面,不平等的现实令公民参与率下降,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取向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反感这种想当然式的思路。因此,在行为科学大行其道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轫于经济学继而在各学科形成松散联盟的新型的理性选择问世。简单地说,理性选择将社会成员假定为可以为自己的行动作出最佳选择的“理性人”。此论最著名的提倡者奥尔森认为,个人能够在可供选择的各种路径面前作出抉择。他发现,作出一致行动的激励机制主要有:群体规模不宜过大;在群体内行动的所得要多于在群体外行动的所得。

这种理论在解释公民在相同的制度面前作出不同的个人选择方面具有相当力度。当代中国学者更将利益与公民政治参与连接起来进行考察,借用囚徒困境、公地悲剧等理论框架,取得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实证研究成果。如,学者罗兴佐通过对乡村水利的研究,发现在不同区域的社会结构、组织与文化的规定下,村民个体所获得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的大小亦不一致。一些地区的村民在强大的组织、文化等外在结构的规定下,保持着极高的参与率。在社区自治的研究中,学者多将市民的低政治参与率视为市民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也几乎成为此类研究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假设。

不过,理性选择理论却无法面对社会成员的利他行为。在基层社会自治的讨论中,如何解释社会成员参与与自己利益无关或不甚相关的基层政治活动,将是此论拥趸的心中之痛。

四、自由与社群理论

篇4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253-01

如何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着重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过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的基本含义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可以从教学的实践前提、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三个方面加以界定。一般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得以实现是通过教学的实践过程来衡量的,只要教学持续了一个既定的阶段,完成了既定的程序,就足以说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已经完成。而实际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有效实践只有通过教育实践的前提和实践的结果才能加以衡量。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的前提是: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必须充分了解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思想实际,把握大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脉络,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实现教学的良好效果,即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的动态分析

与其他专业课教学不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具有较强的变动性特征。其教学实践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观念的变化、受教育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适应这些变化,适当调节教学实践过程和教学环节。以增强教学的时效性。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体现为思想政治理论“入耳一人脑――入心”的动态过程。

(一)入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的初始阶段

所谓“入耳”,就是指通过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吸引力,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兴趣并乐于接受。

1.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文化会对学生的兴趣选择起着导向作用。有着良好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氛围的学校,学生必然乐于接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2.努力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成为学生内在的强烈需求

首先,从实际出发,提高学生接受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主动性。其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中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增强教学内容的可读性。最后,在教学实践中可提出一些具有“震撼性”的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学习。

(二)入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的中间环节

所谓“入脑”,就是指通过通俗易懂、密切联系实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提高大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记忆能力。“入脑”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过程的中间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提高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兴趣既是“入耳”的重要前提。也是“入脑”的重要途径。解决“入脑”问题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教师必须把握心理学的基本规律,掌握基本的记忆方法。

一是使教学活动更加符合心理学规律,提高学生记忆的效率。心理实验证明:人最初感知印象的深浅,关系到记忆的速度和牢固程度。最初的印象深刻,记忆就快,也会记得牢。根据这一原理,教师在课堂上应尽力使学生对所要记忆的知识形成深刻的印象,为长久记忆打下基础。

二是化机械记忆为理解记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内容主要是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规范.这就决定了对该内容的记忆仅仅是简单的背诵是不够的.必须化机械记忆为理解记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种教学方式和手段,密切联系实际,尽可能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根据遗忘规律安排复习。克服遗忘的最主要的方法是复习。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的实验证明:遗忘的规律是先快后慢闱4记住的材料最初几个小时内遗忘的速度最快,以后

逐渐缓慢。如果四至七天内不复现,记忆将受到抑制,甚至完全消失。因此,在遗忘还没开始的时候就进行有效的密集多样的复习,无疑会对大脑产生强烈刺激,留下深刻痕迹,这对于长时记忆会有很大作用.从而提高,记忆效率。.

(三)入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有效实践的完成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有效实践过程中,教师必须研究和遵循思想道德观念内化和外化的规律,积极探索思想道德观念内化和外化的方法和途径,使思想政治理论“人心”。从学生原有的思想认识水平出发,充分了解学生的需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学生能真正领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意义。发挥学生在思想道德认知中的主体作用,重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作用。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实践当中。通过社会实践使学生真正把思想和道德的要求内化为思想意识,外化为行为习惯。组织学生到企业、农村和社区参观、调查,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去获取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指导学生把自己在实践活动中的感知以论文或调查报告的形式写出来,通过整理思想,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参考文献:

[1]吴潜涛.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篇5

关键词:企业 社会责任 社区建设

Key words: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mmunity building

作者简介:

1雷鸣,(1987-)男,河南泌阳人,中南大学2009级社会学硕士,研究方向:城乡社会学

2张桂蓉,(1967-)女,湖南长沙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区社会学,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

引言

社区建设,也称为社区发展,现在已成为现代国际思潮,也是我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中国社区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城市社区服务工作普遍兴起与发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而提出的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1]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旨在以社区发展为切入点,全方位加强社区建设,为和谐社会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进入90年代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原来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包揽的社会职能开始分化并逐渐回归于社会和社区,社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价值、功能等日益凸显,社区建设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会。目前,社会各界关于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现在努力重点是如何更卓有成效的开展社区建设。经验显示,社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各种力量的参与。政府、居委会、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各种力量通力合作,在国内已形成了比较典型的社区建设模式。这些典型的模式无一不是各种力量协同努力的结晶。在这些模式中,显而易见的是企业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及责任未能得到明确体现,因此,文章的关切是:对于企业作为一个在现在社会生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责任进行理论分析,探讨企业参与社区建设的优势,进而更好地明确企业对社区建设的责任,探索企业参与社区建设的有效模式。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在文章语境中,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如果企业在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的前提下,还承担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就认为企业是有社会责任的。[2]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改革前的企业办社会并不是对等的。企业办社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产物,企业不是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而且无视经营绩效,企业本身应具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权利被政府取代导致以政代企;而政府的公共管理及服务职能却由企业遵照行政指令包揽下来;企业参与社区建设、支持社区发展,是在解脱社会事务的沉重负担以后,充分利用良好的社会和社区环境发展企业,积极参加必要的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共建文明社区,为社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这是企业与社区的一种新型关系。企业承担社区建设责任的方式或途径,主要以构建优良的社会公共关系、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建设的方式或途径进行。

二、我国当下社区建设主体的边缘化

社区是一定区域内的具有一些共同文化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我国目前的社区建设大多以法定社区为操作单位。在当前语境中,实际确定社区实体所首选的标准是地域界限明显,至于成员归属感的强弱则是次要的。具体而言,社区在农村指的是行政村或自然村;在城市指的是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居委会辖区以及一些城市新划分的社区委员会辖区。[3]社区建设的实质是社区资源和社区力量的整合过程,即使社区中所有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来共同建设社区。[4]社区建设要立足社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的建设和谐社区。

社区建设主体有政府、驻区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社区居民以及社区的居委会等。当前我国社区建设的一大困境是社区建设主体的边缘化: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越位与缺位;居委会自身职责模糊不明;驻区企事业单位的缺位;社区组织的发展受到重重限制;社区居民漠视社区建设。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应当是指导、引导作用。目前社区建设中政府意志不可小觑,有时甚至越俎代庖,把本应该由社区组织承担的职责包揽于己身,没有放权给社区组织和基层居委会。另外,政府囿于计划体制下的观念,有时会限制社区组织的发展。社区建设资金等社区建设亟需的资源,由于基层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往往是力不从心,难以到位。

居委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的自治组织。但是居委会在产生之初就是作为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延伸即政府的“腿”、“脚”等形象出现的。而且社区建设所需各种资源,如人力、财力、物力等,居委会并不具备。同时,居委会的自治性质现在并未完全显现,居委会的各种工作对“上”负责的意味远甚于对“下”负责。这样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就不成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重点,而完全是为了完成上级交付的行政任务。居委会角色的混淆势必导致社区建设步履维艰。

在改革开放之前,驻区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基本上算是“一家人”,企业办社会成为一种社区建设的基本模式,其时不存在驻区单位对社区建设的不在场。因为当时社区建设的所需资金等一些重要资源,社区的一个重要的来源渠道就是驻区单位提供的资金。但是自从改革开放后,驻区单位纷纷改制,国家为国企减负,提倡企业剥离社会职能,在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同时国家又开始注重社区建设,但是凸显的问题是社区建设的各种资源从何处来?现在企事业单位的当务之急是分清以前的单位办社会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区别,企业要在新形势下参与社区建设,发挥企业的独特优势,以崭新的方式和形式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社区组织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主体,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被广大社区建设成功的国家所证明,其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但是由于政府观念尚未完全转变及对于培育社区组织没有经验等方面的原因,至此,我国社区组织发育缓慢,社区组织效能低下。社区组织的不健全,以及社区组织不能解决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进一步导致社区组织对于社区居民缺乏吸引力,这样就产生恶性循环。社区组织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主体未能发挥明显作用,社区建设举步维艰也就在所难免了。

社区居民原先一直处于单位制之中,单位包揽了居民的绝大多数生活所需,导致居民只知单位,不知社区。当单位制趋于解体,社区建设大力发展之时,社区居民并未完全转变过来,保持着对社区建设漠视的惯性。目前,各社区的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并不高,大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是退休的、下岗的等群体,作为居民中社区建设主体的青壮年群体大多依托在工作场所,而完全不理睬所住社区的建设及发展。社区建设的最主要的主体、社区建设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却完全漠视社区建设,由此可见社区建设的境况。

政府的力不从心、居委会的角色模糊、驻区单位的责任不明、社区组织的发育不良、居民的漠不关心等这些社区建设主体的集体边缘化,导致国家大力倡导并给予稳定基层社会厚望之责的社区建设未能如约而至,现在社区建设的困境迫切需要社区建设的各主体协作起来,各自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与完成自己的职责。

三、企业参与社区建设理论分析

从前面的社区建设主体的边缘化可以看出社区建设存在的些许困境。我们的关切是:企业参与社区建设有何优势?在社区建设中,企业何为?

(一)企业参与社区建设的理由及优势

企业的作用包括: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我国目前逐步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企业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由于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作用重大,因此,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拥有和积累了许多资源,如人才、资金、先进管理方法等,这些资源皆可用于社区建设。

1.满足公众期望

从国际范围来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社会对企业的期待越来越多,现在有很多人支持企业追求经济和社会的双重目标。或许“社会”这个概念对一些企业来说显得飘渺,不如社区来得实在且可行。因此,企业参与社区建设也是社区居民对企业的期待。

2.增加长期利润

大多数研究业已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动不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利润。相反,有社会责任的企业能可靠地获取较多的长期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所带来的良好的社区关系和企业形象。

3.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与社区建设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改善所在社区的状况,这种良好的环境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4.拥有资源

当前企业与社区相比,企业无疑拥有社区难以匹敌的财力资源、技术人员和管理才能等,企业从社会获得了集中资源,企业也因此理当承担社区建设的责任。[2]

(二)企业参与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

公众期待、企业自身利益考虑以及企业确实拥有较多资源等优势使得企业在社区建设中必须有所行动、有所作为。

社区生活本质是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治理是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社区治理主体是包括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居民等的平等参与者;治理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规则是社区成员认同的社区规范;治理过程表现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互动行为的实体活动。社区治理主体的特征:多元性;平等性,强调各参与者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明确界限。[5]

企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单位,社区建设是一个包括企业在内的各主体之间合作互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嵌入性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发展和社区建设的状况是相互嵌入的。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政策扶持、公众支持、形象塑造、文化建设等无疑受到社区建设的影响;社区建设是各主体协调互动合作的过程,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建设主体,其对社区建设的参与,带来的不只是资金等物质资源,还包括企业的文化、现代经营理念等重要的无形资源。尤其是企业和社区建设在文化的相互渗透、嵌入方面,甚至可以说企业文化和社区优秀文化是相互型塑的。

四、结语

虽然目前关于社区建设的概念尚无一个包括政府官员、学者、社区居民各方共同认可的定义,但是社区建设的实践却已风生水起。社区建设不只是某一个主体自己的事情,也不是某一主体可以单凭一己之力搞好社区建设。在社区建设场景中,企业在场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证明是可行的、有效的。我国企业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经历了企业完全办社会-企业剥离社会职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三个阶段,而当前在改革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未免矫枉过正,导致大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更不能理解企业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自己的担当。企业参与社区建设初露端倪,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企业自身的成熟,企业将会更自主的、积极的、全方位的、多渠道的参与社区建设。

参考文献:

[1] 周文建、宁丰.城市社区建设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篇6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94-05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进入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城市社会的发展和房屋的私有化,街道层级的权力、财产、社区和基层组织的互动发生变化, 使得中国的邻里社区变成一个冲突与反抗, 以及社会变迁的基本领域。[1]社区运动大多是由于社区居民对某些强势集团或者地方政府政策不满,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凝聚开展的维权性集体行动。这样的集体行动往往因带有不同程度的抗议性,而与政府开展的社区建设运动有所不同。对于国内社区运动,一般关注的问题包括社区运动为什么发生,为什么能够持续,它的机制与过程是什么,等等。学界从不同研究路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大都突出了结构、文化与行动者三方面的要素及其相互关联,认为它们构成了社区运动的动力。本文目的在于梳理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运动研究的主要成果,分析不同研究路径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彼此之间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路径

就社区运动议题来说,这种研究路径侧重于分析国家与社会行动者各自的地位、角色及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大致遵循着一种“权益损害—反应性行动”的二元分析模式。市民社会和国家与社会互动是它的两种基本理论取向,尽管两种理论关注的具体问题有所差异,但根本问题指向都在于国家控制下的社会是如何生长出抗议或自治的空间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何在社区运动的推动之下重构的。

1.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社区中的公民组织力量是市民社会研究者所关注的焦点。

住宅的私有化导致了利益的组织化,进而发展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组织。公民组织的发展,体现出来的是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这种逐步上升的结构性力量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业委会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根本转型。[3]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更加关心,业委会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议活动,维护业主的权益,这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4]国家从一个管理者转变为仲裁者,而住房使用者从一个被管理者转变为自治者,物业运作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与全权性操纵的局面,发展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5]这种新公共空间对城市基层治理形成了挑战,挑战的关键之处在于是管理公共(群众),还是公共(实施)管理。[6]如果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社区运动,就必须证明社会力量在脱离国家控制过程中的主动性以及在推动基层政治改革进程中所显示出来的能力,但是从业委会或居民自发组织的产生和实践来看,“正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改革才使社会获得了准生证,在国家的保障下社会才有了成长的空间”。[7]房产私有者群体在维权过程中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但这种推动是有条件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支持。[8]当前城市业主维权运动面临的共同困境表明,尽管转型时期的权力多极化趋势明显,但“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的权力再分配机制决定了当前权力分布的不对称和失衡状态,即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水平呈依次递减的格局。[9]

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制衡的关系模型,但当代中国的现实与这一模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业委会组织与居民行动很少表现出制衡国家和有效推动国家基层治理改革的倾向。因此,一些研究者转而以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来分析社区运动。

2.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城市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核心应是社区自治,但“就现状来说,国家权力并没有完全从社区撤离,也不可能从社区撤离”。[10]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强调社区运动中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策略性互动,三者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行动都是互动的结果,最终的结局是社会力量为国家权力(与市场力量联合)所消解,“行政吸纳社会”。业主组织、资本组织和行政组织,围绕利益、权利、规则而建立起的复杂博弈关系及表现出的内在延展逻辑,证明着政治国家的原点乃是日常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11]解决业主维权运动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业主、开发商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12]王艳认为,维权精英适当的角色定位、理性的运作策略和有效的资源整合,可以赢得政府的吸纳与合作的回应。[13]黄卫平、陈家喜进一步发现,地方政府针对维权活动特点会采取区分性的回应策略,对于理性的、与政府合作的业主精英,地方政府采取吸纳与合作的策略;对于由专家型业主所进行的技术型维权行动,地方政府通过制度框架内对话、召开听证会协商等形式来应对;对于对抗型的维权行为,则采取压制与分化的策略。这些策略深刻地影响了社会抗争行动者的组织动员模式和最终利益诉求的实现。[14]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与有效的策略来主动地、及时地回应与满足来自社会的权益要求,有利于降低社区运动的负面效应,实现国家、市场与社会三方的利益平衡,从而把社会冲突与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与体制内。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这样的成功案例还不多见。这反映出在现今,具有强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市场力量更多的是把社区运动作为一种异议和挑战的力量来看待和压制,而不是把它看作是社会群体合理表达利益要求的一种手段,更没有意识到它作为社会自主性的发挥所具有的潜在力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正处于长期的、深刻的调整之中。

篇7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刑事执行法学,是研究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执行制度与活动的一门法学学科。按照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理论,刑事执行法学与刑事实体法学(刑法学)、刑事程序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同为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对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后刑罚目的真正实现,则有赖于刑事执行法的发展水平与完善程度。现代刑事法律的任务不仅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及犯罪人,更在于矫正犯罪人促使其回归社会,预防与减少犯罪,而矫正犯罪人并使其回归社会,实现预防与减少犯罪正是刑事执行法的任务。

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学根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诞生的劳改法学,该学科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期得到了繁荣与发展。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欧美监狱学著作与理论传入我国,劳改学理论传统受到了巨大冲击。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监狱学的正式确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日益提升,学界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监狱法学其实不能涵盖刑事执行的全部内容,监狱法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死刑缓期两年的两个半刑种的执行,而其他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以及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都需要建立一门规范的学科来予以系统研究。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应运而生。

一、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发展状况

纵观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发展历程,基本上可划分为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繁荣期(1998年—2002年)。

上世纪末至新世纪之初的前三年,国内刑事执行法学总体显示出较为繁荣的景象。尤其是对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来说,在老一辈刑事执行法学学者和一批中青年学者的推动下,国内掀起了一个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这一时期国内学术期刊上以“刑事执行”为题的论文数量较多, 部分高质量且能够代表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水平的专著陆续出版。在研究学术活动方面,自1998年7月国内首次召开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后,为改革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推进刑事执行统一立法的进程,进入21世纪来国内数家刑事执行重要研究机构又召开了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研讨会。因此,我们基本上可将该时期称为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繁荣期”。

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讨会分别是:200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监狱学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机构在北京举办了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8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本次研讨会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以及如何完善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会议中有的学者首次就刑事执行体制提出了在司法部内部设立社区刑罚执行局,与监狱管理局并列,负责缓刑、假释和管制刑的执行 ,从2010年12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设立来看,该次研讨会的一些理论观点还是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可以说,本次研讨会的理论成果对未来我国刑事执行体制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研讨会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组织了专刊,刊载了一系列国内著名学者关于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学术论文。

2002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德国与欧盟法律研究中心等机构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会议就刑事执行理念、刑事执行立法、非监禁刑、劳动教养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在本次研讨会上,力主刑事执行法一元论的我国著名监狱法学学者邵明正教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建议稿,建议稿主张刑事执行主体向一元化转变,对特赦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主张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刑罚的执行,突出了对刑事执行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虽然该建议稿还不够完善,但这是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学者第一次就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做出的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为未来的刑事执行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第二阶段:探索期(2003年—2006年)。

应当说,上一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学者们尝试突破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格局,力图推动刑事执行制度向一体化、科学化格局发展,但是实践中这一尝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刑事执行制度的变革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再分配,处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从属地位的刑事执行法欲确立自己的独立地位需要社会条件的成熟来予以推动。有学者撰文犀利地指出,我们追求的不应是(刑事执行)立法的外在形式,更应注重立法的社会反应;当我们向往一种理想化的立法模式时,更应当清醒考虑,社会环境、立法资源、立法技术为此能提供多大的生存能力与生存空间。 在社会条件尚未成熟之际,要想在短期内推进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整体格局变革并且看到成果似乎困难重重。在这几年中,刑事执行领域中专业理论研究骨干人才的流失开始发生。刑事执行学特别是“监狱学理论研究面临着人才断档的更大危险:一批年老的理论工作者退休;一些中年骨干研究人员流失;年轻人中有潜力的研究人员数量少,要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尚需时日,而且在成长过程中很有可能继续流失。这种后继乏人的现象,令人十分担忧”。 因此,从2003年到2006年,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相对沉寂的时期,与发展第一阶段繁荣期相比,学术质量较高的专著与论文数量明显减少,以刑事执行法学为主题的大型研讨会再也没有召开,学者们试图在等待社会条件成熟的过程中摸索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出路,少部分学者看到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大趋势,开始进入在国内具有前瞻性的行刑社会化领域的研究,因此,我们姑且把这一时期称为“探索期”。

第三阶段:突破与发展期(2007年至今)。

2003年7月两高两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六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内逐渐展开。随着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规定社区矫正为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以及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以规范各地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行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大步推进。而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在历经了新世纪前十年中期的沉寂与探索以后,社区矫正在全国的推进为其寻求突破及发展拉开了序幕。在国际行刑社会化的潮流下,学者们的注意力不再着眼于官方不太认可的刑事执行整体体制的变革,而是顺应宽严相济的时代背景,更为实际与稳健的转向社区矫正在我国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审视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意义,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的推行对刑罚观念的更新,刑罚结构的调整,行刑权的配置以及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都将产生影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社区矫正执行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当时法律中刑罚应由监狱、法院和公安机关来执行框架,对我国刑事执行既有体制提出了挑战,因而社区矫正的实施必然推动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正是看到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的突破口,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到社区矫正的研究中,从2007年起国内大量关于社区矫正的论文和专著开始出现。

与此同时,在监狱学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部分地方院校和监狱管理局,如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等在监狱学方面的研究与著作尤其活跃,研究成果颇丰,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就推出了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与21世纪监狱人文探索丛书共十余本监狱学论著。总的来说,近年来刑事执行专著出版呈现欣欣向荣的态势,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以2010年为例,有关监狱学和社区矫正方面的专著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年出版量30余本的盛况。因此,基本上可以把2007年至今这段时间视作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发展期。

二、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陷入困局的原因

我国刑事执行法学自诞生以来,无论从专著与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还是从学术研讨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看,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纵观刑事执行法学的整体发展,在经历初期的繁荣后之后似乎就一直处在发展的困顿中,没有形成学者们起初预想的发展态势。部分早期比较活跃的刑事执行法学研究者归于沉寂,一些法律院校的刑事执行法学教育在萎缩,就连国内较早设立的刑事执行法学专业的西南政法大学都从2013年起停止招收刑事执行法学专业学生。

分析造成刑事执行法学发展困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的作为一门学科无论从研究力度上还是从研究体系上还不够独立,它没有能像犯罪学那样成为刑事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学科独立性直接影响着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对于处于刑事实体法学和刑事程序法学从属地位的刑事执行法学,如何能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中剥离出来,确立自己的独立学科地位,是影响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发展水平的核心因素。

按照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GB/T 13735-92)的规定,学科是一种“依据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研究目标等五个方面进行的分类”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刑事执行法学相对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确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并没有受到学界和官方的足够重视,使其上升为一门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相并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这是时至今日刑事执行法学水平不能得到整体发展和提升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确立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独立性,对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发展意义重大。国家对学科分类的目的在于对科研政策与科研发展规划服务,而刑事执行法学一旦成为独立学科,国家在科研经费投入,科研人才的储备,科研项目的规划等各方面的重视程度都会大大提高,这将直接促进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繁荣与研究水平的大幅提升。

(二)刑事执行法学内部理论体系的合理性问题。

陈兴良教授曾经指出:“在刑事法学各学科中,行刑法学是相对滞后的研究领域,这主要表现其研究成果要么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简单注释,要么是对行刑实践经验的总结。在这个意义上,行刑法学没有建构起自身的专业槽。” 换言之,刑事执行法学没有像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或犯罪学那样有自身一套严谨且科学的理论体系。这其实也是影响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独立的一个主要因素。

目前学界一般将刑事执行法内部理论体系划分为:刑事执行法学总论(包括刑事执行的范围、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刑事执行的主体、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监狱学(包括监狱立法问题、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分类、罪犯权利、狱政管理问题、刑罚执行制度即减刑与假释、罪犯矫治问题等);社区矫正学;其他刑罚的执行制度研究(包括死刑执行、罚金刑执行、没收财产刑执行、资格刑的执行以及赦免制度等)。

如此建构的理论体系有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不同的刑罚剥夺和限制的是犯罪人不同的权利,而不同刑罚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特点不一样,涉及的社会领域与学科领域也不一,这导致刑事执行法学难以形成自己独立且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比如财产刑的执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民事财产权利,金融配套制度的研究等;资格刑的执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宪法性权利,也涉及到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法规;监禁刑的执行涉及到罪犯的矫正教育、监狱的管理等;而生命刑的执行涉及到剥夺人的生命的方式和制度,在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废除死刑的今天似乎缺乏学术研究发展的外在社会条件。

第二,将监狱学纳入刑事执行法学后,导致研究内容过于繁杂,研究方法难以统一。

监狱学涉及到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史学、社会学、建筑学、统计学等多个学科,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方法差异较大,研究监狱学某一分支学科领域的学者都很难跨越自己的学科知识背景对另一分支学科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即使有的学者跨界研究也大多涉及皮毛,这就造成了一种尴尬局面——要将监狱学统一到刑事执行法学门下,刑事执行法学研究者似乎是小马拉大车,难以驾驭监狱学众多的分支学科,不能建立统一的研究理论体系。

总而言之,刑事执行法学亟待构建合理的学科理论体系,从宏观上探索本学科的研究规律,找到本科学科特有的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才能进一步明确自身作为独立学科的意义,

(三)刑事执行法学发展的外部社会条件问题。

外部社会条件是推动法学研究水平的重要因素,刑事执行法学也不例外。当前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的刑事执行格局,是国家多年来刑罚权配置的结果。要改变现有刑事执行格局的不合理局面,改变刑事执行主体乱象,将生命刑、财产刑与资格刑的执行权统一收归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或者更理想的来说设立国家刑事执行总局,这实际上都涉及到了国家权力的再分配问题。国家权力的再分配牵涉各方利益,改革起来困难极大。单以看守所划归司法部管理这个问题为例,学界呼吁与倡议多年,但是涉及到公安部与司法部权力的重新分配,一直不能提上议事日程。由此可想见,要打破现有刑事执行权配置格局,把刑事执行权从法院与公安机关剥离的难度极大。

社会现实条件决定了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前路漫漫,也许还需要研究人员在今后很长一个阶段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拉开刑事执行权改革的帷幕。而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等外在社会需要的才能进一步促进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水平提高,如是,理论研究与社会改革也才能实现良性的交互影响。

三、结语

一个国家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研究水平是该国法治水平的指针,因为刑罚执行制度中涉及的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等内容能够最好的反映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都相当重视对刑事执行各项制度的研究。刑事执行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立的三大刑事法律之一,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保证犯罪与刑罚问题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而刑事执行法学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的研究与发展,对于落实和实现其他刑事法学环节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对于国家和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是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无法替代的,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发展,它必然成为一个独立刑事法学分支学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唐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读,讲师,任职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政治理论教育学院;杨蓓,装备学院昌平士官学校讲师)

注释:

根据笔者利用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的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十三年间国内学术期刊中以“刑事执行”为题的学术论文约145篇,而仅仅在2000年至2002年三年内就达到了近40篇,从论文数量上足可窥见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早期繁荣。

数据统计来源见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http:///Visitnew.asp

鲁兰:《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王平,柳波:《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

就目前刑事执行法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初步形成了《监狱法》规定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法》规定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刑事执行立法格局。应当说,刑事执行法多元论受到了官方的立法认可。

余诤:《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

吴宗宪:《2005年度中国监狱学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王平、罗刚:《现行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探讨》,载中国监狱学会主编《中国监狱学会20年》,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见2013年5月10日《重庆晚报》

篇8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事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做好消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紧紧围绕“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和“消防志愿者在行动”这一主题,在全区迅速掀起“119”消防日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公安、安监、城建、文广、教育、消防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举办培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画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使消防安全基本理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懂得预防火灾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掌握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以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各消防重点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目标,逐步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成为各级各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今年“119” 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期间,我区要重点开展好以下活动:

1、召开由财政、城建、安监、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广、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志愿者在行动”主题,组织开展招募消防志愿者行动;

2、消防重点单位要开展一次灭火逃生演练,观看一次消防宣传电教片,办一期消防宣传栏,悬挂一条消防宣传横幅,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有一次新的提高等“五个一”活动;

3、各乡镇办事处牵头,组织辖区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和社区、村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宣传消防知识;

4、区消防大队每天向社会开放一次;11月9日上午,与市消防支队共同举行消防特勤器材展示和综合灭火实战演练活动;参加“消防宣传周”和“消防志愿者服务队”成立大会;组织消防志愿者在公共场所开展大型消防宣传咨询和消防志愿行动。邀请区直各单位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城区部分中小学师生参观消防队伍建设,体验消防官兵生活,观摩学习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火场逃生基本常识,观看消防业务汇报表演。

篇9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1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意义

(1)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把握治安规律、警务规律,丰富治安学术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治安学从提出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通过广大专家学者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法学、侦查学等其他社会学科比较起来尚属于年轻学科,并未形成本领域的专业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充分利用全球化提供的有利条件,积极地学习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从事治安管理理论研究,对于构建治安管理学学科理论体系,丰富和完善治安学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利于加强对各国警务实践和相关理论的了解,进而为我所用,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它对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首先,对学者从事学术研究、分析处理各种治安问题,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其次,避免和减少研究弯路,提高学术研究效率,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再次,保证研究的实用性,倘若学术研究落入闭门造车的怪圈,无法准确感知外界变化,其研究成果必然与实际脱节。

2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方法

目前比较研究尚未引起公安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其方法体系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研究停留在表层化、浅层化,具体表现为“三多三少”:对国外介绍的多,比较研究少;对制度层面介绍的多,对业务层面研究的少;就事论事的多,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联系的少。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2.1 比较的对象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可比性

以社区警务(Community Policing)为例,社区警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战略,始于20世纪60年代,70、80年代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推行,并逐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警务改革的潮流和方向。我国学界研究社区警务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而以制度化的方式引入社区警务是在2006年10月我国公安部下发《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部署在全国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指导思想、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职责任务、工作方式、警务区和配置警力、警务室建设、社区和驻村民警的配备条件和最低工作年限、管理监督考核、政治和经济待遇、加强对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的组织领导等九个方面对建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 年,社区警务工作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将社区警务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2.2 选取适当的对比角度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有这样一些角度可供选取:中外治安管理体制研究,治安管理手段、措施的比较,治安管理权配置运行的比较,治安管理评价指标的比较,各种治安问题对策的比较,各国治安战略的比较,具体治安制度、方法的比较,各种治安管理业务的比较。仍以社区警务比较研究为例。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环境的角度研究社区警务;在社区警务本体领域,又划分为警务工作内容、主体组织、方式方法;同时还通过研究了西方社区警务的原则,弥补我国相关方面的空白。这就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完整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下,从主体、客体、手段三方面着手,加上原则统领全局,构成一个系统的研究结构。

2.3 比较研究应当具备开阔的视野 (下转第61页)(上接第32页)

比较研究不单单指与其它国家的比较,还包括自身的比较。“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不同阶段的治安管理经验无疑对完善当代治安管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社区警务为例,社区警务尽管是从西方引入的警务理念,但其思想雏形我国古已有之:首先,古代中国的文化讲求整体思维、系统运作,恰好与社区警务综合治理的理念相契合。其次,中国古代思想家对社会治安的研究大都遵循系统整体的原则。如《韩非子・显学篇》中写道:“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虐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在这里,韩非从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保障四个角度全面地阐述了治安的含义。再次,古代中华文化成果中有大量的社区警务素材,应将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即是将宗族伦理的道德教化与基层治安管理结合起来。

3 治安管理比较研究的原则

3.1 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文对方法的介绍,可以知道治安管理比较研究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包括比较的对象、比较的范围和时间、警务现象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此不再赘言。

3.2 系统性原则

篇10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4-0134-03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GJXHC110058。

一、基于合作治理视角的旅游管理实训基地的内涵

1旅游管理实训基地的内涵

旅游实训基地是指旅游院校根据本行业各岗位的技能要求而设立的较为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场所,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训基地是指旅游院校与旅游企业签订协议,由旅游企业提供实习岗位,让学生到真实的环境中进行训练的场所。建立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训基地主要是为了培养和提高旅游专业学生的旅游管理技能、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因此,在做好实训基地建设之前要做好实训基地的选择。

2合作治理理论的内涵

治理理论主张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多元、民主、合作,以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的发展和作用日益扩大。在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条件下,治理主体间的平等互动和合作是一种必须加以接受的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是开放的治理,在合作治理模式中,虽然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引导的作用,但是,参与到治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治理主体都能够平等地在治理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每一项公共事务,都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和积极地采取合作行动。治理过程处在一个始终与整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之中,能够把一切积极的、对治理有益的因素都吸纳到治理活动中来。所以,在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选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高校、企业、家长、学生等各个主体间的相互合作关系,而不是仅仅依赖政府或者高校等某一个单一主体,要各个主体间在平等基础上实现互惠互利的积极合作,以此推动和促进我国旅游行业和院校及旅游产业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二、地方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选择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之后,旅游业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伴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高等旅游教育也得到较快发展。然而,高等旅游教育的快速增长只是实现了规模的扩张,质量的提升并不明显。为此,我们要注重旅游专业质量的提升,做好旅游实训基地的选择与建设已成为提升旅游品牌、推动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地方院校旅游管理实训基地选择存在以下问题:

1实训基地选择目标不明确

地方院校由于地域限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各个高校旅游专业发展极不平衡,有的院校发展优势明显,而有的院校只能依靠政府和学费支撑。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高等学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因此地方院校要通过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优秀毕业生,以提高获取生源的竞争力。然而在地方院校旅游专业建设中,对于旅游实训基地存在着“轻选择,重建设”的问题,各个院校或有凭借个人关系或企业需要临时廉价员工主动请缨建立实训基地等现象,高等院校则缺少对于实训基地的自主选择,不利于实训基地的长远发展。

2实训基地选择机制不健全

地方院校在进行实训基地选择时,多是旅游院系和企业之间的相互选择,忽略了政府、学生、教育主管部门等相关利益主体间的交互作用,这样很难实现合作治理,出了问题院校和企业相互推诿,以致“一拍两散”。缺乏系统的科学合理的选择机制,很难实现实训基地选择机制科学有效。

3实训基地选择缺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地方院校旅游实训基地的选择大多依赖当地具有的旅游资源,在实训基地选择过程中也是以本地知名旅游景点、知名旅游企业、星级酒店为主,然而在选择过程中,缺乏因地制宜、因人制宜,主要体现在对于当地旅游资源认识不足,对于季节性因素、学生兴趣爱好等考虑不足,地方院校在旅游管理实训基地的选择上缺少计划,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层次和多方面实践能力锻炼的需求,造成实训基地的选择与建设严重缺乏梯度。使学生在实训基地实习或见习过程中出现无事可做、不愿意做和实训效果不佳的局面。

4实训基地理论教学与实践脱节

在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发展过程中,由于基地硬件和软件不健全,经常出现实训基地理论教学与技能实践相脱节的现象。诸如学生只是定岗实践以技能提升为主,相关企业对其培训不够,大多“重使用,轻培养”,或者是校内实训基地中过于重视理论教学,而缺少实践环节。因此在实践基地选择过程中,要将理论教学与技能实践相统一。

5实训基地建设缺乏长效机制

由于在实践基地设立之初,对其应有的考察与选择机制不足,致使旅游专业实训基地出现“重使用,轻建设,更轻维护”,进而出现实训基地的发展持续动力不足,难以形成长效发展机制。

三、地方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选择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应具备实训的基本功能

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选择的基本功能体现在帮助学生选择良好的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提供学有所用的场所。良好的实训基地有助于培养爱岗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通过实训基地的良性选择可以为学生营造浓厚的职业氛围,激发他们实现职业梦想的热情,为地方旅游院校长效发展赢得良好前景,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努力方向。

2确保实训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地方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的选择要紧紧围绕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职业能力转化为核心的目标,因此实训基地应立足为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应用型合格人才的目标。凸显旅游行业的实际需要,帮助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能顺利投入到职业角色实践中。

3弥补院校办学条件的不足

目前,我国地方院校发展不均衡,相当多的地方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校内实训场所条件较差、功能较少,因此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选择实训基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有效弥补院校办学条件的不足。通过加强实训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实践教学氛围。

4有利于调动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在合作治理模式下,在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选择过程中,注重实训基地的选择,有利于充分调动高校、企业、地方政府、社区、学生等多个治理选择主体的积极性,在各个主体踊跃参与过程中,实现旅游管理实训基地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旅游管理实训基地建设之前,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旅游实训基地的选择。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各方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实训基地。

四、基于合作治理视角的旅游管理实训基地选择的策略

1明确选择目标

地方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在进行实训基地选择过程中,无论是校外实训基地选择还是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与选择,一定要因地制宜,符合地方院校发展的规划,与相关治理主体通力合作,协商对话,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互利共赢,不能仅注重院校的自身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所以,在进行实训基地选择时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因行业和学生制宜,以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提升学校长久发展服务地方经济为目标,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2健全选择机制,严格合作方资质审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地方经济也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要良性长久发展,就要寻找合作伙伴,若要实现与合作伙伴的长期合作,就要考察合作伙伴是否能为学生提供一个规范合格的实训环境,能否具有相关资质为学生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及职业梦想提供必要指导,能否与地方院校建立长期的教学与实践合作关系。在健全选择机制时,要从院校所在区域的企业或景区的资质、经营规模、管理理念、岗位设置等多个角度考虑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然后从中优选。

3规划选择梯度,实现多方利益主体需求

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的目标是多层次的,要培养既掌握旅游管理的基本理论,又要掌握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运作规程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因此,考虑到学生实践知识的掌握和毕业后的就业方向,旅游管理的实训基地应该是多样的,至少在旅行社、旅游景区及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中都有实训基地,满足不同学生、企业等主体的相关需求。

4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

旅游行业有自身的特点,受到地理位置、环境、气候等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地方院校在选择实训基地时一定要考虑季节性因素。以黑龙江省为例,该省景点众多,各有特色。但是由于气候原因,每个景区的旅游旺季各异,国家5A景区哈尔滨太阳岛旅游旺季在冬季,牡丹江镜泊湖5A景区、林都伊春的旅游旺季却在夏季,所以在选择实训基地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季节性因素。如果选择牡丹江的镜泊湖作为实训基地,学生的实训、实习时间应选在6 月~10月,要避免和常规教学的冲突,做好相关的教学安排。

5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所选实训基地要满足旅游管理实践教学与提升学生就业能力的需要。既能为学生提供实践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实践环境,又可以对校内实训基地设备、场地和功能缺陷做有效补充,能有效解决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所需经费和空间不足的矛盾;第二,所选实训基地要为地方经济与发展服务,能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第三,所选实训基地的合作伙伴间的合作能够可持续发展。双方共同制定校企利益共融的发展战略规划,企业为院校提供实训和就业岗位。院校主动为企业开展订单式的员工培养,实现双方互动共赢,实现多方主体的和谐发展;第四,建立诚信合作和协调机制。要明确院校与合作伙伴的职责与利益,再充分沟通,通过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使院校、合作伙伴、学生等的利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能够对院校、合作伙伴、学生等进行客观的评价与考核,并通过激励机制促进实训基地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11

【中图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121-07

一、引言

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目标,必须围绕其组织目标来开展各种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就是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建立的。然而,任何一个组织都应该以有利于社会的方式来实现其组织目标,从而应该承担高于其组织目标的社会义务,对社会负责任,这就产生了组织的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一个组织都应该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随着环境恶化、资源枯竭以及劳工保护等问题的日益严峻,社会责任已成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组织作为社会责任承担者,在许多情形下,需要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这其中就包括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由于自利及有限理性,社会责任承担者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可能失真,为了治理这些信息失真,需要建立治理机制,包括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在内的社会责任审计是其中之一①。关于社会责任审计有很多的研究,然而,关于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一些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框架,本文拟提出这个理论框架。

二、文献综述

关于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审计有不少的研究[1-3]。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研究文献是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国内外有不少的文献涉及这些问题。

一些实证研究文献涉及到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动机和后果。关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动机,一些文献借鉴财务报告审计动机理论,从理论、信号传递理论的角度,检验了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动机,在验证这些理论的同时,还发现了一些影响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权变因素,当然,这些权变因素也可能是影响成本和信号传递的潜在因素[4-8]。关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后果,一些文献发现,这种鉴证能提升使用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信任度[9],还有一些文献发现,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意见具有正向的市场反应[10-11],然而,也有文献发现,不同的鉴证水平或鉴证提供者并不会显著影响使用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信任程度[12]。

一些规范性研究文献涉及到社会责任审计的本质、目标、主体、内容等。关于社会责任审计本质,日本审计学家三泽一认为,社会责任审计是一种检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审计;桑托基(J・Santockj)认为,社会审计是对产生社会影响的企业活动的某些有意义的和可确定的领域进行系统的评价和报告。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政府和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的过程[13-1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对公司的道德、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化程序[15]。

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目标,一些文献认为,审计目标是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或者是监督、鉴证和评价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16-18];一些文献认为,审计的最终目标是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19]。

关于社会责任审计主体,多数文献主张各种审计主体都可以参与,不少文献强调了政府审计的重要地位,一些文献还研究了审计主体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后果[13-14,19-23]。

关于社会责任审计内容,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从责任对象分类,区分为对股东责任、对消费者责任、对员工责任、对政府责任、对一般公众责任等;二是从责任维度分类,区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捐赠责任等[13-14,20-21,24-25]。

此外,还有一些文献涉及到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现状及审计程序,在审计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特殊程序[26-27]。

上述文献显示,关于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大多数基础性问题都有一定的研究,然而,这些研究是“碎片化”的,并且还有一些基础性问题没有文献涉及,同时,并没有专门针对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相关研究。本文在梳理上述文献的基础上,聚焦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对其基础性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逻辑分析,提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基本理论框架。

三、基本理论框架

本文探究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为什么会有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审计需求?什么是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审计本质?希望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干什么――审计目标?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对谁审计――审计客体?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审计内容是什么――审计内容?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谁来审计――审计主体?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如何审计――审计方法?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与审计环境是什么关系――审计环境?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形成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基本理论框架。

(一)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需求

审计需求关注为什么会有审计,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需求也不例外。外部性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组织的活动都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非契约性影响,从某种意义来说,组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利益相关者是委托人,而组织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人,是社会责任承担者。组织行为可能产生两类外部性,一是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二是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前者是组织的活动使利益相关者受益,而受益者无须付出代价,后者是组织的活动使利益相关者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组织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组织如果只是关注其组织目标,则有激励减少正外部性,而增加负外部性。但是,如果组织作为社会责任承担者,承担高于其组织目标的社会义务,则应该增加能产生外部性的活动,并且控制能产生负外部性的活动。

组织作为社会责任承担者,要向社会特别是利益相关者报告其对利益相关者的非契约性影响,也就是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这就产生了社会责任报告。那么,这种社会责任报告是否需要审计呢?本文前面的文献综述指出,一些文献基于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对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动因进行了检验[4-7,10],这里再做些解释。在理论看来,组织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由于自利,再加上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完全有可能操纵或粉饰社会责任信息,从而出现社会责任信息失真,利益相关者作为理性人当然会预期到这种失真的可能性,所以,会质疑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和可信度[28],由此产生了社会责任信息成本。这种成本有时可能非常高,使得社会责任报告完全没有价值。为了降低社会责任信息成本,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这就是社会责任信息审计,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以上是从理论视角来解释审计需求,信号传递理论也能解释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在许多情况下,组织披露其社会责任信息是向外界传递某种信号,为了增加这种信号的可信度,由审计师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审计,这种情形下的审计是社会责任信息可依赖的信号。

当然,组织降低社会责任成本的机制有多种选择,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只是其中之一;组织向外部传递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号也有多种方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只是其中之一。在较多的选择机制或方式中,组织会基于不同机制或方式的成本效益来做出选择。所以,组织对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权变性,而不是必然性。

(二)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本质

审计本质关注什么是审计,探讨审计本质有两个维度,一是概念,二是功能,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本质也不例外。

关于审计概念,本文前面的文献综述指出,一些文献研究了社会责任审计本质[13-15]。笔者认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本质离不开社会责任审计本质,而社会责任审计本质离不开审计一般本质。

一般认为,审计是以系统方法从行为和信息两个角度独立鉴证经管责任中的问题和次优问题并将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29]。根据这个审计本质,社会责任审计本质可以表述如下:社会责任审计是以系统方法从行为和信息两个角度独立鉴证社会责任履行中的问题和次优问题并将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这里强调的是社会责任履行,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管责任。社会责任履行中的问题和次优问题包括多种类型,一般分为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行为、制度,相应的,社会责任审计也包括上述四类。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就是以其中的非财务信息作为审计主题的审计类型,其本质是在社会责任审计本质的基础上,将其内涵限定到非财务计量的社会责任信息,可以表述如下: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以系统方法独立鉴证社会责任履行相关非财务计量信息中的问题和次优问题并将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这里强调的是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中的问题和次优问题,也就是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的错误和舞弊,这种审计的主要功能是判断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是否存在失真。

审计本质的另一个维度是审计功能。一般认为,审计具有鉴证、评价和监督三大功能。笔者认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也可以具有上述三大功能。就鉴证功能来说,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就是要判断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是否存在失真,鉴证是这个概念中的应有之义,所以,鉴证是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基本功能。就评价功能来说,在许多情况下,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表征责任方(也就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者或社会责任承担者,下同)的社会责任绩效,审计师完全可以将鉴证后的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与一定的标杆进行对照,以判断责任方社会责任绩效所处的水准,所以,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可以具有评价功能。监督功能强调的是处理处罚,在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的情形下,可能难以对责任方进行处理处罚,在社会责任信息强制披露的情形下,审计委托人可以授权审计师对操纵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的责任方进行处理处罚,从理论上来说,不排除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具有监督功能。

(三)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希望审计干什么,也就是人们希望通过审计得到什么结果,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目标也不例外。这里的人们可能有四种,利益相关者、审计委托人、责任方、审计师。这四者统称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关系人,上述四者中,审计委托人一般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代表利益相关者,此时,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重合;二是代表责任方,此时,其目标与责任方重合。所以,审计目标有差别的是利益相关者、责任方和审计师。

从利益相关者来说,当然希望通过责任方的外部性获得好处,这类审计关系人希望通过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来抑制责任方的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失真,进而促进责任方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19]。

就责任方来说,在不同的动机下,其审计目标有区别。在理论下,责任方希望通过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来降低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相关的成本;在信号传递理论下,责任方希望通过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来传递其“好信息”,让利益相关者对其更有信心。无论是降低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成本,还是让利益相关者对其更有信心,都希望优化责任方的生存环境,利益相关者采取更加合作的态度,有益于组织长期目标之达成。一般文献也发现,组织承担社会责任与长期绩效有正向相关性[30]。

从审计师来说,其目标当然是生产审计委托人满意的审计产品,这些产品包括鉴证产品、评价产品和处理处罚产品。鉴证产品的主要内容是判断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是否真实,通常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出现;评价产品的主要内容是将表征社会责任绩效的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与一定的标杆进行对照,以判断责任方社会责任绩效的水准,通常以审计评价报告的形式出现;监督产品的主要内容是对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通常以审计决定的形式出现。当然,上述审计产品不一定单独出现,也可能与其他类型审计业务的审计产品融于一体。

(四)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客体

审计客体关注对谁审计,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客体也不例外。现有文献主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事实上,在组织目标的追求过程中,任何组织的行为都可能产生外部性,从而都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从逻辑上来说,任何组织甚至个人都是社会责任承担者,从而都是审计客体。然而,审计是一种有实施成本的制度安排,要考虑这种制度的成本效益。通常是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组织才存在真实的有效审计需求,这些组织才能真正成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客体。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两类组织,一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企业除了实现其目标外,还要承担社会贡献、产品安全与服务、人力资源、资源环境、社区及其他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当企业需要报告上述社会责任履行信息时,就成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客体。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非政府组织(NGO),这些非企业组织除了履行其公共责任,也要承担社会贡献、人力资源、资源环境、社区及其他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当这些非企业组织需要报告上述社会责任履行信息时,也就成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客体。从深层意义来说,由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NGO这些非企业组织履行的是公共责任,其全部职责都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这些非企业组织的全部绩效信息都可以理解为社会责任信息。从这个意义来说,这些非企业组织是当然的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客体。

(五)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关注审计什么,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内容也不例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有不同的研究视角。一种观点从责任对象的角度来研究社会责任内容,一般认为,社会责任应包括对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一般公众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30]。我国学者李正和向锐[31]将社会责任信息分为六类:环境问题类、员工问题类、社区问题类、一般社会问题类、消费者类、其他类。另一种观点从责任维度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内容,美国全国会计师协会[33]在1974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中,将社会责任信息分为四类:社区参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环境、产品与服务。Carroll[23]认为,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愿捐赠责任。作为企业来讲,经济责任就是创造价值以回报股东;法律责任就是要奉公守法,遵章纳税;伦理责任就是企业要有良知;自愿捐赠责任也就是慈善责任,是企业最高的境界,感恩社会、感恩国家。Trotman&Bradley[33]将社会责任信息分为六类:环境、能源、人力资源、产品、社区参与、其他。

笔者认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需要同时从上述两个视角来揭示,责任对象揭示了对谁承担社会责任,而责任维度揭示了究竟承担什么责任。由于与企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较多,并且企业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可能有不同的社会责任,所以,需要针对不同的责任对象来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将上述责任对象和责任维度结合起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容框架如表1所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以上讨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对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NGO这些非企业组织来说,其责任对象和责任维度可能都不同于企业,就责任对象来说,一般可以区分为服务对象、职工、供应商、社区、一般公众、资源环境、债权人、其他等,与企业相比,责任对象中没有股东,并且将客户和消费者改为服务对象;就责任维度来说,一般可以区分为公共服务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捐赠责任,与企业相比,将经济责任改为公共服务责任。根据上述两个方面,也能构成类似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容框架的非企业组织社会责任信息内容框架,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同样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六)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主体

审计主体关注谁来审计,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主体也不例外。目前,只有法国、瑞典、丹麦等少数国家对社会责任报告实行强制审计[35],大多数国家对社会责任报告实行自愿审计。由于这个原因,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主体较为复杂,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内部审计机构都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审计[5,27]。

从专业胜任能力来说,上述机构应该都没有问题。但是,审计主体的关键问题是独立性,只有能保持独立性的机构才能作为社会责任审计主体。

如果是一个大型组织的内部单位向其上级组织提交的社会责任报告,则该大型组织自己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单位当然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内部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主体。但是,如果是该大型组织自身的社会责任报告,则该内部审计机构就失去独立性,只能由外部机构来审计。

当企业或非企业组织需要对外披露其社会责任报告时,外部机构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这些外部机构能否保持独立性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由谁来选聘外部机构,二是外部机构本身是否对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社会责任的责任对象较为广泛,具体的责任对象与企业或非企业组织之间并无清晰的合约,所以,社会责任委托关系是多委托人,在这种情形下,社会责任关系的委托人本身并不具备委托审计师的能力,所以,社会责任关系的委托人一般不能成为审计关系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形下,一般是由需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自行选聘外部机构对其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合二为一,从某种意义上有些管理层“自我审计”的意味,很类似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如何破解这种“自我审计”的困局呢?上市公司的做法是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来负责审计师聘请事宜,而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这个委员会相对独立于管理层,所以,这种制度安排为审计师能保持独立性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此类似,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审计师选聘也由具有独立于管理层的机构来负责,从而为审计师能保持独立性奠定一定的基础。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或非企业组织成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36],如果这个委员会主要由外部人士组成,并且由这个机构来选聘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师,则一定程度上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奠定了基础。

要保持独立性,由谁来选聘审计师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审计师能否对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社会责任审计来说,即使由独立于管理层的社会责任委员会来选聘审计师,而这个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企业或非企业组织的管理层建立起来的,其本身的独立性就有缺陷。所以,不能完全指望这个委员会来保障审计师的独立性。这些需要审计师自身重视独立性。怎么才能做到呢?可行的办法是让审计师对其审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审计意见错误,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审计师就能较大程度上保持客观公正,抵制管理层的压力。而审计师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对其组织形式和资本投入有一定的要求,凡是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都不能成为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师。根据这个标准,行业协会和一些科研机构可能就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不宜作为审计师。

(七)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关注怎么审计,在审计基础理论层面,主要关注审计取证模式,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方法也不例外。

目前,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相关准则不少,国外有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的ISAE 3 000、英国社会和伦理责任研究组织(Institute for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颁布的AA1 000、全球报告者的G4标准,国内有CAS3101(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国内一些行业协会还颁布了鉴证准则,例如,《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35]。这些准则的主体内容是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程序的规定,其中包括对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鉴证程序的规定。纵观这些鉴证准则,对于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鉴证,其体现的取证模式主要是命题论证模式,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审计取证的其他三类模式:数据流程模式、数据分析模式和专业测量模式[37]。

命题论证模式的基本逻辑是信息跟踪,从上一层级的信息跟踪到下一层级的信息,通过层层跟踪,验证最高层级信息的真实性,这种跟踪过程,类似于将大命题分解为小命题进行证明。这种层层跟踪的核心是,对于支持社会责任报告的原始信息也要跟踪其支持信息,而不只是直接相信原始信息。例如,人力资源审计中,对员工的劳动时间,可以从社会责任报告跟踪到考勤记录,进而跟踪到薪酬支付,在此基础上,可以抽样跟踪到员工个人,通过这些跟踪,就能验证员工的劳动时间。现行实务中,一些鉴证机构对社会责任报告的数据准确性的鉴证,只是将报告中的数据与企业相关原始文件进行对比,并没有对原始文件数据本身的可靠性进行鉴证,这种鉴证方法虽然可以归纳为命题论证模式,但是对相关原始文件中的数据进行跟踪,鉴证风险很大[27]。

数据流程模式的基本逻辑是,如果数据生产流程值得依赖,则这些数据本身也就值得依赖。对于有些社会责任数据,其数据本身难以验证或虽然能验证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是其生产流程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对于这类数据首先对数据流程进行评估,如果数据流程值得依赖,就直接判断数据本身也值得依赖。例如,有些环境数据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在这种情形下,审计师评估第三方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如果评估结果是第三方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都是值得依赖,则可以推断其提供的环境数据值得依赖。

数据分析模式的基本逻辑是通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来判断数据是否值得依赖,如果预期的数据逻辑关系不存在,则认定数据疑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验证数据的可靠性。社会责任信息特别是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许多都存在数据逻辑关系,通过验证这些逻辑关系,能找出数据疑点,对于这些疑点进行进一步的跟踪,可以验证数据的可靠性。例如,通过机器生产能力与产量之间的关系,能一定程度上验证生产时间,从而验证员工作业时间;通过机器单位能耗与用电量的关系也能验证机器的开工时间,从而验证员工的作业时间。

专业测量模式的基本逻辑是现场测量以获取数据,将这种数据与责任方提供的数据进行比较,判断责任方提供数据的可靠性。一些资源环境数据可以采用这种取证模式。

(八)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环境

审计环境理论关注审计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审计环境理念也不例外。一方面,审计环境通过一些路径影响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例如,审计环境会影响人们对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认识,进而影响审计需求及审计重点,审计环境还会影响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的具体技术手段等。另一方面,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通过其审计产品的使用,也会对审计环境产生影响。毕竟人们不是为审计而审计,审计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审计产品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人们的行为一旦因审计而发生改变,审计对其环境的影响也就发生了。

四、结论和启示

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治理社会责任信息失真的机制之一,本文从理论上分析其基础性问题,提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基本理论框架。

关于审计需求,组织作为社会责任承担者,为降低其社会责任成本或向外部传递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号,建立了多种机制,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其中之一。

关于审计本质,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是以系统方法独立鉴证社会责任履行相关非财务计量信息中的问题和次优问题并将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可以具有鉴证、评价和监督三大功能。

关于审计目标,利益相关者希望通过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来抑制责任方的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失真,责任方希望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传递“好信息”,审计师的目标是生产审计委托人满意的审计产品,包括鉴证产品、评价产品和处理处罚产品。

关于审计客体,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报告者都是可能的审计客体,包括具有一定的规模的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NGO。

关于审计内容,需要将社会责任对象和责任维度结合起来构建社会责任信息框架,这种框架中包括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内容,不同的责任对象、不同的责任维度,责任数据的具体内容不同。

关于审计主体,许多机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其中,能保持独立性的机构可以成为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主体,由于社会责任关系中缺乏可确指的责任对象来充当审计委托人,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依赖于审计主体的选聘机制及审计主体自身对其审计意见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关于审计方法,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鉴证的主流模式是命题论证模式,数据流程模式、数据分析模式和专业测量模式也有用武之地。

关于审计环境与审计的关系,一方面,审计环境通过审计需求、审计技术方法等路径影响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另一方面,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通过其审计产品的使用来改变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审计环境。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非财务计量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本身是一个系统,要想这种审计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必须协调考虑其相关各要素,片面关注其中的某些要素,这个审计制度的功能可能难以有效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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